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亚美尼亚

1.2009年1月23日,委员会第871次和第872次会议审议了亚美尼亚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RM/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RM/Q/4,亚美尼亚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ARM/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外交部副部长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各部和机构的代表。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6年5月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5年修改了《宪法》,尤其是通过了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14.1条。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设立了亚美尼亚人权维护者(监察员)以及通过了一系列国家计划和方案,尤其是于2007年通过了“亚美尼亚共和国2007-2009年打击剥削(贩运人口)行为计划”。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散发载有《公约任择议定书》资料的小册子,但仍感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根据来文和查询通过的意见没有充分周知政府部门,包括司法执法人员,也没有周知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援用《公约》的判例法,也没有消除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司法案件提请委员会注意。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针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根据来文和查询程序通过的意见开展各种培训方案,传播有关《公约》和性别平等的知识和认识,重点培训对象是司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包括政府官员和政党人士。委员会还建议设计并开展以妇女为对象的提高认识活动,让她们进一步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及《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来文和查询程序,从而提高她们主张权利的能力。

公约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定义、歧视性法律

12.委员会注意到按照缔约国宪法第6条,缔约国所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书是该国国内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对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行为作出明确而全面的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按照《公约》第2条(a)项的规定明确阐述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关于禁止歧视妇女的明确而全面的法律规定,缔约国倾向于性别中立性政策和方案,这可能造成不能充分保护妇女免受不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妨碍实现男女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和落实采取不成体系的做法。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适当的国内法律,其中含有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2条(b)项的规定禁止歧视妇女,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条款。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速通过拟议的两性平等法,按照《公约》第2条(a)项的规定将男女平等原则列入拟议的两性平等法中。还鼓励缔约国向政府官员、司法界和公众进一步宣传间接歧视的性质和实质性平等的概念。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采取有性别针对性的做法。

14.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意见(A/57/38)中和在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意见(CRC/C/15/Add.225)中所表达的关切:为男子和女子规定不同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男为18岁,女为17岁)构成对妇女的歧视。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将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取消对这一最低年龄的通融办法。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欢迎《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妇女有15%的配额,每十名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但是对配额尚未生效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作为一般政策利用其他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实现妇女在《公约》所有领域中的事实上平等或改善妇女权利状况,特别是在妇女参加工作和参政方面。委员会还关切,显然对《公约》第4(1)条规定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缺乏理解。

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为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制定具体立法,以便在所有领域加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快《选举法》修正进程,提高15%的配额,并考虑提高这个配额,使之高于拟议的20%。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欢迎妇女、家庭和儿童问题司(在劳工和社会问题部内)已于2002年设立,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适当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委员会还关切,该部缺乏知名度和政治承认,特别是有效促进、协调、监测和评价国家两性平等方案和政策的能力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人权维护者(监察员)没有一个专门的下属单位来处理两性平等问题。

19.根据其先前的建议(A/57/38),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有责任在执行《公约》时充分确保政府在两性平等和妇女享有人权方面的问责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它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领》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指导意见,并敦促缔约国颁行一项两性平等法案,建立一个具备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以便在政府各项政策领域,包括在宪法法院审查所有新立法的过程中以及在预算过程中,协调执行《公约》和《2004-2010年亚美尼亚共和国提高妇女地位和加强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国家方案》,并有效执行两性平等主流化的战略。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人权维护者(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确保两性平等的职位。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20.委员会重申上一次结论意见(A/57/38)对根深蒂固的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成见表示的关切。这种态度和成见是执行《公约》的很大障碍,是妇女在政治生活、劳动力市场、教育和其他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开始改变普遍持有的妇女从属地位和对男女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这种措施应该包括,按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规定的义务,除其他外,针对社区领袖、家长、教师、官员和男女儿童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阐明媒体在消除这种陈规定型观念方面的作用,包括促进妇女的非陈规定型和积极形象,促进全社会的两性平等价值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对家庭暴力缺乏认识和承认,在缔约国仍是一个严重问题。上一次结论意见(A/57/38)也表示了这种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到这一现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专门立法,《刑法》没有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进一步关切,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或协调组织负责采取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妇女权利中心与警察在2002年合作建立了一个避难所,但感到关切的是,暴力受害者缺乏足够的避难所。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数据,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方面的法院案件莫名其妙地很少。委员会还关切,没有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包括在家庭暴力中被丈夫、伴侣或前伴侣杀害的妇女人数,以及是否有受害者支助服务。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并采取综合措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不拖延地颁布立法专门处理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这种立法应该确保: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过错;犯罪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发布保护令和在各地提供足够的避难所,特别要解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少数民族和妇女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为司法和公共部门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以及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并能够为受害者提供适当支助。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开展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提高公众认识和零容忍运动。

贩运和剥削妓女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修订刑法把为进行劳动力剥削和性剥削而贩运人口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和通过了2007-2009年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同时也对贩运人口增多的现象和以下事实表示关切,那就是: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去消除贩运的主要根源,例如经济困难和普遍存在的社会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和两性不平等。令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对处于被贩运危险中的妇女缺乏保护,对受害者的支持有限并缺少收容所,而且这些妇女面对的耻辱不利于她们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与贩运妇女和青少年进行性剥削有关的数据非常有限,委员会还特别关切缺乏与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果有关的信息。

2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切实执行其在2007-2009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有效执行《刑法》第132条,并采取措施消除贩运的主要根源,以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增加其已于2009年启动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贩运受害者收容所的资金,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26.对照其先前的结论意见(A/57/3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卖淫范围的数据,包括为导致卖淫的社会和经济因素所作的努力和对希望从良的妇女给予支助的数据,都非常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还由于遭到行政罚款而承受债务,从而成为双料受害者,而嫖娼者却逃脱惩罚。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类的关于剥削妓女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导致妇女和女孩卖淫的因素,为参与卖淫的妇女和女孩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服务,并对希望停止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支助。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废除针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的行政处罚并消除对卖淫的需求。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8.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妇女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尤其是她们在决策机构代表不足的情况,这些机构包括国民议会、政府、外交部门、地区和地方市政当局以及高级别司法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女性新闻工作者、尤其是在竞选期间活动的女记者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因为这种暴力行为阻碍了妇女积极参与公共生活。

29.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开展有关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重要性的宣传运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包括在国际一级的代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和23号一般性建议使用暂行措施的情况。运用这些措施提高妇女的政治代表性应包括设立附有时间表或增加了定额的基准。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安全并鼓励她们参与公共事务。

教育

30.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教育机构里,小学和中学教育是免费的,但委员会同时关切的是,由于若干因素,包括严重的贫穷和关于妇女角色及责任的社会定型观念,相对而言农村少数民族女孩的辍学率特别高,高等教育机构博士生中女学生的代表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仍然集中于传统的女性科目。委员会还对学术界(教授、高级讲师和研究员)以及教育界决策层妇女人数偏低感到关切。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克服妨碍女孩继续接受教育的障碍。委员会建议举行研讨会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重点是帮助家长了解教育对女孩的重要作用,并采取特殊措施使辍学女孩和妇女重新进入教育系统中,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课堂环境中学习。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继续审查所有的学校教科书,以消除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并实施方案鼓励女孩进入非传统的学习课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政策以增加妇女在博士研究生中、在最高级别学术机构(特别是在科学领域)的研究专家中以及在各级教育决策职位上的人数。

就业

32.委员会欢迎对劳动法的修订,该法律除其他外规定,无论性别,各方权利一律平等,并禁止强迫劳动和雇用14岁以下儿童,但委员会同时也严重关切劳动力市场上继续存在着纵向和横向的性别隔离,以及缺乏针对性别问题的具体立法措施去推行两性普遍平等的事业。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失业率很高,而且妇女多集中在非全时工作和收入较低的部门,例如卫生保健、教育、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委员会特别关切持续存在着工资差距和对工资差距概念缺乏理解,在最高管理职位上和在私营公司董事会中妇女比例偏低,以及缺乏系统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政策和具体立法措施,加速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并努力确保妇女在各级劳动力市场上享有事实上的平等机会,包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切实制订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标准为基础的工作评价制度,以消除妇女和男子之间现存的工资差距,并根据委员会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和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第100号)实行公平薪酬(同等价值的工作同工同酬)。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国家预算经济中以女性为主的部门的工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更多地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获得和保留职业培训(包括为非传统性工作进行的培训)机会以及在提拔妇女进入公共部门高层方面,采用附有时间表或定额的数字目标。

妇女保健

34.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供了免费医疗保健,也作出了其他各种努力以改善妇女的生殖保健,但遗憾的是,这些计划和战略并没有什么效果。委员会仍然关注妇女、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难以获得充分的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而且流产率实际已有所上升,以致流产似乎仍然是缔约国最普遍使用的计划生育方法之一。委员会还关注少女怀孕率高企,并对缺乏非法堕胎致死人数方面的数据表示遗憾。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改善妇女获得常规保健特别是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更好地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为此调集资源,并监测妇女实际获得这些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广泛推广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教育,将男孩和女孩作为教育对象,并重点注意预防未成年少女早孕现象,包括防治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弱势妇女群体

36.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农村妇女、单身母亲、残疾妇女、难民以及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的妇女的信息和统计资料,这些妇女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就业、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难民或残疾人方面仍然维持所谓性别中立的方案,这实际上不符合残疾妇女或难民妇女的具体需要。

3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公约》所涵盖的各种弱势妇女群体有关实际情况的全面描述,以及关于具体方案和成就的资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性别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满足弱势妇女群体的具体需要。

编写下一次报告

38.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设立持续进程,就《公约》执行方面的有关事项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经常性协商与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应确保与各类妇女非政府组织就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有关问题不断进行系统的协商,包括落实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今后报告的编写。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0.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批准其他条约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那些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传播结论性意见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9和23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份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提交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