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11月1日第1646次和第1647次会议(见CEDAW/C/SR.1646和1647)上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KD/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KD/Q/6,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MKD/Q/6/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以及针对上一次定期报告的后续报告(CEDAW/C/MKD/CO/4-5/Add.1)。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及其针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由劳动与社会政策部长米拉·察洛夫斯卡女士阁下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一名共和国议员;卫生部、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经济部、内务部、司法部、外交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以及口译人员。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KD/6)以来,该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国际和临时保护法》(2018年),该法规定了在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国际和临时保护的过程中基于性和性别的保护措施;

(b)《社会保护法修正案》(2018年),其中规定对贩运和性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保护;

(c)《选举法第64条修正案》(2015年),其中规定在竞选国民议会和市议会议员的政党候选人名单中对任职人数偏少的性别实行40%的参政配额制;

(d)《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2014年)及其附则(2015年),其中通过并实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和补救措施;

(e)《刑法第418-8条第1款修正案》(2014年),其中将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罪;

(f)《防止工作场所骚扰法》(2013年),该法禁止工作场所心理骚扰和性骚扰,并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机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完善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而采取的努力,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8-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b)《2017-2020年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

(c)反家庭暴力国家协调机构,2017年;

(d)《2013-2020年性别平等战略》及其《2013-2016年国家行动计划》与《2017-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

(e)《有关危机状况/紧急状况的性和生殖健康行动计划》(2016年),以及《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标准作业程序》;

(f)《2014-2020年有关罗姆人的新战略》及其《2016-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

(g)《国家行政机构性别反应预算编制方法》(2014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7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C.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实质性)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该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通过相应的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E/CN.6/2010/CRP.2附件六)。委员会邀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性

9.委员会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是缔约国法律秩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有关《公约》及其原则和条款的信息也是法官和检察官学院法官培训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普遍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乏认识。

10.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MKD/CO/4-5,第9段),即缔约国应该:

(a)确保各个部门的各级公共当局在立法、政策中适用《公约》,并确保司法机关在法院裁决中适用《公约》;

(b)向全体妇女,特别是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一般性建议;

(c)围绕《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及其调查的意见,加强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以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或参考《公约》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防止歧视的立法框架和保护措施

1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在努力推行必要的法律改革,以确保遵守《公约》所载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关于防止和禁止歧视的法律草案、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以及对《选举法》和《劳资关系法》的拟议改革。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虽就编制当前关于防止和禁止歧视的法律草案开展了评估和协商工作,但草案迟迟未获通过;

(b)《男女机会均等法》的实效有限,特别是在市一级,而且该法进一步修正案的范围和时限尚有待明确;

(c)该国妇女,特别是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妇女以及卖淫妇女,面临事实上交叉形式的多重歧视。

12.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MKD/CO/4-5,第11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防止和禁止歧视的新法律,确保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禁止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优先将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认定为一种歧视,加速通过关于承认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并确立有效的受害人补救办法;

(c)确立有关《男女机会均等法》修正案的时限和专题优先事项,并与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利益攸关方合作,确保修正案符合《公约》所涵盖一切领域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d)制定《男女机会均等法》针对性施行计划,确保重点关注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卖淫妇女和残疾妇女;

(e)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以期查明并解决排斥、剥夺、贫困和忽视的状况。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立法规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建立了针对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的投诉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提交与歧视有关的投诉方面,有免费的移动应用程序等措施。但是,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资格要求,例如须事先在内务部和社会工作中心登记为受害人,妇女在要求自身权利受到保护和获得补救方面面临阻碍,法律援助提供者在确认法律代表方面存在拖延现象,以及诉讼费和法证费难以负担;

(b)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对涉及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适用强制调解与和解程序;

(d)缺乏有关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妇女案件赔偿(包括补偿)机制的信息;

(e)禁止歧视委员会(委员会)和监察员办公室收到的与性歧视或性别歧视有关的案件依然存在少报现象(缔约国报告,第26和27段)。

14.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法律援助,不论其收入状况、族裔背景和社会地位如何,并确保缔约国境内的相关法律援助提供者不仅数量充足而且资质合格,同时注意国家和地方自治政府的情况;

(b)确保法院妥善处理交叉形式的歧视,做法包括就解决妇女权利受到侵犯问题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对法官和律师开展培训;

(c)针对性歧视和性别歧视案件,采用和制定赔偿机制和准则,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其他民事补救办法、康复、各种形式的保护及支助;

(d)审查和修订《家庭法》及其他立法的条款,以期废除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适用的任何形式的强制调解和/或和解程序;

(e)在各级司法系统建立判例法信息收集机制,以便监测有关妇女所提投诉,特别是就性别暴力和其他形式歧视所提投诉的执法实效。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将性别平等确定为本届政府2017-2020年期间工作方案的优先事项之一,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作出的一项承诺。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在中央和地方自治单位实行性别反应预算编制方法而开启相关进程,并宣布设立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特别高级政府机构。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目前,现隶属于劳动与社会政策部的机会均等局缺乏机构自主权,而且用以执行职责和落实《公约》相关公共政策和战略的资金不足;

(b)公共政策在缔约国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负责执行《公约》的各男女机会均等委员会和机会均等协调员的成效有限(81个地方自治机构中只有14个为执行《公约》拟定了地方行动计划);

(c)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关妇女和女童的公共政策框架方面,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商不够充分。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强机会均等局的决策能力和自主权,并考虑将该局升级为部委,从而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有效运作;

(b)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为该国家机构的组成实体划拨专用经常供资;

(c)加速在所有市政当局设立男女机会均等委员会,并制定一项战略,包括通过旨在增强这些委员会的作用和业绩的能力建设方案;

(d)实行与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执行情况相关的监测机制,并定期监测《2018-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及后续行动计划;

(e)加强国家和地方各级的统计和数据收集系统,并确保收集、分析和传播《公约》所涵盖一切领域按性别、年龄、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综合数据;

(f)确保该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代表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卖淫妇女利益的组织之间的协商进程和合作正式化和长期化。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追加经费以供监察员办公室履行职能的情况,以及指定该办公室作为防范酷刑国家机构。然而,委员会仍对监察员办公室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人力和技术能力不足感到关切。

18.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MKD/CO/4-5,第13段),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采取必要步骤,使监察员办公室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监察员办公室配备适当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加强该办公室在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任务授权。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罗姆族妇女权利而作出的努力,例如《2014-2020年罗姆人新战略》以及《2016-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在就业、教育、住房、卫生和文化领域出台的积极措施。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暂行特别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配额制等现有措施未涵盖《公约》所涉全部领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如何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使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实现实质性平等的信息有限。

20.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KD/CO/4-5,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内,加强立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适用,在这些领域,妇女、包括在少数民族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

(b)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进展和成果,做法包括制定基准指标,确定目标妇女群体、重点领域和预算拨款,并通过相应的指导方针,支持义务承担人在整个政策制定过程中适用暂行特别措施;

(c)通过一项内载暂行特别措施的行动计划,以解决针对罗姆族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的排斥和交叉形式歧视问题。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广播和电视中的性别主义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教育系统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

(b)尽管法律禁止未满16岁者结婚并针对16至18岁已婚青少年规定了保障措施,但童婚和强迫婚姻现象持续存在,而且罗姆族妇女尤受其害;

(c)资料显示,该国存在“购买”儿童新娘的习俗,特别是在偏远地区,这对处于经济贫困和社会排斥境地的女童影响最为严重;

(d)网络上充斥着歧视性态度,包括社交媒体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基于社区的战略,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包括加强对教科书和课程的审查程序,确保最贫困地区的女童按时出勤和获得教育,并确保教育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即扭转社会的性别角色观念,促进非暴力男子气质,并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父母、城乡青年组织、私人协会和工商界合作;

(b)切实执行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为妇女进行婚姻登记提供方便易得的信息和基础设施,并通过一项关于查明、营救和保护儿童和/或强迫同居或者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受害人的计划;

(c)系统地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和其他有害习俗以及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相关法律制裁的分类数据,并广泛宣传有关如何消除此类习俗的信息;

(d)加强措施,预防和监测社交媒体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仇恨言论,具体做法是确保有效执行与仇恨言论有关的刑事制裁,并重点关注属于少数族裔的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其到2023年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所,并且还开通了一条家庭暴力举报SOS热线。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现行立法未承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或经济暴力,并将之刑罪化,而且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未作性别区分,未承认家庭暴力的具体性别化方面;

(b)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强奸的定义不包括婚内强奸,并且将阴茎插入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

(c)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现象非常普遍,妇女被杀案件(杀害女性)高发;

(d)缺乏用以收集不同形式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分类数据、包括关于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信息的综合系统;

(e)妇女在获得临时保护令方面面临障碍,包括诉讼过程中存在拖延现象且缺乏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以及缺乏监测临时保护令执行情况的机制;

(f)尽管缔约国境内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高发,但庇护所数量有限;

(g)妇女和女童,包括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仍然无法获得性暴力受害人转介中心的服务。

24.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优先颁布立法,意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在婚姻和事实上的结合期间发生的暴力,特别是婚内强奸,以及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发生的暴力。缔约国应审查《预防、打击和禁止家庭暴力法》中未作性别区分的条款,并保证在执行该法的诉讼中考虑到家庭暴力的性别层面;

(b)确保反家庭暴力国家协调机构拥有处理一切形式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任务授权,并确保该机构采取措施查明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具体性别方面;

(c)修正《刑法》,以确保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定义建立在未经同意这一要素之上并废除阴茎插入才可确定犯罪这一要素;

(d)通过一项防止一切形式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战略,解决性别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以及残疾妇女、卖淫妇女和被拘留妇女受侵害风险高的情况;

(e)系统地收集关于向法院提交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歧视妇女案件和关于临时保护令数量的分类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这些数据;

(f)保证在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诉讼中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与临时保护令有关的法律援助,防止污名化和减轻申请保护令的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保证警方和法院执行这些保护令,并确保负责机构之间协调行事;

(g)增加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所的数量,确保在合理距离内为这些妇女提供庇护所,在缔约国各地提供咨询和康复服务,并确保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能够充分且毫无障碍地获得医疗和心理支助。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出台打击贩运人口措施、包括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股的工作、推行国家贩运人口受害人转介机制,并建立公共主管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流动小组。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而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b)已查明并获得转介服务的贩运人口受害妇女和女童人数较少;

(c)未提供资料说明针对贩运人口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包括心理援助和庇护所;

(d)对贩运人口的犯罪人,包括在强迫劳动情况下,未予以起诉和定罪。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包括通过就对该法适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对法官、检察官、边防警察、移民主管部门和其他执法官员开展强制性培训;

(b)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执行《2017-2020年打击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并评估执行《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影响;

(c)扩大查明贩运人口活动流动小组的覆盖面,制定更多关于查明和转介受害人的战略,并加速推行贩运受害人恢复原状和补偿机制;

(d)有效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人口案件,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并确保贩运相关罪行的犯罪人受到与其罪行情节相称的判决处罚;

(e)加强检察官办公室和刑事调查局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股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资料显示,该国存在性别暴力侵害卖淫妇女的情况,例如身体或言语暴力、骚扰、虐待和警方任意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卖淫妇女在求助暴力受害人庇护所方面面临阻碍,而且获得保健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对该国未针对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感到关切。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打击暴力侵害卖淫妇女现象,并采取措施预防、调查、起诉和适当惩治暴力侵害卖淫妇女行为;

(b)确保卖淫妇女能够获得保健和社会保护;为妇女增加创收机会,并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国民议会、市议会、内阁、市长职位以及外交部门和司法机关决策职位中的妇女人数依然不足;

(b)缺乏旨在确保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参与生活所有领域以及在公共和私营组织担任决策职位并参与决策进程的方案和战略;

(c)未系统地收集数据以监测为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所采取努力的进展情况。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选举法中更多地使用配额制,使之涵盖地方一级的市长选举;

(b)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性别均等制度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征聘和任命妇女在包括外交部门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担任决策职位;

(c)通过便利和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战略和方案,特别是针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做法包括为妇女提供有关领导力、造势和选区建设的培训,为她们成为候选人铺路;

(d)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各级决策进程,特别是确保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能够在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经济部等公共机构中担任决策职位和参与决策机制;

(e)系统地收集数据,以监测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代表性的进展情况。

国籍

3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促进缔约国境内出生登记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罗姆族妇女在获取身份证件方面面临阻碍,而且罗姆族儿童普遍面临陷入无国籍状态的风险,而这导致他们被边缘化,在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遭到事实上的排斥,并加剧他们遭到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贩运和剥削的风险;

(b)没有身份证件的罗姆族妇女在将国籍传给子女方面面临阻碍,而且罗姆人出生登记水平很低。

32.根据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分析并提供关于其境内无国籍人士的统计数据并按性别分列;

(b)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平等地获得身份证件,包括国籍证明,并采取措施加快有关签发身份证件的法律程序并降低这类法律程序的行政收费;

(c)加倍努力,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实现出生登记全覆盖,并确保公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公民身份的立法,在所有诉讼程序中维护罗姆族妇女取得、变更和保留国籍的权利;

(d)确保目前旨在提供保健、住房、就业和社会保护的机制惠及无国籍的罗姆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

(e)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f)与联合国实体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加速查明、减少和防止无国籍状态,并向无国籍人士,特别是无国籍的罗姆族妇女提供保护。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中等义务教育的原则以及获得认可的福利,例如免费交通、宿舍住宿和免费书籍以及有条件现金援助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童辍学率很高,包括在小学阶段,在这方面,农村和罗姆族妇女和女童受影响尤甚;

(b)少数族裔女童、残疾女童、移民女童和难民女童在接受教育方面一直面临阻碍;

(c)据报告,教育机构中存在骚扰和虐待女童的情况;

(d)教育系统中一直存在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缺乏述及性别社会关系以及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性关系的影响的性教育;

(e)妇女参与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特别是未采取措施监测和促进妇女从事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职业。

34.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辍学现象,重点是采取措施让农村和罗姆族女童、移民女童和难民女童能够继续留校学习,并提高其在小学和中学阶段的出勤率;

(b)采取一项策略,确保农村妇女、少数族裔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能够接受主流教育。缔约国应打击和消除教育领域中针对弱势群体妇女的歧视性态度、污名化和欺凌现象;

(c)通过实行保密且独立的举报机制、有效调查、必要时提起刑事起诉、对犯罪人予以适当惩罚以及向受害人提供服务,处理教育机构中发生的一切暴力侵害女童和妇女事件;

(d)将强制性适龄性教育,包括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确保教师在消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促进妇女和女童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做法包括提供职业咨询和指导、采取激励措施,同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确保所有男女平等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技术、职业和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的具体目标4.3。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公共儿童保育津贴和幼儿园基础设施以便利妇女获得就业机会而采取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促进妇女就业的各类方案,例如,通过罗姆人族裔社区人口就业特别试点方案。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委员会在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KD/CO/4-5,第31段)中指出的性别工资差异巨大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在多个部门中普遍存在,例如在女工占比达到81%的服装行业;

(b)妇女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低,而且从事无偿照料工作和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过多;

(c)仅承认已签署正式就业协议的妇女享有产假,从而在事实上将农村妇女排除在外;

(d)农村妇女在农业部门从事无偿工作,她们面临各种阻碍,获得养恤金和社会保障津贴的机会有限,这些津贴得不到充分承认;

(e)法定最迟退休年龄存在男女差异,这对妇女所能领取的退休金数额具有不利影响。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全面的分类数据收集和研究工作,以查明和解决导致性别工资差异的根本原因;

(b)实行有效的管控机制,确保履行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义务,并确保执行《劳资关系法》的规定(第107条);

(c)通过关于促进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立法和方案,并优先通过关于承认照料是一种工作形式的立法和公共政策;

(d)采取措施加速妇女就业,做法包括为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终身和持续培训、在目前由男性主导的职业领域向妇女开放工作岗位;

(e)向农村妇女发放不同类型的养恤金和津贴,使之能够维持适足的生活水平,并确保她们从缔约国的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f)加快修正关于陪产假的法律以切实延长陪产假时间,考虑对父亲强制实行陪产假,并促进和便利男子获得有关共担父母照料责任的信息和支助服务;

(g)采取措施,对农村妇女的工作进行登记和予以承认,并明文规定承认农村妇女享受社会福利,包括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障津贴的权利;

(h)修正《劳资关系法》的有关规定,以确保实现男女退休年龄平等。

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努力使其有关平等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行动符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是对《2020-2030年国家生殖战略》进行了评估,而且缔约国的方案已将免费提供口服避孕药纳入其优先事项。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资料显示,没有身份证件的妇女,主要是罗姆族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以及难民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在获得妇科、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方面面临污名化和额外费用等障碍,在Makedonski、Brod、Demir Hisar、Krushevo和Probstip等城市以及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b)未提供资料说明现有性教育方案的影响和实效;

(c)资料显示,现代避孕药具使用率极低(15至49岁妇女中现代避孕药具使用率为12.8%),而且对艾滋病毒等性传播感染的认识不足;

(d)获得堕胎服务存在法律障碍,例如堕胎之前的强制性咨询、三天等待期、强制性超声波检查以及对堕胎手术医生予以制裁等;

(e)资料显示,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时饱受羞辱。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优质保健和计划生育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采取措施防止医务从业人员对罗姆族妇女的污名化和偏见,将罗姆族卫生调解员纳入公共保健系统,防止并杜绝特别针对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等非法收取公共卫生服务费的做法;

(b)提供资料说明在学校提供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的影响,并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有关自身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准确信息,包括有关负责任的性行为、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信息;

(c)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和性传播感染治疗服务,并提高对预防意外怀孕和艾滋病毒等性传播感染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的认识,包括在边境地区以及在罗姆人、妇女和女童中间;

(d)加快修正《终止妊娠法》,确保取消对获得堕胎服务所设定的前提条件,例如堕胎之前的医疗咨询、等待期和超声筛查,并确保为妇女提供优质的堕胎后保健服务;

(e)解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包括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饱受羞辱的问题。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创业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对微型和小型企业以及自营职业举措的支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创业扶持方案覆盖面有限,而且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重要举措依赖于外部捐助者;

(b)未提供资料说明妇女组织是否参与制定和实施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战略。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额外的专用财政资源,以增加妇女获得小额信贷、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从而促进妇女创业和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罗姆族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同时为妇女提供能力建设,以提高她们的管理技能;

(b)加强经济部和经济部创业促进局的作用,并加大对二者的财政拨款力度,以便其执行有关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方面的任务授权;

(c)实施定期收集有关促进增强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经济权能方案和项目相关影响的分类数据的系统;

(d)确保妇女组织参与规划和实施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战略。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由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承认男性拥有“家庭”土地所有权的传统习俗,农村妇女在获得地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继承权方面面临阻碍;

(b)发展政策和方案缺乏可据以监测农村妇女状况的目标和指标;

(c)农村妇女获得社会津贴的机会有限,这类津贴包括在农村地区发放的补贴,例如《2014-2020年执行农业和农村发展国家战略行动计划》所规定的补贴;

(d)气候变化影响和移民影响农业生产并导致农村妇女境内移徙;

(e)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阻碍,特别是农村地区距离专门保健机构遥远、缺乏妇科医生、基础设施不足以及偏见妨碍农村妇女寻求医疗保健和服务。

42.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战略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地权和土地所有权,并采取措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保有权保障,做法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妨碍妇女平等获取和控制土地的文化和传统模式发起挑战;

(b)采取措施,将农村发展政策主流化,并确保农村发展政策的惠益能够推动和促进农村妇女的权利,不论其公民身份、工作状况和土地所有权如何;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有关将农村妇女平等纳入公共政策和计划的具体政策、指标和目标;

(c)尽最大可能确保农村妇女能够享受补贴和农村发展扶持措施;

(d)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农业部门各级决策进程,包括有关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的政策;

(e)让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地区保健服务和方案的设计和制定,并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提供切实可及且负担得起的综合保健服务。

罗姆族妇女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经常遭受交叉形式歧视和被边缘化的罗姆族妇女和女童的境况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罗姆族妇女的公共政策和战略在就业、受教育和住房等领域影响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共政策并未让有关罗姆族妇女和女童的观念发生改观,这些妇女和女童依然饱受污名化和有害习俗之害,其中,年轻的罗姆族妇女尤受其害。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对罗姆族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包括在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领域;

(b)为罗姆族妇女和女童制定具体的减贫和社会包容方案;

(c)与代表罗姆族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互动协作,以加强反族裔歧视宣传,在生活各个领域促进对罗姆族妇女的包容,并促进她们的平等参与。

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已设立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并已采取措施,向其境内的大批过境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援。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面临遭受暴力侵害包括性暴力侵害的风险,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框架可据以向其提供保护,包括在她们向邻国转移期间;

(b)受阻于行政规定,寻求庇护妇女实际上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c)缔约国虽有法律条款规定向正常和非正常移民提供保健服务,但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在缔约国境内获得就业、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d)《2018年外国人法》中包含限制性条款,限制了未婚妇女和女性亲密伴侣家庭团聚和获得居留证的权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监测和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接待中心中孤身女童的行为,改善开放性接待设施对女性移民的可获得性,并在医疗和保安人员中配备人数充足的女性工作人员;

(b)对边防警察、移民视察员和负责移民诉讼的公务员开展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敏感程序的培训;

(c)针对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d)加强措施,确保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和上诉裁决具有性别敏感性,并废除限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行政规定;

(e)确保为移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以及难民妇女和女童提供有效获得就业、保健、住房和教育的机会;

(f)对所有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适用有关家庭团聚的法律规定,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刑法》第197条适用范围狭窄,未涵盖育有16至18岁子女的“婚外生活”;

(b)未对所有婚姻实行强制登记,以致未登记的婚姻(包括童婚)比比皆是,这导致妇女和女童的各项权利,包括财产权,在此种结合期间和此种关系解除之时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

(c)据报告,存在从该国欠发达地区“购买”儿童新娘的童婚现象;

(d)缔约国目前关于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立法没有充分解决因传统工作和家庭生活方式造成的配偶之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异,特别是缺乏有关以下方面的法律机制,其中规定,为离婚时财产分配目的,承认无形资产,包括养恤金和其他工作相关福利,以及今后盈利潜力;

(e)在裁定儿童监护权方面,相关立法和做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范围内的性别暴力行为。

48.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修正《刑法》,以确保对育有子女的“婚外生活”的定义涵盖育有16至18岁子女的“婚外生活”;

(b)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婚姻都办理登记,并进行立法改革,以保护未登记婚姻和事实上的结合中妇女的权利;

(c)禁止和制裁任何允许或助推童婚的做法,并制定战略,以查明和制裁参与“购买”儿童新娘的父母、监护人或第三方;

(d)订正婚姻财产的定义,使婚姻权利在今后盈利之外还包括养恤金权利和其他职业相关福利,并通过必要的法律措施,弥补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女之间的经济差距,特别是承认所有职业资产(即收入潜力、个人善意、增加的人力资本)也是婚姻财产的一部分,应在离婚时进行分配,或在离婚后定期支付。;

(e)通过废除任何要求妇女证明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和对此种财产的贡献的规定,确保在婚姻解体时充分执行共同财产制度,同时根除不平等分配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障身处事实关系当中的妇女享有经济保护,承认她们对其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拥有的权利。

(f)审查《家庭法》中未作性别区分的条款,并采取措施,包括通过社会工作中心规程,以确保在裁定儿童监护权时考虑到家庭范围内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文及时向所有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自身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 (a)段以及第16 (a)、(b)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2年11月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