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达加斯加第 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 性 意见 *

1.2015年11月10日,委员会在其第1355次和第1356次会议上(见CEDAW/C/SR.1355和1356)审议了马达加斯加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G/6-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DG/Q/6-7,马达加斯加的答复载于CEDAW/C/MDG/Q/6-7/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做的书面答复,并且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所做的口头陈述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司法部长Noeline Ramanantenasoa率领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包括司法部、人口、社会保障和妇女发展部、外交部、国民教育部和马达加斯加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 积极 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G/5)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尤其是通过了下列立法:

(a)2014年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法》,将强迫婚姻和其他形式剥削定为犯罪;

(b)2014年7月通过一项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比如,通过了下列文件:

(a)2015年通过《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

(b)通过涵盖2015-2020年期间的《性别与选举战略》,旨在提高妇女在决策中的代表性和参与水平。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5年6月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C. 主要 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见委员会于2010年在其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与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议会按照其授权,从现在到《公约》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当前的结论性意见。

一般背景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发生政治和体制危机期间阻碍了它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法治,但是,委员会关切腐败、治理薄弱、没有将性别平等充分纳入巩固进程以及普遍贫困严重阻碍了缔约国妇女充分享受权利。

9.鉴于在持续和解和体制建设进程以及恢复宪法秩序过程中,尊重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和她们享受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关注性别平等,确保妇女参与缔约国当前向宪法秩序的过渡和它与主要伙伴的关系正常化;

(b)通过加强法治和努力打击损害民主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等措施,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c)通过适当调查和起诉犯罪者等措施,更加努力打击司法部门、警察和其他公共机关内腐败现象;

(d)确保独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承担促进妇女人权和推动男女平等的坚定任务,包括应对多重歧视和提请法院审理案件;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拥有履行任务所需的充足资源;

(e)按照明确的时间表和等级划分标准,将当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项建议纳入缔约国为落实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而制定的计划中,当务之急是像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已经宣布的那样,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见A/HRC/14/13,第72.4段);

(f)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合作,特别是与妇女组织合作,确保充分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男女平等原则载入《宪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即便缔约国的《宪法》保证从获得批准的国际条约公布之日起就将这些条约纳入本国法律秩序,而且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缔约国仍然没有应用《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平等定义。委员会关切,在一些法律中,如关于国籍、继承和婚姻的法律,持续存在歧视性规定。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确定明确的时限,来通过对妇女享受权利具有影响的待通过法案,包括关于性别平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籍、在决策机构中男女代表合乎比例以及计划生育的待通过法案。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利用《公约》第一条所载的歧视妇女的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b)废止一切歧视性规定,包括有关国籍、继承和婚姻的法律中所载的歧视性规定;

(c)尽快通过上文第10段提到的对妇女享受权利具有影响的待通过法案;

(d)确保切实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

(e)制定和执行针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关于妇女人权,包括关于《公约》的能力建设方案。

获得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巩固并增加法律诊所数量。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遇到许多障碍,在离婚和性别暴力案件中尤其如此,如为妇女普及法律知识、缔约国及其相关国内法律对妇女权利缺乏认识、执法人员和传统酋长等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强迫妇女服从习惯的和传统的法律制度、司法部门内腐败、农村地区没有法院、暴力受害者承担律师和医生证明费用。

13.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对缔约国提出下列建议:

(a)巩固并增加法律援助诊所数量,使各省民众能够更方便地利用并提高这些诊所的水平,确保为法律援助诊所的运转提供适当的资源和在所有法院免费提供切实的法律援助;

(b)提高妇女对其人权的认识,实施普及法律知识的方案,以增强妇女根据《公约》主张其权利的能力;

(c)通过免收医生证明费用等办法,清除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时遇到的障碍;

(d)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和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从业人员制定和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能力建设方案;

(e)允许拥有合格法律专业知识的妇女组织代表受害妇女对案件进行起诉;

(f)将现有的关涉刑事案件中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数据采集计划扩展至包括民事案件。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对《国家发展计划》、《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与《性别发展国家行动计划》之间的协调感到关切,并且关切缔约国迟迟没有更新后两份文件,迟迟没有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该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人口、社会保障和妇女发展部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如何协调《国家发展计划》下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为提高妇女地位所做的努力,以确保将性别问题贯穿于缔约国政府部门的工作主流。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有效运转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b)更新并有效执行《国家性别发展行动计划》及其行动计划;

(c)通过并审定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d)指定由人口、社会保障和妇女发展部协调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根据《国家性别发展行动计划》与《国家发展计划》下开展的各项活动。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重申它关切缔约国没有制定暂行特别措施,这种措施旨在在缔约国妇女没有获得充分代表或妇女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见CEDAW/C/MDG/CO/5,第14和第15段)。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并按照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并且实施暂行特别措施,比如指标和奖励措施、外联和支助方案、配额以及其他积极主动且注重结果的措施,以增加妇女在管理及其他部门的任职人数,并确保提供特别预算拨款,以便在教育、卫生和经济及社会发展领域以及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没有获得充分代表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领域采取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成见持续存在,例如男子是“一家之主”以及“父亲的姓氏和财产”通过男性子嗣永续流传的观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部的指导下,与不同的利益攸关方一起做出的努力,签署了路线图,起草了消除某些有害习俗的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深感关切,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买卖妻子、买卖女童(tsenan’ampela)、彩礼(moletry)和一夫多妻制等有害习俗持续存在(见CEDAW/C/MDG/CO/5,第16和第17段)。

19.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2014)号一般性评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一项国家综合战略,采用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女,包括传统领袖的积极、持续的措施,以消除歧视性成见,例如“一家之主”和“父亲的姓氏和财产”永续流传的观念和有害习俗,特别是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买卖妻子、买卖女童(tsenan’ampela)、彩礼(moletry)以及一夫多妻制;

(b)切实利用《刑法典》和《打击人口贩运法》惩治一切有害习俗施害者;

(c)特别是在农村和偏僻地区,与民间社会联合制定并执行公众教育方案,以便推动对男女平等的理解,促进对妇女正面、非陈规定型的刻画;

(d)建立一种机制,监测并评估已通过的克服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的实施情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感到关切:

(a)没有专门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法律,也没有应对这类暴力行为的综合政策框架;

(b)法院在关于儿童监护或探视的裁决中没有考虑家庭环境中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致使妇女继续面对施暴者,并且使儿童进一步面临暴力风险;

(c)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似乎为社会所认可,并伴随着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

(d)由于对司法机构明显缺乏信任,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仍然没有充分举报(见CEDAW/C/MDG/CO/5,第18段),鉴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性别偏见,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经常诉诸和解的做法可能对妇女不利;

(e)缺乏关于已调查、起诉和惩处案件以及警方和法院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2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通过法律,将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犯罪,尤其是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一切形式性虐待定为犯罪,并制定一项综合战略,确保法律的执行;

(b)通过并执行要求在关于儿童监护程序或探视的裁决中考虑家庭环境中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并且提高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与儿童发展之间关系的认识;

(c)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和保护,并确保犯罪分子受到起诉和应有的处罚;

(d)保障提供资源,用于制定并执行打击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

(e)通过协调各项干预措施、提供支助服务,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及国际伙伴合作,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适当援助和保护,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建立收容所,并为受害者提供辅导和康复服务;

(f)继续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认识,针对执法官员、保健服务提供者、教师和传统领袖,实施关于以性别敏感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支助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以及确保消除受害者的耻辱感,鼓励受害者举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

(g)收集按年龄、国籍以及受害者与犯罪者关系分列的暴力侵害妇女统计数据,并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根源开展研究和(或)调查。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及国际社会合作,努力打击贩运和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剥削以及利用卖淫营利现象,还与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国家共同建立了电子数据库。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全国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局,不过,委员会对该事务局尚未投入运作且缺乏资源表示关切。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的色情旅游业泛滥,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利用卖淫营利并消除其根源所作的努力,也没有提供关于人口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的分列统计数据。

2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为有效执行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014-040号法、其《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关于人口贩运的全国数据库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并确保全国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局迅速投入运作;

(b)继续努力确保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便通过交流信息防止人口贩运,并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c)为执法官员提供关于识别和援助受害者的持续的能力建设方案;

(d)开展关于人口贩运危险和犯罪性质的全国范围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

(e)解决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女童的根源问题,包括贫困,以消除她们在这方面的脆弱性,并通过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康复服务和收容所,努力确保受害者能够康复并融入社会(另见CEDAW/C/MDG/CO/5,第21段)。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对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比例低仍感到关切,特别是在外交部门(大使:0%)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在社区一级(区域长官:0%;民选市长:5%;地方行政单位长官:2.6%)。委员会尤为关切,之前为了纠正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不平等现象而努力采取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没有在国民议会上获得通过。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其《选举法》,推出法定配额,如不遵守将施以处罚,以便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尤其是在社区和国家两级的代表性,并确保提名在国际组织中代表缔约国的候选人的程序公开透明;

(b)实施2015-2020年期间的《国家性别与选举战略》,以推动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尤其是担任决策职务,并增强她们的权能,包括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以及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

(c)加强政界人士、记者、教师和社区领袖对性别平等的认识,使他们进一步理解女性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以及缔约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要求;

(d)为潜在的妇女候选人提供关于竞选和领导技巧的能力建设方案,以提高她们参加选举的兴趣。

国籍

26.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见CEDAW/C/MDG/CO/5,第24段),现行的国籍法歧视马尔加什妇女,她们不能像男子那样平等地将国籍传给其外籍或无国籍配偶或子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出生登记率所做的努力,但是感到关切,仍有20%的新生婴儿没有登记,这增加了无国籍风险,而且妇女在确保其子女获得登记方面面临种种困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九条修正国籍法,使马达加斯加妇女能够与男子一样,平等地将国籍传给其外籍或无国籍配偶和子女(另见CEDAW/C/MDG/CO/5,第25段);

(b)确保追溯适用法律,以确保目前所有因歧视性法律而无国籍的人获得国籍;

(c)通过为登记中心划拨适足的资源,提供移动电话登记服务,并且降低出生登记收费和简化出生登记程序,方便为所有儿童办理出生登记。

教育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女童和妇女的就学率所做的努力。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从小学阶段开始,女生的入学率和结业率就低于男生,女生经常在上学/放学路上或在校内遭到性虐待和性骚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由于早孕、极端贫困和女童从事童工劳动,女生的辍学率高(见CEDAW/C/MDG/CO/5,第26段),而学校会在女生怀孕后便将其开除,分娩后也不让她们重返校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各阶段的教育没有提供适合学生年龄、采取性别平等视角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

2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更好地为女童,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女童提供基础教育,要特别重视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和清洁用水,特别是针对少女的需要在学校提供;

(b)加强面向家长和全社会的提高认识方案,宣传教育对女童生活和职业选择的重要性;

(c)确保女生不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并确保她们在生育后能够重返校园;

(d)包括在校内及学校周围提供没有歧视和性暴力的安全的教育环境;

(e)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确保在学校对女生实施性虐待或性骚扰的教师和学生受到应有的处罚;

(f)将适合学生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包括灌输负责任的性行为、性传播疾病以及妇女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面做出自主选择的权利,并培训教师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讲述这些专题。

就业

30.委员会对针对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工人的详细法律框架表示欢迎,但是关切地注意到,雇主对孕妇采取歧视性做法,妇女失业率很高,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严重的纵向和横向隔离,以及就业领域执法不力,包括没有执行关于收入平等的法律,公共和私营部门男女收入差距长期存在便证明了以上问题。委员会重申对非正规部门就业妇女比例高表示关切,她们面临长期贫困,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委员会还对在私人家中从事家政工作的妇女和女童的不稳定状况表示关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国家发展计划》,特别是纳入消除对妇女就业歧视的措施,并且确保妇女从创造就业机会和创业计划中获益;

(b)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员监察工作场所(包括私人家庭)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适当制裁来强制执行劳动标准的能力以及将他们的调查结果用于政策审评以及制定最佳做法的能力 ;

(c)根据委员会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3(198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消除现有的男女工资差距,执行平等(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d)通过针对非正规部门的监管框架,确保在该部门就业的妇女能够获得社会保障和福利(另见CEDAW/C/MDG/CO/5,第29段)。

工作场所性骚扰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现行法律似乎不够明确,可能无法充分地保护妇女免遭工作场所性骚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的统计数据,妇女证明工作场所性骚扰面临困难。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并澄清其法律,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做出宽泛的定义,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

(b)广泛传播关于举报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程序的信息;

(c)定期开展劳动监察,以便执行劳动法以及关于性骚扰的行为守则;

(d)收集关于性别歧视和工作场所性骚扰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并为加强法律的有效性而开展研究。

女性家政工人

34.委员会感到关切,女性家政工人,包括在海外工作的女性家政工人的工作状况不稳定,而且她们遭受虐待以及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而被贩运的风险更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移徙到境外的妇女和女童往往遭到不法招工机构和中介的欺凌,在提出申诉和诉诸司法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2011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b)确保包括女性移徙工人在内的女性家政工人能够获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就业方面的福利;

(c)有效规范和监督招工机构的做法,防止女性移徙工人遭受虐待和剥削;

(d)提高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女童对于她们在移徙途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的认识,并使她们了解就人权遭到侵犯情况提出申诉的方法;

(e)通过创造可持续的生计条件和提供创收机会等替代办法,消除妇女移徙问题的根源。

卫生

36.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妇女获得适足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少女怀孕问题持续存在,母婴死亡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年轻妇女和女童的死亡率高,其中许多死于与妊娠或分娩有关的并发症以及不安全堕胎。委员会表示关切,医疗费用、治疗费或药费继续成为大多数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障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减轻对堕胎的处罚,并考虑引入更多可以使堕胎合法化的理由。不过,委员会对于堕胎发生率高、关于堕胎的法律严苛以及由此导致妇女和女童并发症高发的情况表示关切。

37.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建议(见CEDAW/C/MDG/CO/5,第31段),并且呼吁缔约国:

(a)结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和Corr.1和2),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通过更好地提供产前护理、紧急产科护理以及确保分娩时有熟练的助产士接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b)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并确保为促进和保护妇女健康提供充分的资源;

(c)采取措施,防止少女怀孕,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可负担的现代避孕药具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包括在农村地区增加这类机会;

(d)至少在怀孕危害孕妇健康、乱伦、强奸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将堕胎合法化,并且取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措施;

(e)授权、支持和资助关于不安全、非法堕胎的范围、原因和后果及其对妇女和女童健康和生活影响的研究以及数据采集工作,以便获得证据要素以支持扩大堕胎合法化的理由;

(f)消除那些可能被用来丑化妇女并妨碍她们行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习俗、传统或宗教因素的负面影响 ;

(g)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引起并发症的情况下,增进妇女获得优质的堕胎后护理的机会。

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感染艾滋病毒的怀孕少女和妇女提供早期诊断和护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缔约国没有为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制定平等获得预防护理和治疗的总体政策,也没有为年轻人制定倡导适合其年龄的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教育的战略。委员会还关切艾滋病毒的妇女,包括孕妇持续和遭受污辱和歧视,男子才是艾滋病毒的积极传播者的事实却很少被提及。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男女平等地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治疗和预防,包括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年轻人制定适合其年龄的生殖健康和性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教育方案。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打击持续污辱和歧视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的做法,并提高男性,包括具有有风险性行为和感染艾滋病毒的男性对他们在减少向其性伴侣传播艾滋病毒方面的作用的认识。

赋予妇女经济权利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缔约国的大多数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获得培训机会、金融信贷和贷款——包括稳定收入、养老金和社会保障计划——的途径有限或根本没有。它还关切,单身女户主,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单身女户主更有可能陷入贫困。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止所有歧视妇女经济权利的立法;

(b)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平等获得职业培训等培训机会和资金,包括创收机会、信贷和贷款、养老金及社会福利计划;

(c)实施能力建设方案,以增加女企业家人数;

(d)整合缔约国所有发展战略中旨在赋予妇女经济权利的各类举措,按照目标妇女群体,包括单身女户主的具体需要和她们面临的多种形式歧视,列入对她们的考虑。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农村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保健、教育、信贷和贷款、经济机会和社区服务方面面临额外挑战,这些挑战常常妨碍她们与男子一样平等地充分参与并受益于缔约国的乡村和农业政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管理及继承的歧视性做法仍在限制妇女获得经济资源和金融服务(见CEDAW/C/MDG/CO/5,第32段);

(b)缔约国的土地保有权和农村发展政策缺乏性别平等观念,根据关于继承的第68-012(1968)号法律,共同继承人可以商定让女继承人接收一次整笔付清的款项,而不是获得继承土地的平等份额;

(c)关于外国投资的第2007-036号法律可能对妇女获得土地和资源产生不利影响;

(d)气候变化和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极端气候事件和旱灾,对妇女产生过度的影响。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止第68-012(1968)号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并修正第2007-037号法律,以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和管理、财产和继承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且便利妇女获得和保有土地及自然资源;

(b)确保促进性别平等是缔约国的土地保有和农村发展政策、计划和方案,特别是以减贫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明确组成部分,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这些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另见CEDAW/C/MDG/CO/5,第33段);

(c)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处境,确保她们参与社区和家庭的决策过程,并且确保她们在耕作和养牛等部门充分获得金融服务和能力建设机会;

(d)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农村妇女享受司法救助、保健、教育和社区服务;

(e)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和增强农村妇女权能纳入旨在减轻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

残疾妇女

44.残疾妇女和女童往往遭受偏见、暴力和忽视,委员会关切她们遭受的各种相互交叉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面临的重重障碍,而且缔约国没有制定明确战略或政策来促进她们的人权。

45.委员会建议,为了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消除对她们的歧视和暴力侵害,缔约国尽快拟定并通过拟议计划,将残疾人看待问题的视角纳入国家政策和战略,确保该计划得到执行。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管制传统婚姻的某些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传统婚姻登记和在解除婚姻时公平分配财产。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传统婚姻大多仍然没有登记,导致妇女无法获得关于婚姻问题的第2007-022号法律提供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由于习惯性态度和传统看法,妇女被认为地位低于男子,她们不能受益于婚姻和家庭事务——包括离婚、继承和监护——中的平等待遇权利,而且多配偶情况依然存在。委员会重申其感到关切,缔约国民众对婚姻法及其执行总体上缺乏认识。

47.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公约》第十六条(婚姻的经济后果、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对缔约国提出如下建议:

(a)确保男女在关乎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及关乎继承、离婚和子女监护的所有事项上享有平等权利,不得进一步拖延;

(b)提高对婚姻法的了解和认识,确保该法得到执行,便利所有婚姻登记,以保护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的权利并且执行禁止多配偶制度的命令;

(c)开展大规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改变传统领袖和广大民众对婚姻和家庭关系习俗的态度和行为;

(d)开展以妇女和女童为对象的提高认识活动,让她们认识到自己在家庭关系和婚姻方面的权利。

童婚和/或强迫婚姻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18岁。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现象普遍存在,女童和妇女被剥夺了自主选择配偶和结婚的权利。

49.按照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评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采取一切措施,持续打击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现象,同时消除其根源;

(b)宣传禁止18岁以下的人结婚的法律,提高人们对此项法律的认识,包括提高公众对童婚和/强迫婚姻对女童的心理和生殖健康以及对其接受教育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c)与传统领袖和(或)宗教领袖和媒体合作,加强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使人们认识到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影响,以鼓励有利于消除这种有害习俗的变化,包括让女童和妇女认识到她们有权自主结婚。

数据收集和分析

50.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基本上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要想准确地评估妇女的处境和辨识歧视,做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有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妇女为实现实质性平等而取得的进展,此类数据不可或缺。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利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处境趋势和妇女为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所取得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54.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且持续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关注执行当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的官方语言,及时向相关的各级国家机关(国家、地区和地方),特别是向中央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当前的结论性意见,使这些意见得以充分执行。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包括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它建议缔约国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当前的结论性意见,使这些意见得到执行。另外,除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及相关判例。

技术援助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执行《公约》与其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且建议缔约国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包括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秘书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移民组织。

批准其他条约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个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且考虑批准它还不是缔约国的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7(a)段、第37(d)和(e)段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9年11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