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大韩民国

1.2011年7月19日,委员会第987次和第988次会议审议了大韩民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KOR/7)(见CEDAW/C/SR.987和98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OR/Q/7,答复载于CEDAW/C/KOR/Q/7/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基本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内容纳入了关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的一节(CEDAW/C/KOR/CO/6)。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口头介绍和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澄清,尽管对一些问题的答复不够充分。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由两性平等和家庭事务部长率领,成员包括各部委和部门的代表,以及国民大会的妇女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委员会2007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OR/6)以来,该国已经颁布和修订了多项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推动两性平等的法律和法律条文,以期按照《公约》规定履行其义务。委员会尤其欢迎通过了修正案:

(a)《民法》(2007年12月)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确定为18岁;

(b)《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暴力法》(2010年4月)规定可对儿童的性暴力罪行提出起诉;

(c)生命伦理与安全法(2008年),规定为生殖目的捐赠或接受卵子时须得到知情书面同意的要求,并限制了每名妇女作出捐赠的频率和数量。

5.委员会欢迎为防止家庭暴力而启动的全面计划(2011年),计划的侧重点是与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初步行动以及对受害人更好的保护。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将性别层面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和在这个框架内促进妇女人权所作努力。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8年12月11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的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国民大会以及司法机关,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国民大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执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是要接受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各政府部门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国民大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并按照《公约》的规定实施政府的下一次报告进程。

保留

10.委员会承认收到了缔约国就其正在撤回对《公约》第16条第1款(g)项的保留进行的协商情况提供的资料,该项是关于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但委员会对没有结束这些协商以及撤回保留的明确时间框架表示担忧。

11.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见CEDAW/C/KOR/CO/6),并促请缔约国在其审议过程中将涉及第16条第1款(g)项的问题与那些涉及第1款(d)项的问题区分开来,以便加速努力,争取在具体的时间框架内撤回其对《公约》第16条第1款(g)项的保留。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2.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提供的有关召开大型会议,在政府机关、司法当局、非政府组织和韩国妇女发展研究所中共享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国民议会、传媒机构和法律界人士中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举措没有将司法和执法官员作为宣传对象。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本身不知道《公约》规定的自己享有的权利或《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投诉程序,因此缺乏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全面促进、保护和实现其权利的能力。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提高所有利益攸关者,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和执法人员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程序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以便使人们了解妇女的人权。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对妇女和司法机构开展教育和宣传运动,提高妇女对保护其人权的现有条款的认识,从而确保妇女能够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利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歧视性法律

14.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反歧视法小组委员会就通过《反歧视法》和差不多90项关于歧视问题的现有法律开展的协商已于2010年底结束,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有关这些协商的结果的资料,缔约国通过《反歧视法》的进展缓慢,自2008年5月以来一直被搁置。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按照《公约》第1和第2条以及委员会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并且还考虑到禁止基于性取向歧视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法》(韩国2005)第2条第4款,通过一部全面的《反歧视法》,其中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自从2010年3月恢复两性平等和家庭部作为负责所有有关妇女、青年和家庭的政策的政府机构的任务规定以来,划拨给该部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所增加。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家庭事务和两性平等合并为一个单一任务,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加强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规范,影响到实现两性平等。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对横跨各级政府的现有公共政策和方案进行的评估来保障性别平等主流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影响评估被用作事后而不是事前工具,所以,该部对此类公共政策和方案的实际拟定、设计和实施影响很小。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一种明确界定的协调机制来确保横向和纵向一致地实施两性平等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如《国家财政法》所示,政府机构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是强制性的,但是,从整个公共预算中划拨给用于增强妇女权能的财政资源非常有限。

17.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内规定的准则,特别是有关为国家机制的有效运作建立必要条件方面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明确界定两性平等和家庭部的任务、责任和给三个组成部分(两性平等、青年和家庭)划拨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及建立一个明确的协调机制,确保该部工作在横向和纵向方面均协调一致;

(b)加强两性平等和家庭部的有关能力,利用性别影响评估向拟定和实施两性平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提供资料,并向各级政府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提供资料,就此类措施提供咨询意见,进行协调和监测。

18.委员会注意到《第三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8至2012年)获得通过,其中,除其他外,包含两项政策目标,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和改善妇女的经济能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部和政府机构中取消妇女政策股和两性平等事务官员可能会给该计划的整体实施带来负面影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实施《第三个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8至2012年),其中包括采用恢复妇女股和两性平等事务官员等办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已有诸多保护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措施到位,如推出紧急热线、设有国家运营的暴力受害者咨询中心和庇护所,包括为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外国妻子设立的特别中心,但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根据《关于惩处家庭暴力的特别程序法》第4条,教育和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有义务报告此类案件,但报案率偏低,与缔约国境内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数量不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条款规定,性暴力的成年受害者需进行投诉,才能起诉其案件,因此提出指控的受害者人数较少,起诉及定罪率偏低。委员会还对可用来处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女警官数量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未在立法中而仅在案例法中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表示遗憾。

2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报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包括确保教育专业人士、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熟悉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敏感认识,并能够遵守其报案的义务;

(b)审查和修订《刑法》和其他有关立法,取消需要性暴力成年受害者投诉才能起诉其案件的条款;

(c)采取措施增加女警官的数量,并采取步骤提高她们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能力;

(d)对妇女,包括外国妇女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她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矫正的途径,其中包括可用于保护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e)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将基于没有妻子同意而界定的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f)按照委员会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就包括家庭范围内的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程度、根源及后果收集数据和进行研究,并使用此类数据作为今后制定进一步综合措施和定向干预措施的依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统计数据和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处理贩运人口问题的一部综合法令,并重申其对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持续存在和缺乏有关这些现象的数据的关切。委员会特别关注持E-6娱乐工作签证进入该国的移徙女工和通过国际婚姻中介机构进入该国的外国妻子,因为收到的资料表明,其中许多妇女是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受害者。委员会还担心,尽管缔约国内从事卖淫的妇女可能有接受咨询中心服务的机会,但她们必须证明自己的受害者身份,以便不会因卖淫罪被起诉。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仅仅签署但尚未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23.委员会重申其要求全面落实《公约》第6条的建议(见CEDAW/C/KOR/CO/6),并促请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贩运人口的全面法律,并修改有关立法,如《刑法》,将贩运列入一种犯罪;

(b)采取措施,加强对聘请外国妇女的娱乐公司的当前初步筛选程序,并建立对有持E-6签证工作的妇女的场所进行有效现场监测的机制,以确保她们不会被利用来卖淫营利;

(c)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有效实施《婚姻中介控制法》,以保护外国妇女免遭婚姻中介、贩运者和其配偶的剥削和虐待;

(d)审查其有关卖淫方面的政策和相关法例,包括《刑法》,以确保妇女不因参与卖淫和性交易而被定为刑事犯罪;

(e)采取进一步措施,保护和支持身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并解决贩运的根源问题;

(f)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包括阻止对卖淫的需求,并为被利用来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复原和增强经济能力的方案,从而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g)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4.在增加妇女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尤其是增加妇女在政府、议会、司法、外交界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职位方面,以及在学术界担任高中校长和大学教授方面进展缓慢,虽然已有许多增加妇女在这些领域的人数的措施到位,如《雇用女性主管级公职人员倡议》,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特别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实施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代表人数,以加快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特别是在加快执行《公约》第7、8、10、11、12和14条方面,考虑利用一系列可能的措施,例如配额、基准、指标和奖励办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私营部门、学术界和外交部门中的任职情况。

国籍

26.委员会确认收到了获得韩国国籍资格要求的书面和口头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韩国男性结婚的外国妇女如果不符合其丈夫支持申请入籍这一前提条件且如果没有孩子则可能会在获得韩国国籍上面临重重困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规定修改其国籍法,以期取消涉及获得韩国国籍资格规定方面的所有歧视性条款。

教育

28.委员会注意到早就制订了一些措施,如《支持妇女与科技法》鼓励妇女参与科技等非传统女性领域,它感到关切的是,在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仍持续存在研究领域隔离现象,最终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种隔离是由于家庭和社会中持续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对妇女和男子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对话期间,就学术机构对在校学生进行10小时性教育必修课这一要求的遵守情况提供的资料有限。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遵守第10条的规定,促进提高教育对增强妇女权能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各级使用的教科书,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和引进强制性的教师两性平等培训,以努力克服给女孩和妇女的教育造成歧视性障碍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继续积极鼓励女孩和妇女选择非传统研究领域和职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订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向学生提供10小时的性教育必修课,并考虑采用针对男孩和女孩的更全面的、与年龄相称的性教育方案,作为教育系统中基础和中等教育课程的一个正式部分。

就业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据以确定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劳动市场精确定位的足够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就业部门面临种种不利,包括妇女集中在一些低工资部门,特别是非正式工(零工和短期)缺乏相关的工作保障和福利,且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显著。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妇女提出权利主张的投诉程序,及妇女因而可能不愿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情况寻求补救办法。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劳动力市场指标的分类数据。还促请缔约国认真监测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增加妇女在正规工作中的就业人数,确保企业为妇女提供更多获得全职和正规就业的机会从而增加有正规就业的妇女人数,且保护那些在非正规工作中的就业者,向大部分是妇女的零工和短期工人提供福利,包括带薪产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实行《平等就业法》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规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到位,以便与现行立法保持一致,且制订程序让妇女在劳动权受到侵犯、特别是在受到性骚扰时提出投诉。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的立法和政策工作,如《就业中的两性平等和支持兼顾工作与家庭法》和《就业中的两性平等和兼顾工作家庭基本计划》(2008年),以及改善兼顾家庭和工作生活的其他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家务和家庭责任仍主要由妇女承担,这体现在《基本计划》的预期成果之一,即,加速低生育率以及由此造成的妇女为履行家庭责任中断职业或做零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休育儿假的男性人数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负面影响,因为妇女的合同从正式工转为非正式、零工和(或)短期工的情况有所增且在持续。委员会还关切国营托儿中心数量有限,此类设施有私有化趋势且私人托儿中心收费高,因而,许多就业妇女、特别是那些低收入的女户主家庭无法享受这些设施。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家庭中的共同责任,并加紧努力,协助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工作责任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通过进一步提高男女对平等分担照顾孩子和家务的认识并开展教育活动,以及确保零工并不几乎完全由妇女承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改进为不同年龄组的儿童、特别是女户主家庭的儿童提供保育设施的情况及其可负担性,并鼓励更多男子休育儿假。

卫生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说明是否制订了措施来解决妇女的精神健康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包括抑郁症的详细资料。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的自杀率在升高,这是缔约国的第二大死因。委员会还关切,尽管有全民医疗保险,但与收入较高妇女相比,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发病率较高且健康状况较差。《母亲和无父儿童保健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强奸和乱伦等某些情况下允许堕胎,但依照缔约国《刑法》第269条和第270条规定,堕胎仍是要受惩处的罪行,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化的心理健康状况,特别是抑郁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全面落实其预防自杀的政策(2009-2013年),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政策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低收入老年妇女的情况,以确保她们可充分享有保健和社会服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特别是《刑法》,以取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并按照委员会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向其提供享有优质服务的机会,以控制因不安全人工流产造成的并发症。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在农业工人中占53.3%,缔约国还制订了措施,旨在实现农村妇女与男子的实质性平等,如培养女农民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政策规定,青年农民倡议方案据此包括了20%的妇女配额。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70.3%的家庭农场为男子所拥有,仅有26.3%的家庭农场为年老寡妇所拥有,这表明妇女在拥有土地和财产方面困难重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政府的农业财政支持和援助是提供给户主的,而户主大部分是男性,因此妇女只有通过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才有机会获得这种援助。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和切实措施继续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并确保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深入农村地区并得到充分执行,包括促进妇女有机会拥有土地和财产以及获得财政支持和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加速实施措施,促进年轻妇女务农,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制定和实施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确认《民法》修正案(2007年12月),其旨在保护配偶在另一方配偶处置财产时有权在法庭决定财产分配前恢复夫妻财产,但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离婚时平等分配夫妻财产只涉及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不包括养老金和储蓄基金等无形财产,而有形财产的平等分配基于法院先例且没有法律约束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婚姻任何一方的“过错”可能作为决定离婚案中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把养老金和储蓄基金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并在立法中纳入离婚时平等分配夫妻财产的规定,与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保持一致。委员会还建议采取立法措施,在确定离婚案中财产分割时不要考虑“过错”因素。

国家人权机构

40.委员会赞赏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每年对报告程序的贡献以及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侵犯人权和歧视请愿数目的资料,但委员会同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一样(见E/C.12/KOR/CO/3)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缩减了21%,而所有其他部委最多缩减了2%,且会员国最近的事态发展已经威胁到委员会的独立性。

4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责任确保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仍然遵守《巴黎原则》,尤其是它的独立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韩国全国人权委员会法》向全国人权委员会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包括人权问题专家,并加强其在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等方面的监督职能,以便恢复可信性、公众的信心和合法性。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

千年发展目标

43.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

传播

44.委员会请大韩民国广泛传播结论意见,使所有人,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了确保妇女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建议将结论意见传播到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本结论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大韩民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下述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了落实上文第15段和第21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各个妇女和人权组织开展协商。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在上述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7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于2006年6月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见HRI/MC/2006/3和corr.1)。在遵循编写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的同时,还必须遵循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具体条约的报告准则。这两份准则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关于每项条约的报告不得超过40页,增补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