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关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1891次和第1893次会议(见CEDAW/C/SR.1891和CEDAW/C/SR.1893)上审议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ARE/4)。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RE/Q/4号文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答复载于CEDAW/C/ARE/RQ/4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及时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就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社区发展部长Hessa bint Essa Buhumaid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以下方面的代表: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国民化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和预防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内政部;身份、国籍、海关和港口安全联邦管理局;联邦国民议会;妇女总同盟;性别均衡理事会;妇幼最高委员会;阿布扎比收容和人道关怀中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RE/2-3)以来该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规:

(a)2019年第10号联邦法,加强涉及家庭暴力的保护;

(b)2016年对1987年《联邦刑法典》的修正案,废除了允许丈夫为惩罚妻子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的第53(1)条;

(c)2020年对1987年《联邦刑法典》的修正案,废除了第334条,该条规定对所谓的“名誉杀人”案从轻处罚;

(d)2020年第15号联邦法令,修订了《刑法典》第356条,废除了两厢情愿的猥亵行为(zina)罪;

(e)2017年对1972年第17号联邦法的修正案,扩大了阿联酋母亲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

(f)2020年第6号联邦法令,修订了1980年第8号联邦法,旨在消除工作场所对妇女歧视和性别暴力、特别是性骚扰行为;扩大妇女就业机会;确立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其中包括同值相同工作,并要求私营部门雇主提供带薪育儿假;

(g)2017年第10号联邦法、2019年第22号部长会议决定及2015年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国民化部第765号和第766号法令,提出为包括妇女在内的移民工人和家政工人提供保障,并取消对其就业的某些限制;

(h)2020年证券及商品管理局董事会主席第(3/Chairman)号决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任命一名女董事;

(i)2018年第13号联邦法令,修改了1983年第3号联邦法令,确保司法部门性别平等;

(j)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已故总统谢赫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的指令,规定阿联酋妇女在联邦国民议会中须占50%的席位。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设立/制定了:

(a)经由2017年第14号内阁令设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

(b)2019年谢赫·法蒂玛·宾特·穆巴拉克妇女、和平与安全倡议,以及2021年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6年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向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自愿信托基金提供财政支助,并欢迎根据国家委员会2014年第32/7号决定设立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支助基金继续运作。

C.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联邦国民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联邦国民议会根据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研究有无可能取消或缩小对《公约》第2(f)条、第9条、第15(2)条、第16条和第29(1)条的保留范围,并为此目的正在设立一个由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主持的工作组。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阻碍《公约》整体执行工作的保留至今未予取消,也未就取消这些保留规定时限。

1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第2条和第16条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见委员会1998年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保留的声明)。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ARE/CO/1,第17段;CEDAW/C/ARE/CO/2-3,第10段),即缔约国缩小对《公约》的保留范围,以期完全撤销这些保留。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考虑到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类似、成功将国家立法与特别是《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义务协调一致的国家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该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协商。

《公约》的法律地位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公约》在本国法令中的地位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公约》仍不优先于国家法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为将《公约》规定纳入国家立法而采取的措施有限。

1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ARE/CO/1,第13段;CEDAW/C/ARE/CO/2-3,第12段),即缔约国确保《公约》优先于国家法律,并建议缔约国加快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的进程,让《公约》规定直接适用于本国法院。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4.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有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ARE/CO/1,第15段;CEDAW/C/ARE/CO/2-3,第14段),但缔约国仍然没有规定男女平等原则的全面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中还有歧视性规定,如男性监护权概念,以及《人身法》规定的男女在婚姻、监护权、离婚和继承方面权利不平等。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在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承诺(见A/HRC/23/13,第128.85段),不再拖延地将男女平等原则全面纳入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废除所有继续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包括《人身法》中所载规定。

妇女诉诸司法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孩诉诸司法,包括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的机会,可能受到允许宽泛的司法裁量权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限制,例如在禁止家暴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阻碍诉诸司法的经济和非经济问题削弱了最近对刑事司法系统、《人身法》和劳工监管框架的改革,特别是在社会经济贫困地区。

17.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以及缔约国关于确保妇女能够充分诉诸司法、获得平等法律能力并在法庭上得到同等待遇的承诺(见A/HRC/23/13,第128.8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并消除阻碍妇女诉诸司法方面的一切经济和非经济障碍,包括为此发布辅助条例,特别是在家暴案件中限制司法裁量权,以期使妇女能够受益于最近的刑法和家庭法法律改革(2019年第10号联邦法和2020年第5号联邦法令),并为此制定以服务为导向的政策,向受家暴影响的妇女和未成年人提供补救和救济。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期待该机构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获得认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该国家人权机构被赋予专门、独立的申诉机制,让妇女报告自己人权受侵犯情况。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国家人权机构,以期根据《巴黎原则》并根据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承诺(见A/HRC/38/14,第141.82段)实现对该机构的认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该机构有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有一个有效机制来受理妇女和女孩关于其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见CEDAW/C/ARE/CO/1,第21段;CEDAW/C/ARE/CO/2-3,第18段)。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分析2015-2021年期间关于增强阿联酋妇女权能的国家战略影响的资料,包括民间社会参与战略编制情况,还缺乏自2022年国家战略更新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有何法律框架将妇女总同盟的任务和权力界定为在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及其与相关部委和妇女组织的协调情况,以及分配给妇女总同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情况。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评估增强阿联酋妇女权能的国家战略(2015-2021年)的影响,确保任何后续战略都应包含有时限的措施、指标和目标以及适当的监测框架;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总同盟情况,包括将其任务和权力界定为在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并规范其与相关部委和妇女组织协调的法律框架,并说明分配给妇女总同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情况。

妇女民间社会组织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妇女在民间社会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缔约国倡导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数目,以及对妇女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限制情况。

2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ARE/CO/1,第31段;CEDAW/C/ARE/CO/2-3,第20段),建议缔约国打造并确保一个有利环境,使从事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工作的妇女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独立运作并有意义地切实参与制定法律和政策,包括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方案以及技术和财政支助,并让她们有意义地参与《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决策进程。

暂行特别措施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妇女担任决策性职位的比例方面取得了进展,并通过了立法,确保妇女在司法机构、联邦国民议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暂行特别措施来增加妇女在司法机构,特别是在联邦一级的任职人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无暂行特别措施,贝都因人、无国籍和移民妇女和女孩、残疾妇女和女孩、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孩、老年妇女以及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在充分享有权利方面仍然面临许多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非歧视性暂行特别措施的了解有限。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并切实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公私部门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便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就业领域,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或实质性的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暂行特别措施时,特别注意向老年妇女提供养恤金和服务,并向贝都因人、无国籍和移民妇女和女孩、残疾妇女和女孩、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孩以及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服务。

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致力于改变社会中歧视妇女的社会文化模式和重男轻女的态度,包括为此执行国家政策,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仍有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主要侧重于把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不认为她们是完全的权利持有人,包括通过“社会结构”叙事使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立法所载的许多规定表示关切,其强调妇女从属于丈夫和其他男性亲属,剥夺了妇女和女孩的自主意志。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消除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的战略纳入并强调妇女和女孩有权利、也有能力发展个人能力并对自己的生活和人生计划作出自由选择。这种战略应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制定,应包括开展提高公众认识和教育运动,说明与家庭和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相关联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战略应针对妇女和男子以及女孩和男孩。

有害习俗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盛行情况的全面数据,也没有立法明确将这种有害做法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回应,即缔约国不再有切割女性生殖器情况,但仍然关切的是,未能汇编全面数据来为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切割女性生殖器情况提供信息,可能会导致这种有害做法增加,并使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合法化。

29.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和关于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及割礼等一切伤害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明确将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定为犯罪,根据适用的现行刑法条款起诉并充分惩处施害者和协助者,并系统地收集数据,以便为采取有力的循证办法消除这种有害做法提供依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是在医务人员、家长、社区领袖、宗教学者以及男子和男孩中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促进了解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犯罪性质及消除这种做法的必要性。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打击童婚,包括为此通过了2019年第8号联邦法令,修正了2005年第28号联邦法,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修订的第28号联邦法第30条仍然规定,若部长会议2020年第71号决定所述的专设委员会确定,儿童被认为“发育成熟”,并且预期的婚姻结合符合一些标准,包括年龄差异合适以及新郎有能力在婚后提供适足的家庭和经济支助,则可对18岁最低婚龄要求作例外处理。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修订2005年第28号联邦法第30条,废除对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所有例外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明确将举办童婚或为童婚提供便利的监护人和主婚人视为违法犯罪,并为司法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内容涉及童婚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女孩的教育、人权和发展的不利影响。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2019年第10号联邦法和配套家庭保护政策,将家暴定为犯罪并纳入了广泛的家暴定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9年第10号联邦法仍规定,若性别暴力行为不超出施害者的监护权,则对是否容许此种行为可有宽泛的司法裁量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10条鼓励在起诉前进行调解,这可能会导致家暴行为不受惩处,而且其假定双方具有平等的谈判能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未规范性别暴力幸存妇女收容所的工作方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从保护和公共卫生的视角看,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家暴案件增加,而且,在进入庇护所方面存在相关困难。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2019年第10号联邦法关于让施害者可利用对受害者的权限为家暴行为开脱并规定对家暴案调解的一些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起诉施害者优先于调解,并通过关于性别暴力幸存妇女收容所工作方法的辅助条例。

34.委员会同样欢迎缔约国废除了《刑法典》第334条,该条规定可对所谓的“名誉杀人”案从轻处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第332(3)条,所谓“名誉杀人”施害者仍然可以得到从轻处罚,该条规定,在谋杀案中,若受害者家属接受支付血金(diya),则可最低判处一年徒刑。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联邦刑法典》第332(3)条,确保所谓实施“名誉杀人”者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探讨支付血金(diya)做法,确保这种支付不会导致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人不受惩处。

贩运和性剥削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在2012年和2015年修订了2006年第51号联邦法,对“剥削”作了广泛定义,涵盖性剥削、强迫劳动、劳役、奴役和准奴役做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贩运妇女有时会因违反移民法而被罚款,并被要求支付逾期居留费,或被禁止再次入境,包括因施害者扣留其护照而无法离境也是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案件被起诉和定罪数目方面的数据,也没有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2006年第51号联邦法执行情况不平等,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差距。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不因违反移民法而被罚款,不要求其支付逾期居留费,也不被禁止再次进入缔约国领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弥合现行立法在保护方面的缺漏,将贩运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向被贩运妇女和女孩发放临时居留许可,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加强对受害者的支助措施,包括提供法律和社会心理援助及康复方案;通过并实施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措施;收集关于贩运案件被起诉和定罪数目的全面数据。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联邦国民议会中实现了性别均等,妇女在缔约国外交部门的任职人数增至30%。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担任部长和大使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分别只有9个和7个职位由妇女任职。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司法机构的任职人数不断增加,而且缔约国最近采取了措施,促进任命妇女担任联邦法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妇女在警察部队等安全和应急服务部门任职人数的资料。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妇女在立法机构和外交部门的代表性,并建立机制,增加妇女在行政和领导岗位上的代表性,包括为此采取特别措施,促进妇女担任部长、大使和其他政府领导职位,包括对提名名单采用有针对性的甄选程序并规定配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女候选人和从政女士提供竞选资金以及领导技能和政治竞选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优先征聘妇女,增加妇女在司法机构,包括在联邦法官一级,以及在包括警察部队的国家应急和安全服务部门中的人数。

国籍

40.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第16号联邦法令,该法令修订了1972年第17号联邦法,使阿联酋妇女能够在与非阿联酋籍父亲所生子女出生六年后将国籍传给孩子,但父亲为无国籍人或身份不明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一出生就被授予公民身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阿联酋男子所生孩子一出生就获得公民身份相比,这些孩子的待遇存在差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17年第16号联邦法令,妇女的国籍传承既非自动,也不是非任意的,而且,阿联酋妇女与阿联酋男子不同,不能将国籍传给外国配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令使阿联酋妇女的子女面临更大的无国籍风险;有些父亲是阿联酋籍的非婚生孩子未获取缔约国国籍;无国籍父母的子女不可能获得阿联酋国籍。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DNA测试证明了父亲的亲子关系,但非婚生子女仍然没有正式身份文件和国籍,因为必须出示有效的结婚证才能获得出生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缔约国无国籍男女儿童人数的资料。

41.委员会回顾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ARE/CO/1,第33段;CEDAW/C/ARE/CO/2-3,第36段),即缔约国应赋予阿联酋妇女与阿联酋男子同样的、可获得、变更和保留国籍并将国籍传给子女和外国配偶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撤销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并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无国籍妇女和女孩情况作出规定,确保其享有国籍权,废除须出示有效结婚证方可提供出生证的规定,并收集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缔约国无国籍人数数据。

教育

42.委员会注意到,注册公立和私立大学,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专业的妇女和女孩人数很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确保面向残疾妇女和女孩的全纳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无国籍和移民女孩获取教育和教育支助方案的机会有限。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无国籍和移民女孩可在与阿联酋国民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教育和教育支助方案,包括为此考虑采取并切实执行暂行特别措施,纳入旨在实现移民和无国籍女孩事实上或实质平等的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

就业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废除或修订歧视妇女和限制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并扩大妇女的劳工权利,其中包括2017年第10号联邦法、2019年第6号联邦法令、2019年第4号联邦法、2020年第6号联邦法令和2021年第33号联邦法令。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立法措施未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包括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晋升或降级以及解雇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或加入一些保护妇女劳工权利的国际劳工公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晋升或降级以及解雇方面的歧视,并就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工作场所和就业领域一切形式性别歧视的标准对执法机构进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2000年《保护产妇公约》(第183号);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56号);1996年《家庭工作公约》(第177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借助有针对性的立法,明确将性骚扰定为犯罪,确保该定义纳入职权外的施害者,并提及特殊的加重处罚因素。

移民家政女工

46.委员会欢迎2017年第10号联邦法对移民家政工人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年假和病假作出规定,并欢迎部长会议2019年第22号决定提出了关于该法的执行条例,包括征聘办公室的责任和执照审批要求,以及工作时间和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委员会注意到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国民化部2015年第765号和第766号决定,其取消了对家政工人改变就业的限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17年第10号联邦法第23(3)条的规定,移民家政工人离开在担保人处的就业时,除向担保人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外,还须偿还一个月工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继续适用“担保”(kafalah)制度,使移民家政女工在经济和法律上依赖雇主,面临更高受虐风险,包括性虐待和工作时间过长,还会因雇主继续没收其护照而在事实上被剥夺自由。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担保”(kafalah)制度,消除这种做法,确保充分执行保护外国工人的政策和措施,保证遭受虐待或剥削者能够充分获得适当补救;

(b)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第189号);

(c)在移民家政女工及其雇主中加大宣传运动,提高对这些工人权利的认识,包括促进了解新立法规定的权利以及现有的法律补救方法和庇护所,使她们能够对虐待性的工作条件提出申诉;

(d)适当惩处有虐待行为的雇主,严格禁止没收护照,确保定期对雇用移民家政女工的私人家庭进行劳工检查;

(e)禁止雇主要求移民工人偿付征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在这些工人已履行完最初合同离开时让其偿还一个月的工资,以及法院裁定的赔偿金;

(f)加强与来源国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保健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无结婚证的妇女和女孩无法获得公立和私立医院的某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学校适龄教育方面的资料,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方面的资料。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女孩以及所有妇女,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都能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教育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教育。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堕胎不合法,除非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被证明有严重、无法治愈的畸形,而且在这些情况下,医生有很大的酌处权,可拒绝实施堕胎手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堕胎妇女面临刑事处罚,包括强奸和近亲结婚情形也是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因流产找医院救治的妇女,若医院工作人员怀疑她们试图获得堕胎服务,则面临刑罪,特别是在非婚怀孕的情况下。

5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ARE/CO/2-3,第42(a)段),重申不安全堕胎是造成孕产妇死亡和发病的主要原因,建议缔约国至少将强奸、乱伦或孕妇健康受到威胁和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让妇女可获取安全的堕胎后服务,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或流产引起并发症的情况下;取消对流产妇女的处罚措施。

弱势妇女群体

52.委员会关切的是,贝都因妇女和偏远地区妇女,包括在获得服务、诉诸司法以及可能经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等有害习俗方面面临交叉形式歧视。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确保所有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贝都因妇女和偏远地区妇女,能够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特别是在医务人员、家长、社区领袖、宗教学者以及男子和男孩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宣传运动,消除贝都因社区和针对偏远地区妇女的有害习俗。

婚姻和家庭关系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解释,即mahr(嫁妆)习俗不是将妇女视作商品。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继续适用《人身法》中歧视妇女和女孩的许多条款。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法律上仍有男性对妇女和女孩的监护权,即要求由男性监护人确认婚姻合同,而非由法院确定,而且,一夫多妻制广泛存在,可由妇女提出离婚的理由有限,而男性则可自由地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离婚。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离婚妇女在女儿年满13岁、儿子年满11岁时失去监护权,或是妇女若再婚,则在孩子达到此年龄前失去监护权。

5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ARE/CO/1,第48段;CEDAW/C/ARE/CO/2-3,第46段),建议缔约国取消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并参照文化背景和法律规范类似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人身法》进行全面的立法审查,让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离婚以及财产和子女监护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后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阻碍并尽量减少一夫多妻制。

数据收集和分析

56.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和对话中提供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仍不足以促使适当监测《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

5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建立一个制度,定期收集《公约》所涉所有领域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实施《公约》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60.委员会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61.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继续执行《公约》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落实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相关所有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联邦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诸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委员会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实施。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6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31、41和第47(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2026年7月到期的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