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大利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7月3日第1602次和第1603次会议(见CEDAW/C/SR.1602和CEDAW/C/SR.1603)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AUS/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US/Q/8,澳大利亚的答复载于CEDAW/C/AUS/Q/8/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尽管提交报告时间晚了两年。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CEDAW/C/AUL/CO/7/Add.1)、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并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澳大利亚总理内阁事务部妇女问题办公室第一助理秘书翠西·伯金(Trish Bergin)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澳大利亚总理内阁事务部土著事务组、社会服务部、内政部、外交事务和贸易部,以及澳大利亚驻巴黎大使馆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AUL/7)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几项法案:

(a)《婚姻法修正案》(1961年),保障所有伴侣结婚的权利,无论性别如何,2017年;

(b)新南威尔士州立法机构《犯罪(家庭和人身暴力)法修正案》(2007年),将警察权力扩大至在发生性别暴力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予以拘留,从而确保受害者当时的安全,并促进支助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2014年;

(c)《犯罪立法修正案(奴役、奴隶待遇和贩卖人口)》,宣布强迫婚姻为非法行为,2013年;

(d)《性别歧视法修正案》(1984年),禁止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双性身份的歧视,2013年;

(e)《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法》,2012年;

(f)《带薪育儿假和其他立法修正案》,制定了带薪育儿假计划和“爸爸及伴侣”薪资方案,2012年;

(g)《性别歧视法修正案》(1984年),禁止以家庭责任为由直接歧视雇员,并加强在工作场所和学校的保护以免受性骚扰,2011年;

(h)《家庭法修正案》,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举例说明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包括身体、精神和经济虐待,2011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澳大利亚政府战略》(“迈向2025年”),推动妇女进入劳动力队伍,2017年;

(b)打击人口贩运和奴役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9年),2014年;

(c)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8年),2012年;

(d)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国家计划(2010-2022年),2011年,及其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9年),2016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17年;

(b)《巴黎协定》,2016年。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的国际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量,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策略。

C.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2010年)。委员会请澳大利亚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撤回保留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承诺,保证撤消对澳大利亚国防军战斗岗位的限制。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撤回其对《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的保留。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通过《性别歧视法》修正案,使妇女能够走上战斗岗位,并相应撤回其对《公约》第七条(b)项的保留;

(b)加紧采取必要法律措施,撤回其对《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的保留。

性别平等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由于没有人权宪章,缔约国的宪法没有保障男女平等或全面禁止歧视妇女问题的条款;

(b)宪法不承认最先住民的权利,因此剥夺了土著妇女的权利;

(c)反歧视立法不统一;

(d)《性别歧视法》的效力存在欠缺;

(e)议会人权问题联合委员会的作用受到限制。

12.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订立人权宪章,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这包括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要求保障男女平等,以及根据《公约》第一条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b)在《宪法》中承认最先住民,使土著妇女得以主张自身权利;

(c)以符合《公约》的最佳做法为基础,统一联邦、州和地区的反歧视立法;

(d)执行法律和宪法事务常设委员会在2008年为增强《性别歧视法》的效力而提出的剩余建议;

(e)加强议会人权问题联合委员会对议案发表意见的能力,确保其评估得到系统性考虑,使其能够自主地调查立法和更广泛的人权问题。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和北部地区采取举措,提供资金,为在法院和法庭以及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国家层面缺乏对文化和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法律程序,以及不认可符合国际人权义务的土著习惯法,导致土著妇女和女童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

(b)预算削减限制了妇女和女童在就业诉讼、福利诉讼,以及刑法和家庭法纠纷方面获得法律援助;

(c)在首次全面审查家庭法系统及其对当代家庭需求的响应能力的结果出来之前,便将家庭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合并。

1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执行澳大利亚土著习惯法认可问题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96年提出的建议,并将对文化敏感的司法程序推广到所有司法管辖区,将维多利亚州的澳大利亚土著(Koori)法庭以及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和新南威尔士州的群议判刑方案树为典型;

(b)执行生产力委员会2014年在其司法救助安排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确保向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基于社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适足资金;

(c)推迟家庭法院系统的重组,以将预计在2019年3月发布的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家庭法系统审查结果考虑在内。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妇女问题办公室迁移至总理内阁事务部,以在所有政府政策和方案中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问题办公室无法有效开展这一任务,或者无法根据可衡量的具体目标、政策和机制协调缔约国各地的性别平等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制定附带有指标的综合性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以及有针对性的行动计划,以解决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的结构性因素。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一项包含绩效指标的综合性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以解决造成男女之间不平等的结构性因素,并确保妇女问题办公室获得强有力授权以及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监测这一政策在缔约国全境的执行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去削减分配给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公共财政资源使得其依赖私营实体的筹资和支助,因此,其独立性受到危及。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该机构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完全独立地有效履行其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的任务授权。

妇女人权维护者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设立电子安全专员办公室,确保用户的网络安全。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国家法律援助服务伙伴关系协定》的规定限制了民间社会组织倡导妇女权利的能力;

(b)目前正在对选举法修正议案进行审查,这可能会进一步限制民间社会组织的言论自由;

(c)对倡导妇女权利的妇女进行网上骚扰和辱骂。

20.根据《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移除《国家法律援助服务伙伴关系协定》中限制民间社会组织倡导妇女权利的能力的条款;

(b)确保民间社会组织能够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c)加强电子安全专员的活动,以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提高人们对他们在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并保护他们的这些权利免受第三方侵犯。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2017年9月专门招聘妇女的举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暂行特别措施可能不会被充分用于加快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2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AUL/CO/7,第27段),并建议缔约国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妇女平等参与到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部门中,包括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领域。

陈规定型观念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加剧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消极态度所采取的举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公众言论、媒体、工作场所、学校、大学、保健机构以及司法机构中存在的负面的社会和文化模式,缔约国并未制定整体战略加以应对,这加剧了针对不同妇女群体基于其性别、所属土著群体、移民身份、庇护身份或社会地位、宗教、种族、国籍、肤色、年龄或残疾状况以及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等的歧视。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综合战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提高人们对尊重和保护澳大利亚人口多样性对澳大利亚社会的益处的认识,目的在于充分包容土著妇女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少数族裔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残疾妇女、外国妇女、老年妇女、贫穷妇女、宗教少数群体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双性者。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为遭受强迫婚姻的妇女受害者提供支助,无论其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合作。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起诉强迫婚姻的案件数量很少;

(b)缔约国尚未对遭遇强迫结婚或遭受女性割礼的妇女的数量进行系统性数据收集;

(c)在双性婴儿和儿童达到能够做出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执行不必要的医疗程序,对有双性儿童的家庭给予的支持和咨询不足,而且为受害者提供的救济也不充分;

(d)未经同意对残疾妇女使用避孕药具以及实施堕胎和绝育手术。

26.委员会忆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确保给予强迫婚姻受害者足够的保护和支助,无论其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合作,并且还建议缔约国:

(a)增强移民和儿童保护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暴力、健康和教育方面工作的社区组织的能力,以发现和应对早婚和强迫婚姻案件,并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

(b)确保其多机构数据整合项目能够系统和定期地收集有关缔约国有害做法的数据,并按年龄、族裔、残疾状况和移民身份分列;

(c)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在双性儿童达到能够同意的法定年龄之前对他们采取不必要的手术或其他医疗程序;执行2013年参议院基于其对双性者非自愿或被强迫绝育情况进行调查提出的建议;为有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支助;以及为已经实施这类医疗程序的双性者提供补救;

(d)废止未经同意对残疾妇女和女童使用避孕药具、实施堕胎和绝育手术的做法,并制定和执行严格保障无法表达同意与否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准则。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7.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委员会于2017年设立高级司法官员家庭暴力工作组,以防止联邦、州和地区的儿童保护与反家庭暴力系统相互隔离致使儿童和家庭面临更大的风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有十分之三的妇女遭受过身体暴力,五分之一的妇女遭受过性暴力,四分之一的妇女遭受过亲密伴侣实施的暴力侵害,而且还有82%的妇女在遭受现任伴侣的暴力侵害后没有向警方报案;

(b)缔约国内尚无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国家立法,这阻碍了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平等保护妇女和女童;

(c)未来针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情况的国家数据收集和报告框架并未包括杀害女性方面的数据,而且目前尚不清楚是否会系统地收集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的数据;

(d)为包括男子在内的无家可归者提供的收容所被用作妇女和女童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收容所,而且,《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国家行动计划》并没有充分满足受害者对专业支助服务的需求;

(e)由于缺乏关于《家庭法》和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暴力行为受害者方面的能力建设,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使得司法机构成员认为妇女应该为她们所遭受的暴力行为负责。

28.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改变导致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的行为和态度,并与媒体合作,通过开展关于报告机制和补救措施的宣传活动来鼓励对此类事件的报告;

(b)通过符合《公约》并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联邦立法,并将关于这一事项的立法权转移至联邦议会;

(c)加快建立国家数据收集框架,确保关于杀害女性和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的数据可以在此框架下得以系统地收集;

(d)为执行《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国家行动计划》的成果4划拨适足的资源,并加大努力,确保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专为妇女和由妇女领导的支助服务;

(e)针对司法机构,包括“单一专家证人”和执法人员,加强关于严格适用《家庭法》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家庭暴力应对方式的能力建设。

域外义务,采掘业和气候变化

29.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缔约国采掘业项目因造成当地妇女流离失所、丧失生计和失去社会服务,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了性别化影响,从而造成了对当地妇女的歧视、排斥和边缘化,并加剧了冲突和与冲突相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

(b)在缔约国境内登记或注册并接受公共财政补贴的采掘业公司,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南非开展重大项目时并未确认土地所有者,也未同妇女就矿产管理或利益共享问题进行协商,而且也没有获得当地妇女的事先知情同意;

(c)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未从人权视角考虑到最脆弱的妇女,包括缔约国内的妇女;缔约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1.4%,还不包括出口中的排放量;这些排放量与缔约国占世界0.3%的人口相比是很高的,部分原因是持续依赖煤炭用于家庭使用和出口;以及缔约国对周边小岛屿国家的人道主义援助影响有限。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基于《2030年议程》并根据人权理事会在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提出的建议(A/HRC/31/14,第136.212段),制定纳入了性别平等视角的工商业与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所有大型开发和采掘行业项目的执行都获得当地受影响妇女的事先知情同意,反映适当的利益共享安排,并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在执行之前对农村和土著妇女进行彻底的性别影响评估,承认她们在这些过程中的领导作用;

(b)根据第28号一般性建议,建立专门机制,调查位于缔约国境内或在缔约国境内登记或接受缔约国补贴的公司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迅速确保这类侵犯行为的妇女受害者得到赔偿和康复,包括布干维尔冲突中的受害者;

(c)在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时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使妇女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制定和执行气候变化相关活动时成为核心力量;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那些因煤炭消耗和出口造成的排放;并在缔约国内及其周边小岛屿国家中,加大力度支持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灾害风险减少和气候变化适应。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关于打击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巴厘进程》中的领导作用。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人口贩运和奴役问题部门间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中缺少性别平等视角;

(b)脆弱性门槛太高阻碍了贩运活动受害者获得地位解决支助服务,并使他们面临再次被贩卖的危险;

(c)给予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思考期很短,只有45天;获得签证和赔偿计划的条件是他们与检察机关合作;

(d)对贩运活动受害者的赔偿计划不足,且缺乏在这方面的协调;

(e)司法部门成员和执法人员的主流态度是将贩运活动受害者视为罪犯和身份不正常的移民,而不是受害者,这阻碍了报告、及早识别和将贩运活动受害者移交适当的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

(f)贩运活动案件的起诉率低;

(g)现代奴役法案迟迟未获通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妇女问题办公室并入人口贩运和奴役问题部门间委员会,并确保该办公室发布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建议;

(b)降低妇女获得地位解决支助服务的脆弱性门槛;

(c)将思考期延长到至少90天,并确保所有贩运活动受害者,不论其是否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都可以利用人口贩运签证框架;

(d)为贩运活动幸存者制定联邦补偿计划,给予其适当补偿,并将受害者能否获得补偿与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合作脱钩;

(e)通过提高弱势群体对贩运活动风险的认识来鼓励报告此类事件,并在贩运活动受害者早期识别、将其移交适当的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法方面,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f)确保对贩运者进行起诉并施以适当惩罚;

(g)加速通过现代奴役法案;

(h)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尤其是与该区域的各个国家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为此交流信息以及就起诉人口贩运者的法律程序进行协调,以预防人口贩运活动。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州和地区之间缺乏关于卖淫妇女的统一立法,这阻碍了她们获得医疗保健、支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就业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解决对卖淫的需求,以预防妇女和女童从事卖淫活动,并支持那些希望脱离卖淫活动的人。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统一州和地区的法律,确保卖淫妇女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保健、支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就业的机会。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AUL/CO/7,第33段),即建议缔约国鼓励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加强措施预防贫穷。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5.委员会欢迎两个主要政党在议会中承诺在2025年之前实现性别均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缔约国的联邦议会(占32%)、州和地区议会(占33%),以及在联邦内阁(占23%)中的代表数量增长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相关资料,说明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以及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在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度。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的数据。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AUL/CO/7,第35段),即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明确时限的针对性措施,如在国家、州、地区和市镇各级选举中实施法定配额和男女交替排列的制度(例如,要求选举名单中的候选人交替排列)等,加快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参与公共生活。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民间社会正在进行的协商,以制订《第二份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缔约国在国际一级对性别平等的重视,并未反映在国内的安全政策和实践中;

(b国防预算相当于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但未包含具体分配给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预算;

(c)缔约国计划成为世界前10的最大军事硬件出口国之一,可能与其参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的行为相矛盾。

38.委员会根据第3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其国际和平议程中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也纳入国家安全政策和实践中;

(b)划拨专项资源用以执行其《第二份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c)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促进性别平等的安全部门分析,包括武器出口,与妇女组织协商,以处理妇女经历的不同的安全问题、需求和优先事项。

国籍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社群的出生登记率过低,限制了土著妇女和女童获取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便利土著社群,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出生登记,包括取消对逾期登记的处罚以及加强流动登记服务。

教育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启动“连通起点”方案,以消除限制土著妇女和女童受教育机会和教育程度的阻碍。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各州和各地区在入学率、教育成就和退学率方面的数据收集不一致,特别是就土著社群和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就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而言;

(b)某些州和地区的教育法规定对怀孕学生和年轻母亲停学或者将其开除;

(c)缔约国内只有占比较低的不到1/20的女孩希望自己从事高薪和高需求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工作,相比之下则有五分之一的男孩有这样的想法;

(d)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促进土著妇女和女童参与到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中;

(e)学校环境中存在的骚扰和欺凌对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造成影响以及对安全学校计划的供资被撤消。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多机构数据整合项目包含关于女童和妇女在各级教育中的在校人数和受教育程度的数据,并按年龄、族裔、残疾状况和移民身份分列;

(b)执行儿童事务专员在2017年提出的建议,禁止因怀孕或母亲身份而将其停学、开除或者拒绝其上学,并确保年轻母亲在分娩后的受教育权利不受限制;

(c)执行计划,为土著女童建立一所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学院,并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为边远地区提供专门教学;

(d)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土著妇女和女童参与到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中,并在这些领域提供更多的奖学金;

(e)提高教育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创造更安全和更包容的学习环境,包括为土著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双性者提供的学习环境。

就业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与企业合作以增进妇女进入领导岗位的举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行业和职业隔离共占比例为15.3%的性别工资差异的30%;

(b)雇主没有尽到实施弹性工作安排的责任,导致妇女在非全日工作和低工资部门从事工作的比例过高;

(c)缺乏协调工作与家庭职责的鼓励政策,导致只有15%的婴儿被母乳喂养到五个月大;

(d)育儿假内支付的是最低工资且时长只有18周,并且不计入退休金;

(e)男子的平均退休金数额高出妇女37%,这导致妇女有极高的风险在年老时面临贫穷和无家可归的问题。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2017年对工作场所性别隔离问题的调查的建议,并且还建议缔约国:

(a)强化各项措施,解决行业和职业隔离问题,并制定国家政策框架,给出一个明确的实现薪酬公平的目标日期,以落实等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

(b)执行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题为“支持在职父母:怀孕和重返工作岗位国家评估”的报告所载建议,包括规定雇主有义务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对弹性工作安排的要求;

(c)制定关于雇主对怀孕和需要履行家庭义务的雇员所应承担法定义务的“执业守则”,并提高雇主对这种义务的认识;

(d)保证至少26周的带薪产假,并按母亲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薪酬,推行为提供支持的一方提供至少4周的额外带薪休假,并将整个休假时期计入退休金中;

(e)对退休金制度进行性别平等分析,考虑妇女在提供照料方面角色的不一致情况,消除影响妇女的不利条件。

社会和经济福利

45.缔约国最近削减社会、卫生、教育和司法预算,减少高收入群体的税赋,增加国防预算,委员会认为这是执行《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出现的倒退行为。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这些措施对妇女造成影响,而且,没有对这些措施进行任何性别平等影响分析;

(b)在侧重于妇女权利的服务以及对妇女组织供资方面削减预算;

(c)有83%的单亲家庭的户主是妇女,特别受到最近公用事业价格上升和财政支助缺失的影响,导致这些家庭的债务水平升高和五分之一的儿童面临粮食不安全问题;

(d)年轻母亲必须以很低的收入偿还自己的学生贷款,她们放弃学业的比率较高,只有找到工作才能获得儿童保育津贴,这使得她们可能长期依赖福利以及因贫穷眼看自己的子女被迫离开;

(e)妇女中无家可归者的比例很高,55岁以上妇女的无家可归率增长最快。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缓减近期削减社会、卫生、教育和司法预算造成的影响、对这些削减进行性别平等分析,以及在分配公共资源中执行性别反应预算编制;

(b)恢复对侧重于妇女权利,包括土著妇女权利的机构和妇女组织的供资;

(c)加强对家庭和单亲家庭的支助,确保其有适足的生活水平,减少家庭外安置并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增强单亲母亲经济权能,包括采取措施使她们能够完成高等教育,并恢复对无工作妇女的儿童保育津贴;

(e)增加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机会,无论是公共住房还是私人住房,并根据关于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的第27(2010)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确保老年妇女获得满足其具体需求的适当住房。

性骚扰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48%的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过性骚扰,由于担心被解雇,她们往往不会报告这类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过去两年里,大学中有十分之一的妇女遭受过性骚扰。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现有和即将发布的关于性骚扰问题的建议,解决工作场所和教育环境中对妇女的性骚扰问题、鼓励报告此类事件、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法,并对犯罪人处以适当处罚。

卫生保健

4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有全面的医保系统。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州和地区间关于堕胎的法律尚未统一,而且存在对寻求堕胎服务的妇女和女童的骚扰和歧视;

(b)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存在不断恶化的心理健康状况;

(c)只有严重精神残疾患者才可以通过国家伤残保险计划得到治疗;

(d)土著妇女、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双性者遭到保健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或无法充分获得保健服务;

(e)有些州要求为改变个人法定性别,必须实施医疗程序。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儿童事务专员在2017年提出的建议,审查各州和地区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以保证可获得法定和规定的堕胎服务,提高妇女和女童、家长、教师、医疗专业人员和公众对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认识,并在堕胎诊所周围建立安全区;

(b)加大努力并增加资源,解决妇女和女童不断恶化的心理健康状况,特别是年轻母亲、土著妇女、残疾妇女、被拘留妇女、以及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双性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加强预防措施;

(c)向国家伤残保险计划划拨足够资金,扩大向有各种类型精神疾病和残疾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精神保健服务的范围;

(d)确保土著妇女、移民妇女及其女儿(包括在缔约国出生的女儿)、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妇女和双性者能够获得不受歧视的保健服务;

(e)废除对希望获得法律对其性别予以认可的跨性别妇女的医疗要求,确保在缔约国全境废除这些要求,并保证跨性别妇女享有身体完整的权利、自主权和自决权。

土著妇女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

51.委员会欢迎同妇女之声(Wiyi Yani U Thangani)的协商过程,以及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对重振“弥合差距”议程时与土著领导人、组织和社区进行磋商的承诺。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给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分配的资金不足;

(b)土著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时面临困难,还受到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待遇,而且其出生时预期寿命平均要比非土著妇女少9.5年;

(c)土著女童和妇女与非土著妇女相比,其教育完成率较低,这与偏远群落中没有中学、教育环境中对土著女童的歧视以及对最先住民的权能的宣传不足有关;

(d)土著妇女面临无家可归以及生活在过于拥挤和恶劣住房条件中的风险过高;

(e)土著妇女失业率过高;

(f)与非土著妇女相比,土著妇女面临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风险极高;

(g)与非土著妇女相比,土著妇女更有可能被监禁,而且往往是因为犯轻罪;

(h)大量土著儿童被强行带离自己的母亲,并接受家庭外照料;

(i)土著妇女的自杀率高;

(j)土著妇女在根据《原住民地权法》试图主张对土地和水域的原住民地权时,被要求的证明责任过多。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其在普遍定期审议中提出的建议(A/HRC/31/14,建议136.88和136.87),增加对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的供资;

(b)增加资金,以提供文化适宜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且非歧视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培训土著保健专业人员,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这些服务和进行此类培训;

(c)借助“连通起点”方案的影响评估成果,提高土著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的机会和受教育程度,增加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中学数量,在制定教育政策时与土著社群协商,并将对最先住民的教育纳入正规学校课程;

(d)确保向土著妇女长期供资以使其获得安全、可靠和负担得起的住房,包括通过《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协定》;

(e)根据《社区发展方案》,与土著妇女协商,增加在偏远地区的激励办法和长期就业机会;

(f)与土著妇女和女童合作,制定一项具体的打击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

(g)考虑到2017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题为“正义之路: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监禁率调查”的报告所载相关建议,以及同妇女之声(Wiyi Yani U Thangani)的协商成果,加强全面的早期干预、预防和疏导战略,采取非拘留替代办法,以及废除所谓的“无纸化逮捕”和强制判刑的法律;

(h)确保在所有情况下执行土著儿童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安置原则,并与土著组织协商,制订一份消除过高比例土著儿童在家庭外照料的国家战略;

(i)最终敲定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精神健康以及社会与情感福祉国家战略框架,保证为其执行提供适足资源,并以文化适宜且有效的方式解决代际创伤;

(j)培训更多土著法律专业人员向土著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根据《原住民地权法》和其他法定土地权利计划提出索赔。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违反了其根据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在境外外包处理移民申请、违反不推回义务和拆散家庭等。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

(a)由于“主权边界行动”采取拦截和驱回由海路抵达的寻求庇护者的做法,无法在缔约国申请庇护;

(b)遭受海上处理和在瑙鲁的境外处理,她们在这些地方被剥夺了享受公平和有效的庇护程序、法律代表和提出一审裁决的权利;

(c)不管在陆地上还是在海上,均遭受强制性移民拘留;

(d)可能被转移至第三国实施堕胎和医疗;

(e)因移民拘留或被转移至境外接受治疗而与家人分离;

(f)无论是在瑙鲁还是在缔约国境内,获得社会、教育、保健服务,以及就业的途径都受到限制;

(g)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获得地位解决支助服务的渠道进一步受限;

(h)容易遭受警卫、服务提供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瑙鲁当地社区成员的强奸、性虐待和身体伤害,实施犯罪者经常有罪不罚,而且这类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无法获得司法救助;

(i)在漫长的等候期内,她们仍被拘留或滞留于处理中心,即使她们获得国际保护也是如此。

5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8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应对其所有影响人权的行动负责,不论受影响的个人是否在该国领土内,且所有试图进入其领土,并接受澳大利亚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审核的人——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缔约国的责任范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停止拦截和驱回由海路抵达的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并保证她们可以在缔约国领土上申请庇护;

(b)停止在瑙鲁境外处理庇护申请和在海上处理庇护申请,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者在缔约国境内获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且公平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法律代表和法律补救办法;

(c)撤消关于对寻求庇护者强制性拘留的规定,并确保在此期间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d)保证所有由缔约国负责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在其领土上有机会获取全面、充分和可获得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包括紧急避孕和堕胎服务;

(e)维护家庭团聚的基本权利;

(f)保证缔约国领土上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无条件地获得性别、年龄、文化和语言上适宜的社会、教育和身心健康服务;

(g)恢复所有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地位解决支助服务的渠道;

(h)确保由缔约国负责的所有移民设施符合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标准,调查所有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身体暴力行为的指控,包括强奸,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确保他们受到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适当补偿;

(i)采取必要措施,允许所有获得国际保护的妇女可以立即进入其领土。

被拘留妇女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对女子监狱中的最佳做法的研究。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女子监狱中存在过度拥挤的状况;

(b)被拘留妇女中有心理健康疾病的比例很高,且很难获得身心保健服务;

(c)有关于狱警对被拘留妇女实施性暴力的报告;

(d)在狱中实施光身搜查。

56.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满足监狱中妇女需求的方案,并推行替代拘留的办法,尤其是因犯轻罪而被拘留的土著妇女;

(b)确保对被拘留的妇女和女童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身心保健需求,并根据其需求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保健服务;

(c)确保拘留设施中的所有工作人员接受关于妇女权利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举止的强制性培训,并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够保密和有效地诉诸于独立司法和其他申诉程序;

(d)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对被拘留妇女实施的性暴力案件;

(e)以其他检查方法取代光身搜查。

婚姻和家庭关系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很高比例的儿童在家庭以外安置,而且:

(a)《家庭法》对平等分担育儿责任的不分性别的规定,可能会在家庭关系解除时对儿童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b)宗教做法,如《犹太教离婚法》(Jewish Gett),剥夺了妇女离婚后自由再婚的权利,使她们处于被迫继续宗教婚姻的境地(即“婚姻囚禁”)。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只将在家庭外托养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正在进行的对家庭法制度的审查结果,审查《家庭法》中不分性别的规定,并确保在决定儿童监护权时考虑家庭范围内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b)执行2001年家庭法委员会的建议,向法院提供自由裁量权,使其有权裁定涉及文化共同体的离婚案件,从而防止并使妇女摆脱被迫继续宗教婚姻。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6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事实上的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a)段、第46(b)段、第50(a)段和第54(b)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4.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