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AW/C/KEN/Q/7/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对与审议第七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肯尼亚* **

对问题单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CEDAW/C/KEN/Q/7)

一般问题

与政府各部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的磋商及其参与

1.总共进行了涉及政府各部和非政府组织的三次主要磋商会议。第一次磋商会议是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撰写问题的为期三天的研讨会。会议结束时,与会者分成不同的专题领域小组。非政府组织和各部按照其专业领域和工作(例如卫生、教育、农业和权利)参与了讨论。按照专题领域举行了临时会议,就每个专题与参加专题领域会议的非政府组织和专业部至少举行了三次会议。接下来举行了第二次主要会议,以审查报告草稿,并提供进一步素材,最后一天会议用来审定最后报告。各部和总括性非政府组织有全国范围的深入到基层的下属机构,它们在报告起草工作中的参与确保了遍及全国的接触面。所有的政府专业部都派各部的性别问题联络人参加了研讨会。尤其是,性别事务部有来自全国所有八个地区的省级性别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负责人的参与。还有总检察署和肯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代表的参与。

向议会提交报告

2.报告未正式提交给议会。不过,性别事务部长很熟悉报告内容,能在内阁会议上、在肯尼亚妇女议会协会和与相关的议会委员会就某些内容进行辩论。新《宪法》为向议会提交国际机构专项报告提供了一条途径,因为它使政府已批准的所有国际文书成为国内法律。这为制定法律以将此类报告提交议会提供了一个渠道。根据新《宪法》第2条第(5)和第(6)款,‘根据本《宪法》,肯尼亚批准的任何条约或公约构成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第2条第(6)款)。第21条第(4)款指出,“国家应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履行在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国际义务”。

歧视的定义

修订现有法律或制定新法律的举措,以反映新《宪法》第27条

3. 新《宪法》解释了予以履行的方式。第27条第(6)、(7)和(8)款要求议会制定法律,以确保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宪法》进一步要求,国家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和政策,以纠正个人或团体由于以往歧视所遭受的任何不利处境。《宪法》还要求国家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履行以下原则:选举型或任命型机构的同性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4. 关于过渡性和继起性条款的附则6第7条规定,在生效日之前,所有现行法律继续有效,在解释时,应作出必要的改动、变动、限制和例外处理,使其与本《宪法》相一致。

5. 根据新《宪法》,所有实施条例都须在附则5规定的具体时限内制定完毕,附则5为颁布和实施新法律规定了2个月到5年的时间。在未对任何个别法律的制定给出具体时限的情况下,附则5规定,‘宪法要求的任何其他法律须在五年内制定’。

6. 第261条第(4)款要求,总检察长与宪法实施委员会协商,在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制定相关法案提交议会,使议会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颁布法律。

7. 第261条第(5)款进一步规定,如果议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颁布任何特定法律,任何人可请求高等法院就此问题下达命令。最后,第261条第(7)款规定,如果议会未能按照法院命令颁布法律,首席法官应建议总统解散议会,总统将解散议会。

8. 议会已组建了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工作。已制定了《〈宪法〉实施法》,目前正在组建一个委员会,负责监测、促进和监督实施新《宪法》所必需的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制定工作。目前正在采取步骤,以确保在实施机构的人员组成方面,从一开始就遵守了两性平等和公平原则。

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9. 在旧秩序下,必须制定国家法律以引入《公约》条款。然而,如上所述,新《宪法》彻底改变了将肯尼亚批准的国际文书转化为国内法律的要求。新《宪法》第2条第(5)款使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可在肯尼亚适用。根据新《宪法》第2条第(6)款,肯尼亚批准的任何条约或公约将构成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这符合委员会上一份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CEDAW/C/KEN/CO/6,第12段)。此外,根据第21条(4)款,国家有责任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履行在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国际义务。

歧视性法律、规定(相容性、废除)

10. 旧《宪法》第82条第(4)款(b)项和(c)项规定,宪法的不歧视保障不适用于属人法,尤其是结婚、离婚、领养、丧葬和继承领域的属人法。这已不再是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在新《宪法》颁布后,整部旧宪法都被废除。新《宪法》第264条规定,由于新《宪法》生效,先前有效的整部宪法及其所有规定包括第82条第(4)款(b)项和(c)项都被废除了。新《宪法》保证在所有法律方面不进行歧视,其中包括属人法,并包括婚姻、离婚、领养、丧葬和继承领域。新《宪法》第27条规定:

“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有权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平等利益,国家不以任何理由,包括种族、性别、怀孕、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民族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残疾、宗教、良心、信仰、文化、服饰、语言或出生,对任何人进行直接或间接歧视。”

11. 这与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是一致的(CEDAW/C/KEN/CO/6,第12段)。

在通过某些旨在消除性别歧视规定和弥补立法空白的法案方面的延迟

12. 旧《宪法》对制定和实施进步法令例如《婚姻法案》和《婚姻财产法》造成问题,因为它未对争取在儿童监护、离婚或财产分割问题方面拥有平等权利的妇女给予立法支持。由于若干原因,包括反对婚内平等,两个法案均未能在议会获得通过。新《宪法》为制定渐进的法律提供了机会,这些法律可弥补立法空白并为妇女的平等构建坚实框架。

2007年《婚姻法案》

13. 《婚姻法案》建议将所有婚姻法合并为一项综合法律。目前有七项与婚姻相关的议会法律。《婚姻法案》一旦颁布,将使所有婚姻平等并使婚姻双方在结婚时、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姻终止时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化。婚姻法的颁布也将有助于消除由于多项法律所带来的混乱和复杂状况并为涉及婚姻的问题创造更多的获得司法正义途径。

14. 《法案》规定对所有婚姻进行登记,包括对目前未登记的习惯法婚姻进行登记。《法案》还力图对所有婚姻给予同等地位并进一步确保配偶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等。《法案》承认同居婚姻,允许在两年后进行登记。

2007年《婚姻财产法案》

15. 需通过立法对婚姻存续期内和解除婚姻时的财产权加以界定和协调,《婚姻财产法案》处理了这一需要。《法案》一旦颁布将成为本国处理婚姻财产制度的现有空白方面的第一项实体法。《法案》对何谓婚姻财产作了界定,从而澄清了此前对究竟何为婚姻财产问题存在的争议。《法案》进一步澄清了关于在婚前和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财产的立场和这些财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如发生解除婚姻的情况,《法案》规定了财产分割方法。就婚姻财产而言,法案规定在解除婚姻时平分财产。

16. 《法案》规定,婚姻双方有购置、持有和处置财产的相同权利,也有单独购置财产的相同权利。《法案》加强了妇女和男子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了婚姻双方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法案》承认非货币贡献,从而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无酬劳动赋予了重要性。如获颁布,《法案》将有助于妇女获得家庭资产并减轻证明贡献的负担。

2007年《平等机会法案》

17.新《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妇女与男子有权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平等机会。如上所述,议会有义务进行立法,以确保充分实现和享受这一权利。

司法途径

全国法律援助和意识方案;在妇女的司法途径方面的成功与挑战

18. 肯尼亚新《宪法》第21条第(4)款要求国家颁布和实施法律,以履行其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目前仍在开展国家法律援助和意识方案的试点阶段,借助从该阶段获得的经验教训,通过司法、民族凝聚力和宪法事务部,政府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国家法律援助和意识政策。该政策旨在建立若干原则,这些原则将指导政府为社会中的穷人、被边缘化和弱势者建立法律援助和意识服务。该政策建立了一个国家框架,在该框架中将拟订一项法律援助和法律意识计划,并对其进行立法、实施、监测、评估和资助。目前正在对该政策进行多项讨论,包括讨论妇女的法律援助需要。国家法律援助和意识方案意图使该项政策充分性别化。该政策规定了政府机构、肯尼亚法律学会、设在大学的法律援助诊所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和责任。它所依据的是,穷人、被边缘化和弱势者有权得到法律代理和教育,以享受新《宪法》和肯尼亚的所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强化和国家性别与发展问题委员会

19. 新《宪法》为组建肯尼亚国家人权与平等委员会作出了规定(新《宪法》第59条第(1)款)。该委员会的一项职能是促进两性平等和公平,协调和促进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发展的主流(新《宪法》第59条第(2)款)。肯尼亚国家人权与平等委员会也需确保与人权相关的条约和公约(《公约》是其中的一项)下的义务得到了遵守(第59条第(2)款(g)项)。《宪法》还要求议会颁布法律,使该委员会落到实处;《宪法》还建立了一项宪法义务:议会划拨充足资金,使委员会能够履行其职责(新《宪法》第249条第(1)款)。

20. 作为负责监督人权和性别正义问题的机构,肯尼亚国家人权与平等委员会将获得处理两性平等和公平问题的权力和能力。平等问题委员会也将确保性别主流化方案的实施工作。该委员会将在《宪法》附则5开始生效一年内建立。

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即其性别问题司

21. 该部目前正在实施其战略计划,该计划为以下优先工作提供指导: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发展进程的主流,将国家预算性别化,促进制作用于规划目的的性别分类数据,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伙伴关系。该部将以下工作列为优先事项并与肯尼亚公共委员会进行了联络:聘用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以加强其性别主流化能力直至社区层级。由于该部的工作,在所有部包括半官方机构都有性别主流化做法,性别问题联络人在该部的指导下制订性别主流化战略、工作场所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预防政策。

国民议会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处理基于生理和社会性别的歧视方面的任务和活动的影响

22. 平等机会委员会是根据第192号议事规则设立的。它由九名议会委员组成:七男两女。第十届议会的女议员人数多于以往任何一届议会。女议员们在要求妇女参与议会事务方面一直处于最前线。平等机会委员会已提出了妇女人数仍然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新组建的议会事务委员会有五名妇女。而且,授权立法委员会主席也是女性。议会在审查被任命就职议会政府机构的人员方面更加积极了。例如,在建立真相、司法与和解委员会和民族团结与融合委员会时,每个委员会成员中至少30%是妇女。此外,在履行审核公职任命职责方面,委员会拒绝任命一个提名人担任性别暴力指控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一个主要影响是,促使人们建立起拥有尊重和促进妇女权利的领导人的愿望。

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以系统化方法处理、改变或消除有害传统习俗和性别成见

支付聘金

23. 《婚姻法案》澄清了在支付嫁妆方面常有的误解。《婚姻法案》规定,结婚不必付嫁妆,因此,不论嫁妆情况如何,婚姻是一个完整的契约。然而,该法案并未取缔嫁妆,能够和愿意支付者仍可继续沿用这一习俗。不过,与现在人们起诉追回嫁妆的做法不同的是,《婚姻法案》明确规定,嫁妆不可追回。然而,该法案未规定废除支付聘金。

转房婚或内嫁制和寡妇“净化”礼仪

24. 新《宪法》规定,任何与其不一致的习惯法都是无效的。第2条第(4)款规定,不符合本《宪法》的任何法律,包括习惯法在内,在不相符的范围内是无效的,违反本《宪法》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都是无效的。在不同族群中,转房婚习俗的普遍性在不同程度上慢慢减少了。防治艾滋病毒方面的活动和妇女继承财产权方面的活动将这些习俗作为改正目标。然而,涉及使用武力或强迫的转房婚习俗违反了新《宪法》的人格尊严与平等原则。

25. 目前正在修订《婚姻法案》,以使其符合新《宪法》。该法案规定,任何法律或习俗的运作都不得限制寡妇在她所喜欢的地方居住或与她所选择的男子结婚的自由。

26. 妇女权利也在新《宪法》中得到了强烈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在权利法案中得到了牢固确立,其效果是,它:

废除婚姻、离婚、丧葬,继承和属人法方面的歧视,以期纠正文化让步,这种让步此前使妇女尤其在婚姻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废除侵犯妇女权利并与肯尼亚已批准的国际法所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相抵触的习惯法和宗教法。

保证已婚妇女拥有结婚证的权利。

取缔阻碍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终止时对资源的参与、取用和控制权的落后习俗和社会文化习俗。

27. 《宪法》规定的这些步骤符合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KEN/CO/6,第22段)。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包括以立法方式,改变或消除对妇女进行歧视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

2007年《婚姻法案》关于一夫多妻制的规定

28. 《婚姻法案》并不禁止所有情形下的一夫多妻制。《法案》规定,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下结婚的人不能订立一夫多妻制婚姻合约。此外,已选择一夫多妻制的男子不能转换为一夫一妻制婚姻,除非在转换时他只有一个妻子。目前,在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下承认一夫多妻制婚姻。在《法案》承认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情况下,法案为登记作出了规定。然而,根据该《法案》,在一夫一妻制婚姻下结婚者不能订立一夫多妻制婚姻合约。《法案》规定,在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婚姻意向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目前正在审议之中,以使其与新《宪法》相一致,新《宪法》规定,男女在婚姻中平等。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在通过法律以保障以下事项方面取得的进展: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可获得即时补救和保护手段;犯罪人受到实际起诉和惩罚;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所面临的任何障碍都被消除,以使所有暴力受害者都能得到法律援助,包括在农村或偏远地区;2007年的《家庭保护法案》;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29. 在执行《性犯罪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该法禁止使用品格证据和受害者的以往性历史作为性犯罪(S.34),从而保护妇女受害免于再次受害。

在保证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即时补救和保护手段方面取得的进展

30. 已建立了三个性别康复中心,为性暴力的幸存者提供综合服务,政府打算扩大这些中心的规模。来自40个地区的大约300名服务提供者得到了培训,目前正在为强奸幸存者提供相关服务。卫生部官员得到了基于性别的研究方法学培训,他们正在收集资料,用于改善服务提供。这些活动大多是通过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美国国际开发署等发展伙伴的合作得以维持的。

保证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即时补救和保护手段的法律

31. 保证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即时补救和保护手段以及犯罪人受到实际起诉和惩罚的主要法律文书有,《性犯罪法》、《儿童法》和《刑法》。

32. 在执行《性犯罪法》方面采取了一些步骤,其中包括2008年《性犯罪条例》,它为建立一个由高级法院保管的性犯罪者登记册制定了细则。其意在掌握性犯罪者的动态,防止他们混入学校或其他机构。2008年,议会颁布了《性罪犯(危险罪犯DNA数据库)法》,规定建立DNA数据库,以便于识别罪犯。

33. 在受害者的法律途径方面,法院是主要提供方;在偏远的农村地区,许多案件也由首领裁定,已建议首领向警方报告性暴力案件以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和惩处。一项《性犯罪法》实施政策已起草完毕,正等待核准。此外,媒体每天都在突出报道《性犯罪法》下的成功检控和定罪。

34. 2008年的《家庭保护法案》尚待通过。《法案》为提供保护免遭家庭内暴力作出了规定。《法案》从广义上对暴力作了定义,其中包括多种形式的暴力和心理暴力。《法案》为快速、简便和廉价诉诸法院作出了规定;《法案》授权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签发保护令并规定实施以制止暴力为重点的方案。目前形式的《法案》未明确规定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2006年的《性犯罪法》也未涉及婚内强奸问题。

2006年第16号《证人保护法》及其对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受害者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适用

35. 2006年第16号《证人保护法》于2008年最后一个季度生效。该法授权法院对由于作证而可能面临危险的证人签发保护令。该法下的保护包括变更证人身份和咨询服务,包括免于自证其罪之保护。这包括性暴力的受害妇女。设立证人保护股的模式正在制定之中。需制定设立证人保护股的条例,以采取性别敏感措施,为性暴力幸存者作证提供便利。然而,在实践中,证人保护已证明是一项挑战,迄今为止尚未用于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中的性暴力妇女幸存者。

消除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措施

36. 政府已禁止对任何妇女实施外阴残割,将对未满18岁的女孩实施外阴残割定为非法,但一些族群仍在实施这种做法。通过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政府正在实施废弃女性外阴残割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2年)。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的一个国家委员会在提供政策指导、审查战略和制定实施国家行动计划的新举措方面十分活跃。废弃女性外阴残割国家政策也于2010年6月29日得到内阁批准。

提高认识

37. 卫生部已编制了一个手册,该手册集中处理了女性外阴残割所产生的各种并发症。‘卫生部女性外阴残割情况下的并发症、妊娠、分娩和产后期管理问题参考手册’的目标受众是保健人员、卫生专业人员以及社区社会工作者和传统接生员。该手册已在大学医学院使用。卫生部会同肯尼亚人口委员会,定期向这种做法十分普遍的肯尼亚东北部的卫生工作者提供培训。性别问题部也在与课程编定者协调,以确保女性外阴残割内容纳入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学校课程的教学大纲之中。这一进程已进入最后阶段,与各机构的高级官员举行了磋商会议,讨论模式问题。在政府/人口基金/儿童基金会的女性外阴残割问题联合方案下,在另一层面上为废弃这种做法作出了努力:肯尼亚妇女议会协会促请高发地区的其他议员将这一运动扩展到他们的社区。

为消除女性外阴残割做法所进行的立法

38. 新《宪法》还保护儿童和青年免受有害文化习俗之害(女性外阴残割是其中一种)(第53条第(1)款(d)项和第55条(d)项)。新《宪法》还赋予每个人尊严权和使他人尊重这种尊严的权利(第28条)。新《宪法》也保护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它禁止对人施予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9条)。

39. 2010年《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法案》是在性别事务部的倡议下起草的。该法案力图禁止女性外阴残割,防范通过女性外阴残割对身心完整性的侵犯。《法案》规定,“对另一个人施行女性外阴残割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以上50万先令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法案》所禁止的罪行包括协助及教唆女性外阴残割,雇人在另一个国家进行女性外阴残割,使用房舍进行女性外阴残割,拥有工具或设备以及未报告犯罪。

40. 这些举措符合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KEN/CO/6,第24段)中提出的关于取缔对18岁以上妇女实施这种做法的法律的建议。

贩运、卖淫剥削

《反贩运法案》延迟通过;预防措施;对贩运者的实际起诉和惩处,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

处理贩运问题的根本原因,以消除女童和妇女易受剥削和相对于贩运者的脆弱性

41. 《人口贩运法案》在议会批准并经总统同意后现已成为法律。同时,《性犯罪法》、《儿童法》和《刑法》中涉及人口贩运问题的条款也有施行效力。政府正在处理贩运的根本原因,以通过多种方式消除女童和妇女易受剥削的脆弱性,例如通过多种举措,使女孩掌握市场需要的技能并向其提供开办小企业的资金。

42. 在为作为剥削和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所作的康复和社会融入努力方面,这些工作主要是由民间社会开展的,性别和社会发展部为这项工作提供了便利。

旨在打击性旅游的措施

43. 政府已在警察局内设立了旅游业警察,这些警察具备处理性旅游问题的技能和保护最易受这一恶习侵害的儿童和青年的技能。已向酒店和酒店业主协会以及在易发区生活的社群提供了充足信息,以识别和报告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旅游情形。

审查卖淫问题法律和向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支持

44. 就立法而言,在这一领域没有任何新的演变。就向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支持而言,政府与一些组织密切合作,这些组织对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康复和获得技能服务。通过青年发展基金和妇女企业基金,一些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得到了培训并得到了预付资金以创办企业。此外,一些议员使用选区发展基金对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支持以创办小企业;对向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服务的组织的承认并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和其他支持,这是与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EDAW/C/KEN/CO/6,第30段)相一致的。政府通过性别事务部向自助小组提供的年度补助金已被用于支持前妓女开办创收活动。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为增加在当选和任命职务中的妇女人数所采取的措施

45. 新《宪法》第27条第(6)款要求政府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和政策,藉以纠正个人或团体由于以往歧视所遭受的任何不利处境。

政治席位

46. 第27条第(8)款要求国家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履行以下原则:选举型或任命型机构的同性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选举制度和进程

47. 《宪法》第81条要求选举制度遵守选举型公共机构的同性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原则。

郡议会的性别平衡和多元化

48. 新《宪法》第197条第(1)款要求,任何郡议会或郡执行委员会的同性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第197条第(2)款责成国会制定法律,以确保遵循这一原则。

委员会和独立机构

49. 为确保委员会和独立机构的性别平衡,第250条第(11)款要求,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不得为同一性别。该条有施行效力,在设立司法服务委员会和《宪法》履行问题议会委员会时遵循了这一条款。

对政党的要求

50. 《宪法》第91条要求各政党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两性平等和公平;《宪法》为制定关于郡议会性别平衡和多元化问题的法律设定了三年期限。

妇女领导人的能力建设

51. 为妇女候选人、担任公职的妇女和外交领域的妇女实施了举措或战略,包括提高认识活动,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这些活动主要是由肯尼亚领导能力问题妇女核心小组、妇女民主教育中心和妇女律师联合会等民间社会组织与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和性别问题委员会合作开展的。这种合作鼓励妇女参与选举政治和申请高级职位。这使当选妇女领导人和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增加了。此外,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对妇女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经济和国家发展。

2000年《平权行动法案》

52. 现在,平权行动已在新《宪法》中作出了规定,其中一项条款要求政府实施平权行动方案。《宪法》规定设立肯尼亚人权和平等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加强这些条款的执行工作并监测为增加妇女担任当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所采取的特别措施。

53. 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公布了关于执行平权行动使妇女在公务部门就业和聘用比例达30%的第一份双年度报告。该报告是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从36个部收集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该报告考察了在政府各部、国营公司和地方当局就业的男女总人数,包括他们在这些组织中所担任的职位。报告进一步分析了妇女在政府例如议会、司法机关、地方当局、教育和省级行政部门的决策机构中的作用。报告还为确保实现30%就业和聘用目标提出了建议。

54. 现在,平权行动已在新《宪法》中牢固确立;新《宪法》明确规定,国民议会成员应包括由各郡登记选民选举的47名妇女。参议院应有16名妇女,由政党提名;还应有两名青年成员,一男一女。新《宪法》进一步规定,议会应制定法律,提高妇女、残疾人、青年、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群体以及边缘化群体在议会中的代表度。

55. 司法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任命条例明确规定,将选举一名高级法院法官和一名治安法官,一男一女,作为司法机构的代表;将任命两名代讼人,均为男子,作为肯尼亚法律学会的代表;还应任命一男一女作为公众代表。这一规定已在司法服务委员会中得到遵守。《宪法》还为性别平衡和多元化规定了进一步的平权行动。在权力下放型政府制度下,任何郡议会或执行委员会的同性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此外,《宪法》明确规定,在拟成立的委员会中,主席和副主席不得为同一性别。在最高层采取的这些举措是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相一致的(CEDAW/C/KEN/CO/6,第28段):加强和执行为增加妇女在选举和任命职务中人数的措施并监测其有效性。

教育

女童和妇女教育措施对实现女童和妇女与男童和男子在教育领域中的事实平等的影响

56. 已制定了政府政策,以确保女童教育通过几个部(包括教育部、地方政府部、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高等教育部和肯尼亚北部发展部)的努力通过实现千年目标2和3而得到改善。目标2旨在确保本国按计划全面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目标3旨在通过以下途径促进所有公民对教育和其他国家事务的参与:确保各级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和向妇女赋权。

57. 政府和民间社会开展的举措成功度很高。小学和中学女童入学率增加了,如表1所示。小学总入学率从2002年的88.2%增至2009年的110%。净入学率从2002年的77.3%增至2009年的92.9%。2002年以来,由于协调一致的专门努力,中小学女童入学率一直稳步增加。2008年,女童/男童小学入学率比率为0.958,这表明,自2002年以来,学校中的性别对等性有了显著改善。根据2006年的肯尼亚全国成人识字情况调查,成人人口识字率为61.5%:男性和女性识字率分别为64.2%和58.9%。

女童辍学情况、不歧视怀孕的女学生和这些女孩的再入学率数据

再入学率数据

58. 目前没有即时可用的再入学率数据。不过,小学免费教育和中学补贴教育吸引了不少女孩和妇女重返学校。

不歧视怀孕的女学生

59. 同样,也没有关于不歧视怀孕女孩问题的任何可用资料。不过,有女孩在产后在其他学校入学的一些报告;这是允许的,教育部通常为此提供便利。

60. 在实施免费中学教育政策方面的延迟:中学教育对走读生是免费的,对使用寄宿设施的学生是补贴性的。

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性别隔离的课程和措施,以确保妇女进入科技研究领域

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

61. 政府目前正在实施将性别问题纳入教育的政策,这一政策为主流化问题提供了指南,这些主流化问题均与方案型干预中的女童有关。中学入学率中的性别对等指数有望得到提高,目前这一指数为0.75。这一政策也旨在改善16-20岁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中学)入学率差距,例如,2008年,这个年龄组中有73%的男性入学,女性则为57%。

62. 就21-24岁年龄段(大学)而言,就读大学的男性是女性的两倍:即,男性为27%,女性为11%。为提高女性的大学入学率,并且作为平权行动方案的一部分,政府为女性规定了大学录取线,比男性低一分。

教师事务委员会于2010年4月采取的新措施对学生的性虐待案件的影响

63. 教师事务委员会于2010年4月采取的新措施对女童性虐待案件的影响尚待衡量,因为该方案仍实行不久。然而,有若干报告称,被控性虐待的教师受到了纪律处分。在确认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按照《性罪行法》对这些人进行审判―― 如果罪行属于该法的规定范围。

就业、数据收集和分析

妇女在就业领域的情况;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分类数据;趋势;在实现平等工作机会方面的措施及其影响,包括在就业和创业新领域的措施及影响。

妇女在教育领域的状况:

64. 根据2008-2009年肯尼亚人口和健康调查,年轻妇女,尤其是15-19岁和20-24岁的年轻妇女,与其他年龄组的妇女相比,就业可能性较低;这可能是由于她们正在学校就读或正在接受培训而不是在就业市场上。随着妇女年龄增加,其就业可能性随之增加,从15至19岁妇女的40%增至40-44岁妇女的78%。三分之二的15-49岁已婚妇女有可能就业,已婚男子则为99%。

65. 在就业者中,61%的15-49岁妇女和75%的15-49岁男子的工作是以现金偿付的。四分之一以上(26%)的妇女的工作没有薪酬,男子则为14%。

公共部门就业统计

66. 地方政府的女雇员总数占劳动力的33.7%,妇女占高级管理职务的10.2%,包括部门主任职务。地方当局的大多数女雇员(97.7%)是低级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和市场从事清洁工作和在巴士停车场和市场收费。

代表度

67. 公民选举中的妇女代表度从1998年的8.1%增至2008年的15.8%。2008-2009年肯尼亚人口和健康调查还表明,外交职位中的妇女代表度最低。妇女在肯尼亚海外使团(大使)中的代表度为14%。

私营部门中的妇女

68. 妇女占私营部门的39.7%。然而,研究表明,与公共部门不同的是,37.2%的妇女位居领导层(首席执行官、二把手、高级财务经理、营销经理、公司事务经理等),34.3%的妇女从事低职级干部工作。

民间社会中的妇女

69. 妇女在民间社会的代表度表明,专注于妇女问题和妇女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例如肯尼亚妇女律师联合会)的总体妇女代表度超过90%。在组织各层级都有妇女代表:执行官、管理层和普通层级。这类组织也有健全的性别平等政策。另一方面,在专注于人权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例如,肯尼亚人权委员会)的执行官职级中妇女占60%以上。该组织在招聘、晋升和工资方面平等对待工作人员。

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遵守情况;产假和重返工作岗位权利的遵守情况;终止雇佣孕妇事件和投诉机制的设置情况以及妇女对这些机制的使用情况和结果

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70. 在公共服务部门内,同工同酬原则得到了遵守。然而,在个人单独谈判工资的私营部门内,监测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法律要求是否得到遵守是一项挑战。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中的性别赋权测度,肯尼亚的女性/男性工作所得比率为0.83。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件

71. 一些政府部门(例如,肯尼亚选举委员会)和私营部门行为方制定了防止性骚扰的政策。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见诸报道。已向人事部门报告了这些案件,以进行行政诉讼。如果投诉人对结果不满意,他们可向妇女权利组织(例如肯尼亚妇女律师联合会)和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报告。法律要求20名雇员以上的每个雇主制定一项性骚扰政策,该政策必须对性骚扰作出定义并列明提出和调查申诉的程序,这一法律要求使人们比以往更加认真地对待这一问题。目前的挑战是,许多妇女担心失去工作而不敢报告性骚扰事件。

产假和重返工作岗位权

72. 《就业法》关于产假和重返工作岗位权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遵守。歧视性终止孕妇就业的事件减少了。

申诉机制是否具备以及妇女对这种机制的使用情况

73. 在申诉机制方面,有工会、劳工法庭和工会中央组织。妇女可平等使用这些组织。

在重新审查现有工作限制以使其符合《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方面所作的努力

74. 新劳动法正在实施之中。新《宪法》第41条使现有工作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这是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的(CEDAW/C/KEN/CO/6,第36段)。新《宪法》第四十一条第(1)款对人人有权享有公平劳工做法作了规定。新《宪法》第41条第(2)款使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公平报酬和合理的工作条件。此外,第162条第(2)款要求,肯尼亚议会建立一个具有高级法院地位的法庭审理就业和劳动争议。这项工作须在《宪法》颁布一年内完成。

健康

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了解并有途径使用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安全的人工流产;《生殖健康和权利法案》和采取的措施,其影响和解决少女怀孕

针对婴儿和产妇死亡率采取的措施

75. 肯尼亚政府推出了“加快减少非洲产妇死亡率运动”(2010年11月)。这项运动是非洲联盟成员国的一项倡议。该运动的目的是,以成功的努力和最佳做法为基础,降低产妇、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改善这些数据的收集和监测,以及鼓励政府、民间社会和地方社区之间的伙伴关系以降低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76. 为降低较高的婴儿和产妇死亡率(这造成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企),政府已着手采取以下措施:

在可接触到的普通人群中促进纯母乳喂养;

推介对婴儿及时喂养辅食,可减少死亡率8%

实行和加强关爱婴儿的医院举措;

出生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推介母婴肌肤接触,也称袋鼠法;

在托儿所对早产和出生低体重儿促进适当的喂养方法;

改进托儿所设施中由合格人员(受过培训的托儿所人员,监测保育器温度,在产房附近装备保育器,以避免因缺氧和气温恶劣而死亡)对早产和出生低体重儿的管理;

制定有利法律,例如2007年《生育保护法》,该法使母亲拥有更多时间(五个多月母乳喂养;给配偶两周时间以便在分娩后提供即时协助);

对孕妇和婴儿进行传染病免疫接种,由于这些疾病的可预防性,极大减少了婴儿死亡率。对孕妇的护理(重点产前保健,使用熟练接生员,疟疾控制)。

避孕用品

77. 有4,341个计划生育服务站点。根据2008-2009年肯尼亚人口和健康调查,略少于一半的已婚妇女(46%)使用计划生育方法。大多数妇女使用现代方法(39%),6%的妇女使用传统方法。注射剂是最常用的避孕方法,其次是避孕药,最后是绝育法。节育普及率在30-34岁年龄组的已婚妇女中最高,在15-19岁妇女中最低。

78. 政府设施向一半以上的现代方法使用者(大约57%)提供避孕药具,36%的避孕药具是通过私人医疗点提供的,6%的避孕药具是通过其他私人网点(例如商店)提供的。

79. 《生殖健康权利法案》仍有待通过。不过,新《宪法》第43款第(1)款(a)项规定,人人都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这包括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保健)的权利。

安全流产

80. 关于堕胎问题,新《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堕胎是不允许的:根据一个训练有素的医疗专业人士的意见,有必要进行应急处理,否则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就会处于危险之中;或任何其他书面法律允许堕胎。

处理少女怀孕/早孕的措施

81. 这一问题正在以多部门的形式加以处理,以针对各种根源找寻补救办法。所有设施都提供合理价格的各种计划生育方法。此外,正在全国的学校、学院和青年友谊会进行性教育。而且,公共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正在为失学青年实施外联方案。文化相关需要所导致的少女怀孕问题也正在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制止这种恶习。《儿童法》处理了早婚、女性外阴残割、儿童性虐待问题和对犯罪人的相关处罚问题。最后,在安全庇护所中正在对面临各种挑战的怀孕少女提供协助,性虐待受害者可得到紧急避孕药。

2006年《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控法》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

82. 就向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者提供非歧视性医疗服务而言,该法已在实施之中。该法的生效补充了颁布该法前已经存在的国家政策和战略。一般性就业中减少了筛查,许多主要雇主包括政府已制定了艾滋病毒问题相关政策,妇女已从中受益。

在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方面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监测和评估机制

83. 通过联合年度绩效审查进程,国家艾滋病控制委员会定期进行全国年度审查,评估在实施国家战略计划方面的进展,包括目前做法是否助长危险行为或妨碍获得艾滋病毒预防服务。国家艾滋病毒政策促进向年轻人提供与艾滋病毒相关的生殖和性健康。艾滋病毒教育是学校和大学课程的一部分。此外,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可得到预防保健信息。

在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方面针对妇女状况的切实恶化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84. 根据2009年3月进行的艾滋病毒预防对策和传播方式分析,16.6%的预防支出用于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肯尼亚国家艾滋病战略计划的目标是,在80%的提供产前保健设施中引入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服务;这一目标已经实现。人们对母婴传播的认识增加了。据记录,2008年,87%的男子和妇女了解母婴传播,而2003年仅有72%的妇女和68%的男子了解母婴传播。

85. 有更显著增加的是人们对产妇传播治疗的了解。了解可通过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某些药物降低母婴传播风险的妇女和男子的比例自2003年以来增加了一倍,从2003年33%的妇女增至2008-2009年的69%。在产前保健期间接受艾滋病毒问题咨询的母亲人数也从61%增至73%。因此,更多孕妇正在接受母婴传播药物治疗,以减少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机会,增加与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孕妇寿命。

在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方面的协助

86. 肯尼亚有一项国家政策,向(使用者)提供免费的艾滋病毒预防服务、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艾滋病毒相关护理和支持措施。自愿咨询检测、抗逆转录病毒和结核病药物在政府设施中免费提供。媒体和医疗设施内部开展了许多活动,鼓励妇女和男子进行自愿咨询检测。自愿咨询和检测设施散布全国各地,但有一些地区差异。60%的咨询和检测中心位于市区和近郊,40%的检测中心位于农村地区。政府正在推动为偏远农村地区提供移动检测中心,以缩小差距。此外,已引入了基于家庭的检测和上门检测以及公众活动检测(艾滋病毒预防对策和传播方式分析;2009年3月)。然而,总体而言,提供艾滋病毒服务仍靠捐款方维持。

财产、土地所有权、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的状况

87. 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的状况有望随着《宪法》的实施得到改善。新《宪法》对政府权力下放作出了规定,以促进国家机关的非集权化,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和在肯尼亚各地提供近便的服务。根据第175条,郡政府应有可靠的收入来源,以使其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提供服务;每个郡政府的代表机构的同性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这将使妇女有更多机会进入领导岗位,在这些岗位上,妇女将阐述她们所关切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优先化施加影响。

88. 权力下放的政府将负责农业(包括作物和畜牧业)、郡卫生服务、郡贸易发展和监管,包括学前教育、乡村科技专科学校、家居工艺品中心和儿童保育设施、实施政府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国家政策等事项。

89. 目前,所有地方政府转移基金的20%用于核心扶贫方案,这些方案基本上是千年发展目标方案。向选区发展基金的拨款增加了,该基金向全国所有选区提供资金,资助农村发展项目。使农村妇女和男子受益的其他下放资金包括:选区艾滋病基金、选区奖学基金和选区道路基金。研究显示,平均而言,60%以上的下放基金用于教育、供水和健康。负责拨付下放基金的地方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必须有至少30%的妇女代表度。这种做法所产生的利益是,妇女担任了社区领导职务而且可对妇女重要的问题(比如供水和提供医疗服务)的优先化施加影响。

90. 在经济赋权和自我就业方面,肯尼亚鼓励农村地区妇女申请妇女企业和发展基金,该基金使妇女能够以十分合理的利率借钱经商和从事其他活动,不需繁琐的担保和其他官僚程序。通过性别、儿童和社会发展部与地方议员以及社区组织的共同努力,人们对可资利用的基金的了解程度增加了;还提高了农村妇女的能力,以使其能够获得资金,保持商业记录和追踪盈亏状况。

土地所有权

91. 关于肯尼亚为增加妇女持有土地所有权的比例所作的努力问题,新《宪法》第60条(f)项规定,消除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法律、习俗和做法中的性别歧视。

92. 国家土地政策处理了土地方面的性别问题。两性平等和公平分配土地是国家土地政策的核心。这项土地政策意味着,必须协调土地方面的法律,以使其符合这些原则。

93. 该项政策制定工作的指导原则包括,包容原则、参与原则和性别敏感原则。这些原则为制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方面的性别公正规定奠定了基础。国家土地政策建议提供保护,防止歧视妇女的法律、习俗和做法(第39段(f)项)。该政策还提出承认和登记社区的土地和基于土地的资源权利,考虑到包括妇女在内的土地使用者的多重利益。该政策还建议废除在土地问题方面歧视妇女的现有法律,取缔在土地问题方面歧视妇女的法规、习俗和做法(第22.5段)。这些规定符合《公约》第二条(f)项。

94. 农业部门协调股和国家农业部门政策为农村妇女提供支持。农业部是将其服务性别化的部之一,它确保农村妇女和农村男子同等受益于它的服务。

95. 通过合作发展部,政府已作出努力,在农村合作社内部实施平权行动原则。

妇女弱势群体

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状况;暴力;纠正和康复机制; 对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施暴者的惩罚

肯尼亚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状况

96. 特别方案部负责安置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其中女性占多数)并向其提供服务。

97. 特别方案部已在所有行政区建立了和平与和解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大约30至数百成员组成,帮助社区和解和维持和平。妇女是和平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行政区官员被分配到受影响社区,为其规定了具体职权范围,以确保社区和平与和谐。在动荡地区也建立了新警署。

98. 政府认识到,人员流离失所问题不仅在2007/2008年选举暴力之后存在,而且此前时期也存在。部长制定了在规定时间内安置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方案。特别方案部长同时加强了难民营周围的安全,在营地附近的战略地点设置了警察站。

99. 在这些努力中,政府继续与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就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而言,在人道主义应对、安置和安全事务方面,政府与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密切合作。

100. 难民署和联合执行伙伴已在肯尼亚的难民营启动了‘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项目。该方案旨在支持和加强方案和实施方面的举措,以防止和应对难民营中的性剥削案件。该项目正在难民署和肯尼亚政府的主持下实施。

101. 肯尼亚警察总署已成立了一个专责小组,由32名女警官和民间社会组织组成,以调查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对妇女的暴力指控和起诉犯罪人。

102. 性别事务部下设的一个活跃的性别暴力问题子小组也在处理难民营中的妇女问题及其他问题。

家庭关系

国家和民间社会为防止女孩的强迫婚姻所作的努力

103. 民间社会在开展执法人员的人权问题能力建设活动方面十分活跃。性别事务部在社区层面加强了警惕性,通过行政官员(包括主管和儿童问题官员)的干预,起到了防止早婚的作用。

儿童修正法案的颁布:要求作为非婚生子女父亲的男子为其子女承担责任

儿童修正法案

104.《儿童修正法案》尚待颁布为法律。然而,新《宪法》关于儿童问题的第53条规定了家长对子女的义务,为双亲无论结婚与否平等为抚养子女做贡献建立了宪法义务。第53条第(1)款(e)项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权得到父母照料和保护,包括父母平等抚养子女的责任,无论其是否结婚。这符合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EDAW/C/KEN/CO/6,第44段。)

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公约》所涵盖领域中的状况

老年妇女的状况

105. 新《宪法》第57条要求政府确保老年人的权利,并确保老年人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该条还要求国家确保老年人的生活充满尊严和尊重,不受虐待;最后,第57条规定老年人有权得到家庭和国家的照料和帮助。

106. 政府致力于确保老年人的生活有意义,有成就,同时享受一切权利,不受歧视。政府打算促进建立一种环境,使老年妇女和男子得到机会,继续利用其技能、知识和经验。已制定了老年人问题国家政策。该政策认识到在老龄化方面的性别差异,建议制定具体方案,包括处理有残疾的老年人问题。还对国家医院保险基金进行了审查,使其纳入60岁以上的缴费成员。

107. 政府已制定了2009-2012年国家社会保护战略,有两个主要目标,一个目标是满足最贫穷和最弱势的群体,包括老年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此类人员)的需要,并且作为长期目标建立和整合社会保护制度,以保护弱势妇女和男子免遭可能影响其福祉的未料事件之害。这些措施包括在生命周期、健康、就业、生计和自然灾害等领域中的干预。政府打算逐步增加社会保护预算拨款,以满足弱势者的需要。要确定这项战略的影响,现在还为时过早。在国家社会保护基金下,指定地区的老年男子和妇女已开始接受定期资金和援助,使他们活得有意义,有成就,也有尊严。

残疾妇女的状况

108. 新《宪法》要求政府促进开发肯尼亚手语、盲文和便于残疾人使用的其他沟通形式和技术(第3条)。新《宪法》还规定国家机关有义务处理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妇女、老年社会成员和残疾人的需求(第21条第(3)款)。

109. 新《宪法》第54条专门处理残疾人包括妇女的需求,该条规定残疾人有权得到尊严和尊重待遇,在他人与其交谈和对其称谓方面不损及人格。该条还赋予他们以如下权利:进入教育机构,以合理的方式进入所有地点、使用公共交通和获取信息,获得用于克服残疾所致限制的便利材料和装备。最后,第54条责成国家确保逐步实施以下原则:至少5%选举和任命机构成员是残疾人。

110. 新《宪法》还对残疾人的公平代表度作了规定,《宪法》要求在所有选举进程中考虑到其需要(第82条)。新《宪法》还要求在议会各政党提名的十二名成员中有残疾人。此外,《宪法》要求,新政府的参议院有两名成员,一男一女,作为残疾人的代表(第98条第(1)款(d)项)。

111. 《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包括国家为保护残疾人免遭风险、脆弱性和恶化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这种保护所设想的措施包括保证教育、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生计、稳定收入来源和就业的措施。

《任择议定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在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

112. 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讨论一直在进行之中。但尚未作出关于批准该《议定书》的决定。然而,关于是否接受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的问题,还没有进行过讨论。

表1小学完成率(%),2002至2008年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滨海省

54.0

36.6

59.5

40.2

69.2

47.3

73.7

50.0

80.2

53.2

88.0

58.8

87.9

58.4

中央省

78.7

80.0

82.5

84.4

91.5

92.1

91.0

89.8

85.8

82.3

87.3

85.1

87.3

85.3

东方省

65.8

65.2

73.2

71.3

83.5

79.1

85.4

78.5

83.2

75.9

88.3

80.0

88.1

80.2

内罗毕

37.4

40.1

39.3

42.5

43.3

46.6

46.4

50.8

48.5

52.4

53.7

57.2

53.1

56.4

裂谷省

69.1

64.0

75.1

69.8

84.1

76.6

88.0

79.8

88.1

78.1

93.5

83.2

93.5

83.4

西方省

65.3

60.3

72.2

66.9

84.5

75.5

85.9

74.9

85.7

75.0

92.9

81.6

92.8

81.5

尼安萨省

73.6

59.3

80.2

63.7

88.0

69.8

89.3

69.7

86.7

68.0

89.9

72.0

89.4

72.1

东北省

28.5

11.3

32.7

14.2

39.0

14.8

39.1

15.4

42.7

15.7

49.9

21.7

50.1

22.5

全国

65.5

60.1

71.3

65.2

80.3

72.1

82.4

72.8

81.6

71.1

86.5

75.7

85.1

75.3

总体

62.8

68.2

76.2

77.6

76.3

81.0

79.5

资料来源: 教育部 2003-2007 年统计手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 2002 和 2009 年 。

表2按性别和地区分列的中学净入学率;2000-2008年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男童

女童

滨海省

7.3

7.8

22.7

18.3

26.7

19.5

20.6

18.3

25.9

20.7

29.2

22.7

31.2

25.7

中央省

20.1

24.6

42.4

46.4

44.8

45.1

42.6

42.8

48.3

47.6

53.3

51.3

57.2

57.6

东方省

13.1

14.4

33.2

32.9

35.2

33.5

33.8

32.3

36.0

33.7

43.6

37.5

44.1

38.3

内罗毕

10.5

7.1

16.4

8.7

30.3

19.0

23.8

17.2

25.2

17.5

39.9

31.3

40.2

32.3

裂谷省

11.7

11.5

27.6

24.3

29.9

24.5

29.0

24.2

34.3

28.1

37.4

30.8

39.5

32.5

西方省

15.3

16.4

28.3

29.5

31.9

29.0

32.2

27.1

31.5

28.6

40.0

32.8

41.3

35.6

尼安萨省

18.8

15.6

32.4

28.6

31.9

23.1

35.8

26.3

37.7

28.7

44.4

30.6

47.6

32.7

东北省

3.2

2.0

14.0

2.6

6.1

3.0

6.4

3.2

8.6

3.6

9.7

4.4

10.2

6.4

总计

13.9

14.0

29.7

27.4

32.1

27.6

31.3

27.2

34.6

29.9

40.4

33.3

46.3

38.8

总体

14.0

28.5

29.8

29.3

32.2

36.8

42.5

资料来源:教育部,2009年。

表 3 大学和高等教育入学率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2007/8

2008/9

大学

5 1, 099

2 9, 862

5 1, 500

3 0, 592

5 7, 991

3 3, 550

5 8, 805

3 3, 511

6 8, 345

4 3, 884

7 0, 775

4 7, 464

7 3, 543

4 9, 304

教师培训

1 0, 542

9, 635

1 0, 508

1 0, 628

1 0, 560

1 1, 279

1 1, 069

11.266

1 1, 268

1 1, 352

1 1, 428

1 1, 480

1 1, 422

1 0, 806

科技专科学校

2 6, 629

2 5, 625

2 9, 001

2 7, 341

3 3, 916

3 2, 821

3 6, 070

3 4, 442

3 6, 541

3 4, 626

3 8, 942

3 5, 574

4 3, 915

4 1, 285

资料来源教育部的报告。

(正规和非正规)私营部门中的妇女代表度

部门

%妇女在组织中的代表度

%管理层级

%行政层级

总体

1. 正规部门:

农业和林业

41.7

37.0

32.8

37.2

采矿和采石业

13.1

19.0

22.9

18.3

制造业

30.1

36.0

30.9

32.3

电力、能源和供水

34.6

27.0

30.9

30.8

楼房和建筑

10.8

20.0

23.3

18.0

贸易、餐馆和旅馆

35.2

48.0

39.6

40.9

运输和通信

19.9

24.0

28.4

24.1

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

31.7

39.0

33.6

34.8

社区、人员和社会服务

42.1

44.0

40.7

42.3

培训机构和学校

39.5

47.0

49.0

45.2

正规部门总体代表度

34.3

39.0

37.2

33.5

2. 非正规部门

22.9

32.0

-

27.5

资料来源:实地调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