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亚美尼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6 年 11 月 4 日,委员会第 1449 和 1450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449 和 CEDAW/C/SR.1450 ) 审议了亚美尼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DAW/C/ARM/5-6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ARM/Q/5-6 ,亚美尼亚的答复载于 CEDAW/C/ARM/Q/5-6/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也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及作出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表示赞扬 。 该代表团由司法部副部长维根 • 科恰良率领,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外交部、教育和科学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司法部、外交部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社会事务司和亚美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的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9 年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ARM/4 )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a) 2016 年通过了《选举法典修正案》,强化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担任决策职务;

(b) 2014 年通过了《社会援助法》, 定义了 家庭 环境中对 妇女 的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行为 并 推出了 先期 查明措施;

(c) 2014 年通过了《查明和援助人口贩运和人口剥削受害者法》;

(d) 2013 年通过了《向男女提供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法》,。

5.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

(a) 2015 年 通过了 《候任法官性别平衡行动计划》;

(b) 2014 年 设立了 男女平等事务委员会(现改名为确保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委员会);

(c) 2013 年 2 月 通过了 第四个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 2013-2015 年);

(d) 2012 年 通过了 法律和司法改革战略方案( 2012-2016 年),该方案包含改革措施,在立法中 规定了 各种形式 的 家庭暴力和应对 与 预防此类暴力行为 的 实用机制;

(e) 2012 年 通过了 就业战略( 2013-2018 年),为失业者提供援助并提供创业活动咨询;

(f) 2011 年 通过了 性别平等政策战略方案( 2011-2015 年)和性别平等政策行政计划;

(g) 2011 年 通过了 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方案( 2011-2015 年);

(h) 2010 年 通过了 人口贩运受害者社会和心理康复国家方案。

6. 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0 年;

(b)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13 年。

C.国民会议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 2010 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国民会议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框架

8. 委员会注意到,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相抵触,则以国际条约为准,注意到《宪法》第 14 条载有一项关于不歧视的一般性条款,《刑法典》第 143 条规定处罚基于歧视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行为。然而,委员会对缺少禁止对妇女歧视的综合性法律条款表示关切,缔约国倾向于性别中立性政策和方案,这可能造成不能充分保护妇女免受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妨碍实现男女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对承认和落实妇女的人权采取不成体系的做法。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 (b) 项,加速通过独立的不歧视法律,其中包括根据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核心义务的第 28 ( 2010 )号一般性建议( CEDAW/C/ARM/CO/4/Rev.1 ,第 13 段),宽泛地界定对妇女的歧视,涵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而且包含各种交叉形式歧视;

(b)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相关统计数据的第 9 ( 1989 )号一般性建议,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有关这些措施的结果的资料以及分类数据。

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投诉机制

10. 委员会欢迎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向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包括在家庭事务、遗产、财产、调解和仲裁方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缺少财政资源,这限制了公设辩护人的服务范围。委员会还对司法部强制执行局未能强制执行关于儿童监护以及妇女声称其权利遭受侵犯,包括当她们向警察和公共检察官提出投诉时遭受的污辱和歧视的法院判决感到关切。

11.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 2015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向无充足手段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使她们能够向法院控诉其权利遭受侵犯;

(b) 鼓励向相关的司法和准司法机构举报侵犯妇女人权行为,如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确认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移送途径,以及提高妇女和这些途径的国家负责官员的认识;

(c) 提高司法部门、执法官员、教育专业人士、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对在发生侵犯此类权利事件时需要保护妇女人权并履行其举报义务的认识,并且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严格执行相关的刑法规定方面的能力建设;

(d) 确保系统而有效地执行法院判决,具体做法是,增加司法部强制执行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实施适当的制裁以及在推迟执行或不执行儿童监护判决时给予受损害方补偿。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家和地方两级受权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各种机制,包括人权维护者办公室妇女问题顾问、确保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委员会、其相应工作组和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区域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人权维护者办公室预算增长以及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妇女开通了热线。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人权维护者办公室妇女问题顾问没有积极执行其任务。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若干负责监测和执行性别平等政策的机制由于在相互协调方面困难重重而效率有限。因此,委员会欢迎计划将确保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委员会转变为监测和执行性别平等政策国际机制。

1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确保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委员会、其相应工作组和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区域委员会的任务以及关于其活动协调的资料;

(b) 增强确保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委员会的能力,以便高效监测和执行性别平等相关政策并对落实这一框架之间的机构进行协调,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政府所有部门的工作主流以及充当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c) 增加确保男女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委员会相应工作组和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区域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陈规定型观念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 “性别” 概念持消极认识,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有损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教育和职业生涯。委员会获知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和有辱人格的妇女形象是在没有充分监督的情况下由学校课本和媒体传达的。此外,委员会对亚美尼亚社会不太接受执行性别平等国际和国家框架的条款感到震惊。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适应于当前亚美尼亚社会技术运用的性别平等宣传战略,以促进对 “ 性别 ” 概 念的理解和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接受;

(b) 提高公众对性别概念、男女平等原则和需要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并确保媒体宣传妇女作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积极参与者的正面形象;

(c) 执行面向执法官员、保健提供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民众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以促进一切形式歧视都是不可接受的且违犯法律这一认识;

(d) 在中小学学校课程中以及法律培训中引入关于性别平等、妇女权利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义务教育;

(e) 策划和开展专门针对男子和妇女、公务员、司法部门和警察的提高认识运动,并提供关于可利用支助服务的资料,以便落实《公约》下的妇女人权;

(f) 根据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 CEDAW/C/ARM/CO/4/Rev.1 ,第 31 段),继续审查所有学校课本,以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g) 确保民间社会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律师、法官、工会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拟订法律改革和旨在保护妇女权利的方案,以确保参与实施此类改革和方案。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6. 委员会注意到 2012 年拟订了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并在 2016 年成立了一个部际工作组,负责拟订一项关于家庭领域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性别暴力的新草案。委员会还注意到招聘了女警官,为公务员、社会工作者和新警员提供了关于性别暴力的培训,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警察部门,防止和调查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 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

(a) 迟迟不通过关于预防、禁止和起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

(b) 受害人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存在少报情况,并由此导致数据缺乏;

(c) 警察长期以来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接受态度并为之开脱,并且存在认为这种暴力、特别是家庭领域的这一暴力属于私人问题的观念;

(d) 杀害女性案件的报案率低,并在起诉犯罪者方面予以宽大处理。

17. 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以前的建议( CEDAW/C/ARM/ CO/4/Rev.1,第23段),加快通过全面法律,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杀害女性和婚内强奸明确定为刑事犯罪;该法应采用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针,规定民事和刑事补救办法,确定负责执法的机构,并保证获得及时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保护令;

(b) 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公约》;

(c) 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都有足够数量的适当庇护所,受害者能够获得咨询、康复和支助服务,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d) 为司法机构、警察和执法人员及保健服务提供者提供在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时采取零容忍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办法的能力建设;

(e) 向最近设立的处理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别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的特别警察分局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f) 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族裔出身和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统计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g)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杀害女性和婚内强奸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这种现象开展研究,并保证对犯罪者提起刑事指控。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8. 委员会欢迎颁布条例,查明和帮助人口贩运和人口剥削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设立了一个人口剥削问题委员会(现改名为打击人口贩运和人口剥削部际委员会)、一个相关工作组和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为受害者返回亚美尼亚提供的协助,包括通过法律和资金援助、住所、心理咨询以及获得教育和专业培训及社会保护。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 缺乏相关措施处理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本原因,如贫困和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 缺乏针对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的预防措施,而且被贩运妇女受到羞辱,妨碍她们重新融入社会;

(c) 在起诉案件期间未与受害者充分协商;

(d) 关于为性剥削目的将妇女贩入、贩出缔约国和在缔约国境内贩运的现有数据非常有限;

(e) 对卖淫妇女处以行政罚款。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政策,处理贩运人口及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问题 ;

(b) 加强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人口罪犯的机制以及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并确保在起诉中与受害者充分协商;

(c) 训练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移民官员严格适用刑法规定起诉贩运者,以及对人口贩运受害者采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法 ;

(d) 将关于不同类型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人口的严重程度,以及关于原籍国和贩运受害者目的地的分类统计数据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

(e) 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 CEDAW/C/ARM/CO/4 / Rev.1 ,第 25 段), 进一步扩大对人口贩运受害者收容所的供资 ;

(f) 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订的退出方案拨出足够的资源,包括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

(g) 向协助遭到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活动的妇女受害者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促进她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

(h) 加大努力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贩运人口,包括特别是与本区域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交流信息及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

(i) 暂停对卖淫妇女处以行政罚款,并加强预防措施,遏制对卖淫的需求 。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用的选举配额和最近对 2016 年《选举法》所作的修正,其中将 2017 年选举和以后的全国选举中妇女代表的最低配额分别提高到 25% 和 30% 。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 妇女在国民议会、政府、地区和地方市政当局、司法机构、外交部门等最高级决策以及冲突预防、管理和解决机制中的参与程度一直较低;

(b) 缺乏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重要性的提高认识运动,而且妇女对这种运动的参与率低。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 23 ( 1997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经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包括国民议会、部委、地区和地方市政当局、司法和外交部门 ;

(b) 实行性别平等的任命制度,加快征聘妇女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高级职务 ;

(c) 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CEDAW/C/ARM/CO/4/Rev.1 ,第 29 段),开展全国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

(d) 增加为希望参与政治生活或担任公职的妇女提供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继续鼓励媒体确保对女性和男性候选人和当选代表予以平等的报道,特别是在选举期间 ;

(e) 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CEDAW/C/ARM/CO/4 ,第 29 段),确保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安全 。

教育

22. 委员会注意到废除了男女生分班的做法,并在促进女童上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父母流动劳动,女童存在季节性缺勤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的学习领域。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关于少数民族女童入学和辍学及辍学与缔约国的早婚现象之间关系的数据。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

(a) 加强各项战略,以消除可能阻止女童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学习领域如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

(b) 根据以前的建议( CEDAW/C/ARM/CO/4/Rev.1 ,第 31 段),确保辍学女童和妇女重新进入教育系统,在适合年龄的课堂环境中学习,并拥有获得技术和职业培训的机会,促进她们的再就业。

就业和增强经济权能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实施若干方案,促进妇女的就业、创业和金融信贷机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性别隔离,妇女的失业率高,并集中从事非全时工作和低收入工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管理职位上的妇女人数很少,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一个被宣布为对妇女危险的职业清单,这加剧了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职业隔离。此外,没有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以及由此而缺乏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分类数据,也是委员会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根据以前的建议( CEDAW/C/ARM/CO/4 / Rev.1 ,第 33 段),适用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以及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评价方法和定期薪酬调查;

(b) 废除 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 2308-N 号决定所载对妇女、未成年人和工作能力有限的人危险的工作和职业清单;

(c) 为妇女创造更多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包括提倡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育儿设施,加强激励措施,鼓励男子行使育儿假权利,并采取有时限的计划落实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的第 204 号建议( 2015 年 ),以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

(d) 提供非正规部门监管框架,并确保该部门的妇女能够获得社会保障、生育保障和育儿支助;

(e) 通过立法,界定和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所报告的性骚扰案件数量、调查、起诉和对犯罪者判刑情况的数据;

(f) 加强措施,扩大妇女获得低息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的机会,使妇女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和创业;

(g) 建立对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性骚扰的保密安全的投诉制度,并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利用这种补救手段。

卫生保健

26. 委员会欢迎为免费分发现代避孕药具单立了一个预算项目,实现了医疗中心和农村保健中心的现代化,并建立了新医疗中心。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分配给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预算百分比很低;

(b) 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现代避孕药具)以及治疗生殖器官癌症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对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青春期女童而言;

(c) 使用堕胎、包括不安全堕胎作为避孕手段;

(d) 亚美尼亚移徙工人及其在缔约国的伴侣的艾滋病毒感染率过高;

(e) 有报告称,医务人员歧视残疾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

27.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 24 ( 1999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继续努力使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生活贫困和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

(b) 加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获得基本保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包括增加国家预算对保健的拨款,并实行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

(c) 确保能够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并确保所有妇女群体都能安全堕胎;

(d) 为医务人员制定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以消除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对残疾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的歧视;

(e) 制定和开展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负责任性行为的专门提高认识运动,包括在边界地区和移民社区。

基于胎儿性别的选择性堕胎

28. 委员会注意到 2016 年 8 月修正了《人的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法》,禁止基于胎儿性别的选择性堕胎,规定申请堕胎的妇女可进行咨询,在作出最后决定前有三天的思考期,并确定了针对违反此项立法的医务人员的程序。委员会还注意到,性别比例偏差最近有所下降。但委员会仍对基于胎儿性别选择性堕胎的普遍做法感到关切。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执行新通过的法律,消除基于性别的选择堕胎做法;

(b) 按照 2012 年卫生部倡议开展的关于 “ 出生时的性别不平衡:当前 趋势、后果和政策影响 ” 的研究报告的建议,通过采取更广泛的性别公平政策和为有女童的家庭提供支助等措施,确保立即停止基于性别的选择性堕胎做法。

农村妇女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措施,对合作社予以支持,并在农村提供信贷和补贴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缺乏社会、卫生和经济基础设施,农村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农村妇女尤其受到伴侣流动劳动的影响,使她们面临陷入经济困境和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更大风险。

31. 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 ( 2016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国家政策中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

(b) 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包括社区决策进程和发展规划;

(c) 保证农村妇女在与男性和城市妇女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获得经济 机会,包括创收项目和信贷设施;

(d) 提高农村社区对如何保护自己不受艾滋病毒感染的认识,特别是解决流动劳动问题。

妇女、和平与安全

32. 委员会注意到有许多妇女和女童受到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的影响,并且关切她们的状况,尤其是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她们仍处在脆弱处境中,尤其是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及防范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妇女没有参与和平会谈。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第 30 ( 2013 )号一般性建议,满足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在获得教育、保健和经济机会方面的具体需要;

(b)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1820 ( 2008 )号、第 1888 ( 2009 )号、第 1889 ( 2009 )号、第 1960 ( 2010 )号、第 2106 ( 2013 )号和第 2122 ( 2013 )号决议,加强其为解决冲突所做的努力,并且让妇女充分参与 和 平进程的所有阶段;

(c) 与妇女组织合作最后审定并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 ( 2000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到安理会上述决议中所反映的安理会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弱势妇女群体

受影响地区的妇女

34. 委员会对受地震影响地区妇女的状况及其获得服务的机会有限感到关切,特别是有大量残疾妇女生活在这些地区。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和资金充足的方案,用于减轻灾害风险并确保受地震影响地区妇女获得适当的住房、保健和其他服务。

残疾人

36.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草案,但对民间社会没有参与拟订此项法律草案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受到歧视,并被排斥在公共和社会生活及决策进程之外。此外,委员会还关切残疾妇女的经济依赖情况,这使她们面临遭受暴力的危险。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仍在实施所谓的性别中立方案,这些方案不能满足弱势群体妇女如残疾妇女的特殊需要。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国家政策和方案中列入解决残疾妇女需要的具体措施;

(b) 通过专门预算,促进残疾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及参与社会生活和决策进程;

(c)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对国家官员进行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及特殊需要的能力建设;

(d) 收集和分析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的具体数据,并列入下一次报告。

寻求庇护的妇女和返回亚美尼亚的移徙妇女

38. 委员会对任命了一个帮助移徙者重新融入社会的特别机构表示肯定,但关切有报告称,缺乏对返回亚美尼亚的移徙妇女重新融入社会的支持。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缔约国未提供适当住处、不尊重法律程序和存在对寻求庇护妇女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报告。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为协助返回亚美尼亚的移徙妇女重新融入社会而指定的特别机构能够进行有效干预;

(b) 为返回亚美尼亚的移徙妇女提供创收机会;

(c) 确保有适当数量的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接待设施,以便为妇女提供安全的容身之所;

(d) 执行 2009 年 11 月通过的 “ 将寻求庇护者安置在临时接待中心并向他们提供生存手段 ” 的程序,以及欧洲联盟咨询小组在其关于亚美尼亚收容能力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少数民族妇女

40.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预算专门拨款处理族裔社区的教育和文化问题,宪法规定了保护种族特性,发展民族传统、语言和文化的自由。但委员会对雅兹迪和莫洛肯社区的早婚、女童辍学以及获得保健和其他国家服务方面的困难感到关切。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打击对少数民族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以确保她们平等诉诸司法和获得教育、保健、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住房和就业。

老年妇女

42. 委员会关切老年妇女在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

43. 根据关于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的第 27 ( 2010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向每个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年妇女提供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保健和社会服务。

同性恋和双性恋妇女及变性和两性人

44. 委员会注意到对同性恋和双性恋妇女及变性和两性人的歧视性声明、仇恨言论和行动。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将针对同性恋和双性恋妇女及变性和两性人的仇恨言论和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司法救助的有效途径。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 委员会注意到 2013 年通过了《家庭法典》和《婚姻状况法》修正案,藉此消除了法定结婚年龄方面的差别。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切基于文化、族裔和其他理由而不遵守此项规则的选择长期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事实同居中的妇女和此种同居关系所生子女在这种同居关系终止时在经济事项上得不到任何形式法律保护。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关于在 18 岁之前举行结婚仪式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况的统计数据;

(b)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委员会关于人人享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第 21 ( 2009 )号一般性建议,消除批准 18 岁最低结婚年龄例外情况的可能性;

(c) 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 2013 )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事实同居中的妇女及此类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经济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

4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接受对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0.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 《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地区和本地)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发展工作挂钩,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主要的九项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缔约国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7(a) 和 (b) 段以及第 29(a) 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制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20 年 11 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延迟,报告应涵盖提交报告前的整个时期。

56.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 “ 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见 HRI/GEN/2/Rev.6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