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677/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2Jul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677/2015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A.N.M.(由律师HelenWestlun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4年7月9日(初次提交)

决定的通过日期:

2017年5月5日

事由:

遣返回阿富汗

程序性问题:

申诉人的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酷刑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A.N.M.是阿富汗国民,生于1995年9月30日,瑞典对其发出了遣返回阿富汗的命令。提交人称,如将他驱逐,将构成瑞典侵犯其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况。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5月1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1)条提出临时措施请求,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回阿富汗。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是阿富汗加兹尼省Jangalak村的一名哈扎拉族什叶派穆斯林。某日,提交人正要与其父一起把苹果带到喀布尔市场上去卖,一名讲法西语的伊朗人走近他,向他提供了一份工作。工作是在他的熟人中秘密分发12本小册子,每一本内含约70页的《圣经》,另有9张也含有圣经内容的DVD, 提交人接下了这份工作。申诉人在一天内分发了所有的小册子和DVD。他随后与那名伊朗男子联系,想拿到更多的材料,他随后前往喀布尔取材料。然而,有人知道了他的活动,村里的伊玛目向加兹尼省警方举报了申诉人。申诉人随后逃离村子,在那名伊朗男子的帮助下被偷运出阿富汗。

2.2申诉人抵达瑞典的日期不详,他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庇护。2013年9月30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他的申请。移民局认为申诉人的说法不可信,特别是关于分发圣经宣传册和DVD以及关于他离开阿富汗的情况。移民局得出结论,申诉人如返回阿富汗,将不存在因信仰或族群而遭受虐待的风险;“申诉人可利用位于喀布尔、马扎里沙里夫和赫拉特等城市的国内庇护所”。

2.3申诉人在申请庇护时称他的年龄是17岁,但移民局与他面谈几次后发现有理由质疑他的年龄。因此,他做了一次牙科X光检查,结果确定申诉人的年龄至少有19.2岁。然而,根据检查,申诉人不满18.2岁的可能性为16%。申诉人提交了一份阿富汗身份证件,证件表明他生于阿富汗历1375年3月1日(公元1996年5月21日)。文件的签发日期是阿富汗历1388年6月28日(公元2009年9月19日),提交人当时到医院就医。然而,移民局认为这份证件“过于简单,证明价值较低”。

2.42013年12月10日,斯德哥尔摩移民法庭撤销了移民局的决定。法庭认为,尽管申诉人没有可靠地证明其年龄,但移民局没有充分调查,不足以以95%的概率断定他是成年人。申诉人的牙科X光检查就此而言并不充分;有必要进行骨骼X光检查。本案因而被发回移民局。

2.52014年1月22日,申诉人通知移民局他已皈依基督教,并附了一张2013年12月6日的洗礼证和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又称摩门教会)的会员证。

2.62014年5月7日,移民局再次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移民局认为申诉人对他皈依基督教原因的描述非常不明;他虽然识字,但无法说明两个宗教的差异,也无法区别基督徒和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因此,移民局得出的结论是,他的皈依不是出于真正的宗教原因,而是为了获取居留许可所做的一部分努力。移民局还认为,没有理由表明申诉人皈依引起了阿富汗当局的注意,他回国后也不会面临宗教迫害的风险。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申诉人在阿富汗居住的省份受到国内武装冲突的影响,但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他所在的村庄存在具体威胁。关于确定申诉人年龄一事,移民局请西曼兰省理事会对申诉人的手腕进行X光检查。然而,该机构答复说正在等候国家卫生和福利局的新指示,在此期间不安排确定年龄的检查。2014年1月,国家卫生和福利局签署了医学年龄评估合同。但该机构预约已满。移民局认为,等待这一程序不符合申诉人的利益。此外,牙科检查后过去的10个月时间应计入申诉人的估计年龄。移民局认为已经尽职地确定了申诉人的年龄;即便按照他的身份证件,他也已成年。

2.7申诉人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重申他之前提出的意见并补充说“一些人此前因他新的信仰而在瑞典威胁过他,这些人现在返回了阿富汗,因此阿富汗当局已经了解了他皈依的事”。2014年9月4日,斯德哥尔摩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法院认为,没有出现任何情节表明任何人返回阿富汗后向阿富汗省级当局提供关于申诉人的任何信息;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新指控不足以认定他合理地证明他需要国际保护。2014年10月29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许可申请。

申诉

3.申诉人称,如被送回阿富汗,他将因皈依基督教而被害或遭受酷刑,这违反《公约》第3条。他提出,脱离伊斯兰教的回乡人员一旦返回阿富汗就受到迫害,阿富汗当局无法提供任何合理保护。他对瑞典当局评估他宗教信仰真实性的方式提出质疑,指出确定某人信仰真实性的难度。他说,他自从2013年11月30日皈依以来,就是一位信奉基督的信徒;他每周日都出席宗教仪式,每周花两天参加《圣经》研习。他还说,他在离开阿富汗前就对宗教问题感兴趣,在瑞典期间增加了对基督教的了解并发展出他的信仰。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材料中,缔约国称申诉明显不实,因而应按《公约》第22条第2款不予受理。

4.2缔约国坚持申诉没有依据。对于申诉人据说在阿富汗从事的活动,缔约国指出,国内诉讼的结论是他在本村分发圣经材料的活动含糊笼统。考虑到他所在的省份和整个阿富汗存在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之间的冲突,申诉人也没有说明他为何同意分发材料。此外,国内法院认为难以相信的是,申诉人在本村分发圣经材料却没有招致任何人的反对,相反,申诉人让他的联络人提供更多材料,以便分发。鉴于任何持有圣经书面材料的人如被认定为基督徒,将面临严重风险;缔约国认为难以相信的是,申诉人本村中竟有人想要圣经材料。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对于他是否看过他分发的含有圣经内容的DVD的说法前后不一。他在2013年8月22日向移民局提交的材料中说,他没办法看DVD, 因为他家没有电;而他在2014年10月1日提出的上诉申请中提出,他看过这些DVD。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对于申诉人所说的在阿富汗分发宗教材料的活动,有重大理由质疑其可信度。因此,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在阿富汗受到威胁。

4.3对于申诉人在瑞典皈依基督教一事,缔约国指出,为了评估皈依是否真实,移民法院参照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1年公布的《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根据该《手册》,要确定某人离开原籍国后发生的事件是否足以解释有充分理由担心发生迫害,这一问题应在尽职审查案情的基础上加以判断,并应特别注意皈依可能引起原籍国当局注意的可能性。在庇护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后不久皈依宗教的案件中,要特别注意有关皈依活动的证词的可信度。

4.4在本案中,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尽职地评估了申诉人所说的皈依是否真实,并得出了申诉人在此事上缺乏可信度的结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不论是在2013年6月18日的庇护调查期间,还是在2013年8月27日向移民局提交的材料中,甚至在2013年10月19日的上诉中都没有提到他对基督教感兴趣。直到2014年1月22日,申诉人才提请移民局注意他已皈依,并附上一张2013年12月6日的证书。此外,尽管此前有诸多机会提出这一问题,但申诉人直到2014年10月1日对移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才说他早在14岁时就质疑伊斯兰教。缔约国还指出,虽然申诉人识字,但当被问到他皈依基督的原因以及皈依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何种影响时,他的回答却非常模糊。最后,移民局和法庭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理由或证据支持提交人在瑞典皈依基督将引起阿富汗当局或阿富汗任何他人注意的说法。相反,申诉人担心“返回阿富汗的人将向阿富汗当局提供他皈依基督的信息”,这纯属猜测。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6年1月29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虽然阿富汗《宪法》和《刑法》没有具体提到改信宗教的问题,但按照某些伊斯兰教的法律解释,不再信奉伊斯兰教被定为叛教,改信者可有三天时间宣布放弃,否则可能面临死刑等处罚。申诉人指出,瑞典移民当局承认申诉人已经皈依基督,不再信奉伊斯兰教在阿富汗可能意味着死刑。提交人就此辩称,他改信基督本身就足以让阿富汗当局作出死刑判决,这些当局极有可能不做任何评估以判断改信基督是否真实。

5.2对于评估他皈依的真实性质一事,申诉人提出,作为证据,他提交了摩门教教会两位资深代表的强有力证词,肯定了他属于真诚皈依。然而,国家当局没有妥善考虑这一点,而是把重点放在确定他的年龄,而非判断他申请庇护的原因上。他指出,他对瑞典当局的答复清楚无误,即他将伊斯兰教理解为“战争和仇恨”,将基督教理解为“爱”,新的信仰给他带来了“生活中的平静”,这从宗教角度上说是一个非常清晰积极的答复。然而,他不能确定口译员是如何翻译对他的提问的,特别是在口译员的宗教背景可能不同的情况下。在这方面,瑞典当局本应使用宣誓译员。此外,移民法院没有进行口头诉讼。该法院很难在不听取他意见的情况下判断他的皈依是否严肃。对于皈依的时间问题,他称他是在2013年11月30日接受洗礼的,也就是移民法院作出将其逐回的最终决定的五个月以前。通过他2014年1月22日提交的材料,他才第一次有机会将他皈依一事告知瑞典当局。最后,申诉人主张,瑞典当局称申诉人皈依一事没有引起阿富汗当局注意,这种说法不实。他指出,与他关押在一起的其他阿富汗人后来返回阿富汗。由于改信宗教在阿富汗文化中是一件大事,流言很有可能传播开来。

5.3对于在阿富汗的活动,申诉人指出,他在获得分发圣经材料的工作时非常年轻,只上了两年学。他以为相关活动尽管有悖伊斯兰教,但不会有人注意。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6年3月7日提交的材料中,缔约国对申诉人皈依基督足以表明他一旦回国就面临死亡风险,无需确定他皈依的真实性的说法提出质疑。缔约国指出,确定申诉人是否是出于真正信奉宗教而皈依的,这一问题与判断他是否有意以信徒的身份在阿富汗生活之间存在联系。在这方面,申诉人未能证明他有意以信徒的身份在阿富汗生活,或者他在瑞典的宗教活动已经引起阿富汗当局的注意。

6.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证实自己的主张,即国内诉讼存在瑕疵,以至于影响了对他获取保护需要的评估。相反,他的主张都得到了彻底审查。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7.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方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一要求已经满足。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质疑申诉人在阿富汗从事活动的可信度以及在瑞典期间皈依基督教的真实性,缔约国称申诉未经充分证实,因而不可受理。

7.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主张,如将他送回阿富汗,他将因2013年11月皈依基督教而面临酷刑或死亡风险。申诉人还质疑瑞典当局对其皈依真实性质的评估,以及这一评估对确定违反第3条的风险的意义。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一开始是以他过去在阿富汗从事的活动为理由寻求庇护的,也就是分发圣经材料;他于2014年1月才向瑞典当局提出已经皈依基督教。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确定申诉人皈依的真实性质是确定申诉人是否有意以信徒的身份在阿富汗生活,进而是否面临回国后遭受迫害的风险所必需的。鉴于皈依发生在庇护诉讼的背景下这一情况,这一确定就尤为重要。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尽管此前有多个机会提出这一问题,但申诉人直到2014年10月1日对移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才说他早在14岁时就质疑伊斯兰教;尽管申诉人识字,但他对皈依的原因及其对生活的影响所作的答复非常模糊,他没有表示愿意以信徒的身份在阿富汗生活;而且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支持申诉人的说法,即他皈依一事会引起阿富汗当局的注意。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没有在移民法院亲自出庭,以及与他共同居住的阿富汗人现在回到了阿富汗,他们可能知道他皈依一事;等等。

7.6委员会注意到,瑞典移民法院彻底审查了申诉人就其皈依和阿富汗信徒总体状况提出的指称和证据,但得出的结论是申诉人在其皈依真实性质方面缺乏可信度,没有证据表明这次皈依会引起阿富汗当局的注意。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交有说服力的论据,表明瑞典当局对他提出的事实和正确的评估工作是任意的。此外,申诉人声称他在瑞典皈依会引起阿富汗当局的注意,这纯属猜测,而非基于具体事实。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未能证实把他送回阿富汗将会产生违反《公约》第3条的个人风险。

7.7根据《公约》第22条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委员会认为申诉明显缺乏依据。

8.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