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地利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10日举行的第1702和1703次会议(见 CEDAW/C/SR.1702和CEDAW/C/SR.1703)上审议了奥地利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AUT/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UT/Q/9,奥地利的答复载于CEDAW/C/AUT/Q/9/Add.1。

A .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提交的后续报告(CEDAW/C/AUT/CO/7-8/Add.1)、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以及准备充分的代表团在富有成效的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联邦欧洲、融入和对外事务部法律顾问Helmut Tichy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联邦欧洲、融入和对外事务部,联邦总理府,联邦教育、科学和研究部,联邦宪法事务、改革、放松管制和司法部,联邦国防部,联邦劳动、社会事务、卫生和消费者保护部,联邦内政部,奥地利发展署,以及奥地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T/7-8)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

(a)2013年通过《平等待遇法》、《平等待遇委员会法》和《平等待遇监察署法》修正案;

(b)2015年废除《禁止和限制女工就业管理条例》中对女工的限制;

(c)通过《保护产妇法》和《陪产假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了父母非全日制工作的法定工作时限,并延长了告知雇主陪产假计划的期限,修正案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d)2016年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案>法》,该法加强刑事诉讼中高度弱势受害者的权利;

(e)2016年通过《社会保障法》修正案,规定了预防老年人贫困的措施并于2017年生效;

(f)2017年通过《公司监事会男女平等法》。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2-2020年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载有支持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措施;

(b)2014-2016年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国家行动计划;

(c)2014-2020年奥地利农村发展方案,其中包括为社会措施和服务提供者提供资金;

(d)2014-2020年奥地利就业行动计划,其中包括特别注重投资,以促进劳动力市场性别平等;

(e)2015年的税收改革,其中制定了措施以提高妇女就业率和增强其经济独立性,旨在更好地分配有偿和无偿工作;

(f)2016-2021年奥地利大学发展计划,其中载有改善妇女在所有领域,包括在研究、教学和学术管理领域以及在各层级任职人数的措施;

(g)2018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五个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将寻求庇护者和孤身未成年人确定为贩运活动的潜在受害者。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3年批准了关于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的《欧洲委员会公约》。

7.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3款,于2015年撤销对《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

C. 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欣见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工作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奥地利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落实《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九个州(省)的国民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各省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框架和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复杂的联邦结构,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协调《公约》的执行所作出的积极努力,特别是在州和市两级。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州的专属责任领域,《公约》并未得到一致贯彻实施。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欧洲人权公约》已作为缔约国直接适用的符合宪法的法律得到实施,并且议会决定所有其他人权条约都应通过立法予以实施。委员会注意到反歧视立法的复杂性,并赞扬缔约国为逐步协调联邦立法所作的努力。尽管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联邦一级的权力下放制度可进行干预以协调各级立法,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各州之间的性别平等结构及其任务授权和资源存在差异。

11.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和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即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建议缔约国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判例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进一步加强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以使他们能够适用、援引和/或参考《公约》规定,并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EDAW/C/AUT/CO/7-8,第13段),即鉴于联邦政府对执行《公约》负有主要责任,缔约国应确保制定协调联邦国家和州的有效体制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还考虑修正《平等待遇法》和《联邦平等待遇法》以及应对基于族裔、残疾、宗教或信仰、年龄和性取向的歧视的其他法案和相关省级法律,以确保在私营和公共部门提供实质性和程序性保护,防止与一切禁止的歧视理由有关的歧视。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分散在众多联邦和省级法律中的反歧视立法,以及联邦和省级机构的复杂分布,可能会对受害者主张其权利和获得补救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且为不同的歧视理由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这可能导致混乱和法律不确定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反歧视法律框架未能就所有形式的歧视提供平等保护。

13.委员会考虑到联邦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法律责任和领导作用,建议加强各级机构的有效协调,以确保缔约国各地执行《公约》的结果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的所有内容纳入联邦立法。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措施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特别是于2013年在所有联邦部委和机构实现了性别均衡的公共预算编制。此外,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加强联邦妇女、家庭和青年部及其妇女和平等司所作的努力,并注意到目前为该机构划拨了资金。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邦妇女、家庭和青年部及其妇女和平等司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有效执行其促进性别平等和防止歧视的任务授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每年向该实体提供预算拨款。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148条规定的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全面任务授权。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了监察员委员会成员为何由议会中三个主要政党任命的历史原因。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种任用程序的独立性依然存在问题,监察员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为B级国家人权机构即反映了这一点。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成员的任用程序保持独立,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其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授权,并配合委员会对奥地利的审查,同时鼓励缔约国尊重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并力争获得其A级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的广泛暂行特别措施,以此推动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委员会欣见于2011年在联邦国家持有50%或更多股份的国有和国家相关企业的监事会确立了35%的女性配额。委员会还欣见2015年对大学相关法律的修正,将大学学院机构中女性的配额从40%增至50%。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 (2004)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便在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移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仍处于不利地位或任职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面向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征聘管理人开展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性的能力建设方案,以在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育儿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最终不利于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前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互联网论坛和社交媒体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增多,特别是针对少数族裔群体妇女的仇恨言论。

2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见CEDAW/C/AUT/CO/7-8),即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继续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陈规定型形象和观念,特别是通过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的方式;

(b)通过一项全面战略,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除其他外,加强现有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改进联合监测机制,以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并设计补救行动;

(c)继续监测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职人员言论中对妇女的描绘,鼓励媒体传达妇女的正面形象及其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并消除广告等将妇女描绘为性玩物的做法。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防止暴力法》,并设立了保护妇女免遭暴力问题部际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问题:

(a)在缔约国存在大量杀害女性行为,而且缺乏关于这一现象的全面及最新统计数据;

(b)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报道较少,且这方面的起诉和定罪率低,导致施害者不受惩罚;

(c)对庇护所和营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妇女和女童)的仇恨犯罪和袭击事件给妇女和女童带来严重危险;

23.委员会回顾《公约》相关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 (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该缔约国:

(a)加快采取全面措施,以预防、打击和惩罚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系统和有效地执行、监测和评估这些措施;

(b)监测和评估警察和司法机关在性犯罪案件中的反应能力,并在严格执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程序的刑法规定方面,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能力建设;

(c)加强调查和起诉所有针对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仇恨犯罪和袭击案件;

(d)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加强庇护所的能力,确保其满足受害者的需要且覆盖缔约国全境,并加强对向受害者提供庇护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和与之合作;

(e)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统计数据,并按性别、年龄、残疾、国籍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加强及早查明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和将其转介至适当服务机构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对贩运人口者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增加,使得2017年因贩运人口而被捕的人数达63人,因跨境卖淫被捕的人数达75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仍然是出于性剥削(95%)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目的地和过境国;

(b)尽管《刑法》第104条(a)项规定了最高可达10年监禁的处罚,缔约国法院仍对贩运人口者从轻处罚;

(c)现有限制性庇护政策往往涉及迅速递解出境,影响查明贩运人口活动受害妇女的工作;

(d)根据2005年《庇护法》第57条,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签发的临时居留许可证有效期限仅为一年,可延期;

(e)被贩运到缔约国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妇女可能难以满足《定居和居留法》规定的领取登记证的必要标准,特别是在失业、缺乏医疗保险和缺乏充足生活资料的情况下;

(f)从事卖淫活动的外国妇女,特别是非正常情况下的外国妇女面临结构性暴力和被排斥,并且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来为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尤其是与该区域各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为起诉贩运人口者交流信息和协调法律程序;

(b)严格执行《刑法》第104条(a)项,调查、起诉并适当处罚贩运人口犯罪者,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者;

(c)建立统一的国家系统,以查明和跟踪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妇女,确保受害者在其住所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时,能继续享受权利和权益;开展关于贩运人口的提高认识运动;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不再送返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

(d)确保被贩运到缔约国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妇女受到《定居和居留法》的充分保护;

(e)修订移民政策,以确保不以歧视方式适用关于将外籍妇女递解出境的法律和政策,不阻止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举报贩运人口罪行,不破坏预防贩运人口、查明或保护受害者或起诉施害者方面的工作;

(f)继续在及早查明贩运人口受害者和将其转介至适当的服务机构以及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法方面,加强对警察、司法机关、律师、执法人员、边境管制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保健工作者的能力建设;

(g)定期审查从事卖淫活动的外国妇女的情况,以便为其提供保护,并加强为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包括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各政党在其提名流程中采用自愿性别配额,从而增加了妇女在议会中的席位。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联邦、州和市各级政党选民名册上妇女人数的法定最低配额。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增加联邦、州和市各级决策机构中选择和任命职位的妇女人数,以实现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具有平等代表性;

(b)落实法定最低限额的法律要求以及对政党的相关经济激励措施,以增加国民议会和九个省议会选举排名或提名中的妇女人数;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公众认识到妇女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必要条件;

(d)确立缔约国所有任命和选举职位男女代表性平等的法定配额,特别是地方政府、高级领导职位、武装部队、外交部门和司法机关,并鼓励工会也这样做。

国籍

28.委员会注意到,除其他要求外,非公民申请奥地利公民身份必须证明其“有充分保障的生计”远高于指示性国家最低保障收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门槛要求对妇女产生结构性歧视影响,因为为此只会考虑她们自身的收入和对抚养费、子女津贴和保险福利的合法主张,而不考虑她们从事的无偿工作,如儿童保育、家务劳动或照顾年长家庭成员。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有关给予在奥地利出生的无国籍儿童国籍的特别规定(奥地利《国籍法》第14条),无国籍儿童只有在年满18岁后且在达到成年年龄后不满两年内才能申请公民身份。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确定申请公民身份的外国妇女是否“有充分保障的生计”时将无偿工作考虑在内;

(b)消除非婚生子女获得奥地利国籍面临的障碍,包括限制性年龄要求,并给予在缔约国出生的其他无国籍儿童奥地利公民身份,除非儿童在出生后可以通过领事登记、声明、行使选择权或其他类似程序等非自由裁量程序立即获得其父母之一的公民身份。

教育

3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消除教育部门对妇女的歧视而不断作出的努力以及迄今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实施多项举措,如旨在支持妇女参与工业研究的FEMtech项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研究领域,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不足;此外,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缔约国决定禁止在学校穿“受意识形态或宗教影响的服装”,这可能对移民女童产生歧视性影响;

(b)妇女和女童很少从事非典型学徒工作,这不利于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前景;

(c)需要修订教育材料,以确保所有教科书都使用性别敏感的语言和图像;

(d)具有移民背景的女童和父母教育程度较低的女童的高中教育辍学率极高;

(e)在支持残疾人全纳教育方面缺乏进展,且 “2017-2022年携手共创奥地利”方案可能会加强缔约国目前为残疾妇女和女童建立的特殊学校系统,而不是确保各级全纳教育;

(f)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获得义务教育之外的融合和语言课程的机会有限,目前只有可能留在缔约国的难民才能参加这些课程。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可能阻碍女童进入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信息技术等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授权进行一项全面研究,以确定2019年6月生效的《学校教育法》对女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她们作为社区正式成员融入奥地利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该法律禁止10岁以下的小学女童穿“受意识形态或宗教影响的服装”,并在必要时提出补救措施;

(b)采取协调措施,鼓励男童和女童的教育和职业选择进一步多样化,并鼓励女童更多地参与学徒工、手工艺和科学技术;

(c)确保各级教育均使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材;

(d)通过一项战略,降低具有移民背景的女童和父母教育程度较低的女童的高中教育辍学率,并确保辍学妇女和女童重回教育系统;

(e)明确界定各级教育的包容性及其具体目标,以确保残疾女童可以在主流教育系统中获得全纳性学习机会;

(f)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女童和难民女童都有机会参加语言课程和融合方案,无论其是否可能留在缔约国。

就业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53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2011年,缔约国要求,雇员超过150人的公司必须每两年编制一份收入报告。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性别工资差异(2017年为19.9%)在欧洲联盟中位居前列,这对妇女整个工作生涯及其养恤金福利均产生不利影响,妇女的平均养恤金水平比男子低约40%即证明了这一点;

(b)尽管15至64岁妇女的就业率(68.69%)相对较高,但47.5%的就业妇女目前担任非全日制职位,这主要是家庭责任造成的。由于妇女和男子被认为应担任不同角色,因此仍主要由妇女照顾需要照顾的儿童和成人;

(c)目前女性的退休年龄是60岁,而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5岁;

(d)在缔约国,只有极少数男子可利用育儿假,而且时间很短;

(e)残疾妇女、罗姆妇女、其他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f)特殊就业中心盛行,如“融入公司”和“职业治疗”,这些中心的工人没有独立社会保险方案的保障,也没有在与其他工人平等的基础上受到劳动立法的保护。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定期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定期开展劳动监察,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并定期开展工资调查,从而有效贯彻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b)采取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解决全职工作中妇女就业不足问题,包括加大努力,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在充足的高质量托儿设施支持下,优先考虑使妇女从兼职工作过渡到全职工作;

(c)确保所有雇主都认识到女性有权与男性任职时间一样长,并鼓励女性与男性一样持续工作;

(d)降低要求公司编制收入报告的门槛,即使该要求适用于雇员人数达到或超过50位的公司;

(e)加强旨在促进协调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措施,改善带薪产假的条件,并鼓励男子利用育儿假和延长带薪陪产假,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责任,同时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有关灵活工作安排利用情况的数据;

(f)确保特殊就业中心的工人得到独立社会保险方案的保障,获得工资,并受到劳工立法的保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制定方案以促进向包容性开放劳动力市场过渡;

(g)考虑弱势群体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罗姆妇女、其他少数族裔群体妇女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的需要,并考虑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为这些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保健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7年通过了妇女健康行动计划,并欣见为将性别视角纳入所有卫生部门方案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贫困妇女在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方面面临挑战;

(b)健康保险不支付堕胎服务和避孕药具费用;

(c)执业医师出于良心拒绝堕胎,从而限制获得受法律保障的安全堕胎服务;

(d)缺乏针对青少年的全面性和生殖健康教育;

(e)因严重残疾而无法对医疗自由表示知情同意;

(f)语言障碍和认识不足往往妨碍移民妇女获得卫生保健设施,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设施;

(g)无证移徙者难以获得非紧急保健服务,申请人试图获得非紧急医疗服务所需的文件时往往被上报主管机关,随后被递解出境;

(h)有报告称对间性者进行的医疗和其他治疗大多数不可逆。

3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缔约国全境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可获得、负担得起且有健康保险保障的现代避孕药具,尤其是提供给贫困妇女和女童;

(b)确保获得安全堕胎服务,主要是允许在医院外工作的医生提供堕胎药,并确保这些程序的费用由健康保险方案报销;

(c)确保医疗人员出于良心拒绝堕胎不会对希望终止妊娠的妇女构成障碍;

(d)确保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女童和男童权力的强制性适龄教育,包括负责任性行为教育,特别是确保教育方案重点关注消除可能阻碍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变性妇女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的性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保证任何医疗无一例外均得到自由和知情同意,并在必要时提供辅助性决策服务;

(f)确保医疗专业人员了解移民妇女在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时面临的文化和语言障碍,确保可应要求提供女性医务人员,并采取措施,在移民社区中就如何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等卫生保健服务,以相关语言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g)确保无证移民能够获得非紧急保健服务所需的文件,且不会面临被上报主管机关并随后被递解出境的风险;

(h)为间性者制定和实施基于权利的卫生保健议定书,确保儿童及其父母被适当告知所有备选办法,确保儿童最大程度地参与医疗干预决策,并尊重他们的选择,确保在未经当事人自由、知情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其开展手术或治疗。

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加强男女社会经济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于2015年修正《税法》、2016年修正《社会保障法》以及增加妇女在体育协会任职人数的若干举措。委员会欣见于2018年在《税法》中纳入退税规定,以支持低收入单亲父母和单一收入家庭。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非应税养恤金领取者每年最高可减免税款110欧元。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养恤金缴款制度,以确保其考虑到妇女的状况,包括她们的薪酬如何受到其主要从事的非全日制工作、性别工资差异和从事的无偿工作的影响。

农村妇女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旨在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各项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事农业的农村妇女获得专业培训、社会和保健服务、劳工权利以及经济机会的机会有限,而且她们参与政治生活和与影响她们的政策有关的决策进程的机会也有限。

3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从事农业的农村妇女能够获得专业培训、社会保护和土地,并确保她们可与农村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从而增强她们的社会和经济权能;

(b)加强并确保有效执行现有政策和方案,以保护临时从事农业的移民妇女和其他妇女,确保她们在与国民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工权利。

残疾妇女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母亲仍然面临相互交织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她们经常被转介到特殊就业中心,遭受强迫医疗和强迫收容,并且在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未得到充分保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提起歧视投诉的残疾妇女往往被转介至社会服务部进行调解。

4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够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使其可以通过自由和知情同意来决定选择住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并获得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所有服务;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与其他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被纳入涉及她们生活各个方面的所有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中,并考虑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解决她们的特殊状况;

(c)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以及提高公众对参加体育运动益处的认识,从而鼓励残疾妇女和女童参加体育活动。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加强保护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而采取的多项倡议和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只有当寻求庇护者声称其性自决权受到侵犯时,她们才有权与同性官员和同性口译员进行约谈;

(b)旨在促进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融入社会和经济的方案不能充分满足所有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的需求,特别是融入社会和劳动方面的需求;

(c)2016年生效的《庇护法》修正案对家庭团聚的权利作出了严格限制,且辅助保护的受益者必须等待三年才能让其配偶或父母(若是未成年人)提交家庭团聚申请;

(d)虽然缔约国加强了接收单身妇女和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成员的能力,但仍然缺乏针对这一目标群体的专门接收设施,而且在若干省,这些妇女很少有机会或者没有机会进入专门针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收容所;

(e)保护干事和口译员往往缺乏关于识别和适当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培训。

4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难民地位确定过程对性别问题有充分敏感认识,将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求作为整个庇护过程的优先关注事项,并为此将欧洲联盟庇护立法中有关接收条件和庇护程序的规定纳入国家法律;

(b)继续在接收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及审议庇护申请时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从而确保将抵达缔约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保护需求作为优先关注事项予以解决;

(c)减少国际保护受益者的家庭团聚需求面临的法律和行政障碍;

(d)确保有能力专门接收单身妇女和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成员,并确保受性别暴力影响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可以获得专门的收容所和服务,无论她们的法律地位为何;

(e)向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以国际保护为由的性别暴力以及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的强制性培训。

婚姻和家庭关系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家庭法采用的基于过错的离婚标准往往使妇女难以举证,并可能产生歧视性影响,而法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则会加剧这种影响;

(b)2016年将强迫婚姻重新分类为独立刑事犯罪后定罪数量极少(2018年的78起刑事案件中仅4起被定罪);

(c)缺乏关于遭受强迫婚姻或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妇女人数的可靠统计数据。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用无过错离婚制度;

(b)继续打击有害习俗,特别是强迫婚姻和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在目标社区内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并起诉和适当惩罚此类行为的施害者;

(c)系统收集关于强迫婚姻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按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及时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州议会和司法机关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3(b)、27(f)、31(d)和43(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7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