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ZMB/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赞比亚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1月22日举行的第2088和2090次会议(见CRC/C/ SR.2088和2090)上,审议了赞比亚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ZMB/2-4),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话之日收到的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ZMB/Q/2-4)。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a)《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2015年加入;

(b)《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2014年加入;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批准;

(d)《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批准;

(e)《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6年5月2日批准。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a)2016年第2号《赞比亚宪法(修正案)法》;

(b)2012年第6号《残疾人法》;

(c)2011年第23号《教育法》;

(d)2011年第1号《反对性别暴力法》;

(e)2008年第11号《打击人口贩运法》。

5.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体制性或政策性措施:

(a)《第六个国家发展计划(2011年-2015年)》,2011年2月;

(b)修改了《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儿童政策》,2009年。

三.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尚未落实或尚未完全落实的委员会2003年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06),特别是关于需要制订和实施关于儿童的法律、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平、解决国家童工率高的问题、实际上禁止童婚、在赞比亚制止对儿童的暴力和性剥削、包括虐待、忽视和虐待的建议,并考虑批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

立法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6年《赞比亚宪法(修正案)法》,通过赞比亚法律制订委员会对所有与儿童相关的立法和习惯法进行审核和审查。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仍未颁布关于《宪法》中所载儿童权利的法规。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通过赞比亚法律制订委员会经审查提出的与儿童相关的所有法律修正案。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实施新《宪法(修正案)法》;

(b)通过《权利法案》;

(c)加快制订综合儿童准则;

(d)加强努力实施赞比亚法律制订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使现有法律和习惯法与《公约》相符。

综合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改了《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儿童政策》(2009年),但仍感关切的是:

(a)尚未通过《儿童准则法案》;

(b)尚未发布和实施《国家儿童政策》,尚未通过经过修改的《国家行动计划》,也未为它划拨预算;

(c)旨在审查与儿童相关的项目的部门咨询小组会议尚未取得成效;

(d)没有关于《第六个国家发展计划》执行结果的足够信息,没有制订后续计划。

10.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RC/C/15/Add.206,第10段),并促请缔约国:

(a)通过《儿童准则法案》;

(b)发布和实施《国家儿童政策》,通过经过修改的《国家行动计划》;

(c)为《国家儿童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及有效的监督机制;

(d)收集关于《第六个国家发展计划》在儿童福利和发展方面的执行结果的信息,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结果。

协调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建立国家儿童服务委员会而进行的磋商,以及为避免协调活动重复所作努力。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权利法案》和《儿童准则法案》及其关于协调的规定。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负责实施《公约》的部委的任务规定不够明确。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儿童服务委员会充分运作,并为实施《公约》而开展的所有活动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明确负责实施《公约》的部委的任务规定。

资源分配

13.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预算中负责处理儿童事务的部委的预算拨款有增加,《第六个国家发展计划》以卫生和教育为重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社会部门支出低于划拨的预算。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继续存在腐败, 它对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配置已经有限的资源产生负面影响。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未来预算时,考虑委员会2007年举行的题为“为儿童权利划拨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特别是考虑以下建议:

(a)根据《公约》第4条,尽量为儿童提供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为有益于儿童的社会部门增加预算和支出;

(b)为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弱势儿童或处于特别脆弱状况的儿童(譬如街头儿童)确定战略预算额度,并确保即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下,这些战略预算额度亦受到保护;

(c)通过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和对当地政府实行适当问责制,确保在预算编制上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d)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加强有效地发现、调查和起诉腐败的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15. 委员会欢迎赞比亚建立了孤儿和弱势儿童管理信息系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以综合发展和支持援助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者组织一起,创建一个国家儿童数据库。然而,委员会重申对下述情况的关切:缺乏关于儿童在《公约》所涵盖的大多数方面的状况的信息,无法获得这些状况的分类数据,以及据报告称,资源、专业技术以及基于不同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联系缺乏。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建立国家数据库,并为它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利用收集和分析的数据作为依据,对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并协助制订旨在实施《公约》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包括关于贫困儿童、街头儿童、残疾儿童及童工在内的广泛的弱势群体的最新数据,确保可以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和分析。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所概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年建立了儿童事务专员办事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尚未任命新专员,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公众对它的存在和任务规定了解很少,该办事处的效力和能力有限。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儿童事务专员办事处的信息缺乏,包括关于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的负责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的信息缺乏。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任命一位儿童事务专员,为儿童事务专员办事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使它充分履行职责,有效地处理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儿童事务专员办事处活动的信息,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专门机制,该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多的了解,确保所有儿童可以使用这一机制,包括在地方一级。

传播、提高认识及培训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举措,通过在学校和各个政府部门及对警察和狱警开展公民教育,传播《公约》的规定,将《公约》译为七种广泛使用的语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还没有在地方一级充分传播《公约》。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在地方一级的成年人和儿童对《公约》的原则和条款有广泛的认识和理解,并使用创造性工具向盲人传播《公约》。

儿童权力与工商部门

21. 委员会对采矿业、特别是在卡布韦(Kabwe)的铅矿业活动对诸如健康权、发展权、游戏权及儿童的生活标准等儿童权利的负面影响感到关切。

22.参照委员会关于在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在本国领土上经营的矿业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它们的活动不对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产生负面影响或危险;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在卡布韦的儿童的权利,包括确保在未来一切铅矿业活动中,譬如,在新的世界银行资助的环保项目上,考虑儿童权利;

(c)确保各个公司、特别是矿业公司切实遵守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卫生标准;确保对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一旦发生违反行为,即进行适当处罚,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寻求得到适当的国际认证;

(d)要求各公司对它们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与健康有关的和与人权有关的影响及公司消除这类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及完全公布;

(e)在落实这些建议时,以人权理事会2008年一致通过的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为指导。

B.关于儿童的定义(第1条)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新《宪法(修正案)法》将儿童定义为不满18岁的任何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如此,尽管《婚姻法》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为21岁,在缔约国仍继续存在童婚做法。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了根据新《宪法》、《公约》第1条及其他相关的原则和条款,实施关于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为儿童的定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通过《权利法案》和《儿童准则法案》,并在实际上实行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规定;

(b)通过和实施根据刑事和惩戒法律起草的7个法案,废除并以《儿童司法法》取代《青少年法》;

(c)为审查和审核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新《宪法》中包含了一些与儿童有关的进步性不歧视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诸如女童、残疾儿童、属于少数宗教群体的儿童、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孤儿和非婚生儿童等属于最弱势群体儿童而言,并没有充分实行不歧视原则、特别是在获得医疗、教育服务、歧视性社会和文化习俗、传统婚姻纠纷和继承等方面。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都可以平等地获得教育、基本医疗和其他福利服务。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诸如女童、残疾儿童、属于少数宗教群体的儿童、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孤儿及非婚生儿童等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儿童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个《国家发展计划》中继续把支持弱势儿童和青少年作为优先事项。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准则法案》和《国家儿童政策》包括最大利益原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宗教领袖根据习惯法在儿童权利的许多方面并不考虑这一原则,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继承、教育和土地分配问题上。

28.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在所有法律、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定中及在与儿童有关的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及项目中,适当地纳入和持续实施这一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对政府所有有关人员及传统和宗教领袖进行指导,以确定在各个领域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此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充分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与儿童有关的各种事项上,包括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以及在学校和在家里,特别是在诸如童婚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等问题上,不征求或不考虑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建立青年议会。

30.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落实这一权利。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项目和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学校和机构中以及在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有意义的自主的参与;

(b)建立青年议会,并确保赋予它有意义的任务,为它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在影响他们的问题上的国家立法程序。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 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免费出生登记。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出生登记子系统还没有建立,不能进入国家综合登记系统。委员会也对官方登记还不系统感到关切,对出生登记数量低和出生证明拥有率低感到关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对诸如在家里出生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等儿童群体可能被排除在外感到关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制定和实施免费出生登记手续和出生证明发放,对农村儿童和诸如难民儿童等被边缘化的儿童群体给予特别重视;

(b)加强和扩大移动出生登记,达到全覆盖,特别是农村儿童、难民儿童及从未登记过的儿童的登记;

(c)采取措施下放出生登记系统,为在地区和省级制作和发放出生证明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和儿童登记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E.侵害儿童的暴力(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宣布在学校和在监狱系统进行体罚不合法,并开展了一系列提高认识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明文禁止体罚,《青少年法》允许实施合法惩罚,在家庭中仍然实施体罚。

34.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第9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第23号《教育法》,并且通过法律明文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包括体罚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侵害儿童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废除《青少年法》中的“实施合法惩罚权”条款,加强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在社会各级推动使用惩罚的替代方式。

虐待和忽视

35. 委员会对缺乏足够的措施、机制和资源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受虐儿童能够得到的服务有限,对暴力侵害儿童的肇事者的有罪不罚现象严重。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遭受折磨、虐待、忽视及家庭暴力的儿童的综合数据,以及缺乏关于《儿童保护政策》的信息。

36.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停止针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目标1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得到心理社会和康复服务;确保他们了解举报程序,鼓励他们举报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儿童遭受性虐待的案件;

(b)特别重视和处理暴力侵害儿童的性别方面;

(c)确保以刑事法律程序系统地惩处暴力侵害儿童的肇事者,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d)建立关于包括折磨、性虐待、虐待及忽视儿童及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侵害儿童的暴力的国家数据库。

性剥削和性虐待

3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颁布了《刑法》和《反对性别暴力法》修正案。然而,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在家庭、公共机构及拘留中心,普遍发生性暴力事件、包括强奸和污辱事件;

(b)关于性虐待案件的数据缺乏,家庭和公众不愿意承认性虐待的存在;

(c)在家庭中和社会上,这种暴力似乎是可以得到社会容忍的,与此相伴随的还有有罪不罚文化和对这种暴力的认识缺乏,导致大量案件未举报;

(d)对所举报的强奸和凌辱案件判罪率低;

(e)没有关于缔约国为强奸儿童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社会心理支持的任何信息,包括在Clifford Dimba案件上;

(f)《刑法》和新颁布的《反对性别暴力法》均未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行为。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全面实施《反对性别暴力法》列为优先事项,并确保为此提供足够的资源,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种暴力问题;

(b)收集关于性虐待案件的数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数据;

(c)建立机制、程序及指南,确保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防止包括乱伦在内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遭受羞辱;确保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畅通、保密、方便儿童使用及有效;

(e)确保根据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制订关于儿童受害者的预防、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和政策;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和起诉举报的案件,惩处肇事者,不允许有任何赦免例外;

(g)确保向强奸儿童受害者及其家人,包括歌手Clifford Dimba强奸儿童受害者,提供心理社会支持,保护她们免受侮辱;

(h)确保为实施《反对性别暴力法》提供足够的资源,尽快将婚内强奸列为刑事罪,加强对司法和执行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培训。

有害习俗

39. 委员会对在缔约国广泛存在童婚做法感到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地方一级,特别是向传统领袖,广泛传播《婚姻法》,并进行综合性宣传运动,提高人们对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和童婚对女童的负面影响的认识,特别是以家长、教师和社区领导人为目标群体。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9至11、18(1)和(2)、20至21、25及27(4)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了《儿童照料设施最低标准》和实施《儿童照料服务升级方案》。但是,委员会对一些与单亲父母生活的儿童、孤儿和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的状况感到关切,对替代性照料监管框架缺失、养父母资源缺乏、对现有的替代性照料形式缺乏了解及据报告没有对儿童照料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感到关切。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扩大家庭的能力,在确定是否对儿童安排替代性照料时,确保有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以儿童的需求和最大利益为依据;

(b)提高认识,提供关于可以获得的寄养服务的信息;

(c)确保对儿童寄养安排和寄养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寄养服务质量,包括为对儿童所受虐待进行报告、监测及补救而提供可用的渠道;

(d)确保向寄养父母、替代性照料中心及有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使在这里居住的儿童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e)考虑批准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收养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正式的收养制度,但仍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国内和跨国收养情况的足够资料;

(b)在缔约国境内普遍接受并实行非正规收养,而一般不在儿童最大利益方面对非正规收养进行监控。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鼓励并促进正规的国内和跨国收养,防止滥用非正规收养做法,保护儿童权利;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收养的全面信息。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18(3)、23、24、26、27(1)至(3)及33条)

残疾儿童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颁布了2012年第6号《残疾人法》,制订了《国家残疾人政策》,这些是积极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完全执行这些法律和政策,缔约国仍需要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b)采取的措施不足以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获得医疗和受教育的权利;

(c)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的全面数据;

(d)残疾儿童遭受严重侮辱;

(e)专业教师数量不足,为这些儿童改造的学校设施和改编的教材及旨在确保教育是完全包容性的服务和基础设施数量有限。

46.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地实施现有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b)确保残疾儿童可以获得包容性的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早期发展计划、医疗和其他服务,确保为这种服务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收集和分析关于所有残疾儿童状况的数据,除其他外,尤其是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民族和原国籍及地理位置等进行分类;

(d)制订和实施提高认识活动,以改变对残疾儿童的社会误解,消除对他们的侮辱;

(e)对旨在预防残疾的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

(f)向诸如教师、医务人员、医务辅助人员和相关人员及社会工作者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使他们理解残疾儿童的需求;

(g)确保教育是完全包容性的,并为残疾儿童的完全包容性教育配置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h)确保残疾儿童及其家人参与政策和方案的规划、监测及评估。

健康和医疗服务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免疫率和降低5岁以下儿童、婴儿及孕产妇死亡率上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尚未实施一些关于医疗的国家政策和社会医疗保险方案;

(b)就覆盖面和质量而言,医疗服务和医务人员仍然不足;

(c)据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

(d)儿童的营养状况不佳,仍是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e)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很大程度上是患可预防疾病的结果,其中包括肺炎、疟疾、腹泻、贫血及营养不良;

(f)在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母乳喂养的系统数据。

48.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实施修订后的《国家卫生政策》和《国家权力下放政策》,对《国家卫生战略计划(2011-2015年)》进行评估和采取后续行动,以促进服务交付的改进,提供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法律的最新信息;

(b)加强努力为儿童医疗服务配置适当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

(c)加强新生儿医疗干预措施和熟练助产服务,实现较高的产前检查率;

(d)加强努力,尤其是通过注重采取预防性措施和治疗、改善营养和卫生条件、进行免疫接种及可预防的疾病和疟疾的管理,进一步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

(e)实施和应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A/HRC/27/31);

(f)确保有足够的运作的应急产科新生儿护理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医务专业人员受到足够的培训;

(g)加强努力改善所有儿童和孕妇获得训练有素的医务工作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特别在农村地区;

(h)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母乳喂养的全面信息,促进婴儿出生后头6个月完全母乳喂养。

青少年的健康

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制订了《青少年生殖健康战略计划》。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实施该计划的进一步详细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少女怀孕,进行不安全的堕胎,体恤青少年的和保密的咨询服务和支持缺乏,少女难以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和信息,运作的应急产科新生儿护理设施不足,护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缔约国青少年精神卫生方案和服务的信息缺乏。

50.参照委员会关于青少年的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进少女获得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的机会,增加对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支持;

(b)提高青少年对关于堕胎的法律的认识,使他们能够在卫生中心寻求安全的堕胎,为她们提供管理不安全流产引发的并发症的医疗服务;

(c)加大努力增加提供关于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知识和提高获得的性,尤其是对于青春期的男童;确保青少年可以获得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d)采取措施,提高意识,培养负责任的性行为,尤其以男童和男性为重点;

(e)确保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面向青春期的女童和男童,特别重视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并确保可以获得保密咨询;

(f)提供关于在国家可以获得的精神卫生和咨询服务的信息,以及提供关于缔约国如何确保这些服务是可以获得的和是体恤青少年的信息;

(g)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集提供关于实施《青少年生殖健康战略计划》情况的信息。

艾滋病毒/艾滋病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艾滋病毒和抗逆转录病毒的治疗,进行了关于艾滋病毒的培训,增加了早期婴儿艾滋病毒诊断,在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而且提供了相关国家准则和培训手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特别是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率高;

(b)由于存在关于与处女性交可以治疗感染的信念,由于继续存在男性与女性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可能削弱妇女和女童要求采取安全性行为方式的能力,女童可能特别容易受到感染;

(c)人员短缺,基础设施和医疗设施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52.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消除母婴传播艾滋病毒,提高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和预防孕妇感染艾滋病毒措施的可获得性和覆盖率;

(b)改善免费的避孕器具、匿名艾滋病毒筛查、治疗、护理、咨询及支持服务的可获得性,尤其是对女童;

(c)加大力度降低青春期男童艾滋病毒感染率,增加艾滋病毒检测,增加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对艾滋病毒阳性的青少年的覆盖率;

(d)确保儿童、民间社会及感染艾滋病毒者参与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所有行动的规划、实施和监测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e)采取措施,消除认为与处女性交可治愈感染的信念和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f)增加优质的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获得性;

(g)强化和扩大教育和医务人员关于艾滋病的培训,实施国家准则,分发培训手册,并加紧努力确保艾滋病毒测试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提供在全国适当覆盖。

H.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第28、29、30及31条)

教育、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

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教育法》(2011年),努力通过实施诸如《免费基础教育政策》和《儿童早期保育、发展及教育政策》等政策和规划,在女童入学、继续学习及升级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

(a)据报告,通过父母/老师协会收缴通用基金和其他费用及学费,学校基础设施差,缺乏卫生设施,距离学校远,对教师的培训不够,以及教育预算资金不足;

(b)因早婚、少女怀孕、歧视性传统和文化习俗及贫穷,女童辍学,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

(c)据报告,教师在学校实施性虐待;

(d)在学校为儿童组织的娱乐活动缺乏,儿童可以免费使用的游玩和运动场所缺少。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实施《教育法》和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政策,为这些政策的实施配置充足的财政、技术及人力资源;

(b)确保小学教育实际上免费,而且不征收其他额外费用,以促进所有儿童接受小学教育;监督父母/老师协会,确保对儿童上学不征收任何费用;

(c)加强教师培训活动,确保对所有教师进行连续和密集的在职培训和定期评估,特别是以农村地区为重点;为提供足够的学校设施、卫生设施、教材和工资而投入足够的资源;

(d)采取步骤,克服阻碍女童接受教育的歧视性传统态度,解决女童辍学率和继续学习率问题,加强实施怀孕女童重新入学政策,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e)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关于校内性骚扰的任何指控,起诉罪犯;

(f)在教育系统各级鼓励儿童的参与;

(g)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作为常规课程的一部分组织体育活动,确保儿童、尤其是女童有时间休息和游戏,可以自由去运动场所;

(h)收集关于学前、小学和中学相关年龄组儿童的入学率和毕业率、辍学和复读学生数量及师生比例的统计数据,并按性别和年龄进行分类。

I.特别保护措施 (第22、30、32、33、35、36、37(b)至(d)、38、39及40条)

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

55. 委员会注意到,议会应在2013年审议《难民法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1970年《难民(控制)法》没有规定为难民儿童提供具体保护,也没有规定确定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的难民身份。委员会也对难民及其家人在医疗和教育等方面遭遇的社会困境感到关切。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难民法案》,加强对难民儿童的法律保护。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为难民儿童提供社会服务,譬如,医疗和教育。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2004年第10号《青年和儿童就业(修正案)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法规,允许13至15岁的儿童干轻活,据报告他们干的不是轻活,这干扰儿童的教育。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的消除童工的举措有限感到关切。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机构和警察缺乏履行职责所需的足够资金和合格员工。委员会也对没有关于缔约国童工的可靠数据感到关切。

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紧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为儿童的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b)通过制订、实施及监控关于只允许年满13岁的儿童干轻活的法规,对被视为和作为轻活的活动类型进行严格确定和监控,全面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和《第182号公约》;

(c)确定和监控禁止18岁以下的人从事的危险工作;

(d)为劳动监察机构和警察配备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定期地、有效地执行儿童法律和政策,起诉与童工有关的任何违法行为;

(e)对缔约国存在的童工范围、性质、根源及影响进行研究,制定预防和补救战略。

街头儿童

5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修改了《国家青少年政策》和《国家儿童政策》,以改善儿童的福祉,对警察进行了培训,在卢萨卡和铜带省(Copperbelt)建立了儿童康复中心。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街头儿童可以获得的医疗、教育和其他基本社会服务有限,他们脆弱,容易遭受虐待和剥削。委员会也对关于街头儿童的可靠数据缺乏感到关切。

60.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该:

(a)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为街头儿童提供适足的食物、衣服、住所、医疗及教育机会,其中包括职业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全面发育;

(b)在全国为这些儿童提供预防、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c)向家庭提供必要支助,防止儿童流落街头;

(d)收集关于街头儿童的数据,确定和解决出现街头儿童的根本原因。

买卖、贩运和诱拐

6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了解决贩运儿童问题,颁布了2008年第11号《打击人口贩运法》,并做出了其他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儿童成为包括卖淫在内的商业性剥削的受害者,特别是女童和弱势儿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对出于经济剥削或卖淫目的而贩运的受害儿童人数的统计数据。委员会也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开展的特定儿童工作和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的更多信息。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有效地执行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

(b)确保对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对肇事者提起起诉和进行处罚;

(c)收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实施的特定儿童任务和工作及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的信息,并在下一次缔约国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信息;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贩运、买卖和诱拐受害者提供转介、援助和保护,以多部门方法向受害者提供各项社会服务,包括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心理康复;

(e)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为处于被买卖、贩运和绑架风险的儿童提供最大的法律保护;

(f)收集关于贩运儿童的数据,确定和解决根本原因。

青少年司法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逮捕、接收和转送局、方便儿童使用的法院、转送方案及证人管理基金。但是委员会对下述情况仍感到关切: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定为非常低的8岁;

(b)不把拘留儿童作为最后的手段使用;

(c)缺少关于规定转送的特定法律;

(d)没有保障儿童在司法程序中有法律代理;

(e)警察局和监狱基本上仍然没有单独的儿童牢房,没有为儿童提供充足的教育、医疗和娱乐设施;

(f)担负提供缓刑服务职责的社会福利部没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g)现有法律不承认被监禁的母亲的孩子;

(h)缺乏关于快速法院的工作和程序的信息;

(i)缺乏关于触犯法律的儿童数量的统计数据。

64.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自己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完全相符。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采取以下行动:

(a)根据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b)确保只将拘留作为最后措施采用,不因轻微犯罪行采用拘留,在最短的时间内拘留,并对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以取消拘留;

(c)对转送进行规范,以此作为儿童司法法律的一部分,为替代性判决提供更多、更广泛、更系统的转送服务;

(d)确保保障儿童享有法律代理或获得其他适当援助的权利,为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它具有充分权能,以建立一个青少年代理部门;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全国各地审前拘留场所和监狱,将儿童与成人分开;

(f)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都可以使用教育、医疗和娱乐设施;

(g)为社会福利部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它能够提供缓刑和安置服务,以及可以运作跟踪系统,对青少年再犯罪进行监测;

(h)在监狱为被监禁母亲的孩子提供适当的、足够的服务和设施,将她们的状况合法化;

(i)提供关于快速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程序及性质的信息;

(j)提供关于过去三年触犯法律的儿童数量及犯罪类型、案件状态及调查、起诉和定罪的罪犯数量的数据,特别列出污辱案件数量。

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65. 委员会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罪犯可以看到受害儿童感到关切。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审判过程中为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包括不让犯罪者看到他或她,并废除现有的关于规定允许罪犯看到儿童受害者的法律;

(b)考虑在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使用刻录证人证词的音频和视频的可能性,在审理中以录音替代证人证词,和(或)同时播放证人证词的视听资料。

J.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7.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行使,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8.委员会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行使,缔约国批准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L.与地区机构合作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开展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用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月4日之前提交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号文件),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决议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7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