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Natalia M. Alonzo、Perla B. Balingit、Virginia M. Bangit、Francia A. Buco、Dela Paz B. Culala、Belen A. Culala、Jovita A. David、Zenaida P. Dela Cruz、Fermina B.Dela Pena、Pilar Q. Galang、Januaria G. Garcia、Rufina C. Gulapa、Marta A. Gulapa、 Crisenciana C. Gulapa、Rufina P.Mallari、Erlinda Manalastas、Emilia C. Mangilit、Lourdes M. Navarro、Esther M. Palacio、Teofila R. Punzalan、Maria L. Quilantang、Candelaria L. Soliman、Seferina S. Turla和Isabelita C. Vinuya(由欧洲宪法和人权中心及马尼拉国际法中心的律师代理)

所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菲律宾

来文日期:

2019年11月25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已于2020年1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3年2月17日

*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 (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4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本来文的审查:布伦达·阿基亚、秋月弘子、玛丽昂·贝瑟尔、莱蒂西娅·博尼法斯·阿方索、兰吉塔·德·席尔瓦·德·阿尔维斯、科琳·戴特梅耶 - 韦尔默朗、埃丝特·埃格巴米恩 - 姆谢利亚、希拉里·贝德马、亚米拉·冈萨雷斯·费雷尔、达夫纳·哈 克·德罗尔、纳赫拉·海德尔、达利娅·莱伊纳尔特、玛丽安娜·米科、玛雅·穆尔西、安娜·佩莱斯·纳瓦埃斯、班达娜·拉纳、罗达·雷多克、埃尔贡·萨法罗夫、娜塔莎·斯托特· 德斯波娅和格诺维娃·提谢娃。

1.1来文由以下24名菲律宾国民提交:Natalia M. Alonzo、Perla B. Balingit、Virginia M. Bangit、Francia A. Buco、Dela Paz B. Culala、Belen A. Culala、Jovita A. David、Zenaida P. Dela Cruz、Fermina B.Dela Pena、Pilar Q. Galang、Januaria G. Garcia、Rufina C. Gulapa、Marta A. Gulapa、Crisenciana C. Gulapa、Rufina P.Mallari、Erlinda Manalastas、Emilia C. Mangilit、Lourdes M. Navarro、Esther M. Palacio、Teofila R. Punzalan、Maria L. Quilantang、Candelaria L. Soliman、Seferina S. Turla 和Isabelita C. Vinuya。他们是Malaya Lolas(“自由祖母”)的成员。该组织非营利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驻菲律宾的日本帝国陆军性奴役的幸存者提供支持。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1条、第2(b)和(c)条以及第6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4年2月12日对菲律宾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鉴于提交人年事已高,他们请委员会将其申诉作为优先事项加以审议,并呼吁缔约国紧急向他们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1.3‎ ‎2020年10月26日,委员会通过其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结合案情审查了来文的可受理性。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 ‎1932年至1945年期间,日本帝国陆军在日本占领区的机构设施中奴役了数十万平民和战俘。在日本殖民占领期间,超过10万名妇女遭受了性奴役。这种制度化战时性奴役制度后来被称为“慰安妇”制度。

2.2 ‎ ‎1944年11月23日,日本军队袭击了邦板牙Candaba市Mapaniqui区,提交人被迫接受上述制度。提交人被迫向邦板牙省San Ildefonso日军总部Bahay na Pula(红房子)行进。他们被关押在红房子里一天到三周,在那里她们一再遭到强奸、其他形式的性暴力、酷刑和不人道的拘留条件。她们承受了长期的身体、心理、社会和经济后果,包括身体损害、符合医学描述的创伤后压力的精神和情感痛苦、生殖能力永久性损害以及对其婚姻、工作和社区中的社会关系的伤害。

2.31946年4月至1948年11月期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通常称为东京法庭)以各种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审判日本官员。然而,起诉书对性奴役制度作为战争罪或性奴役作为危害人类罪保持沉默,尽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罪行。

2.4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盟国和亚太地区各国签署了各种多边和双边和平条约。1956年,菲律宾批准《对日本和平条约》,此前在同一年单独达成一项赔偿协议。然而,在谈判中没有提及战时性奴役制度的受害妇女,也没有提供任何赔偿。

2.52000年12月,设立了日本军事性奴役问题妇女国际战争罪法庭,该法庭确定“日本国对根据军事性奴役制度强奸和奴役妇女和女童作为‘慰安妇’负有责任,无论这种奴役是由政府人员、军人还是代表其行事的平民实施”,因此,“有义务以各种形式提供赔偿”。

2.61995年7月,日本政府设立了亚洲妇女基金,向日本战时性奴役制度的幸存者提供赔偿。该基金是“日本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一个联合“赎罪”项目,使政府得以逃避法律责任,通过私人捐款而不是作为国家核准的赔偿来筹集“赎罪款”。正如前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指出,亚洲妇女基金是“一个明确声明,否认对这些妇女的处境负有任何法律责任,这尤其体现在希望从私营部门筹集资金”。 许多幸存者,包括本案提交人,拒绝通过亚洲妇女基金获得赔偿,因为日本没有同时承认其法律责任。

2.7‎ ‎1998年,提交人首次通过司法部与菲律宾政府行政部门接触,请求协助对在菲律宾建立战时性奴役制度负有责任的日本官员和军官提出索赔。司法部没有按照1989年第6713号共和国法第5(a)条的法定要求,在15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提交人随后求助于外交部和副检察长办公室。这些实体同样驳回了这些请求,并认为根据《对日本和平条约》,提交人的个人赔偿要求已被放弃,而且无论如何,提交人已从亚洲妇女基金获得赔偿。

2.8 ‎ ‎2004年3月8日,马尼拉国际法中心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并申请下达初步强制令(称为“2004年请愿书”),要求上述政府实体支持提交人的诉求,她们当时在请愿书中被称为“Malaya Lolas”。在‎‎2004年的请愿书中,除其他外,提出:(a) 通过《对日本和平条约》放弃战时性奴役制度的菲律宾幸存者对日本的索赔是无效的,因为这违反了不对构成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强奸、性奴役、酷刑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提供豁免的普遍义务;(b) 外交部和执行秘书拒绝支持提交人的索赔构成严重滥用酌处权,相当于缺乏或超越管辖权。201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2004年的请愿,理由是:(a) 行政部门拥有决定是否支持提交人对日本索赔的专属特权;(b) 菲律宾没有支持索赔的国际义务。

2.9马尼拉国际法中心随后于2010年5月31日代表提交人提出复议动议,并于2010年7月19日提出复议补充动议。2014年8月5日,最高法院驳回复议动议。

2.102016年11月2日,欧洲宪法和人权中心及马尼拉国际法中心向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当代形式奴隶制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了个人申诉,请他们敦促菲律宾支持提交人对日本政府提出的诉求。当代形式奴隶制特别报告员确定,该案“不属于已确定的任务优先领域”,因为其任务授权"通常不特别关注与奴隶制有关的历史性侵权行为"。

2.112017年12月6日,包括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内的三位特别报告员联合致函菲律宾政府,要求就以下问题提供补充资料和/或评论意见:(a) 据称菲律宾未支持提交人的诉求;(b) 将采取哪些步骤确保战时性奴役制度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按照国际人权规范获得赔偿。在2018年4月3日的答复中,缔约国仍然坚持其立场,声称它认为日本根据《对日本和平条约》和《赔偿协定》支付的赔偿金是对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造成的所有损害和痛苦的赔偿金。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她们在国内一直提出诉求,要求缔约国政府支持她们对日本政府提出的索赔,以及她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性奴役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提出与战时性奴役制度有关的性别平等或性别歧视方面的诉求,但她们认为,她们不断提到强奸、性暴力和性奴役,国内当局应有足够的机会审查这些诉求。

3.2三位特别报告员联合致函缔约国政府,要求就其申诉的事实提供补充资料,这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3.3他们坚持认为,缔约国于2003年批准了《任择议定书》,虽然本来文中的一些事实可以追溯到1944年,但他们仍认为,违反《公约》的情况一直持续至今。此外,在国内一级采取的最后一项行动是最高法院于2014年驳回提交人请愿的裁决。委员会在其关于日本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鉴于对幸存者权利的持续影响,以属时理由不妨碍处理日本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侵权行为。 鉴于这一考虑,提交人认为,来文符合属时管辖的要求。

3.4提交人强调,本来文不是讨论日本国对战时性奴役制度在缔约国领土上发生的上述罪行的责任,而是要确定缔约国有责任履行其根据《公约》作出的承诺,支持在其领土上不歧视妇女和女童。更具体而言,本来文旨在确定缔约国没有这样做在本质上如果导致对提交人的持续歧视,这种歧视持续到今天。

3.5提交人认为,鉴于该缔约国始终不支持她们的诉求,缔约国违反了第2条导言中所载的一般法律义务,即“以一切适当手段尽快采取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并与第1条一并阅读,同时考虑到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认为,第2条中使用的“适当手段”包括确保缔约国除其他外“采取步骤,预防、禁止和惩治第三方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向这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保护)”。 提交人还指出,委员会已经确定,源自第2条引导句的另一项义务涉及缔约国在国家各级和向国际社会宣布谴责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在这方面,认为在起草《与日本和平条约》和日本与菲律宾之间单独的《赔偿协定》定》的过程中,没有做出任何安排来处理对提交人和其他被关押在不同类型设施中作为性奴隶的妇女和女童犯下的罪行,也没有将这些罪行纳入谈判进程。提交人自1998年以来所作的尝试都不成功,表明该缔约国一再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提交人的歧视。

3.6在涉及大韩民国性奴役人质的类似案件中,大韩民国宪法法院认定,大韩民国政府没有就韩国战时性奴役制度的幸存者对日本政府提出的索赔采取行动,侵犯了《宪法》所载的重要基本权利。相比之下,菲律宾以前曾认定,行政部门没有义务处理提交人的案件,而且还称,此举将损害国家利益。提交人争辩称,缔约国的立场剥夺了她们就日本武装部队参与当时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向日本索赔的权利,并“破坏了被无情和持续侵犯的尊严、价值和个人自由的事后恢复”。

3.7提交人声称,根据委员会对《公约》第2条(b)项的相关解释,她们有权获得赔偿,缔约国因此有责任确保她们获得抵偿措施,如公开道歉和赔偿,作为对遭受战时性奴役制度伤害的适当补救。这项义务应包括支持她们对日本政府的索赔要求,并确保采取适当的制裁、起诉和其他抵偿措施。

3.8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第19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认为《公约》第‎‎2条(c)项隐含获得补救的权利。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确保提交人在赔偿她们所遭受的虐待方面获得有效保护和有效补救的权利。在这方面,提交人认为,《对日本和平条约》和《赔偿协定》不应被视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谈判过程中既没有提交人的参与,也没有提交人的实质性诉求。此外,缔约国未履行义务,及时为年事已高的提交人提供补救。国内程序的不当拖延(从2005年6月7日提交最后呈件到201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最后裁决,几乎过去了5年)表明,未迅速裁定涉及严重性犯罪指控的案件。第2条(c)项所指的有效保护和补救权包括获得主管司法官员经过严格推理审慎作出的确实高质量的判决。然而,最高法院2010年4月28日裁决充满了从一些不当参考资料中抄袭的引文。

3.9根据《公约》第6条,提交人声称,日本帝国陆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行的战时性奴役制度可被视为以性剥削和奴役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形式。提交人被迫离开家园,被带到San Ildefonso的红房子,在那里被强行关押了不同时期,目的是对她们进行性剥削和奴役。虽然委员会以前曾提出过与本来文有关的具体建议, 但委员会尚未充分拟定第6条所产生的义务的具体内容,而本案提供了这样做的机会。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

4.1‎ ‎2020年5月29日,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中的事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菲律宾生效之前。缔约国指出,来文涉及1932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期间发生的暴行。菲律宾于2000年3月21日签署并于2003年11月12日批准了《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一些案例,其中委员会认定,由于申诉不符合《公约》的属时管辖规定,委员会不能审查申诉。

4.2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的论点,即所指称的违反《公约》行为(即提交人声称她们受到缔约国的歧视)具有持续的性质。如果指称的行为一开始就不具有歧视性,就不存在持续的歧视行为。缔约国已经处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提交人犯下的侵权行为。这表现在缔约国积极参与谈判,赞成1951年《对日本和平条约》中的赔偿条款,以及1956年菲律宾与日本缔结《赔偿协定》。此外,一些战时性奴役受害者通过亚洲妇女基金获得了赔偿,缔约国与该基金签署了一份备忘录,以确保该基金的资源被用于资助符合受害者需求的服务。在没有证据表明诉讼程序缺乏公正性的情况下,菲律宾最高法院作出不利于提交人的裁决这一事实本身不能被视为歧视行为。缔约国辩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申诉不可受理。

4.3最高法院裁定,菲律宾没有不可减损的起诉国际罪行的义务,特别是如果请愿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而是寻求从日本获得金钱赔偿。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10月5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提出评论。她们认为,缔约国错误地将来文的主题定性为涉及日本帝国陆军维持的战时性奴役制度。然而,来文涉及的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

5.2关于缔约国援引的委员会判例,提交人指出,在所有四个案件中,委员会都确定违反《公约》的行为不存在持续性因素。例如,在Muñoz-Vargas和Sainz de Vicuña诉西班牙案中,委员会认为承继事件是申诉的依据。委员会认为,这是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发生和完成的。同样,Dayras等人诉法国案和B.J.诉德国案也被认为不可受理,理由是指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而且在该日期之后没有继续。与此相反,提交人认为,本申诉表明缔约国持续违反其义务,应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到González Carreño诉西班牙案, 在该案中,提交人是其丈夫家庭虐待的受害者。虽然委员会承认有些虐待行为确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但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关于《任择议定书》生效后作出的两项司法裁决的来文。此外,在S.H.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案中,‎ ‎ 提交人称,她于1995年在前南斯拉夫战争期间,即在《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生效之前遭到强奸。2009年,提交人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提出刑事申诉;然而,调查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最终,委员会认为,尽管被控罪行发生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但属时理由并不妨碍委员会审查申诉的案情。委员会认为,自2002年《任择议定书》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生效以来,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特别是对被控罪行进行有效和及时的调查,提供有效和充分的赔偿,并迅速为提交人在该案件中遭受的伤害提供补救。

5.3提交人辩称,应根据委员会关于日本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来看待其来文的可受理性,其中委员会认为,“‘慰安妇’问题引起严重侵权行为,对受害者/幸存者的权利产生了持续影响”,而且鉴于缺乏对受害者的有效补救措施,“属时理由不妨碍处理这种侵权行为”。

5.4与缔约国的论点相反,《赔偿协定》和亚洲妇女基金都没有免除其在《公约》下的义务。至于缔约国认为来文只对司法程序的结果提出质疑的立场,提交人认为,她们的来文不仅涉及国内裁决的结果,还涉及其程序。提交人声称,不合理地拖延接受判决构成了司法系统的失败,此外,判决标准不令人满意。

5.5提交人辩称,还有其他证据表明她们不断受到歧视,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例如,菲律宾妇女委员会是负责监督遵守对妇女有影响的国际义务的主要政府机构,但从未处理过战时性奴役制度化、其对幸存者的影响或其保护需求。相比之下,菲律宾退伍军人主要是男性,他们得到特殊的和受人尊敬的待遇,包括教育福利、保健福利、老年、残疾和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可以说,没有为同样是战争受害者的Malaya Lolas提供相应的福利或服务或任何形式的支持是一种歧视。

5.6缔约国对提交人的持续歧视进一步突出表现在缔约国忽视Bahay na Pula(红房子),而红房子本应被保存下来,以纪念在那里遭受的痛苦和为正义而进行的持续斗争。

5.7提交人坚持认为,鉴于他们年事已高,应将其申诉的可受理性与案情一并审查,以避免任何不合理的拖延。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缔约国在2021年2月2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关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对Malaya Lolas关于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这一指控毫无根据。缔约国否认提交人因其任何行为或政策而遭受性歧视或性别歧视。缔约国通过了保护和支持妇女权利的法律,并采取积极行动满足“慰安妇”的需要。例如,缔约国设立了前慰安妇问题机构间工作队,该工作队与日本政府合作,通过亚洲妇女基金实施项目和举措。危机情况下援助Lolas项目解决了Malaya Lolas的社会经济和咨询需求,共185名妇女获得相当于1 200 000日元的款项。 ‎

6.2缔约国辩称,Malaya Lolas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受害者,与其他遭受战争暴行的人(无论男女)一样,都得到了优惠待遇。缔约国认为,Malaya Lolas并不清楚她们向委员会寻求何种救济,因为如果她们真的需要经济援助,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她们中许多人拒绝了亚洲妇女基金的赔偿金,而她们承认赔偿金数额象征性地足以满足其需求。

6.3缔约国还称,假定应向Malaya Lolas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援助,但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可量化的标准,说明何为对她们的充分援助,并辩称,可能涉及管理不善和分配不当等个人因素,而这此因素不能归咎于缔约国。据缔约国称,提交人要求不仅为她们,而且为她们的继承人提供完全的生活支助,这不切实际、没有先例而且没有根据。缔约国认为,Malaya Lolas为支持其权利据称继续受到侵犯的申诉而提出的唯一理由,特别是独立主管机构最高法院驳回其诉求,是对完全经济援助的有效要求。

6.4缔约国坚称,其行动符合《公约》第2条(b)和(c)项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缔约国解释说,作为1951年《对日本和平条约》的签署国,它有义务维护和遵守该条约的规定,包括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放弃因日本帝国陆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任何行动而提出的所有索赔要求。 缔约国的结论是,它没有法律义务推进提交人的诉求。

6.5最高法院在Vinuya案中充分并详尽地听取、审查和裁决了Malaya Lolas的诉求。法院裁定,缔约国政府不能支持Malaya Lolas对日本国的索赔,因为缔约国通过签署1951年《与日本的和平条约》放弃了这一权利。缔约国认为,它拒绝向任何国际法院或法庭提出Malaya Lolas的诉求,并不构成对提交人的持续侵犯和歧视形式。此外,在Vinuya案中指称的失误都得到了适当处理和阐释,正如在对大法官Mariano C. Del Castillo的剽窃等指控案中采取的解决办法。

6.6缔约国回顾,提交人申明根据《对日本和平条约》放弃在日本慰安妇/奴役制度下幸存的菲律宾人对日本的索赔要求无效,因为这违反了菲律宾的强行法和普遍义务,即不对构成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强奸、性奴役、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提供豁免。然而,缔约国重申最高法院的裁决,即缔约国没有起诉国际罪行的不可减损的义务,特别是因为申诉人没有要求归咎于个人刑事责任,而是寻求从日本国获得金钱赔偿。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拒绝支持提交人的申诉并不违反《公约》第2条,因为其行动和决定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

6.7至于提交人提到大韩民国宪法法院2011年8月30日关于战时性奴役问题的裁决,缔约国指出其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任何主权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其主权范围内执行另一国法庭作出的判决”。 此外,缔约国指出,大韩民国不是1951年《与日本和平条约》的签署国,朝鲜半岛在1950年至1953年期间处于战争状态,大韩民国战时女性受害者提出的事实和情况有所不同。缔约国指出,大韩民国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对缔约国司法系统没有约束力,对委员会也没有约束力。

6.8缔约国同情提交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的痛苦,认为缔约国已充分保护了她们的权利,因此没有违反《公约》第2条(b)项以及第28号一般性建议第23段规定的义务。缔约国着重指出,第2条所载的义务给予了“极大的灵活度,可针对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存在的独特障碍和阻力,制订适合该国独特的法律、政治、经济、行政和体制框架的政策”。 缔约国必须认真考虑最适合其特定法律、政治、经济、体制和外交框架的措施。在这方面,缔约国积极参加外交谈判,支持1951年《与日本和平条约》和1956年《赔偿协定》定》中关于战时受害者的赔偿条款。缔约国努力充分利用亚洲妇女基金的财政资源,并设立了前慰安妇问题机构间工作队提供服务。然而,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承认,她们有意识地反对缔约国努力利用亚洲妇女基金的赎罪款或参加该基金组织的项目。缔约国认为,它不应因提交人自愿拒绝接受亚洲妇女基金的赎罪和额外赔偿而受到指责。其他形式的赔偿是日本前首相和亚洲妇女基金主席的道歉信。此外,2014年4月9日,日本驻菲律宾大使就日本帝国陆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暴行向缔约国公开道歉,并发誓这种暴行永远不会重演。

6.9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最高法院驳回她们的法律诉求是缔约国未消除歧视的说法缺乏依据。法院作出不利于她们的裁决这一不争事实不能被视为或等同于歧视行为。提交人没有被阻止对该裁决提出质疑,她们能够提出重新审议的动议和重新审议的补充动议。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法院的裁决是任意作出,或带有对她们的恶意或个人偏见。缔约国辩称,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的裁决和决议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在驳回提交人的动议时适用了习惯国际法一般原则,不存在对他们的性别歧视或性歧视。法院的裁决并不等于缔约国任意拒绝支持提交人对日本的索赔要求。

6.10缔约国还指出,最高法院的裁决符合国际法院在比利时诉西班牙案中的立场, 国际法院裁定,国家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缔约国完全保留了向Malaya Lolas提供外交保护的酌处权。缔约国在加入《对日本和平条约》和《赔偿协定》时,就在多大程度上给予Malaya Lolas保护做出决定,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进一步赔偿要求,而这并不违反《公约》。缔约国补充说,它已通过了寻求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特别是第9710号共和国法,又称《妇女大宪章》。

6.11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其所谓缔约国未履约有对她们性别歧视她们的倾向。她们没有具体说明仅仅因为她们是妇女而做出区别、限制或排斥的任何行动、司法决定或政策。她们没有指称任何情况表明她们被剥夺有效、可利用和及时的补救措施。

6.12缔约国重申最高法院在Vinuya案中的推理,即最高法院可以正当地行使其酌处权,决定是否支持私人诉求。

6.13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6条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拒绝或未能帮助她们针对为性剥削和奴役目的贩运妇女的行为充分获得补救,缔约国辩称,这些申诉无上诉利益。缔约国已尽一切努力向Malaya Lolas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补救,促进与日本政府及时达成赔偿协议,旨在提供适当的医疗、财政和其他服务,并对她们不可否认遭受的精神和实质性损害进行赔偿。一些受害者已经通过亚洲妇女基金得到应有赔偿,其他受害者则通过亚洲妇女基金的赎罪项目得到物质援助。

6.14《公约》不能追溯适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缔约国发生的暴行,包括性剥削案件,而且不能追究缔约国对这些暴行的责任,因为当时缔约国对其领土没有有效控制。《公约》于1981年9月3日才对缔约国生效,其《任择议定书》于2004年2月12日才生效。提交人未能证实缔约国方面禁止在本案中适用属时理由原则的任何具体的持续行为或举动。缔约国重申,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e)项,来文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关于其根据《公约》第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没有得到证实,因为缺乏明确和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6.15缔约国认为,其立法载有专门保护妇女权利不受一切形式性虐待的刑事条款,包括2003年第9208号共和国法,又称《打击贩运人口法》,以及1932年《修订版刑法典》和随后界定和惩罚强奸罪、猥亵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和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具体刑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 ‎2021年7月13日,提交人提出,缔约国未能充分证明其履行了《公约》第1条、第2条引导句、第2条(b)和(c)项以及第6条规定的义务。她们再次申诉,她们一直在受到违反《公约》的性别歧视。

7.2提交人声称,通过战时性奴役制度暴力侵害妇女本身就是最严重的性别歧视形式之一,因此,她们随后在社会和政府层面面临的持续歧视也是如此,包括缔约国的行动(或不行动)。

7.3对战时性奴役制度女性幸存者的歧视表现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污名化以及无视幸存者的诉求,包括提交人的诉求。例如,这种情况的严重性在事实发生近50年后才得到承认,在签署《对日本和平条约》时没有考虑到性暴力问题,缔约国对提交人的支持不够,未达到《公约》规定的标准。据提交人称,这种情况构成了间接歧视。 男性退伍军人和受害者得到的待遇以及菲律宾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的设立都证明了这种间接歧视。

7.4提交人坚持认为,缔约国的行动没有根据《公约》第2条(b)项向她们提供充分、适当或及时的补。缔约国未能证明本来文的提交人直接受益于亚洲妇女基金实施的方案,或通过危机情况下援助Lolas项目受益。

7.5提交人申明,缔约国颁布或改革法律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这一事实虽然值得称赞,但并不能证明在本案中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禁止性别歧视和性暴力的监管或法律框架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对妇女事实上的歧视已经结束,对提交人而言更是如此。

7.6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声称它已“在其认为最适合其政治和经济框架的范围内”提供并主张赔偿和补偿,根据委员会第28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解读,这一说法不符合委员会的要求。赔偿应当适足、及时落实、全面并与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相称。 她们还质疑缔约国的解释,即保护免受性别歧视取决于缔约国对其适当性或便利性的评价。相反,《公约》所载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不取决于歧视的任何情况或“程度”。

7.7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未能确保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补救和赔偿,因此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2(c)条以及第28号一般性建议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着重指出:(a) 在提供赔偿方面的总体拖延及其对提交人的影响;(b) 菲律宾最高法院驳回提交人提出的申诉;(c) 前慰安妇问题机构间工作队和危机情况下援助Lolas项目未能履行《公约》第2(c)条规定的标准;(d) 缔约国错误地将日本前驻菲律宾大使卜部敏直的讲话归结为一种充分的赔偿形式;(e) 缔约国对《对日本和平条约》的误导性解释,通过拒绝支持Malaya Lola向日本国提出索赔,避免向她们提供赔偿。

7.8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c)条承担的及时提供赔偿的义务,提交人提到Trujillo Reyes和Arguello Morales诉墨西哥案,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主管当局的不作为使得可能为提交人带来有效救济的补救办法的应用变得极其不可能”。 提交人认为,在本案中,拖延提供有效和及时的补救办法也构成对《公约》的违反。Malaya Lolas是老年妇女,她们有各种健康问题,有些已经去世。她们的健康和经济问题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加剧,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她们获得药品和适当医疗保健的机会。

7.9有一种说法不真实,即她为其继承人提出了“不切实际、前所未有和毫无根据的”支助要求。他们要求为其继承人提供支助的原因是,鉴于提交人年事已高,而且其中一些人已经去世,如果作出赔偿,他们中很少有人会享受到赔偿。提交人认为,他们要求为其继承人提供生活支助并非不合理。缔约国继续剥夺她们获得赔偿的权利,拒绝支持她们对日本政府提出的索赔要求,或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有效和及时的措施,因为她们享有任何赔偿的机会越来越小。诉讼时间越长,提交人本人就越不可能享有赔偿,因为他们的平均年龄是91岁。

7.10关于最高法院的裁决,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质疑,即他们的诉求应被驳回,因为已经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移审申请中讨论的法律问题,即使在来文中也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像本案一样,向委员会提及歧视和不遵守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的问题。

7.11向委员会申诉的问题是缔约国未根据《公约》履行其义务的责任,原因是缔约国采取(未采取)的行动促使提出移审申请,以及最高法院驳回该申请。虽然该申请书和本来文中的一些论点相同,但必须根据歧视问题和缔约国未遵守《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情况审查这些论点——最高法院没有讨论过这一问题。因此,缔约国不能声称这一问题已经在菲律宾国家司法管辖机构中得到解决。据缔约国称,最高法院裁定,“Malaya Lolas对日本国的索赔不能得到菲律宾政府的支持”。最高法院所说的是,它不能强迫政府支持Malaya Lolas的索赔要求;最高法院并未裁定不能支持这些索赔要求。因此,不能说缔约国被禁止支持Malaya Lola对日本的索赔要求。至于最高法院关于缔约国没有不可减损的义务起诉国际罪行的裁决,该法院没有考虑到,正如《公约》第2(c)条和委员会第19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指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有效保护妇女和提供补救措施。

7.12提交人还质疑亚洲妇女基金作为赔偿日本帝国陆军强加的性奴役制度受害者的机制是否适当。机构间工作队和危机情况下援助Lolas项目不能被定性为“有效”,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Malaya Lola的能动性。相反,他们显示了对提供“援助”的家长式和歧视性的态度。例如,他们把Malaya Lola视为二等公民,因为她们既是妇女又是老人,不能自己做决定。虽然该项目宣称的目标是“重建Lola的自尊”,但并没有承认她们的需求,也没有承认Malaya Lola过去生活和现在仍生活在其中的歧视结构。该项目的结构、设计和实施缺乏参与性,虽然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但反映了不承认Malaya Lola的要求和需要的模式,因此构成《公约》第‎‎1条所禁止的持续歧视。

7.13提交人着重指出,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阐明了妇女参与寻求正义的过程,以及参与设计和实行赔偿和补偿机制。在该建议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使妇女参与各级过渡司法机制的设计、运作和监测工作,从而保证借鉴她们的冲突经历,满足她们的特殊需求和优先事项,处理她们所遭受的所有违法事件,并确保使她们参与设计所有赔偿方案”。

7.14关于日本前驻菲律宾大使的言论,提交人指出,大使仅提到永远不再从事战争的承诺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造成的痛苦;他没有提到在那一时期犯下的任何战争罪行或侵犯人权行为。这一行动并不构成对Malaya Lola或那一时期所犯罪行的任何其他幸存者/受害者的正式或直接道歉。即使该言论可被视为正式道歉,但鉴于提交人自受害以来所面临的歧视,也不能将其视为对提交人的唯一赔偿形式,因为这不是缔约国的言论。

7.15提交人辩称,《对日本和平条约》不妨碍缔约国履行《公约》第2条规定的义务。在该条约的谈判中,没有考虑到Malaya Lola的要求。 在这方面,妇女国际战争罪法庭指出,《对日本和平条约》和那个时代的其他条约存在“内在的性别偏见”。 提交人辩称,在缔结这些条约和其他战后条约时,日本政府隐瞒了日本军队参与虐待被性奴役妇女的程度。 提交人重申同样反对菲律宾与日本之间的《赔偿协定》,其中没有提到战时性奴役制度的受害者/幸存者对日本政府提出的索赔。

7.16提交人重申了她们的论点,即根据妇女国际战争罪法庭,《条约》谈判各方无权放弃个人索赔。同样,当代形式奴隶制特别报告员在其1998年关于武装冲突期间蓄意强奸、性奴役和类似奴役制做法的最后报告中坚持认为,“前‘慰安妇'的赔偿要求根本不受弃权的限制,因为这些要求不属于条约中讨论的索赔范围”。 事实上,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本身对弃权条款的任何僵硬解释作出了保留。因此,提交人坚持认为,弃权条款必须与尊重人权的基本考虑相协调,正如《条约》序言所述,这些考虑是《条约》的一部分。 她们提到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声明,即没有证据表明,个人为其作为人遭受的内存损害寻求赔偿的权利被放弃或舍弃。此外,提交人指出,禁止奴役所包含的性奴役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因此,作为强行法事项被禁止,不得克减。 缔约国有相应的普遍义务,不对这种罪行有罪不罚。因此,提交人有权利根据国际法获得赔偿。国际法中的观点加强了这一论点,即一项条约可能从属于其他条约中规定的强行法。因此,提交人认为,《对日本和平条约》的规定不能凌驾于强行法规范和缔约国的普遍义务之上,因此不能凌驾于《公约》规定的义务之上。

7.17提交人声称,要求缔约国提供的赔偿足够明确。具体而言,提交人列举了构成对她们“充分援助”的以下内容:(a) 定期医疗照顾和援助,因为幸存者现在都年事已高,老年疾病耗尽了她们中大多数人(如果不是所有人)本已微薄的资源;(b) 为她们的家庭提供生计援助,其中大多数家庭经济处境不利;(c) 为其孙辈或近亲提供教育机会;(d) 提供住房支助,因为她们中大多数人经济处境不利。

7.18最后,提交人重申,在本案中,属时理由不妨碍委员会审议其来文,因为缔约国违反《公约》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日本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内容涉及战时性奴役问题。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须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第72条第4款,委员会须在审议来文案情之前作出决定。 ‎

8.2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受理一项来文之前,必须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或是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纾缓,否则不得审议。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意见,即他们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直至最高法院一级,根据国际人权规范要求赔偿,但缔约国的一贯立场是,日本根据《对日本和平条约》和《赔偿协定》支付的赔偿被视为对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造成的所有损害和痛苦的赔偿。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提出异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的要求,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委员会确信,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8.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如果来文明显没有根据或证据不足,委员会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日本帝国陆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行的战时性奴役制度可被视为以性剥削和奴役为目的的一种贩运人口形式。关于这一依据《公约》第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们不寻求追究日本国对在缔约国领土上以战时性奴役制度形式发生上述罪行的责任,而是寻求确定缔约国有责任履行其根据《公约》所作的承诺,支持在其领土上不歧视妇女和女童。然而,委员会认为,鉴于缔约国有义务维护和遵守1951年《对日本和平条约》,包括放弃因日本帝国陆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任何行动而提出的所有索赔,提交人根据第6条提出的索赔不能针对菲律宾。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详细证实缔约国违反《公约》第6条的指控,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这些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委员会不能审议提交人关于她们根据《公约》第6条享有的权利被侵犯的指控,并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如果来文所述事实发生在《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委员会即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除非这些事实存续至生效之日后。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本来文的事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菲律宾生效之前,并反驳了提交人关于对她们的歧视具有持续性质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来文的主题不是集中于日本帝国陆军维持的战时性奴役制度,而是集中于缔约国对提交人的持续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自2003年《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以来,缔约国有义务承认提交人持续遭受的歧视并为此采取有效、充分的补救措施,迅速给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属时理由不妨碍审议提交人就其根据《公约》第1条及第2(b)和(c)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的申诉。

8.6委员会认为受理来文其余部分不存在任何障碍,因此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参照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菲律宾不能支持提交人对日本国的索赔要求,因为菲律宾通过签署1951年《对日本和平条约》放弃了这方面的权利,而且菲律宾拒绝在任何国际法院或法庭上提出Malaya Lolas的诉求并不构成对提交人的持续侵犯和歧视。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她们一直受到缔约国的歧视,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菲律宾妇女委员会是菲律宾负责监测影响妇女的国际义务遵守情况的主要政府机构,未曾处理战时性奴役制度、其对受害者/幸存者的后果或其保护需求。委员会注意到,与此相反,以男性为主的菲律宾退伍军人得到国家核准的特殊和受尊敬的待遇,包括教育福利、保健福利、老年、残疾和死亡养恤金以及丧葬补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没有向Malaya Lola提供相应的有尊严的待遇、承认、福利或服务或任何形式的支持,这是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忽视Bahay na Pula (红房子)也反映了对他们的持续歧视,红房子本应得到保留,纪念在那里遭受的苦难和争取正义的斗争。

9.3关于提交人的指控,即她们是武装冲突的平民受害者和战时性奴役制度的幸存者,缔约国未能向她们提供与所受伤害相称的充分社会支持、赔偿、福利和承认,违反了《公约》第1条及第2(b)和(c)条,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第19段,其中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补救措施适足、有效、从速归责、全面、与所受伤害严重程度相称。补救措施应酌情包括恢复原状(复原)、赔偿(无论是以金钱、货物还是服务的形式提供)和康复(医疗和心理护理及其他社会服务)。民事损害赔偿和刑事制裁不应相互排斥。

9.4在这方面,禁止酷刑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在程序和实质上向酷刑受害者提供补救。 为履行其程序性义务,缔约国应颁布立法,设立申诉机制,并确保这种机制和机构行之有效,能够为所有受害者所用。鉴于酷刑影响具有持续性,不应适用时效法,因为受害者应获得的补救、赔偿和康复会因此而被剥夺。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补救措施,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康复,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并包括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的措施,同时始终铭记每个案件的情况。

9.5鉴于提交人遭受的性别暴力行为极其严重,她们有权不持续遭受歧视并获得赔偿、补偿和康复,而且鉴于不可能尽可能充分行使她们的权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及第2(b)和(c)条规定的义务。

1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并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示履行其义务,因此侵犯了提交人在根据《公约》第1条及第2(b)和(c)条享有的权利。

11. 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关于来文提交人:确保提交人从缔约国获得充分赔偿,包括承认、补救和对他们遭受的持续歧视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正式道歉,以及恢复、复原和满足,包括恢复他们的尊严和名誉,这包括与他们所遭受的身体、心理和物质损害以及侵犯其权利的严重程度相称的经济赔偿;

(b)一般性建议:

制订有效的全国赔偿计划,为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战争罪行受害者提供一切形式的补偿,让男性退伍军人和女性战时性奴役幸存者有平等机会获得他们应得到的承认、社会福利和其他支持措施;

确保当局从关于战争平民受害者,包括战时性暴力和性奴役幸存者补救措施的立法和政策中删除限制性和歧视性条款;

建立一个国家核准的基金,为战争罪,特别是战时性奴役制度的受害妇女提供赔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以确保恢复其尊严、价值和个人自由;

建立一个纪念馆,保护Bahay na Pula(红房子)遗址,或另建立一个空间,纪念战时性奴役受害者/幸存者遭受的苦难,并纪念她们为正义而斗争;

将菲律宾战时性奴役受害者/幸存者的历史纳入所有学术机构课程的主流,包括中学和大学教育,因为纪念对于敏感地了解这些妇女遭受侵犯人权的历史至关重要,以强调促进人权的重要性,并避免再次发生。

1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回复,包括关于就这些意见和建议所采取行动的信息。请缔约国公布并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让社会各界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