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根廷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举行的第 1443 和 1444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443 和 1444 ) 上审议了阿根廷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 CEDAW/C/ARG/7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ARG/Q/7 ,阿根廷政府的答复载于 CEDAW/C/ARG/Q/7/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 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就对话期间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及 向委员会进一步做出书面答复 。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妇女理事会主席 María FabianaTuñez 率领的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卫生部、司法和人权部、外交和宗教事务部、最高法院、 国家 统计和人口普查局以及阿根廷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驻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10 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ARG/6 )以来缔约国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方面:

(a) 2015 年 11 月 4 日第 27.210 号法,该法设立了一个律师团体,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b) 《国家刑事诉讼法》( 2014 年 12 月 4 日第 27.063 号 法 ),该法减少诉讼程序的时间并承认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权利;

(c) 《国家民商法典》( 2014 年 10 月 1 日第 26.994 号 法 ),该法承认家务工作的经济价值;

(d) 2013 年 6 月 5 日第 26.862 号法,该法保证获得所有辅助施肥科学方法的机会;

(e) 2013 年 3 月 13 日第 26.844 号法 , 该法受第 467/2014 号法令管辖 , 规定了受雇于私人住宅人员的特殊雇佣合同制度,,承认家政工人的劳工权利并对他们给予保护;

(f) 2012 年 12 月 19 日第 26.842 号法,该法规定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 并 援助受害者;

(g) 《性别认同法》( 2012 年 5 月 9 日第 26.743 号),该法承认人们自我性别认同的权利;

(h) 最高法院解释《刑法》关于合法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F., A.L. s / Medidaautosatisfactiva , 2012 年 3 月 13 日裁决);

(i) 《平等婚姻法》( 2010 年 7 月 15 日第 26.618 号),该法承认同性伴侣的平等婚姻权利。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 设立 以下 项目 :

(a) 《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援助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 2017-2019 年);

(b) 2016 年规定建立托儿设施的第 574/2016 号法令通过的国家儿童早期方案;

(c) 2020 年 正义 方案,规定 2016 年建立属于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可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中心;

(d) 2014 年,设立受害者指导、支助和保护部,负责保护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性别暴力受害者 , 以及对儿童的体制或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6.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 2015 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b) 2011 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 2014 年 11 月加入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d) 2014 年加入 2011 年国际劳工组织《 家政工人公约 》(第 189 号)。

C.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任务规定,从现在到《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8. 委员会认为,《公约》优先于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可由国家法院和当局直接适用。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直接援引和(或)适用《公约》各项规定的法院案件和行政程序,特别是在省和市一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包括公共当局,尚未充分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官员、立法机构成员、司法机构、律师、执法官员和一般公众中间传播《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从而提高缔约国境内对妇女人权的认识;

(b) 鼓励各级司法机构的法官、公职人员和律师在法院和行政诉讼中适用或援引《公约》的规定,并考虑到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c) 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及其落实途径的认识,瞄准特定群体妇女,例如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立法框架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旨在促进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立法,但关切的是:

(a) 缔约国没有有效执行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综合性立法框架,导致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卫生、住房和获得土地等方面事实上歧视妇女 ;

(b) 缔约国在其整个领土内执行《公约》方面面临挑战,包括各省管辖领域内的事项,如教育和卫生。

11. 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CEDAW/C/ARG/CO/6 ,第 12 段)并建议缔约国:

(a) 确定省级立法似乎偏离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领域,并促进立法改革和协调立法的进程,优先考虑关于妇女平等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法律;

(b) 建立问责机制,监测落实旨在促进各级管辖权性别平等的立法的影响,为此种执行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预算资源;

(c) 提高省级公共当局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并进一步为执行国家平等方案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司法救助和法律申诉机制

1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司法和人权部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成立了一个律师机构( 2015 年 11 月第 27.210 号法),并欢迎设立司法救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以及在公共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委员会对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体制、程序和实际障碍表示关切,例如:

(a) 司法和警察机构中存在对妇女权利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司法偏见,并对妇女权利了解有限;

(b) 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进行调解;

(c) 获得法律援助和土著语言口译员的机会有限;

(d) 农村和偏远地区距法院的距离远;

(e) 妇女获得有关《公约》规定的权利的资料有限,以及 对 性别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的受害妇女可获得的法律补救办法 的 了解有限。

13.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 2015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向治安法官、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执法人员、行政人员、调解员和专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妇女权利和适用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26.485 号法的系统和强制性能力建设;

(b) 加强最高法院妇女事务 办公室 在司法机构工作中监测是否尊重性别平等的作用;

(c) 确保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通过调解程序处理,并且确保受害者得到有效的补救和救济;

(d) 确保向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关于法律补救办法的资料,包括以土著语言和残疾妇女可获得的形式;

(e) 采用流动法庭系统,以便利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f) 确保为性别暴力受害者设立新的律师机构、司法救助中心和在公 共 法律援助处设立专门机构,向缔约国境内所有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向土著妇女提供口译服务;

(g) 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可采取恢复原状、补偿或康复的形式。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 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妇女理事会增加了预算,联邦妇女委员会通过设立常设秘书处得到了加强,该秘书处负责协调其各项倡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全国妇女理事会用于促进性别平等战略以及支持其作为《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援助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 2017-2019 年 )协调机构的作用的资源有限;

(b) 联邦和省政府,特别是全国妇女理事会以及境内省市妇女领域之间缺乏系统和制度化的协调;

(c) 妇女没有有效参与制定和监测关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加 全国妇女理事会 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给予其部级职等,以使其更加有知名度,并增强其促进和监测性别平等政策执行情况的能力;

(b) 加强旨在持续 协调全国妇女理事会、省 妇女事务 办公室 和市妇女 事务办公室 的努力,为执行性别平等领域的国家计划建立明确的互动关系和报告任务;

(c) 确保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和监测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暂行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将在国民议会( 1991 年)和工会( 2002 年)设立妇女代表配额作为一种 暂行 特别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政府三个分支部门的法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配额的执行力不够,妇女在省市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性反映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在《公约》所涉其他领域如教育和就业方面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及其关于这一主题的第 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在联邦、省和市各级采用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并设定具体目标和时间框架,以便在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地位或妇女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包括为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加速男女实质性平等;

(b) 定期监测和评价这些措施的影响,并提供资料说明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取得的成果。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提供面向政府和司法系统官员的能力建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公共宣传运动和有关媒体的立法,防止性别歧视和禁止性交易广告。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持续存在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存在相互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缔约国根深蒂固的大男子主义文化,这种文化支持歧视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及杀害女性行为,以及学校存在性虐待和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行为。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紧努力,消除政府三个分支部门中国家公共当局表现出来的性别歧视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

(b) 通过一项针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综合战略,以克服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确保这项战略还涉及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的核心义务的第 28 ( 2010 )号一般性建议第 18 段对这种歧视给出了定义;

(c)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通过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如 “ Ni Una Menos ” 运动,打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d) 修正 2009 年 10 月 10 日关于视听通讯服务的第 26.522 号法,以授权监察员制裁违反关于媒体中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规定的行为。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0. 委员会欢迎《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援助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 2017-2019 年)。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其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局,进一步收集关于性别暴力的数据,以及根据住房设施框架协议为受到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及其家 人 设立收容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缔约国持续存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私人和公共领域的身体、心理、性和经济暴力;

(b) 报告缔约国杀害女性的案件越来越多;

(c) 在对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补救方面存在区域差距,包括在收容所的数量、获得心理社会咨询、法律援助和赔偿方面;

(d) 缺乏关于老年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及残疾妇女收容所无障碍情况的资料;

(e) 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的仇恨罪,包括关于警察骚扰、谋杀变性妇女和杀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 者 和双性恋活动人士的报告,以及没有关于此类犯罪的投诉、对犯罪者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统计数据。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拨出足够的预算资源,以便有效执行《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援助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 2017-2019 年);

(b) 进一步预防杀害女性行为,确保对杀害女性的犯罪者进行 调查 、起诉和定罪;

(c) 确保向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统一登记处提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提供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关系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并提供关于报告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补救措施的数据;

(d) 确保针对受暴力侵害妇女的庇护所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康复和其他支助服务,并向少数族裔妇女、残疾妇女以及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提供这些服务;

(e) 设立一个由公共和私人来源资助的信托基金,向受到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赔偿以及法律援助;

(f) 制定针对受害者提供法律、社会心理和经济援助的标准和准则,这些标准和准则承认残疾妇女的特殊需要,并在文化上适合土著妇女;

(g) 谴责攻击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的尊严和人格的行为,包括通过与民间社会合作提高公众对其权利的认识,并采取措施预防仇恨罪和确保调查、起诉、定罪和赔偿。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 委员会注意到 , 缔约国加强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政策和体制框架 , 办法是在这方面通过了一项国家方案。然而 ,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缔约国是贩运妇女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 主要涉及来自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巴西、多米尼加共和国、巴拉圭和秘鲁的妇女 ;

(b) 省一级和联邦一级将出于强迫劳动和强迫卖淫目的贩运人口定为犯罪的法律不统一 , 造成对贩运者的起诉和判刑上的拖延 ;

(c) 没有说明是否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确认贩运受害者和不同剥削形式 ;

(d) 据报道有公务员卷入性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案件 ;

(e) 存在女孩卖淫现象,此外没有 有效的预防政策和措施来调查、起诉和定罪涉及女孩卖淫行为的所有犯罪者。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有效执行《打击贩运和剥削以及保护和协助受害者国家方案》 , 收集和分析关于境内和跨境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分列数据 ;

(b) 迅速统一各级司法部门将贩运定为犯罪的法律 , 使省市一级的规范和做法与联邦一级以及国际上关于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标准一致 ;

(c) 建设司法和警察部门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调查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案件的能力 , 严格执行现行刑法规定 , 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 , 并加强努力 , 为打击人口贩运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 包括交流信息和统一起诉贩运者、特别是原籍国的法律程序 ;

(d) 建立一个转介和确认机制 , 增加收容所经费 , 为被贩运和遭到卖淫剥削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咨询、康复服务和社会心理援助 ;

(e) 杜绝女童卖淫现象 , 包括消除其作为其根源之一的贫困 , 并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包括嫖客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24. 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没有充分的结构性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权能,这是因为增强经济权能能够预防妇女和女童将卖淫作为其主要创收活动,并关切 没有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

25. 委员会建议通过增强创收机会进一步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并为希望退出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若干领域、包括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中任职人数的增加。委员会欢迎参议院批准的一项法律草案 , 其中规定了国家一级任命的性别 均等 。委员会还欢迎众议院批准的一项法律草案 , 其中规定自 2017 年起 , 政党名单应达到性别 均等 。委员会还注意到,包括科尔多瓦省、圣地亚哥 - 德尔埃斯特罗省、内格罗河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在内的一些省份通过了要求政党候选人名单达到性别 均等 的法律。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 妇女在工会、行政部门 ( 尤其是决策岗位 ) 、私营部门以及省市政府高层的代表性不足;

(b)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面临障碍 , 例如抚养子女和家务负担比男性重 , 从政妇女遭到暴力侵害和骚扰 , 政党内部存在重男轻女的结构。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批准那些规定行政机构 ( 第 485/15 号 ) 、最高法院 ( 第 474-D-2015 、第 169-D-2016 、第 403-D-2016 、第 905-D-2016 和第 1091-D-2016 号 )和 民选职位 ( 第 1655-D-2015 、第 1 198/16 、第 1192/16 、第 1063/16 、第 1032/16 和第 488/16 号 ) 中达到性别 均等 的法 案 草案 ;

(b) 采取措施 , 落实 2002 年 11 月 28 日第 25.674 号法 , 该法规定了 “ 工会女性配额 ” , 以确保妇女在工会职位和私营部门中的代表性 ;

(c) 采取措施 , 通过消除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障碍 , 加速妇女充分、平等地担当省市政府的民选和任命职位 ;

(d) 加强针对政治人物、记者、教师和公众的宣传 , 使人们更好地认识到 , 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 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

(e) 采取措施 , 增加女性候选人 , 例如为竞选提供资金支持 , 为妇女提供竞选战略、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方面的能力建设。

教育

28. 委员会对缔约国 15 岁以上男女识字率高达 98% 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 “ Progresar ” 和 “ Conectar Igualdad ” 方案 框架 内 采取的措施。然而 , 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

(a) 因早孕辍学的女生人数众多 , 各省执行国家综合性教育方案不力 ;

(b) 传统上以男生为主的学科 , 例如数学、工程学和新信息技术 ,妇女和女童 比例很低 ;

(c) 土著妇女和女童低入学率 , 以致文盲率高 , 原因包括 : 家务和照料义务导致无法上学 , 到旅馆打工或做性工作者 , 以及家里的上学机会优先给男孩。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执行 2006 年 10 月 23 日第 26.150 号法 , 该法制定了针对所有省份的国家综合性教育方案并将性教育纳入正规学校课程 , 并确保培训教师 , 在各年级以符合学生年龄的方式教授相关课程 , 目的是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少女怀孕和性传播疾病 ;

(b) 通过授予奖学金等方式 , 帮助年轻母亲重返校园 ;

(c) 通过提供职业辅导和指导等方式 , 推动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 , 例如数学、工程学和新信息技术 , 以及其他技术 - 职业领域 ;

(d) 采取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 , 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 以加快土著女童和妇女平等地接受各 级 教育 , 并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 , 方便她们接受教育。

就业

30.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

(a) 特别是在私营部门 , 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 , 这尤其影响教育程度高的女性 ;

(b) 妇女、尤其是移民妇女失业以及就业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 ;

(c) 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家政工作数据 , 缺乏监督家政女工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法律的机制 ;

(d) 妇女获得私营企业决策职位的机会有限 , 没有推行帮助妇女兼顾工作与家庭的措施 ;

(e) 缔约国持续存在剥削童工现象 , 包括从事家政工作和在私营企业 ( 如 酒吧和餐馆 ) 工作 , 而且没有说明省市一级消除童工现象的战略 ;

(f) 面临交叉歧视和遭到 社会鄙视的妇女 , 如跨性别妇女 ,找到 工作的机会有限。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适用同工同酬原则以及性别中立的分析性职业分类、评估方法和定期薪酬调查 ;

(b) 为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创造更多的正规就业机会 , 特别是通过提倡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 提供充足和适当的保育设施 , 以及进一步激励男子行使育儿假权 ; 实施有时限的计划 , 落实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从非正规向正规经济过渡的 2015 年( 第 204 号 ) 建议 , 以期帮助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 ;

(c) 通过定期视察私人家庭等方式 , 对家政女工的工作条件进行监督 , 并确保社会保障计划涵盖家政女工 ;

(d) 收集关于妇女在私营部门中代表性的资料 , 制定战略 , 通过培训妇女的管理技能促进妇女担任决策职位 , 采取立法和非立法措施 , 例如推动弹性时间安排 , 帮助妇女兼顾工作和照管责任 ;

(e) 就童工问题开展一项新的调查 , 严格执行有关最低工作年龄的法律 ,并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 以解决童工问题 , 特别是女童担任家庭佣工的问题 ;

(f) 加快在国家和省市一级通过一些方案 ,促进遭受交叉形式社会鄙视和歧视的妇女 获得工作机会 ;

(g) 向其他省市地区广泛推广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在雇用跨性别女性方面的良好做法。

卫生

32. 委员会肯定了缔约国在 《 性健康和负责任的生育国家方案 》 框架下采取的措施 , 欢迎缔约国 2013 年通过关于人工受精的第 26.862 号法以及 2015 年通过《跨性别者全面医疗保健指南》。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所采取的行动,包括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原因包括不安全堕胎;在缔约国合法堕胎的机会有限(医生不顾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 2012 年的裁决),经常依良心反对而拒绝实施堕胎手术;以及堕胎妇女遭到起诉。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a)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 确保妇女能够获得适当的服务 , 包括与怀孕有关的紧急产科服务 , 包括产前、产期和产后服务 , 并增加预算拨款 , 用于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妇产科服务 ;

(b) 根据最高法院 2012 年的裁决以及关于全面照顾有权合法终止妊娠者的国家协议 , 启动问责程序 , 以确保所有省份批准关于不受惩罚的堕胎做法的协议 ;

(c) 确保妇女有机会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 规定并适用严格的堕胎理由 , 以防止医生一概以依良心反对为由拒绝实施堕胎 , 尤其考虑到因强奸和可能构成酷刑的乱伦导致的早孕情况 ;

(d) 加快通过关于自愿终止妊娠的法案 , 增加合法堕胎的机会 , 不仅在强奸和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的情况下 , 而且在乱伦和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也允许堕胎。

34.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

(a) 缔约国早孕率高 ;

(b) 尤其是农村妇女和低收入妇女 , 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机会有限 , 各地区执行《精神卫生法》 ( 第 26.657 号法 ) 的情况存在差异 , 该法对非机构化照料、病人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

(c) 缺乏确保老年妇女获得优质医疗保健的具体战略 ;

(d) 残疾妇女难以获得专门的医疗服务 , 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

(e) 女孩的吸烟率高于男孩。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少男少女能够获得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辅导和教育 , 开展关于现代避孕药具的提高认识运动 , 增加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机会 ;

(b) 在地方一级 , 与教师和民间社会合作制定旨在促进计划生育的战略 , 并克服使用避孕药具的文化障碍 ;

(c) 实施一项为缔约国全国妇女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宣传现有精神卫生服务的战略 , 并规定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 ;

(d) 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制定政策和方案 , 确保老年妇女获得医疗保健 ;

(e) 确保残疾妇女获得以无障碍方式提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 ;

(f) 采取措施 , 特别是通过投资于医疗设施和设备 , 以及提高保健从业人员对残疾妇女权利和尊严的认识 ,确保 残疾妇女能够获得医疗服务 , 特别是妇科服务 ;

(g) 考虑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降低青少年、尤其是女童的烟草高消费 率 , 并应对其健康后果。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6.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自上次结论性意见以来 , 在拟定社会政策方面作出的努力。然而 ,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这些政策对减少贫困和改善妇女生计的影响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女企业家的人数有所减少,只有少数妇女利用金融贷款进行投资。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女企业家获得小额信贷的机会十分有限。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结构性经济措施 , 减少贫困和改善妇女生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例如专项小额信贷和低息贷款计划、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以增加妇女获得贷款和金融信贷的机会,推动其创业活动。

农村妇女

38. 委员会欣见《农村土地法》 ( 2011 年第 26.727 号法 ) 规定保护家庭耕作和生物多样性 , 并欣见妇女在获得土地、签订合同和管理资产方面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 ,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

(a) 农村妇女生活贫穷 , 依赖公共资金转移 , 诉诸司法、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 ,在 最贫困的地区尤为如此 ;

(b) 2016 年 6 月 29 日第 820/2016 号行政令取消了对外国个人和法人购置和租赁农村土地的某些限制 , 对农村妇女获得土地具有不利影响 ;

(c) 在大型经济发展项目背景下 , 农村妇女面临强制搬迁以及遭到性别暴力、性暴力和骚扰的风险 ;

(d) 气候变化和其他自然灾害对农村妇女的影响尤其大。

39.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 ( 2015 ) 号一般性建议 , 建议缔约国 :

(a) 制定专门方案 , 通过特定的资源分配、就业机会、社会保护措施和针对农村妇女的专门教育方案 , 确保可持续发展和消除农村妇女面临的贫困状况 ;

(b) 实施农村土地购置和租赁保障措施和监测进程 , 目的是保护妇女的土地所有权 , 便利她们从大型发展项目中获得收入 ;

(c) 实施相关政策 , 防止农村妇女因大规模经济发展项目而被迫搬迁以及遭到暴力、侮辱和攻击 ;

(d) 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农业部门各级的决策进程 , 包括关于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的政策。

土著妇女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缔约国的土著妇女面临基于族裔和社会地位的交叉形式歧视 , 此外还面临种族仇恨、暴力、贫穷和边缘化。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

(a) 对土著妇女的土地保有权和所有权缺乏认可和保护 , 在大查科等地区 , 她们被迫迁离传统的土著领土 , 土著妇女被排除在关于土地使用的决策进程之外 ;

(b) 由于缺乏基础设施 , 特别是在偏远的土著社区 , 例如居住在米拉佛洛雷斯的 Wichi 族 ( 大查科地区 ) , 土著妇女难以获得水 ( 包括饮用水 ) 和卫生设施 ;

(c) 农药、化肥和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对从事农业劳动的土著妇女和女童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

(d) 缺乏有效的协商和利益共享机制 , 无法确保征得土著妇女对其领土上的开发项目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 , 正式承认土著妇女的土地保有权和所有权 , 并促进社区一级的对话 , 以消除限制土著妇女土地所有权的歧视性规范和习俗 ;

(b) 通过 加强法律和程序保障 , 防止强行驱逐土著妇女 , 并确保她们真正参与有关使用传统土著土地的决策进程 ;

(c) 确保土著妇女能够充分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个人和家庭用水以及灌溉用水 ;

(d) 审查土著妇女向卫生部提出却目前未得到认真审理的关于使用有害农药、化肥和农业化学品的申诉情况 , 确保按照委员会第 34 号一般性建议 , 及时、妥善地处理这些案件 ;

(e) 建立有效的强制性协商和利益共享机制 , 征得土著妇女对使用其自然资源和土地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42. 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法》( 2003 年第 25.871 号)和《难民法》( 2006 年第 26.165 号)的存在,但对缔约国没有旨在使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实现社会和经济一体化的方案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寻求庇护和无证件移徙妇女在实践中被排除在社会保护之外,例如无法获得普遍儿童津贴和与残疾有关的权利,以及教育和保健服务。

43.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移徙女工的第 26 ( 2008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妇女无国籍状态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 32 ( 2014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执行《难民法》( 2006 年第 26.165 号),制定综合方案,使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徙妇女能够获得教育、就业、社会保护和保健,并收集关于这些方案结果的性别分列数据。

在押妇女

44. 委员会注意到联邦监狱管理局的性别平等方案,但仍然关切的是:

(a) 被审前羁押的妇女人数;

(b) 对监狱中的妇女进行侵入性搜身,缺乏关于在省一级使用电子监视系统的资料;

(c) 在押妇女获得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d) 有报道称在押妇女遭到虐待,包括监狱官员实施的身心暴力和单独监禁;

(e) 拖延执行 2009 年 1 月 12 日关于孕妇和 5 岁以下儿童母亲替代羁押方式的第 26.472 号法。

45. 委员会忆及《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 曼谷规则》)(大会第 65/229 号决议,附件),并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限制对妇女使用审前羁押,包括扩大采取预防措施的范围;

(b) 禁止监狱官员对妇女进行侵入性搜身,并为监狱工作人员制定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尊严及权利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

(c) 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扩大教育、就业方案和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将妇女纳入审前羁押;

(d) 优先落实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CAT/OP/ARG/1 ),并加速调查指称的虐待和其他针对被羁押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

(e) 加速执行 2009 年 1 月 12 日第 26.472 号法,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 为怀孕妇女和有幼童的母亲提供替代 拘留方式 。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46. 委员会注意到,《民商法典》( 2014 年 10 月 1 日第 26.994 号法)的改革承认了妇女和男子在婚姻方面的平等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适用新的《民商法典》(第 440 条)基于性别的标准和法律咨询意见,其中规定,允许未满 18 岁者根据司法当局的授权结婚,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对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配偶的经济补偿决定。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 16 岁和 18 岁以下青少年婚姻情况的分类统计数据,并确定明确的标准,以评估这些婚姻申请司法授权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 2013 )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关于供离婚诉讼中经济困难配偶使用的赔偿准则,确保没有充分途径的妇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数据收集和分析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妇女状况的最新分类资料和数据不足,这些妇女面临基于性别和年龄、族裔或社会经济、移民、寻求庇护、难民或与残疾有关的状况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交叉形式歧视。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公约》所有领域收集按性别、年龄、族裔和移民、寻求庇护、难民和残疾状况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分列的统计数据,包括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以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缔约国应利用调查结果确定歧视领域,并作为制定政策的基准。

传播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 ( 国家、地区和本地 ) 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27 (a) 、第 33 (b) 和 (d) 段以及第 41 (d)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20 年 7 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延迟,报告应涵盖提交报告前的整个日期。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