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2005 年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从事国家管理的工作人员总数中

37.8

62.8

43.7

56.3

从事一般性国家管理的工作人员中

36.3

63.7

43.4

56.6

其中:

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中

6.7

93.3

-

100.0

从事执行的工作人员中

36.4

63.6

43.5

56.5

其中:

共和国、州(地区、市)、农村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中

37.1

62.9

40.0

60.0

税务工作人员中

36.1

63.9

37.4

62.6

海关工作人员中

16.2

83.8

18.0

82.0

社会经济管理人员中

37.9

62.1

49.6

50.4

从事国际事务的工作人员中

47.0

53.0

45.1

54.9

司法和审判机构工作人员中

42.8

57.2

41.3

58.7

社会保险和保障工作人员中

50.3

49.7

53.1

46.9

210.在2005年3月议会选举前夕,两名妇女成为参加这次议会选举最有影响力政治团体的领导成员。

211.从2005年春天开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议会不断收到关于政党参选名单中妇女所占比例至少25%的立法动议。

212.在这一次议会选举中(2005年3月),违背法律和计票造假的现象前所未见。这一次议会选举后,吉尔吉斯斯坦发生了政权更迭。

213.吉尔吉斯斯坦人通过他们的积极参与捍卫了自己的选择权,他们不仅不选择往昔的集权和专制,也摈弃了现在的集权和专制。妇女们积极参与了这一进程。

21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成立了革命后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拿出了几个新宪法草案供全民讨论。

215.宪法委员会在所有三个宪法草案中都提出:“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以出身、性别、种族、民族、语言、信仰、政治和宗教信念为理由、或者以某些其他私人或社会性质的条件和情形使权利和自由受到任何歧视和侵犯。”除此以外,还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妇女和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机会”的条款。现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议会已通过新宪法。

216.由此可见,吉尔吉斯斯坦以其基本法证明它始终不渝履行《公约》条款和随后应用于吉尔吉斯斯坦的司法实践,并将其作为两性平等和加快实现妇女进步的标准。

第 8 条 国际代表机构与参与

217.如同初次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对妇女从事外交工作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妇女在担任外交职务方面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权利。

218.目前有24名妇女在共和国外交部驻外机构中工作,占工作人员总数10%。一名妇女担任总领事,4名妇女——参赞,4名妇女——一秘,一名妇女——二秘,4名妇女——随员。担任技术职务的妇女10名。

219.这些妇女按民族划分有吉尔吉斯人、俄罗斯人、东干人。按专业划分有国际关系问题专家、医生、律师、经济学家、大学教师。

220.在吉尔吉斯斯坦的联合国代表处中:

(a)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9名工作人员中6名妇女,其中经理2名,秘书和会计各2名;

(b)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5名工作人员中8名妇女,其中领导人4名,项目助手3名,秘书一名;

(c)联合国开发计划署——56名工作人员中31名妇女,其中领导人2名,中等职务执行者(协调员、助手、秘书等)27名。

221.在“Soros——吉尔吉斯斯坦”基金会的代表处中——48名工作人员中妇女22名,其中领导人2名,中等职务执行者(协调员,助手)18名,技术人员2名。

第 9 条 国籍

222.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了《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进行修改》的法律草案,草案规定对具有歧视妇女性质的第14和19条进行修改。例如,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14条现在的措词,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如果其父亲是吉尔吉斯斯坦国籍,不论其母亲国籍如何,该婴儿是吉尔吉斯斯坦国籍;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如果其父亲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籍且在此期间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常住地,该婴儿是吉尔吉斯斯坦国籍。草案还规定由父母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父亲不具备特殊地位。

第 10 条 教育

223.2003年4月30日通过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不允许性别歧视(第3条),该法律第52条承认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准则具有优先效力。

224.吉尔吉斯斯坦从2002年开始实行中学毕业生全国统一测试制度,其任务之一是支助来自农村地区的中学毕业生(女生和男生)。女生参加测试的热情和考试成绩比男生高得多。例如,据教育和学习方法评估中心统计,2005年女生中参加全国测试的占60.4%,而男生只有39.6%。女生的平均成绩为113.8分,男生为111.1分。

225.截止2005/2006学年初,小学生中女生占48.8%,中学生中女生占 53%。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中女生占35.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女生占62.6%。

226.高等职业学校按专业分类的男女比例(截止2005-2006学年初)见下表:

专业

占各自总数的百分比

男女各占总数的百分比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绝对数

100.0

100.0

55.6

44.4

人文科学

12.1

10.8

58.2

41.8

教育

36.1

9.0

83.4

16.6

艺术

0.5

0.5

55.5

44.5

农业科学

0.2

1.2

18.4

81.6

社会和行为科学

7.7

5.0

65.9

34.1

新闻和信息

1.3

0.5

77.1

22.9

商业和管理

17.8

15.7

58.7

41.3

法学

5.5

13.7

33.4

66.6

生命科学

1.4

0.2

91.2

8.8

人体科学

0.7

0.3

72.6

27.4

数学和统计学

0.2

0.1

73.7

26.3

计算机专业

4.6

9.0

39.0

61.0

工程学和工程管理专业

3.8

12.1

28.2

71.8

生产和加工部门

0.6

0.7

52.5

47.5

建筑和土木工程

0.7

2.6

24.7

75.3

兽医学

0.2

0.6

24.7

75.3

保健

2.9

3.6

49.8

50.2

服务领域

0.7

0.3

73.3

26.7

运输

0.5

8.8

6.6

93.4

环保

1.1

2.7

34.2

65.8

安全部门

0.5

2.2

22.7

77.3

其他专业

0.9

0.2

82.8

17.2

在高等专业学校学生中女生占 55.6% 。高等学校大部分女生选择教育、商业和管理、人文科学专业(分别占 36.1% 、 17.8% 和 12.1% )。

227.中学和大学毕业生男女比例见下表(截止学年初):

毕业生总数

女生

男生

毕业生男女比例

女生

男生

2002/2003 学年

基础教育( 9 年制)

102 962

54 324

48 638

52.8

47.2

中等 ( 完全 ) 教育 ( 11 年制 )

26 376

14 105

12 271

53.5

46.5

中等职业学校

8 634

4 987

3 647

57.8

42.2

高等职业学校

26 261

14 352

11 909

54.7

45.3

2003/2004 学年

基础教育( 9 年制)

102 263

50 638

51 625

49.5

50.5

中等 ( 完全 ) 教育 ( 11 年制 )

73 327

37 475

35 852

51.1

48.9

中等职业学校

8 021

5 381

2 640

67.1

32.9

高等职业学校

31 589

17 439

14 150

55.2

44.8

2004/2005 学年

基础教育( 9 年制)

101 034

50 479

50 555

50.0

50.0

中等 ( 完全 ) 教育 ( 11 年制 )

78 802

41 554

37 248

52.7

47.3

中等职业学校

7 216

4 908

2 308

68.0

32.0

高等职业学校

33 310

18 879

14 431

56.7

43.3

2005/2006 学年

基础教育( 9 年制)

102 248

50 934

51 314

49.8

50.2

中等 ( 完全 ) 教育 ( 11 年制 )

74 291

39 572

34 719

53.3

46.7

中等职业学校

8 343

5 397

2 946

64.7

35.3

高等职业学校

32 854

18 628

14 226

56.7

43.3

228.截止2004/2005学年初,中等教育机构教师中女教师占78.7%,高等学校教员中妇女居多——占53.4%。

229.科研领域存在女博士研究生和女研究生数量不协调现象,女研究生人数大大多于女博士研究生。2005年在接受高校后教育的总人数中,女研究生占59.7%。大部分女研究生选修哲学、法学和经济学专业。

230.2005年女博士研究生占28.6%,大部分女博士研究生选修的专业与研究生相同。

231.教育领域两性问题的紧迫性正在转化为使两性观念深入教学过程的积极性。

232.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在吉尔吉斯斯坦两性发展领域设立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奖金》的命令以及为在这一领域工作的新闻工作者设立奖金的做法在引起全社会关注两性问题方面做出重大的贡献。

233.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支持下,除了一些两性问题的新闻节目和材料以外,还推出了一系列专题节目。例如,在全国性电视频道播送介绍解决两性平等问题的“AK bosogo”节目。

234.定期推出介绍两性问题的节目,其中包括用吉尔吉斯语和俄语播送的“两性政策/性别Sajasaty”广播节目,用俄语播送的“作为女人”广播节目。开设了介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性别教育问题的网站:www.edugender.org.kg,该网站得到“Soros——吉尔吉斯斯坦”基金会成套妇女方案的支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办事处开设的网站——www.undp.kg也含有两性问题的信息。

235.“为了社会发展的教育”社会基金会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帮助下编写了教育中两性问题述评。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助下,为儿童和少年编写了两性内容的系列参考书。

236.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教育部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财政支助下,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全民教育全国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实施两个方案:《借助信息传播技术使两性观念深入家庭教育》、《完善国家制定普及性爱教育计划的潜力》。

237.在上述两个方案的框架内举办教育界代表——中小学领导人、研究所工作人员、大学代表、师范专业主要专家参加的研讨会。根据研讨会的工作成果,为制定教育标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人编写了性别教育指南(手册),并为性爱教育工作者和中小学领导人编写了性别教育指南。

238.在“Soros——吉尔吉斯斯坦”基金会成套妇女方案的《两性教育》方案的框架内实施一些次方案:《发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高等学校性别教育》、《委托教育》、《口述历史》、《发展独联体两性研究》。下拨了少量经费资助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各高等学校开展两性研究。

第 11 条 就业

239.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继续在居民劳动和就业领域进行完善规范性法规的工作。

240.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04年8月4日第107号法律,新的《劳动法》已经生效。制定该法律时考虑了独联体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投资者、工会和雇主的意见和建议。该法律把劳动关系参加者利益妥协的原则作为基础,并规定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例如,保护某些人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间休假的权利(有两个和两个以上14岁以下或18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孕妇,有14岁以下子女的单身母亲;不保留工资照看婴儿到两岁半、照看婴儿时间计入工龄的额外假期)。

241.新《劳动法》中“妇女的劳动”这一章改为“妇女和其他承担家庭义务者的劳动调节特点”。这一章规定,既要为有工作的妇女也要为父母亲双方提供保障。为了实施《劳动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决定(见附件2a)。

242.关于在劳动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取得同等机会方面的两性平等问题在《2003-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资改革构想》中得到反映。《构想》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12月14日第375号总统令批准,旨在消除在劳动工资方面对工作人员的民族、国籍、性别、年龄、信仰歧视,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工资。该法律规定为包括未成年人、有幼儿和残疾儿童的妇女在内的某些工作者提供附加保障。

243.《2010年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政策构想》已制定完毕,并由政府在2004年3月15日批准,其目的是确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未来就业政策的基本方向和条件。《构想》认为,必须建立消除任何性别歧视的就业政策实施机制,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工作必须通过两性鉴定。为了完成下述的任务,正在制定新的《实施国家就业政策全国计划》,该计划有关实施国家两性政策的条款规定,在就业保障的所有方面树立两性观念。

24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03年8月1日《关于劳动保护》的第167号法律已被通过。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998年7月27日《关于促进居民就业》的第113号法律的重新校订工作已经就绪。拟根据上述法律调节居民的就业问题,更为全面地考虑到性别因素。推出上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调节促进就业安置,向失业者和通过国家就业安置部门寻找工作的人提供社会性帮助。

245.上述期间通过的最重要规范性法规是,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06年1月27日《关于计算指标》的第13号法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9月20日《关于2010年前改革初等职业教育系统》的第700号决定。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0年4月19日第216号决定,开始实行困难家庭社会保障证。此外,还通过了19部涉及最低劳动工资与非专业性补贴脱勾的法律(见附件2b)。

246.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在2002-2004年进行了家政服务就业问题抽样调查和家政市场统一抽样调查,结果证明,妇女在经济自立人口中所占比例全面减少。

247.妇女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自立人口中所占比例(百分比):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45. 4

44.0

44.1

43.1

巴特肯州

45.1

42.8

43.4

42.2

贾拉勒阿巴德州

47.3

46.3

45.6

43.7

伊塞克湖州

43.6

40.4

45.1

42.3

纳伦州

43.6

39.8

40.9

41.2

奥什州

45.7

42.1

42.2

41.4

塔拉斯州

47.1

46.5

44.0

42.1

丘亚州

45.1

46.4

45.8

44.3

比什凯克市

44.3

44.2

44.7

44.8

248.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2004年进行的劳动力调查结果,经济自立人口共计217.7万人,其中妇女93.75万人,男子123.95万人(见附件2c)。

249.2004年妇女的经营积极性水平为53.5%,男子——74.4%。妇女就业率达到48.6%,男子——68.4%;失业率分别为9.3%和8%(见附件2d)。

250.按从事的经济活动分类,妇女在就业人口中所占比例从2002年43.2%减少到2004年42.7%。在一些妇女非传统就业领域,妇女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建筑业(从2002年6.9%减少到2004年5.5%),运输业和邮电(从17.1%减少到15.2%),不动产业务、租赁业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从36.7%减少到34.7%)。

251.应该指出的是,有时在某些经济活动领域妇女所占比例增加,如采矿工业(从2002年8.6%增加到2004年10.4%),加工工业(从38.8%增至48.5%),电能、天然气和水的生产和分配;商业等(见附件2e)。

252.在所有年龄段中,男子的就业率高于妇女就业率。在25-29岁和30-34岁年龄段中就业率差别最大,这种年龄的妇女往往因为生小孩放弃工作。但是在35-39岁年龄段中,男女的就业率相近,这种年龄的妇女小孩已经长大和重返工作岗位。

253.男子每星期的工作时间比妇女多10%,在法律规定减少每星期工作时间的活动领域(保健、教育),妇女的人数居多。

254.按主要工种每星期实际工作时数划分的就业人口分布情况见下表(据2004年劳动力调查材料;按百分比计)

所有居民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经济领域就业人口共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其中每星期实际工作时数为:

1-20 小时者

26.5

20.8

6.3

4.0

38.7

29.7

21-30 小时者

12.1

10.4

6.4

4.9

15.5

13.4

31-40 小时者

36.9

39.2

52.0

51.1

27.7

32.9

41-50 小时者

17.0

23. 2

25.8

32.4

11.7

18.4

51 小时及以上者

4.9

5.0

6.2

6.1

4.1

4.4

临时性不工作者

2.7

1.4

3.3

1.6

2.3

1.2

每星期干满人均工作时数者

31.1

34.1

39.1

41.3

26.2

30.2

255.下列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较大:从事新闻采编、办理文件、统计和服务的职员(妇女占75%),高技术等级专业人员(58%),中等技术等级专业人员(56%),服务、住宅公用事业和商业领域(57%)。各级领导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大,为25%多一点。教育、保健、邮电、金融部门中女领导人所占比例较大,为44%到51%。

256.非政府组织“钻石”协会和吉尔吉斯斯坦采矿冶金研究所2002年在《吉尔吉斯斯坦体制、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方案的框架内进行的社会学研究表明,无论在什么部门工作的妇女都对自己的受教育潜力估计不足,看不到自己的职业成长能力。

257.劳动力市场上需求量大的新职业更受妇女青睐。培训后得到就业安置者所占比例在全国接近为80%,在农村为40%。

258.采用失业公民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方式安置的妇女数量见下表: (人)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4 848

3 815

3 983

4 008

妇女

2 866

2 254

2 498

2 542

男子

1 982

1 561

1 485

1 466

259.按照社会性有酬工作方案安置的妇女人数见下表: (人)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20 013

16 454

11 792

18 558

妇女

6 189

5 835

5 969

6 577

男子

13 824

10 619

11 123

11 981

260.在德国技术合作署的支助下,按照《就业机会支票》方案对一些青年人(16-25岁)进行就业安置,要求被安置者中女青年至少占50%。

261.按照《就业机会支票》方案安置的妇女人数见下表: (人)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149

119

115

13

妇女

80

54

54

3

男子

69

65

65

10

262.在2002-2005年,考虑到劳动力市场上对某些职业的需求和为了提高失业者竞争力,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移徙和就业委员会采用失业公民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方式对1.5万名失业者进行了培训和再培训。

263.采用失业公民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方式培训的妇女人数见下表: (人)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6 113

5 015

5 073

5 120

妇女

3 594

2 998

3 246

3 245

男子

2 519

2 017

1 827

1 875

26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国家劳动检查机关经常对各公司进行计划内和计划外检查,没有发现在招收女工和同工同酬方面有违规现象。

265.由于仍保留垂直划分形式和大部分有工作妇女职务较低,2002年妇女平均工资与男子平均工资的比率为64.9%,2003年为64.1%(见附件2f)。

266.在企业和机构工作的妇女中,从事工资不高的教育和保健工作的妇女占58%。另一方面,在所有企业和机构的领导人中,男子所占的比例高,而在初级维护人员中,妇女所占的比例高。

267.国家从业已形成的局面出发动用现有资金减少现存的差别。为了实现工资改革构想,通过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06年1月27日《关于计算指标》的第13号法律,该法律的实施可望有助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确保对技能不高的工作人员提供社会保护。

268.为了执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决定,先后七次提高被雌性化部门工作人员工资,每次涨工资幅度为15%到50%。提高工资的对象包括教育领域(高等学校除外)、保健领域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服务领域的工作人员,如残疾人院和老人院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人员、社会津贴发放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执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12月7日的决定,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6年3月20日第130-133号总统令,社会保护、科研、高等学校和文化领域工作人员的工资提高15-50%。

269.“SocEKONIK”社会经济研究中心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纳伦州、塔拉斯州和贾拉勒阿巴德州实施减少贫穷方案的受益者和非受益者进行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时间的花费是衡量人的一生从事各种活动的地位和重要性的传统指标之一。研究被调查者的时间安排情况证明,不同性别的人在平时和假日的时间安排上差别很大,妇女花费在各种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大大超过男子(见附件2h)。

270.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2005年对家务劳动时间构成进行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果。妇女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因为妇女花费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为平均每天4.3小时,占一昼夜的18%,而男子为平均每天一个小时多一点,不超过一昼夜的5%。

271.有工作的妇女和男子从事家务劳动的种类构成也不相同。男子更愿意修理家用电器、家俱和住房(占家务劳动时间34%)以及购买食品(占18%);他们花费在子孙身上的时间占8%。妇女的家务劳动构成更为多样化,取决于居住地、家庭人口和妇女的就业情况。

272.吉尔吉斯斯坦从1999年1月1日起分阶段提高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每一次提高4个月——妇女从55岁提高到58岁,男子从60岁提高到63岁。这项措施是改革吉尔吉斯斯坦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加退休年龄的决定被作为缓解2007-2015年复杂人口形势(领取退休金者大量增加)和确保在此期间退休制度财政基础的重要措施。增加退休年龄已经历了七个阶段,2006年全国统一的退休年龄为妇女57岁8个月,男子62岁8个月,从2007年1月起退休年龄为妇女58岁,男子63岁。没有计划把妇女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提高到与男子一样。

273.2002年到2005年,妇女中领退休金者人数呈增加趋势。2002-2004年妇女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领退休金者总数中占63%,2005年增加到64.1%, 其原因是领退休金者总数减少,另一个原因是领退休金者中男子数量减少妇女数量增加。在上述期间,妇女月退休金平均数额的比重与男子的退休金相比从占81%增加到占93%。但是,由于大部分妇女的职务较低,所有年龄段妇女的工资平均比男子低25%到45%,因此她们退休金的平均数额比男子低20%到25%。

27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2月19日发布第56号总统令,批准了《进一步改革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退休制度构想》。该《构想》规定把积累要素运用到现行的退休制度中去。

275.根据退休方面的立法,吉尔吉斯斯坦妇女享有一定的特权。她们比男子早5年退休,同时她们退休所应具备的险龄也少5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在立法时考虑到了妇女需要履行生育子女社会职能的两性差别。例如,在高山地区生活和工作、有3个和3个以上子女并把他们养育到18岁的妇女,只要她们具备15年险龄,就可以比全国规定的年龄早10年领取退休金,但她们还必须具备在高山条件下的12年险龄。目前全国共有 9 000多名这样的领退休金者,国家每年为她们支付的退休金为6 000多万索姆。

276.一般情况下,生育5个和5个以上子女并把他们养育到8岁的母亲必须具备15年险龄才能提早5年退休。也为有残疾子女的母亲提供优惠,例如,她们可以提前5年领取退休金。

第 12 条 平等享受医疗服务

277.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正在实施《2006-2010年“Manac TaaLim”保健改革国家计划》,它是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996-2006年“Manac”保健改革国家计划》后的又一个保健改革计划。

278.《“Manac taalim”国家计划》覆盖的范围更为广泛,有助于采取措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改善包括母亲和儿童在内的居民健康状况,扩大保健服务范围,减少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

279.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的《2015年前保护生育健康国家战略》已经开始在《2002-2006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实现两性平等全国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实施。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专家积极参与了制定这一战略。它将在国家法律、人权优先、两性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实施。

280.根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在保健系统工作的妇产科医生、计划生育和巡诊工作人员1 031名、小儿科医生989名。医务人员属于工资水平最低的阶层,因此近两年两次提高保健工作人员的工资。

281.全共和国医生总数(12 920名)中妇女占64%(8 288名)。大部分中级医务工作者是妇女,总数29 818名中级医务工作者中妇女28 336名(占95%)。

282.为了更好地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2006年国家保障计划做出决定,免除5岁以下儿童、登记在册的孕妇、产期妇女和产后8周的妇女、75岁以上领养老金者的医疗费用(即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增加为这一类居民提供免费门诊医疗服务的项目。

283.为了减少以一个居住地区(城市/农村)为单位进行预算拨款的差别和使其达到全共和国平均水平,从2006年开始进行拉平各地区预算拨款的工作,为此从预算中拿出了5 000万索姆。此外,从2006年开始实行保健机构拨款标准和统一付款人制度,农村地区实行最低预算拨款标准。

284.吉尔吉斯斯坦从2001年开始呈现出生率上升趋势,其原因是近几年处在最佳育龄期(20-29岁)的妇女人数增加。在一年中出生的婴儿总数中,这一年龄段妇女生育的婴儿占60%以上。妇女生育率(一名妇女在生育期生育子女的平均数)从2000年2.4上升到2005年2.6。

285.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12月3日《关于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活产新标准修改全国统计办法》的第748号决定,从2004年1月开始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活产新标准对出生的婴儿进行登记,其主要目的是完善出生和死亡登记制度,实现吉尔吉斯斯坦的出生率、接生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与国际数据的可比性。此外,取得可信的数据有助于对所采取的降低各种情况下(出生前,出生中,出生后)接生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干预措施进行切合实际的评估,以及制定具体的预防步骤。

286.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在2004年分别转入采用国际活产标准和国际婴儿死亡率标准。身份证登记机构开始对低重量(500克到1 000克)新生儿死亡情况进行登记。

287.转入采用新的活产标准后新生儿死亡率为:2003年每千名新生儿20.9,2004年——25.7,2005年——29.7。

288.2005年一岁以下儿童死亡3 300名,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出生前(产后)发生的疾病和情况(占死亡婴儿总数61%)、呼吸器官疾病(18%)、先天发育障碍(11%)。

289.孕妇健康情况和各种并发症导致流产仍然是严重的保健问题。2005年正常出生占43.5%(2003和2004年分别占48%)。

290.母亲和婴儿死亡率是评定一个国家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最敏感指标。母亲死亡率2003年为每10万名活产婴儿49.3,2005年——60.1。

291.妊娠中毒、脓毒症、流产、出血过多是母亲死亡的主要原因,另一类原因是早孕、高出生率和两胎间隔时间短。

292.育龄妇女健康指数与上一个时期相比呈恶化趋势,13.5%妇女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5.7%妇女有妊娠中毒症。

293.在生育安全领域,制定了规范性的助产文件和助产临床记录,实行计划生育健康和计划生育,提高助产效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助产和新生儿急救临床记录。

294.在全共和国实施“Jean Ainet”方案,在丘亚州和伊塞克湖州的各妇产医院、贾拉勒阿巴德州、奥什州和比什凯克市的各试验地区实施“确保安全怀孕/促进提高产期救助效率”方案。

295.为了协调和加强产妇急救工作,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已批准制定《降低母亲死亡率国家政策和战略》的筹备计划。其第一阶段是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产妇急救工作现状进行评估。

296.确保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家庭(占人口总数60%)对基本食品最低需求的形势依然严竣,2004年营养严重不良的1到6岁儿童占6.7%。

297.全国平均将近60%孕妇患贫血症,为此正在进行面粉添加含铁活化剂的工作。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有10条面粉添加含铁活化剂的生产线,但这只能保证10%人口对这种食品的需求。此外,铁制剂已被列入重要物资清单。必须通过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并根据患者的社会地位才能优先购买。

298.采取了一些宣传教育措施:2003-2004年一个戏剧演出小组在全国巡回演出,用吉尔吉斯语宣传防治孕妇贫血症知识(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助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卫生部血液学科研中心和国家儿科与儿童外科中心经常举办防治贫血症的讲习班。

299.实行保健改革后向少年提供帮助的机构和专门向女孩子提供妇科帮助的机构被取消,也就是说,家庭医生成为少年的主治医生。

300.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1到24岁的年轻人中女性823 743人,男性833 861人。

301.年轻人性生活呈现低龄化趋势,过早生育的指数(每年占生育总数0.7-0.9)和中断妊娠的社会指数呈现增长趋势。

302.完善保护生育健康和对少年(女孩子和男孩子)提供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助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手段保护生育健康,使儿童和少年养成安全的生育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这一切依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2006年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命令批准了《保护共和国居民生育健康国家战略》。

303.在使用避孕药具妇女的年龄构成中,少龄女孩子所占的比例呈增加趋势(1999年占1.5%,2005年占2.6%;增加了70%,在12-14岁年龄段的女孩子中增加了10%,从1999年占0.09%增加到2005年占0.1%)。

304.尽管有现代的避孕药物和防止计划外怀孕的措施,遗憾的是,仍有一些少年求助于流产。18岁以下少女流产每年登记在案的数量将近800例,占生育总数0.7%到0.9%。2005年为863例,占生育总数0.9%。

305.每年将近800例的少女流产中,二次流产占25%。全共和国少女流产频率指数比1999年下降50.8%(1999年为每1 000名少女1.8,2005年——0.9)。

306.共和国增进健康中心为中小学教师编写教学参考书,按照为吉尔吉斯斯坦普通教育学校九至十一年级学生编写“健康文化”教学大纲授课。教学参考书中涉及保护生育健康和性健康问题。

307.为初等职业学校教师编写了题为“在青年中开展防治疾病和养成安全行为的工作方法”的教学方法指南,为初等职业学校学生制定了20学时的教学大纲。上述指南和教学大纲都涉及生育健康和性健康问题。

308.在2001-2005年实施的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全国纲要中,优先干预的方面是:

降低青年的易受引诱性;

降低注射麻醉剂消费者的依赖性;

降低色情服务人员的易受引诱性;

确保对性传播疾病的医疗救助;

防止子宫内艾滋病传播。

309.截止2005年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携带艾滋病毒/艾滋病存活者的正式人数为937人,其中妇女占18.5%(156人)。2005年妇女在艾滋病毒感染者总数中所占比例增加到30%,52%被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为15到29岁年轻人。

310.尽管艾滋病毒感染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肠胃以外传播(78%),但是,性途径传播仍然呈上升的趋势。危险的性行为方式导致76名妇女被固定性伙伴(丈夫)传染艾滋病毒,占妇女艾滋病毒感染总数67%。

311.2005年通过了《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新法律,还通过了《2006-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消除传染病流行社会经济后果第三个国家纲要》。减少艾滋病传播问题还被载入《“Manac taalim”保健改革计划》和《新闻和教育政策国家纲要》。

312.这两个纲要都指出,有组织和无组织的青年、注射麻醉剂消费者、商业色情服务人员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最高,必须加强在这一类人群中开展工作,并特别强调要把同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战略重点。

313.从2004年开始先后为青年和危险人群(妇女占70%以上的色情服务人员,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吸毒者)开设3个友善医疗服务诊疗所。友善性病防治服务对易受引诱青年的覆盖面比2003年增加了1.5倍。

314.某些中学和中等专科学校试行“健康文化”教学大纲。为中等和高等学校学生和军人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方案,通过非政府组织吸收街道儿童参与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

315.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命令,采用了新的艾滋病毒感染临床记录方式,其中包括采用新的抗逆转录病毒高度积极疗法临床记录方式和防止母亲把艾滋病毒传染给婴儿临床记录方式。正在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48名,其中妇女3名。从2005年3月开始采用抗逆转录病毒高度积极疗法至今,有8名妇女接受了这种疗法,其中3名拒绝接受治疗,死亡2名。依靠全球防止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提供的资金购买了8种不同剂量的制剂,这些制剂正在源源不断进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316.防止子宫内传播艾滋病毒是优先战略之一。

317.新制定的国家纲要提出了孕妇自愿根据《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律接受测试的问题,但是,广泛开展艾滋病毒感染测试需要大量购买测试设置的经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部分带艾滋病毒/艾滋病存活的孕妇没有及时进行艾滋病毒感染诊断;没有及时使用抗逆转录病毒制剂进行预防,使用抗逆转录病毒制剂可以大大降低新生儿受病毒垂直传染的风险;拒绝母乳喂养;只有少数人接受心理学和社会学咨询;自愿接受测试的覆盖面低,尤其在流行病蔓延地区。

318.《2006-2010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全国纲要》把降低色情服务人员和他们的顾客的易受引诱性当作一项战略任务。《纲要》规定的优先任务是,宣传安全的性行为,推广和正确使用避孕药具,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在色情服务人员中,特别是在“泰斯十”、“巴比伦”等色情场所工作的色情服务人员中开展预防工作。

319.2000年初,结核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上升。有鉴于此,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在《1996-2000年“结核病-1”国家纲要(1996年)》和《2000-2005年“结核病-2”国家纲要》的框架内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国家纲要》规定,把防治结核病的机构与基层保健机构合并,按照“短期直接观察治疗”和“短期直接观察治疗+”方案培养家庭医生。采取这些措施后,结核病发病率在2001-2002年得到稳定,从而使结核病死亡率指数在2003-2004年下降。

320.结核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指数(每10万人)变化情况见下图:

结核病死亡率(每10万人)结核病发病率(每10万人)

321.2005年3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了《2005-2007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防止和减少酒类消费后果行动纲要和计划》。

322.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酒精饮料和麻醉品依赖的妇女人数仍逐年增加。

疾病分类学单位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共计

妇女

酒精饮料依赖

22 315

2 487

24 267

2 708

26 051

2 942

27 982

3 176

麻醉品依赖

5 591

382

6 327

435

6 814

461

7 216

478

非麻醉品依赖

20

1

23

1

51

5

74

7

323.2005年在比什凯克市共发现178名有酒精饮料依赖的妇女(占14.1%)和21名有麻醉品依赖的妇女(占8.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登记在案的未成年人26名,其中女孩子5名。

第 13 条 社会和经济援助

32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社会保障系统由五个主要方面组成:社会保险;以发放国家补助金为形式的社会救济;向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者发放的社会补助金;公用事业费专项补贴方案;由国家预算供给经费的单位免费用电。

325.向多子女妇女、单身妇女、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消费水平的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保护。社会支助的主要形式是发放下列国家补助金:

生小孩一次性补助金;

母亲照看婴儿到一岁半补助金;

母亲生双胞胎并把他们养育到3岁补助金;

母亲生三胞胎和三胞胎以上并把他们养育到16岁高额补助金;

母亲养育子女到16岁并培养他们到普通教育学校毕业补助金。

向没有权利享受退休金保障的公民——自幼残疾者、因一般性疾病残疾者、母亲英雄、高龄老年发放社会补助金。

326.大部分优惠按照居民分类的原则提供,而不考虑其是否需要。30多类居民享有取得优惠的权利,总人数超过60万人。此外,定期采取旨在加强社会保护和提高社会保护针对性的措施,例如通过向困难家庭发放社会保障证制度。

327.2005年极度贫困者占总人口11.1%,贫困者占43.1%。每10个公民中有一个取得国家补助金,每三个家庭中有一个享受某种优惠。各种社会性支助的覆盖面超过100万人,其中妇女占50%以上。领取国家补助金的居民超过50万人,占总人口将近11%,其中妇女占53%以上,60万个家庭或者说每两个家庭中有一个享受某种优惠。13个寄宿机构为2 000多人提供服务,还有将近一万人取得社会性上门服务。

328.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1998年3月5日《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补助金》的第15号法律规定了生小孩补助金和照看婴儿到一岁半补助金的用途和发放程序,这两类补助金由国家预算拨款。

329.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和孕产补助金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1995年2月8日第34号决定批准的《社会保险补助金保障程序条例》计算和发放。根据该条例,男子和妇女的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按照一样的标准计算。

330.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父母亲都有权享受照看子女补助金,但在实际生活中父亲通常没有照看婴儿的假期。照看生病小孩到14岁补助金发给父母亲中照看生病小孩的一方。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的国家机关面临的一项任务是,制定促使家庭义务更为平均分配的有性别针对性的社会保障新政策。如果父亲也参与照看婴儿,应该发给更多的补助金。

331.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家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率中取消1%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关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和孕产补助金的用途和发放问题改为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决,以确保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和减轻贫穷。

332.2003年对为贫困家庭发放社会保障证制度进行了修改,在修改中考虑到性别指数。

333.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完成的主要社会保障指标一览表:

计量单位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1

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国家补助金

百万索姆

863.3

773.5

726.9

751.2

2

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优惠

百万索姆

352.9

385.5

453.3

595.4

3

享受优惠的人数

千人

423

446

439

433

4

取得国家补助金的人数

千人

538.1

547.2

524.0

553.8

5

最低消费预算

索姆

1 404.8

1 540.4

1 725.9

1 836.6

6

子女补助金(统一月补助金)平均数

索姆

89.4

92.9

88.4

87.9

7

社会补助金平均数

索姆

295.2

345.7

365.4

364.6

334.社会支助的一项积极措施是吸引困难居民阶层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为此,从2002年开始进行为25个困难家庭一次性发放全年的统一月补助金试验,到2005年这种家庭的数量已达到9 300个。一次性发放全年的补助金为困难家庭发展经营活动或农业活动提供了启动资本,困难家庭把这些资金投入畜牧业、纺织生产、耕作和其他经济活动。

335.2004年领取国家补助金的人数为52.4万人,其中妇女28万人(占总数53.5%)。2005年领取国家补助金的人数增加到55.38万人,其中妇女29.35万人(占总数53%)。2002-2005年困难家庭和公民领取统一月补助金(子女补助金)的详细情况见附件。

336.领取社会补助金的妇女比例与领取国家补助金的妇女大致相近。2004-2005年领取社会补助金的妇女占总数的52%。

337.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打算提高社会保障数额。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下达的近期社会保障任务是,增加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拨款,大幅度提高工资、退休金和补助金数额,分阶段使其达到最低消费预算水平。

338.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1月31日《关于提高月社会补助金数额》的第44号总统令,从2003年4月1日起把月社会补助金数额提高20%。

339.2005年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不同人群食品消费最低标准和最低消费预算结构进行了重审。子女社会补助金从16岁延长到18岁,为携带艾滋病毒母亲生育的子女发放的社会补助金延长到18个月。把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改造和惩戒总局的工作人员列入享受优惠的公民清单;把2002年3月阿克瑟事件中蒙难者家属的社会补助金数额增加2倍。对于当年被围困在列宁格勒市的人和被关押在法西斯集中营的未成年人,把他们所享受的优惠提高到卫国战争参加者所享受的优惠水平;在伟大卫国战争周年纪念日向当年的老战士和后方劳动者发放纪念费。

340.从2003年开始对优惠实行货币化工作。把免费提供药品和煤改为发放现金。准备从2006年开始把住房公用事业和载能体优惠改为货币补偿。正在考虑是否对免费乘车优惠实行货币化。

341.由于载能体收费标准提高,必须采取补充措施对共和国居民提供社会保护。为此,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3月15日《关于在载能体收费标准提高情况下对居民提供社会保护的补充措施》的第60号总统令,把有权享受载能体收费保护的公民的最低收入水平提高到350索姆。

342.为了使领退休金者在电费提高情况下生活水平不下降,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5月5日《关于向领退休金者发放电费补贴》的第105号总统令,从2002年6月1日起向领退休金者发放25到90索姆不等的电费补贴,其中能够领到40索姆以上电费上涨补贴的人占60%以上。这些钱不仅是以弥补因电费上涨而增加的开支,而且使他们的经济状况多少有所改善。

343.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3年1月28日《关于增加退休金补贴额》的第41号总统令,从2003年1月1日起把退化金补贴额提高300索姆。

344.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10月9日《关于提高军人最低退休金数额》的第333号总统令,从2004年4月1日起军人最低退休金数额增加到300索姆。

345.每年为还在工作的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后个人保险账户上累积的保险费重新计算退休金。2002年1.8万退休人员平均增加退休金44索姆。总的看妇女的平均退休金比男子低18%,其原因是妇女的工资低工龄短。退休人员中妇女占65%,男子占35%。

346.从2006年1月1日起,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7月25日《关于提高最低保障消费水平》的第311号决定,把最低保障消费水平从140索姆提高到175索姆,从而使困难家庭和公民的补助金平均增加28%。

347.从确保两性平等的观点看,优先帮助儿童、残疾人、困难家庭和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是社会保护领域的一大进步。在保护这一类人群方面采取了某些措施,例如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具体负责对有子女妇女提供国家支助,15多万名困难家庭妇女领取未成年子女国家补助金。为了提高这方面的服务质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对优惠制度进行改革,从按照居民分类提供优惠改为考虑到家庭收入和需要程度有针对性提供优惠。

348.根据国家实施的《新一代》方案和《儿童法典》方案成立了家庭和儿童支助处,其任务是发现“危急类”家庭,对这些家庭进行跟踪并帮助其摆脱危机。之所以需要建立这一机构是因为吉尔吉斯斯坦居民就业率低,儿童享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这些有问题的家庭被分为三大类:社会前景看好的家庭,社会前景不被看好的家庭,有社会危险的家庭,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家庭开展工作:帮助摆脱危机,有针对性支助无劳动力家庭成员,消除家庭的负面影响。

349.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社会基金每年从社会保障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用于支付孕产补助金,详情见下表:

预算规定支出(百万索姆)

实际支出(百万索姆)

2002

40.0

40.1

2003

18.4

19.5

2004

21.7

43.8

2005 年上半年

12.9

23.4

350.2002-2003年,从共和国预算中拨款2 231.15万索姆用于支付生小孩一次性补助金,拨款1.26471亿索姆用于支付母亲照看婴儿到一岁半补助金。

351.依靠社会基金支付的各类补助金见下表:

计量单位

2002 年

2003 年

依靠社会基金支付的孕产补助金

千索姆

127.5

276.0

生育补助金

百万索姆

27.1

由共和国预算拨款作为统一月补助金发放的子女补助金平均数

索姆

95.8

92.2

孕产补助金

索姆

420

照看小孩到一岁半补助金平均数

索姆

120

140

352.小额贷款是与贫穷和失业作斗争的公认有效工具。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统计委员会估计,在领取小额贷款的人中,妇女大约占80%,这说明妇女利用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比男子高。

353.按共和国地区划分的领取小额贷款者数量见下表:

(人)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共计

共计

其中妇女

共计

其中妇女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166 021

140 934

111 685

146 633

114 246

巴特肯州

7 706

12 254

8 841

14 977

12 561

贾拉勒阿巴德州

22 025

16 150

10 864

16 667

11 298

伊塞克湖州

31 768

24 777

21 754

22 408

19 411

纳伦州

8 069

10 732

8 947

10 799

8 298

奥什州

46 568

24 771

18 561

16 855

10 876

塔拉斯州

9 432

8 980

7 947

11 424

9 016

丘亚州

35 011

9 377

7 158

11 431

7 772

比什凯克市

5 442

23 563

19 061

25 473

21 244

奥什市

10 330

8 552

16 599

13 770

35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小额贷款的来源有两个:

国家来源(吉尔吉斯斯坦农业公司,中小商业基金,国家移徒委员会,“发展经营基金”小额贷款合作社有限股份公司等),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或者投资方案提供保障;

非国家来源(国际组织和基金会),贷款人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或某些提出商业计划的自然人。

355.小额贷款的期限短,贷款数额和年利率各不相同,多样化的小额贷款制度已在吉尔吉斯斯坦形成。

356.凡是有利于贷款人(包括妇女)单独或者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活动,贷款组织差不多都会提供资金。

357.大部分小额贷款被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吉尔吉斯斯坦农业公司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该公司与一些国际组织共同实施无抵押贷款。2002-2003年该公司共批准1 227个投资方案,贷款总金额9 000.1万索姆,其中女企业家的投资方案543个,贷款总额5 300.5万索姆。

358.移徙和就业委员会与ajyl okmotv(农村委员会)共同在地区一级通过推行积极的政策开展工作,采取措施遏制共和国居民的国内移徙。这些措施包括发放小额贷款,继续实施旨在支持经营活动和发展共和国中小商业的“支助中心”方案。

359.2005年1 755名失业者领取了小额贷款,其中妇女992名(占56.5%),男子763名。遗憾的是,领取小额贷款的失业者人数比2004年减少了56名,妇女人数减少了0.2%。人数最多的是2002年,共有3 300人领取了贷款,其中妇女1 746人,男子1 554人,妇女领取贷款的人数占52.9%。2003年领取小额贷款的失业者只有2 377人,其中妇女1 339人(占56.3%),男子1 038人。

360.简化贷款手续使贷款人数增加成为可能。为了推动小额贷款和小额拨款进程,正在通过立法完善困难居民取得贷款的机制。

361.从2003年1月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为收入等于最低工资的6.5倍,而原来是最低工资的4倍。实行征税专利制度,个体经营者今后不必向税务机关提交决算和结算报告以及年总收入申报单。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362.农村居民占吉尔吉斯斯坦人口的三分之二。根据人口普查,与其他经济活动种类相比,近几年从事农业的妇女所占比例大大下降。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2004年只有42.4%的妇女从事农业生产,而1999年为64%。

363.2004年家庭经济单位综合调查材料显示,失业妇女总数为8.69万人(占失业总人数46.8%),其中居住农村地区者占52%。

364.根据第一阶段农业人口普查结果,共和国的农户(农场)和个体经营生产单位共计246 901个。截止2002年人口普查时,在农户(农场)生产单位占有者中妇女占12.4%,在从事农业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中,妇女将近占1%。

分析农户(农场)和个体经营生产单位户主的性别构成材料证明,他们中男子占绝大多数(87.6%)。

365.家庭经济单位户主中男女比例见下表(2004年):

女户主(百分比)

男户主(百分比)

巴特肯州

26.1

73.9

贾拉勒阿巴德州

24.0

76.0

伊塞克湖州

32.1

67.9

纳伦州

22.4

77.6

奥什州

28.2

71.8

塔拉斯州

25.4

74.6

丘亚州

40.1

59.9

比什凯克市

48.6

51.4

366.户主的年龄构成:50%以上的男户主年龄在30岁到49岁(含49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女户主占36%。女户主中年龄65岁以上的占34%,男户主中年龄65岁以上的占16%(见表2)。

367.按年龄划分的农户(农场)和个体经营生产单位户主分布情况见下表(据2002年农业人口普查材料):

户主所占比例(百分比)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户主共计

30 613

216 288

100

100

其中:

18 岁以下

452

2 072

1.5

1.0

18-24 岁

210

2 327

0.7

1.1

25-29 岁

516

7 992

1.7

3.7

30-34 岁

1 388

20 029

4.5

9.3

35-39 岁

2 504

32 284

8.2

14.9

40-44 岁

3 533

38 004

11.5

17.6

45-49 岁

3 617

30 437

11.8

14.1

50-54 岁

3 240

23 295

10.6

10.8

55-59 岁

1 736

10 952

5.7

5.1

60-64 岁

2 885

15 355

9.4

7.1

65 岁及以上

10 532

33 541

34.4

15.5

368.截止2002年农业人口普查时,农户(农场)和个体经营者的耕地总面积为804 326公顷,其中由妇女当家的生产单位拥有的耕地占9%;由男子当家的——占91%。由妇女当家的拥有100到1 000公顷耕地的生产单位有13个,耕地总面积2 027公顷。由男子当家的这样的生产单位有225个,耕地总面积35 316公顷。

369.按耕地面积划分的农户(农场)和个体经营生产单位户主的分布情况见下表(据2002年农业人口普查材料)。

按男女户主分摊的耕地面积比重 (百分比)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登记在册的生产单位数量 * (个)

30 243

214 882

12.3

87.7

耕地面积 ** (公顷)

74 327

729 999

9.2

9 0.8

其中播种面积 **

67 059

655 106

9.3

90.7

* 有耕地面积的生产单位数量。

** 不含短期租赁条件下利用的耕地面积。

370.对农业人口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表明,由男子当家的农户(农场)和个体经营生产单位拥有80%到94%的牲畜和家禽,而由妇女当家的生产单位——仅占牲畜和家禽总头数5%到19%。

371.由妇女当家的生产单位拥有的履带式和轮式拖拉机占6%,而由男子当家的生产单位——占94%。

372.实施根据农业人口普查结果进行农业主体登记簿的方案,为取得完全可信和有代表性的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妇女实现经济权利的统计资料提供了巨大可能性。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委员会拟制的调查表上,许多最重要的经济指标含有两性成分。该方案规定,从2007年起,农业原始报表上必须有两性分开统计的数据,把两性分开统计的指标作为推进农业主体登记簿的工具。

373.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十分关注帮助农村地区发展经济和建立社会基础设施,可资证明这一点的是,2002-2005年期间推出了许多地方性和全国性方案,以完善地方自治机构系统,发挥社区作用,发展农村经营、农村工业和旅游业,促进农村信息和公用事业服务发展,繁荣农村文化艺术,发展农村中小学和住房建设,保护农村居民生育健康,等等(见附件3a)。

374.共和国各部委在农村实施各种方案,在改善包括妇女在内农村居民处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75.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下属的土地农业改革中心从农业土地改革一开始就注意提高农村居民对国家法律的了解程度,为此该中心的专业人员编写了25种有关土地农业改革问题的宣传材料,散发了2 000册文件汇编和2 000册小册了。

376.2002-2005年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村居民举办了832期关于土地农业改革法律问题的讲习班,参加者 39 891人。还通过广播、电视、中央和部门一级的报纸介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377.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中心和支助吉尔吉斯斯坦妇女联合会(WESA)共同签署了一个协议,在为包括妇女在内农村居民举办训练班、传播法律知识、散发有关农业土地改革的法律材料、研究形势和农业主体问题等方面进行合作。这两个机构派驻共和国、州、地区和地方一级代表在训练包括妇女在内农村居民和保护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方面共同开展工作。

378.在农业和加工业领域工作的方案实施机构和贷款机构也举办各种讲习班,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土地和财产权方面的知识,教会妇女和困难者如何取得贷款。此外还组织妇女学习某些农作物栽培技术、掌握家庭加工技术、发展副业生产(主要是制作纪念品和毛毡制品等)。

379.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与德国技术合作署“发展商业和服务业合作社”方案和地方自治机构一道,共同在被选择为试点地区的丘亚州、贾拉勒阿巴德州和纳伦州进行建立各种合作社的工作,开设了353个技术服务站、23个农业化肥服务站、603个非官方兽牧服务站。为了把小农户和小农场联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合会和合作社,正在进行完善农业征税系统的工作。

380.为了支助农村商品生产者,推出了农业生产信贷方案,该方案通过吉尔吉斯斯坦农业金融合作社、各信贷联社、“Baj-Tushum”金融基金会、CiRiTAS(瑞士)、Mersiko、驻吉尔吉斯斯坦慈善团、“农场主对农场主”小额贷款中心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下属国家经济发展基金也对农村商品生产者提供商品信贷服务。

381.为了给农村地区个体经营者创造良好条件,节省他们的时间,地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深入每一个地方自治机构,就地为个体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和开具付款收据(统一使用4号格式收据)。税务机关在城市地区也开展类似的工作。税务检查人员负责检查个体经营者有无经营活动许可证和发放营业执照。

382.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Soros-吉尔吉斯斯坦”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在实现经济领域两性平等方面做出应有贡献,这些国际组织在实施方案中采用新方法解决现存问题,其中包括促进各地农村委员会开展活动,保护妇女的经济权利,如土地占有权、贷款权、继承权和所有权;增强冲突早期预警系统的两性观念;确定导致妇女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行为因素和社会文化偏见,等等。

第 15 条 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公民权利

383.《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以及平等取得法律帮助。

384.《家庭法典》现定男女在家庭关系中平等的私人权和财产权(《家庭法典》第3条)。《家庭法典》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缔结婚约制度,指出婚约是夫妇双方确定婚后和(或)离婚时的财产权和义务。

385.法庭可以依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83-199条)认定婚约完全或部分无效。

386.根据委员会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01年1月11日《关于农业用地管理》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具有歧视妇女性质的各款。根据2006年7月25日《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农业用地管理”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129号法律,对《关于农业用地管理》法律的第14、15、28和29条进行了重大修改。

387.根据该法律第15条,份地可以全部或部分出售,可以在农业用地上划分出独立的地段。赠予土地和份地是合法的,但是被赠予地段或份地的面积不能少于乡在进行土地农业改革时规定的份地的平均耕作面积。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地段被分成许多部分,并不是歧视(第29条)。地段可以被用于换取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境内任何地点的地皮(第14条),地段的继承者可以是几个人(第28条)。

388.根据《家庭法典》第32条,配偶中每一方都可以自由选择工种、职业、暂住地和居住地。妇女结婚不导致她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受到限制。

389.2006年1月13日通过了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对外劳动移民法》。根据该法律第9条,移民劳动者有权邀请自己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前提条件是他具有符合安置国法律规定的住房要求的居住条件,并拥有供养家庭成员的必要资金。所谓移民劳动者系指在不是他国籍的国家具有法定地位和从事劳动活动的人。也就是说,移民劳动者男女之间不存在什么差别。

390.该法律还规定,移民劳动者享有根据安置国法律与安置国公民平等的权利,在招募移民劳动者中不允许贬低人格、损害其健康和危及其生命安全。

第 16 条 婚姻平等和家庭权

391.2003年8月30日生效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为男女提供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处理家庭关系的原则是,男女自愿联姻,夫妻在家庭中权利平等,在双方同意基础上解决家庭内部问题,子女家庭教育优先,关心子女的福利和发展,确保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应有保护。

392.《家庭法典》禁止在缔结婚约和家庭关系中根据社会地位、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信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规定夫妇在家庭关系中的性别平等受社会和国家保护(《家庭法典》第3条)。

393.夫妇双方都有选择工种、职业、暂住地和居住地的自由。家庭生活问题由夫妇双方根据夫妻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不允许歧视的原则解决。夫妻在家务劳动方面承担同等的义务(《家庭法典》第32条)。

394.为男女规定的结婚年龄都是18岁。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希望结婚者居住地的地方自治机构有关部门有权根据他们的请求允许女方在满16周岁的结婚。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姑娘怀孕或者有了小孩。

395.婚姻登记的数量从2001年起呈增加趋势。2005年妇女第一次结婚的平均年龄为23.2岁,而2000年为22.3岁,呈现晚婚的趋势。

396.婚前体检、医学、遗体学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资询由当地保健机构在征得结婚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体检结果保密,但可以在征得体检者同意的情况下把体检结果告诉打算与之缔结婚约的另一方。如果准备结婚的一方对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艾滋病毒感染,后者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婚约无效(《家庭法典》第16条)。

397.有关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社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本报告的第6条已作介绍。

398.关于建立应急中心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紧急服务的情况在本报告第6条已有详述。

399.关于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措施和在这方面实施的方案和纲要也在本报告第6条中有过详细介绍。

附件

1. 第 6 条的附件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政部总部信息分析局提供的统计资料

序号

《刑法典》条款

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移送法院的案件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1.

110.殴打

2

2

2

-

2

2

2

-

2.

116.非法堕胎

5

-

1

1

4

-

1

-

3.

117. 感染艾滋病毒

-

-

1

-

-

-

1

-

4.

118.感染性病

2

-

-

-

2

-

-

-

5.

119.未履行医务工作者职责

7

9

7

10

6

7

7

5

6.

130. 性性质的暴力行为

31

33

25

24

29

29

21

17

7.

131. 强迫发生性行为

5

1

3

3

5

-

1

3

8.

133. 淫荡行为

5

3

4

7

3

3

4

7

9.

153. 重婚和一夫多妻

1

-

1

1

1

-

1

1

10.

154. 与未达到结婚年龄者发生实际的婚姻关系

37

32

37

21

36

14

37

19

11.

155. 强迫或阻碍妇女结婚

15

25

23

27

12

22

16

23

12.

157.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反社会行动

21

23

21

16

21

23

15

16

13.

26 0 . 引诱卖淫

2

-

6

4

2

-

4

4

2. 第 11 条的附件

a) 2005年在实施新修订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框架内通过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决定如下:

1.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6月17日《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某些规范性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239号决定对下列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决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1.1999年11月25日《关于计算平均劳动工资的规定》的第642号决定;

1.2.2000年3月24日《关于禁止在有害和(或)危险劳动条件下使用妇女劳动的生产部门、工种、职业和职务清单》的第158号决定;

1.3.2001年7月2日《关于禁止在繁重和有害劳动条件下使用18岁以下者劳动的生产部门、职业和工种名单》的第314号决定;

1.4.2004年4月5日《关于批准“劳动保护部门和工作组织条例”和“企业人员劳动保护训练和劳动保护知识检查条例”》的第225号决定。

2.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6月30日《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1999年3月18日“关于特殊工作保障和补偿”的第154号决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272号决定。

3.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8月19日《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的某些规范性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388号决定,对下列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1.1999年7月26日《关于批准“企业领导人和国家企业行使一般性管理职能工作人员劳动工资条例”》的第407号决定;

3.2.1999年9月20日《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批准在劳动组织和休息时间方面享受优惠的木材工业和林业工作人员清单”的决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504号决定;

3.3.2001年10月12日《关于差旅费标准和差旅费报销规定》的第635号决定;

3.4.2002年12月31日《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医疗社会鉴定》的第915号决定。

4.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8月16日《关于亲属可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国家组织名单》的第372号决定。

5.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12月2日《关于批准妇女和18岁以下工作人员手工提升和移动重物最大允许负载》的第548号决定。

6.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12月22日《关于向收养婴儿的工作人员提供假期程序》的第606号决定。

b)2006年通过了下列规定最低工资与一些与最低工资无关的补贴脱勾的法律:

法律名称

生效日期和编号

1.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 和国 “ 投资基金法 ” 进 行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0 号

2.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 国 “ 行政责任法 ” 进行修改 》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16 号

3.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 关于因政治信念和宗教信仰及其他原因受迫害的公民恢复名誉后的权利和保障 ” 的法 律进行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7 号

4.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 国 “ 关于卫国战争老战士、军队老兵和后方劳动者 ” 的法律进行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4 号

5.

《关于 对 “ 向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受害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提供社会保护 ” 的法律进行修改 》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9 号

6.

《关于 对 “ 军人退休金保障法 ” 进行 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14 号

7.

《关于对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 国家退休金社会保险法 ” 进行修改 》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3 号

8.

《关于对吉尔 吉斯斯坦共和国 “ 国家社会保险费费率法 ” 进行 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31 号

9.

《关于 对 “ 吉尔吉 斯 斯坦共和国非国家退休基金法 ” 进行修 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19 号

10.

《关于 对 “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活动法 ” 进行 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2 号

11.

《关于对吉 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 破产(无支付能力)法 ” 进 行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30 号

12.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 坦共和国 “ 许可证法 ” 进行修 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1 号

13.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 坦共和国 “ 广告法 ” 进行 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17 号

14.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 共和国 “ 税款法 ” 进行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8 号

15.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 和国 “ 有价证券市场法 ” 进 行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18 号

16.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和 国 “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 ” 进行 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6 号

17.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共 和国 “ 股份公司法 ” 进行修 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15 号

18.

《关于对吉尔吉斯斯坦 共和国 “ 行会和公司法 ” 进行 修改》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25 号

19.

《结算指标法》

2006 年 1 月 27 日第 13 号

c)经济自立人口、就业者和失业者的分布情况(据2004年劳动力调查材料,千人):

所有居民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经济自立人口共计

937.5

1 239.5

362.0

442.7

575.5

796.7

其中:

就业者

850.5

1 140.7

320.2

395.3

530.3

745.4

失业者

86.9

98.8

41.7

47.4

45.2

51.4

非经济自立人口共计

813.9

427.5

328. 6

163.5

485.3

264.0

其中:

大学生,中学生

236.0

196.3

92.7

75.8

143.3

120.5

领退休金者

251.5

137.8

97.8

52.4

153.8

85.4

从事家政者

245.2

9.6

103.1

3.7

142.2

5.9

其他

81.1

83.7

35.1

31.5

46.0

52.2

经济活力(百分比)

53.5

74.4

52.4

73.0

54.3

75.1

就业率(百分比)

48.6

68.4

46.4

65.2

50.0

70.3

失业率(百分比)

9.3

8.0

11.5

10.7

7.9

6.4

d)按共和国地区划分的经济活力、就业率和失业率(据2004年劳动力调查材料;百分比)

经济活力

就业率

失业率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53.5

74.4

48.6

68.4

9.3

8.0

巴特肯州

52.2

72.8

41.6

63.5

20.2

12.8

贾拉勒阿巴德州

54.6

73.0

50.5

68.6

7.5

6.0

伊塞克湖州

48.3

68.3

43.8

63.8

9.3

6.6

纳伦州

51.5

71.7

47.6

66.7

7.6

6.9

奥什州

52.4

76.8

49.4

74.3

5.8

3.3

塔拉斯州

54.5

77.1

52.5

73.7

3.7

4.3

丘亚州

56.2

75.0

48.7

64.3

13.4

14.3

比什凯克市

54.8

75.6

50.0

67.8

8.8

10.2

e)按经济活动种类划分的妇女和男子在就业人口中所占比例(百分比):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经济领域就业人口共计

43.2

56.8

43.9

56.1

42.7

57.3

其中在 :

农业、狩猎业和林业

42.8

57.2

43.6

56.4

42.4

57.6

采矿业

8.6

91.4

10.7

89.3

10.4

89.6

加工业

38.8

61.2

48.0

52.0

48.5

51.5

电、燃气和水生产和配送业

20.8

79.2

22.1

77.9

23.3

76.7

建筑业

6.9

93.1

7.5

92.5

5.5

94.5

商业、汽车、日用品和个人物品修理业

45.7

54.3

48.8

51.2

48.8

51.2

旅馆和餐饮服务业

56.0

44.0

66.6

33.4

68.0

32.0

运输和邮电业

17.1

82.9

15.7

84.3

15.2

84.8

金融活动

50.0

50.0

54.0

46.0

56.1

43.9

不动产业务、租赁和为客户提供服务

36.7

63.3

36.7

63.3

34.7

65.3

国务管理

24.6

75.4

24.7

75.3

30.0

70.0

教育

73.9

26.1

70.5

29.5

72.7

27.3

保健和提供社会服务

74.5

25.5

78.2

21.8

73.1

26.9

提供市政、社会和专人服务

44.2

55.8

52.0

48.0

51.0

49.0

家政服务

81.7

18.3

39.3

60.7

43.2

5 6.8

f)妇女平均工资与男子平均工资的比率(百分比):

2002 年

2003 年

共计

64.9

64.1

其中:

农业、狩猎业和林业

85.5

80.6

捕捞业,渔业

167.1

65.6

采矿业

79.1

68.4

加工业

85.1

80.9

电、燃气和水生产和配送

88.3

86.7

建筑业

76.0

84.7

商业、汽车、日用品和个人物品修理业

79.4

65.5

旅馆和餐饮服务业

131.9

81.3

运输和邮电业

90.1

92.7

金融活动

72.2

66.2

不动产业务、租赁和为客户提供服务

87.7

84.0

国务管理

85.3

90.7

教育

77.9

76.9

保健和提供社会服务

83.2

89.5

提供市政、社会和专人服务

88.5

77.3

g)2005年按经济活动分类的妇女和男子平均工资:

经济活动种类

平均工资(索姆)

男女工资比率 (百分比)

妇女

男子

共计

1 909.5

3 057.2

62.5

其中按经济活动分类:

农业、狩猎业和林业

973.0

1 160.9

83.8

渔业

1 080.0

1 400.0

77.1

采矿业

2 264.9

3 083.7

73.4

加工业

3 235.3

4 309.7

75.1

电、燃气、暖气和热水的生产和配送

4 192.0

5 051.9

83.0

建筑业

2 169.3

2 834.9

76.5

商业、汽车、日用品和个人物品修理业

1 954.9

3 521.4

55.5

旅馆和餐饮服务业

3 044.6

5 990.6

50.8

运输和邮电业

3 383.5

4 206.0

80.4

金融活动

7 224.5

9 563.7

75.5

不动产业务、租赁和为客户提供服务

2 455.9

3 201.7

76.7

国务管理

2 303.9

3 251.9

70.8

教育

1 527.2

1 982.4

77.0

保健和提供社会服务

1 382.0

1 623.7

85.1

提供市政、社会和专人服务

1 573.5

1 897.9

82.9

h) 2005年按性别和居住地划分的12岁和12岁以上者一昼夜时间花费构成(据2005年时间利用情况一次性调查材料)

男子

妇女

共计

其中

共计

其中

城市

农村

城市

农村

一昼夜时间(百分比)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工作时间

15.9

16.6

14.9

9.6

11.1

7.0

与工作有关的业余时间

2.6

3.0

2.2

1.6

1.9

1.2

干家务

4.9

5.2

4.6

17.9

16.9

19.7

学习,提高技能

3.9

4.6

2.9

3.2

3.7

2.6

在宅旁园地、别墅、花园干活

3.7

1.7

6.4

2.5

1.0

4.9

教育子女

0.5

0.4

0.5

1.0

0.9

1.1

闲暇时间

24.3

24.5

24.0

20.2

20.2

20.3

锻炼身体

43.2

43.2

43.2

43.3

43.7

42.6

帮助亲人和熟人

0.8

0.6

1.0

0.4

0.3

0.5

上述以外的其他时间花费

0.3

0.3

0.3

0.2

0.2

0.3

3. 第 14 条的附件

a)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02至2006年通过和实施的国家纲要和全国纲要清单:

1.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05年2月21日《关于社区和社会团体》的第36号法律;

2.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2年12月17日第381号总统令批准的《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分散国家管理权力和发展地方自治国家战略》;

3.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3年8月20日第534号决定批准的《“Ajyl mektebi(农村教育)”综合纲要》;

4.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1月28日第43号决定批准的《2004-2005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发展经营活动全国纲要》;

5.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4月5日第226号决定批准的《2004-2005年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全国纲要》;

6.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12月14日第922号决定批准的《2010年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发展农村地区工业、商业、交易生产活动和日常服务纲要》;

7.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4年12月24日第954号决定批准的《2010年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发展农村地区信息和公用事业服务全国纲要》(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10年前农村综合发展”国家战略》的框架内实施);

8.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1月11日第4号决定批准的《2010年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发展农村地区文化艺术纲要》;

9.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1月20日第26号决定批准的《2010年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发展农村地区住房建设纲要》;

10.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2月1日第47号决定批准的《2010年前发展农村地区供热和供气系统全国纲要》;

11.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2月11日第76号决定批准的《2010年前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发展农村地区土地和不动产市场全国纲要》(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10年前农村综合发展”国家战略》的框架内制定);

12.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2005年2月26日第112号决定批准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10年前发展农村地区旅游业”全国纲要》;

13.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2006年7月15日第387号总统令批准的《2015年前保护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居民生育健康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