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 D/C/ARG/CO/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2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

1.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2013年11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60次和第61次会议(CED/C/SR.60和61)上审议了阿根廷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CED/C/ARG/1),在2013年11月13日举行的第7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根廷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报告是按照报告准则编写的;也欢迎报告中所载的信息。委员会赞赏就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消除了它的许多关切。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ED/C/ARG/Q/1)的书面答复(CED/C/ARG/Q/1/Add.1),以及代表团在发言中提供的新情况。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所有现行核心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4.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根据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有权接收个人和国家来文。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除了关于赔偿的各种法律外,还有军事司法制度改革(第26394号法律)、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监管(第26548号法律)和宣布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制度(第24321号法律)等法律。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访问阿根廷的公开邀请。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关于防止和惩治强迫失踪的现行法律基本符合《公约》规定和缔约国承担的《公约》义务。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少统计数据,使委员会无法对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以下表示的关切和提出的建议,旨在帮助缔约国加强现有立法工作,以期全面遵守《公约》规定,并按照《公约》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和实施《公约》。

一般情况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赋予《公约》以宪法地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家法院在判例中援引《公约》条款,但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公约》条款可以直接适用。

9.委员会请缔约国加速立法程序,按照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建议(A/HRC/10/9/Add.1和Corr.1,第84段),赋予《公约》以宪法地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明确承认《公约》条款可直接适用。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强联邦和地区层面的协调,但表示关切的是,尚未保证《公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1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协调措施,确保《公约》在全国范围内充分适用,没有任何限制或例外。

强迫失踪的定义和罪行(第一条至第七条)

1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强迫失踪定为《刑法》下的罪行,但仍关切地注意到强迫失踪罪的适用实际上仍存在某些问题。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介绍的《刑法》改革措施(第二条)。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刑法》改革与《公约》所载义务保持一致,采取一切必要改革措施,确保《刑法》的适用符合《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任务。

强迫失踪问题的刑事责任和司法合作(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1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称,对军事独裁期间犯下强迫失踪罪的责任人的调查和起诉已取得进展。但委员会对近年新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表示关切,这些案件尤其针对极端贫困和处于社会边缘化的青年;失踪与警察暴力和任意拘留有关,是为了掩盖罪行和逃避惩罚(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1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大力消除现代形式的强迫失踪。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警察部队进行体制改革,以消除暴力,对犯有这类罪行的警察进行彻底调查、起诉和惩治。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近年的一些强迫失踪案件没有得到充分调查,有些案件的调查一再推迟,没有对所有嫌犯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17. 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所有强迫失踪案件进行彻底、公正、勤勉和有效的调查,即使没有正式投诉也要调查,直至查明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

18. 委员会认可检察官调查军事独裁统治时期侵犯人权行为的工作,但表示关切的是,据称一些在处理失踪案件中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被解除职务(第十二条)。

19. 为此,委员会建议,由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对强迫失踪罪的调查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机构负责,检察官办公室尤其应该具备调查此类犯罪的必要技能和侦查经验。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现有的受害人和证人。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以下几点:

证人和检方证人的国家保护方案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强迫失踪案件中使用;

要求受害人和证人出庭和作证的条件,常常导致进一步的创伤和再度受害;

对被剥夺自由的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

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Jorge Julio López是证人,也是强迫失踪的受害人,这一案件至今悬而未决,对其他潜在证人产生了恐吓效应(第十二条)。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现有的保护措施,保护《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提到的所有人。它尤其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证人。

22.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现行法律缺少明确的保证措施,防止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影响调查进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称司法当局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将受怀疑的警察机构和个人排除在调查之外(第十二条)。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或阻碍调查进程。它还建议颁布具体法律,建立有关机制,保证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执法人员不参与失踪案件的调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所有调查中遵守一切保障措施。

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阿根廷没有秘密拘留场所,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有国内规章允许不出示逮捕证也无须司法审查,对没有在犯罪时逮捕的人实行行政拘留。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已收到的信息,现在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一般都与任意的行政拘留有关(第十七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全国所有被拘留人员立即置于司法监管之下。

26.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据报目前任意将拘留中心关押人员转移到其他地点,或为了掩盖正常法律程序之外的惩罚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被拘留者有可能遭受强迫失踪(第十七条)。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所有转移行动都接受司法监督,只有在被拘留者律师、家人或其他亲属知情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此种转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管,以防止非法转移,并对非法转移给予适当处罚。

2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据称缔约国正准备建立被拘留者计算机登记册,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缺少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管理被剥夺自由个人的所有国家官员的标准作业程序;

缺少覆盖整个国家的标准化计算机登记册系统;

缺少对负责管理警察局和拘留中心登记册人员工作的足够和有效监督;

据报登记册的管理或更新不够(第十七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套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全国所有羁押被拘留者中心标准作业程序和相同监督制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优先考虑迅速建立被拘留者计算机登记册,而且应该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

确保对被拘留者登记册和个人记录进行补充,加入《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要求的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确保按照《公约》规定进行记录和随时更新记录,必要时对未能这样做的给予适当处罚。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法律,建立国家预防机制,但是感到遗憾的是,有关机制尚未充分运行。委员会重申,应通过独立机制监管被剥夺自由者羁押中心。委员会强调,应该允许独立机制进入全国各地所有这类场所。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已收到的信息,监狱监察专员无法进入羁押未成年人的场所(第十七条)。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并迅速启用国家预防机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保证该机制的独立性,并确保监督人员可以随时并实际进入全国各地所有剥夺自由羁押场所。

3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对政府官员进行人权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定期举办关于《公约》规定的培训(第二十三条)。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按照《公约》第二十三条对公务人员举办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

赔偿措施和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的措施(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3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各种法律采取措施,对军事独裁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给予赔偿。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1983年12月以前事件的受害人,对以后的强迫失踪受害者没有类似的法律。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负有长期义务对受害者给予赔偿,并查明强迫失踪案件的真相(第二十四条)。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其法律制度保障强迫失踪受害者享有获得赔偿、了解真相并得到及时、公正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取消上段所述法律中的时限。

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给予受害者赔偿的系统统计数据,特别是对近期强迫失踪案件的赔偿统计数据(第二十四条)。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对强迫失踪受害者给予赔偿的统计数据,作为改进赔偿工作的手段。

38. 委员会注意到第24321法令规定,可以宣布1983年12月10日之前失踪个人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此后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第二十四条)。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承认1983年12月10日以后失踪人员家属有权请求宣布其亲人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0. 委员会希望忆及各国批准《公约》时承担的义务,为此敦促缔约国确保它采取的一切措施,不论属于何种性质或来自哪一权威机构,都符合它批准《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时承担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强迫失踪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对受害者享有的《公约》权利予以充分满足。

41. 委员会希望强调强迫失踪对妇女和儿童的特别残酷影响。妇女成为强迫失踪者,特别容易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妇女在亲人失踪后,极有可能陷入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困境,因想方设法寻找亲人而有可能遭受暴力、迫害和报复。儿童成为强迫失踪受害者,或因为其本人失踪,或因为亲人失踪而倍感痛苦,尤其容易受到多种侵犯人权行为的侵害,包括失去身份。为此,委员会特别强调,缔约国需要通过顾及性别和儿童特点的方式执行《公约》权利和义务。

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它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对委员会所起草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的非政府组织和一般民众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民间社会,特别是受害人亲属组织参与根据本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行动。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96年提交了核心文件(HRI/CORE/1/Add.74),因此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统一准则所载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第一章)更新核心文件。

4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缔约国最迟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提供其执行第15段、第25段和第27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相关信息。

45.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1月15日之前提交执行所有建议的最新具体信息和履行《公约》义务情况的其他新的信息,报告应按照关于《公约》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第39段编写(CED/C/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和便利民间社会特别是受害人家属组织参与有关资料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