联 合 国

CRC/C/MDG/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rch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达加斯加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2570和第2571次会议上审议了马达加斯加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2月11日举行的第26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以虚拟方式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

(a)2012年设立国家儿童保护委员会;

(b)2015年设立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

(c)通过和修订法律,包括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2014-040号法律、关于适用于违法儿童的措施和程序的第2016-018号法律、关于改革马达加斯加国籍法的第2016-038号法律和关于打击性别暴力的第2019-009号法律;

(d)通过一项计划,执行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包括委员会在内的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

(e)增加分配给教育和卫生部门的预算资源;

(f)通过2019-2023年国家社会保障战略。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最近的飓风等自然灾害以及该国南部持续的干旱和饥荒对该国儿童权利的实现和福利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很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协调(第10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5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2段),营养和生活水准(第36段),教育,包括职业训练和指导(第39段)以及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1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有关儿童权利的立法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更新关于儿童权利和保护的第2007-023号法律,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执行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立法。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制定国家儿童保护政策,并确保该政策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在这项政策的基础上,缔约国应制定一项战略,并为战略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儿童保护委员会,但注意到目前正在修订委员会的执行法令,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为儿童提供保护和社会服务的儿童保护网络并未在所有地区运作。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规范国家儿童保护委员会工作的相关法令,确保该委员会拥有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协调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以及各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为儿童保护网络在所有区域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5,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对儿童权利相关领域的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以便为有效实施社会政策和方案增加预算拨款;

(b)在解决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性别、残疾和地理位置等指标差异的领域,为有效执行社会政策和方案确定明确和充足的拨款,并为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确定总体和部门的战略预算项目拨款;

(c)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追踪制度来掌握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

(d)通过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的对话,确保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编制预算,特别是确保对地方当局的适当问责;

(e)寻求发展伙伴的技术合作,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世界银行。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为国家统计局开展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实施国家统计发展战略,并通过法令以实施统计立法;

(b)确保收集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的儿童权利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利分析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c)在有关部委和其他相关行为体之间共享关于儿童权利的数据和指标,并将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利有效执行《公约》;

(d)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准则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e)继续与儿基会等实体开展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依法正式任命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代表人权领域民间社会行为体的两名委员;

(b)确保委员会及其代表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行为体的专员获得足够的资源,以有效履行任务,并能够以体恤儿童和适合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c)确保委员会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提供隐私和保护,并为受害者开展监测、跟踪和核查活动;

(d)寻求人权高专办和儿基会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提高认识运动,以确保公众(包括父母和儿童)广泛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医疗保健人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旅游部门的行为守则,并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为在缔约国经营的行业,特别是与旅游业、采矿业、渔业、农业和香草业有关的领域,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相关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违反环境、卫生、劳工或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期改善问责制和透明度;

(c)鼓励执行旅游业通过的行为守则,与旅游业界和广大公众携手开展关于防止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宣传活动,并向旅行社和旅游业其他人员广泛传播地方行为守则和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d)通过防止和消除对儿童性剥削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一般原则(第2-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歧视,特别是对女童、双胞胎、残疾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白化病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歧视,通过各种方案和政策,消除在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发展机会方面的不平等现象,提高不歧视意识,在学校和其他空间为儿童营造一个包容和容忍的环境。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c)建立强制性程序,就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实现儿童将自己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影响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估。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缔约国儿童高死亡率背后的贫困和结构性不平等问题;

(b)加强努力,降低婴儿死亡率,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促进儿童和母亲的健康,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具体目标3.2。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权能地参与所有与他们有关的行政和其他进程,特别是通过适当的法律,培训专业人员以及在学校建立儿童议会等具体平台。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和第8条,第13-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9,强烈敦促缔约国:

(a)采取步骤扭转该国目前出生登记率下降的趋势,包括为执行民事登记和人口动态统计国家战略计划分配充足资源,并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例如允许延迟登记和免费登记,并在出生登记率很低的地区增加出生登记,特别是在阿齐莫-安德列发那区;

(b)修订国籍法,以便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出生时的无国籍状态,并允许马达加斯加母亲和外国父亲收养的儿童获得马达加斯加国籍;

(c)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

(d)就如何执行本段中的建议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隐私权和获取适当信息的权利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颁布关于获取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充分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上风险的影响,并规定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缔约国应为媒体和数字环境制定条例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的隐私,包括确保儿童能够获得适合其需要的信息和媒体,并允许他们表达自己的想法。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a)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照料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惩戒机构中;

(b)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内对体罚态度的转变。

虐待和忽视

2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a)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并实施长期方案以解决其根源;

(b)进一步加强有儿童参与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便制定一项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全面战略,重点关注处境特别脆弱的儿童,如街头儿童、无出生证儿童、儿童移民和家庭童工;

(c)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采取适合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起诉和适当制裁犯罪者,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d)确保执法人员和其他与受虐待儿童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在与受害者面谈以及与受害者的所有互动中,采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法;

(e)加强儿童保护服务,包括招聘合格的社会工作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分配足够的资源,为遭受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提供适合儿童的全面支助,包括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

性剥削和性虐待

2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特别是在旅游目的地,对儿童的性剥削十分普遍并得到容忍。委员会还对关于网上儿童性虐待的报告感到关切。

2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强制报告所有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包括儿童性虐待视听材料,并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多机构干预和调查,并起诉犯罪者;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的污名化,并确保就此类侵权行为提供方便、保密、适合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渠道,以防止这些儿童再次受害;

(c)提高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的认识,应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一切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旅行和旅游部门,包括加强侦查和调查这类案件的专业能力,并促进对家长和教师进行风险培训;

(d)特别注意弱势儿童的处境,包括街头儿童、无出生证儿童、移民儿童、家庭童工、孤儿和被遗弃儿童。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修订《婚姻和婚姻制度法》,取消对最低结婚年龄的豁免,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

(b)确保全面有效地执行2018-2024年打击童婚国家战略,特别关注童婚高发地区,包括为在该战略下制定的方案提供充足的预算;

(c)针对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d)消除虐待、拒绝和遗弃双胞胎以及绑架、虐待和杀害白化病儿童的有害做法,包括通过立法和提高整个社会的认识,宗教和传统领袖应参与其中。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向弱势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和赤贫家庭)提供的支助,包括社会心理支助和财政支助,以防止儿童与家庭分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在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时有足够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

(b)逐步取消机构化,毫不拖延地通过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实施,并包括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进行系统改造的措施;

(c)通过关于寄养家庭的执行法令,并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团聚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d)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和监测这些场所内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无障碍渠道,方便举报虐待儿童行为并为此类行为提供补救;

(e)确保向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可能便利生活在其中的儿童重新融入社会;

(f)加强与家庭和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确保实施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对策,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收养

2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通过关于2017年收养法的执行法令,并分配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其效力;

(b)通过相关政策和方案、提高认识活动、执行相关立法以及调查和起诉相关案件,防止非法跨国收养;

(c)解决非法跨国收养的根源,包括向弱势家庭提供支助,并优先考虑在儿童原籍国解决照料问题;

(d)加强马达加斯加的中央收养机构,包括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履行任务并监测和调查非法收养案件。

F.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的可靠数据,并回顾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处理残疾问题,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并:

(a)加快设立国家残疾人委员会;

(b)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高效统一的残疾评估制度,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所有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和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c)积极促进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求的教学材料;

(d)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e)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f)满足有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的儿童的特殊需要,例如自闭症谱系障碍和三体性,特别是确保他们充分融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通过了疫苗接种法,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法实施缓慢,儿童疫苗接种和免疫接种率仍然很低,导致疫苗可预防的疾病重新出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几乎一半的人口居住在远离保健中心的地方,该部门缺乏足够和合格的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而且保健部门的资金依赖外部援助。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2.2、3.1、3.2和3.8,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

(a)执行关于疫苗接种的法律,并为执行该法律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民众,特别是儿童,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民众,能够获得资源充足的初级保健服务,并加强对卫生工作者的培训、监督和激励;

(c)为儿童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确保全国各地都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儿童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

(d)在国家预算中增加对医疗保健的拨款。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所有青少年为对象,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青少年和农村地区青少年,获得适龄、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

(c)为怀孕少女提供产科护理,以预防孕产妇死亡和产科瘘管病,并有效执行《2014-2030年马达加斯加消除产科瘘管病国家战略计划》;

(d)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少女有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努力,同时回顾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3,并根据缔约国儿童和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的报告,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特别注重青少年群体并预防母婴传播,必要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营养和生活水平

35.委员会注意到,影响该国南部地区的极端干旱造成安全饮用水和食品普遍短缺,而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加剧了这种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重度急性营养不良的儿童人数成倍增加,大量儿童营养不良;

(b)大量儿童受到多维贫困和极端匮乏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中,这种情况因COVID-19大流行的社会经济影响而加剧;

(c)获得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的机会仍然极其有限,该国在这方面是世界上最糟糕的国家之一。

3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1、1.2、1.3和2.2,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优先考虑重度急性营养不良儿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治疗和营养;

(b)确保粮食的获取、供应和可负担性,特别侧重于扭转城市地区获得相关服务的机会急剧恶化的趋势,并消除任何区域差异;

(c)支持和加强实施修订后的国家营养政策和2017-2021年国家营养计划,解决营养不良的根源问题,定期监测和评估有关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政策和方案的有效性;

(d)解决儿童的多维贫穷和极端匮乏问题,包括加强2019-2023年国家社会保护战略下的社会保护方案,确保这些方案包容所有弱势群体,并通过国家预算获得充足资金;

(e)优先考虑提供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并继续在农村地区努力,以确保全国各地都能获得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

(f)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其他国际伙伴的技术援助。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注意到气候变化以旋风、飓风、干旱、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形式对缔约国造成的严重影响,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5和13.3,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具体的政策和方案,确保更好地防备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并在这方面分配足够的资源;

(b)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以及在灾害风险管理中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c)收集分类数据,确定儿童在各种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d)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将这种提高认识和防备能力的内容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e)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8-2022年教育部门计划,但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入学率、出勤率和毕业率低,特别是在中等教育阶段,不同地区的儿童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b)缺乏适当的教室,无法获得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

(c)许多儿童上学路途遥远,教育费用由父母负担;

(d)教育质量差,缺乏合格的教师;

(e)在学校因COVID-19大流行而关闭期间,获得远程教育和在线教育的机会受限,因为电力和互联网接入受限,区域差异很大;

(f)教育的预算拨款较少。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6、4.a、4.b和4.c, 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a)保证所有儿童都能免费接受教育,提高入学率、出勤率和毕业率,特别是在中等教育阶段,特别关注性别和地区差异以及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的情况;

(b)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招聘合格教师,确保教师接受适当水平的培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从国家预算中拨出足够的财政资源,以确保全国各地的学校都能向所有人开放,并配备足够的教育基础设施、技术和卫生设施;

(d)解决COVID-19危机期间因必须在家上学而产生的不平等现象,包括确保所有人都能享有电力和互联网接入,以获得在线教育,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项打击童工现象的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新的《劳工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童工仍然是该国的一个严重问题,47%的5至17岁儿童从事经济活动或家务劳动,而且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有很大一部分儿童,特别是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国家打击童工委员会未能有效运作,各地区的区域委员会也没有发挥作用。

4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禁止和消除使童工暴露于环境危险因素的危险劳动做法,推广更安全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对受影响的儿童进行监测;

(b)加强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现象,包括提高公众对童工、其剥削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加快通过一项打击童工现象的新的国家计划,并增加劳动监察员的人数;

(c)在这方面向国际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4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评估目前街头儿童的人数,并就其处境的根本原因开展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战略,解决街头儿童的处境问题,包括让他们重新融入家庭或酌情将他们安置在替代性照料环境中。

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

4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2019年制定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实施该计划分配充足的资源;

(b)确保向人口贩运受害儿童提供有效的转介和支助服务;

(c)利用适合儿童的部门间程序,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父母、社区和儿童认识到贩运人口的危险;

(e)通过谈判以及使救援、遣返、重返社会和康复的标准作业程序正规化,确保有效应对跨境贩运。

儿童司法

44.鉴于有报告称,对违法儿童过度使用剥夺自由的手段,包括审前拘留,而且拘留条件极差,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考虑到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全球研究报告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为司法机构成员和其他相关官员提供适当的强制性培训方案;

(c)从诉讼初期开始,在法律诉讼整个过程中向被控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的独立法律援助;

(d)确保根据第2016-018号法律第9条,对儿童使用非拘留措施,而不是拘留措施,而且在实践中,拘留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e)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避免过度拥挤,提供足够的食物和卫生设施,确保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回顾其《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确保旨在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各类罪行的立法得到充分执行,对此类罪行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起诉犯罪者并给予适当惩罚;

(b)打击腐败和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有罪不罚现象;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包括通过针对父母和儿童的教育方案,消除那些可能使儿童成为《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者的信仰、行为和成见。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明确禁止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利用18岁以下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将上述做法定为刑事犯罪;

(b)向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其执行任务,包括提高认识和传播《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c)进一步加强对所有相关专业群体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培训活动;

(d)确保国家立法允许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

(e)建立机制,查明被土匪招募的儿童,并确保他们得到保护,实现康复并重返社会。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于2007年2月6日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负责编写提交人权机制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部际委员会,并确保其拥有授权和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和这些机制产生的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部际委员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4月17日之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