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H.H.、I.H.和Y.H. (由Sapari联盟的律师Marine Kurtanidze和Babutsa Pataraia、人权中心的律师Mariam Zakareishvili和米德塞克斯大学欧洲人权倡导中心的律师Philip Leach、Joanna Evans、Jessica Gavron、Joanne Sawyer、Kate Levine和Ramute Remezaite代理)

所称受害人:

Khanum Jeiranova

缔约国:

格鲁吉亚

来文日期:

2018年9月19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9条作出的决定,2019年2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 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本来文的审议:格拉迪丝·阿科斯塔·巴尔加斯、秋月弘子、塔马德尔 · 拉马、妮科尔·阿姆利纳、玛丽昂·贝瑟尔、莱蒂西亚·博尼法兹·阿方佐、路易扎·查拉尔、科琳·迪特迈耶·韦尔穆伦、纳伊拉·贾布尔、希拉里·贝德马、纳赫拉·海德尔、达利娅·莱伊纳尔特、罗萨里奥·马纳洛、阿鲁纳·德维·纳拉因、安娜·佩莱斯·纳瓦埃斯、班达娜·拉纳、罗达·雷多克、娜塔莎·斯托特·德斯波萨、格诺维娃 · 提谢娃和弗朗斯丽娜·托埃 - 布达。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60 条第 1 款,委员会委员莉娅·纳达拉亚和埃尔贡·萨法罗夫没有参加对本来文的审议。

1.来文是由H.H.、I.H.和Y.H代表格鲁吉亚国民Khanum Jeiranova提出的。Jeiranova女士生于1984年,死于2014年,H.H.、I.H.和Y.H是她的丈夫、女儿和儿子,分别出生于1973年、2006年和2003年,同为格鲁吉亚国民,他们声称,格鲁吉亚侵犯了Jeiranova女士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条(b)-(f)项和第五条(a)项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11月1日对格鲁吉亚生效。来文人由Sapari联盟的律师Marine Kurtanidze和Babutsa Pataraia、人权中心的律师Mariam Zakareishvili和米德塞克斯大学欧洲人权倡导中心的律师Philip Leach、Joanna Evans、Jessica Gavron、Joanne Sawyer、Kate Levine和Ramute Remezaite代理。

来文人提交的事实

2.12014年9月16日,Jeiranova女士与她爱恋的人A.I.见面。Jeiranova女士的丈夫H.H.的三名亲戚看到他们在一起,以为她不忠,决定跟踪这两人,并在村口等他们出现。当天晚些时候,两辆车在Iormughanlo逼近A.I.的车。车上的人强迫Jeiranova女士和A.I.下车。大约有15人开始殴打A.I.并投掷石块砸他,他成功逃脱。I.H.、Y.H.和其他人目睹了这三名亲戚殴打Jeiranova女士。这三人开车把她带到Kvemo Lambalo,对她进行殴打和侮辱。在此过程中,他们把赤脚的她拖到村里几个地方,并打电话给她的亲戚,告诉对方她欺骗了H.H.,给她的家人带来了耻辱。他们继续对她进行殴打,打得她几度失去知觉。她的父亲来了,劈脸打了她一巴掌,然后揪着她的头发带走了她。

2.2大约在午夜时分,村长被叫到Jeiranova女士父亲的住所,当时警察已经在场。她哭着给他看了一罐老鼠药,告诉村长,她的家人要她喝老鼠药自杀,但她不想死,所以她向村长求助。她说她父母不让她为了那个她爱恋的男人离开H.H.,并叫她和那个男人一起去死。村长和警察一起把她带到自己家,她在村长家打电话给A.I.求助。第二天早上,她母亲把她带回了她父母家。当着村长和一名警察的面,阿塞拜疆裔的Jeiranova女士用阿泽里语问他们为什么不把施害者绳之以法。然而,村长没有把这句话翻译给那位不会说阿泽里语的警察听。

2.32014年9月18日上午,Jeiranova女士的母亲发现女儿脖子上套着绳子吊死在后院的棚子里,左手放在绳套里面。她告诉村长,Jeiranova女士自杀了。警方展开调查,报称发现她上吊而死,但由于其家人拒绝,没有对其进行法医检查。Jeiranova女士的尸体留在她父母家。为她收殓的毛拉描述说,她的衣服上沾满了血,整个身体被“打烂了”,浑身都是黑色和青色的瘀伤,包括脸上、下巴下方和乳房周围。她的脖子上也有很深的伤口和抓痕。

2.42014年9月24日,Jeiranova女士的父母写信给格鲁吉亚检察长、内政部总监察局、Sighnaghi区检察官、格鲁吉亚议会主席、议会人权和公民融合委员会及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描述了Jeiranova女士遭受的暴力,并请求相关方面进行刑事调查。2014年9月26日,公设辩护人答复说,启动调查属于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范围。2014年9月28日,调查终止,依据是有结论认为,Jeiranova女士死于自杀,原因在于她的“可耻”行为和对丈夫的不忠。2014年10月2日,Jeiranova女士的父母就调查受到拖延一事向Sighnaghi区检察官提出申诉。2014年10月6日,Kakheti地区检察官将申诉送交Sighnaghi区检察官。

2.52014年10月9日,在本案经电视播报之后,调查重新开始。同日,Sighnaghi区检察官将Jeiranova女士父母的申诉转交Sagarejo区管理所主管,要求他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查。2014年11月30日,议会人权和公民融合委员会答复说,已将Jeiranova女士父母的信转交给Kakheti地区检察官。2014年11月4日,Kakheti副检察官向这对父母提供了警方面谈的情况记录,面谈的重点完全是对Jeiranova女士不忠的指控,而根本没有提到殴打。副检察官注意到,调查正在进行,将在收集证据后作出决定。

2.62014年12月14日,H.H.因一起枪击事件被判处7年监禁。在审判期间,有证人说Jeiranova女士遭到殴打。格鲁吉亚总统于2016年9月16日赦免了H.H.,原因是他的案件涉及公众利益并具有特殊性。

2.72015年6月18日,Jeiranova女士的父母写信给检察长,抱怨调查受到拖延,没有面谈证人。2015年7月15日,检察长要求Sighnaghi区检察官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2015年8月3日,Sighnaghi区检察官告知这对父母,已面谈证人,并已采取许多调查行动,一旦作出最后决定就会将向他们通报。2015年10月20日,检察长发出后续要求。

2.82015年12月22日,Jeiranova女士的父母请求Kakheti地区检察官将《格鲁吉亚刑法》关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第144条纳入关于Jeiranova女士遭受暴力的调查范围。他们要求将她视为“名誉”犯罪以及基于性别和族裔的歧视的受害者。H.H.于2017年2月23日提出了同样措辞的请求。

2.92016年1月29日,Jeiranova女士的父母再次向检察长投诉调查受到拖延。2016年2月24日,他们获悉,他们的信已被转交给Kakheti地区检察官。2016年7月29日,检察长在答复一项现状问询时说,该问询已被转交给Kakheti地区检察官。

2.102016年9月7日,Jeiranova女士的父母写信给Telavi区检察官,除其他外,重申他们请求扩大调查范围。2016年9月15日和21日,他们再次请求相关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H.H.在出狱后的2016年12月19日和20日分别提出了同样的请求和受害者身份申请。Kakheti地区检察官于2016年10月6日、11月18日和12月22日答复说,根据《格鲁吉亚刑法》第115条,对引诱自杀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2.112017年1月6日和30日,H.H.请求检察长对本案未获调查一事作出答复。2月7日,检察长告知他,他的信已被转交给Kakheti地区检察官,要求迅速进行有效调查。2017年2月7日和23日,H.H.请求内政部及其总监察局对未就本案进行调查的警察启动纪律程序。2017年2月27日和3月1日,他接到通知称,调查正在进行,他给检察长的信已被转交给Kakheti地区检察官。

2.122017年3月13日,H.H.向公设辩护人寻求最新消息。2017年3月14日,他请求了解已接受面谈人员的姓名以及为调查本案和解决困难所采取的措施。2017年3月15日,Kakheti地区检察官回应称,已经提供了这些信息。2017年3月20日,首席调查员证实,作为证人,H.H.不得接触调查材料。2017年3月29日,H.H.和Jeiranova女士的父母请求以他们作为少数民族成员能够理解的语文查阅相关调查材料。2017年4月3日,首席调查员表示愿意与H.H.和这对父母会面。

2.132017年8月8日,H.H.写信给首席检察官,指出尽管他们多次提出请求和申诉,但当局仍未调查此案并起诉施害者。2017年9月26日和11月1日,他获悉,证人已被面谈,代表已查阅档案,他已获得受害者身份,调查正在进行,仍有待作出最终决定。2017年10月23日,首席检察官通知H.H.,他的信已被转交给Kakheti地区检察官。2017年11月7日、11日和12月15日,H.H.询问曾接受过采访的Kakheti地区检察官Jeiranova女士的尸体是否得到过检查,希望了解尸体状况和记录在案的虐待情况。他还请求查阅案件档案和相关决定的副本。2017年11月22日和12月8日和22日,Kakheti地区检察官答复称,H.H.的代表已两次查阅案件档案。2018年1月26日,后者获准查阅案件档案,但只允许做笔记。

2.14迄今为止,调查仍在进行中,没有人受到指控。来文人一再声称,Jeiranova女士的待遇涉及她的亲戚、社区和执法机构基于她的性别和族裔而对她抱有的歧视态度,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他们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们指出,同一事项从未经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申诉

3.1来文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b)项。他们辩称,2006年《消除家庭暴力并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法》不涵盖Jeiranova女士被殴打和死亡所涉大家庭成员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然而,它确实适用于Jeiranova女士的近亲属。来文人认为,当局知道她在她父母家不安全,受到心理暴力并被逼迫自杀。

3.2来文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c)和(e)项,因为缔约国执法当局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Jeiranova女士。由于她的父亲于2014年9月16日联系了Iormughanlo警方,一名调查员与她作了面谈,村长带她去了自己家,她在村长家问了村长为什么警察不对她关于被人殴打的指控作出回应,而且她有几处明显的伤口,当局知道或理应知道她的脆弱性。来文人声称,Kakheti地区检察官在给人权和公民融合委员会的一封信中将她的行为归类为“不名誉”行为,表明她受到的虐待被视为对她不忠的惩罚。鉴于这种基于“荣誉”的社区价值观,地方当局一定很清楚Jeiranova女士遭受了性别暴力。

3.3来文人指出,警方没有向Jeiranova女士提供支持或关于其权利的信息,也没有进行风险评估,更没有采取预防或行动措施。此外,村长也允许她的母亲把她带回父母家。她所受的明显伤害和精神创伤状态没有得到记录,最初没有任何证人被面谈,2014年9月16日的警方报告只关注她的婚外关系,完全没有提到殴打。警方显然决定无视这一事件,没有考虑到对她生命可预见的威胁。

3.4来文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c)和(e)项,为此提到殴打Jeiranova女士的人没有受到调查、起诉和惩处。Jeiranova女士的案件于2015年8月13日被移交给Kakheti地区检察官,其中载有许多证词和证据。然而,调查以她是因“她的可耻行为”而自杀为由被结束,直到电视报道之后才重新开始。

3.5来文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c)和(e)项,因为当局没有公正、有效地调查Jeiranova女士的死因。调查仍未查明施害者或她的死因。警方“立即”接受了自杀的推定,没有排除任何原因,尽管有证据表明她害怕被杀、极度脆弱,加之存在基于“荣誉”强迫她自杀或对她进行谋杀的动机,例如她的亲戚和社区成员评论说,她的自杀免除了他们的耻辱。来文人着重指出,当局没有调查为什么她的手被发现放在套在脖子上的绳套里面,而这似乎显示她在反抗上吊。此外,案件档案没有包含关于犯罪现场的详细报告或确定她的伤口和作案时间的法医尸检报告,只有她的尸体照片和对她伤口的简短外部视觉描述。警方默许了她的家人不释放她尸体的愿望,尽管这些人可能牵涉到她的死亡,也没有法律禁止在一名近亲属拒绝尸检时进行尸检。

3.6来文人声称,缔约国当局歧视Jeiranova女士,违反了《公约》第二条(d)项。他们声称,检察官在终止调查的决定中表现出一种重男轻女的态度,接受了她因“荣誉”而死的说法,将责任完全归咎于Jeiranova女士自己的行为。同样,警方没有将她遭到殴打视为执法问题,完全没有在Jeiranova女士遭殴打后的证词记录中提及。他们要么鼓励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故意对记录进行“消毒”,以表示她父亲的殴打“没有伤害”她。证人记录也暴露了做记录的警察的歧视态度,因为这些记录关注的几乎只是明显的外遇情事。同样,村长也表现出歧视态度,因为他强调她是“背叛者”,将她的自杀归咎于她自己的羞愧,并否认她有任何伤口。他后来改了口,承认她身上有淤青,她的家人给她施压,要她自杀。然而,他唯一的行动就是把她带离了一晚。因此,当局不仅没有化解反而展现了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基于“荣誉”的做法。

3.7来文人补充说,缔约国当局没有考虑到Jeiranova女士遭到殴打和死亡是否源自基于性别和基于“荣誉”的歧视,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c)、(d)和(e)项。尽管有证据显示且来文人的信件声称存在“名誉”犯罪,但检察官仍在决定终止调查时赞同基于“名誉”的价值体系。施害者也表现出歧视行为,认为自己有权控制和惩罚Jeiranova女士,理由是她是他们亲戚的妻子。来文人提到关于杀害女性行为及其与“名誉”暴力的联系的文献,认为Jeiranova女士应被视为杀害女性行为的受害者。

3.8来文人最后声称,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和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与第一条一并解读)。他们声称,Jeiranova女士是重男轻女、传统主义和宗教态度的受害者,这种态度通过性别暴力控制了她的生活。他们认为,她之所以被绑架、遭到H.H.男性亲戚的公开殴打、被认定为自杀并得不到尸检和有效调查,是因为当局未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关于对格鲁吉亚妇女的陈规定型和歧视态度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特别是Kvemo Lambalo这样的少数族裔社区的行为模式。来文人提到一份关于“荣誉”暴力的专家报告和关于Jeiranova女士不忠的陈述,认为她被公开殴打体现了格鲁吉亚根深蒂固的基于“荣誉”的社会规范和普遍存在的导致性别暴力持续泛滥的陈规定型观念。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9年9月19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就可受理性和案情提交了意见。缔约国辩称,由于来文人未同意其法律代表,来文不可受理。它指出,H.H.签署了所有授权书,但这些签名彼此不相似,也与他在格鲁吉亚当局记录的他的声明上所作签名不相似。此外,2019年6月28日,H.H.对当局言明,他不认识代表他的律师,希望撤回来文,并称如果不是他的律师这样要求,他永远不会提交来文。缔约国的结论是,来文人没有有效行使提交来文的权利,并认为应澄清他们的意图。

4.2缔约国认为,由于没有受害者身份,来文不可受理。H.H.直到2016年12月才就这些事实采取行动。他一再表示,他没有针对任何人提出投诉,Jeiranova女士没有提到殴打,她是出于羞愧而自杀的。他还说,他不知道谁代表他面对委员会,并希望撤回来文。他感谢他的那些据称“救他逃脱耻辱”的亲戚,并亲吻他们的额头以示感激。缔约国的结论是,H.H.与相关刑事诉讼无关。

4.3缔约国认为,来文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注意到多名家庭成员提出了申诉,认为只有代表来文人提出的申诉才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有关联。它指出,代表H.H.提交的10封信中只有1封声称Jeiranova女士受到歧视。此外,来文人所称警方和检察官未能保护她、当局歧视她、陈规定型观念普遍存在等申诉都没有从实质上在国家法院提出。此外,来文所附的大部分资料,包括证词和录像,都是随着来文首次提交给缔约国当局的。

4.4缔约国注意到,民事诉讼本应是充分、适当的国内补救办法。根据2014年《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任何被认定为歧视受害者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此外,2006年《消除家庭暴力并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法》规定对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缔约国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诉诸民事补救办法,申诉人没有用尽格鲁吉亚的补救办法。缔约国还注意到,国内法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包括在一起涉及自杀的案件中,也根据不歧视立法裁定给予非金钱损害赔偿。缔约国认为,来文人未能利用此类补救办法。

4.5缔约国补充说,来文人没有用尽刑事补救办法。首先,他们在事件发生后的两年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而且除了本来文外,他们从未投诉调查无效。缔约国提及O.K.诉拉脱维亚案(CCPR/C/110/D/1935/2010,第7.4段),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来文人在向警方提出申诉后未再投诉补救办法无效。其次,检察官办公室仍有待进行刑事调查。缔约国反驳了关于尽管有证据表明Jeiranova女士遭到殴打但当局没有提出指控的说法,指出来文人歪曲了证人的证词。

4.6缔约国指出,Kakheti地区检察官询问了43人,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极其复杂,许多人涉案,而大多数证人不会说格鲁吉亚语,面谈需要翻译。在这43人中,只有Jeiranova的未成年子女说他们见过H.H.的亲戚殴打她。五名证人提到,村里普遍知道她遭到殴打,但他们自己没有目睹。其他人反驳这些指控,或说她身上没有明显的伤痕。她自己的面谈报告也没有提到殴打,她在2014年9月16日给H.H.打电话时也没有提到。

4.7缔约国指出,该国在关于指称殴打的信息出现后立即重新开始了调查。目前正在探讨几种情况,包括Jeiranova女士可能受到H.H.亲戚有辱人格的对待和自己家人的残忍对待,各种因素叠加可能“影响”她自杀,此外所指称犯罪存在性别方面因素。

4.8缔约国注意到,Jeiranova女士的亲戚出于宗教原因“强烈抵制”法医检查,同时也因为他们没有责怪任何人。一名法证专家进行了全面的外部检查。缔约国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各国必须在按要求进行有效调查与保护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4.9缔约国指出,对煽动自杀的调查涵盖了指称的殴打。检察官扩大了调查范围,认定来文中的材料显示Jeiranova女士可能因其性别而受到不人道对待。缔约国认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受到不合常理的拖延。

4.10缔约国补充说,来文滥用了提交来文的权利,因为来文人在指称的侵犯行为发生四年后才提交来文,也没有解释为何拖延如此之久,而且来文不涉及H.H.的权益,而H.H.也对来文漠不关心、视而不见、态度轻浮。

4.11关于案情,缔约国辩称,事实表明没有违反《公约》的情况。当局“完全不知道”H.H.的亲戚密谋要教训Jeiranova女士。即使她受到了恐吓,警方也相应采取了措施,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已知存在生命受到真实、直接和紧迫威胁的风险,才会产生采取预防措施的积极义务,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一风险。Ms. Jeiranova和她父亲的证人记录都没有提到她受到H.H.亲戚的虐待。她的父亲报称,Jeiranova女士被与抓她的亲戚放在一起,但他当时吼叫一通之后很快就离开了警察局,导致警方没有机会向他发问。2014年9月16日晚,村长及其妻子注意到,Jeiranova女士很紧张,但她没有提到自己受到H.H.亲戚的虐待。村长是在她父亲向他提到时才得知,Jeiranova女士问过为什么殴打她的人没有被逮捕。

4.12此外,当局不知道Jeiranova女士面临任何生命危险,因为除了验尸外,没有对她进行过任何医学检查。缔约国着重指出,要产生有违关于自我伤害的积极义务的情形,必须确定当局知道或应该知道有关人员面临真正和直接的生命危险,但没有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合理预期可以避免这一风险的措施。缔约国认为,已采取的措施就足够了。警方接到通知后立即与Jeiranova女士进行了面谈。她没有提到自己遭到H.H.亲戚的殴打,并说她的父亲打了她但没有造成伤害。她的父亲没有使用任何武器,也没有策划对她的袭击。因此,警方没有开始调查。然而,为了缓和紧张,警方和村长把她带到村长家,她在村长家得到了照料。此后,她与母亲作了交谈并同意回去,随后她母亲带她回去,书面条件是她不会受到伤害。次日,警方对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4.13缔约国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积极的保护义务应以不给当局造成过度负担的方式加以解释”,积极义务涉及不作为的因果关系,隐含推测性的分析。缔约国的行动不可能推翻可能导致Jeiranova女士自杀的情形。缔约国认为,在调查之前,它并非没有履行《公约》第二条(c)和(e)项规定的应尽职责义务。

4.14缔约国驳斥了来文人关于该国违反《公约》第二条(d)项的申诉。缔约国认为,调查家庭暴力是其当局的首要任务,并注意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关于终止调查的决定,缔约国指出,只有Jeiranova女士的子女证实了殴打的指控。一些证人没有与检察官合作,或没有向调查人员提供与向记者所提供陈述相同的陈述。此外,当局在收到进一步信息后立即重新调查,并扩大调查范围,使之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警方敦促证人提及他们所知道的一切信息,并告知他们如果证词不正确将承担刑事责任。翻译人员证实自己的译文完整、精确。缔约国否认村长有任何歧视行为,他根本没有强调说Jeiranova女士是“背叛者”。

4.15缔约国对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提出的申诉提出异议,列举了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别不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针对Iormughanlo等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社区采取的措施。

4.16缔约国对根据《公约》第二条(b)项提出的申诉提出异议,指出该国通过了全面的性别平等和性别歧视框架,以便除其他外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缔约国着重指出,它加强了立法,以有效禁止和制裁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它特别注意到,2014年《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涵盖了公共和私营部门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并授权进行家庭监测。

来文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2月14日,来文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他们反驳了H.H.的签名差异很大的说法,并提供了他2019年12月20日的书面声明,确认他对其代表的授权,并称他从未请求撤消来文。

5.2来文人说,H.H.之所以在2016年12月之前一直“明显不作为”,是因为他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间在监狱服刑。Jeiranova女士的父母通过继续代表H.H.的非政府组织与当局通信。从2016年12月起,给当局的信是代表H.H.发出的。此外,H.H.对Jeiranova女士的亲戚提出了投诉。他的权益源自当局没有对他的妻子、他孩子的母亲受到虐待并死亡一事进行适当调查。来文人辩称,Kaburov诉保加利亚案不可适用,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它限制性地处理了不涉及生命权的近亲案件。此外,缔约国没有对I.H.和Y.H的权益提出质疑。

5.3来文人辩称,对于涉及生命权的案件,民事诉讼是不够的。此类案件中给予的20 000至25 000拉里赔偿对于杀害女性案件是不够的,欧洲人权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裁定过比这高得多的非金钱损害赔偿。此外,杀害女性案件民事方面的结果通常基于刑事审判的结果,而本案中没有发生刑事审判。再说,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无权追究个人的责任。来文人辩称,民事补救办法不能补偿对施害者调查和处罚的无效性。他们注意到,他们请求对相关警察迅速和彻底进行调查和实行纪律程序的19封信函仍未得到答复。

5.4来文人辩称,2014年《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第10条与他们的案件无关,原因包括他们会不具备资格,因为该条要求由直接受害者提出申诉,此外认定歧视并不能导致对责任人的追责。

5.5来文人驳斥了缔约国关于来文中有新证据的说法,声称所引用的视频证据想必是指2014年提交给当局的录像。他们指出,他们在2015年12月22日和2017年2月23日向Kakheti地区检察官声称,Jeiranova女士是“名誉”犯罪和基于性别和族裔的歧视的受害者。

5.6来文人辩称,他们定期给当局写信,这使他们的案件与O.K.诉拉脱维亚案不同。他们提及委员会认为刑事诉讼拖延三年以上不合情理的判例。

5.7来文人认为缔约国关于来文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的意见是无理取闹。

5.8关于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所提出申诉的案情,来文人注意到,缔约国列举的措施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些措施是在Jeiranova女士死亡之后采取的。他们指出,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是她遭到殴打并死亡的根本原因,而且在格鲁吉亚仍然根深蒂固。

5.9来文人援引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c)和(e)项提出的申诉,辩称欧洲人权法院检验的是当局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面临真正和直接的生命危险”,而这一检验应以对性别和背景敏感的方式进行。来文人指出,根据证人记录,H.H.的亲戚抓了Jeiranova女士,她的父亲打了她,她身上有瘀伤、抓痕和血迹,衣服也被撕破,但缔约国没有反映这些内容。记录还显示,她想远离自己的亲戚,担心她的父亲会杀了她,有一个阿姨叫她去吃老鼠药。来文人辩称,缔约国没有提到H.H.曾询问警方为什么他对Jeiranova女士被殴打的陈述被排除在记录之外。他们认为,Jeiranova女士被带走并以不受伤害为条件被带回,显示当局意识到她面临风险,包括被迫自杀的风险。他们还指出,当局没有单独与Jeiranova女士面谈,因为她的父亲和姑姑多次进入面谈室。他们还认为,鉴于社区的“荣誉”规范,当局定能意识到针对她的性别暴力。

5.10来文人还声称,当局未能对Jeiranova女士被强行抓获、带走和虐待等事提起刑事诉讼。强调她说她父亲的殴打没有造成伤害,最大限度地粉饰了性别暴力。她被带到村长家是不够的,因为她后来被送回她的亲戚家。给她的母亲发警告信同样不够。

5.11来文人辩称,不对案件进行调查、不起诉并惩处施害者且不提供赔偿,就是默许或鼓励实施性别暴力侵害妇女。他们声称,这种不作为是当局评估不足造成的。他们质疑案件的复杂性造成刑事诉讼受到拖延的说法,指出涉案人员的身份众所周知。

5.12来文人认为,本案与SolskaRybicka诉波兰案不同,因为本案涉及一名死亡前受过袭击的人,家属拒绝尸检,原因是他们没有“责怪”任何人,而不是出于宗教理由,他们在一年后才援引了这一理由。他们认为,当局没有进行尸检或以其他方式调查Jeiranova女士的死因,突出表明当局没有对其死亡进行有效、公正的调查。

5.13来文人辩称,已公布的材料包含Jeiranova女士遭到殴打的详细证据,包括九份证人证词。他们强调指出,给她清洗的毛拉报称,她全身布满瘀伤,衣服上有血迹;另一人报称,他“后悔去了那里,因为死者的状况令我感到害怕,让我病了好几天”。他们认为,毛拉们熟悉尸体,尸斑不会让他们感到震惊。此外,法证专家的结论是,一些伤痕是“硬的钝物撞击造成的,可能是身体攻击造成的”。

5.14来文人辩称,缔约国试图以证人的年龄和家庭关系为由诋毁证人,包括儿童证人。几名证人在事实发生多年后才接受调查,一些重要问题,包括关于虐待的问题最初没有提出。来文人辩称,缔约国弱化了Jeiranova女士的痛苦,试图为不对她遭到殴打一事开始调查提供理由,反映出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对“提示”受害者否认痛苦为施害者开脱的做法的依赖。他们对缔约国不顾Jeiranova女士的亲戚曾对她进行威胁而依旧信赖这些人关于她是自杀的说法提出异议,并提出了一项专家意见,认为应将她的死亡作为谋杀进行调查。

5.15来文人提及《公约》第二条(d)项,认为缔约国故意尽量减少和遗漏关键证据,从而认可了其当局的失职。他们指出,缔约国没有就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c)、(d)和(e)项提出的申诉提交任何材料。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将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72条第4款,委员会须在审议来文案情实质之前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6.2委员会注意到,H.H.的书面声明确认他授权其代表代其行事,他从未要求撤消来文。因此,委员会确信,这些代表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征得来文人的同意行事。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由于H.H.的行为和态度,来文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人的评论称,H.H.之所以没有更早参与本案,是因为2016年9月之前他一直在监狱服刑,2016年12月之后的信都是代表他发出的,他提交来文的原因是当局没有对他的妻子、他孩子的母亲遭虐待并死亡一事进行适当调查。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他一再否认曾针对任何人提出过任何投诉,并称Jeiranova女士没有提到过殴打,是出于羞愧而自杀的。还有一点似乎也无可争议,即他感谢那些据称“救他逃脱耻辱”的亲戚,并亲吻他们的额头以示感谢。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H.H.不能真诚地证明他有代表Jeiranova女士行事的权益,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H.H.提出的来文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Jeiranova女士子女的权益提出质疑,因此认为,就这两名儿童而言,《任择议定书》第2条不构成来文可受理的障碍。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来文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档案文件显示,来文人向国家当局声称存在“名誉”犯罪以及基于性别和族裔的歧视。委员会认为,这本可被视为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使当局可以就此事开始迅速和全面的调查,并防止Jeiranova女士的权利受到进一步侵犯。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人辩称,民事补救办法不能补偿在涉及生命权的案件中对施害者调查和处罚的无效性,杀害女性案件民事方面的结果通常取决于刑事审判的结果,而本案中刑事审判尚未发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援引的判例并未表明来文人在民事和刑事补救办法皆有时必须用尽这两种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刑事调查复杂性的意见,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涉案人员的身份从未受到质疑,但刑事调查被拖延了六年多。此外,缔约国当局还多次收到关于拖延的投诉。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刑事补救办法受到不合情理的拖延。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

6.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委员会确信,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6.6委员会没有看到其他反对受理来文的意见。它认为,除了来文人明确提出的申诉外,来文还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了问题。因此,委员会宣布由I.H.和Y.H.提出的来文可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条(b)-(f)项和第五条(a)项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参照来文人I.H.和Y.H.及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人声称Jeiranova女士根据《公约》第二条(c)和(e)项应享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缔约国执法当局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她。委员会回顾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其中述及缔约国是否可对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负责的问题,指出“《公约》规定的歧视不限于政府或代表政府采取的行动”,“根据一般国际法和具体人权公约,国家如果未能尽职尽责地防止权利受到侵犯或调查和惩处暴力行为,并提供赔偿,也可能对私人行为负责”。

7.3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缔约国有义务尽职尽责地防止、调查、起诉和惩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第19段)。如果对妇女的歧视还构成对生命权和人身完整等其他人权的侵犯,如发生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案件,则缔约国有义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施害者进行审判并施加适当的刑事制裁(第34段)。委员会还认为,此类犯罪得不到惩处会大大助长社会上接受对妇女的最极端形式性别暴力行为的文化,进而助推这种行为的持续发生。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该国当局不知道Jeiranova女士的亲戚密谋对付她,但仍于2014年9月16日将她带到村长家,她在与自己的母亲交谈后回到了父母家,书面条件是她不会受到伤害。警察也到此处对她的情况进行了查看。委员会注意到,据档案显示,Jeiranova女士的母亲作证说,Jeiranova女士曾问警察为什么没有逮捕殴打她的人,但村长没有将这个问题翻译给警察听。此外,村长作证说,Jeiranova女士对他说,她的亲戚们叫她喝老鼠药自杀。她请村长把她带出来,这样她就不会被杀了。她被带到村长家后,和她的母亲“大吵”了一通。然后,由于Jeiranova女士的亲戚到访,村长指示警察将她送回了这些亲戚家,条件是她不会受到伤害。委员会认为,事实表明Jeiranova女士处于极其危险的境地,而由于当局决定将她送回她的这些在前一天晚上众所周知地叫她去自杀的亲戚身边,她继续身处危险境地。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警告信”——如本案中发出的“警告信”——没有法律价值,也无法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人辩称,基于“荣誉”的体系在本案中发挥了功效。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未能提供有效保护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和消除对Jeiranova女士作为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当局依赖基于“荣誉”的考虑,并认为这些考虑未能保护她的生命权。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c)和(e)项(与第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7.5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b)、(c)和(e)项,理由是缔约国没有调查、起诉和惩处殴打Jeiranova女士和应对其死亡负责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案件复杂性的意见和对不进行法医检查的解释。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到的有数人涉案一事不能被视为辩解调查时长的依据,特别是考虑到涉案人员的身份似乎从未受到质疑。此外,鉴于这种情况,并回顾基于性和性别对妇女的歧视与族裔等影响妇女的其他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委员会认为,需要翻译不能被视为让调查持续六年多无结果的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在Jeiranova女士死亡后,当局决定不进行法医检查,原因是当局明知曾叫她去自杀的那些亲戚反对。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2006年《消除家庭暴力并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法》不涵盖Jeiranova女士被殴打和死亡所涉大家庭成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一点提出异议,也没有对不存在以此为由排除法医检查的立法规定一事提出异议,更没有对必须进行法医检查以确定Jeiranova女士所受的伤发生在她死亡前还是死亡时这一点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委员会曾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调查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和惩处施害者,施加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并为受害者所受损害提供适当赔偿,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没有履行义务,调查和惩处应对Jeiranova女士所受虐待和死亡负责的人。因此,委员会认为,她根据《公约》第二条(b)、(c)和(e)项(与第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6委员会注意到,考虑到第19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来文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与第一条一并解读)。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关于采取措施包括针对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社区采取措施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别不平等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已采取的措施如何使Jeiranova女士受益。委员会认为,Jeiranova女士遭受虐待、明知她的亲戚对她构成威胁但仍因这些亲戚的反对而拒绝进行尸检、Kakheti检察官将她的行为定性为“不名誉”、根据她是因自己的“可耻”行为和不忠而自杀的结论决定终止调查,凡此种种都证实Jeiranova女士是与其族裔以及警方和司法当局陈规定型态度有关的交叉歧视的受害者。因此,委员会认为,考虑到第19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Jeiranova女士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与第一条和第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7鉴于上述审查结果,委员会认为,由于缔约国当局的态度,缔约国允许并纵容了对Jeiranova女士的虐待。因此,委员会认为,她根据《公约》第二条(d)项(与第一条和第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考虑到第19号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Jeiranova女士根据《公约》第二条(b)-(f)项和第五条(a)项(与第一条和第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下列建议:

(a)关于Jeiranova女士及来文提交人I.H.和Y.H.:

㈠确保迅速、彻底和独立地调查Jeiranova女士所受虐待和死亡,以便查明责任人;随后采取适当措施对其进行起诉并予以制裁;

㈡向来文人I.H.和Y.H.提供与Jeiranova女士权利受侵犯严重程度和持续后果相称的适当赔偿,包括适足补偿;并考虑到刑事诉讼的结果和年幼来文人的最大利益,为该来文人作出适当的监护决定;

㈢正式向来文人I.H.和Y.H.致歉,包括承担缔约国违反《公约》的责任;

(b)一般而言:

㈠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确保迅速和彻底处理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名誉”暴力的指控,并对施害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制裁;

㈡为警察、检察官、司法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国家官员和地方当局提供关于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荣誉”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包括就性别敏感度、交叉歧视和如何以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方式处理对实施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投诉提供培训,并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判例和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19、28、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的培训;

㈢将与“名誉”有关的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界定为从重处罚情节,并将其列入刑法;

㈣使国家立法和政策符合《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明确确认“荣誉”以及文化、习俗、宗教和传统不应被视为在刑事诉讼中为实施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辩护的理由;

㈤确保旨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所有立法、政策和措施都涵盖“名誉”暴力,包括由姻亲和大家庭实施的此类暴力;有效和积极预防、适当制裁并保护妇女免遭“名誉”暴力;

㈥确保所有相关当局在调查和《消除家庭暴力并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所规定程序的所有阶段对受害者的生命危险、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反复发生暴力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便减轻风险,并立即向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保护和支持,特别是在具有根深蒂固的“荣誉”价值观、社会规范和做法的社区提供保护和支持,并引导她们获得适当的服务;

㈦在孤立、封闭和(或)适用“荣誉”规范的社区,针对家庭暴力和侵犯人权案件配备训练有素的人员,加强预警系统等适当的专门服务,包括为获得此类服务提供便利,并确保迅速、称职和专业地处理此类案件;

㈧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的生命权以及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特别关注孤立、封闭和(或)适用“荣誉”规范的社区;

㈨在发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时,不要发出和依赖警告信;

㈩根据委员会第33号一般性建议,实施监测机制,认真对待妇女的证词,确保证据规则、调查及其他法律和准司法程序公正且不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偏见的影响;

(十一)收集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导致杀害妇女和诱导或强迫妇女自杀的数据和统计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以加强保护,防止妇女遭受性别暴力;

(十二)确保在程序的各个阶段以所有语文向妇女提供适足、可用的翻译服务,以确保妇女得到充分保护并能诉诸司法;

(十三)提高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与“名誉”有关的暴力行为及其对妇女和儿童的风险和后果的认识。

10.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回复,包括关于就这些意见和建议所采取行动的信息。请缔约国公布并广为传播本文意见和建议,让社会所有相关群体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