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2022年8月15日至9月9日)报告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22年9月9日第二十七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85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100个缔约国。这些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开幕
2.第二十七届会议以公开会议方式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请愿和紧急行动科科长致欢迎辞。欢迎辞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3.委员会主席口头报告了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4.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二十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
5.截至2022年9月9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四.工作方法
6.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更新和精简其工作方法。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7.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
8.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上述准则是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的补充,应与之一并阅读。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9.委员会审查了四份来文。委员会认为其中两份来文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分别为:关于残疾人的家庭照料者得到不承认和社会支持的Bellini等人诉意大利案,以及关于免费电视没有提供音频描述的Henley诉澳大利亚案。在关于撤除对残疾人维持生命治疗的J.S.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案 中,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它得出结论认为,同一事项已经由欧洲人权法院进行审查。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关于遣返阿富汗的K.S.诉瑞典案,因为该案将在国家一级重新审查,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遣返阿富汗的风险。
10.委员会就来文通过的意见和决定将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本届会议通过的意见和决定的摘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
11.委员会审议了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开展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今后届会
12.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暂定于2023年3月6日至24日在日内瓦举行,之后将于2023年3月27日至31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七次会议。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人权高专办将继续评估是否可以举行条约机构的面对面会议。如果无法举行面对面会议,主席将在秘书的支持下决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八.委员会会议的无障碍便利
13.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以混合形式举行,委员会委员和缔约国代表团在日内瓦现场与会或通过远程在线方式与会。包括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利益攸关方也以面对面和虚拟方式参会。提供国际手语传译、国家手语传译、盲文版本文件和远程字幕。公开会议进行了网播。本届会议期间没有提供浅白语言或易读版本的文件。完全无障碍的万国宫会议室无法使用。与会者登记软件不为盲人或视障与会者提供无障碍便利。目前车辆进入万国宫的规程仍然对需要无障碍交通的残疾与会者构成障碍。合理便利,包括委员会残疾委员旅行安排方面的合理便利,依然不完善。
九.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4.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联合国下列机构、部厅和方案的代表作了发言:《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下属的援助受害者重返社会经济生活常设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5.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国际残疾人联盟、国际沟通权联盟、萨拉奇基金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司法局、阿根廷共和国唐氏综合征咨询委员会和约克大学(加拿大)残疾与数据合作项目的代表向委员会作了发言。
16.新西兰独立监测机制、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机构和大韩民国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分别参加了委员会对新西兰、印度尼西亚和大韩民国初次报告的公开审议。在关于国家情况的非公开会议期间,委员会借机收集了信息,并与几个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独立监测框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互动。
17.在本届会议的闭幕会议上,下列组织和机构向委员会作了发言:国际残疾人联盟、改造社区促进包容组织,以及精神病治疗法使用者和幸存者人权中心。
十.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18.委员会举行了八次建设性对话,其中七次以面对面方式举行,一次以混合方式举行。委员会审议了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新加坡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审议了下列国家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新西兰;以及大韩民国。委员会就这些报告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十一.乌克兰残疾人状况以及自2022年2月24日以来因俄罗斯联邦侵略乌克兰而逃往他国的残疾人状况
19.2022年2月24日以来,委员会收到资料称,在俄罗斯联邦侵略乌克兰的背景下,残疾人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
20.根据《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委员会可随时请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21.委员会请下列有关缔约国,包括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所述已接收大量乌克兰寻求庇护者的国家,提供书面资料: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欧盟、芬兰、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瑞典、土耳其和乌克兰。下列缔约国提交了书面资料:白俄罗斯、保加利亚、芬兰、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共和国和乌克兰。
22.委员会于2022年8月15日和16日与乌克兰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联合国实体举行了两次闭门会议。2022年8月17日,委员会与下列表示愿意介绍受武装冲突影响残疾人最新情况的缔约国举行了公开对话:欧洲联盟、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共和国、土耳其和乌克兰。
23.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缔约国应当依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包括在发生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
24.根据《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各国必须确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被保护人”获得保护和安全,不得加以任何不利区分。禁止基于医疗以外的任何理由对平民和丧失战斗能力的人员实行歧视性待遇。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二十七条,被保护人须始终受人道待遇,并应受保护,特别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胁,被保护人之人身、荣誉、家庭权利、宗教信仰与仪式、风俗与习惯,在一切情形下均应予以尊重。根据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四条,不得对被保护人施以强迫、酷刑或集体惩罚,不得将被保护人作为人质。
积极措施
25.委员会欢迎有关缔约国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残疾人的权利而采取的若干措施:
(a)乌克兰报告称,已经采取措施,将残疾人特别是居住在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纳入疏散计划;并已采取措施,系统性登记国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确保他们在冲突期间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包括保证他们能够参与社会保护计划;
(b)欧洲联盟欧洲平民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业务总司向委员会通报了在以下方面采取的措施:将残疾问题纳入欧盟出资在乌克兰和欧盟成员国开展的人道主义援助战略和方案的主流;便利通过联盟民事保护机制将重病或重伤的乌克兰公民医疗后送到欧盟成员国;并便利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和设备;
(c)欧盟移民和内政总局介绍了为将残疾问题纳入欧洲共同庇护制度,特别是下列指令的主流而采取的措施:理事会2001年7月20日第2001/55/EC号指令(临时保护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2013/32/EU号指令(庇护程序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2013/33/EU号指令(接收条件指令),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1年12月13日第2011/95/EU号指令(资格指令);
(d)其他有关缔约国报告了为确保在其领土上寻求国际保护的乌克兰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以下方面采取的措施:确保与接收国公民平等享有住房和适足生活水准;确保提供无障碍和文化上适当的健康及康复服务,包括心理服务;确保提供或保养维修辅助器具和设备;确保残疾人能够在接收国独立生活,并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和就业;以及减少流离失所的残疾人特别是孤身残疾儿童面临的剥削风险。
未与委员会配合
26.俄罗斯联邦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其控制的乌克兰领土上残疾人的状况,并质疑委员会处理此事的权限。
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的判例
27.根据委员会的判例,除其他外,缔约国必须:
(a)采取或改革国家应急战略,包括疏散计划,使其设计和实施兼顾并惠及所有残疾人;
(b)确保以无障碍格式向所有残疾人(不论其残障类型)提供所有与紧急情况有关的信息,包括通过手语向聋人提供,以及通过易读和浅白语言向智力残疾人和社会心理残疾人提供;
(c)确保在所有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不歧视原则都得到尊重,特别是确保平等获得水、卫生设施、保健服务、食物和住所等基本必需品;
(d)确保残疾人组织能够参与应急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对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关于如何确定疏散和援助分发优先顺序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应有的考虑;
(e)将残疾问题纳入移民和难民政策的主流,并纳入所有人道援助渠道的主流,为所有民防工作人员、救援和应急人员以及所有可能参与人道主义应急行动的行为方提供残疾意识培训;
(f)确保和优先考虑受冲突影响地区残疾儿童的安全,特别是生活在寄宿照料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的安全;
(g)系统地登记国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并监测他们的状况,以确保他们享有适足生活水准。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8.在与缔约国和包括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联合国实体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后,委员会列出了关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建议,涉及:
(a)生活在乌克兰领土上和受其管辖的残疾人;
(b)生活在俄罗斯联邦所占乌克兰领土上的残疾人;
(c)被强行转移到俄罗斯联邦的残疾人;
(d)已逃往其他国家寻求国际保护的残疾人。
29.这些建议适用于所有有关缔约国,即:乌克兰;俄罗斯联邦,涉及生活在俄罗斯联邦所占乌克兰领土上的残疾人;以及残疾人为寻求国际保护而逃往的上述缔约国。有些建议只适用于乌克兰,或只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涉及生活在俄罗斯联邦所占乌克兰领土上的残疾人。
3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由于应急准备和应对规程不兼顾并惠及残疾人,残疾人因平民受到不分皂白的攻击而面临的死亡或受伤风险格外高。
31.委员会敦促有关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商,改革应急计划和规程,使其设计和实施兼顾并惠及残疾人。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不能有效参与应急准备和应对规划,包括参与确定疏散策略和援助分发的优先顺序。
33.委员会建议所有有关缔约国和人道主义行为方确保残疾人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组织,积极参与应急准备和应对规划,保证与残疾人有效协调和协商。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疏散程序中的信息和预警机制不具备无障碍性,特别是对下列人群的无障碍性:
(a)生活在机构中的智力残疾人和心理残疾人;
(b)有听力和视力障碍的人;
(c)行动不便的人,包括只能平躺出行的人;
(d)希望离开乌克兰并在另一个国家寻求国际保护的残疾男子和残疾近亲的男性照料者。
35.委员会敦促所有有关缔约国确保根据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对所有残疾人(不论其残疾类型如何)无障碍的格式提供与紧急情况有关的信息。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乌克兰没有充分执行委员会以往的建议,并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在乌克兰,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和社会心理残疾人普遍被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中;
(b)国家条例禁止向撤离位于武装敌对行动地区的寄宿照料机构的残疾儿童提供社区家庭环境下的替代照料,导致残疾儿童再度被送入乌克兰和难民接收国的机构;
(c)冲突双方未能切实优先疏散位于冲突地区的机构。
37.委员会呼吁乌克兰和俄罗斯联邦在其占领的乌克兰领土上:
(a)加快将乌克兰境内仍在寄宿照料机构中的所有残疾人去机构化,确保在残疾人组织的密切参与下,对这一进程进行独立监测;
(b)以确保残疾人享有家庭生活权利为目标,废除禁止向撤离寄宿照料机构的残疾儿童提供社区支持的国家条例,并在社区家庭环境下向他们提供替代照料;采取措施支持残疾儿童和残疾家属的女性照料者,以减少她们的无酬照护工作,为她们的职业和个人自我实现提供机会;并在乌克兰和难民接收国投资发展各种服务,包括居家服务、个人援助、早期干预和康复服务;
(c)确保对生活在残疾人寄宿照料机构中的所有残疾人进行统计,并优先将他们撤离位于武装敌对行动地区的机构;
(d)与其他国家政府开展对话,为可以转移到乌克兰境外的残疾人安排综合援助,包括讨论人口贩运风险和打击人口贩运的方法;
(e)回顾其根据国际人道法承担的义务,避免在居民区或靠近民事目标的地方设立军事据点,避免将残疾人卷入军事行动。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乌克兰没有优先将残疾人从武装敌对行动地区疏散到国内或国外的安全地区。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疏散规程,确保所有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充分支持。疏散规程应规定,在紧急疏散期间须优先考虑残疾人,并纳入保障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疏散期间能够随身携带辅助器具,若不能携带,则予以更换。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乌克兰的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心理残疾人和自闭症人士,长期缺乏基于社区的服务和社会住房,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的侵略导致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对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41.委员会敦促有关缔约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保护,并获得注重性别平等、基于社区的支持服务,包括居家、住所和其他支持服务。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无障碍的社区服务,包括方案援助、适当住所、通信和交通工具,这对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的影响格外严重,导致他们进一步面临贫困、社会排斥和被送入机构的风险。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呼吁有关缔约国确保向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社区服务,包括无障碍住所。
4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据报,生活在俄罗斯联邦所控制领土上残疾人寄宿照料机构中的残疾人被剥夺了疏散和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据初步报告显示,这导致至少12名残疾人死亡;
(b)据报,在武装敌对行动期间,俄罗斯联邦将残疾人关押在不人道条件下;
(c)据报,残疾人被单独拘禁或强行转移到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控制的乌克兰领土。
45.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根据国际人道法承担的义务,敦促俄罗斯联邦:
(a)确保生活在其占领领土上的所有残疾人能够安全、自愿疏散到他们选择的地区,免于暴力、凌虐和虐待,充分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水和卫生设施、社会支持、教育、保健、交通和信息;
(b)确保包括联合国专门机构在内的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不受限制和安全地接触被关押在俄罗斯联邦领土或俄罗斯联邦占领地区的残疾人,并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分享此类被转移人员的完整名单及其下落。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武装冲突加剧了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忽视、家暴、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贩运和性剥削风险,同时削弱了执法力度,破坏了支持和安全机制。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目前需要更多保护,但在获得人道主义支持方面反而面临额外挑战。
47.委员会敦促所有有关缔约国:
(a)制定全面战略,查明和减轻残疾人特别是被迫流离失所的残疾妇女和儿童面临的剥削、暴力和虐待风险;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充分保护,便利及时获得主流和专业服务,包括适合年龄和性别的医疗、法律、心理、社会和教育服务。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武装敌对行动导致与冲突有关的受伤人数不断增加,但对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的持续攻击致使乌克兰的医疗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只能获得有限或完全无法获得卫生和康复服务,包括精神健康和心理支持服务。
49.委员会回顾《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基本原则》和缔约国根据国际人道法承担的义务,敦促俄罗斯联邦立刻停止攻击平民和民用设施,包括医院、诊所、康复中心、产科病房、救护车和卫生保健工作者。此外,委员会建议所有有关缔约国确保被迫流离失所的残疾人获得文化上适当的保健和康复服务,并确保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保健和康复服务。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关于残疾人的分类数据对于设计包容性人道主义应对政策至关重要,但缔约国和人道主义人员都没有系统地统计和报告关于残疾的具体指标。在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领土上,缺乏数据的问题尤其严重。
51.委员会建议所有有关缔约国:
(a)确保对所有残疾人进行统计,收集和分享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数据,优先重视透明度,与有关利益攸关方分享不可识别身份的数据;
(b)确保所有部门将收集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数据纳入其干预措施,并征求受冲突影响的所有人口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意见;
(c)要求在为人道主义干预措施拨款时使用性别和残疾标记。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方案,包括欧盟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方案,与《公约》的目的和规定不够一致,乌克兰残疾人组织没有参与协商、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方案,包括旨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国际合作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寄宿照料机构难以承担住户的生活和医疗成本,目前依靠捐助方支持才能确保满足基本需求,包括即将到来的冬季的取暖需求。
53.委员会鼓励所有有关缔约国确保国际合作兼顾并惠及所有残疾人,在一切情况下都尊重《公约》规定的标准。委员会还提醒所有有关缔约国,在使用国际合作资金,包括欧盟的资金时,有义务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决策进程。最后,委员会敦促所有有关缔约国确保国际资金不用于投资重建、扩建或翻新残疾人寄宿照料机构,而用于保障残疾人独立生活,如翻新和提供无障碍的社区支持服务及设施、居家服务和个人化支持,包括在社区内与其他人平等享有可负担得起的住房。
5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乌克兰缺乏无障碍的建成环境,包括紧急避难所、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这个问题自2022年2月24日以来更加严重。
55.委员会建议乌克兰在所有战后重建计划和战略中,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和重建中,采用通用设计,以确保无障碍性。
56.委员会将继续关注此事。
57.委员会重申其在2022年4月14日声明中所作的呼吁,即呼吁俄罗斯联邦立刻停止敌对行动,遵守并尊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原则。
十二.其他决定
58.委员会通过了这份第二十七届会议报告。
59.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附件一
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新加坡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下列国家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新西兰;以及大韩民国。
2.委员会审议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四份个人来文。委员会认为其中两份来文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宣布第三份来文不可受理,并决定停止审议第四份来文。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摘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相关意见和决定将尽快转交各当事方,并将随后公布于众。
3.委员会审议了与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调查有关的事项。
4.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
5.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这些准则是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的补充,并应与之一并阅读。
6.委员会与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通过了关于受巴基斯坦洪灾影响的残疾人状况的联合声明。
7.委员会决定在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的支持下,于2022年“消除性别暴力16天运动”期间就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问题组织一次线上讨论会。
8.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以编写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9.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八届会议将于2023年3月6日至24日在日内瓦举行,但须经秘书处确认举行面对面会议的可行性,之后将于2023年3月27日至31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七次会议。委员会通过了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暂定工作方案。
10.委员会决定继续更新和精简其工作方法。委员会对秘书处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表示关切,并重申需要增加资源,使委员会能够履行其核心任务,应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11.委员会决定继续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互动,以期更好地向委员会残疾委员和残疾与会者提供无障碍会议服务和合理便利。
12.委员会决定试行萨拉奇基金会供资的一个数据库项目。
13.委员会通过了第二十七届会议报告,其中一节内容涉及乌克兰残疾人状况。
附件二
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几内亚 |
2010年3月8日 |
圣马力诺 |
2010年3月22日 |
莱索托 |
2011年1月2日 |
也门 |
2011年4月26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11年8月10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2011年12月10日 |
马来西亚 |
2012年8月19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2012年11月29日 |
伯利兹 |
2013年7月2日 |
佛得角 |
2013年11月10日 |
瑙鲁 |
2014年7月27日 |
斯威士兰 |
2014年10月24日 |
多米尼克 |
2014年11月1日 |
柬埔寨 |
2015年1月20日 |
巴巴多斯 |
2015年3月27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15年10月26日 |
科特迪瓦共和国 |
2016年2月10日 |
格林纳达 |
2016年9月17日 |
刚果 |
2016年10月2日 |
圭亚那 |
2016年10月10日 |
几内亚比绍 |
2016年10月24日 |
附件三
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摘要
Henley 诉澳大利亚案
1.委员会审查了Henley诉澳大利亚案的来文。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提供免费电视的音频描述服务,导致身为残疾人的她无法独立生活并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侵犯了她依据与《公约》第四条第一和第二款及第五条第三款一并阅读的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享有的权利。
2.提交人于2006年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后,一直完全失明。她声称,她无法在与其他用户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缔约国的免费电视服务,因为没有提供音频描述,即对电视、电影和直播节目中的视觉元素进行讲述。音频描述将在对话间隙描述出现在屏幕上的视觉元素,如场景、布景、动作、服装和屏幕上的文字。提供音频描述将让盲人和视障人士能够观看原本无法观看的电视节目。她声称,缔约国广播公司提供的免费线上“补看”电视服务也不提供音频描述。
3.委员会在《意见》中表示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缔约国为提供电视节目内容的音频描述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此进行的试验和预算拨款,不够充分,不符合逐步实现原则的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财政困难,而且无论如何,资源限制都不是借口,缔约国不能因此就拒绝通过立法、战略、计划和监测框架,确保取得切实和周密的进展,从而充分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4.委员会回顾,逐步实现意味着缔约国有一项具体和始终存在的义务――尽可能迅速和切实地充分实现各项权利。委员会认为,为充分实现各项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当周密、具体、以尽可能明确地履行《公约》义务为目标。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公约》,缔约国不得以紧缩措施为借口拒绝确保残疾人逐步享有无障碍环境,实现无障碍环境是一项无条件义务。
5.委员会适当考虑了缔约国为向视障人士提供音频描述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研究、进行两次试验(2012年和2015年)和向主要电视广播公司提供资金(2020年),但委员会注意到,从这些措施来看,缔约国并没有一项逐步切实采取必要措施以可持续方式为视障人士提供音频描述的战略。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未能采取具体的立法、政策框架、可持续的预算拨款或其他任何具有可预见性的措施,以证明缔约国承诺推进以可持续方式为视障人士提供音频描述。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遵守与《公约》第四条第一和第二款一并阅读的《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Bellini 等人诉意大利案
6.委员会审查了Bellini等人诉意大利案的来文。提交人代表她本人、她的女儿和伴侣提交了来文。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们依据《公约》第五、第八、第十二、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八条享有的权利。
7.提交人是她女儿和伴侣(两人均为残疾人)的家庭照料者。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的法律制度不承认家庭照料者的法律地位,不向家庭提供个人化支持,包括不提供经济援助、社会福利服务、照料服务或临时护理,这侵犯了她、她的女儿和伴侣依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8.在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时,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关于她作为家庭照料者有资格代表她自己提出申诉的说法。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一条,《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然而,委员会意识到,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家庭照料者的保护,残疾人的权利无法实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要求缔约国确保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在与残疾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适足的培训、辅导、经济援助和临时护理方面,可以获得国家援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残疾人家属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的权利与保护残疾人本身的权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赋予无残疾的家属代表自己根据《公约》提交申诉的权利,前提是这项权利是实现残疾人权利的必要先决条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引入了“连带歧视”的概念,指出《公约》第五条涵盖的范围广是为了消除和打击与残疾有关的一切歧视性情况。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提交人代表自己根据与《公约》第五条一并解读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提出的申诉。
9.关于案情,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女儿和伴侣没有获得个人化的支持服务,缔约国没有促进、便利和提供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方案、宣传和其他措施,以确保逐步实现《公约》所载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也没有向家庭照料者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使其能够支持亲属在社区中独立生活,这侵犯了提交人的女儿和伴侣依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未能向家庭提供充分支持,以实现其尊重家居和家庭的权利,这侵犯了提交人的女儿和伴侣依据《公约》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最后,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没有提供社会保障、残疾相关费用方面的援助、适足的培训、辅导、经济援助和临时照料,这侵犯了提交人、她的女儿和伴侣依据与《公约》第五条一并阅读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的权利。
10.因此,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提交人的家属获得充分的个人化支持服务,包括临时照料服务、经济援助、辅导服务、社会支持和其他形式的充分支持,以确保她们享有《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权利;并在必要时修订国内法律,以确保社会保护方案满足残疾人的广泛要求,实现残疾人与其他人的平等。
J.S . 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案
11.委员会审查了J.S.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案的来文。来文由J.S.代表她的儿子S.S.提交。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儿子依据《公约》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享有的权利。
12.S.S.于2020年心脏病发作。他缺氧至少45分钟,之后一直昏迷。据医院医生和法院指定的一名专家评估,他处于植物人状态,最符合他利益的做法是停止提供水和营养。S.S.的妻子同意撤除生命维持治疗,但提交人和S.S.的姐妹表示反对。在国内诉讼期间,法院根据所收到的证据,得出结论认为,S.S.不会希望在当前状态下维持生命。根据这一证据,法院认为,停止提供营养和水的做法是合法的,最符合S.S.的利益。
13.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表示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于2021年1月7日驳回了提交人代表她儿子提交的申请,理由是显然缺乏根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澄清说,它认为提交人的申请没有揭示任何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或其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迹象,因此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显然缺乏根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因此,同一事项已经由法院对案情进行审议,并非基于程序原因而驳回,因此委员会没有重新审议此事的适当依据。
14.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和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均涉及同一事项。委员会认为,法院在审查提交人的申请时,不仅仅审查了纯粹程序性的受理标准,法院提供的理由显示,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查。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项,它不得审议来文,并宣布来文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