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1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833和1835次会议(见CEDAW/C/SR.1833和CEDAW/C/SR.1835)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KGZ/5)。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GZ/Q/5号文件,吉尔吉斯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KGZ/RQ/5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KGZ/CO/4/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贾内尔·阿雷巴耶娃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司法部、内政部、外交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最高法院以及吉尔吉斯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保护和防范家庭暴力法》(2017年4月27日第63号法);

(b)2017年《刑法》,将抢亲、强迫婚姻和童婚定为刑事犯罪(第175、177和178条)。

* 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第五个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18-2020年);

(b)2018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行动计划。

(c)执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行动计划(2017年4月19日第123-r号政府令)。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于2019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最高议会依照其授权,为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立法框架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为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确立国家进步立法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没有涵盖交叉形式歧视,全面反歧视法律的通过被推迟;

(b)在对法律进行持续大规模清查的过程中,依赖法律上未作界定的道德、伦理和传统家庭价值观用语,这可能被用于损害妇女权利。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10段),并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其中“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应符合《公约》第一条,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内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

(a)法律清查工作和相关立法修正案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基于法律上未作界定的道德、伦理和传统家庭价值观用语的条款;

(b)清查工作遵循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并与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进行。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注意到《保障国家法律援助法》(2016年)获得通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现有障碍,包括她们对自身权利和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办法了解有限、获得法律援助方面存在限制性标准、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数量有限、司法部门和执法官员适用《公约》的能力不足,以及司法性别偏见和顽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具体方式包括:

(a)加强提高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的认识,使其更加了解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用于提出申诉的法律补救办法;

(b)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有效获得可负担的法律援助,或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包括为此审查《保障国家法律援助法》,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房地和公用事业费用提供充足资金和补贴,并增加农村地区的中心数量;

(c)提高宗教和社区领袖的认识,使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免受污名化,并为司法部门、警察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消除对挑战父权制的妇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司法偏见。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是负责协调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主要国家机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包括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国家性别发展理事会、最高议会保护妇女权利和防止性别暴力理事会在内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各部分缺乏协调,任务不明确;

(b)国家机构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缺少有效执行任务的权力,负责性别问题的机构变更频繁;

(c)与民间社会合作不足。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12段),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国家机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有效协调并明确分配任务;

(b)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加强国家机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权力,确保其连续性和有效运作;

(c)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承认其在推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作用,并使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执行与性别平等主流化有关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订立法修正案草案,以确保监察员办公室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而且该办公室于2012年获得B级地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办公室缺乏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具体任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立法修正案草案,以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充分遵守《巴黎原则》,具有独立性,并赋予该办公室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具体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注意到,法律规定,在最高议会、政党、地方议会和法院中,同一性别的候选人或成员比例不得超过70%,地方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配额为30%。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缺乏了解,此类措施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大部分领域中使用有限,且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影响有限。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14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国家官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非歧视性的了解;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将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必要策略加以采用,针对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尤其是在决策层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c)建立机制,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评估其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

1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并因宗教影响力日益增长而更加严重,而且缺乏消除此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

(b)媒体中持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以歧视性方式刻画妇女形象。

2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16段),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的综合战略,并将网络领域纳入其中,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同时考虑到关于社会对性别问题认知的国家研究的结果(2016年);

(b)继续提高媒体人员的认识,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物化,并鼓励媒体将正面刻画妇女形象作为发展的积极动力;审查关于公共服务广播的法律,确保在审查和监测吉尔吉斯共和国公共广播公司等电视频道的媒体内容时纳入性别视角。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保护和防范家庭暴力法》(2017年4月27日第63号法),并对以童婚和强迫婚姻为目的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抢亲的行为实行更严厉的处罚。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发生率较高,包括在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实施封锁期间家庭暴力激增,而且抢亲这一有害做法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保护和防范家庭暴力法》的执行和对其落实情况的监测不力;

(b)没有刑法条款专门将婚内强奸等某些形式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性犯罪是通过公诉-自诉的形式予以起诉;

(c)犯罪人不受处罚,保护令的执行有限,对受害者的支持欠缺,妇女和女童在性别暴力案件中诉诸司法时面临障碍,包括在刑事诉讼期间再次受害;

(d)据报,在2019年和2020年的和平游行期间,宗教少数群体和少数民族妇女以及吸毒妇女遭受性别暴力,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成为任意拘留和攻击的对象。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审查《保护和防范家庭暴力法》,确保其涵盖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并考虑到残疾妇女、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吸毒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特殊需要;

(b)依照委员会在其关于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调查的报告(CEDAW/C/OP.8/KGZ/1)中的建议,继续努力防止、保护和援助抢亲受害者,起诉并适当处罚抢亲者;

(c)修正《刑法》,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修正《刑事诉讼法》,确保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均依职权提起公诉;

(d)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所有性别暴力案件,适当处罚犯罪人,确保受害者不被强制转入和解程序;

(e)确保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发布并有效执行和监测保护令,对不遵守此类命令的行为实行适当的威慑性处罚;

(f)通过提供可负担的法律援助,或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放宽举证责任,以及提供可负担的法医证据等方式,确保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诉诸司法,鼓励向执法机构报告性别暴力行为,并继续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使其掌握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g)加强受害者支持服务和受害者保护,包括缔约国各地的24小时热线、适当收容所、医疗、心理社会咨询和经济支持;

(h)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使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必须能够向执法当局报告此类案件,而不必担心报复、污名化或再次受害;

(i)起诉并适当处罚对宗教少数群体和少数民族妇女、吸毒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实施性别暴力、任意拘留和攻击案件中的犯罪人。

贩运妇女和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欢迎:打击人口贩运的政府方案和行动计划(2017-2020年)获得通过,内政部核准了关于侦查、识别和转介人口贩运受害者以及受害者个人信息保密的指令;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于2019年设立;在国家官员涉嫌共谋犯罪的案件中开展调查。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以性剥削和劳工剥削(包括在家庭雇佣当中)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2021年撤销反贩运协调机构,妨碍了国家转介机制标准作业程序的通过;

(b)2021-2024年反贩运行动计划草案的通过被推迟;

(c)尽管COVID-19大流行期间在线招募受害者的活动增加,但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报案率、调查率、起诉率和定罪率仍然较低,而且对贩运这一刑事罪实行较轻处罚;

(d)缔约国在识别受害者和提供服务方面依赖政府间组织,在收容服务方面依赖非政府组织;

(e)缺乏减少商业性性行为需求的措施,也缺乏关于源自缔约国、在缔约国境内发生和流向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贩运活动的数据;

(f)没有宣传并执行内政部2017年12月14日第946-r号令,特别是在防止对卖淫妇女进行强制艾滋病毒检测方面。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指定具体的政府机构协调部际反贩运工作,通过并执行国家转介机制标准作业程序,并为该机制分配充足资源;

(b)加快通过反贩运行动计划(2021-2024年)草案;

(c)加强对贩运妇女和女童人员的调查、起诉和适当处罚,确保被定罪的犯罪人服刑;继续消除执法人员腐败和实施共谋犯罪的根源;

(d)确保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包括弱势妇女群体中的受害者,解决在线招募受害者的问题,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如何识别受害者,并掌握对性别和儿童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

(e)确保被贩运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有充分的机会获得适当的支持服务和重返社会方案,包括收容所和咨询服务,并在房地和公用事业费用方面,为非政府组织经营的收容所和提供的受害者支持服务给予充足资金和(或)补贴;

(f)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贩运数据,按受害者年龄、性别和国籍以及贩运形式分列;

(g)开展关于贩运风险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移民妇女和女童提供创收机会、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热线和出发前情况介绍;

(h)抑制对商业性性行为的需求;为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通过监测、起诉和处罚警察对卖淫妇女的暴力和任意行为,以及加强检察官办公室在这方面的作用等方式,宣传并有效执行2017年12月14日第946-r号令。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注意到,地方议会中妇女代表比例的最低配额为30%。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最高议会(15%)和地方议会中的代表比例较低,采用混合选举制将使女性候选人配额从30%降至18%;

(b)选举和政治集会期间针对女性候选人的性别暴力和仇恨言论;

(c)女性人权维护者活动受限,缺乏防止报复的保护措施。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选举法,实现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生活中的均等地位,并为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增加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增强妇女在各级政府、最高议会和地方议会、司法部门和学术界特别是决策层的代表性;

(b)要求各政党在选举名单中列入同等数量的女性和男性候选人,将妇女和男子的姓名交替分行排列(拉链制);

(c)对女性政界人士和候选人进行政治竞选、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与媒体协作,使政界人士、媒体、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必须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情况下,充分、独立、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保障《公约》得到执行;

(d)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女性候选人在选举期间免受性别暴力和仇恨言论伤害,包括在网上免受此类伤害;

(e)取消对女性人权维护者活动的任何限制,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为此确保其免受性别暴力和报复。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旨在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该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信息和关于缔约国境内暴力极端主义现象的报告。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有效落实和监测旨在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行动计划,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该行动计划执行结果的信息;

(b)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预防冲突、和平和冲突后重建进程,包括发挥决策作用;

(c)对缔约国境内暴力极端主义现象的根源开展研究,特别重视参与其他国家武装冲突的妇女的情况,并通过纳入性别视角的防止暴力极端主义国家战略。

国籍

29.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指出,缔约国于2019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解决本国境内所有已知无国籍个案的国家,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批准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获得出生登记方面存在障碍,对于无国籍妇女、国籍未定妇女、目噶族或柳里族妇女及其子女尤其如此,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格外严重,而且缺乏保障措施,难以防止儿童陷入无国籍状态,并防止在自愿放弃国籍时出现无国籍情况;

(b)现行的无国籍认定程序不适用于所有无国籍情况。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公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无国籍妇女、国籍未定妇女、目噶族或柳里族妇女及其子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包括在农村地区,并获得吉尔吉斯斯坦国籍;

(b)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女童和男童在出生时获得登记,并能够获得吉尔吉斯斯坦国籍和身份证件,无论其父母同意与否或国籍、居留或婚姻状况如何,并确保丧失或放弃国籍以拥有或获得另一国籍为条件;

(c)将无国籍认定程序扩大至新抵达人员,向被认为是无国籍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

(d)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已载入《宪法》,而且缔约国努力确保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提供在线教育,包括在农村地区。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足够的信息说明为确保女童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以及消除女童辍学原因而采取的措施;

(b)教育系统中持续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缺乏关于性别平等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

(c)女童和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教育领域入学率较低。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26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女童入学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包括为此开展面向父母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的宣传运动,宣传各级女童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财政支持,支付间接教育费用;

(b)消除女童辍学原因,包括童婚、强迫婚姻和早孕,确保年轻母亲在分娩后能够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取得文凭并获得接受高等教育和就业的机会;

(c)制定以下教学内容,并将其纳入学校课程:㈠兼容并包、通俗易懂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公共生活中的女性领导人,以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和歧视的有害影响;㈡各级教育中的适龄性教育,特别关注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少女怀孕和性传播疾病;

(d)为教育系统各级教学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审查学校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材料,以期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路径,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为此提供职业咨询,并发放奖学金和补贴,支付间接教育费用。

就业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限制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进行审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就业率低(44%),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其中妇女在晋升担任管理职位、从事高薪工作和担任决策职位方面面临障碍,包括在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当中;

(b)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64%),往往受到剥削,无法获得劳动和社会保护,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尤其如此;

(c)没有法律确保适用《劳动法》第20条和《国家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第5条所载的同工同酬原则,也没有法律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

(d)劳工法律中存在歧视,促使劳动力迁移,导致妇女容易遭受人口贩运之害;

(e)缺乏切实保护生育以及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的措施;

(f)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体面就业的机会有限。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28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开展专业培训、实行优先招聘妇女的激励措施、增加城乡地区托儿服务和学前教育的名额并提高其质量,以及采取缓解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就业影响的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机会,包括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和从事高薪工作,以及在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中担任决策职位;

(b)通过并执行全面的法律法规,确保适用同工同酬原则,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包括对性骚扰作出全面的定义,将恐吓、敌对或羞辱的行为或工作环境纳入其中,并为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受害者建立可靠的国家机制;

(c)增加劳动监察次数,监测雇主遵守这些原则的情况,并在妇女劳工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有效补救;

(d)通过审查劳工法律等方式确保就业领域男女平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移民妇女;

(e)修正《劳动法》中限制妇女从事某些类别工作的第218和303条,审查工作条件有害且危险、禁止雇用妇女的行业、工作、职业和岗位清单(2000年3月24日第158号政府决定);为妇女从事此类行业、工作、职业和岗位提供便利;确保任何限制都是相称的,并视个案情况予以适用,而非笼统适用于所有妇女;

(f)确保为在非正规经济中工作的妇女提供生育保护;促进年轻母亲重返工作岗位;提倡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庭和育儿责任,包括为此扩大使用陪产假;

(g)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h)改善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就业和培训机会,并为移民妇女提供出发前培训。

健康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且自2015年以来根据《生殖权利法》从国家预算中提供强制健康保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特别是在移民妇女当中以及偏远和农村地区;

(b)没有作出足够努力,解决移民妇女的健康关切,包括与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上升有关的关切;

(c)由于避孕套使用率低、少女堕胎率高以及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机会有限,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在过去10年增加了3倍;

(d)乳腺癌和妇科癌症发病率上升;

(e)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缺少健康保险;

(f)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营养不良,孕妇贫血患病率高;

(g)关于妇女获得COVID-19疫苗接种的信息有限。

36.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的原因,为此要确保妇女有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及产科护理,解决早孕人数较多的问题,并增加熟练助产士的人数,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改进妇女和女童获得可负担的适当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为此要确保有足够数量、配备接受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设施,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打击卫生保健系统中的腐败现象以及来自卫生保健人员的性别暴力和歧视,特别是针对吸毒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卖淫妇女的此类暴力和歧视;

(d)加大力度改善移民妇女获得可负担的优质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为此提高她们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传播风险的认识,并加强以系统性方式收集和分析有关移民妇女和女童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分类数据;

(e)确保整个缔约国境内都能在保密条件下获得可负担的现代避孕方法、计划生育服务和艾滋病毒检测服务,确保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卖淫妇女,也包括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妇女,都能获得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f)预防并诊断乳腺癌和妇科癌症,包括为此向医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提高妇女和女童的认识,并确保所有患者都能获得可负担的治疗,包括在公立医院接受化学和免疫疗法;

(g)将强制健康保险制度扩大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并对《健康保险法》(1999年)作出相应修订;

(h)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和患有合并症的妇女,以及少女都能免费获得COVID-19疫苗接种,提高对COVID-19疫苗经科学证明的益处的认识,破除反对疫苗者散布的虚假信息。

经济和社会福利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承担的无酬家务和照护工作比例过高;

(b)缔约国贫困率高(38%),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单身女性户主和从事无酬照护工作的妇女造成格外严重的影响;

(c)妇女创业集中在微利部门,如批发和零售贸易及农业,以及在家中从事的工作。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国家照护系统以及变革性财政政策和战略的法律,满足照护工作带来的需求,减轻无酬照护工作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造成的负担;促进在卫生、教育、托儿、交通、水、住房、能源等领域获得可负担且促进性别平等的优质公共服务;生成关于无酬照护工作的数据,并对此类工作进行货币化,以此作为确认和补偿无酬照护工作的基线;

(b)通过增加妇女的养恤金和社会福利,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问题,同时考虑到她们在养育子女期间中断就业,大多为非正规就业,并从事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

(c)促进妇女进入市场,销售自己的商品和产品,并从经济层面保护妇女在纺织、手工和工艺生产中的代际知识产权。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65%的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业法律和政策中缺乏性别视角;

(b)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女性户主贫困率极高;

(c)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充足的水(包括灌溉用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

(d)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农业资产的机会非常有限,领导小型农业企业和从事合同制农业工作的比例较低;

(e)农村妇女在用水者协会和牧场使用者协会中的代表比例不足,在领导职位上尤其如此。

4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32段),即缔约国应减少农村妇女贫困,为此要确保她们获得教育、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设施、正规就业、针对农业企业的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视角纳入农业法律和政策,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此类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通过和执行,包括参与用水者协会和牧场使用者协会;

(b)通过媒体宣传活动等方式,消除影响农村妇女自主权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同时考虑到2018年关于影响农村妇女的负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普遍程度的研究结果。

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的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吸毒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继续面临交叉形式歧视。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弱势妇女群体获得司法救助、就业、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尊重患者信息保密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护和粮食安全,同时考虑到她们的特殊需要。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

43.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宪法分院于2021年1月27日决定宣布,禁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领养、监护和收养子女的规定违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通过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在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方面遇到障碍,面临歧视性用语,据报与子女隔离,并在获得托儿设施方面面临阻碍。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不再将通过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149条);

(b)确保有机会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保密检测、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心理支持,并确保对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状况的信息保密,对披露此类状况的行为实行威慑性处罚;

(c)删除流行病学调查中的压迫性内容,审查防治艾滋病毒感染法规的措辞;

(d)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不会因其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而与子女隔离,并确保这些妇女有充分机会获得托儿设施,免受污名化;

(e)禁止雇主采取要求提供艾滋病毒检测证明才能雇用和留用的做法。

吸毒妇女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立法修正案草案将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家庭法律规定如父母有毒品依赖则剥夺父母权利,而且吸毒妇女难以获得减少伤害的方案和设施。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不将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而无意出售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修正《家庭法》第74条,该条规定,父母如有毒品依赖,则自动丧失抚养权,并剥夺父母权利;

(c)改善吸毒妇女获得减少伤害方案和设施的机会。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存在关于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歧视性用语,一些法律和程序禁止包括妇女在内的跨性别者更改身份证件上的性别标记,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面临仇恨犯罪和攻击,而且法律中缺少起诉理由。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刑法》(第162-164条),删除“女同性恋行为”的提法;

(b)采用基于缺乏自由同意的强奸定义(第161条),保护包括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在内的所有妇女免遭强奸;

(c)恢复包括妇女在内的跨性别者更改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上的性别标记及其个人身份号码的权利,包括为此废除2020年8月1日对公民身份法的修正案以及分配和更改个人身份号码的程序;

(d)将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仇恨言论和攻击定为刑事犯罪,如果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实施此类犯罪的动机,则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确认为加重情节;

(e)确保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能够自由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不受恐吓或报复。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未进行公证结婚登记而举办宗教婚礼仪式(nikah)的妇女无法获得《家庭法》保护,在解除结合关系时得不到经济保护;

(b)非自愿的抢亲、童婚和强迫婚姻仍然非常普遍,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尽管《刑法》第175、177和178条将这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c)家庭暴力盛行;

(d)多配偶制持续存在,并被社会正当化;

(e)缺乏关于未登记的民事结合、多配偶制、童婚、强迫婚姻和抢亲的分类数据。

5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GZ/CO/4,第36段),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宗教婚礼仪式只有在经过民事登记后才能进行,包括修订《宗教信仰和习俗法》;

(b)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在解除宗教和习俗结合关系时保护妇女权利;

(c)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调查的报告中所提的建议,继续努力打击抢亲、童婚和强迫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消除这些行为的根源,鼓励举报,处罚家庭成员、宗教和社区领袖或执法人员的共谋行为,建立侦查此类案件的机制,并确保起诉和适当处罚责任人;

(d)根据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加大力度打击家庭暴力;

(e)有效执行《刑法》第179条关于禁止多配偶制的规定,要求婚姻经过民事登记方可生效,使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多配偶和未登记结合关系中妇女面临的经济风险,包括在解除关系的情况下面临的经济风险;

(f)收集按年龄、性别和地区分列的数据,评估未登记的多配偶和宗教结合关系、童婚、强迫婚姻以及抢亲现象的各个层面;

(g)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以及解除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平等的父母权利,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并享有选择姓氏、职业和居住地的同等权利。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在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25周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最高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b)、18(b)、22(b)和26(e)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5年11月前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