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ZE/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Febr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塞拜疆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1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680和第2681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第26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9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以及为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及机构安置率、加强收养制度和改善残疾儿童状况而采取的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歧视(第17段);尊重儿童的意见(第21段);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25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0段);残疾儿童(第34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6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2020-2030年国家儿童战略》中与立法有关的目标,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尚待通过的立法,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b)制定直接适用《公约》的准则,并向相关官员,包括执法和司法人员提供培训。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儿童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20-2025年),并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资源,建立一项具有明确指标和基准的执行、监测和评估机制。

协调

8.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考虑建立一项部长级协调机制,以便在各级执行《公约》,并向其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资源;

(b)加强地区一级的协调机制,由地区执行委员会负责人领导,部门官员和地方非政府组织伙伴参与。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注意到阿塞拜疆加强了社会福利分配和反腐努力,但回顾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5,建议缔约国:

(a)大幅增加对社会服务部门,包括健康和营养、教育以及儿童保护的预算拨款;

(b)采用注重成果的规划和预算编制方法,特别是在该国的儿童发展方案中;

(c)按照先前的建议,建立对儿童友好的预算编制程序。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呼吁缔约国改进部门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儿童数据库,确保数据库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照先前的建议,收集、分析和监测关于儿童权利的分类数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2021年在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内设立了儿童权利保护部门,建议缔约国:

(a)为该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加强其任务授权,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处理来自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

(b)使人权事务专员的地位与《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保持一致。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和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和专业培训,特别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社会服务提供者和记者的培训;加强与媒体的接触,以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建立一项机制,以利媒体监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机构,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加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承认,以进一步便利登记和促进获得资助的机会,并系统地推动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的决策、方案编制和立法进程。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根据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制定、执行和监测规章条例,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人权和儿童权利、卫生、劳工和环境方面的国际标准;

(b)使现有的气候变化减缓政策与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相一致,特别是在阿塞拜疆国内外保护儿童的健康权、食物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义务;

(c)在能源政策中考虑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包括与化石燃料开采和化石燃料补贴有关的问题。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第10.1条将男女结婚年龄均定为18岁,敦促缔约国取消所有允许低于该年龄结婚的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在法律中处理歧视问题,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传统和文化社会规范导致某些儿童群体遭受歧视,特别是:

(a)女童受到性和性别成见的影响,这些成见导致重男轻女、暴力行为以及女童集中于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部门;

(b)残疾儿童通常被视为弱势群体,可能导致他们被社会孤立;

(c)受照料儿童和弱势家庭儿童可能会遭受污名化,并且无法平等地获得保健和教育。

1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

(a)对政策和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以消除对儿童的歧视性做法;

(b)迅速制定和颁布积极主动的综合战略,消除基于性、性别、残疾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歧视;

(c)继续提高公众对平等权利和不歧视的认识,消除消极的社会规范和成见,促进社会观念转变。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明确纳入法律,并在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在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和方案中始终适用这一原则;

(b)系统地为司法人员、警察、社会服务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全面的能力建设,以应用这一原则,并制定和传播促进这一原则的工具和准则。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委员会注意到发生了大量致命车祸,而且没有确保儿童道路安全的充分措施,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强儿童道路安全,包括根据儿童的身高和体重,强制要求所有乘车出行使用儿童座椅和安全带。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注意到阿塞拜疆2019年对《家庭法》第52条的修订,以及公共当局旨在鼓励儿童参与的各种举措,包括“儿童大使”项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落实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b)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和边远地区儿童没有机会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

(c)儿童议会停止运作,“儿童友好型学校”项目中止,进入“青年之家”需经过筛选,儿童协会和学校议会的活动减少。

21.委员会回顾其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落实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制定程序以及为法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以遵守这一原则,并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最弱势儿童,都能获得免费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b)促进和支持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有意义和有能力地参与同他们有关的所有事务,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c)重振儿童议会,并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支持下建立其他平台,以确保儿童系统地参与决策。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2.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对出生登记作出的改进和缔约国关于出生登记几乎普及的声明,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便利出生登记程序,包括确保卫生设施中配备民事登记官员,加强卫生部与民事登记处之间的协调,启用电子出生登记系统,免费提供逾期出生登记,并取消因逾期登记而对父母的任何行政或司法处罚;

(b)考虑批准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和2009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获得适当信息

23.委员会注意到阿塞拜疆2018年通过了《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侵害法》并通过阿塞拜疆教育网络提供互联网过滤,建议缔约国建立执行机制和监测机构,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执行该法的培训,进一步传播该法,并提高儿童和家长对网络风险的认识。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家庭暴力和学校暴力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关爱呼叫中心”、家庭暴力受害者康复中心以及“学童之友”和“学校心理咨询师”项目。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体罚未被明确禁止,并且得到社会接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剥削、性虐待和性诱导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其报告和调查不足;

(b)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存在,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这种情况更加严重,而且缺乏衡量其范围的数据;

(c)缺乏专业能力和程序,无法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预防、查明、报告和处理暴力案件;

(d)暴力受害儿童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防止家庭暴力法》规定优先采用和解和调解程序;

(e)保护令的签发和执行不力;

(f)为儿童提供的受害者支助服务不足;

(g)儿童会接触到射杀流浪动物的做法。

25.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在一切场合,特别是在家庭、学校、日托和替代照料场所对儿童实行体罚;

(b)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包括多机构和对儿童友好的基础设施,以确保和促进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和多机构干预,并培训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使其能够识别不同形式的暴力并对受害者进行相应转介;

(c)开展一项研究,评估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如体罚、家庭暴力、欺凌、性剥削、性虐待和性诱导(包括网上的此类行为)的普遍程度、原因、性质和形式,并根据研究结果,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

(d)确保有效调查家庭内外和数字环境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行为,采用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方法,防止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e)确保儿童能够诉诸保密、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并鼓励他们利用此类机制,包括提供免费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f)确保采用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方法迅速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对儿童证词进行音像记录,随后毫不拖延地进行交叉询问,并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允许将儿童证词的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

(g)确保暴力侵害儿童罪行的犯罪人受到起诉和适当制裁,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h)确保在发生家庭暴力,包括父母间暴力的情况下,签发、执行和监测与儿童有关的保护令;

(i)提供对儿童友好、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专门服务,包括庇护所、心理社会服务和法律援助,并使受害儿童能够获得关于补救办法的信息,以确保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j)消除暴力传统和做法,如在公共场所射杀犬类,并提高国家官员、媒体和公众在接触这类做法对儿童的负面影响问题上的认识。

有害做法

26.虽然阿塞拜疆2011年对《家庭法》和《刑法》的修订将结婚年龄定为18岁(《家庭法》第10.1条),并将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176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童婚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未经登记的宗教结合(kabin),尽管其确切数字不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立查明未经登记的宗教结合的机制,制定受害者保护计划,促进观念转变,特别是通过有宗教和社区领袖参与的公共宣传运动,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童婚和强迫婚姻,并确保起诉责任人。

求助热线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免费儿童求助热线“116-111”的24/7持续有效运作,并提高儿童对使用该热线的认识。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注意到存在大量单身母亲、对父母采取惩罚性做法导致儿童受过以及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不足,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宣传家庭价值观和平等分担父母责任,加强父母技能,在离婚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并确保强制执行扶养费诉求。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注意到,由于阿塞拜疆实施了非机构化方案(2006-2015年),寄宿照料机构和接受寄宿照料的儿童的数量显著减少。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收养和替代照料政策司、2020-2021年采取重返社会举措以及在替代照料方面建立新的把关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有大量儿童被安置在机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离婚和残疾,还有大量儿童被安置在寄宿学校;

(b)非机构化方案缺乏后续行动,特别是缺乏防止家庭分离的综合战略,还缺乏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来支持贫困家庭;

(c)缺乏相关资料,用以报告机构中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监测照料情况;

(d)寄宿机构的照料质量低下,包括缺乏教育和闲暇活动,对决策的参与有限,缺乏信息和对隐私的尊重;

(e)需要以家庭为基础的寄养,包括系统地招募和培训寄养父母;

(f)缺乏针对脱离照料和向成年过渡的儿童的支助。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和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对非机构化方案采取后续行动,继续与地方儿童保护机制合作制定把关制度,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以及家庭支助和社区服务,包括日托,以防将儿童送入收容机构,并优先考虑以家庭为基础的方案,而非机构安置;

(b)防止将儿童安置在远离家庭的寄宿学校,并消除此类安置的根源;

(c)确保不能仅因贫困、残疾或离婚就将儿童交予替代照料,并确保只有在对儿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后并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将儿童与家人分离;

(d)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以及寄养照料者在寄养前和寄养期间的能力建设划拨充足资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儿童重返家庭提供便利;

(e)加强照料和保护工作中的个案管理,包括个人照料计划;为所有替代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监测照料质量;对机构和家庭托儿设施中的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

(f)确保有可得、可及和对儿童友好的渠道来对暴力侵害和/或虐待受照料儿童的行为进行报告、监测和补救,确保适当调查所有此类报告,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g)加强替代照料中的儿童获得优质教育和参加闲暇活动的机会,并确保其个人物品和通信的隐私;

(h)确保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发展基于社区的服务,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支持他们融入社区。

收养

31.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2019年对《家庭法》的修订,包括收养10岁以上儿童必须取得其同意、由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对儿童和收养家庭的状况进行评估并对收养父母进行培训。委员会还注意到,已取消对收养残疾儿童的限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主管部门的能力,以评估和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在收养程序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和不断发展的能力;

(b)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的服务、培训和监测,特别是在养育残疾儿童方面;

(c)确保收养儿童能够获得有关亲生父母的信息。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和方案,为照料者被监禁的儿童提供支持,包括:

(a)确保在作出所有决定,包括在对照料者判刑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考虑监禁的替代办法;

(b)保障被监禁照料者的子女在适当和对儿童友好的场所的探视权;

(c)确保在照料者不可避免受到监禁时,儿童能够充分获得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享有游戏的权利,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探访,以保障他们的身心和社会发展。

G.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欢迎《残疾人权利法》(2018年),该法摆脱了残疾的医学模式;《残疾人全纳教育国家发展方案》(2018-2024年),以及为改善获得康复和社会支助的机会、解决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问题和改进数据收集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法律中使用了“健康能力有限的儿童”一词,反映了医学方法;

(b)相关部委之间缺乏数据同步;

(c)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持不足,并且持续存在污名,导致寄宿机构中残疾儿童人数过多;

(d)无法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包括专业人员,特别是在首都以外;

(e)特殊教育中的残疾儿童比例过高,缺乏全纳教育的选择,特别是在学前一级。

34.委员会回顾其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对残疾儿童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并对该国法律和政策进行相应审查;

(b)加强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以确保统一收集和分析有关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高效和协调的残疾评估系统;

(c)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持,确保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例如为此提供更多的社区服务,包括早期干预服务和日托,加大对提供此类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力度,并向父母提供充分的社会经济支持;

(d)确保提供及时和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包括提供早期发现、干预和康复方案,建立社区和门诊卫生保健服务网络,以及培训和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有足够数量的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儿科医生和其他适当的医学专家;

(e)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确保残疾儿童能够与其他儿童一样有机会获得幼儿教育和学前准备;

(f)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活产定义、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国家方案(2014-2022年)以及导致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的卫生保健改革。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没有充分执行活产标准;

(b)新生儿、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高,缺乏可得和高质量的产前、新生儿和初级保健,由于学校不设置性教育,有大量少女怀孕;

(c)卫生保健服务质量不足,在卫生保健提供方面长期存在地区差距,缺乏训练有素的专科医生和护士,工资、培训、设备和基础设施不足;

(d)在获得卫生保健方面存在障碍,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家庭而言,包括缺乏强制保险,而且医疗保健的自费支出高昂;

(e)在免疫覆盖方面存在地区差距;

(f)普遍存在饥饿、营养不良和由此引起的营养性疾病,如儿童发育迟缓和妇女贫血,而且纯母乳喂养率低,对青少年健康和营养的重视不足;

(g)由于人们在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时偏好保留男孩,导致男婴的出生性别比偏高;

(h)自杀案件增加,心理健康在公众和专业人员中普遍存在污名化,同时缺乏准确数据、心理健康支助和全面战略。

36.委员会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1、3.2和3.8以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充分执行世卫组织的活产标准;

(b)划拨充足的资源,以推行卫生部门改革,重点是预防、促进健康和提供初级卫生保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建立监测制度,以监督改革的实施情况;

(c)继续努力,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包括提高产前和产后服务和设施以及早期发现、干预和筛查方案的质量和可及性,确保所有妇女接受至少四次产前检查,即所需的最低限度,并发展家庭医生和护士的家访服务,以提供幼儿保育和营养咨询支持;

(d)为防止少女怀孕,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确保青少年了解并能够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和保密检测;

(e)提高全国卫生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负担性,重点是对医生和护士进行职前和在职培训和能力建设、采取职业发展激励措施以及改善卫生保健设施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f)按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消除获得医疗保健的障碍,禁止非正规支付;

(g)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的援助,提高地区一级的疫苗接种覆盖率,提高对疫苗接种益处的认识;

(h)消除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的根源,通过和执行有关强制增加面粉中的铁和叶酸的立法,并监测婴儿食品质量和儿童的食物摄入量,包括在学校的食物摄入量;

(i)加强努力,通过学校和媒体特别针对青少年宣传体育活动和健康生活方式,重点是吸烟、酗酒和肥胖症;

(j)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包括加强对父母、照料者和保健人员的宣传,处理社会规范和信仰问题,监测爱婴医院倡议,并发展有利于母乳喂养的工作场所;

(k)从根本上消除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做法及其对社会的长期影响,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遏制卫生保健中的腐败,并加强关于性别选择的有害影响以及女童和男童具有平等价值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彻底消除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

(l)加强在儿童中收集关于自杀等心理健康问题的数据,并消除其根本原因,包括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童婚和辍学;确保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在所有领域提高训练有素的儿童精神科医生和儿童心理咨询师的可得性和可及性,并鼓励儿童在免受污名化的情况下寻求心理健康服务;制定和执行心理健康政策和战略,重点是预防、发展门诊服务以及解决儿童和青少年新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

环境健康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土地退化、干旱、水资源短缺以及土壤、水和空气污染严重,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建议缔约国评估空气、水、土壤和电磁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项战略并配备充足资源,以纠正这种情况,加强对儿童环境健康的监测,并使学校环境教育课程和教具现代化。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注意到,面临贫困风险的儿童比例不断上升,在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这一比例进一步上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因此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儿童贫困的多层面措施,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信息,并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保护弱势儿童及其家庭,并为所有有子女家庭,包括境内流离失所家庭的社会援助计划划拨充足资金。委员会注意到,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口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因此还建议缔约国增加财政资源,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获得学前教育的机会、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并发展全纳教育,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7、4.a和4.c以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平等获得优质教育,包括学前教育,特别关注女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b)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留在学校并完成学业,包括宣传学习的价值,对出勤予以奖励,消除关于女童接受教育的成见,采取措施防止童婚和少女怀孕,支持年轻母亲返回学校并完成学业,以使她们融入劳动力市场;

(c)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包括增加教师人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向他们提供适足的工资,加强教师职前和在职培训以及数字技能,使学校课程以及科学、新技术和语言教学现代化,以使儿童做好准备,迎接充满活力的劳动力市场和现代世界的挑战;

(d)根据《职业教育和培训法》(2018年),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提供水平和质量,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并确保职业课程包括社会行为技能和软技能,如沟通、领导力以及数字和语言技能;

(e)改善学校基础设施,确保所有学校,包括残疾儿童学校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学校都配备暖气以及充足和方便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

(f)扩大获得学习设备和连通的机会,加强计算机知识技能,重点是残疾儿童、女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g)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包括扩大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早期学习中心,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和教师支助的质量标准;增加财政拨款,提高支出的成效和效率;确保教育部对所有学前教育服务的有效控制;加强教育部、地方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为体之间的协调;

(h)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闲暇和游戏的权利,并提供无障碍、安全的公共户外游戏空间和绿地。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3年通过了《移民法》,设立了为孤身移民儿童提供有效照料的工作组,而且缔约国表示,2019年发现有4名此类儿童无人陪伴。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难民身份申请审查规则(2017年2月23日第1257号法令),将孤身儿童移交监护和托管机构。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先前的建议,在法律中纳入补充形式的保护;

(b)禁止以与移民有关的理由拘留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并优先立即将他们转移出拘留中心,同时确保及时进行身份查验;

(c)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能够获得出生登记、食物、保健、教育和适足生活水准等基本服务,并确保孤身移民儿童和离散儿童能够有效获得监护和托管;

(d)为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诉诸庇护制度提供便利,并确保身份确定程序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对儿童友好,并符合国际难民法和人权法;

(e)制定适龄、对儿童友好的司法机制和补救措施,以质疑与庇护和移民身份有关的所有决定,并向有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必要的协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童工劳动所采取的措施,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恢复劳动监察,加强对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监测、家庭预防工作以及雇主、农民、地方主管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能力建设,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街头儿童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于社会危险处境的无家可归儿童设立了收容中心,回顾其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对街头儿童的人数和状况进行评估;

(b)确保为儿童提供保护、援助,包括住所和卫生保健以及康复服务,并培训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其他从事街头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

(c)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加强家庭团聚方案;

(d)建立防止街头儿童遭受贩运以及经济剥削和性剥削的机制,并向他们提供关于如何提出申诉的信息。

买卖、贩运和绑架

4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打击贩运行动计划(2020-2024年)》,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贩运儿童,包括为强迫劳动、乞讨和性目的贩运儿童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街头儿童特别容易遭到贩运。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加强识别受害者的工作,并特别关注处境脆弱的儿童;

(b)制定和执行识别儿童受害者的标准作业程序和指标,并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劳动监察员,以提高他们识别儿童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援助和保护的能力;

(c)恢复劳动监察;

(d)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包括为强迫乞讨目的贩运儿童的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培训调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采用以受害者为中心、对儿童友好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法来处理贩运案件;

(e)确保儿童受害者获得必要的支助和服务,包括他们可以自由离开的庇护所、心理支助和法律援助,无论受害者是否与主管部门合作,并加强对运营庇护所和向贩运受害者,包括儿童提供支助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f)制定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程序,确保儿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律师和儿童心理咨询师的援助,还确保儿童了解自己寻求赔偿的权利,并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儿基会合作采取步骤改革儿童司法制度,并于2017年设立了缓刑部门,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

(a)建立全面的儿童司法制度,为儿童指定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心理咨询师,并确保他们接受专门培训;

(b)在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时采取以儿童为中心而非以犯罪为中心的办法,并规定在刑法中不能追究未满16岁儿童的责任,无一例外;

(c)确保尊重正当程序权利,还确保儿童从调查开始就能获得免费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d)提倡尽可能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

(e)加强缓刑制度,并进一步使用其他非监禁刑罚,如社区服务;

(f)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g)在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条件和待遇符合《公约》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包括在接受教育、开展体育运动和获得保健服务方面;

(h)制定和实施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的社会服务;

(i)进一步发展社区服务以及家庭支助和重返社会服务,以防止儿童,特别是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街头儿童和无父母照料的儿童再次犯罪。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5.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确保向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提供对儿童友好的程序;由训练有素的法医专业人员在儿童友好型设施内毫不拖延地与他们面谈,避免反复面谈导致再次受害;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服务,同时考虑到《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回顾其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并重申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明确界定《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列的所有罪行,并将这些罪行定为刑事犯罪。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支持2020年受敌对行动影响的儿童和家庭所采取的措施,并注意到该地区在过去30年间有357名儿童被地雷炸死,敦促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杀害儿童,尽量减少敌对行动对儿童的影响,并向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援助;

(b)考虑尽早加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修正后的第二号和第五号议定书,以及《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以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的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