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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7

国家妇女政策目标....................27

国家妇女机构37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计划47

关于妇女的法律条款57

传播公约的活动67

两性平等的严重障碍78

未来计划..........88

第 1 条..................98

歧视的定义98

第 2 条..................10-378

宪法规定的妇女地位10-138

《妇女发展法》14-158

《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妇女地位16-199

《平等就业法》20-239

《家庭法》的颁布24-269

《收入和继承税法》的修正27-2910

两性平等促进委员会30-3210

平等就业委员会3310

接纳妇女进入军官学校3411

扩大接纳妇女进入公职人员培训机构3511

防止妇女工作时受到性骚扰的措施36-3711

第 3 条................38-5711

(1)主管妇女事务的全国性机构

第二政务部38-4011

全国妇女政策委员会41-4211

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4312

国会中负责妇女问题特别委员会4412

政府各部门中负责妇女问题的行政机构45-4712

由政府支持的妇女问题研究所48-4912

(2)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计划50-5212

十个领域韩国妇女地位的政策优先领域5312

(3)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预算54-5514

(4)地方自治机构的努力56-5714

第 4 条....................58-6514

(1)提高妇女地位的特别措施58-6414

(2)保护工作妇女的特别措施6515

第 5 条.....................66-7415

提高两性平等意识教育67-7115

通过传播媒介提高两性平等意识72-7416

第 6 条..............75-9916

禁止卖淫的法律7516

对卖淫妇女的保护76-7816

关于贩卖人口的法律79-8017

旨在消除和防止性暴力行为的措施8117

禁止性暴力法82-8418

性暴力行为受害者保护方案85-8718

保护女童不遭受暴力、虐待和性剥削8818

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措施8918

《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法案》90-9319

《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94-9519

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方案96-9719

保护和支助慰安妇98-9919

第 7 条...............100-11419

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资格10019

妇女选民.......10120

立法机构..102-10520

行政部门...106-10821

司法机关......109-11022

政府各委员会/专委会111-11222

妇女组织..........113-11423

第 8 条....................115-11623

第 9 条..................117-11923

第 10 条......................120-15223

有关教育的宪法条文和《教育法》12023

平等获得教育121-12623

获得更广泛的学习领域和培训机会127-13125

教育成果.....132-13526

课程和考试13627

女教师和比例137-13827

男女同校制13928

教科书和课程14028

性教育和职业指导141-14228

两性平等意识训练143-15228

第 11 条...............153-18630

参加经济活动的女性人口15530

女雇员.............15630

按工业部门划分的女雇员15730

按职业类别划分的女雇员15831

对妇女就业的支助159-16631

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措施167-16932

支助女企业家的措施17032

同工同酬........171-17233

雇员的带薪假17333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174-17533

对残疾和弱智妇女的保护和支助176-17733

对老年妇女的保护和支助178-17933

保护工作妇女180-18134

日托设施和日托儿童现况18234

对保育设施的支助183-18634

第 12 条...............187-20135

女性平均预期寿命18835

孕妇九婴儿死亡率18935

出生率..............19035

计划生育......191-19435

性别比率的不平衡195-19635

妇幼保健方案19736

为艾滋病患者采取的措施198-19936

对吸毒成瘾妇女的保护和管理200-20136

第 13 条................202-21436

《人民养恤金计划》202-20436

医疗保险....20537

《生活保护方案》(政府援助)206-20737

医疗保护(援助)208-20937

妇幼福利方案21037

银行贷款.....211-21237

体育和文化生活213-21438

第 14 条...............215-23138

农村女性人口21538

妇女的农业生产21638

保健服务的扩充21738

设立和/或扩大保育设施21838

扩大年老公民的福利设施21938

农村妇女教育220-22238

女农的发展223-22439

农村妇女组织225-22739

农村妇女的创收活动228-22939

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和耕作环境230-23139

第 15 条...............232-23439

第 16 条..............235-25039

婚姻..........23639

婚姻伴侣的权利23739

父母亲对子女的权利238-23940

领养...........24040

生育子女......24140

姓氏...............242-24440

职业的选择24540

婚姻配偶的财产权和家务工作的价值246-24740

未成年的婚姻24840

适婚年龄......24941

婚姻登记......25041

导言

1.大韩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依据上述公约第18条,分别于1986和1989年向秘书长提交初次和第二次报告,两者由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于1991和1993年予以适当审议。韩国第三次报告于1994年提出,迄今仍未审查,现谨提出依据委员会一般性准则编写的第四次报告,讨论审查第二次报告期间所提问题,并包括过去四年期间为全面执行公约所采取的重大主动行动,特别是立法和体制方面的措施。在编写本报告过程中,设立了由各非政府组织和7名妇女政策专家组成的协商组。这个组和25个妇女组织交流了看法。本报告提出政府政策行动和其他措施,依据公约各条规定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它为此指明迄今行动不足或不妥的领域,争取尽可能客观地说明韩国妇女的地位。

国家妇女政策目标

2.自1994年提出第三次报告以来,大韩民国政府对提高妇女的地位采取了断然步骤。它的作法是将其性别政策的重点放在实现平等社会上,使妇女得到尊重,并与男子平等参加国民生活的所有领域和充分发挥其能力。

国家妇女机构

3.政府于1988年设立政务部㈡,监测和协调有关妇女政策的活动之后,政府组织中有关机构已显著扩充,各主管机构间也进行有效协调。由总理担任主席的国家妇女政策委员会也已加强,并扩充了其中非政府代表。1994年在各部厅成立了妇女联络点,切实执行妇女目的和目标。同一年,国会设立了妇女特别委员会,协助通过和执行有关性别的法律。此外,地方一级自治机构内又设立了专门处理妇女事务的行政单位,从而建立了专门处理提高韩国妇女地位的全国性行动制度。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计划

4.政府由于恰当地认识到需要全面综合的国家计划,便利有系统地执行现有和新订妇女政策,象在其第6次计划(1987-1991年)那样,在其第7次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2-1996年)中列入单独的妇女部门。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作妇女基本计划(分别为1994-1997年和1998-2001年)和三年儿童照顾服务扩张计划(1995-1997年)也正在执行中。继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政府于1995年10月确定了提高韩国妇女地位的十项政策重点。此外,为了促进综合一致执行妇女政策,目前正与有关各部合作制订妇女政策基本综合五年计划(1998-2002年)。各级地方自治机关也着手在基本计划总部范围内拟订其各自的妇女政策执行计划,从而发展一种全国紧密相连的基础结构以履行国家和国际任务。

关于妇女的法律条款

5.为实现实质上的两性平等奠定稳固基础,从现有法律和新颁布法律中排除许多性别歧视的因素。继1990年修正家庭法,为建立家庭单位内的平等关系提供新的法律框架后,修订了家庭登记法、遗产税法和家庭争执诉讼法等,以求符合修订的家庭法。惩治性暴力行动和保护受害者法令也于1998年制定。本报告所涉期间值得注意的立法行动之一是1995年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目的是一贯而有系统地处理两性平等、妇女的社会参与和福利问题。与此同时,1997年11月修正国籍法,去除了歧视妇女因素。这项修正的直接影响是韩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之一,即对第9条的保留将很快撤消,只维持对第16条的保留。

传播公约的活动

6.从公约生效起,与相继提交公约执行情况报告的同时,韩国政府做出大量努力,向韩国民众宣传其实质内容。1984年进行了“国家法律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比较分析”,1990年出版并向全国分发了公约的韩文和英文本小册子及政府提交委员会的最初两次报告。1994年举办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韩国妇女政策”讨论会。这是为庆祝韩国批准公约十周年。讨论会仔细审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韩国的法律、司法和行政方面的执行情况。它也查明了值得后来注意的政策和方案问题。1995年出版了另一册资料性材料,载有关于妇女的八项国际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文和译文。其后于1996年出版了公约注释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资料附注。政府雇员培训机构和各社会教育机关使用这些材料,请诸如公检人员、警察、监狱管理人员和警卫等以及其他主管人权问题的人员特别重视两性平等。

两性平等的严重障碍

7.两性平等和妇女获取决策职位的最严重障碍就是以男子为中心的体制习惯及社会、经济及政治领域的决策结构。这一总框架内的其他因素为:根深蒂固的父权和男性专权价值观;性别角色中妇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因而阻碍她们的创发力;脱离社会经济主流也造成她们与信息等主流的隔绝;妇女领导才能培养不足及缺乏培养这种才能机会,这些都是赋予妇女重要决策职位所不可或缺的。

未来计划

8.韩国政府为迎接2000年的到来,将继续执行北京宣言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便打破性别歧视性的体制机制和传统习惯。同时,因韩国于1997年再度当选为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韩国将继续积极协助促进全世界妇女的地位和福利。此外,它在合作执行199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1994年人口会议和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所提出的各种行动议程时,将会与联合国有关组织维持密切联系。国家一级所规定的行动载于妇女政策第一个五年基本计划(1998-2002年)。该计划将在本报告涉及第3.b条的部分时进一步讨论。政府确认,如无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和施压,它无法有效执行其妇女政策。因此,它计划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联系,特别是在迄今进展最不如意的领域,如安置妇女担任国家和地方决策职位等,并使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妇女进行的工作更加有效。

第1条

歧视的定义

9.目前实施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对“歧视”作出以下的定义:

第2条第2款(定义)

(1)“歧视”系指雇主在人员征聘过程中或在确定工作条件时根据性别、怀孕、婚姻和或家庭状况采取不公平的措施。

(2)本法不认为对女职工的孕产补助金为不平等待遇。

(3)本法不认为国家政府、地方自治机构或雇主为纠正现行歧视状况而对某些职工实行的优待为不平等待遇。

第2条

宪法规定的妇女地位

10.韩国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而在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上受到歧视”。它从而规定生活所有方面两性平等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在宪法各条中都有明确具体的阐述,影响到韩国的全体公民。

11.至于政治参与,第24条和第25条载明:“所有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有选举权”和“所有公民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都有出任公职的权利”。这些因而保障了男女在公共生活中的平等机会。在经济领域第32条第4款具体规定:“妇女劳动者应受到特别保护,她们不应在就业、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受到不公正的歧视”,这就为女工的特别需要作出了规定,并禁止就业范围的偏见待遇。

12.此外,宪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国家应努力促进妇女福利和权利”,责成国家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关于家庭生活,第36条第1款规定:“婚姻和家庭生活创立和维持应依据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国家应尽其全力实现这项目标”,保障了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两性平等。

13.《妇女发展法》、《基本劳工法》和《平等就业法》具体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平等权利。各种纠正措施是为防止侵犯这些权利而设。

《妇女发展法》

14.1996年12月,大韩民国为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在国民生活中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中的地位的理念,并奠定妇女政策的基础,颁布《妇女发展法》。该法律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不久,乘众人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和兴趣加深时提出,规定:

1.采取具有时限的平权行动,以纠正韩国妇女所面临的有些不利条件(第6条);

2.扩大妇女参与决策和政治的机会(第15条);

3.扩大妇女担任公职的机会(第16条);

4.公平就业机会和改善孕产妇保护(第17和第18条);

5.通过家庭和学校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教育促进两性平等(第19至21条);

6.促进妇女福利(第22条);

7.扩大保育设施(第23条);

8.建立两性平等的家庭关系(第24条);

9.防止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第25条);

10.家事劳动的经济估算(第26条);

11.促进妇女的国际合作(第27条);

12.促进大众传播媒介对男女问题的敏感报导(第28条)等。并进而确立国家和地方自治机关对上述问题的责任。

15.而且,该法又规定继续拟订妇女政策五年基本计划(第7条)。

《劳动标准法》规定的妇女地位

16.1953年颁布,又于1989年和1997年修订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基本劳动条件。该法第5条规定“雇主不应让妇女受到歧视待遇,制订了工人不分性别的平等待遇,并包含了孕产妇保护条款”。这些针对妇女的条款响应了宪法第32条第4款,该款规定“女工人应受到特别保护,在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不应受到不公平待遇”。

17.妇女保护条款包括:禁止妇女在有害工作环境(第63条)及夜班和公假日(第68条)劳动;限制加班工作(第69条);禁止地下劳动(诸如采煤)(第70条);提供返乡旅费补助金(第74条),以及孕产妇保护规则如经期假(第71条),产前和产后假(第72条),保护怀孕工人(第30条第2款及第59条第4款),工作中间休息喂奶(第73条)。

18.过去,《劳工标准法》只适用于少数工作环境。自从1989年3月29日修订之后, ㈠它现在适用于雇用五人以上的所有企业工业机构(有的规定适用于4名雇员以下的机构); ㈡加重对不遵守者的惩罚; ㈢尽管雇员没有提出要求,雇主也要提供经期假;和㈣如要女雇员加班或上夜班,雇主现在须征求雇员同意,而过去雇主只需取得劳工部批准即可。

19.为鼓励其加速执行,修订后的《劳工标准法》规定,如违反同工同酬条款,罚金至多可达500万韩元(3 350美元),而违反孕产妇权利保护条款,可处以最多5年徒刑或至多达3 000万韩元(20 100美元)罚金。

《平等就业法》

20.该法于1987年通过,是为了实现宪法中规定的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两性平等原则,保护母性并发展妇女的职业潜力,从而改善她们的社会、经济地位。由于通过这一法律,男女职工待遇平等和保护孕产权利的原则写入了法律,现在可以对在征聘和任用进程中有性别歧视的雇主进行制裁。

21.由于平等就业机会法是韩国推行不分性别同工同酬原则和保护劳动妇女孕产权利的第一部法律文书,有必要明确地阐述这些规定以及无歧视性的征聘和就业要求。因此,1989年4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1995年8月又再修订。1989年修订本具体界定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即妇女在就业情况中不能因性别、婚姻和或家庭状况受到不公平待遇,而怀孕和“同工同酬”原则必须严格坚持。修订本也将产假延长到一年,并使假期适用于连续就业期间。此外,该法规定在劳资出现争执时,举证责任从雇员转为雇主,并加重处罚不遵守者,作为确保执法的一个手段。

22.至于1995年的修正,按照第6条,雇主不能使用与工作表现无关的诸如仪表、身高、体重、其他生理特徵和私人特性等私人可变因素作为人员征聘资格标准。同一条又规定雇主需与包括妇女雇员在内的雇员代表协商,确立“同工”标准(第2款);禁止在发给正常工资或薪金以外的经济和其他福利方面的歧视(第3款);禁止因婚姻状况、怀孕和生育而决定培训机会、安置和晋升的歧视(第7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均就业时有父亲假(第11条);规定设立平等就业委员会取代原有劳资争执仲裁委员会,从而扩充后者权限,以包含与平等就业法有关的争执的仲裁(第16款)。

23.为加强该法的执行权,修订本规定了雇主违反关于工资、辞职、退休和解雇的条款,判处至多两年徒刑或罚款至多1 000万韩元(约6 700美元)的惩罚,若违反征聘、培训、安置、晋升和育儿假规定,处以至多500万韩元(约3 350美元)的罚款。

《家庭法》的颁布

24.具有性别歧视的因素的《家庭法》于1990年1月修订,并于1991年1月开始实施。修订的主要特色包括:

·调整亲属界限(民法典第777条),

·废除自然和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第773和774条),

·从户主继承制度改为继承制度(第778条及以下各条),

·没有监护权的离婚父母探视子女权利(第873条第2款),

·婚姻伴侣在诸如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请求分产的权利(第839条第2款),

·确认专职家庭妇女拥有家庭财产一部分的权利(第1008条第2款),和

·财产归属婚姻外特类关系(例如子女)(第1057条第2款)。

新修正的《家庭法》与其前身大不相同,因它将男女放在几乎平等的地位,并提供了逐渐形成以婚姻伴侣的两性真正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制度和传统的法律框架。韩国政府的第三次报告和本节涉及公约第16(h)的部分将提出这方面的进一步细节。

25.尽管如上所述,从韩国全体妇女的观点看来,《家庭法》修订本还有一些歧视性因素。因此,政府成立了一个由民法专家和政府主管官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审查《家庭法》。审查的主要结果可能是废除再婚禁止期间(民法典第811条)和“户主”制度。

26.禁止祖先相同男女通婚是多年来激烈辩论的问题,已于1997年7月由宪法法庭裁定与宪法规定不副。因而涉及这项禁止的民法典第809条第1款应在1998年12月以前予以修正,并从1999年1月起失效。此外,在修正有关条文之前,将停止执行。法庭的裁定的根据是这项禁止,虽然过去在传统农村社会族长/专制的大家庭价值观中有效,但违反目前韩国宪法保障各人有权追求自己认为合意的幸福,以及婚姻自由和两性平等权利条款。

《收入和继承税法》的修正

27.考虑到婚姻伴侣尽管一方或他方没有从外面赚取收入,但是双方都协力创造家庭资产,政府于1994年修正继承税法,提高婚姻伴侣之间赠送和(或)继承免税的上限,并于1996年起开始实施。根据这项修正,继承资产等于或少于10亿韩元(约为850 000美元)的可以免税,至于配偶赠送的资产,至多5 000万韩元(约42 500美元)可以免税。

28.1996年12月再度修正《继承税法》,使婚姻伴侣继承免税资产价值至多达30亿韩元(2 307 700美元),赠送资产至多达50亿韩元。这项修正于1998年起实施。1997年10月将离婚或正在办理离婚的伴侣在分割以前共有财产之后的一部分资产课税裁定为违宪。因此,此后不再征收这种税。

29.就补偿受侵犯权利的措施和或程序而言,源于性别的歧视与区分是没有的。但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可能的侵犯,设立了各种委员会并赋予“监视”和仲裁的职责。

两性平等促进委员会

30.1996年,按照《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的规定,政府在对现有法律、体制安排、行政措施和惯例内的各种歧视因素采取纠正措施之前,设立上述委员会,从而促进性别平等。

31.委员会由十位具备有关专门知识和或经验的成员组成,并划归第二政务部。它检查、调查并审查个人或组织提出的性别歧视案件,并在必要时启动纠正步骤。

32.从1997年起,该委员会就在拟订了消除社会各部门性别歧视的准则。这项准则分两个层面: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它敲定之后将成为审查性别歧视案件/情况的标准框架。

平等就业委员会

33.不管是在征聘、工资、培训、安置、晋升、退休还是再雇用方面违反《平等就业法》引起的问题首先都应由就业场所内按照该法设立的委员会处理。当这种机关无法解决问题时,有关地方劳工行政人员有权亲自协助解决这些问题,或提交平等就业委员会仲裁。目前有六个地方劳工办公室(大邱、釜山、仁川、光州和大田)主持同数的平等就业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雇员、雇主和大众的利益。这些委员会在需要仲裁时开会,因为最近修订《平等就业法》委员会在性别歧视方面的作用已减至最低限度;只举行了一次委员会会议处理这种事项。

接纳妇女进入军官学校

34.按照1995年《军官学校法》修正和1997年3月实施的主管其执行的条例,以前是作为战斗指挥官的训练组织的韩国军校扩大其视野,接纳有意以各种专业身份在军中服役的妇女。按照该法,1996年12月空军军校接纳了20名年轻妇女,而陆军军校将从1998年开始仿照办理。目前,妇女进入军校的比例约占士官生总人数的10%。

扩大接纳妇女进入公职人员培训机构

35.虽然有诸如警官学校、铁路运输学院、税务学院等专门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并没有限制女生入学,但是这些机构有配额制度,实际上在配额上限方面是有性别歧视的。因此,政府从1996年起就在逐渐向上调整其上限。妇女入学税务学院的比例从1997年的20%增加到2000年的50%。铁路运输学院的比例从3%增加到50%,而警官学校在同一期间从4%增加到10%。

防止妇女工作时受到性骚扰的措施

36.私营部门工商企业在报告期间还继续主动在防止性骚扰和公开虐待妇女方面努力。例如,1995年11月庆和集团出版了防止其雇员间性骚扰准则,现代集团和汉城国立大学也仿照办理。目前正通过修正《惩治性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及《平等就业法》来寻求管制对妇女的性虐待的方法,但是影响还是微不足道。在这方面,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妇女研究所)进行关于“禁止在工作时对妇女施行性虐待的法律措施”的研究(妇女研究所1997年研究丛刊,第210-211页)和“改变工作时的性别歧视认识和措施课程编制”(妇女研究所1996年研究丛刊第200-222页),这些研究报告将提供给工商企业和其他有关处理这个问题的组织。

37.《防止卖淫法》过去力求防止妇女从事卖淫,并协助从事卖淫妇女转业。因这项法律只责怪妇女而不责怪其男伴因而公然存在歧视。妇女组织大联盟发动强烈抗议,该法于1996年经修正后包括性交易的男女双方。

第3条

(1)主管妇女事务的全国性机构

第二政务部

38.1988年,政府指定第二政务部为负责提高韩国妇女地位的政府机构并任命了女部长。该部最初还负责与儿童、青年及老年公民有关的事项,自1990年6月起,集中负责妇女事务,促进妇女政策及方案的连贯制订和执行。

39.该部从事妇女政策研究及发展,协调业务部影响到妇女的所有活动。此外,所有业务部和机构在起草影响到妇女,特别是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须要与该部磋商。

40.在1990年代,该部集中注意加强其结合和(或)协调各业务部的活动的作用。这个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在以下事实,按照1994年2月修订的全国妇女政策委员会条例的规定,每个业务部必须每三年提出关于妇女工作计划,供委员会审查和核准。此外,许多部指定一个妇女单位,促进与第二政务部的协作。

全国妇女政策委员会

41.该委员会于1983年根据一项行政命令设立,是直属总理办公室的一个咨询机构。政府各部制定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均需经过这一委员会的审查。该委员会对妇女政策拥有最高咨询权,并审查政府各部和机构提出的所有重大法规、战略、政策和方案,向总理提供咨询。该委员会还提出自己的政策和方案,供总理考虑。该委员会对各种政府机构有关妇女问题的活动起着间接的监测作用和提供参考。

42.该委员会的主席是总理,副总理兼财务和经济企划院长官、统一院长官以及政务第二长官共同担任副主席。其他常务委员包括外务部长官;内务部长官;法务部长官;教育部长官;文化体育部长官;农林水产部长官;保健和社会事务部长官;劳动部长官和总务处长官(当然委员)以及由总理任命的政府以外的个人专家。平民委员代表着非政府部门中的各种利益,都精通妇女事务。

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

43.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是按照《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的。

国会中负责妇女问题特别委员会

44.国会于1994年6月设立了妇女问题特别委员会。由国会20名成员组成,审查有关妇女权利及福利的事项。1996年,它审查了七个议程项目,包括惩治性暴力行为、保护性暴力受害者及防止家庭暴力,并向有关常设委员会提出其一致意见报告,供采取法律行动。

政府各部中负责妇女问题的行政机构

45.各种妇女政策和方案是在同第二政务部以及全国妇女政策委员会协商的情况下,由许多政府部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并执行。

46.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中有一个妇女福利司,该司是社会福利政策厅的一部分。家庭福利检查员厅负责社会福利领域中的妇女事务。妇女福利司的主要职责包括:方案规划,方案制定和推行,以及对条件不利妇女的机构设施的监督或管理。

47.劳动部在它的劳动标准局内设立了一个妇女和未成年人司,由妇女指导官掌管,她直接向副总理报告。这两个机构一道工作,处理劳动领域中出现的妇女的问题。妇女和未成年人司主要负责改善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工作中对妇女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指导、以及促进女工的福利和提高她们的地位。

由政府支持的妇女问题研究所

48.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于1983年成立,对妇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发展妇女的才智提供教育和培训,并协助妇女组织开展活动。1991年,该研究所从保健和社会事务部的行政权限内划入第二政务部,以加强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妇女政策中的作用。

49.妇女新闻中心和社会教育中心分别于1995年12月和1997年9月在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内成立。前者为支持有关妇女政策及方案发展进行研究,编制和分发有关信息材料,后者从事对妇女的战略培训,特别是满足在非传统职业中对妇女领袖人才的需要。

(2)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计划

50.为了在国民发展计划中纳入妇女政策,政府作为在第六个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列入妇女问题一节的后续行动,也在第七个五年计划(1992-1996)中列入单独的妇女问题一节。重点领域有教育、就业、文化、社会参与、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

51.《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规定要制订和执行妇女基本政策执行计划。因此,政府目前正在起草1998-2002期间第一个计划。政府会在该期间对妇女领域的努力提供主要指导。1997年12月,第二政务部与其他部进行协商和协调活动,并就计划进行公开听询。这涉及要到许多道和地区征求当地的意见。

52.市和道行政当局及其他自治实体将在计划的总框架内执行各自的方案,因此在全国妇女领域有系统地作出努力。

十个提高韩国妇女地位的政策优先领域

53.作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成果的部分后续行动,政府1995年10月查明十个优先考虑的领域,并已着手加以执行。这十个优先考虑的有关领域见表1。

(表1)提高韩国妇女地位的十个政策优先领域

政策问题

具体活动

1. 扩大保育设施和提高服务质量

[ 振兴保育合作社

[ 制订将宗教设施用于保育的有效方式

2. 推行课后指导儿童制度

[ 在所有小学推广课后指导儿童 制度

3. 普及学校午餐方案

[ 在所有小学推广现行学校午餐方案

4. 确定提高女公职人员比例的目标

[ 采用通过竞争性考试促进征聘女公职人员的办法

[ 消除公职人员培训所招收女生的限额

[ 扩大各政府委员会的妇女参与比例

5. 推行公共部门妇女就业奖励制度

[ 奖励公共部门雇用妇女

6. 建立社会分担产假费用制度

[ 建立社会分担费用制度 , 通过社会保险给予女雇员在产假期间薪酬

[ 扩大负责保育假推广补助金的目标企业 / 工业

7. 扩大 / 改进妇女才智开发基础设施

[ 加强初 中和高中课程中的职业训练

[ 加强对妇女的职业训练 , 以便重返劳力市场

8. 建立关于妇女 / 为妇女建立信息网

[ 建立妇女信息中心

[ 建立妇女信息网

9. 颁布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

[ 颁布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

10. 通过传播媒介促进两性平等

[ 扩大妇女参与同广播媒介有关的各委员会

[ 制订传播媒介性别歧视标准指数

[ 制作 / 分发有关妇女的公共利益媒介材料

(3)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预算

54.第二政务部按照《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的规定建立妇女发展基金,支助为执行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提高妇女地位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基金的指标数字到2001年为1 000亿圆(71 428 600美元),1997年及1998年已拨供100亿圆(7 142 900美元)。

55.通过基金进行的具体工作包括以下有关方面:在广大民间社会实现两性平等;加强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及政治的能力;妇女服务和培训设施的建立和运作;在妇女领域的国际合作;妇女自愿服务活动等。基金的建立很重要,它将使基本法的规定得到实际执行从而提高妇女地位。政府优先拨出1997年款项给基金这一点反映它对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坚决承诺。

(4)地方自治机构的努力

56.自1995年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以来,地方政府的妇女机构不断进行改革。汉城市设立了妇女政策协助厅,通盘负责该市管理妇女事务的工作,并设立妇女政策咨询委员会,就妇女事务向市长提供意见。同样的,其他地方自治机构也正在建立研究和面向发展的机构,以提高妇女地位。57.同时,地方自治机构也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正在建立自己的妇女基金。这预示将出现可结合妇女的需要和现实情况的妇女政策和方案。

第4条

(1)提高妇女地位的特别措施

58.《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第6条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在妇女参与严重不足的领域采取有时限的肯定行动...”,这加强给予妇女在某些领域,例如公共部门就业和政治参与特别优待的法律依据。

59.为纠正公共部门雇员中两性不平衡现象而采取了坚定行动,政府建立了女公职人员指标制度,规定每年公共部门所征聘的妇女的比率,不管通过公职人员竞争性考试的妇女比率如何。这个制度将在2000年前一直生效,到该年妇女比率指标将从1996年10%的基准增加到20%。不过,这个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行政和外务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以及第7级行政、公安及外务工作人员的公开征聘考试。

60.因此,通过有关考试的妇女比率从1995年的4.7%增加到1996年的9%。超过那些通过考试被征聘入公共事务部门的妇女人数为两名;行政公务员部门有两名;外务部门有一名以及第7级公职人员公开征聘考试中有16名妇女。(表2)

(表2)女公务员指标制度实行以来公共部门征聘的妇女人数

( 单位 : 人数 ,%)

实行制度前

实行制度后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类别

征聘

总数

妇女所

占人数

妇女

比例

征聘

总数

妇女所

占人数

妇女

比例

征聘

总数

妇女所

占人数

妇女

比例

评语

行政

250

15

6.0

183

19

10.4

192

19

9.9

+ 2 人

外务

35

3

8.6

35

2

5.7

41

4

9.8

+ 1 人

第 7 级

598

21

3.6

334

5

1.5

383

25

6.2

+16 人

共计

883

39

4.4

552

26

4.7

612

48

7.8

+19 人

资料来源:第二政务部 ,1997 年未公开发表的数据

61.目标制度适用于征聘公务员,同时鼓励公营企业/工业部门使用“公共部门妇女就业奖励制度,”给女申请人,类似曾服过兵役的男子五分考试分。1996年以来,这个奖励制度已在106个公共部门,例如政府补助机构、政府投资和再投资机构及公共部门法律机构使用。

62.由于奖励制度的适用由每个有关机构自行决定,其影响不及指标制度。1996年,106个公营企业/工业部门中只有15个使用这个制度(14.2%)。不过,这个制度很有用,因为可增加妇女参与本国较广的企业/工业部门的机会。(表3)

(表3) 共部门妇女就业奖励制度的范围

(截至1996年8月)

(单位:构,%)

类别

指标

组织 / 机构 (A)

执行

组织 / 机构 (B)

比例

(B/A)

政府投资组织 / 机构

18

4

22.2

政府再投资组织 / 机构

34

5

14.7

政府补助组织 / 机构

54

6

11.1

共计

106

15

14.2

资料来源:第二政务部 , 内务部 1997 年。

63.虽然公共部门并未积极参加妇女就业奖励制度,韩国机场管理公司首次消除过去停滞不前的现象。已将1997年所有征聘员额的20%分配给妇女。此举是补救其雇员中妇女占很低比率的措施,1990年代,共计377名被征聘者中妇女占3.7%。

64.由于妇女非政府组织不断作出努力,妇女就业奖励制度得到推行。这些组织特别倡议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其重要主题是赋予妇女权力和让她们参与决策,以直到2000年达30%为指标。在1996年国会普选期间建立的联盟要求在所有公营企业/工业部门及国会本身实行妇女代表人数限额制度。它们倡议在各公共部门的征聘、升级和人事培训方面妇女人数占30%,符合联合国所定妇女参与国家和国际发展的指标。

(2)保护工作妇女的特别措施

65.《劳工标准法》规定“保护工作妇女的特别措施”,以保障她们作为母亲和/或未来母亲的安全,这一点在本报告关于第2 b条的部分有进一步讨论。

第5条

66.《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第21条规定国会和地方自治机构有责任,致力争取所有公共部门培训机构、社会教育机构及企业/工业机构提供,在提高两性平等意识方面的培训。为消除产生性别歧视和男女任务定型观念的社会文化因素,政府采取了下列措施。

提高两性平等意识教育

67.作为政府为破除传统上对妇女的不合理偏见所作广泛努力的一部分,各公共部门培训机构为各级公职人员开展了培训活动。1991年,有4 905人分别参加了27期课程培训,1995年,有18 468人参加了185期课程培训,这表明1990-1995年期间在该专题领域的活动猛增。1995年,45个国家或公共部门培训机构中有33个举办185期培训班,其中76个经常举办。不过,非经常培训班占培训班总数的比例正在降低。

68.除在该专题领域公共部门的积极行动外,许多妇女非政府组织还在提高两性平等意识方面提供各种培训,最典型的是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的妇女社会教育研究所和女工妇女联系中心所提供的培训。

69.1996年,特别注意查明在两性平等意识训练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并制订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的具体方案。所制订的方案已分发给45个国家和公共部门培训机构和19个政府投资的组织及机构。1997年的重点是另外编制不同的教材,向类似机构分发。

70.1992年以来,政府制订和分发“妇女社会教育方案”,旨在促进对两性平等的认识和赋予妇女权力。妇女社会教育研究所于1997年在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的框架内建立起来,以开展妇女能力建设活动。

71.在七个地方自治机构,包括汉城、釜山及大邱和江原道、Choongchung South 道、Choongchung North 道及Chulla South 道的每个机构开办了“讲师人才库”以便寻找合格人员,从事性别意识教育,并且编写和分发教材。每个人才库有60至70名大学教授及其他专家待命;1984年至1996年,他们共计讲授了11 445堂课,听讲者共达1 286 971人。

通过传播媒介提高两性平等意识

72.为监督传播活动而设立的广播委员会,积极提倡两性平等。1985年2月15日,委员会认为必须书面警告凡其广播内容对性别歧视的广播系统,并于1990年,设立了“听众申诉委员会”积极响应个人或公司传播媒介监察员的广泛改正要求。韩国广播公司也制作关于两性平等的公共宣传节目,在全国的电视网播放。

73.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也积极制作电影、录象带及幻灯片,免费分发给所有有关公共部门组织及机构,或租给学校、妇女组织及个人。1984年至1997年制作了共计40个项目。在利用方面到1992年为止,出租共10 800次,观众达180万人。最近(1995-1996年),出售和/或出租的传播材料3 000次。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制作了类似材料。例如,妇女热线(韩国)制作了一个戏剧以及题为“脱离陷阱”的录像带,在全国传播,以及妇女文艺项目演出题为“个人房间”的戏剧。

74.政务部致力将与传播媒介有关的性别问题纳入妇女政策。1995年10月宣布的扩大妇女社会参与的十个优先议程和于同一年颁布的《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规定载有与传播媒介有关的性别问题的规定,为该专题领域的政策行动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响应这些任务规定的第一步,1996年,制订和广泛使用“电视性别歧视指标”。

第6条

禁止卖淫的法律

75.大韩民国的法律禁止卖淫和对妇女性剥削。1995年1月修订的并自1996年1月生效的《禁止卖淫法》规定对娼妓和嫖客判以一年徒刑或罚款最高达300万韩元,对那些提供设施或安排卖淫者则判以五年徒刑或罚款最高达500万韩元。此外,对依靠威胁、暴力、欺骗和(或)以解除正当工作相威胁的淫媒则判以多达五年徒刑或罚款多达1 500万韩元。因此,最近对该法律的修订对与卖淫有关的所有当事方大大给以严厉的惩治,并特别注意禁止强迫使人家屈服从事卖淫行业。

对卖淫妇女的保护

76.为防止逃避艰难家务的妇女从事卖淫行业和对卖淫妇女提供辅导,大韩民国政府便在全国开办了30所辅导中心,并在火车站、汽车站、军事基地和其他卖淫密集地区的附近开办62所方便使用的辅导站。这些设施目前有406名辅导员。通过辅导而发现有复原潜力的妇女便在各职业训练所受训并给予指导,使其重返主流社会。

77.在1996年1月修订该法律之前,因卖淫而遭逮捕的妇女便受监护,并在各职业辅导设施接受强制性职业训练。但是,该法律经修订后,“职业辅导设施”更称为“保护辅导设施”,受训是选择性的而非强迫性的。

78.保护辅导设施内的受训员得到免费的膳宿,可以接受职业训练以及参加各教育程度同等学历测验的预备班和获得个人发展辅导服务。在任何设施的受训期为六个月,可以再延六个月。1996年在12所设施内有470名新受训员,使用率相当低。但是,由于将关于各设施所提供的服务的资料予以积极传播,因此,新的受训员人数便有所增加。(表4)

(表4) 接受保护辅导的妇女

(单位:机构,人数)

允许离开

允许离开的情况

设施内

的妇女

获工作

设施种类

年份

设施数目

人数

人数

安置者

返家者

其他

年底人数

职业辅导

1992

21

2 908

3 106

605

2 095

406

954

1993

23

2 907

2 721

592

1 734

395

1 140

1994

22

2 326

2 667

569

1 603

495

799

1995

21

1 827

2 067

452

1 322

293

559

保护辅导

1996

12(1)

419(51)

487951)

70

82(8)

307(51)*

284(34)

() 内数字为在临时辅导设施的人数。

“其他”类别包括 176(36) 个随亲属离开的人 ;

63 人结婚和 68(7) 其他。

资料来源 : 卫生和社会福利部 , 妇女福利设施状况 ,1996 年。

关于贩卖人口的法律

79.有两份重要法律文件是针对韩国境内人口交易的问题。一份是禁止“诱拐和剥削脆弱人罪行”(刑法典第31章,第287-296条),另一份为《防止卖淫法》。其他有关的法律包括:关于对他人造成伤害和施予暴力罪的刑法典第25章,第257-265条;关于强奸和其他行为不检罪的第32章,第297-306条;关于逮捕罪(剥夺人身自由)和禁闭罪的第29章,第276-286条;《惩治暴力行为法》;《特定罪行从重惩治法》;《职业稳定和就业促进法》;《少年保护法》;和《儿童福利法》。

80.关于剥削和诱拐脆弱人罪行的刑法典第31章,是各项取缔贩卖人口法律条款的基础、关于贩运妇女罪行的同一章的第288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为图利、贿赂、征召卖淫等等目的剥削或贩运妇女罪行判以一年或一年以上徒刑,在韩国同类法律规定中具有典型性。《特定罪行从重惩治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对不适当性行为、通奸、为图利而绑架或诱拐他人和买卖妇女从事淫业罪行判处五年或五年以上徒刑。

旨在消除和防止性暴力行为的措施

81.1992年,韩国政府拟订了各项根除性暴力行为的措施;目前正在执行阶段,政府各部门几乎都参与执行,第二政务部、法务部、教育部承担领导作用。主要的特征如下:

人民发起运动以防止和消除性暴力行为(第二政务部)

保护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和那些向当局举报为受害者的人(法务部)

加强小学至中学课程内关于预防性暴力行为的教育(教育部)

“清除”对青年不健康和/或有害的环境和订立青年保护法(文化体育部)

开办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告发中心和受害者庇护所(保健福利部)

在各警察局特别为受性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开设辅导服务和电话线(国家警察局)

禁止性暴力法

82.1994年1月颁布了和在1997年修订了特别针对家庭内外性暴力行为弊病的《惩治性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此外,自1996年7月生效的《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第25条,第1款,使所有地方自治机构承担责任,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条例防止性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同时,经1995年12月29日修订的刑法典对性暴力行为给予的惩罚比过去任何时候更为严厉。

83.《惩治性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是一项特别法律,责成国家负有防止此种罪行和保护受害者的责任、规定它为受害者设立庇护所和在刑事侦查过程和审判程序中采取各项旨在保障受害者利益的体制和诉讼措施,并加重惩罚。

84.同时,该法律也将对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当作将根据《特定罪行从重惩治法》给予严厉处置的罪行。此项修订的细节如下:

扩大应受惩处的对残疾人性骚扰行为的范围和加强对残疾人的保护措施。

采用新条款,将对13岁以下未成年的强奸和其他强制性骚扰行为作为应给予从重惩治的特定罪行来加以处理。

将公布受害者的身份和隐私列入为处罚之例。

使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人员负责立即向调查当局汇报关于第三方提出控诉的事例。

性暴力行为受害者保护方案

85.目前有为受性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开办若干辅导中心。设立辅导中心的工作并不复杂,因为凡有能力履行各项标准规定的个人和(或)组织只提出报告便可以着手使用该程序。1997年10月,全国有35个这种中心,此外,各城市和国家一级妇女中心也为受性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进行辅导。

86.1997年10月,在政府主持下为受性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设立了三个庇护所。开办庇护所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和专家薪金、房舍维修费等等,则由政府预算承付。

(表5) 为性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辅导

类别

提供辅导次数

结果

中心

允许入

年份

数目

共计

对受害者

对监护人

返家

庇护所

治疗安排

其他

1995

12

3 245

1 868

1 377

276

52

242

2 675

1996

23

10 093

5 489

4 604

1 621

279

1 044

7 149

资料来源 : 保健福利部。未公布的数据。

87.韩国政府指定七个组织,包括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为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员辅导员的训练机构,并在过去几年内平均每年培训240人(120公职人员和120名私营部门人员)。1997年10月,培训出来的辅导员人数共计910人。韩国政府计划扩大其对各项与防止性暴力行为和保护性暴力行为受害者有关的活动所提供的支助。

保护女童不遭受暴力、虐待和性剥削

88.刑法典第287条保护女童不致受暴力、虐待和性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苛待,该刑法典规定对剥削和诱拐未成年人的罪行判以最高10年徒刑,该刑法典第242条则规定对为图利贩卖未成年人的罪行判以至多三年徒刑或罚款至多1 500万韩元。同时,《儿童福利法》第34条载有对下列罪行的具体处罚:使儿童从事男女乱交行为或猥亵行为或使其作为这些行为的中间人;在成年人“娱乐”场所雇用14岁以下儿童;鼓励儿童行乞;和对受监护儿童虐待或苛待。除此之外,《惩治性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将强奸13岁以下儿童和强迫使其从事任何其他猥亵行为当作应加以严厉处罚的罪行。

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措施

89.1996年,大韩民国政府拟订了各项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综合措施,并责成政府各有关实务部负责执行。此外,1997年12月立法机构通过了《家庭暴力行为惩治特别法案》和《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各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综合措施,包括这些立法已作为政府的一项跨部门议程加以处理,第二政务部、新闻处、内务部、法务部、教育部、文化体育部、保健福利部等等则为直接有关的政府实务部。各项主要特征包括:

根除媒体所刻画的暴力行为和暴力形象和严厉管制这些新闻材料的传播(新闻处;文化体育部)

扩大各个供受害者使用的家庭暴力行为防止中心、临时庇护所和保护设施(保健福利部)

加强各项旨在改革导致和(或)煽动暴力行为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教育和新闻活动(第二政务部)

加强家庭暴力行为的报告和反应系统(国家警察局)

建立家庭暴力行为报告中心、辅导机构、庇护所和(或)保护设施、警察局和医院之间的协作机制,以期发展出一个家庭暴力行动,全国性紧急反应系统。

法律文书的其他细节如下:

《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法案》

90.为家庭暴力行为案件提供特别的刑事诉讼,此项法律试图帮助使家庭恢复和睦与安定,将犯法者监护起来并使其接受教养培训。该法律的主要特征如下:

91.根据此项法律,家庭暴力包括刑法典内所指明的伤害、暴力行为、禁闭和监禁;但是,根据《特定罪行从重惩治法》则须受较重处罚。同时,该法案也规定那些在其工作中发现有这种案子的医院和辅导机构首长和其他人有责任报告家庭暴力行为事件。此外,根据同一条法案,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对犯罪者起诉,即使他/她是一名近亲。

92.警官在接到关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报告时,必须前往作案现场,采取各有关法律所规定的适当措施;如果尽管警察已采取行动,暴力事件还可能再发生时,检察官便可以要求法院出令阻止犯法者接近受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员,或禁止犯法者接近(可能)的受害者或于必要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法院可以将可能的受害者隔离起来,将其送到医疗设施或监护设施等以保护该可能的受害者以及便利调查和情况分析的过程。

93.如果认为有需要监护,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犯法者接近可能的受害者、限制行使父母权利,或命令该犯法者从事一个阶段的社会服务、上行为教养班,或将其押候以供观察。同时,该法案也规定通过迅速采取诉讼程序,对医疗费、财产损失和监护费给以补偿。

《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

94.此项法律旨在通过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的办法来促进家庭安定与和睦,该法律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负责制定必要的法律和体制机制并为此目的取得必要的资源。

95.该项法律要求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为受害者设立和管理各个家庭暴力辅导中心和监护设施,并通过在私人的赞助下向类似的设施/服务提供支助。

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方案

96.韩国政府开办和管理各个旨在为其健康和发展可能因丈夫/父亲的暴力行为而受到危害的母亲及其子女提供临时保护的设施。她们在庇护所内住留一个月,使身心得到康复,并于必要时可多住留一个月。截至1997年12月,主要是在大城市内已有七所这种设施。

97.在非政府方面,一些妇女和宗教组织也经营免费供家庭暴力受害者使用的庇护所。自1987年以来由妇女热线管理的两所“招待所”就是这一类的庇护所。目前总共有十个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庇护所。

保护和支助慰安妇

98.虽然关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强迫妇女当日军随军妓女的问题部分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而已得到较大的注意;但是,韩国政府则要求对其历史真相大力进行调查,并力图为事隔半个多世纪仍待处理的不可言状的野蛮行径的受害者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99.1992年,韩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工作。为促进自我痊愈便在1993年6月制定了《前慰安妇生活安定法》。根据这一法案,合格妇女有权利根据《生活保障法》每月得到生活方面的援助(包括老年公民津贴)和根据《医疗援助法》得到医疗援助。对无家可归者将优先考虑给以住房长期租约。对每个人将分配给予一笔总付赠款500万韩元(3 600美元)和一笔每月赠款50万韩元(360美元)。此外,每人也可以得到至多108万韩元(780美元)的牙科保险。1993年至1998年1月,合格妇女共有186名,31名已过世。迄今有155人得到这些款项。

第7条

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资格

100. 韩国宪法,特别是其中第11条第1款,规定保证全体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禁止在这方面任何形式的歧视。宪法第24条规定“全体公民均享有法律规定条下的选举权”,而第25条则规定“全体公民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职”。宪法因此丝毫不限制妇女作为选举人或公职候选人参加选举过程。20岁以上的男女均可自由行使选举权;40岁以上的男女均可竞选总统;25岁以上的男女均有资格竞选国会议员。

妇女选民

101. 1997年12月18日举行的最近一届总统选举时,合格妇女选民为16 418 262人,占合格选民总数的50.8%。

立法机构

102. 第十二届国会(1985-1988年)的276名议员中有8名女议员(2.9%);第十三届国会(1988-1992年)的299名议员中有6名女议员(2.0%);第十四届国会(1992-1996年)的296名议员中有7名女议员(2.3%);第十五届国会(1996-2000年)的299名议员中有9名女议员(3%)(表6)

(表6)国会中的议员人数

(单位:人数,%)

国会

议员总人数

国会女议员

选出的女议员

任 命的女议员

总人数

%

人数

%

人数

%

第 12 届

(1985~1988)

276

8

2.9

2

1.1

6

6.5

第 13 届

(1988~1992)

299

6

2.0

0

0.0

6

8.0

第 14 届

(1992~1996)

299

7

2.3

1

0.4

7

11

第 15 届

(1996-2000)

299

9

3.0

2

0.8

7

15.2

资料来源 : 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 , 《关于国会妇女候选人的研究》 ,1996 年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 ,1985 年、 1992 年和 1996 年发行的第十二至十 五届《国会选举年鉴》。

103. 1995年6月27日同时举行的第一届地方自治议会选举中,71名妇女当选进入区议会,相当于总当选人数4 541的1.65%,比1991年选举的结果增加0.7%。 56名妇女在较大的地区(省或市)内当选,相当于当选或(作为比例代表)获任命的972名总人数的5.8%,反映出比1991年增加4.9%。至于大区一级自治实体的首长,一名妇女当选,相当于这类首长总数的0.4%。 左右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的重要因素是,在过去几届地方自治议会选举中当选妇女的模范性参与和贡献,以及作为妇女组织不懈鼓吹的直接结果,不同政党更加关心妇女的直接政治参与。

例如,1995年6月,在地方自治机构即将举行四主要类别的选举时,韩国全国妇女理事会、韩国妇女组织联合会和许多其他妇女组织联合起来确定以20%作为地方议会妇女代表的目标,并且同不同政党内的妇女联络点合作要求让议会的全部“比例代表席位”由妇女充任。(表7)

(表7)地方议会议员和地方自治政府首脑

( 单位 : 人数 ,%)

类别

地方议会议员和 政府首脑

地方议会议员和 女政府首脑

比例

区议会

4 541

71

1.7

较大地区 的议会

972( 包括 97 名比例代表 )

56 名 ( 包括 43 名比例代表 )

5.8

地区政府首脑

230

1

0.4

较大地区的政府首脑

15

0

0.0

共计

5 758

128

2.2

资料来源 : 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 , 《各政党支持妇女政治参与的措施》 ,1996 年。

104. 1995年4月修正的《预防公职选举和选举舞弊法令》采行有性别分别的比例代表制度,导致总数为97的比例代表席位中有42个席位或43.3%由妇女充任。至于区议会选举,则有34.4%妇女候选人当选。这些数字显示妇女的直接参与正在增加。

105. 韩国妇女政治参与水平的一些有关原因是:家长式传统总的不鼓励妇女社会参与;对女政治家能力的错误社会观念;妇女对自己的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缺乏积极的认识;以及政党支持不足。考虑到某方面认为现有的选区划分对妇女不利的看法,韩国政府根据《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采取不同的手段,努力加强支持扩大妇女的政治参与”,已经开始拟订这样做的必要措施。

行政部门

106. 自从1948年独立后组成第一届内阁任命一位妇女任通商产业部长官以来,只有五位妇女担任过部长级职位,直到在1988年指定由第二政务部负责妇女事务后,妇女连续地被任命为该部的长官。当现政府在1993年就职时,其第一个内阁包括三位妇女,分别担任政务第二长官,保健福利部以及环境部长官。当时妇女占24位内阁成员中的12.5%。 到1997年底,只有政务第二长官及该部的副长官是妇女。(表8)(表8)妇女部长

( 单位 : 人数 ,%)

部长总数

妇女部长人数

比率

1985

23

1( 保健福利 )

4.3

1993

24

3( 政务第二、环境、保健福利 )

12.5

1994

24

2( 政务第二 , 教育 )

8 .3

1997

21

1( 政策第二 )

4.8

资料来源 : 一般事务 ,1997 年未公布的数据

107. 截至1996年12月为止,女公职人员达253 917人,占公职人员总人数913 104的27.8%,比1991年的24.5%增加3.3%。 不过,5级以上的女公职人员的人数只有2.5%,大多数职别较低。(表9)

(表9)行政部门的女公职人员,按职等开列(1996年)

来源 : 一般事务部 , 年度办法 ,1997 年

职等

政府女雇员总人数

全国政府女雇员

地方政府女雇员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一般事务人员

(1 至 5 等 )

(6 至 9 等 )

56 157

(685)

(53 832)

19.5

(2.5)

(21.7)

11 646

(231

(10 944)

13.0

(1.9)

(14.8)

44 511

(454)

(42 888)

22.3

(2.9)

(24.6)

研究事务

技术

特别

政治事务

1 640

44 797

138 731

3

13.3

24.1

34.8

0.8

471

21 477

138 377

2

13.5

26.5

36.9

2.1

1 169

23 32 0

354

1

13.2

2.2

1.6

0.4

例外事务

(> 第 5 等 )

(< 第 6 等 )

6 365

(266)

(6 099)

42.7

(8.8)

(51.3)

550

(24)

(526)

15.6

(2.8)

(19.8)

5 815

(242)

(5 573)

51.1

(11.3)

(60.4)

劳工事务

4 121

43.8

3 096

90.4

1 025

17.1

共计

250 174

27.9

175 148

31.7

75 026

21.8

108. 为了提高担任较高职等的女公务员比率,韩国政府采行了一项妇女配额制度。详情载于第4.a 条。 而且,为了消除在升迁、培训机会和其他人事管理过程中的性别歧视,1993年制定并执行“女性政府雇员人事惯例指南”。为提高政府女雇员的能力,正执行特别培训方案,包括到国外学习。同时继续努力增加妇女在不同公职雇员培训机构,如税务学院,铁路运输学院和警察学院,的比率。

司法机关

109. 构成特别政府雇员类别的法官,1996年有女法官72人占1 292名法官总数的5.6%,比1992年的3.7%(42名妇女)和1995年的4.9%(61名妇女)略有增加。至于检察官,1996年在总数1 006人中有16名妇女,仅占1.6%(表10)

(表10)女法官和检察官

( 单位 : 人数 ,%)

年份

法官

检察官

共计

女性

比率

共计

女性

比率

1992

1 133

42

3.7

858

_

0.0

1993

1 113

46

4.1

911

6

0.7

1995

1 239

61

4.9

946

10

1.1

1996

1 292

72

5.6

1 006

16

1.6

资料来源 : 一般事务部 ,1997 年年度报告。110. 关于一般的律师,1997年8月妇女在全国3 338名律师中占62名,或1.9%。不过近来,通过国家司法部门考试的妇女人数迅速增加,预计女律师比率在最近的将来会显著地增加。

政府各委员会/专委会

111. 按照1989年的总理指示,韩国政府已经作出重大努力,增加妇女在不同政府委员会和专委会的代表性。第二政务部通过设计执行和争取各部和地方政府积极合作的办法来促进这项努力。已经确定妇女在这些机构的任职人数指标是到2005年达到30%。扩大妇女社会参与是全球化委员会建议的十项优先政策之一,由于任何原因而不能达到既定指标的那些委员会/专委会将要接受监督进展情况的特殊管理。同时,它们在鉴定和(或)培训能够参与有关委员会/专委会工作的妇女专家的努力方面将会获得支持。

112. 1997年9月,1 186个政府委员会/专委会总共有17 450名成员。其中有914个机构,包括15 031名成员,接受特别管理;它们合在一起的妇女任职人数比率为11.1%。(表11)

(表11)政府各委员会/专委会中的妇女任职人数比率

类别

委员会总数

无法达到 30% 指标的委员会数目

接受特别管理的委员会数目

接受特别管理的委员会组成

总数

当然

任命

妇女在任命委员会 中的比率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1 186

272

914

15 031

1 404

4 784

153

11 269

1 251

11.1

中央政府

310

111

100

4 148

346

1 022

11

3 126

324

10.4

市 / 省

876

161

715

10 883

1 058

2 740

131

8 143

927

11.4

资料来源 : 第二政务部 ,1996 年未分布的数据。

妇女组织

113. 韩国通过法律和机构安排保证全体公民均有权加入非政府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目的一直在促进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多年来为这个目标而努力的行动包括,发展妇女的潜力,提高她们的法律和实际地位,培育健康的家庭,主张合理消费,支持志愿服务,为特定目的建立组织网络,和国际合作。截至1996年为止,这种非政府组织大约有4500个。

114. 随着在国家和国际两个层面上促进组织内和组织之间的技术合作,妇女组织逐渐变成为萃会专才的中心,尤其是在环境、消费、保健、社会服务、青年、家庭管理、媒体监测、另类文化、政策监督等领域。韩国政府一直在支持妇女组织对解决那些在政府注意范围以外的社会和(或)妇女问题作出贡献,因为它们的行动不仅辅助政府的工作,而且也促进它们对广大社会的参与。妇女发展基金到2001年预期达1000亿韩元(约1亿美元),该基金很可能成为主要的支助来源。

第8条

115. 韩国政府确保妇女代表参与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召开的众多的国际会议的活动。政府方面计划加强这方面的努力以便促进韩国妇女直接参与国际一级的决策。第二政务部积极主张把妇女包括在出席不同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内。它又在开办三个相互关联的训练课程,旨在鉴定和发展从事国际合作工作的妇女专家。1994年韩国政府当选为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委员,并在1997年再度当选,替该委员会服务到2001年。1996年,前政务第二长官Yung-Jung Kim女士当选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而在1997年该部的现任部长Yun-Sook Lee女士在印度给特里萨嬷嬷举办国葬时获任命为前往印度的特使。

116. 1997年7月,总数为1239人的外交人员中有47名妇女。显示妇女在外交事务中的比率为3.8%,比1992年的2.7% 比率增加了1.1%。(表12)

(表12)外交事务中的妇女

( 单位 : 人数 ,%)

年份

外交人员总数

外交人员中的 妇女人数

妇女在外交人员中 的比率

1992

1997

1 193 1 239

32 47

2.7 3.8

资料来源 : 总务处 , 总务处 1997 年年度报告。

第9条

117. 根据1997年11月旨在撤销性别歧视因素的《韩国国籍法令》修正案,韩国政府现在能够通过适当程序撤销对第9条的保留。该修正案的要旨是让男女的亲属系统在给予韩国公民身份方面同等有效。

118. 在这项修正案之前,只有父亲或祖父为韩国人的儿童的公民身份获得确认。修正的法令则规定,父母任何一方为韩国公民的儿童均获确认为韩国人。基本上,儿童必须有一个韩国父亲或母亲才会获给予韩国公民资格。只承认父亲系统的传统不再适用。

119. 此外,该修正案撤销那些妨碍妇女取得韩国公民权利的因素,并且扩大未成年者取得或选择其国籍的自由。相同的性别平等原则也对那些有意取得韩国公民资格的外国人适用。

第10条

有关教育的宪法条文和《教育法》

120.宪法和教育法保障人人不分性别都可平等获得教育。宪法第31条和《基本教育法》第3条(学习的权利)和第4条(平等获得教育)都明文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和性向获得教育的平等权利,不应因为其性别而受到歧视。

平等获得教育

121.宪法第31条第2款和《基本教育法》第8条都规定全民义务教育包括六年的小学教育和三年的初中教育。到1997年,小学教育实行免费,而初中教育仅在各

县、各岛屿和边远地区免费提供。免费的初中教育正在扩及全国其他各地。此外,1997年11月修正的《儿童保育法》规定,学龄前儿童上小学之前有权享有一年的免费照顾和训练。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

122.1995年时,韩国人受过教育的平均年数是妇女为9.37年,男子为11.18年。因此,男子平均受教育年数比妇女多1.83年。1990年时的这些数字显示妇女增多了0.68年,男子则增多了0.54年,表明这五年期间内两性差距已稍有缩减。

123.人口按教育水平的组成情况的总体倾向是较低教育水平层次,即小学和初中毕业生人数比例下降,而较高教育水平层次,即高中和学院/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加。然而,如区分性别,那么,在较低教育水平层次方面,女性所占比率要大于男性,而在较高层次方面,情况正好相反。高中和学院/大学毕业生中女性的比率在1990年分别占28.4%和8.3%,到了1995年时则分别占34.8%和13.1%,这表示在这五年期间内,两性差距已缩减。(表13)(表13)按达到的教育水平开列的人口组成情况

(25岁或以上的人口)

(单位:%)

年度

小学未毕业

初中毕业

高中毕业

学院 / 大学以上

1990

43.0

20.3

28.4

8.3

23.3

17.6

38.9

20.1

1995

35.0

17.1

34.8

13.1

17.8

14.2

41.4

26.6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处 ,1997 年韩 国的社会指标。

124.幼儿园女童入学率在1990年为31.4%,1997年为40.3%,这反映出比男童的增加率更高。修订的《儿童保育法》规定,小学之前应向儿童提供一年的免费照顾,因此,在近年内,幼儿园入园率可能会激增。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小学的男女生入学率几乎相同,女生为98.9%,男生为98.4%。目前局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初级中学的男女生入学率是100%或更高。高级中学也出现类似的趋势,1997年女生入学率为94.3%,男生者则为95%。学院/大学的女生入学率从1990年的24.0%增加至1997年的50.9%,但仍大大落后于男生(从50.0%增加至85.7%)。女生的比例只及男生的50%。(表14)

(表14)按学校级别和性别开列的入学率

( 单位 :%)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学院 / 大学

年度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1990

31.4

31.8

102.2

101.3

98.5

97.9

85.4

90.5

24.0

50.5

1995

39.9

40.0

100.3

99.9

101.8

101.4

91.3

92.4

38.9

70.3

1997

40.3

39.6

98.9

98.4

101.3

100.8

94.3

95.0

50.9

85.7

注 : “学院 / 大学”包括二年制技术和师范学院和四年制大学。

入学率 =( 学生人数 / 入学者年龄 )x100

入学者年龄 : 幼儿园 4-5 岁 , 小学 6-11 岁 , 初中 2-14 岁 , 高中 15-17 岁 , 大学 18-21 岁。

资料来源 : 统计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未来人口估计》

统计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居民人口总数调 查》

教育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教育年度统计》

125.目前男女生从小学升至中学的入学率都几乎为100%。从高中升至大学的女生入学率为57.7%,男生为62.4%。因此,女生受大学教育者已激增。总体而言的升入大学的入学率为81.4%,女生入学率为83.5%,这高于男生。另一方面,从商业高中升至大学的女生入学率为25.9%(全部入学率为29.2%),而男生则为33.0%。(表15)

(表15)按升入较高级别学校的入学率

( 单位 :%)

小学升入初中

初中升入 高中

高中升入学院 / 大学

年度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1990

99.8

99.8

95.0

96.3

32.4

33.9

1995

99.9

99.9

98.4

98.6

49.8

52.8

1997

99.9

99.9

99.4

99.4

57.7

62.4

注 1: “学院 / 大学”包括二年制技术和师范学院及四年制大学。

注 2: 入学率 =( 某一学年毕业生升入更高级别学校的人数 / 该学年毕业生总数 )x100 。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教育年度 统计》

统计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居民人口总数调查》

教育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教育年度统计》

126.如同第2条(d)项下所讨论的,女性进入政府官员培训机构的机会已激增。

获得更广泛的学习领域和培训机会

127.1997年时,“普通”高中和技术/职业高中的相对学生就学率为女生占56.2%:43.8%,男生占61.4%:38.6%,这显示出男生更倾向就读事实上大都是为升入大学作准备的“普通”高中。女生在技术/职业高中的学习领域中,商科学生已减少至占26.0%,工科占3.2%,这比1985年的分布情况––––前者占28.4%,后者占0.1%––––稍有增多。这些数字很有意义,因为与在这些学校就读的男生的相应的情况形成明显对比:1997年时,男生中有5.9%在商科高中、23.4%在工科高中就学。为了改变普通存在于韩国的这种“女商男工”的趋势,政府已为女生设立了着重技术或工科的十所高中,其中第一所是1991年设立的Mirim电脑高中。此外,1995年至1997年期间,设有21个班级的四所女子商业高中已改变成为工农业/技术学校,再加上新设的供女生和男生就读的工农业/技术高中,所以在未来数年内,预计女生进入工农业/技术学校的入学率将会激增。此一趋势还会因为下述事实而加强:1995年至1997年期间,工业/技术高中女生人数已从92所学校的32 367人增加至98所学校的43 403人,即增多了34%。(表16)

(表16)按学科开列的高中学生分布情况

( 单位 : 人数 ,%)

技术 / 职业高中

年度

性别

共计

普通高中

农业

工业

商业

其他

1990

女性

1 073 179(100.0)

60.1

0.5

0.3

27.5

11. 6

男性

1 210 627(100.0)

68.4

2.9

15.6

6.3

6.8

1995

女性

1 038 596(100.0)

53.7

0.7

2.4

27.7

15.5

男性

1 119 284(100.0)

61.5

1.3

22.2

6.1

8.9

1997

女性

1 128 098(100.0)

56.2

0.7

3.2

26.0

13.9

男性

1 208 627(100.0)

61.4

1.2

23.4

5.9

8.1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1990 年、 1995 年、 19 97 年《教育年度统计》。

128.向具有极高科学潜力的青年人提供特别教育的15所科学高中––––其中第一所是在1983年设立的––––1997年时女生人数为1 028人,占入学青年总人数的26.7%。这比1990年的16.1%增加了10%;是1990年入学女生共计120人的将近十倍。

129.技术学院或师范及其他初级学院在各种不同的职业领域培训女青年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1997年时此类学院各学习领域内女生的分布情况显示:文科6.5%、社会科学26.5%、自然科学27.8%、医学16.8%、艺术和体育14.8%、教育7.5%,这显示出一方面诸如文科和教育等传统上的女生领域内女生人数的减少和另一方面科学领域内女生人数的激增。

130.四年制学院/大学级别也出现了同样的趋势:主修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女生人数已在增加,主修文科和教育的女生人数已减少。然而,修习医学和药理学的女生却减少了,尽管这些科系均属卓越的科学。造成这个现象的一个原因是这些科系的竞争太过激烈。依照全国致力于培训能干的女科学家的方针,韩国于1996年在汉城Ewha女子大学设立了韩国第一所女子工程学院,由四个系内提供电子、建筑、环境工程等主修科目。从1997学年开始,新收的大学新生7 175人中有4 150人将主修电子、电脑科学、工业设计等科目,其中女生有260人。总体而言,本学年韩国八所女子大学所有新生之中的22.5%,即14 440人中的3 250人将主修科学和技术。(表17)

(表17)按主要专业领域开列的学院大学女生

分布情况 ( 单位 :%)

1985

1990

1995

1997

类别

初级 学院

大学

初级 学院

大学

初级 学院

大学

初级 学院

大学

文科

2.4

25.6

4.6

24.5

6.4

22.9

6.5

22.3

社会科学

17.7

14.6

21.6

17.2

26.4

20.7

26.5

23.3

自然科学

24.3

19.9

25.3

27.0

27.0

28.6

27.8

28.8

医学 / 药学

26.1

5.2

21.8

4.8

16.7

4.6

16.8

4.5

艺术 / 体育

12.8

13.2

15.2

13.2

15.6

12.5

14.8

12.1

教育

16.6

21.5

11.6

13.2

7.8

10.8

7.5

8.9

共计

87 123 (100.0)

25 008 (100.0)

119 345 (100.0)

296 129 (100.0)

214 310 (100.0)

378 418 (100.0)

277 658 (100.0)

463 739 (100.0)

注 : “大学”指四年制大学。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1985 年、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教育年度统计》。

131.第11条讨论妇女的在职训练机会。

教育成果

132.韩国初中和高中男女学生的毕业率都接近100%。1996年时,初中学生毕业率为女生98.2%,男生97.4%;高中学生毕业率为女生95.8%,男生93.2%。这些数字自从1992年以后就大致不变,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已经达到了最佳的毕业率。总体而言,女生的毕业率一向都稍高于男生。在学院和大学方面,女生的毕业率在1990年为94.2%,但在1996年则降至90.8%;然而,女生的毕业率仍高于男生。(表18)

(表18)按学校级别开列的毕业率

( 单位 :%)

初中

高中

大学

年度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1980

89.8

98.4

90.4

98 .4

90.4

98.4

1985

93.6

100.0

89.3

94.7

89.3

94.7

1990

97.7

97.3

92.0

96.0

71.2

94.2

1996

97.4

98.2

93.2

95.8

75.4

90.8

注 : “大学”包括初级学院和师范学院以及四年制学院 / 大学。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1980 年、 1985 年、 1990 年、 1996 年《教育年度统计》。

133.女性在取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者中所占比例在1990年分别为37.0%、23.8%和13.3%,在1997年则分别为40.6%、30.3%和18.6%,这表明所有三类学位的女性取得者都大幅度增多。自从1995年以后,女性在学士学位的取得者中所占比例一直多于40%。(表19)

(表19)学位取得者人数和女性比例

( 单位 : 人数 ,%)

学士

硕士

博士

年度

合计

女性比例

合计

女性比例

合计

女性比例

1995

180 664

41.4

27 398

28.4

4 107

16.9

1997

192 465

40.6

30 355

30.3

4 792

18.6

资料来源 : 教 育部 ,1995 年、 1997 年《教育年度统计》。

134.1997年内毕业的高中毕业生找到工作的男生占68.4%,女生占76.3%。同1990年度毕业生工作安插比率情况相对比,这些数字显示出大幅度的增加,尤其是男生,因为他们的就业率一向都低于女生。

135.关于学院/大学毕业生和研究生院毕业生,男性仍有较多的就业机会,虽然这方面的两性差距已在缩小。更具体而言,1990年度初级学院毕业生中有68.2%的女生和78.6%的男生都找到工作,而1997年度有74.4%的女生和77.1%的男生找到了工作。1990年度大学毕业生中有39.7%的女生和65.1%的男生找到工作,而1997年度有52.5%的女生和68.7%的男生找到工作。1990年度从研究生院毕业的人中有62.0%的女生和85.7%的男生找到工作,而1997年度毕业者中则分别有75.4%的女生和92.4%的男生找到了工作,这表明男女的就业率都相当高,尤其是男子。(表20)

(表20)按学校级别开列的学位取得者在毕业时的

就业率

( 单位 :%)

年度

高中

初级学院

大学

研究生院

1990

女性

60.2

68.2

39.7

62.0

男性

42.6

78.6

65.1

85.7

1995

女性

74.3

70.9

50.0

69.2

男性

64.3

79.3

69.2

91.5

1997

女性

76.3

74.4

52.5

74.5

男性

68.4

77.1

68.7

92.4

注 : “大学”仅包括四年制学院和大学。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教育年度统计》。

课程和考试

136.小学课程不论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完全不分性别。初中课程也是如此,但在选修诸如“家庭技能”等“实习”课时是有性别差异的,女生倾向选择“家事”,而男生则货币选择“技能”,这显示道路抉择上的明确的性别差异。因此,1995年生效的第六次订正课程规定,应将“家事·技能”课分为两个单独的“技能-劳作”和“家事”课目,并且规定所有的学生两门课都上,从而消除了课程结构上的男女性别差异因素。在高中级别上,其课程上的“实习”部分仍旧包含有性别差异因素在内。但这些问题将由2002年生效的第七次订正课程加以解决。新的课程将会把两个分立的“实习”课合并为一个单一的称为“技能-家事”的课目,并将它列入基本必修功课。因此,女生和男生都同样“必须”在初中和高中修习合并课程中的“技能”课和“家事”课。此外,诸如农业科学、工业技能、商业管理、海洋科学、家政科学、信息年代和电脑等选修课都提供给所有学生,不分性别,从而在课程结构和内容上消除一切有歧视的方面。

女教师的比例

137.各级学校,尤其是小学和中学,女教师的人数和比例一直在增加。小学、初中和高中女教师的比例已从1990年的50.1%、46.5%和22.1%分别增加至1997年的58.7%、51.8%和30.5%。但是,女性学校首长和校长所占比例一向都低于女教师总数的比例。特别是,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校长中的女校首长,比例在1990年时变为2.5%、6.3%和4.0%,到了1997年时变为4.2%、6.8%和4.3%。在这三级学校的校长方面,女性所占比例在1990年时分别为4.4%、5.6%和1.5%,在1997年则分别为7.2%、6.7%和1.5%,这显示稍有增加。(表21)

(表21)按学校级别和职位开列的女教师人数和比例

( 单位 : 人数 ,%)

年度

学校级别

学校首长

校长

资深教师

教师

共计

小学

159(2.5)

311(4.4)

5 67 2(19.4)

62 001(66.3)

68 604(50.1)

1990

初中

136(6.3)

139(5.6)

2 649(17.2)

37 991(55.4)

41 718(46.5)

高中

64(4.0)

27(1.5)

829( 5.4)

20 045(27.3)

21 229(22.1)

小学

222(3.9)

427(6.6)

7 716(29.0)

67 061(68.5)

76 995(55.6)

1995

初中

181(7.6)

165(6.1)

4 092(23 .4)

43 407(57.7)

49 778(48.8)

高中

66(3.7)

36(1.8)

1 313( 7.4)

21 772(28.3)

23 660(22.2)

小学

260(4.6)

460(7.2)

8 807(32.7)

71 862(72.1)

81 389(58.7)

1997

初中

165(6.8)

182(6.7)

4 870(26.7)

45 471(61.0)

50 688(51.8)

高中

79(4.3)

31(1.5)

1 719( 8.8)

24 7 63(28.5)

24 592(30.5)

资料来源 : 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 ,1996 年《妇女年度统计》。 教育部 ,1990 年、 1995 年、 1997 年《教育年度统计》。

138.截至1996年止,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初级学院、正规学院、大学和研究生院)全体教员中有14.3%为女性。这些女教员中有18.9%是专任讲师、15.5%是助理教授、11.8%是副教授、11.9%是教授、7.6%是学院院长和大学校长。这些比率同1990年的相应数字大致相同,1990年的比率分别为20.1%、16.0%、13.9%、8.9%、8.1%。

男女同校制

139.自从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以来,它一直是男女同校制。初中采男女同校制比率已迅速增多,1997年时已达58.4%。在高中一级46.1%的学校为男女同校制。至于学院和大学,因为许多原女子院校都改采男女同校制,所以在1997年时,这类院校已有92.7%为男女同校制,而1990年时则为85.5%。(表22)

(表22)按学校级别开列的男女同校制学校比率

( 单位 : 学校数目 ,%)

初中

高中

大学

年度

男女 同校

女校

男校

男女 同校

女校

男 校

男女 同校

女校

男校

1990

1 343

535

596

651

490

542

190

31

3

(54.2)

(21.6)

(24.1)

(38.7)

(29.1)

(32.2)

(84.8)

(13.8)

(1.3)

1995

1 536

548

599

814

505

511

259

24

1

(57.2)

(20.4)

(22.3)

(44.5)

(27.6)

(27.9)

(90.9)

(8.8)

(0.3)

1997

1 588

541

591

872

514

506

293

21

2

(58.4)

(19.9)

(21.7)

(46.1)

(27.2)

(26.7)

(92.7)

(6.7)

(0.6)

注 : “大学”包括初级学院和师范大学。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 前引书。

教科书和课程

140.教科书和其他教材中所叙述的男女作用仍存有偏见。因此,已制定并采用了编制此类教材的准则。还采行了监测和审查这些教材的标准。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目前正从事分析以第六次订正课程大纲为基础的教科书内的课文、插图、照片和其他图象中对男女作用的提法。一旦完成后,本研究报告将可说明在实现教材无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幅度。

性教育和职业指导

141.教育部为了进一步提高初中和高中学生对性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已经加强了第六次订正课程内的性教育部分并已制定和分发了各级学校专用指导教材。汉城市教育局在1997年编写了性教育课本并且分发给所有的初级中学,而且还任命了性教育专科教师。供高级中学使用的类似的课本也即将完成。这些步骤都是为了能有系统地在初中和高中进行性教育。指定一些试点学校来测验这些措施的功效可以协助订出未来的性教育方向。诸如韩国计划生育联合会、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等学校系统之外的组织也都在积极培训教师参与性教育工作及向中小学校长、辅导教师等人员提供有关性暴力行为问题及其预防方面的指导。

142.教育部因为认识到必须尽早辅导女生避免在职业选择方面固定不变的性别观念,所以一向都致力于制作职业辅导方案文件和材料并且将它们分发给小学、初中广播媒体,特别是教育电视系统和教育网络。

两性平等意识训练

143.依照《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韩国政府已将提高性别意识的准则纳入了所有教师培训方案,即资格培训、一般培训和1993年度的在职培训。因此,接受过此类培训的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在1993年共计为13 965人,1994年度增至23 635人,1996年度增至24 287人。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为中小学、教师幼儿园主任和教育专家举办过更严密的类似的培训。1984年以后共计已有1 094人接受过此项培训。

144.因为没有按性别区分的初中和高中两级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的数据,所以不可能提供其中女生所占的比率。在高等院校一级,总体趋势是,免缴学费的学生减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增加。1990年,获得奖学金的女生的比率为6.2%,男生则为4.8%;免缴学费的学生的比率则分别为5.8%和4.6%,这表明,如果与男生相对比,计有稍多的女生获得奖学金或免缴学费。这个趋势在1996年仍然未改变,该年内计有7.4%的女生和4.6%的男生获得奖学金,另有4.1%的女生和3.3%的男生免缴学费。但在研究生院一级,则有更多的男生获得奖学金,另有稍多的女生免缴学费。(表23)

(表23)按性别开列的获得奖学金和免缴学费者的

比率

( 单位 :%)

教育津贴

大学

研究生院

年度

类别

女生 / 学生总数

女生

男生

女生 / 学生总数

女生

男生

1990

奖学金

36.7

6. 2

4.8

17.6

3.6

4.9

免缴学费

41.4

5.8

4.6

20.5

8.4

5.8

1996

奖学金

46.9

7.4

4.6

25.5

4.3

5.1

免缴学费

45.2

4.1

3.3

27.5

5.9

5.4

注 : “大学”包括初级学院和师范大学。 资料来源 : 教育部 , 前引书。

145.1949年制定的《教育法》规定从1950年6月1日开始应实施小学义务教育。第七项宪法修正案规定应延长义务教育至初中级别。因为初中义务教育需要巨额的政府经费,所以它的实施是缓慢地从岛屿和边远地区(1986年)逐渐扩展至军事基地(1992年)。此外,小学女生入学率为100%。1997年内,99.9%的小学毕业生都升入。初中由于举目重视教育,所以韩国已消灭了文盲。但是,为了提高文句理解能力,还需要采取更有效的多种措施。这方面包括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减少班上学生人数、研拟教和学的方法、采行教育管理制度以及改善其他的学术评估工作。这样,韩国受教育机会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男女的识字率没有差异。

146.韩国实行许多成人进修教育方案,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开放大学和空中大学。这些机构的女生参与率稳定增长。例如,1997年,空中大学女生的比率为57.2%,开放大学为21.9%,表明自1990年以来增加了近6%。在1997年报名参加旨在向合格的“自学生”颁发学士学位并证明他(她)们可升入高一级(例如研究生院一级)的研究的综合会考的人数中女性所占比率为51.9%;实际参加会考的妇女中有52.9%顺利通过考试。妇女的通过比率为40.4%,男子则为38.9%。

147.社会教育是韩国极普遍的成人教育方式,是减缩许多领域内性别差异的优良方法。妇女可通过这些方案接受各式各样的职业和技能训练,并可发展休闲、嗜好或文化兴趣与专长。社会教育还向未接受正规教育的人们提供官方承认的同等学历教育。政府自从1960年代以来为了向低收入背景妇女提供小型企业管理训练和职业技能训练以及提供文化节目,已在全国建立了许多妇女中心和妇女福利中心。这些中心在1985年有35个,在1990年有38个,在1996年有61个。此外,积极参与妇女进修教育的还包括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各大学的社会教育机构、文化中心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等。截至1997年12月,计有156所大学所属社会教育机构提供超过960个不同的课程;1997年6月时,已有177个文化中心向大都为家庭主妇的妇女提供各类不同的休闲和文化课程。至于妇女组织,1994年计有4 000多个此类组织,包括62个已登记者,提供成人教育方案,以期促进妇女权利、提高妇女能力。此外,在1997年时,另有58 134个私营机构向3 537 673人提供社会教育,其中女性占50.4%。

148.1996年时,初中学生的退学率为女生1.01%,男生1.04%,男女生并无重大差别。但在高中,却有极多的男生退学。造成自愿退学的原因包括家庭功能减弱、专门准备升大学的教育和热衷于通俗文化,而不是因为经济原因。政府因为认识到退学学生倾向参与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以正在增加“其他学校”的数目,设立将正规教育和吸引青年人的大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诸如流行音乐学校和动画片制作学校等“专业中学”,从而鼓励学生重返学校,接受其喜爱领域的训练。女生和男生都享有平等的此类学习机会。

149.第11条规定未完成其正规教育的婴童和妇女,应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和正规教育。

150.运动和体育教育在传统上一向是男生的领域,但是,在官方教育制度中并没有正式规定限制女生参与。现有统计数字显示,在初中和高中体校女生所占比率在1990年分别为27.9%和19.5%,1997年则分别为29.7%和28.7%,这表示一直稍有增加。在1990年,四年制学院和大学主修体育和(或)运动科系的女生所占比率为29.5%,1997年时亦同。

151.1995年9月颁布的《人民健康促进法》为更有效地推行保健教育奠定了基础。政府为了协助实现此项目标,已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关于计划生育、艾滋病、老年疾病等项目的视听教育/信息材料并且分发给许多卫生教育机构、商业/工业单位和各级学校。它还继续通过大众媒体向一般大众发送关于基本保健规则和方法的资料和指导。此外,还通过全国范围内的公共诊所、妇女中心和社会教育设施对妇女提供关于保健事项的许多讲解资料。

152.1962年以后,由于韩国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方案,所以其人口增长率已从1960年的3.0%降低至1995年的1.01%。过去几十年以来持续不断的计划生育教育和宣传活动,使人民对避孕的态度和采用的避孕方法朝更为先进和社会更可接受的方向变化。例如,1995年内所做的避孕手术数目中有72.8%为男性手术,而女性手术只占27.2%,这显示在所有避孕手术中有四分之三为男性而非女性手术。鉴于采用暂时避孕器具对女性会引起比较严重的副作用,这项避孕责任从女性转移至男性的趋势是极可取的。

第11条

153.韩国宪法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同一条第4款规定给予妇女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这些宪法规定载在《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和《平等就业机会法》。这些规定的细节见第2(b)条。

154.1991年12月9日,大韩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成员国,这是联合国机构中韩国唯一不是成员的组织。1996年6月,韩国当选为其执行局的成员,并一直参加和促进其工作。在韩国加入该组织后,政府设法保护韩国工人的权利和扩大与国际机构在这个领域合作的范围。

参加经济活动的女性人口

155.由于韩国企业/工业过渡到高技术阶段、经济持续增长和妇女日益感兴趣参加社会及经济活动等因素,使1996年参加经济活动的韩国女性人口达8 568 000人,比1990年的人数增加1 059 000人。不过,就其经济活动参与率来说,没有取得重大进展:1996年的比率为48.7%,1990年为47 %。(表24)鉴于25-34岁年龄组的低参与率,参与经济活动妇女的三大年龄组形成分配曲线上目前熟悉的“M”格局,这表明由于婚姻、生育和照料小孩,妇女的工作生活遭受严重干扰。(表25)由于这些干扰妨碍妇女掌握专业技术、成熟以及影响其就业稳定,导致丧失竞争力和工资收入,政府推行将使妇女能够结合其双重任务,但免受不适当限制的政策措施。

(表24)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和参与率

( 单位 : 千人 ,%)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

劳动力参与率 (%)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990

11 030

7 509

74.0

47.0

1996

12 620

8 568

76.1

48.7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处 ,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年鉴 ,1986 和 1997 年。

(表25)参加经济活动女性人口和按年龄组的参与率

( 单位 : 千人 ,%)

1990 年

1996 年

年龄组

参加经济活动

女性人口

经济参与率

参加经济活动

女性人口

经济参与率

总计

7 509

47.0

8 568

48.7

15-19 岁

392

18.7

258

13.6

20-24

1 255

64.6

1 324

66.0

25-29

836

42.5

1 023

51.1

30-34

933

49.6

964

49.1

35-39

841

58.0

1 182

60.1

40-44

808

60.7

1 035

65.6

45-49

729

63.9

787

62.2

50-54

656

60.0

628

57.2

55-59

481

54.4

651

57.3

60 +

578

26.5

806

29.2

资料来源 : 同上 ,1991 和 1997 年。

女雇员

156.随着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增加,就业女子的人数从1991年的734万人增至1996年的843万人,增加12.3%。1996年,雇员总数中妇女比率为40.6%。

按工业部门划分的女雇员

157.截至1996年,女工按工业部门分布的数据表明:在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部门中的女雇员人数为大约557万人或占总数的66.1%;采矿和制造业为172万人或占20.4%,农业、林业和渔业为114万人或占13.5%。此分布格局显示大批妇女从初级部门及二级部门转入三级部门。具体说来,1990年至1996年,初级部门及二级部门的女职工分别减少了47.4万人和36.3万人,同时三级部门增加了女职工178万人。(表26)

(表26)按工业部门开列的雇员

( 单位 : 千人 ,%)

工业

1990

1996

初级

小计

3 237(17.9)

2 405(11 .6)

男性

1 742(16.3)

1 264(10.3)

女性

1 495(20.3)

1 141(13.5)

次级

小计

4 990(27.6)

4 701(22.6)

男性

2 909(27.2)

2 983(24.2)

女性

2 081(28.2)

1 718(20.4)

三级

小计

9 857(54.5)

13 657(65.8)

男性

6 057(56.6)

8 083(65.6)

女性

3 800(51.5)

5 575(66.1)

共计

共计

18 085(1 00.0)

20 764(100.0)

男性

10 709(100.0)

12 330(100.0)

女性

7 376(100.0)

8 434(100.0)

注 : ( ) 内为雇员比例

资料来源 : 经济企划院 ,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年鉴 ,1986 年 ;

国家统计处 , 同上 ,1997 年。

按职业类别划分的女雇员

158.1996年,在服务业中的女雇员为大约280万人或占全体女雇员的33.1%,其次是制造业和其他生产行业225万人或占26.7%、办事员132万人或占15.7%、在农业、林业和渔业中107万人或占12.7%、专家或高技术职业人员96.9万人或占11.5%以及从事法律和行政管理工作2.5万人或占0.3%。在从事法律和行政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和高技术人员中,1985年的女雇员比例分别为0.28%及10.9%,1996年增至0.3%及11.5%(表27)。

(表27)按职业类别划分的女雇员

( 表 :1 000 人 ,%)

职业类别

1993

1995

1996

法律和行政管理

32(0.4)

23(0.3)

25(0.3)

专家和高技术

823(10.6)

896(10.9)

969(11 .5)

书记

1 123(14.5)

1 277(15.5)

1 323(15.7)

办事员

2 278(29.5)

2 631(32.0)

2 791(33.1)

农业 / 林业 / 渔业

1 132(14.6)

1 110(13.5)

1 073(12.7)

技术 / 装配

1 273(16.5)

1 096(13.3)

1 069(12.6)

劳工

1 078(13.9)

1 191(14.5)

1 184(14.1)

共计

7 739(100.0)

8 224(100.0)

8 434(100.0)

资料来源 : 经济企划院 , 同上 ,1996 年。国家统计处 ,1997 年

对妇女就业的支助

159.为促进妇女谋取就业和支助就职妇女,政府续制订和执行两个关于职业妇女福利的基本计划。这些计划所定的政策包括发展妇女的职业能力、支助妇女减轻承担其双重任务的负担和促进实现平等就业机会。

160.为鼓励妇女职业能力的增长,政府大幅增加妇女的职业培训机会。在韩国,按照培训渠道,有三大职业培训类别。公共机构或政府赞助的培训、由企业/工业机构和在这些机构内提供培训和由官方承认的私人机构提供培训。在第一类,国家、地方自治机关或某些公共机关,例如韩国工业人力管理公司负责,在第二类,员工超过一定数量的雇主必须独自和协同其他雇主提供培训机会。最后一类的培训是由正式登记对服务或商业培训活动有兴趣的合法机构和个人提供。

按照培训渠道划分的女受训人人数如下。(表28)政府打算在2005年前将妇女培训活动的范围扩大30%。

(表28)按性别和培训机构类型开列的受训者数量

( 单位 : 千人 ,%)

类别

1990

1996

总计

总计

67 702(100.0)

218 992

女性

10 526(15.5)

34 077( 15.6)

公共部门

总计

24 441(100.0)

41 377

女性

1 668 (6.8)

5 174(12.1)

工作场所

总计

25 690(100.0)

151 303

女性

4 665(18.2)

22 367(14.8)

经承认的机构

总计

17 571(100.0)

26 312

女性

4 193(23.7)

6 536(24.8)

资料来源 : 劳动部 , 妇女与就业 ,1990 和 1996 年。

161.为促进妇女的高技能培训,政府于1991年建立了安城妇女技术学院。该学院提供为期两年的大专课程,分设六个系培训训练有素的多职能技术员,课程包括机械设计、微型测量、信息技术、电子设计和操作、服装设计、首饰工艺等。每个系有大约40名妇女受训。

162.1993年,政府开始为不能进入正规教育机构学习高级工作技能的已婚妇女建立培训设施。每年建立三所设施。到1997年,共计17所。向通常居家的妇女提供很合适的培训,例如电脑技术及蓝图绘制;整个课程为期六个月。1995年,有4 188名妇女在这些设施接受39种不同职业类别的培训。此外,协助38 698名妇女找工作,向17 482名妇女提供各种社会服务,支助其就业,并向8 178名妇女提供社会教育。

163.如在别处所述,有不满一岁小孩的工作妇女有权享受保育假(《劳动标准法》第11条)。作为确定保育假(父母假)的一步,最近制订的《就业保险法》规定除分娩期间的60天带薪产假外,还给予30天以上的保育假。

此外,该法规定给予凡保留女雇员为受保人在产假或保育假满期后30天以上的雇主促进补助金。《就业保险法》的这些规定从1995年7月起对雇员超过70名的工商企业机构生效。1995年下半年保育假促进补助金限定付给494起,达5 700万韩元(40 720美元),但到1996年11月 共有4 058起,达15亿韩元(1 071 430美元),显示有关案件的数目增加八倍,所涉资金增加26倍。不过,在确定保育假作为妇女就业的标准惯例方面迄今所取得的进展,主要由于雇主须要承担财务负担而远未达到所定目标。1998年,政府打算扩大促进补助金的范围,给予雇员超过50名的工商企业机构补助金。

164.为鼓励妇女在结婚、分娩和照料小孩后重新就业,从1997年起,给予重新雇用辞职后五年内的女雇员的雇主补助金达100万韩元(720美元)。

165.政府通过46个就业稳定机构竭力为妇女安排工作和直接管理三个‘人力资源库’。后者到1998年将增加到16个。1996年,由公共和私人部门就业机构安排工作的妇女人数共计大约122万人。

166.第11.2(c)条规定支助职业妇女和妇女参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的儿童保育设施。

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措施

167.《平等就业机会法》于1987年12月制订,旨在实现男女就业平等,1995年经重大修改,以加速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进程和改善工作条件。详细内容见第2(a)条。

168.在该法颁布后4至5年期间,政府积极进行宣传并以雇主和雇员作为优先目标积极进行教育活动,从1990年开始,提供同样积极的行政指导,以保证该法得到适当执行。

此外,1990年,对私立大专/大学、医院、旅馆等的工作人事条例和惯例进行大规模审查,以消除性别歧视的因素。1991年,取缔了银行业对征聘中学毕业生的性别区别对待做法,这是对普遍存在的机构性别歧视采取的重要第一步。此外,1992年,169个企业,包括被选为“特别指导”目标的韩国一级和二级金融机构以及30个最大工商集团的人事做法受到政府审查;在1993年上半年采取了改正行动,以解决在审查期间提出的问题。1994年,继续作出这些努力,并予以扩大包括雇员超过300名的略小的企业;1996年扩大到雇员超过150名的机构;1997年雇员超过100名的机构;1998年雇员不到100名的机构。

支助女企业家的措施

169.汉城地方法院1995年5月对凡刊登有性别限制征聘广告的工商企业机构罚款100万韩元。在对违反《平等就业机会法》者采取法律行动方面开创先例。后来修改了该法,在征聘进程的所有方面,不仅禁止按性别进行限制的做法,而且禁止使用与新雇员被聘从事的工作无关的其他个人特征,即外表、身高、婚姻状况等。通过这项修正,增加了罚款。

170.为支助参与经济活动的妇女,政府规定每年7月6日为女企业家日。对男女企业家无性别歧视的模范行为给予奖励是各种遵守规定积极行动的一部分。近年来,由结构改革基金提供的财政支助、在缺乏劳动力时获得工人的援助措施(即安置额外外国受训人)、促进市场发展及其他较间接的支助措施业已执行。为支助女企业家,目前制订一个旨在加速女企业家成长的全面总计划,正在制定《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基本法》和免税商业基金。

同工同酬

171.1989年《平等就业机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在同一企业中,雇主应为同样价值的工作提供同等的报酬。判断工作价值是否平等的标准是所涉及的技术、努力和责任的程度,工作条件和在工作过程中其他有关因素。”因此“同工同酬”的原则已成为一项法律规定。韩国1997年加入劳工组织的《两性平等薪酬公约》(100号),进一步加强了执行上述原则的法律依据。由于韩国使用终身任职薪酬制,目前至少理论上实行同等终身制同酬原则以及同工同酬原则。

172.实际上,过去十年尽管已取得稳定进展,但仍在审议平均薪酬方面性别差别问题。1995年,妇女平均月薪达男子的61.5%,比1990年的月薪增加了8.1%。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的相关因素是教育背景、年龄及年资上的差异。(表29)

(表29)按性别分列的平均月薪

( 单位 : 千元 )

类别

1990 年

1995 年

男性 (A)

727

1 361

女性 (B)

388

790

(B)(A)%

53.4

58.0

资料来源 : 劳务部 , 工资结构报告 , 基线调查 ,1997 年

雇员的带薪假

173.由于带薪假问题完全是雇主的责任,他们认为产假费用的负担很重。因此,雇主设法避免这些额外费用,不雇用妇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正在采取步骤。通过三方社会保险计划支付产假费用。

雇员的各种带薪假如下:

Ÿ年假:基本带薪假10天,连续工作两年以上者,每多

工作一年多得到一天带薪假。

Ÿ月假:每月一天,一年12天带薪假。

Ÿ妇女月经假:每月一天带薪假,一年12天。

Ÿ孕产假(妇女):60天带薪假。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74.韩国目前实施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帮助其公民应付由老年、疾病、意外和死亡所导致的风险。

175.1995年失业保险计划是补充上述措施的办法,其部分重要作用是提供父母假促进补助金,旨在使带薪假能够扎根,第4条进一步加以讨论。

对残疾和弱智妇女的保护和支助

176.按照保健福利部的研究机关,韩国保健和社会事务研究所1995年的残疾人调查,韩国残疾人口中妇女占45.7%,超过47万人,或占全国人口1.1%。与大多数四肢受损的残疾男子比较,残疾妇女的残疾多半是由老年和久病,包括听觉和视觉受损所致。

177.为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政府1990年1月颁布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法》。该法禁止征聘中对其身体状况与工作效率无关的残疾人的歧视,并为保证残疾人实质性平等,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的新雇员中残疾人占2%以上。还规定在正式员工超过300人的工商企业中残疾人占雇员的2%。最后,残疾人免缴各种税和免费享用公用事业。

对老年妇女的保护和支助

178.由于韩国在医疗领域不断进步,人口中老年人的比例稳定增加。1995年,65岁以上年龄组占总人口的5.7%,或265.7万人。其中妇女为167万人,或占所有老年人的62.9%。目前老年公民的社会服务并不符合按不同性别的需要。因为过去的社会服务战略适应最低收入阶层的需要。通过实行妇女政策的基本计划,将执行各种老年妇女方案,包括促进其健康的方案。

179.政府1996年6月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目的在于通过老年人人力资源库安排工作和建立社区车间,雇用老年人从事他们力所能及的生产性工作来维持其创收能力。1991年12月,这项措施在通过《促进老年人就业法》后得到加强,其中特别规定员工超过300人的雇主所雇用的老年人至少占全体员工的3%。并且,从1997年开始,扩大了老年援助服务的范围,包括超过65岁的人,过去的年龄为70岁以上。1997年修改了《老年人福利法》,凡包括超过65岁属于低收入的人,从1998年8月开始领取不自缴养恤金。

保护工作妇女

180.为支助低收入的单身妇女,政府在全国建筑和管理廉租公寓。到1995年,在83个不同的地区有8 335个这种单元,居住人数共计24 000人。由于这些公寓的租金很低,对住户来说,事实上起着间接转移收入的作用。这项规定为单身妇女提供舒适而安全的居住环境,因此还使她们避免如住在其他廉租屋所冒的社会风险和身体的风险。

181.《劳动标准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休假期间和休假后30天内不得解雇女雇员。《平等就业机会法》第8条第2款禁止雇主订立以结婚和怀孕为由规定雇员离职的就业合同。同一法律第11条第1款还规定雇主应给予子女不满一岁的父母保育假。该法第23条还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雇主课以罚款,这项规定有助于稳定妇女就业。《劳动标准法》第72条规定产前产后有60天带薪假。

日托设施和日托儿童现况

182.为支持儿童的健全发展和扩大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婴幼儿保育法》和“扩展儿童保育设施三年计划(1995-1997年)”正在执行。

因此,这些设施的数目从1990年的1 919所增加到1997年的15 375所,年均增长率为74.7%,入托儿童从1990年代的4.8万名增加到1996年的40.3万名,显示年均增长率为102.5%。到1997年,保育设施共计15 375所,照料儿童达52.1万名(表30)

(表30)按主办类别开列的日托设施

( 单位 : 设施 , 人数 )

类别

1991

1995

1997

公共

503

1 029

1 158

(37 017)

(78 831)

(89 002)

私营

1 217

4 125

8 172

(36 099)

(170 142)

(358 245)

工作场所

19

87

158

(712)

(2 388)

(5 245)

家庭

1 931

3 844

5 887

(15 613)

(42 116)

(68 467)

共计

3 670

9 08 5

15 375

(89 441)

(293 747)

(520 959)

注 : “儿童保育设施”只包括在公共当局或政府注册的设施。

资料来源 : 第二政务部 ,1997 年《妇女白皮书》。

对保育设施的支助

183.1991年,政府对支助儿童保育设施和服务的投资达419 亿韩元(299 928 570美元),1995年达1 774亿韩元(126 928 580美元),1997年达292 4亿韩元(208 857 150美元),年均增长率为28.5%。并且1994年至1997年,私营公司和工商企业机构所提供用于建筑和经营儿童保育设施的贷款共计7 500亿元(535 714 300美元),年利率为8%,每项贷款达9亿韩元(642 857 150美元),偿还限期5至10年。

184.政府为合格享受《生活保护援助法》保护的家庭和女户主家庭补贴儿童在任何保育设施的全部费用。每月收入不到11万韩元(785美元)的家庭,获得补贴50%的费用。

此外,在国家、公共或非营利非政府机构的赞助下,为3 997所设施提供财政援助,每所设施平均每年获得4 300万韩元(30 714美元)。

185.为加速扩展保育服务的进程,政府已采取步骤,在所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有关机构建立保育设施和通过课税减免办法力求非政府部门较积极参与这方面的行动。例如,1991年12月,修订了《课税减免法》和《所得税法实施令》,以扩大保育服务活动免税的范围,1992年5月,修订了《建筑法实施令》,以放松关于建立儿童保育设施的条例。自1995年9月修订《儿童保育法实施令》起,规定女雇员超过300人的工商企业机构为女职工设立保育设施,并承担50%的费用。此外,根据1997年12月修订的《儿童保育法》的规定,所有学龄前儿童有权在上小学以前免费接受一年的照料和教育。

186.《劳动标准法》第72条第2款禁止雇主要求孕妇加班加点工作和规定应她们提出要求时,分派轻活,从而保障怀孕职工和其胎儿的健康和福祉。详细内容见第2(b)条。

第12条

187.在保健领域有两个主要妇女方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前者按照《妇幼保健法》的规定向孕产妇提供服务;按照《医疗保险和劳动标准法》规定对劳动孕妇的保护;禁止未经许可的堕胎和对怀孕女犯人的特别保护。还按照1995年5月《促进人民保健法》,政府在卫生领域的重大努力将以预防和教育为目标,间接促进妇女的健康。通过这些措施,最近的健康指标显示妇女的健康已有很大改进。

女性平均预期寿命

188.韩国人的平均预期寿命1995年为73.5岁,并继续增加。同一年,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7.4岁,比男子的69.6岁要长7.8。1980年,65岁以上妇女占总人口的4.5%,1995年增加到7.2%。预料这个数字到2000年达8.4%。

孕妇和婴儿死亡率

189.孕妇死亡率1980年为4.2(每10 000名),1985年3.4及1992年3.0。婴儿死亡率1980年为36.8(每10 000名),1985年13.3及1993年9.9。

出生率

190.由于广泛的计划生育方案在政府赞助下得到实施,人口增长率从1970年的2.17%下降到1995年的1.01%和每名妇女的婴儿出生率从1974年的4.3下降到1996年的1.71。鉴于这一变动,自1996年6月起,政府的人口政策从人口控制转变为提高人口质量和促进家庭福利。政府已展开关于预防堕胎的运动和教育活动,堕胎不仅对妇女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导致人口中的性别比率显著不平衡。

计划生育

191.韩国成功地实行了计划生育,缩短了妇女用于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生命期间,并对其健康和社会参与有显著影响。尽管避孕率相当高,但据报15岁至44岁育龄妇女的堕胎率高达49%。主要原因是避孕器具使用不当,这是教育不足和指导无方所致。

192.1968年,曾经堕胎的已婚妇女占所有已婚妇女的16%,1985年占53%及1993年49%。1968年,城市妇女堕胎的数比农村妇女的多一倍,1993年,这个区域数字上的差异已近于相等。

193.韩国刑法典第27章第269和第270条规定了对堕胎的处罚,因此胎儿的生命受法律保护。这些条款规定对使用药物和其他方法堕胎的妇女,或协助进行堕胎的人处以至多徒刑一年或至高罚款100万韩元。至于为经或未经孕妇同意施行堕胎手术的医生及医务人员的处罚较重,至多可判两至三年徒刑。根据《妇幼保健法》第14条,准许孕妇堕胎的例外情况包括,怀孕严重危及健康;未来父母一方患有遗传性精神失常、生理缺陷和(或)传染病;由强奸和其他犯罪行为造成的怀孕;法律上不准未来生身父母结婚。在1995年修订刑法典期间,韩国社会上某些人士主张废除堕胎,但没有获得广泛支持。不过,胎儿应享有生命权的论点广为韩国广大民众接受。因此刑法典第27章第269和第270条未予修订。

194.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和有关非政府组织,例如韩国计划生育联合会向工商企业机构或工厂的职工积极提供性教育课,以便帮助他们避免意外的妊娠。

性别比率的不平衡

195.虽然韩国家庭的子女人数比过去较少,但“重男轻女”的传统价值概念有所加强,致使韩国人口的性别组成严重不平衡。以1970年为起点,该年的男性别比为109.5。1994年增加到115.3,1995年稍微下降到113.4。预计男性别比到2010年为123.4。预期一旦目前的儿童达到婚龄时,这个不平衡现象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196.在怀孕初期能够区分性别的医疗技术以及重男轻女的传统价值概念是促成堕胎和导致韩国性别比不平衡的主要因素。估计每年与堕胎有关的支出共计470亿韩元(33 571 500美元)。

为改变这个情况,政府实施条例,禁止进行性别区分检验和处罚任何违犯这些条例的医务和卫生人员,吊销其执照。政府也在韩国计划生育联合会的基础结构内建立性别文化研究中心,并建立多职能咨询中心,附属于全国公共卫生诊所,持续进行研究和提供教育和指导,以减少韩国人传统的性别偏见。

妇幼保健方案

197.根据1996年《妇幼保健法》,作出广泛努力,保护和促进孕妇、授乳妇女和其婴儿的健康。根据该法,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建立了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经常监督目标群体的健康状况和进行免疫接种。因此,韩国的婴儿死亡率稳定下降,并预期会进一步降低。自1986年以来,妇幼保健方案的主要特点包括:妇幼基本健康检查;婴儿标准免疫接种;新生婴儿遗传性新陈代谢失常检查;对农村妇幼健康的特别密切注意;提倡以机构为单位提供保健。

为艾滋病患者采取的措施

198.截至1997年12月,韩国有96名艾滋病患者和747名带艾滋病毒者。其中94人为妇女,并有18人已死亡。(表31)

(表31)按年划分艾滋病感染情况

( 单位 : 人数 )

共计

85-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减少

感染者共计

747

245

78

90

108

102

124

653(127)

( 妇女 )

(94)

(27)

(7)

(12)

(19)

(12)

(17)

94(18)

感染者中的艾滋病患者

96

10

6

11

14

27

33

资料来源 : 韩国艾滋病联盟报告 ,1992 至 1997 年。

199.作为防止艾滋病蔓延和有效管理和治疗艾滋病患者的努力的一部分,政府1997年11月颁布了《预防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法》。

同时,政府为所有易感染性病的人,包括从事卖淫者建立了强制登记制度。目前经常进行艾滋病毒检查。

对吸毒成瘾妇女的保护和管理

200.在医疗措施方面,为发现并治疗吸毒成瘾者,新成立了拥有必要人员的22家医疗机构;到1997年11月,建成一所有200张床位的综合治疗中心,用于吸毒成瘾者的治疗和康复。这些措施将使身受吸毒成瘾之苦的妇女和男子受益。

201.1995年《促进人民保健法》的立法和实行的部分原因是妇女吸毒所涉的严重问题。目的在于加强以下措施:预防疾病、改进饮食习惯和其他促进健康活动,在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工作地点及所有政府卫生机构进行宣传和灌输教育构成这些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在这些活动的范围内处理吸毒、艾滋病、性病、避孕方法、胎儿性别检验等问题。

第13条

《人民养恤金计划》

202.《人民养恤金计划》最初于1986年公布,1989年加以修订,主要根据养恤金领取人的缴款,解决老年、疾病和死亡时的需要。首先推行这一计划的部门是正式职工10名以上的工商企业,1992年,其范围扩大到正式职工5名以上的企业。涵盖的范围还进一步扩大,包括农产企业及渔业部门和这些部门的自营职业者。1998年,有890万名自营职业者将参加该方案。

203.养恤金计划的对象是在韩国居住的18岁至60岁韩国国民。截至1996年,女养恤金参与人超过190万人,占总数743万人的25.7%。虽然女养恤金参与人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其比例仍是微不足道。(表32)

表(32)《人民养恤金计划》参与人情况

( 单位 : 人 % )

1994

1995

1996

女性

1 499 074 (27.5)

1 891 688 (26.1)

1 911 211 (25.7)

男性

3 945 744 (72.5)

5 3 65 706 (73.9)

5 514 489 (74.3)

共计

5 444 818(100.0)

7 257 394(100.0)

7 425 700(100.0)

资料来源 : 人民养恤金计划管理公司 ,1997 年 , 《人民养恤金统计年鉴》。

204.《养恤金福利》分四类:老年养恤金、残疾养恤金、残疾一笔总付补贴和遗属养恤金。截至1997年,有459 715名女养恤金受益人,占共计987 888名受益人的46.5%。女养恤金受益人的比例最近不断增加。

医疗保险

205.自1989年7月以来,未受不自缴保费《医疗援助方案》保护的所有韩国公民均加入医疗保险。该保险计划分三类:惠及工商企业部门雇员的雇员医疗保险;惠及国家及地方政府雇员及私立学校教员的医疗保险;以及惠及在上述保险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1996年,该计划的女受益人超过223万人,并且其惠益结构上或实际上不分轩轾,男女没有多少差异。(表33)

表(33)医疗保险受益人,按保险类别和性别开列

( 单位 : 人 )

共计

雇员 医疗保险

公职人员 / 私立学校

地区 医疗保险

1994

女性

21 642 669

8 1 95 775

2 432 362

11 014 532

男性

21 615 394

8 220 036

2 351 949

11 043 409

1995

女性

21 991 409

8 319 331

2 448 778

11 223 300

男性

22 024 491

8 424 733

2 366 368

11 223 390

1996

女性

22 312 139

8 454 897

2 489 656

11 367 586

男性

22 291 177

8 579 861

2 391 326

11 319 940

资料来源 : 医疗保险联合会 ,1996 年 , 《医疗保险统计年鉴》。

《生活保护方案》(政府援助)

206.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帮助维持低收入阶层的最低生活水平。1996年,这一措施的受益人为115.9万人,其中28.5万人为“居家”受益人、798 999人为可雇用受益人及7.6万住所受益人。生活保护措施包括每日生活费、患病或发生事故时的医疗费、以及为子女提供直到中等学校的教育补助费。

207.1996年,由《生活保护方案》援助共计17.9万名户主中有11.7万名为妇女,或占大约65.3%,表明在该方案的受益人当中的女户主的人数比男户主的人数大约多一倍。在稍微超过28.5万可雇用受益人当中,13.6万人为妇女或占47.7%。这些数字表明在低收入家庭中妇女所挑的生活担子比男子的为重。在韩国促成妇女陷入贫穷的重要因素是老年妇女的比例有所增加。

医疗保护(援助)

208.医疗保护是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个人及家庭提供的一种形式政府援助。第一类受益人包括:居家或有住所的生活保护援助金领取人;自然灾害及其他灾害的灾民;对国家利益或文化发展特别有贡献的国民;受伤退役军人或警察及其家属;北朝鲜的政治难民;以及艾滋病和其他性病患者。第二类受益人主要是可以自立的人,但他们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

209.1996年,在医疗保护方案惠及的人当中有73.1万人为妇女或占56.7%。由于老年妇女的人数增加,这个方案惠及的妇女人数连年增加,老年妇女的医疗需要比年轻人的较多。

妇幼福利方案

210.韩国政府根据《妇幼福利法》、《生活保护法》及《对国家利益贡献者给予特别待遇法》,向女户主提财政援助。1997年,根据这些法律,获得保护的女户主家庭为43 768户,受益人共计124 691名。截至1996年,女户主家庭所得的具体利益如下:

Ÿ有四名子女和每月收入不到197.2万韩元(1 408美元)的女户主家庭,为子女提供直到中学的教育补助和六岁或以下孩子的养育费。

Ÿ为无住房的女户主家庭永久提供廉租公寓。

Ÿ向每户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至多1 000万韩元(7 142美元)。

Ÿ为无家可归的女户主家庭提供住所,为期三年,可再延长两年。在居留期间,每户家庭领取生活费、教育补助、工作培训费用等。1997年,在39个不同的住所有1 056户家庭。当这些家庭离开住所时,如有必要,它们可登记为低收入女户主家庭,以便有资格享受上述这一类家庭的利益。

银行贷款

211.银行贷款通常提供给有资信和充足担保物的人。因此,韩国不存在按性别划线的贷款交易准则和条例。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妇女参与经济和拥有财产的程度大大低于男子,妇女获取贷款和信贷的条件不利。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数字,因为韩国金融数据不按性别分列。

212.但是,如果有足够的附属担保物,妇女则无需得到配偶的书面准许或由其在交易书上签字。在申请信用卡时,妇女和男子都需出示所得税和财产税缴纳情况的证据,或出示他们在以往和金融交易中的良好信用等级证明。

体育和文化生活

213.在各方面的文化生活,包括体育活动中,妇女不受任何歧视。这一点从使用剧院及展览馆方面无性别差异,可见一斑。在妇女休闲活动调查中,据报睡眠和料理家务占45.4%、看电视占24.4%,这比男子的比例较高。相反的,男子在休闲时从事艺术、手工艺、竞争性游戏及体育活动的比例高于妇女的比例。

214.在使用信息媒介方面,39.1%的女性读者特别注意社会版(社会问题、人物题材等),26.3%的人注意文化版,42.0%的男性读者主要对政治版和17.7%对体育版感兴趣。至于电视节目,妇女较喜欢看连续剧(54.5%)及娱乐节目(11.2%),男子喜欢看新闻(52.7%)及体育(19.1%)节目。在使用电脑方面,男女使用电脑依次为商业用途、电子游戏、消遣和管理资料。

第14条

农村女性人口

215.1960年代以来韩国持续推行工业化政策已经带来农村人口的迅速减少。1970至1996年期间,农村人口从1 400万以上大为减少到不足500万人,也就是只有基准年的27.8%。关于农村女性人口,也从1970年代的超过900万人减少到1995年还不到250万人。然而后一个数字仍占该年农村人口总数的51.8%。超过60岁的年长公民所占比例是1996年占全国人口的28.6%,显示出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和农村社区妇女越来越多的趋势。

妇女的农业生产

216.农村人口的下降,大体是由于年轻男子和成年男性向外移徙到城市中心,从事农业的女性人数日增,妇女对农业生产的贡献有所增加。特别是,农业女工的比例从1985年的43.4%增加到1996年的47.4%,她们工作的范围从1990年的47.3%增加到1996年的47.7%。

保健服务的扩充

217.医疗保险方案1988年扩展到农村地区,提供了提高农村人民保健和医疗服务标准的正式基础。这是从1980年开始,当时通过了《农庄和渔村保健医疗服务特别法》,并在有关社区设立了保健和医疗设施。到1995年,设立了2 665个各种类型的医疗设施,有13 737名医疗人员。1986年以来,农村妇女已经能够获得政府赞助的诊断服务,特别是关于“妇女疾病”、和“农人症候群”。到1996年,有54 364名妇女已经得到这类诊断服务。

设立和/或扩大保育设施

218.1996年一共设立了1 048个保育设施,照料52 604名婴儿和学前儿童。由于指定农村地区为缺少儿童保育的地区,今后数年将继续努力扩大设施的数目并且改善服务和质量。在这方面,新的倡议是1995年开始提供运载儿童往返保育中心的车辆业务费用。

扩大年老公民的福利设施

219.“老人院”是为大多数农村社区和一些选定的都市地区老年人的典型休闲聚会的地方,“老人院”的数目从1992年的14 347增加到1995年17 875,由于农村老龄人口在这段期间从59.3万人增加到72.9万人。

农村妇女教育

220.由于参与农村和相关生产活动的妇女数目不断增加,她们对农业技能的需要也增加,导致更多地参与相关的训练。就农业管理设计训练来说,1996年有11.2万妇女,1997年有11.6万妇女参加。

221.但是,有技能使用农业机械和相关工具的妇女比例仍然非常低,因此她们的体力负担仍然沉重。为解决这个问题,全国各地的农业指导中心参与训练妇女使用和管理这类机器并且避免意外事件。1996年农业指导中心训练了5 391名妇女,1997年训练了5 247名妇女。

222.道农村地区发展研究所向所有农村妇女开放,提供在食品加工、储存、改善住房和工作环境、管理家庭帐户、传统文化转移、收入补充技术、电脑使用、增加认识方面的技能训练。1992年参加这些训练活动的人数为107 000人、1996年为192 975人、1997年为235 000人。通过农村妇女领导方案,1996年训练了1 168人,1997年训练了3 282人。

女农的发展

223.由于1994年修订《农业合作法》,妇女参加合作社的情况变得很积极。1993年有160 479名妇女参加,占1 956 159名参加者的8.2%。1996年,那个数字增加到239 368人,占2 010 315参加者的11.9%。在有些合作单位,妇女被选为主任和理事会的审计员。

224.1994年开始实行一个制度让妇女在挑选“农业成功者”过程中得到额外分数之后,妇女在成功者中所占比例从1992年的2.4%增加到1996年的8.6%。1997年,有823名妇女获得这个称号,占总数8 526人的9.7%。

农村妇女组织

225.到1995年,有23 704个协会拥有95.7万名成员。协会活动的主要特色包括改善家庭健康、建立齐全家庭、环境保护、生活方式和习惯的合理化,提高家庭收入和有利于社区的集体项目。

226.生活改善协会目的在于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和培养妇女农业成功者,提供各种能够加强妇女参与社区事务能力和整个农村社会的各种学习机会。协会会员挑选她们自己要解决的问题并采取具体步骤去解决,例如,从事增加补充收入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发展直接销售渠道。协会每年迅速增加,1997年一共有172个协会,拥有59 939名成员。

227.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促进从事农业的妇女的地位和权利。比较典型的组织有韩国农业妇女联合会、挂念家乡村庄的家庭主妇聚会、以及全韩女性农人协会联合会。韩国女性农人研究中心致力于发展专业女性农人和促进农村福利。

农村妇女的创收活动

228.农人和渔民养恤金制度对农村人民,特别是多半比男子活得长的年老妇女的安全和生计作出了重大贡献。

229.1990年以来,已经实行了农村妇女工作方案。目的是要协助农业妇女通过利用她们社区的农产品和她们地区的其他资源条件来提高妇女非耕作收入,妇女大部分选择农产品加工。就政府供资的项目来说,1995年已发放1.39亿韩元(99 285美元)给九个项目(每个项目1 540万韩元),1996年1.80亿韩元(128 571美元)给九个项目(每个项目2千万韩元),1997年2亿韩元给十个项目。政府的支助帮助设立社区车间、购买生产设备、生产包装纸和发展包装设计。

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和耕作环境

230.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和减轻她们的家务工作负担的方案于1983年和1995年开展,一共向12.6万户贷出1 337亿韩元。1996年向1.5万个贷出款额420亿韩元,向1.25万户贷出438亿韩元。本方案的一个结果是农村妇女花费在家务工作上的时间下降了20–40%,使她们有些时间从事休闲和自我发展活动。

231.1995至1997年间,在全国各地设立了542个健康监督中心,567个工作中途休息区,781座农村人民的社区休息屋。并且分发了16.8万台农业机械。1996年以来,设立了各种健身和其他设施,例如运动室、休息区、蒸气浴和文化空间。政府赞助这些设施,因此,1996年有80个设施,1997年有82个设施获得供资。

第15条

232.韩国宪法第11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待遇…”

233.为了在实际生活情况中实现上述性别平等思想,1995年12月颁布了《妇女发展法》。

234.此外,宪法第14条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因此所有韩国人不论其性别,都可自由居住在他们选择的地方以及搬迁,不受国家当局干预。

第16条

235.宪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在个人尊严和婚姻伴侣性别平等的基础上组成并保持婚姻和家庭生活,国家必须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基本法》第24条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机构必须尽力坚决建立民主和公平的家庭关系”。这些是韩国社会能够走向实现性别平等的家庭关系和性别平等的文化的确定法律文书。

婚姻

236.根据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未经直接相关的任何一方同意的婚姻,即使经过正式登记也无效。

婚姻伴侣的权利

237.在婚姻期间,婚姻伴侣将住在一起,彼此支援合作。他们将以相互协议来决定住所并且在家务上彼此拥有代表权。他们共同生活的费用是由任何一方承担并且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可以分担。

父母亲对子女的权利

238.在婚姻期间,配偶将共同对子女行使监护权。如果对养育子女的方式有不同意见,家庭法院可以干预。此外,如果要承认非婚生子女,或者婚姻解除时,有关双方将通过相互协议来决定谁对子女行使监护权。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家庭法院可干预。

239.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子女,并且有权在法院诉讼上代表子女,以便保护子女的独立财产。对子女有监护权的父或母亲可以在他/她的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在他/她死后照顾未成年子女。离婚夫妻可通过协商对有关抚养子女的问题作出决定。如不可能,家庭法院可干预。

领养

240.领养未成年子女(15岁或以下)必须取得他们的法律代表的同意。当一个未成年人的托养人愿意领养他/她的监护对象,他/她必须取得家庭法院的批准。如果婚姻伙伴的一方愿意领养一个小孩,他/她必须同另一方共同办理,如果婚姻伙伴的一方要被领养,他/她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生育子女

241.《妇幼福利法》是打算促进母亲的健康和生育子女以及照料子女。第7条规定设立妇幼福利组织来执行妇幼福利方案的计划生育方案。第14条规定堕胎权利的范围。

姓氏

242.这是一个韩国仍然处于保留立场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或正式条例管理这个问题。按照传统,韩国夫妇按照习俗的“姓氏不可变更”原则,保留他们各自婚前姓氏。就子女的姓氏来说,民法典第781条承认父亲的姓氏;母亲的姓氏只有在父亲不明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使用。在父母的姓氏都不知道的情况,有关的子女可以采用他们自己的姓氏,但是在后来知道父亲或母亲姓氏之后,就必须换回去。还有,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如果知道,子女可使用父亲的姓氏,即时子女并没有列入父亲的户口名册。基本上,就姓氏来说,韩国遵从“姓氏不可变更”以及“父子同姓”的两个习俗原则。

243.上述两原则在过去一千年支持了男性血统继承制度并且在韩国社会建立了一个普通的重男轻女的文化,到目前为止,这个文化仍然是达到男女完全平等的最严重障碍。

244.为了解决这个基本的制度性和结构性偏见,韩国妇女组织联合会在1997年3月的妇女节发表了一项“百人宣言”,要求交替使用母亲姓氏。大众对此行动的反应是混合的。但是,一般而言,由于人们试图合并父母的两个姓氏,可能产生一些问题;也就是:创造很长而不可辩认的姓名,同一父母亲的子女有不同的姓氏。因此,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问题,这项倡议看来没有引起公众的任何认真注意。

职业的选择

245.宪法第15条保障所有韩国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职业和(或)专业,在他们自己选择的领域从事活动,以及自己决定离开一个职业。

婚姻配偶的财产权和家务工作的价值

246.民法典第830条承认婚姻配偶的各自财产所有权。例如,一个配偶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可以保留在同一产权下,而无须转移任何部分给另一配偶。并且,任一配偶在他/她的所有权名义下取得的财产,即使是在他们婚姻期间获得的,也可保留在该名义下,并且完全可由产权持有人处理。没有明确确定产权的那部分财产,可视为配偶的共有财产。

247.为了让妇女的无薪家务工作的价值被承认为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妇女非政府组织在1993年组成了“促进性别平等征税制度妇女组织”,并且要求妇女从其配偶所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礼物豁免征税。他们推动废除对从配偶继承的财产的一切征税;由于妻子对该财产所作的贡献,提高婚姻期间所获得财产的免税部分的上限;对于离婚的婚姻伙伴之间划分的财产豁免征税。

未成年的婚姻

248.未满18岁的青年必须父母同意才能结婚。在父母已离婚的情况,离婚的母亲,以及离婚的父亲都有权同意。

如果父母无法表明立场,未成年人必须取得他/她的法律监护人或托养人的同意。在没有监护人或托养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必须取得亲属委员会的同意。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青年以免缔结不幸的婚姻。未附有上述类别的一名或另一名监护人同意的婚姻登记不能被接受。

适婚年龄

249.民法典规定,男子的最低适婚年龄为18岁,女子为16岁。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往往同婚姻初期有关的那种社会-经济和实际危险发生。非适婚年龄伙伴之间的任何婚姻都可由双方本身或其法律代表宣布无效。

婚姻登记

250. 按《家庭登记法》规定,婚姻通过登记而生效。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承认,即使有关双方已经在一起10年或10年以上。必须向主管当局办理登记,并且附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证明人的签字。当主管当局接受了登记文件,婚姻就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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