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圣基茨和尼维斯第五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914次和第1916次会议(CEDAW/C/SR.1914和CEDAW/C/SR.1916)上审议了圣基茨和尼维斯第五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NA/5-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NA/Q/5-9号文件,圣基茨和尼维斯的答复载于CEDAW/C/KNA/RQ/5-9号文件。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应于2014年完成的第五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就第五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该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负责青年赋权和社会发展、性别平等事务、老龄化和残疾问题的部长级代表Isalean Phillip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社会发展和性别平等事务部、圣基茨性别平等事务部和尼维斯性别平等事务部以及社会发展和性别平等事务部政策规划和项目股的代表,这些代表以虚拟方式参加了会议。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2年审议缔约国第一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NA/1-4)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2年8月29日,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缔约国称之为“高等法院”)裁定所有将同性亲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均违宪;

(b)2012年《同工同酬法》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正式就业;

(c)2014年《家庭暴力法》旨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幸存者;

(d)2013年《儿童地位法》修正案赋予了子女随母姓的权利;

(e)2012年《抚养子女法》规定分担家庭责任和父母双方在照顾子女方面的平等义务;

(f)2008年《(防止)贩运人口法》规定了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措施;

(g)2007年《教育修正法》旨在促进对《宪法》中规定的性别平等原则的理解,将其作为教育系统的目标之一;

(h)200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修正案允许已婚妇女获得和持有财产。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2022年6月推出的《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

(b)2018年启动的《减缓贫困方案》,旨在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主要惠及妇女;

(c)2017年启动的技能培训和赋权方案,通过培训和认证受益者来解决贫困问题和减少失业。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实现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出台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没有充分纳入国内法,在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中仍然不为人所知,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往往并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用的补救办法。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强制开展持续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充分了解和在法庭上援引《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的判例,提高妇女对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的认识,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有关《公约》、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讨论成立一个部际委员会,以审查和调整《宪法》中关于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高等法院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宣布所有将同性亲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均违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缺乏以下方面的措施或时限:即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一项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

(b)缔约国未能有效执行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以确保男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同时也缺乏监测机制。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在明确时限內通过一项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以禁止歧视妇女,并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并确保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执行所有相关立法。

妇女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受害者问题特别小组,其任务是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家庭暴力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申诉人需要支付大量的法庭费用,并为与诉讼有关的文件支付额外费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给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伸张正义造成了障碍,她们必须诉诸治安法庭,而治安法庭虽然允许获得法律援助,但提供的赔偿额较低。委员会还对一些法律规定歧视低收入母亲的情况表示关切,因为这些规定不利于她们向法院提出子女抚养费索偿。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确保没有足够财力的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免除法庭费用,并修订所有直接或间接为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妇女提供不同标准的司法服务的法律规定。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合作制定和启动了《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宣传并未深入人心;

(b)圣基茨的国家性别平等机制和尼维斯的性别平等事务部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无法确保有效执行《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

(c)所有部委和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圣基茨的性别平等事务部和尼维斯的性别平等事务部之间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各部之间的合作是临时性的,而不是系统性的;

(d)缺乏一个具体的机制来赋予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权力,并确保它们有意义地参与审查立法和执行性别平等议程;

(e)缔约国的数据总体上稀缺且质量低下,关于妇女和女童状况及其所享有权利的、顾及性别平等问题的分类数据也很稀缺且质量低下,这对制定知情、有针对性和协调一致的政策产生了不利影响。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圣基茨的国家性别平等机制和尼维斯的性别平等事务部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促进性别平等、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和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任务;

(b)将协调机制制度化,以确保在所有政策领域系统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加强两个岛屿的各类方案和倡议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c)营造有利的环境,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组织,能够有系统和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影响妇女的立法和政策倡议;

(d)确保结合正在进行的关于妇女参与《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人口普查,系统地收集分类数据,以便为制定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提供参考信息。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独立并依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履行职责,并赋予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有力任务,包括以保密、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审议妇女和女童的投诉。委员会还建议加强监察员,以处理与《公约》第1至16条有关的问题,从而保护缔约国妇女诉诸司法和获得服务的机会。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制定一项通盘战略,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规定的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19.回顾《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和农业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公约》规定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同时建立一套监测其执行情况和所取得进展的制度。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举办培训讲习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一项通盘战略来改变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在媒体、教育以及政治和公共言论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且也没有任何立法规定强制性的带薪陪产假。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大力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包括面向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为消除媒体、政治言论、公共言论中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及性别歧视性说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施暴者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为媒体专业人员举办关于妇女权利及性别平等的培训,并在法律上规定强制性的带薪陪产假,以确保男性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育儿义务。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并启动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投诉和应对议定书》,努力解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十分普遍。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典》中未具体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也不存在禁止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综合性法律;

(b)由于害怕蒙受羞辱、遭受报复和进一步的暴力或对刑事司法系统缺乏信任,对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举报率很低,缺乏有效的保密举报程序,也没有国家资助的免费热线用于举报家庭暴力事件;

(c)完全没有国家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紧急庇护所;

(d)缺乏按性别、年龄、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性别暴力行为全面统计数据;

(e)家庭暴力战略计划草案的通过时间遭延迟。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典》和相关立法,将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侵害、心理侵害、性侵害、经济侵害、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强奸、儿童性虐待和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

(b)鼓励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加强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保密举报程序,并设立由国家资助的24小时免费热线,用于举报家庭暴力事件;

(c)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以满足需求,包括确保有足够数量、资金充足的紧急庇护所,向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

(d)确保有系统地汇编按性别、年龄、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统计数据;

(e)通过和执行打击家庭暴力战略计划,并实施适当的监测,不再拖延执行;规定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保健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持续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培训,内容分别涉及严格适用刑法中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条款、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程序,以及受害者支助立法和方案。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查明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颁布《(防止)贩运人口法》和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得到了国际移民组织的技术援助并开展了宣传运动,缔约国仍然缺乏关于贩运发生率的资料,包括关于举报案件数量、对贩运相关罪行的犯罪人的起诉和定罪情况。

25.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有效执行和监测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方案,以确保对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并适当惩处犯罪人;

(b)确保建立有效机制,及早查明受害者身份并将其转介至适当的支助服务机构,包括收容所、辅导和重返社会方案;

(c)加强对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保护,促其重新融入社会,包括确保她们不被定罪,并确保她们得到充分保护,诸如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留证,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d)提供分类统计数据,说明报告的贩运案件数量、起诉和定罪情况、对犯罪人的判决以及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情况;

(e)促进区域合作和信息交流,以起诉贩运者。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自2002年审议缔约国第一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联邦政府中的女性任职人数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定向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支持有志担任政职和公职的女性候选人,以及缺乏防止和惩治政治骚扰的法律框架。

27.回顾《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定向措施,如为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进行政治竞选、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社区领袖以及公众认识到,必须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情况下,充分、独立、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将此作为在缔约国全面落实妇女人权以及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要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立法,防止和惩治政治骚扰。

教育

2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促使妇女和女童的教育选择多样化,欣见最近获得加勒比中等教育证书和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青年和青春期少女因早孕而辍学的比率很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学校提供的适龄性教育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资助的方案主要侧重于对年轻母亲的支持,而对预防早孕、性传播疾病、社会和性别关系的影响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性行为的重男轻女态度关注不够。

29.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至2030年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加努力促成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环境科学领域,包括气候变化、海洋研究和蓝色经济;

(b)加强努力,提高青春期少女的认识,以遏制早孕和随后中断学业的高比率,并增加对年轻母亲的支持,使她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c)修改学校课程,提供强制普及的、适合年龄的、全面的性别和性教育,应对负责任的性行为问题,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就业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旨在确保平等获得正式就业的立法措施(2012年《同工同酬法》),并注意到缔约国授权劳工部的一个特别事务股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该法得到执行。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缔约国未能落实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和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2016年和2019年通过的意见,即没有在《同工同酬法》中明确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的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将工作场所性骚扰明确定为刑事罪行的法律。

31.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劳工组织公约和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修订《同工同酬法》,纳入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b)加强努力,通过定期审查女性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消除持续存在的性别薪酬差距;

(c)颁布立法,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性骚扰投诉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被起诉并受到充分惩罚,受害者受到免于报复的保护;

(d)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战略计划;除强奸和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外,堕胎属于犯罪行为;最低法定同意年龄(目前为16岁)与不经父母同意即可获得避孕药具的年龄(目前为18岁)之间存在差异;残疾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全面战略计划,其中要有明确的目标、指标、监测系统和充足的预算拨款;

(b)对规定不经父母同意即可获得避孕药具的年龄的政策进行修订,使之与最低法定同意年龄一致,作为防止早孕的一个补充机制;

(c)除强奸和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外,在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也应合法化,并不再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行为视为刑事犯罪;

(d)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无障碍地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例如无障碍人行道以及使用盲文和手语,并培训保健专业人员照顾其具体卫生保健需要。

增强经济权能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福利援助制度,旨在减少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脆弱性,并通过妇女就业、创业和金融普惠项目,向失业妇女和女企业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的具体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方案来支持和激励妇女创业,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低息贷款和无抵押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小额信贷、信贷担保计划、风险资本、市场、供应链和价值链以及其他经济发展机会方面面临结构性障碍。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克服妇女在获得低息贷款和无抵押银行贷款、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小额信贷、信贷担保计划、风险资本、市场、供应链和价值链以及其他经济发展机会方面所面临的结构性障碍;

(b)确保所有国家经济发展政策都考虑到性别因素,并使用分类数据,以确保妇女的需求被纳入其中;

(c)促进妇女创业,特别是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单身母亲、青年妇女和老年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妇女创业;

(d)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农村地区或在农业部内,没有一项处理妇女权利问题的官方政策或方案侧重女农民或渔业从业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土地所有权的机会有限。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具体的农村妇女发展方案,以农村妇女、女农民和渔业从业妇女为对象,提供农业加工、渔业、创业和农业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为特别贷款和获得土地提供便利,并确保农村地区开通公共交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进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教育、就业、卫生保健服务和土地所有权的机会。

弱势妇女群体

38.委员会欢迎高等法院的裁决(2022年8月29日),裁定所有将同性亲密行为定为犯罪的法律均为违宪。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社会发展和性别平等事务部的社区发展和社会服务司设立一名专职官员,负责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为修订所有相关法律以反映高等法院的裁决规定时限;

(b)缔约国缺乏支持残疾妇女和女童并赋予其权力的政策,也没有提供特别培训方案以提高她们的独立性和就业能力;

(c)缔约国缺乏将讲西班牙语和克里奥尔语的移民社区融入该国、向移民妇女和女童充分提供服务的政策和方案;

(d)被拘留妇女关押在人满为患的监狱中,妇女设施很差,包括与性和生殖健康有关的设施、获得卫生用品的机会和防止性骚扰的保护。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订所有相关法律,以反映高等法院的裁决,并采取定向措施和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政策,确保包括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就业和卫生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确保社会保障和融入社区,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求,并执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以解决被拘留妇女的条件问题。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将性别平等视角明确纳入其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以及气候变化政策和方案。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确保满足妇女和女童特殊需求的规定,包括在分配庇护所时不会使妇女面临性暴力或性别暴力的风险,以及在旅游部门工作的妇女在发生影响其工作保障的自然灾害时有资格获得社会保护。

41.回顾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灾害及减少风险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中,不仅要将妇女视为受气候变化和灾害影响特别严重的群体,还要将她们当作制定和执行此类政策的积极参与者。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同居或“自由同居”的妇女的经济权利缺乏保护,尽管这是缔约国最普遍的同居形式,但在缔约国没有得到法律承认。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在法律上承认同居,以确保生活在这种同居关系中的妇女得到经济保护,包括在解除婚姻时。

数据收集

44.委员会关切的是,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确定她们是否遭受歧视、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普遍缺失。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人口普查之外,建立一个关于性别平等相关问题的指标体系,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收集工作,从而评估旨在把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可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之间的合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7.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政府各部、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3、15(a)、23(a)和37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问题清单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该报告应及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