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对巴西的访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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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小组委员会所提建议和提供信息的要求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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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1-123
二.巴西的监狱制度13-304
A.机构设置13-264
B.一般资料27-307
三.社会教育体系31-427
A.组织架构31-367
B.一般资料37-429
四.政策.........43-15110
A.基础设施43-5010
B.管理的改进和现代化51-8312
C.教育84-9317
D.工作94-9618
E.医疗卫生97-11819
F.对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意见的评论119-12222
G.司法和公共安全系统123-13023
H.改善社会教育系统的措施131-14124
I.戒毒治疗142-15127
五.有关防范和制止酷刑的政策152-19129
A.巴西防范和制止酷刑的综合行动计划156-16230
B.防范和制止酷刑机制163-16931
C.全国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170-17633
D.禁止社教系统的酷刑和虐待的机制177-18134
E.司法部采取的其他措施182-19135
六.联合国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建议的有关内容19236
七.结论.....................193-20037
一.导言
1. 巴西国家实施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改善全国境内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士的境况。在国际层面上,巴西的这一承诺体现在它重视根据联合国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多边机制。
2. 巴西遵循几乎所有国际人权公约,始终欢迎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等机制的专门程序,允许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成员访问巴西并监测巴西遵守防范酷刑的义务的情况,表达了它致力于保护人权的决心。巴西1988年的联邦宪法是承认基本权利及保障的法律框架。联邦《宪法》第5条列举了一系列不容压制的基本权利。
3. 因此,2011年9月19日至30日联合国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代表访问巴西之后,巴西欢迎与该小组进行对话。以上提及的巴西与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合作有助于加强人权活动的开展,保障巴西被剥夺自由者应享受的人权。
4. 联合国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访问后,巴西于2012年6月14日发表了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访问报告。报告中的建议引发了有关被剥夺自由的人士的权利保障问题的讨论,讨论是在透明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的,符合国际合作和与民间社会进行有效对话的精神。
5. 为了回应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国家统筹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努力,确保被剥夺自由的人员享有合适的监禁条件。
6. 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值得巴西国家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包括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共和国总统府民事办公室、司法部、卫生部、妇女权利国务秘书办公室、外交部、全国司法理事会、总统府、联邦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全国检察机关理事会、公民权利联邦律师事务所、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参观过监狱的几个州(戈亚斯、圣埃斯皮里图、里约热内卢和圣保罗等)的州政府之间进行认真、深入的跨部门对话的过程,研究这些建议。
7. 这份报告是集体努力的结果,报告阐述了巴西根据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为改善监禁条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政策。
巴西国家
8. 巴西联邦《宪法》第5条明令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酷刑被认为是可恶的不可保释的罪行,是不能赦免或特赦的罪行。《刑法》、《刑事执行法》、《刑事诉讼法》、第9455/97号法律等其他联邦法律,都对在全国禁止酷刑作出了规定。
9. 为了更好地了解巴西根除酷刑的国家机构设置,有必要强调国家的两大司法支柱:第一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第二是联邦制。因此,要了解如何为防范和制止酷刑提供制度、政治、民主上的保障,必须区分和弄清联邦政府中三权分立的每一个权力中心以及每一个联邦机构(工会、各州、各市)的作用。在这样的机构框架下,公共检察机关、州和联邦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司法理事会等机关的工作也非常重要。所有这些机构象征了巴西民主和法治的结合。
10. 警察工作、刑事执法和司法判决的执行,各州都有责任。大多数旨在防范和制止酷刑的措施是靠各州和联邦区来落实的。在这方面,各州、各地之间的合作努力对于实施有效措施制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十分重要的。
11. 最近取得的一些成果,值得一提。这些成果具体体现在为谴责酷刑和任何形式的虐待而采取的重大步骤上。其中一项成果是2012年5月16日成立的全国真相委员会。全国真相委员会揭露了从1946年9月18日到1988年《宪法》的颁布这一时期所发生的酷刑事件,从而有助于防止在政府机构发生酷刑事件,不管酷刑事件发生在公安机关,还是在监狱系统的管理机构,或在巴西其他收有被剥夺自由人士的地方。
12. 另一个成果是2011年11月18日批准了第12.527号有关获取信息的法律。正如巴西共和国总统所说,当她批准了这项法律,“有关侵犯人权的信息就不再属于机秘、秘密或最高机密的信息”。这项法律及其规定一旦生效,在巴西,信息的秘级划分就有了更为清晰的规定。所有有关侵犯人权的文件就不再有任何密级。
二.巴西的监狱制度
A.机构设置
13. 1988年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民主法治的国家,不加区分地保证每一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财产权均不可侵犯。
14. 在权利保障方面,《宪法》的起草者并没有忘记禁止死刑、终生监禁、强迫劳动、流放或其他残忍的惩罚等需经国家批准的权利,从而表明政治上组织起来的巴西社会绝不宽容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
15. 作为对保障国家在押人员的权利的保护单子的补充,《宪法》的设计明确了联邦各机构在刑事执法上有不同的分工和职责。于是,联邦政府有责任制定监狱的一般规则(《宪法》第I部分第21条),而各州和联邦区则有责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宪法》第24条第2和3款)。为此,国家需要一个复杂的机制框架,需要各联邦成员明确各自的权职范围,以便每一个成员制定自己的框架和自己的规则。
16. 虽然在联邦《宪法》之前就已经确定了这些权利,经过深入的政治和学术辩论后,巴西推出了两个规范性框架,从1984年起形成了新的刑事执行法的基础。1984年7月11日发表的第7209和第7210号法律分别确定了新《刑法》的总则和《刑事执行法》,确定了国家这一活动的司法性质,旨在确保法律认可的权力。
17. 根据联邦制,基于上述《宪法》和法律架构,巴西立法机构委托公共机构网络从广义上管理巴西的刑事执法事项。
18. 因此,在巴西有不同的监狱制度,每一个州都独立地管理着各自特定的监狱系统,有自己刑事机构,往往有不同的政策、特点和规则。每一个州都有专门负责管理监狱的部门或类似机构。而联邦监狱系统,在全国监狱管理部的领导下,有四个刑事机构,分布在四个不同的州。
19. 这样的刑事执法结构使得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能够确立一个制衡机制,而不会只让一个或少数几个单位来监测和落实这些规则。这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巴西一直努力使公共机构重新民主化的一个结果,最终颁布了《刑事执行法》。
20. 《刑事执行法》的颁布取代了此前基于1890年《刑法》引进的惩罚性的监狱体制。过去是通过改造营来实施刑事制裁的,巴西的第一所监狱于1920年建于圣保罗州。二十世纪期间,曾多次努力起草一份旨在使囚犯自新、改变他们价值观和目标的新的监狱法典,但是一直到1984年才制定出了《监狱法典》。因此,目前巴西实行的监狱政策是近期制定的,是基于人性化的制裁程序的。
21. 根据《刑事执行法》,刑事执法是为了执行判决或刑事裁决,并为罪犯和囚犯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国家有责任帮助囚犯和关押犯,防止他们反复,促进他们的社会再教育。国家可在物质上、法律上、教育上、社会上、宗教或保健等多种形式来帮助他们。
22. 《刑事执行法》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尊重被判刑者及审前拘留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他们享有下述权利:(1) 吃饱、穿暖;(2) 分配有报酬的工作;(3) 有社会保险登记;(4) 为劳动报酬建立储蓄基金;(5) 工作、休息和娱乐时间有适当的比例;(6) 只要不违反刑事执法,可从事专业、脑力、体育运动等各种活动;(7) 获得物质、法律、教育、社会、宗教和健康等方面的援助;(8) 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骇人听闻的丧失尊严的伤害;(9) 单独会见律师;(10) 在当局规定的接见日接受配偶、伴侣、亲人和朋友的定期会面;(11) 使用自己的名字;不使用任何形式的侮辱性的或者失去个性的名字称呼;(12) 不违背个性化刑罚的平等待遇;(13) 与管理机关的负责人进行特别会面;(14) 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向当局提出意见或申诉;(15) 只要不违背伦理,不进行不适之举,通过书信、阅读和其他信息渠道与外界进行接触;和(16)按照主管司法当局的责任,每年获得服刑时间的证书。
23. 《刑事执行法》的规定亦适用于审前羁押者和那些由选举法或军事法审判定罪并被关押在受普通司法管辖的监管场所的人。只要不受判决或法律的影响,则不论种族、社会、宗教或政治的因素,都将确保这些人享有他们应有的权利。
24. 现行的《刑法》确立了三种监禁制度:
(1)封闭式监禁:这种监禁方式适用于被判处八年以上监禁的罪犯的初始阶段,需要对这些罪犯进行评估,以确保对他们的判决符合他们的个性化情况。囚犯白天必须工作,夜间休息时必须隔离。只要符合刑事执法,他们必须在监禁场所共同从事符合他们的能力或先前的职业的工作。封闭式监禁可以允许在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领域从事外面的工作;
(2)半封闭监禁:这种监禁方式适用于被判处四年以上、八年以下监禁的非累犯罪犯的初始阶段。白天,罪犯可外放到农业场所、工业企业或类似机构进行工作。白天可外放工作者也可容许参加职业培训或中等、高等教育计划;
(3)开放式监禁:这种监禁方式适用于被判处四年以下监禁的非累犯罪犯的初始阶段。它是基于罪犯的自律和责任感。罪犯应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在监外服刑,听课或行使其他授权活动,夜间及节假日则实行宵禁。
25.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并通过司法自治程序,确定《刑事执行法》的重返社会的目的已经实现),巴西建立了一个复杂的组织架构,明晰了各联邦单位的职责分工,并让民间社会参与有关规定、规则的管控、视察和制定。
26. 根据《刑事执行法》第61条所作的安排,刑事执法涉及多个机构,它们是:
一.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理事会;
二.监督法官;
三.公共检察官办公室;
四.监狱理事会;
五.监狱管理部;
六.假释管理机关;
七.社区理事会;及
八.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
B.一般资料
27. 根据国家监狱信息系统的数据,巴西在监囚禁人数在拉丁美洲是最多的。巴西共有1312监禁场所和51.4万多名囚犯,约占30万个收监位子。应当指出的是,21.7万多属于审前羁押犯。
28. 在监狱里,(18至29岁)年轻囚犯高达25万多人,30多万囚犯没有完成小学教育,增加了他们的社会脆弱性。应该进一步指出,他们当中有4.8万人目前正在接受教育。至于囚犯的民族,27万多囚犯自称是黑人或黑白混血儿,而16万多囚犯自称是白人。
29. 按照犯罪类型划分,24多万被剥夺自由的罪犯所犯的罪涉及财产(盗窃、抢劫,抢劫和谋杀、勒索等)和12.5万以上犯罪涉及毒品(贩毒和国际贩毒)。
30. 涉及监狱系统的教育、工作和健康等方面的具体数据将在第四章(三)、(四)和(五)段中讨论。
三.社会教育体系
A.组织架构
31. 巴西政府正为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积极创造一种负责任和给机会的环境,消除一切虐待或侵害青少年权利的做法和行为,以促使他们不再犯罪,并为他们提供自主生产和获得解放的出路。
32. 巴西已建立了与国际规定接轨的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框架。在这方面,应注意到三大标志性的法律:
1990年7月13日批准的第8069号法律――《儿童和青少年法规》,提供了充分保护的新标准,它在保护和社会教育方面走得更远,取代了以前那种“惩罚――改造――监禁”的文化模式。这部法规被看作是先进的立法,它对青少年的个人权利作出了规定;对管理违法青少年规定了司法和执法的标准;确立了从警告、损害赔偿、惩罚性社区服务到自由受监视、半自由,直至监禁等一系列社会教育措施;还规定了从逮捕到关心方案的应用和执行的标准和程序。
2006年12月11日,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发表了第119号决定,确定了建立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的基础。决定是集体参与和共同努力的结果,为强调保障违法青少年权益的系统奠定了基础。第119号决定确立了社会教育服务体系的原则:组织的规范、社教服务体系的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指导方针和社教设施的建筑标准;以及融资、监测和评估的形式。这是第一个为社会教育工作提供方向的文件,此外,它也为起草全国社会教育体系法案提供了力量的源泉。
2012年1月18日批准的第12594号法律成立了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规定了对违法青少年的社会教育措施。这部法律寻求统一各司法机构实施社会教育措施的程序,并赋予司法机构新的作用,即:通过批准和分析对青少年的个人援助计划(PIA)的报告,跟踪社会教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社会教育服务体系还创新了管理机制,扩大了融资的来源,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能,建立了评价体系,以便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社会教育措施所涵盖的青少年权利等。这部法律确保给有关青少年以个性化的关注,增加了有关卫生保健和职业培训等具体章节,禁止孤立青少年,规定了纪律制度,重视家庭参与社会教育和社会融合的过程,并提出了其他方面的改进措施。
33. 上述法律框架是社会大动员和巴西政府举措的结果。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巴西政府一直在讨论这些问题,提出措施,努力确保面临司法问题的青少年的权利。这一历史及规范措施的背景,对于确保联合国人权体系机构在评估时能够真实反映巴西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国际做法极为重要。这些文件融入了巴西国家认可的价值观,当然,巴西的价值观与国际公认的原则、概念和标准是一致的。
34. 鉴于巴西国家政治结构的联邦特征,值得提及的是,联邦政府在制定规则、支持行动、制订关注违法青少年的政策的最低标准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然而,各州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的自主权使得它们在使用已经建立的网络、投资、确立的政策以及关注的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表现。此外,各州管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机构是不同的:其中11个州,由社会福利机构来协调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政策;8个州,由司法机关进行协调;3个州,由人权事务机构协调;还有3个州,则由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等其他事务相关机构协调。
35. 此外,鉴于有青少年卷入违法事项,还必须提及巴西政府在推出防止暴力节目等方面所做的努力。通过建立州、市各级的保护网络,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部门制订基本的部门政策,形成了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基本权利的基本构架。在这方面,应当强调的是联邦政府推出综合方案,以降低青少年易受影响的可能性,如“没有贫穷的巴西”和“强效纯可卡因是可以战胜的”等,这些项目有助于防止青少年进入社会教育系统。
36. 最后,应明确指出,巴西社会教育系统不适用于儿童,只适用于(12-17岁)青少年和21岁以下纳入社教系统被剥夺自由的年轻人。因此,没有剥夺儿童自由的社教机构,只有剥夺青少年自由的社教机构。
B.一般资料
37. 巴西政府提供的2010年有关社会教育系统的统计数据表明,巴西面临挑战。共有17,703名青少年纳入社会教育系统,其中12,041人被拘留,3,934人被暂时拘留,1,728人处于半封闭式管理。社教网络覆盖27个州,共设有435个社教机构,其中124个面向拘留所,55个面向临时拘留所,110个面向允许外放工作的方案,16个面向重点观察站,130个混合社教机构,用于纳入社教系统的各类人员。这些机构大多在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推出之前建立的,但必须使用系统的统一标准。在2003年至2011年期间,联邦政府共投入约2亿9百万雷亚尔,在27个州建设82个建筑工程。
38. 应该强调的是,2010年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和全国儿童、青少年基金只给全国社教系统55,242,000.29雷亚尔的预算拨款,用于建造社教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学习和研究、加强服务和社教网络建设、技术上支持青少年的辩护以及他们的社会与法律保护。此外,社会发展和消除饥饿部从其预算中拨出48,401,664.00雷亚尔,用于支持902个市级半封闭式社会教育计划,不包括给执行全国社教系统的卫生、教育、公安政策等部门的其他预算拨款。
39.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十年里,社会教育体系取得了重大进展,譬如青少年拘留的增长率降低了。2010年,每一个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青少年,就有两个被置于半封闭式的管理之下。平均每1万个12至17岁的青少年中,就有8.8个人被剥夺或被限制自由。下表列出了增长率最高和增长率降低的州。
拘留 |
临时拘留 |
半封闭式拘留 |
|
增长率高的州 |
帕拉、托坎廷斯、阿拉戈斯、巴伊亚、塞阿拉、伯南布哥、皮奥伊、塞尔希培、联邦首都区、戈亚斯、南马托格罗索、里约热内卢、圣保罗、巴拉那、圣卡塔琳娜 |
阿马帕、亚马孙、帕拉、托坎廷斯、阿拉戈斯、巴伊亚、塞阿拉、马拉尼昂、帕拉伊巴、联邦首都区、马托格罗索、圣埃斯皮里图、米纳斯吉拉斯、里约热内卢、圣保罗、巴拉那 |
阿克里、阿马帕、托坎廷斯、巴伊亚、塞阿拉、帕拉伊巴、伯南布哥、北里奥格兰德、塞尔希培、联邦首都区、戈亚斯、圣埃斯皮里图、里约热内卢、圣保罗、南里奥格兰德 |
增长率降低的州 |
阿克里、阿马帕、亚马孙、朗多尼亚、罗赖马、马拉尼昂、帕拉伊巴、北里奥格兰德、马托格罗索、圣埃斯皮里图、米纳斯吉拉斯、南里奥格兰德 |
阿克里、罗赖马、伯南布哥、皮奥伊、北里奥格兰德、塞尔希培、戈亚斯、南马托格罗索、圣卡塔琳娜、南里奥格兰德 |
亚马孙、帕拉、罗赖马、阿拉戈斯、马拉尼昂、皮奥伊、南马托格罗索、米纳斯吉拉斯、巴拉那、圣卡塔琳娜 |
40. 调查还显示,11个州已经设有初始阶段的综合关注机构,这些机构在法院、公共律师、专门领域、公共辩护人和社教团队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青少年刚刚被纳入社教系统的时候。这样做有助于采取替代措施,更好地监测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
41. 最后,还应指出,正依照儿童和青少年法规以及2012年关于建立全国社会教育体系的第12594号法律,研究考虑将社教机构的分散的问题。也就是要让家庭和社区支持青少年权利的保障,特别是保障那些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的权利。为此,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近十年以来,巩固保障执行社教措施的青少年权益的文化。
42. 社教设施的地方化,使它们不在各州的首府集中,有利于在首府以外的地方建立专门司法机构。设施集中,会侵害家庭与社区之间互动的权利。除了在那些人口密度较低、年轻人较少的州建立社教设施外,社教系统的地方化还努力建立新的司法拘留设施和专门的安全机构。在那些仍需集中的地方,通过统一社会福利系统或国家社教管理部门的资金,加强与家人的互动,用来保障与家人会面和由技术团队陪伴的定期家访的交通费用。还采取了步骤,为这些团队与当地的社教网络之间进行协调,以确保青少年离开相关的市级社教项目后能够融入学校、家庭和工作。
四.政策
A.基础设施
43. 为了减少监狱的赤字,巴西政府推出了全国支助监狱系统方案。方案的具体目标是,消除女子监狱的空缺赤字,通过为相关的司法目的将在警区拘留的在押犯转移到设施齐全的监狱,以此来减少在警区拘留的人数。监狱容量应扩大,通过扩建监狱,接收临时的男囚犯。新建监狱设施,接收临时的和已定罪的女囚犯。这个方案要求在2014年以前投资11亿雷亚尔,在全国创造可收纳42,500名囚犯的监狱容量。这个方案还解决另外两个问题:提高监狱系统的质量和采取措施确保基本权利和保障。现正与数个有关机构谈判协商这两个问题。
44. 联邦政府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投资,各州承诺改善监狱情况,补充了联邦政府的努力。阿雷·弗兰科(Ary Franco)监狱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根据里约热内卢州监狱管理局,由于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资金,阿雷·弗兰科监狱将暂停运作,以便扩建和翻修男子监狱,增加收监容量,足以确保监狱的重组及最终关闭。
45. 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理事会于2011年11月18日发布的第9号决议,为改善刑事设施的条件而确定了刑事构架标准,司法部和各州在建设、扩建或改建刑事机构方面进行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刑事架构的基本指导方针。审查这些指导方针时结合了1994年和2005年决议的精神,改进了根据使用的频率来确定范围的方法,采纳了诸如交通便利、土壤通透性、气候舒适度及环境影响等新概念。同时也考虑了与公众协商时其他政府机构及社会公众表达的意见建议。
46. 第9号决议确定了保证监狱合适温度的一整套标准,要求利用自然通风和光线。关于建筑类型的决议附件四要求建立八个生物气候区,规定要按照每个生物气候区的特点使用合适的墙体和屋顶材料,并通过采纳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专门计划确保合适的通风和保护。
47. 如下表所示,每一名囚犯所应享有的最小空间,应该遵循决议中关于刑事机构总体容量的规定。
刑事机构总容量 |
|
刑事机构 |
最大容量 |
安全等级最高的监狱 |
300人 |
安全等级中等的监狱 |
800人 |
低度安全等级的设施――农场、工业或其他形式的封闭设施 |
1 000人 |
兼于住房与监禁设施之间的设施 |
120人 |
犯罪学观察中心 |
300人 |
城市监狱 |
800人 |
48. 第9号决议还规定,一个监狱关押的囚犯绝不能超过200人。此外,它规定凡有集体关押的感化院和城市监狱都必须保证至少有2.0%的单人牢房,以确保万一需要隔离囚犯时使用。它还规定,每一个单人牢房除了有通风区以外,必须有一张床和至少有一个脸盆和马桶一个人卫生区;每间单人牢房至少有6平米大。集体牢房最多只能关押8个囚犯,面积至少必须有13.85平方米,详见下表:
牢房体积的最低限度 |
||||
容量 |
类型 |
最低面积(平方米) |
最低直径 |
最低容量(立方米) |
01 |
单人牢房 |
6.00 |
2.00 |
15.00 |
02 |
集体牢房 |
7.00 |
2.00 |
15.00 |
03 |
7.70 |
2.60 |
19.25 |
|
04 |
8.40 |
2.60 |
21.00 |
|
05 |
12.75 |
2.60 |
31.88 |
|
06 |
13.85 |
2.85 |
34.60 |
|
07 |
13.5 |
2.85 |
34.60 |
|
08 |
13.85 |
2.85 |
34.60 |
49. 评估由国家监狱基金出资的监狱建筑工程时,第9号决议的规定得到了广泛遵守。这就使得监狱的建筑标准达到国际水平,使巴西的监狱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从而达到了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目标。
50. 应该进一步强调,为了在执行阶段正确地个性化管理判决,对那些已经定罪的和在押的囚犯,根据他们的犯罪记录和人格,按照个性化衡量剥夺自由的处罚评估方案,进行分类。评估报告则由每一所监禁机构的分类技术委员会起草。监禁机构的分类技术委员会由主任牵头,至少由两名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一名精神科医生、一名心理学家和一位社会工作者组成。
B.管理的改进和现代化
(一)监狱系统的总体规划
51. 监狱系统的总体规划是一项重要的战略监测工具,它主要旨在融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改善巴西监狱条件的努力,它产生于由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牵头的联邦政府与27个联邦组成部分的监狱管理机关的伙伴关系。
52. 监狱系统的总体规划是一个规划工具,旨在根据《刑事执行法》和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理事会的指导方针,实现确保囚犯权益、改善服刑条件的12项目标。总体规划提出了一系列各州和联邦区应采取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措施。
53. 制订总体规划时,首先对每一个联邦州或区的监狱状况进行调查诊断,收集了定量和定性数据,确定了每一个联邦州(区)的主要需求。调查的结果应该是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给予被监禁者基本关注的、安全的监狱系统。
54. 总体规划的目标如下:
目标1 |
建立监狱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
目标2 |
鼓励建立社区理事会 |
目标3 |
建立独立自主的监察专员服务机构 |
目标4 |
在每一个主管监狱行政事务机构内,建立司法管理办公室 |
目标5 |
在监狱机构里建立纪律理事会 |
目标6 |
在每个监狱机构建立技术分类委员会 |
目标7 |
起草一部监狱法规和细则 |
目标8 |
在每个刑事单位建立或扩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 |
目标9 |
鼓励扩建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全面关注囚犯 |
目标10 |
鼓励适用处罚和处罚性措施,而不监禁 |
目标11 |
确立监狱工作者职业,制订一个职业计划 |
目标12 |
扩大监狱工作人员队伍 |
目标13 |
建立一所监狱管理学校 |
目标14 |
执行旨在为囚犯提供全面保健的项目或方案 |
目标15 |
执行学校、扫盲和职业培训方案 |
目标16 |
建立文学角和藏书楼 |
目标17 |
在监狱建立工作设施 |
目标18 |
执行或筹备帮助囚犯家庭的项目 |
目标19 |
不断更新监狱信息系统的数据――监狱信息系统 |
目标20 |
为扩大监狱的容量而建设、扩建或改建监狱设施 |
目标21 |
为监狱的装备或再装备而投资 |
目标22 |
执行旨在帮助女性囚犯和刑满释放囚犯的项目 |
55. 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负责监测和评估每一项目标的措施和时间表的落实情况。
(二)量刑的替代
56. 值得注意的是,巴西政府努力增加量刑的替代方法,并根据支持监狱系统的国家方案以及通过国家量刑替代战略的建立,确保提高应对冲突、实现社会和解的效率。国家量刑替代战略强化了政府促进监禁替代方法,强化了提高减少暴力和累犯措施效率的政策,自2000年以来,这一战略受到更大的重视。对判刑和替代措施的心理监测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这种做法也被2010年在萨尔瓦多巴伊亚举行的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以及在2009年第一届全国公安会议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做法。这次公安会上确定,作为原则,有必要使用替代方法取代剥夺自由。
57. 在制订公共刑事政策时,努力吸取国际经验。这表现在重新讨论有关受害者在刑事执法中的作用问题;表现在运用多元化机制解决冲突,如调解和恢复性司法;表现在将干预性机制引入巴西立法,而不是剥夺自由,如2006年8月7日颁布的第11340号有关保护措施的法律(玛丽亚·达佩尼亚法Maria da Penha Law)和2011年5月4日有关临时补救法的第12403号法律。
58. 量刑替代政策关注的重点是:调解和恢复性司法;临时补救法;有条件的延缓诉讼和量刑的执行;以及权益受限制的量刑等。目前,正由联邦、州、市各级政府通过举办全国各社会阶层都参加的研讨会来制定量刑替代政策的实施和部门间互动的方案。
(三)管理电脑化
59. 2007年,巴西为全国所有监狱机构引进了标准化的计算机系统,称为国家监狱信息系统。该系统由国家监狱管理部进行管理,各州及联邦区的每一个刑事机构都向该系统输入数据。监狱代表或各州监狱工作人员可进入信息系统的管理模块。由管理系统独立采集的统计数据,每月通过国家监狱信息系统输入到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尽管有可能影响从国家监狱基金转移资金。
60. 为了帮助各州和联邦区建立符合国家监狱信息系统要求的不断更新的综合数据系统,在监狱系统的总体规划中增加了第19项目标,即:在每一个刑事机构安装计算机终端,履行不断更新监狱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的义务。
61.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9月14日(译注:原文如此)批准的有关监测刑事执行、临时补救措施、临时监禁的第12.714号法律。这部法律为向法官提供信息提供了程序性工具,以便跟踪服刑情况以及监禁截止期。此外,这部法律还确保加速诉讼程序、送达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和辩护律师的渠道,以防不必要的延长监禁。
62. 上述法案的起草被纳入了支持监狱系统的国家方案;它将促进司法系统加快实现被剥夺自由人士的权益。这项法案要求设立自动通知法官的程序,以便法官们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被剥夺自由或受安全措施管制人士的权利。
(四)涉及公共安全、监狱、毒品的国家信息系统
63. 为了强化制定基于尊重法律规定的公民及个人权利和保障的公安和监狱政策的任务,为编制打击犯罪的战略计划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数据,巴西政府已经开发了官方数据信息系统。
64. 根据2012年7月4日第12681号法律建立的涉及公安、监狱、毒品的国家信息系统,是国家为了制定一项基于公共安全、监狱制度和刑事执行以及贩运海洛因及其他非法毒品的数据和信息的国家政策而作出的重大努力。这一信息系统还将提供研究、统计数据、指标及其他信息,以便帮助制定、实施、执行、监测和评估公共政策。
65. 在联邦和州(包括联邦区)两级的行政机构都与涉及公安、监狱、毒品的国家信息系统连接上了,这一系统还可能连到市政府、司法机关、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和公共检察官办公室。这一系统还将促进所有参与者的涉及公安、犯罪、监狱系统和毒品等数据信息的网络和系统之间的融合和互通。联邦政府将能够支持各州及联邦区、司法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和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涉及公安、监狱、毒品的国家信息系统,如果它们缺乏必要的技术和实施条件。
66. 涉及公安、监狱、毒品的国家信息系统设有一个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并制定指导方针,并决定获取数据和信息的形式。管理委员会将发布有关统计数据、指标和其他信息的国家报告,至少一年一次。
(五)执法官员和警官的发展和资质
67. 狱警的作用、资格及其所需的帮助对于实现《刑事执行法》规定的判刑囚犯的重返社会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国家监狱信息系统,目前共有97,000多名狱警。
68. 国家正对狱警进行培训,教育它们遵守管理囚犯的最低限度的规则,以创造一种尊重被剥夺自由人士的人权的文化。
69. 2005年以来,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一直鼓励和资助建立国家监狱管理学校,向这些学校赋权增能,使它们成为各州及联邦区提供卓越的监狱服务的中心。这一政策已初见成效。今年,将在阿拉戈斯州、马拉尼昂州、马托格罗索州、罗赖马州等四个州各建一所监狱管理学校。届时,巴西所有各州及联邦区都将有这样的中心。
70. 2011年10月在巴西利亚举行了第一届全国监狱管理学校大会,各监狱学校的代表汇聚一堂,探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战胜这些挑战。
71. 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建立了一个监狱学校管理人员群体,通过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的网络,形成了一个虚拟探讨平台。第二届网络会议是在2012年7月25日至27日召开的。
72. 落实发展和资格取得政策的又一重大成果是,根据监狱系统的总体规划的第13项目标,建立了监狱管理学校网络。
73. 巴西还不断为提高专业公安人员的资格进行投资,因为这些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是实现基于人权和公民权概念的公共安全的主要手段。
74. 在这方面,巴西政府直接参与旨在提高有关人权的资质的各项活动,并根据全国教学课程表,为各州和联邦区开办的培训项目进行融资。
75. 联邦政府直接采取了一些举措,其中包括:(一)与大学合作,建立一个全国公安高等学院网络,自2008年以来这个网络一直在举办公安专业的研究生课程;(二)建立远程教育网络,开设的课程包括人权和公民、人口贩卖、适度使用武力等内容;迄今已有33万多名专业公安人员和狱警学习了这些课程。
76. 根据协议,通过招标方式与各州和联邦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在指定的领域选择最佳的建议。有关教育的招标充满了对公安专业人员进行人权教育的重视。
77. 此外,还努力促使公安学校的教授融入到大学的环境。这样,他们中大多数人有条件接触高质量教育,这会反映到他们的良好表现中。为此,为这些教授提供的课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监察服务和警察活动的管控、有区别地使用武力、法医弹道学、法医的脱氧核糖酸(DNA)鉴定、法医学、实验室测试、指纹图谱、犯罪分析、地理参考定位、公安情报、人权等。
78. 2010年司法部发布了“警察保护弱势人群的人权的行动指南”。它为将逮捕人员运送到警察署提供了程序性的指导,诸如告知罪犯其权利等。“指南”还探讨了如何处理有关种族、肤色、性别及偏见等问题,提出了除现有法律外警察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程序、警察处理在公安机关里的种族主义和打击偏见案件的程序等。
(六)透明度和信息存取法
79. 信息存取法(2011年11月18日第12527号法律)于2012年5月16日生效,建立了获取公共行政监管的信息的透明度限制和准则,从而加强了涉及行政和立法直接管辖的公共机构的国家政策,这些公共机构包括政府会计事务署、司法和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独立的政府机构、公共企业、混合经济公司和其他由联邦政府、各州、联邦区及各市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80. 经协商公开发布有关收入、支出、经费包干、公务员的收入及其他信息,是人民用以监督和评价政府行为和公共资金使用的一个重要工具。特别是监狱政策,巴西政府的透明度机制,加上参与性的管理,阻止了腐败的发生,提高了监狱系统的效率。
(七)社会参与和管控
81. 关于监狱政策,通过加强社区理事会、国家监狱理事会和愿意参加民间社会与监狱管理部门之间对话的其他民间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参与和管控。
82. 监狱系统总体规划的第2项目标要求鼓励建立和维护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是刑事执行机构,通过社会参与履行职责,保障囚犯的权益,检查当地执行监狱政策的情况。社区理事会还寻求拉近社会与监狱系统的距离,使人看到服刑的情况,鼓励思索监禁的影响及犯罪产生的关系等问题。
83. 2012年巴西监狱管理部在各州支持五项有关资质培训和协调的活动,并定于10月在巴西利亚举办第一届全国社区理事会大会,其宗旨是:帮助民间社会代表批判性地看待刑法和监狱政策,并采取相应行动,发现问题,向监狱管理人员和其他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人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在北部地区,7月在朗多尼亚州举行了一项活动;在南部地区,8月在圣卡塔琳娜州开办了一个课程;在东北地区,11月在塞阿拉州举办了一项活动。有关在其他地区举办此类活动的事项,还在谈判中。2012年7月,出版了一本有关社区理事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的书,为社区理事会的行动提供指导。
C.教育
84. 对囚犯或在押犯提供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为他们提供教育援助的基本形式。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是各州和联邦区学校系统的一部分。职业培训分初级水平和技术提高水平两级。可与公共或私人实体签署协议,使它们可以建立学校或向监狱提供专业课程。正如《刑事执行法》所要求的,刑事机构应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配备教育、娱乐和知识方面的书籍。
85. 根据国家监狱信息系统的数据,9.35%的囚犯都学习,这意味着有4.3万名囚犯参加上课。他们中大多数(约2.5万)处于小学阶段。有鉴于此,近年来作出了一些重大变动。
86. 2009年7月15日,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委员会批准了第3号决议,制定了监狱提供教育的新规则。2010年,国家教育理事会通过了第2号决议,规定了在刑事机构向被剥夺自由的年轻人和成年人提供教育的国家指导方针。此外,2011年批准了第12433/11号法律,修改了《刑事执行法》,为抽时间接受教育的临时囚犯和服刑囚犯作出了减免刑罚的规定。同年,还颁布了第7626/2011号法令,确立了监狱系统教育战略计划。
87. 监狱系统教育战略计划的宗旨是,增加学习的报名人数,确保监狱里提供的教育的质量。教育战略鼓励各州制定自己的监狱系统教育计划,由各州的教育部与监狱管理机构合作编写监狱系统教育计划。
88. 在这个方面,2012年5月14至17日举办了全国第三届监狱教育研讨会,为各州和联邦区根据监狱系统教育战略计划制定各自的监狱教育计划提供指导。研讨会为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建立对话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研讨会还为交流好做法和向管理人员介绍有关监狱教育的倡议和建议提供了平台。
89.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除监狱系统教育战略计划以外,巴西监狱管理部/司法部以及继续教育、扫盲、多样性、包容性署/教育部联合采取行动,它们的行动旨在加强和改进向被剥夺自由的人士提供的教育,特别侧着于根据巴西扫盲方案的扫盲普及。
90. 巴西扫盲方案的宗旨是,通过支持年轻人、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扫盲计划,消灭文盲,帮助脱盲人员继续学习。司法部和教育部努力加强各州教育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的协调,扩大巴西扫盲方案,提高在各州刑事机构的教育质量,从而实现在全国在押犯中消除文盲的目标。
91. 此外,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司法部和继续教育、扫盲、多样性、包容性署/教育部制定了到各州进行技术访问的时间表,以确保实现2012年的目标,如在联邦政府一级和州一级加强部门间行动协调,确保落实监狱系统教育战略计划。技术访问的重点放在从教育部的行动协调方案项下转移的资金的使用、巴西扫盲方案的加强、各州监狱教育计划的制定以及其他各州特有的问题。
92. 监狱系统的总体规划还要求提供教育。在这方面,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司法部在两方面开展工作:向各州提供技术上和财政上的支持,确保现有的政策覆盖到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
93. 技术支持是通过开会、参加工作组和研讨会、分发信息材料以及其他可能有助于提高监狱系统管理质量的措施来提供的。财政支持是通过签署有关培育促进囚犯职业培训的文化和政策整合的协议来提供的。
D.工作
94. 至于工作疗法(监禁设施内工作和外放工作),根据私营部门或自治的政府机构的合作安排,约有11万在押犯(约占监禁总人数的20%)从事手工艺品编制工作,或从事工、农业工作。
95. 在实施的职业培训计划寻求为提供职业培训和建立永久性厂房的项目(PROCAPS)进行融资。融资的范围涵盖建永久性厂房、采购原材料和承包培训服务等。在最初阶段,司法部将至少为建设50个永久性厂房和开设有针对性的课程出资。预计20个州将达到司法部2012年7月发布的第69号行政规则的要求,将获得开展活动所需的资金。57个刑事机构将获得总额为600万雷亚尔的投资,3000名囚犯将接受培训(倍数效应),另外还有3万人将从倍数效应的工作中受益。
96. 提供职业培训和建立永久性厂房的项目还将把社会政策融入监狱体系。除职业培训以外,这一项目还要求监狱管理部门与国家社会福利部门、国家劳动部门、国税局、法院和各州检察官办公室等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其宗旨是将囚犯和刑满释放者纳入其他政策,使他们获得工作记录、社会福利计划等,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国家就业体系和其他政策体系。
E.医疗卫生
97. 巴西联邦《宪法》第196条、《刑事执行法》(第7210/84号法律)第10、14和41条、有关规范统一医保系统的第8080/90号法律第7条等法律规定,被剥夺自由的人应有权享受医疗保健。
98. 监狱系统的医疗保健,包括医疗、医药和牙科服务,既是预防性的,也是治疗性的。如果哪一个刑事机构不具备提供医疗保健的条件,那么就在这家刑事机构主任的授权下由其他单位提供。女囚犯的医疗随访,尤其在妊娠和分娩后,是受到特别保障的,而且这种医疗保健还惠及新生儿。
99. 为确保在实施剥夺自由的刑事机构提供医疗保健,巴西国家已经为正在修改和扩展的国家监狱系统医疗保健计划和扩大针对监狱里在押的女囚犯的鹳鸟网络计划进行投资。保障被剥夺自由人士的医疗保健权利的主要措施如下,同时会对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提出的两个问题作出回应。
(一)监狱系统的全国保健计划
100. 2003年9月9日,由卫生部和司法部联合发表的第1777号部委间行政规则,成立了国家监狱体系卫生保健计划,确定了在押犯医疗保健的策略和行动路线。
101. 由于牢房的条件容易传播传染病病毒,起初,医疗保健的重点是放在预防和保健以及危险病人等需要基本关注的人群上。
102. 联邦政府向各州和联邦区提供资金,在监狱设施建立基层卫生单位。 2004年1月至2012年7月,在242个刑事机构组成了269个医疗保健队,共约花费5,000万雷亚尔。具体到参观访问过的各州,在戈亚斯有8个这样的医疗队,在圣埃斯皮里图有8个,里约热内卢有33个,圣保罗有77个。
103. 国家监狱系统医保计划以这种方式,确保了全国30.69%的在押犯获得医疗保健(国家医疗机构登记处/统一医保系统数据库/2012年5月)。2012年4月,联邦政府为扩大医疗保健的覆盖面,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修改计划,以便在当年启动国家监狱系统医疗保健政策。
104. 国家监狱系统医保计划为向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提供更加符合国际规范和国际人权的医疗保健提供了指导方针。应该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政策(PNAB),这项计划将大幅度增加用于医保单位的维护、建设和装备的资金,促使各市直接卷入这项事务,确保落实监狱系统医保措施所需资金的转移。
105. 还值得一提的是,自从2006年以来,司法部装备了258个基本刑事机构(占全国监狱、公共牢房及拘留医院的22.20%)。到2014年,经修订的全面国家监狱系统医保计划和增大的预算将确保通过卫生部的“将医保扩展至家庭”的项目、重新审查医疗机构、扩大医保系统,改进医疗保健工作。还应指出的是,监狱系统的总体规划将监测各州和联邦区监狱系统的医保措施。
(二)关于为女囚犯提供医疗保健的政策
106. 女性囚犯在合适的机构服刑,她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得到遵守的。根据2011年12月最近一次由国家监狱系统进行的调查,总共有34,058女囚犯,约占总在押囚犯的6%。关押这类囚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医疗保健系统的指导方针和原则,考虑妇女的医疗保健特点。
107. 国家监狱系统医保计划要求为在所有监狱机构的怀孕妇女提供低风险和高风险的产前保健,包括并发症的医治和分娩护理。目前在监狱机构的医保队伍能够为7,500名妇女提供这种保健服务。
108. 为了向女囚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巴西国家正在把鹳鸟网方案扩大至监狱系统,并为女囚刑事机构进行投资。
109. 2011年3月14日推出的鹳鸟网方案,要求投资94亿雷亚尔,以便为母亲和孩子提供安全的和人性化的医疗保健。因此,6,200万育龄妇女将可以在保健中心获得快速怀孕测试。如果检测呈阳性,妇女将有权获得至少六次产前咨询、临床就诊和实验室测试等,有权获得合格的专业医护人员的医保服务,其婴儿将可获得长达24个月的全面医疗保健等其他福利好处。
110. 这个方案已在所有各州和联邦区得以实施,并已取得积极成果。到2012年7月,在2600个城市中共有1400万孕妇受益于这一方案。
111. 鹳鸟网方案正与各州、市合作,将方案内容扩展到女监。怀孕女囚获得专门支助机构和服务支助机构的援助,这些机构是构成“全面支助战略”的专业人士,怀孕女囚还获得具有全面母婴护理专门知识的基本专家队伍的支持。监狱系统的医保队可能通过鹳鸟网的州领导小组召集这些专业人士,采取措施,以支持监狱系统改变做法,适应环境。
112. 应当指出,支持监狱系统的国家方案所扩增的监狱应遵循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委员会2011年第9号决议所规定的面积规格。第9号决议要求为帮助怀孕女囚和收监女犯人及她们的孩子建立托儿所、日托托儿所等。
113. 2011年,国家监狱基金总共拨款200万雷亚尔,用于改建基本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中心。2012年,国家监狱基金又拨款 380万雷亚尔,用于20个联邦实体改建基本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中心,并用于设立监狱医疗保健管理专业课程。此外,还为维护医疗保健队伍拨款 1320万雷亚尔,为研究与培训拨款100万雷亚尔。
114. 同时,各州正努力在监狱机构设立母婴保健机构。2012年底以前将为此支出280万雷亚尔,在17个州为女囚提供孕期、分娩、哺乳期的保健护理,并为她们的子女提供保健服务。这类资助只能用于采购常规的妇女和儿童保健材料,如急救品、口腔卫生保健品、急救箱的必备品、材料采集设备、基本体检和妇科检查以及为建立保健、家庭互动及母婴保健所需环境的物品等。
115. 为女囚犯考虑的另一项措施是,任命一个受巴西全国监狱管理部/司法部领导的特别委员会,负责起草实施司法部战略项目“实现刑事系统妇女的权利”的行动计划。将与为女囚及刑满释放女犯人制定综合政策而成立的跨部委工作组合作,优先制订儿童保健计划。
116. 在这方面,应该重点提及2012年5月31日至6月1日举行的第一届妇女项目规划大会。各州和联邦区、全国监狱管理部特别委员会以及跨部委工作组等各方面的代表都出席了这次大会。大会的目的是,明确主要各州在这方面的要求以及好的做法,夯实改进女子监禁的公共行动和政策的建议。这次大会为加强机制、密切联邦政府及其成员间在保障囚禁妇女权益方面的关系等问题上制定了一个具体的工作时间表。
117. 至于收养监禁妇女的孩子,应该指出根据巴西的立法,在封闭式监禁机构服刑的父亲并不意味着失去父权。儿童的收养应遵循儿童和青少年法规的规定,必须有母亲的授权。任何时候,监禁都不意味着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
118. 鉴于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反对,这个问题将在下一次跨部委工作组的会议上讨论。监狱系统的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在编撰案子目录,并要求主管机关采取行动。
F.对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意见的评论
119. 在联合国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查访巴西的过程中,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提出了三个问题,巴西国家现寻求就这三个问题进行澄清,即:拘留后的检查、对要求医疗保健的报复、对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人士的医疗保健。
120. 应该指出,2003年4月14日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委员会发布的第7号决议要求收监后立即体检,这一点始终与国际标准一致。不管在哪里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确保得到保密,根据医德守则,所有医生必须遵守强制性的保密规定。
121. 至于报复,根据协议,其他小组指示医疗小组如何促进被剥夺自由人士的人权。随着司法部和卫生部制定了教学策略并于2011年加强了该策略,随着国家监狱系统医疗保健计划覆盖面的扩大,随着从2013年起将强制性要求各市签署合同,这些问题都将得到更彻底的解决和保证。
122. 具体到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的医疗保健,卫生部根据其在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第104号行政规则,确定了“Agravo”的范围。它指在发生意外、中毒、滥用药物、自残或他人伤害等伤害环境下,对一个人造成的身心或社会完整性的伤害。行政规则把家暴、性暴力以及或其他形式的暴力也归入“Agravo”的范畴,并要求强制性报告这类行为。专业保健人员必须通告这种行为,并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司的日常规范将这种行为登记到“Agravo”通告信息系统。还应该注意的是,国家人权方案第三版已经列入了对官方的法医专家和公共卫生官员进行编程和资质培训,以便改进酷刑的识别和记录工作。
G.司法和公共安全系统
(一)诉诸司法
123. 为保障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正当诉讼权,巴西已在19个州和联邦区建立了21个帮助囚犯及其家庭的法律援助机构和17个结构化的总部。为此,总共支出1,500万雷亚尔,使39万人士获得法律援助,具体如下:
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在下述各州建立了19个为拘留者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的核心组:阿克里州、阿拉戈斯州、巴伊亚州、塞阿拉州、联邦区、圣埃斯皮里图州、马拉尼昂州、米纳斯吉拉斯州、南马托格罗索州、帕拉州、伯南布哥州、皮奥伊州、里约热内卢州、朗多尼亚州、北里奥格兰德州、南里奥格兰德州、圣保罗州、塞尔希培州、托坎廷斯州等。此外,还在帕拉那州的Cantaduvas和北里奥格兰德州的Mossoró各建立了一个联邦公共辩护律师事务办公室法律援助核心组。
联邦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在下述各州重组了17个为囚犯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办公室:阿克里州、阿拉戈斯州、巴伊亚州、塞阿拉州、圣埃斯皮里图州、戈亚斯州、米纳斯吉拉斯州、帕拉州、伯南布哥州、皮奥伊州、帕拉那州、里约热内卢州、北里奥格兰德州、南里奥格兰德州、圣保罗州、托坎廷斯州和联邦区。
124. 在这方面的另一个相关行动是,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的国家工作组应随时应要求向所有在巴西监狱系统关押的临时、明确无钱聘请律师的男女囚犯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这项措施最大限度地改进了由各州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已在做的工作,同时为没有设立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的地方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这个工作组已经在米纳斯吉拉斯州、伯南布哥州和圣卡塔琳娜州工作,受益人数达5,066人。
125. 此外,为了保障弱势人群诉诸法律的渠道,里约热内卢州的维稳警察机构已经成立了一些法律援助中心。为此,里约热内卢州州长、全国司法理事会主席、司法部长、里约热内卢州法院院长以及全国和里约热内卢州司法当局的其他10个单位共同签署了一个合作协议。这种伙伴关系使得维稳警察机构成为公民诉诸法律的中心。通过这种方式,人民将可在地方和国家一级向不同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而且在押犯的家属也有诉诸法律的渠道。
(二)法医
126. 为加强法医的独立性,2009年8月17日颁布了第12030号法律,正式建立刑事取证的一般规范。这部法律确保法医专家在技术上、科学上和履行职责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排除了对他们工作的任何干扰。这项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资质,因此,这部法律规定如要做刑事取证工作,除了需要经过专门的学术培训以外,还要通过公开竞争的考试获得全国行业批准。
127. 目前9个州和联邦区都有与民事警察相连的法医机构,16个州的法医机构在行政上直接隶属于公安部、社会防卫部门或类似机构。但阿马帕州是个例外,那里的科技警察厅是个厅级单位,直接隶属于政府。
128. 应该指出的是,在诸如圣卡塔琳娜州和南里奥格兰德州,法医机构与民事警察是分开的,建立了中央法医机构以及法医专家职业。在帕兰那州,法医专家的职业是隶属于科技警察署的。
129.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巴西共和国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的倡议。根据该倡议,2003年成立一个有关酷刑和法医鉴定的工作组,起草了巴西有关酷刑罪法医鉴定的议定书,为法医机构、专家和专业人士提供了应遵循的指导方针。这份巴西法医鉴定议定书与有关酷刑的调查和法律取证的程序的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是一致的。巴西法医鉴定议定书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原则与建议及联合国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指引的方向是一致的。
130. 为了促使巴西官方法医专家在实践中采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程序,从2006年至2011年,巴西政府在11个州举办了题为“涉及酷刑罪的法医鉴定”培训班,包括法官、检察官、联邦律师、警察局长、公共辩护律师、政府体检医官、犯罪学专家、反对酷刑委员会以及致力于人权的单位代表等约800人参加了培训。
H.改善社会教育系统的措施
131. 为了缩小各州之间的差距,促进从监狱文化到社会教育文化的有关青少年管理的转型,巴西政府正在实施一个支持各州和各市执行全国社教服务体系的方案。这项方案已经取得了以下成果:(一)改进了社教网的建设。在各州和联邦区建立了82个社教建筑项目,增加了容量,总共可多接纳5,570个青少年。(二)培训了活跃在社教战线的13,765个专业人员。(三)开展了研究和调查,调研主题包括“在社教机构服刑的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杀人犯”、“宗教在巴西社教系统作用的概述”、“涉及违法青少年的媒体报道”等。(四)通过全国社教服务体系儿童及青少年信息系统网页提供有关信息(允许联邦政府和社教机构同步信息管理的模块)。(五)支持诸如颁发社会教育奖等传播创新的文化经验。(六)支持圣保罗及南里奥格兰德州等地开创的回归社会的做法;及(七)支持对违法青少年的技术辩护、司法和社会保护等。目前正在推进地区化进程,包括建立诸如青少年法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事务所等专门机构。
落实全国社教的方案 |
||||||
2007-2010年预算 |
||||||
年份 |
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 |
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基金 |
总额 |
|||
核准 |
拨款 |
核准 |
拨款 |
核准 |
拨款 |
|
2007 |
7 534 000.00 |
7 533 364.22 |
40 692 462.00 |
40 304 424.82 |
48 226 462.00 |
47 837 789.04 |
2008 |
47 994 209.00 |
38 506 358.38 |
18 790 371.00 |
10 283 532.30 |
66 784 580.00 |
48 789 890.68 |
2009 |
59 240 000.00 |
53 906 741.00 |
8 250 000.00 |
5 847 227.24 |
67 490 000.00 |
59 753 968.54 |
2010 |
55 851 805.00 |
53 678 687.27 |
9 206 351.00 |
1 563 313.02 |
65 058 156.00 |
55 242 000.29 |
总额 |
193 457 248 . 00 |
167 278 399.92 |
93 822 955.00 |
62 877 518.57 |
287 280 203.00 |
230 155 918.49 |
132. 为了支持扩建和提升有形的社教网,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的预算计划(国家年度计划)鼓励在青少年集中的首府和地区建设初始阶段全面关怀青少年的核心机构,整合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各州安全机构、社教队等各机构的工作。预算的支持包括为设施的建设和重建进行拨款。2012-2015年期间的国家年度计划还要求建立新的机构,以替代根据国家管理机构的调查和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数据认为不符合要求的20个机构。这些投资旨在保障在所有社教机构网的基本生活条件。下表显示了已经安排的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投资水平。
年份 |
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 |
全国儿童、青少年基金 |
总额 |
2012 |
5 965 000 |
5 554 060 |
11 519 060 |
2013 |
13 000 000 |
8 269 723 |
21 269 723 |
2014 |
13 000 000 |
8 269 723 |
21 269 723 |
2015 |
13 000 000 |
8 269 723 |
21 269 723 |
总额 |
44 965 000 |
30 363 229 |
75 328 229 |
133. 南帕德里·塞韦里诺(Padre Severino)机构是努力改善机构条件的一个例子。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参观过那个机构,那里的重新翻修和扩建工作预订于2012年12月完成。完工后,按照全国社教服务体系的标准应可接纳90名青少年,包括接收残疾青少年。此外,在2003年至2011年期间,联邦政府根据与该州签署的6个协议,出资1,400万雷亚尔,为该州建设2个新机构、扩建和翻修4个机构。
134. 国家司法理事会重视和鼓励改进社教系统的行动也值得注意。2009年5月26日,国家司法理事会发布了第77号决议,要求司法机关对社教机构进行定期视察。“为年轻人寻求公正的方案”要求在2011年和2012年由国家司法理事会指定的法官对全国所有监禁机构进行视察访问。他们视察访问时所收集的信息已经综合整理成文件,题为“全国监禁机构实施社教措施的概述”,文件反映了被拘留青少年的概况、社教监禁机构和少年法庭的地理分布和条件等。最近,全国司法理事会与国家应用经济学研究所合作,进行了一项题为“青少年的司法公正――现状及改进标准”的调查,以便了解儿童和青少年的情况。全国司法理事会向法庭提出的建议指出,除其他外,法院的专业化、地区化以及司法技术队伍的扩充是必要的。
135. 全国社教服务体系内各部门的动态协调在整合有关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政策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人们注意到这种协同效应的一个具体结果是,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第1426号有关跨部委的行政规则和2008年11月11日卫生部发布的第647号行政规则。这些规则规范了在社会教育机构的青少年的全面医疗保健。鉴于增加了向社教机构转入的资金,正在修改这些行政法规,以便使社教机构更好地促进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的健康,聘用流动精神卫生医疗队照顾这些青少年。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在卫生部的支持下,各州、各市的卫生部门正签署操作计划协议,确保在监禁机构有必要的支撑结构,包括卫生监督程序,来提供医疗保健目前。目前7个州已有这类操作计划协议,符合获得资金提升监禁机构医疗保健水平的条件。这7个州是:阿克里、联邦区、戈亚斯、米纳斯吉拉斯、伯南布哥、皮奥伊和南里奥格兰德等州。阿拉戈斯、塞阿拉、帕拉和圣保罗等州即将签署这类协议。
136. 关于教育机会,巴西国家努力多提供职业培训,制定教育方针,在社会教育机构推出教育方案等。《全国社教服务体系法》表明了联邦政府决心为那些置于社教措施的青少年出资举办资格培训班,并优先考虑这些青少年的参加。这一措施将为在全国社教机构里被剥夺自由的人士提供职业培训。2012年至2015年期间国家预算年度计划还要求与教育部合作采取其他措施,如制定监禁机构学校的教学标准、根据正规教育系统规范这些学校以及落实在社教系统的学校网络的教育计划等。
137. 巴西还承诺,拘留措施将只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它坚持措施必须简洁,特别是拘留措施。此外,《全国社教服务体系法》第二部分第35条规定了,“司法干预的例外和采取的措施可能导致冲突的产生”;该法的第三部分规定,“优先采取促进回归社会的做法和措施,并尽可能满足受害者的要求”;该法的第七部分呼吁“将司法干预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实现措施的目标为限”;该法第42条规定,重新评估措施的最高限期是六个月;其第43条明确,应社教机构主任、公共检察官办公室、青少年或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要求,任何时候都可重新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继续、替换或中止。这部新法律也使得《儿童和青少年法规》提出的双年度评估成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要求根据技术队、青少年和青少年父母达成共识的目标,对有待司法确认的个性化关怀计划进行评估。
剥夺自由的演变情况138. 一个相当成功的避免拘留的策略是,鼓励和加强网络和法院。自2008年以来,联邦政府鼓励建立国家少年法庭,并支持维护这样的法庭。少年法庭由各州法院代表、三个主要的国家级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协会等组成。少年法庭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遵循执法一致,以避免不当或非法拘禁,并呼吁共同努力减少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的人数。下图显示了近年来拘留的增长呈放缓趋势:
巴西139. 联邦政府的另一项措施是,建立全国违法青少年辩护网络,由国家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中心以及亲属协会的代表组成,以确保技术上的辩护以及对被采取社教措施的青少年的采取后续措施。
140. 巴西为不断培训社教服务技术队制定了若干策略。在这一方面,与大学和政府学校进行合作,建立了培训中心,为那些在半封闭式、封闭式的强制性机构里开展社教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全国社教服务体系学校采纳的培训模式,一共有10个组成部分,160个小时的课程。通过与巴西利亚大学合作开发的门户网站的远程培训也使用这一教学模式。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共签订了24项协议,为13,765专业人员提供了培训,耗资1,100万雷亚尔。2012年8月开始的新版远程培训,预计5,000多名专业人员将参加它的基础培训,还专门为800位技术专业人才开发了一个侧重于社教方案管理的特定培训课程。
141. 最后,关于司法系统,《全国社教服务体系法》强调了在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为青少年提供技术辩护的必要性。各州的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正努力创建、构建专业中心,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关心违法青少年。在这方面,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与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和儿童、青少年辩护中心签署了15个协议,总计250万雷亚尔。
I.戒毒治疗
(一)可卡因计划――可卡因可以战胜
142. 2010年第7179号法令确定了打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综合计划,旨在防止毒品的使用、为毒品使用者提供戒毒治疗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打击可卡因及其他非法毒品。这个计划要求不断协调有关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教育、文化、青年等各项政策,使这些政策与全国毒品政策的前提、指导方针和目标相一致。
143. “可卡因可以战胜”项目为在14个首府采取的重点行动提供了40亿雷亚尔。它要求在共和国总统民事办公室的协调下,卫生部、社会福利部、司法部、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教育部等各单位直接参与,并统一和协调行动。这一项目的三大支柱是:关心、预防和权威。第一个支柱“关心”,指在保健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对毒品使用者及其家庭提供更多的高质量服务。第二个支柱“预防”,指提供涉及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在打击贩运毒品和毒贩方面提供情报,在大的中心和边界地区加强行动等。它还要求对打击毒品的法律作出必要的修改。第三大支柱则指通过现场上课和远程教学向社会工作者、保安人员、教师和学生提供范围广泛的培训和资质培训等。
144. 这一项目确定了2014年以前实现如下目标:
新建234个“街头咨询办公室”,2014年以前把咨询站网络从现在的76个增加到308个。
为专门疗养院新增2,460张床位,在现有的4,121张床位中提升1,142张床位。
新添408套成年人住房,从现有的22套增至430套。
新建166套儿童――青少年住房,从现有的22套增至2014年的188套。
在2014年以前新建41家24小时服务的吸毒者心理关爱中心,把现有的134家吸毒者心理关爱中心改造成24小时服务的中心。
(二)为有心理障碍的违法人员提供全面保健服务
145. 第三版国家人权计划的第3部分战略目标第16条指导方针,把根据非机构化原则制定一个确保为精神障碍人士提供充分治疗的指导方针列为一项战略行动。为此,在公民权利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和卫生部的推动下,召开了第一届和第二届有关接受安全措施人员的大会。两次大会旨在收集有关规范关心在拘留所或精神病医院被剥夺自由人士的具体做法的信息,制定帮助在拘留所或精神病医院人士重新融入社会的替代方法,显示如何在17个有拘留所或精神病医院的州就各部门如何联合关心置于安全措施人员问题对有倍增效应人员进行培训。
146. 2003年第1.777号跨部门行政规则建立了监狱系统的国家医疗保健计划,并指出有必要出台一个规范和指导全面关心智障罪犯的文件。意识到讨论和起草这一文件的紧迫性,根据联合国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卫生部和司法部根据2001年关于心理保健改革的第10.216号法律以及国家精神卫生会议报告的建议,共同起草了一个文件。文件指出应由国家统一医保系统,特别是心理健康网络,负责为置于安全措施的患者提供治疗。
147. 2012年卫生部和司法部指示全面关心被置于安全措施人员委员会收集有关单位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情况。这个委员会是由卫生部、司法部、社会发展部、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民间社会及学术界组成的跨部门监狱医疗保健技术委员会的一个分支。
148. 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在每一个州建立一个为置于安全措施人员提供全面医疗保健服务的跨部门医务队,由一名专业医务工作者、一名专业司法工作人员和专业福利工作人员组成。医务队将根据每一个人的特殊情况,协同工作,综合考虑,通过各个阶段进行干预的方式(如在收容时、就是否送往心理保健中心治疗等方案作出刑事选择时、释放时、各自管辖范围内决定使用卫生、司法、福利等资源时),最终让目前关押在拘留所或精神病医院的患者离开关押的机构。
149. 心理保健中心是代替以医院为中心模式的有效服务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该中心提供开放式服务,以管辖区域为基础,与社区合作,提供日常护理。他们工作的目的是帮助病人回归社会,提高自主能力。他们提供的服务涵盖医疗、心理以及社会随访等。巴西目前有1,648个心理保健中心,其中138个是专门用于戒毒治疗的。
150. 卫生部和司法部综合了全面关心被置于安全措施人员委员会的工作后,将起草一个有关全面关心被置于安全措施人员的文件,并预定在2012年内与全国监狱系统医疗保健政策一起发表。
151. 关于Roberto Medeiros戒毒治疗中心,里约热内卢州已承诺,在监狱管理部和州卫生局的代表对该州的基层单位视察后,就此问题进行对话。调查时收集到的信息将为起草和实施里约州的行动计划发挥指导作用,州卫生局将积极参与这一计划,以确保里约州的行动计划与全国监狱医疗保健计划相吻合。
五.有关防范和制止酷刑的政策
152. 为了跟踪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核查有形条件、接收投诉批评,联邦政府通过司法部(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理事会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卫生部、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妇女权利国务秘书办公室等单位定期视察那些关押被剥夺自由人士的设施。
153. 在各州及州以下地方各级,这种定期视察是由监狱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卫生监督机构、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刑事执行工作的公共辩护律师、民间社会组织等来进行的。视察后产生报告,对被视察的刑事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并敦促当局采取有关措施。
154. 除定期视察以外,联邦政府还实施好几项有关预防和制止酷刑的措施,包括预防和制止酷刑的综合行动计划以及建立全国预防和制止酷刑机制的建议等。此外,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和司法部也都采取一些举措。
155.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联邦政府试图根据本国情况来防止和打击酷刑,但这些政策总体上与国际上的做法是一致的。
A.巴西防范和制止酷刑的综合行动计划
156. 自从(1999年)国家人权报告和联合国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事务的特别报告员奈吉尔·罗德利爵士2001年的报告以来,巴西协调了有关预防和制止酷刑的国家政策。随着第二次人权国家报告(2002年)以及其他有关报告和研究文章的的发表,巴西加强了有关政策,并于2006年建立了巴西国家预防和制止酷刑综合行动计划。
157. 巴西国家预防和制止酷刑综合行动计划综合了民间社会和各领域专家的工作成果,并将一系列司法系统的综合措施系统化,以便确立制定公共政策的议程,协调涉及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各州和联邦区的程序。通过对全国关押被剥夺自由人员的设施进行监测等措施,对全国酷刑情况进行诊断。此外,也值得提及的是,鼓励各州禁止酷刑委员会采取行动。
158. 巴西国家预防和制止酷刑综合行动计划,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鼓励启发人民认识酷刑,教育和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为了使肇事者负起法律责任,这一计划鼓励设立独立的监察专员办公室以及具体的警察和监狱系统的司法行政办公室。同时还要求在监狱系统工作的专业医务人员、医生和心理医生进行有关登记酷刑案例和向司法机关报告酷刑案例具有资质。
159. 迄今已有16个州执行了巴西国家预防和制止酷刑综合行动计划,戈亚斯、圣埃斯皮里图、里约热内卢等11个州建立了州委员会,民间社会与政府平等参与委员会工作。这些州委员会允许外人控制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机构,提高了监测过程的社会参与和透明度。这些委员会把重点放在监督有关预防酷刑的公共政策、提出有关改进预防酷刑公共政策、视察关押被剥夺自由人士的设施、推动信息和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建议。
160. 在戈亚斯州,州预防制止酷刑委员会是根据2012年3月14日颁布的州第7576号法令建立的。目前正处于搭建班子和挑选成员的阶段。
161. 在里约热内卢州,州预防制止酷刑委员会是根据2010年6月29日发布的第5778号州法律建立,同时州政府还签署了巴西国家预防和制止酷刑综合行动计划。州预防制止酷刑委员会每月定期开会。
162. 2001年,圣埃斯皮里图州的民间社会成立了打击酷刑委员会,每月定期开会。2004年12月13日,州政府正式确立了州《消除酷刑罪公约》,并于2006年3月13日加入了巴西国家预防和制止酷刑综合行动计划。
B.防范和制止酷刑机制
163. 2011年10月 3日,巴西总统向巴西国会递交关于建立预防和禁止酷刑国家系统、建立预防和禁止酷刑国家机制的第2442/2011号法案。
164. 在国会,第2442/2011号法案被附于其他正在审议的法案,以加快这一法案在全会的审议。目前这一法案正被众议院作为优先项目进行审议。
165. 随着巴西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的议定书,自2007年以来,建立预防和禁止酷刑的国家系统成为在人权领域的一个优先事项。2009年又在全国人权计划中再次重申了这个优先事项。为了起草有关的法案,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几次与全国预防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开会,并参加了联合国和南方共同市场的讨论。
166. 还应指出的是,这个法案符合独立、有效的要求,要求有权限并有能力负责相关领域工作的不同机构进行合作,在政治上也是可行的。巴西立法的原则和规范得到了保存。鉴于这一问题的特殊性,专门有一条有关独立运作、自主行使职能、成员的任命或解职的规定。这样,就可确保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所建议的公开、透明和包容性。
167. 一般情况下,预防和制止酷刑国家体系的建立是向前迈进了一步。这一体系将通过公共和私营机构和具有法律或法定职责的实体在监测、监督和管控关押被剥夺自由人士的机构方面进行协调和合作,加强预防和打击酷刑。它还将通过交流信息和好做法,促进对这些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权的保护。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它将为在每一个州开展预防和禁止酷刑国家系统、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理事会和预防和禁止酷刑国家机制的工作提供技术、资金、行政上的支持保障。
168. 包括里约热内卢在内的三个州已经建立了各自的预防和禁止酷刑的机制。建立州预防和禁止酷刑的机制与建立州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都是2010年6月30日的第5778号法律。里约热内卢的州委员会在行政上隶属于里约热内卢州立法议会。其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本届成员在2011年7月上任,每周定期开会。迄今,该委员会已经去关押被剥夺自由的人士的设施视察了60次。
169. 圣埃斯皮里图州也有一个机构,其功能与州预防和禁止酷刑机制相类。2011年,根据第2号法律规范规定,圣埃斯皮里图州法院、州政府、州总检察长和律师协会成立了一个州预防和禁止酷刑委员会,隶属于圣埃斯皮里图州法院。
C.全国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
170. 巴西国家有一个关键工具,用于处理与报告侵犯人权行为机制相关的问题,这就是全国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
171. 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有权受理、分析、处理侵犯人权的报告;有权宣传有关在国家、州、市各级的人权计划、行动、活动、权利、保健服务、保护、捍卫以及提供人权服务的问责制等方面的信息和方向。拨号100的人权热线(人权呼叫中心)是与民间社会对话,接受侵犯人权的谴责,传播有关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人权热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免费接受全国各地的热线电话。
172. 落实行动计划,通过由人权保护和问责网络协调的渠道,不管在哪里发生人权侵犯事件,必须落实到受害者。监察专员办公室使用的唯一工具是在自由的平台上开发的关心和管理电脑系统,即:拨号100的人权热线。这一条热线系统地处理所关注的弱势社会群体的具体信息以及以不同形式接收到的报告、报告的侵犯人权事件及报告的最终接受者等信息。
173. 全国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应该受到重视,该办公室根据收到的投诉及信息,制定了衡量机构暴力的社会指标。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25日,全国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总共收到了1,694份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报告。收到的侵犯人权的投诉报告绝对数量较多的联邦实体有:圣保罗、米纳斯吉拉斯、伯南布哥和里约热内卢等州。另一方面,按照每10万居民为单位计算,投诉较多的州则是联邦区、马托格罗索、南马托格罗索和伯南布哥等。
174. 拨号100的人权热线的推出有助于保证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把监测机制付诸实施。这种技术装置便利了快速获得有关信息,确保实地的监测行动更加有效,因为它可直接把你引向人权侵犯行为尚未终止的地方,去进行干预和监测。
175. 各州及司法机关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持续不断的对话,加强了致力于人权保障、制定人权保护措施、及时关注人权侵犯事件、建立有关侵犯人权的报告的问责制等的网络的动态互联。在这方面,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继续就标志性的集体案件、缓解社会紧张局势、解决有关侵犯人权的冲突等问题上直接采取行动。
176. 在此,2006年由各州20名警察监察专员组成的全国警察监察专员论坛的作用值得一提。 2006年至2012年,这一论坛推动在阿拉戈斯、塞尔希培、联邦区和帕拉伊巴等州建立监察专员办公室。此外,论坛还参加了编写题为“警察拦住我,怎么办?”的小册子,帮助圣保罗和马拉尼昂州设立州控制警察局的死亡事件委员会。
D.禁止社教系统的酷刑和虐待的机制
177. 社教系统的社会控制是《全国社教服务体系法》的主要特征之一。除了由司法机关和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视察和访问以外,《儿童和青少年法规》还规定,权利理事会和监管理事会在监测落实有关关心和管控儿童、青少年的公共政策方面应起补充作用。
178. 尽管巴西没有专门设立负责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监察专员办公处,但全国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一直负责处理涉及儿童、青少年的案子。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管理的拨号100的人权热线,负责受理涉及违法青少年待遇的投诉案子。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除了让大家都知道可向监管理事会、司法体系的机关以及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投诉之外,还要更好地宣传热线这个渠道,使之家喻户晓。
179. 全国儿童、青少年权利理事会,与包括律师协会、联邦心理和社会工作理事会等各州理事会、专业理事会、协会的网络一起,共同视察拘留单位。专业理事会网络已就有关建立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士应遵循的统一的道德程序规则发表了公开报告和决议。此外,议会的人权委员会也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对拘留单位频繁地进行视察。
180.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采取了符合全国社教服务体系、纳入联邦政府计划、旨在加强打击酷刑机制的行动,主要是:(一) 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或监察专员办公室属下的社教机构的模式;(二) 调动管理人员在本系统建立社教机构的积极性;(三) 调动视察单位的积极性;(四) 与那些已经与联邦政府签署协议承诺落实禁止酷刑机制的州政府一起,研究制定一个具体的社教体系行动计划。
181. 巴西利亚大学正参加研究和制定一个社教方法的参考规范。文件制定出来之后将作为全国社教服务体系国家计划的附件,内容主要包括:社教机构的建筑参数、教学课程的参数、全国社教服务体系的管理模式、关押被剥夺自由人员的设施的安全参数、有关“社教――安全”理念的规范和程序等。“社教――安全”理念要求尊重在押人员,给他们有尊严的待遇,并始终关注这个群体的脆弱性等。
E.司法部采取的其他措施
182. 司法部在有关预防和禁止酷刑方面实行三大政策,即:培育社区理事会和全国监察专员办公室,恢复国家公安理事会。它还研究如何修改对监狱到访者的搜身程序。
(一)国家公安理事会
183. 2009年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公安大会是民主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大会提出了一个重要机制,使得实现彻底社会管控和充分行使公民权利成为可能。当时,巴西国家确定了国家公共安全政策的10项原则和40条指导方针。
184. 为了确保民间社会参与联邦一级的活动,国家重新改组了全国公安理事会。改组后的理事会成员包括民间社会和公安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国家公安政策的系统讨论。应当指出的是,理事会的副主席是民间社会的代表,由理事会成员自由选举产生。
(二)监狱系统的监察专员办公室
185. 联邦宪法第2部分第5条第XLIII款明确规定,酷刑不可保释,不能宽恕或赦免,酷刑被认为是令人发指的罪行,酷刑的实施者及唆使者均承担责任,且如能阻止却未能阻止犯罪的人则犯了疏忽罪。1997年,国会通过了第9455号法律,规定了酷刑罪以及其他处罚类型。根据该法第1条第4款,如果犯罪者系公务人员,将增加判刑力度,从六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并规定一旦被判有罪,犯罪公务人员将失去其地位、工作或公职,并在其监禁两倍的时间内不得参加任何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巴西国家坚决消除酷刑的决心,特别是对公务员所犯的酷刑罪。
186. 为了促进对在国家监狱系统可能存在的酷刑或虐待情况的管控和后续行动,司法部正在实施一项政策,旨在建立和装备州立监狱系统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狱系统总体规划第3个目标)。2012年下半年,对11个州已经设立的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了改组,配备了新装备。这种支持,加上电脑化信息系统以及协调行动和网络,将帮助监测巴西监狱系统的报告,并采取后续行动。协调行动和网络包括设立监狱系统监察专员虚拟论坛、联合视察访问、2012年11月举行第三届全国监狱系统监察专员大会等。
187. 值得注意的是,约40%的州有自己的监狱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约63%的州有监狱系统司法行政机关。
188. 为了监测监狱政策的落实情况,核实监狱条件以及有关报告,司法部(国家刑法和监狱政策理事会和监察专员办公室)、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卫生部、妇女权利国务秘书办公室按照年度计划对各州的监狱设施进行视察。在各州及州以下地方各级,则由监狱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卫生监督局、法官、刑事执行检察官和公共辩护理事、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定期视察。有关的视察报告建议改进所视察的机构,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189. 此外,司法部还通过建立监狱系统监察专员虚拟论坛、举行联合视察访问、2012年11月举办第三届全国监狱系统监察专员大会等方式,支持协调行动和网络。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更好地监测监狱系统的报告,采取后续行动。
(三)搜身程序
190. 关于搜身程序,巴西政府一直致力于改进有关规定,确定在所有刑事监禁机构里,用扫描搜身,禁止任何可能侵犯访客基本权利的机制。
191. 这个法案的宗旨是,优先考虑扫描搜身的方法,制定了人工搜身的规则,人工搜身只能对访客的身体和衣服进行搜查,禁止脱衣搜身。如必须进行人工搜身时,则应由与被搜访客同一性别且有资格的人士来进行,同时,任何时候都不许不尊重人的尊严。
六.联合国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建议的有关内容
192. 下表显示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建议的相关部分:
建议/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报告的段落 |
巴西国家报告的章节 |
9、12 |
第1节 |
26、29、31、41、43、64、68、86和129 |
第2.1节 |
26、132、135、138、139、142、149和150 |
第3节 |
70、72、76、78、93、95、97、101、103、108、109、111、114、117和123 |
第4.1节 |
33、55、58、61、62、66、68、74、88、90、98、100、109、123、125和129 |
第4.2节 |
114 |
第4.3和4.4节 |
39、41、43、45、47、49、51和121 |
第4.5节 |
39、41、43、45、51、61 |
第4.6节 |
26、35、68 |
第4.7节 |
139 |
第4.8节 |
152、154 |
第4.9节 |
17、20、33、51、53、55、61、62、119、142、149和150 |
第5节 |
七.结论
193. 2012年庆祝1997年有关巴西酷刑罪的第9455号法律通过15周年。虽然自从结束独裁统治、回到民主制度以来,在规范和机制上取得了进步,但尚未完全解决涉及这一犯罪领域的所有问题。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访问以及根据这一机制所提出的建议,为巴西国家评估过去数年所做的努力,并在巴西落实这部法律而继续努力,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194. 因此,继续对存在剥夺自由情况的机构进行监测,是防范酷刑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官、公共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联邦和州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的网络必须对存在剥夺自由情况的设施进行不懈的工作,以减少和防止违法行为,同时也为了惩罚肇事者。防范和制止酷刑,有赖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巴西共和国行政、立法、执法三个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的积极合作,以确保永久地、系统地监督任何酷刑和虐待的做法。
195. 基于这样的认识,巴西已制定公共政策,将把监测存在剥夺自由情况的设施的做法制度化,并强化了接受投诉和授权受害者的机制。建立全国防范和制止酷刑体系以及国家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196. 巴西的民主促进了坚决禁止酷刑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建设。巴西的国家机构被永久地动员起来,受理和调查投诉,监督机构,提高社会的反酷刑意识。由于有这些保障措施,尽管面临长期挑战,巴西动员所有的资源,开展行动,减少监狱的赤字,改善存在剥夺自由情况的机构的基础设施,以确保司法公正的渠道,并改进这些渠道,以更好地利用在整个司法系统的人力资源,促进教育,培育一种和平、公民权与人权的文化。
197. 我们辛勤工作,期待着不仅在明显的表现形式上,而且在将公民置于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做法上,都与酷刑做斗争。在所有机构里,不管是因何原因被拘留或被剥夺自由,人的尊严必须得到保护和捍卫。
198. 巴西承认需要克服一些历史上和结构上的挑战,但强调,在把巴西建成一个对酷刑零容忍的典范国家和改变社会对酷刑的态度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这份报告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是政府努力的结果,涉及到联邦和州政府的许多部门,涉及国家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国家司法理事会、联邦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等。
199. 在报告中所列举的一系列的政策和行动,是巴西国家坚定不移地承诺要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酷刑的一个具体证据。此外,公开发表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使得我们必须在透明的环境中,本着合作和建设性的精神,应对挑战,以便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与民间社会进行富有成效的对话,在巴西充分实现人权。
200. 通过向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提交本报告,巴西政府还重申了它坚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及其《任择议定书》(2005)和基金会(2007)。为此,巴西国家试图制定一个有助于落实建议的实施意见。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要完成的使命十分重要,巴西国家对这一对话持开放态度,认为它对在全世界巩固人权和打击违反人权的违法行为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