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GRC/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希腊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7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1761和第1764次会议(见CAT/C/SR.1761和1764)上审议了希腊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GRC/7),并在2019年8月7日举行的第177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表示赞赏,该程序使得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能够进行更有重点的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一年多。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对在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的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

(d)《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8年;

(e)《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4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

(a)颁布第3907/2011号法律,规定设立希腊庇护事务机构,该机构于2013年6月7日开始全面运作;

(b)颁布第4228/2014号法律,规定指定希腊监察员为《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国家防范机制;

(c)颁布第4322/2015号法律,其中包括旨在减少监狱囚犯人数的规定;

(d)颁布第4554/2018号法律,规范孤身和离散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a)通过2018-2020年监狱系统战略计划;

(b)2016年在希腊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了任意事件国家调查机制;

(c)2015年成立了全国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这是一个有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的部际多利益攸关方机构;

(d)2013年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办公室;

(e)自2010年以来实施了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方案。

7.委员会高度评价缔约国作出巨大努力,应对寻求庇护者、需要国际保护者和非正常移民异常大量涌入境内。

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该邀请已使一些独立专家能够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9.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CAT/C/GRC/CO/5-6,第32段)。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后续资料,说明它为执行委员会以下方面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酷刑和虐待指称(第10段);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第13段);拘留条件(第14段);对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行政拘留(第20段)。委员会赞赏于2013年6月5日收到缔约国在后续程序下就这些问题作出的答复(CAT/C/GRC/CO/5-6/Add.1)。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其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3和20段中的建议没有得到执行(分别见本文件第28-29和第20-21段),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0和14段中所载的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分别见本文件第26-27和第36-37段)。

酷刑的定义和刑事定罪

10.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刑法》于2019年7月1日生效,但认为第137A条规定的酷刑罪定义仍然不完整,因为它没有提到《公约》第1条概述的基于任何一种类歧视的行为。此外,没有具体提到第三人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行为。尽管缔约国代表团就《刑法》第137A条所述的施加剧烈疼痛的行为必须是“有计划的”这一要求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认为,《刑法》中的定义比《公约》中的定义范围窄得多,并通过增加《公约》第1条所述内容以外的内容,为酷刑罪规定了更高的门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对基本酷刑罪的最高刑罚已从20年徒刑降至10年徒刑(第1和第4条)。

11.缔约国应使《刑法》第137A条的内容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为此应查明施加酷刑的目的中的任何种类的歧视;确保在定义中包括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任何其他人实施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消除所有多余的内容,如关于施加剧烈疼痛必须是事先“有计划的”的要求。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第9段)。

诉讼时效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刑事立法仍然包括酷刑罪的诉讼时效。

13.缔约国应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从而排除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治犯罪者方面出现任何有罪不罚现象的可能。

基本法律保障

14.委员会注意到希腊法律中规定的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程序保障,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只提供了很少的资料,说明为确保这些保障的实际应用而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在这方面,有报告称,被拘留者往往难以接触律师、医生、翻译或家庭成员,警方拘留登记册也没有得到妥善保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在被拘留者体检时仍然在场,他们可以查阅被拘留者的病历记录(第2条)。

15.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实际上获得所有禁止酷刑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立即得到律师协助(特别是在调查和审讯阶段),以他们能懂的语言获知他们的权利、逮捕原因和对他们的指控,在拘留地点登记,必要时得到翻译的协助,迅速将他们被捕的情况通知近亲或第三方,立即被带见法官,以及要求和接受独立的体检。除非医生提出要求,在对被拘留者进行体检时警察不应在场。

不推回

1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可能违反了不推回原则。特别是,报告提到一再有人指称,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包括土耳其国民,在海上以及在埃夫罗斯区东北部与土耳其的陆地边界被拦截,未经事先对其个人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被任意强制遣返。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参与推回行动的希腊执法人员和其他身份不明的部队经常使用暴力,没收和毁坏移民的财物。委员会注意到希腊警察内务司和希腊监察员于2017年启动了对这些指称的调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行政调查没有包括听取据称受害人、证人和申诉人的现场证据(第2、第3、第11-13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

(a)确保在有确凿理由相信某人如果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其他国家,则个人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风险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

(b)加强努力,确保对危及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生命和安全的行为的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并确保受害人、证人和索赔者受到保护,不因其投诉遭到可能的虐待或恐吓;

(c)保证所有寻求庇护者都有机会接受对驱逐决定具有自动暂停效力的个人审查,并受到保护,不被推回和集体遣返。

庇护制度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解释称,该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了法律和政策改革,根据欧洲和国际标准建立了新的庇护制度。根据这些解释,截至2019年6月30日,庇护事务机构登记了234,536项国际保护申请,难民地位和附属地位的平均承认率将近44%。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3月欧洲联盟――土耳其声明的执行工作基于土耳其有资格成为一个安全的第三国的假设,在希腊岛屿上建立了一个加速边境程序。此外,在“热点”接待和身份查验中心接待的寻求庇护者必须留在岛上,除非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条例(欧盟),他们的案件因其脆弱性或为了家庭团聚的目的,被视为有资格根据“正常程序”在希腊大陆得到进一步审查,该条例规定了确定负责审查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在一个成员国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的成员国的标准和机制(《都柏林第三规则》)。委员会收到的其他资料表明,在大陆获得庇护仍然很困难,主要是因为难以利用现有的基于Skype的预约系统进行登记,该系统的翻译能力和可用性很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及时识别寻求庇护者中的酷刑受害者的现有程序的完整资料(第3、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加强庇护事务机构对每项庇护或国际保护申请进行实质性评估的能力;

(b)保证根据欧洲联盟――土耳其2016年3月声明和其他重新接纳协定实施的加快边境程序,要逐案彻底评估违反不推回原则的风险,确保尊重庇护和驱逐程序的所有保障措施;

(c)确保任何限制寻求庇护者行动自由的措施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

(d)制定关于在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中识别酷刑受害者和需要国际保护的其他个人的明确指导方针和相关培训。

移民拘留

20.尽管代表团就国内立法中确立的适用于行政拘留的程序保障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实践中往往被得不到基本的法律保障,例如接触律师和质疑其拘留合法性的权利,以及关于有关问题的其他保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作为2016年3月18日欧洲联盟与土耳其之间协议执行工作的一部分而实施的控制政策导致移民和寻求庇护者面临骇人听闻和不卫生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对于被关押在“热点”过度拥挤的接待和身份查验中心,如萨摩斯和莱斯博斯莫莉亚的中心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而言。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有报告称,存在有系统地不提供和确保获得医疗保健和安全住所的情况,生活在营地中的人得不到充分保护,因此每天都面临暴力,包括性别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遭到警察的虐待,包括殴打(第2、第11-13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

(a)按照国际标准,避免长时间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正常或无证移民,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期限应尽可能短,并继续采用非拘禁措施;

(b)保证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能够获得律师,包括法律援助服务;

(c)保证司法审查或其他有意义和有效的途径,以便质疑行政移民拘留的合法性;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能为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提供适当的接待条件;

(e)加强努力,确保所有移民中心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

(f)确保向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精神保健,包括入境时的医疗检查和例行评估;

(g)针对接待和身份查验机构设立一个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供被移民拘留中心关押的人提出申诉;

(h)确保所有关于执法官员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由主管机构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被起诉,如果被判有罪,予以处罚;向受害者提供救济。

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现行规章规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不得拘留未成年人,但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继续被置于移民拘留(“保护性拘留”)中心,直至获得安置住所。住房空间的不足在许多情况下导致无人陪伴儿童被长期拘留在上述“热点”的警察拘留室、遣返前中心以及接待和身份查验中心,这些地点的生活条件不符合标准,而且往往不提供基本服务(第11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确保儿童不仅仅因为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而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

(b)停止将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无人陪伴儿童拘留在警察拘留室和其他不适合长期居留的拘留设施中的做法。

针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为处理移民背景下性别暴力所采取措施的信息,但仍感关切的是,据称,希腊境内针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事件(包括性暴力)高发。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发生在一些难民接待中心的性骚扰和袭击事件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是缺乏适当和安全的住所和设施。收到的信息显示,公厕和浴室周边的区域通常照明条件不好,因此妇女和女童在晚上使用这些设施时感觉不安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有报告表明,强奸受害者在寻求护理时面临困难,包括很难或无法获得紧急避孕和接触后预防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官和检察官往往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性别暴力的受害者(第2、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缔约国当局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缔约国根据《公约》须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对据称犯罪人提出起诉,如被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向受害人或其家人提供救济,包括适当赔偿;

(b)确保警官和检察官不将据称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拒之门外。缔约国应考虑修订使得移民妇女在遭受或可能遭受性别暴力的情况下不敢寻求当局保护的警方做法;

(c)对所有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起诉基于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并继续开展提高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的运动;

(d)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一个机制,防止和应对针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针对关押在“热点”接待和身份查验中心、其他接待中心和其他移民拘留设施的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

(e)确保性别暴力的幸存者能够进入庇护所,并获得其所需的必要医疗、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f)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按受害者年龄、族裔或国籍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性别暴力案件中记录的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以及为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而采取的措施。

过度使用武力

26.委员会对报告所述期间执法人员驱散示威者时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表示关切。这些事件包括2013年在凯雷特西尼举行的反法西斯抗议活动中殴打和直接向人们发射催泪弹,以及警方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对抗议莱斯博斯莫莉亚和萨摩斯“热点”接待和身份查验中心生活条件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实施暴力和大量使用催泪弹。关于警方2008年枪杀15岁的Alexandros Grigoropoulos的事件,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上诉后刑事诉讼仍未结束,但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于2017年实际支付了赔偿。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审查的Makaratzis诉希腊案以及其他酷刑或虐待案判决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雅典的Agios Panteleimonas警察局和塞萨洛尼基的Plateia Dimokratias警察局,警方虐待被拘留者,包括为了获取供词而实施虐待(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

(a)审查希腊警方在示威活动中适用的人群控制程序,包括催泪瓦斯、手持警棍和盾牌的使用,以确保它们不会被不加区分和过度使用,也不会对和平抗议者使用,而且其使用不会导致紧张局势升级;

(b)确保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有关执法人员,特别是希腊警察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c)加紧努力,在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系统地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尤其是在示威活动中使用武力的培训。

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关于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情况的申诉数量及相应的调查和起诉情况的完整资料。根据代表团提供的资料,2012年至2018年期间,针对酷刑行为提起了六起法庭案件,导致五人被定罪,刑期从一年到七年不等。然而,委员会没有收到全面资料,说明相关罪犯受到的惩罚,或者说明此类行为的据称犯罪者是否在等候申诉调查结果期间被解除公职(第12和第13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都由一个独立机构以公正的方式迅速进行调查,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机构或等级关系,并且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审判,如果被判有罪,予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确保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时,主管机构应启动调查;

(c)确保在指称发生酷刑或虐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立即停职,特别是在如果不停职,他们有可能重复所指控的行为、对被指控的受害人进行报复或阻挠调查的情况下;

(d)汇编和公布与收到的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和报告相关的综合分类统计资料,包括关于此类申诉是否导致调查的资料,如果导致调查,由哪个机构进行,调查是否导致采取纪律措施和/或起诉,以及受害者是否获得补救,以便缔约国今后能够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监测人员提供此类资料。

补救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其立法规定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自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国家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或欧洲人权法院下令实施且向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受害者或其家人实际提供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赔偿方案,也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为致力于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第14条)。

31.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赔偿,包括可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委员会说明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措施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补救和赔偿措施的资料,包括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并实际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手段。

逼供

32.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77(2)条规定的关于通过或利用犯罪行为获得的证据不予采信的保障,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因提交通过酷刑或虐待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证词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实例(第15条)。

33.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步骤,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在实践中被裁定不可采信;

(b)扩大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培训方案,确保他们有能力有效地确认酷刑和虐待并调查有关这类行为的所有指控;

(c)向委员会提供关于通过酷刑或虐待所获证词不被采信的案件的详细资料,并说明是否有任何官员因通过这种手段获得证词而受到起诉和惩罚。

引渡和外交保证

34.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引渡原则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实施的引渡数量、缔约国提供或接受外交保证或保障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以及此类案件中采取的后续监测措施(第3条)。

3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将个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此外,正如委员会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20段所述,不得以外交保证为借口,损害《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缔约国应彻底审议每个个案的案情,包括返回国在酷刑和虐待方面的总体情况,规定独立的返回后监测,并汇编关于引渡的分类数据。

拘留条件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状况,改善监狱内的保健服务,但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关押人数过多和生活条件差仍然是监狱系统的严重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具体措施限制还押拘留的做法。此外,正如代表团所承认的那样,由于监狱系统结构不足,根据囚犯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隔离和分类的规则仍未得到执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声明,即服无期徒刑的囚犯遵守常规监狱制度的规定,但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他们是否可以请求复审其刑期,以期减刑。提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GRC/CO/5-6,第16段)。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监狱使用电子金属探测器和药物尿检对囚犯、工作人员和探访者进行搜身,作为侵扰性搜身的替代办法(第11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并缓解监狱机构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通过使用非拘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审前拘留不会被过度适用或延长;

(c)确保在所有拘留设施中将被审前拘留者与定罪居留者严格分开;

(d)保证定期审查无期徒刑,以期减刑,并向有关囚犯提供改造方案,为获得假释时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e)确保脱衣搜查仅在例外情况下由受过培训的同性工作人员以侵扰程度最低的手段进行,并充分尊重个人尊严。

精神病院

3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正如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在其关于2018年4月对希腊的访问的报告第35至41段中所指出的,希腊缺少关于在精神病院使用限制措施的适当培训和严格标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管理非自愿住院的法律草案内容的资料,但进一步提及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报告(第42-55段),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精神病院非自愿安置的现行程序保障不足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最近通过的去机构化政策的资料(第11和第16条)。

39.缔约国应:

(a)确保仅将限制手段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以防止对个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而且只有在所有其他合理选择都不能令人满意地控制风险时才使用这种手段;

(b)确保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是严格必要的、相称的、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适用,并受到司法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独立监测;

(c)确保为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的人提供法律保障,包括提供法律代理和亲自向法官、司法法庭或下令住院的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权利,并确保安置程序得到两份独立和合理的医疗意见的支持;

(d)确保社区有资金充足的精神卫生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社会照料场所

40.关于受社会照料场所照料的人员,包括社会心理残疾人的待遇,委员会回顾国家防范机制在2018年监测活动中发现的许多不足之处。问题包括生活条件不适当、缺少专业人员和不遵守治疗方案(第11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改进受社会照料场所照料人员待遇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通过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专业人员所提供保健服务的质量。

国家防范机制

42.委员会欢迎希腊将希腊监察员被指定为《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防范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希腊监察员办公室缺少稳定、固定和充足的预算拨款,没有全职工作人员,无法切实履行其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第2条)。

43.缔约国应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并参考国家防范机制准则(CAT/OP/12/5,第11-12段),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拥有运作自主权,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培训

4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希腊警察和希腊海岸警卫队成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人权培训方案的资料,但对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这些方案影响的评价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面向直接参与酷刑调查和记录的专业人员以及与被拘留者打交道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有关如何发现和记录酷刑和虐待的身心后遗症的培训方案,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很少(第10条)。

45.缔约国应:

(a)提供指导并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受雇于监狱和精神病院的医务人员,熟知《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意识到违反行为不会被容忍,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受到起诉,一经定罪,将受到适当惩罚;

(b)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发关于非强制性面谈和调查技巧的培训模块;

(c)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向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辨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d)制订并实施一套方法,以评估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规程》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和影响。

仇恨犯罪

46.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处理仇恨犯罪采取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表明,种族主义暴力和仇外暴力事件有所增加,特别是针对难民、移民和罗姆人社区成员的此类暴力事件,而且,执法官员是犯罪者或以其他形式参与此类犯罪行为的事件数量也大幅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此类罪行普遍不受处罚(第16条)。

47.缔约国应:

(a)系统调查一切形式的仇恨犯罪,包括暴力行为,起诉犯罪者,如被认定有罪,予以定罪和处罚;

(b)向执法官员和司法人员提供关于仇恨犯罪的培训,以改进他们对仇恨犯罪报告的初步处理以及随后对此类犯罪的调查和起诉。

人权维护者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

48.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受到恐吓和骚扰。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委员会提出的案件,包括被控试图帮助移民通过莱斯博斯岛进入希腊的三名西班牙消防队员Manuel Blanco、José Enrique Rodríguez和Julio Latorre及两名丹麦志愿人员Salam Aldin和Mohammed el-Abbassi遭到起诉后被宣告无罪的案件,以及因人口贩运、间谍和洗钱罪名而被捕并等待审判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志愿人员Sarah Mardini和Sean Biner的案件,缔约国只提供了很少的资料(第16条)。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人权维护者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免受威胁和恐吓,并给予他们开展活动的必要自由度;

(b)确保人权维护者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不因参与援助工作,包括参与海上搜救活动而受到起诉。缔约国不应以拘留和迫害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为手段,恐吓或阻止他们向难民和移民提供必要紧急援助。

人口贩运

5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识别可能的受害者,特别是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甄别程序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500多名儿童下落的调查缺乏进展,这些儿童大部分是被迫沿街乞讨的阿尔巴尼亚罗姆儿童,他们在2004年奥运会之前在雅典被警方围捕,并在国营照料机构Agia Varvara失踪。委员会遗憾地获悉,尽管该案件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重新审理了两次,但由于缺乏证据,两次均被结案(第2和第16条)。

51.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包括制定有效程序,在弱势群体中识别受害者,如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包括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并将他们转交有关机构;

(b)加强努力,调查人口贩运的指控,包括过去的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案件,起诉犯罪者,并确保贩运受害者获得赔偿;

(c)确保所有贩运受害者获得充分的保护和支持,特别是安全的收容所和咨询服务。

后续程序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8月9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不推回、对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拘留、针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人权维护者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志愿人员的建议(见上文第17(c)段、第23(b)段、第25(d)段和第49(a)段)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3.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用适当的语言,广泛宣传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情况。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8月9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