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澳大利亚

1.2010年7月20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935和第936次会议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报告(CEDAW/C/AUL/7)(见CEDAW/C/SR.935和936)。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UL/Q/7号文件,澳大利亚的答复载于CEDAW/C/AUL/Q/7/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结构严谨并遵从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回应委员会上次对没有提供充分的分列统计数据所表示的关切,提供了妇女事务办公室为改进数据收集工作而采取的步骤和制定关于两性平等的各项指标,包括土著人、残疾人以及低社会-经济阶层和农村及偏远地区的人的数据。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专家代表团,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出的非常详细和全面的答复。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是通过参与性过程编制的,涉及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并在州和领土各级广泛进行社区协商。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已经同残疾妇女、土著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以及来自偏远或农村社区的妇女进行了具体协商,以回应委员会对以往报告缺乏关于这些类别妇女的资料所表示的关切。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向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助,以协助它们编写提交委员会的替代报告。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虽然没有提交澳大利亚议会讨论,但已获得总理和内阁以及每个州和领土的妇女事务部长的核准。

6.委员会注意到,由于2010年8月21日将要举行联邦选举,本届联邦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受宪政惯例约束在选举结果揭晓之前只限于起看守政府的作用,因此澳大利亚代表团只能提供关于过去政策立场的资料,而不能就即将上任的新政府的相关立场作出任何承诺。尽管如此,委员会指出,无论哪个政府掌权,澳大利亚作为缔约国都受《公约》约束,委员会期望任何即将上任的政府在拟订政策时考虑到本文件提出的建议。

积极的方面

7.委员会欢迎于2008年12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于2008年7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6年和2007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以及2006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制定了提高妇女地位和打击歧视的各种法律,诸如《2009年公平工作法》和《2010年带薪育儿假法》。委员会还欢迎已通过的许多方案,包括国家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卫生政策和国家初级保健战略。

9.委员会确认在促进妇女担任领导职位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两名妇女担任政府最高职位的历史性里程碑。委员会祝贺昆廷·布赖斯于2008年就任澳大利亚首位女总督,祝贺朱莉亚·吉拉德于2010年就任澳大利亚首位女总理。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支持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并鼓励把包容性协商作为政府决策进程的一部分,例如,政府提供经费支助6个全国性妇女联盟,包括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联盟。

11.委员会祝贺缔约国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9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在性别相关发展指数方面列于世界首位,并在其他国际措施中一贯位居高位。

12.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签署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并赞扬澳大利亚议会动议为历届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所造成的深切悲伤、苦难和损失向澳大利亚土著人民道歉。委员会还欢迎提名和选出首位土著妇女担任土著问题常设论坛成员。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与土著社区一道在澳大利亚土著人民不利处境方面努力“弥补差距”,和设立了有些论坛以听取土著人民的呼声,包括一个独立的土著指导委员会和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男女代表各半——以及继续支持全国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会议。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4.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有计划地持续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认为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在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重视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实施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递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实施。

议会

15.委员会重申联邦政府对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负主要和特别责任,但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以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次报告进程。

联邦结构

16.委员会仍然关切在全国纳入和执行《公约》方面缺乏协调一致的方式,特别是当处理一个特定问题的主要权限属于个别州和领土时。委员会注意到,例如,在对堕胎施加刑事制裁方面就出现了不一致的办法。

17.委员会认识到总检察长常设委员会在协调反歧视战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重申以往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促进并保证在全国范围实施《公约》,包括通过其为在所有各州和领土履行条约而制定法律的权力。

保留

18.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最近在武装部队中妇女作用方面的事态发展并通过了《带薪育儿假法》,缔约国仍未撤销对《公约》的两项保留。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撤销对《公约》的两项保留。

处理歧视问题的法律框架

20.委员会注意到1984年《性别歧视法》提供的保护有缺口,并欢迎参议院宪法和法律事务委员会对《性别歧视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2010年6月向议会提出法案。委员会注意到,在选举有结果以前,该法案被暂时搁置。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在选举后尽快将该法案重新提交新议会,并确保法案考虑到2008年参议院报告的关键建议,以确保法案的条款提供全面保护,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扩大性别歧视专员的任务,以处理所有两性平等问题。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能见度

22.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努力对其司法人员进行性别问题与法律制度的交叉方面的培训,并设立了国立司法学院及其性别公正委员会。不过,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澳大利亚法院、包括高等法院有若干裁决援引了《公约》,但司法裁决还可进一步接受《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条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指引。

23.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国立司法学院在法官、治安法官、法庭人员和法律执业人员的进修教育方案中具体列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歧视与人权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12月启动全国人权协商以调查澳大利亚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情况,但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通过一部人权法的建议未获保留,而是发布了一个人权框架。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现政府表示打算在2014年审查这一框架,以评估其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效力。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实施人权框架提供足够经费,并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办法包括拟订一个全国人权行动计划以及协调联邦各项反歧视法律并合并成一部法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进一步保护妇女人权,认真考虑通过一部涵盖全部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人权法。

临时特别措施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通过了大量政策和方案来解决某些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土著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文化和语言背景不同的妇女以及来自偏远或农村社区的妇女,参与不足的问题,但是在确保她们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以及平等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机会方面仍然进展缓慢。委员会继续表示关切缔约国不支持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制定强制性目标和配额,以解决妇女在决策机构、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参与不足,在获得教育、就业机会和保健服务方面始终不平等的问题。

27.委员会重申上次结论意见中的建议(CEDAW/C/AUL/CO/5,第17段),即缔约国应充分利用《性别歧视法》,并考虑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正式通过临时特别措施,以进一步增加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人数,同时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的任职情况能完全体现人口的多样性,包括土著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澳大利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一直多得不可接受,澳大利亚每三名妇女就有一名一生中遭受过身体暴力,每五名就有一名遭受过性暴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联邦法律或最低标准。委员会欢迎2008年设立了全国理事会,就制定一个基于证据的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的国家计划提供咨询意见,和该理事会2009年提出的题为“行动的时机”的报告。

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对付长期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并敦促缔约国制定国家法律,同时紧急制定、实施和提供充分经费给《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的国家计划》,包括独立监测机制。委员会还建议制定防止由家庭暴力导致无家可归和确保向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适当住宿设施和综合支助的战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具体立法措施,将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罪,起诉家庭暴力行为并惩罚犯下这种行为的人。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本结论意见第50段所述跟进程序,提供资料说明家庭暴力报案案件的数目和性质,对犯下这种行为者的定罪和制裁情况,以及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任何援助和康复措施。

贩运人口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和剥削妇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实施一个数百万美元的杜绝人口贩运国家计划,该计划反映《巴勒莫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目的。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为回应委员会2006年的建议,缔约国通过《支助人口贩运受害者方案》和《人口贩运签证框架》自2009年7月1日以来对疑似贩运受害者提供比较符合人道主义的对待。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上和区域上做出努力以解决跨界贩运人口问题。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行动计划中采用人权框架,并考虑对现行刑事司法办法采用补充办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改进涉及反贩运的各政府机构之间整个工作周期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回国和重返社会进行一次正式审查,并为警察和其他相关人员制定关于遣返的准则。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审查为被贩运到澳大利亚的妇女提供住宿的办法,以期提供更多选择和减轻受害者的心理压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受害者提供赔偿机会的民事程序、案件数目和赔偿数额。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巴厘进程”进行一次影响评估,以确保该项目下各国之间的联系网络可以维持。还鼓励缔约国评价和监测“亚洲区域人口贩运项目”,并继续援助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以改进人口贩运案件的调查和司法进程。

卖淫剥削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管理卖淫而做的努力,但这种努力没有以减少对妇女卖淫的需求和(或)为卖淫妇女提供替代出路为目的,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劝阻妇女和防止女孩卖淫。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有效战略和方案,以处理对卖淫的需求并支助愿意脱离卖淫生涯的妇女。

参与政治和参加公共生活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担任公务机构高级职位的人数增加这一积极发展,澳大利亚30%的议员是妇女,58%的公务员是妇女,高等法院7名法官中有3名妇女。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为增加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参加公共生活而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有明确时限的临时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平等参加和任职于公共和政治生活,特别着重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和残疾妇女。

教育

36.委员会注意到,已经采取若干资源丰富的举措以消除教育系统各级对女孩和妇女的歧视。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总能让人充分了解多种形式的歧视对特定人群、例如土著妇女和女孩造成影响的方式。委员会还关切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学科的隔离,这最终造成劳动力市场上两性职业的隔离。

37.委员会建议,有关在校就读、完成学业、识字和识数成就的数据应当分别开列,按性别、族裔和地理位置交叉分组列表,以确保可以查明特定组别的需要,采用适当干预措施以消除男女差别。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资源鼓励妇女在一贯由男性控制的领域求学和就业。

就业

38.委员会关切劳动力继续存在性别隔离;全职工作的妇女薪金仍然比男性同事少18%;照顾责任继续影响妇女参加工作;残疾妇女和土著妇女工作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有《性别歧视法》的规定,在工作场所性骚扰继续是严重的问题。委员会欢迎将从2011年 1月1日起实施的首个带薪育儿假计划,但注意到这个计划不包括退休金,这会影响到老年妇女和男子之间在退休储蓄和经济安全上的重大性别差距,育儿假长度有限(18个星期),补偿限于联邦最低工资等额并受其他条件限制。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职业上的隔离,包括排除所有部门对妇女的障碍并确保劳动力市场男女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委员会欢迎《2009年公平工作法》,并敦促缔约国制订国家薪资战略和在澳大利亚公平工作署新的工资制定机构内设立一个专门单位来制订和监测薪资差距机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公平工作法》消除薪资差距的效果提供一个全面评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适当的立法措施,以及一个预防性战略计划,以打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对《带薪育儿假法》的法定独立审查适当考虑增加补偿额和为带薪假提供退休金,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财务安全和鼓励父母平等参加育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全面的儿童保育政策,以包括放学以后和放假期间的保育照顾并增加提供负担得起的高质量托儿服务。

弱势群体妇女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自上次报告以来已加强努力解决问题,但社会经济指标一直显示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社区继续是澳大利亚最弱势的群体,土著妇女尤其弱势。委员会关切的是,土著妇女和女孩最常面临暴力,尤其是在家里,因家庭暴力攻击而住院治疗的土著妇女是非土著妇女的35倍。委员会也继续关切土著妇女获得优质教育、医疗和法律援助服务的机会较少,限制较多。

4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改进土著妇女在所有部门的人权享受情况,同时考虑到她们的语言和文化利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国家计划内实施具体战略以解决暴力伤害土著人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的问题,包括在澳大利亚城市、农村和偏远地区资助文化上适合土著妇女的法律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确保获得包括研究生教育在内的优质教育、职业培训、充分的保健和社会服务、普及法律知识和诉诸法律的机会。

42.委员会关切残疾妇女几乎完全无人担任关键领导和决策职位,并在教育和就业机会方面继续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关切妇女,特别是住在救济院或支助性住所的妇女频繁遭受暴力伤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澳大利亚有些州继续对残疾妇女和女孩实施非治疗绝育手术,并注意到联邦政府认为这是由州政府管理的事项。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鉴于它最近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澳大利亚残疾妇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处理住在救济院或支助性住所的妇女遭受虐待和暴力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诸如配额和目标的临时特别措施,确保有更多残疾妇女担任决策和领导职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国家法律,禁止对无论是否残疾的女孩和未经本人充分知情、自由同意的成年残疾妇女动用绝育手术,除非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4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防止歧视移民妇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以及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的一些举措,但关切地注意到移民妇女普遍频繁遭受暴力,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低而且集中在低薪工作,在获得普遍提供的保健服务时有特殊的语言和文化需要。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保护移民妇女而采取的措施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起诉家庭暴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住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定向措施,移除移民妇女参加工作场所的现有障碍,制定平等获得有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政策,这种政策不限于传统就业领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向移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的广泛框架,其中考虑到她们的特殊健康情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移徙女工的一般性建议26。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7.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传播

48.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传播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而做的努力,并要求同样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让全体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国会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都了解已经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将传播范围扩大到地方社区一级,包括偏远社区。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本结论意见的实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加入全部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联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跟进结论意见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9和41段所列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加编写其下次报告,并在编写阶段同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协商。

5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7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第五次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见HRI/MC/2006/3和Corr.1)更新其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必须与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两者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篇幅以40页为限,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篇幅应不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