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加拿大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17日和18日以虚拟形式举行的第2604次和第2606次会议上审议了加拿大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以虚拟方式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包括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加强与青少年的接触和提高对精神健康问题的认识等领域)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于2021年修订联邦《离婚法》,以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于2015年公布最后报告而且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呼吁采取行动以及于2020年尊重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儿童、青年和家庭的《第一民族法》生效。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独立监测(第13段)、不歧视(第18段)、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21段)、虐待和忽视(第27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2段)和生活水平(第3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和声明
6.委员会根据其以前的建议,并参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段,促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21条和第37条(c)项的剩余保留。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公约》纳入许多国家以下各级司法机构的立法序言,但委员会再次重申,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在联邦一级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并确保在全国平等执行其法律。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国家战略,为联邦、省和地区各级政府提供一个全面的执行框架,酌情阐明全面落实《公约》的优先事项、具体目标和各自的责任,并使各省和地区能够相应地通过自己的具体计划和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执行、监测和评估综合战略及相关的省级和地区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高级别的部际适当机构,或加强联邦政府内部的儿童权利问题部门间工作组,并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以及各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该协调机构获得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欢迎在联邦一级采用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5,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与儿童有关领域的预算需求,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b)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采取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建立追踪制度来掌握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缔约国还应利用跟踪系统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
(c)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境不利或处境困难、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例如土著儿童、非洲裔加拿大人或其他少数群体成员和残疾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13个独特的数据体系,使用不同的方法、定义和技术,难以进行数据汇总和比较,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改进联邦一级的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监测儿童权利,并确保此类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利对儿童状况的分析,特别是那些处境脆弱的儿童;
(b)确保有关部委之间共享关于儿童权利的数据和指标涵盖所有18岁以下儿童,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概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对联邦一级缺乏独立的儿童权利专员表示严重关切,并对安大略儿童辩护人办公室的关闭表示遗憾。
1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尽快在联邦一级建立一个独立的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该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和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b)确保授权此种机制编写关于儿童权利状况的公开报告;
(c)恢复安大略省儿童倡导办公室及其以前的全部任务。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成人和儿童对《公约》的认识不足,它建议缔约国与联邦、省和地区各级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活动,确保公众包括父母和儿童本身广泛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司法当局和在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国际合作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各个领域作出的国际承诺。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实现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商定目标,并在其国际合作协定中优先考虑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所有目前和今后的国际援助与合作方案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欢迎在2018年设立负责任企业监察员职位,并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为在缔约国境内和境外经营的行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查明、防止、减轻和追究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危害儿童权利的活动,特别是矿物燃料生产造成的风险;
(b)通过以儿童权利为重点的多部门协商,除负责任的工商业行为战略外,制定和实施一项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
(c)要求公司就其工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协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a)缔约国对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歧视,例如对土著群体儿童和非洲裔儿童的结构性歧视,特别是在他们获得教育、保健和适足生活水准方面;
(b)不同地区和领土之间在儿童待遇及其权利方面的明显差别,特别是在残疾儿童、移民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方面。
1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结束对土著群体儿童和非洲裔儿童的结构性歧视,解决所有儿童,包括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的儿童,如土著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在获得服务方面的差异。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c)建立强制性程序,就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实现儿童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影响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估。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0.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a)有报告称在原土著儿童寄宿学校地点发现了无标记坟墓;
(b)注意到2019年对失踪和被谋杀土著妇女和女童的全国调查的结果:数十年来数千名女童的死亡或失踪可能没有记录;
(c)安大略省西北部Grassy Narrows第一民族Anishinaabe社区的土著儿童由于该地区的水受到汞污染,继续遭受慢性和严重的身心健康问题,如癫痫发作、语言障碍和学习障碍。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强调查措施,并为加拿大各地谋杀和失踪受害者家属和寄宿学校幸存者伸张正义;
(b)在土著女童有意义的参与下,落实全国调查的伸张正义呼吁;
(c)确保安大略省西北部的土著儿童能够获得治疗汞中毒所需的专门医疗保健,包括为GrassyNarrows第一民族寻求的汞幸存者之家和护理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提供充分资金;
(d)确保联邦政府与安大略省合作,履行现有承诺,完成英国-瓦比贡河水系的整治工作,以解决汞健康危机;
(e)为因汞污染其健康权遭到侵犯的儿童提供有效补救,并立即采取措施解决汞污染对社区健康和福祉的持续影响。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欢迎2021年联邦《离婚法》的修订,要求法官考虑儿童的意见和偏好,适当考虑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并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2条继续确保落实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在此工作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能力的参与,并开发和分享良好做法;
(b)确保听取儿童的意见是所有与儿童有关的官方决策进程的一项要求,包括监护权案件、儿童福利决定以及涉及刑事司法、移民和环境的案件;
(c)确保儿童在其发表意见权受到侵犯时,能够在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申诉,并确保儿童能够诉诸上诉程序。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3.虽然注意到土著社区儿童在获得出生登记方面存在着不成比例的障碍,但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并促请缔约国:
(a)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发出生证;
(b)修订《公民身份法》,根据国际法纳入无国籍人的定义,并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保持身份
2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并促请缔约国:
(a)确保充分尊重保持所有儿童的身份,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儿童福利系统中的土著儿童能够保持其身份;
(b)在出生证上恢复被非法更改或删除的姓名;
(c)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阐明属于少数群体和土著人口的儿童的姓名、文化和语言等权利,并确保儿童福利系统中的大量儿童接受关于其文化背景的教育,而不丧失其身份;
(d)修订立法,确保妇女和男子在法律上平等地有权将土著地位传给孙辈。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5.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制止暴力路线图,但它感到遗憾的是,S-206号法案没有获得通过,该法案旨在废除《刑法》第43条规定的允许使用“合理武力”的辩护理由。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a)废除《刑法》第43条,取消目前授权使用“合理武力”管教儿童的规定,并明确禁止在家庭、学校和其他可能安置儿童的机构中对所有年龄组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b)进一步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内的态度转变。
虐待和忽视
2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儿童福利制度仍然未能保护土著儿童和青少年免遭暴力,而且没有防止暴力侵害所有儿童的国家综合战略。委员会注意到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在2015年发布的报告中的调查结果以及该委员会的94项行动呼吁,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行动呼吁而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一项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所有儿童行为的国家战略,为该战略划拨必要资源,并确保有一个监测机制;
(b)确保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8年访问加拿大后提出的关于需要制定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暴力侵害土著女童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得到落实,并确保失踪和被谋杀土著妇女和女童的全国调查提出的为女童、妇女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伸张正义的呼吁也得到落实;
(c)进一步加强有儿童参与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运动,以便制定一项防止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综合战略。
(d)通过采取部门间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办法,包括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治疗,鼓励旨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的基于社区和家庭的方案;
(e)继续执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关于持续数十年的寄宿学校中对土著儿童的人身暴力和性暴力、虐待和忽视问题的94项行动呼吁。
性剥削和性虐待
2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提供足够的支持和资金,确保所有遭受性虐待的儿童都能使用多机构和儿童友好的儿童和青年倡导中心;
(b)考虑作为一项标准程序接受儿童证词的录音和录像作为主要证据,随后在儿童友好的设施中毫不拖延地进行交叉询问;
(c)扩大现有的政府战略和方案,以处理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包括旅行和旅游业以及网上的性剥削;
(d)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协调和加强对儿童卖淫中性虐待案件的执法调查做法,并大力确保对所有失踪女童案件进行全面的依法调查和诉讼;
(e)对被判定犯有《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人规定量刑要求,以确保惩罚与罪行相称。
有害做法
29.鉴于有报告称加拿大立法允许对双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和手术治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儿童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自决权,修订其立法,特别是《刑法》第268条第(3)款,确保双性儿童不受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并启动与双性者,包括儿童的全国协商,为《刑法》修正案提供参考,以禁止对双性儿童进行未经同意和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
(b)调查在未征得双性儿童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手术和其他医疗的事件,并通过法律规定,以便为这种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c)对医疗和心理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性别多样性的范围、相关的生物和身体多样性,以及对双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医疗干预的后果。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向弱势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提供的支助,以防止儿童与家庭分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欢迎《关于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儿童、青年和家庭的法律》于2020年1月生效,该法承认土著人民对儿童和家庭服务的管辖权,并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替代性照料环境下的儿童状况所作的努力。委员会对以下情况仍然深感关切:
(a)替代性照料环境下的儿童人数持续偏高;
(b)在替代性照料环境下包括在寄养照料中的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比例仍然过高,而且往往是在其社区之外;
(c)各司法管辖区根据对土著儿童、非洲裔儿童和其他少数群体儿童影响特别大的社会经济因素,在作出关于将儿童带离家庭和照料安置的决定时采用不同的标准;
(d)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在替代性照料中比其他儿童更容易遭受虐待、忽视和暴力。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并回顾其先前关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建议,促请缔约国:
(a)加强旨在避免将儿童带离家庭环境的预防措施,向父母和照料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和支助服务,帮助他们履行抚养儿童的责任,包括通过为父母提供的教育、咨询和社区方案,并减少生活在替代照料下的儿童人数;
(b)确保将每名儿童安置在机构照料的必要性始终由合格的多学科专业人员小组进行评估,最初的安置决定应最短时间,并确保儿童及其家庭参与决策,以保证采取个性化和对社区敏感的办法;
(c)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的原则是,经济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和单独归因于这种贫困的条件,绝不应成为将儿童从父母照料中带走或让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唯一理由;
(d)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在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时有足够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
(e)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寄养和机构中的安置情况,并监测寄养和机构中的照料质量,包括通过提供可利用的和有效的儿童友好机制,以报告、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的行为,并对犯罪者实行与罪行相称的制裁;
(f)加强对有婴儿和其他儿童的被监禁母亲的社区替代性判决。
F.残疾儿童(第23条)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确保通过执行《无障碍加拿大法》,将残疾儿童明确纳入其建设无障碍加拿大的工作中,并且:
(a)继续汇编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为残疾儿童的政策和方案提供参考,并制定一个高效和协调的残疾评估系统,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和保留地的儿童,获得无障碍服务,包括获得教育和保健、社会保护和法律服务;
(b)加强措施,确保所有省份和地区的全纳教育,包括通过调整课程和培训,并在融合班中指派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
(c)加强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特别是在土著社区,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优质护理,以确保财务约束不会成为获得服务的障碍,家庭收入和父母就业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d)加强措施确保残疾儿童,特别是土著社区的残疾儿童,能够获得现有的、便于使用的和高质量的保健,包括在其社区内的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e)确保土著残疾儿童,特别是生活在保留地上的土著残疾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标准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并为标准和方案的应用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省份,儿童获得公共卫生保健的资格与其父母的移民身份有关并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2.2、3.1、3.2和3.8,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
(a)确保在加拿大生活的所有儿童,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共保健服务;
(b)迅速解决土著儿童、非洲裔儿童、残疾儿童、偏远或农村地区儿童以及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在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
精神健康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提高人们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包括联邦预防自杀框架,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没有包括专门针对儿童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为预防措施划拨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并优先向弱势儿童提供精神健康服务;
(b)投资于解决儿童精神健康状况差和自杀行为高发的根本原因,以提高对精神健康的认识,从而提高儿童的认识和获得支助服务的机会;
(c)在联邦预防自杀框架中设立一个以儿童为重点的专门章节,包括将重点放在早期发现上,并确保该框架有一个明确的儿童侧重点,对土著儿童给予特别关注,并确保在制定应对措施和提供的支助服务中纳入儿童视角。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3.5、3.7和5.6,建议缔约国加强向所有青少年提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和服务,特别注意防止意外怀孕,向怀孕女童和青少年父母提供支助并减少性传播感染的风险。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碳足迹过高,特别是通过对化石燃料的投资产生的炭足迹,以及气候变化和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负面影响。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和13.3,建议缔约国:
(a)根据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加强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健康的认识,包括对相关空气质量和气候立法的认识,并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系统地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c)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对儿童影响的数据,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该问题的信息。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第一民族社区获得清洁和安全的饮用水,并与各社区更密切地合作解决这一问题,但它感到遗憾的是,仍有许多土著儿童无法获得可持续的安全饮用水。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加拿大的土著社区和非裔加拿大人社区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继续面临过度贫困;
(b)妇女和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家庭暴力、缺乏负担得起的住房、工资低、就业不足和社会援助率低),特别容易受到住房不安全的影响。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建议缔约国:
(a)与土著社区合作,制定解决保留地用水和卫生条件的计划,这种计划可以找到长期和可持续的解决办法,超越旨在消除所有长期饮用水警告的现行战略,并为初步执行提供可量化的目标、充足和一致的预算拨款以及固定的时间框架;
(b)确保所有生活贫困的儿童及其家庭不受歧视地获得充分的财政支助和免费、可获得的服务;
(c)加强各项措施,包括时间表和优先事项,以实现其目标,结束儿童无家可归现象,并逐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所有儿童稳定地获得适足和负担得起的长期住房,这些住房应提供人身安全、适足空间、保护儿童免受健康威胁和结构性危害,包括寒冷、潮湿、炎热和污染,并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环境;
(d)考虑修订省和地区关于驱逐的法律,以确保在所有驱逐事项中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在终止租赁之前寻求所有防止驱逐的途径;
(e)在国家、省和地区各级的减贫战略以及公共监测和成果报告中,制定消除儿童贫困的有抱负的年度目标,特别是消除土著儿童、非洲裔儿童和其他少数群体儿童的贫困。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0.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6、4.a、4.b和4.c, 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用户必须交费的要求;
(b)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平等获得优质教育,并确保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接受尊重其遗产和语言的、文化上适当的教育;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各省和各地区根据国家性健康教育准则和国际人权义务,平等获得循证的全面性教育;
(d)在各省和各地区收集按种族、年龄、性别认同、性取向、地理位置、族裔、移民身份、残疾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纪律措施数据,以便监测和跟踪为减少纪律程序的歧视性影响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各级义务教育中的系统性歧视问题;
(e)与省和地区政府协调,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参与适合其年龄的游戏和无障碍娱乐活动的权利。
人权教育
4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在教育系统中培育人权文化,并:
(a)对如何将《公约》所阐述的儿童权利纳入省级教育立法、课程、政策和做法进行摸底;
(b)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的原则纳入各省和地区的学校必修课程,并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教师和专业人员必须接受儿童权利培训;
(c)编写人权教育材料,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和欣赏,并确保教师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在学校开展儿童权利教学。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2.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根据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立法和程序在所有移民和庇护决策过程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确保最大利益的确定始终由适当适用此类程序的专业人员进行;
(b)紧急修订拘留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或非正常移民儿童的政策;
(c)根据《公约》第10条第1款,以积极、人道和迅速的方式处理涉及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案件,作为确定持久解决办法的一种手段;
(d)维护儿童的家庭团聚权,改进案件管理,并制定容纳整个家庭包括儿童在内的替代移民拘留的办法,例如非拘禁、基于社区的措施,其中可包括报告要求、监督释放和合理的担保或保证人;
(e)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负责监督和调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移民被拘留者可以向该机制提出上诉。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系统地收集关于危险的童工劳动和工作条件的数据,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种公共问责形式;
(b)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测制度,以执行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包括儿童的参与、使用儿童友好的投诉渠道的机会和儿童可以接触的公共报告。
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
44.委员会欢迎为处理贩运儿童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定期向执法人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以保护所有贩运受害者儿童,并改进现行法律的执行。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a)确保不将18岁以下的人作为成年人判刑,不论犯罪情况或严重程度如何;
(b)制定一项有效的行动计划,消除土著儿童和青少年与加拿大非洲裔儿童和青少年在判刑和监禁率方面的差距,包括对所有法律、监狱和执法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公约》的培训等活动;
(c)确保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所有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并确保被监禁的儿童和青少年有机会参加适当的社区康复方案,并保持家庭联系;
(d)继续提倡针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使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e)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f)收集所有联邦、省、地区和市政府关于违法儿童和被拘留者子女的数据,按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族裔和民族血统、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解决系统性歧视问题。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参照其2019年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准则,敦促缔约国:
(a)确保调查《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规定的所有犯罪,并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和制裁;
(b)确保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买卖或性剥削的儿童都被视为受害者,不受行事制裁;
(c)进一步加强措施,防止和解决各省和各地区为性剥削和性虐待目的在线买卖儿童的问题。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b)立即采取措施,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的难民营遣返加拿大儿童,并向他们提供适当援助,使他们身心得到全面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下列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d)《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问题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并确保该机构有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月11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情况的资料。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