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KD/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Octo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北马其顿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8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2632次和第2633次会议上审议了北马其顿的第三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第26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颁布了承认《公约》很多条款的法律框架,以及对《监察员法》所作的修正,使其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新的国家少年司法战略(2020-2026年)和行动计划(2020-2023年)以及实施新的残疾评估模式方面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12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协调(第10段);不歧视(第18段);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25段);残疾儿童(第30段);健康与保健服务(第32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若干领域的法律发展,建议缔约国:

充分执行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立法,并确保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传播这些立法;

确保儿童参与起草和审查与其权利有关并对他们有影响的现行法律的进程;

制定程序,评估与儿童有关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以下各级的所有立法及政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于2015年到期后,没有制定任何新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战略文件专门处理儿童权利问题,它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制定一项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儿童权利综合政策和战略;

为执行该战略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确保儿童和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参与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价。

协调

9.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没有一个国家机构负责协调与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所有政策。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拥有足够的权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授权协调所有活动和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注意到,在教育和科学部预算中为包容性教育设立了一个特别预算项目,并为罗姆儿童教育设立了两个财政方案;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增加实现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特别关注弱势儿童;

查明可将资金转入与儿童及其家庭有关预算的潜在节省领域,特别注意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和罗姆儿童;

加强措施,确保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的预算拨款不受不利经济条件或紧急情况的影响,并能够减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不利影响;

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分配的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让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儿童本身参与影响到他们的预算决定,并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全面和可靠的数据收集机制,其中包括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指标;

确保数据可以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年幼儿童、替代照料中的儿童、遭受忽视、暴力或虐待(包括性剥削和贩运)的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国籍不明的儿童、违法儿童、童工、街头儿童和处于其他脆弱处境的儿童;

在收集信息的公共机构之间促进部门间协调,开发一个可比较和标准化的循证系统,以定期监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情况,并为制定、监视和评估为有效执行《公约》而拟定的政策、计划和项目之目的;

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欢迎对《监察员法》进行的修正,使其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设立了特别机构监测儿童权利的情况;同时,委员会回顾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监察员的独立性和任务授权,加强监察员办公室各部门监测和保障儿童权利和残疾人权利的能力和人力及财政资源;

广泛宣传监察员的作用,特别是在儿童中,以提高对向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申诉的可能性的认识。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宣传和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提高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家庭和社区对儿童是权利拥有者的认识;

确保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强制和持续的儿童权利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政府的民间社会合作与发展战略(2018-2020年),它建议缔约国延续该战略,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的合作,确保协商进程系统化和具有包容性,并越来越多地考虑到民间社会的贡献。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家庭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结婚的所有例外。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防止和保护个人不受歧视法》设立了防止和保护不受歧视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存在着定型观念和社会规范,这些观念和规范使得对儿童的歧视,特别是对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儿童的歧视,以及基于儿童社会地位的歧视长期存在。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全面执行禁止歧视的现行法律,加强公共教育活动,以促进容忍、共存、尊重多样性、对话和包容,并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

加强防止和保护不受歧视委员会和负责受理申诉的机构的能力和有效性;

加强执行2022-2026年期间的平等和不歧视战略,确保儿童和民间社会参与其设计和监测其有效性;

确保对歧视儿童的案件进行调查。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纳入法律、条例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

确保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决定中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为在所有领域充分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制定共同准则;

向负责确定《公约》所涉各领域儿童最大利益的所有专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初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学生议会和学生监察员,并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进行全面的立法改革,保障儿童在所有影响到他们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进一步促进现有的参与空间,并定期评估这些空间对儿童意见的接受程度;

促进儿童在家庭、托儿中心、学校和社区的参与,并鼓励实施机制和模式,促进儿童参与与其有关事项的决策;

采取措施打击妨碍儿童参与社会的普遍偏见;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教师和青少年照料人员,系统地接受适当培训,了解儿童有权发表意见,而且有权使其意见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得到考虑。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注意到出生登记具有普遍性特点,建议缔约国:

确保免费办理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明;

确保给予居住在缔约国境内、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成为无国籍者的儿童公民身份。

保持身份

22.委员会对缺乏关于消除秘密收养做法的资料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保存和获得关于被收养儿童的出身和生身父母身份的资料。

获得适当信息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信息,保护他们不受有害于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并系统地监测视听和印刷媒体的内容,以消除有害材料。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24.委员会欢迎为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而采取的以下措施:进行了法律改革,将对儿童的身体、心理和任何其他类型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通过了新的《防止和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2020-2025年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战略》;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为执行国家反暴力行动计划划拨的资金不足;

当地儿童保护基础设施存在缺陷,包括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人数不足;

地方一级的相关机构缺乏协调和明确的规程与合作,以防止和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中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从而避免二次伤害;

缺乏对暴力行为的报告;在地方一级需要更多的社会工作者从事面临暴力风险的儿童的工作;需要更多的能力建设;

缺乏关于调查和起诉涉及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的资料;

对暴力受害者儿童,包括性虐待和贩运受害者儿童缺乏专业治疗和对儿童友好的康复;

对父母,特别是弱势儿童父母,在缺乏足够的教育支持和其他适当支持,以加强积极的育儿技能,促进非暴力养育;

由于对性别角色的传统态度和信念,社会对暴力缺乏认识,消极接受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

没有充分系统地努力解决校内同伴暴力、网上欺凌和暴力侵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儿童、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

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虐待和性剥削以及网上暴力的普遍性的研究和足够的统计资料。

2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确保全面执行新的《防止和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战略(2020-2025年)》,并为其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强社会工作中心,增加社会工作者的人数,确保他们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可联系,并将与卫生和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正式化,以确保采取统一的办法为有遭受暴力风险的儿童提供支助服务;

在家庭内外和数字环境中,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忽视和性虐待案件,实行强制性报告制度,并开展有利于儿童的多机构调查和干预;

确保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在儿童友好型设施中由经过培训的法医访谈员毫不拖延地进行面谈,避免因重复面谈而再次受害;

考虑作为一个标准程序,接受儿童证词的录音录像作为主要证据,随后从速进行交叉询问。

确保所有形式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者能够获得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和其他适当的康复,包括对非犯罪家庭成员的支持;

加强育儿培训方案,包括“温和育儿”模式,以促进非暴力养育战略,包括针对残疾儿童的父母、罗姆儿童的父母和有挑战行为儿童的父母;

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教育运动,以提高社会对必须终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虐待和性剥削、网络暴力、同伴暴力和贩运)的认识;

全面研究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族裔出身(特别是有关罗姆儿童)的同伴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并加强旨在防止这种暴力行为的教育措施;

就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进行一次全国调查,包括收集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数据和已向当局报告的案件,以及已调查和起诉的案件和已对施害者进行的制裁。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童婚并提高人们对这种有害传统做法对儿童,特别是对罗姆儿童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根据儿童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自决权,不对双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向此类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并向双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咨询和支持。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欢迎社会福利改革,包括儿童津贴改革,以及社会支助和照料服务的改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地方一级的基本社会服务,根据弱势儿童的需要,特别是罗姆儿童和来自面临贫困、残疾、社会排斥和耻辱家庭的儿童的需要,优先提供社会服务;

加强措施,使工作父母和照料者能够平衡其职业和家庭责任,例如育儿假和学前班选择;

采取措施增加父亲在养育子女方面的责任,并修订《家庭法》,以便在离婚后实行共同养育子女;

确保有关监护和其他家庭事项的诉讼得到迅速解决,包括在离婚或分居情况下发生冲突时加强专业咨询和调解,并增加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支助服务的人数;

通过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将家庭社会服务,包括育儿方案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地理区域。

失掉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替代性照料儿童的去机构化,关闭了大规模的照料机构,并相应地建立了寄养制度。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并建议缔约国:

在替代照料方面实行把关制度,目的是减少被安置在家庭外的儿童人数,防止不适当地进入照料系统,并确保安置的适当性;

避免将剥夺父母权利和对父母进行刑事起诉作为一项一般措施,仅限于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

继续优先改革儿童保护制度,包括以家庭安置取代小型集体之家,特别是对幼儿和残疾儿童;

确保不接受将贫困、残疾或族裔血统作为将儿童安置在家庭外的正当理由;

制定质量标准,包括一个监测系统和明确的儿童保护服务准则,并确保照料系统中的儿童得到倾听,所有专业人员都得到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

继续加强寄养制度,包括提供能力建设、预培训和护理服务,以收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为亲属照料中的儿童和照料者提供支助服务,以提高照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确保定期审查安置情况,并确保儿童及其生身父母在安置期间保持定期联系,最终目的是实现家庭融合;

加强旨在为离开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和独立生活机会的措施,包括个人途径计划,以尽可能促进重新融入社会。

G.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施新的残疾评估模式,采用基于人权的方针,以《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国家去机构化战略(2018-2027年)》以及通过《初等教育法》为基础,作为将残疾学生纳入普通教育系统的法律依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集中分类数据方面有差距;

为在残疾儿童去机构化方面取得进展所划拨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不足,残疾儿童继续长期留在小型集体之家和日托中心;

为执行《初等教育法》和基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残疾评估模式分配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不足;

残疾儿童的学校、建筑物、交通工具和空间缺乏和不足,妨碍了他们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缺乏获得社区服务的机会;

存在偏见,导致残疾儿童在获得保健、教育和保护服务方面被边缘化和受到歧视。

30.委员会回顾其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定期和系统地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全面和分类数据的系统,加强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并改善专门保健和适龄康复;

增加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加强去机构化进程,并增加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照料、服务和支助;

增加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加强《初等教育法》的执行,作为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融入主流教育系统的方式;

促进实施以《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为基础的残疾评估模式;

促进所有学校、建筑物、服务和公共交通的通用设计,以便利残疾儿童的通行;

实施措施,解决对残疾儿童的多重和交叉歧视问题并加强措施,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社区,确保他们平等获得所有社区服务,特别是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方面的服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注意到产前和产后保健覆盖面的扩大,但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卫生部门的投资持续下降,专门的妇幼保健服务质量下降;

围产儿死亡率以及1岁以下儿童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上升;

儿童疫苗接种覆盖面下降;

关于促进母乳喂养和执行最新行动计划的成果报告不足;

超重和肥胖的学龄儿童数量增加。

3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为卫生部门划拨足够的预算资源,以提高专门的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

查明围产儿死亡率以及1岁以下儿童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根本原因,以便制定循证方案,降低可预防原因造成的死亡率;

扩大儿童的疫苗接种覆盖面,提高对疫苗益处的认识,并主要在社交网络上向反疫苗运动提供充分的信息;

加强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委员会的活动,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

开展运动,通过提高对营养问题和健康饮食习惯的认识,减少超重和肥胖儿童的数量。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和联合国机构合作,努力全面解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和3.7,建议缔约国:

促进青少年有更多机会接受全面、适龄、基于科学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关于预防少女怀孕和高风险性行为的信息,以及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计划生育和避孕药具以及预防和治疗性传播感染等问题的信息;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应特别考虑到处境脆弱儿童;

处理儿童和青少年吸毒的发生率,除其他外,向他们提供关于预防包括烟草和酒精在内的药物滥用的信息和教育,并制定容易获得和对青年友好的方案和措施,以治疗成瘾;

制定预防自残和自杀方案;

保障青少年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和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并通过了新的《社会保护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为消除儿童贫困和加强社会保护措施而采取的措施的最新资料。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分析其福利和社会保护制度全面改革的结果以及《社会保护法》的影响,并采取新的战略取代过时的战略;

确保其境内所有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家庭和农村地区儿童享有适当和可持续的生活水准;

加强措施,预防和减轻儿童贫困的影响,特别是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造成的影响;

除其他措施外,通过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研究儿童贫穷的根本原因,以促进制定、监测和评价解决儿童贫穷问题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I.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教育目的和人权教育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免费教育,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和弱势儿童;

制定一项战略,使来自边缘化社区的儿童以及那些遭受剥削和乞讨的儿童能够继续上学;

采取必要措施,向贫困家庭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以促进中等义务教育入学率,并确保职业培训的提供和便于获得;

为家长制定一项宣传和提高认识方案,使其了解让子女继续上学以降低辍学率的重要性;

制定教师培训制度,使教师能够对教师和学生的需要和兴趣作出反应;

建立一个机制,监测教育成果的进展情况,并在出现差距时提出纠正行动和指导意见;

采取必要措施,使贫困家庭的儿童和父母工作的儿童能够获得学前教育,并提供鼓励儿童的认知、心理运动、社会和情感发展的儿童保育机构(幼儿园);

为儿童享有休闲、文化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6.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通过了关于国际和临时保护的法律,并参照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加快已获得辅助保护者的家庭团聚进程;

废除将无人陪伴儿童安置在收容中心的做法并确保寻求庇护儿童的行动自由;

废除在打击偷运者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拘留被确认为证人的寻求庇护儿童的做法;

为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设施,如教育和保健。

街头儿童

3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保护街头儿童不受警察和其他社区成员的虐待和暴力;

为街头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和设施,如教育、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

解决导致儿童流落街头的根本原因,并制定方案,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

童工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童工问题,特别是非正规部门的童工问题,包括剥削儿童乞讨问题,特别是人口中最贫穷的五分之一儿童的乞讨问题,并为劳动监察员制定培训方案。

儿童司法

3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从诉讼初期和在法律诉讼整个过程中为被指称、被控告或被认为触犯了刑法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援助;

指定儿童事务专门法官,并确保这些法官接受有关儿童权利的适当培训;

停止单独监禁的做法,调查保安人员对被拘留儿童使用人身暴力的案件;

定期监测和检查泰托沃和奥赫里德监狱的教育惩戒设施,确保被拘留儿童得到保护,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在法律诉讼中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机制,并酌情向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先前就《任择议定书》初次报告提出的建议,特别是:

明确界定《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述的所有罪行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同时铭记贩运与买卖儿童类似但不完全相同;

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有效支助,并确保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在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取消双重犯罪的要求;

采取措施,登记所有查明的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或买卖儿童案件,并开展部门间合作,以查明这些案件;

加强措施,向商业化性剥削和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有效支助,以确保他们康复、重新社会和重新融入。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先前就《任择议定书》初次报告提出的建议,特别是:

明确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定为刑事犯罪;

建立一个制度,及早识别可能曾在国外参与武装冲突的进入缔约国的外国儿童。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2012年5月23日签署的《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将其作为一个常设政府机构,受权协调和编写向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提交的报告并与其联络,以及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此类机制所作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应开发有效的工具跟踪和收集信息,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9月16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情况的资料。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4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