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ZWE/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rch2016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津巴布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1月19日举行的第2076和2078次会议(见CRC/C/SR.2076和2078)上审议了津巴布韦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ZWE/2),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ZWE/Q/2/Add.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的提交拖得太久,导致委员会19年来一直无法审查津巴布韦执行《公约》情况。委员会表示赞赏与缔约国多个部门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5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2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

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关于非洲难民、回返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坎帕拉宣言》2009年10月);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性别与发展问题议定书》(2008年8月);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3年11月);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1999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第20号)《津巴布韦宪法修正案》(2013年5月22日);

《劳动法》[第28:01章](2015年8月14日);

《反贩运人口法》[第9:25章](2014年6月);

《残疾人法》[第17:01章](2014年7月20日);

《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法》[第10:30章](2012年10月12日);

《反家庭暴力法》[第5:16章](2006年6月30日);

《反腐败委员会法》[第09:22章](2004年11月26日);

《儿童法》[第5:06章](2002年5月20日);

《性犯罪法》[第9:21章](2001年8月17日)。

5.委员会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津巴布韦母婴健康路线图”(2007-2015年);

“消除强奸和性暴力行动计划”(2014年);

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2013年);

“关于儿童的国家法律援助战略”(2012年);

“关于孤儿和弱势儿童的第二期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5年);

“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2010-2015年);

“国家儿童福利院育儿标准”(2010年);

审前分流方案(2008年);

“津巴布韦促进儿童成长和发育扩大行动计划”(2007-2015年);

“幼儿成长政策”(2005年)。

三.防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指出,该国整体经济严重衰退,影响到对儿童提供的各项服务,而无孔不入的腐败更加剧了这种状况,腐败不断占用了推进落实儿童权利的各种资源。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继续对儿童处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总体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于1996年提出但尚未得到充分落实的那些建议(CRC/C/15/Add.5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其中有关审查本国法律框架(第22段)、打击妨碍实现儿童权利的社会观念和文化宗教习俗(第26段)、禁止采取体罚(第31段)和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第33段)的建议。

立法

8.委员会欢迎2013年5月通过的新的宪法,其中包含依照《公约》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条款。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目前正在统一现有政策、法律、方案和行政惯例,但仍关注某些法律仍不符合《公约》(第11段),因而妨碍了缔约国充分实现儿童权利。

9.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第22段),敦促统一法律问题跨部委工作组加快工作,以确保依照《宪法》紧急修订所有国内法律。

综合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儿童权利各个领域通过各项国家计划、政策和战略。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已经起草了很长时间的旨在加强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各项机制和措施之间协调的儿童权利政策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最后确定儿童权利政策,确保其全面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制订一项战略,其中包含落实政策所需的全部要素,并辅之以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实施和协调各项有关儿童权利的行动计划和战略做出许多努力。但是,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来确保系统执行《公约》并监督取得的进展(第14段)。委员会特别关注负责在国家、省、区层面上进行协调的各个部委、司局和实体的任务及职能不够明确。委员会还关注,由于为确保协调儿童权利划拨的资源有限,因而执行工作存在空白。

13.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设(第23段),促请缔约国确保设立一个适当的高级别跨部委机构,授予其明确的任务、充分的权威和资源,以切实协调各部门、各级别有关执行《公约》的所有活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机制化。

分配资源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近年来儿童权利方案预算大幅度削减,从而对《公约》的执行工作产生影响。

15.根据2007年关于“儿童权利资源――各国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的结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大量增加在卫生、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的资金分配,使之达到充足水平;

界定可能需要倾斜性社会措施的困难或弱势儿童的预算项目,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护这些预算项目;

建立一个纳入儿童权利视角和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儿童用于儿童的资金分配的预算进程,其中要包括具体指标和一个跟踪制度;

建立各项机制以监督和评价为执行《公约》分配的各项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

腐败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腐败问题在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继续占用了本可用于推进落实儿童权利的各项资源。委员会欢迎津巴布韦设立反腐败委员会,同时注意到委员会因资源不足而防碍其履行任务的能力,缔约国自己也承认这一点(见CRC/C/ZWE/Q/2/Add.1,第16段)。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加强机构能力,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切实发现和调查腐败问题,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统计数字发展战略”,同时重申其关切(第14段),即儿童权利数据的汇编、分析和处理工作较为薄弱。

19.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总体执行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以前的建议(第2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改进数据收集系统,以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数据应当按年龄、性别、有无残疾、地理区域、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以方便分析全体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弱势儿童情况;

实现有关部委之间的数据和指标共享,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以切实执行《公约》;

在定义、收集和分发统计数据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指标:衡量和落实工作指南》(2012年)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20.委员会注意到,津巴布韦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并下设儿童权利专题组。但是,委员会继续对该机制的独立性及其定期监督和评价《公约》执行进展情况的能力感到关切。

2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重申以往的建议(第25段),促请缔约国:

确保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具有监督儿童权利的任务和资源,能够以照顾到儿童特点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确保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独立,包括在资金、任务授权、豁免和委员的任命方面,使之充分符合“巴黎原则”;

向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儿童基金)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寻求技术援助。

宣传、提高意识和培训

22.委员会欢迎在普通公众、议员、政府官员、社区和宗教领袖中间以及通过学校课程开展的宣传《公约》的工作。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处理儿童问题的相关职业工作者对《公约》缺乏了解,实际应用不够。

23.委员会重申,应当启动系统的宣传和提高意识活动,以便使人们更加深入了解《公约》,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第2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广泛传播《公约》原则和条款,确保宣传工作接触到家长、公众特别是儿童自己;

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职业群体开展系统的关于《公约》条款的教训和培训,特别是执法人员、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儿童养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宗教和传统领袖。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4.委员会欢迎《宪法》规定成年年龄为18岁,并禁止让儿童结婚,禁止逼婚。委员会也欢迎宪法法院近期裁定,禁止18岁以下的人结婚。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宪法》和宪法法院的裁定,紧急修正所有成文法和习惯法,规定18岁为结婚年龄,并广泛宣传定裁决结果。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6.委员会欢迎《宪法》中列入总括性的不歧视条款,但关注国家法律仍然不符合《公约》的不歧视条款。委员会重申其(第12段)对于某些群体儿童遭受严重歧视的关切,包括残疾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农村地区儿童、非婚生儿童、孤儿、寄养儿童、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及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或感染的儿童。委员会严重关注女童特别是少女处境,她们被边缘化,遭遇性别成见,从而影响到她们受教育的机会,而且更容易遭受性暴力和虐待,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风险也更高。

27.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第22段),促请缔约国使本国立法与《公约》第2条的规定相一致,并确保所有法律规定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见CEDAW/C/ZWE/CO/2-5,第22段)开展全面的公众教育活动,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成见。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委员会欢迎《宪法》中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所有涉及儿童事项的最高原则。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未体现在所有相关法律中,没有在所有领域中得到应用,其内容也没有很好地加以界定。

29.委员会依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以其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涉及和影响儿童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地列入并统一贯彻这一权利。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负责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育权

30.尽管存在一些方案和政策,包括“关于孤儿和弱势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很高,5岁以下儿童发育缓慢和营养不良的比率也很高,农村地区还要高得多。委员会还严重关切5岁以下儿童因卫生条件较差、清洁设施不足和缺乏干净饮水而死亡的数字很高。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订一份国家战略,解决贫穷、社会保障、营养和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问题,确保儿童充分行使生命权、生存权和发育权;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进获得安全饮水和适足的清洁设施,并确保其面向所有人特别是儿童持续供应、可得、充足并且负担得起;

分配充足资源以确保执行2013年“粮食和营养安全政策”。

尊重儿童的意见

32.委员会欢迎宪法对听取儿童意见作出了保障规定,但仍重申其关切(第16段),即在实践中,儿童通常被排除在外,无法参与作决定,因为总是认为他们没有能力,也有文化上的原因。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青年议会、内阁和委员会,以推动儿童参与影响他们的问题,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机制资源不足,从而妨碍其有效运作。

33.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第30段),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加强这一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在相关法律程序中表达意见权的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包括考虑为社会工作者和法庭规定制度和/或程序,以监督对这一原则的遵守情况;

为所有接触儿童的职业工作者开展方案、提高意识活动和培训,以推动全体儿童真正和能动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包括学生会组织,其中特别重视女童和弱势儿童,并确保对这些方案和活动定期进行评估和评价;

确保分配充足预算,以便青年议会、内阁和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使这些组织能够在各级政府的政策和立法中为儿童问题代言。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提高出生登记率,包括取消了出生证的费用,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第13段),出生登记的数字还是很低,颁发的出生证也很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低收入家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拿不出出生证就有可能导致小孩无法入学,也不能参加公立学校的考试和获得证书。没有出生证还有可能导致小孩不能合法地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无法按照缔约国继承法的规定证明父子(女)关系。

35.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第27段),建议缔约国:

确保执行《出生和死亡登记法》(2005年),同时要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简化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的行政规定;

为权力下放到的地方政府当局和卫生部门配备资源,以便进行出生登记并颁发出生证;

加强和扩大移动出生登记服务以实现普及,特别是针对在卫生机构以外出生的儿童和以前未进行新生儿登记的儿童;

提高公众关于出生登记重要性以及出生登记程序的认识。

国籍

36.委员会关注有报告称,在缔约国领土上出生而父母国籍不明的儿童无权获得出生登记,也无权取得津巴布韦国籍,从而妨碍他们获得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法律规定来保障在缔约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能够取得国籍。

37.根据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全体儿童有在出生时登记姓名的法律权利,不论其父母是何国籍,也不论其来自哪个国家,并且这些儿童享有获得卫生、保护、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平等机会;

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据以修正本国的国籍法,以确保每个儿童均享有取得国籍的权利;

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以落实这些建议。

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

38.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的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权受到限制,有报告称当局援引《公共秩序和安全法》[第11:17章](2004年),不让儿童举行国际儿童节纪念游行,并强迫儿童参加政治活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实践中充分落实宪法关于言论、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的保障,确保儿童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隐私权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保护儿童隐私权的法律执行不力,特别是媒体公布有关受虐待儿童或被控犯罪儿童的信息,还有长期存在的诸如贞洁检验等侵犯性做法。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落实保护儿童隐私的现有法律,包括与媒体合作,采取必要措施,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以消除侵犯儿童隐私权的做法。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42.委员会欢迎在宪法中作出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保障规定。但是,委员会继续深为关切的是,体罚仍然是合法的,并且在家庭、学校和其他场合中被广泛采用(第18段)。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法律条款和政府的政策中允许采取“合理”或“适度”的体罚。

43.委员会援引关于体罚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以前的建议(第31段),促请缔约国:

视情况必要撤销或修正所有法律和行政条例,明确禁止在一切环境中以体罚作为纠正或惩戒措施;

对家长、监护人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工作者特别是教师进行教育,使之重视体罚的害处,并认识到必须结束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保持沉默的文化;

提倡在一切环境中采取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惩戒方式,包括对教师和家长提供有关替代惩戒措施的培训。

性剥削和性虐待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措施,以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确保起诉施暴者,并支持受害者。但是,委员会对下述问题表示严重关切:

女童、孤儿、残疾儿童、移民儿童和贫困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情况非常普遍;

此类侵害儿童事件很多得不到报告,原因是基于性别暴力的儿童受害者被污名化,而基督教会的信教儿童则被禁止寻求医学关怀或向当局举报;

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的支助服务缺乏了解;

司法系统效率低下,缺少资源,因此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施暴者被定罪的比率太低。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易受各种形式性剥削和性虐待或面临有关风险的所有儿童获得一切必要的援助和保护。具体说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在全国各地均能接触到儿童保护中心,确保这些中心配备接受过儿童保护和处理儿童受害者相关培训的专业工作人员;

设立方便联系、保密和照顾到儿童特点的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有效和强制举报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为此,继续与社区警察以及性别和儿童工作部门合作,作出共同努力;

为性别暴力问题跨部委工作组和“津巴布韦性虐待和性暴力跨部门管理方案”以及司法系统提供充足资源,以确保记录并迅速有效地调查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起诉施暴者;

开展提高意识方案,特别是针对儿童、家长和照料人员开展,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受害者的污名化现象,宣传关于此类侵权行为举报渠道的知识;

确保根据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制订关于儿童受害者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和政策。

有害习俗

46.委员会注意到有法律规定,在法律和习俗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宪法为最高大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坚持采取措施纠正或消除成见和有害习俗。具体说来,委员会深为关切以下问题:

各种有害的陈规、习俗和传统使女孩长期遭受歧视,特别是逼婚和早婚、一夫多妻、新娘聘金(彩礼)以及某些地区存在的贞洁检验和“猎巫”习俗;

有指控称基督教会等一些宗教团体成员参与有害的文化习俗,特别是早婚,包括让年仅10岁的女孩与年纪大的男子结婚,接受“精神指导”。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一切措施强制实施禁止童婚和逼婚的法律,防止发生此类婚姻;

建立一个有效监督体系,评估在消除童婚方面取得的进展;

为童婚和逼婚现象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复原,包括医疗、心理和社会服务;

对基督教会等宗教社团成员参与有害文化习俗的指控开展调查,确保对这些教会中查实的责任人员以及为早婚和逼婚提供便利的所有人员提起刑事指控;

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提高家庭及传统和宗教领袖的意识,以防止和打击妨碍执行《公约》的有害习俗。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2款、第20-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很多家庭是以儿童或者祖父母为户主,并注意到在18岁以下的儿童中,有五分之一失去了父母一方或双方。委员会还关注存在歧视性的法律,在儿童监护问题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进行区分,并对性别区别对待,非婚生儿童与父亲只能有有限的联系。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加强对以祖父母或儿童为户主家庭的资金支持和社区支助,协助他们满足有关营养、食宿和获取基本服务的需要,特别关注满足农村地区和农业社区家庭的需要;

确保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双方平等承担对儿童的法律责任;

采取必要措施,使法律符合《宪法》中的不歧视条款,以便在子女监护和照管问题上赋予父母平等的权利和责任,而不论子女是否婚生,在具体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之前,不对父母任何一方给予优先权;

确保只要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就应让未结婚男女所生子女能够与其父亲联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0.委员会注意到保育机构中的儿童人数增加,包括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家庭安置儿童的数量很少,对现有寄宿制保育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机构中安置的儿童、寄养儿童和街头流浪儿童的分类数据收集工作有所欠缺。

5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大会第64/142决议,附件),并建议缔约国:

尽可能地支持和促进基于家庭的儿童照料,包括为单亲家庭的儿童,并进一步发展针对不能与家人同住儿童的寄养制度,以期减少将儿童送往收养机构的情况;

在确定应否安置儿童接受替代照料时,确保有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以儿童的需求和最大利益为依据;

确保对全体专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者、警察、与儿童接触的教育工作者和卫生工作者提供关于儿童保护法律的培训;

确保遵守关于福利院的“国家寄宿照料标准”,对儿童寄养情况和儿童福利院进行定期检查,监控照料工作质量,包括为举报、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情况提供便利通道;

确保为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部门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接受照料的儿童最大限度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收养规则进行过度限制的解读,社会中对收养存在负面看法,从而可能影响到国内和国际收养率。

53.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第29段),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不因对收养规则进行过于限制的解读而剥夺儿童被收养的机会;

开展关于收养程序的宣传,以消除普遍的负面看法;

考虑批准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与母亲一同入狱的儿童

54.委员会严重关注有报告称,一些妇女因等候审理或因触犯严重罪行入狱,其婴幼儿随同收监,营养严重缺乏,清洁条件很差。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紧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使与母亲一同入狱儿童的生活条件足以满足儿童身心、道德和社会发展需要,包括获得保健和幼儿成长服务;

尽可能为怀孕妇女和子女年幼的母亲提供机构羁押之外的替代措施;

确保在儿童与被羁押母亲一同收监之前和期间由胜任的儿童专业工作者谨慎和独立地依照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审查。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6.委员会肯定缔约国颁发《残疾人法》(2014年),并赞赏缔约国为预防残疾而开展的方案。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残疾儿童是由于可预防的原因而致残,如疾病、不能得到充分免疫接种、缺乏综合服务(产前和产后保健)、营养不良以及早孕和频繁怀孕等文化习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在全国各地,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或心理社会方面的残疾儿童遭受更多的虐待、暴力、污名化和被排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难以获取残疾早期诊断及支助服务,特别是贫穷家庭的儿童;

包容性教育机会及接受过良好培训的教师数量有限;

公共场所基础设施不适合残疾儿童。

57.根据《公约》第23条及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一种基于人权的方针,并具体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消除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被排斥现象,加强执法机制,确保遵守关于禁止此类歧视的法律;

通过有关预防的政策,其中列出消除可预防致残原因的措施;

划拨充足的资源,落实和加强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确保残疾儿童获取保健服务,包括及早发现和干预方案;

制订全面措施,发展对残疾儿童的包容教育,确保优先考虑包容教育,然后才考虑安置到特殊学校和班级中;

培训并为包容性教育班级配备专门教师和专业工作者,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单独支持和一切应有的关怀;

加快在公共场所建立满足各类残疾儿童需要所必须的基础设施。

健康和保健服务

5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降低孕产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战略,但关注缔约国未分配充足资金,以确保改进儿童健康情况的方案得到落实。具体说来,委员会关注以下问题:

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和发病率居高不下;

贫困儿童及边远和农村地区儿童获取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对艾滋病、孕产和幼儿保健服务收取费用;

普遍存在慢性营养不良问题,导致儿童发育缓慢;

获取安全饮水和清洁设施的机会受限;

受过培训的保健专业工作者不足;

有报告称,基督教堂禁止儿童接受治疗和定期保健服务,包括免疫接种,导致儿童死亡和青少年较高的孕产死亡率。

5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有权享有最高可得的健康标准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

依照“关于非洲地区基本卫生保健和卫生体系的瓦加杜古宣言”(2008年),加强各项方案,增加为改善儿童健康状况划拨的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便利获得免费孕产和儿童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儿童和幼儿死亡率,通过划拨充足资源进行关键的营养干预和提供安全饮水和清洁设施,预防和消除营养不良问题;

制订长期战略,防止流失合格的卫生工作者,加快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

对有关禁止儿童寻求治疗和日常保健服务的指控进行调查,确保对发现的责任人员提起刑事指控,并为儿童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和复原措施;

落实人权高专办关于在执行减少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和发病的政策和方案方面采取立足人权方针的技术指南(A/HRC/27/31)和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的报告;

向儿童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寻求资金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保健

6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青少年健康,但极为关注以下问题:

少女遭受性暴力的比率很高;

早孕率高,童婚率高,并且与少女辍学率之间存在关联;

关于堕胎的法律过于严格,批准手续冗长,导致非法和不安全堕胎做法;

法律规定,未婚青少年获取生殖保健服务包括获得关于避孕和防止性传播感染的信息都需要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6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育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促请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打击针对少女的性暴力,包括记录、迅速和切实调查所有性暴力案件,起诉施暴者,确保受害者康复;

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列入学校规定课程,以少男少女为目标人群,特别重视改进关于生殖保健服务的了解和提供,以减少青少年怀孕现象,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的传染病;

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与青少年堕胎有关的孕产死亡现象,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儿童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照料服务;

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防止基于婚姻状况而对青少年进行歧视,特别是无须得到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即可获得生殖保健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战略处理艾滋病问题,并关注以下问题:

母婴传播比率高,女童和男童中新感染艾滋病毒的比例高;

因艾滋病毒和艾滋病而成为孤儿的儿童人数较多;

5岁以下儿童死亡案例中很多是由于艾滋病毒有关的原因;

有艾滋病毒接触史但没有及早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或没有得到必须药物的婴儿比率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反映出在婴幼儿早期诊断和治疗方面存在显著空白;

艾滋病毒呈阳性的15岁以下儿童中绝大多数得不到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6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坚持采取现有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强制实施艾滋病毒和妇幼保健服务“免费”政策,改善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及其婴儿的跟踪治疗,以确保及早诊断和及早启动治疗,包括在农村地区,可采取的途径有实施卫生组织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抗逆转录病毒疗法以及婴幼儿喂养指南,建立关于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妇女和儿童的中心数据库,以便他们能在各个服务点均能获得服务;

改善获得优质、与年龄相符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渠道;

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和儿童基金寻求技术援助。

生活水平

64.委员会深为关注缔约国长期大面积存在贫穷问题,基本服务不足,包括缺乏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市和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儿童难以按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其中包括孤儿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和感染的儿童。

6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儿童贫困和弱势问题,包括为困难家庭提供家庭支助服务和社会保护,在社区一级针对特别容易遭受贫困的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方案;

在实施减贫战略以及其他所有旨在改进缔约国生活水平的方案时特别重视儿童的权利和需要,尤其是在卫生、营养、教育和住房方面;

向开发署和儿童基金等寻求技术援助。

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TokweMurkosi溃坝引发洪水而流离失所以及强制安置工作使一些儿童及其家人生活处于困境,特别是有关严重营养不良和患病、儿童遭受虐待和性暴力事件以及教育中断的报告。

6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改正因TokweMurkosi溃坝洪水泛滥和强制安置而流离失所家庭的情况,包括提供迅速和适足的赔偿,使他们能够返回土地,同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和优质的教育、卫生和娱乐设施,并补发丢失的出生证。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第29、第30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8.委员会欢迎旨在防止弱势儿童辍学的各项方案,如“基础教育援助模块”。但是,委员会继续关注(第19段)以下问题:

由于规定收取学费以及隐含的费用,基础教育不是免费的,因此学校毕业率很低;

女孩辍学率高,特别是中学和大学,原因包括早婚、少女怀孕、歧视性传统和文化习俗、贫穷以及少女妈妈在分娩后重新入学的政策得不到执行;

教育质量低下,原因在于未向教育方案和基础设施分配充足的预算,这也导致受过培训的教师及合格教学资料和环境短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某些儿童特别是贫穷儿童和边远及农村地区的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遇到困难,因为他们往返学校要走很远的路;

很多女孩在上学、放学途中和学校中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性暴力和性骚扰;

公立幼教机构和合格的老师数量不足;

有报告称,民兵团伙将一些学校作为基地,并用于政治目的,还有上一次议会和总统选举期间和之后一些教师和学生受骚扰、驱逐和非法逮捕及拘押的事件。

6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确保津巴布韦全体儿童获得合格教育的各项方案和政策。具体说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基础教育是免费和义务的,以便使全体儿童能够不受阻碍地平等接受教育;

解决女童受教育的阻碍因素,如消极文化观念、早婚和过多的家务责任,并采取步骤防止女童从学校流失,包括确保怀孕少女和少女妈妈得到支持和援助,以便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包括澄清和公布政府关于女童在怀孕后重新入学的政策;

确保分配充足的预算,改善教育质量,包括增加合格教师数量,改进学校斯文包括运动、娱乐和艺术设施,扩大儿童获得学校材料和课本的渠道,以消除在入学和就学方面的城乡差距;

提供无歧视和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采取措施保护女童在往返学校路途中和学校里不受性骚扰和暴力,建立举报和问责机制,确保实施性虐待和性骚扰者受到和惩处;

通过建立标准来规范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确保合格教育,并定期对学校进行监测,评估这些标准的落实情况;

发展和推动高质量职业培训,以增加儿童和青年特别是其中失学者的技能;

分配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发展和扩大幼儿照料和教育服务,立足于全面和整体性的幼儿发展政策,包括提供受过良好培训的教师;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学校被用于军事或政治目的,建立机制来监督和调查关于教育设施受攻击的指控。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以及第38-40条)

处于移民身份的儿童

70.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内长期的社会经济危机导致儿童向邻国移民寻找工作机会或亲戚,有些是跟父母一起,有些没有父母陪同。委员会尤其关注儿童在移民路上面临一些风险,包括性和人身方面的虐待和剥削、营养不良和野生动物的袭击。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经济移民的根源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减轻移民对受影响儿童生活的影响,包括在地方上提供支持,培训看护人员,改进对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受影响儿童的社会和心理支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邻国签订双边协议,以便这些移民儿童在目的地国受到充分保护。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72.委员会欢迎《宪法》中规定保护儿童不受剥削性的劳工政策,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修正了法律,将最低就业年龄提高到16岁。但是,委员会关注缔约国长期存在童工现象,包括利用童工从事有害劳动,因为现行法律和政策执行工作薄弱。委员会还关注在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部门有儿童遭受剥削的报告,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包括低工资和超时工作。

73.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第32段),促请缔约国:

确保宪法中禁止剥削童工和利用童工从事有害工作的规定在所有法律、政策和做法中得到切实体现,并规定儿童不应参与的有害工作清单;

确保执行最低就业年龄规定,包括使用受过适当培训的劳动检察员,并按照法律规定严惩剥削儿童者;

采取措施解决造成童工现象的社会经济因素,扩大实施社会福利方案,以防止儿童从事经济活动;

为全体雇主、政府机构和普通公众特别是儿童开展提高有关童工现象和执行法律的宣传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开展;

为被确认从事童工劳动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康复方案;

继续与国际劳工局、国际消除童工现象方案进行合作。

买卖、贩运和绑架问题

7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分布《反贩运人口法》(2014年)并设立反贩运人口问题跨部委工作组。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无父母陪伴儿童移民比率较高的大环境下,有关贩运儿童的报告一直都有。委员会关注指出,缔约国未对贩运活动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身心康复及社会家庭再整合方案,并存在商业化的性剥削现象,包括用于卖淫和色情目的。

75.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牟利现象的建议(CEDAW/C/ZWE/CO/2-5,第26段)。针对儿童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相关法律、政策和方案得到切实执行,以打击贩运儿童和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建立更严格的边防检查;

确保采取充分措施将从事买卖、贩运儿童及对儿童进行商业剥削的人员绳之以法;

进一步努力,为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检察官、警察特别是其中负责性别和儿童事务的部门、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相关职业工作者提供有关打击贩运儿童及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问题的专门培训;

加强有关贩运人口及商业色情活动问题的提高意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

依照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确保对贩运儿童及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牟利的儿童受害者的保护和支助服务,包括提供庇护所、通过正规程序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及这些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解决对儿童进行贩运、童工和色情剥削现象的根源问题,进一步努力改进和扩大女童和男童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其中的弱势儿童;

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少年司法

76.委员会赞扬《宪法》中的保障规定,即对儿童进行拘捕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欢迎宪法和法律中保障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规定及其它改进儿童诉诸司法机会的战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中表示,缔约国将继续开展审前分流方案并为其提供充分资金。但是,委员会继续关注(第21段)以下问题:

目前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太低,是7岁;

法律中未明确禁止对儿童处以永生不得释放的终身监禁以及不确定刑期的做法;

对男童采取鞭刑这一处罚措施;

未分配充足预算,以确保实施各项方案来支持少年司法体系及违法儿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机会;

没有建立全国性的机制来独立监督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安置场所和以照顾到儿童特点的方式接受有关虐待和酷刑的申诉。

77.结合其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充分符合《公约》及其它相关标准。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第33段),并促请缔约国:

按照国际标准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实现现有法律与新《宪法》的统一,确保不对儿童处以终身监禁或不确定刑期的徒刑;

通过一个全面的立足于复原的少年司法政策,并遵循儿童有权以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增加少年司法工作中受过适当培训的专业工作者人数,指定有关儿童事务的专门法官,确保他们接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加强专门的少年法庭设施及程序,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在司法程序初期及法律诉讼整个过程中对违法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增加为法律援助司分配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继续开展分流方案,确保儿童能获得剥夺自由以外的替代惩戒措施,如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只将拘押作为最后手段采用;

就警方羁押和拘留设施中儿童受虐待和酷刑案件建立照顾到儿童特点的申诉机制;

确保对剥夺自由儿童的安置场所进行独立监督;

利用少年司法机构间专门小组及其成员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和非政府组织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请专门小组成员提供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J.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应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履行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承担的报告义务,两份报告应分别于2015年6月和2014年3月提交,均已过期限。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的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开展合作,以便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执行和报告

A.后续工作和宣传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广泛提供第二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8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4月10日之前提交第三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介绍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篇幅不超过21,200字(见第68/268号大会决议第16段)。如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依照上述决议缩短篇幅。如缔约国不能复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报告进行翻译以便条约机构审议。

8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更新并提交核心文件,字数在42,400字以内,文件的编写要符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关于通用核心文件的要求,包括通用核心文件准则、条约专要文件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