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在2019年2月20日举行的第1663次和第1664次会议(见CEDAW/C/SR.1663和CEDAW/C/SR.1664)上审议了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四至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ATG/4-7)。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TG/Q/4-7/Add.1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ATG/Q/4-7/Add.2号文件。

A.导言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用了20年来提交此份定期报告;委员会曾于1997年审议其第一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NT/1-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社会转型、人力资源开发及青年和性别平等事务部部长萨曼莎·尼科尔·马歇尔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性别平等事务局的一名代表。

B.积极方面

委员会欢迎自1997年审议缔约国第一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案:

(a)禁止歧视男女残疾人的2017年《残疾人和平等机会法》;

(b)保障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2015年《儿童地位法》;

(c)2015年经修订的《家庭暴力法》和1999年《家庭暴力(简易程序)法》;

(d)2015年《(预防)贩运移民修正案法》和2010年《走私移民法》;

(e)2015年《(预防)走私人口修正案法》和2010年《(预防)走私人口法》;

(f)保障男女童平等接受教育和寻求消除于性别歧视的2008年《教育法》,;

(g)保障父母抚养儿童平等权利的2008年《抚养和接触儿童法》;

(h)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的2005年《平等机会法》;

(i)2003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

(j)保障同一雇主对同一职业实行同工同酬的1998年《劳动法修正案》。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现象和促进两性平等,具体措施如下:

(a)2019年,性犯罪案件示范法院;

(b)2016至2020年国家健康战略计划,其中包括改善孕产妇健康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目标;

(c)2013至2018年制止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行动计划;

(d)2010年,国家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政策;

(e)2001年,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家庭法和家庭暴力改革倡议。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或区域文书:

(a)201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b)2006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c)1998年,《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实施《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参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到《公约》规定的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就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飓风“伊尔玛”的影响

委员会回顾,2017年9月飓风“伊尔玛”来袭导致巴布达岛全体人口被疏散至安提瓜岛,其后续影响继续对受影响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健康和生计构成挑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支持受飓风“伊尔玛”和近期其他飓风影响的妇女和女童所付出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关于巴布达土地再分配的决策进程可能剥夺妇女的公有土地所有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飓风对环境以及受影响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健康和生计的影响,包括通过保障她们在物质和经济上获得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和关键服务;并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

(b)制定一项全面战略,确保巴布达妇女参与灾后恢复活动的制定和实施,特别是在关于土地再分配的决策方面;

(c)为缔约国设立的基金分配充足资源,以支持巴布达人民,并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农业和渔业部门的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都能从该基金中获益;

(d)继续为灾后恢复方案寻求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委员会欢迎关于妇女权利的各种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缺乏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特别是妇女、政府和执法官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机构、法律专业人员、公务员和执法官员关于《公约》和委员会判例的能力建设,以确保他们依据《公约》彻底理解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概念,并使他们能够将《公约》适用于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和政策;

(b)强化努力,提高包括移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遭侵犯时她们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的认识,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平等机会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1999年和2018年宪法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仍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关于歧视妇女行为的全面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内立法。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关于在世界各地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建议缔约国:

(a)在其立法中纳入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关于歧视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面定义,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承认交叉形式的歧视;同时确保根据涵盖所有禁止歧视理由的《公约》第二条(b)项,明确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b)通过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确保有效执行禁止歧视妇女的规定。

统一立法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然于1989年批准了《公约》,但尚未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立法,歧视妇女的条款仍然存在于《平等机会法》和《性犯罪法》等国家法律中。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立法审查,以修订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正在进行的立法审查中有民间社会组织的充分参与,包含对缔约国所有法律进行彻底的性别分析,以查明与《公约》相冲突的法律,从而使它们与《公约》保持一致;

(b)将《公约》条款全面纳入其国内立法,包括通过修订或废除所有不符合《公约》所载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立法。

司法救助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7年设立支助和转诊中心,并于2019年设立性犯罪案件示范法院,该法院是东加勒比地区第一个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广泛支助服务和诉诸专门处理性犯罪案件法院渠道的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保障了妇女诉诸司法的权利,妇女可以通过司法和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援助和咨询中心获得民事和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援助。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提交至性犯罪案件示范法院的长期拖延和积压案件的报告;

(b)缺乏针对没有足够财力的妇女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刑事方面的服务。

根据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划拨专门提供给性犯罪案件示范法院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期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效力,并确保妇女因其人权受到侵犯而诉诸司法,包括获得保护和补救;

(b)扩展法律援助和咨询中心提供的服务,使其为在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没有充分手段和法律代理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过去五年增加对性别平等事务局的预算拨款及其提供信息,表明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国家妇女行动计划和一项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性别平等事务局为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所付出的重大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充分确保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协调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能力有限。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包括性别平等事务局,赋予其必要的机构权力,并提供有效促进妇女权利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作为优先事项,在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完成制定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和政策,以期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全面有效地实现性别平等;

(c)加强支持各职能部委和政府部门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包括通过持续的能力建设,确保其有效地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主流并协调关于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方案,以达到商定的性别绩效标准。

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正在处理与性骚扰和歧视妇女有关的事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具有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广泛任务授权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明确的时限内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任务授权是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中。

暂行特别措施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公约》涵盖的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等所有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缔约国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设立具体目标和时限,落实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和其他积极措施,以在妇女持续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提高公众及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决策者对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非歧视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运动等措施,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不仅阻碍了妇女获得就业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也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根源之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综合战略,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为该战略的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与媒体合作,扩大公共教育方案,说明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和女童享有权利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期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容忍;

(c)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措施带来的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对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立法和政策进行审查,随后修订《家庭暴力法》,并在支助和转诊中心设立受害者特别支助股以及建立一个国家电子数据库以跟踪所有报告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尽管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在内的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犯罪普遍存在,但报告不足;

(b)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现有立法的范围有限,该立法对强奸的定义十分狭隘且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缺乏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框架;

(c)缔约国没有设立法医实验室;

(d)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补救并不充分;

(e)缺乏为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庇护所和充分支助服务;

(f)缺乏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犯罪者进行起诉和判刑的数据。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旨在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鼓励举报对妇女和女童的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运动提高认识,并确保指控得到有效调查,犯罪者受到与其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刑罚;

(b)修订相关法律,特别是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确保强奸的定义包括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

(c)颁布关于性骚扰的法案,并确保它禁止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d)确保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获得免费法医检验,迅速建立法医实验室,配备充足的资源和经适当培训的人员,并培训卫生专业人员,以发现性暴力行为及适当处理其后果;

(e)为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确保他们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适用相关刑法条款,包括针对施暴伴侣的保护令和对受害者的补救;

(f)为遭受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建立庇护所,使其完全开放,并确保这些受害者获得咨询、恢复和支助服务,以便重新融入社会;

(g)确保数据库涵盖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按照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残疾类型、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保护令和起诉数量以及对犯罪者的判刑进行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分别于2010年和2015年通过和修订了《(预防)人口贩运法》,并设立了(预防)人口贩运委员会以确保该法律的执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犯罪者的起诉和制裁,而且有报告称,当公职人员被发现参与贩运案件时,他们受到的是行政制裁而非刑事制裁,这阻碍了打击贩运的努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的安全和健康面临潜在风险,且缺乏关于被利用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人数的数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反贩运立法,彻底调查、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包括参与此类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协助和教唆利用卖淫妇女和女童营利的人;

(b)继续确保被利用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免于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且获得充分的保护和补救,包括获得咨询、医疗、心理支助和赔偿;

(c)通过并实施资源充足的方案,为面临卖淫风险的妇女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制定退出方案,包括重返社会和职场的战略;

(d)收集并分析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关于利用卖淫妇女和女童营利的数据。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18年大选以来,妇女在政治生活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包括内阁、众议院、行政和外交部门、司法部门和警察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定配额等措施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有报告称,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存在男性政治家、政治评论员和媒体从业人员骚扰妇女的现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政治任命配额和加速征聘妇女担任决策职位,以促进她们充分平等地参与民选和任命机构;

(b)为希望进入政治生活或担任公职的妇女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c)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能力,避免使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持续存在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确保选举中女性和男性候选人及当选代表在媒体上获得平等的曝光度,特别是在选举前期间;

(d)提高政界人士、媒体和公众的认识,即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落实《公约》以及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要求。

国籍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关于获得国籍的法律框架,并建议缔约国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初级和中等教育中实现性别平等,提高妇女识字率以及制定鼓励妇女进入非传统就业领域的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女童分娩后可重返学校的政策和关于学校性暴力案件的报告。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在实施《教育法》时缺乏性别平等观点;

(b)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有限;

(c)关于分娩后的女童重返和留在学校的政策未得到充分落实,这些女童经常因被污名化而辍学;

(d)关于学校性暴力和性骚扰受害妇女和女童保护机制的信息有限;

(e)学校普遍存在的体罚做法和文化上对体罚的接受;

(f)继续将妇女和女童集中于传统上女性居多的研究领域,尽管她们在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较高,但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人数不足;

(g)缺乏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接受主流教育的措施。

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基于《公约》条款的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各级教育课程的内容和方法中,并确保所有教师和学校当局接受关于实质性男女平等的培训;

(b)将强制、适龄和综合男女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以权利为基础,探讨权力、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等问题,包括通过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药具等方式;

(c)进一步采取措施,让因怀孕而辍学的女童和妇女重返校园,包括执行重返校园政策,使年轻母亲能够重返校园,提高教师和学校当局对这些政策的认识,并通过儿童保育和补贴等支助服务,促进年轻母亲重返校园;

(d)对学校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骚扰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为学校当局和教师提供关于以具有性别敏感意识的保密方式处理此类案件的培训,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向所有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

(e)明令禁止校内体罚行为,并为教师和家长提供非暴力管教替代形式的培训;

(f)鼓励妇女和女童进入传统上男性居多的研究领域,包括通过实行暂行特别措施,如奖学金、实习方案和非陈规定型职业咨询;

(g)确保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优质包容性主流教育,并通过一项由教育机构提供合理便利的议定书。

就业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不歧视原则载入《劳动法》,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国家政策。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程度很高,妇女在建筑和渔业等男性主导的就业领域代表性不足,但在非正规部门中代表性过高;

(b)有报告表示雇主偏好男性申请者,缔约国缺乏公共交通系统,对妇女获得正式就业造成障碍;

(c)《劳动法》第E8 (1)条仅保障了同一雇主对同一职业的同等报酬;

(d)缺乏关于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信息,包括性骚扰的普遍程度和性别工资差异。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打击公共和私营部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的有效措施,包括通过专业培训和激励妇女在传统上男性居多的就业领域工作;

(b)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主和工会对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的认识,促进妇女获得正式就业,包括通过激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招聘妇女,实行灵活的工作安排,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如儿童保育服务以及为生活在圣约翰之外的妇女提供安全和方便交通的公共交通系统;

(c)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修订《劳动法》,保障所有部门同工同酬的原则,并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部门的工资;

(d)根据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评估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歧视的程度,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资和性骚扰案件,以便采取措施解决性别工资差异,并为制定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国家政策提供信息。

保健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包容性全民卫生保健制度(包括其医疗福利计划)、产妇死亡率低和早孕率下降,以及卫生部门占据国家预算的最大份额这一事实。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将堕胎定为犯罪,只有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会有例外;

(b)为巴布达妇女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有限,她们必须前往安提瓜接受严重疾病的治疗;

(c)将移民妇女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妇女排除在医疗福利计划之外;

(d)有报告显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由于被污名化不愿寻求医疗。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规定在强奸、乱伦、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和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在其他情况下堕胎一律不构成犯罪,并确保妇女获得安全、优质和负担得起的堕胎相关护理,包括因不安全堕胎引起并发症情况下的堕胎后护理。

(b)调拨足够的预算资源在巴布达建立一所医院,配备医生和适当的设施,以确保巴布达妇女获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

(c)确保所有弱势妇女群体,包括移民妇女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妇女,都有资格享受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和医疗福利计划,包括通过修订自愿登记标准;

(d)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特别关注卖淫妇女,并更新《2016-2020年国家保健战略计划》,以纳入一项包括提高认识在内的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和歧视战略。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旨在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各种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仍缺乏措施来满足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包括农业部门的妇女、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以及接待行业和非正规部门的妇女的需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未婚妇女和无财产妇女在内的妇女往往面临财政资源获取方面的障碍,且目前关于土地使用和发展规划的决策过程可能对农业部门的妇女产生负面影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获得低息信贷和储蓄计划等金融服务的渠道,无论其婚姻或财务状况如何,并通过提供企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技术援助、咨询和培训促进妇女进行创业;

(b)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拓宽并促进妇女参与有关土地使用和发展规划的决策进程,并确保农业部门的妇女获得和控制土地;

(c)通过修订参与标准等方式,确保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以及接待行业和非正规部门的妇女可以获得养老金和社会福利,并开展劳动监察,以确保她们有体面的工作条件。

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7年《残疾人和平等机会法》,该法授权设立全国残疾人理事会以及残疾人和平等机会权法庭。委员会还注意到,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可以获得社会和保健福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保护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国家政策,也没有保护她们免遭交叉形式歧视、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机制。委员会还对护理设施中将大量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安置在专门机构表示关切。

根据委员会关于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的第27(2010)号一般性建议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保护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全面政策和方案,特别关注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b)落实暂行特别措施等措施,解决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求,确保她们获得社会保护、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且可获得优质全纳教育、卫生保健,参与就业和创收活动;

(c)秉持并承认所有残疾妇女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无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并确保生活在护理机构的所有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都有权在社区内独立生活,享有与其他妇女同等的选择。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5年《移民和护照(修正案)法》,并于2015年设立特设资格委员会以评估庇护申请以及缔约国对加强关于保护难民的区域合作的承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国家庇护和难民立法,包括关于确保尊重不推回无国籍人原则的立法。

根据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国际标准通过国家庇护和难民立法,保障不推回原则;

(b)在接收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审议庇护申请时采取具有性别敏感意识的方法。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成年人之间自愿同意的同性关系被定为犯罪,没有立法禁止基于《公约》所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且有报告称,存在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歧视和污名化现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包括通过将成年人之间自愿同意的同性关系非刑罪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不受歧视或羞辱地获得就业、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保证童婚在该国并不常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25年《婚姻法》仍然允许16岁的人结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不承认普通法或事实上的结合,也不管理分居情况下的婚姻财产分配。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为18岁,不设例外,并适用于任何形式的普通法婚姻;

(b)改革管理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1997年《离婚法》,以期纳入离婚时婚姻财产平等分配的原则,并对婚姻期间所获财产的经济贡献和非经济贡献给予同等重视;

(c)采取立法等措施,确保普通法婚姻由民事登记处登记,妇女在普通法婚姻和事实婚姻期间以及婚姻解除时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包括通过承认她们对婚姻关系中积累的财产的权利;

(d)批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早期预警系统,欢迎国家灾害服务办公室和环境部努力让妇女参与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减缓气候变化及复原力的国家规划和预算编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参与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决策进程的妇女人数的信息,这是由于该国常遭受严重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尤其对妇女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制定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风险有关的措施的首要考虑因素,这些措施应考虑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

(b)继续将明确的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所有政策和方案;

(c)加强措施,确保妇女有效参与制定和实施关于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确保妇女在各级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

数据收集和分析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与否、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对于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为旨在消除歧视妇女现象的决策提供信息以及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是必要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关于性别相关问题的指标体系,以改善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与否、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这对于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和促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是必要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问题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技术援助,加强与协助收集准确数据和使用可衡量指标的妇女协会的合作。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的过程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0 (b)、第20 (b)、第28(b)和第37 (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3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涵盖的期限应为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