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LV/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萨尔瓦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9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314次和第2315次会议(见CRC/C/SR.2314和2315)上审议了萨尔瓦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LV/5-6),并在2018年10月5日举行的第234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SLV/Q/5-6/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落实《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2年通过的《青年人一般法》、“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国家政策”(2013-2023年)、“受教育的萨尔瓦多”(El Salvador Educado)计划(2016-2026年)、关于结婚年龄的《民法》修正案,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发展研究所和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的改组。委员会还欢迎儿童死亡率的降低和在地方一级增加免费保健服务。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下列领域的建议,必须就这些领域采取紧急措施: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第16段),受青年犯罪团伙(maras)影响的儿童(第23段),性别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8段),青少年健康(第36段),生活水准(第41段)和教育(第43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特别是《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国家制度》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执行该法提供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审查关于行政和司法程序的规定,以确保儿童有途径利用保护服务和诉诸司法。

综合政策和战略

6.委员会欢迎《儿童和青少年全面保护国家政策》(2013-2023年),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更新的行动计划,以便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下在地方执行这项政策。

协调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界定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与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发展研究所的任务和职能,以确保它们之间的有效协作与合作,特别是在其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和监督的管理系统和数据库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地方主管部门合作,下放儿童保育网络的权力,并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问题地方委员会进行协调。

资源分配

8.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设立包含儿童权利视角的预算编制过程,包括:

大幅增加对卫生和教育的预算拨款,以期尽快达到国际公认的最低限度水平;

迅速执行基于方案的预算,重点关注为时限超过一年的公共政策筹措资金的成果;

针对整个预算中面向儿童的资源划拨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制度;

为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特别是生活在贫困、暴力中的儿童或移民儿童确定预算项目;

通过公众对话,包括与儿童的对话,确保以透明和参与的方式开展预算编制,以实现对地方主管部门的适当问责;

增强机构有效发现、调查及起诉腐败的能力,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具体目标16.5。

数据收集

9.委员会参照关于《公约》一般执行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收集儿童权利数据的多种系统结合起来,以避免重复,并为及时和定期收集和分析关于所有儿童状况的资料提供便利;

确保相关部委和机构分享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

创立一个单一系统,用于登记和监测所有向儿童提供护理服务的组织,并确保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与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全面发展研究所之间的有效协调;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及其他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人权监察员办公室(Procuraduría para la Defensa de los Derechos Humanos)下属的保护儿童、青少年和年轻人权利副监察员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来自儿童的申诉;

确保副监察员开展监测、跟进和核实活动,包括在所有剥夺儿童自由的设施中,确保申诉进程保障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对他们的保护;

寻求与人权高专办和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定期提供培训活动,并将活动覆盖人群扩大到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边境工作人员。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24段),进一步建议将《公约》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并定期在电台、电视和社交媒体上进行宣传。

与民间社会合作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20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系统地参与儿童权利相关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女孩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歧视,以及与性暴力、民事结合和少女怀孕有关的歧视;在与犯罪、暴力和违法行为有关的成见方面消除对男孩的歧视;消除对土著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4.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程序中都以一致的方式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执法部门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并将这项权利作为首要考量给予适当重视;

加强努力,确保这项权利被适当纳入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特别是在公共安全和移徙领域。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5.委员会注意到杀人事件数量有所减少,但仍深感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杀人事件数量很多,2010年至2017年之间有4,094起,主要影响到男童,而且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所开展调查和起诉的资料不足;

为消除和控制武器获取渠道采取的措施有限。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迅速调查、起诉和制裁杀害儿童的案件,并加强措施,监测警察和司法机构的工作情况;

进一步研究杀害儿童案件的根本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紧急加大努力,消除获得武器,包括小型武器的渠道;

考虑到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题为《保护受社区武装暴力影响的儿童》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制定程序,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诉讼中,儿童的意见在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得到适当考虑;

加强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的参与,并让儿童参与所有与他们有关事项的决策进程,包括有关暴力和移民问题的事项。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为所有儿童免费提供出生登记,并在地方一级提供民事登记系统,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

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和保护儿童的结社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权,并确保在当前的暴力氛围中,执法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以尊重这些权利。

隐私权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儿童特别是青少年免遭被指为代表暴力的污名化,这种污名化可能构成对他们荣誉和声誉的非法攻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保护儿童隐私。

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儿童从多种来源获取相关信息,并加强面向儿童、父母和教师的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针对网络欺凌和成年人为性目的盯梢骚扰的提高认识方案。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受青年犯罪团伙影响的儿童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青年犯罪团伙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安全的萨尔瓦多”(El Salvador Seguro)计划,但仍对犯罪暴力对儿童的影响程度深感关切,特别是:

影响儿童的极其大量的杀害和失踪事件,大多数由青年犯罪团伙实施,而且年龄低至5岁的男童和12岁的女童容易被骗进青年犯罪团伙;

青年犯罪团伙针对儿童实施的犯罪有罪不罚现象严重,开展的调查和起诉有限,案件很少提交法院或以对犯罪者的制裁结案;

对青年犯罪团伙以及犯罪暴力对儿童及其家庭境内流离失所的影响缺少正式承认;

对暴力的结构性原因关注有限,表现为国家政策中用于预防和康复措施的资源有限、安全上的镇压性做法盛行,包括军队越来越多地参与;

将青年犯罪团伙成员归类为恐怖主义分子,这意味着为寻求脱离这些团伙的儿童回归社会提供协助被当作犯罪行为。

2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审查处理青年犯罪团伙暴力和犯罪行为的政策和方案,以期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防止儿童遭到杀害和失踪,防止犯罪团伙招募儿童;解决暴力和招募儿童的根本原因,如贫困和歧视,并考虑到受害男童和女童的特殊需要;

加强警察和检察机关的技术和调查能力,增加警察和司法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迅速、公正和彻底地调查青年犯罪团伙对儿童犯下的罪行,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正式承认暴力是造成境内流离失所的一项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执行司法和公共安全部关于全面照顾和保护受害者的机构间协调路线图;

审查“安全的萨尔瓦多”(El Salvador Seguro)计划,以确保其旨在防止暴力、回归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反映儿童的特殊情况;加强有效执行这些措施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审查《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特别法》,以期取消将青年犯罪团伙成员归类为恐怖主义分子的内容;

加强努力,执行“制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并根据“全球制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伙伴关系”,继续在这方面与儿基会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仍有关于警察和武装部队对儿童实施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指控,特别是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背景下,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44段),敦促缔约国:

加强针对警察和武装部队的措施,防止儿童遭受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特别是在安全行动期间和之后;

加强公共安全总监察局的能力,以便建立一个对警察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的系统,并迅速和适当地记录、调查和起诉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加强法院对行为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能力;

考虑建立一个防止酷刑的独立国家机制。

体罚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儿童的体罚仍然合法并在文化上被视为合理,2014年的多指标类集调查显示,40%的儿童在家中遭到体罚。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55段),敦促缔约国:

迅速通过一项法律,禁止一切情况下的体罚;

审查《家庭法》第215条、《刑法》第204条以及《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38条,毫无例外地将体罚定为刑事犯罪;

采取措施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虐待和忽视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年至2015年期间向各保护委员会报告了45,925起虐待和忽视案件,涉及52,065名儿童,2016年向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报告了13,011起案件,涉及15,389名儿童,而且缺乏关于这些案件的后续行动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涵盖所有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全面评估这种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

迅速调查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并且对行为人进行制裁;

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项目,以制定一项在家庭和社区预防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

性别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

2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针对女孩的性暴力案件数量异常高,而且不断增加,2017年前8个月记录了1,029起针对13至17岁女童的性犯罪案件,强奸是报案最多的犯罪,发生了769起案件;

12岁以上女童很容易成为青年犯罪团伙的目标,即所谓“新娘”;

对针对女童的性暴力案件总体上有罪不罚,2013年至2016年期间,90%的此类案件没有对犯罪人进行处罚。

2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的具体目标5.2,促请缔约国:

确立机制、程序和指导方针,确保强制性记录涉及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案件,并确保提供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无障碍、保密和方便儿童的举报渠道;

为卫生工作者和执法实体制定和执行必要的议定书,以确保强奸儿童的案件得到迅速记录、调查和起诉,行为人得到适当制裁,并确保受害儿童得到身心护理和康复的必要支助;

加强青年妇女城市方案(Ciudad Mujer Joven),以有效打击对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为法官、律师、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关于处理受害女童的标准化、对性别和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的定期实务培训,以及关于司法机构的性别成见如何对执法产生负面影响的培训。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宣传涉及女童的民事结合对其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这些行动应面向女童和男童、家庭、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以及法官。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在每个社区制订和实施全面的家庭服务和支助方案,如父母培训、家庭咨询、家访和家庭娱乐方案;并鼓励母亲和父亲平等分担对子女的责任;

加强儿童保育网络、保护委员会以及地方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委员会,以期及早发现虐待的迹象,并迅速采取纠正措施;

向受移民状态影响的家庭提供社会、心理或财政支助,向移民父母的子女提供充分的援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欢迎被收容在机构内的儿童人数减少,但仍对这些中心虐待儿童的指控以及为处理所报告案件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不足表示关注。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49段),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建立一个适当的机制,负责:受理儿童的申诉,并审查收容措施;改进寄养方案,支持儿童重新融入家庭环境;并更新监管替代照料提供者的法律框架。

收养

32.委员会欢迎颁布2016年《收养特别法》,并鼓励缔约国确保新设立的中央收养管理机构拥有运作所需的资源,保证参与收养过程的实体之间的有效协调,改进分类数据的收集,并澄清养父母收养儿童的必要条件。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残疾儿童的健康、教育和数据收集方面采取的措施,同时提及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针,并:

考虑审查《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以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

根据《全面照顾残疾人国家政策》,确定具体侧重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目标和时限;

继续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以及全纳型教育;

在残疾儿童的参与下,制订面向卫生和教育工作者、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方案,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健康与保健服务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儿童健康采取的措施,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终止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的具体目标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大幅增加2018年估计仅占国民生产总值2.1%的卫生预算拨款,并为儿童健康制订明确的预算项目;

继续采取减少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的措施,特别是在查拉特南戈、圣安娜、拉利伯塔德和乌苏卢坦省;

加强所采取的措施,以继续降低保健费用,包括药费,并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增加疫苗的供应。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对缔约国少女怀孕人数极高深感关切,特别是:

所有怀孕人数中有三分之一为10到18岁的少女;而且大量女童因强奸或法定强奸怀孕;

女童和男童缺乏获取避孕药具和性健康服务的渠道;

为怀孕少女和少龄母亲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务不足,自杀是少龄母亲最常见的死因;

向少女提供的关于寨卡病毒在怀孕期间对胎儿影响的信息有限,对生而患有寨卡病毒相关疾病的儿童及其母亲的支持不足;

完全禁止堕胎,包括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的情况下,在母亲生命有危险时,或者在胎儿无法存活时都禁止堕胎,迫使女童求助于不安全的非法堕胎,这可能导致她们被监禁;

国家政策、方案和服务未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少女怀孕;

未关注少女怀孕的根本原因,如贫困、排斥、歧视和父权规范。

3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公约》框架内的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促请缔约国:

采取紧急措施,处理、预防和减少少女怀孕,其中应包括确保向男女少年广泛提供避孕药具,并向他们提供适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保密的性保健服务;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向怀孕少女和少龄母亲提供适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保密的精神保健服务;

向少女提供充分和及时的信息,说明蚊虫传播的疾病,包括寨卡病毒及其对怀孕和新生儿的影响;

取消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的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便有效执行预防青春期少女怀孕的国家跨部门战略(2017-2027年)及其相关方案,包括旨在提高女童和男童对负责任的父母身份和性行为的认识并促进这种意识和行为的方案;

采取措施,从儿童权利和性别角度解决贫困、排斥和歧视问题,以消除导致少女怀孕的根本原因。

37.委员会对没有面向12岁以上儿童的专门保健设施表示关切,并且对酗酒、吸烟和吸毒的儿童人数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12岁以上的儿童提供专门的保健设施;

继续采取措施,解决青少年酗酒、吸毒和吸烟问题,包括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加强对烟酒销售的监管,并发展便于青年使用的无障碍戒毒和减少伤害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38.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并改善女童和男童获得优质、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机会,以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营养

39.委员会仍然对儿童营养不良的发生率表示关切,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贫困儿童之中,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一切形式营养不良的具体目标2.2,建议缔约国:

解决儿童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包括经济上的匮乏;

继续投资于促进前六个月纯母乳喂养的措施;

加强措施,解决城市和农村地区超重儿童和儿童肥胖问题;

系统收集关于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数据。

生活水准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并注意到2012年至2016年期间贫困和不平等程度略有下降。但委员会仍极为关切的是,贫困和极端贫困现象普遍存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存在差距,有子女家庭的贫困程度更高。

4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67段),并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在全世界消除极端贫困和将所有贫困人口的比例减半的具体目标1.1和1.2,促请缔约国:

优先采取措施,提高包括土著儿童在内的儿童的生活水准,特别注意住房、水、粮食和卫生问题;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助有子女的家庭和农村地区的家庭,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就儿童贫困问题与家庭、儿童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以期在相关政策和方案中加强减少儿童贫困的措施。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42.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预算略有增加,但仍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暴力对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产生了严重影响,大多数学校位于青年犯罪团伙活跃的社区,或受毒品流通、武器或敲诈勒索影响的地区,学校中发生性暴力和贩运儿童事件,教师和学生被杀害的人数很多;

儿童在上学途中和校内面临危险;

拨给教育的资金不足,2018年拨给教育的资金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2%;

教师人数不足,学校基础设施岌岌可危,学校缺乏水、电、适当的卫生设施,无法获得图书馆、计算机和互联网等教育资源;

中小学辍学率很高,特别是中学;

少龄母亲受教育程度较低,怀孕女童被迫辍学,分娩后很难复学,阻碍了她们的个人发展;

移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学生在继续学业和恢复学业方面面临困难。

4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免费、公平和优质中小学教育的具体目标4.1,敦促缔约国:

确保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执行国家教育计划及其六个组成部分,旨在实现无暴力的学校、优质教师、改善幼儿保育、12级教育以及改善高等教育和基础设施,这将有助于确保儿童的受教育权和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

在儿童的参与下,查明上学途中和校内的危险和暴力的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预防政策为重点;

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统计和普查总局2017年确定的4至18岁儿童旷课和辍学率高的根本原因;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怀孕少女和少龄母亲得到支持和援助,以便在主流学校继续学业,并有机会享用学校和社会服务的支持机制;

投资并制定灵活的教育措施,使移民儿童或境内流离失所儿童能够尽量不中断地继续学业。

儿童早期发展

4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确保所有男女童获得优质儿童早期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的具体目标4.2,建议缔约国增加2岁以下儿童获得幼儿保育以及6岁以下儿童获得学前教育的机会。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4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71段),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社区一级为儿童的体育、文化、休闲和娱乐活动创造更多的公共和安全场所。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移民状态中的儿童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综合移民照料中心以及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照料中心,并于2017年通过了“萨尔瓦多移民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和照料方案”。委员会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加强过境国或目的地国的萨尔瓦多领事馆对等待被遣送儿童的身份查验制度以及缔约国援助中心对被送回儿童的身份查验制度;

改善进入照料中心和庇护所的机会,并加紧采取措施,扩大对已返回或送回的孤身儿童的家庭替代照料;

通过改善市政一级的机构间协调,加强“孤身移民儿童和青少年照料方案”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对离开移民综合照料中心的儿童而言,并扩大该方案的覆盖范围,将非缔约国国民的移民儿童也包括在内;

加强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所属各保护委员会处理和跟进需要保护儿童案件的技术能力,包括通过改善与其他服务部门的协调;

制订一项移交方案,以查明和协助遭受过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返回儿童或被送回儿童;

在这方面继续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和土著儿童

47.委员会参照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促进面向土著儿童的优质教育,包括跨文化教育和双语教育,并在土著儿童的充分和有效参与下,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消除粮食无保障和贫困现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8.委员会欢迎建立“童工监测和评价信息系统”,但注意到尽管为减少童工现象作出了努力,童工的人数一直很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女童和从事农业和商业工作的男童的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49.委员会参照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79段),建议缔约国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一项关于生活在街头和在街头谋生的儿童的国家战略,让这些儿童积极参与,在适当和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着重强调教育、社区一级的预防措施以及与其家庭的团聚。

贩运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法》和更新的《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政策》,并建议缔约国:

审查《特别法》,在其中纳入一项符合国际法的关于贩运人口和儿童的定义,并调整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国家政策和全国委员会的任务,使其包括18岁以下的儿童;

确保全国委员会有足够的资源执行其任务,并加大努力,迅速调查、起诉和制裁贩运人口罪,包括政府官员犯下的贩运人口罪;

制订和执行查明贩运行为的受害儿童的程序,包括为劳动剥削而贩运的受害儿童;

继续投资于在预防贩运、向当局报告案件和改变与受害者相关的社会污名方面提供信息和提高认识的措施。

少年司法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非拘禁措施的资金有所减少,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LV/CO/3-4,第88段),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建立专门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包括转送、调解和辅导等非拘禁措施;

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定期对拘留进行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审查2017年通过的关于控制和监测萨尔瓦多返回人群中被确定为青年犯罪团伙、帮派或非法团体成员的人的特别规定,以对儿童和成年人加以区分,并确保按照少年司法的国际标准对待儿童;

确保任何国家立法都不包含降低儿童保护标准的规定,例如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审查允许总检察长办公室以行政命令拘留儿童的《少年刑事司法法》经修订的第52、53和54条,以保证对任何儿童的拘留都必须有司法裁决;

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和彻底调查在押儿童死亡事件,并防止在押同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

改善少年拘留设施中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建立可供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使用的独立和保密的申诉机制;

向警察、监狱工作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公约》和少年司法标准的系统培训;

确保在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采取提高认识措施,消除民众、立法者和执法人员的错误看法,即那种认为青少年应对大多数犯罪和暴力行为负责而且他们因为专门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而不受惩罚的错误看法。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保护参与司法程序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身份;

继续投资于建立地方受害者照料中心,为所有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提供充分的照料。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执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CRC/C/OPSC/SLV/CO/1)的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建议缔约国:

根据《任择议定书》界定买卖儿童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罪,审查2016年《打击网络犯罪和相关罪行特别法》,以纳入《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

确保定期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国籍、族裔群体、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区域分列的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数据,以便为政策设计、执行和审查提供信息;

加强努力,调查和起诉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包括网上的这类行为,并制裁行为人;

加强措施,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之害,包括在网上犯下的罪行,例如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网上暴力、虐待和性剥削的方案;

继续寻求儿基会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执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OPAC/SLV/CO/1),并请缔约国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资料:

在法律上禁止征募未满15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团体或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在法律中废除16至17岁儿童的自愿应征入伍,以反映实际情况。

55.委员会考虑到1993年大赦法违宪,建议缔约国调查和起诉所有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对儿童犯下罪行的据称犯罪者,以确保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保证不再发生。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加2010年设立的寻找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失踪儿童全国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登记和调查所有报告的儿童强迫失踪案件,包括由Asociación Pro-Búsqueda等民间社会组织确定的案件。

I.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J.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该组织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常设政府机构,受权与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和与之联络,并协调和跟踪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建议和决定的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9月1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会要求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