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阿塞拜疆

1.2007年1月23日,委员会第765和766次会议(见CEDAW/C/SR.765和766)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ZE/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AZE/Q/3号文件,阿塞拜疆的答复见CEDAW/C/AZE/ Q/3/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感谢,报告遵循了委员会订立的编写报告准则并考虑了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还口头介绍了本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最新情况并提供了补充书面资料。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有执行公约的政治意愿,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能充分答复委员会提出的一些事项和问题。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主席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不同部委的专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1年6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近来颁布若干法律,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尤其欢迎2006年10月通过的《两性平等法》、2005年6月通过的《打击贩运人口法》以及《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法案》。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在1998年设立国家妇女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6 年改名为国家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其主席的职位相当于部长级。委员会还欢迎在政府各部委建立联络点,监测国家妇女政策执行情况。委员会进一步赞扬缔约国于2001年设立了现由一名妇女领导的人权专员(监察员)办公室并任命监察员办公室两性平等问题特别顾问。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00-2005年国家妇女问题行动计划》并拟定了《2007-2010年国家家庭和妇女问题行动计划草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认为该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载的关切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结论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列出按性别分列的准确而充足的数据,也没有男女状况相比较的资料,委员会因此无法全面了解妇女在《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的现状以及长期趋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或无法充分获取这类详细数据,也可能有碍缔约国制订和实施定向政策和方案以及监测在全国各地执行《公约》的实效。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建立一个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收集数据的综合系统,评估妇女的实际状况并跟踪长期趋势。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利用可衡量的指标,监测所采取的有关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技术援助,以开展这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城乡地区分列的有关《公约》各项规定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切实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不为人们所熟知,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公约》是阿塞拜疆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却没有关于援用了《公约》的任何法院判决的资料。

1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为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实施涉及《公约》各有关方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以妇女为对象,包括农村妇女以及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长期开展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运动,鼓励妇女并增强她们的能力,以便她们在《公约》所赋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诸可用的程序和补救办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监测这些工作的成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妇女利用法律系统在《公约》所述各个领域获得歧视补偿的详细数据以及长期趋势。

13.委员会欢迎最近通过的《两性平等法》,但感到关切的是,其中包括一些缔约国认为非歧视性的歧视性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显然不太了解《公约》中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概念,不了解《公约》对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禁止。

14.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审议《两性平等法》,考虑取消歧视性条款,例如,男女不同的结婚年龄,并确保该法律列入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歧视定义,既包括直接歧视,又包括间接歧视,并根据第二条将歧视延伸至公共行为者和私营部门行为者的歧视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男女在法律上(形式上)和事实上(实质上)的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公众对间接歧视的性质以及《公约》实质上平等概念的认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带来的影响,评价在切实实现妇女与男子实质上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1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阿塞拜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家长制态度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这反映于女性在教育方面的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以及她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低参与率。委员会对于教科书中持续存在的定型观念也感到关切。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努力,克服长期的、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并推动社会各界采取行动,促进文化变革,全面尊重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尊严。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通过教育系统,包括人权教育和提高对性别问题敏感认识的培训,宣传《公约》信息,以便改变现存的对男女作用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性平等方面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并修订教科书,去掉有关两性定型观念的内容。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女孩在教育选择方面的多样化,并促请缔约国鼓励就女孩和妇女的教育选择以及其后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和机遇这一主题展开公共对话。委员会建议,提高认识活动应既面向妇女,也面向男子,而且应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执行这些措施时特别注重农村地区,并定期监测与评估这些措施带来的影响。

17.委员会仍然对阿塞拜疆普遍存在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的拟订,但对于这一法律推迟通过以及缺乏有关该法律的范围和内容方面的信息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刑法典》中现有的强奸定义表示关切。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快速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并确保这一法律中包括对犯罪人的起诉和惩处、受害者诉诸司法的充分途径以及保护和康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使政府官员和广大社会广泛了解这一法律。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难民妇女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都能够立即诉诸补救和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令,并且可以利用足够数量的庇护所和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医护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侵害女性的暴力行为的一切形式以及所有适用法律条款,以便大力应对这些问题。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研究各种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性、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作为全面、有针对性的干预行动的基础,并将研究结果以及采取的后续行动带来的影响列入下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刑法典》中的强奸定义可据以惩罚对未表示同意者实施的、包括在无抵抗情况下实施的任何性行为。

19.委员会一方面赞扬该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另一方面对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对缺乏帮助受害于贩运人口活动的妇女复原的措施依然感到关切。

20.委员会请缔约国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全面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尤其是切实起诉和惩处犯罪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铲除人口贩运的根源,更加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运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国内制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

21.委员会欢迎近来取得的一些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进程中的参与程度低,未采取具体步骤解决根本原因,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市/当地一级以及在议会、政党、司法以及公务员队伍中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利用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设立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公共与政治生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以及长期成果。

23.委员会依然关切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的职业隔离和工资差异。委员会还对《劳工法》对妇女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因为《劳工法》似乎对作为母亲的女性的保护过度,但却限制了妇女在若干领域的经济机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任何关于妇女银行为妇女创立的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和信贷的信息,而委员会在前一个结论意见中对此曾表示欢迎。

24.委员会建议,大力从条块两个方面消除职业上的隔离,并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在公营部门实施关于妇女占多数的部门工资增长问题的工作评价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规定。它还请缔约国认真审查和分析《劳工法》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的影响并做出必要修改,以确保所有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鼓励男女分担家庭责任,并且帮助消除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和传统态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这类分析和所采取的有关行动情况。

25.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使用的产妇死亡定义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定义,因此,缔约国的产妇死亡率可能计算不准确。委员会又关切的是,收集和分析安全孕产的数据没有统一的方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基本药物清单中没有列入避孕药具,而且,妇女可能得不到各种避孕药具。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世界卫生组织的帮助,采用世卫组织的产妇死亡定义,并且采取措施统一收集、计算和评估数据的方法,以便持续监测和评价安全孕产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各种避孕药具并向妇女提供。

27.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普遍的贫穷和不良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导致妇女人权受侵犯和妇女受歧视的因素。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的状况,特别是居住在山区和高原地区的妇女,那儿的生活条件极其艰苦,而且不能获得司法、保健、教育、信贷便利和社区服务。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明确列为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特别是旨在减少贫穷和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政策的组成部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尤其是居住在山区和高原地区的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并且充分获得司法、教育、保健服务和信贷便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在拥有和继承土地方面消除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现有各个渠道的支持,在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开展的各种发展合作项目中强调妇女的人权,以便消除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因素,包括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因素。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法律保证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这些方面依然普遍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除其他外,未经登记的宗教婚姻持续存在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是17岁,并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以降低一岁,这有可能鼓励早婚。

30.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以期实现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的平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婚姻都妥为登记。它促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和《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把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阿塞拜疆18岁以下女孩结婚和宗教或传统婚姻的情况,包括这些婚姻的普遍程度和长期趋势及法律地位。

31.委员会一方面欢迎关于解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国家方案,另一方面关切地注意到,难民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仍然处于脆弱和边缘化境地,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等方面。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具体时间表内执行难民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的定向措施,以便增加她们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的途径,并且监测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些妇女和女孩群体状况的改善情况。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其《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情况。

35.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切实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结合社会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有关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情况。

36.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7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可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7.委员会请阿塞拜疆在境内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都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和这方面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召集由所有国家行为者和民间社会参与的公共论坛,讨论提交报告问题和结论意见的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应于2008年8月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关切的问题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