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08/2015号来文的决定 * , **
提交人: |
P.V. (由律师Sally Thompson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澳大利亚 |
申诉日期: |
2015年10月20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7年5月12日 |
事由: |
驱逐至斯里兰卡 |
程序性问题: |
无 |
实质性问题: |
驱逐回原籍国的酷刑风险(不驱回) |
《公约》条款: |
第3条 |
1.1 申诉人是P.V.,为斯里兰卡国民,出生于1983年4月14日,可能会从澳大利亚被驱逐至斯里兰卡。他称,澳大利亚驱逐他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5年10月27日,委员会通过其关于新申述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提出临时措施的要求,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至斯里兰卡。缔约国2016年5月10日提出了一项要求,2016年5月31日,委员会通过报告员行事,拒绝了缔约国取消临时措施的要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斯里兰卡泰米尔族人,1983年出生于北方省穆莱蒂武的帕拉姆帕斯,当年斯里兰卡内战爆发。他生活的穆莱蒂武区为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的据点,2009年战争快结束时发生了针对泰米尔人的种族灭绝。
2.2 提交人称,在童年期间他因为战争多次流离失所,目睹了许多暴行。他解释说他曾目睹的暴行仍然会浮现。
2.3 2001年和2002年期间,申诉人接受猛虎组织的培训,然后为其工作,时间大约为18个月,此外为了能够离开该组织,他还不得不从事了一段时间的“惩罚性工作”。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供了一张照片,其中他穿着猛虎组织的制服,手持他们的一部通讯器材。
2.4 2003年,申诉人返回到家人身边,一直留在当地,直到2004年他去了斯里兰卡军队控制下的瓦乌尼亚村,为一家矿业公司工作。2004年4月,申诉人被带到臭名昭著的约瑟夫营地,在那里遭受酷刑,长达15天。他们企图让他指认猛虎组织的成员,对他施加酷刑时,他的手指被折断。他后来终于说服施暴者,让他们相信他不是成员,得到释放。
2.5 2005年和2006年期间,申诉人为一家清除地雷的丹麦公司工作。许多和他一起工作的人也曾经是猛虎组织的成员。在其中一些人被逮捕和带走之后,申诉人放弃了工作,因为他担心自己也会被逮捕,并再次遭受酷刑。由于内战仍在进行,他无法返回老家的村庄。申诉人解释说,斯里兰卡军队控制了道路,并正在积极搜寻猛虎组织的成员。
2.6 申诉人在付钱给中间人由其向官员行贿后,于2007年1月离开斯里兰卡,在国外停留了7个月。他回国后,从姐妹那里得知他的哥哥被逮捕,原因是他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成员。申诉人担心他自己也会被逮捕,再次通过行贿,于2007年9月前往印度的泰米尔纳德邦。2010年1月,他乘船离开前往澳大利亚。
2.7 2010年2月7日,申诉人抵达澳大利亚圣诞岛,被评估为非正规海上抵达。2010年3月12号,进行了入境面谈,以评估申诉人是否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难民资格。2010年7月22日,他收到难民地位评估的否定结果。
2.8 2011年4月1日,申诉人收到其独立案情审查的否定建议。2011年6月27日,他收到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否定结果。2011年9月29日,联邦法院拒绝受理申诉人要求司法审查的申请。2012年5月1日,联邦法院全体拒绝受理申诉人要求司法审查的申请。2012年7月7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195条A款对保护诉求进行复议的要求被驳回。2013年2月6日,联邦法院再次拒绝受理申诉人要求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
2.9 2015年4月30日,申诉人收到第二次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否定评估结果。 2015年9月1日,他在联邦巡回法院启动程序,针对评估进行上诉。2015年9月2日,针对申诉人发布了《驱逐出澳大利亚的意向通知》,定于2015年9月11日生效。
2.10 2015年9月7日,申诉人通过代理申请禁令,以避免自己在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上诉被审理之前被驱逐出澳大利亚。2015年9月8日,该禁令得到支持,直至2015年9月18日作出指示。当日,上诉未被受理,不驱逐的禁令被解除。申诉人仍面临针对其发布新的驱逐通知的威胁。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时被关押在Yongah Hill移民拘留中心。
2.11 申诉人表示,昆士兰酷刑和创伤幸存者协助方案的一名心理医生对其进行了治疗。该机构的一封信指出,申诉人“报告了遭受酷刑和创伤的历史,并表现出符合这些经历的症状”;澳大利亚对他的长期拘留对他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
2.12 申诉人解释说,当他初次接受难民申请面谈时,他不敢告诉移民部的官员自己曾经是猛虎组织的成员,原因是他听说被认定是猛虎组织成员的人会被无限期拘留,因为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视他们为不利份子。提交人还解释说,这造成的后果是他提供的关于自己在斯里兰卡境内和境外的经历的信息并不正确,轻易就被澳大利亚主管部门推翻。他进一步表示,当他最终提供关于自己处境的真实版本时,缔约国的主管部门质疑他的可信性。
申诉人
3.1 申诉人称,如果自己被驱逐回斯里兰卡,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将侵犯他的权利,因为他面临可能被无限期拘留的风险。
3.2 他称,因为自己曾参与猛虎组织的活动,如果被驱逐回斯里兰卡,根据1979年《预防恐怖主义法》,他将被拘留,该法案规定对猛虎组织成员进行无限期拘留。申诉人解释说,2011年出台了新的法规以强化该法。申诉人援引当前的报告,这些报告认为该法仍被用来拘留泰米尔人。他称,如果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他将在身体上和心理上再次遭受重大创伤。他进一步表示,根据该法,参与执行该法的安全人员享有豁免,实施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不会被起诉。
3.3 申诉人还称,自己将面临肉体酷刑的风险,并援引了关于斯里兰卡安全部队仍然对被拘留的泰米尔人施加酷刑的报告,哪怕实际上战争已结束多年。申诉人还援引了真相和正义国际斯里兰卡项目的另一份报告,该报告认为“白色面包车”绑架2015年仍在继续。该报告记录了115起战后酷刑案件,并表示有证据表明还有65起相似案件。个人关于酷刑的描述得到法医专家的印证。研究人员还从 僧伽罗人 安全部队内幕人士和政府官员那里获取了证据。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6年4月27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申请人的意见。缔约国提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申诉人的指控明显没有依据而不可受理,委员会应拒绝受理,无需考虑案情。
4.2 缔约国解释说,申诉人的主张已经由一系列国内的决策人充分考虑,包括移民和公民部(现在的移民和边境保护部)进行的难民地位评估、独立案情审查、以及三套由该部启动的行政保护评估程序(包括国际条约义务评估和审查后保护检查)。
4.3 缔约国还指出,这些决定有可能接受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以及联邦治安法院(当时已更名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再次司法审查,以发现移民部在其第二次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决定中和独立案情审查员的决定中的任何法律错误。
4.4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的诉求也通过部级干预程序进行了审查。这些国内程序考虑了提交人的诉求,始终一致认定这些诉求不可信,并不能调动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缔约国强调说,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36段第(2)款(aa)项所载的补充保护条款对申诉人的诉求进行了评估,这些条款体现了缔约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不驱回义务。
4.5 缔约国提出,除非有新的主张和证据,提交人并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未经其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审议过的新的相关材料。缔约国请求委员接受:申诉人的主张已经通过其国内程序得到充分评估,结论是缔约国无须根据《公约》保护申诉人。
4.6 缔约国承认不能期望酷刑受害人的表述完全正确,并指出所有参与评估申诉人可信性的国内主管部门都考虑了这个因素。例如,在申诉人的难民地位评估中,承认“决策人必须敏感地意识到寻求庇护的人经常面临的困难,应该倾向相信那些通常可信的人,哪怕他们无法证实自己所有的说法”。此外,独立案情审查员承认评估可信性的难度,他们意识到评估可信性“不应依据面谈时的举止或反应”。
4.7 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所有指控都可以受理,缔约国提出,不应受理这些指控,因为国内主管部门在申诉人案件中的决定显示其缺少依据。
4.8 缔约国提出,2010年7月22日,申诉人被认定不具有难民地位。移民部审议了申诉人的诉求,这些诉求与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的诉求并不相同。缔约国报告说,在难民地位评估中,申诉人称,2009年4月他在一所难民营,经常被斯里兰卡军队审讯和施加酷刑,包括要求他指认猛虎组织成员。他称,一名朋友协助他行贿,他得以离开营地,逃离该国。申诉人还称,他的兄弟于2007年失踪,但在瑞士重新出现(在那里被授予了保护),他的姐妹的丈夫被绑架,再也没有出现过。缔约国报告说,在2010年3月12日申诉人的入境面谈期间,他最初说自己有一个(失踪的)兄弟和两个姐妹,但是在之后2010年4月27日的难民地位面谈中,他说自己有四个姐妹和两个兄弟。申诉人还称,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他将被指控是猛虎组织的成员,他的名字将列入从营地逃跑的人的名单,军方或犯罪调查局将杀害他。
4.9 缔约国解释说,在提交人的难民地位面谈期间,他否认曾经是猛虎组织成员,并指出他从未被强迫加入该组织,因为他是长子,要照顾家庭。后来他称自己未被强迫加入是因为他已经结婚了。决策人得出结论,申诉人不会仅仅因为其族裔和居住地而被视为是猛虎组织成员。
4.10 缔约国报告说,有可靠信息表明申请人之前曾经去过越南,但他在申请中并没有提供这些信息,在这些信息曝光之后,2010年5月4日,申诉人接受了第二次面谈。在这次面谈期间,申请人否认自己曾经有护照,否认在来到澳大利亚之前曾经离开过斯里兰卡。鉴于这些否认,移民部对申请人的可信性表示严重关注。
4.11 缔约国提出,鉴于申请人缺少可信性,以及缺少个人被骚扰的历史或令人关注的经历,移民部得出结论,提交人并不是澳大利亚根据1967年《议定书》修订后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有义务保护的人。
4.12 缔约国还提出,2010年11月28日,在独立案情审查的面谈期间,申诉人承认在2007年离开斯里兰卡,去了马来西亚和越南,分别停留五个月和一个月,并申请美利坚合众国的签证。申诉人说他之前没有提供这些信息是因为害怕,还因为他听说如果承认去过其他国家就会被驱逐。审查员认为更合理的理解是,申诉人没有提供护照和自己的去向,是因为这样做会影响他在2009年战争末期被拘留在斯里兰卡的说法。审查员认为更有可能的是,申诉人捏造了关于被拘留的说法,他当时并不在斯里兰卡。
4.13 缔约国解释说,审查员不接受申诉人是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对象,并指出他曾经有一次通过科伦坡国际机场回国,并没有遇到任何问题。2011年4月1日,审查员作出建议,申诉人不应该被视为有资格享受缔约国的保护义务的人。
4.14 缔约国报告说,2011年9月29日,鉴于并没有法律错误,联邦治安法院拒绝受理申诉人要求对审查员建议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缔约国还报告说,2012年5月1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针对该决定的上诉时间。联邦法院认为审查员和联邦治安法院两者都行为得当,申诉人上诉取得成功的前景并不充分。
4.15 缔约国还报告说,2013年2月6日,因为申诉人未能出庭,联邦治安法院拒绝受理申诉人对独立案情审查的结果上诉的又一项申请。
4.16 它提出,在申诉人提出进行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要求之后,于2011年6月27日对其进行了评估,结论是他并不在缔约国有义务保护的人的范围之内。申诉人提交的材料再次提出他害怕回到斯里兰卡,再次称他将被视为猛虎组织的成员。申诉人重复了自己的说法,他在2009年被安置在一个难民营,时间长达10个月,期间他经常遭受斯里兰卡军队的酷刑,因为他和他的家人被怀疑参与猛虎组织而接受审讯,其中有一次他的手被打折。申诉人还重申了他的说法,他通过行贿逃离了营地,他的姐妹的丈夫被绑架,其他亲属遭到逮捕。
4.17 缔约国指出,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对所涉国家的信息的研究,被驱逐的寻求庇护的人不太可能在回国后仅仅因为非法离境和申请过保护就会遭受恶劣待遇。他们进一步认为,鉴于申诉人在2007年能够离开和返回斯里兰卡,而并没产生不利的后果,他并不具有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经历。缔约国的移民主管部门还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曾经参与政治活动,或有重大的政治经历,或有犯罪记录,不会因此成为斯里兰卡当局的目标。
4.18 鉴于申诉人所称的拘留和酷刑,缔约国提出,其主管部门认为,斯里兰卡军队如果知道或怀疑申诉人曾经是猛虎组织成员,而且曾经被关押在营地,他的活动应该会受到限制,他几乎不可能逃脱。决策人认为,申诉人称向猛虎组织提供了诸如砍木棍和挖战壕的支持,许多生活在北方的泰米尔人也被迫提供了这样的支持,并没有什么不同。缔约国的主管部门还指出,申诉人的家人同样于2009年从营地释放,而他并未称他们此后引起了斯里兰卡当局的任何注意。他们还认为,根据关于该国可靠的信息来源,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面临的危险已经降低,局势已经显著稳定。
4.19 缔约国提出,根据2011年进行的国际条约义务评估,提交人并未提交任何可以改变之前难民地位评估的新信息,没有证据表明将提交人逐回其祖国将违反缔约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不逐回义务。
4.20 缔约国报告说,2012年8月7日,对申诉人的诉求的审查后保护检查评估得以完成。移民部认为,申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或信息来表明自己是斯里兰卡非国家行动体或当局恶意关注的对象,他的案件并不符合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审查后保护检查评估的指南,案件并未移交给部长供其审议。 2011年10月5日,申诉人提交文件,包括提交人母亲向斯里兰卡红十字会申报的失踪人员报告;来自斯里兰卡治安法官的认证报告,指出提交人在战争中流离失所,因为被怀疑参与猛虎组织恐怖主义活动而被安全部队搜寻,2007年5月被逮捕,遭受酷刑,18个月后被释放;关于寻找家人的红十字会文件。移民部指出,申诉人称自己因为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成员而遭到拘留,开展独立案情审查的审查员对此并不接受。它还指出,2009年敌对关系结束后,斯里兰卡安全局势发生了显著变化,改国提供的保护水平“足以克服任何因为被怀疑参与猛虎组织或种族身份而受到严重伤害的忧虑”。 移民部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申明他与猛虎组织没有关系,因此足以认为提交人并不具有会引起恶意关注的经历。
4.21 缔约国报告说,2012年9月12日作出决定,提交人并不具有独特或有说服力的情形,因此并不符合移送给部长由其依据《移民法》第195条A款进行审议的指南。
4.22 缔约国提出,2014年9月30日,另一次国际条约义务评估启动,以根据《移民法》第36条第(2)款(aa)项所载的补充保护义务评估申诉人的诉求。申诉人重申他最初的说法,包括他因为是泰米尔人而将受到迫害,并将被怀疑是猛虎组织的成员。申诉人曾经称他2008年至2010年被关押在Kathirkaran营地,在营地因为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遭受斯里兰卡军队和犯罪调查局的酷刑;2015年1月14日,在一次面谈期间,他承认自己是在说谎,还承认2007年至2010年他生活在印度。
4.23 缔约国报告说,申诉人还提出了几个新的说法。例如,他称虽然自己不是猛虎组织的成员,在他所居住的地区,他和其他所有儿童在2000年接受了猛虎组织为期三个月的基本培训,而且他2000年至2004年支持了猛虎组织。他还称2004年自己在约瑟夫营地遭受酷刑和性侵犯,在科伦坡国际机场他没有被拘留或逮捕,是因为他付了钱给一名与他同行的中间人去贿赂机场的官员。
4.24 缔约国解释说,为了确保程序公平,移民部提供了几次机会让申诉人解释这些前后矛盾的地方,包括在整个过程中邀请他进一步提供材料和澄清面谈期间的疑点。移民部认为提交人明显表现出缺少可信性。关于新的说法,决策人接受申诉人生活在猛虎组织控制的地区,他和其他村民都接受了基本的训练,并且被要求向猛虎组织提供基本的协助。然而,它并不接受申诉人曾经为丹麦扫雷公司工作,也不接受他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方式的胁迫而支持猛虎组织。移民部认为,申诉人忘记自己声称的在约瑟夫营地的经历,这不符合逻辑,而且如果他被视为是猛虎组织成员,当局不可能在15至20天内就将他释放。它认为,申诉人每次离开斯里兰卡并没有中间人陪同,也没有向机场官员行贿。它还强调,当他前往澳大利亚时,他是合法地离开斯里兰卡,并没有遇到任何困难。
4.25 缔约国解释说,在2015年的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决定中,移民部认为提交人捏造了新的说法,目的就是要调动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义务。申诉人缺少可信性,这是判断他的说法不真实而不调动缔约国不驱回义务的主要原因。
4.26 2015年9月18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拒绝受理申诉人关于对2015年国际条约义务评估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原因是法院认为,提交的信息并未显示该评估开展过程中违背了程序公平或者出现法律错误。
4.27 关于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他是猛虎组织成员的新说法和证据,缔约国提出,在国际条约义务评估期间,移民部接受申诉人支持过猛虎组织,但是他并没有显著的经历。缔约国报告说,移民部评估了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即一张提交人手持猛虎组织通讯器材和身着猛虎组织制服的照片。移民部认为这并没有提出新的诉求,也没有改变申诉人过去参与猛虎组织的经历。
4.28 关于涉及申诉人精神健康的新证据,缔约国提出,申诉人要求延长心理报告的提交时间,供移民部在其之后的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考量中参考。该要求被拒绝,因为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较早的一份心理报告,已经接受他的精神健康是导致他的说法前后矛盾的部分原因,一份新的报告对于他的案件不会有任何影响。缔约国提出,它认为新的证据与评估期间提供的信息并无实质性差异。
4.29 至于提交人关于自己被关押和如果回到斯里兰卡本人将面临酷刑的风险的新说法,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所依据的该国一般信息并不能确立他个人遭受酷刑的显而易见的风险。缔约国报告说,移民部评估了申诉人提供的该国的信息和该国最近的信息,自从上次评估他的诉求以来,并没有发生相关的不利变化表明他的案件应调动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
4.30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并没有确立存在进一步的依据来表明如果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本人的酷刑风险。申诉人提出斯里兰卡侵犯人权,不应将寻求庇护的人驱逐回该国,这在整个国内程序中都得到认真考虑。相关的决策人考虑了关于该国的广泛信息,得出结论,申诉人并不具有可能会招致恶意关注的经历。
4.31 缔约国得出结论,申诉人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表明他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足以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提出,他接受移民和边境保护部对自己的可信性的怀疑,因为他在早期提交的材料中和面谈中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他解释说,否认自己是猛虎组织成员是因为他担心缔约国将如何看待这种身份。
5.2 申诉人还提出,他的指控并非关于其过去的难民地位评估,而是在他看来关于如果被驱回斯里兰卡是否将有遭受酷刑风险的问题。
5.3 提交人提出,缔约国的意见显示主管的职能部门已经默认他在斯里兰卡是酷刑的受害者。他提出,他的手指和正手有明显的伤疤,就是2004年4月在约瑟夫营地遭受酷刑的结果。他解释说,虽然他关于自己被关押和遭受酷刑的日期的说法前后矛盾,关于向他施加的酷刑的性质,以及斯里兰卡政府许可向他施加酷刑,他一直都保持高度一致。
5.4 申诉人提出,他向委员会提交了维多利亚酷刑幸存者基金会(基金会之家)的酷刑和创伤报告,并不是为自己说法的矛盾寻找借口,而是作为自己在斯里兰卡遭受酷刑的佐证。他表示根据该报告,他描述了自己被抓获和拘留时直接经历的暴力,他的恐惧的主要来源是害怕被强迫送回这些酷刑所发生的国家。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并没有回应这个问题。
5.5 申诉人进一步援引来自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服务协会的第三份酷刑和创伤评估报告,其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该报告认定他处于《哈佛创伤问卷》的第3级风险水平。他提出,该报告指出“结果表明Pratheepan具有与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关的严重级别的症状。他的症状是他逃离斯里兰卡之前所发生的创伤性事件的结果,主要原因是他所承受的酷刑。直到今天他仍然在身体上和心理上受到这些事件的影响。”
5.6 提交人提出,他提交的材料中的照片证实了2001至2002年期间他是猛虎组织众所周知和活跃的成员。他援引缔约国的提交的意见,即该照片已经被评估为对他的案件中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没有任何影响。申诉人提出,他没有参与该照片的任何评估过程,这样的评估开展方式不具有透明性。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接受他“支持过猛虎组织”。
5.7 申诉人援引真相和正义国际斯里兰卡项目2016年1月发布的报告,称“与猛虎组织稍微有牵连的泰米尔人或低层干部继续遭受打击,连同他们的家人”,因此他如果回到斯里兰卡将会有风险。
5.8 申诉人还援引免于酷刑组织的报告的关键结论,依据这些结论:(a) 自从武装冲突结束后的“和平”年代期间,斯里兰卡军方、警察和情报机构继续实施酷刑,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酷刑,以及大面积的焚烧;(b) 施加酷刑的设施遍布斯里兰卡,形成网络,包括非官方的拘留中心;(c) 有些人尤其持续面临酷刑风险,包括与猛虎组织在任何层面实际或被认为有牵连的泰米尔人,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前;(d) 斯里兰卡当局非常关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王的泰米尔侨民的活动,其中很多人回到斯里兰卡后,因为实际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无论在什么层面,是直接联系和/或通过家庭成员或熟人的联系,遭受了酷刑和审讯,被追查在斯里兰卡的活动和联络人;(e) 从正当程序的缺失和受害者身体上留下的深深伤痕可以看出,施暴者实施酷刑时似乎不担心后果;以及(f) 酷刑对幸存者有毁灭性的影响。
5.9 申诉人提出,虽然上述所有要点都与他的处境有关,他尤其想强调实际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或者哪怕是通过家庭成员的间接联系,这会让返回的泰米尔族人面临未来遭受酷刑的实际或实质性的风险。
5.10 申诉人还援引免于酷刑组织的报告2016年5月发布的更新内容,指出:“鉴于免于酷刑组织的这项证据和其他关于内战结束后返回斯里兰卡的人遭受酷刑和迫害的证据,联合国呼吁会员国确保‘政策不驱回曾遭受酷刑和其他人权被侵犯的泰米尔人,直到这些现象不再发生的保证足够充分,以确保他们不会遭受进一步的虐待,尤其是酷刑和性暴力’。”
5.11 申诉人提出,对他的处境最近一次评估是一次国际条约义务评估,于2015年4月30日交回。根据这次评估,缔约国在他的案件中没有不驱回的义务。他指出,虽然他于2015年10月向主管部门提交了确认他是猛虎组织支持者的照片,这些义务并没有得到重新评估。他还称,他向委员会提交的国家信息是在2015年4月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决定作出后公布的,该信息显示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他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申诉人还提出,他有一个兄弟现在在瑞士做难民,如果自己被强制送回斯里兰卡,缔约国将违反他根据《公约》第3条的权利。
缔约国的进一步信息
6. 2016年9月21日,缔约国援引申诉人提交的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的材料,提出其并不含任何可能改变申诉人诉求的评估结果的信息,即不能调动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的不驱回义务。缔约国进一步重申其2016年4月27日提交的材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如《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所要求的,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即本来文显然没有依据,因此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规则不可受理。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证实程度达到可以受理,因为申诉人足够详细地描述了事实和诉求的依据,供委员会作出决定。
7.3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查明一人已经用尽一切现行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它不审理此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否认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现行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阻碍其审议来文。
7.4 鉴于委员会认为没有阻止受理的进一步阻碍,它宣告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有关各方提交的全部信息后,审议了本来文。
8.2 本案中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如果申诉人被强制驱逐回斯里兰卡,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到另一国。
8.3 评估风险时,委员会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该判断的目的是确立相关个人被遣返回国后,本人是否将有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面临酷刑的风险。它随后指出,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其本身并不构成判断特定个人回国后将面临酷刑的充分理由,必须举出更多的理由来表明相关个人本人面临风险。
8.4 委员回顾道,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评估酷刑的风险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风险不必满足极有可能(第6段)这一标准,委员会回顾道,申诉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交一个可争辩的案件,说明其面临着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道,按照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所做的事实调查的结果,但同时它不受这一调查结果的约束,而是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有权根据每一案件的全面情况对事实进行自主评估。
8.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诉求,即根据《公约》第3条,把他强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构成对他的权利的侵犯,因为由于他过去与猛虎组织的关系,他将面临可能被斯里兰卡当局无限期拘留和施加酷刑的风险。与此相关,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意见,即2001年和2002年期间,他不得不接受猛虎组织的培训,并继而为其工作,时间大约为18个月,还有一段时间的“惩罚性工作”;以及在2004年4月他被带到约瑟夫营地,在那里他遭受了15天的酷刑,目的是让他指认猛虎组织的成员。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是来自穆莱蒂武的泰米尔族人,他的哥哥因为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成员而遭到逮捕。
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辩称,即申诉人的诉求已经由国内主管的职能部门充分审议,它们一直以来都认为申诉人缺少可信性,不能调动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与此相关,委员会注意到以下和其他情况:缔约国提出在难民地位评估中,申诉人称2009年4月他在难民营中,并经常遭受斯里兰卡军队的审讯和酷刑,包括要求他指认猛虎组织的成员,但是他否认自己是猛虎组织成员;以及在2015年国际条约义务评估面谈期间,申诉人承认自己说2008年至2010年被关押在一个营地并遭受酷刑是在说谎,转而称他2000年至2004年期间支持猛虎组织,2004年在约瑟夫营地遭受酷刑。它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辩称,即申诉人最初否认在去澳大利亚之前离开过斯里兰卡,但是在2010年11月8日的独立案情审查期间,他承认2007年去了印度。
8.7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解释,即他最初否认是猛虎组织的成员是因为担心缔约国将如何看待这一身份。它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辩解,即虽然关于被关押和遭受酷刑的日期他前后矛盾,但关于自己遭受的得到斯里兰卡政府许可的酷刑,他始终保持一致。在这个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来自于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服务协会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的报告,该报告认为申诉人处于《哈佛创伤问卷》第3级风险水平,该结果显示申诉人有与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关的严重症状,他的症状主要是他所承受的酷刑造成的。然而委员会认为,虽然该报告显示申诉人过去可能经历了创伤事件,这并不能被视为是申诉人曾经是酷刑受害者的确凿证据。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自己过去曾遭受酷刑的确凿证据。
8.8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材料,即根据公开报道,实际或被视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泰米尔人,无论在什么层次,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前,尤其有遭受酷刑的持续风险。委员会并不轻视就斯里兰卡当前的人权状况表达的合理关注,但是委员会回顾,一个申诉人的原籍国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足以得出其本人有遭受酷刑风险的结论。就此而言,委员会援引其对2015年斯里兰卡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审议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即它关注关于斯里兰卡国家行动方(军方和警察)持续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报告。委员会还援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7日正式走访斯里兰卡之后的报告,其中他指出酷刑和虐待,包括性酷刑和虐待仍在发生,当前的法律框架,以及武装部队、警察、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机关的结构内缺乏改革,使酷刑的风险得以长期持续。
8.9 委员会还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发布的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如何对待返回斯里兰卡的人的可信报告。委员会认为上述所有信息显示,面临强制遣返的泰米尔族斯里兰卡人,如果之前本人或通过家庭与猛虎组织有联系,可能面临酷刑风险。
8.10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辩称,即他在提交的材料中展示的照片证实他曾经是猛虎组织成员。然而它也注意到缔约国的反驳,即其主管部门接受申诉人过去支持过猛虎组织,但是他的经历并不显著,不足以在他返回斯里兰卡后让他有风险。与此相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提交的意见,即申诉人2007年能够通过科伦坡国际机场离开和返回斯里兰卡,并没有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在该场合他也没有遭遇任何迫害。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辩称,即他通过行贿才离开了斯里兰卡,但认为他未能充分证实他在这方面的主张。
8.11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反驳,即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曾经参与政治活动,或有重大政治经历,或有犯罪记录,让其在斯里兰卡会成为目标。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可信的证据和充分的证实,不足以让它得出相反结论,即因为他过去支持过猛虎组织,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有可预见的、真实的和本人遭受当局酷刑的风险。
8.12 出于以上考虑,全盘审议,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举出充分理由让其认为他回到斯里兰卡将有可预见的、个人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因此认为,其面前的材料不能让其认为遣返申诉人将违反《公约》第3条。
9. 鉴于之前的内容,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得出结论:缔约国遣返申诉人回斯里兰卡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