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届会议

2009年8月3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希 腊

1.委员会在2009年8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1944次和第1945次会议上(CERD/C/SR.1944和1945)审议了合并成一份文件(CERD/C/GRC/19)提交的希腊第十六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在2009年8月24日举行的第1963次会议(CERD/C/SR.1963)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以及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该国代表团对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了坦率而富有建设性的答复。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指南编写和提交的文件质量很高表示欢迎。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通过关于“不论种族或族裔、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与否、年龄或性取向落实平等待遇原则”的第3304/2005号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修订了《刑法》第79条第3款,该款规定因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实施的犯罪构成罪行加重。

5.委员会欢迎平等权利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希腊监察专员承担的在公共部门推动平等待遇原则这一新的责任。

6.委员会欢迎“希腊罗姆人融入社会综合行动方案”和2005年关于合法居住在希腊境内的第三国国民融入问题的法律,并肯定了已采取的特别措施及其他积极举措的重要性。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为何根据1923年《洛桑条约》的规定,希腊公民中只有色雷斯穆斯林少数民族才符合“少数群体”一词的范畴,并被确认为少数群体的解释。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并回顾其关于《公约》第五条的第二十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公约》范围内无歧视性地执行《公约》第五条所述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以期有效地评估和评价该国种族歧视的发生率,尤其侧重于基于民族或族裔的歧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这类歧视。

9.委员会注意到色雷斯穆斯林少数民族包括土耳其族、泊马克族和罗姆族,政府希望确保他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委员会要求缔约方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保护这些群体的人权及身份权所采取的措施。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有效执行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条款,特别是那些关于起诉和惩治出于种族动机犯罪的法律条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所有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条款,以及有效起诉和惩治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法院应用惩治种族歧视行为的刑法条款,例如第927/1979号法所载条款的情况。这类资料应包括提出诉讼的案件数量和性质、定罪和判刑,以及对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任何补偿或其他补救办法。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某些组织和媒体单位传播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丑化形象,以及对仇视不同族裔和种族的言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惩罚做出此类行为的组织和媒体单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切实禁止新纳粹团体入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不同族裔出身的人的容忍。

12.委员会对据报道发生虐待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包括无人陪伴儿童的事件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多必要的有效措施,以人道方式对待寻求庇护者,尽量减少拘留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儿童的时间。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希腊警方虐待弱势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并对他们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例的消息。

委员会提到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条一般性建议(2005年),鼓励缔约方采取进一步措施,打击滥用职权,防止警方虐待属于不同种族和族裔群体的人,确保司法机关有效起诉和惩治此类行为,并多吸收罗姆族人加入警方。

14.考虑到族裔和宗教问题相互交织,委员会对有消息称属于不同族群的穆斯林从事宗教仪式遇到的某些具体困难表示关切。

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五条(卯)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个人不论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出身,一律享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

15.委员会对某些族群团体在行使结社自由时遇到的障碍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强行解散和拒绝登记含有“少数群体”、“土耳其”或“马其顿”字眼的协会的消息,以及对此类拒绝的解释。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每个社区或群体中的个人都能有效享有结社自由权和文化权利,包括使用母语的权利。

16.委员会肯定了为罗姆人融入社会所采取的重要特别措施,但是仍然对罗姆人在就业、住房、医疗和教育方面遇到的障碍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各社区分别协商,对“希腊罗姆人融入社会综合行动方案”的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公约》第五条和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采取充分的措施,以有效提高罗姆人的生活水平。

17.委员会对据称色雷斯西部讲土耳其语的少数民族难以获得质量好的少数民族教育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弱势族群和穆斯林少数民族的教育质量,包括培训这些群体自己的教师,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中学,并建立用学生母语教学的学前教育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监察专员办公室、平等待遇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司之间的权力分配(缔约国报告第253段)。

鉴于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唯一独立的机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让其全权负责受理种族歧视申诉,并在审查申诉时与其他机构合作。

19.考虑到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条约,例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措施。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消除种族歧视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1992年12月16日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公开发表该报告,同样,酌情以官方语文和其他常用语文公开发表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2年提交了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统一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准则(HRI/GEN/2/Rev.4),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提交最新版本。

26.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内提交资料,说明落实上文第12和13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27.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0、11和18条建议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为一份报告提交应于2013年7月18日之前提交的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定期报告,并建议报告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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