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起诉案件的增加是由于实施了所谓的“约翰学校”。约翰学校方案包括如下课题:① 买春:犯罪和侵犯人权② 脱离卖淫的妇女的证词 ③ 自我控制及替代思考和行为的规则④角色扮演(每天8个小时)。根据一项对修完约翰学校方案者的调查(2006年),他们对卖淫危害性的认识,对妇女是否是自愿从事卖淫上的见解以及对与卖淫相关的批评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在对外国妇女卖淫的调查(2003年)中,对韩国境内195名在娱乐场所(俱乐部、酒吧等)工作的妇女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有32名妇女还接受了面对面的采访。
此次调查旨在找出外国妇女涌入韩国进行卖淫背后的原因;进入韩国并被指派到娱乐场所的路线;娱乐行业中工作种类和工作条件等。
此次调查显示,来自前苏联的妇女(45%)和菲律宾的妇女(54%)占绝大多数。而中国(包括韩籍华人)、越南和泰国妇女则占较小比例。在调查的195名答复者中,有90.9% 持有E-6(艺术和娱乐)签证,只有8.0%拿到的是旅游或者短期探亲签证。
195名妇女中有188人回答了关于向顾客提供何种服务的问题(允许答复者给出多项答案)。有33.5% 的人说她们提供卖淫一类的性服务。其他回答还包括聊天、跳舞和陪酒(7.18%)、做女服务生(58.0%)、做舞女(43.1%)、歌手(15.4%)以及乐器演奏者(1.6%)。
此次调查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改进E-6 签证发放体系,完善对在娱乐行业(俱乐部、酒吧等)中工作的外国妇女的监管体系,为沦为强迫卖淫受害者的外国妇女建立保护和扶助中心并提高公众认识,特别是那些卖淫相关服务的潜在买主。
政府通过了此次调查的建议,并将其纳入《防止卖淫综合行动计划》当中。
不再允许给外国舞女发放E-6 签证,在机场和港口设置更为严格的入境检查,加强对雇用和提供外国妇女演艺人员的公司的监管。
为了帮助受卖淫及其相关行为折磨的外国妇女,从2003年起就开始建立外国妇女支助中心。在2003年,E-6 签证持有者占使用者的大部分,而最近使用者中的大多数则是嫁给韩国人的女移民。(见表 7)
此外,已经成立了“防止卖淫措施执行情况监测特别工作队”(2004年11月)。该特别工作队由两性平等和家庭部的副部长和总理办公厅的政府政策协调办公室的公共政策协调员共同领导。工作队由来自14个中央政府机构的领导人组成,包括司法部、国家警察局和外交事务和贸易部等。该工作队总共召开了12次会议,并正在积极开展工作。
正在开展有关培育健康良好的性观念的倡议。通过各种活动,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来纠正关于卖淫的种种成见。还为学生、士兵、后备军和民防军的成员提供防止卖淫的教育项目。
问题 9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少女卖淫,即少女出于金钱目的与老年男人发生性关系,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结果是制定了《保护青少年不遭受性剥削法》(2000年1月14日颁布,2000年7月1日实施)。
本法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揭露曾与青少年发生性行为的性犯罪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这项政策向公众传达了一个强烈的信息,即与青少年发生性行为是侵犯青少年这一弱势群体人权的最可憎的行为。第一批个人身份信息清单于2001年8月首次向公众公开,网站总共记录了5 651名犯罪者。
自2003年11月起,在接受调查以确定披露个人身份细节的嫌疑人中,向具有再犯罪低风险的人群(1106人)提供了一个教育项目以避免重犯。总体来说,性罪犯的重犯率是11%到16%,而对于完成了此项目的人来讲,截至目前,其重犯率不足0.1%。这表明了该项目的有效性。经过法律修订之后此项目将极大地延伸开来。
2006年7月,除了惩罚买春的成年人以外,还启动了针对青少年的治疗和康复项目。在检察官或警察的指令下,有94名青少年接受了培训。这意味着要付出努力使这些青少年远离性剥削,并帮助他们成长为健康的社会成员。
问题 10
中央政府致力于实施《聘用管理级别女性公务员五年计划》。从《计划》起始年2001年到2006年,女性在五级或五级以上高级政府职位中的比例从4.8%上升至9.6%,增加了两倍多,已经接近于10%的既定目标。
作为提高妇女在政府高级别决策层中比例的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四级或四级以上公共职位中管理级别女性公务人员五年计划(2007-2011年)》于今年开始实施。根据这些计划,在四级或四级以上高级职位中的女性比例将从2006年的5.4%上升到2011年的10%(见表 8)。
在地方政府中,2005年女性在五级或五级以上职位中的比例为5.9%(1036名妇女), 低于中央政府的比例。
为了给沿循的是内部晋升路线的地方政府5级以上职位中增加女性官员的数目奠定基础,2007年通过了“地方政府六级以上女性官员就业行动”。六级或六级以上职位中的女性官员比例将从2006年的10.2%上升到2011年的16.5%多。(五级以上职位目标是9.6%,六级以上职位目标是18.8%)。(见表9)
为了确保在拥有决策权的主管、总干事和团队领导等级别的女性人数较多,政府要求根据《地方政府中女性公共官员人力资源管理指南》,任命一名以上的女性领导或总干事。对于未能达到此目标的地方政府,将通过地方政府的定期评价和评估监测机制来不断地建议任命女性官员。
国家人权委员会已经对女性公共官员的安排和晋升中的歧视(玻璃幕墙和玻璃天花板)问题进行了一次委托调查。该项研究包括每个职位中女性官员的比例、晋升情况,晋升中遇到的歧视形式以及歧视背后的机制(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和其他做法)。2007年5月2日,相关部委和组织(公务员委员会、政府管理和内务部、韩国政府雇员联盟和妇女协会)的官员和专家应邀参加一个公共论坛,讨论有关事宜和相关政策。
问题 11
妇女在政府部委决策过程中参与率较低是因为过去女性官员在五级以上职位中的比例较低。韩国政府极力改善妇女在公共领域不成比例的低代表率。
在“女性平等就业行动”(1996-2002年)(见表10和表11)之后, “两性平等就业行动”(2003-2007年)现已生效。《增加四级或四级以上公共职位中管理级别女性公务员五年计划》(2007-2011年)也正在实施。
在2006年底,女性公共官员在五级以上职位中的比例是9.6%。
在外交职位中,女性在五级以上职位中的比例超过了10.5%,女性在主管领导级别以上的高级职位中共有12人,女性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
根据其《2007年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司法部拟 ①将女性在四级以上管理职位中的份额从2.9%增加到3.6% ②宣布赋予女性在征聘新职位、合同制职位以及公开招考职位中的优先权,如果男女工作申请人资格相当,则给予女性优先权。
两性平等和家庭部正在进一步推进计划,在2007年前将女性在各种政府委员会中的参与比例提升至40%(见表12)。
问题 12
从2002年起,引入了下列法律机制来增加妇女的参政率。
当某一政党为国会(299席中的56席)和地方委员会(3 173个总席位中的453席)的比例代表制被提名者时,女性必须超过一半。在政党候选人名单中,每两名奇数位置的必须是女性。如果违反了此条,根据《公职部门选举法》的第47条和第52条规定的登记则为无效。
当某一政党为国会或区议会提名区域席位的候选人时,女性应占候选人的30%以上(根据《公职部门选举法》第47条和第52条的规定,如果违反此条,并不以取消登记为惩罚)。
为了促进妇女参政,为各政党提供了更多的激励。根据女性候选人在国会大选和区议会大选中所占比例给予各政党补贴(《政治资金法》第26条)。
所有政党有义务将国家总补贴的10%用于支持女性参政(将根据《政治资金法》第28条和第4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些法律机制促成的结果以及2002年和2006年地方选举之比较如下:被选举为地方政府机构领导人的女性人数从2人(0.9%)上升到了3人(1.3%);被选举为地方委员会(省级和主要市级)成员的女性人数从66人(9.6%)上升到了 89人(12.1%); 被选举到基本单位委员会(市/县/区级)的女性人数从79人(2.2%)上升到了436人(15.1%)。
政党应将至少10%的政府补贴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这一要求也有了成果。每个政党都在运作其自己的女性领导中心和/或女性权力网络,并提供各种培训项目,比如针对妇女的领导能力培训、培养下一代领导人、为女性候选人争取公开选举职位的课程和提高对妇女在全国各地区参政的认识的课程。
问题 13
出生性别比是按每个区域(市、县、区)来计算的。因此,它并不区分城市和农村地区。但是,过去七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性别比的不均衡性正在下降。而对第三个和第四个孩子,虽然不均衡性也在不断下降,但是其本身的差距仍然较大(见表13)。
政府废止了家长制,家长制通过强调父亲或者男方血统而偏向于男孩的基本根源(2005年3月)。
从2004年起,制订并实施了为从幼儿到老人每个年龄组量身定做的“每个生命周期两性平等教育项目”。截至2006年,为从幼儿到青少年的年龄组(大约4 000人)提供了培训。从今年开始,此培训项目的目标人群扩大到了老年人、大学生和成年人。
严格禁止鉴别胎儿性别的测试。触犯一次就可以对医生处以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比如吊销医生从业执照。
※ 由于做了胎儿性别鉴别测试,在2001年到2005年期间,有四名医生和四名护士的执照被吊销,占1 547名因违反《医药法》而受行政处罚的医学专业人员的0.5%。
问题 14
以下详细说明了目前国家教科书中所做的修改。
《历史》 |
更多妇女被定义为历史人物(小学《社会学》课程) 六年级教育课程:一百个人物中有三个 七年级教育课程:一百个人物中有六个 呈现的是积极投入社会的女性榜样,而不是传统的“贤妻良母”式角色(小学《社会学》课程) |
民兵中一位叫做尹宗玉(Hee-soon Yoon)的女战士新近以历史人物的身份引入课本之中 描述高丽王朝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与男性并无二致(高中《韩国历史》课程) 统一包括在六年级和七年级课程之中 |
|
《数学》和《科学》 |
为女性所喜欢的数学和科学课程提供教学大纲,将妇女的经验和视角引入课程和教学之中 制定编写教科书的指导方针,不对男女角色存在任何偏见和歧视(比如在工作场所和家庭中的作用) 在以跨学科的评估标准测评科学教科书时,将审视与两性平等相关内容的指导方针包括在内 在高中科学教科书中介绍女科学家(居里夫人)。54幅人物图片中有25幅展现了正在做科学实验的女性。 |
因为历史上对妇女的记录很少,所以在历史教科书中描写女性的机会有限。然而,正在努力把近现代更多的女性包括进来,这最终会增加女性在教科书中的比例。
将找寻和呈现一种素质截然不同的女性榜样作为更为活跃和参与型的女性角色模范,而不仅仅是介绍著名女性。
问题 15
此问题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是整个年龄组中就读于大学的学生比率,而不是在所有的毕业生中升入更高一级学校的学生比率。韩国独特的做法是几乎每个男大学生在上大学期间必须服强制性的军役。在计算该比率时,正在服义务军役的男生也被视作是就读于大专院校。因此,在教育机构中的男性入学率较高,结果可能会导致出现一组看似两性之间的教育鸿沟很严重的令人误解的数据。
如果我们看一下高中升入大学的比率(大专、师范大学和4年制大学),男女间的差距非常小。2006年,差距为1.8%(女性是81.1% , 男性是82.9%), 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5.0%(女性是65.4%, 男性是70.4%)(见表14)。
问题 16
《平等就业法》的第8条依据同等价值劳动同等报酬的原则认定在报酬水平上的歧视为非法。如有违反,将严惩不怠。
为确保本政策的执行,政府正在监管平等就业的实际情况。2006年,在全国总共1 713家企业中,共确认了184起违反本规定的案例,并采取了必要措施。
为了保障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女性均享有平等权利,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了一项改善就业实践的《平等权利行动计划》。该计划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附属机构以及正式雇员人数超过一千人的私营企业。2007年,617家企业有责任履行该行动(2006年为546家企业)。2008年3月1日之后,此项规则之下的企业范围将扩大到正式雇员超过500人的企业。
※ 《平等权利行动计划》:这项政策规定,对于女性就业比率和女性管理人员比例低于企业平均水平60%的企业,必须完成并向政府提交平等权利行动实施计划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 目标女性就业比率:30.8%(2006年)⇒37%(2010年),女性管理人员就业目标比率:10.2%(2006年)⇒ 14%(2010年)。
从今年起,“两性平等就业倡议和增加公共职位中管理级别女性公务员数量的行动”必须应用于国有企业和与政府相关的机构进行基于竞争的公开招聘中。此外,妇女必须在这些公共企业和组织中的外部董事会成员中占据30%以上。
为了禁止歧视性别的就业做法和广告,政府定期对那些存在违反两性平等规定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政府还监管并指导网上职位招聘广告(2006年监督指导的结果:共184起违反反歧视规定的事件)。
作为促进不歧视就业实践行动的一部分,将发布和散发简历的规范模板、标准化面试指南和平等就业清单(2007年年内)。
问题 17
2006年,有薪水的女性职工为644万人,其中42.7%是非正式职工,较2004年的43.7%下降1%(见表15)。
对韩国国家统计厅2005年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女性非正式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8万韩元,为男性正式职工工资(219万韩元)的40%、男性非正式职工工资(137万韩元)的62%以及女性正式职工工资(133万韩元)的65.5%。在社会保障和保险方面。约有30%的女性非正式雇员参加了国家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些妇女中约有28%还参加了就业保险。
为了努力改善包括妇女在内的非正式职工整体就业局面,政府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公共部门非正式职工综合措施》(2006年8月),公共部门中合同雇员并不断续签合同,被定期转成正式雇员。其他举措包括改进低薪职工的工作条件,并控制过度外包。
随着《改善非正式职工就业情况综合计划》的发布(2006年9月),政府正在努力改善非正式职工的状况。
依照《临时和兼职职工保护法》(2006年11月),临时雇员的整个就业期限被限制在3年。如果有雇员被雇用为临时雇员的时间超过两年,则必须承认该雇员业已转为永久合同。这是为了避免不断地续签临时就业合同。
为了解决当企业经营者拒绝与产后的临时女性雇员续签合同时的就业无保障问题,通过了《产后继续雇用补贴政策》(《就业保险法执行法令》第22条第5款之后于2006年7月1日生效)。2006年,共向8家企业提供1 300万韩元,并有9名临时雇员转成了正式雇员资格。
※《产后继续雇用补贴政策》:该政策资助那些在临时职工休产前/产后假期或者怀孕期间合同到期但是得以续签的企业经营者。目的是为了使女性临时职工保持工作稳定性(6个月每月补贴40万韩元,如果雇员转成了正式雇员,则补贴为60万韩元)。
为了能有一个较高的社会保险认购率,就业保险收费标准将从收入总数调整为需缴税收入的一部分。此外,付款方式也从主动的认购转变为通知后支付。而这将推动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问题 18
最近的一项调查(2007年3月)显示,多数回答者认为育儿问题是韩国女性就业的最大阻碍(59.8%的回答者)。这就意味着加强育儿支助将促进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
自2000年起,为了加强产妇保护,政府把产前和产后假期从60天提高到90天,并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产假报酬。对于育儿假的补助始于2001年,补助金额从每月20万韩元(2001年)涨到每月50万韩元(2007年)。准予育儿假的企业从1995年起均能获得补贴。
这些努力逐步提高了妇女对经济的参与率。截至2006年,参与率为50.3%(15岁及15岁以上)。生产曲线(M-curve)现象或者妇女因生产而导致的职业生涯中断现象仍然存在,但是该情况正在逐步改善。
※ 女性经济参与率(15岁及15岁以上,%):48.4(2000年)→ 49.8(2002年)→ 49.9(2004年)→ 50.3(2006年)
※女性经济参与率(15岁至64岁,%): 52.0(2000年)→ 53.5(2002年)→ 54.1(2004年)→ 54.8(2006年)
问题 19
“一定水平”指的是某种状态,在这种状态里,女性就业比率和女性管理人员比率不足于同行业中类似规模的企业平均水平的60%。处于此水平之下的企业经营者必须上交《就业改善计划》。
自2006年3月1日开始生效的《平等权利》政策包括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报告男女雇员的情况(每年5月底)。第二阶段是完成执行计划(每年10月15日)。第三阶段是提交执行成果报告(下一年的10月15日)。第四阶段是评估计划和成果报告,并对表现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目前我们完成到了第二阶段。截至2006年,遵守了此政策的企业数量为546家,2007年为617家。
目前还很难确定此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然而,第一阶段,也即对男女雇员情况的分析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韩国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就业状况。此外,企业有机会通过与其他同行业的企业相比较来审查本企业的女性就业状况。他们还可以制定改善自身就业实践的计划。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率的增加。
问题 20
表格列出了过去六年里的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见表16、表17和表18)。
问题 21
通过全国的公共保健中心,按年龄组或性别分列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适宜的性教育、计划生育和其他相关的信息,比如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成年人和老年人。
政府正在支助韩国计划人口联合会,这是一个民间协会,提供以下服务:通过网站(www.yline.re.kr)为青少年提供性教育和有关性问题的咨询;为在保护设施、缓刑设施或庇护所中的青少年编写青少年性教育资料;为残疾青少年编写并散发性教育资料。
为了预防人工流产,向高中、大学和公共保健中心散发了量身定做的指南、小册子和视频剪辑,内容包括如何避免流产,流产可能导致的并发症以及避孕措施等。
※ 2 500本指南, 25 000册小册子,700份视频剪辑和1 500 张光盘
一家以怀孕、生产和育儿内容为主的门户网站(www.aga-love.org)为育龄妇女(15岁至49岁)提供有关生殖健康方面的综合信息。
问题 22
韩国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很低,不足0.1%。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主要为男性,而在女性当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问题还不是很严重。
韩国政府当前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群实行资助政策,包括为感染人群支付治疗费用、为在医疗机构中接受治疗的病人提供咨询服务、支助艾滋病阳性人群的庇护所,并通过将被感染的人定为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者为他们提供财务支助。
一家独立的妇女庇护所正在运作当中。该庇护所为被感染者提供自给自足所需的食物、住宿、咨询及其他帮助。为艾滋病毒孕妇感染者在生产、产后照料、育儿和健康管理期间也提供了必要的服务。
女性艾滋病毒感染者能够通过医疗机构的帮助获得与疾病相关的信息以及关于性、婚姻、怀孕、分娩、医疗和药物方面的咨询服务。
问题 23
韩国支助农村妇女的政策成功地减轻了女农的育儿负担,并帮助她们专注于农业经营管理。这些支助措施包括为有生育的农村家庭提供一名帮工,运作女农中心以及为农村家庭提供育儿补贴。
针对有新生儿的家庭实行的帮工制度旨在补助部分额度(80%)的帮工费,如果女农由于生产不得不暂时停工的话。此政策于2000年通过。获取此支助的资格范围在2003年扩大到了全国的农村社区。在2006年,3 800个农户共获得了数额为15亿韩元的补助金。这项政策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和产妇保护力度(见表19)。
女农中心是社会福利和社区中心,开展了多种关于文化和孩子教育的项目。现在全国共有38家中心在运作之中(见表 20)。
为了有效地应对农村地区老龄化和人口减少的问题,2004年启动了“为农村家庭的婴幼儿提供护理经费补贴的倡议”,目的是支助农村家庭的婴幼儿护理。
2006年,划拨了444亿韩元的预算,使33万名儿童成为补助金的受益者,这相当于政府对每位儿童的育儿补助金的一半(对于5岁儿童来说是100%)。申请此补助的资格扩大到了拥有土地面积不足5.0公顷的农田所有者。这使大多数的农村妇女获得了育儿支助。
2007年,划拨了536亿韩元的预算,每名农村孩子的补助金数额达到了政府育儿补助金的70%(对于5岁儿童来说是100%)。
从2006年起,启动了“为农村妇女提供帮助的支助倡议”,为有婴幼儿但却不能使用育儿设施的农村妇女提供育儿经费补助金(见表21)。
问题 24
女农占农村人口的51.2%。然而,其农田所有率微乎其微,妇女为家庭农业经营所付出的劳动通常没有报酬。因此,政府正推行政策,以提高女农的职业资格并帮助她们成为农村经营业务的所有者。
政府支持颁布《农村家务管理协定》,阐明了家庭农场所有者和工作在家庭农场上的家庭成员的作用、职责和报酬。从2006年起,《农村家务管理协定》为农村地区的已婚夫妇举办了培训班。2006年,签订此协定的农户数目有所上升,共有73家(2004年为2家农户 →2005年为17家农户 →2006年为73家农户)。
未来的政策举措包括改善女农的法律地位,如一位农妇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在从事农耕,那么就可以证明她的农民地位。此外,政府将支助妇女组织的努力,以确保女农共同拥有婚后所得的农田,因为共同所有有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
为了培养女农,优先选择妇女参加诸如“农业继承者支助倡议”、“农业实习政策”、“农业创业者保护制度”和“大学生农业经营创业培训”之类的项目,参选范围控制在20%之内。审查中的其他政策还有优先筛选,提供特别优惠,支助已婚夫妇开始自己的农业经营或者支助当选为农业领导人的已婚夫妇(见表 22)。
为了农村地区的发展事业,女性申请者享有优先当选参加领导力项目的权利。农业培训学院开设农村旅游业女领导人课程,为农村妇女提供培训,使其成为农业指导员,帮助大众“感受农场”。
为妇女农业组织的教育项目提供财政资助,提高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和领导力。由妇女农业协会和消费者团体领导的研究活动以及城市和农村的交流项目也获得了国家的资金支助(见表 23)。
为了将女农的意见纳入政策规划阶段,农业和林业部以及地方政府中与农业相关的委员会计划在2006年将女性成员的比例分别增加到33%和 22%。合作社中的女成员预计超过 30%。
※ 自2007年起启动了“对农村已婚移徙妇女的支助倡议”,为外国妇女能颇有成效地重新定居在韩国农村家庭安排帮工。
问题 25
关于移徙妇女和少女的统计数据(见表 24)。
虽然难以提供有关外国妇女职业分布的确切统计数据,但是基于排除非工作E-9签证在外的签证发放,仍然可以做出一个估计(见表25)。
用以保护移徙妇女和少女的措施包括:按照国籍和地区分列,建立3 000名因通婚而移徙的全国妇女网络(2006年7月);放宽用于证明婚姻解体归因于另一方的条件,同时还要减少对个人情况的过多提及;保护人权的措施,如为预防欺骗或虚假婚姻的婚前会见政策;检查艺术和娱乐签证持有人的情况,检查表演管理公司的运作情况并加强评估(2006年);如果下放驱逐令或者监禁在保护设施中导致对外国妇女的财产、人身或者身体状况产生无可挽救的伤害,那么则暂缓执行这些行为;通过司法部及两性平等和家庭部的共同努力,出版一本名为《远离卖淫的光明世界——追逐梦想》的手册,并经由移民局网站分发了该手册。
自 2004年8月开始,韩国政府启动了一项就业许可制度,如果某项工作只需简单技能,但是企业经营者却不能找到愿意从事此种工作的韩国人,那么就为从事该工作的外国人颁发就业许可证。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为由于拖欠薪金和其他不公正行为而使权利受到侵犯的外来务工者提供补救方法(男女工人均适用)。
劳动部的就业中心(全国有85家办事处)和综合性咨询中心正提供诸如解决民怨及提供语言支持和咨询之类的服务。
劳动部的劳工检查署(全国有46家办事处)负责处理违反《劳动标准法》的案例,比如克扣工资和退休福利,企业经营者或管理人员施加的身体暴力,不遵守劳动时间和强迫劳动等。这项措施可能包括提起法律诉讼。
※2005年,外国工人向劳动部办事处投诉的信访案件为1 848起,其中对1 377起采取了行政措施,还对685起提起了法律诉讼。2006年,共上访1 860起,其中对1 186起采取了行政措施,还对610起提起了法律诉讼(大多数和钱有关)。
关于违反《产业安全和健康法》的问题,劳动部的产业安全署(全国有46家办事处)负责处理工作场所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律诉讼)。
劳动部的就业中心(全国有85家办事处)开展就业管理活动,诸如准许外国工人更换工作场所及接收外国工人就业身份变更的报告(死亡、人身伤害和工作场所的更换)。就业中心还为外国工人提供咨询服务,并接纳他们在工作期间的矛盾意见。
劳动关系委员会(全国有12家办事处)负责处理不公正的解雇,不公正的变更工作场所及强迫接受不公正的工作。包括韩国人力资源开发部(HRD KOREA)和各种为移徙工人开办的支助中心在内的其他渠道也提供咨询服务并处理各种矛盾意见。
专为外国工人制定的保险项目正在实施之中。不管移徙工人的住所情况如何,其有关拖欠薪金或克扣工资、人身伤害和损失方面的权利与韩国人受保护的级别相当。
国家人权委员会同时也为违反移徙妇女及其孩子的民权和歧视事件提供补救措施,并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
问题 26
在修订后的《民法》中关于“家长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
先前有关“家长制度”的条款及建立在“家长制度”之上有关正式登记家庭成员、恢复登记、成立新家庭或分支家庭的条款被取消,对家庭的定义,即家庭是一个由家长和其他成员组成的单位,进行了更改(删除了此前《民法》第778、780和782-796条; 第779条)。
根据修订后的《民法》,原则上,子女应随父姓,但假如父母在结婚时有约定,子女可以随母姓(第781条)。
如果为了孩子的利益和福利有必要更改其姓氏和家庭出身,在其父/其母提出请求并经法院认可之后可以做出改变(第781条)。
取消了禁止同族出身的男女通婚的条款。取而代之的是确立了一个新的关于三代以内堂表亲之间通婚的界限,对父母双方血统均适用(第809条)。
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被视作与自然父母-孩子关系相同,同时,先前的血缘关系终止。被收养的孩子随收养家庭的姓氏(第908条)。
举办了提高认识的活动,以介绍《民法》的修正案和对“家长制度”的废止。此外,还举行了各种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以纠正歧视妇女的行为和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
2004至2006年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包括:在全国范围内电视播放一个有关“家长制度”及废止“家长制度”后家庭文化中预计将会发生变化的节目;出版和发行有关“家长制度消失后的变化”的资料;出版和发行1 000份关于废止“家长制度”的白皮书;开展广播活动以增强对有关不同形式家庭的认识。今年,通过与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两性平等和家庭部计划实施有关提高公众对经修订的《民法》和新个人登记系统的认识和教育的项目。
问题 27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两性平等和家庭部于2006年11月7日向国会提交了对《民法》的一项修正案,即将男女的法定订婚或结婚年龄均调整为18岁。目前国会尚未对该法案进行表决。
问题 28
外交和贸易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任择议定书》正式生效(2007年1月18日)之前发布了一则新闻稿(2007年1月16日)。《任择议定书》还被公布在网站上(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外交和贸易部),大众都可以进行阅读。
国家人权委员会还于2007年1月12日举办了一次公共论坛,以确定更好地履行《任择议定书》的具体方式。
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Hei-soo Shin博士在内的专家们做了讲演,来自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司法部、国会、大韩民国妇女联合会及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的官员们作为讨论人出席。该项目包括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任择议定书》的概览,对国内法律法规的回顾,并讨论了法律的有效性及如何运用个人交流程序等。分发给100位论坛与会者的出版物不仅包括各演讲稿,还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有关个人交流和针对墨西哥的询问的决议的译本。
附件
■ 表1 性攻击和犯罪案件(2003-2006年/韩国国家警察局)
年份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案件总数 |
11 587 |
12 511 |
14 089 |
13 446 |
15 326 |
较前年增加 |
- |
7.9% |
12.6% |
4.6% |
13.9% |
■ 表2 强迫卖淫受害者支助机构和强迫卖淫受害者咨询中心以及提供的服务(从2007年3月底起)
设施类型 |
机构数量 |
提供的服务 |
一般支助机构 |
26 |
提供食宿、咨询、身体治疗和康复、法律援助、医疗支助,包括疾病治疗、对恢复财政信用的支持,康复和独立性的培训 |
青少年支助机构 |
15 |
提供食宿、咨询、身体治疗和康复、法律救助、医疗支助,包括疾病治疗、康复和独立性的培训,继续学校教育,帮助进入教育机构以及对恢复财政信用的支持 |
康复支持中心 |
4 |
运作康复社区,职业和技术培训,提供就业机会或者自己创业,对恢复财政信用的支持 |
外国人支助机构 |
3 |
提供食宿、咨询、身体治疗和康复,法律援助,医疗支助,包括疾病治疗以及对回到祖国的帮助 |
“团体之家” |
5 |
提供住宿、咨询和提供康复信息 |
妓院现场支助中心 |
11 |
基本生活开支的财政支助(每人每月支助 420 000 韩元)、咨询、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医疗支助 |
咨询中心 |
27 |
咨询和支助,安排支助机构或中心,医疗或法律援助,对恢复财政信用的支持 |
※ 向每人划拨 760 万韩元用于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医疗支助。在脱离卖淫的妇女人群中,那些有能力自己创业的人可以得到 3 000 万韩元的免息贷款。通过妓院现场支助中心提供的基本生活开支是用来支付在脱离卖淫和能够自给自足期间的生活和住宿费用。
■ 表3 强迫卖淫受害者支助机构的情况(从2006年12月底起)
(单位:机构数量,括号里为人数)
总数 |
青少年/一般支助中心 |
团体之家 |
康复支助中心 |
外国人支助机构 |
现场支助中心 |
675 ( 每年 1 935 名进入者 ) |
509 ( 每年 1 507 名进入者 ) |
17 ( 每年 23 名进入者 ) |
122 ( 每年 148 名进入者 ) |
27 ( 每年 257 名进入者 ) |
558 ( 每年 957 名进入者 ) |
※ 《防止卖淫和保护受害者法》帮助自愿卖淫的妇女以及强迫卖淫的受害者。
■ 表4 支助细节(自2006年12月底起)
( 单位:案例数量 )
机构 |
小计 |
医疗援助 |
法律援助 |
就业培训援助 |
入学教育援助 |
总计 |
34 348 |
18 971 |
17 445 |
2 579 |
1 720 |
支助机构 |
14 697 |
9 698 |
1 580 |
1 699 |
1 720 |
咨询中心 |
18 887 |
3 845 |
15 042 |
0 |
0 |
康复支助中心 |
532 |
355 |
0 |
177 |
0 |
外国人支助机构 |
232 |
130 |
102 |
0 |
0 |
现场支助中心 |
8 532 |
4 943 |
721 |
703 |
- ( 2 165 ) |
※ 现场支助中心中的继续教育支助实际上是对生活开支的补助。
■ 表5 外国妇女使用妇女支助机构的情况
( 单位:人员数量 )
年份 |
总计 |
性交易 |
家庭暴力 |
陪伴儿童 |
医疗(事故) |
其他 |
2003 年 |
124 |
58 |
33 |
20 |
- |
13 |
2004 年 |
139 |
39 |
64 |
24 |
5 |
7 |
2005 年 |
157 |
10 |
91 |
35 |
2 |
19 |
2006 年 |
257 |
9 |
174 |
51 |
6 |
17 |
※ 陪伴儿童 : 与韩国人结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母亲的孩子,并与母亲一起进入支助机构。
※ 其他:从家中逃离的妇女,未婚妈妈等。
■ 表6 自2006年年末起的支助情况
( 单位:案例数量 )
实地考察和援救活动 |
教育援助 |
法律援助 |
医疗援助 |
心理治疗 |
12 |
126 |
102 |
130 |
117 |
咨询 |
回家援助 |
翻译援助 |
与相关组织的联络 |
|
1 282 |
28 |
428 |
184 |
■ 表7 住在外国人支助机构中的外国妇女的签证类型(不包括陪伴儿童)
( 单位:人员数量 )
年份 |
总计 |
E6( 艺术和娱乐 ) |
C3( 多次通用 ) |
F2-1( 居住 ) |
其他 |
2003 年 |
104 |
62 |
15 |
19 |
8 |
2004 年 |
115 |
38 |
5 |
57 |
15 |
2005 年 |
122 |
8 |
10 |
93 |
11 |
2006 年 |
206 |
11 |
2 |
167 |
26 |
■ 表8 居于四级以上管理职位的妇女的目标比率
年份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总计 |
6 302 |
6 498 |
6 498 |
6 498 |
6 498 |
6 498 |
妇女人数 |
340 |
402 |
450 |
501 |
573 |
650 |
妇女 ( % ) |
5.4% |
6.2% |
6.9% |
7.7% |
8.8% |
10.0% |
■ 表9 在地方政府中居于六级以上管理职位的妇女的目标比率
( 单位: % )
年份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六级 |
11.9 |
14.2 |
15.0 |
16.1 |
17.4 |
18.8 |
高于六级 |
10.2 |
12.2 |
13.0 |
14.0 |
15.2 |
16.5 |
高于五级 |
6.1 |
7.1 |
7.6 |
8.3 |
8.9 |
9.6 |
■ 表10 通过开放就业制度录用的五级公共官员中妇女比率
( 单位: % )
年份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高等公务员考试(管理和公共安全) |
28.4 |
33.4 |
38.4 |
44.0 |
44.6 |
外交考试 |
45.7 |
35.7 |
35.0 |
52.6 |
36.0 |
■ 表11 每年通过律师考试的妇女比率
( 单位: % )
年份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律师考试 |
23.9 |
21.0 |
24.3 |
32.3 |
■ 表12 每年政府委员会中妇女目标参政比率和当前参政比率
( 单位: % )
年份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目标 |
30 |
32 |
34 |
36 |
38 |
40 |
实际参政比率 |
30.1 |
31.6 |
32.2 |
32.4 |
33.7 |
- |
■ 表13 出生性别比
( 单位: %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
总计 |
109.6 |
110.2 |
109.0 |
110.0 |
108.7 |
108.2 |
107.7 |
第一胎 |
105.6 |
106.2 |
105.4 |
106.5 |
104.9 |
105.2 |
104.8 |
第二胎 |
107.6 |
107.4 |
106.4 |
107.3 |
107.0 |
106.2 |
106.4 |
第三胎 |
141.8 |
141.7 |
140.3 |
140.0 |
135.2 |
132.0 |
127.7 |
第四胎及以上 |
154.5 |
167.5 |
152.4 |
152.5 |
149.2 |
139.1 |
132.6 |
■ 表14 进入高一级学校的升学率
( 单位: % )
年份 |
小学到初中 |
初中到高中 |
高中到大学 |
大学到研究生 |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
1995 年 |
99.9 |
99.9 |
98.4 |
98.6 |
49.8 |
52.9 |
6.2 |
9.2 |
2000 年 |
100.0 |
100.0 |
99.6 |
99.5 |
65.4 |
70.4 |
6.9 |
11.1 |
2006 年 |
99.9 |
99.9 |
99.8 |
99.7 |
81.1 |
82.9 |
6.6 |
8.0 |
■ 表15 按性别分列的正式/非正式雇员
( 单位:千人, % )
年份 |
女性 |
男性 |
||||||
有工资收入的职员人数 |
正式职员 |
非正式 职员 |
非正式职员的比率 |
有工资收入的职员人数 |
正式职员 |
非正式 职员 |
非正式职员的比率 |
|
2004 年 |
6 096 |
3 434 |
2 662 |
43.7 |
8 489 |
5 756 |
2 732 |
32.2 |
2005 年 |
6 286 |
3 539 |
2 747 |
43.7 |
8 682 |
5 947 |
2 736 |
31.5 |
2006 年 |
6 442 |
3 691 |
2 752 |
42.7 |
8 909 |
6 204 |
2 705 |
30.4 |
■ 表16 孕产妇死亡率
死亡率 ( 每千人 )
年份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总计 |
5.2 |
5.1 |
5.1 |
5.1 |
5.1 |
5.0 |
城市 |
4.2 |
4.1 |
4.1 |
4.1 |
4.1 |
4.1 |
农村 |
9.1 |
8.8 |
9.0 |
8.9 |
8.8 |
8.7 |
■ 表17 怀孕、生育和产后期间的孕产妇死亡率
( 单位:人数 )
年份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总计 |
62 |
70 |
71 |
58 |
59 |
53 |
城市 |
45 |
56 |
52 |
49 |
39 |
41 |
农村 |
17 |
14 |
19 |
9 |
20 |
12 |
※ 在与怀孕相关的死亡中,只列举了由生产直接导致死亡的数量。
■ 表18 婴儿死亡率(每千名婴儿中)
年份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总计 |
4.5 |
5.4 |
5.1 |
5.0 |
4.6 |
4.2 |
城市 |
5.0 |
6.1 |
5.7 |
4.9 |
4.5 |
4.0 |
农村 |
2.6 |
2.4 |
2.7 |
5.5 |
5.3 |
4.9 |
■ 表19 帮工每年对农村家庭的支助
( 单位:人数,百万韩元 )
总计 |
2001 年 |
2002 年 |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13 856 |
13 254 |
1 692 |
1 140 |
2 452 |
2 074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2 833 |
2 074 |
3 370 |
2 304 |
3 509 |
2 657 |
3 811 |
2 996 |
※ 管理此倡议的机构于 2005 年转到了地方政府。截至 2004 年,一半资金由中央政府预算支付,另一半则由地方政府预算支付。
■ 表20 女农中心的运作 (单位:百万韩元)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
中心数量 |
支助金额 |
中心数量 |
支助金额 |
中心数量 |
支助金额 |
中心数量 |
支助金额 |
中心数量 |
支助金额 |
中心数量 |
支助金额 |
4 |
300 |
18 |
1 445 |
18 |
1 454 |
27 |
2 594 |
34 |
3 722 |
38 |
4 244 |
※ 管理此倡议的机构于 2005 年转到了地方政府。截至 2004 年, 50% 的资金由中央政府预算支付,另外的 35% 和 15% 则分别由地方政府预算和个人支付。
■ 表 21对农村家庭的婴幼儿护理经费的补贴
( 单位:千人,百万韩元 )
总计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人数 |
支助金额 |
90 |
111 996 |
27 |
29 204 |
30 |
38 308 |
33 |
44 484 |
※ “支持女农倡议”减轻工作负担:在 2006 年支持了 28 000 人和 192.4 亿韩元。
■ 表22 女性农业领导人
( 单位:人数 )
总计 |
1992 年 |
1993 年 |
1994 年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1998 年 |
7 267 |
213 |
267 |
442 |
595 |
707 |
823 |
1 011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980 |
859 |
462 |
339 |
264 |
147 |
158 |
144 |
※ 2004 年以后,女性领导人系指自己开办农业企业的人。
■ 表23 2006年对妇女农业协会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支助
( 单位:人数,百万韩元 )
协会数量 |
项目数量 |
培训人 |
国家资金支持金额 |
农村家庭主妇协会国家联合会 |
1 |
1 209 |
50 |
生活改善中心协会 |
1 |
200 |
50 |
韩国女农协会 |
6 |
1 208 |
62 |
韩国高级女农联盟 |
5 |
1 796 |
226 |
■ 表24按国籍分列的移徙妇女和15岁以下少女(从2007年2月起)
( 单位:人数 )
国籍 |
15岁以下少女 |
移徙妇女 |
中国 ( 韩籍华人 ) |
475 |
31 476 |
中国 |
598 |
5 406 |
越南 |
31 |
3 539 |
菲律宾 |
277 |
7 431 |
泰国 |
67 |
4 230 |
日本 |
1 205 |
371 |
蒙古 |
334 |
2 929 |
印度尼西亚 |
49 |
1 732 |
中国台湾省 |
1 547 |
17 |
乌兹别克斯坦 |
73 |
495 |
孟加拉国 |
37 |
124 |
斯里兰卡 |
11 |
464 |
巴基斯坦 |
102 |
10 |
美国 |
8 064 |
2 287 |
加拿大 |
556 |
2 206 |
俄罗斯 ( 独联体 ) |
272 |
507 |
联合王国 |
143 |
521 |
德国 |
145 |
43 |
法国 |
206 |
72 |
俄罗斯 ( 韩籍俄罗斯人 ) |
17 |
21 |
澳大利亚 |
217 |
267 |
新西兰 |
122 |
269 |
尼日利亚 |
51 |
11 |
加纳 |
2 |
9 |
南非共和国 |
26 |
272 |
总计 |
14 627 |
64 709 |
■ 表25 按签证发放分列的外国妇女停留目的(从2007年2月起)
国籍 |
女性职员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第四位 |
中国 ( 韩籍华人 ) |
31 476 |
饭店 ( E9A ) 18 635 |
医院或家庭助手 ( E9C ) 4 911 |
制造业 ( E9F ) 1 832 |
建筑业 ( E9D ) 1 120 |
中国 |
5 406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1 599 |
外语教学( E-2 ) 433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320 |
研究 ( E-3 ) 97 |
越南 |
3 539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1 526 |
制造业( E92 ) 1 027 |
农业和畜牧业 ( E94 ) 114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13 |
菲律宾 |
7 431 |
制造业 ( E92 ) 2 292 |
旅馆和娱乐 ( E62 ) 1 785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1 066 |
艺术和娱乐 ( E-6 ) 630 |
泰国 |
4 230 |
制造业( E92 ) 2 347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619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42 |
农业和畜牧业 ( E94 ) 13 |
日本 |
371 |
教授外语 ( E-2 ) 244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70 |
教授 ( E-1 ) 50 |
研究 ( E-3 ) 4 |
蒙古 |
2 929 |
制造业 ( E92 ) 1 515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184 |
农业和畜牧业 ( E94 ) 30 |
旅馆和娱乐 ( E62 ) 21 |
印度 尼西亚 |
1 732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908 |
制造业 ( E92 ) 541 |
农业和畜牧业 ( E94 ) 13 |
艺术和娱乐 ( E-6 ) 5 |
中国 台湾省 |
17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9 |
教授 ( E-1 ) 4 |
外语教学 ( E-2 ) 3 |
|
乌兹别克斯坦 |
495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150 |
艺术和娱乐 ( E-6 ) 24 |
饭店 ( E9A ) 14 |
旅馆和娱乐 ( E62 ) 13 |
孟加拉国 |
124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2 |
研究 ( E-3 ) 1 |
||
斯里兰卡 |
464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261 |
制造业 ( E92 ) 121 |
农业和畜牧业 ( E94 ) 7 |
研究 ( E-3 ) 1 |
巴基斯坦 |
10 |
研究 ( E-3 ) 2 |
职业培训和就业 ( E-8 ) 1 |
||
美国 |
2 287 |
外语教学 ( E-2 ) 1 904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310 |
教授 ( E-1 ) 51 |
艺术和娱乐 ( E-6 ) 8 |
加拿大 |
2 206 |
外语教学 ( E-2 ) 2 074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104 |
教授 ( E-1 ) 22 |
艺术和表演 ( E61 ) 3 |
俄罗斯 ( 独联体 ) |
507 |
旅馆和娱乐 ( E62 ) 119 |
艺术和娱乐 ( E-6 ) 95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47 |
研究 ( E-3 ) 29 |
联合王国 |
521 |
外语教学 ( E-2 ) 468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40 |
旅馆和娱乐 ( E62 ) 7 |
教授 ( E-1 ) 3 |
德国 |
43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19 |
外语教学 ( E-2 ) 10 |
教授 ( E-1 ) 9 |
研究 ( E-3 ) 4 |
法国 |
72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21 |
外语教学 ( E-2 ) 18 |
艺术和表演 ( E61 ) 13 |
教授 ( E-1 ) 12 |
俄罗斯 ( 韩籍俄罗斯人 ) |
21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6 |
饭店 ( E9A ) 5 |
医院或家庭助手 ( E9C ) 4 |
制造业 ( E9F ) 3 |
澳大利亚 |
267 |
外语教学 ( E-2 ) 231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19 |
教授 ( E-1 ) 7 |
旅馆和娱乐 ( E62 ) 7 |
新西兰 |
269 |
外语教学 ( E-2 ) 251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15 |
教授 ( E-1 ) 3 |
|
尼日利亚 |
11 |
研究 ( E-3 ) 1 |
|||
加纳 |
9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2 |
|||
南非共和国 |
272 |
外语教学 ( E-2 ) 263 |
其他特别职业 ( E-7 ) 6 |
教授 ( E-1 ) 1 |
艺术和表演 ( E61 ) 1 |
总计 |
64 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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