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149

163

72

171

175

99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警察局。

97. 上述期间,在国内没有发现性旅游现象。

98. 警方正在计划研制和采用参数系统来鉴定暴力行为,同时在研究暴力事件和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库。这些措施是在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展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的。

99. 亚美尼亚所采取的禁止贩卖人口的措施不仅仅是为了制止性剥削,同时也是为了制止劳动剥削。

100. 《劳动法》关于打击劳动剥削的条文规定,禁止对员工使用暴力,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劳动,以及与14周岁以下的儿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用其参加劳动。同时,《劳动法》还规定,国家监督雇主履行其法律义务。法律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并通过罚款及损失补偿制度加以维护。

101. 引入“非法劳动”的概念,即在不具备劳动合同或者所签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况下的劳动。同时,明确了强迫劳动应承担的责任。

102. 2004年10月25日,亚美尼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1930年)和《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2005年3月22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03. 移民局拟定并向政府递交了《劳动力输出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移民局作为国家管理劳动力输出的重要机构,负责向从事招募和向外输出劳动力的公司及组织发放许可证。同时,与接收国政府签订双边协议。

104. 《就业和失业人口社会保障法》第14条涉及劳动力输出问题。依照此条文,政府要确保对出境和入境移民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签订关于组织出境工作和保障移民劳动权利的国际条约,必要时向公民预警,不建议其前往某些国家打工。

105. 国家就业局拥有广泛的权力:有权向当地或外来单位了解职位空缺信息;有权根据对劳动市场的监控和预测向中等专科和高等教育院校推荐热门职业;同时,有权开展计划,控制出入境劳动力。

106. 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伴随着国家劳动监察的开展),建立地区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机构。根据政府决议,委派各部副部长和地区副领导人负责落实《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保护儿童权利的战略规划》等相关文件。在开展立法改革的同时,充分有效地实现国家和国际、长期和短期计划。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107. 亚美尼亚女性依法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政治权利。

108. 然而,现实中,虽然男女平等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参与决策层活动的妇女数量仍然很少。例如,131名国民会议代表中女性只有12人,其中仅有3人担任重要职务,分别是国民会议副主席、常务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会副主席。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中,只有一位部长和两位副部长是女性。参与各州和地方事务管理的妇女的数量也有限。十位州长中只有一位是女性。

109. 《亚美尼亚共和国选举法》规定,根据按比例候选名单获选的女性比例由原来的5%上升为15%,同时候选名单中每十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110. 男女代表比例在中级管理层最为平衡。在社会领域,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和服务部门,女性数量占优势。同时,女性在非政府领域活动比较积极,在民主民间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111. 2002年11月,亚美尼亚共和国《公务员制度法》生效。该法律围绕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旨在解决公务员制度的相关事宜,包括确认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12. 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不论性别,有权担任公务员职务(第11条);为妊娠休假和需要照顾未满三周岁孩子的女公务员调整其考核时间(见第19条);不准以精简人员和长期请假为由解雇孕妇和需要照顾不满三周岁婴孩的员工(第33条修正案);同劳同酬,不存偏见(第29条)。

113. 亚美尼亚共和国批准了联合国《妇女政治权力公约》。加入此公约是落实《亚美尼亚2004-2010年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的措施之一。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114. 2001年10月24日,亚美尼亚共和国通过《外交事务法》。该法律涉及“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事务组织原则、领导机制、外交事务的进行和终止、外交职位提升、外交官头衔授予、外交人员法律地位的确认、在外交人员任职期间及任期结束后向其及其家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外交事务拨款,以及其他外交事务相关事宜”(《外交事务法》第1条)。

115. 依照该法律第6条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事务遵循《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本法律、国际条约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其他法律文件;若有关外交事务的法律对外交官的劳动关系没有特别规定,则依照共和国劳动法确定其劳动关系。若亚美尼亚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与本法律抵触,则采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准则。”

116. 《外交事务法》规定,外交工作是一项职业活动。从事这项工作不受任何性别限制。只限制以下人群从事外交工作:

司法认定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的;

根据司法程序,剥夺其从事某一职业的权利的;

患有妨碍其执行公务和履行权力的疾病的。疾病名单由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确定(《外交事务法》第25条)。

117. 外交职位空缺填补人选通过外部或内部选拔选出,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规定了选拔的程序(第26条)。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通过选拔而直接任命。

118. 为了判断外交官是否胜任职务以及符合晋升条件,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相关程序,每三年举办一次岗位考核。

119. 该法律第44条规定了外交官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文规定:

“如果外交官与其近亲(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中某一人有直接服从或监管关系,则禁止外交官与其一起工作”。

120. 该法律特别对驻外外交官配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第47条)。该条规定:

“ 1. 被派往驻外外事机构工作的外交官的配偶,在归国后将被分配到国家机关工作。并且,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其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出国前的工资水平。

2. 配偶陪同在驻外外事机构工作的外交官驻外的日子计入配偶的国家社会保险期,同时,依照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制定的相关程序,外交官配偶不必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3. 如果亚美尼亚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国内章程允许,外交官的配偶有权在外交官派驻的国家工作”。

121. 目前,亚美尼亚外交部系统有男性工作人员192名,女性86名。

122. 其中,75名男性和67名女性在外交部总部工作,117名男性和19名女性在驻外代表机构工作。根据《外交事务法》(第32条)规定的轮流派驻制度,上述数字经常发生变化。此外,尽管编写本报告之时,亚美尼亚特命全权大使中只有一名女性,但是在亚美尼亚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中,各个级别都有女性。

第9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23. 根据《宪法》第30.1条,亚美尼亚公民所生育的孩子是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父母中有一方是亚美尼亚公民,孩子有权获得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法律规定了获得和取消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的程序。

124.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法》第6条规定,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缔结婚约不会引起当事人国籍的改变。夫妇中一人改变国籍也不会导致另一人的国籍改变(第1款)。

125. 《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法》第11条规定:

“父母双方在孩子出生时均为亚美尼亚公民,则不论出生地,他们的孩子都取得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

父母中有一方在孩子出生时是亚美尼亚公民,而另一方国籍不明或者没有国籍,孩子取得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

父母中有一方在孩子出生时是亚美尼亚公民,而另一方是外国公民,孩子的国籍由父母书面。协议决定。

若父母协议未果,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孩子取得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孩子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出生;如不能取得亚美尼亚共和国国籍,孩子将成为无国籍人士;父母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常住(第2款)”。

126. 亚美尼亚共和国于1994年加入了联合国《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27. 亚美尼亚共和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

《宪法》第39条规定:

“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权。

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普通基础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法律可以规定更高水平的义务教育。

在国立学校实行免费中等教育。

高等院校自主管理原则由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了建校和办校的程序。”

每个公民都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选拔免费接受国家高等教育和其他专业教育的平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依照程序向开展特殊教学计划的高等院校和其他院校,以及院校学生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资助”。

128. 1999年,亚美尼亚共和国国民会议正式通过了《亚美尼亚共和国教育法》,以促进教育体系发展。在本法中,男女的平等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129. 2001年,《2001-2005年间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获得批准。该规划旨在为发展教育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130. 2003年,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消除贫困战略规划》。规划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各个层次的教育质量和普及程度。

131. 2004年,亚美尼亚共和国通过了《高等教育和本科后教育法》。该法律规定了国家高等教育的政策和原则,例如,根据学生的能力择优录取,实现教育透明化等等。同时,该法律规定学生、教师、教授和其他研究人员享有学术自由。其中,学生有权选择专业、院校、教学形式,参与研究和学校活动有关的问题,并且参加学校选举机构的工作。

132. 为普及学龄前教育,自2003年起,亚美尼亚为所有地区未纳入学龄前教育系统的六周岁儿童开设短期培训班。并为其刊印工作手册和教学参考书。

133. 在推进普通教育改革方面,由世界银行贷款资助的“教育管理和资助改革”信贷计划起着重要作用。在此计划框架下,彻底解决了为中小学生出版和提供教科书的问题。其中,采用了教科书租借系统,以确保提供由亚美尼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确认的主要教科书。同时,建立了“教科书流动基金”,以根据学校需求确保教科书的出版。在此计划下,有10%的学生(来自困难家庭的孩子)可以免费得到教科书。

134. 现在,亚美尼亚的教育发展政策正受到国际教育一体化进程的影响。亚美尼亚推行国际教育一体化政策,鼓励建立与民主社会和市场关系相符的教育结构和内容。为此,展开各个层面的国际教育合作意义重大。

135. 为了确保学龄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多个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在该领域实施了“学龄前教育、监护和发展”、“家庭教育”、“一步一步”、“发展儿童一体化教育”等多项发展方案。这些活动得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宣明会和“一步一步”慈善基金会的支持。在这些活动的框架下,组织了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的再培训,编制了教学参考资料。

136. 其中,“家庭教育”活动的目的是向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传授必要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各种替代方式增加家长和孩子参与学龄前教育活动的机会。本活动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方式给予了正确指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部分孩子无法上学前班的缺憾。

137. 在亚美尼亚普通教育学校继续开设“公民教育”系列课程。该系列课程包括“人权”课(八年级),“公民教育”课(九年级),以及“国家和权利”课(十年级)。这些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对民主精神的尊重。配合此系列课程的开展,教师接受了再培训。

138. 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生活技能”课程在普通教育学校的一至七年级顺利开展。该课程主要涉及性别任务、家和家庭、歧视、权利和义务等有关性别问题的内容。不久,还将计划在八至九年级开设此课程,并编制必要的教学计划,内容涉及职业定位、健康的生活方式、环保意识和压力调节等。此类课程将有步骤地在亚美尼亚所有学校推广。目前,“健康生活方式”课程计划已经制定,并得到了共和国30余所学校的肯定。此外,还将开设有关性别问题、妇女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等课程。

139. 为了配合此课程采用的新教学方式,计划为各年龄的儿童准备学习资料,出版有关性别教育的书籍。

140. 在所选课程名单中,50所院校开设了“对家庭生活的准备”课。20所院校的教学计划中列入了“性别教育”课。

141. 在部分高校设置了“伦理学”课,教授两性间伦理关系知识。

142. 同时,编制必要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方案,改变陈旧的性别观念。

143. 在国家行动纲领框架下组织社会工作者、政治活动家和公务员参加性别事务特别培训。计划将性别问题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科书和教学计划中。其中,将妇女权利和性别问题写入中小学高年级课本。

144. 为确保教师员工的社会保障和性别平等,自2005年起,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提高教师工资。目前,教师工资超过全国工资平均水平20%。2009年前,计划在亚美尼亚财政可用资金范围内继续提高教师工资。

145. 在中等教育改革试点计划框架下完成了教师数量精简和小规模学校合并工作。亚美尼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着手开展支持失业教师的计划。在“学校机构优化和社会支持”计划框架下,这些失业教师可以获得额外的赔偿金,并且享受职业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服务。2005年参加此计划的教师有1 460名,其中90%是女性。

146. 最近几年,科技成果量明显减少。国家对科学领域的财政资助也减少了。1991年,科学领域财政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2003年和2005年下降到0.2%。在本科后继续教育领域,男性占大多数。

147. 为了保障科学领域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加科学活动,制定了该领域相应改革方案。2005年,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的工资上涨了37.5%。

148. 继续对居住在亚美尼亚的难民推行一体化社会保障方案。自1997年起,领土管理部移民事务处和教育和科学部,在市政府的协助下,在“非亚美尼亚公民亚美尼亚语培训”项目框架下实施特别教学大纲,使学生掌握流利的亚美尼亚语,了解亚美尼亚历史、文化、礼节和风俗。

149. 2005年,教育财政资助占国家预算的14.6%, 即国民生产总值的2.74%,是国际水平(4.7%)的一半。若纵向比较,可以看到1991年此项指数是7.2%,2000年却只有2%。

150. 2005年,教育系统财政拨款的84.5%用于普通中等教育。用于高等及本科后继续专业教育的国家财政拨款占教育领域国家预算总额的7.5%,中等职业教育——2.6%,初级职业教育——1.2%。用于校外和辅助教育的财政拨款分别为3%和1.2%。

151. 自1996年起,国家学龄前教育机构和部分校外学习机构转为地方管理。目前,对其的资助均来自地方预算。非国家教育机构不获得国家财政拨款。

152. 统计资料分析证明,在亚美尼亚各个层面的教学中不存在对学生性别的歧视。联合国宣布的“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框架下提出的消除教育领域的两性差距(其中,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2005年前,职业教育——2015年前)等问题在亚美尼亚已经完全解决了。

153. 在亚美尼亚,从19世纪起,男女就开始平等地接受初等教育。

154. 2005年,初等教学阶段(小学一至三年级)7-9岁儿童全国平均入学率达到91.8%,一至八年级——92.1%。中等教学阶段(一至十年级)全国平均入学率达到89.2%。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教育法》,中等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和中学,是义务教育。应当指出,根据统计结果,亚美尼亚人口识字率、教育普及率均达到99.8%。

155. 2005年,参加学前班学习的儿童占全部儿童(1-6岁)的21.5%。其中,女孩的数量占50.6%。

156. 接受普通教育(一至八年级)的男生和女生比例趋向平均,分别为51.5%和48.5%。男女生比例差距小,主要原因是人口学因素。但是,最近几年,在学校高年级中,这种平衡由于女生数量的增加而被打破。譬如,2005/2006学年,高年级女学生数量占总人数的51.6%。

157. 在职业教育领域,女学生的数量也占优势。2005-2006学年,这种现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已经比较明显:女学生占学生总数的66.4%。特别是在最近几年,在公费和自费教育体系中出现了女学生数量增加的趋势。

158. 在高校中,女学生占学生总数的51.5%。即使在非国立高等教育学校中,女学生的比例也比较高。

159. 2005-2006学年,在国立高校学习的女生占学生总数的51.5%,在非国立高校该比例为64.7%。国立高校公费学习的女生占学生总数的44.8%,自费学习的占54%。

160. 高校中以下专业的女生占多数:经济、法律、卫生、教育和艺术。

161. 在本科后教育体系则是另外一番景象。副博士研究生中男性占总学生数的63.2%,硕士研究生中同样男性居多,占58.6%。博士研究生中女性只占29.4%。

162. 根据国家间协议,青年人有机会到国外接受教育。在国外高校留学生中女性比例为30%。

163. 师资情况:在学前教育中教师以女性为主,普通教育学校中女性教师占83.7%。

164. 教育管理层中,女性数量也有相对增长。譬如,2003年普通教育学校女校长占37.8%,2004年该比例为39.4%,2005年为39.8 %。

165. 在国立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女教师人数占76.7%;高等院校中占45.3%。

166. 从事科学活动的女性占46.6%。其中,博士和副博士的女性人数比例分别为17.1%和42.3%。

167. 上述比例说明,教育领域中男女教师分布不均衡。在普通教育领域中出现女性过多且不断增多的趋势(84%的教师是女性)。

168. 一方面,教育界妇女数量占优势是传统现象。另一方面,这也是某些社会经济因素造成的。从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社会经济条件急剧下降时期至今,低工资和低社会保障使教育系统优秀人才流失严重,许多男性教师放弃了教育事业。

169. 总之,应指出的是,教育是消除贫困和社会经济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教育领域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教育质量和扩大各个层次教育的普及面。

国立学龄前教育机构学生数量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学龄前教育机构

681

682

637

623

女生

22488(50.1%)

23247(50.4%)

22618(49.7%)

24186(50.6%)

男生

22361(49.9%)

22894(49.6%)

22852(50.3%)

23605(49.4%)

国立学龄前教育机构师资情况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教师

5397

5333

4920

5060

女教师

5394(99.9%)

5329(99.9%)

4912(99.8%)

5055(99.9%)

国立普通教育机构学生数量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普通教育机构

1481

1439

1400

1427

学生

520579

498450

481184

471316

女学生

258653(49.7%)

246118(49.4%)

237183(49.3%)

231747(49.2%)

一至八年级学生

424372

402957

385249

369802

一至八年级女学生

208029(49%)

196171(48.6%)

187291(48.6%)

179306(48.5%)

九至十年级学生

96207

95493

95935

101514

九至十年级女学生

50624(52.6%)

49947(52.3%)

49892(52%)

52441(51.6%)

国立普通教育机构师资情况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教师

54276

45967

44097

41721

女教师

45245(83.4%)

38451(83.6%)

36827(83.5%)

34908(83.7%)

国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学生数量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分校

77/5

81

81

83

学生

27584

28636

27805

27837

女学生

18475(66.9%)

19784(69%)

18882(67.5%)

18497(66.4%)

公费学生

6194

5689

6200

6680

公费女学生

4287(69.2%)

4331(76.1%)

4531(73%)

4447(66.6%)

自费学生

21390

22947

21605

21157

自费女学生

14188(66.3%)

15453(67.3%)

14351(66.4%)

14050(66.4%)

国立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师资情况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教师

4157

4217

3888

3741

女教师

3044(73.2%)

3149(74.6%)

2987(76.8%)

2871(76.7%)

高等教育机构学生数量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高等教育机构/分校

20/10

20/10

20/10

22/11

学生

54064

55928

62499

73716

女学生

26872(49.7%)

28781(51.46%)

32636(52.2%)

38007(51.5%)

公费学生

18726

19189

19708

19869

公费女学生

8669(46.3%)

8822(46%)

8894(45.1%)

8912(44.8%)

自费学生

35338

36739

42791

53847

自费女学生

18203(51.5%)

19959(54.3%)

23742(55.6%)

29095(54%)

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各专业学生中女学生比例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经济学专业学生

12573

13610

15821

9491

经济学专业学生(女)

4954(39.4%)

6120(44.9%)

7800(49.3%)

4426(46.6%)

法学专业学生

1821

1937

2506

3329

法学专业学生(女)

604(33.16%)

678(35%)

789(31.5%)

1157(34.7%)

体育卫生专业学生

4301

4387

5326

5335

体育卫生专业学生(女)

1469(34.15%)

2012(45.8%)

3331(62.5%)

1630(30.5%)

教育学专业学生

9303

9220

10321

14325

教育学专业学生(女)

6301

(67.7%)

6201

(67.2%)

7555

(73.2%)

13401(93.5%)

艺术和电影艺术

专业学生

2504

2303

2503

4145

艺术和电影艺术

专业学生(女)

1295(51.7%)

1010(43.8%)

1698(67.8%)

2213(53.4%)

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师资情况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教师

8495

8975

9390

9763

女教师

3906(45.97%)

4047(45%)

4280(45.6%)

4426(45.3%)

本科后教育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硕士研究生

1871

2530

3030

3541

硕士研究生(女)

972(51.9%)

1266(50%)

1668(55%)

2077(58.6%)

副博士研究生

1292

1377

1490

1528

副博士研究生(女)

443(34.28%)

488(35.43%)

542(36.4%)

563(36.8%)

博士生

28

28

30

34

博士生(女)

6 (21.42%)

8 (28.57%)

8(26.6%)

10(29.4%)

科研单位和专业人员数量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科研单位

96

99

93

102

专业人员

6737

6277

6685

6892

专业人员(女)

3065(45.49%)

2842(45.27%)

2961(44.3%)

3209(46.6%)

博士

476

496

487

542

博士(女)

83(17.43%)

87(17.54%)

81(16.6%)

93 (17.1%)

副博士

1758

1698

1811

2029

副博士(女)

688(39.1%)

672(39.57%)

734(40.5%)

859(42.3%)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11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工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3.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70. 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自2005年起国家预算开始用于社会领域。

171.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工作,获得公正的工资待遇,并在安全的条件下工作。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并改善劳动条件。

172. 公民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涉及退休保障、各项社会保障金发放等问题,由《劳动法》、《国家退休金法》(2003年)、《社会促进法》、《国家补助法》、《就业和社会失业保障法》等法律进行协调。高度重视青年就业问题。根据2006年12月14日的政府决议,成立了“青年就业指导中心”。该中心不仅协助青年人进行职业定位,安排就业,而且采取措施,提高其在劳动市场的竞争力,培养劳动技能,研究和分析劳动市场及其发展前景等等。

173. 公民拥有保护健康和安全劳动的宪法权利,其中包括保护生育能力的权利。这些内容写入了《劳动法》的一系列条文中。为此,政府通过了对身体健康有害或有危险的职业和工种名单。

174. 为加强执行力度,《国家劳动监察法》和根据此法建立的新机构“劳动监察机关”起了重要作用。劳动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相应法律法规(见本报告第2条)的落实和执行。其中,监察机关负责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监察劳动条件、调查未登记或者非法的劳工、研究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情况,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被侵害的权利。该监察机关同时有权审查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聘用或辞退员工的事件,并且不允许雇佣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

175.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国家劳动与社会研究所负责向组织、企业和工会就劳动组织、工资问题等提供专业咨询和相关信息。

176. 2004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业企业家联盟、工会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签署了《2004-2006年间技术援助与合作计划》。在该《计划》框架下开展围绕性别问题,如何最有效的利用集体合同和协议以提高妇女地位和确保两性平等等内容的活动。

177. 根据《社会促进法》第12条要求,制定了向生活困难居民提供临时居所的草案。这些困难包括残疾、长期失业、家庭纠纷、暴力、孤寡、社会孤立、出狱及其他特别情况。目前,该草案已提交亚美尼亚政府审议。

178. 国家劳动就业局正在实施旨在于减少失业者的计划。其中,应提到有偿社会劳务计划(截至2006年6月1日,参加此计划者将近一半(44%)为妇女)、职业教育计划(57%的参加者是女性),以及《中等学校优化和社会促进计划》框架下实施的各项子计划。同时,也专门为缺乏竞争力的弱势群体制定了相应方案。

179. 2003年8月8日,亚美尼亚共和国第994-Н号决议通过了《消除贫困战略规划》,该规划旨在为最弱势和急需国家关怀的人群创造基本的生活条件。目前,正在审核该《规划》有关性别方面的内容。为此,成立了跨部门特别工作小组,同时动用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国家劳动与社会研究所。根据性别审核的结果,该《规划》中的多项活动都将严格遵照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

180. 《国家行动纲领》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改善妇女在劳动就业领域的状况。措施如下:

在促进人口就业专项计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妇女就业的计划;

制定机制,不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从而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并保障其同时履行家庭义务;

在《消除贫困战略规划》框架下,实施减轻妇女贫困状况计划(特别是小额优惠贷款计划),同时促进中小规模企业的发展;

通过组织妇女参加企业培训班的形式将来自捐赠单位的资源用于发展小规模经营活动;

实施旨在发展能够保障妇女就业的民间手工艺的专项计划。

181. 中小企业年度支持计划包括各种措施,旨在于发展亚美尼亚的企业经营活动。其中包括引进新产品、新技术,保护知识产权,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以及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也包括对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援助计划(如信贷担保),以及对创业者的财政资助计划。

182. 上述几方面的支持措施也面向女性企业经营者。应当指出,旨在于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创业者提供援助的上述措施的主要部分也面向女性企业家和创业者。

183. 2002-2006年间,在国家资助中小企业主计划框架下,以及国际和国外组织的共同协助下,有16 000多个中小企业经营家和创业者获得了资助。其中,女性企业家占24%。

184. 计划实施结果显示,女性企业经营者在使用所提供的信贷担保、学习和咨询计划,以及利用对中小企业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支持和参与创业者支持计划方面更为积极。女性创业者在有经验的专家的指导下,制定经营规划,评估计划可行性,并开始创业。2004-2006年间,共有95位女性创业家接受了计划支持,超过接受该计划支持企业家总数的43.8%。同时,2006年,8位获财政资助计划受益者中,有4位是女性企业家。

185. 2004-2006年间,在中小企业家信贷担保计划的框架下,向20多名女性企业家提供贷款保证金共计7 800万德拉姆,贷款总额1.44亿德拉姆,占贷款总额的13.8%。

186. 同时,在支持中小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进入市场的计划框架下,有64名女性企业家得到了支持,占该方面受支持人员总数的25%。

187. 2005-2006年,在“管理理论”,“市场认知”,“财务管理”,“财报的编制”,“税收法律解读”,“销售技巧”,“亚美尼亚共和国劳动法”等教学计划的框架下接受支持的女性企业家人数为456人,占该方面受支持人员总数的56%。

188. 2002-2006年间,在信息咨询服务计划框架下接受支持的女性企业家的数量占总人数的12%。 2006年该比例上升为12.4%。

189. 2006年,在吸引投资信息咨询服务计划的框架下,21位企业家(5位是女性)共吸引资金7 260万德拉姆。

第12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90.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继续推行确保男女平等接受医疗服务的针对性政策。亚美尼亚共和国1996年通过的《居民医疗救助和服务法》保障男女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平等。

191. 保护孕妇和孩子的健康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优先方面,并且受到国家保护。《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第32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孕妇和孩子受社会和国家的庇护和保护”。

192. 国家保证向妇女提供免费的妊娠、分娩和分娩后期间医疗服务,并向所有妇女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对无社会保障的妇女还提供免费的住院治疗服务。该领域相应专项计划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加。

193. 根据亚美尼亚批准的一系列卫生医疗国际公约和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卫生部在报告期间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已经生效,具体如下:

《生殖健康与生殖权利法》(国民会议2002年通过);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批准2003-2015年间孕妇和儿童健康保护战略的决议》(2003年通过);

《关于批准生育捐赠者及非生育捐赠者提供精子或卵子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所提供的精子、卵子和受精卵的贮藏条件及程序的决议》(2003年通过);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批准人工终止妊娠的程序和条件的决议》(2004年通过);

2004-2005年国家卫生保健计划中加入以下内容:免费为15周岁的男孩和女孩进行预防性检查;对30至60岁的妇女开展宫颈癌普查。

自2002年起,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理领导的妇女咨询委员会中加入卫生部代表。

194. 为拓宽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创造一切条件发展能够提供妇产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网络,其中包括:

亚美尼亚-美国“乳腺检测中心”(1998年开始活动);

3家高水平女性医疗中心;

10所产房;

44家市医院住院部和门诊部;

125间门诊部妇女咨询室和办公室;

617个助产站点。

195. 为保护妇女健康,制定了生殖健康计划,采用了妇女和未成年人医疗预防救护强制性标准,增加了用于妇女和儿童医疗救护的国家财政拨款。

196. 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医疗服务普及和医疗质量提高问题。许多病症诊断晚的原因仍然是面向各个阶层居民的医疗服务普及程度不够,包括在农村妇女中。存在一些基本医疗的有偿服务,但也缺乏现代医疗技术和相应的高水平医疗人员。2005年,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通过决议拓宽了免费基本医疗的范畴,而2006年,全民都可以免费享受基本医疗救护和服务(门诊医疗)。

197. 2002-2005年间孕妇死亡率原因分析显示,孕妇死亡率的主要原因与妊娠无关。2005年,主要原因造成的孕妇死亡占死亡孕妇数量的60%。大部分死亡现象发生在农村地区,原因是物质技术基础和设备的水平低,以及农村医疗工作者知识和技能的欠缺。

有鉴于此,在亚美尼亚卫生系统中增添了家庭医生机制。家庭医生人选首先是农村地区的医生和护士。

198. 为了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质量,采取了以下措施:

对81家农村门诊部进行更新并增加装备,增加家庭医生办公室;

对从事初级医疗救护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开展进修培训(截至2006年底共有约700名医生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为生殖健康、产科和妇科学的专业知识;

2005年以前,免费为所有无社会保障的妇女进行乳腺癌检查;2006年开始,委派医生为所有妇女进行检查;

免费培训农村医疗机构的产科医生和护士。

199. 自2001年起,生育数量较前几年有所增长,平均增长1.9%。与独联体其他国家相比,虽然最近十年有某些缩减,但人口保持自然正增长,增长幅度在2.1%左右。

200. 2002-2005年间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

年份

绝对数值

每1 000人中

出生人口

自然增长人口

出生人口

死亡人口

自然增长人口

2002

32 229

6 675

10.1

8.0

2.1

2003

35 793

9 779

11.2

8.1

3.1

2004

37 520

11 841

11.7

8.0

3.7

2005

37 499

11 120

11.7

8.2

3.5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 最近几年,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同时,各年龄段死亡人数下降。

202. 男女预期寿命比较

年份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男性预期寿命

69.8

69.9

70.3

女性预期寿命

75.9

75.8

76.4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提供。

203.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孕妇主要在医院产房分娩(98%-99%)。这有利于保障生殖健康,降低妊娠和分娩期间的患病和死亡率,预防分娩后的化脓性败血症并发症。2001-2005年间,“家庭分娩”比例大幅下降:2001年占产妇总数的1.7%,2005年下降到0.6%。

204. 衡量妇女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最重要指标是孕妇的死亡率。降低孕妇死亡率是“千年目标”之一。最近几年出现了孕妇死亡率下降的现象,但是下降速度十分缓慢,死亡率仍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允许的水平(东欧国家15/100 000,其他国家25/100 000)。亚美尼亚孕妇死亡指数为19/100 000左右,最近十年,超过了世界卫生组织为中欧和东欧国家制定的平均目标指数8.8/100 000, 死亡率仍旧很高。但是,亚美尼亚的孕妇死亡率明显低于该地区其他国家,如独联体,其平均指数为40人/每100 000名活产儿。

205. 应当指出,对于人口较少(少于500万)、出生率较低的国家,每年的孕妇死亡率的变动都会很大,故不能客观说明事实。有鉴于此,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应研究每三年的孕妇死亡率动态中间值。

206. 孕妇死亡系数

1996-1998年

27.4

1999-2001年

36.0

2002-2004年

19.9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7. 孕妇死亡的病理结构研究结果表明,在亚美尼亚孕妇主要死于分娩大出血和低血压。近几年,堕胎和化脓性败血症并发症已经不是主要死因,真正的主要原因是非生殖器官疾病和其他与妊娠无关的原因。

208. 最近十年,居民生育行为发生了变化:家庭平均孩子数量大幅下降(人们更倾向于有1-2个孩子),人口能育性指数下降(2001年每1 000名妇女中有1.2人;2004年——1.4人)。

209. 在儿童死亡率方面,亚美尼亚处在中等水平。最近几年,婴儿死亡率虽然没有上升,但是其下降速度十分缓慢。

210. 每1 000名活产儿中死亡人数

2002年

14.0

2003年

12.0

2004年

11.6

2005年

12.3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11. 1956年亚美尼亚共和国通过了《流产合法化法》。1996年,重新审议了该法律中有关人工终止妊娠程序的主要条款。

212. 每个妇女在妊娠12周内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决定终止妊娠。妊娠12-22周期间,终止妊娠必须出具医学或社会证明。遗憾的是,在亚美尼亚,堕胎是控制家庭规模的普遍方法之一。

213. 根据统计资料,大部分妇女采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方式来避免生育,而通过避孕药来避免怀孕还没有被普遍认可。

214. 2002-2005年间人工流产比率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每1 000个活产儿

277.7

288.1

282

285

每1 000名育龄妇女

10.8

11.8

11.6

11.9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15. 衡量居民社会经济福利水平的一项基本指标是妊娠妇女的贫血患病率。最近几年,孕妇的早期贫血患病率没有呈现下降的趋势。单一的饮食结构,以及食物中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含量的不平衡,通常是孕妇贫血和新生儿体重偏低的原因。

216. 2002-2005年间妊娠贫血。

年份

贫血——早期(%)

贫血——晚期(%)

2002

2.6

13.8

2003

3.4

20.03

2004

4.5

24.64

2005

3.0

44.56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17. 《国家行动纲领》的“改善生殖健康”子计划的实施促进了梅毒和淋病等患病率的降低。1999年上述两种疾病的患病率为12.5和26.3,2005年下降为6.1和17.7(单位:每100000人)。

218. 1998年至2005年期间,亚美尼亚登记的461名艾滋病毒携带者中272名是亚美尼亚公民。99名携带者是女性,15名是未满15周岁的儿童。

219. 最终确认为艾滋病患者的有4名,但有4名妇女在怀孕期间被诊断为艾滋病毒携带者。绝大部分女性艾滋病毒携带者(78.8%)是20-29岁的女性。

220. 2006年,初次确认的艾滋病毒携带者有59例,艾滋病患者40例,死亡人数达17人。

221. 最近两年(2005-2006年),为尽早发现女性艾滋病毒携带者,进行了 30 000次检查研究,其中5 383次是针对孕妇。

222. 研究结果显示:

170名血清反应呈阴性;

78名是艾滋病毒携带者;

1名小孩的母亲为艾滋病患者。

223. 但是,上述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患者的统计数字(即官方数字)未必能真实反映现状,事实上传播状况很可能超过这些数字几倍。

224. 亚美尼亚妇女中最常见的疾病之一是恶性肿瘤。它是妇女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其中,最为普遍的是乳腺癌和宫颈癌。1999年至2005年期间,乳腺癌患病率上升。死亡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病情诊断晚,没有及时医治,错过了有效的医治时间。在妇女所患恶性肿瘤中,乳腺癌的患病率位居第一,占23.8%,并且其中50%患病妇女的年龄在40-45岁之间。

225. 最近几年,宫颈癌患病率没有明显上升。但是,出现患病年轻化和病情发现过晚的趋势。导致该趋势的主要因素是体检系统不完善。这也是乳头状瘤病毒、生殖器疱疹、衣原体感染病等疾病通过性途径不断传播的原因。因此,为了预防疾病通过性途径传播,医疗机构的最基本部门——门诊部和皮肤性病科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服务(在国家订购范围内)。

226. 为了减少妇女生殖器官癌症患病率和死亡率,2004年,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对2 600名育龄妇女进行了性传播疾病、癌症(包括癌变前)等的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每8名被检查的妇女(12.5%)中有1名宫颈癌早期患者,每10名中有1名(10.3%)生殖器衣原体感染患者。根据上述分析资料并在此分析基础上制定了“早期诊断、治疗和预防宫颈癌”的《国家行动纲领》。

227. 肺癌患病率在所有人口的癌症患病率中居首位,但是在女性癌症患病率中只排第六位。但是,随着女性吸烟者人数的增加,女性肺癌患病率也出现了小幅上升的趋势。

228. 为反对吸烟,2004年,亚美尼亚共和国国民会议通过了《限制烟草销售和使用法》,对此进行限制。2006年,国家继续推行反对吸烟的政策,并第一次从卫生预算中拨款10万德拉姆用于此领域。

229. 酗酒和吸烟在亚美尼亚妇女中并不普遍。但是,应当指出,最近几年由于社会经济的变革,吸毒现象总体上有所蔓延,特别是在年轻人中。

230. 用于孕产妇保健和生殖健康的财政拨款金额逐年增加,财政拨款已带来明显的积极影响。

年份

孕产妇保健资助

(住院)

妇女免费门诊医疗资助

2002

850 000.0

275 220.0

2003

1 309 109.0

283 150.0

2004

1 571 040.0

466 700.0

2005

1 867 041.1

466 700.0

2006

2 006 905.2

1 008 293.4

资料来源: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31. 为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儿童),国家不仅给予了财政拨款,而且还开展了多项与国际社会组织合作的计划。

232. 自2004年起,在美国组织USAID/NOVA和USAID/PRIME –II的协助下,亚美尼亚组织部分州和地区(格加尔库尼克州、塔武什州、洛里州、居姆里和科泰克州)的医护人员参加了以下几方面的进修课程:

“健康孕妇”:助产点的186名女助产士和护士;

“妇科病人一体化管理”:50名妇科医生和性皮肤病医生;

“生殖健康”:46名家庭医生;

“儿童和母亲救护组织”:83名门诊医疗部领导。

233. 批准美国组织USAID/NOVA继续推行该计划。在未来的3年里,组织另外5个地区的医务人员参加培训,并向农村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物资和医疗设备。

234. 在该领域,Jinishian纪念基金会同样做了很多工作。2006年,该基金会出资培训了亚美尼亚瓦约茨、洛里和塔武什地区的105位护士。

235. 在改善男性和女性生殖健康方面,继续开展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合作。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236. 《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补助法》对补助的含义:1)一次性或2)定期支付的货币,补助类型:1)生育补助;2)对未满2周岁的婴儿家庭给予的家庭补助,以及补助对象进行了规定。制定了家庭困难评估系统。主要指标如下:

每一个家庭成员的收入;

家庭成员构成;

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和社会地位。

237. 定期审议和修改家庭情况分级评估系统。这意味着将会增加《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补助法》规定的社会补助支付数额,并及时更新受益人的名单。

238.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2006年12月28日决议,自2007年1月起,调整国家补助金的数额,同时,修改和补充了一系列政府决议。增加一种新的家庭补助类型:从第3个孩子起(包括第3个),每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向家庭发放一次性补助。

239. 2006年5月,亚美尼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共同签署了意向书。根据意向书内容,双方有义务制定国家级监测系统,以协助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4-2010年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消除贫困战略规划》、《北京行动纲要》、《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等文件内容。为此,组建了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性别平等的落实情况制定监督反馈机制,并研制实现性别平等的行动战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为工作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240.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向保育院毕业生提供住房的国家行动纲领。该计划考虑了1991年以来的整个时期,制定了一整套帮助这些孩子融入社会的措施。保育院毕业生不仅仅可以获得带有必要家具和设备的住房,还能享受医疗服务,必要的咨询服务,以及学习和工作安置。截至目前,已分给保育院毕业生97套住宅。2006年,还将有56套住宅计划被分配和投入使用。

241. 最近几年,保障难民住房,解决难民社会问题,实现难民与社会一体化,并协助难民获得亚美尼亚国籍等工作也在积极展开。

第14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在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措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取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242.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资料,截至2007年1月1日,农村人口数量为115.69万,占人口总数的35.9%。

243. 最近5年,按年平均值计算,农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8%。亚美尼亚929个公社中870个是农村公社。资料显示,最近五年,粮食出口量和进口量分别占贸易总额的11.7%和17.9%。这说明农业在亚美尼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颇为重要,以及农村女性不仅在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且在全面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贡献,因为她们与男性平等参与农业生产,享有同等权利,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244. 此外,2005年的资料显示,就居民贫困程度而言,农村比城市低1.5 个百分点,为28.3%。

245. 2005年的资料显示,农村就业人数约占总就业人数的45%。农业中50%以上的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而且手工劳动的比例还很高(约70%)。除了操持家务和照顾孩子之外,农村妇女还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如饲养牲畜和田间劳作。

246. 有鉴于此,将来计划采取旨在确保农村妇女妊娠期间能够获得社会保障的补充措施以及提供子女抚养补助和其他社会补助。

247. 在履行《公约》的框架下,随着教育和其他专项计划的开展和落实,最近几年在保障农村妇女的平等权利和提高其生活质量方面,取得了持续的进展,其中包括:

通过国际贷款,在国内落实了“发展农村经济”、“土地改良”、“农业财政拨款”等计划;

在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教育普及率高,相应地,劳动收入高;

克服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

家庭里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妇女平均寿命延长,出生率上升;妇女和儿童患病率下降;

农村公社中在讨论预算、社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创业积极性等问题时妇女参与决策的积极性提高。

248. 在职医务人员提供的预防性医疗服务水平提高。自2005年起,亚美尼亚基本(门诊)医疗费用由国家预算拨款承担。与此同时,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中高等教育费用比城市低一些。此外,还应当指出,在这方面女性和男性是平等的。

249. 在提高农村妇女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其参与社会生活,以及消除在履行《公约》条款时遇到的个别性别歧视现象的过程中,生产、市场和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在亚美尼亚高原、山区和边境地区的建设)受到了特别关注。研究显示,居住在高原地区(海拔1 700米以上)的农村妇女生活状况极其恶劣。因此,2005年,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参与下,制定了优先发展上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山区和高原地区持续发展战略》。

250. 《2015年前农业持续发展战略》(2004年4月14日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第682-Н号决议批准)指出,提供农业生产以外的就业岗位是提高农村地区妇女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251. 《亚美尼亚共和国2004-2010年改善妇女状况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国家行动纲领》规定,采取措施推行低利率信贷,推动妇女通常从事的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如织毯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252. 上述计划是由若干小型金融机构实施的。其中,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为此提供了贷款。

253. 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推广信贷普及,以及形成土地市场、整合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协作化等。

254. 亚美尼亚妇女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亚美尼亚法律保障妇女签字的法律效力,保障妇女不需他人担保而使用本人姓名进行交易的权利。在这方面,任何歧视或者依赖现象均不存在,此外,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也受到保障。目前,在亚美尼亚870个农村公社中,只有16个公社的领导人是女性。

255. 为改善妇女社会经济状况,提高妇女在经济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必须提到制度改革的开展,包括在自愿参加和广泛吸收妇女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合作社、协会和其他联合会。

256. 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社会经济状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打击非正规移民。农村地区的向外移民,包括高原、山地地区的劳动力外移,多半带有经济性质。研究结果显示,250-300美金/月的家务劳动收入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移民。

257. 难民妇女属于农村弱势妇女群体,占难民总数的54%。这里所指的是来自阿塞拜疆的难民。他们原是城市居民,但被安顿在亚美尼亚的农村地区。那里,主要的工作是耕种土地和其他农活。因此,难民如何适应当地生活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

第15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258. 《宪法》第14.1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见报告第2条)。

259. 《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并履行义务(公民的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条第2部分第2款,“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260. 《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公民和法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除了本法、法律或者自愿承认的契约规定必须签订合同的情况以外,不允许强迫签订合同。

261. 《亚美尼亚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且不受任何歧视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62.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财产继承。不允许剥夺任何人的财产,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法律程序。

263.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法律和法院面前公民和法人平等的原则。

264. 《民法典》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下受限制”。该条第3款规定,完全或部分否认公民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旨在于限制公民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均没有任何意义。

265.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每一个依法在亚美尼亚共和国的人均有权自由移动迁徙,并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选择居住地。

266. 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中不存在任何妨碍女性与男性一样成为律师、法官,作为证人作证,以及从事任何合法活动的内容。

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定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267.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达到适婚年龄的男女,根据自己的意愿,有权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在缔结婚姻、夫妇婚后生活中和离婚时,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268. 《亚美尼亚共和国家庭法典》第1条第3款对类似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婚后生活中和离婚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269. 根据《家庭法典》同条第4款,通过法律协调家庭关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家庭中夫妻权利平等、家庭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关心共同的财产利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等原则。

270. 《家庭法典》第49条规定,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父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家长权利)。

271. 《家庭法典》第135条规定,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担当孩子的监护人。在指定孩子的监护人时,应考虑监护人的道德及个人素质、监护人履行其义务的能力、监护人与孩子之间的关系、监护人的家庭成员对待孩子的态度,以及孩子的意愿(如果可能的话)。不指派以下人员为监护人:长期酗酒、吸毒或有毒瘾的人;犯有蓄意杀人和伤害他人健康罪的人;逃避监护人责任的人;被剥夺家长权利或家长权利有限的人;曾经的收养人(因收养人过错而中止收养);以及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履行教育孩子义务的人士。

272. 上述原则对收养儿童同样适用。在《家庭法典》第116条中有关限制收养的规定中,未规定性别方面的限制条件。

273. 《家庭法典》第24条保障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选择工作、行业、职业和居住地的自由。

274. 夫妇从平等的原则出发,共同解决怀孕、父亲身份、孩子的培养和教育,以及其他家庭生活问题。

275. 《家庭法典》第25条规定,夫妻缔结婚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一方的姓作为共同的姓,也可各自保留婚前的姓。

276. 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第31条,每个人都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个人财产,以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财产继承的权利。所有权的实现不应给周围环境,以及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带来损害。除非依照法律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私人财产。

277. 《亚美尼亚共和国民法典》第163条第2、3款规定,财产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不破坏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前提下,对属于其的财产做出任何行为,包括将其财产划归他人所有、转让财产使用权、占有和使用财产、抵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所有者可授权委托他人管理其财产。

278. 《亚美尼亚共和国家庭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户籍登记机构登记的婚姻受到承认。

279. 《家庭法典》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应遵守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当事人双方在国家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夫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男女双方在国家户籍登记机关登记之时生效。

280. 根据《家庭法典》第10条第1款,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同意结婚,并达到最低适婚年龄——女性17周岁,男性18周岁。

281. 在亚美尼亚,对妇女施暴以及家庭暴力仅在不久前才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

282. 2006年,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警察局局长的命令,成立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警察局副局长领导,目标是及时、高质量地执行《国家行动纲领》,特别是《钢领》规定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的防范措施。为此,在警察局信息中心单独记录危害妇女的罪行,并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同时,在基层执法人员中开展研讨班。

283. 2003年8月在新版《亚美尼亚共和国刑法典》中增加了新的章节,第20章:“针对家庭成员及未成年人的犯罪”。

284. 警察局下设未成年人事务科,其也负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常工作就围绕未成年人展开。未成年人被安置在不同的机构(儿童之家,寄宿学校等等),每天有心理学家、医生和教师与其交流。与未成年人家庭的沟通也在进行中。

285. 该科的工作人员还在全国开展每月巡查,抓获未成年卖淫者以及诱引其卖淫的成年人。

286. 为加强预防,在各学校开设了各种法律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