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651/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51/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lekseiUshenin (由ViktoriaSamartseva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4年6月18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5月12日

事由:

被逮捕和拘留后遭受酷刑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公约》条款:

第1、第2、第12、第13和第14条

背景

1.申诉人Aleksei Ushenin为哈萨克斯坦公民,生于1977年。他声称哈萨克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第2、第12、第13和第14条所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哈萨克斯坦人权和法治国际局的律师Viktoria Samartseva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称,2011年8月28日,几名警察将他逮捕并带到警察局。拘留期间,警察对他施以酷刑,企图强迫他承认参与一起抢劫。警察威胁申诉人说,如果他不承认,当局会把他的妻子关进监狱。此外,警察还击打他的手脚,并反复将他的头往墙上撞。

2.2申诉人称,警察多次把塑料袋套在他的头上,直到他失去知觉;他们用氯化铵让他恢复知觉。申诉人还声称,警察用香烟烫他的身体,造成严重烫伤。他们把他的裤子脱下来,用香烟烫他的臀部,多次将橡胶棒插入他的肛门。其中一名警察对这些做法进行了拍摄。申诉人称,警察威胁要枪杀他,把他带到一个树林,让他挖坑,说那是他的坟墓。然后他们把他带回警察局,继续殴打。

2.3申诉人称,2011年8月29日晚,一名辅助医务人员对他进行了检查,给他打了止痛针。之后,警察把他带回一个房间,继续殴打至第二天下午。

2.4为了抗议警察的暴力和酷刑,申诉人于2011年10月29日至11月18日进行绝食,期间还吞下了八颗钉子。他的健康状况因此迅速恶化。当他的健康状况达到危及生命的地步时,对他进行了一次手术,将钉子从胃里取了出来。申诉人称,他被带到医院,却无人照料,没有得到必要的医疗援助。

2.5申诉人称,2011年8月28日,当时怀有身孕的妻子被警察逮捕并带到警察局,在那里警察羞辱并威胁她,以迫使她指证申诉人。加剧拘留的任意性的是,警方没有告知她她享有的权利,并将她与谋杀嫌疑人关在一个拘留牢房,以施加心理压力。

2.6此外,警察告诉她,他们将拿走她的身份证件,她将无法证明他们对她实施了任何非法行为。警察还警告她,如果她失踪了,谁也不会知道发生了什么。她被非法拘留了15个小时。三天后,当局将身份证还给了她。在此期间,他们向申诉人出示了他妻子的身份证,证明他们关押了她,还威胁说,如果他不认罪,当局将把他的妻子锁起来,还会带去许多男子把艾滋病毒传染给她。

2.7申诉人的妹妹也向当局提出申诉,声称申诉人受到酷刑。她表示,她本人也遭到警察的心理施压,要求她指证自己的哥哥。

2.8申诉人称,2011年9月6日,他在被拘留期间面见了一位检察官内政部的一位监狱系统代表,并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他们说明了他遭受酷刑的情况。两名官员对他进行体检,查看伤痕。申诉人是在8天前遭受的酷刑,他的背部有多处圆形烫伤痕迹,手脚淤青,2011年9月6日的第01-14/1413号医疗证明确认了这些情况。

2.9申诉人称,2011年8月30日,他再次见到了一名检察官M.U.,检察官表示对酷刑指称无能为力,因为“市里的人向他施加了压力”。直到12月21日才开始对酷刑指称进行刑事调查。两名与申诉人拘留在一起的人员接受询问,证明他们看到了申诉人身上的烫伤、伤口和瘀伤。

2.10 申诉人称,在针对他的刑事诉讼中,他告知法官、检察官、法庭秘书和一位调查员,他遭到警察的酷刑,并向法庭展示了他身上的伤处并出示医疗证明。法官命令将申诉人的医疗证明排除在案件正式记录之外。申诉人称,法院还驳回了他的口头陈述,并判决将他的拘留延长两个月。法院驳回了酷刑指称,然而,根据国内法律,法院有义务毫不拖延地调查酷刑申诉。

2.11 申诉人称,2011年12月30日,他提出请求,希望法院不予受理针对他的刑事案件,理由是他遭受了酷刑。2012年1月17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申诉人就驳回他12月30日请求的裁决向乌拉尔市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他遭受了酷刑。他的上诉于2014年6月5日被驳回。申诉人就其12月30日的请求被驳回向西哈萨克斯坦地区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他遭受了酷刑。他的上诉于2014年6月11日再次被驳回。因此,在当天,申诉人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称,他受到缔约国当局的酷刑,因此他根据《公约》第1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2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在拘留初期遭受酷刑,事实上纵容了酷刑,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3.3申诉人还称,根据《公约》第12和第13条,缔约国并未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缔约国没有确保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缔约国没有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3.4对酷刑指称调查不力。调查无视清楚地证明已发生酷刑行为的医疗证明。申诉人及其代表无法获得酷刑调查材料。调查人员获得的所有资料均以警察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而这些警察不愿透露真相。

3.5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保障他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14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3月17日的普通照会中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缔约国认为,申诉人被控犯有两项罪行:流氓罪(根据《刑法》第257条第3款)和抢劫罪(根据《刑法》第179条)。2012年1月17日,申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4.2申诉人的上诉于2012年3月28日被上诉法院驳回,并于2014年10月30日被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两院均裁定,下级法院对申诉人上诉的裁决有效。《刑事诉讼法》第458条规定,即使在判决生效后,被定罪者仍有权就定罪判决提起上诉。可通过向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进行。

4.3这项权利没有时限。申诉人仍然可以申请监督复审,由于他没有用尽这种补救办法,委员会应认为他的申诉不可受理。

4.4缔约国还称,2011年12月14日,负责经济犯罪和腐败的部门再次认定没有发生酷刑罪,拒绝根据申诉人的酷刑指称开展刑事调查。

4.52015年7月3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2011年9月1日,当局确实收到了申诉人提出的酷刑申诉。9月14日,检察院开始就申诉人指控的情况进行调查。这次初步调查结束后没有进行刑事立案,因为当局没有发现对申诉人实施了任何罪行。

4.6检察长办公室再次审查了初步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并于2015年3月20日决定重新审查此案。4月22日,由于该办公室决定没有发生犯罪,此次审查也告终止。

4.72015年7月22日,检察长办公室收到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后,决定重新启动此案。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所提出的指称,即他被带到城外的一个森林,他们命令他在那里自掘坟墓,有人向他的妻子和其他亲戚施压,让他们指证他。此次重新审查的结果将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供。

4.8缔约国还指出,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正在执行多项范围广泛的措施,以消除酷刑。1998年,缔约国批准《公约》,2009年成为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对拘留和监禁场所进行定期监测,以防止发生酷刑。此外,还设立了一个国家防范机制,以监测拘留场所。

4.9缔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查明酷刑和审查酷刑申诉的制度。所有拘留场所必须设有专门的酷刑申诉邮箱。不得在法院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必须向遭受酷刑的人提供赔偿以及康复服务。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5.12016年6月12日,申诉人回应缔约国的意见说,缔约国的答复主要说明了关于打击酷刑的一般信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反驳申诉人提出的指称。

5.2缔约国对酷刑指称重新启动的调查于2015年12月23日结束,该调查认定没有发生酷刑罪。申诉人不同意这一决定,指出调查存在严重缺陷,并要求检察长办公室重新启动此案。该请求于2016年5月6日被驳回,并于2016年5月18日再次被驳回。缔约国一再拒绝开始进行刑事起诉,这表明当局不愿惩罚实施酷刑的警察。

5.3在2015年12月23日的报告中,检察官拒绝根据酷刑指称启动刑事案件,尽管有明确证据表明申诉人遭到了酷刑。2011年9月7日的医疗证明表明,申诉人的躯干、臀部和颈部有烫伤痕迹,脖子和脚上有瘀伤,胃部有疤痕。2011年9月30日的第二次体检也得出了类似结果。

5.4如同一份报告所述,申诉人于2015年9月7日接受讯问,并大体上确认了他之前对所受酷刑的指称。除了向缔约国当局提供酷刑的具体细节外,他还向当局提供了据称在Terektinsky区警察局殴打他的犯罪人的姓名,包括警察K.U.。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向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提出进行监督复审的请求。然而,缔约国未能说明对于酷刑案件是否成功适用了监督复审程序,也没有说明此类案件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证明在一家法院作出的最后判决生效后,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关于虐待或酷刑的申诉的有效性。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b)项并不妨碍其审查本来文。委员会认为在可否受理方面没有任何障碍,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以缔约国没有履行关于预防和惩罚酷刑行为的义务为由,指称该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2条第1款。这些条款是适用的,因为申诉人遭受的行为应被认为是《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详细说明了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待遇,至少有两份医疗证明的内容证实了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并提供了详细的伤情描述。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描述的待遇可被视为警察为了逼供而故意造成的严重疼痛和痛苦。

7.3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定缔约国对申诉人受到的伤害负有责任,除非该国提出令人信服的不同解释。在本案中,虽然当局进行多次调查,但缔约国没有提出这样的解释,只是否认参与,甚至暗示有一些伤害可能是申诉人自己造成的。在缔约国没有提出看似合理的解释的情况下,根据本来文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重视申诉人提出的详细指称。因此,根据申诉人对虐待和酷刑的详细陈述,包括犯罪人和至少两名证人的姓名,以及法医文件对其指称的佐证,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报告的事实构成了《公约》第1条所指的警察实施的酷刑,缔约国未能履行义务,防止和惩罚酷刑行为,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7.4申诉人还称,缔约国没有对他关于酷刑的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没有对责任人进行起诉,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多次(包括在审前拘留讯问期间和与检察官会面时)提出的酷刑指控中的证据,缔约国没有对证据进行反驳。此外,申诉人在2011年9月12日的信函中提及了关于酷刑的指称,该信函于9月23日被西哈萨克斯坦地区法院驳回。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关于酷刑的指称进行了多次调查。例如,在2011年12月30日进行了调查,由于当局确定没有发生酷刑罪,该调查工作已停止。委员会回顾指出,如果事实证明调查是不公平的,那么调查本身不足以表明缔约国履行了《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当局最初忽视了申诉人关于酷刑的指称。检察院最后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了一份报告,据此停止了对申诉人所提指称的调查,却未对申诉人提供的详细证据进行评估。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第12条还规定,调查应当是迅速和公正的,其中迅速调查最为重要,因为首先要确保受害者不会继续遭受此类行为;其次,一般来说,除非所使用的方法会产生永久的或者严重的影响,酷刑、特别是残忍、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所留下的伤痕很快就会消失。虽然有近期证据,包括确认存在酷刑的身体痕迹的两份医疗证明,而且申诉人对所用酷刑方法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提供了犯罪人和证人的姓名,但缔约国未能审查证据并确定任何犯罪人。

7.6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并依据所掌握的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遵守其义务,对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称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违反了《公约》第12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还未能履行第13条规定的义务,即确保申诉人有权进行申诉,并由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调查。

7.7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14条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毫无争议的是,犯罪人没有被确定,因此申诉人无法就所遭受的酷刑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委员会就此回顾指出,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补偿应当包括受害者所遭受的所有伤害,其中包括受害者的恢复、赔偿和康复以及旨在确保不再发生侵权的措施,同时永远牢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民事诉讼应独立于刑事诉讼而存在,应为这样的民事程序设立必要的法律和机构。根据掌握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违反《公约》第1条(结合第2条第1款)、第12、第13和第14条之情况。

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开展适当、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便将对申诉人遭受相关待遇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就所遭受的痛苦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及公平和充分的补偿,其中包括赔偿和完全复原;并且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事件。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缔约国应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