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PRY/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June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施情况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初次报告

巴拉圭*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3

二.《公约》的一般性规定:第一至四条4-93

三.具体权利10-1954

A.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10-194

B.第八条:提高认识20-236

C.第九条:无障碍24-276

D.第十条:生命权28-297

E.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30-337

F.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34-398

G.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40-1069

H.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107-11117

I.第十五条:免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112-11918

J.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辱120-13219

K.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133-13520

L.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136-13820

M.第二十四条:教育139-14921

N.第二十五条:健康150-15322

O.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154-16522

P.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166-17924

Q.第二十八条:适足生活水准和社会保护180-18726

R.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188-18927

S.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190-19527

四.残疾儿童和妇女的特殊境况196-20528

A.第六条:残疾妇女196-20228

B.第七条:残疾儿童203-20529

五.具体义务206-23229

A.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206-22329

B.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224-22931

C.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230-23233

六.任择议定书233-23633

一.导言

1. 本报告由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负责撰写,并得到了外交部人权事务局的支持与合作。最高法院的人权事务局、立法机构中参众两院下属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和检察署都为本报告的撰写提供了信息和支持。

2. 本报告主要基于各政府部门的文件。很多部门参与了报告的联合起草过程,其中包括: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公共事务秘书处、妇女秘书处、国家体育秘书处、教育和文化部、内政部、国家旅游秘书处及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此外,监察员办公室也参与其中。

3. 民间社会通过因特网参与了本报告的咨询过程。其中,促进残疾人权利国家协调办公室和萨拉基(Saraki)基金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告在撰写过程中也考虑了这些意见和建议。

二.《公约》的一般性规定:第一至四条

4. 官方文件中用来叙述残疾人的术语包括:

特殊人士: 该术语从1979年起开始使用。所有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精神或生理缺陷,并影响其工作、学习或生活自理能力者,均被称之为“特殊人士”、“身体有缺陷者”或“受益人”。

异能人士:由于运动、感官或精神障碍,在实施正常人的日常生活行为方面存在永久性能力限制者。在中央省政府办公室、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中央省残疾人父母网及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于2002年进行的“中央省异能人士调查” 中,用到了这一定义。

残障人士:2002年全国人口普查中使用了这一术语。

5. 促进残疾人参与公共论坛和服务的基本做法是逐步宣传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设备,并采用在通用设计基础上制定的程序、环境和服务。这些措施在无障碍、国家服务信息、医疗保健和教育领域非常重要。虽然已经取得了某些进步,但巴拉圭认识到,需要采取必要的或合理便利措施,促进残疾人的融合,并推进残疾人事务。

6. 巴拉圭制定了包括积极行动措施在内的各种政策和方案,在考虑到残疾人情况多样性的同时,确保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根据《第2479/04号法案》及其修正案,即关于残疾人就业的《第3585/08号法案》,公共机构至少应有5%的工作人员为残疾人,之前的法案要求的比例为2%,这已经代表着一项进步。

7. 根据《第3585/08号法案》第6条,“为了执行本法案,该法案第1条中提到的各机构应对其预算草案或初步预算草案进行适当的调整。此类调整应不仅提供工资和其他社会收益,还应包括为确保该法案最佳执行效果所必需的培训,以及为升级物理、技术和沟通设施安排必要的资金。

8. 在咨询民间社会组织后,公共事务秘书处起草了第980/09号决议。该决议对残疾人进入公共职能部门做了一般性规定,该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此外,拟议执行的《第3585/08号法案》,以及修订《第2479/04号法案》第1条、第4条和第6条,已提交民间社会以供其审议。

9. 公共事务秘书处还批准通过了第942/09号决议。该决议确立了公共职能部门中不歧视和融合政策的基本框架,其中包括公共职能部门中不得歧视残疾人的条款。通过各方参与,公共事务秘书处编制了公共职能部门融合与不歧视措施指南。该指南不仅提到了支持不歧视的法律框架,还提供了在残疾人事务等领域的一些最佳做法示例。该指南现已出版,根据公共事务秘书处第426/10号决议,广为发放该指南以用于培训。

三.具体权利

A.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

10. 《巴拉圭共和国宪法》对不歧视权做了规定,并指出巴拉圭全体居民应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宪法》同时指出:“国家将消除支持或鼓励[歧视]的一切阻碍及因素。”不应将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不平等待遇的保障措施视为“歧视性措施”,而是应视为“主张平等的措施”。

11.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向他们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享有不歧视的权利等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是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法治”建立社会国家的基石。《宪法》指出:所有人,无论其有何种不同,都有权利用国家立法。

12. 《宪法》第58条论及特殊人士的权利,该条规定:“应为特殊人士的医疗保健、教育、娱乐服务和旨在全面融入社会的职业培训提供保障。国家应制定预防残疾的政策,为生理、心理和感官残疾人制定治疗、康复和社会融合政策,并应为其提供所需的特别照顾。为了对他们因残疾而承受的不利条件进行补偿,应确保他们享受《宪法》赋予共和国全体居民的机会平等的各项权利。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能够利用法律保护或追求自身利益。”

13. 此外,巴拉圭共和国已批准通过了残疾人权利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文书,这些文书载有不歧视条款以及关于平等和平等保护的条款。

14.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有关的歧视行为,并提到了男女平等、儿童之间平等、法律面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及保护少数种族、宗教和语言群体。

15. 在巴拉圭,国际人权条约是法令的一部分,规范和指导着政府行动。1992年的《巴拉圭宪法》把人权条约提高到准宪法级别,优先于立法机关和较低一级其他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如:法院判决、法令或行政决议,后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尊重和执行《宪法》和国际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此外,国际人权条约一旦批准通过,其稳定性堪比《宪法》。因为其废除须遵循修宪程序。

16. 国家公共事务秘书处通过第2226/09号法令成立了平等和包容政策总局;根据第942/09号决议制定了公共职能部门不歧视的一般政策框架,其中包括不歧视残疾人的规定。

17. 关于公共职能的《第1626/2000号法案》第23条规定:“身体残疾并不影响进入公共职能部门工作。”

18. 所有行政措施,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有监管架构的起草工作,以及所有国家机构对残疾人的管理,均应以《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参照基准。

19. 这些都是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最重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这些公约为该领域公共政策和服务的制定和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概念和实际框架。

B.第八条:提高认识

20. 由主流媒体实施的面向普通大众的一个宣传运动是由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和中央省政府办公室主办的、名为“不仅要用头脑,还要使用头盔”的运动。

21. 此外,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和非政府组织还就“尊重多样性”和“残疾人融入各个领域,尤其是工作场所”主题举办了其他媒体运动。

22.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召集所有省长、市长和国家主管部门,向他们介绍残疾人的权利;并介绍《公约》及《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23. 公共事务秘书处为公会成员和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举办了关于残疾专题的提高认识讲习班。

C.第九条:无障碍

24. 目前,国家技术、标准化和计量研究所与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其他国家机构和“萨拉基”基金会目前都是“无障碍45委员会”的成员,后者负责制定自然环境领域的无障碍标准(包括如何使用街头路标和指示牌)。不过交通运输领域尚未做任何工作,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5.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目前正与“萨拉基”基金会就改进市政无障碍程序即城市无障碍评估程序的提案合作。目的是促成社会转变,这一点有三项基本要求:

承诺。这涉及提高社会和弱势个人对无障碍造福所有人的益处以及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由于缺乏获得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和体育等公共服务的机会而面临困难的认识;

技术知识。这涉及详细分析限制残疾人和其他群体获得各种公共服务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问题研究和实施适当的解决办法;

策略。这涉及引入契合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创新型补救和预防措施。

26. 为此,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编写和发布用于官方目的的手册通过了城市无障碍评估程序,并建议将该程序作为识别阻碍公民获得公共服务障碍的基本工具。附在本报告附件载有该手册的副本(附件二)。

27. 对自然环境中没有包含的交流和信息的评估研究了以下几点:

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接受培训服务残疾人;

应提供书面和口头交流方式之外的其他交流方式,包括手语翻译、盲文替代等系统;

无障碍浏览印刷材料;

无障碍浏览网页。

D.第十条:生命权

28. 《宪法》关于生命权的第4条规定:“国家应保护所有人的身心健全”。该条与关于人的平等的第46条相一致。因此,虽然第4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残疾人,但认为应以对待巴拉圭共和国其他居民的相同方式保护残疾人。

29. 不得任意剥夺残疾人的生命。

E.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30. 在规定国家紧急事务秘书处的职权范围时,《第2615/05号法案》第2条指出:“国家紧急事务秘书处应主要负责预防紧急情况和因自然或非自然灾害的影响,推动、协调和指导国家、部门、市和私人机构的各项活动,参与受紧急情况或灾害影响社区的预防、减轻和应对紧急情况或灾害以及康复与重建工作。”第4条(f)款规定:国家紧急事务秘书处“应领导和协调对受紧急情况或灾害影响社区的援助工作”。此外,第5条规定:“国家总预算应根据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组织结构,为秘书处及其执行和技术分支机构的工作以及执行具体方案安排必要的资金。”因此,国家紧急事务秘书处在执行其方案时,必须考虑到残疾人方面的政策。

31. 在军事事务领域,《2009-2010双年总指令》关于民事问题的第四章制定了以下目标:“在国防领域合作,在紧急或灾难情况中协调利用军事资源帮助平民”,对民防行动领域的军队成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在紧急情况时之前(预防)、期间(应对)和之后(善后)做出快速反应。

32. 因此,每个军事单位都设有一个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办公室。该办公室目前处于全面运作状态,在培训、教育、预防、规划、提高各级军事人员,以及平民对军队负责事宜的认识,包括那些同残疾人直接或间接相关者的认识。

33. 关于为预防、减灾,并帮助受灾害、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危险情况或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影响的社区重建家园而开展各种运动或行动,无论是否涉及残疾人,武装部队开展特别行动,支持国家紧急事务秘书处、社会行动秘书处、地方政府办公室和志愿消防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基础设施、各专业兵种训练有素的军事人员、交通工具等,根据特别指令重点救助弱势群体,例如:儿童、老人、妇女和各类残疾人。为在发生危险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或自然灾害时,确保这些人群的安全,军人的具体职责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时、妥当地完成这一任务。

F.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34. 《宪法》第5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平等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此外,《第780/79号法案》设立了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该法案是这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

35. 然而,司法机关并未在这方面采取特别措施,根据《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在残疾人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处理残疾人的法律诉讼要求。

36. 这里有一个例外,就是案件中涉及到无法律行为能力者。《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无法律行为能力者在没有得到法院指定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拥有或负担财产所涉义务,不得诉诸法律,不得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付款,不得出借款或借款,或者进行并非单纯行政性质的行为。”因此,该条所指与《公约》的规定不相符。

37. 关于限制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立法,巴拉圭《民法典》第37条、第7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9条和第90条规定了司法上禁止和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标准。被宣布无能力或无法律行为能力者不能自主行使权利,而只能根据《民法典》规定指定的代表行使其权利。《民法典》第40条规定:“法律指定的代表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公民生活中的所有行为。本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38. 此外,《选举法》第9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选举人:(a) 在司法上被宣布为无法律行为能力者;(b) 无法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让他人理解自己的聋哑人;[……]”。

39. 在帮助残疾人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和管理财务方面,最高法院下属的公设辩护人机构为有需要者提供免费司法援助,特别是通过民事事务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来提供援助。该办公室有权处理个人之间的法律争端。在不同的案件中,它代表着根据《民法典》被宣布“无能力”者。

G.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

40. 巴拉圭通过公设辩护人机构对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但又渠道有限的公民提供援助。巴拉圭设立了法官、公设辩护人和检察官的新职位,作为通过扩大司法管理服务,促进获得司法保护的途径。司法委员会目前正筛选候选人填补这些职位。

41. 关于获得国家指定的律师,公设辩护人机构负责提供免费的法律顾问。公设辩护人机构是司法机关内的一个公共法律实体,具有惯常的、行政和职能自主权,并资金管理方面享有财政独立。

42. 公设辩护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司法的正当程序。公设辩护人机构负责保护那些利用其服务的人们的利益,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宪法》、国际条约和公约、《刑事诉讼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决定和内部法规的规定,维护尊重人权。

43. 公设辩护人机构已向议会提出了法案草案。该草案共有99条,其内容包括:公设辩护人机构的形式、所在地和使命。法案还确定了自主性、自给自足和职责范围,这些对该部门根据服务当事人最佳利益、保密、补充干预和免费服务等原则充分履行其义务非常重要。

44. 最高法院已经启动必要的监督和调整行动,以改进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的途径。截止2008年底,巴拉圭与来自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审判长和检察长共同签署了一份通过使处境不利人群获得公平审判机会《巴西利亚规则》的承诺书。根据这项承诺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法院开始了监督并适应国际标准的过程。目前,巴拉圭最高法院正参与执行各项计划,以完善无障碍建筑,出其他外,承诺通过为司法系统和其他人员提供手语翻译和培训的方式,推动参与法律诉讼程序。

45. 根据宪法关于获得司法保护方面的要求,最高法院还支持《语言法》中的立法倡议。

46. 2010年4月28日,巴拉圭在议会参众两院举办了公共论坛和听证会。在论坛和听证会上,最高法院领导第一小组支持批准该法案,小组成员包括法官萨拉特亚·塔德奥(Tadeo Zarratea),法官解释和论证了该法案通过的重要性。

47. 《语言法》草案从2009年起进入研究论证阶段,文化、教育和体育委员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巴拉圭共有20种土著语言。这些土著语言是国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其中一部分已濒临失传。《语言法》提议建立语言政策秘书处,负责维护和保护这些语言。

48. 该法案还包括与手语有关的规定。手语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生活必不可少。

49. 该法案第二章第9条论述了对个人语言权的保护,认为巴拉圭共和国全体居民均享有下列权利:

以口语和书面语的方式,在各种情况下学习和使用巴拉圭的两种官方语言;其所得到的回答也应以相应语言表述。此外,土著巴拉圭人也应有权学习和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

从私人雇主那里,以当事人使用的语言由于工作原因得到各种与其利益有关的任何就业和行政管理问题方面的信息。

通过所有各类媒体接受瓜拉尼语和西班牙语官方信息。

不得出于语言原因进行歧视。

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使用两种官方语言中的任意一种,并且以其选择的语言受理其陈述而无需翻译。其他语言者有权要求懂该语言者在法庭上为其提供协助。

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使用两种官方语言中的任意一种,并且以其选择的语言受理其陈述而无需翻译。其他语言者有权要求懂该语言者在法庭上为其提供协助。

只要是国家的官方语言之一或一种土著语言,则从其上学开始就用自己的母语接受正规教育。

50. 关于法院裁决中适用《公约》的问题,由于《公约》对巴拉圭人来说是一份相对较新的文书,在解决法律争端时很少援引该公约。但是,最高法院人权事务局承诺为法官组织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下文段落中将更详细地介绍这些培训和活动。

51. 不过,本报告附上了亚松森法院做出的两起判决。

52.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司法系统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包括最高法院对法官和裁判官组织的定期培训讲习班,目的是统一标准,正确应用规则和法规,以保护法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53. 为了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案件的调查阶段和其他初始阶段)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所有案件中所有人请求进行司法正当程序核查时,监察员办公室的代表核查是否符合司法正当程序,并努力确保尊重正当程序权。同时,监察员办公室在访问拘留场所(包括警察局、监狱等)过程中还要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此类监督。

54. 最高法院第298/05号决议第2条规定,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在提出要求时必须参加所有培训课程。

55. 为了制定措施,以提高培训的质量,7个具体关于知识和培训的条款已被纳入《巴拉圭共和国司法职业道德守则》第四章。

56. 其中的第一条(第28条)指出:“法官有必要了解相关知识,并接受培训,是维护法律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乃至社会获得优质司法服务权利的途径”。

57. 2006年至2010年,最高法院人权事务局就下列主题开展了人权方面的一般性和专题培训:土著法律和人权;利用儿童和未成年人制作色情制品行为的定罪;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在人权、获得司法保护,以及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等背景下防止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行为。

58. 2009年,该局负责保护残疾人权利的部门举办了四个讲习班,名为“人权与心理健康:从司法保护角度看心理健康”。这些讲习班是由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心理健康局协同组织的,受众为裁判官、公设辩护人、法院官员和其他司法系统人员,目的是讨论与国际人权法、残疾人事务、刑法和其他领域有关的问题。目前,约80名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了培训。整个培训活动周期为在泛美卫生组织的协助下开办的两个关于人权和心理健康的讲习班。61名司法工作人员参加了讲习班。

59. 作为了解弱势群体权利努力的一部分,最高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至26日为负责人、协调员和专业律师开设“培训师培训”课程。该课程涉及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等问题。。

60. 作为提高认识方案的一部分,人权事务局多年来一直举办一系列年度活动庆祝人权日(12月10日),这些活动共同构成了“人权周”。人权周的目的是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构合作,推动司法工作人员在人权问题上进行对话和反思。

61. 自发起活动以来的三年中,人权周探讨影响不同群体状况的问题。2010年“人权周”的重点是弱势人群,活动方案鼓励分析残疾人、有心理健康问题人士、老年人等历史上边缘化群体的当前境况。

62. 活动的目的是从包容的角度出发,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和公众对基本人权的认识,通过参与技巧和影视媒体促进互动。组织者力求在活动中包括除发放视听和其他宣传材料外的其他信息宣传形式,例如,剧院、照片展览、音乐会和会议。

63. 自发动活动起,每年“人权周”均从不同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中受益,它们对人权事务局的工作给予支持,其中一部分组织是通过合作协议,另一部分则是通过开展具体活动。

64. “人权周”的各项活动主要是针对司法系统的人员和利用人权周的人们。据估计,约1,200人直接受益,实际上,很多参与者都对某一领域产生了兴趣。

65. 在活动期间,国家和国际组织和机构有机会设立展台,发放其材料,过去三年的活动中,共免费发放了约2,500份与人权有关的出版物、小册子、传单和其他资料。

66. 在2010年的“人权周”活动中,得益于听觉、心理和视觉残疾人协会的支持和援助,所有盲文活动和方案首次配有手语同声翻译。

67. 人权事务局编制了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法院培训方案,计划在2011年实施。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官了解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所有国内和国际文书,鼓励在司法制度中把这些文书作为工具。

68. 作为“人权周”一部分所组织的活动促使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意识到需要学习手语。为此,制定了培训方案,并与培训人员取得了联系。

69. 2010年12月,为纪念国际残疾人日,人权事务局联合各民间社会组织举办了关于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的公开会议。此次会议的目的是向公众报告已采取的行动,征求意见以完善人权事务局的项目,重点是这个社会领域的需求。

70. 2010年9月14日和15日,最高法院以儿童、青少年和老人为主题召开了公开会议,会上广泛讨论了残疾人、儿童和老人无障碍获得司法保护的问题。所有这些举措均是最高法院提出的进程的一部分,以确保履行其关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保护的国际承诺。

71. 为了支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活动,并帮助他们了解国际人权文书和国内立法,在“萨拉基”基金会的资助下,汇编了关于残疾人人权的立法。该资料将纳入计算机应用,目前处在设计阶段,并将会同步推出PowerPoint版本。

72. 关于提供合理住宿的问题,最高法院承认,提供必要的合理住宿,以确保残疾人的有效参与,这是一个挑战。不过正采取措施,以实现获得住所,从而履行其对巴拉圭社会的承诺及其国际义务。

73.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认为在所有司法区域提供手语翻译是的主要挑战,出于这个原因,最高法院正为《语言法》提供体制性支持。《语言法》规定,手语翻译应成为司法系统和其他公共机构的一部分。这就有利于听觉障碍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并使他们以受害人、证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充分参与法律诉讼程序。此外,司法机关宣传局开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动,以一目了然、方便用户使用的格式处理信息,使司法网站更方便残疾人浏览,截止2011年,引入了倾听网站内容的办法。这些调整行动将方便残疾人更轻松地获取信息――这是巴拉圭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

74. 巴拉圭还计划在2010年12月举办一次关于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的公开会议,会上活跃在残疾人领域的组织将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利用这些起草建议,以便随后将之纳入机构计划中。

75. 对不同的法院建筑――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新建的司法建筑中――以及司法机构中央办事处进行了结构性调整。这些调整包括在建筑物进口处和周边区域设立缓解不同地面之间高差的坡道,使残疾人能够出入建筑物并在其中行动。

76. 为残疾人到达或进入,均设有坡道和通行标志。在停车场,为残疾人车辆明确指定专门的停车位。在建筑物内,每一层都有残疾人专用的卫生设施。

77. 设计并配备卫生设施满足残疾人的最紧急迫切需求,并在建筑物入口处明确标示。电梯也引入了盲文说明,并有足够的空间容纳一辆轮椅。

78. 门、办公室和走廊的设计方便残疾人进出和行动。不过,建筑物内的各种设施还包括有利于残疾人观察外面和内部走廊的情况;可为行动时有需求的任何残疾人提供指导和援助。例如,在亚松森司法大厦(北塔)竣工后,考虑到大厦的楼层数,在每一层都设计了安全区域:在发生事故时,残疾人、老人和病人可以在安全区域内等待救援。因此,必然在新建筑物的建造和老建筑物的改造中实施这些措施。还将采取歧视措施,以进一步改进无障碍通行。

79. 此外,2010年6月1日最高法院根据第633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使处境不利人群获得公平审判机会的《巴西利亚规则》,目的是批准规则的内容,并成立一个委员会对逐步执行该规则进行监督。

80. 《巴西利亚规则》涉及的人群中,就包括因年龄原因处境不利的人群和残疾人。

81. 为发挥检察院的人力潜力,确保检察院实现其战略目标,在机构活动的不同领域实施了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

82. 在机构一级,检察长办公室基于下列三个战略优先事项制定了一项政策:(a) 根据《宪法》和国内立法敏锐认识到人们的各项需求;(b) 检察院的有效管理;以及(c) 信息的透明度和获取途径。

83. 在执行其“为了工作开展培训”政策时,检察长办公室尊重残疾人等脆弱者的人权,包括尊重其获得适当照顾权以及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其培训方案的一个贯穿各领域的主题,并使之契合检察长办公室的具体战略政策目标。

84. 还调整了检察院的人力开发方案课程,使之包括涵盖下列领域的新模块和新课程:(a) 妥善与公众打交道;(b) 妥善照顾受害者;(c) 落实关于使处境不利人群获得公平审判机会的《巴西利亚规则》;(d) 落实《受害者和证人保护圣地亚哥指南》;(e) 提供基本的手语,向聋人受害者提供初级照顾;(f) 使用瓜拉尼语,以便妥善地与公众打交道。

85. 从2006年起,更新检察院培训中心提供的课程一直在进行。目前,根据以下日程启动的上述课程模块已经投入使用。

2006

86. 2004年以来,针对检察官和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开展的关于妥善与公众打交道的培训模块一直在运作。2006年起启动了关于妥当与受害者打交道的模块,目标群体不变。这两门课程的培训对象为亚松森或各省检察院所有各部门的检察官和工作人员。

2007

87. 2007年涵盖的一个主题是不歧视。具体举措包括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支持下举办的关于在国际法律框架下不受歧视的权利和妇女权利的讲习班,以及与促进残疾人权利国家协调办公室共同组织的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讲习班。

88. 这些讲习班的目的是鼓励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人士的变革战略,推动残疾人有效的社会融合。讲习班的代表包括检察官、普通监狱的工作人员、从事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工作的官员、宪法保障办公室和投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法医心理学家和法医。

2008

89. 在“为了弱势群体获得司法保护”的主题之下,在国内和国际一级采取具体措施,作为促进弱势群体获得司法保护运动的一部分。

90. 为关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保护的巴西利亚规则》讲习班和关于《受害者和证人保护圣地亚哥指南》讲习班制定了教学大纲,检察院培训中心于2008年10月和11月试点投入使用了该大纲。为宪法保障办公室和投诉办公室工作人员、儿童问题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刑事检察官等组织了三个讲习班。

91. 在国际一级,伊比利亚半岛-美州检察院培训网络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4日至7日在亚松森召开,使培训中心有机会分享其经验和努力成果,让检察院内部了解《巴西利亚规则》,从而履行其于2007年做出使该规则制度化的承诺。2008年10月,培训中心向伊比利亚半岛-美洲检察院培训网络提交了一份落实单一、标准培训方案以了解《巴西利亚规则》的提案。

92. 在伊比利亚半岛――美洲检察院培训网络会议上,培训中心使用西班牙语和手语进行报告,使该机构成为本次会议上使用手语翻译的第一个机构。

93. 2008年策划和实施的其他新课程包括为了向聋人受害者提供初期援助而开设的基础手语课程。参加新课程的有宪法保障办公室和投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检察官、副检察官、青少年问题检察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一级培训中心的教育工作者。为支持新课程,检察院培训中心和巴拉圭聋人协会共同编撰了一本司法用语手语基础参考指南。这本手册已在培训中使用,目前正在对其进行修订。

2009

94. 2009年,继续在亚松森和各省开办关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保护的巴西利亚规则》和《受害人和证人保护圣地亚哥指南》的讲习班。对检察院培训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进行了更新,使其包括这些规则。

95. 在开展检察院“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运动时,张贴了宣传海报,并向参与课程者分发了资料。

2010

96. 2010年上半年,培训中心与公共事务秘书处融合局共同制作了一份有关残疾人在公共职能部门就业的简报。决定下一个联合倡议是面向机构不同部门教师、负责人和领导,举办关于包容性做法和不歧视公共职能部门中残疾人的讲习班。该讲习班于2010年6月3日开班。

97. 展望未来,目标是在机构内建立一支专业团队,推动残疾人进入检察院工作。该团队将在公共事务秘书处融合局的指导下与人力资源局协作。此外,培训中心还打算就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用盲文来编写简报。同时,提供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培训。

98. 根据《宪法》下的国内法令设立了监察员职位,作为“一名议会专员,其职责包括维护人权,受理公众成员的投诉以及保护社会利益”。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向检察院报告公职人员及个人的侵犯人权行为;在不损害个人可援引法律的前提下,提出人身保护令并请求保护;正式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施保护人权行为。”《宪法》第279条第1款还规定:“监察员应接受和调查《宪法》、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的侵犯各种人权的举报、投诉和控诉”,包括公职人员实施的此类侵犯人权行为。

99. 监察员不得出任律师,监察员无权提起诉讼,这样做是违反其授权范围的。相反,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对私人律师或公设辩护人提起的诉讼进行监督,推进宪法的各项保障措施,维护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

100. 在残疾人权利方面,监察员办公室定期举办向所有人开放的研讨会和讲习班。为此,监察员办公室与一个专注于制定残疾人融合政策的基金会签订了一项协议。通过该协议,该机构能够对监察员办公室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以充当主要联络中心,肩负促进和维护人权的广泛职责。由于反歧视行动部已经投入运作,监察员办公室与不同机构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国家协调办公室等联盟建立了伙伴关系。

101. 虽然监察员办公室针对普通民众开设了课程,但这些课程的重点培训对象是司法机关和监狱工作人员。监察员办公室仅在其提供的方案下部分谈到了其实问题,虽然针对具体群体开展了对话。

102. 遗憾的是,巴拉圭尚未制定囊括所有歧视相关问题的综合方案。不过,针对具体人群的关于倡议的许多得到监察员办公室批准项目、方案和行动计划都包含了残疾人问题,目的是减轻受益人的脆弱性。该办公室与监狱总长共同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卷宗进行了审查,从而为随后的司法程序监督做准备,如果是已判罪的囚犯,酌情办理假释申请。这些审查不会因当事人是否残疾而区别对待;监察员办公室迄今从未收到残疾人提交的正当程序审查申请。

103. 为确保提供合理便利,监察员办公室已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法律程序中的程序便利,允许残疾人有效参与,包括与一个致力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基金会签订了一项协议。这个项目由反歧视行动部实施,已开展了大量新举措。

104. 这些举措包括分析当前无障碍领域存在的不足,并开展后续研究,以确定建筑物等的补救措施。该活动建议由建筑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启动必要的建筑物改造程序,以实现必须的无障碍通行。由于上述基金会的资助,改造过程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105. 预算紧张使监察员办公室难以实施促进残疾人人权的其他许多项目,虽然监察员办公室努力签订合作协议,以期消除这个阻碍。

106. 监察员办公室有专门的儿童和青少年部和大量其他部门,包括反歧视行动部,它们还参与制定关于有效融入就业的政策,这项政策将消除障碍,履行经《第3585/08号法案》修订的关于公共机构聘用残疾人义务的《第2479/04号法案》。

H.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

107. 关于国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均享有自由权,且不得因残疾剥夺任何人的自由,全部国家法律框架,《宪法》、《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保障所有人平等,奠定了保障享有自由和安全以及防止因残疾被剥夺自由的法律基础。

108. 如果不存在此种法律基础,任何法庭不得承认仅因某种残疾而剥夺当事人自由的案件,并且提起的任何诉讼将宣布无效。

109. 残疾人不得因某种残疾而被监禁或被剥夺自由。这种剥夺自由的做法是非法的。但是,残疾人犯罪必须进入教养所或监狱服刑则是另一种情况。这依据的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1(b)款和第2款。

110. 在巴拉圭,目前没有任何立法允许仅以残疾为理由监禁、拘留残疾人或剥夺残疾人的自由。但是,存在这样的情况:残疾人被认定犯下应被惩罚的罪行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必须被送往监狱服刑。

111. 在这一点上,要提一下最高法院的第60/97号和第182/00号裁决,这两个裁决涉及对精神障碍残疾人实施预防性拘押或监禁的情况。这两个裁决规定,刑事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精神病人的预防性拘押或监禁案件时,应下令将精神病人拘押在专门为他们设计的监禁场所内”。还规定:“在这类专用监禁场所建成之前,法官应下令将精神病人转移到塔孔布国家监狱中的精神病人专用牢房中。”

I.第十五条:免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112. 巴拉圭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即:批准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13. 残疾人权利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他们的人权具有普遍性,因为这些权利是所有人类的权利。

114. 残疾人应该和社会上其他人一样,在没有任何歧视(不包含所谓“积极歧视”)的情况下,平等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残疾人还应享受与他们的残疾状况相关的一些特别权利。

115. 残疾人的人权包括下列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关联的权利:

不受任何基于其残疾状况并影响其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差别、排斥、限制或偏好的权利;

机会平等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享受高标准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适当的医疗、心理和职业治疗,以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升残疾人的能力、技巧和自信的医疗与社会康复和其他服务;

根据其能力参加工作,获得同等薪酬以维持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被尊重和维护尊严的权利。

116. 巴拉圭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以确保不会在未获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残疾人,包括在履行法律行为能力时需要获得支助的人士,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包括《民法典》宣布无法律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代表不能照顾自己或管理自资产的无法律行为能力者在民事行为中做出行动的程序。

117. 如果无行为能力者和其代表的利益发生冲突,可在相关案例中指定专门的监护人代替其原代理人。

118. 在与酷刑有关的方面,《宪法》第5条规定:“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种族灭绝和酷刑,以及强迫失踪、绑架和出于政治原因的谋杀,均不受法律保护。”

119. 在将残疾人纳入巴拉圭防止酷刑的国家战略和机制方面,巴拉圭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但是,巴拉圭尚未根据已经批准的《任择议定书》建立其国家级防止酷刑机制,人权委员会、财政、预算和账务委员会及立法、编纂、司法和劳动委员会批准了该机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目前正等待在巴拉圭参议院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

J.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辱

120. 通过对巴拉圭立法的审视发现,制定的条款不足以防止歧视,使得可能高度存在歧视的领域的保护存在显著差距。

121. 法律禁止选举中对投票人的歧视,以及禁止工作场所对参加工会工人的歧视,禁止对怀孕工人的歧视,授予同工同酬的权利。只有在这些法律条款中,设立了有效机制惩罚犯罪者,并授权司法机构恢复受害者的权利。

122. 在残疾人事务方面,监察员办公室努力让政府政策促进提高巴拉圭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国会中已成立了一个议会小组,开始起草关于这个主题的一些法案。

123. 组织收集的促进残疾人权利的数据显示了残疾人口的比例,使得有可能拟定一份官方报告,作为敦促通过国家政策支持残疾人的依据。

124. 监察员办公室通过反歧视行动部的培训方案提高了人们的认识,始终坚持这样一个理念,即一个知情的社会是一个能够终结虐待,变得更加公正、更加仁爱的社会。

125. 提高认识活动还进一步力求鼓励公民提交正式控告,即便未能对歧视行为定罪在巴拉圭仍是一项挑战。

126. 监察员办公室将对任何歧视控告作为调解机构进行干预。如调解未果,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127. 目前在本阶段有一些阻碍受害者获得司法保护的因素,如:诉讼成本,个人提出刑事诉讼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属性,如前所述,必须由受害者提起的诉讼程序。《刑法典》中没有规定歧视行为是一项应加以惩罚的罪行,这一事实也是一个问题。

128. 《刑法典》关于违反照顾老人和残疾人义务的第227条规定:“严重违反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照顾义务者,将被判处最高三年的监禁或处以罚款。”

129. 已采取社会保护措施,以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和提供照料者,以及预防、甄别和举报剥削、暴力或凌虐事件,包括基于性别的和年龄的剥削、暴力和凌虐事件,关于成立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的《第780/1979号法案》中对这些保护措施做了介绍,其中规定该研究所的目标是向特殊人士提供全面保护,以抵消其自身状况有关的弱势地位,并为他们提供机会,使其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社区中发挥与正常人同等的作用。

130. 作为综合办法的一部分,该研究所采取措施,确保暴力行为中所有残疾人受害者获得促使其复原和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的有效服务和方案。

131. 巴拉圭还面临一个挑战,那就是:实施分散照顾方案,以确保所有的暴力行为受害者都能获得医疗服务;包括在所有医疗机构中针对残疾人受害者提供的具体医疗服务。

132. 根据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第1600/00号法案》,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一项应加以惩罚的罪行并建立法律保护机制的法律框架,这是防止暴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K.第十八条:迁徙自由和国籍

133. 虽然《第978/96号法案》第6条第3款指出,阻碍愿意在巴拉圭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入境的原因之一,是那些会使申请人无法从事其所希望的职业、工作、行业或领域的生理或心理缺陷,不论是先天和后天缺陷抑或慢性病,但移民总局在对每个申请个案进行研究后,会首先应用《宪法》第58条(即特殊人士权利条款)和《世界人权宣言》,根据特殊原则批准残疾人提出的临时或长期居住申请。

134. 鉴于《第978/96号法案》和其他一些法律规定有失平等,因此必须尽快予以修正。移民总局目前正提交一项法案以修订《第978/96号法案》。

135. 在行政措施方面,对移民总局的四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手语培训,以照顾利用本机构服务的听力障碍残疾人。为了更好地与残疾人交流沟通,还对移民总局不同部门的五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L.第二十一条: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136. 《宪法》第28条规定:保障所有人有权获得真实、负责任和公允的信息。但是,没有在获取信息方面考虑听觉和视觉障碍残疾人特殊需求的立法。

137. 教育和文化部下属的全纳教育总局和公共事务秘书处共同出版了手语字典和手册。这本出版物是巴拉圭语言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巴拉圭的变革,以及社会在向公民提供支持和服务方面态度的转变,这些转变的依据是推进人权、包容、不歧视和公正。

138. 已起草了旨在正式承认手语的法案,同时还提出了减少歧视的项目。从2009年起,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就在该项目的框架内,为研究所和私人机构的工作人员开设手语课程。同时,公共事务秘书处也一直为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开设了手语课程。这些课程旨在减少歧视和改善公共部门的客户服务,并推动听觉障碍残疾人进入公共职能部门。

M.第二十四条:教育

139. 巴拉圭并没有残疾人数量方面的数据库。使得更难制定残疾人的教育政策。不过正实施计划,在瓜伊拉省、卡瓜苏省和卡萨帕省的部门进行研究,以确定这三个省份的残疾人人数,并立即制定项目,便利残疾人就学。

140. 巴拉圭全纳教育委员会是特殊教育局建立的一个协同工作和对话机制,目的是促进巴拉圭的全纳教育。该委员会的宗旨是便利残疾人获得教育,使之更方便残疾人继续学习并取得进步。

141. 强化特殊教育是目前教育系统面临的一大挑战。特殊教育局成立了全纳教育委员会,将其作为一个咨询、行动和对话的平台,该平台通过与相关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教育机构协调行动和战略,考虑到残疾人显然是一个弱势人口群体,将尤其重视残疾人的受教育,同时重视通过教育制度使残疾人继续学习并取得进步。

142. 全纳教育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为:五名成员来自民间社会组织,他们是该领域公认的代表并具有一定的资质,另五名成员来自教育和文化部,代表负责国家教育体系不同部门各局。这样的人员配置是为了整合与残疾人及其教育相关的各部门的行动,针对全纳教育领域现存的各种障碍提出解决方案。

143. 早期教育方案中很少涉及残疾儿童。根据教育和文化部与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签署的一项协议以及一项国际合作协议,正在全国多个地方组织设立了早期学习服务,以提高残疾人的参与率和覆盖率。

144. 教育和文化部采取了下列官方行动:

2008年8月,在教育和文化部内设立了全纳教育总局;

成立全纳教育总局,并将原先的特殊教育局更名为有特殊教育需求人士教育局;

参加机构间委员会工作,制定国家计划(关于幼儿、就业、公共职能部门中残疾妇女的国家计划);

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教育和文化部――通过全纳教育总局――和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联合建立各种照顾和早期学习机构。

145. 全纳教育总局有一个专为视觉障碍残疾人服务的盲文资料和触觉图形印刷中心。还对教师开展巴拉圭手语培训,巴拉圭已将盲文、触觉图形和有声读物纳入国家教育系统,并发放用盲文印刷的资料。

146. 巴拉圭成立了巴拉圭手语常设委员会,发放巴拉圭手语数字式手册和字典。在有特殊教育需求人士教育局的人员编制中设立了巴拉圭手语翻译,并对该局自身部门和教育机构的教育人员、授课讲师和专业人士进行在职培训。

147. 此外,巴拉圭还对正规教育系统的教师进行了培训,以支持残疾人的融合,并在教育和文化部下属各局之间建立了工作小组,以协调国家教育系统中课程调整适应、评估机制和残疾人统计数据方面的行动,并积极参与制定针对15岁以上残疾人双语基础教育的课程;还设计了以权利为基础的课程。

148. 教育和文化部下属的全纳教育总局以《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为基础通过了下列决议:

2009年7月13日的第43号决议:通过该决议,巴拉圭在教育体系的公立、政府补贴和私立机构提供手语服务;

2009年7月20日的第1359号决议:该决议批准在在教育体系的公立、政府补贴和私立机构使用手语版巴拉圭国歌;

全纳教育总局第31号决议:通过该决议,全纳教育总局对巴拉圭手语全国常设委员会的地位予以认可;

2009年8月11日的第4256号决议:该决议批准在公立医院逐步建立课堂,服务长期住院的儿童和青少年;

第30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149. 此外,正收集特殊学校、幼儿园和中小学残疾学生的统计数据。

N.第二十五条:健康

150. 巴拉圭各省首府的地区级医院已具备了康复治疗的能力。目标是在所有地区级医院实现康复治疗的全覆盖。目前,已有两家地区级医院具备了康复治疗功能,另两家则正在建设中。

151. 巴拉圭通过第2669/10号决议,指派专业人员到指导委员会任职,以编写“2010年运作计划”。该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内残疾人的招聘、留任和擢升事务,该计划是与公共事务秘书处和社会福利研究院一起撰写的。目前该计划正等待审批;批准后即可立即付诸实施。

152. 社会福利研究院与泛美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驻巴拉圭办事处进行对话,以获得后勤支持,引进外国专业人员用“Estrella”方法教授课程,从而评估残疾人的能力。

153. 社会福利研究院出版了载有第980/09号决议的小册子。该决议提到了《第2479/04号法案》及其修正案《第3585/08号法案》的执行条例。

O.第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

154. 巴拉圭通过《第780/79号法案》成立了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研究所的目标是为特殊人士提供全面保护,从而削弱“特殊人士”由于自身状况造成的弱势地位,并确保他们享有平等机会,充分适应其所生活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环境。

155. 司法和劳动部下属的国家职业促进局和国家职业培训局为身体和感官残疾人提供免费培训课程。此外,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也有“职业培训讲习班”,帮助他们以技术专业人员的身份进入就业市场。

156. “中心广场”项目是国家职业促进局、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和巴拉圭盲人协会共同推进的;该项目具体帮助视觉障碍残疾人从事信息技术工作。通过一个名为“Jaws”的计划,帮助视觉障碍残疾人最大程度地利用计算机。

157.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通过其在各地的机构(如:职业培训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总体性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

158. 国家对由民间组织运营的康复中心给予经济援助,使这些机构以最佳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这些康复中心大部分设在农村地区,如:肢体伤残康复协会、巴拉圭盲人协会、巴拉圭聋人中心、亚松森特雷顿基金会、费尔南多·德拉莫拉APAPEX康复中心、金迪市APAQUIPEX康复中心、科罗奈尔奥维耶多COANIF康复中心、米西奥内斯APAPEMI和APAPECOL康复中心、Itacurubi del RosarioAPDIR康复中心、埃斯特APAMAP基金会、伊塔城APANI康复中心等。收到的资助数额因概念计划活动而不同,为21,000至83,000美元。

159.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提供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完全免费,包括向残疾人提供各种帮助他们提高行动和自理能力的器械,如:轮椅、助行架、拐杖、手杖、卫生椅、矫正椅、助听器等)。此外,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还为残疾人开设了药房:残疾人可以获得免费药物,并向残疾人提供门对门交通服务,以增加残疾人的流动。

160. 鉴于欠发达社区周边康复设施的不足,以及残疾人要求按照公平的生活质量和保健公共政策就近获得康复服务的需求,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正在各省首府的地区级医院内建立康复治疗室。这一举措的目的是形成康复设施网络和并更新现有设施,以使所有残疾人在其居住地附近获得康复服务。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各省政府、司法和劳动部及各省的民间社会组织通常签订协议,以完成康复设施在各地的布点。目前,已有两个省的康复设施投入运行,其他两省也正在筹划康复设施。

社会心理残疾

161. 在各地的卫生中心和地区级医院中,共有39个提供精神和心理治疗以及免费药物的心理健康机构。此外,巴拉圭还有一支医疗队,有两名心理学家(成人和儿童心理学专家各一名),每月一次与一至二名亚松森国立大学医学系精神病学科的住院内科医师到首都外没有建立精神和心理机构的四座城市巡诊。该医疗队还免费提供药物。

162. 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有两处可收治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的医院:一处是亚松森的精神病医院(可接纳约300名患者),另一处是佩德罗·胡安·卡瓦列罗地区级医院的精神卫生中心(有6张床位)。

163. 此外,还设有五处家庭式精神卫生院。这些精神卫生院最多可收治10名从精神病医院转来的患者,并由精神卫生工作者和护士为他们提供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164. 此外,还有二个日间治疗中心负责为患者提供康复服务。一个是为成年患者服务的、名为“桥梁”的治疗中心:该中心于20多年前设立,目前位于精神病医院大楼内。另一个是为有一般性发育障碍(泛自闭症障碍)的儿童服务:该中心可同时接诊10名儿童,今年在阿松森第三卫生中心开放。

165. 目前开设了康复方面的大学学位课程,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为这些专业的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此外,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获得了针对残疾人的辅助性设备和技术,并将之分发给有需要的残疾人,以确保其自主性。

P.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

166. 相关的立法措施有关于公共机构有义务聘用残疾人的《第2479/04号法案》,以及对《第2479/04号法案》第1条、第4条和第6条进行修正的《第3585/08号法案》。这两部法律确保各类残疾人应聘到公共职能部门,要求国家确保在公共职能部门工作的残疾人获得晋升、保护并保护其安全。

167. 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实施了一些项目对中层领导和手工业从业者提供培训。

168. 此外,国家职业促进局、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和支持青年残疾人就业联盟签署了一份跨部门合作协议,共同实施《年轻人就业项目》。

169. 司法和劳动部下属的国家职业促进局和国家职业培训局为身体和感官残疾人提供免费培训课程。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也有“就业培训讲习班”。讲习班的学员在接受培训后,可以成为自由职业者。

170. 公共职能部门有选拔和晋升程序。根据《第1626/00号法案》关于公务员制度的第15条和第35条,公共职能部门的招录或晋升对残疾人而言,其永久和临时职位应公开竞争。采取“公开竞争”意味着遵循一整套技术程序,其依据是权衡和评估胜任能力、推荐信、资质、履历、所参加的培训课程和考试,其目的通过定量和可比较的指标来衡量候选人的知识、经验和对岗位的适应能力。

171. 在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在就业各个阶段和一切形式的就业中残疾人免受歧视,承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特别是同工同酬的权利方面,《劳动法》的多项条款中均对其做了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中残疾人的比例不得低于5%。

172. 在公共部门就业方面,《劳动法》规定,应在技术和财政上进行一定的援助,以提供任何必要的合理便利。巴拉圭国会正在研究为雇用残疾人的企业提供税收激励的法案,作为促进残疾人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而采取的有效扶持行动措施。

173. 根据公共事务秘书处的平等和包容政策,巴拉圭呼吁残疾人领域的专家和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人士成立机构间委员会,以起草《第2479/04号法案》和《第3585/08号法案》的监管条令。通过这一过程,将明确公共事务秘书处在执行上述两项法案方面的权力和职责。

174. 机构间委员会提交巴拉圭共和国总统审议的监管条令草案考虑到《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其他文书等的条款。2009年9月8日在国民议会两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将最终草案提交民间社会审议。

175. 很多从事残疾人工作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都参加了本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讨论并就此达成共识的项目是,对不遵守《第3585/08号法案》的公共机构中的负责人处罚。

176. 根据平等和包容政策,公共事务秘书处成立了一个特殊机构,推动残疾人有效融入公共职能部门,并将其作为公共行政和不歧视部门培训方案的一部分,并向150名公务人员提供手语课程,从而推动残疾人有效融入公共职能部门。

177. 目前,在全部214,316名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中,只有30家机构报告称录用了651名残疾人。这就意味着公共机构在执行《第2479/04号法》案和《第3585/08号法案》方面的力度不够:因为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应不低于5%,而实际情况仅为3%。

178.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与“萨拉基”基金会及发展信息和资源中心签署协议,在对残疾程度进行认定后,将在不同的公共和私人机构聘用残疾人。

179. 最高法院目前在亚松森和首都以外地区分别有47名和5名残疾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多聘用残疾人,并安排预算拨款,2011年亚松森和首都以外地区将录用约400名残疾工作人员担任助理和辅助人员。

Q.第二十八条:适足生活水准和社会保护

180. 作为落实帮助残疾人康复和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的各项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与国家住房委员会签署了一项协议,这样残疾人能通过国家住房政策获得属于自己的住房。此外,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和国家住房和人居秘书处目前有一份协议。根据该协议,由住房和人居部建造的房屋可根据残疾人的需要供其居住。

181. 另一方面,社会行动秘书处实施了一项旨在战胜赤贫的项目:已将该项目作为政府方案纳入《2010-2020年计划》。在收集数据时,须对有家庭成员具有某种残疾的家庭进行登记:这是获得经济援助的一个条件。

182. 就适足生活水准来说,考虑了旨在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多方面因素。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关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福利,提高受益人的生活水平。

183. 除了跨部门康复服务外,还有一个社会工作机构,负责通过与受益人自己或其直接亲属面谈,收集关于受益人生活水平的资料。受益人的社会经济水平可以被划分为可接受、较低和极低:

可接受:受益人有某种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的经济收入,或有可给予其帮助的直系亲属。使其经济来源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但无法支付康复方面的开支。

较低:受益人的经济收入无法满足其基本需求,更不要说康复了。

极低:受益人来自内陆地区,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如:饮用水、垃圾处理系统。他们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多数时候居住条件很差。

184. 目前,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共有45,767人接受本机构提供的各种服务;另有16,400福利受益者:这些人均申请获得外科手术材料、接骨术和其他技术援助。附件四载有一张表格,列明2009年所提供的各种技术援助。此外,研究所还从第一夫人办公室获赠了约300辆轮椅:这些轮椅随后交给了本机构的受益人。

185. 希望在公共机构就业的残疾人应持有残疾证。依据《第3585/08号法案》,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通过残疾状况评定和残疾证签发办公室签发残疾证。

186.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为残疾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外,还免费为残疾人家属和有兴趣的任何人提供手语培训。

187. 最后,根据《第3365/07号法案》,视觉障碍残疾人及其陪同人员可免费乘坐地面交通工具。

R.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88. 《选举法》(关于投票权的第一章第2条)规定:“出生于巴拉圭领土上的巴拉圭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均有权投票。”该条还规定,残疾人不应排队,而应受到照顾。

189. 但是,巴拉圭《选举法》第834号法案第91条规定:无法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让他人理解自己的聋哑人不能成为选举人。

S.第三十条: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190. 为推进残疾人参与体育、娱乐、文化和休闲活动,巴拉圭制定了综合全面的政策。但是,政策的落实却因预算紧张而举步维艰。鼓励通过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学校和特殊班级组织竞争性体育活动;大量精神残疾人参加了这些活动。

191. 巴拉圭根据《体育法》第10条,以及国家体育秘书处的《国家体育政策》,旨在鼓励、组织和规范不同科目的体育竞赛,尤其是专为学龄儿童和青年、残疾人和老年人设计的比赛。

192. 《2010-2020年社会发展公共政策建议》关于体育和休闲活动的第1.8条规定:将在《国家体育政策》的框架内协调执行这些方案和项目。针对残疾人的项目是国家体系一部分。

193. 博物馆和艺术画廊目前尚未配备供残疾人分享和接受信息的听力或触觉资料。如果不能对图书馆中的信息进行适当的处理,视觉障碍残疾人就无法阅读,因为图书馆无法提供印刷书籍之外的信息模式。虽然凭借科技,可以对文字进行数字化处理;有了计算机和无障碍软件的帮助,视觉障碍残疾人能够阅读。

194. 不过,国家旅游秘书处有一个旨在融合残疾人的工作计划。这一计划有五条工作主线,并包含“让所有人都来旅游”方案。该方案为旅游业、及针对所有人筹划和组织休闲游创造了有利条件,并重新研究残疾人高质量融合有关的概念和标准。

195. 国家旅游秘书处已经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有条件地使用政府采购和公共资助,确保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能使用各种文化、休闲、旅游和体育设施。

四.残疾儿童和妇女的特殊境况

A.第六条:残疾妇女

196. 残疾女童和残疾妇女与其他无残疾的女童和妇女一样,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各种人权和基本自由。但这一点的实际执行却很难。

197. 巴拉圭根据第34/92号法案成立了共和国总统府妇女秘书处。妇女秘书处的使命是“通过有效的规范文书,并采取旨在消除一切形式性别歧视,实现机会和结果平等,从而推进社会民主化的措施,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协调、执行、监测和评估过程中引入性别平等主流化观点”。

198. 目前,巴拉圭正在执行《第三个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2008-2017年)》。《第三个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关键的交叉优先事项包括:关注权利,减贫、生活圈子、关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独有特点,要采取特别措施来推进真正的平等。这些行动主线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优先对待。《第三个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关于获得经济资源和就业的第三部分提议对法规进行修正。提议的目的是“制定、推动和支持旨在消除工作和社会保障领域性别歧视的各种法规,并进行修改/或调整”。第4.8条呼吁“为使残疾人和土著人融入就业市场拟定提案”。

199. 在这个背景下,与促进残疾人权利国家协调办公室协作成立了一个由残疾人和相关协会代表组成的小组,建立本小组是为了就关于残疾人融入公共职能部门的《第1479/04号法案》的修订提供建议。

200. 2009年5月,第二十一届南方共同市场妇女特别会议召开。在本次会议期间,来自阿根廷、巴西、智利、巴拉圭和乌拉圭的代表参加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团提交了关于履诺进展情况的报告。巴拉圭代表团就“关于歧视残疾妇女”的主题做了陈述,促使这些国家的技术小组随后向妇女问题特别会议提交了若干提案。

201. 作为《男女机会平等全国计划》第六部分,即“没有暴力的生活”中最重要的行动措施之一,是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了首个庇护所,旨在收容暴力受害者的残疾妇女。庇护所能容纳50名受害者,将根据每个妇女的具体需要,提供包括妇科、牙科、儿科在内的医疗服务以及心理和法律支持和指导。

202. 在机构方面,共和国总统府妇女秘书处设有妇女援助局,该局的目的是向妇女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信息、指导、咨询和综合护理服务,以协助发展妇女潜能、提升妇女地位、获得平等并提高其生活质量。2009年,妇女援助局共处理了2,035起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但目前尚无请求提供服务的残疾妇女的数据。

B.第七条:残疾儿童

203. 政府已经制定了推进残疾人完全融入社会的政策,但这些政策目前仍在实施过程中。对残疾儿童和未成年人而言,最重要的进步是入学率和利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204. 全国儿童与青少年秘书处协助编制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综合照料国家方案》。但由于资源有限,目前方案只局限于若干宣传活动。

205. 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和圣卢西亚协会正努力强化早期教育机构,从而在首都和各省预防和治疗幼儿疾病。

五.具体义务

A.第三十一条:统计和数据收集

206. 目前残疾人事宜方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概念和统计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其统计结果各不相同,也没有可比性。

207. 国家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已将残疾人主题纳入了1982、1992和2002年的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并主要在“各种障碍”一栏内登记“高度残疾或重度残疾”情况。但是,这些普查对并不能充分衡量残疾情况。

208. 巴拉圭人口可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这两部分,其比例分别为57%和43%。虽然无法知晓目前残疾人的确切人数,但根据最新的(2002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巴拉圭总人口为5,163,198人,其中0.99%(即约51,146人)有一种或多种残疾。虽然这一比例并不高,但可划定重度残疾人士的基准。

209. 由于普查工作人员缺乏适当的组织和培训,也缺乏一定的知识,所以在面谈时,他们会在不知不觉间忽略某些数据。因此,可能无法确认上述残疾人的比例。依据由残疾人建立或服务残疾人的合法组织以及各省市根据其直接掌握的情况估计有多少残疾人所提供的数据:巴拉圭的残疾人约为600,000人,占2008年巴拉圭总人口的10%。

210. 在巴拉圭,残疾率为每千人中有9.9名残疾人。男性的残疾率(每千人中有10.8人)要高于女性(每千人中有8.9人)。在残疾人口总数中,55%的残疾人为男性,45%的残疾人为女性。残疾人中,55%居住在城市地区,45%居住在农村地区。但是,农村地区的残疾率略高于城市地区。

211. 如果按年龄来分析,残疾率最高的是80岁以上人群,其次为65至79岁人群。但总体来说,残疾人问题更多地体现在学龄儿童和就业青年中。55%的残疾人年龄介于15至64岁之间。

212. 利用并公布《2002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期间所获的数据,作为此方案的一部分,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编写了一份名为“残疾人的社会人口状况”的文件:该文件是《巴拉圭的生活条件》系列研究的一部分。

213. 该文件对残疾人的社会人口条件进行了分析,包括:教育、就业情况、通过住房指标反映出的生活条件、未满足的基本需求;同时,还对土著残疾人进行了分析。此外,还举办了讲习班、讨论和其他活动,以向受益人和国民议会等机构提交残疾情况的结果。

214. 2002年,巴拉圭开展了“残疾人士调查”,其目的是确定中央省的残疾人数量和残疾类型,并对残疾人的具体生活条件进行研究。调查表明,残疾率为3.2%,残疾人最集中的年龄段为0至19岁。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中央省省政府和残疾人士全面关怀网共同努力完成了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还得到了一个国际合作机构的帮助。

215. 本次调查的结果被制作成一份26页的文件。文件被分发给参与数据收集的所有机构,特别是残疾人协会。

216. 2006年11月,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与阿根廷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巴西地理统计局同时进行了题为“残疾状况评估联合试点调查”的调查。为了具体地考察残疾人问题,调查中采用了将在2010年人口普查中使用的一系列问题。

217. 该调查在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以类似的方法同时展开。在巴拉圭,该调查以东方市Ciudad Nueva城区作为样本,对共计430户家庭进行了试点调查。根据2002年人口普查的结果,其中的230户家庭中有残疾人,另外200户则没有残疾人。试点调查发现,如果采用新的评定方法,原先被认定为没有残疾人的200户家庭中有70%应被判定为有残疾人。

218. 2008年,巴拉圭进行了最新一次“巴拉圭残疾人调查”。此次调查是一次在全国和各省进行的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可以提供残疾率、残疾种类及其严重程度、残疾人的一般和具体特征等信息。国家残疾人研究会实施了本次调查。在调研过程中,还考虑了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生物统计局和教育和文化部提供的资料。

219. 在2010年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准备工作期间,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组织了讲习班,与受益人讨论普查中将要使用的问卷调查。其中之一是残疾人问题讲习班,参加此次活动的有与残疾人事务相关的国家机构和协会。

220. 巴拉圭目前衡量残疾人情况的方法远不能反映残疾人的真实情况,不过,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现在正努力该机其数据收集系统,以期获得真实数据,因为该局对问及两类目标群体――家庭和个人――有关残疾的问题时表示不够满意。

221. 需要核实许多数据,从而真正可能获得关于巴拉圭残疾情况的精确数据。

222. 残疾人的参与。已提交行动建议并与一些从事残疾人事务的机构和合作。这些机构有: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肢体伤残康复协会、教育和文化部的就业培训学校、促进残疾人权利国家协调委员会,残疾人士全面关怀网。

223. 以印刷材料提供普查数据和其他与残疾主题有关的出版物并在统计、调查和普查总局网站刊登。普查数据通过印刷材料大量派发。

B.第三十二条:国际合作

224. 巴拉圭接受的国际技术合作主要集中在下列领域:生产力发展;社会;职业培训;国家的现代化;政府和民间社会;文化;环境;性别问题;人道主义援助;防灾;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科技;就业;农业;渔业;工业;旅游业;商贸;教育;保健;人口;生殖健康;供水和卫生。

225. 目前,通过各种模式(包括:无偿金融合作、有偿金融合作和技术合作)与巴拉圭开展合作的国家和地区有: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法国、德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摩洛哥、秘鲁、西班牙、土耳其、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以及西班牙安达卢西亚自治区和穆尔西亚自治区和中国台湾省。

226. 与巴拉圭开展多边合作的组织有:欧洲联盟、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伊美秘书处、美洲国家组织、南方共同市场技术合作委员会。

227. 在巴拉圭接受的与残疾人事务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中,目前正在开展的是AGORA拉丁美洲地区就业培训项目。该项目主要由西班牙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拉丁美洲昂斯基金会以及以下地方伙伴供资,这些伙伴包括:司法和劳动部下属的国家职业促进局及文化和教育部下属的盲人康复中心。AGORA项目是一个区域性项目,目前正在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开展。

228. 在巴拉圭,AGORA项目的目的是通过职业引导、就业培训和干预行动,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视觉障碍残疾人适应工作岗位,从而提高他们的雇用资格。其主要目标是根据各自的能力为视觉障碍残疾人安排工作岗位,从而使他们有用武之地。巴拉圭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课程,从而提升了残疾人就业的机会。该项目提供当前职位安排服务,方式包括与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向这些机构和企业介绍残疾人的技能、能力和资质,使用人单位更有效地安排工作岗位,还帮助适应岗位,对就业残疾人进行后续跟踪。通过业务管理方面的援助和专门的培训,就业培训项目为那些想开设微型企业的视觉障碍残疾人提供支助。

229. 巴拉圭还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开展了国际合作,详情见下表。

表1在残疾人事务领域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开展的合作

领域

主题

目标

方式

对应机构

预防

考虑到早产是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应降低早产率。

通过得自护士和助产科医师的信息,提高对“生殖健康”的概念性了解。通过医学检查手段,降低孕妇的发病率;降低在孕妇身上出现的、可能导致先天残疾的疾病患病率;降低早产风险;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年轻妇女分娩率等。

派出志愿者

地区级医院,保健中心

技术合作

全国产科和护理继续教育学院,当地的保健站

发现和治疗残疾

可以通过新生儿筛查来发现和治疗造成智力迟钝的疾病(先天性甲状腺机能减退、囊性纤维化和苯丙酮尿症)。如发现某种疾病,会为患儿提供免费医疗,直至18周岁。

通过地区级培训来提高人力资源能力;通过Follow Up软件来维护各种基础设施;通过志愿者服务和技术合作扩大援助。

地区级培训;Follow Up软件(于2008年完成)

札幌公共卫生研究所

技术合作

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下属的“预防囊性纤维化和智力迟钝”机构

康复,早期干预

早期干预。重视对4岁以下儿童进行早期干预,以此减少生理和精神残疾的方案。

横向合作:在第三国进行培训;拟定早期干预模式;通过后续合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对残疾率进行研究

教育和文化部特殊教育局

横向合作

特殊教育局和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教育和文化部和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

康复

康复政策和社会融合战略:纵观全局。

在第三国(智利)进行的培训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有特殊教育需求人士教育局(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

残疾人(如脑瘫和类似残疾人)的康复治疗

引入替代疗法,如:物理疗法、职业病疗法、音乐疗法、体育活动等。

青年志愿者

医院和当地保健中心,早期干预机构

资料来源: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 所 (2010 年 ) 。

C.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

230. 议会众议院目前正审议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提交的关于成立残疾人人权国家秘书处的法案,该机构将是巴拉圭残疾事务方面的主要机构;然而政府中还没有专门负责在残疾事务领域采取措施和拟定公共政策的协调机构。

231. 全国特殊人士保护研究所的行动范围很广,但其仍属于教育和文化部:这一隶属关系限制了该研究所的行动,是该机构工作集中在为残疾人提供诊断和康复服务的原因。

232. 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在政府中建立协调中心,并建立国家协调机构非常重要。协调机制的工作是确保实施和监督该公约,客观地衡量取得的进步,并与国家合作共同制定全国性的残疾政策。

六.任择议定书

233. 巴拉圭《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事实能力由行为主体行使自身权利的法律行为能力”。因此,根据《民法典》的下列条款,可宣布患有某种残疾者为无法律行为能力:

第37条:“精神病患者”和“无法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让他人理解自己的聋哑人”;

第73条:缺乏照顾自己或管理自己财产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或无法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让他人理解自己,也无法照顾自己或管理自己财产的聋哑人,可以宣布他们没有法律行为能力;

第89条:因心智能力低下、失明、年迈、长期滥用酒精饮料(酗酒)或麻醉品,或有其他心理或身体缺陷者,即可被认定为无法律行为能力者。

234. 《第1626/00号法案》关于公共职能部门的第40条(f)款规定,“国家机构或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充分证明劳动者身体伤残或患有精神残疾,则可终止劳动关系。”

235. 《第1261/97号法案》关于义务兵役的第44条规定:“因事故导致残疾者可以免服兵役。”

236. 建立巴拉圭《选举法》的《第834号法案》第91条规定,在司法程序中被宣布为无法律行为能力者,以及无法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让他人理解自己的聋哑人不得成为选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