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成员参加了对本项来文的审议:格拉迪斯·阿科斯塔·巴尔加斯、秋月裕子、塔马德尔·拉马、妮科尔·阿梅利娜、玛丽昂·贝塞尔、莱蒂西亚·博尼法兹·阿方佐、路易萨·查拉尔、科琳·戴特梅耶 - 韦尔默伦、纳依拉·贾布尔、希拉里·格贝德玛、纳赫拉·海达尔、达利娅·莱伊纳尔特、罗萨里奥·马纳洛、阿鲁娜·德维·纳拉因、安娜·佩拉兹·纳尔瓦埃斯、班达娜·拉纳、罗达·雷多克、娜塔莎·斯托特·德斯波贾、弗朗斯丽娜·托埃 - 布达、里亚·纳达莱亚和埃尔贡·萨法罗夫。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60 条第 1 款,委员会成员格诺维娃·提谢娃没有参加对本项来文的审议。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通过的关于第142/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G.D. (由律师米莲娜·卡迪耶娃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缔约国:保加利亚

来文日期:2019年3月5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2019年5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1年10月25日

事由:家庭暴力;歧视妇女;法律面前平等

程序性问题: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第1条、第2条(c)项、第5条(b)项、第15条和第16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4条第2款(c)项

1.提交人G.D.是保加利亚国民,生于1976年。提交人及其前夫V.Z.是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出生的两个未成年子女D.Z.和M.Z.的父母。提交人的申诉涉及保加利亚违反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c)项、第5条(b)项、第15条和第16条。提交人表示,缔约国未能在她和她的孩子面临家庭暴力时提供有效保护,没有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对待她,导致她对孩子的监护权被取消,并给予了据称对他们施暴的父亲。提交人请求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暂停为执行法院最终判决而启动的将孩子交给他们父亲的司法程序,并要求缔约国确保孩子与父亲在安全的环境中会面,例如在联络中心儿童专家的监督之下。《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12月20日对保加利亚生效。提交人由律师米莲娜·卡迪耶娃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10月3日,索非亚地区法院确认了提交人与其丈夫达成的离婚诉讼协议,他们的婚姻关系据此解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于母亲。父亲获得探视权,并被命令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2.2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提交人的前夫就提交人对其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他在诉求中说,提交人已经结婚,并在离婚后立即开始与另一名男子共同生活,没有给孩子们留出时间来适应新的情况。他指称新丈夫呆在孩子们的卧室里,夫妇俩强迫孩子们叫新丈夫“爸爸”。他补充说,提交人让孩子疏远他,阻碍他和孩子之间的定期会面。他还指称,女儿M.Z.受到了外祖父的“猥亵”。

2.32016年4月28日,提交人向法院呈递了书面诉状,她在诉状中称,在她与V.Z.结婚期间,她和孩子们遭受了前夫的身体和心理虐待,这就是她申请离婚的原因。离婚后,在孩子们和父亲会面时,暴力行为持续存在,尽管如此,她继续告诉孩子们,与父亲保持联系很重要。然而,在某个时刻,她不再想强迫孩子们去见父亲,因为他们反对探视,总是带着痛苦回来。出于这些原因,提交人向阿尼姆斯协会基金会寻求心理支持,以消除据称是其前夫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之后造成的创伤。

2.42016年6月1日,索菲亚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V.Z.的裁决,给予他对孩子的监护权,并命令提交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认为,双方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有必要修订2012年10月3日关于行使监护权的初步判决的条款。法院特别指出,提交人没有遵守确立父亲探视权的法院命令,使孩子们与父亲疏远,并进入了新的婚姻,而且由于外祖父的行为,孩子们的环境不安全。

2.5在2016年一个未指明的日期,提交人向索非亚市法院提出上诉,主要声称法院有选择地依赖仅由其前夫提出的证据。提交人认为,一审裁决忽视了孩子们有心理报告提供支持的陈述,即他们遭受了父亲的家庭暴力。她说她一直尊重父亲的探视权。然而,有一段时间父亲无法与他们见面,是因为父亲的暴力行为导致孩子们自己拒绝见父亲。她还补充说,父亲和孩子之间的沟通障碍源于父亲的行为,而不是她自己的行为。她声称她和孩子们之间有一种强烈的情感纽带,这已经得到专家的证实。她向法院提出,她的前夫出于报复对她采取了法律行动,因为她已经再婚,并与她的新丈夫有了一个孩子。由于怀疑提交人及其新伴侣对孩子们实施了家庭暴力,她的前夫还设法立即对她发出保护令,其中称孩子们本应与他们的父亲在一起。由于不断遭受前夫的虚假指控、侮辱和家庭暴力,在针对她和她的新丈夫的案件尚未了结之际,提交人到一家妇女和儿童危机中心寻求保护。保护令后来被撤销,但提交人的前夫继续在各种社会机构面前予以依赖。此外,她说,由于童年受过创伤,她的父亲有妄想症,尽管他的过失没有得到证明,她在意识到父亲被指称的行为后,已经立即尽一切努力保护孩子们,并将孩子们与他分开。

2.6她引述《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和《公约》第16条保障的结婚权利,对一审法院关于她的新婚姻对子女生活有负面影响的认定提出异议。她还说,国内法院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最大利益,他们希望和她在一起,如果他们和她分开,会遭受精神创伤。

2.72017年11月7日,索非亚市法院维持了索非亚地区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接受了一审法院提出的事实,据称既没有评估提交人提出的证据,也没有适当考虑D.Z.在法庭上关于他和他妹妹遭受家庭暴力的陈述。提交人对这一裁决提出了翻案上诉。

2.8最高上诉法院的闭门庭审原定于2018年9月9日举行。应声称孩子和提交人在一起不安全的V.Z.的请求,庭审被改到2018年5月15日。提交人没有被告知V.Z.的请求,因此没有机会陈述她在这方面的主张。 2018年6月7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除其他外,最高法院认为,与提交人的论点相反,下级法院在评估子女可能与父亲疏远、母亲据称不遵守确立父亲探视权的裁决以及在特定案件情况下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时,没有背离最高法院的判例。

2.9提交人随后提出要求准许翻案上诉的私人上诉。然而,法院没有考虑这项动议。2018年10月22日,提交人重申了她的请求,理由是指称儿童有自杀的风险。

2.10 V.Z.两次试图按照法院的最终裁决将孩子从提交人身边带走,但孩子拒绝离开她。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2条(c)项、第5条(b)项、第15条和第16条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条款应与第1条一并解读,同时也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2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和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她表示,缔约国未能在她和她的子女面临家庭暴力时提供有效保护,因而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她特别争辩说,她在法律面前没有得到平等的待遇,导致她对孩子的监护权被取消,并给予了据称对他们施暴的父亲。

3.2提交人请求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暂停为执行法院最终判决而启动的将孩子交给他们父亲的司法程序,并确保孩子与父亲在安全的环境中会面,例如在联络中心儿童专家的监督之下。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7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意见。缔约国指出,已要求索非亚市区域社会援助局进行调查,并就提交人对其前夫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暴力行为的指控提供资料。洛泽涅茨社会援助局和斯拉蒂纳社会援助局下属的儿童保护部作为处理两儿童案件的机构已采取行动,根据各自权限提供支持、咨询和援助。社会服务提供者则向父母和儿童提供心理和咨询服务。

4.2针对提交人及其前夫提出的众多申诉、援助请求和询问,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通过从广泛的来源收集信息,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他们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父亲对两个孩子有任何暴力行为。

4.32016年6月1日,索菲亚地区法院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他们的父亲。索非亚市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提交人随后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上诉法院2018年6月7日的裁决阻止了进一步上诉。提交人没有遵守判决,因为她没有去洛泽涅茨儿童保护部,她与社会工作者的联系也仅限于电子邮件。

4.4一审法院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一审诉讼期间收集的该案件所有证据,全面证实了将孩子监护权判给父亲的理由。上诉程序中提交的两份法医心理评估,连同一审诉讼中收集的证据,都确证2016年6月1日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法院完全同意专家证人的意见,即父母双方应重新思考他们以前的行为,并尽一切努力保持彼此之间足够好的沟通,以便充分允许孩子与父母双方沟通,这是他们作为情感成熟的个人获得发展的重要因素。

4.5三家法院认为,假定情况发生变化并相应改变与孩子有关的监护权是合理的。这一结论考虑到了孩子与父亲疏远、他们与他的亲属之间联系中断以及两年多来不遵从这种联系方式的情况。同时,父亲有资源满足孩子需求,已提供符合孩子喜好和兴趣的良好生活条件,而且没有侵犯孩子的个人空间。

4.6在绝大多数监护权审判中,当父母之间没有事先协议时,监护权会交给母亲,提交人和V.Z.离婚后就是这种情况。鉴于母亲一直不尊重法院判决,随后将监护权移交给父亲是一个客观的决定。关于法律面前男女不平等待遇的指控既忽视了社会服务机构和心理学家都认为提交人的行为不健康且对儿童有害的证据,也忽视了她不断违反法院强制规定的证据。

4.7缔约国特别重视法律面前的平等,在男女平等领域有着悠久的传统。核心立法保证男女完全平等,在生活的所有领域获得平等待遇。优先考虑的向来都是妇女、女童和母亲。然而,正如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所示,缔约国维护儿童最大利益的承诺居于首位。

4.8社会官员和法院的工作接受监控和审计,没有发现违反立法或程序的情况。

4.9关于来文的案情实质,缔约国认为,促进男女平等和不歧视是政府可持续发展执行方案所列的关键目标。缔约国深入致力于欧洲联盟在性别平等、人权、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以及消除性别暴力方面的共同工作。缔约国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并遵循欧洲联盟的最高规范和标准,不断更新国家立法。在这方面,一部新的专门的《性别平等法》已经获得通过。这部新法律确保将性别视角纳入所有政策、战略和方案的主流,这是充分实现妇女和女童人权的另一个重要先决条件。

4.10 世界银行在其报告《2019年妇女、商业和法律》中称,缔约国是世界上表现最好的国家之一,在满分100分中得了93.75分。此外,在与塑造妇女经济机会并促成改善性别平等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有关的指标上,缔约国也是世界第一。

4.11 维护和保护儿童权利同样受到优先重视。缔约国大力提倡家庭是儿童发展的最佳环境的原则,但向来都是在认真、公正和专业地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之后。

4.12 自2013年以来,提交人的家庭一直接受儿童保护系统的服务。最初处理两儿童案件的机构是塞尔迪卡社会援助局下属的儿童保护部。在提交人报告她和孩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之后遭受前夫的身体和心理暴力之后,儿童保护系统在阿尼姆斯协会基金会发出警报后接手了这两孩子的案件。而提交人的前夫则报告说,孩子们受到了母亲的心理暴力。一段时间以来,提交人和孩子们通过自荐,留在了一个面向暴力受害儿童的危机中心。

4.13 自2015年7月11日以来,这些案件已被移交给洛泽涅茨社会援助局下属的儿童保护部。2015年7月30日,洛泽涅茨社会援助局下属的儿童保护部与D.Z.、M.Z.、提交人、其现任丈夫和他们的新生儿进行了一次会面。提交人、D.Z.和M.Z.说,他们希望继续使用阿尼姆斯协会基金会提供的社会服务,她还为此提交了一份申请。V.Z.则使用了社会活动和实践研究所下属的社会支助中心提供的社会服务,不希望阿尼姆斯协会基金会与他或他的孩子合作。为了让提交人和她的孩子使用儿童保护部的社会援助,向她发出了一份社会服务令,但随后在她提出上诉后,索非亚市行政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裁决,取消了该命令。斯拉蒂纳社会援助局就该裁决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但索非亚市区域社会援助局的查问显示,尚未就此做出决定。由于未能就此事达成协议,提交人及其前夫目前没有使用任何社会服务。

4.14 关于法院诉讼(索非亚地区法院待审的第11745/2015号民事案件和索非亚市法院待审的第12502/2016号民事案件),相关查问显示,已促请洛泽涅茨和斯拉蒂纳社会援助局根据《儿童保护法》第15条的要求发布社会报告。

4.15 第11745/2015号民事案件的社会报告由洛泽涅茨社会援助局发布,其依据是与提交人及其子女进行的会面和访谈。社会援助局在报告中的结论是:“母亲能够充分满足孩子的兴趣和需求,同时尊重他们的个人和个性特征;孩子们在情感上依恋母亲;孩子们和父亲之间的联系已经中断”。社会报告指出,母亲和父亲都表示愿意并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足够的照顾,父母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危及孩子的精神和情感发展。报告认为,亲子关系破裂及孩子与父母一方分离违背了孩子的利益,需要对父母进行调解。

4.16 关于索非亚市法院待审的第12502/2016号民事案件,洛泽涅茨社会援助局根据2017年4月之后的子女信息发布了一份社会报告,因为在此之前,孩子们居住在斯拉蒂纳。社会报告反映了在会见孩子们和父母并对他们成长的家庭进行访问时收集的信息。报告载有关于D.Z.和M.Z.案件的完整资料,描述了他们对母亲及其第二任丈夫的情感依恋,并指出与V.Z.和父亲一方大家庭的沟通已经中断。社会报告中还指出,父亲与判给母亲的孩子们的联系方式应受到母亲的尊重,让他们卷入父母的冲突有悖于孩子们的利益。提交人及其前夫已获知该报告,他们的签名证明了这一点。V.Z.指出,报告未能充分反映“操纵和子女的疏远”。提交人指出,“孩子们按照判定的联系方式定期与父亲见面。见面期间的冲突由V.Z.挑起”。

4.17 根据对第11745/2015号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父亲应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分别与两个孩子进行三次各两个半小时的会面(即总共六次会面)。斯拉蒂纳社会援助局按照第12502/2016号民事案件起草的一份社会报告描述了会面情况。该报告指出,法院有权就监护权、父母与子女的联系方式以及子女抚养费问题做出判决。报告还指出,“母亲坚决否认曾阻止遵从这一联系方式”。报告描述了父亲与孩子按照法院命令进行会面的情况,并称父亲对孩子表现出温柔和慈父的态度,父亲在会面期间的任何口头或非口头行为都不能被解释为对孩子有危险。报告的结论是,孩子们在会面时似乎很平静,并利用这一机会与父亲正常交流。

4.18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在呈递意见时,提交人继续不尊重法院判决,也不与社会工作者合作。缔约国强调,在分居情况下,父母不应让子女卷入冲突,也不应向子女歪曲另一方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责任支持儿童和家庭,以防止问题恶化或切实解决问题,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每一项行动的基础。支持儿童及其父母,以保障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最佳条件,是儿童保护机构的关键任务之一,主管当局的工作重点是维护儿童权利。

4.19 参与M.Z.和D.Z.案件的官员利用社会服务提供方的资源,对有关父母和孩子采取了支持、咨询和援助措施。在与父母合作的过程中,父母获知了与子女抚养、父母责任以及子女与非监护父母保持联系的权利有关的问题。在所有查问中,洛泽涅茨和斯拉蒂纳社会援助局下属的儿童保护部官员都分别采取行动,向孩子、提交人和孩子的父亲提供了支持、咨询和援助。鉴于需要找到合理的平衡并优先考虑孩子与父母双方沟通的权利和自然需要,社会援助局和司法机构官员的行动都侧重于儿童的全面利益。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3月16日,提交人提供了她的评论。总体而言,她指出,缔约国没有反驳她的任何申诉,即由于缔约国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地对待她,未能在她和孩子面临家庭暴力时提供有效保护,而且还忽视了《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她根据《公约》第2条(c)项、第5条(b)项、第15条和第16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这些条款应与第1条一并解读,同时也考虑到委员会第19、21、28、33和35号一般性建议。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支持导致她和孩子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得以延续。

5.2提交人作了几处澄清,并附上文件作为证据。她对缔约国的评估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调查没有发现任何文件表明父亲对两个孩子有任何暴力行为”的结论是错误的。2013年至2018年在塞尔迪卡儿童保护部、斯拉蒂纳儿童保护部、洛泽涅茨儿童保护部、普罗夫迪夫儿童保护部、阿尼姆斯协会基金会和普罗夫迪夫镇家庭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与提交人合作的心理学家针对作为母亲的提交人及其两个孩子发表的所有心理意见,都确证并证明了她前夫实施的家庭暴力。

5.3儿童保护部为应对两名儿童因家庭暴力而遭受的创伤发布了几项心理支助指示,即“遭受暴力侵害儿童及其家人的心理咨询”,但没有向法院提供心理学家的书面意见。

5.4社会服务提供方定期向儿童保护部发送临时报告,通报在两儿童案件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儿童保护部却隐瞒了这些信息,放任父亲对孩子们实施家庭暴力。社会服务提供方还向索非亚市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发送了通知函,但法院无视家庭暴力的报告,并在处理该案件时撇开家庭暴力,称其为父母疏远。

5.5提交人向法院提交了关于父亲对两个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所有文件。她辩称,法院完全无视这些文件。

5.6提交人还反驳了缔约国关于她“没有遵守判决,因为她没有去洛泽涅茨儿童保护部,她与社会工作者的联系也仅限于电子邮件”的断言,并表示所有文件都支持她的说法:社会工作者定期联系她和两个孩子,并去他们家探访。这类访问在相关的访问协议和记录中以及在发送给不同机构的文件中都有反映。

5.7提交人提出异议认为,缔约国关于她因为“孩子与父亲疏远、他们与亲属之间联系中断以及两年多来不遵从这种联系方式”而犯有罪责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她解释说,相反,孩子们和父亲遵从定期会面和接触的日期,而她不参加这些会面。但是,每次见面,父亲都会打孩子,用死亡威胁他们,辱骂他们,批评他们的母亲,然后离开。提交人每次都立即向检查机构报告,这些机构的检查也证明孩子们在与父亲会面时,父亲威胁、殴打和辱骂他们。

5.8提交人指出,有文件显示,父亲曾多次有机会获得在联络中心与两个孩子见面的社会服务。但他拒绝了这项服务,称他对与孩子的已有接触完全满意。这否定了缔约国关于她阻碍接触和疏远孩子的说法。提交人正在努力改善孩子与父亲的联系,已请求将父亲转到社会服务机构处理其攻击心态,并在有专家调解的联系中心与孩子见面。

5.9提交人对缔约国指控她的行为“不健康且对儿童有害”提出异议。儿童心理学家的意见、警方和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以及关于她亲子能力的专家意见都非但没有证实这一指控,反而证明孩子们正在一个美好的环境中长大,而她提供了适足的照顾。孩子们在学校取得成功和参加课外活动进一步证明了他们的幸福,社会工作者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社会报告显示,她有着出色的育儿能力,孩子们得到了悉心抚养。

5.10 关于缔约国声称“孩子与父母一方分离违背了孩子的利益,需要对父母进行调解”,提交人指出,自法院诉讼开始以来,她一直坚持这种有调解的会面,以帮助孩子的父亲处理其攻击心态。她的前夫拒绝在受保护的地方会面,也拒绝专家的任何调解。他不想改善与孩子的联系,也不想解决他的攻击性问题。提交人感到惊讶的是,缔约国的机构不仅忽视了这一事实,还指责她让孩子们害怕父亲,不愿意和父亲生活在一起。

5.11 提交人还驳斥了缔约国关于孩子父母目前没有使用任何社会服务的说法,认为这是不真实的。从2013年至今,提交人一直在利用社会服务进行心理咨询。她通过儿童保护部的推荐使用这项服务。然而,她的前夫拒绝为处理他的攻击心态作出努力,也不想接受任何心理帮助。

5.12 提交人反对缔约国关于父亲有资源满足孩子需求、已提供符合孩子喜好和兴趣的良好生活条件、而且没有侵犯孩子个人空间的评估,并认为这一评估“绝对错误”。她的前夫在监护权诉讼中当庭表示,他不具备抚养孩子所需的生活条件,但一旦他带走了孩子,只有在那时他才会考虑如何为他们提供房间。因此,他承认在离婚七年后,他还没有为两个孩子提供个人空间。孩子们是青少年,需要自己的空间,与父亲同床共枕是不能接受的。他和他的母亲以及他的哥哥(55岁)住在母亲的公寓里。这套公寓有两个卧室,分别是他的母亲和哥哥居住。他没有自己的房间,睡在一家人吃饭的客厅沙发上。在孩子探望父亲期间,他们被迫与祖母睡在一张床上,或与父亲睡在沙发上。

5.13 关于提交人的前夫使用社会活动和实践研究所的社会服务的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这掩盖了父亲只在阿尼姆斯协会基金会看过心理医生的真相,该心理医生表示,父亲的育儿能力非常低,建议他继续与心理医生合作,以改善这种状况。

5.14 据提交人称,关于法院安排的六次会面都是在社会活动和实践研究所的一个房间里举行,而且“孩子们在会面时似乎很平静,并利用这一机会与父亲正常交流”,这是不真实的。在前六次会面因孩子对父亲的攻击心态感到不安而提前结束后,父亲拒绝遵守法院命令,并拒绝按照法院命令在受保护的环境下与孩子们进行其余六次会面。

5.15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关于“特别重视法律面前的平等……优先考虑的向来都是妇女、女童和母亲”的声明令人嘲笑,完全不符合缔约国的现实。在这方面,她提到委员会关于保加利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GR/CO/8)。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议事规则第72条第4款,委员会必须在审议来文的案情实质之前这样做。

6.2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除非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或者这种补救办法的适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委员会都不得审议来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是她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虽然认为法律条件是来文可否受理的基本要求,但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相反的论点,也没有以任何理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这个案件的特定背景下,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因此,在本案中,《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的要求并不排除审议本项来文。

6.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委员会确信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和她的孩子受到缔约国的歧视,因为缔约国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地对待她,未能在她和孩子面临家庭暴力时提供有效保护,导致她对孩子的监护权被取消,并给予了据称对孩子施暴的父亲。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针对提交人及其前夫提出的众多申诉、援助请求和询问,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通过从广泛的来源收集信息,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父亲对两个孩子有任何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之后都没有因孩子父亲据称的暴力行为而对他提起任何刑事诉讼。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是提交人关于孩子遭受身体和心理家庭暴力的说法已由法院作了考虑,但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确证。委员会还注意到,针对提交人及其新婚丈夫发出了紧急保护令,其中称孩子们本应与他们的父亲在一起,而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7月11日,提交人与孩子们一起在保护中心避难6个月,在此期间,父亲无法见到他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援引的证据和情况没有为委员会断定缔约国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她和孩子们免受家庭暴力提供足够的依据。

6.5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评估事实和证据时并不取代国家当局,除非评估明显武断或相当于拒绝司法。

6.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在监护权诉讼期间受到基于性别的歧视,因为她在法律面前受到司法机构的不平等待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10月3日,索非亚地区法院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提交人,并给予父亲探视权,命令他支付孩子抚养费。委员会还注意到,2016年6月1日,索菲亚地区法院因情况变化而改变了先前的裁决,并做出了有利于提交人前夫的裁定,给予他对孩子的监护权,理由是: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接触,因为提交人不遵守法院裁决或紧急保护令,阻碍了孩子与父亲之间的个人关系制度,并使孩子与父亲疏远;由于外祖父的行为,对孩子的支持环境被评估为存在危险。法院还命令提交人支付子女抚养费。2017年11月7日,索非亚市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高上诉法院于2018年6月7日维持了这一裁定。

6.7委员会注意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评估是,监护一方阻碍了孩子与另一方的个人接触,并限制了孩子与另一方的关系,这些都是具有负面影响的情况,而且父母的素质已经在父母对抗和子女忠诚度冲突的背景下进行了评估,以便本着儿童的最大利益分配监护权。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一审法院除其他外强调了提交人再婚的事实,但高等法院没有沿用这一推论。委员会特别注意到,高等法院的解释没有损害提交人的再婚权利或家庭生活权利,这些法院并未指责她缔结了新的婚姻,而是认为应指责她阻碍父亲和孩子之间的个人关系制度以及让孩子与他疏远,鉴于怀疑外祖父对M.Z.实施了猥亵行为,法院认为支持环境存在危险。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在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广泛依赖心理学专业知识。虽然在本案中,监护权确实被给予了父亲,但委员会认为,鉴于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她关于监护权诉讼中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法律面前不平等待遇的指控。

7.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她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第5条、第15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宣布来文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