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指标

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

1

在新区获得住房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家庭数

26 294

2

在新区获得住房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

131 470

3

迁入新区妇女人数

67 210

4

中学生人数

140 704

5

中专教育学生人数

153 571

6

高等教育学生人数

29 482

7

妇女就业人数,包括 :

84 896

受雇于国企人数

42 686

受雇于私企人数

42 210

8

国会议员

1

9

留学生人数

344

10

职业培训班学员人数

385

11

担任公职妇女人数

139

第3条——发展与提高妇女地位

13.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作为负责执行《公约》的国家机关,采用权利本位方针并承认妇女享有发展和提高地位的法律权利。国务委员会越来越重视性别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力求促使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享受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惠益。在报告所述期间,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开展了几个活动,以促使妇女打入商界和提高妇女创业能力,例如:

㈠在国际劳工组织 “创业和改善经营” 的项目下举办题为“自己开店” 的培训讲座;

㈡邀请国外商界成功人士与企业家会面;

㈢组织第三届女企业家论坛,主题为“建立伙伴关系以消除欧洲经委会区域的创业性别差距”。

14.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重视妇女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实现妇女的全面发展方面所起作用,因此与民间社会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它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设计并执行了若干重要项目,例如与对口国际合作实施妇女参与方案。该方案于2012年推出,主要目标是发展专注于妇女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和负责妇女问题的政府机构的能力。

15.在欧洲联盟的财政支持下,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与法国团结和社会凝聚力部的社会凝聚力总局及GIP国际正在执行一个范围极广的2011-2013年结对项目。该项目旨在促进和保护弱势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争取实现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 、欧盟和法国伙伴设定的目标,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拟订立法;

·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机构发展;

·能力建设培训和强化专业技能;

·沟通和提高认识。

16.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和项目包括:

·实施《2008-2015年国家减贫和可持续发展方案》;

·实施“2011-2012年赋权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项目;

·2012年2月在卡拉巴赫和中阿兰地区开始实施“支持地区妇女技术职业教育”的项目;

·实施多个项目促进妇女参政,包括导师方案以及提高认识活动,目的是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人数;

·制订和实施《阿塞拜疆共和国打击家庭暴力全国战略》;

·实施“二十一世纪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项目;

·参与拟订和实施“阿塞拜疆2020年:未来愿景”发展概念;

·参与实施 《2011-2015年阿塞拜疆全国青年方案》;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提高认识保护人权和自由全国行动纲领》参与实施具体政策行动,以确保妇女的权利;

·提供适用《阿塞拜疆共和国保证性别平等法》的培训;

·编写和出版《妇女权利手册》和关于妇女权利各具体领域的专题手册,以及制作有关妇女权利的录像短片;

·推动法律改革,特别是在家庭法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

·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向妇女广泛传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17.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国家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制定相关行动计划。这方面的主要行动是鼓励培训公共服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支持开展有关性别问题的研究,促进收集数据和按性别分列统计资料,以及组办相关培训讲习班、圆桌会议、研讨会和会议,邀请国际专家参加。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还参加了其他部委的一些多学科委员会,处理家庭、儿童、暴力侵害妇女、人贩活动、社会包容和就业等问题,为确保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纳入性别观点作出重大贡献。在报告所述期间,政府加强与妇女组织的联系,使它们有机会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进程的相关方面。

18.如下表所示,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资源,包括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近年来持续增加:

表1财政资源

年度

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委员会 预算 ( 美元 )

供编制性别预算的额外资源 ( 美元 )

2010

1 271 861

571 208

2011

1 280 011

657 950

2012

1 311 775

835 288

表2人力资源

年度

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 雇员人数

部门数目

2011

68

7

2012

76

9

19.2012年新设立了两个部门,分别为:

·地区中心事务部;

·信息和社会分析研究部。

20.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目前设有11个家庭与儿童支援地区中心,共有雇员73人。计划在盖达尔·阿利耶夫基金会和人口基金的项目框架内增设五个地区中心。

第4条第1款——暂行特别措施

21.《阿塞拜疆共和国保证性别平等法》载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第3.2.6条规定,为确保性别平等执行特别政策措施不得视为歧视。然而,自2006年制定该法以来,这一规定很少被用来加速实现事实平等。

22.令人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人数非常低,特别是在国民议会等决策机构、政府、外交事务、地区和地方政府和最高法院管理层方面。

23.2008年9月15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第3043号法令批准了《2008-2015年阿塞拜疆共和国全国减贫与可持续发展方案》。该方案第3.3节为“目标、具体目标和指标概要”,其中列出的一个主要具体目标是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提高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的人数。目标旨在增加妇女参与特别是中央行政机构管理的人数,以及在议会议员、市议员和法官中的人数。

24.根据上述情况,已向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提交建议和提出方案,以确保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所有国家机关中参与各类活动的男女人数平等,落实妇女按一定比例参与公共治理系统工作的目标。此事尚在审议中。

第5(a)条——陈规定型观念与文化习俗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㈠挑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深信,消除不当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实现实质性平等和行使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必不可少的。国务委员会的政策是确保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采取优先行动,克服防阻消除不当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障碍。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一个重点是确保按照本人的需要、能力、优先和具体情况对待妇女,而不是套用对妇女的一般陈规定型观念。国务委员会充分认识面对的巨大挑战,因为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不易改变,因此必须加倍努力,实施方案消除这些观念和评估方案的效益,但它有信心实现其愿景及落实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所制定的议程

25.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结论意见第20段),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同样重视城市和农村地区,范围遍及阿塞拜疆共和国全国各地区和各区。为了创造重视人权和尊重妇女权利的文化,国务委员会的活动特别针对青年和学生以及家长、教师和社区领袖。这是因为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深植于语言、影像、做法、规范和价值观,实现变革必须动员整个社区参与进程。已利用录像、短片及手册在全国范围进行宣传活动。这些录像和短片涉及早婚和强迫婚姻、人贩活动等主题,除了在地方电视频道播出,还在全国各城市和地区公共场所向青少年播放。

26.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争取媒体协作,目前正在与媒体密切合作。此外还举办了几个圆桌会议,主题为:“容忍社会的性别方面及社区的作用”;“大众传媒在消除社会上形成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的作用”(2010年);以及与阿塞拜疆组织ABA CEELI联合主办的“阿塞拜疆国内妇女权利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圆桌会议(2012年3月)。

27.在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倡议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对早婚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已通过40个焦点小组向多个地区介绍研究结果。宗教人物和aghsaggals(长者)在公共场所举行宣传教育会议。若干地区以警察、宗教人士和当地农村代表组成三人宣传队,以提高公众认识及打击早婚和防止女童退学。

28.因此,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把工作重点放在查明各种形式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其形成的背景。在这方面,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接受培训,以了解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有关的各种不同经验;这些培训可帮助他们摆脱自己受到的社会或文化局限因素,避免以定见看待不同的人,以实现自主和公正的审判。

㈡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依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2010年6月22日通过了第1058-IIIQ号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国打击家庭暴力法》。为确保该法的执行修正了七项立法和通过五项新法律法规。该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各种类的暴力行为人。该法规定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保护;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法律、社会和宣传行动。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前的建议,该法第1.0.6条涉及各种不同形式的性暴力,增补了《阿塞拜疆共和国刑法》第149-153条关于侵犯个人性不可侵犯原则和性自由的犯罪(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强迫进行性方面的行为;与未满16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或其他性方面的行为)。

30.阿塞拜疆政府还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调查。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阿塞拜疆全国特别调查报告审查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性、根源和后果。该项调查是在人口基金打击南高加索性别暴力项目(阿塞拜疆)的框架内发起和组织的,获得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密切合作。

31.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调动其资源实施《打击家庭暴力全国战略》。《战略》的重点是制定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并确保全面保护暴力受害人,以及消除助长对家暴采取容忍态度的陈规定型观念。该委员会还作出大量努力,在阿塞拜疆全国各地区实施“二十一世纪没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项目。

32.除了全力实施新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还通过专题会议、圆桌会议、讲座和研讨会及其他会议提高人们对该法的认识,包括:

(a)关于“预防家庭暴力:提高公众认识及支持立法举措”的会议,目的是改善参与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机构的协调;

(b)关于“《打击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情况和交流经验”的圆桌会议,目的是提高公众对新法的认识;

(c)在八个地区为中学生和大学生举办讲座,讨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

(d)在几个地区举行关于“加强内部文化作为21世纪反暴力行为的一个因素”的地区会议;

(e)与欧安组织巴库办事处在多个地区合作举办关于“大众传媒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和“社区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的圆桌会议,与会者包括议会议员、国家机构代表、非政府组织和大众传媒;

(f)讨论欧安组织巴库办事处和内政部合办的“社会支持的警务工作”项目的国际会议,目的是增加警队中的妇女人数和促使警方对家暴和人贩案件采取更有效的干预行动;

(g)在2011年的“消除性别暴力16日运动”期间与难民署、人口基金、开发署和理性发展妇女协会联合举办“坚不可摧的意志”的图片展览;

(h)2011年年底,性别平等和妇女倡议公共联盟,欧洲联盟委员会,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和空军特别调查局治理方案(匈牙利)推出一个为期两年的 “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项目。在该项目下,从事性别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网络成员在各地区建立性别与发展中心及设立热线电话;

(i)2012年1月,在该项目下为非政府组织专家在巴库市举办了培训员培训课程。自2012年4月以来,在各地区举办了妇女培训班和实施一个向妇女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的项目;

(j)2012年5月,与人口基金、难民署和理性发展妇女协会合作,在“消除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寻求收容者/难民中的性别暴力行为”的项目下组织了一个反家庭暴力的提高认识运动——“停止暴力侵害妇女”。此外还为该运动印制和广泛分发了一本小册子——“家庭暴力:50问50答”;

(k)向司法部门人员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培训。长期向司法部门人员提供关于性别歧视和包括家暴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培训。与司法和法律委员会及法官遴选委员会协调,在司法学院为法官组办修习课程。与欧洲理事会、欧安组织、儿基会、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人权中心)、德国技术合作组织和其他机构合作组办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其他人权问题的讲座;演讲者为知名国际专家,采用现代化互动方法进行培训。

第6条——贩运妇女和剥削卖淫

33.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查阿塞拜疆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意见第24段的建议,政府的活动重点是更有力地执行打击人贩活动的立法。政府也采取了强调以人为本的方针,并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更多的收容所,以确保人贩活动受害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

34.尽管人贩活动问题复杂,挑战性大,但阿塞拜疆共和国决心作出不懈努力来解决问题。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造成贩运的问题,提供保护,帮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提高认识,及制定打击人贩活动的立法。不幸的是,由于人贩活动是一个涉及秘密跨界活动的问题,很难获得可靠数据。

35.阿塞拜疆政府充分意识到性别因素影响贩运过程的各个方面:从助长贩运的因素以至为应对这一现象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的性质。同样地,助长贩运的原因和脆弱性因素也涉及人权问题。在贩运妇女方面,阿塞拜疆政府确定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刑事司法体系调查、逮捕、起诉和惩治人贩活动的效率,以及官员对人贩活动所涉及的重大性别层面的认识水平。

36.政府也重视其移民出入境政策,确保不以歧视方式实施这些政策。阿塞拜疆政府深切地认识到,被贩运妇女是犯罪受害人和侵犯人权行为受害人。因此,政府确保在执行打击人口贩运法时不将受害妇女视为罪犯。通过《国家行动计划》,政府确保一经确定为受人贩活动之害的人将立即获得充分的物质、社会、医疗和心理支助。从2012年8月起,人贩活动受害人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领取的津贴从200马纳特(相当于255美元)增加到400马纳特(相当于510美元)。正在作出一切努力,以确保和保护受害人寻求补救的权利。人贩活动受害人可获得一切援助,包括信息以及所需手段,使他们能够就其受到的侵犯行为提出刑事或民事救济主张。

37.政府已采取措施,解决助长贩运妇女和女童卖淫和从事其他形式色情交易、强迫婚姻和强迫劳动的根本因素,包括外部因素,以根治贩运妇女的问题,以及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并惩治罪犯。政府也作出大量努力,加强所有相关执法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一致行动,以期摧毁全国、地区和国际人贩网络。政府还拨出经费,向人贩活动受害人提供综合方案,包括职业培训、法律援助和保密医疗,以促进康复和重返社会;政府并采取措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向人贩活动受害人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护理。此外,政府还作出不少努力制定教育、培训方案与政策,特别强调对年青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38.继上次的建设性对话及依照委员会的建议,阿塞拜疆政府在打击人贩活动的斗争方面的工作重点是:

㈠执行立法措施防止人贩活动和起诉人贩子;

㈡采取更多措施改善妇女经济状况,以消除妇女易受人贩活动之害的原因;

㈢制定全面战略以起诉和惩罚犯罪行为人;

㈣增加与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等其他国家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监测迁徙模式和加强国家控制;

㈤进行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活动,并为执法和边境管制官员提供培训;

㈥为被贩运妇女和女童制定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提供替代性谋生机会。

1.打击人贩活动的立法和《国家行动计划》。2004年和2005年通过了《打击人贩活动法》。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以一项法令批准的2009-2013年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包括逾70项为人贩活动受害人制定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物理、心理和社会康复;

·提供满足基本需求的安全居住条件及心理和经济支持;

·提供医疗检查和治疗、翻译服务以及关于其权利和责任的咨询;

·在刑事案件中保护其权益;

·创造受教育的机会;

·满足安全和保护需要;

·创造获得职业培训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等等。

39.阿塞拜疆政府通过制定打击人贩活动的具体法律,履行了将人贩活动定为刑事犯罪的义务,其《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履行《公约》第6条规定的下列其他义务:

·从速准确地识别人贩活动受害人的义务;

·尽职调查和起诉人贩案件的义务;

·为受害人提供支持和保护的义务;

·为受害儿童,包括女童提供特别保护的义务;和

·防止人贩活动的义务。

40.《国家行动计划》旨在以其70项措施履行上述义务。另一个目标是确保从事打击人贩活动的机构实行有效的相互合作安排。内政部、司法部、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青年部,以及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国家移民局、国家边防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代表以工作组的形式组成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负责监督打击人贩活动的法律的实施。工作组的活动由全国协调人进行协调,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合作系统及确保信息的交流。全国协调人不仅与国家机关、警察和法院,而且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必要关系,以更有效地开展活动和起诉涉及人贩活动的犯罪。全国协调人向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和监察员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材料来自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并根据内政部的密切监测编写。此外,为支持和促进反人贩活动法的充分执行,2009年通过了多项规则如:

·关于人贩活动受害人全国转介机制的规则;

·关于认定人贩活动受害人的规则(标识);

·关于以收容所安置和收留人贩活动受害儿童的规则。

41.除了有关打击贩运的主要法律,还对《刑法》作出其他修正,如2011年11月的修正增加了关于强迫婚姻和早婚的新规定(第176-1条)。

2.区域反人贩活动协定和举措。虽然暴力侵害妇女和国内人贩活动主要是一个必须在国家层面解决的问题,但解决人贩活动问题也必须借助国际合作,包括双边和多边备忘录和次区域协定或公约及其他机制。已于2010年5月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此外,还签订了多项双边谅解备忘录,如2011年3月内政部与阿拉伯联合酋长打击人贩活动国家委员会在阿布扎比签订的谅解备忘录

3.多部门办法。政府还采取了人类安全的角度,并据此全面地处理人口流动问题,考虑到影响人们的迁移决定的政治、公民、安全、经济和社会方面。由于意识到贩运并不是一个独立事件,而是涉及多个行动者的一系列行为和情况,因此政府确保所有反人贩措施针对贩运的各个环节。为此,政府促使各不同部门的政策制定者合作拟订适当政策。例如,根据对社会保护和劳工保护标准和机构与人贩活动的联系的研究,已将重点放在通过职业和工作介绍所、劳工监察部门和劳工法庭等劳工机构保护工人。几个部委参与了打击人贩活动

42.例如,劳工与人口社会保障部负责拟订关于人贩活动受害人的社会康复建议;执行关于社会和职业康复的政策措施;根据人贩活动受害人援助中心的转介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及安排工作;根据人贩活动受害人的年龄、家庭状况和健康状况提供住宿地方。该部落实政策措施,向社会弱势群体人士提供职业培训和恢复资格培训,以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劳工与人口社会保障部 也负责与教育部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制定相关教育课程,以确保受害人得以重返劳动力市场。劳工与人口社会保障部也必须与教育部、青年和体育部、卫生部及地方行政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转介制度顺利运作和处理人贩活动受害人援助中心的转介。2011年2月,劳工与人口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一本关于“强迫劳动和人贩活动”的出版物供劳动监察员使用。

43.国家移民局也参与行动,因为移民局有权给予被贩运的外国人和/或无国籍人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居留的权利。获得阿塞拜疆共和国居留权的人贩活动受害人取得移民身份,享有源于该身份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44.卫生部参与制定和落实医疗康复方案,以及向人贩活动受害人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45.国家安全部通过其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斗争为打击人贩活动作出贡献。此外,《打击人贩活动法》规定国家机关在预防人贩活动领域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这方面,内政部与一个非政府组织联盟签订了一项合作谅解备忘录,主要目标是加强与人贩活动斗争的力度,及扩大合作向人贩活动受害人提供多种服务。

4.支助服务

(a)2006年8月1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第433号法令在内政部成立了打击人贩活动司。建立该特别警务机构旨在有效履行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规定的职能,确保人贩活动受害人的安全,向他们提供专业协助,以一个中心集中管理有关打击人贩活动的信息,由一支受过特别训练的专业警察队伍和一个配备必要装备的警察机构提供保护和进行与人贩活动的斗争。

(b)2011年5月20日,内阁第81号决议批准《关于解决助长人贩活动的社会问题的方案》。该方案旨在消除导致人贩活动的社会问题和创造必要条件改善人贩活动受害人和潜在受害人的福利;方案目标是确保可能受人贩活动之害的弱势群体获得社会保护;这些群体包括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贫困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因为年龄而必须离开寄宿学校和其他替代性照护机构的公民。

(c)专门设立了收容人贩活动受害人的临时住所和人贩活动受害人援助中心(下称“援助中心”),以确保向受害人提供保护。收容所和中心所需物质和技术支助由国家预算和立法规定的其他来源提供。2010年1月设立了一个儿童收容所/重返社会中心,服务对象是缺乏照顾和遭受家庭暴力,被确定为可能受人贩活动之害的儿童和青少年。此外,在教育部和儿童权利非政府组织联盟的倡议下,2011年成立了“暴力和犯罪受害儿童和青年心理和社会康复中心”。中心向缺乏照顾、生活在有害环境中和有可能受到人贩活动之害的儿童提供法律和心理支助。已设立的热线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援助人贩活动犯罪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教育部在2010年2月启动儿童热线服务,向儿童提供支助,包括心理支助。

5.培训和教育方案

46.人贩活动的性别层面。人贩活动是一个与性别高度有关的现象,性别影响贩运过程的各个方面。贩运妇女的方式及其致因与男子不同。已确定歧视和暴力为增加妇女和女童被贩运的风险和决定贩运结果的关键因素。积极而准确地识别贩运受害人的义务乃是与受害人有关的所有其他义务的基础,也是调查和起诉人贩子所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方面必然需要倚重受害人的合作和证言。

47.许多反人贩活动的工作以前把重点放在一个特定政府部门或机构,如执法部门。今后将实施多部门办法和扩大培训范围。防止人贩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为参加打击人贩活动的各不同部门工作人员举办特别培训课程。已按照2009年8月11日内阁第123号法令的规定,为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代表举办定期培训,以提高专业和知识水平,实施人贩活动受害人国家转介机制(下称“国家转介机制”)。

48.内政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移民局、边境事务局和国家海关委员会等各执法机关的代表定期参加国际移徙组织阿塞拜疆办事处主办的培训。他们还参加了欧安组织巴库办事处和意大利常驻欧安组织代表团组织的罗马考察团,活动重点是《打击人贩活动国家行动计划》的落实工作。

49.2011年2月在首都为医生、检察官和律师举办了培训,参加人士包括一个代表七个欧洲国家的专家小组,以及来自欧洲联盟、欧安组织、国际移徙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培训重点是《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的实施和执行机制。

50.教育部还为教育机构编定预防人贩活动课程,并进一步为人贩活动领域专家制定进修课程。教育部还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巴库市和47个地区为800名中学教师组织了培训。

51.旅游部属下旅游司、劳工组织、欧安组织巴库办事处和内政部也为20名游客组织关于“人贩活动和强迫劳动”的培训。

52.贫穷与成为人贩活动受害人的几率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为了成功地打击人贩活动,在供应方面必须仔细分析其经济层面、与贫穷有关的因素和其他因素,但也许最重要的是从需求方面分析目的地城市或国家的“吸引”或需求因素。这方面采取的行动是提高公众的敏感认识,并以最易受害的妇女群体为对象。已广泛传播和在电视上包括地区电视频道上播放关于人贩活动及其不良后果的录像短片和一部片名为《卖掉一生》的电影,以提高公众特别是少女和妇女的认识。此外还广为散发题为《不要成为人贩活动受害人》和《保护你的孩子》的小册子。

阿塞拜疆共和国反人贩活动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资料(2005年-2012年6月)

刑事案件立案数

共和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6 个月

共计

人贩活动 ( 包括强迫劳动 )

《刑法》 144-1-144-2

1

28

74

77

F/L-1

83

F/L-3

71

F/L-1

69

F/L-2

67

F/L-2

470

F/L-10

人贩子

1

23

93

91

76

39

20

7

350

受害人

1

86

101

78

91

34

29

47

467

第七条——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53.阿塞拜疆政府为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领域活动制定明确政策,因此妇女在政治生活方面的代表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

54.在国家20个部委中有三名女副部长(经济发展部、文化与旅游部、卫生部);在10个国务委员会中有一名女主席(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中有一名女主席(全国招生委员会);在高等教育机构中有三名女校长(阿塞拜疆建筑与建造工程大学、莫斯科国立大学巴库分校、阿塞拜疆师范学院)。除了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副总理为妇女外,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专员(监察员)和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监察员、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主席、国家石油公司副总裁和阿塞拜疆国家科学院副主席也都是妇女。

55.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已从2005年选举的11%(125名议员中有女议员13名)增加至2010年最近一次选举的16%(125名议员中有女议员20名)。

56.在全国各地区,妇女也担任行政机构副主任,中学校董、行政人员等职位。

57.妇女在市一级的代表人数已从4%(2004年选举)增至26.5%。目前,4 137名市议员和302名市领导是妇女。

58.妇女在司法部门的人数不多,但最近几年在这一领域已稍有增加。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数据,阿塞拜疆全国法官目前有14%为女法官。宪法法院副院长为妇女。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委员会主席也是妇女。

59.根据人口经济活动抽样统计调查,2011年就业人口按主要职类和性别分布如下:

主要职类

女性占比

男性占比

国家企业、机构和组织

21.7

17.8

53.6

46.4

非国家企业、机构和组织

6.9

16.9

27.8

72.2

家庭 农户

31.0

28.1

51.0

49.0

非法人形式的民营企业家活动

9.4

14.7

37.8

62.2

从事私人劳务活动 者

31.0

22.5

56.5

43.5

共计,百分比

100

100

48.6

51.4

以千人计

2 125.1

2 250.2

X

X

60.妇女在科学领域发挥显著作用。46%的博士和51 %的科学工作者是妇女。过去五年,拥有博士学位的妇女人数增加了22%。阿塞拜疆国家科学院有12名女通讯院士和3名女院士。2012年头六月完成博士研究的女博士生数据如下:

博士研究

博士生总人数

女生人数

哲学博士

897

453

理学博士

185

69

共计

1 082

522

61.2010年共有女公务员8 115人。2012年1月1日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共有女公务员7 976人,男公务员20 565人。2010年有186个妇女非政府组织。2009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国有女企业家4 315人。

2011年妇女在各部委和国务委员会中的占比如下。

编号

组织

妇女占比 ( % )

妇女在管理层的占比 ( % )

1.

卫生部

79.5

37

2.

税务部

3.4

3.

电信与信息技术部

32.3

9.7

4.

内政部

3 , 5

-

5.

外交部

19.4

5.1

6.

国家安全部

21

7.

经济发展部

34.2

25.6

8.

生态与自然资源部

22.6

13.8

9.

交通部

11.6

5.4

10.

国防工业部

39.8

29.2

11.

农业部

31.8

16.7

12.

劳工与人口社会保障部

60.8

24.8

13.

工业与能源部

23.7

58.5

14.

青年与体育部

37.2

19

15

国防部

16.

紧急情况部

17.

司法部

18

16.6

18.

财政部

40

19.

阿塞拜疆国外 侨民事务国务委员会

26.6

5

20.

教育部

68 , 1

41 , 3

21.

宗教组织事务 国务委员会

31.5

22.

国家证券委员会

40.8

30.7

23.

国家统计委员会

53.7

21.7

24.

难民与境内流离失所者事务国务委员会

93.4

4

25.

国家海关委员会

9.1

8.5

26.

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

76.4

70

27.

国家土地与制图委员会

24.6

9.9

62.已举办重要会议和培训,使妇女认识到参与国家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 2010年,与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行政办公室地区治理与地方自治机构事务司联合举办了关于“妇女在地方自治机构的作用”的会议。

63.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大学教育妇女协会”一起在共和国各地区开展教育活动,以提高2009年市政选举中的妇女参与人数。为此印发了一本书名为《市政与妇女》的小册子,分发各地区妇女积极分子。

64.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与美援署和对口国际密切合作,参加旨在提高妇女政治领导能力和鼓励妇女参与政治进程的《妇女参与方案》。妇女领袖联盟、大学教育妇女协会和妇女为未来组织在该方案的框架内执行了题为“妇女参与决策进程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关键”的项目。在六个地区和农村地区举办了关于妇女领导能力和妇女参与决策的特别培训和提高认识讲习班。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还协助一批地区非政府组织在共和国西部地区实施“加强妇女的政治参与”项目。在中央和地区国有和私营电视频道播出了专门讨论妇女领导能力的电视特辑。

65.2012年11月27和28日,对口国际及其执行伙伴在巴库举办了第一次全国妇女领导会议,目的是促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和制定关于妇女问题的共同政策议程。与会者包括100多个来自各方面的利益攸关方,包括本地、国际和捐助组织代表,议会和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阿塞拜疆政府行政部门地区代表,民间社会和社区活跃分子以及媒体。

第8条——妇女在国际一级的代表性

66.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在国外代表阿塞拜疆共和国。

67.阿塞拜疆共和国国民议会现有79个议会间工作组,其中八个的领导是妇女。阿塞拜疆-法国、阿塞拜疆-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印度、阿塞拜疆-瑞士、阿塞拜疆-卢森堡、阿塞拜疆-埃及、阿塞拜疆-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塞尔维亚的议会间合作工作组的领导是女议员。与此同时,阿塞拜疆共和国国民议会出席欧安组织议会代表团团长和出席伊斯兰会议组织议会联盟代表团团长均为妇女。

68.欧洲委员会议会平等和不歧视委员会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小组委员会的主席、黑海经济合作组织议会的文化、教育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主席、PACE“反暴力侵害儿童”运动驻阿塞拜疆议会协调员均为国民议会女议员。

69.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271名外交官中,91名为妇女。下表显示这些外交官的职类分布情况:

职类

无任所大使

4 人

主任

2 人

17 人

副主任

2 人

19 人

参赞

5 人

16 人

部门主管

9 人

17 人

一秘

11 人

24 人

二秘

9 人

26 人

三秘

25 人

21 人

随员

24 人

40 人

70.阿塞拜疆共和国驻外使团共有外交官406人,其中49人包括一名大使是妇女。下表显示驻外使团工作人员的职类分布情况:

职类

大使

55 人

常驻代表

1 人

4 人

首席参赞

9 人

参赞

7 人

46 人

领事

1 人

10 人

副领事

5 人

一 秘

11 人

67 人

二 秘

12 人

78 人

三秘

15 人

60 人

随员

2 人

23 人

第9条——国籍

71.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阿塞拜疆共和国有关公民身份的问题没有任何改变。

第10条——教育

72.阿塞拜疆政府意识到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女童和妇女的低教育水平仍然是妨碍她们充分享有人权和实现妇女赋权的最大障碍,因此,政府不遗余力地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有同样的受教育机会,并采取了若干重要措施帮助她们进入和留在学习机构。

73.《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教育法》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2006年阿塞拜疆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保证性别平等法》,国家保证妇女和男子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享有平等机会。

74.2009年5月22日批准了《2009-2013年阿塞拜疆共和国改革高等教育系统国家方案》。该方案推出广泛的政策措施,包括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改善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远程教育,加强高等教育机构网络,开发新机制吸引学生进入科研领域;这些措施改善了妇女获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75.2010年2月10日 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颁布的《关于高等教育机构使用新经费筹措机制的法令》是确保全国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国家承诺资助有学识、有才华的公民在国家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费用,从而有力地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的改善。已按照上述总统法令采取重大措施,落实在国内的国立和非国立教育机构培训专家的计划,包括由国家指派利用国家预算资源和自付学费的形式。政府的一项主要政策是使妇女和男子有平等机会获得这种培训和专业学习。

76.在高加索地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阿塞拜疆为全球能源和通信领域的一个重要国家的地位越来越明显。鉴于国家的可持续社会经济发展,及考虑到世界当前的全球化、竞争和一体化进程,共和国日益迫切需要在各个领域培训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国家领导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以其作为国家政策优先事项之一。国家在这一领域实施了一些大型方案。

77.根据2009年人口普查,在20-54岁的妇女中,76.8%有正式中等教育,11.7%有中等专门教育,12.5%有高等教育,6.9%仅获得中等普通教育,1 %只有初等教育。根据同一统计,15岁及以上妇女识字率为99.7%。

78.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普通中学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学生享有在国家教育机构获得免费普通教育的权利。

79.尽管中等教育一级性别平等情况令人满意,但提供的机会没有被充分利用。妇女在获得高等教育方面面对多种社会和文化障碍。各地区的女生退学情况令人关注。早婚是女童退学的原因之一。对早婚妇女来说,生育是妨碍她们完成中学教育、接受高等教育以及找到相关工作的因素。

80.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只保证学生在中等专门教育和每一级高等教育享有一次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阿塞拜疆共和国共有49所高等教育机构,其中34所为国立教育机构、15所为非国立教育机构。

81.各高等教育机构目前共有本科生128 650人,硕士生7 940人。2010-2011年,各高等教育机构共有女生65 112人。

82.国务委员会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结论意见第29段所表达的关切,即妇女所受教育水平和她们所得经济机会缺乏相关性,以及女生集中于传统的女性教育科目。政府已采取一些相应具体措施,挑战普遍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并鼓励女童和妇女寻求非传统领域的教育和培训,使她们有机会在兴盛经济领域找到工作。例如,政府利用宣布2011年为“国际化学年”所提供的契机,与教科文组织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合作,于2011年1月在巴库国立大学组办了阿塞拜疆女化学家会议。该次活动非常成功,对女童产生很大影响,她们很高兴见到著名科学家、化学家和在共和国各科研和教育机构工作的女化学家。

83.阿塞拜疆政府也致力于落实“支持各地区妇女技术职业教育”项目。政府与“第三部门”公共联盟在卡拉巴赫和中阿兰地区联手推出该项目,主要目标是支持这些地区发展妇女职业教育。

84.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也关注早婚问题,甚至与社会研究国际中心合作,在儿基会的资助下进行了一项关于早婚的研究。该项研究涵盖阿塞拜疆四个地区,旨在客观分析阿塞拜疆国内童婚的致因及其后果。

85.此外还从2010年10月开始实施一个关于早婚的子项目——社会信息交流改变行为模式。项目在几个地区举行了关于早婚的致因和对问题的态度的讨论会,参加者包括行政机关和市政府代表、宗教界人士、社会团体领导、大众传媒代表、家长和青少年。这些讨论使有关地区社会得以设法解决早婚问题和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与儿基会合作,为阿塞拜疆南部设计和实施了《共和国南部地区(兰卡兰市及莱里克和阿斯塔拉地区)消除早婚行动计划》。

教育与科研人员

2011/2012学年开始时非国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师资队伍——人数和性别分布比

占比

校长

0.1

1.3

副校长、分校主任

1.0

3.9

实验室主任和部门主任

6.5

4.8

院长

2.2

2.8

系主任

4.5

9.5

本系教授

2.5

12.8

本系讲师

18.9

18.9

教员

28.8

21.8

助教

35.5

24.2

共计 , %

100

100

人数

719

1 067

2011/2012学年开始时日间普通教育机构领导人数

占比

普通教育机构领导人数 :

中等教育

3.0

9.5

正式中等教育

19.7

32.5

中等教育

4.7

6.7

正式中等教育

72.6

51.3

共计 , %

100

100

人数

4 653

7 107

86.与上一学年比较,2011年日间普通中等教育机构领导的妇女占比从26.5%增至28.4%。总体来说,在日间普通教育机构领导和副手总人数中,妇女占比增加了2.2%。

2012年初各科研领域研究人员

占比

研究领域

人文学科

15.1

16.8

医科

6.2

6.5

自然科学

40.6

48.6

农科

10.8

6.3

理工科

19.5

14.8

社会科学

7.8

7.0

共计 , %

100.0

100.0

人数

5 691

6 200

教育和科研人员

2012年初理学博士生的年龄分布

占比

年龄

30 岁以下

11.6

9.5

30-34

15.9

14.7

35-39

13.1

14.6

40+

59.4

61.2

共计 , %

100.0

100.0

人数

69

116

2012年初哲学博士生的年龄分布

占比

年龄组

25 岁以下

8.6

23.9

25 - 29

53

35.4

30 - 34

22.5

24.5

35 - 39

9.9

9.5

40+

6.0

6.7

共计 , %

100.0

100.0

人数

453

444

15岁及以上人口教育普及程度(2009年人口统计,占总数百分比)

在15岁及以上妇女和男子中的占比

城市地区

99.7

99.8

农村地区

99.7

99.9

共计

99.7

99.9

2009年人口教育普及程度达99.8%。

2011/2012 学年初各类教育学生人数

占比

教育机构类别

普通教育机构

75.0

77.4

初等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所和职业培训中心 1

12.0

11.5

中等专门教育机构

4.5

2.1

高等教育和博士研究

8.5

9.0

共计 , %

100

100

人数

797 825

898 658

12011年年初在阿塞拜疆,每100名学生有女生47名、男生53名。中等专门教育机构女生人数较多是因为她们偏向于选择中等师范教育和中等医学教育。

2012年初初等职业教育机构学生年龄与性别分布

占比

年龄

15 岁以下

0.1

0.2

15

4.6

7.8

16

12.0

18.2

17

19.5

24.8

18

22.2

16.5

19

15.2

7.6

20

9.1

6.2

21

6.6

4.3

22

3.5

3.0

23

1.9

2.2

24 岁及以上

5.3

9.2

共计 , %

100

100

人数

8399

20594

2011/2012学年开始时国立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选修科目分布情况

占比

选修科目

普通消费品技术

0.1

0.0

自然科学和技术工艺

0.2

0.2

教育

44.9

15.4

公共卫生

10.2

3.3

文化艺术

14.9

12.2

人文和社会科学

8.2

8.1

社会文化界服务业

1.5

4.2

经济和管理

12.6

14.1

化工技术

0.1

0.2

信息学和计算技术

0.2

0.6

无线电工程和电信

1.6

2.2

农业和渔业

0.2

0.8

地质和探矿

0.0

0.2

建造

0.1

0.9

能源和能源机械制造

0.5

2.3

探矿和采矿

0.2

1.9

技术和公用事业

0.0

0.5

交通运输业运作和管理

1.3

21.5

海洋工程和航海

0.0

3.8

其他专业

3.2

7.6

共计 , %

100

100

人数

35146

18090

男女人数

(人口统计数字,以千人计)

其中

年份

每 1 000 名男子的妇女人数比

城市人口

农村人口

1999

4 070.3

3 883.1

1 048

1 058

1 039

2009

4 508.0

4 414.4

1 021

1 033

1 007

第11条——就业

87.国家所有立法文件规定保证全体公民享有平等机会,实现不分性别自由选择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专业、经验和专长为依据,不对性别作出任何限制。《阿塞拜疆共和国保证性别平等法》第9条规定,在同一工作场所以同等专业培训和同等工作条件从事等值工作的雇员,应不分性别支领同等工资、薪金、奖金和其他经济奖励。在工资、薪金、奖金和其他经济奖励方面,任何雇主根据性别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均属违法行为。如有任何争议,雇主负举证责任,证明差别待遇与性别无关。《劳动法》第16条也规定不分性别为雇员创造平等机会、平等对待雇员,并防止性别歧视及性骚扰。

88.从2003至2009年,15岁及以上人口的经济活动率逐渐下降,男女情况相同。例如,15岁及以上人口的经济活动率在2003年是68.0%(男73.1%、女63.2%),2005年是65.4%(男70.6%、女60.5%),2007年是64.7%(男68.1%、女61.6%),2009年是62.8%(男65.9%、女60.0%)。2010年,经济危机过后,经济活动率上升至65.5%。在该指标中,男子经济活动率上升至68.1%,但妇女持续下降至59.2%。观察显示,在危机期间,男女经济活动率的差距缩小,但在2010年再次扩大。例如,2003年的差距是9.9%(73.1-63.2),2005年10.1%,2007年6.5%,2009年5.9%。2010年回升至8.9%。

89.据官方统计,共和国男女月平均工资逐年增加。妇女平均工资2007年为140阿塞拜疆马纳特(180美元),2008年为184.5阿塞拜疆马纳特(236美元),2009年为212.6阿塞拜疆马纳特(272美元)。对数据的分析显示,妇女月平均工资约为男子月平均工资的50-58%。政府正努力减少这一差距,并在这方面与劳工组织密切合作。

90.2003年男子就业率为68.4%,2010年下降至64.8%。然而,妇女就业率从2003年44.9%增加至2010年57.7%。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可以看到就业率之间的差距逐年缩小,由从2003年23.5%减至2010年7.1%,对确保男女就业性别平等来说是一个积极趋势。

91.共和国男女失业率逐年下降。2003年失业率为9.7%,2009年6.0%,2010年5.6%。从2003年至2010年,男子失业率从9.5%降至4.7%,妇女失业率从9.8%降至6.9%。以上指标也计入在就业局办公室登记的正式失业者。

92.2011年,共和国总就业人口为437.53万人,其中212.51万人,即48.6%为妇女。有偿就业妇女人数为597 000人,占有偿就业总人数的43.2%。

93.在几个经济部门(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妇女雇员占总雇员人数76.5%——教育部门67.1%,其他公用事业、社会和个人服务部门54.3%。这些经济部门的企业多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工资及薪金相对低。由于这个因素,共和国妇女月平均工资低于男子。

94.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为男女就业创造平等条件。共和国企业、机关和组织实施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禁止在工资/薪金方面实行性别歧视。

95.根据国家就业局的数据,本年度头六个月向就业局递交申请的妇女共8 812人,占总申请人数的36.9%。245名申请人根据配额被安置到不同的工作;1 013人被认定为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123人参加公共工程工作;855人参加职业培训。从2009年至2012年9月,国家就业局总共向41 442名妇女提供了工作,7 594人参加了各种职业培训课程。

就业局指派接受职业培训的无劳动活动公民

其中包括 ( 人数 )

总人数

妇女

首次接受培训

妇女

再培训

妇女

技能发展

妇女

2007

2 623

1 194

2 408

1 110

65

20

150

64

2008

3 393

1 851

3 013

1 624

185

100

195

127

2009

4 827

2 389

4 233

2 060

376

215

218

114

2010

3 921

1 818

3 643

1 634

108

78

170

106

2011

4 299

2 039

3 912

1 808

203

113

184

118

96.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也组织各种职业培训课程,增加妇女就业机会。2012年与“第三部门”共同公盟在阿格贾贝迪、阿格达姆、巴尔达、夫拉赫和鞑靼地区共同实施了“支持各地区妇女技术职业教育”的项目。项目旨在提供支持,为各地区妇女开办职业教育课程。项目的构想是提供具有高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职业教育,提高少女对职业教育的兴趣,通过职业教育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确保妇女获得现代职业教育。项目第一阶段首先研究了各地区妇女职业教育领域的现状、确定需要和举办一个专题圆桌会议,职业培训课程在第二阶段中进行。

97.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与阿塞拜疆工会联合会和全国企业家(雇主)组织联合会在2010年2月4日和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集体总协定》。这些协定的若干条款涉及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劳工和在教育机构课程中增加关于“性别政策的基础”的课题。上述组织正在落实这些领域的相关政策措施。

98. 劳工与人口社会保障部所属国家劳动监察局负责监控企业、机关和组织对劳工法规的遵守情况,在2012年头11个月检举了16 341例违法行为,其中51%涉及下列经济部门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贸易和服务、教育、工业、医疗保健和餐饮业。

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情况

99.经济部门的非正规就业水平是根据国家统计委员会2005和2009年进行的抽样调查估计的。非正规就业与总就业人数的比例2005年为5.0%(186.3/3704.5),2009年为10.1%(410.1/4071.6)。调查结果表明,非正规就业增加主要在于妇女。因此,妇女的非正规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占比2005年为32.7%,在2009年上升至61.9%(253.7/410.1)。

100.据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据,2012年1月1日就业局认定的正式失业者共有38 300人。其中43%为妇女。失业救济金平均数额为190.9阿塞拜疆马纳特(238.6美元)。

101.在总就业人数中,自营职业者(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无偿家庭工人)的比例在2003至2010年间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平均为66-68%。家庭农场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逐年增加,从2003年27.4%增加至2010年40.2%。

102.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别重视加强对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包括妇女的社会保护。因此,阿塞拜疆共和国2010年批准了劳工组织《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保护产妇公约(经修订)》(第183号)。

103.劳工与人口社会保障部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合办了一个名为“发展社会保护”的项目,目前在正在该项目下实施“发展更好的就业服务”的工作。该项目准备拟订2012-2015年行动计划以制定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方案,为妇女在中小型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妇女就业俱乐部和商务会所,及增强妇女就业的成效。

104.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多年来强调,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没有充分体现于立法或集体协议。专家委员会在2010年关于第100号公约的意见中指出,2006年数据显示劳动力市场内职业的横向性别隔离明显。在许多经济部门,妇女薪酬大大低于男子。此外,专家委员会在其最后提出的意见中表示感到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未见有变,妇女集中于薪酬较低的行业,及某些行业的薪酬差距没有缩小。

105.阿塞拜疆共和国在1992年5月19日批准了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和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06.已拟订一项法案修改和修正《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动法》供审议,目的是使该法符合2010年5月通过阿塞拜疆共和国第1004-IIIQ号法参加的劳工组织《修订1952年保护产妇公约(经修订)的公约》(第183号)和《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同等机会同等待遇公约》(第156号)。

第12条——妇女与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107.《国家生殖健康战略(2008-2015年)》是现行指导性政策文件。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医生与阿塞拜疆第一夫人Mehriban Aliyeva阁下在2008年1月30日一起签署了该文件。

108.卫生部在世卫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制定了《阿塞拜疆共和国保护人口生殖健康的国家战略》。

109.《战略》的依据是对2005-2006年期间阿塞拜疆生殖健康领域进行的情况分析及第一个《全国生殖健康战略(2001-2006年)》取得的成果。

110.《战略》包括以下方案领域:

·妇幼保健,

·生殖选择(计划生育和安全人工流产),

·性传播感染(包括宫颈癌)、艾滋病毒/艾滋病,

·青少年和年青人的生殖健康,

·性别暴力和性剥削。

111.《改善妇幼健康国家方案(2006-2010年)》正处于审查过程中,短期内将获延续。

112.《阿塞拜疆2020年:展望未来》发展概念指出:

113.“将通过《2013-2020年改善妇幼健康国家方案》,并采取措施为儿童和青少年进行预防性体检和健康调查。为了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将采取相关措施,使儿童接受免疫预防。将制定防治儿童残疾国家行动计划(2014-2020年),并查明儿童医疗机构的情况,以努力扩大住院服务。为了使各人口群组在实际上和经济上可以得到基本药物,及提高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将采取措施建立药品统一数据库。将采取坚决措施,以防止无证和低劣药品的进口。

114.医卫人员的问题将继续受到关注,已制定相关程序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到国外接受培训。将采取措施为农村地区医生和医务人员创造适当工作条件和建立薪酬制度。将采取措施根据工作成绩考核医务人员的业绩。

115.为监测公共健康状况,将建立各种电子登记册、“电子保健卡”制度和医疗保健信息系统。”

116.已作出大量努力,改善城市和农村地区男女平等地获得优质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阿塞拜疆在过去十年建立了约400所保健设施,其中300所分布于各地区。共和国目前共有412家医院,其中65家是中央地区医院,167家是农村地区医院,20家为妇产医院。与此同时,有35个私营医疗机构提供产科服务。

117.2012年,国家预算为发展医疗保健服务拨款658 709 300美元阿塞拜疆马纳特(839 333.10美元)。今天,无论是论医疗保健设施的数量,还是论设备的质量,在前苏联地区中,阿塞拜疆都位于前列。

118.已制定《阿塞拜疆共和国保护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法》草案,规定保护生殖健康、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落实生殖权利的法律基础。该法案规定以国家预算资源保护妇幼健康、免费向孕产妇及其子女提供医疗和咨询服务,以及向无法生育十年以上而且需要国家预算资助在国家医疗设施获得专科照护的家庭免费提供一次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服务。该法案同时规定生殖自由的权利、孕产妇的保护和孕产的权利、捐赠生殖细胞的问题、保存生殖细胞的权利、使用避孕药具的权利,以及绝育手术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并禁止进行鉴定胎儿性别的体检和基于性别原因终止妊娠(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但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遗传性疾病概率高的情况除外。

119.由于政策得当,保护妇女与儿童权利领域取得了较好成绩。人口指标反映了这一事实。例如,国内儿童死亡率下降,预期寿命增加。2011年,人口自然增长是每1 000人口13.5人。

人口自然增长、出生和死亡人数

人数

每 1 000 人口

年份

自然增长

出生人数

死亡人数

自然增长

出人数

死亡人数

每 1 000 名活产儿 婴儿 ( 1 岁以下 ) 死亡率

2009

99 625

152 139

52 514

11.3

17.2

5.9

11.3

2010

11 2063

165 643

53 580

12.5

18.5

6.0

11.2

2011

12 2310

176 072

53 762

13.5

19.4

5.9

11.0

120.与此同时,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2011年,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产后、分娩和怀孕期间因情况恶化而死亡的孕产妇人数是每10万活产儿15.3人。2011年城市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比上一年下降了30.9%,农村地区则增加了63.2%。总体而言,2011年孕产妇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了2.5%。

孕产妇死亡

年份

人数

每 100 000 名活产儿

2009

37

24.3

2010

26

15.7

2011

27

15.3

121.然而,阿塞拜疆国内仍然存在若干与妇女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问题。

122.妇女仍然不了解医疗保健问题,特别是自己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状况。

避孕药具使用情况

包括

年份

共计

18 岁以下

18-24

25-29

30-34

35-49

2009

74 249

1 411

13 565

27 716

21 607

9 950

2010

60 192

1 832

13 321

18 916

16 886

9 237

2011

59 598

1 568

13 130

19 228

16 946

8 726

2000

2005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使用宫内节育器的妇女,共计 , 千人计

30.9

29.5

24.6

28.6

22.7

19.7

19.8

每 1 000 名妇女, 15-49 岁

13.8

11.7

9.3

10.7

8.4

7.3

7.3

使用 荷尔蒙避孕药 的妇女,共计 , 千人计

53.9

33.8

15.9

18.2

18.4

17.2

16.3

每 1 000 名妇女, 15-49 岁

24.1

13.4

6.0

6.8

6.8

6.4

6.0

使用避孕药具 ( 避孕套、隔膜、避孕帽 ) 的   妇女,共计 , 千人计

20.4

23.3

33.2

19.9

20.1

每 1 000 名妇女, 15-49 岁

7.7

8.7

12.3

7.4

7.4

使用 化学避孕药 的妇女,共计 , 千人计

3.2

3.2

每 1 000 名妇女, 15- 49 岁

1.2

1.2

妇女 绝育手术数 ,共计

255

239

157

137

142

217

104

每 1 000 名妇女, 15-49 岁

11.4

9.5

6.0

5.1

5.3

8.0

3.9

123.由于缺乏避孕信息和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与其他中亚国家和土耳比较,阿塞拜疆人工流产率最高。人工流产仍然是控制生育的主要方法。

124.2011年全国共记录了27 790次人工流产(包括非法堕胎),其中1 206次,即4.3%,是为首次怀孕妇女进行的。2011年,人工流产率是每1 000名育龄妇女10.3次。

125.与此同时,根据记录,2011年全国早产率是5.7,主要是母亲经历多次人工流产所致。

126.此外,在过去4-5年,活产男婴多于女婴。研究人员认为,这个事实是因偏好“男孩”而进行选择性堕胎所造成。目前正在与人口基金共同研究阿塞拜疆共和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所受干扰的问题。

127.尽管阿塞拜疆事实上是艾滋病毒流行率较低的一个国家,但卫生部还是密切关注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艾滋病毒检测覆盖人口增加,特别是在因高危行为而易受感染的群体当中;2011年头11个月记录了476个艾滋病毒感染新发病例。流行病学监测再次证明艾滋病毒/艾滋病在注射吸毒者中流行。

128.在2011年头11个月阿塞拜疆国内确诊感染艾滋病毒的476人中,465人为阿塞拜疆公民,11人为外国人。

129.从1987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毒感染后至2011年12月1日,阿塞拜疆共和国艾滋病中心总共登记了确诊艾滋病毒感染者3 199人。其中113人(3.5%)是外国人,3 086人(96.5%)是阿塞拜疆公民。在感染艾滋病毒的阿塞拜疆公民中,2 525人(81.8%)为男性,561人(18.2%)为女性。

130.2006年11月8日,卫生部在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的支持下开始在共和国艾滋病中心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目前共有255人接受治疗。

131.政府了解到提高公众认识对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在生殖健康、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计划生育等领域提供培训,教育群众。

132.为提高青年对生殖健康的认识,通过多种途径传播相关信息,包括在共和国几所学校举办“生殖健康”讲座,邀请经验丰富的医生、妇科医生参加;以及在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倡议下,由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和地方自治当局代表参加制作广播栏目“妇女与社会”。

133.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在人口基金支持下实施了“南高加索青年生殖健康倡议”,并在该倡议范围内在共和国23个城市和地区举行了社区会议和培训,目标群体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家庭的青年、青少年和妇女,及多子女妇女、街童、寄宿学校年青人、上层社会学童、教师、医生、心理学家、传媒代表、体育界领导以及宗教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这些会议和培训提供机会,了解偏远地区的问题,增加公众对生殖健康的认识,加强女童活动,提高青年表达自己的想法的技能,查明青年的问题和成立非医疗性的“青年生殖中心”。

134.除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调查,还在公众间进行了关于药物使用的调查;已分析和公布调查结果,并拟订建议提交相关机构。根据研究的结果,在苏瓦兰住区及戈兰博伊地区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的儿童和家庭支援中心及公共管理学院成立了非医疗性的“青年生殖中心”。利用“青年生殖中心”以及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在11个地区设立的儿童和家庭支援中心提供的服务,举办定期培训和研讨会,及编制和散发宣传材料,促使需要特别照顾的儿童及低收入、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家庭的儿童及其家人养成健康生活习惯。

135.为青少年开办“周六学校”——在与“Nur”儿童和青少年公共联盟合办的项目内,为巴库各学校选出的50名青少年(13-18岁)组办了提供青年生殖权利和健康培训的青少年“周六学校”。

136.在共和国各地区举办题为“每天舒适生活”的培训班,向来自各阶层的参与者提供关于自我理解、计划生育和个人卫生文化的信息。

137.与此同时,印制了关于生殖健康、防治艾滋病和血亲通婚的后果的小册子;拍摄并在全国和地区电视频道播出关于选择性堕胎的后果的录像短片。

138.除了提高认识运动,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还为弱势人口群体妇女、低收入家庭和儿童提供不定期的免费医疗检测服务。

139.阿塞拜疆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青年组织与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合作,在“阿塞拜疆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青年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自愿、免费和匿名的艾滋病毒感染咨询和检测”项目下为境内流离失所者进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检测及提供自愿、免费和匿名的艾滋病毒感染咨询。

140.“健康和健康生活”公共联盟为女囚犯进行体检,帮助女囚犯康复和保护她们的健康。体检发现26名女囚犯患有各种不同疾病。

141.其后,肿瘤科医生、妇科医生、听诊医生和专科医生和神经科医生多次为女囚犯进行预防性体检(主要是为了检查肿瘤疾病)。

142.土耳其行动平台“医疗服务与大自然志愿者”(SYMBYOSIS)医生代表团在访问阿塞拜疆期间,在哈萨克、沙姆基尔、凯达贝、塔乌兹和内沙马基地区免费为2 000多名来自不同年龄组的人,特别是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家庭进行体检;在“强大的经济——健康的社会需要培育健康的青年”的口号下,向有需要的公民,特别是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派发各种医药品和日用品。

143.此外,还向低收入家庭和苏姆盖特市的卡拉巴赫退伍军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第13条——平等的经济生活

144.阿塞拜疆政府致力于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文化生活。政府不仅确保妇女可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经济活动,而且致力于创造妇女享受这种经济独立的必要条件。

145.这些权利除了得到《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的保障,国家政策也寻求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下列社会和经济权利:

·获得足够食物和免于饥饿的权利;

·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获得社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获得保护以免于贫穷和免受社会排斥的权利;

·获得水的权利;

·获得卫生设施的权利;

·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平等参与文化活动和参加决定各级文化政策的权利;

·平等参与康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和

·著作的权利。

领取养恤金人数,按性别分列(年初,人数)

2009

2010

2011

2012

包括

包括

包括

包括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领取养恤金 人数 - 共计

1 275138

496 788

778 350

1 308432

516 142

792 290

1292 155

507 790

784 365

1277 596

498 750

778 846

因年龄

835 844

288 547

547 297

858 659

299 063

559 596

831 122

281 280

549 842

812 771

273 337

539 434

因残疾

301 661

168 095

133 566

311 849

174 182

137 667

324 745

182 772

141 973

331 586

185 151

146 435

因丧失 家主 (妻子或丈夫)

137 633

40 146

97 487

137 924

42 897

95 027

136 288

43 738

92 550

133 239

40 262

92 977

146.国家着重于确保妇女在社会和经济生活方面获得资源和机会。国家为此促进妇女从事自营职业、创业、建立合作社和自己开店的机会。阿塞拜疆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歧视规定,限制从事自营职业活动和自营职业者获得社会保障。然而,国家在设计其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妇女面对的社会现实,以及导致一些妇女被排斥在独立经济活动之外的交织性歧视。国家政策是实现变革性平等,扫除结构性障碍。政府正在努力消除关于一般妇女职业的陈规定型观念,为此积极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及诸如实施培训方案、支持自营职业妇女和向她们提供公共资金的举措。

147.国家创造有利营商环境,支持阿塞拜疆国内扶持创业的活动。法律依据符合国际标准。例如,政府密切注意其税务规则的影响,以确保不致负面影响妇女的收入及不妨碍她们平等参与经济生活。在这方面,利润税已降至20%;农业生产活动几乎已免除所有征税;网上报税制度、“一站式”商业注册及报关办法的实施旨在营造有利和方便用户的商业环境。

148.通过贯彻实施政策以改善营商环境和培养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内企业家,为确保可持续经济发展奠下了基础。扶持创业活动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经济政策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面前正在实施综合性政策措施发展国家与企业家的关系,并通过借鉴这一领域的国际经验完善国家监管机制、有关商业环境的立法和国家扶持创业活动的机制。

149.与此同时,有关创业发展问题的政策措施也反映于为实施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政策而批准的一些国家方案,特别是《2008-2015年阿塞拜疆共和国减贫和可持续发展国家方案》、《2009-2013年阿塞拜疆共和国地区发展国家方案》和《2008-2015年阿塞拜疆共和国保障食品供应国家方案》。

150.创业活动继续获得资助。缺乏资金是不利影响创业活动的一个因素。在经济发展部监督下运作的国家支持创业基金以优惠条件资助创业项目。自2002年以来已向约15 000个项目提供逾1.1亿美元。这包括向1 600名女企业家提供5 000万美元。基金正在研发典型投资项目以促进妇女从事家庭创业活动,短期内将加强向女企业家提供融资的业务。

151.国家也支持发展女企业家的知识和技能。经济发展部主持成立的巴库商务培训中心旨在丰富企业家的知识和提高创业者的认识。培训中心在2007-2012年举办了520个培训班、会议、研讨会、圆桌会议和其他活动,与会者有外国及本地研究创业问题的专家、商界人士及巴库市和各地区的创业者,题目包括“商业计划和投资项目的编拟”、“利用特殊软件设计投资项目以提高企业家的认识”、“经营生态清洁农业”、“进入现有和新兴出口市场”、“刺激进口替代品的生产和出口”,以及 “创业”、“自己开店”和“改善经营”(在国际劳工组织“创业和改善经营”项目下进行)、“技能发展”、“www.b2b.az门户网站”、“保护妇女权利”,等等。共有15 000多名学员参加了这些活动。多达30 %的参加者为女企业家和女创业者。

152.经济发展部与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自2009年以来共同实施一个项目:“德国-阿塞拜疆提高阿塞拜疆共和国企业管理领域干部专业能力的双边方案”。在该方案下,来自阿塞拜疆各经济部门的企业家在德国参加为期一个月的“经济合作”技能发展培训课程。129名企业家和管理人员参加了“经济合作”技能发展培训课程,其中22人(17%)为女管理人员和女企业家。除了在德国发展专业技能,许多项目参与者还与德国公司建立直接业务关系和签订各种合同。

153.目前,私营部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83 %。企业家人数增加至50万,其中约15 %是女企业家。阿塞拜疆国内女企业家的主要从事轻工业、纺织业、地毯编织、应用艺术、工艺品制作、科学和教育、食品工业、农业、贸易和服务业。

154.2012年11月14-15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在巴库组办第三个女企业家论坛,讨论“妇女与税收”、“妇女与经济”等重要问题,以及强调女企业家经商所面临的挑战,包括拥有的财产有限、对商业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家庭传统对妇女的依赖,等等。专家和企业家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各种具体建议。与会者强调建立合作社对推动妇女创业的重要性,并交流了区域和次区域一级在建立合作社方面的最佳实践。

155.由于近期全面推行的经济改革,阿塞拜疆社会涌现了一批企业家,创业活动开始在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推广创业精神创造了有利基础。

156.国家支持创业基金的宗旨是资助创业活动的发展,特别是小规模创业活动的发展,及促进国民经济活动;面向创业活动的优惠融资机制已成为中小型企业获得必要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支持创业基金的《基金使用规则》,基金贷款年利率最高6%,低利率小额贷款的贷款期可长达3年,中额贷款最长5年,大额贷款最长10年。贷款宽限期以贷款期的一半为限。

157.按照上述融资机制,2002至2012年间共向1 601名女企业家提供了3 600万阿塞拜疆马纳特(45 871 560美元)贷款;2011年137名女企业家获得680万阿塞拜疆马纳特(8 664 628美元)低利率信贷,2012年149名女企业家获得270万阿塞拜疆马纳特(3 440 367美元)低利率信贷。

158.据2010年的数据,没有以法人形式经营的个体85.1 %为男性,14.9%为女性。目前共和国共有女企业家40 063人,其中22 377人为活跃经营者。

159.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为人贩活动受害妇女举办“自己开店”的培训。项目旨在确保希望自己开店的可能创业者掌握基本知识,因此训练课程向与会者解释购买和销售计划的制定方式、营业开支的计算方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并协助与会者逐步填写商业计划书。2011年为希望从事创业活动的少女举办了同样的培训。2010年,女企业家与来自罗马尼亚和土耳其的企业家举行了一次信息交流会议,讨论如何支持青年企业家。2012年,在瑞典“妇女与民主”组织代表访问阿塞拜疆期间组办了一个主题为“女企业家”的圆桌会议。

第14条——农村妇女

160. 农村地区妇女的生活存在许多机会和困难。全球化进程对农村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妇女受到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影响。但农村妇女并非一个性质相同的群体,因此,这些变化对妇女造成不同的影响。她们的具体情况取决于多种因素:妇女的需要和利益问题因其面对的机遇和挑战不同而有差别。

161.各地农村妇女在决策和规划工作中都处于少数地位。妇女参与决策程度偏低必然导致她们的优先被歪曲。农村发展方案所面临的挑战是确定妇女在充分参与地方一级经济和公共生活方面所受到的限制,并为她们制定有利于的具体举措。农村妇女需要特别的政治关注,她们的关切是阿塞拜疆发展议程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村地区多样化是增长和就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必须促使更多妇女投入和参与各种新兴经济部门的活动。

162.阿塞拜疆实施的农村发展政策以若干战略方针为指导,包括妇女的充分参与和通过妇女振兴当地社区、建立新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这都是改善农村生活质量,鼓励农村经济多样化,提高农村地区竞争力所必不可少的。此外,确保男女机会平等对农村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163.政府已加紧努力,支持地方举措和社区行动,采取以妇女为重点的综合农村发展方针。在这方面,将性别问题纳入农业部门的主流,不仅是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同时也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一个关键战略。因此,已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迫切问题和需求。

164.政府把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实现增长和就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多样化。政府也作出大量努力,促使更多妇女投入和参与新兴经济部门的活动。通过从事自营职业和小规模经营,妇女可以站在农村地区创新活动和多样化活动的前列。在推广培训、信息和创业方面,政府十分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政府确保对农村发展政策的影响评估以及所有与落实农村发展政策有关的预算程序都考虑到性别层面。政府确信,为纠正不平衡的情况,必须以经济诱因鼓励地方当局执行具体措施。

165.政府的农村发展方案所面临的挑战是找出限制妇女充分参与地方一级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因素,并制定有利于妇女的具体举措。政府致力于提高妇女的就业机会,包括建立地区妇女资源中心,专注于赋权妇力,特别是25至60岁之间面临失业的妇女,并通过基层咨询和需求评估活动支持她们从事自营职业或在本社区内开办一些服务业。政府已针对农村妇女开展大规模的提高认识活动。例如,2011年5月与开发署合作在阿塞拜疆启动“赋权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活动。

166.阿塞拜疆政府为改善农村妇女的处境和生活条件而采取的其他措施有:

㈠在土地改革过程中有资格的男子和妇女根据法律规定平等分配土地,结果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务农妇女占比相应提高;

㈡国家农业信贷局向53 000名农村妇女(占受惠妇女39.2%)提供贷款;

㈢农业部在共和国29个地区进行监测活动,评估女企业家在农业领域的作用,包括对在各地区经营的80名女企业家进行一项调查。监测结果显示,女企业家拥有9 720公顷土地、1 064头牛、8 636头羊和149件各种农具;

㈣透过妇女参与经营种子农场提高妇女在粮食安全方面的作用;在350个私营种子农场中24个为妇女所拥有;

㈤确保农村妇女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和“天天舒适生活”等其他一些项目;

㈥为农村妇女举办法律扫盲项目;

㈦与性别平等和妇女倡议公共联盟合作开展“家庭暴力及其原因”的提高认识运动;

㈧开展关于下列问题的提高认识运动:《家庭法》及在婚姻关系内的权利、早婚、女童退学、农村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妇女参与地方自治机构(市政)活动的重要性;

㈨关于《阿塞拜疆共和国保证性别平等法》及其实施,以及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67.《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根据该条第3款,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平等,不论种族、国籍、宗教、语言、性别、出身、经济状况、职业、政治信念,及政党成员、工会成员或其他公共组织成员身份。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因种族、国籍、宗教、语言、性别、出身、信念、政治和社会归属而受限制。

168.2008年12月24日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法院以法令修改了《宪法》。根据该法令,《宪法》第25条增加了第4和第5款。

“四.任何人不得因本条第三部分所述理由而受到伤害,获得津贴或优惠,或无法获得补贴或优惠。

五.在与有权决定权利与责任的国家机构和拥有国家权力的机构的关系方面,人人享有平等权利。 ”

169.《宪法》第29条规定,人人有权拥有财产。

170.《宪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人人权利和自由平等,无贵贱之分。

171.《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第1条规定,《民法》旨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在不妨害其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以平等地位建立民事关系的自由。

172.《阿塞拜疆共和国法院和法官法》第7条指出,《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司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不论种族、国籍、宗教、语言、性别、出身、经济状况、公职身份、良心信念,及政党成员、工会成员或其他民间组织身份。

173.《阿塞拜疆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担刑事责任,不论种族、国籍、信仰、语言、出身、财产和官职、信念,及政党成员、工会成员或其他社会团体成员身份以及任何其他情况。

174.任何人不得因《刑法》第6.1条所述理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处罚,或免受处罚或被免除刑事责任。

175.2008年12月24日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法院以法令修改了《宪法》(2009年3月30日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选举(公投)委员会第19/86号法令)。《宪法》第12条确保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国家的“最高目标”是为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现行《宪法》规定的个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按照阿塞拜疆共和国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实施。

176.《宪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限制实施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理由以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177.《宪法》第151条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体系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书(除《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及公投通过的文书)与阿塞拜疆共和国为缔约国的国际协定出现冲突时,国际协定的规定具有优先地位。

178.根据上述各条的规定,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内,个人在保护人权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限制。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

结婚年龄

179.在审议阿塞拜疆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AZE/CO/4)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结论意见第16段建议政府从速立法修正《家庭法》,按照《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同样定为18岁。阿塞拜疆政府充分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于11月通过了《阿塞拜疆共和国家庭法修正法》。第10条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男女相同。

宗教婚姻

180.在审议阿塞拜疆第四次定期报告后,委员会在其结论意见中要求获得有关未满18岁女童结婚以及宗教或传统婚姻的信息,包括其流行程度和长期趋势及法律地位。

181.阿塞拜疆的立法不禁止宗教婚姻,事实上,宗教婚姻在大多数家庭与正式婚姻并存。《家庭法》第1.5条规定,宗教婚约(kabin)不具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宗教和民族传统,宗教婚约盛行。在某些地区内,有些家庭甚至倾向于宗教婚姻。根据这种情况,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家庭与婚姻的问题,以及宗教婚姻缺乏法律意义的问题。高加索穆斯林办公室已禁止没有办理正式结婚手续的“kabin”。该办公室针对主持这种宗教仪式的宗教人士采取相关措施。宗教婚约文件内有一栏供注明结婚证书上的正式国家登记号。如果没有这个婚姻登记号,神职人员不能安排“kabin”。2011年,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法院共同举行了一个大型会议,主题是“解决阿塞拜疆家庭面对的问题的立法基础及改善这些立法的前景”。会议讨论的问题包括:增加父母在家庭关系中的责任;支付赡养费的困难;调节婚姻中和离婚时财产关系的问题及儿童收养机制的改进。

182.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务委员会已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旨在加强婚姻制度和家庭及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措施。国务委员会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提高认识运动,使广大民众认识到仅仅举行宗教结婚仪式的危险;委员会组织了几次圆桌会议和大型会议,并播放了影片和其他电视节目;同时也进行了一项研究:“现代阿塞拜疆的家庭和婚姻制度:社会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