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次

前言

3

综合情况:国家与人民

3

政治和法律制度

12

经济

16

第一部分

21

第1条

21

第2条

21

第3条

25

第4条

26

第5条

33

第6条

33

第二部分

34

第7条

34

第8条

37

第9条

37

第三部分

37

第10条

37

第11条

39

第12条

51

第13条

57

第14条

58

第四部分

60

第15条

60

第16条

60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12项一般建议针对性骚扰应采取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65

前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1998年7月29日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按照1999年7月13日总理第106-r号指示,成立了工作组起草本报告。该工作组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总统的全国家庭和妇女委员会主席A.B.Samakova女士领导。工作组成员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和国家高级官员。

根据政府各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提交的广泛的事实和分析材料起草了报告草案,随后公布于众。在定稿过程中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希望。报告尽可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问题作出充分和全面的答复。

工作组在起草本报告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遵循了关于提交初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准则。

报告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妇女权益以及公约所涉问题的主要规范性立法进行了分析。

综合情况:国家与人民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面积2 724 900平方公里。截至1999年1月1日,估计人口为14 757 800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5人。国家的首都阿斯塔纳市。共和国共有14个州,159个区、84个市和241个村。

哈萨克斯坦的领土面积居世界第九位,仅次于俄罗斯联邦、中国、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印度和澳大利亚。边界总长为12 187公里,与中国、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俄罗斯联邦接壤。共和国领土自西向东绵延3 000公里,自北向南绵延1 600公里;包括森林-草原、半沙漠和沙漠地区。1月份平均气温,北部和东部地区为零下18℃,南部为零下3℃,7月份平均气温,北部为19℃,南部为28℃,共分为四个气候带:森林-草原、草原、半沙漠、沙漠。哈萨克斯坦的最高点为汗腾格里峰(7 010米),最低点是卡拉吉耶洞(低于海平面132米)。现存动物群包括172种哺乳动物、490种鸟类、51种爬行动物、12种两栖动物和100多种鱼类。哈萨克斯坦西南濒临里海和内陆海咸海,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

可利用的自然资源

2.哈萨克斯坦矿藏丰富,拥有门捷列夫周期表上105种元素中的99种。它拥有已知最大的锌、钨、硫酸钡储藏量、第二大银、铅、铬储藏量、第三大铜、莹石储藏量、第四大钼储藏量和第六大金储藏量。

在独联体国家中,哈萨克斯坦的矿藏拥有量:铬铁和铅占第一位;石油、银、铜、锰、锌、镍和磷占第二位;天然气、煤、金和锡占第三位。

在独联体国家中,哈萨克斯坦的铬、锡、锡产量名列第二,石油、煤、铜、镍和磷酸盐的产量名列第二,金提取量为第三位。

对可利用自然资源的地质和经济方面的估计表明,煤、石油、铜、铁、铅、锌、钼、金和锰等矿藏对哈萨克斯坦的经济价值最大。

历史

3.古代手稿中第一次提到公元前五百年左右哈萨克斯坦地区的一个部落联盟,其中最大的部落名叫萨基(Saki)。在中世纪初期,即公元六世纪至七世纪,突厥Kaganat在形成民族特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突厥族(突厥人)的形成发生在公元三世纪至四世纪东突厥斯坦和阿尔泰地区。突厥人是通往地中海国家的丝绸之路的唯一主人。伊斯兰教在公元十世纪至十二世纪广泛传播。突厥人的文字在阿拉伯字母的基础上开始形成。十三世纪至十五世纪这一时期与成吉思汗的金帐汗国的历史联系在一起。十四世纪至十五世纪,哈萨克语脱离突厥语的基普查克语组。

金帐汗国的解体导致形成一大批国家。在哈萨克斯坦出现了三个实际上独立的可汗统治地,称为大帐、中帐、小帐。哈萨克汗国的强大与许多邻国的利益发生了矛盾,不久开始了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

复杂的外部政治形势迫使哈萨克人寻找出路,其中之一是小帐于1731年并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在1860年代全部并入俄罗斯。1917年10月至1918年3月,苏维埃巩固了在哈萨克斯坦内的权力。

从1921年至1940年,哈萨克斯坦从农业社会过渡到一个工农业社会。战后时期,哈萨克斯坦成了核武器试验场,这种情况持续了40年才结束。总的看来,在苏维埃政府时期,哈萨克斯坦发展成为一个工农业国家,并形成了一个受教育水平很高的知识分子阶层。1991年,哈萨克斯坦获得独立。1991年12月1日,N.A.纳扎尔巴耶夫当选为哈萨克斯坦第一任总统。

人口

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共和国的人口 在1999年初为14 957 800人,其中妇女7 752 300人(51.8%)。与1995年相比,人口减少了718 000人,(或者说4.6%)。

5.就人的发展指数而言,哈萨克斯坦位于世界上175个国家中的第93位(1991年为第61位)。

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人口情况

6.1998年初,主要年龄组的人口数字为:0岁至15岁—4 737 400人(31.2%)、劳动适龄人口—8 656 300人(57.0%)、老年—1 794 500人(11.8%)。1997年,出生的男孩多于女孩,17岁以下男孩数超过女孩。17岁以上人口中,由于男女死亡率差异,妇女人数超过男子。1997年,0岁至16岁男子为55 300人(即每1 000名妇女有1 022名男子),17岁和17岁以上妇女为602 100人(即每1 000妇女有888名男子)。

预期寿命

7.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1990年到1997年下降了4.1岁,1997年底为64岁,男子为58.5岁,妇女为69.9岁。

表1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人口

(年初,千年)

年龄

1990 年

1998 年

共计

共计

总人口

16 298.0

7 888.6

8 409.4

15 188.2

7 320.7

7 867.5

按年龄组

0-1岁

372.4

190.3

182.1

220.3

112.1

108.2

1 - 4 岁

1 525.0

772.2

752.8

1 047.2

534.2

513.0

5 - 9 岁

1 703.9

860.8

843.1

1 578.4

800.8

777.6

10 - 14 岁

1 581.5

796.3

785.2

1 596.8

801.0

795.8

15 - 19 岁

1 422.7

727.4

695.3

1 408.7

703.2

705.5

20 - 24 岁

1 306.2

671.1

635.1

1 293.6

642.9

650.7

25 - 29 岁

1 488.2

745.7

742.5

1 152.7

605.4

547.3

30 - 34 岁

1 373.5

685.1

688.4

1 121.6

553.4

568.2

35 - 39 岁

1 136.8

559.8

577.0

1 230.0

603.5

626.5

40 - 44 岁

802.0

391.0

411.0

1 015.8

491.4

524.4

45 - 49 岁

622.9

296.3

326.6

850.6

401.4

449.2

50 - 54 岁

890.2

421.9

468.3

459.5

214.5

245.0

55 - 59 岁

542.2

250.8

291.4

661.3

295.7

365.6

60 - 64 岁

599.7

244.1

355.6

509.2

222.6

286.6

65 - 69 岁

335.3

111.1

224.2

411.6

162.5

249.1

70 - 74 岁

214.7

65.3

149.4

314.7

101.0

213.7

75 - 79 岁

203.3

56.2

147.1

145.4

39.5

205.9

80 - 84 岁

110.3

27.9

82.2

93.1

20.8

72.3

85 岁以上

67.2

15.3

51.9

77.7

14.8

62.9

出生率和死亡率

8.

表2

按性别分列的出生和死亡人数

出生

死亡

共计

共计

1985 年

396 929

202 926

194 003

126 786

67 166

59 620

1990 年

362 081

186 139

175 942

128 576

67 984

60 592

1991 年

353 174

180 837

172 337

134 324

71 227

63 097

1992 年

337 612

173 537

164 075

137 518

72 858

64 660

1993 年

315 482

162 651

152 831

156 070

83 971

72 099

1994 年

305 624

158 073

147 551

160 339

86 093

74 246

1995 年

276 125

142 418

133 707

168 656

92 890

75 766

1996 年

253 175

130 441

122 734

166 028

92 235

73 793

1997 年

232 356

119 423

112 933

160 138

88 813

71 325

1998 年

222 380

114 868

107 512

154 314

86 041

68 273

总的出生率和死亡率

1998年:出生率为14.8;死亡率为10.2。

婴儿死亡率

9.总的婴儿死亡率,例如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婴儿死亡率,都在下降。1997年为24.9‰,在4年中下降了20%。1998年,一岁以下婴儿死亡数为4843名,其中2019名是女孩,2824名是男孩。

表3

按性别分列的婴儿死亡率

每千名活产

1990 年

29.4

23.4

1991 年

31.4

23.4

1992 年

29.5

22.5

1993 年

32.1

24.4

1994 年

30.6

23.8

1995 年

31.4

23.1

1996 年

28.7

22.0

1997 年

28.3

20.7

1998 年

24.4

18.6

婴儿死亡率

(每千名活产)

婴儿死亡率为21.6‰,城市为24.1‰,农村为19.0‰。婴儿死亡的最大原因是围产期并发症(33.8%)和肺部疾病(28.2%)。

死亡率

10.1987年,人口死亡率为7.6‰,1997年为10.4‰,1998年为10.2‰。

主要死亡原因

11.在劳动适龄人口中,男子死亡率上升的幅度快于妇女。1998年按死因分列的死亡率结构保持不变。在死亡总人数中,48.7%是因循环系统疾病引起的,13.5%是因事故、中毒和外伤引起的,13.1%是因肿瘤引起的,7.3%是肺部疾病引起的,4.8%是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引起的。

产妇死亡率

12.产妇死亡率的绝对数字,随着出生率的下降也在不断下降。1990年,因妊娠、分娩和产后并发症死亡的妇女为199名,1998年为122名。

产妇死亡率

每10万次分娩的产妇死亡率1990年为55人,1995年为57.6人,1996年为52.9人,1997年为59人,1998年为54.9人。

人口自然增长

13.由于出生率下降和死亡率上升,在从1987到1998年的几年中,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了4.3倍。1998年的人口自然增长68 066人,占4.6‰。北部和东部地区的人口自然流动显示出北部和东部地区人口减少的趋势。

生育

14. 俄罗斯和哈萨克妇女的生育率均大幅下降。根据1997年的数据,哈萨克妇女基本上在35岁终止生育;90.9%的孩子是母亲35岁以前生的。俄罗斯妇女大部分在30岁终止生育(84.1%的孩子是30岁以下的母亲生的)。全国1997年的总出生率为1.86(一名妇女一生所生的孩子的平均数)。城市地区的出生率为1.49,农村地区的出生率为2.5。

表4

1998年死亡原因

各种原因的死亡总人数

86 044

68 270

其中包括: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5 855

1 600

恶性肿瘤

11 116

8 931

内分泌系统疾病、营养失调、代谢和免疫系统疾病

609

1 001

血液和造血器官疾病

74

71

精神病

488

237

神经和感官系统疾病

838

600

循环系统疾病

35 231

39 919

肺部疾病

7 116

4 174

消化器官疾病

3 251

2 294

先天性畸形

615

458

事故、杀人、自杀和其他外部因素

16 302

4 597

其中:

交通事故

1 625

511

意外酒精中毒

949

287

跌落

337

107

自杀

3 601

729

杀人

2 035

689

表5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自杀死亡人数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死亡总人数

3 927

801

4 016

780

3 902

764

3 601

729

其中,年龄:

20 岁以下

283

84

295

84

306

112

260

89

20-24 岁

400

76

397

84

398

79

388

74

25-29 岁

412

60

399

73

359

47

376

72

30-39 岁

937

122

1 006

110

955

151

799

126

40-49 岁

786

112

872

120

844

113

791

104

50-59 岁

611

128

578

118

546

82

480

94

60-69 岁

344

95

325

99

357

78

348

65

70 岁和 70 岁以上

133

123

124

89

116

99

142

105

表6

按州分列的产妇死亡率

1990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哈萨克斯坦

199

159

134

137

122

阿克莫拉

11

5

9

7

7

阿克纠宾斯克

12

6

5

8

6

阿拉木图

21

14

17

10

2

阿迪拉乌

7

9

2

4

3

东哈萨克斯坦

23

19

19

21

22

江布尔

16

7

5

4

3

西哈萨克斯坦

5

5

9

6

6

卡拉甘达

14

14

15

14

9

克孜勒奥尔达

3

2

3

1

4

科斯塔奈

11

13

8

10

11

曼格斯套

3

5

1

1

1

巴甫洛达

4

5

4

8

3

北哈萨克斯坦

15

14

7

9

7

南哈萨克斯坦

45

29

22

25

35

阿拉木图市

9

12

8

9

3

表7

人口的出生、死亡和自然增长人数

出生人数

死亡人数

自然增长数

总人数

其中

总人数

其中

总人数

其中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1980 年

356 013

179 522

176 491

119 078

65 964

53 114

236 935

113 558

123 377

1985 年

396 929

203 392

193 537

126 786

71 517

55 269

270 143

131 875

138 268

1990 年

362 081

178 114

183 967

128 576

75 898

52 678

233 505

102 216

131 289

1991 年

353 174

169 947

183 227

134 324

79 331

54 993

218 850

90 616

128 214

1992 年

337 612

159 679

177 933

137 518

81 668

55 850

200 094

78 011

122 083

1993 年

315 482

143 825

171 657

156 070

93 286

62 784

159 412

50 539

108 873

1994 年

305 624

138 637

166 987

160 339

97 183

63 156

145 285

41 454

103 831

1995 年

276 125

125 698

150 427

168 656

103 312

65 344

107 469

22 386

85 083

1996 年

253 175

119 003

134 172

166 028

102 939

63 089

87 147

16 064

71 083

1997 年

232 356

112 402

119 954

160 138

99 662

60 476

72 218

12 740

59 478

1998 年

222 380

112 002

110 378

154 314

96 878

57 436

68 066

15 124

52 942

家庭结构

15.关于家庭的资料一般取自人口普查数据。前一次人口普查是1989年进行的,1999年3月进行的最近一次的人口普查的数据尚未处理完毕。

根据1989年的人口普查,家庭总数为3 824 595个,比1997年估计数多530 717个。平均家庭人口为4人,城市家庭3.6人,农村家庭4.5人。9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家庭中,有一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数目还在减少。总的来说城市俄罗斯人只生两个孩子,农村俄罗斯妇女生三个孩子。在哈萨克人中,城市妇女(90%)生三个孩子,农村地区生四个孩子(91.4%)。

结婚和离婚数

16.1997年,结婚男子为101 874个,其中:初婚86 351人,丧妻2 476人, 13 020人在结婚的101 874名妇女中,初婚离婚88 466人,丧夫2 499人,离婚10 861人。男女结婚年龄通常为20岁至24岁。1998年,结婚人数96 048人,离婚人数35 460人。

结婚人数明显减少。1998年,每1000居民中结婚数为6.4,1990年为9.8,这一时期结婚人数下降了1.7倍。

17.虽然结婚人数下降,但是离婚人数几乎未变,在哈萨克斯坦离婚率仍然很高。1990年,每3.76对婚

姻有一对离婚,但是在1998年,每2.4对婚姻便有一对离婚。1997年每1000人结婚数为6.6,而在1998年为6.4,这意味着结婚数不断下降。

表8

结婚数和离婚数,结婚和离婚率

每 1000 人

结婚数

离婚数

结婚

离婚

1980 年

124 591

38 455

10.6

2.6

1985 年

158 585

41 263

10.1

2.6

1990 年

159 449

43 327

10.0

2.7

1991 年

164 051

48 494

10.1

3.0

1992 年

165 498

49 692

8.9

3.0

1993 年

147 045

45 180

8.8

2.7

1994 年

145 686

41 567

7.5

2.6

1995 年

115 881

38 651

7.3

2.4

1996 年

102 558

40 497

6.6

2.6

1997 年

101 874

35 736

6.6

2.3

1998 年

96 048

35 460

6.4

2.4

表9

1997年未正式登记结婚的妇女所生活产婴儿

总人口

城市

农村

活产

48 804

26 920

21 884

非婚生儿童所占比例, %

21.0

23.9

18.2

教育

18.

表10

学前教育机构

1994 年

1995 年

1997 年

共计

其中

共计

其中

共计

其中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教育机构总数

6 551

2 737

3 814

5 058

2 292

2 766

1 533

1 147

386

儿童人数(千人)

538 365

346 482

191 883

407 191

291 470

115 721

174 230

156 080

18 150

表11

提供普通的国立学校

1994/95 年

1995/96 年

1996 年 /97 年

1997/98 年

提供普通教育的国立学校数

8 841

8 801

8 619

8 134

学生人数(千人)

3 111.9

3 088.5

3 122.5

3 107.6

表12

城市和农村人口

每年年初的人口数(千人)

总人口

其中

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 (%)

年份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1970

13 000.1

6 499.1

6 501.0

50.0

50.0

1980

14 824.3

7 968.0

6 856.3

53.7

46.3

1985

15 695.9

8 756.7

6 939.2

55.8

44.2

1990

16 298.0

9 300.8

6 997.2

57.1

42.9

1991

16 358.2

9 366.9

6 991.3

57.3

42.7

1992

16 451.7

9 404.0

7 047.7

57.2

42.8

1993

16 426.5

9 343.2

7 083.3

56.9

43.1

1994

16 334.9

9 162.6

7 172.3

56.1

43.9

1995

15 956.7

8 884.4

7 072.3

55.7

44.3

1996

15 675.8

8 730.3

6 945.5

55.7

44.3

1997

15 480.6

8 635.2

6 845.4

55.8

44.2

1998

15 188.2

8 499.4

6 688.8

56.0

44.0

1999

14 957.8

8 368.8

6 589.0

55.9

44.1

城市和农村人口

19.1999年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为55.9%(840万居民),农村人人口比例为44.1%(660万居民)。同上一年相比,城市人口减少了1.5%,农村人口减少了1.4%。

离开农村在地区之间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流动的哈萨克斯坦妇女比男子人数多。据1998年1月1日统计,每1 000名男子与妇女人数相比如下:克孜勒奥尔达州(生态灾害地区)——1 045(城市)和947(农村);阿迪拉乌州——1 084(城市)和987(农村)。在发展水平较高的州,这个比例不同:科斯塔奈州——1 147(城市)和1 023(农村);北哈萨克斯坦——1 153(城市)和1 015(农村)。每1 000名男子与妇女相比人数最多的是阿拉木图,为1 197。

表13

按性别分列的城市和农村人口(年初)

千人

年份

城市

农村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1996

4 101.5

4 628.8

3 464.3

3 481.2

1997

4 049.8

4 585.4

3 417.1

3 428.3

1998

3 979.2

4 520.2

3 341.5

3 347.3

移民和难民

20.移民出境人数超过入境人数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特征。1998年,472 000人离开共和国,入境为269 000人。出入之差是减少203 000人。参与移民过程的妇女较多。在国际移民中,迁离的妇女超过男子,迁入的男子超过妇女。1998年的难民数仅为758人,其中男子453人,妇女305人。

表14

涉外移民人数

年份

移入

移出

移民差额 , 净额 (+,-)

1990

174 900

305 800

-130 900

1991

206 094

255 015

-48 921

1992

190 045

369 349

-179 304

1993

111 274

333 375

-222 101

1994

70 452

480 839

-410 387

1995

71 137

309 632

-238 495

1996

53 874

229 412

-175 538

1997

38 067

299 455

-261 388

1998

40 624

243 663

-203 039

表15

1998年按国籍分列的移民

抵达人数

离开人数

移民差额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69 234

472 273

-203 039

其中:

哈萨克人

172 447

170 762

1 685

俄罗斯人

61 903

186 397

-124 494

乌克兰人

9 642

29 885

-20 243

白俄罗斯人

1 844

6 699

-4 855

乌兹别克人

1 180

1 950

-770

格鲁齐亚人

109

187

-78

阿塞拜疆人

1 183

1 542

-359

立陶宛人

132

302

-170

摩尔多瓦人

397

1 042

-645

拉脱维亚人

20

75

-55

吉尔吉斯人

249

241

8

塔吉克人

248

172

76

亚美尼亚人

307

603

-296

土库曼人

32

53

-21

爱沙尼亚人

41

131

-90

鞑靼人

4 127

10 018

-5 891

犹太人

91

882

-791

德国人

6 309

44 769

-38 460

希腊人

171

681

-510

东干人

142

376

-234

中国人

89

114

-25

朝鲜人

2 216

2 686

-470

波兰人

639

2 294

-1 655

土耳其人

236

270

-34

印古什人

293

408

-115

接纳回国人员(Oralmans)定居的现状

20.外来移民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是从其他国家遣回国的哈萨克人(Oralmans)。1991-1998年, 41 000个家庭(176 000多人)回到哈萨克斯坦,其中63 500人来自蒙古,4800人来自伊朗,2 400人来自土耳其,103 000人(占58.5%)来自独联体国家。

回返者的基本问题

(a)国籍。从蒙古回国的63 500人中,由于脱离蒙古国籍的程序相当复杂,只有2 000多一点人加入哈萨克斯坦国籍。

(b)住房。现在6 298个回返家庭(15%)没有住房。其基本原因是,回国安排措施一贯资金短缺。

(c)工作安排。回返者中只有46%的人就业,其中37%为妇女。

(d)贷款。只有107个回返者能从为最低收入公民设立的小额信贷计划分配的16 000多笔信贷中获得价值400美元的小额信贷。主要原因是没有担保。

回返者和难民的法律地位是由“迁民法”和共和国其他法律行为管理的。1998年12月,哈萨克斯坦加入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该公约议定书。向回返者和移民提供了社会福利和培训,包括保护根据各项国际文书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政治和法律制度

宪法

22.现行宪法是哈萨克斯坦独立八年来的第二部宪法。上一部宪法从1993年1月28日实施到1995年8月30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苏维埃宪法在哈萨克斯坦实施到1993年。

现行宪法是经过全国讨论后于1995年8月30日由全民公决通过的。1998年10月7日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尤其延长议会议员和总统的任期。

宪法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

宪法可由议会根据总统的建议或由全民公决加以修改或修正。

总统

23.哈萨克斯坦保持总统制政体。

总统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决定何时举行议会选举和全民公决,签署法律、国际条约和批准书。

总统经议会同意可任命和解除:总理、政府成员和国家银行行长的职务。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可任命和解除检察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所有法官(最高法院法官除外)、最高法院理事会主席和成员、州长和重要城市(包括首都)的市长的职务。其他行政-区域单位的官员是按照总统确定的方式任命或选举的。总统有权决定解除任何官员的职务。

总统是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主持政府有关特别重大问题的会议。

总统做出与共和国国籍有关问题的决定,给予政治避难,赦免,颁发国家奖励,授予荣誉头衔、高级军衔和其他官衔、政府和外交官衔和专业头衔,并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有权废除或中止政府和执行权力机构的所有规范性条例。他可以颁布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上具有约束力的法令和条例,并在1995年8月30日宪法规定的情况下,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法令。

总统的其他权力是由1995年12月26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法令规定的。

总统是在平等和直接的普选基础上选出,任期七年,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期。议会只有在发现总统犯有叛国罪的情况下才可罢免总统。假定最高法院认为控告是成立的,而且宪法委员会认为遵守了即定的宪法程序,则最后决定由两院议员投票总票数四分之三多数做出。

如果总统因病不能履行职责,可在任期结束之前被解职。

议会

24.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

参议院由当选议员组成:每州、包括首都在内的重要城市各选两人,分别由各州和包括首都在内的主要城市的所有代表组成的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总统可任命七名参议员。

众议院由77名议员组成。67名由地方选区选出,10名根据一份全国单一选区党派名单选出。得票不少于7%选票的政党可根据党派名单参与分配议员席位。参议员任期6年,众议员任期5年。

议会通过法律,修正法律,批准和宣布废除共和国的国际条约。

议会议员和政府有立法提案权,该权只在众议院实施。

参议院(根据总统的提议)选举最高法院院长、法官小组组长和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职务的解除,同意总统对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

议会有权根据总统的要求授予他不超过一年的立法权。

总统可在下列情况下解散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议会屡次拒绝批准对一位总理的任命,或由于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无法克服的不同意见而造成的政治危机。

议会的组织和活动、议员的法律地位均由1995年10月16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和议员地位的宪法法令所规定。

政府

25.政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组成,向总统负责,并对议会负责。

总统经议会同意后任命总理。

议会在听取政府的计划后批准或拒绝该计划。

议会有权根据不少于议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提议听取政府成员的报告。

根据不少于五分之一议员的提议,议会可向政府表示以三分之二多数票进行不信任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辞职。如果总统不接受政府的辞呈,他有权解散议会。

议会有权自动决定,终止政府的权力并解除其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总理的职务意味着终止整个政府的权力。

政府的权限范围、组织和活动均由1995年12月18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宪法法令所规定。

宪法委员会

26.根据1995年宪法建立的宪法委员会审议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总统签署之前审议这些法律是否符合共和国宪法;审议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在批准之前审议这些条约是否符合宪法;对宪法准则提供官方解释;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解决与选举共和国总统、选举议会议员的合法性和与全民公决的合法性有关的问题;执行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宪法委员会只在总统、总理、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或五分之一的议会议员的要求下才审议这些问题。

那些被公认侵犯了宪法所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或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法规,可由宪法委员会宣布无效,并不得实施。

宪法委员会由七位成员组成,任期一年。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各任命两名成员。共和国总统任命两名成员和宪法委员会主席。

法院和法官

27.哈萨克斯坦没有陪审团法院。法院由法官组成,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官的独立性。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院是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除最高法院成员外,所有法官均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机关。

法院无权实施侵犯宪法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的法律和可强制执行的法规。如果法院认为,一项适用的法律或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法规侵犯了宪法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它有义务终止这一法律或法规,并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并要求宣布这一法律或法规违反宪法。

最高法院院长、法官小组组长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由参议院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提名选举产生。

法院和最高法院委员会的地位、建立程序和工作安排是由1995年12月20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和法官地位的总统令规定的,该总统令具有宪法法律的效力。

28.检察官办公室为准确和统一实施法律、总统令和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法规进行全面监督,在法庭上代表国家的利益,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刑事起诉。

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统一集中的系统,较低级别的检察官服从较高级别的检察官和总统任命任期5年的检察长。检察官办公室只对总统负责。

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范围、组织和运作程序是由1995年12月21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的总统令规定的,该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当局

29.地方国家管理由地方代表和执行机关实施,这些机关负责各自管区的事务。

地方议会由居民在平等、直接的普选基础上选出,任期四年。

地方议会的职权包括:批准计划、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就与地方行政区域结构有关的问题做出决定,审议地方执行机关首脑关于地方议会职权范围内各项问题的报告;和行使确保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任何其他权力。

地方执行机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统一的执行机构的一部分,确保国家总的政策得到实施。

地方执行局的职权包括: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地方预算,管理公共市政财产,行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立法确定的其他权力。

地方执行机关由主席领导,主席由总统直接任命,或根据总统的决定任命或选举产生。

各州、重要城市和首都的首长,其权力随新当选总统的就任而终止。

警察. 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执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立法并确保其有效性,并特别重视预防暴力行为和起诉犯有暴力行为罪的人。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1999年2月19日在内务局系统建立了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分支机构,作为行政警察的一部分。

其活动的主要方针是保护妇女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以及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在防止和禁止暴力行为的问题方面向有关居民提供法律支助,分析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数据并进行归纳。

分析对妇女所犯带有暴力性质的罪行表明,1999年上半年,针对妇女的犯罪有8 475起,包括267起杀人,24起逼迫妇女自杀,153起蓄意严重伤害,2 923起蓄意中度及轻度伤害,1 020起殴打和虐待,98起威胁,913起强奸,45名妇女被绑架和诱骗,并受到性剥削或其他形式的剥削,1 582名妇女被盗窃,284名妇女遭到武装抢劫。

10名妇女是毒品和伤害风化罪的受害者,已将引诱妇女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7人和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妇女卖淫的3人绳之以法。

162人由于持续不向残疾的母亲支付法庭指令的赡养费,19人由于不向残疾的妻子支付抚养费而受到惩处。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如下:因酗酒和吸毒而杀人、强奸、蓄意殴打、虐待、逼迫同居、卖淫等等。

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最普遍形式是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妇女的身心、以及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伤害)以及以采取暴力行为相威胁。

仅仅1999年上半年,就发生了2 797起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占对妇女所犯罪行总数的33%以上。这些家庭暴力罪行中有81起杀人罪,占杀人罪总数的30%,67%逼人自杀罪,44%故意对妇女健康造成损害,29%故意对妇女健康造成中度和轻度伤害,60%殴打和虐待,21%威胁。

进一步研究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拟订建议修正并补充现行立法,改进对暴力受害者和犯罪者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才有可能实现已经制订的目标。

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的全国家庭和妇女委员会

31.按照1998年12月22日N.A.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令,设立了全国家庭和妇女委员会,以保护家庭的利益,并确保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必要的条件。该委员会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属下的一个咨询机构(下称委员会),由来自科学和文化界、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和机关职工的28位代表组成。委员会由政府成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一位部长A.B.Samakova领导。

在各州州长以及阿斯塔纳市市长和阿拉木图市市长属下设立了类似的委员会,由副州长和副市长领导。由于有了这个系统,积极在全国解决与家庭和妇女有关的问题成为可能。

委员会的主要目标如下:

— 制定优先事项,向根据“哈萨克斯坦——2030年”战略制订的国家计划提出有关家庭、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建议;

— 制订一套对家庭、妇女和儿童提供经济、社会、心理、法律支助的复合措施,并在实施这些措施时提供援助;

— 分析母婴福利、家庭经济、社会条件以及人民健康方面的情况;

— 建立关于妇女社会地位及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信息库;

— 扩大妇女在国家政府机关中的代表权;

— 同国际组织合作,参加国际上举行的与家庭、妇女和儿童状况问题有关的大会、会议和研讨会。

委员会被授予巨大权力,它有权召集会议听取直接从属于国家元首并向国家元首负责的国家机构首长以及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首长的关于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权利问题的报告。

委员会在建立以来的短时期内,为了改善家庭和妇女的状况,已完成下列工作:

— 制订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改善妇女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在得到政府批准后作为一项正式文件提交联合国;

— 为批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和《成立欧亚国家妇女合作组织议定书》准备材料;

— 与促进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促进民主人权办)、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在阿拉木图举办了一次研讨会,其目的是培养妇女参加议会选举。在全国各州举行了类似的讨论会;

— 委员会领导人同各政党和政治运动领导人举行了一次会议,就支持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提升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并鼓励她们参加选举进行合作达成协议;

— 目前正在制订关于平等权利和机会以及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

— 将出版一份妇女画报《妇女:东西方》;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的命令成立一个工作组,由委员会主席领导,编写了本报告。

委员会定期向国家元首汇报其工作成果。

附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的人权委员会

3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4年2月12日颁布一项命令设立了人权委员会,作为总统办公厅属下的一个咨询机构。该委员会目前有17名成员,代表社会和经济各阶层以及我们社会的各民族、政治和专业部门。

目前哈萨克斯坦正处于新的民主改革的进程中。《国家主权宣言》在1990年10月宣布建立人道和民主国家的原则,需要改组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和精神生活,并奠定充分的法律基础。

人权领域的活动之一是通过可实施的法规,旨在法律体制中引入遵守人权的国际标准和原则。

已经通过的法律包括关于宗教和宗教自由的法律(1993年)、关于为政治镇压的受害者恢复名誉的法律、关于精神病照料和保障受到此种照料的公民权利的法律(1992年)、关于移民的法律(1997年),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纳入国际人权标准,而且标志着在建立一种国家制度以捍卫人权方面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

然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有关人权和自由的部分还没有完全生效和付诸实施。需要采取严厉和有效的措施使国家立法符合国际公约以及哈萨克斯坦通过的其他法律。

由于经济改革遇到困难,居民的生活水平实际上没有提高,因此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实际水平也没有提高。

哈萨克斯坦独立几年来取得的社会和政治稳定,为在社会中全面确立人权和自由并使其得到遵守和实施创造了条件。

经济

国内总产值

33.1990 — 1999年国内总产值:

1990年 — 4 787 050万卢布;

1991年 — 8 586 310万卢布;

1992年 — 121 768 920万卢布;

1993年 — 2 942 310万卢布;

1994年 — 42 346 880万坚戈;

1995年 — 101 419 000万坚戈;

1996年 — 141 574 970万坚戈;

1997年 — 167 214 250万坚戈;

1998年 — 17 477亿坚戈;

1999年(估计) — 18 241亿坚戈。

表16

人均国内总产值(坚戈),按不变价格计算

(1993=100%)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 789.7

1 592.3

1 477.3

1 495.9

1 542.7

通货膨胀

34.过去5年的通货膨胀(与上一年12月相比的%)为:1994年——1 258.3%;1995年——160.3%;1996年——128.7%;1997年——111.2%;1998年——101.9%。

外债

35.截至1999年1月1日,共和国的外债总额为754 290万美元,其中直接国债为396 060万美元,未得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担保的外债为230 890万美元,直接合同下的债务为127,340万美元。

劳力资源

36.哈萨克斯坦独立之前,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妇女多于男子。根据国家统计局,1991年的就业率(从事有

报酬工作的总人数在劳动适龄人口中占的百分比)男子为84.4%,妇女为85.8%。1991年后,妇女就业的人数开始减少,差距不断扩大。1993年:男子为78.4%,妇女为74.3%。1995年:男子为84.2%,妇女为80.5%。1997年:男子为87.3%,妇女为78.2%。

应该指出,官方数据并没有反映出真实的就业情况。参与非正式部门活动(例如街头贩卖、短途贩运、餐饮等等)的妇女人数大大多于男子。

表17

劳力资源(年平均数)

千人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劳力资源

9 240.5

9 153

9 140.1

8 813.6

占人口的百分比

56.7

57

57.4

56

就业人数

6 581.8

6 551.5

6 518.9

6 472.3

占劳力资源的百分比

71.2

71.6

71.3

73.4

妇女人数

3 139.5

3053

3 024.8

2 951.4

百分比

47.7

46.6

46.4

45.6

总失业人数

536.4

808.3

970.6

967.8

总失业(实际失业)率,即占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百分比

7.5

11

13

13

在就业机构登记的失业人数

70.1

139.6

282.4

257.5

妇女人数

45.4

83.9

178.4

171.5

百分比

64.8

60.1

63.2

66.6

官方统计的失业水平(占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 % )

1.1

2.1

4.2

3.8

表18

在各经济部门工作的男女人数

千人

1994 年

1995 年

共计

包括

共计

包括

%

%

所有经济部门中的总人数

5 187.8

2 713.9

2 473.9

47.7

4 847.6

2 587.2

2 260.4

46.6

包括:工业

1 133.5

639.6

493.9

43.6

1 019.2

589.0

430.2

42.2

农业

1 152.8

789.8

363.0

31.5

1 166.0

821.7

344.3

29.5

林业

10.7

8.7

2.0

18.7

9.7

7.9

1.8

18.6

渔业

2.3

0.8

1.5

65.2

2.5

1.1

1.4

56.0

交通运输

428.8

328.2

100.6

23.5

390.5

284.8

105.7

27.1

通讯

81.4

26.7

54.7

67.2

80.9

28.9

52.0

64.3

建筑

353.5

266.2

87.3

24.7

313.0

233.0

80.0

25.6

贸易

186.5

45.2

141.3

75.8

179.4

54.5

124.9

69.6

餐饮业

48.9

5.7

43.2

88.3

19.3

3.3

16.0

82.9

物资和机械供应和销售

48.1

28.1

20.0

41.6

40.1

24.0

16.1

40.1

采购

31.8

18.6

13.2

41.5

25.2

15.5

10.0

39.2

信息和计算机技术

7.8

1.6

6.2

79.5

5.5

1.2

4.3

78.2

房地产经营

0.2

0.1

0.1

50.0

0.6

0.2

0.4

66.7

一般商业活动——市场服务和经营

0.5

0.2

0.3

60.0

3.0

1.6

1.4

46.7

地质、测勘、大地测量和水文气象

24.5

14.5

10.0

40.8

23.0

14.1

8.9

38.7

物资生产领域的其他活动

69.1

46.9

22.2

32.1

55.5

37.8

17.7

31.9

物业和公用设施

191.9

118.2

73.7

38.4

172.8

107.2

65.6

38.0

个人消费品服务

30.5

11.2

19.3

63.3

35.0

14.7

20.3

58.0

保健、体育、社会保障

418.8

78.3

340.5

81.3

380.4

62.5

317.9

83.6

教育

657.9

159.0

498.9

75.8

640.3

162.3

478.0

74.7

文化

66.8

19.5

47.3

70.8

55.7

16.5

39.2

70.4

艺术

12.4

5.8

6.6

53.2

7.5

3.6

3.9

52.0

科学、研究和推广服务

37.4

17.3

20.1

53.7

34.1

15.1

19.0

55.7

金融、信贷、保险

47.4

10.8

36.6

77.2

45

12.0

33.0

73.3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144.3

72.9

71.4

49.5

143.1

74.7

68.4

47.8

1996 年

1997 年

共计

包括

共计

包括

%

%

所有经济部门中的总人数

4 112.2

2 203.4

1 908.8

46.4

3 395

1 847.4

1 547.6

45.6

包括 :工业

864.3

518.7

345.6

40.0

762.7

478.9

283.8

37.2

农业

932.8

661.6

271.2

29.1

659.4

492.7

166.7

25.3

林业

8.6

7

1.6

18.6

9.7

7.9

1.8

18.6

渔业

3.9

2.7

1.2

30.8

4.2

3.0

1.2

28.6

交通运输

341.4

251.9

89.5

26.2

303.0

223.3

79.7

26.3

通讯

74.4

28.4

46.0

61.8

63.4

24.9

38.5

60.7

建筑

230.1

172.5

57.6

25.0

168.4

128.3

40.1

23.8

贸易

115

37.1

77.9

67.7

84.4

31.4

53.0

62.8

餐饮业

20.9

6.4

14.5

69.4

8.9

2.1

6.8

76.4

物资和机械供应和销售

33.2

20.9

12.3

37.0

24.4

16.1

8.3

34.0

采购

24.2

14.8

9.4

38.8

22.9

14.4

8.5

37.1

信息和计算机技术

4.4

1.0

3.4

77.3

3.7

0.9

2.8

75.7

房地产经营

0.9

0.3

0.6

66.7

1.1

0.3

0.8

72.7

一般商业活动——市场服务和经营

2.8

1.6

1.2

42.9

4.2

2.0

2.2

52.4

地质、测勘、大地测量和水文气象

20.5

12.9

7.6

37.1

16.4

9.9

6.5

39.6

物资生产领域的其他活动

45

31.2

13.8

30.7

34.9

24.5

10.4

29.8

物业和公用设施

146.3

100.5

45.8

31.3

135.2

91.0

44.2

32.7

个人消费品服务

26.5

10.6

15.9

60.0

20.6

9.0

11.6

56.3

保健、体育、社会保障

354.5

59.7

249.8

83.2

295.0

52.4

242.6

82.2

教育

595.4

143.7

451.7

75.9

514.7

120.4

394.3

76.6

文化

43.7

13.1

30.6

70.0

32.2

9.8

22.4

69.6

艺术

7.3

3.6

3.7

50.7

6.2

3.2

3.0

48.4

科学、研究和推广服务

29

13.1

15.9

54.8

25.5

11.7

13.8

54.1

金融、信贷、保险

39.6

11.2

28.4

71.7

33.5

11.3

22.2

66.3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147.5

78.9

68.6

46.5

160.4

78.0

82.4

51.4

1998年各经济部门雇用的男女人数

(年平均数)

职工总数(千人 )

包括

%

参加各种活动的总人数

3 070.6

1 665.2

1 405.0

45.8

包括:

农业、狩猎和林业

494.4

371.6

122.8

24.8

捕鱼和养鱼业

5.2

3.8

1.4

26.9

工业

756.3

501.3

255.0

33.7

包括:

采矿业

120

90.0

30.0

25.0

制造业

491.8

309.1

182.7

37.1

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

144.5

102.2

42.3

29.3

建筑业

133.2

106.3

26.9

20.2

商业:汽车和家用设备维修

79.0

38.8

40.2

50.9

旅馆和餐馆

24.1

5.6

18.5

76.8

运输和通讯

332.5

228.9

103.6

31.2

金融活动

35.6

12.0

23.6

66.3

房地产、租赁和企业活动

134.8

73.0

62.8

46.2

公共行政

177.2

106.2

71.0

40.1

教育

510.4

127.2

383.2

75.1

保健和社会工作

312.6

56.2

256.4

82.0

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

74.2

34.8

39.4

53.1

37.1997年通过了共和国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新预算分类。表19所示为根据这一分类统计的国家预算支出。

表19

国家预算中的教育、保健和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9 月 1 日

总支出

100

100

100

教育

23

19.7

19.9

保健

13.1

10.6

9.7

社会保险和保障

8.3

15.2

37.7

《公约》条款执行情况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38.实际上“对妇女的歧视”一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得到定义。然而,这个词在司法惯例中广泛使用,在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令中也可找到。

1995年8月30日的宪法第14条规定:

1.法律面前和法庭上人人平等。

2.任何人不得因出身、社会、职位和财产地位、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态度、信仰、居住地点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实行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39.如对第一条的说明中已指出的,1995年8月30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列入了平等权利的原则。

1998年1月1日前执行的《刑法》,第120条规定,对阻挠妇女参加国家、公共和文化活动,或以武力、威胁、经济或其他依赖关系等手段侵犯妇女平等权利的其他行为,判处3年以下监禁。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对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问题没有给予单独的考虑,然而,有关类似罪行的条款——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第141条)——考虑了对人权和自由的直接和间接限制,其中包括基于性别原因进行的限制,规定对此判处3个月以下拘留,或一年监禁,或判处高于平均月指数1 000倍的罚金。利用官方身份者犯同样罪行判处6个月以下拘留,或两年以下监禁,或高于平均月指数2 000倍的罚金。

40.哈萨克斯坦的立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男女权利平等的法律。

政府1999年7月19日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改善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设想将于2000年制订一项关于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律草案。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实行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41.基于性别的立法歧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相违背,因此含有歧视性条款的规范性法令补充认为是非法的,检察官办公室应向发布这些规范性法令的国家机关或官员转达控告。

例如,在1996年9月,检察长办公室向议会转交了一份控告,目的是废止劳动保护法第17条第4款,因为它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相违背。这一条规定,凡45岁以下参加工作的妇女必须一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42.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立法,不分性别在平等的基础上向所有人提供司法保护。

1995年8月30日宪法第13条承认人人有权具有法律人格,有权为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司法辩护,有权获得合格的法律支助。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免费提供律师服务援助。

宪法第14条规定:

“法律面前和法庭上人人平等。”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43.哈萨克斯坦于1998年6月29日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承担遵守该公约准则的义务,确认遵守保护人权。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44.1999年4月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特别社会保险法废除了对工资征收的1.5%社会保障税,以前工资由共和国预算中支付。目前这1.5%由纳税人保留,纳入应征税收入,如果支付了社会保险津贴,则将支付额从应征税收入中扣除,额度不超过工资的1.5%。

非政府组织“妇女联盟”进行的研究表明,在这条新法律通过后,相当多企业发现雇用育龄妇女无利可图。

这些企业包括下列类型:

职工人数少的企业,无力支付产假补助金和子女补助金(见对第11条(e)的评论),尤其是如果企业不得不从这笔额中大量赋税。

女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

女职工所占比例较高的企业是在保健、体育和社会保障领域,占职工总数的82.2%。而在这些经济部门,工资水平是最低的。月平均工资为5 824坚戈(此处和下文中使用的均为1997年数据)。

另外还有下列部门:教育——76.6%(6 320坚戈),餐饮——76.4%(6 237坚戈),信息和计算机技术——75.7%(11 237坚戈),金融、信贷、保险——66.1%(17 004坚戈),文化——69.6%(5 571坚戈),通信——60.7%(10 209坚戈),贸易——62.8%(6 223坚戈),个人消费服务——占56.5%(4 711坚戈)。

在女职工占绝对多数的一些行业,工资甚至更低(1997年数据):轻工业——5 405坚戈,服装业——4 232坚戈,制革、毛皮和鞋类业——1 671坚戈,医疗业—2 867坚戈。

在这些经济部门中,休产假和育儿假的妇女人数(占职工总数)大大高于平均数(4%)。保健部门占8.4%,教育部门占5.9%,餐饮部门占5.9%,信息和计算机技术部门占8.4%,金融、信贷和保险部门占5.2%,贸易部门占7.1%等等。

上述数字表明,在这些部门,支付补助金的数额大大超过不征税年社会保障基金。

女职工比例较低的企业较为有利。这些企业包括:工业——37.2%(平均月工资为12 135坚戈),运输——26.3%(10 974坚戈),建筑——23.8%(11 319坚戈),物业和公用设施——38%(8 184坚戈),地质、大地测量和水文气象——38.7% (14 269坚戈),其他种类的物质生产——29.8%(7 731坚戈)。

在这些企业,支付强制性社会福利的数额低于1999年4月5日前为此目的向预算交纳款额,因此雇用妇女较少的企业利润日益增加。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45.许多这类措施将在谈到《公约》其他条款时加以说明。下面列出哈萨克斯坦1991年独立后采取的有利于妇女的基本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法令:

1992年6月30日关于向咸海生态灾害区受害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

见对《公约》第4.2条的评论。

1992年12月18日关于向塞米巴拉金斯克试验场核试验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

1993年1月22日劳动保护。

1992年12月4日关于对大家庭提供社会援助措施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见对《公约》第4.2条的评论。

1994年1月20日关于允许妇女抬举和手工搬运重荷最大重量新标准的政府命令。

1995年12月12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奖”的总统令。

1997年1月21日关于1997-200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部门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准则的政府令。

1997年3月5日关于改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地位国家政策概念的总统令。

由1997年月3月2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批准的关于向家庭和儿童提供援助的条例”。根据这项条例,向有子女家庭支付下列补助金:

有子女家庭的统一津贴;

有4个和4个以上7岁以下子女的失业母亲津贴;

有固定服役期的军人子女津贴;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的儿童津贴。

自幼残疾的儿童津贴。

见对《公约》第4.2条的评论。

1997年5月1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保健法。

根据这条法律,通过一个广泛的专门医疗组织网提供产妇保护,妇女分娩享有津贴,孕妇的工作要合理安排,使其能够遵循医嘱,工作的妇女享有产假以及育儿津贴。

1998年11月16日关于人民健康国家计划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1998年12月17日生效的婚姻和家庭法,代替1969年的前“关于婚姻和家庭法。

该法第2条规定了男女缔结婚姻的自愿性质、夫妻在家庭中平等、以及相互协议解决家庭问题的原则,禁止在结婚时和在家庭关系中由于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原因而对公民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该法律还有一项进行婚前体格上遗传检查的条款。婚前检查旨在了解双方在遗传方面是否相容及其健康状况,以避免将来造成不希望产生的社会和法律后果,特别是避免家庭破裂或生下有缺陷的子女。体格检查只有双方同意才可进行。

婚姻和家庭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义务彼此提供经济支助。该法还规定妻子有权在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后3年内向丈夫索取赡养费,不仅在婚姻持续期间,而且在婚姻解除之后,都享有上述权利。

详情见对《公约》第16条的评论。

1998年12月30日的就业法。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4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对服刑妇女有一项积极的区别对待。根据新《刑法》(第72条),孕妇和子女不满18岁的妇女可推迟服刑,在作出裁定时以及服刑期间犯严重侵犯人身罪者除外。在以前的法律中,一项类似的条款只针对被判监禁的妇女,新法律使这一条款适用于被判处任何形式处罚的妇女。

根据新《刑法》,妇女不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47.新《刑法》废除了以前《刑法》中专门保护妇女权利的若干条款(见对第2条(a)、第16条(a)、(b)和(e)的评论)。

同时,针对与对妇女性剥削有关的罪行,规定了新的条款(见对《公约》第6条的评论)。

48.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和第45条规定多数强奸、强迫性行为、强迫性交、鸡奸和女同性恋案(后来的第120条第1款、第121条第1款、第123条)为自诉案,即由受害人提出和终止的诉讼。

因此废除了以前的安排,即内务机构有义务接受并审议所有关于性犯罪的申诉。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后,使受害人有更多的权利和机会独立收集证据、使罪犯受到审判和与罪犯进行庭外调解。

政府于1999年7月19日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设想于2000年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便使对妇女犯罪而应受惩处的人负有更多的责任。

该计划定于在2001年制订一项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案。

表20

犯罪率(每万居民案件数)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谋杀和谋杀未遂

1.04

1.05

1.25

1.6

1.6

1.5

1.6

1.6

抢劫

0.8

0.9

1.4

1.4

1.3

1.3

1.6

1.8

强奸和强奸未遂

1.1

1.0

1.0

1.4

1.1

1.1

1.3

1.1

盗劫

5.1

6.0

8.0

8.4

7.3

5.9

5.6

5.7

偷窃

41.4

53.4

66.9

62.6

61.5

51.0

44.4

36.2

诈骗

0.8

1.0

1.4

1.8

1.7

1.6

1.5

1.3

与毒品有关的犯罪

2.3

2.8

3.2

4.6

5.9

8.2

10.6

9.5

贿赂

0.1

0.1

0.2

0.2

0.3

0.3

0.4

0.3

共计

90.2

105.2

121.1

124.5

123.3

114.0

114.6

103.7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49.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保障法律面前平等,禁止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

宪法第1条宣布国家的最高价值观:个人、个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宪法第12条保障享有人权和自由,条件是其行使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和不侵害宪制和公共道德。

有关部门目前正在考虑哈萨克斯坦是否加入197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197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等规定在特定领域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条约。

人权领域的信息和教育计划

50.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学校和高等学府中,国家教育标准规定法律基础知识”为必修课,该课程介绍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保护妇女权利的情况。

一些国家机构有关于人权的特别计划,特别是移民和人口统计局制订了与遵守人权有关的教育计划和培训措施,并考虑到与移民和难民问题打交道的雇员的性别问题,并连续举办研讨会。

其他大多数国家机构尚未考虑有必要开展考虑到性别因素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残疾妇女

51.1991年6月2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护法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该法律保证创造社会、经济、法律和组织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该立法还规定了具体准则,列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和阿富汗战争伤残士兵,因参加清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及威海和塞米巴拉金斯克生态危机而伤残的人员和生来残废的人的权利和补助。

包括残疾母亲非政府组织“Bibi-Ana”在内的一些残疾人组织享受免税待遇。

在其他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正在普遍考虑包括妇女在内的残疾人问题。但在建筑、保健、教育、信息等领域没有针对残疾人的强制性标准。

然而,包括妇女在内的残疾人非政府组织非常活跃。

女同性恋

52.1998年1月1日以前,哈萨克斯坦立法中没有“女同性恋”这一概念。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废除了对鸡奸的处罚(三年监禁),同时列入新的关于强迫性行为的第121条,规定对鸡奸、女同性恋或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的其他性行为判处三至六年监禁。

同时,加入两条新的条款,有关与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性交和其他性行为(第122条)和强迫性交、鸡奸、女同性恋或其他性行为(第123条),还在平等基础上规定了对强迫鸡奸和女同性恋行为的处罚。

在科学和文化领域的权利平等

1995年8月30日的宪法第20条保障言论和自由和创作自由。

考虑到在哈萨克斯坦妇女受教育水平高于男子,因此可以有把握地说,妇女得到全面文化发展的机会大于男子。这反映在那些妇女占绝大多数、与文化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就业领域。

妇女在职工中所占比率

活动领域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教育

70.5

75.8

74.7

75.9

76.6

文化和艺术

63.1

68.1

68.2

67.5

66.3

科学和研究

44.6

53.8

55.5

54.7

54.2

然而,妇女行使其与文化有关的权利的机会却不断减少,原因有二。

第一个原因是经济普遍衰退,这也影响到文化领域。

因此,电影院从1991年的8313家减少到1997年的1129家,公共图书馆从1991年的9541个减少到1997年的3260个,上影剧院的人数从1991年的400万人减少到1997年140万人,参观博物馆的人数从1991年的370万人减少到1997年的170万人,儿童读物从1991年的112种减少到1997年的16种。

第二个原因是不断将妇女排除在科学和农业领域之外,特别是名望最大的级别之外。

在文化领域,也象在其他就业领域一样,一般说来,妇女在达到某一级后便不再得到提升。

所有的创作艺术家联盟的主席均为男子。

国家奖主要颂发给男子。

因此,1996年只有一名妇女获得文化领域的国家奖(总共有12人获奖),1998年也只有一名妇女获奖(共有5人获奖)。

1996年只有两名妇女获“Dargn”国家青年奖(共有8人获奖),1998年,有两名妇女获奖(共有15人获奖)。

第4条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53.在哈萨克斯坦没有旨在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的特别措施。据认为确保权利平等的宪法保障已足够了。详情见对《公约》第7条的评论。

然而,妇女在各级权力机构中的任职比例极低。

鉴于受过高等和中等教育的女专家很多,因此可以说其担任各机构经理人员的比例极低,仅有约7%。

54.由于在任命职位和选举职位方面没有实现男女任职均等的统一国家政策,目前由各国家机构自己处理这一问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根据宪法提名第一届议会(1995-1999年)7名参议院议员中任命了4名妇女。另有4名妇女被选入参议院,9名妇女被选入众议院(下院),比例为14.9%,因此,参议院中妇女为8人(占18.18%),在众议院中为9人(占13.43%)。

国家服务局对竞争性考试以填补国家职位空缺而发布的通告没有性别方面的限制。

1999年5月和6月,该局为取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任职资格进行了头四次考试。在通过考试获得资格的人中,妇女占56%。52名候选人列入中央执行机构国家雇员后备人员名单,其中有35名妇女,占67.3%。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情况正好相反。尤其是在私营公司发布的招聘通告中,对所需职员往往提到性别要求(通常指定为男性)。

55.根据1972年7月21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工法》,政府须(第48条)按照孕妇、子女不满14岁的妇女或照料有病家庭成员的妇女的要求,为其安排每日或每周非全日性工作。

第53条对加班规定了限制。孕妇和子女不满两岁的妇女不加班。子女为3至14岁的妇女和有不满16岁残疾子女的妇女(第157条)加班和出差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连续工龄不及11个月的妇女如提出要求(第69条),允许其在怀孕期间和产前产后请假。

哈萨克斯坦的立法规定有子女的家庭享有各种津贴。

生育津贴

56.1990年11月29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关于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向低收入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决议规定妇女生育享有一次性津贴,取代以前根据胎次有所不同的一次性津贴,自1990年12月1日起,补助金额为最低工资的三倍。

1996年12月31日的1997年共和国预算法大大减少了一次性生育津贴的金额,从最低工资的四倍改为四个月核算指数。

从1999年1月1日至4月17日,一次性生育津贴从共和国预算中付给从业妇女。

国家机构从工资基金的储蓄中支付补助,其他业主从自己的资源中支付补助。

1999年5月2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第242号文件批准了业主向从业公民支付强制性社会保险津贴的报销规则。在国家预算开支中专门拨出基金用于支付上述款项。

自1999年4月18日以后,按地方执行机构规定的方式从地方预算资金中向生育妇女提供社会援助。

有未成年子女的低收入家庭补助

5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3年国家预算法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从共和国预算中向有子女的家庭每月支付津贴:子女不满3岁的家庭,津贴为1 790卢布,子女3至18岁的家庭,津贴为1 330卢布。

1993年第一季度,按1992年11月16日部长内阁决议规定的程序支付津贴。条件是前一季度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均月收入总额不超过最低工资的四倍。

1993年2月5日部长内阁决议规定,支付补助金的条件是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总额不超过最低工资的四倍。

1994年6月14日的1994年详尽国家预算法规定了对子女不满6岁家庭支付的月津贴为最低工资的75%,子女6岁至18岁家庭支付的月津贴为最低工资的80%。

此外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状况,为儿童提供津贴来部分补偿物价的上涨:不满6岁的儿童——从1994年7月1日起,津贴为最低工资的100%,从1994年10月1日起,为最低工资的130%,6岁至18岁的儿童——从1994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105%,从1994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135%。

1996年12月31日的1997年国家预算法根据现行立法为养恤金,补助金和其他社会付款的核算数额以及罚款、税款和其他付款制订了一个指数。1996年,向不满3岁的儿童发放的统一补助金额为月核算指数的125%,3至18岁的儿童为月核算指数的130%。

根据1997年3月21日政府“关于重申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社会支助规定的决定,人均月收入等于或低于养恤金、补助金和其他社会支付款项的核算指数两倍的家庭有权享有统一补助。

根据1998年12月16日的1999年国家预算法,按照立法规定的方式和数额从地方预算的资金中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社会援助。在1999年7月22日关于制订临时条例以提供直接社会援助的政府命令中,授予各州州长以及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市长确定社会援助数额的权利。

对大家庭的补助

1990年11月29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关于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回低收入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决定加上以前向有四个和四个以上不满5岁子女的大家庭提供月补助的做法,规定了向1.5岁至6岁的子女提供月津贴,金额为由家庭扶养的每个孩子50%的最低工资,但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总额自1990年12月1日后不超过最低工资的两倍。

1992年12月4日关于向大家庭提供社会支助措施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有四个和四个以上不满18岁子女的家庭给予特权和福利:

表21

按母亲年龄和胎次分列的活产

母亲年龄

15-19 岁

20-24 岁

25-29 岁

30-34 岁

35-39 岁

40-44 岁

45-49 岁

50-54 岁

55 岁和 55 岁以上

没有指明 年龄

1996

活产总数

31 972

97 997

64 704

37 887

16 834

3 046

230

20

13

430

第一胎

29 281

55 946

16 395

5 572

2 117

336

14

0

0

262

第二胎

2 668

34 242

25 549

9 553

2 688

348

23

4

1

33

第三胎

19

6 843

15 267

10 717

3 785

449

26

1

2

28

第四胎

1

808

5 735

6 939

3 308

481

33

2

3

4

第五胎

0

89

1 339

3 329

2 331

455

26

4

2

5

第六胎

0

10

272

1 190

1 357

344

30

1

1

2

第七胎

0

0

49

389

713

253

29

2

0

1

第八胎

0

1

11

112

33

147

15

3

1

1

第九胎

0

0

3

22

102

111

12

1

2

3

第十胎和十胎以上

0

11

9

14

67

108

22

2

1

2

不明

3

47

75

50

33

14

0

0

0

89

1997 年

活产总数

27 791

89 219

61 494

34 093

15 956

3 070

215

20

8

490

第一胎

25 162

51 778

16 871

5 205

2 103

373

18

0

1

279

第二胎

2 595

30 308

24 139

8 861

2 753

361

15

2

0

50

第三胎

34

6 254

14 004

9 664

3 695

490

30

0

0

26

第四胎

0

717

5 005

6 138

3 137

520

29

2

2

7

第五胎

0

86

1 145

2 746

2 089

439

33

2

1

4

第六胎

0

6

184

971

1 167

356

22

5

1

2

第七胎

0

1

35

310

579

221

21

3

2

0

第八胎

0

1

4

84

244

168

19

1

0

0

第九胎

0

0

3

19

87

74

11

1

0

3

第十胎和十胎以上

0

11

13

14

62

58

9

2

0

2

不明

0

57

91

81

40

10

8

2

1

117

为大家庭的母亲免费镶补假牙(贵金属制造的假牙除外);

14岁以下子女凭医生处方购买的药品免费

母亲和学童免费乘坐城市交通车辆(出租车除外)和市郊及地区间的公共汽车;

优先为学前儿童安排医疗机构、疗养院以及其他保健机构,不论这些机构属于哪一行政部门。

同一总统令还规定对不工作而有四个或四个以上不满7岁子女的妇女提供相当于最低工资的月救济金,不管其家庭收入多少。

1994年7月14日的1994年详细国家预算法规定把上述补助改为每月向大家庭的母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从最低工资的1.3倍到2.0倍,视子女人数而定。

1995年3月15日关于1995年国家预算的总统令恢复向不工作而有四个或四个以上不满7岁子女的母亲提供相当于最低工资的月补助,不论其家庭收入多少,还恢复了1994年废除的实物特权(免费镶补假牙,14岁以下子女凭医生处方免费买药和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1996年12月31日的1997年国家预算法律,对不工作的有四个或四个以上不满7岁子女的大家庭母亲提供补助,数额为一个月核算指数。

1996年1月23日关于社会国家保障规范化措施的总统令规定,对有四个和四个以上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的大家庭提供住房开支和社区服务方面的特殊国家补助。

1998年12月16日的1999年国家预算法,对有子女家庭发放社会援助形式的补助。根据1999年7月22日的政府决定,各州州长、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市长有权确定社会援助数额的权利。

对有四个和四个以上子女的母亲的额外补助

1999年4月7日关于修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向专门类别公民提供福利的有关法令”的法律规定,以相当于月核算指数1.9倍的国家特别补助代替救济金。

1995年12月12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奖的总统令规定对大家庭的母亲授予以下国家奖励:

金项链奖,奖给生育并教育10个和10以上子女的妇女。

银项链奖,奖给生育并教育8至9个子女的母亲。

荣获金项链奖的妇女享受住房优先权,对住房和社区服务费支付50%,她们和她们的家庭成员考虑居住面积问题,免费乘坐城市和市郊交通车(不包括出租车) 和其他补助。对以前在苏维埃制度下被授予“英雄母亲”称号的妇女给予同样的福利。

特殊人口类别

58.根据1992年6月30日关于向咸海生态灾害区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居住在这个生态灾害区的妇女(第14条)享有如下权利:

到生态灾害区外的专门机构度产前假;

领取一次付清的生育补助(相当于最低工资的四倍);

子女住院可获得50%饭费补助;

子女每年可在专门儿童机构中获免费治疗;

可免费旅行陪同生病子女到治疗地(如果母亲不能陪同,同样适用于其他护送人)。

1999年4月7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废除了上述福利。

59.生态灾害的受害者可享受下列权利:

以30%的折扣购买药品,镶补假牙(贵金属制造的假牙除外);

以50%的折扣支付住房和公用设施费;

建造住房可获得无息贷款,只须偿还50%;

额外享受12个日历日带薪年假;

可享受相当于月保险费的年医疗补助金,或高于规定数额的医疗费。

上述规定于2000年1月1日中止实施。

辐射和生态影响的受害者

60.1992年12月18日关于对塞米巴拉金斯克试验场核试验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向居住在某些有辐射危险地区的人提供现金补偿、额外津帖和带薪休假。

居住在遭受核试验影响区域的妇女根据嫠,有权在正常分娩的情况下休产假170个日历日,在难产或分娩不只一胞胎情况下休产假184个日历日。

居住在遭受核试验影响区域的儿童和不满18岁的青少年有权在保健机构免费治疗(根据医疗证明)。对父母之一和代替人因照料病孩而请假,病期中付给100%工资,不管请假时间长短。

根据1999年4月7日关于修正和补充向某些类别公民提供福利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的的法律规定,对领取养恤金者给予领取一次付清现金补偿的优先权,废除了对残疾人的医疗现金补助。付给与照料病孩有关的病假的补助不得超过月核算指数的10倍。

领取养恤金者和残疾人

6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向咸海地区生态灾害受害者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向领取养恤金者和残疾人提供下列补助:

在其居住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免费乘坐各种城市客运车辆(出租车除外)和农村地区公用机动运输工具;

免费提供药品(根据医生的处方)和免费镶补假牙;

每年优先享受免费疗养;

可优先入住老人院残疾人院;

向残疾人和失去供养者的家庭支付一次付清的补偿金;

年度医疗补助。

1999年4月7日的法令规定的权利到2000年1月1日中止实施。

62.他们还在与生态危机地区其他15岁以上居民一样,享受下列福利:以20%的折扣购买药品和镶假牙;

公用设施费打25%的折扣;

每年增加9个日历日的带薪休假;

建造住房可获无息贷款,只须偿还该笔贷款的50%;

根据1999年4月7日哈萨克斯共和国法律,上述福利到2000年12月1日中止实施。

有权领取以1.3的系数核算的养恤金。

63.他们也像发生危机前该地区其他18岁以上居民一样享有:

每年另外7个日历日的带薪假。

根据1999年4月7日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这项权利已中止实施。

64.根据1997年6月20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领取养恤金问题的法律,自1998年1月1日起,残疾人养恤金以政府残疾补助的形式从国家预算中支付。

1999年4月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补充向某些类别公民提供福利的法令的法律规定,以提供补贴、修复和矩形装置及鞋类、盲文期刊、补偿性技术设备的形式向残疾人提供社会援助。一等和二等残疾人领取国家特殊补助,包括住房费、社区服务费、燃料费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4月5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特殊补助的法律规定了国家补助的数额:

一等和二等残疾人——月核算指数的1.4倍,

三类残疾人——月核算指数乘以0.6。

对单身母亲的补助

65.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0年11月29日关于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向低收入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决定规定,在离婚男子和妇女未领取儿童抚养费或领取的抚养费每月低于20卢布的情况下,给单亲家庭每个16岁以下子女的国家月补助将增加到最低工资的50%。

1994年7月14日关于修正1994年共和国预算的法律规定,对单身母亲的月国家补助:子女不满6岁——50%的最低工资,子女6至18岁——60%的最低工资。

除此之外,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国家向单身母亲提供子女临时补助,以部分补偿物价的上涨:不满6岁的子女,从1994年7月1日起补助达到最低工资的75%,从1994年10月1日起达到最低工资的105%,6至18岁的子女,从1994年7月1日起为最低工资的85%,从1994年10月1日起达到最低工资的115%。

对单身母亲(父亲)的补助从1997年1月1日起废除。单身母亲与有子女家庭获得同样的补助。

1997年,非婚生子女的人数剧增:

表22

非婚生子女所占百分比

1980 年

10.3

1985 年

10.1

1990 年

13.2

1991 年

13.4

1992 年

13.4

1993 年

13.4

1994 年

14.5

1995 年

1 5.7

1996 年

17.6

1997 年

21

1998 年

22

自1999年1月1日起,预算立法规定根据家庭收入向有子女家庭提供为社会援助形式的补助。

胞胎家庭

66.根据1996年7月23日关于国家社会保障规范化措施的总统令,自1996年1月1日起,双胞胎或多胞胎家庭如果收入低于官方规定维持生活的工资标准,可以50%的折扣支付住房和社区服务费。

从1999年1月1日起,预算立法废除了上述福利。

残疾儿童补助

67.1996年12月31日关于1997年共和国预算的法律规定,为1997年在家里接受抚养和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补助,补助金额如下:第一季度3 875坚戈,第二季度4 070坚戈,第三季度4 230坚戈,第四季度4 445坚戈。

1998年对在家里接受抚养和教育的残疾儿童的补助数额规定如下:第一季度4 520坚戈,第二季度4 590坚戈,第三季度4 660坚戈,第四季度4 730坚戈。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残疾儿童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自1999年1月1日起,为在家里接受抚养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经济支助,其数额相当于在残疾儿童寄宿学校的费用。

68.根据1996年1月23日关于国家社会保障规范化措施的总统令,自1996年1月1日起,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如果收入低于官方规定的维持生活的工资标准,只需支付50%的住房和公用设施费。

从1999年4月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向16岁以下残疾儿童提供国家特殊补助的法律而提供的补助改为支付相当于月核算指数0.9的国家特殊补助。

对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儿童提供的月补助

69.1994年7月14日关于修正1994年共和国预算的法律规定,对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儿童支付的月补助为最低工资的80%。

除此之外,考虑到目前的经济状况,预算立法规定了下列补助以部分补偿面包和面粉价格的上涨:从1994年7月1日起补助额为最低工资的105%,从1994年10月1日起为最低工资的135%。

1996年12月31日关于1997年共和国预算的法律规定,对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儿童的补助数额为月核算指数的130%。

自1999年1月1日起,上述补助的支付数额为月核算指数的80%(关于预防艾滋病的法律)。

从地方预算中向父母下落不明未支付抚养的幼儿提供补助。按照国家对单身母亲的子女提供补助的相同条件和数额支付

70.1995年7月20日的总统令规定了上述补助的数额:6岁以下——最低工资的105%,6至18岁——最低工资的115%。

自1997年1月1日起,这些补助废除。

对非职业军人子女的补助

71.对非职业军人的每个子女支付月补助,不论家庭收入多少。

自1999年1月1日起,根据预算法,以社会救助的形式支付这些补助。

大家庭的母亲和其他类别的妇女养恤金

72.

表23

对妇女的社会援助数据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第一季度

1. 退休妇女养恤金

领取养恤金妇女总人数

1 721 094

1 706 685

1 307 817

统计报告未确定

农村地区人数

723 958

672 250

566 552

600 408

妇女养恤金拨款总数(百万坚戈)

62 651

66 083

56 687

统计报告未确定

农村地区妇女(百万坚戈)

24 938

24 610

22 286

6 097

2. 对妇女的国家社会补助支付款额

领取补助的人数

×

×

372 192

388 592

农村地区人数

×

×

162 835

160 285

补助金总额(百万坚戈)

×

×

14 024

3 416

支付给农村居民的款额(百万坚戈)

×

×

5 836

1 524

补助金平均数额(坚戈)

×

×

3 187

3 190

支付给农村地区居民的平均款额(坚戈)

×

×

3 134

3 147

3. 从地方预算中支付的补助 *

领取补助金人数

1 655 242

1 235 763

926 120

398 713

补助金总额(百万坚戈)

7 100

9 227.4

8 290

1 120

* 包括对有子女家庭、 4 个和 4 个以上七岁以下子女大家庭的大家庭失业母亲、单身母亲、残疾儿童家庭、患艾滋病儿童、非职业军人子女 的各项补助。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73.议会在1999年7月19日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改善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设想将于2000年拟订一项关于广告的法律草案,禁止对妇女进行性剥削和侵犯妇女的民权。

然而,现在看来在第16条(a)中规定的目标是不切实际的。国家对媒体、文化并且部分地对教育已失去其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力。目前在哈萨克斯坦没有执行任何国际计划,以便从教科书、儿童刊物和媒体中消除性别歧视的陈规陋习。

甚至针对全体儿童的国家报纸的标题也存在语言上的性别歧视,例如:“友好男孩”,“Ulan”(十年)。

一些妇女组织认为在立法,包括宪法中使用“grazhdanin”公民一词存在大量性别歧视,而且缺乏性别问题的认识。例如,宪法第30条如下:

1.保证grazhdane(男公民)在国家教育机构中享受免费中等教育。中等教育是义务教育。

2.grazhdane(男公民)有权在国家高等教育机构中享受免费高等教育。

74.在1994-1995年以前,涉及妇女和男子行为的社会和文化陈规定型观念没有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此后才在妇女非政府组织中出现了最初一批从事性别研究的小组。

1999年3月至6月,首次在阿拉木图Abay国立大学国际关系系开设有关性别理论的特别课程。计划在法拉比的哈萨克国立大学1999-2000年学年开设“性别社会学”课程。

从性别方面讲授人文科目由于若干因素而受到阻碍。主要原因是:缺少受到适当训练的讲师;关于这一问题的教科书数量不够;性别问题教育方法薄弱;在学校课程中添入性别问题科目因高等教育商业化而受到阻碍;讲师工资低,在革新教材方面缺乏干劲;等等。

然而,哈萨克斯坦目前存在若干独立的研究小组(战略研究所的性别问题研究中心,女权主义联盟),这些小组希望将有关性别问题的课程扩大到中学。他们认为在阿拉木图一所高等学校开设性别问题研究系是性别研究制度化最佳途径。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75.教育和科学部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健机构正在计划拟订关于儿童权利、关于道德教育和性教育、关于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支助和特别教学支助的法律草案。

在“哈萨克斯坦—2030年”全国计划的框架内制订了题为《变化》的少女教育计划。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76.199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刑法》只载有一条有关禁止为营利目的使妇女卖淫的条款——“开设妓院和拉皮条”(第215-1条)。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大大降低了对这种罪行的最高刑罚,从5年减至3年(若情节不严重),但是同时在哈萨克斯坦的立法中加入了几条规定,其中包括:为性剥削和其他剥削目的进行招募活动者(第128条),最高判处8年徒刑;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卖淫(第132条),判处3年以下徒刑;从哈萨克斯坦或贩出或贩入未成年人(第133条),判处10年以下徒刑;逼迫他人卖淫(第270条),判处3年以下徒刑。

除了《刑法》外,议会在1999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批准吸引外国劳工和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口劳工许可条例的862号决议,该决议对人力输出的许可实行管制,并禁止组织性旅游。

除此之外,向驻在可能发生贩卖妇女活动的国家的哈萨克斯坦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发出有关指示,以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女公民。如果发生贩卖哈萨克斯坦妇女的情况,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将她们送回祖国。

根据1984年3月22日的《行政犯罪法》,卖淫本身构成行政犯罪,应受到警告惩处或罚款(第182-1条)。

77.1999年上半年,45名妇女被人以性剥削和其他剥削的目的绑架和招募,已对三人逼迫他人卖淫提出刑事诉讼。

据内务部的资料,诸如开妓院拉皮条和卖淫之类的罪行,犯罪者大多是离婚妇女以及子女幼小开失业的单身母亲。干这一行成为她们的收入来源。1999年上半年,已对30人开设服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窝点、43人组织和开妓院卖淫和拉皮条、12人非法传播淫秽材料和宣传残忍和暴力的作品提出诉讼。

哈萨克斯坦表示有兴趣加入与奴役和强迫劳动问题有关的下列国际条约:

-1927年的《禁奴公约》

-1932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

-1951年的《废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目前,共和国的各部门正在分析上述条约。

1995年12月12日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执行和废止国际条约的程序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和1996年2月12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国际组织合作专家鉴定委员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189号决议规定了签署、批准和执行国际条约的程序。根据这个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专家委员会批准有关部门的提议后,加入国际条约。

计划在交通运输和旅游部正在拟订的《旅游法》新草案中列入防止利用旅游业进行卖淫的措施。

第二部分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78.根据宪法第33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直接和通过其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选举和被选入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的权利,以及参加共和国全民投票的权利和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79.国家保证在被提名和登记作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州长、地方行政机构职位和所有竞选活动中的候选人方面,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选举的法律加强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年满18岁公民参加选举的权利,不管其出身、社会地位、职位、财产状况、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信仰、居住地点和任何其他情况。

80.到1999年7月1日,男女选民总数为8 358 450人。

87%的选民参加了1999年1月10日的总统选举。中央选举委员会没有保留女选民的单独名单。

据非政府组织女权主义联盟说,妇女占选民总数的53%。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8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有一名妇女担任部长级的全国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主席,4名妇女担任国务委员会和国家机构的主任,10名妇女担任副部长级的委员会和机构的副主任,5名妇女担任副州长。一名妇女已被提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科学院院长。

共和国最高法院的48名法官中,16名是妇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的7名成员中,4名是妇女。在州、区、阿拉木图市和阿斯塔纳市选举委员会的800名成员中,妇女占大约30%,部门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中,妇女约占50%。

国家财政部根据候选人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原则填补空职,没有歧视性规定。

在该部的中央机构,妇女的比例占现有工作人员的50%以上,其中三分之一担任管理职位。

表24

有关在国家财政部中央机构工作的妇女的情况(截至1999年7月22日)

工作人员总数

实际工作的人数

妇女 总人数

担任管理人员的妇女人数

230

200

110

29*

* 从处长到副司长级。

在动力、贸易和工业部中央机构和各委员会工作的268名职工中,有137名妇女(51%)。

表25

动力、贸易和工业部的女主管人员人数

职位

1998 年 7 月 1 日

1999 年 7 月 1 日

副部长

-

1

司长

-

2

副司长

-

2

行政主管

1

5

行政副主管

1

6

处长

4

10

副处长

-

2

首席专家

35

41

一级专家

21

32

高级专家

10

8

共计:

72

137

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及其地区机构,妇女约占专家总人数的40%。

在农业部,中央机构的妇女职工占40%以上,其中约10%在该部各委员会和各部门担任处长和副处长等管理职务。

在该部的结构调整中,正在筹备促进提名和批准女候选人担任管理职务,正在起草有关这些候选人的文件,以提交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

在交通运输和旅游部,259名职员中有134名妇女和125名男子,29名妇女担任管理职务。在国有的汽车制造企业中,共有1 023名职工,包括384名妇女(37.5%),其中办公室工作人员350人,工人34人。

国防部已拟订一个名单,列出妇女可服役的军事职位。

有3 380名女军人根据合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军队中报役。

国防部正计划扩大女兵的范围,包括任命妇女担任军事单位和分单位的指挥职务。

1998年9月1日开始,23名少女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军队的军事学院学习,这是共和国的一个历史性创举。

在吸引妇女参军的宣传活动中,80多名中学女毕业生参加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考试。

在州(市)教育部门的领导中有7名妇女,占44%。

在51个国立高等学府中只有两名女校长。

虽然在有较高资格的专门人员中,妇女明显占多数,但她们大都集中在较低的管理层。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82.妇女有加入非政府组织的平等权利。1991年前的政府组织大都已解散或大大缩小了活动规模。在过去8年出现的一大批新的非政府组织(不包括政党)中,妇女占据支配地位。

过去几年,哈萨克斯坦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强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运动,这个运动自1998年以来一直试图影响公共政策。

1998年秋建立了妇女选举主动行动联盟,把20个最著名的妇女组织联合起来。1999年8月,该联盟向所有注册的政党发出备忘录,要求在各政党总统竞选名单中妇女人数不少于一半。1999年6月,为了支持女候选人,成立了一个基金会——“妇女选举集团”。在1999年7月,妇女成员占多数(60%)并且领导人是妇女的唯一政党哈萨克斯坦新生党,宣布自己是妇女的党。1999年8月,建立了哈萨克斯坦妇女组织政治联盟。

然而,11个正式注册的政党大都像以前一样,只提名少数女候选人参加1999年10月议会下院的选举。

阿拉木图市过去一直是哈萨克斯坦的首都。由于这个地区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活动频繁,而且阿拉木图的妇女比例最高(每1000名男子有1197名妇女),阿拉木图是妇女运动的中心。妇女组织关心的主要问题是:

编号

政党

候选人

政党名单上的

地方选区的

政党候选人的

总数

妇女比例

妇女比例

妇女比例

1.

哈萨克斯坦新生党

10

60%

40%

50%

2.

哈萨克斯坦共产党

17

28.5%

30%

29.4%

3.

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党

4

50%

0

25%

4.

哈萨克斯坦农民党

9

28.5%

0

22.2%

5.

“ OTAN ” 党

61

22.2%

18.6%

19.7%

6.

哈萨克斯坦民主党

28

10%

16.7%

14.3%

7.

哈萨克斯坦公民党

36

11.1%

11.1%

11.1%

8.

哈萨克斯坦民族党

2

0

0

0

9.

哈萨克斯坦人民合作党

4

-

0

0

10.

共和政治劳工党

7

0

0

0

11.

共和人民党

12

0

0

0

-对妇女提供福利支助(阿拉木图单身母亲协会、“Bibi-Ana”、哈萨克斯坦大家庭联盟,等等);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妇女和儿童危机咨询中心、朋女咨询中心、女权主义联盟);

-增加妇女参与政治(阿拉木图妇女信息中心、“Zharia”、妇女选举集团、“Nayada”等等);

-性别教育和性别问题研究(阿拉木图妇女信息中心、女权主义联盟、战略研究所性别问题研究中心);

-环境问题(东方妇女国际生态协会);

-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的监测(女权主义联盟)。

妇女组织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修正关于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律起了作用:女权主义联盟提出的关于修改结婚合法年龄的提案列入了新的《婚姻和家庭法》(见对《公约》第16条的评论)。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8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妇女有机会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这一点得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保障。

目前有两位妇女作为特命全权大使在国际上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同时,在各国际组织中没有妇女担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

第9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女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84.1999年11月已将联合国《已婚妇女国籍公约》提交议会,以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该公约。

在取得、改变或保留本人国籍方面,哈萨克斯坦的立法给予妇女与男子绝对平等的权利。

第三部分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85.1995年8月30日的哈萨克斯坦宪法第30条保障公民在国家教育机构中免费接受义务中等教育。

根据1999年6月7日的《教育法》,政府在教育领域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第3条)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体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尽管在7至18岁的人口总数中男孩占多数,但是在学生中,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中的女孩多于男孩。在1997-1998学年开始时,失学儿童为26900人,其中大多是男孩。因此,国家必须采取特别措施,以扩大男孩进入初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机会。

由于采取了措施,因各种原因而失学的儿童人数在这个学年结束时减少到172人。

表26

1997/1998学年初等和中等教育学校、教师和学生

小学

(1-4 年级 )

普通中学

(5-11 年级 )

中等

专业学校

共计:

学校(数)

8 238

8 238*

219

教师(人数)

72 569

171 773

14 348

学生(千人)

1 290.8

1 796.3

148.2

女生(千人)

644.1

899.9

88.6

女生(占 % )

49.9

50.1

59.8

城市地区:

学校(数)

2 028

2 028

...

教师(人数)

30 035

71 094

...

学生(千人)

657.3

902.4

...

女生(千人)

327.9

452.1

...

女生(占 % )

49.9

50.1

...

农村地区:

学校(数)

6 210

6 210

...

教师(人数)

42 534

100 679

...

学生(千人)

633.5

893.9

...

女生(千人)

315.5

448.7

...

女生(占 % )

49.8

50.2

* 在哈萨克斯坦,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合在一起的,所以小学和普通 中学的数目相同。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86.见(a)款。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87.在共和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中,所有课程、教科书和其他教学材料在内容上完全统一,不分性别针对所有学生。

88.共和国的中等教育制度主要建立在男女同校的基础上。然而,在高等教育制度内,一所女子教育学院已存在几十年。这是哈萨克斯坦唯一一所以哈萨克语授课的高等学府,来自农村地区的女生占学生总数的大部分。

近年来,在中等教育中出现了男女分校,包括克孜勒 - 奥尔达市的哈萨克 - 土耳其妇女讲学所。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89.在不分性别平等的基础上提供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90.考虑到妇女受教育水平较高,可以说,在知识方面现存的差距对男子不利。

1972年7月21日的《劳工法》载有若干鼓励继续接受成人教育的条款、包括成人(无论男女)学习文化知识,其中包括:

对夜校和外部普通中学的学生减少工作时间(第186条),一周减少一天,这一天的工资减半,农村学生一周减少两天;

参加夜校和外部普通中学期末考试可享受带薪假20天(第187条);参加职业学校考试可享受带薪假30天(第189条);参加高等和中等专业夜校和外部学校考试可享受带薪假40天(第193条);

参加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入学考试可享受无薪假15天(第190条)。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91.没有数据。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92.学校如果有设施设制体育训练,全体学生不分男女一律参加。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93.在学生中进行的一次选择性摸底测验表明,缺少有助于养成健康生活方式的医学卫生知识和习惯。

47%的学生不经常参加体育活动,高达60%的学生吸烟,30%的学生偶尔饮酒,6%的至少服过一次麻醉品或毒品,高达30%的儿童和青少年年龄很小时就进行过性交。

在整个学校学习期间,有的学生患呼吸器官、眼(近视)、消化及泌尿生殖系统、神经精神领域、运动器官疾病或失调,有的病情还极为严重。

因此最近学校非常注意培养健康生活方式的问题。

1996年在回答“你从何处获得健康生活方式和性问题的知识?”时,只有3%的学生回答“在学校”,1998年调查的学生有65%这样回答。

根据总统的建议,对教师和学生进行了身体健康测试,正在采取新措施改善条件和增强体质。定期安排“健康日”活动。

为道德和性教育科目编制了培训方案和教师用书,为预防艾滋病为学生、教师和家长制订了一套方案,为少女制订了教育方案“变化”。

保健、教育和体育部正计划草拟关于道德教育和性教育的法律。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贫困

94.自1999年1月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开始制定贫困线,其标准与粮食贫困线相同(粮食贫困线是根据经济状况和购买力确定的,数额为最低生活水平的70%)。1999年第一季度的贫困线定为每月2280坚戈,第二季度提高到2383坚戈。

仅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不得申请社会救助,因为社会救助如果广泛提供,就会被认为是国家预算难以承载的负担。因此,贫困线的作用仅仅是作为分析居民生活水准的一种手段。另外还有一种关于提供社会救助所需必要条件的评估标准,即每个家庭成员月收入的两倍约等于贫困线的50%,最低生活水平的40%。

为执行1998-2000年政府行动设想制定一项向贫困者和无家可归者提供支助的国家方案。但是,由于共和国经济情况恶化,已取消制定该方案。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统计局的统计,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比例,1998年为18.3%。根据统计局的预测,1999年将占总人口的23%。

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口大大高于上述比例。

与共和国的平均数相比,南部的贫困人数较多。三个穷人中有两个生活在国家的南部或东部。

表27

工资与养恤金指数(1991年=100%)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实际年平均工资

85.9

67.6

46.1

46.3

47.5

50.6

法定最低工资

41.9

26.4

12.4

9.7

41.2

48.2

平均养恤金

98.7

153.3

63.4

43.2

54.2

50.0

失业

95.1998年,向国家就业部门申请工作者总计53.73万人,其中妇女29.53万人;在申请人中,安置工作10.53万人,其中妇女4.93万;登记失业者38.2万,其中妇女22.01万人;领取失业救济金者36.31万人,参加公共工程者3.99万人,其中妇女19600人;参加培训和再培训者17100人,其中妇女10400人;培训后安置工作者15 200人,其中妇女9 100人。1999年上半年,向就业部门有关机构申请工作者18.54万人,其中妇女10万人;安置工作33 200人,其中妇女16 800人;登记失业者12.03万人,其中妇女69 900人;参加公共工程者32 600人,其中妇女21 700人;接受职业培训者5 600人,其中妇女3 400人;培训后安置工作者4 900人,其中妇女3 100人。

目前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发生的变化也对就业产生了影响。

失业问题正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发展以及职业竞争加剧的一个固定因素。劳动力市场目前包括以下特点:

人力供需不平衡日益严重;

非正式经济部门的无管理就业规模庞大;

劳力密集程度增加,经济部门之间和各种经济活动之间出现了人力的再分配;

人力成本低,大大低于生活费用;

持续存在大规模的部分失业和隐蔽失业;

大批妇女失业。

哈萨克斯坦目前失业的主要是妇女(58.1%),她们受教育水平通常是中学(45.2%)或中专(37.9%),年龄30至50岁(60.4%),工作年限超过10年(58.7%)。

最近两年,长期失业(一年以上)人数大大增加,大约占申请就业总人数的15%,而且大部分是妇女。

表28

就业和失业人数对照表(千人)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就业总人数

7 716.2

7 571.9

6 926.3

6 581.8

6 551.5

6 518.9

6 472.3

包括:

男子

3 935.3

4 013.1

3 670.9

3 422.5

3 472.3

3 494.1

3 520.9

妇女

3 780.9

3 558.8

3 255.4

3 159.3

3 079.2

3 024.8

2 951.4

失业总人数

...

...

...

536.4

808.3

970.6

967.8

包括:

男子

...

...

...

188.8

322.5

357.2

323.2

妇女

...

...

...

347.6

485.8

613.4

644.6

包括:

登记人数

4.0

33.7

40.5

70.1

139.6

282.4

257.5

包括

男子

1.0

8.6

12.1

24.7

55.7

104.0

86.0

妇女

3.0

25.1

28.4

45.4

83.9

178.4

171.5

随着就业竞争的加强,在招工和解聘方面,歧视妇女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对有幼小子女和40岁以上的妇女。

对人力的总体需求下降,包括在国家就业部门登记者在内,这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问题。1995年,在共和国最繁荣的地区阿拉木图,空缺职位与失业者的比例是二比一,到1996年,每一空缺职位就有五六人竞争,1997年为13人,1998年为16人。

就业部门拥有关于职位空缺的巨大数据库,但是这些空缺不可能填满,因为雇主支付的工资太低,与生活费用不成比例,或者时常不发工资。劳动力市场需求最大的职业是:厨师、服务员、酒吧男招待、售货员、建筑工人、司机、装卸工、电力网络和设备维修专业人员和其他不需要专业培训的一些职业。如今,从事这些职业(售货员除外)的绝大多数是男性。

至于具备“新素质”的专业人员,即有能力在新经济条件下工作的人,根据向就业介绍机构提交的申请判断,需求最大的职业包括(雇主希望招聘男性的职业划线标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贸易(商业)代理人、经纪人、懂几种语言的秘书/助理、经理人员、笔译和口译人员。分析向就业部门提交的申请表明,几乎所有工作场所的雇主都希望招聘男性,那些需较长时期培训和不需要决策的职业除外。

表29

按人数分列的失业时间长度

失业者

总数

其中妇女

所占比例

1996年年底

失业总人数

282 409

178 433

63.2

失业时间

1 月以下

33 043

20 848

63.1

1 至 3 月

63 709

40 355

63.3

3 至 6 月

75 660

48 651

64.3

6 至 12 月

76 033

48 220

63.4

1 年以上

33 964

20 359

59.9

平均失业月数

5.9

5.9

1997年年底

失业总人数

257 484

171 498

66.6

失业时间

1 月以下

28 266

18 177

64.3

1 至 3 月

62 209

40 751

65.5

3 至 6 月

71 241

48 711

68.4

6 至 12 月

59 733

40 263

67.4

1 年以上

36 035

23 596

65.5

平均失业月数

6.0

6.0

1998年年底

失业总人数

251 939

156 415

62.1

失业时间

1 月以下

31 955

19 091

59.7

1 至 3 月

56 518

35 177

62.2

3 至 6 月

65 355

40 890

62.6

6 至 12 月

63 425

38 036

60.0

1 年以上

34 686

23 221

66.9

平均失业月数

6.0

6.1

表30

安置妇女就业情况(哈萨克斯坦劳动与社会保护部的数据)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妇女

占总数 %

妇女

占总数 %

妇女

占总数 %

妇女

占总数 %

妇女

占总数 %

年底正式登记失业人数

45 409

64.8

83 957

60.2

178 433

63.2

171 498

66.6

156 415

62.1

其中农村居民

23 833

63.4

44 366

58

80 616

57.7

59 195

60.7

51 031

54.7

年底正式登记失业人数占积极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

×

1.4

×

2.7

×

5.6

×

5.5

×

5.0*

年内申请职业人数

136 219

50.3

177 848

50.5

313 546

55.8

316 971

59.4

295 939

55.1

年内安置工作人数

39 560

42.3

36 779

39.9

40 887

40.7

42 262

43.8

49 317

46.8

其中:

工人

26 458

36.1

24 781

33.6

27 505

34.8

26 244

36.5

30 717

39.7

办公室人员

13 102

65.1

11 998

65.0

13 382

62.7

16 018

65.1

18 600

66.6

安置工作者中:

接近退休年龄人数

427

46.1

494

41.8

295

37.4

202

33.9

175

31.9

年内登记失业人数

66 216

58.6

114 695

56.5

235 065

60.0

243 354

63.6

220 130

57.6

* 估计数据。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96.宪法第24条保证工作的权利:

人人享有就业自由和自由选择职业和专业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判决或在紧急状况或戒严期间才允许强迫劳动。

1998年12月30日的就业法第4条对工作的权利做出了更宽泛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各款:

1.国家应确保实行的政策可促进公民实现有效和自由地选择就业。

2.政府的就业政策应旨在:

确保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有公民,无论其种族、国籍、性别、语言、社会和专业地位、财产、出身、宗教态度、信仰和参加何种公共社团,享有选择就业和安置工作的平等机会。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97.哈萨克斯坦目前仍在执行的1972年7月21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有如下规定:

不得根据性别、种族、国籍和宗教态度直接或间接限制任何种类的权利,或在招聘方面规定直接或间接的优势。

1990年12月15日的就业法对居民就业提出了更多的保证(第7条),包括:

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开展职业训练和再训练,提供关于职位空缺的信息,为选择合适的工作和安置工作提供中介服务;

保护免遭无理由拒绝雇用或无理由解聘,也提供保留工作方面的援助;

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确保所有参加工作的公民在获得职业和工作,工作条件和劳动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9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委员会1993年1月22日通过的劳动保护法第17条要求雇主采用男女平等的招聘标准,并作出下述规定:

无论男女,凡不满18岁者,雇用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雇用后,45岁以下妇女和18岁以下青年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99.宪法第24条规定:

人人享有就业自由和自由选择职业和专业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判决或在紧急状况或戒严期间才允许强迫劳动。

1997年3月5日总统指示批准通过了“改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概念”,这份文件被认为确定了国家妇女政策总体战略,它确定了在劳动力市场实现宪法权利和机会方面的下述优先事项:

确定劳动力市场男女享有实际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为提高妇女的竞争能力创造条件,促进妇女适应新的经济关系;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关于平等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的国际条约相一致;对劳动力市场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政策以及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招聘、解聘和专业发展)进行评估;建立有效执行相关规定的机制;加强职业培训制度,为专业人员重新适应创造条件;为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培训和再培训;经常对规定劳动关系和禁止基于性别和年龄的歧视的法律准则进行性别问题分析。制定措施,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消除职工以男子或妇女为主的部门之间现存的工资差别。创造条件,为竞争力低的妇女(残疾妇女、多子女母亲、单身母亲、军人妻子等)提供就业机会。制定措施制度,鼓励雇主从脆弱群体中招聘和雇用人员。这些人的就业权利遭到侵犯时,保证给予法律保护。

不过就这一政策概念的法律性质而言,它还不具备规范性法律的地位。国家目前尚未通过关于实现政策概念所载有的原则和规定的国家法律。

1998年12月30日的居民就业法第5条包括确立国家对就业的各项保证:

国家应保障公民:

⑴可自由选择就业,保护其就业权利;

⑵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保证人人拥有加入某一专业和获得工作的平等权利;

⑶可选择适合的工作和就业安置。

对雇用妇女平等待遇的限制

100. 1972年7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154条和155条对雇用妇女作出如下限制:

第154条. 禁止雇用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害劳动条件下的工作及地下工作,某些特定的地下工种除外(非体力劳动或环卫和勤杂服务)。

应根据法令规定的程序,制订一个名单,说明禁止雇用妇女从事的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劳动条件下的各项工作。

禁止妇女搬运超过规定许可的重物。

第155条. 对妇女上夜班的限制

禁止分派妇女上夜班,有特别需要的经济部门除外,但也只允许作为一种临时措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3年1月22日颁布的劳动保护法第17条载有下列限制妇女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应限制雇用女工及18岁以下者在有害和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以及从事手工搬运重物等工作。

根据上述两项法律的规定,在汽车运输业中,不雇用女工驾驶运载量超过3.5吨的卡车;其他一些高薪职业也不雇用女工。

军事人员

国防部规定了妇女可服兵役的岗位名单。

计划扩大妇女服兵役的领域,包括部队的各级指挥官。

101. 1997年6月20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休法中含有一条规定(第11条),即军官、少尉、准尉和重新入伍军人的妻子,随军时如无可能找到本专业的工作,而总期限又不超过十年,这一时间可计入发放退休金所需的工作年限。

对丈夫没有类似的规定。

社会弱势阶层的额外就业保障

102. 自1990年以来,哈萨克斯坦一直在采取措施向需要社会保护的人员提供就业安置方面的额外保障。

1990年12月15日颁布的就业法对需要社会保护的人员类别作出了如下规定:

单亲家庭和有未成年子女的大家庭的父母;

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属需要受到抚养的人;

20岁以下的青年人;

残疾人;

接近退休年龄的人;

从军队转入预备役的人;

在海外作过战的军人(通常指在阿富汗作过战的人);

从拘留所被释放的公民;

根据法院的命令接受治疗的人;

被迫迁徙的人。

该法律规定地方当局可对其管辖区内的企业和组织规定向上述人员提供特别工作岗位的最低数量,但该数量不得高于这些雇员总人数的3%。

1991年11月4日部长内阁通过了关于为聘用需要社会保护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制订就业配额的规章”,其中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需要社会保护的公民类别中。

1992年12月15日,难民、被迫迁徙的人及其家庭成员被纳入上述类别。

1998年12月30日颁布的就业法增加了下述类别(第5条):

妇女;

农村地区居民;

生态灾害地区的居民。

此项法律的第17条责成地方行政当局每年对其管辖区内的组织规定聘用上述类别人员的就业配额。1999年6月2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决议通过了制订各组织机构聘用需要社会保护人员的最低数量(定额)的示范规则。根据这些条例,地方行政当局必须规定各组织机构聘用需要社会特殊保护人员的定额,但定额不超过雇员总数的5%。

103. 在就业纵向结构中,妇女的地位令人沮丧。虽然在专业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中妇女占绝对优势,但各级女经理人员的人数都很少,甚至还在减少。

表31

在业人员人数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总人数千人

其中 妇女

妇女 所占 %

总人数 千人

其中 妇女

妇女 所占 %

总人数 千人

其中 妇女

妇女 所占 %

年平均在业人数 *

6 518.9

3 024.8

46.4

6 472.3

2 951.4

45.6

6 300

2 885.4

45.8

年平均雇员人数 **

4 380.5

2 084.6

47.6

3 628.8

1 728.2

47.6

3 070.6

1 405

45.8

其中

体力劳动者

2 864.9

1 085.6

37.9

2 298.4

844.5

36.7

1 852.8

627.1

33.8

非体力劳动者

1 515.6

999

65.9

1 330.4

883.7

66.4

1 217.8

777.9

63.9

其中

管理人员

250.4

93.9

37.5

220.8

80.6

36.5

189.1

67.2

35.5

专业人员

1 086.1

783.2

72.1

942.2

691.1

73.3

884.5

617.8

69.8

其他非体力劳动者

179.1

121.9

68.1

167.4

112

66.9

144.2

92.9

64.4

* 1998 年数据为初步估计数据。

** 引用的数据不包括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的小企业。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104. 宪法第24条确保劳动关系领域中的某些权利:

人人有权享有符合安全和卫生规定的工作条件、无歧视的工作报酬,以及失业社会保障。

1972年7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75条禁止以性别、年龄、种族或国籍为依据削减工资。

105. 没有关于职业女性平均工资的分列统计数据。

自1999年起,统计机构开始每隔六个月追踪(仅对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组织)有关妇女的以下数据:人数、在工资基金中所占比例、月平均名义工资、聘用和离职。

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平均工资

没有关于职业女性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为提供资料的目的按经济活动种类划分,1998年1-12月工人平均月工资(以坚戈计):总计——9 682,农业、狩猎及林业——3 891,工业——13 826,建筑业——11 864,商业、汽车和家用电器维修——7 985,运输、通讯——11 926,金融——19 030,政府——10 313,教育——7 244,保健和社会服务——6 397。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106. 宪法第24条规定公民享有失业社会保护的权利,宪法第24条第4款规定公民享有休息和每年带薪休假的权利,宪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了退休、生病、残疾和年老时享有的社会保障的权利。

1972年6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以下类型的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障:

临时残疾补助金,包括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残疾(第234条);

孕产补助金(第235条);

疗养院疗养;

生育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养老金、残疾补助金以及失去供养人的补助金(第236、237、238条)。

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法律对《劳动法》作了修改,废除了第236、237、238条,同时增加了以下类型的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障:

失业社会救助;

确保一定数额的免费医疗。

1999年4月5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特别补助金的法律废除了强制性社会保障,代之以雇主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临时残疾补助金

107. 1972年6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临时残疾补助金数额以全额工资数为限,根据连续工龄计算。

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法律规定,临时残疾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5个核定指数,或1999年1月1日的标准——每月9 900坚戈(115美元)。

在工伤或职业病情况下,临时残疾补助金数额仍为全额平均工资。

从1999年1月1日至4月17日期间,支付给就业公民的临时残疾补助金以平均工资为基础,但不超过15个月核定指数。这笔补助金或由国家机构——从工资基金中的节余支付,或由雇主从自己的基金中支付,取决于工作单位。

从1999年4月18日起,支付给就业公民的临时残疾补助金以平均月工资为基础,最高不得超过10个月核定指数,费用由雇主承担。

特殊类别人口

108. 1998年12月1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保障问题某些立法的法律规定,对于居住在遭受核试验影响地区的患病儿童,向病儿整个患病期间提供护理的父母一方或代其护理的人支付100%补助金。

孕产补助金

109. 1972年7月21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孕产补助金数额应为全额平均工资。

这一法律规定,产假为112个日历日(产前56天,产后56天,难产或双胞胎或多胞胎——产后为70个日历日)。

1990年12月6日的法律将产假时间延长为126天(产前70天,产后56天)。

1999年1月1日至4月17日期间,就业妇女在整个孕产假期间可领取数额相当于全额工资的孕产补助金。孕产补助金或由国家机构从工资基金中的节余支付,或由雇主从自己的基金中支付,取决于工作单位。

从1999年4月18日起,孕产补助金由雇主从自己的基金中支付,以平均月工资为依据,但是不高于10个月核定指数。

特殊类别人口

110. 1998年12月17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修正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保障问题某些立法的法律规定,对居住在遭受核试验影响地区的妇女,孕妇顺产可休170个日历日的产假,难产或双胞胎或多胞胎,则可休假184天。

失业保障和补偿

111. 1990年12月15日颁布的就业法规定了下列失业保障和补偿:

保留工龄和连续工龄的总年限(对养老金的核算至关重要);

职业培训、深造或再培训期间支付补助金;

对参加带薪公共工程支付劳动报酬;

失业补助金;

对失业者及其家属(无论老人还是未成年人)提供物质援助;

接近退休年龄者提前(2年)退休的可能性。

失业补助

112. 1990年12月15日颁布的就业法(第28—32条)规定了下列失业补助的条件和数额:

不低于在前一工作单位工资的50%——12个月中最多26周(临近退休年龄——最多36周);

不低于官方最低工资,不高于哈萨克斯坦的平均工资;

对第一次找工作者——13周之内不得低于官方最低工资的75%;

对长期离职后希望重新工作者(通常为妇女)——12个月内最多13周可获得官方最低工资的75%-100%;

对于有14岁以下子女或其他被抚养人的失业者,补助金额为每名被抚养人增加10%。

向由于企业倒闭或裁员而失业者提供额外补助金:支付3个月的离职月补贴,金额相当于月平均工资。

向参加深造或再培训的失业者支付助学金

1990年12月15日颁布的就业法(第34条)规定,向职业培训、深造或再培训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以下金额和条件支付补助金:

前一工作单位工资的100%,但不低于官方最低工资。

向长期(超过一年)失业的公民支付哈萨克斯坦平均工资的50%;

对第一次找工作的人——支付官方最低工资的100%;

自1999年1月1日起失业补助金一直未支付。根据1999年4月5日颁布的修正哈萨克斯坦就业法的法律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取消向失业者支付失业补助金和助学金,分别代之以物质支持和临时经济支助,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几乎没有提供这种援助。

1999年7月22日颁布了关于批准提供有目标的社会支助暂行条例的政府决定,要求地方当局为失业者的丧葬提供物质支助。

特殊类别人口

113. 1992年6月30日关于向咸海生态灾害区受灾公民提供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为生态灾害区的失业人员提供下列额外社会保障和补偿:

失业补助金不低于上一个工作单位基本工资的75%、但不超过平均工资。

114. 1998年国家失业支助基金社会开支(失业补助金、奖学金、公共工程)负债达32.798亿坚戈,包括32.332亿坚戈失业补助金。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9年1月29日第68号决定,国家就业支助基金于1999年1月1日已宣布破产。1999年第一季度,从共和国预算中拨款5 310万坚戈作为失业补助金,但尚未向2.12万人支付。政府目前正在考虑社会开支的债务清偿问题。

115. 1998年12月30日的就业法降低了共和国公民因失业而获得的社会保护的水平:失业补助金数额大幅削减——以前的法律规定失业补助金为上一个工作单位工资的50%,而新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失业补助金为每月3.5个核算指数,相当于2 310坚戈(26美元)。

根据以前的法律,失业者参加培训的奖学金为上一个工作单位工资的100%,而在新法中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为每月3个核算指数,或者说1980坚戈(23美元)。

临近退休年龄的失业者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时间原为9个月,新法规定6个月。

新法还废除了向每个受抚养人支付10%额外补助金的规定。

1999年4月5日为修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就业法而颁布的法律取消了失业补助金,代之为财政援助。

养老金

116. 哈萨克斯坦的养老金法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职业妇女做家务没有报酬,并花费大量时间照料子女,因此妇女享有比男子早退休5年的权利,且要求妇女工作的年限比男子少5年。

将来这种方法有可能改变。政府于1997年5月12日批准了改革哈萨克斯坦退休体制计划,设想逐渐提高男女退休年龄并到2016年实现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目前开展的养老金改革(以智利模式为蓝本)就是以这个计划为基础。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技能的权利。

1996年在工业、建筑业、运输和通讯业健康和卫生条件和标准不合格单位工作的妇女超过10万人。

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符合安全和卫生规定的工作条件,无歧视的工作报酬,以及失业社会保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委员会于1993年1月22日通过的就业保护法第17条规定,在需要女工及18岁以下青年手工搬运重物的工作中,管理部门必须提供机械、自动操作和其他运输重物的设备。

在手工提举或搬运重物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应当禁止此种劳动。

禁止使用怀孕女工从事与手工提举或搬运重物相关的工作。

根据医嘱,孕妇应调到其他较轻松的工作岗作,避免受到法律条款中列出的危险和有害生产因素的影响。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1972年7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164条)就雇用和禁止解雇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规定了下列保障:

雇主不得拒绝雇用孕妇、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或14岁以下子女(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或降低其工资。

雇主如拒绝雇用上述妇女,应书面说明其拒绝原因。妇女可就此上诉人民法院。

雇主不得解聘孕妇、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有14岁以下子女或者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除非整个企业、单位或机构倒闭。而在此情况下,雇主有义务为其进行就业安置。雇主还有义务在上述妇女的定期劳动合同结束时为其进行就业安置。在安置就业期间,应当向她们支付平均工资,但最长不超过定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3个月。

1998年1月1日以前生效的《刑法》(第127条)规定,对拒绝雇用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或出于同样原因降低其工资或将其解雇的雇主,可处以最长6个月的社区服务或撤职。

新的《刑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其他制裁方式:处以月会计指数(1999年1月1日为13.2-33万坚戈)200至500倍的罚金,或剥夺最多5年担任某些职务的权利。没有制定针对雇主因相同原因降低妇女工资的制裁。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1972年7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159至163条和第235条规定了以下几类假期和社会津贴:

关于怀孕和生产。详见第109段。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1972年7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159条规定,妇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其婴儿1岁以前享有带部分薪金的假期。离职期间保留工作或职位。

妇女除了享有带部分薪金的假期外,在其婴儿3岁以前还确保享有无薪假期,离职期间也保留工作或职位。

1990年12月6日颁布的法律将带部分薪金的假期延长至婴儿1.5岁以前。同时,第一次将带部分薪金的假期和额外的无薪假期适用于不仅包括孩子的母亲,也包括孩子的父亲、祖父母以及父母声明实际上照料孩子的其他人。

该法律保证妇女或照料孩子的其他人享有兼职工作或在家工作的权利,同时保留了这些人享有养育子女补助金的权利。

1992年6月26日颁布的法律取消了以前付给休假养育1.5岁以下子女的在职公民的补偿金(每月为60 卢布)。

1999年4月5日颁布的法律取消了带部分薪金照料子女的假期。

《劳动法》同时作了如下规定:

第163条:工间哺乳应包括在工作时间内,而且应当向有1.5岁以下孩子的妇女支付平均工资。

第166条: 在广泛使用女工的企业设立幼儿园、日托所、哺乳室和妇女私人卫生间。

第158条: 有1.5岁以下孩子的妇女如果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可转到其他岗位工作,在孩子1.5岁以前保持前一工作岗位的平均工资。

第74条:工人可视家庭情况享有无薪短假。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自1995年起,兼顾家庭义务与劳动活动的社会服务应作为企业只能从应纳税利润中支出的费用。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1972年7月21日颁布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47、53、156条禁止雇用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上夜班、或在周末和假日加班,也不能派她们出差。(晚10点至早6点视为夜间时间)

应根据医嘱降低孕妇的劳动定额或服务定额(第158条),或者将其调到较轻松的工作岗位,以避免不良生产因素的影响,同时保留其以前的平均工资。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3年1月22日通过的《劳动保护法》第17条禁止雇用孕妇从事手工提举或搬运重物的工作。

1997年5月19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保健法确保为孕妇安排最为适宜的工作和有利于遵从医嘱的设施;并为她们安排单独的工作时间和非全日制工作。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997年1月21日发布关于1997-200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部门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指导方针的政府决定规定,1998年应制订重体力和劳动条件有害的职业和工作清单,禁止雇用女工。政府将于1999年开展一次妇女在工作难度和强度方面的卫生、生理和人体效能的综合评估,同时制定主要经济部门中手工提举或搬运重物最大许可重量。

第12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117. 在本国的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南部地区,男女之间存在着不平等;计划生育问题并不总是由妇女决定。

这一问题导致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恶化,出生率下降,同时妊娠及孕产综合症的发病率居高不下,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特别是性病迅速增加。

吸烟、酗酒和吸毒正在广泛扩散,是人口健康水平恶化的主要原因。目前哈萨克斯坦约有60%的男子和20%的妇女吸烟,约70%的男子和25%的妇女喝烈性酒,人们对本国的基因库深表忧虑。

共和国妇女总体健康指数为20%,在东哈萨克斯坦、基兹洛达和南哈萨克斯坦各州这一数字,仅为10%或更低。

哈萨克斯坦70%的妇女患有贫血。南哈萨克斯坦地区有76%的妇女贫血,在阿拉木图市,63%的孕妇贫血。

令人忧虑的是科学家预计未来几年哈萨克斯坦妇女的健康情况会更糟,这一预测的根据是大量新生儿出生时就患有疾病,同时根据儿科和儿童外科中心的资料,儿童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和贫血的发生率在最近10年中增加了一倍。

由于居民看病越来越难,法律规定了改革保健制度。

118. 1995年8月30日颁布的《宪法》第29条第2款保证公民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医疗保健。

1997年5月19日颁布的公民保健法第4条保证公民在国家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医疗和社会以及药品服务范围内免费获得保健服务。

公民可免费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第15条第3款),包括:医治传播最广的疾病,外伤,中毒和其他需要急救的状况,助产,保健和预防流行病的措施,对重大疾病进行医疗预防,开展卫生教育,保护家庭、父母和儿童的措施,以及在家中提供医疗服务等其他措施。

在成人和儿童生命垂危、遭遇事故和突发急性重病时,国家医疗体系的特别医疗组织将向他们免费提供急诊(第15条第2款)。

法律规定了对病人上门急救。

根据预算法,每年由政府决议确定保证向公民提供的各项免费医疗服务。

11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保健服务致力于向全体人民——不分性别、社会地位和年龄提供一般医疗服务。正在开展的保健制度改革旨在改善向公民提供的医疗服务。旨在降低妇女怀孕、分娩和产后死亡率的方案以优化提供医疗服务为基础,已在各地区推行。妇女有权享有由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高水平的身心健康,然而大多数哈萨克斯坦妇女并没有行使这一权利,由于保健服务开支减少以及对医疗设施的盲目优化,公共医疗服务质量也开始下降。在农村地区,急诊设施数量急剧减少,大约有1 200个村庄关闭了主要为孕妇和哺乳的母亲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诊所(根据1999年4月26日的政府决议,1999年的8个月中,重新开放了51个产科诊所,在新开业的单位中:有43个产科诊所、6个家庭流动救护站、3个乡村医院)。过去3年来,妇产医院的床位数减少了三分之一。一些妇科治疗开始(非法)收费。由于目前社会经济问题增多,农村女性居民无力为自己提供充足的食品。由于交通费用昂贵或者由于交通设施缺乏,她们不能及时前往地区和省中心进行体检和住院治疗。

120. 某些疾病的高发率成为国内的严重问题。

1997年5月19日颁布的公共保健法第59条规定,患有结核病、麻风病、艾滋病和性病以及隔离传染病的公民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如病人逃避检查和医治,应对其强行医治。

结核病

121. 结核病的发病率正在迅速形成规模并成为一种传染病。1991年至1997年间,全国结核病病例增加了41%。

每年新登记的活性结核病病例高达1.45万。到1998年底,结核病诊所或医疗机构登记在案的病人超过58 000名,其中13 000人患接触传染型结核病。208 000人患结核转移导致的综合症。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系统的劳动管教机构中约有13 000名肺结核病人,1997年这些机构报告了4 484例新的结核病人。犯人的染病率是其他部分人口染病率的65倍。

1997年哈萨克斯坦死于结核病的人数为5 948,其中1 358人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系统的劳动管教机构。

对目前状况的分析显示,与其他国家一样,哈萨克斯坦结核病的扩散取决于一些社会和经济因素、各地区的环境状况以及向居民提供的医疗和预防措施的数量和质量。近年来,肺结核病人医疗越来越难,医疗质量也日益恶化;已采取的结核病医疗和预防措施收效甚微。

为此,政府于1998年9月4日通过了一项关于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免于结核病的紧急措施的特别决议。

艾滋病

122. 艾滋病病毒感染日益严重。至1999年7月1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为919例,59人死于艾滋病。

1996-1998年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增加(1996年48例,1997年437例,1998年299例,1999年前5个月85例)与铁米尔套市爆发的艾滋病有关。根据官方数据,该市年龄在15-22岁的32 000名青年中约有3 000人为静脉注射吸毒者。

1996年以来,该病的主要传染途径是血液传染,特别是在吸毒者中间传染,占89%。只有7%的病例是通过性传播。母婴传染病例占0.2%,4%的病例传染途径不明。

到2000年,估计将有10 000多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在“人民健康”方案框架内,政府计划在1998年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

1994年10月5日颁布的预防艾滋病法保证哈萨克斯坦境内每个公民享有接受艾滋病病毒匿名测试的权利。如确有必要,哈萨克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将必须接受体检(第6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如感染艾滋病病毒,有权享有免费治疗。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爱滋病病人,不得解雇、拒绝雇用、拒绝其入学,或侵犯他们的其他权利。

性病

123. 性传播疾病是影响居民生育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1998年,登记的梅毒病例为每10万人231.4例,淋病为每10万人81.9例。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24. 见对第12条的评论第一段。

125. 根据1997年5月19日颁布的公共保健法第54条第1款,妇女有权自行决定生育问题。为保护妇女健康,应为妇女提供其他避孕措施。

本条款与1998年12月17日的婚姻与家庭法(第29条)相矛盾,该法律规定生育问题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目前第54条是唯一一条规定了中止妊娠权的法规。结合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未对犯罪要素(非法堕胎)定性的《刑法》,婚姻与家庭法规定,除非遵照医嘱,否则不得中断妊娠。这一规定并没有实际执行,然而它的存在引起了那些倡导男女享有自由生育权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严密关注。

126. 堕胎是国内的一个紧迫问题。在过去的8年里,

堕胎数字减少了近一半。堕胎仍是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1998年,登记的堕胎数约为15万。

缺乏关于避孕方法和手段的知识,由于经济原因等等很少采用这些方法和手段以及过早开始性生活,是增加怀孕风险的因素,导致青少年堕胎人数上升——占堕胎总人数的10%。城市开展的现代避孕和计划生育方案比农村地区更为广泛,后者只能利用有限的避孕手段。1998年,只有150万妇女得到避孕药具,不足需求妇女人数的27%。15至24岁的妇女中使用现代计划生育方法的人数不足40%,而超过半数的堕胎发生在这一年龄组。

表32.

登记的人工流产和使用避孕药具的情况

登记的人工流产,包括小产

总数

每 100 人的活产和死产

使用避孕药具的妇女人数

1990 年

278 333

71.9

1 062 211

1991 年

358 484

76.7

1 119 461

1992 年

346 405

103.8

1 188 188

1993 年

290 703

92.3

1 232 481

1994 年

261 834

85.3

1 326 780

1995 年

224 084

80.6

1 493 584

1996 年

1 9 4 187

75.9

1 463 753

1997 年

156 751

66.7

1 567 122

1998 年

149 248

61.1

1 529 790

表33

1997年20岁以下妇女的活产人数

其中各年龄段妇女生产人数

20 岁以下妇女生产总数

16 岁以下

16 岁

17 岁

18 岁

19 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7 791

326

1 276

3 668

8 920

13 601

阿克莫拉州

1 889

29

111

273

636

840

阿克纠宾斯克州

1 081

9

35

154

337

546

阿拉木图州

2 875

30

134

444

871

1 396

阿拉木图市

1 041

11

32

122

321

555

阿迪拉乌州

785

7

28

119

249

382

东哈萨克斯坦州

2 831

38

168

445

902

1 278

江布尔州

1 034

7

37

123

272

595

西哈萨克斯坦州

1 152

8

49

154

372

569

卡拉甘达州

2 910

51

174

448

933

1 304

克孜勒奥尔达州

1 179

3

35

111

377

653

科斯塔奈州

2 299

47

168

385

729

970

曼格斯套州

635

7

23

87

181

337

巴甫洛达州

1 617

29

114

267

491

716

北哈萨克斯坦州

2 277

50

150

368

712

997

南哈萨克斯坦州

4 186

0

18

168

1537

2 463

127. 根据1997年5月19日颁布的公共保健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母亲受国家保护和鼓励”。

1999年有保障的免费公共医疗包括:

免疫方案,包括集中购买疫苗和其他为儿童接种的白喉、破伤风、百日咳、小儿麻痹症、麻疹、肺结核和流行性腮腺炎的免疫生物制剂;

由家庭门诊站、助产站、区和市的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咨询中心)、妇女咨询中心提供的医疗援助;

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孕妇提供的牙科服务;

在产妇家中,综合医院妇产科和产前中心的治疗;

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理疗;

为18岁以下儿童提供住院治疗;

供应营养食品,包括1岁以下的婴儿所需的替代母乳的食品、果泥、菜泥以及酸奶制品;

国家儿童治疗康复中心,Alataw国家儿童康复诊所以及Aqsay国家儿童诊所为罹患各种疾病的儿童进行康复治疗。

表34

国家预算用于母婴保护的拨款,千坚戈

1999年

1997年

1998年

计划

截至7月1日的拨款

1. 国家妇幼保护健康科学研究中心

103 549.1

103 260

83 400

34 592

2 . 儿科及儿童外科科学中心

102 020.5

90 464.4

107 230

38 953

3 . Aqsay 国家儿童诊所

143 450.3

159 548.5

163 327

46 862

4 . Alataw 国家儿童康复诊所

47 931.4

37 065

31 249

9 214

5 . 国家儿童治疗康复中心

43 940.3

77 979.4

83 143

58 576

6 . Balbulak 国家儿童康复中心

21 838.2

20 032.6

27 616

9 852

共计

462 729.8

488 349.9

49 565

198 049

表35

保健系统指数

1990 年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死产人数

3 713

3 461

3 100

2 629

2 564

2 373

2 311

2 109

2 100

1 岁以下死亡人数

9 674

9 732

8 882

9 075

8 382

7 710

6 654

5 889

4 843

5 岁以下死亡人数

12 686

12 614

11 570

12 049

11 088

10 644

8 905

8 036

6 740

产妇死亡人数

199

170

193

156

148

159

134

137

122

新生儿体重不足 2500 克的人数

20 600

23 016

19 375

18 800

19 757

16 728

16 100

13 983

13 059

患贫血的孕妇百分比

16

26

32

38

44

49

52

54

53

每千名活产婴儿死亡率

10.3

9.8

9.2

8.3

8.4

8.6

9.1

9.1

9.4

婴儿死亡率( 1 岁以下)

26.4

27.4

26.0

28.3

27.2

27.3

25.4

24.9

21.0

儿童死亡率( 5 岁以下)

34.4

35.4

33.6

37.1

35.7

37.0

33.7

33.0

每10万名活产产妇死亡率

55.0

48.1

57.2

49.4

48.4

57.6

52.9

59.0

每百名活产婴儿中体重偏低的婴儿数

6

7

6

6

6

6

6

6

6

表36

医院设施和医务人员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除牙科医生外,各类专科医生的人数

61 080

60 125

57 912

54 519

53 181

万人 / 医生比率

38.9

37.8

37.6

35.6

34.3

中等医护人员人数(包括牙科医生)

177 656

168 400

150 123

129 515

120 434

万人 / 中等医护人员比率

108.2

100.9

93.6

81.8

77.7

医院床位数

205 653

192 627

164 444

136 392

123 493

万人 / 医院床位比率

123.8

116.9

100.3

87.0

79.6

向居民提供门诊的医疗机构

3 527

3 405

3 155

2 976

3 034

妇女咨询机构

809

835

853

834

743

753

妇产医院的数量

44

38

39

40

为孕妇和产后妇女提供的床位数

18 582

17 751

16 515

13 813

11 493

10 615

儿童医院及科室

1 333

1 269

1 292

1 196

1 049

1 050

为儿童提供的医院床位数

45 985

40 921

37 372

31 432

24 998

22 669

128. 国家妇幼健康科学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60%多的少女到17岁开始出现某些健康问题,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人由于罹患慢性病正在进行医疗观察。对少女的生殖系统病变进行早期诊断和治疗是共和国的一项当务之急。

只有三分之二的孕妇到妇女咨询机构进行早期观察。从整体来看,孕妇到咨询机构的咨询率下降了三分之一。

过去的10年里,孕妇贫血的发生率提高了一倍,肾病和心血管系统疾病增加了70%。

由于健康指数低下,孕产过程中出现并发症的可能性相当高。分娩时出现各种并发症的情况占60%。每千名新生儿有288名出生时感染疾病。

129. 哈萨克斯坦约有3 700名产科医生(平均每千例生产中有14.6名医生)。国内现有40家产科医院,并形成由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妇产科以及国家妇幼健康科学研究中心构成的网络。除了妇女咨询机构外,还有一些提供专门的门诊站9个医学遗传机构,目前还正在着手开设了计划生育站和婚姻与家庭咨询点。

人工授精和胚胎植入

130. 1997年5月19日颁布的《公共保健法》第33条规定,合法夫妇可经双方书面认可进行人工授精或胚胎植入手术。未婚妇女如有此意愿也可进行此类手术。

法律规定了捐赠人的匿名权以及为人工授精或胚胎植入保守秘密。

儿童的健康

131. 目前在哈萨克斯坦,患慢性病的儿童人数持续增长,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80%的婴幼儿,大部分为农村地区居民,均患有贫血、营养不良、佝偻病或身心发育迟缓等问题。

共和国不生产婴幼儿食品,也没有管制此类食品进口供应的条例。

60年代以来,有计划地开展了广泛的儿童免疫活动。70-80年代,由于国家供应疫苗并实施有组织的统一免疫制度,传染病的发病率明显降低。但自1992年前苏联制度解体以来,就不再向共和国提供疫苗。儿童的计划免疫规模也随之大幅度下降。由于青少年和成年人免疫的中断,感染白喉和其他疫苗控制传染病的人数迅速增加,这些传染病的致死人数也明显增加。

政府已采取了一些措施稳定局势,使某些传染病的发病率有所下降。农村地区的疫情仍很紧张,尤其是没有进行免疫的甲型病毒性肝炎,呼吸器官疾病和其他传染病。

目前,哈萨克斯坦正在执行一项标准免疫方案,向儿童接种7种主要传染病的疫苗,几乎实现了儿童的全面接种。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132. 在领取家属津贴以及社会支助方面,男女享有相同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13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证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妇女在男女平等基础上享有取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相同权利。

国家支助和培养女企业家的制度目前正处于初创阶段。

支助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主动制定了一项1999-2000年在哈萨克斯坦培养女企业家的方案草案,该项草案还考虑了哈萨克斯坦女企业家协会的提议。

为促进自营职业,推动家庭和个人创业,应主要在农村地区实施向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信贷的方案。在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优化妇女就业属于当务之急。家庭作坊应成为安排妇女工作的重要方式,妇女可借此更合理地安排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同时承担家庭职责。

向贫困公民提供小额信贷的国家方案1998年开始实施,可向个人发放400美元的小额贷款。截至1999年上半年,已发放16 207笔贷款,取得贷款的人中63%为妇女。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134. 就体育方面的性别歧视以及参加体育运动的妇女人数而言,显然,妇女积极参与了一系列体育项目。据统计,1998年有23 600名妇女参加了集体体育运动,占国内业余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总人数的23%。

目前登记在册的哈萨克斯坦国家体育队运动员人数为815人,女运动员为292人(占35.8%)。女子自行车和水球运动正在复兴。妇女开始在那些过去属于男子专利的摔跤、拳击、足球、举重、柔道和其他运动项目中大显身手。

体育运动部的工作人员中妇女约占14.4%。

在哈萨克斯坦的女运动员中,Liudmila Prokasheca在长野冬季奥运会中获得滑冰项目铜牌,N.Kovalenko获得1999年世界射击锦标赛女子汽步枪冠军,O.Vediasheva获得亚洲高山滑雪冠军。女子曲棍球代表队1998年获得冬季亚运会铜牌。

第14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135. 哈萨克斯坦的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4%。截至1998年1月1日,妇女约占农村总人口的50.1%。

截至1998年1月1日,农村失业人口为93 314人,其中男子42 283人,妇女51 031人。

农村地区失业6至12个月的妇女为12 689人,占24.9%,失业超过一年的为10 099人,占19.8%。

1998年人均年货币收入为29 626坚戈,其中城市为40 879 坚戈,农村为17 907 坚戈。

在农村,最低平均月收入1998年为3 704坚戈,人均月货币收入为1 492坚戈(哈萨克斯坦平均最低生活费为3 707坚戈)。

在哈萨克斯坦所有贫困人口中,农村居民约占57%。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136. 妇女通过选举进入并参与地方代议机构(maslikhats)的工作。当选的妇女代表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137. 社会和经济问题使农村居民面临的形势尤为严峻,他们甚至无法获得足够的食品。大多数人未获得生育保健方面的服务。由于农村妇女医疗条件的恶化,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死亡77.5人,其中60%为农村妇女。造成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与以往相同:人工流产、分娩大出血和妊娠综合症。

在家分娩的人数有所增加。由于推行妇产科的收费服务,社会弱势人群更加无法享受这些服务,因此向孕妇提供援助更加困难。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138. 哈萨克斯坦所有公民有权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参见对《公约》第11(e)条的评论。

139. 对于农村妇女中的特定人口规定了特别待遇,主要包括:

1996年7月16日的法律规定游牧业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子55岁,妇女50岁。自1998年1月1日起,向退休的游牧工人发放的退休金按标准基础计算。

1997年6月20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退休金发放问题的法律规定,农村地区生育5个和5个以上子女并将其抚养至8岁的妇女,有权提前到50岁领取退休金(自2001年7月1日起,以前为53岁)。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14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公民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教育、职业培训和其他培训。参见对《公约》第10(e)条的评论。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141. 确保妇女在没有性别歧视的基础上普遍享有此项权利。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142. 确保妇女在没有性别歧视的基础上普遍享有此项权利。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143. 哈萨克斯坦目前进行的改革平等涉及男女两性。

农业部建议地方当局优先向大家庭的母亲和单身母亲分配土地。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144. 目前,由于种种社会经济问题,农村妇女无法获得足够的食品。同时,由于运输费用昂贵以及交通工具匮乏,她们也无力及时到区和州的中心进行体检和住院治疗。

表37

截至年底按百分比计的城乡住房基金服务和设施

城市

农村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1995 年

1996 年

1997 年

住房配备以下设施的比率

自来水

76

74

74

22

18

15

排水系统

72

70

70

6

6

5

中央采暖

73

70

72

11

10

7

煤气

81

76

76

81

77

72

热水

56

57

56

2

2

1

浴室(淋浴)

65

64

65

4

4

3

固定电炉

10

11

12

0.1

0.2

0.3

第四部分

第15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145. 1995年8月30日通过的《宪法》第14条规定,法律面前和法庭上人人平等。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特定部分)在公民事务上,未将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按性别加以区分。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146. 参见上一条。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147. 参见第143条。此外,根据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婚姻与家庭法》,婚约(第40条)并不限制配偶双方的法律行为能力或资格,以及其为保护权利而诉诸法律的权利。

法院可以宣布婚姻约无效(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婚姻与家庭法》第42条)。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48. 1995年8月30日的《宪法》(第21条)保证合法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人有权在境内自由迁移和自由择居,并有权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不受阻碍地返回哈萨克斯坦。

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婚姻与家庭法》(第29条)保证配偶双方拥有选择居留地的自由。

第16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149. 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第2条(此处及下文对《公约》第16条的评论中,凡“第#条”,如未提及其他法令,均指《婚姻与家庭法》中的条款)规定了婚姻与家庭立法的以下依据:

1.国家保护婚姻和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婚姻与家庭立法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㈠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㈡配偶双方在家庭中享有平等权利;

㈢不允许任何随意干涉家庭事务;

㈣应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处理家庭事务;

㈤家庭应优先考虑抚养子女,关注子女的发展和幸福;

㈥重点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和残疾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㈦确保家庭成员不受妨碍地享有其权利,并有可能享有法庭对这些权利的保护;

㈧鼓励全体家庭成员的健康的生活方式。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150. 第2条规定了男女建立婚姻关系的自愿原则,夫妇双方享有平等的家庭地位,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处理家庭事务。禁止以社会地位、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等原因对公民的缔婚权利和建立家庭关系的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151. 1996年8月6日颁布的《婚姻与家庭法典》规定了男女的结婚年龄为18岁(第16条)。特殊情况下,地方行政当局可将结婚年龄降低一岁,但仅限女方。

1992年12月23日颁布的法律确定,男子的结婚年龄为18岁,女子为17岁,特殊情况下,地方行政当局可降低结婚年龄,但不得超过一岁。

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第10条规定男女的结婚年龄均为18岁。还规定特殊情况下可降低结婚年龄,但不得超过两岁,并须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这样,就消除了以前的婚姻与家庭立法在婚龄方面存在的基于性别的一切歧视性陈述。

152. 如果双方至少有一方已经登记结婚,则应禁止缔结该婚姻(第11条)。

根据1998年1月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107条),重婚和一夫多妻将被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重婚和一夫多妻是指与两名或几名妇女同居,共同管理家务,不论该婚姻是否正式登记。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对此类犯罪未作规定。

哈萨克斯坦的一夫多妻现象一向并不普遍,这种现象大多数发生在南部地区。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153. 《婚姻与家庭法》对婚姻作如下定义: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由、自愿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建立家庭和配偶之间的财产和非财产关系为目的的平等结合;

154. 1998年1月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106条)规定,强迫缔结婚姻关系或保持同居以及阻碍妇女缔结自愿选择的婚姻,将处以一年以下监禁。

根据同一条款,诱拐妇女将处以三年以下监禁。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对这些犯罪未作规定。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55. 配偶双方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第29条)。双方均可自由选择工作、职业和居住地点。教育和抚养子女事务和家庭生活中的其他事务应由双方共同决定。配偶双方应在互惠、互敬和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幸福和稳固,照顾子女的健康、发展和幸福。

156. 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或由经法庭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一方之监护人提出申请,则该婚姻关系即可中止(第15条)。妻子怀孕期间或子女不满一周岁,未经妻子同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则应到官方登记处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第16条)。

配偶双方在官方登记处解除婚姻关系时发生的纠纷应由法庭审理(第17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157. 《婚姻与家庭法》考虑了父母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第51条)。

父母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60条)。

所有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有关的事务应由父母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听取子女意见后予以解决。如果父母意见不一,则父母(或其中一方)有权将这些异议提交监护机构或法庭予以解决(第62条)。

父母行使权利不得与子女的利益相悖。父母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父母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影响其道德的发展。抚育子女应防止简单粗暴或有辱人格的做法乃至虐待或剥削子女(第64条)。

158. 双方婚生子女应通过父母的婚姻登记记录予以确认(第46条)。

如果自解除婚姻关系或宣布婚姻无效之日起或在母亲的丈夫去世之日起270天内生子,如无其他证明,母亲的前夫应被认定为孩子的父亲。

如果孩子的母亲声明她的丈夫(或前夫)不是孩子的父亲,则与孩子相关的父亲身份应由法庭裁定。

非婚生子女应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出生证明来确定其母亲的身份,如果该子女不是在医疗机构所生,则应根据证明此一事实的医疗文件或其他证据来确定。

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者的父亲身份,应根据父母双方向官方登记处提交的共同陈述来确定。如果母亲去世,或经宣布为无行为能力,或查无下落,或被剥夺作母亲的权利,则根据孩子的父亲提交的并取得监护机构的同意后确定;如该机构不予同意,则由法庭裁定。

并非母亲的丈夫的男子的父亲身份一经确定,母亲即有权根据司法裁定向其要求适当数额的钱款支付母亲在孩子出生前后的生活费用。支付的金额应由法庭根据当事双方的财力、家庭地位和其他利益来确定,并考虑到支付钱款时的核算指数。

如果没有孩子父母的共同陈述或父亲的陈述(第47条),则应根据父母一方、孩子的监护人或抚养人提交的申请,以及孩子成年以后提交的申请由法庭裁定孩子的生父(父亲身份)。法庭应考虑能够真实证明孩子生父的证据。

如果承认其为孩子父亲的人已经死亡(第48条),而他又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由法庭裁定他所承认的父亲身份。

子女有权与父母双方来往。

如果父母分居,子女有权与双方来往。如果父母分别居住于不同国家,子女同样享有与双方来往的权利(第53条)。

不与子女住在一起的父母一方(第65条)有权与子女来往,参与对子女的抚养和决定与子女教育有关的事务。

父母分居的子女的居住地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商定。

如父母未能达成一致,则应从由法庭从有关子女的利益出发,并考虑他们的意见裁定。

父母有权就与子女分居的一方行使其父母权利达成书面协议。

如父母未能达成协议,则经父母(或一方)要求,应在监督机构参加的情况下由法庭解决争端。

如有蓄意违反法庭决定情事,法庭可根据与子女分居的父亲或母亲的要求,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并考虑他们的意见后,决定将子女转交该一父亲或母亲。

159.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父母(或一方)的权利将被剥夺(67条):不履行父母义务;滥用父母权利;虐待子女,包括对子女身心实施暴力或性侵害;经法律确认为酗酒、滥用麻醉品和嗜毒。

2.如果父母(或一方)蓄意对其子女或配偶的生命或健康实施犯罪,将被剥夺父母权利。

剥夺父母权利应由法庭裁定(第68条)。

父母权利的剥夺不应解除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第69条)。该责任应在子女被收养之时中止。如果不会对子女产生有害影响,监护机构可根据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或一方)的要求允许其与子女会面。

在考虑了孩子的利益后,法庭可决定在不剥夺父母权利的情况下将孩子带离其父母(或一方)以限制父母权利(第71条)。

限制行使父母权利不应解除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第72条)。如果不会对子女产生有害影响,可允许父母权利受到法庭限制的父母与其子女接触。

如果对子女的生命或健康产生直接威胁(第74条),监护机构有权立即将子女带离父母(或一方)或子女的其他照料者。

160. 1990年12月6日的法律(第66.4条)不仅向三岁以下的住院儿童和较大的重病儿童的母亲提供了陪床的机会,也向父亲和其他亲属提供了同样的机会。他们还将获得社会保障津贴。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161. 与母亲身份、父亲身份、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其他家庭生活事务相关的问题应由夫妇双方共同决定(第29条)。

有意结婚之人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得到专门的保健机构提供的有关生育保健问题的辅导、体检和基因检查(第12条)。

162. 强迫妇女堕胎(第109条)将判处一年以下劳动教养,如果堕胎导致严重后果,将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

该犯罪条款未被纳入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

163. 政府于1999年7月19日批准的提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要求在2000年制定关于生育权及保障实现生育权的法律草案。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律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164. 父母是其子女的法定代表(第63条),并且无须特别授权,即可针对任何个人和法人为子女的权利和权益进行辩护,包括在法庭上。

165. 收养人应当为成年男女(第80条)。收养人的家庭如果具备孩子正常成长、培养、教育的条件,应当允许收养。未结为夫妇的两人不得共同收养同一个孩子(子或女)。

允许收养幼童,但这样做必须是出于对他们利益的考虑(第76条)。

166. 在第81条中,哈萨克斯坦的立法第一次规定了被收养儿童与未结婚的收养人之间的最低年龄差,这一年龄差不分性别应不低于16岁。年龄差可根据法庭视为有效的原因而缩短。

如果是继父(或继母)收养一子女,则无须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差。

配偶一方收养子女须取得配偶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如果配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实际终止,并且已分居1年以上,且另一方的居住地不详,则收养无须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被收养人将失去与亲生父母相关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第89条),同时免于对其承担责任。

当孩子被某人收养时,如果收养人为男子,可根据孩子母亲的愿望,保留孩子享有不动产、动产的权利及责任。如果收养人为妇女,则可根据孩子父亲的愿望决定。

167. 托管人或监护人应为成年男女(第108条)。如果一名已婚者被指定为幼儿的托管人或监护人,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168. 在男女双方完婚后,可根据其愿望选择他们之中一人的姓氏作为其家庭的共同姓氏,或保留各自婚前的姓氏,也可把另一方配偶的姓氏附在其婚前姓氏之后(第30条)。配偶一方无须因另一方更改姓氏也随之更改。婚姻关系解除时,配偶双方有权保留其共同姓氏或恢复各自的婚前姓氏。

子女的姓氏应由父母的姓氏决定(第55条)。在父母姓氏不同的情况下,应在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后赋予子女其母亲或父亲的姓氏。父母因子女姓名问题产生矛盾时,应由法庭加以裁定。

根据民族传统,子女的姓氏可按父母的意愿从祖父的名字中产生。

在婚姻关系终止或宣布无效的情况下,子女保留他们出生时的姓氏(第56条)。如果父母分居,与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希望子女随其姓氏,登记处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并考虑父母另一方的意见后解决这一问题。

169. 配偶任何一方均可自由选择职业、专业和居住地(第29条)。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170. 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有财产(第32条)。

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包括配偶各方的收入以及配偶双方共有财产和各自财产带来的收入。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券、股票、投资、投入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业机构的资产,以及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用共同收入取得的任何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或以配偶中哪一方储存钱款。

在婚姻期间,若配偶一方管理家务,照料子女,或因其他正当理由而无独立收入,也有权享有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

171. 对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置须取得配偶双方同意(第33条)。

对于配偶一方就处置配偶双方共有财产达成的交易,法庭只能在配偶另一方提出要求后,而且只能在交易另一方知悉或应当知悉缺少配偶另一方同意而仍然达成交易的情况下,以未征得配偶另一方同意的理由宣布该交易无效。

172. 除了双方共有财产,哈萨克斯坦法律还规定了配偶各方拥有本人财产的权利。

配偶各方的财产包括(第34条):

⑴配偶各方婚前拥有的财产;

⑵配偶各方在婚姻期间作为礼品或遗产收到的,或经由其他免费交易获得的财产;

⑶婚姻期间用配偶双方共同收入购得的私人用品(衣物、鞋类及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珠宝和其他奢侈品。

2.配偶各方在婚姻关系终止而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可由法庭确认个人为他们各自的财产。

173. 婚姻期间及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即可根据配偶任一方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第36条),债权人也可要求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以便从配偶共有财产中一方的份额中求偿。

配偶共有财产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分割。如发生纠纷,则由法庭决定配偶的共有财产以及在其中各自拥有的份额。

所购专门用于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物品不在分割之列,应移交与子女共同居住的配偶一方。

在分割配偶双方共有财产以及确定配偶财产份额时,除非另有协议,应确定双方的份额相等(第37条)。

法庭有权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并(或)在配偶一方不正当地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或用掉了配偶双方共有财产而损害了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从受害一方的利益出发,作出违背份额均等这一原则的判决。

配偶双方有权通过缔结婚约更改法律对其共有财产所作的规定(第40条)。

婚约不应:限制配偶双方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要求其权益得到法庭保护的权利;制约配偶双方的不动产关系和配偶双方在子女问题上的权利和责任;规定限制残疾配偶一方取得生活费用的权利;或包含其他条件,将配偶一方置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或有悖于婚姻和家庭法规的基本原则。

婚约可在登记结婚之前订立,也可在婚姻期间随时订立(第39条)。

婚约可根据配偶双方的协议或经配偶一方要求根据法院的判决随时更改或终止(第41条)。

1999年6月1日生效的《民法》(特定部分)保证配偶享有平等的动产和不动产权以及平等的继承权。

2.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174. 18岁以下未成年人被视为儿童(第52条)。

175. 男女的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第10条)。

176. 婚姻关系只能在正式登记机构缔结(第13条)和解除(第16条)。如果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则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应在正式登记处登记。

177. 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确定母亲(父亲)身份,更改姓氏等均应在正式登记机构登记(第163条)。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12项一般建议针对性骚扰应采取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17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不存在有关性骚扰的条款。

法律涉及并纳入《刑法》的与犯罪相关的唯一行为就是通过敲诈,或利用受害者的物质或其他依赖关系,威胁破坏、损毁或移动财产,强迫进行性交(第123条)或其他性行为。

非政府组织正在利用大众媒体、研讨会和其他方式进行宣传,说明如性骚扰也是对妇女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以及什么是性骚扰。例如,在1998年的大选中,妇女选举倡议联盟曾将有关资料提交所有总统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