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653/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53/2015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A.M.D.等人(由律师JytteLindgar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4年12月2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5月12日

事由:

遣返俄罗斯联邦;酷刑风险

程序性问题:

可受理性――明显缺乏证据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和22条

1.1 申诉人A.M.D.和M.M.Y.分别生于1966年2月9日和1977年11月2日,出生地都是俄罗斯联邦车臣。他们以本人及其三个未成年子女名义提出申诉。三个子女K.D.、M.D.和Z.D.分别出生于2000年3月18日、2002年2月8日和2006年3月23日。申诉人及其子女均为俄罗斯联邦国民。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们驱逐到车臣,他们可能面临酷刑和死亡。他们由律师代理。

1.2 2015年6月26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请缔约国在案件审议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2015年7月1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依照本委员会的请求,暂停申诉人从丹麦离境程序,离境事宜另行通知。2015年10月5日,委员会通过这位报告员,表示拒绝接受缔约国2015年7月23日关于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2010年至2013年,A.M.D.多次为其弟提供帮助。其弟是车臣叛乱分子,多次前来A.M.D.住处,通常是来过夜。A.M.D.为他购买衣服和药品。2013年6月29日深夜和30日凌晨,其弟来访不久,A.M.D.被武装蒙面人拘留,他认为这些武装蒙面人是亲俄罗斯的车臣当局人员。A.M.D.被殴打,M.M.Y.被打昏。

2.2 A.M.D.被拘留了9天,期间受审,受酷刑,挨饿。殴打他时用的是装满水的瓶子等器具。他还遭受非常痛苦的电击,全身都受殴打,包括头部和颈部。当局人员还威胁要杀死他和家人,并强奸他的少年女儿。A.M.D. 承诺下次其弟来访时将其交给当局,这才获释。

2.3 申诉人与三个未成年儿子一起于2013年7月24日抵达丹麦,同日申请庇护。

2.4 2013年8月,申诉人在车臣的住房被身份不明者蓄意纵火烧毁。与申诉人保持联系的邻居告知A.M.D. 说,警察阻止他们和消防队灭火。申诉人说,这表明警察可能是纵火案的同谋。

2.5 丹麦移民局人员于2013年8月9日、11月7日和11月11日以及2014年7月18日与申诉人谈了话。2013年11月11日,A.M.D. 签署了一份同意书,称他过去受过酷刑,同意接受体检。但移民局没有下令对申诉人进行体检,而是于2013年12月9日决定不接受他的庇护申请。2014年5月8日,申诉人的律师向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014年5月2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将案件送回给移民局,取消了第一个决定,因为申诉人已就其申诉提交了新信息。2014年8月4日,移民局再次决定不接受申诉人的庇护申请。

2.6 2014年12月初,A.M.D.收到仍然住在车臣的女儿转来的内政部一名调查员2013年7月26日签发的命令副本。该命令要求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2和33条对A.M.D.进行刑事调查。2014年12月8日,申诉人的律师致函难民上诉委员会,再次请求调查核实A.M.D.是否在过去曾遭受酷刑。2014年12月19日,该委员会驳回庇护请求,没有就关于核实酷刑的体检请求发表意见。该委员会给申诉人15天时间自愿离境。在给禁止酷刑委员会发文时,驱逐日期未定,但申诉人称驱逐就在眼前。申诉人说,他们已用尽了国内补救方法,因为根据《丹麦外侨法》,不得在法院挑战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申诉

3. 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们驱逐到车臣,A.M.D.可能会遭受酷刑,他过去受拘留时曾受过酷刑,考虑到据报车臣当局要对他进行刑事调查,他更有可能再次遭受酷刑。由于当局要调查他,他的家庭也可能受牵连。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5年7月23日,缔约国指出,此申诉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如果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予受理,缔约国指出,遣返申诉人回俄罗斯联邦将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

4.2 缔约国证实,2013年7月24日,申诉人在缺乏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丹麦,同日申请庇护,2013年12月18日,丹麦移民局拒绝给予庇护,2014年5月2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把案件送回移民局重审,因为有了新信息,2014年8月4日,移民局再次拒绝给予申诉人庇护,2014年12月19日,上诉委员会维持移民局拒绝给予庇护的决定。

4.3 申诉人投诉禁止酷刑委员会后,于2015年1月26日请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庇护申请,附上2015年3月27日大赦国际丹麦医疗组织关于A.M.D.的酷刑迹象检查报告。2015年5月26日,上诉委员会拒绝重新审理庇护申请。

4.4 缔约国说,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2月19日的决定中指出,上诉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因为他们没有自愿提供关于他们在2013年4月获得国际旅行的护照以及申请西班牙签证的信息,在问及这些信息时,申诉人承认他们在大约2013年5月曾采取步骤获取西班牙签证。从案件卷宗来看,申诉人似乎于2013年7月3日签署了西班牙签证申请,并购买了2013年7月20日莫斯科到巴塞罗那的机票,但申诉人在庇护申请谈话时说他们恰恰是在2013年7月20日离开原籍国到丹麦。上诉委员会多数成员还认定,申诉人不可信是因为他们回答关键问题含糊其辞,躲躲闪闪,对A.M.D.的弟弟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到他们家的次数的说法也是含糊其辞。因此,上诉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没有为满足《外侨法》第7条第(1)或(2)款的所述的居留条件提供充分理由。

4.5 缔约国详细阐述了难民上诉委员会工作的法律依据及其工作方法。

4.6 缔约国指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有关,关于按照这些公约防止酷刑和类似待遇的规定已纳入《外侨法》第7条第(2)款。但根据上诉委员会判例法,并非关于所有寻求庇护者在原籍国受酷刑的案件中,准许庇护或受保护地位的条件都被认为已得到满足。这一方法与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惯例是一致的。上诉委员会如果认为寻求庇护者曾经遭受酷刑且由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范围内的原因在返回原籍国后可能受迫害及酷刑,就会依照《外侨法》第7条第(1)款准许居留(“《公约》地位”),前提是居留条件已得到满足。此外,经过具体评估,如果认定寻求庇护者在逃到丹麦之前曾遭受酷刑或其对受虐待的担忧被认为是有根据的,即使客观评估显示遣返不会招致受进一步迫害的风险,缔约国可依据《外侨法》第7条第(1)款给予居留许可。

4.7 此外,如果特定因素表明寻求庇护者返回原籍国后确实有可能遭受酷刑,难民上诉委员会即认定《外侨法》第7条第(2)款所述准许居留的条件(“受保护地位”)已经得到满足。上诉委员会评估证据时也会顾及寻求庇护者曾遭受酷刑的事实,因为过去曾经遭受酷刑的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没有受过酷刑的人的描述不一定是一样的。这一方法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关于根据1951年《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和准则手册和指导方针所述的方法是一致的。

4.8 如果申请庇护的理由之一是酷刑,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就案件作出决定之前有时可能认为有必要获取关于所称酷刑的进一步细节信息。例如,上诉委员会可能命令对寻求庇护者进行体检,检查酷刑迹象。这种决定通常不会在上诉委员会听证前作出,因为上诉委员会经常需要听取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并评估其可信度。上诉委员会如果认为寻求庇护者曾遭受或可能曾遭受酷刑,但经评估寻求庇护者的状况后,认定此人返回不会有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通常就不会下令予以体检。如果寻求庇护者在整个程序中缺乏可信度,上诉委员会通常不会下令予以体检,而是不接受寻求庇护者关于酷刑的整个说法。

4.9 关于寻求庇护者的可信度与现有医疗信息何者重要的问题,缔约国提及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209/2002号来文(M.O.诉丹麦)的决定,其中申诉人关于酷刑的陈述和所提供的医疗信息均被搁置一边,这是考虑到申诉人总体缺乏可信度。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决定中提及关于执行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根据该段,申诉人可信度问题与申诉书中相关事实出入之处可帮助委员会审议确定申诉人返回后会否面临酷刑风险。缔约国也提及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第466/2011号来文(Alp诉丹麦)的决定,其中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当局已经透彻评价了申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认为申诉人缺乏可信度,没有必要下令让申诉人做体检。缔约国还提及欧洲人权法院1991年3月20日关于Cruz Varas等人诉瑞典案(第15576/89号申请)的判决第77-82段。

4.10 如果酷刑是申请庇护的一个理由,在案件审理中可能会重视酷刑性质等因素,包括虐待发生的程度、严重性和频率以及寻求庇护者的年龄。施行的酷刑可能构成严重的身心虐待。此外,酷刑的发生相对于寻求庇护者离境的时间以及原籍国政权的更迭,可能是评估是否给予居留权的决定性因素。寻求庇护者对返回原籍国后受虐待的担忧如果得到有客观依据的假设的支持,就可能导致庇护申请获准。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时,考虑到寻求庇护者的原籍国是否有系统性、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4.11 缔约国提及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第61/1996号来文(X、Y和Z诉瑞典)的意见和委员会关于第237/2003号来文(M.C.M.V.F.诉瑞典)的决定,并指出关键要点是寻求庇护者可能返回原籍国的时候该国的情况。

4.12 缔约国还解释说,难民上诉委员会就案件作出决定后,寻求庇护者可请求重新开启庇护程序。如果寻求庇护者声称自从上诉委员会作出原来的决定以来又有了重要新信息,且新信息可能导致作出不同的决定,上诉委员会将评估根据新信息有无理由重新开启程序并重新审理案件。根据《外侨法》第53条第(10)和(11)款以及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第48条,原先就案件作出决定的审案小组主席(该职务均由法官担任)可断定是否有理由假定上诉委员会将改变其决定或断定必须认为准许庇护的条件已经明显得到满足。主席也可决定重新开启案件,将其发回给丹麦移民局重审。

4.13 主席还可确定原先就案件作出决定的审案小组是否也决定重新开启案件,举行听证或书面评议,并举行各个当事方均参与的新的口头听证。主席也可根据程序规则第48条第2款决定重新开启案件由新的审案小组举行听证审理。

4.14 如果申诉人提供对案件裁决重要的新信息,如果根据评估,申诉人本人应有机会就此作陈述,案件可予重新开启,由原先就案件作出决定的审案小组举行新的听证审理。

4.15 如果原先的审案小组一名成员无法出席,如果由同一当局或组织的另一名成员接任会引起对正当程序的关切,案件可予重新开启,由新的审案小组举行口头听证审理。如果有理由重新开启案件,在案件重新听证之前,要求申诉人离境的最后期限将予搁置。难民上诉委员会也将为申诉人指定律师代理。

4.16 在本案中,缔约国指出,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2月19日作出决定时已有的信息外,申诉人没有就原籍国状况提供任何新信息。申诉人声称,移民当局在没有检查A.M.D.的酷刑痕迹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了决定。就此,缔约国指出,上诉委员会如果发现某一寻求庇护者的陈述不可信,就不会要求检查酷刑痕迹。上诉委员会2014年12月19日和2015年5月26日的决定显示,该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诉人关于离开原籍国前在原籍国的情况的陈述不是事实,因此认定没有理由检查A.M.D.的酷刑痕迹。

4.17 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说他们曾经取得前往西班牙的签证和机票,并指出,在这方面,申诉人声称他们不知道先前曾取得2010年8月8日至21日申根签证,声称是签证代理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这一信息,这种说法似乎不可信。根据A.M.D.的陈述,他在2013年5月和6月曾经七八次与签证代理联系过。申诉人声称,他们仅仅签署了空白的签证申请书,而不知道表格内容。缔约国认为,这种说法不可信。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关于国际护照和签证的陈述不正确,他们尽管有许多次机会纠正错误,却不予纠正,这从总体上损害了他们的可信度。这些情况无法以A.M.D.本人声称的在拘留期间所受虐待来解释。

4.18 关于2015年3月27日大赦国际丹麦医疗组织检查A.M.D.受酷刑痕迹的报告,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5月26日决定不重新开启庇护程序时已经考虑到该报告。上诉委员会认定,该组织进行的酷刑痕迹检查无法导致对申诉人的陈述的可信度作出不同的评估。该委员会还认定,A.M.D.对酷刑的描述、他的身心症状与医疗组织的结论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申诉人曾经受到所称的身心虐待 。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根据对包括医疗组织的报告在内的案卷信息的全面评估,申诉人未能为其庇护申请提供可信的理由,关于A.M.D.在与M.M.Y.一起于2013年7月离开车臣之前曾经受支持车臣当局的人员的酷刑和其他虐待的说法也是如此。

4.19 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及关于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中的陈述的可信度问题,而不仅仅是2013年他们离境前在据称A.M.D.被拘留后不久发生的情况。缔约国指出,A.M.D.和M.M.Y.在与律师会面之前关于其护照和签证申请的陈述不实,尽管他们曾经有多次机会纠正其陈述。

4.20 关于申诉人声称其在车臣的房屋被烧毁的说法,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初次听证时就已拿到相关警察报告。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所称其车臣的房屋被纵火一事并不构成申诉人返回原籍国会面临《公约》所述的那种虐待的证据。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只有申诉人和一名证人假定纵火事件是当局所为,没有其他人这样认为,而且警察报告显示,事实上,当局已经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4.21 最后,缔约国认为,关于所称针对A.M.D.的刑事案件的文件也不能导致对申诉人的可信度作出不同的评估。该文件的日期是2013年7月26日,但申诉人在2014年10月7日才收到。根据所提供的信息,该文件似乎是为这一场合伪造的。就此,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延迟,背景材料显示如下:

根据一个西方国家大使馆的资料,在俄罗斯可以购买任何种类的证件……

当问及会不会有命令人们到警察局或法院接受关于有无支持叛乱的盘问的假文件时,格罗兹尼的一名人权活动家解释说,这种假文件非常普通,很容易取得。这种假文件之所以很普通,是因为想离开车臣去欧洲的人以为,除非他们能以文件证明他们有受迫害的风险,否则他们的庇护申请就会被拒。

4.22 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庇护案件中可信度评估的意见,包括在R.C.诉瑞典案(第41827/07号申请)和M.E.诉瑞典案(第71398/12号申请)中的判决。缔约国也提及关于M.E.诉丹麦案(第58363/10号申请)的判决,其中法院对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一个特定庇护案件评议发表了意见,涉及评议的正当程序保障。缔约国还提及人权事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就第2186/2012号来文(X先生和X女士诉丹麦)通过的意见(第7.5段)。

4.23 难民上诉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性质的政府机构,对申诉人的可信度及具体情形进行了透彻的评估,认定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们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就有可能受到《公约》第3条所述的侵害。缔约国同意这一结论,并重申,申诉人在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来文中未能提供关于其状况的任何新的具体细节。从本质上来说,他们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仅仅表明他们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对他们的可信度作出的评估。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没有说明裁决过程中有任何不正常现象或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到任何风险因素。

4.24 缔约国说,申诉人事实上是试图利用禁止酷刑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重新审理事实情况以支持其庇护申请。但如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所述,委员会不是准司法或行政上诉机构,而是一个监测机构。因此,委员会在依照第3条行使管辖权时,应十分重视相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结论。在这方面,还应提及委员会的判例法,判例法表明,国内司法或其他主管政府当局的事实结论应该得到适当重视,除非能显示这些结论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

4.25 此外,禁止酷刑委员会曾经指出,评价特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责任在于缔约国法院,而不是委员会,审查案件程序的责任在于缔约国上诉法院,除非能证实评价证据的方式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误判,或相关官员显然违反了其保持公正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9月15日,申诉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2月19日决定驳回他们的庇护申请后,大赦国际对A.M.D.作了一次体检,结果证实A.M.D.关于曾遭受酷刑的说法。此外,A.M.D.详细描述了他遭受酷刑的情况,他的心理状况很关键。申诉人请求重新开启案件,但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拒绝这样做。

5.2 申诉人说,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2月19日的决定中认定申诉人缺乏可信度。但他们指出,随后的医疗检查证实A.M.D.的症状与创伤后压力失常症状是一致的。尽管如此,上诉委员会还是认定没有新的事实可作为重新开启案件的理由。申诉人认为,就根据第3条申诉的可受理性而言,案件初步证据确凿。

5.3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在提交的材料中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多数成员认定申诉人的陈述缺乏可信度,包括关于酷刑的陈述,但缔约国没有考虑到A.M.D.的身心状况。申诉人说,A.M.D.曾经遭受酷刑,如果返回,他极有可能面临严重困难,因为当局很可能逮捕他,对他进行反复审讯,同时施以酷刑。

5.4 关于缔约国提出的申诉人的护照、前往西班牙的签证和机票问题,申诉人说,他们的确曾在2013年5月申请过西班牙签证,但他们没有去西班牙。申诉人没有使用2013年7月20日从莫斯科到巴塞罗那的机票,也不在航空公司的任何乘客名单上。

5.5 申诉人还说,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2月19日听证时允许他们传唤一名证人。证人作了很长的陈述,作证说申诉人的住家被烧毁,且不让邻居和消防队灭火。申诉人说,关于车臣的若干报告均指出,烧毁房屋是为了恐吓屋主。他们还说,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没有提及证人的证词,难以看出该委员会已经考虑到证人的陈述。他们说,证人与他们一样,也在丹麦寻求庇护,他在上诉委员会作证只会说实话,否则会危及他自己的庇护申请。

5.6 申诉人强调,尽管禁止酷刑委员会不是上诉机构,他们之所以将案件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因为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都不让A.M.D.有机会接受酷刑痕迹体检,而在大赦国际丹麦医疗组织作了这一体检后,缔约国又不考虑体检的结果。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1 2017年3月24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2016年9月15日的补充陈述没有提供关于申诉人原籍国情况的任何新信息。缔约国提及其2015年7月23日的意见。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大赦国际丹麦医疗组织2014年12月19日检查了A.M.D.遭受酷刑的痕迹,检查结果证实关于他曾遭受酷刑的说法以及A.M.D.的精神症状与创伤后压力失常症状相符的说法。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将A.M.D.关于曾遭受酷刑的说法作为事实予以接受,并认定他的陈述中关键内容的不一致之处不能归因于他所称的在原籍国遭受的酷刑。

6.2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中有类似本案的案件,其中寻求庇护者声称自己曾经因酷刑而遭受身心伤害。有时,寻求庇护者为本人所受伤害提供的信息得到体检的完全证实或部分证实,但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是,体检报告的结论认为,客观检查的结果与寻求庇护者关于因与当局冲突而遭受酷刑的陈述是一致的。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忽视寻求庇护者关于导致所称酷刑的情形的陈述,例如,没有事实显示寻求庇护者曾参与政治活动,或当局未发现有任何此类活动。仅仅凭借上述体检结论,无法对申诉人的可信度作出不同的评估,也没有理由下令检查酷刑痕迹。大赦国际的酷刑痕迹检查结果仅仅表明寻求庇护者曾遭受身心伤害,这可能是寻求庇护者所述的情形所致,但也可能是许多其他原因造成。换言之,体检不一定能澄清造成寻求庇护者所受伤害的原因,不能证实伤害究竟是否酷刑所致,或是因对打、攻击、事故或战争造成。此外,体检也不能证实关于寻求庇护者所受虐待原因何在及施暴的为何者的解释的真实性。

6.3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5月26日拒绝重新开启庇护程序的决定中认定,即使对酷刑痕迹进行检查,也不可能对申诉人关于其庇护理由的陈述作出不同的评估。缔约国重申,申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缔约国注意到,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第634/2014号来文(M.B.、A.B.、D.M.B.和D.B.诉丹麦)的决定中指出,“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若要确定申诉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是否他曾遭受酷刑所致,独立公正评估本来只能由上诉委员会在下令检查第一申诉人的酷刑痕迹后作出。”缔约国说,它不同意该决定中的意见,并认为导致寻求庇护者要求检查酷刑痕迹的情形本身不意味着移民当局就有义务进行这样的体检,即使在寻求庇护者出示本人可能曾遭受酷刑的医疗信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缔约国认为,是否检查酷刑痕迹的问题必须在个案评估的基础上决定,包括评估检查结果对上诉委员会裁决的重要性。

6.4 申诉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没有提及2014年12月19日为申诉人作证的证人的证词(见上文第5.5段)。关于这一点,缔约国说,证人的证词转载于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依据的是所有材料,包括在上诉委员会所作陈述和证词,尽管在说明决定理由时没有具体提及这些材料、陈述或证词。缔约国不接受申诉人关于由于证人是寻求庇护者因而更加可信的说法。

申诉人的进一步评论

7.1 2017年5月2日,申诉人提及他们先前提交的材料。他们指出,缔约国在最后的意见中没有就A.M.D.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协助他参加车臣叛乱的弟弟的情况发表评论。他们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2月19日的决定也没有详细谈及此事,尽管车臣局势是案件的中心事项。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仅仅称,A.M.D.的陈述不确切,重点是申诉人的弟弟来访次数。A.M.D.重申,他不仅是叛乱的同情者,而且也与叛乱分子合作。他说,国家背景信息清楚说明,原先的叛乱嫌疑人仍然处于危险之中。上诉委员会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一点。A.M.D.与在叛乱运动中十分活跃的弟弟的关系意味着申诉人非常可能会受到报复。申诉人不知道其弟的下落,甚至不知道他是否还活着。他们提及2016年10月4日挪威外交部的资料,其中说明叛乱分子的家属最有可能受当局报复,甚至在叛乱分子被当局杀死后,这种报复的风险可能仍然存在。申诉人重申,他们住家被烧毁是蓄意行为。

7.2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称,酷刑痕迹检查结果仅仅反映寻求庇护者曾经遭受身心伤害这一事实,而这种伤害可能是寻求庇护者所述的情形所致,但也可能是许多其他原因造成。他们指出,缔约国的立场意味着无法把体检结果作为证据,而只有在伤害发生时在场的人能够给出“百分之百确信的证词”。他们说,尽管大赦国际丹麦医疗组织作了分析,难民上诉委员会仍然在不提供具体理由的情况下认定申诉人缺乏可信度,医疗组织的体检不能导致对申诉人陈述的可信度作出不同的评估。

7.3 申诉人还说,难民上诉委员会极少让证人口头作证。他们强调,尽管上诉委员会决定是多数成员的决定,尽管不知道有多少名成员不同意这一决定,至少有一名成员认为,申诉人是可信的,申诉人家庭不应被遣返车臣。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受理性

8.1 委员会在审议来文申诉之前,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依据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8.2 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情况提出异议。

8.3 委员会回顾说,一项申诉要符合《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必须达到受理所需的基本证实程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缺乏依据,缺乏佐证。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陈述提出了《公约》第3条范畴内的实质性问题,应审理案情实质。鉴此,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进而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考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审议了来文。

9.2 委员会审理的问题是,如果把申诉人驱逐回车臣,缔约国会否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返回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就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到另一国。

9.3 委员会必须评价有无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持续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委员会回顾说,这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相关人士如果被遣返会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实际风险。必须有进一步理由显示相关人士本人面临风险。

9.4 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认为,评估酷刑风险的依据不得仅仅是理论或怀疑。虽然风险不必经得起高度可能性的检验,但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事关本人的。委员会回顾说,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相关缔约国机关所作的事实结论必须得到高度重视,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而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所有情形自由评估事实。

9.5 在本案中,A.M.D.称,他由于在2013年6月29日深夜和30日凌晨为其参加车臣叛乱的弟弟提供协助,曾受拘留9天,受审讯,受酷刑。他称,他受拘留时挨饿,被殴打(殴打用的是装满水的塑料瓶等器具),受电击。他还受到威胁,有人扬言要杀死他及其家人,强奸他的少年女儿。A.M.D. 还说,如果他被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会被再次逮捕,面临酷刑,因为他被认为与车臣抵抗运动有牵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A.M.D. 关于他在车臣受酷刑的说法不实,他的整个陈述不可信,因为他没有主动说明他在2013年4月获得国际护照并持有2013年7月20日从莫斯科到巴塞罗那的机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其移民当局根据对包括大赦国际丹麦医疗组织2015年3月27日的报告在内的案卷信息的全面评估,认定申诉人没有为其庇护申请提出可信的理由,关于2013年7月申诉人离开车臣之前A.M.D.曾经受支持车臣当局的人员的酷刑和其他虐待的说法也不可信。

9.6 委员会注意到,A.M.D.向国家当局详细叙述了他遭受酷刑的情况,在提交委员会的资料中也详细叙述了这些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A.M.D.对酷刑的描述、他的身心症状与大赦国际丹麦医疗组织的体检报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他曾经遭受所称的身心虐待。但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3月27日的医疗证书指出,A.M.D.有创伤后压力失常症,可能是过去的酷刑所致。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甚至在面对这一证据时,仍然拒绝重新开启申诉人的庇护案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根据这些怀疑,本来可以重新开启程序,下令对申诉人进行进一步检查,以便就此得出充分知情的结论。

9.7 关于缔约国认为A.M.D.的陈述不可信的总体意见,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极少指望酷刑受害人的陈述能完全精确,申诉人对事实陈述的不一致性并不事关重要问题,不会有损于他的申诉的总体真实性。鉴此,委员会认定,在确定有无充分理由认为A.M.D.如果被驱逐本人就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缔约国未能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适当核实申诉人的说法和证据。

10.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把A.M.D.驱逐到俄罗斯联邦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11. 鉴于M.M.Y.以及申诉人的三个子女(他们在家庭申请丹麦庇护时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A.M.D.的案件,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予以审议。

12.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公约》第3条不强行将申诉人遣返到俄罗斯联邦或将他们送到他们有真实可能被驱逐或遣返到俄罗斯联邦的任何其他国家。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本决定转递之日后90天内将缔约国根据上述意见已采取的步骤通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