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639/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 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39/2014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N.A.A.(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4年11月1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5月2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苏丹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驱逐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N.A.A.系苏丹国民,出生于1986年3月26日,他收到瑞士的遣返令,下令将他驱回苏丹。他声称,如果瑞士将他驱逐,将侵犯他依《公约》第3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Tarig Hassan代理。

1.2 2014年11月24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提出临时措施请求,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回苏丹。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系苏丹人,属于“Al-Guemer”族裔群体。他1986年出生在北达尔富尔州库图姆附近的一个村庄。2003年,反叛者开始渗入库图姆市。申诉人的父亲是村庄的首领,支持苏丹解放运动。

2.22005年8月,苏丹军队炮轰申诉人所在的地区,以打击反叛者和支持他们的当地居民。当时正在一所宗教学校(古兰经学校)做祷告的申诉人的父亲在袭击中丧生。这一事件发生后,申诉人离开家乡,和他支持反对派的叔父在喀土穆待了一段时间。

2.32005年9月,申诉人持以Isagh Ahmed Ademharun为名的假证件飞往贝鲁特。他离开苏丹后,他的叔父也因支持反对派而在恩图曼被杀害。申诉人在贝鲁特待了四年,然后取道土耳其、希腊和意大利前往瑞士。

2.4到瑞士后,申诉人在日内瓦和苏黎世参加了几次反对苏丹政府的会议和抗议集会,其间他高喊反对苏丹政权的口号。例如,2013年10月10日,他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抗议集会,抗议者们谴责苏丹政府系统地使用武力对付和平抗议者。2014年2月25日,申诉人出席了人权和民主问题日内瓦峰会,会上有人看到他和苏丹解放军及正义与平等运动的领导人在一起。2014年9月7日,他参加了正义与平等运动和非政府组织“日内瓦呼吁”共同举办的一次会议。申诉人称,他与“日内瓦呼吁”及正义与平等运动的成员,包括正义与平等运动领导人Ahmed Atim在一起时被人拍了照。2010年以来,“日内瓦呼吁”和正义与平等运动一直在为禁止地雷和其他人道主义问题而共同努力,可以肯定苏丹政权会密切监视它们的活动。

2.52014年9月13日,提交人和正义与平等运动成员及其领导人一道,在苏黎世参加了一项为正义与平等运动设立瑞士办公室而组织的活动。他还称,他在该活动中被人拍了照。提交人认为,这项活动肯定引起了苏丹当局的注意。

2.6同时,申诉人还正式加入了正义与平等运动,并获得一张会员证。他还声称,他参加了联合国的各种会议,在这些场合遇到了苏丹官方代表并被代表们看到了。

2.72010年4月13日,申诉人提交了庇护请求。2010年8月17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他的请求,并下令将他驱逐到希腊。2010年8月26日,申诉人对该决定提出了上诉。2011年3月8日,联邦移民局撤销了2010年8月17日的决定,并重新启动申诉人的庇护程序。2014年1月7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他的庇护请求。

2.82014年2月7日,申诉人就驳回他庇护请求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庭提起上诉,上诉于2014年10月10日被驳回。申诉人收到了一封信,命令他在2014年11月18日之前离开瑞士。

2.9法庭认为,申诉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他来自并曾住在北达尔富尔州。法庭提到其之前的BVGE 2013/5号裁决时还认为,来自达尔富尔的人迁移到喀土穆是有可能的。关于申诉人的政治活动,法庭认为,根据其判例,只有在流亡中的政治活动极有可能在原籍国招致政治迫害的情况下,难民资格才能得到承认。法庭认为,尽管申诉人从事了政治活动,但他很可能并未受到苏丹当局监视,被遣返回苏丹后不会面临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2.10申诉人辩称,与法庭判断相反的是,他清楚地说明了自己原籍达尔富尔和导致他逃亡的事件。他称,他从未拥有过任何身份证件,他在庇护程序开始时就向缔约国当局告知了这一情况。他提到瑞士庇护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在申请庇护时都必须证明或至少令人信服地说明其具有难民资格”,并辩称这一条款并不要求严格举证。在这方面,他忆及他提交了一份库图姆地方当局发行的居住证明,为了不向瑞士当局隐瞒任何信息,他还提交了他前往瑞士时使用的假护照。他称,他尽力描述了他的村庄和库图姆市,但这种描述因他的教育水平低而受到限制。申诉人还称,考虑到事件发生时他年纪还小,他只能尽其所知地描述他父亲的职能和活动,但他仍能简洁地描述父亲被杀害的细节。

2.11关于可能的替代性避难方案,申诉人称,境内迁移对他来说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这并不是因为他可能会受到法庭BVGE 2013/5号裁决所涉案件中的反叛者的迫害,而是因为他可能会遭受势力遍布苏丹全境的苏丹当局的迫害。作为例证,申诉人提及有关任意逮捕、法外处决和虐待被拘留者的报告,包括有关正义与平等运动对恩图曼发动攻击后大量喀土穆居民被拘留的报告。

2.12关于法庭所谓申诉人担心因流亡期间政治活动而遭迫害缺乏依据的观点,申诉人称,这种观点与欧洲人权法院对A.A.诉瑞士案的判决相抵触。法院在该案中澄清,面临迫害风险的不仅包括知名度高的政治反对派,而且包括那些仅仅只是涉嫌反对苏丹现政权和支持反对派运动的人。法院认为,苏丹当局会将海外的政治活跃人士登记在案,特别是那些与苏丹解放军有关联并参加其在日内瓦举办的国际会议的人。法庭认为,申诉人不是苏丹解放军成员,不具有该法院判例意义上的突出政治背景。申诉人认为,这一结论与欧洲人权法院对A.A.诉瑞士案的判决不一致。他声称,根据该判决,他的政治活动事关重大,缔约国当局本应将其视为使他面临真实、可预见和个人风险的起因。

2.13他还声称,这种观点和法庭在其BVGE 2013/21号裁决中做出的判决不一致。在该裁决中,法庭认为苏丹当局只关注参与反对苏丹政府的政治活动、批评苏丹政府或涉嫌支持反政府运动的人。长期居住在国外的苏丹人会面临苏丹安全部队的审讯,盘问他们在国外期间与反对派可能的接触情况。法庭认为,与苏丹解放运动和苏丹解放军有联系的人几乎肯定会被苏丹政府登记在案。在这方面,申诉人强调说,他在政治活动中曾与苏丹解放军和正义与平等运动的重要领导人会面。

2.14申诉人还称,正义与平等运动在瑞士只有几名成员,因此很容易受使馆正式工作人员和一些忠于政府的志愿线人监视。申诉人考虑到自己参加了抗议集会,在集会上高喊口号,并曾和正义与平等运动的不同领导成员会面,他认为苏丹政府很可能已经掌握他的情况。

2.15申诉人还提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庇护和移民法庭2009年11月4日的判决,该判决称:“达尔富尔人或许会因曾出国旅行或曾接触海外个人和机构而引起安全部队的怀疑。”他声称,鉴于他在海外有这类接触,特别是作为一名正义与平等运动活跃成员,若返回苏丹,他会面临遭受严重迫害的风险。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如果把他驱逐回苏丹,缔约国会侵犯他依据《公约》第3条应享有的权利,因为他面临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且这种风险是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

3.2他声称,作为政治活动家和正义与平等运动成员,他属于高危群体,若返回苏丹,他将受到苏丹当局迫害。他父亲被苏丹军队杀害的事实更是加剧了这种担忧。他称,如被驱逐,他将很可能在苏丹机场被逮捕,并面临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风险。提交人提到,有独立来源证实苏丹当局对达尔富尔人任意逮捕和使用酷刑。提交人补充称,苏丹的监狱条件极其恶劣,设施过于拥挤,还有报告显示政府官员经常虐待被关押者。申诉人还提到大赦国际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显示,对抗议者使用武力、任意拘留和施以酷刑的现象在苏丹很常见。该报告还指出,在任意拘留期间施以酷刑和虐待依然是安全部队对待反对运动成员和抗议者的常见做法。

3.3申诉人声称,事实证明苏丹存在《公约》第3条第2款定义的一贯严重、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称,联邦移民局彻底审查了申诉人就遣返回苏丹后面临的苏丹当局迫害风险提出的所有理由。缔约国补充称,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中没有提出任何可能改变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庭决定的新证据。

4.2关于苏丹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问题,缔约国注意到,联邦行政法庭在2014年10月10日的裁决中认定苏丹达尔富尔地区以外并没有普遍的暴力背景。该法庭的判例承认存在达尔富尔难民可选择的替代性避难方案,因喀土穆地区被认为是安全的。

4.3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如果被遣返到达尔富尔地区以外的区域,他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风险,且这种风险是个人、真实和具体的。

4.4缔约国还称,申诉人并未指称过去遭受过酷刑或虐待。他甚至承认,他从未与苏丹当局发生过任何个人纠葛,也从未被逮捕。

4.5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已否认曾在苏丹参与任何政治活动,他不是达尔富尔任何反叛组织的成员,因为他和他的父亲“对此持反对态度”。

4.6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参加过各种反对苏丹政府的会议和抗议。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是正义与平等运动成员。缔约国称,国家当局审查了这些理由,并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认定申诉人若返回苏丹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风险。

4.7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成为苏丹政府迫害目标的特殊政治背景。离开苏丹之前他是一个农民,从未参与过任何政治活动。缔约国称,即使苏丹当局将来了解到他的政治活动,也不可能突然将申诉人视为“危险人物”并迫害他。

4.8缔约国辨称,申诉人指称的正义与平等运动成员身份或他拥有一个流亡者组织发放的证件的事实不会让他面临迫害风险。缔约国补充称,这类组织在欧洲发放大量证件,这些证件很容易获得。申诉人已承认,他在他参加的示威游行中并不发挥特殊作用。他从未在示威游行中发表过任何讲话,只是高喊口号。

4.9缔约国认为,苏丹当局能够把大批为获得居留证而在欧洲参加政治活动的苏丹人和有可能威胁苏丹政权,离开苏丹之前已被苏丹当局登记在案的政治活动家区分开来。缔约国称,国家当局已认定,提交人不属于任何被苏丹当局作为目标或引起苏丹当局注意的海外苏丹活动家群体。

4.10联邦行政法庭还认定,提交人不具有欧洲人权法院A.A.诉瑞士案裁决意义上的面临风险的特殊政治背景。缔约国补充称,该案指称的庇护理由与本来文提交人提出的理由很不一样,特别是在涉及他活动范围、持续时间及暴露程度的方面。

4.11缔约国称,国家当局认定,提交人未能在庇护申请程序中令人信服地证明他的主张。联邦移民局和法庭认定,提交人原籍北达尔富尔州库图姆的说法不可信。申诉人在2013年12月17日的听讯中确认,他从未有过以N.A.A为名的身份证件。他声称仅在该名下拥有一张“居住证明”和一张结婚证。根据瑞士当局的判例和实践,库图姆地方当局颁发的居住证明不满足被视为有效身份证明所需的条件。此外,申诉人提供的结婚证只是副本,而不是原件,并不包含防伪机制,众所周知,这种文件很容易买到。翻译为(英文)的结婚证不能构成证据,因为申诉人承认并没有颁发这种证件的官方程序,也不能说明他的原籍是他指称的结婚地达尔富尔。

4.12缔约国称,申诉人有关他原籍地的陈述前后矛盾,它们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也不具体。例如,申诉人一开始说他住在库图姆镇。后来,在受到当局质疑后,他又改变了说法,宣称他住在距离该镇约45分钟的一个村庄。申诉人未能提供有关库图姆镇特征或苏丹政府与反叛组织在该镇周围发生冲突的有说服力的信息。此外,申诉人提到的库图姆镇周边地点事实上并不在该镇周围。

4.13国家当局由此认定,申诉人可能来自苏丹另一个地区,离开苏丹之前,他很可能在达尔富尔以外的地区住过一段时间。缔约国认为,他的庇护请求理由,即躲避达尔富尔内战,是缺乏依据的。

4.14国家当局还发现,申诉人有关他父亲暴力致死的指控部分有内容前后矛盾且不准确。申诉人在第一次听讯中表示,他父亲代表达尔富尔解放运动,并鼓动年轻人解放达尔富尔。在第二次听讯中,申诉人否认他父亲曾参与政治活动。申诉人不了解他父亲死亡的具体日期,他讲述的所谓暴力致死经过也不准确。他无法指明谁是杀人者(“肯定是跟苏丹当局有关系的人”,“穿制服的人”)以及他父亲的安葬日期或死因。申诉人第一次称他父亲是被枪杀;第二次称他死于轰炸;在第三次被要求澄清这个问题时,他回答说:“他是被子弹打死的,同时也发生了轰炸。”此外,申诉人一开始声称父亲被杀时他在父亲身边,后来又说他什么也没看到。

4.15关于他父亲被杀害的原因,申诉人一开始声称是因为他曾鼓动人民反对政府或因为他支持反叛者,后来又声称他父亲并未参与过政治活动。申诉人确认,他父亲曾与活跃在达尔富尔的武装团体有关系,但他不知道父亲究竟与它们有什么样的关系。此外,申诉人一开始声称,他不知道父亲是否积极参与了反叛组织活动或参加了反对苏丹政权的武装冲突,后来又宣称他父亲曾反对反叛组织。

4.16缔约国还称,申诉人在庇护请求中提出的躲避内战和父亲死亡等理由不能令人信服,而且文档中没有任何要素能让人确信他会因父亲的政治活动指控而面临迫害风险。

4.17缔约国认定,申诉人未能通过他提交的证据和指控说明若返回苏丹将面临真实、具体、个人的酷刑风险,缔约国请委员会来判断,将申诉人遣返苏丹不违反瑞士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关于苏丹的人权状况,申诉人提及欧洲人权法院涉及正义与平等运动成员的两项裁决,该法院在裁决中认为,政治反对派陷入了2014年年初以来最恶劣的处境。申诉人还表示,2015年4月的大选没有改变这种状况,对媒体和民间社会的压力和骚扰在大选之后依然延续。

5.2关于他的原籍地问题,申诉人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观点称,“他的居住证明”很容易买到,因此没有证据价值,结婚证副本也没有任何证据价值。申诉人称,按照《国家庇护法》第7条的规定,庇护案件的证据标准并不要求“充分证明”,而只需要提供可信的理由。申诉人辩称,他没有其他身份文件,他提交的文件是他能获得的仅有的文件。他称,这些文件是他身份的有效证明,虽然它们可能不能被视为“充分证明”。缔约国所谓这类文件在苏丹很容易购买的观点并不足以质疑申诉人的可信程度。申诉人还称,他没有理由在身份问题上欺骗缔约国当局。

5.3关于缔约国所谓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不准确的说法,他声称,缔约国没有考虑到他的社会背景和年龄。申诉人称,他说他住在“Hai el Wedi”(又拼写为“Al-Wadi”),当地虽然距库图姆有45分钟的车程,但被视为库图姆的一部分。他解释说,他之所以不知道库图姆的居民人数或医院确切位置,是因为他去库图姆只为购物。他还称,他能够提供一个名叫Kassab的难民营的信息;库图姆几个区的名称和库图姆军用机场的名称;以及反叛者曾控制库图姆和这座城市2005年曾遭政府军队轰炸的事实。

5.4申诉人解释说,他生于1986年并在20岁时离开苏丹,因此他掌握的关于这座城市的知识不及在一座城市生活20年的成年人所能达到的期望水平。申诉人进一步解释说,他没受过什么教育,因此不能期望他了解库图姆居民的确切数量和库图姆的面积大小。

5.5申诉人进一步解释说,寻求庇护者在瑞士接受面谈时,一般来说一名非政府组织代表会作为观察员出席并提供意见。在他的案件中,一名来自HEKS组织的代表出席了2013年12月17日举行的面谈,这名代表认为,申诉人原籍库图姆以及他有关他父亲曾支持苏丹反政府力量并被苏丹军队杀害的指控是可信的。这位代表还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证实他在瑞士进行政治活动的证据在面谈中没有“被细看或详细讨论”。该代表认定,有迹象显示申诉人或遭苏丹当局迫害;他的建议是“对庇护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弄清申请人个人具体面临的迫害风险”。他称,“也许有必要进行补充面谈”,因为申诉人和他父亲,可能还有其他家族成员的政治背景“尚未被全面评估”。

5.6申诉人还称,缔约国所谓申诉人在第二次面谈中称他父亲在政治上并不活跃的观点是对他陈述的误解。在第二次面谈中,申诉人表示,他父亲曾提到反政府或支持反对派的人。申诉人之后确认,他父亲曾与这些人有“关系”,“有时人们来拜访他”,有时会在他父亲家里开会。申诉人未获准参加那些会议,因此不知道这些人属于哪个组织。申诉人还称,他提到过自己不知道父亲是为“Arko Mannaw”还是“Abdelwaher”做事,这两个人都是苏丹解放运动首领,他已经证明他是熟悉苏丹解放运动的。

5.7关于他父亲因暴力致死的事件,申诉人辩称,他只能记得父亲是2005年8月被杀害的,因为父亲被杀时他年纪还小,而且他没受过什么教育。他进一步评论说,在他的文化中,日期并不被认为是重要信息,他还称,他仍能描述他父亲死亡时的确切情节。在这方面,他称,他父亲和一群老年人在周四到周五之间的夜晚前往一个古兰经学校诵读。在凌晨3时的晨礼时间,申诉人听到一声枪响,苏丹军队与他所在村庄的居民之间发生了一场冲突。他待在家里,随后去古兰经学校找他父亲,发现父亲身受重伤。父亲死前让他逃到叔父那里。申诉人照此行事。他声称,他一方面说不知道谁杀害了他父亲,而且没有亲眼看到任何东西,另一方面又说父亲死亡时他在父亲身边,这是完全符合逻辑的。他补充说,在他描述的爆发激烈冲突的背景之下,他父亲死于爆炸和枪击的说法应该是合理的。

5.8申诉人辩称,他因自己的“Al-Guemer”族裔身份和他父亲的政治活动而面临迫害风险。他解释说,他家族的其他成员在政治上也很活跃。他声称,苏丹军队袭击过达尔富尔少数族裔成员,因为他们被怀疑支持反叛者。他声称,他所在的地区遭到轰炸,因为苏丹军队想要打击反叛者和支持他们的少数族裔。申诉人离开库图姆之后,他的叔父在恩图曼被杀害。申诉人声称,他家族的政治背景导致他面临真实的受迫害风险。他辩称,他以前从未遭受酷刑,也未被杀害的唯一原因是,他在他的父亲因暴力致死后立即逃离了该国。他声称,如果被遣返,他会立即遭受监禁、审讯和酷刑。

5.9申诉人重申,他在瑞士参加过几次反对苏丹政府的政治会议,他是正义与平等运动瑞士分部这个小群体中的一名活动家。申诉人注意到,缔约国虽然未对他的正义与平等运动成员身份提出异议,但声称这一成员身份不会使他面临特殊的迫害风险。申诉人进一步重申他的理由,即:“日内瓦呼吁”和正义与平等运动的活动家可能受到监视,可能会查出他参加了这类会议。

5.10 在这方面,申诉人重申了他提到的欧洲人权法院对A.A.诉瑞士案的裁决,根据该裁决,面临迫害风险的不仅包括知名度高的人,而且包括那些仅仅只是涉嫌反对现政权的人,他还重申,苏丹政府监视政治反对派在海外的活动已是得到承认的事实。申诉人认定,按照人权法院的判决,他从事的政治活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决定了这些活动事关重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以任何其他理由质疑申诉是否可受理,因此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鉴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送回苏丹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其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即:不将个人驱逐或遣返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将面临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苏丹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他或她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风险。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所涉个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要求,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危险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第6段)的程度,但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构的事实结论,同时又不受这类结论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定申诉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他原籍北达尔富尔州,申诉人有关他父亲暴力致死的指控也有部分内容前后矛盾且不够准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观点,即他尽其所知提供了资料,缔约国未考虑事件发生时他年纪还小和他较低的教育程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库图姆地方当局颁发的“居住证明”和结婚证翻译件均不能作为可靠的证据,因为这类文件在苏丹很容易买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并认为这种论断不足以质疑申诉人的可信程度。此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提交人不得已从冲突地区逃出,因而无法取得其他正式文件的事实。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已经提交了显示他原籍北达尔富尔州,且逃离苏丹是为了躲避达尔富尔内战的充分要素。

7.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是正义与平等运动的活跃成员,他在日内瓦和苏黎世参加过几次反对苏丹政府的会议和抗议集会,并在其间高喊口号反对苏丹政权。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这些活动期间被人拍到与正义与平等运动成员在一起。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具有足以使他成为苏丹当局迫害目标的突出政治背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定,基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并没有充足证据来支持这样的结论,即:申诉人若返回苏丹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规定的待遇的风险。

7.7但委员会注意到,出席2013年12月17日提交人庇护申请程序面谈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认定,申诉人提交的证实他在瑞士开展政治活动的证据在面谈中未“被细看或详细讨论”。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出的理由不能让委员会认定,尽管申诉人参加了一次正义与平等运动和日内瓦呼吁举办的会议并在会上被拍照,但可能并未引起苏丹当局注意,尤其是考虑到这两个组织从2010年起就在围绕政府关注的事宜开展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理由,即:正义与平等运动在瑞士仅有几名成员,因此很容易受到监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对A.A.诉瑞士案的裁决,根据该裁决,面临迫害风险的不仅包括知名度高的人,而且包括那些仅仅只是涉嫌反对现政权的人,此外,苏丹政府监视政治反对派在海外的活动已是得到承认的事实。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诉人在瑞士开展的政治活动,他可以被认为是在反对苏丹政府,如果遭到驱逐,可能面临受报复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苏丹当局对海外政治反对派进行持续监视。

7.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父亲曾支持苏丹解放运动,并在苏丹军队发起的一次袭击中被杀害。委员会还注意到,他的叔父也因支持反对派而被杀害,他家族的其他成员也曾积极开展政治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缔约国当局未对申诉人和他父亲及家族其他成员的政治背景给予充分重视,也未进行彻底评估。

7.9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所谓申诉人并未指称过去曾遭受酷刑或虐待的说法。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的理由,即:他以往未遭受酷刑或被杀害的唯一原因在于,他在父亲因暴力致死后立即逃离了该国。

7.10委员会注意到苏丹的整体人权状况,特别是有报告证实存在对抗议者和回返者任意拘留和使用酷刑的现象,并有关于对被指为正义与平等运动提供信息的个人使用酷刑的报告。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鉴于苏丹不是《公约》缔约国,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到苏丹,他可能会被剥夺向委员会寻求某种形式的保护的法律选择。

7.11鉴于上述所有情节,包括有关苏丹人权状况的公开信息,申诉人在瑞士参与的政治活动以及有关他父亲和叔父因参与政治活动而被苏丹军队杀害的指控,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充分调查申诉人若被遣返回苏丹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忽视了2013年12月17日出席庇护面谈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提出的建议,即:“对庇护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弄清申请人个人具体面临的迫害风险”,并进行补充面谈,以评估申诉人和他父亲的政治背景,可能还须评估家族其他成员的政治背景。

7.12因此,委员会依《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回苏丹违反了《公约》第3条。

8.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强行将申诉人遣返苏丹。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它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