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KEN/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0 Ma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肯尼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5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1897和第1900次会议上审议了肯尼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5月11日举行的第190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一年多。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和颁布《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例如:

(a)《难民法》(2021年第10号法);

(b)《防止酷刑法》(2017年第12号法),其中将酷刑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并规定缔约国能对其领土上的酷刑实施者行使普遍管辖权;

(c)《国家法医局法》(2017年第18号法);

(d)《法律援助法》(2016年第6号法);

(e)《证人保护(修正)法》(2016年第45号法);

(f)《防止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2号法);

(g)《被剥夺自由者法》(2014年第23号法);

(h)《受害者保护法》(2014年第17号法)。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提供更大的人权保护和适用《公约》的举措,特别是:

(a)2021年发布了调查和起诉警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标准作业程序;

(b)2021年设立了国家选举筹备工作多机构协商论坛;

(c)2019年通过了转移政策和准则,旨在指导检察官将案件从司法程序转为庭外和解;

(d)2019年通过了经修订的消除女性生殖器残割国家政策,2014年在检察长办公室内设立了一个起诉女性生殖器残割和童婚的部门,并在所有22个重点县设立了打击女性生殖器残割做法的指导委员会;

(e)2017年设立了受害者保护委员会;

(f)2016年在国家警察局内设立了一个儿童保护股;

(g)2015年在肯尼亚监狱管理局内设立了省级人权委员会;

(h)2014年制定了关于防止和应对性别暴力的国家政策,并在Shanzu设立了一个特别法院,以加快审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

(i)2013年通过了免费孕产服务政策和关于免费孕产服务的总统指令。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6.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落实委员会以下方面建议的情况:法外处决和过度使用武力、基本法律保障、私刑和对选举后暴力的调查。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8月22日提交的答复,并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6年8月29日致肯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的信,但委员会认为,其上一份结论性意见第9、第10、第17和第18段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在第10、第12、第24和第36段中述及这些问题。

酷刑的定义和定罪

7.委员会认为《防止酷刑法》第4条所载的酷刑罪的新定义大体上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定义没有与《公约》第1条直接对应的措辞,以涵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任何其他人”,而且该法所载的酷刑目的清单似乎是限制性的,而不是说明性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判实施虐待行为的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这一处罚与罪行的严重性质不相称。此外,该法第2条规定,酷刑“具有第4条所赋予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这可解释为对《公约》第2条所述绝对禁止酷刑的克减。最后,《儿童法》(2001年第8号法)和《国家警察局法》(2011年第11a号法)仍然有效,这两项法律对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规定了较宽松的处罚(第1、第2和第4条)。

8.缔约国应:

(a)修订《防止酷刑法》,确保酷刑的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并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虐待行为的处罚反映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

(b)确保将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纳入其立法,并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确保其严格适用,该款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c)统一所有国家规定,包括加快将2018年《儿童(修正)法案》颁布为法律,并修订《国家警察局法》(2011年第11a号法),以确保对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一致适用适当的处罚。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宪法和立法条款对警方拘留作出了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基本保障措施的实施存在许多缺陷,其中包括:

(a)据报告,有人被警方拘留超过肯尼亚法律规定的24小时法定时限而未被送交司法当局,这可能使嫌疑人更易遭到酷刑或虐待;

(b)有指控称,存在对个人的任意逮捕,经常涉及对被拘留者的勒索,不允许他们联络亲属或他们所选择的人,而且在拘留的各个阶段没有系统和一贯地使用登记册登记被剥夺自由者,包括记录拘留各个阶段的详细情况;

(c)有报告称,从拘留一开始就及时获得律师和独立医疗检查的权利往往被剥夺(第2、第11和第16条)。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获得免遭酷刑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

(a)有权以他们懂得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的原因、对他们提出的任何指控的性质和他们的权利;

(b)得到律师的协助,包括在讯问阶段;

(c)请求并接受由独立医生进行的体检,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体检应在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听不到也看不到的情况下进行;

(d)经请求,获得他们选择的独立医生的帮助;

(e)在调查结果或指控可能表明存在酷刑或虐待时,立即将其医疗记录提请检察官注意;

(f)将他们被拘留的情况告知他们的家人或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g)在拘留场所进行登记;

(h)被迅速带见法官;

(i)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拘留他们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缔约国还应向参与拘留活动的人员提供关于法律保障的适当和定期培训,并监测遵守情况,对任何不遵守的官员进行处罚。

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过度使用武力

11.委员会对所收到的关于执法人员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在2017年选举前后逮捕或维持示威秩序期间,发生了强迫失踪和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以枪击方式使用致命武力的案件,而且对犯罪人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很少;

(b)执法人员在非正规城市住区以及在执行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防控措施时过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

(c)《国家警察局法》(2011年第11号法)附则六允许执法人员使用火器保护财产,《刑法》没有将所有形式的强迫失踪界定为犯罪;

(d)在设立国家法医局方面出现拖延,其任务是支持对暴力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法外处决或羁押中的死亡进行调查(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12.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关于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称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据称犯罪人受到起诉,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修订法律框架,确保刑法明确界定所有形式的强迫失踪,并规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相关处罚;

(c)审查《国家警察局法》(2011年第11号法)附则六,确保其完全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并对所有相关国家官员,特别是警察进行关于使用武力的充分培训;

(d)加快设立国家法医局,以确保根据《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2016年),对法外处决指控的任何调查都要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包括必要时进行尸检。

国家人权委员会

13.委员会注意到,自2005年以来,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被授予A级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资源不足以使之有效履行所有职能,特别是其在视察拘留场所以及接受和调查据称侵犯人权行为方面的作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法》(2011年第14号法)规定的法定任务在该委员会监测和视察军方管理的拘留设施的权利方面,实际上可能不够明确。另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为确保有效落实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资料(第2条第1款)。

14.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委员会的职能独立,保证其有充足的预算,使其能够征聘工作人员、设立区域办事处和履行赋予它的任务。缔约国还应澄清其立法的含义(或在必要时修订立法),以明确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监测和视察军方管理的拘留设施的权利。最后,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包括采取措施监测公共机构是否实际上适当落实了这些建议。

审前拘留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过度使用长期审前拘留的问题,这种做法造成了拘留设施长期过度拥挤。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待审的被拘留者人数很多,占监狱总人口的48%,而且往往被长期拘留。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改善了保释制度,包括在2015年通过了保释和保证金政策准则,但感到关切的是,保释条件仍然过于苛刻,在实践中难以奏效(第2、第11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

(a)确保严格遵守关于审前拘留的规定,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依法采用这种拘留且限制拘留时间,同时考虑到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加大努力,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通过提高司法能力减少案件积压,以及通过更多地使用非拘禁措施,大幅缓解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状况;

(c)确保检察官办公室对审前拘留的合法性进行系统监督。

拘留条件

1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所采取的步骤,例如翻新了一些监狱,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一些监狱过于拥挤(高达400%),在剥夺自由场所,拘留的物质条件差,特别是不卫生或卫生条件不足,缺乏通风,所提供的食物和水质量差、数量不足,以及促进改造的娱乐或教育活动有限等。此外,获得高质量保健,包括精神保健的机会有限,缺乏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仍然是监狱系统的严重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监狱暴力十分普遍,包括监狱工作人员对被拘留者实施的暴力、囚犯之间的暴力和性虐待,并存在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的做法(第2、第11和第16条)。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包括适当修订《监狱法》第90章和《教养院法》第92章。缔约国还应:

(a)通过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来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并继续实施发展监狱基础设施和改善拘留条件的计划;

(b)确保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24至第35条,为囚犯的适当医疗保健划拨必要的资源;

(c)增加训练有素的合格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的人数,并加强对囚犯间暴力,包括性暴力的监测和管理;

(d)确保对所有关于监狱工作人员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称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据称行为人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

(e)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确保在所有拘留设施中将少年与成年人严格分开,剥夺他们的自由只能作为最后手段,时间要尽可能短。

羁押期间的死亡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监狱死亡总数、死亡原因和后续调查的可靠资料(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确保由一个独立实体对所有羁押中死亡的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包括独立的法医检查,并酌情实施相应的制裁;

(b)评估监狱中传染病预防、检测和治疗方案的有效性;

(c)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所有拘留场所死亡、其原因和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对拘留场所的监测

21.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等监测机构进入某些拘留场所,特别是军队和国家情报局管辖范围内拘留场所的资料(第2、第11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

(a)确保有权查访剥夺自由场所的监测机构能够对该国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独立的突击监测,并与所有被拘留者进行秘密交谈;

(b)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对选举后暴力的调查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旨在使恢复性司法基金投入运作的2017年《公共财政管理(历史不公正赔偿基金)条例》仍处于协商阶段,使得2007年选举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无法获得充分的补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建议落实情况的资料。鉴于2022年将举行选举,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在确保2017年选举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警察使用致命武力、袭击、酷刑和性暴力等行为的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包括保证不再发生方面进展有限,受害者保护基金的管理条例尚待议会批准,而受害者只有在条例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赔偿。此外,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这些案件起诉情况的资料表示关切(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确保充分有效地落实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所有建议,包括尽快让恢复性司法基金投入全面运作;

(b)加紧努力,为2017年选举后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尽快让受害者保护基金投入运作;

(c)在2022年选举之前采取具体步骤,解决前几个选举周期发生的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的问题,包括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暴力实施者,特别是警察和安全人员。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待遇

25.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难民法》(2021年第10号法),但对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感到关切,该条款允许不驱回原则基于公共道德的广泛例外。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可能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到事实上的驱回。其他令人关注的问题包括:对难民中转中心的定义包括监狱、警察局和拘留所;非公民仅仅因为非正常入境而遭到拘留;缔约国以据称存在安全风险为由,打算在2022年6月之前关闭达达布和卡库马难民营,这可能导致大量索马里和南苏丹难民被大规模驱逐、非自愿遣返和驱回,他们在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面临遭受拘留酷刑或杀害的风险(第3和第11条)。

26.缔约国应:

(a)在法律和实践中严格坚持不驱回原则;

(b)修订《难民法》,包括第19条第2款以及将监狱、警察局和拘留所列入中转中心定义的条款,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第3条;

(c)停止仅因非正常入境而拘留非公民的做法;

(d)考虑更改其关闭达达布和卡库马难民营的决定,以免索马里和南苏丹难民被大规模驱逐和非自愿遣返,因为这些难民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面临任意拘留、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

反恐措施

2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对国家安全的关切,但仍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官员,特别是反恐警队成员,在反恐行动中,包括在2014年4月的“Usalama Watch”行动期间,实施任意逮捕和拘留、勒索、强迫迁移、驱回、法外处决、酷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强迫失踪,并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所进行的调查和起诉及其结果的资料,包括对受害者的补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防止恐怖主义法》(2012年第30号法)所载的恐怖主义定义含义模糊、过于宽泛,并被用来压制对政府持批评意见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35条对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包括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权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规定了过度的限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修订《安全法(修正)法》(2014年第19号法)中被高等法院视为违宪的内容所作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此类修订何时可能生效(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

(a)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公约》,并且根据情况和相称性原则的要求是绝对必要的;

(b)审查《防止恐怖主义法》(2012年第30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并修订该法第35条,以保证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

(c)根据高等法院的判决,加快修订《安全法(修正)法》(2014年第19号法);

(d)对在反恐行动中实施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称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关于酷刑和有罪不罚的指称

2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打击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例如检察长办公室为确保有效执行《防止酷刑法》编制了参考指南和指控书草案。然而,鉴于有大量关于国家官员,特别是警察在剥夺自由场所和警务活动中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称和投诉,以及关于警察监督机制依然无效的报告,委员会对缺乏问责制深表关切,因为这助长了有罪不罚的环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有案可查的根据《防止酷刑法》对实施酷刑的人进行起诉和定罪的案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尽管通过了《法律援助法》(2016年第6号法)和《国家法律援助行动计划(2017-2022年)》,但受害者在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方面仍面临困难。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军方和国家情报局的成员实际上享有广泛的起诉豁免权(第2、第4、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

(a)加快完成和推出检察长办公室编写的参考指南和指控书,并采取必要措施广泛宣传《防止酷刑法》,使法官和检察官熟悉该法,从而有助于确保其有效执行;

(b)确保所有关于警察、军人或国家情报局人员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称都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作为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受到适当起诉,如果认定有罪,犯罪人将受到适当惩罚;

(c)确保为独立警务监督局和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分配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执行其任务,包括收集关于对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的独立数据;确保国家警察局内部事务股有充足的资金,并优先使用审查制度,根据该制度,据称行为人将被停职,等待调查,并受到适当起诉;

(d)在所有拘留场所,包括警方拘留设施和监狱中建立独立、有效、保密和可用的投诉机制,并保护投诉人、受害者及其家人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e)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保障国家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正常运作,从而确保资源缺乏不会成为诉诸司法的障碍,将国家法律援助方案进一步下放到全国所有地区,并加紧努力增加全国的律师人数;

(f)汇编和传播关于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最新统计数据。

精神卫生机构

31.委员会对收到的关于残疾人在精神病院受到强迫医疗、物理和化学约束以及隔离的资料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确保要求以残疾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作为接受医疗和科学实验的条件(第16条)。

32.缔约国应:

(a)向残疾人提供支助,包括无障碍形式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在医疗和科学实验方面给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b)对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特别是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c)确保约束和强制手段只能根据法律并在适当监督下使用,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仅限于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

(d)确保对精神病院进行充分监测,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防止在这些设施中对人进行任何虐待。

死刑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自1987年以来没有执行过任何死刑,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死刑判决依然存在,包括对相对不太严重的罪行判处的死刑,而且死囚犯面临的拘留条件本身就构成虐待。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执行2017年最高法院对Francis Karioko Muruatetu和另一人诉肯尼亚共和国和其他五人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认定《刑法》第204条关于对谋杀罪强制使用死刑的规定违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其他罪行强制使用死刑的做法被解释为不包括在该判决中,而且没有资料说明落实该判决的法律改革进程和对符合条件的死刑犯重新量刑的工作何时可能完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具体步骤,落实最高法院死刑裁决执行工作队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第2、第11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

(a)根据最高法院2017年对FrancisKariokoMuruatetu和另一人诉肯尼亚共 和国和其他五人一案的裁决,加快修订《刑法》第204条和对符合条件的死刑犯的重新量刑,并考虑采取步骤,将禁止使用强制性死刑的规定扩大到所有罪行,而不仅仅是谋杀罪;

(b)考虑是否有可能审查其政策,以期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或采取积极措施正式暂停死刑;

(c)确保死刑犯的拘留条件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为此立即采取步骤加强法律保障,确保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判处死刑的确切数量、负责审判的法院以及判处死刑的罪行。

私刑

35.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发生了私刑案件,特别是对被控施行巫术的老年妇女的私刑案件,并且据称,即使有使用私刑的视频证据,这些行为并未得到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第2和第12条)。

36.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修订《巫术法》(1925年),使之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标准,以防止和打击私刑做法。缔约国应调查、起诉并适当惩罚犯下此类行为的犯罪人,以确保所有人的安全。缔约国还应向受害者家属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家庭暴力发生率高,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显著增加,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在私人和公共领域持续存在;

(b)法律和体制应对措施薄弱,包括《防止家庭暴力法》执行不力,也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c)由于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非法向受害者收取报案表格费用等原因,受害者报案不足,而且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起诉率低;

(d)有报告称,2017年选举期间发生了针对妇女的与选举有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如轮奸,其中大多据称是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队成员所为,尽管2007/2008年选举后暴力调查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但在起诉施暴者和向这种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方面存在拖延;

(e)强迫和胁迫艾滋病毒阳性妇女和残疾妇女绝育的现象持续存在(第2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起诉据称施暴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人或其家人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确保严格执行《防止家庭暴力法》,包括为此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修订《刑法》和/或《性犯罪法》(2006年第3号法),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c)确保受害者,包括弱势妇女,能够随时获得报案和医疗表格,包括P3表格,并且不收取表格费用;

(d)起诉在2007年选举后和2017年选举期间实施性别暴力者,确保充分执行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向遭受这种暴力的妇女提供适当的赔偿和援助,包括心理和物质支持;

(e)发布关于在选举期间保护妇女和女童,包括教育机构中妇女和女童的准则,以此作为选举期间基于人权的执法方针的一部分;

(f)加强努力,调查与艾滋病毒阳性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生殖健康和权利有关的非自愿绝育或其他有害做法的指称,查明并惩处参与这些做法的人,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残割女性生殖器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有害习俗在一些社区仍然很普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准确的数据,起诉率相对较低,犯罪人继续逍遥法外,并且有报告称,医务人员目前正在施行这种手术(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医疗化”) (第2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确保广泛宣传并落实《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法》(2011年第32号法),起诉并适当惩治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实施者,包括医务人员。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包括通过跨境合作;并与民间社会合作,提高宗教和传统领袖及公众对这一做法的犯罪性质、其对妇女人权和健康的不利影响以及消除这一做法的必要性和其文化根源的认识。

堕胎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第26条允许在有限情况下堕胎,但《刑法》第158-160、第228和第240条将与提供堕胎服务有关的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堕胎的限制性和不明确的法律框架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和非法的堕胎。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于2013年撤销了降低不安全堕胎发生率和死亡率的标准和准则,在高等法院于2019年裁定这一撤销违宪后,也没有恢复这些标准和准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17年撤销了性暴力管理国家准则,并且缺乏关于发生性暴力情况下进行堕胎的明确政策和准则。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议会颁布2019年生殖健康法案的尝试未获成功。

42.缔约国应审查其宪法和立法框架,确保具备明确和统一的规定、政策和准则,以规范《宪法》第26条所允许的安全和合法堕胎途径,包括性暴力导致怀孕情况下的堕胎。为此,缔约国应迅速颁布2019年生殖健康法案,废除将堕胎定为犯罪的《刑法》条款,并恢复降低肯尼亚不安全堕胎发生率和死亡率的标准和准则以及性暴力管理国家准则。

性取向、性别认同和间性

43.委员会欢迎通过2019年《人员登记(修正)法》,使间性者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刑法》第162和第165条将同性关系定为犯罪,高等法院2019年的裁决宣布这些条款符合宪法规定;

(b)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遭受骚扰、歧视和暴力,包括执法人员和私刑团体实施的侵害,在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时面临障碍;

(c)存在未经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而对间性儿童进行非紧急且不可逆的外科手术,或将其杀害和遗弃的情况(第2和第16条)。

44.缔约国应:

(a)修订所有相关法律,包括《刑法》第162和第165条,使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合法化;

(b)加紧努力,消除一切形式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骚扰和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的机会;

(c)加强措施,停止对尚不具备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能力的间性儿童采取不可逆转的医疗手段,特别是施行外科手术,除非这种干预出于医疗原因绝对必要。还应确保此类干预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培训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警察、司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等提供一般人权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公约》条款、《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内容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建立评估培训方案有效性的机制,也没有对武装部队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第10条)。

46.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的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官员熟知《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意识到侵犯行为不会被容忍,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一经定罪,将受到适当惩罚;

(b)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

(c)为所有执法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使用武力,尤其是在管控示威的行动中,同时适当考虑《执法人员使用火器的基本原则》;

(d)制定评估教育和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并确保查明、记录和调查这类行为以及起诉责任人方面有效性的方法。

补救

47.委员会注意到,《防止酷刑法》的条款规定,个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就酷刑和虐待行为提出赔偿,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这些条款实际适用情况的资料,包括迄今为止获得补救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酷刑受害者除赔偿外,是否接受了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治疗,以及是否为其制定了具体的康复方案(第14条)。

48.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第14条,汇编和传播关于获得补救,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和赔偿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以及关于这种补救的形式和所取得的成果的最新统计数据;

(b)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其家人或辩护律师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受可能开始或完成的任何刑事诉讼的影响;

(c)对受害者的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及时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

后续程序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以下方面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过度使用武力;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残割女性生殖器(见上文第12(a)、第14和第40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13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