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ZE/CO/10-12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Sept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阿塞拜疆第十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8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903次和第2904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塞拜疆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8月26日举行的第292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和对话后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19年12月3日通过的《医疗保险法》修正案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难民和无国籍人;

(b)2018年12月通过了《阿塞拜疆司法系统发展国家方案(2019-2023年)》;

(c)内阁2017年7月21日的决定废除了父母在为子女办理出生证时必须出示居住登记文件的要求;

(d)内阁2017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儿童社会保护程序的决定,消除了在学前教育入学方面基于种族、族裔和出身等理由的歧视。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2020年的敌对行动情形及之后的适用

4.鉴于2020年9月27日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及周边地区爆发并于2020年11月9日结束的敌对行动,以及在三方声明宣布“完全停火”后,委员会回顾,在武装敌对行动情形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并不排除包括独立发挥作用的《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委员会还回顾国际法院2021年12月7日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亚美尼亚诉阿塞拜疆)案中发布的临时措施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特别是自2020年9月27日敌对行动爆发以来,已对11起军事人员涉嫌违反《刑法》第115.2、第115.4和第254条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对社交媒体上流传的军事人员对战俘实施虐待和酷刑的视频进行了调查;四名军事人员因侮辱亚美尼亚士兵的坟墓或尸体而被起诉。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欢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访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追究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所做的努力,包括对一些事件进行调查,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有指控称,阿塞拜疆军队在2020年的敌对行动中及之后,严重侵犯了亚美尼亚族裔或民族本源的战俘和其他受保护人员的人权,包括实施法外处决、酷刑、其他虐待和任意拘留,并摧毁房屋、学校和其他民用设施;

(b)有报告称,亚美尼亚的教堂和其他礼拜场所、纪念碑、地标、墓地和文物等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和损害,而且缺乏资料说明对上述指控的调查情况;

(c)煽动针对亚美尼亚民族或族裔本源者的种族仇恨并传播种族主义成见,包括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以及由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实施此类行为,而且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对此类行为的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情况;

(d)缺乏独立和全面的机制来调查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支助(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追究责任并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包括对侵犯亚美尼亚族裔或民族本源的战俘和其他受保护人员人权的指控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包括报告阿塞拜疆军队在2020年的敌对行动中及之后实施即决处决、强迫失踪、酷刑、其他虐待和任意拘留并损毁房屋、学校和其他民用设施的情况,起诉责任人,并适当惩罚被定罪者;

(b)立即采取措施,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物质和其他支助,以及足够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抵偿并保证不重犯;

(c)调查关于亚美尼亚文化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教堂和其他礼拜场所、纪念碑、地标、墓地和文物遭到破坏和损害的报告,采取措施防止此类行为,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提议的编制重要文化财产初步清单的特派团提供便利,并加强努力保护这些场所,同时确保与亚美尼亚族群开展切实有效的协商;

(d)采取措施,监测和打击针对亚美尼亚民族或族裔本源者的仇恨言论以及煽动和鼓吹种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包括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以及由官员和公共机构实施的此类行为,确保对此类事件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酌情进行起诉并处以与罪行相称的刑罚。

统计数据

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2019年开展的人口普查的资料,并注意到数据正在处理中,结果将很快公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族裔或民族血统分列的关于人口组成的全面统计数据,使委员会难以适当评估上述群体的状况,包括其社会经济地位,也难以通过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取得任何进展(第一至第二条和第五条)。

7.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人口组成的可靠、最新和全面的统计数据,包括基于自我认同原则的族裔血统数据,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和无国籍人在内的非公民数据,以及按族裔本源、性别、年龄和地区分列的社会经济指标,以便为委员会评估缔约国人民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提供数据基础。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48条,《公约》是缔约国国内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资料表明,国内法院没有援引或适用《公约》(第二条)。

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以及普通民众开展培训和宣传运动,以确保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具体实例。

种族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了关于平等和禁止种族歧视的立法框架以及作为反歧视立法起草《防止和消除种族歧视法》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宪法》第25(3)条的种族歧视定义没有明确禁止将“肤色”、“民族血统”和“出身”作为歧视理由;

(b)《刑法》条款没有明确定义基于《公约》第一条所列所有理由的种族歧视,也没有明确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中的直接和间接种族歧视(第一至二条和第五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法律框架,特别是《宪法》和《刑法》,使之符合《公约》;

(b)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少数民族成员切实有效的参与和协商下,加快通过《防止和消除种族歧视法》草案,确保该法列入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种族歧视定义,并明确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中的直接和间接种族歧视。

解决不平等问题的特别措施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9月的《宪法》修正案没有修订第25(4)条,缔约国将该条解释为禁止以“种族”、“族裔”或“出身”等理由给予好处或特权(第一至二条)。

13.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和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审查其立场,以期能够实施特别措施,作为解决结构性歧视对缔约国所有弱势群体影响的手段,并按照《公约》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二款确保这些群体获得充分发展。

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塞拜疆人权委员会2018年5月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降为B级,原因是缺乏机构独立性,特别是没有审议关于缔约国侵犯人权的严重指控,并且专员的甄选和任命缺乏透明、有参与性的择优选拔程序(第二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行动措施,加强阿塞拜疆人权委员会的机构独立性,确保其能够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任务,包括在甄选人权专员方面制定和执行透明、有参与性的择优选拔程序。

种族歧视申诉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介绍了根据《公民上诉法》提交申诉的程序和审议时限,以及正在进行的《免费法律援助法》起草进程。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种族歧视申诉数量较少,自2020年以来仅调查了七起与种族歧视相关的罪行,2016年至2021年期间仅有一人根据《刑法》第283条因煽动族裔、种族、社会或宗教仇恨或敌意而被定罪;

(b)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向国内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的种族歧视申诉,以及调查、起诉、定罪、惩处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c)没有根据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开展研究,解决种族歧视申诉数量少的问题(第六至七条)。

1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并回顾,缺少有关种族歧视的申诉和法律行动可能表明缺乏适当的立法,对于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认识不足,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担心遭到报复,或当局没有意愿起诉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明确时限的措施,评估向种族歧视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开展调查并收集关于族裔间关系和种族歧视,包括陈规定型观念的资料,在此过程中确保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少数民族群体成员进行切实有效的协商,并确保他们的参与;

(b)为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关于识别和登记种族歧视事件的培训;

(c)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宣传《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如何提出种族歧视申诉,特别是向罗姆人族群、无国籍人和移民工人宣传;

(d)加强法律援助制度;

(e)加快拟订和通过《免费法律援助法》草案;

(f)设立一个机制来收集按年龄、性别和族裔分列的统计数据,反映提交给国内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的种族歧视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惩处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8.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了对《刑法》第283条的修订,对煽动族裔、种族、社会或宗教仇恨或敌意的行为处以更严厉的惩罚,还介绍了2020年3月17日对《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的修订,禁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个人传播任何宣扬暴力和宗教极端主义或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敌意的信息,包括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传播。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包括《刑法》、《非政府组织法》和《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在内的国家立法框架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明确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纳入《公约》第一条承认的所有歧视理由;

(b)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报案率低,缺乏关于所开展的调查和起诉以及对责任人的惩处的详细资料,包括统计数据;

(c)未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监测仇恨言论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的传播(第四条和第六至第七条)。

19.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以及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和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立法框架,特别是《刑法》,根据《公约》第四条明确将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公约》第一条承认的所有歧视理由纳入其中;

(b)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报告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包括网上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确保报告渠道的可用性和可及性,收集关于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的申诉、起诉、定罪和惩处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数据;

(c)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识别、登记、调查和起诉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案件的适当方法的培训。

民间社会组织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拒绝为许多新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注册,包括那些致力于少数民族权利的组织,关于民间社会组织注册的行政法规和程序过于复杂,并且由于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等限制,这些组织无法自由运作(第五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致力于少数民族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拥有开放的运作空间,并取消复杂的民间社会组织注册条例和行政程序。

表达自由

2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283条惩罚“侮辱国家尊严”的规定可能会被任意解释,并导致对表达自由权的过度干预,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2016年至2021年期间只有一人根据该条被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和记者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易受种族歧视群体者的权利,他们日益成为恐吓、监视、骚扰、威胁和报复的目标(第五条)。

23.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建议缔约国审查并修订《刑法》第283条,以防止对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和记者的表达自由权进行任意解释和过度干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所有报告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遭任意拘留、恐吓、骚扰、威胁和报复的案件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少数民族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司法机构中只有少量少数民族成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在公共部门、民选机构以及决策层和高级职位中的任职情况(第一至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包括妇女在内的少数民族在公共部门、民选机构以及决策层和高级职位中得到公正和公平的代表,包括为此采取特别措施,并查明和消除少数民族成员在这方面遇到的障碍。

少数民族语言

2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宪法》第21条和第45条的资料,这两条保障自由使用和发展除阿塞拜疆语以外的其他语言,并促进在母语中成长和接受教育的权利,还注意到《教育法》第7条允许以阿塞拜疆语以外的语言进行教育。委员会还注意到,中学可采用俄语和格鲁吉亚语作为教学语言。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报告感到关切:

(a)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在学校课程中被缩减到每周几个小时,或被归入课外班,学校教授这些语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学校教科书供应也不足;

(b)一些少数民族语言由于在媒体、教育系统以及公共和政治生活中被边缘化,面临消失的危险(第一至七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少数民族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切实有效的磋商,制定并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特别措施,以保护和保存少数民族语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儿童在学校接受母语教育的机会,并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高质量教学。

罗姆人和多姆人族群状况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罗姆人和多姆人族群状况的详细资料和官方统计数据,特别是他们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和多姆人族群遭到污名化、骚扰和歧视,这些族群据称受到极端贫困、失业率高和儿童受教育水平低等因素的影响,其成员,特别是罗姆妇女,在获得身份证件以及获得保健和医疗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第二和第五条)。

29.委员会回顾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一项全面政策,解决罗姆人和多姆人族群面临的结构性歧视,确保他们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确保向罗姆人和多姆人族群的所有成员发放正式身份证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罗姆人和多姆人的污名化和负面成见,包括采取立法和行动措施,打击种族定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罗姆人和多姆人族群的统计数据,特别是有关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的统计数据。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

30.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7月21日的内阁决定废除了父母在为子女办理出生证时必须出示居住登记文件的要求。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要求持有身份证件仍然是无国籍妇女、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为子女登记并获得出生证的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仍然面临障碍(第二条和第五条)。

31.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不加歧视地为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并签发出生证,不论其母亲是否持有身份证件,是否寻求庇护者或无证移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处理剩余的无国籍案件,包括制定和通过一项关于无国籍状态确定程序的立法框架,使所有无国籍人都能不受歧视地得到身份确认并获得身份证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能够不受歧视地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权利。

移民工人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面临恶劣的工作条件、遭到虐待和剥削、受到歧视,包括报酬方面的歧视,并且容易遭受贩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特别是无证移民在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方面面临障碍(第五条)。

33.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虐待和剥削移民工人的行为,包括评估和审查移民工人就业框架,以减少他们遭受剥削和虐待的可能性,特别是来自雇主的剥削和虐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移民工人无论身份如何都能诉诸司法,包括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在移民工人中开展关于其权利和现有补救措施的宣传运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对贩运问题开展调查的次数,以及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定罪的数量,特别是涉及移民工人的案件。

打击偏见和不容忍的培训、教育和其他措施

34.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称,教育与科学部每四年审查一次学校教科书,目的是解决人权问题,提高教师和儿童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学校教科书宣扬偏见,煽动种族仇恨,特别是针对亚美尼亚族的种族仇恨,并且少数民族在缔约国的历史教育中被边缘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打击偏见和不容忍以及将人权原则纳入学校课程和大学课程而采取的措施(第七条)。

35.鉴于缔约国人口具有多族裔、多文化和多宗教的特点,并且具有不同的历史经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公众对族裔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以及对打击种族歧视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学校教科书的审查进程,以便在各级教育中纳入族裔和文化多样性的概念以及打击种族仇恨和歧视的斗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在教授历史时,防止主导性历史叙事和种族等级划分,同时确保少数民族的切实有效参与。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6.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8.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9.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个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包括代表最易遭受种族歧视群体的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传播相关信息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包括市政当局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18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3.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9(b)和(c)、第23和第31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4.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5段(《公约》在2020年的敌对行动情形及之后的适用)、第7段(统计数据)和第33段(移民工人)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5年9月15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三至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