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来西亚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 在 2018 年 2 月 20 日 举行的 第 1572 次和第 1573 次会议 ( 见 CEDAW/ C/SR.1572 和 CEDAW/C/SR.1573 ) 上 审议了马来西亚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MYS/3-5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MYS/Q/3-5 ,马来西亚所做的答复载于 CEDAW/C/MYS/Q/3-5/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迟交八年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 做 的书面答复。 委员会 欢迎代表团 的口头介绍和 对委员会 在对话期间 口头 提出 的 问题进行 进一步 澄清 。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 派出 由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 部 秘书长 苏里亚尼·艾哈迈德 女士率领的大型多部门代表团。该代表团还包括内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教育部、卫生部、农村和区域发展部、人力资源部,以及马来西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驻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4. 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 2006 年 开展的 最后一次对话 , 12 年后再次展开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然而,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 没有 提供 相关充足 数据 答复 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大多数问题。

B.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 欢迎自 2006 年审议缔约国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MYS/CO/2 ) 以来 该国 在 开展 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

(a) 《刑法 典 》修正案 (2006 年 ) ,加重了对 涉及 强奸和乱伦 的 罪行的惩罚;

(b) 《 2007 年打击贩运人口法》,后来又于 2010 年修订为《 2007 年打击贩运人口和打击偷运移民法》 , 2015 年进一步修订;

(c) 《 1994 年家庭暴力 法案 》修正案 (2011 年 ) ,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 将情感 、精神和心理形式的暴力 也纳入其中 ; 《 1994 年家庭暴力 法案 》修正案 ( 2017 年 ) , 加强了对虐待 行为 幸存者的保护;

(d) 《 1955 年就业法 案 》修正案 ( 2012 年 ),禁止工作场所 的 性骚扰, 增加 了所有女性 员工 的产假福利。

6. 委员会 欢迎 自 审议 上 一次报告以来 , 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10 年 ) ;

(b)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12 年 ) ;

(c)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12 年 ) 。

7.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所采取的各种举措,如通过了《 2009 – 2015 年 国家妇女政策和行动计划》, 制定了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至少达到 30% 的政策目标, 努力 鼓励私营部门实施灵活的工作安排 , 以便为妇女 加入 劳动力 队伍 提供更广泛的机会。

C. 议会

8.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 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 ) 。委员会请马来西亚 议会 根据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 措施 ,从现在起 到 提交 下一次报告 期间 , 面 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 关切 领域和建议

保留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0 年 7 月撤回对《公约》第 五 条 (a) 项 、第 七 条 (b) 项 和第 十六 条 第 2 款的保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第 十六 条 第 1 款 (a) 项、 (c) 项、 (f) 项和 (g) 项的保留 违反 《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但缔约国仍然以这些条款不符合《联邦宪法》和伊斯兰法为由继续 予以 保留 。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未采取 措施 撤回其对《公约》第 九 条 第 2 款 的保留或切实执行撤回对第 十六 条 第 2 款的保留。

10.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MYS/CO/2 ,第 10 段 ) ,即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限内,撤回其对第 九 条和第 十六 条的所有其余保留,以 显示 其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承诺,确保《公约》在缔约国 内可以 充分适用。

宪法和立法框架

1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公约》尚未成为国 家 法律 制度 的一部分,因此其规定无法在国内法院执行。委员会还重申了对另外两方面的关切,一是缔约国立法中仍然没有符合《公约》第 一 条 规定 的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二是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 八 条 第 2 款对禁止性别歧视 作 狭义解释 , 使该禁令仅针对当局的行为,没有保护妇女免遭私人雇主等私营部门的歧视。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 2006 年以来 就有意 通过 吸纳 《公约》规定的《性别平等法》,但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方面未取得任何进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联邦结构进一步加剧了缺乏法律明确性和《公约》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委员会 进而 关切民法和多种版本伊斯兰法并存的法律体系 , 未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根据《公约》 对伊斯兰法 进行统一 ( CEDAW/C/MYS/CO/2 ,第 14 段 ) , 结果 导致在保护妇女免遭歧视方面存在 空白 ,包括 基于其 宗教 原因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措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2. 忆及 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MYS/CO/2 ,第 8 段和第 12 段 ) 以及其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二 条规定的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 28(2010) 号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

(a)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及其规定纳入国家法律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 可以 充分执行;

(b) 限 时 通过 一项 性别平等法 案 ,根据《公约》第 一 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 具体 目标 5.1 ,界定和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包括私营和公共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对妇女的交叉式歧视;

(c)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法和伊斯兰法在地方、州和联邦各级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以确保所有妇女的权利在整个缔约国 得到 平等的法律保障。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其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被当成其不 履行 《公约》规定义务的理由;

(d) 确定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具体时限。

司法救助

1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 改善 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努力 ,提出 旨在采取更切实可行的办法确定个人获得法律援助资格的 2017 年法律援助 ( 修正法案 ) 。尽管如此,委员会 仍然 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权利受侵犯后 ,要 获得司法救助以及有效补救措施 仍然 存在多重障碍,包括司法系统中人员之间 存在 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偏见,以及除死刑案件外, 不让 非国民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委员 会感到关切的是 ,这些障碍会对已经身处 险 境的妇女,如移徙妇女,特别是无证移徙妇女,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的妇女 以及 寻求庇护 和 难民妇女产生负面影响。

14. 忆及 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2015)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简化获得法律 援 助的程序,并确保所有妇女在所有刑事、民事、社会、行政、宪法和家庭法案件中,不分国籍,都能够和有机会获得法律 援 助;

(b) 确定和 消除 处 境 不利的妇女 ―― 包括 移徙妇女,特别是无证移徙妇女,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的妇女 以及 寻求庇护 和 难民妇女 ―― 面临的具体阻碍,确保她们有获得司法救助和诉诸有效补救的机会;

(c) 加强司法系统 的性别响应 和 对性别 敏感 度 ,包括增加司法系统中的妇女人数,并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 察 和其他执法 人 员提供关于《公约》和委员会的判例 法 及其一般性建议的系统性能力建设;

(d)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 具体 说明申请法律援助 的 人数,受援助人数,以及 以 申请人 胜诉而 成功结案的案件数。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和政策

15. 委员会赞赏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作为国家妇女机构 努力 采取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战略,如国家妇女政策及其相关国家行动计划, 两性平等 主流化方案和 促进两性平等的 预算 编制 。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 都 承认,由于政府机构 对 性别平等 缺乏政治意愿和理解 ,由于 且缺乏体制机制,包括缺乏向政府机关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以及监测、追踪和评估政策与方案的能力, 所以 这些政策和战略效果有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因 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所 以 无法 确定 男 女缺乏实质性平等的领域 ,也无法 评估为解决该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如国家妇女政策和行动计划、两性平等主流化和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都有明确的 具体 目标、指标、时间框架,以及有效的协调、监测和评估机制;

(b) 对负责规划和执行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官员进行系统 化的 定期培训,以提高他们在技术 事项和 性别平等方面的意识、知识和能力;

(c) 确保两性平等主流化在所有部委和立法机构制定和执行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时始终得到贯彻执行,包括加强培训方案和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系统,以及建立一个跨机构的协调委员会;

(d) 确保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纳入成果预算编制 ,并 通过综合路线图在联邦、州和地方理事会各级的所有政府机构 中 切实化为 制度;

(e) 建立一个全面的系统,以收集、分析和发布《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数据,按性别、年龄、 残疾情况 、民族、宗教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使这些数据和分析能够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计划,监测和评 价它们的落实情况,也监测和评价 可持续发展目标 的落实情况 。

暂行 特别措施

1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主动采取措施,提高妇女 加入 劳动 大军的 力 度,增加妇女担任 决策 职 位的 人数 ,如 《 2016 - 2020 年 第十一个马来西亚计划 》 规定的目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暂行 特别措施的使用 一直 有 限,迄今为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也缺乏 具体 的 执行、监测和评估准则 与 机制。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 四 条 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 暂行 特别措施的第 25(2004) 号 一般性建议,确保 暂行 特别措施 配 有具体准则和机制 ,以 确保 其 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估;

(b) 扩大使用 暂行 特别措施,如外联和支助方案,资源分配和 / 或再分配,有针对性的征聘、雇 用 和晋升,与时限有关的 、用 数字 表示的 目标,以及配额制度等,以加快在 妇女代表仍然 不足或 妇女 仍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 实现男女 实质性平等 , 特别是 把 面临多重和交叉式歧视的妇女 列为目标 。

陈规定型观念

19.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 ( CEDAW/C/MYS/CO/2 ,第 15 段 ) ,即仍然存在父权观念,而且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分工和责任分担,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 陈规定型 观念。这是执行《公约》的重大障碍,也是妇女在包括劳动力市场和政治与公共生活在内的若干领域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此外,委员会注意到, 2012 年 11 月修订下议院第 36(4) 号 长期 有 效指令 后, 议会 禁止冒犯性语言或性别歧视言论。但仍令 委员会 感到关切的是, 议会议 员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或傲慢言论继续存在,发表这些言论的人并未被追究责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公民 个人 和宗教当局 对 妇女 进行 “道德 监管 ” , 要求对妇女实行着装规范。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针对包括宗教和传统领导人在内的社会各阶层 男女的 积极和持续措施的综合战略,消除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分工和责任分担的歧视性 陈规定型 观念和父权观念;

(b) 采取措施鼓励男性 平等 分担抚养子女和家务劳动的责任,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推行陪产假,以及为父母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

(c) 采取针对媒体的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理解,并利用教育系统加强 对 妇女积极和 非陈规定型 的描绘 ;

(d) 通过有效适用 2012 年修订的第 36(4) 号 长期 有 效 指 令 ,确保追究对妇女发表性别歧视或傲慢言论的 议会议 员的责任;

(e) 监测和审查为打击 陈规定型 观念而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酌情予以修改。

残割女性 生殖器

21. 委员会对马来西亚全国伊斯兰宗教事务委员会于 2009 年 4 月颁布的女性割礼法 特瓦 表示深切关 切 ,该 法特 瓦 规定 穆斯林妇女必须接受女性 生殖 器割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卫生部于 2012 年制定了准则,将女性割礼重新划分为一种医疗行为,使得这一做法能够在卫生保健设施中进行,并 在 认可 残割女性 生殖器是一种安全和有益的 医疗手术方面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

22. 委员会强调, 残割女性 生殖器、女性割礼或切割女性生殖器不能以宗教理由加以辩解,不论切除或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程度如何,是在医疗机构内部还是外部进行 ,都 构成了违反《公约》规定,控制妇女和女孩身体及性欲的有害做法。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 刑法典 》 中 禁止所有形式的 残割妇女 生殖器 行为, 确保 该禁令 不 能为 宗教或神职人员所颁布任何法特瓦或 裁决所 推翻,并在实践中 符合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2014) 号 以及 儿童权利委员会 有 关有害做法的第 18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 / 意见,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 具体 目标 5.3 和大会关于加强全球消除 残割女 性生殖器行为工作的第 69/150 号决议;

(b) 与宗教当局、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公众进行建设性对话,传达不能以宗教理由 为 残割女性 生殖器 行为 辩解的观点;

(c) 开展提高意识和教育活动 , 促进 在 消除 残割女性 生殖器 行为方面 达成共识,特别是 消除 女性割礼 因 为会带来 假定 的医疗和卫生益处 而 可以接受的误 解 。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于 2017 年修改《家庭暴力法》 , 加强对妇女的法律保护,使其免遭 基于 性别 的 暴力侵害。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 对 下述 问 题感到关切:

(a) 关于 缔约国境内一切形式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的普遍 程度,关于 导致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投诉数量 , 都缺乏可用数据;

(b) 鉴于《刑法典》第 375 条 规定,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因此没有将婚内强奸定罪的立法;

(c) 亲密伴侣暴力未纳入《家庭暴力法》,从而使得未婚妇女无法根据该法获得保护令和赔偿;

(d) 实施强奸者通过与未成年受害者结婚来逃避起诉;

(e) 伊斯兰法 法 院 把 鞭刑作为 一 种惩罚,而《刑事诉讼法典》 则 禁止对妇女施加鞭刑。

24. 委员会 忆及 其关于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的第 35(2017) 号一般性建议 ( 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建议缔约国:

(a) 建立一个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 发布 关于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犯妇女行为的投诉数量 的统计 数据 , 按性别、年龄、种族、地理位置和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关系分列, 关于 发出的保护令的数量和类型 的统计 数据, 关于 投诉驳回率和撤销率 的统计数据 , 关于 起诉和定罪的 统计数据 以及处理案件所用时间的统计数据;

(b) 在国内立法中将婚内强奸定 为 犯罪, 以未取得妇女自愿同意为根据界定婚 内强奸;

(c) 确保亲密伴侣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同已婚妇女一样,平等地获得保护令和赔偿;

(d)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强奸犯,包括那些有目的 地 强奸妇女或 实施 乱伦强奸的 人 , 受 到有效惩罚, 确保 他们不会通过与受害者结婚而逃脱刑事制裁;

(e) 把 伊斯兰法 与 《刑事诉讼法典》第 289 条 统一 起来,禁止将鞭 打 妇 女作为一种惩罚;

(f) 采取具体措施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犯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 为司法人员 、律师和执法 人 员提供强制、经常性和有效的能力建设、教育和培训,针对男性和男孩 开展 教育运动。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5. 委员会 承认 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做的努力,包括通过了《 2007 年打击贩运人口和打击偷运移民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以及 《 2016–2020 年 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 》 。尽管如此,委员会 仍然 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以性剥削、乞讨、强迫劳动或强迫婚姻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孩,包括 贩运 寻求庇护与难民妇女和女孩的目的 地 国。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 下 述问题:

(a) 缺少正式和统一的受害者身份识别程序,可能导致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因为违反 移民法 而受到惩罚;

(b) 执法 人 员,包括 据报 收受贿赂准许无证过境 执法 人员,彼此 伙同 作案; 以及 免 惩责任 人 ,包括 共谋 犯罪 导致 马来西亚 - 泰国边境沿线被贩运人口 的 集体坟墓和 被 弃集中营 ( 2015 年 5 月被发现 ) 的人 ;

(c) 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的援助不足,避难所过度拥挤和人手不足,以及由于过分的官僚主义要求和程序使得受害者的 行动 自由权和工作权受到限制。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建立在整个缔约国统一适用的正式程序,迅速确认贩运受害者 的 身份 , 并将其转介至适当的 机构 去接受保护,包括评估其国际保护需求,并系统地 培训 所有相关执法 人 员 了 解与贩运受害者 互动 的性别敏感的程序;

(b) 确保贩运受害者不会因违反 移民法 而受到惩罚, 确保 他们获得有效保护,如临时居住许可,无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执法当局合作,以及获得包括康复和赔偿在内的补救措施;

(c) 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案件,包括涉及执法 人 员的案件, 起诉 犯罪者,并确保对犯罪者的判罚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d) 分配足够的资源以有效和 可 持续地执行 为 贩运受害者 提供 的现有服务 和 援助,并 排 除所有官僚主义障碍,从实际上保障受害者的 行动 自由权和工作权;

(e) 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人口贩运活动,包括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特别是与该区域的国家交换信息 并 协调 法律程序以 起诉贩运者。

2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的普遍程度提供信息,以及缺乏为 整治 这 种 现象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包括 支持 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和女孩的退出方案。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收集和分析关于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的数据;

(b)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 被 利用卖淫营利的 人 提供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c) 为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和女孩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 委员会欢迎马来西亚首相于 2017 年 12 月宣布 缔约 国 将 采取 议 会 上院女 参 议员 比例至少达到 30% 的配额 。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中,包括 议 会、内阁、地方政府、司法和外交部门,特别是在决策岗位上,妇女 代表 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中,来自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如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等的人数偏低。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 四 条 第 1 款并依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1997)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 暂行 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括 暂行 特别措施 在内的 措施,以保障和加快妇女在各级,包括立法机构、部长级职位和地方政府、司法部门,以及外交部门的充分 、 平等参与;

(b)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材料 , 具体说明为增 加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在政治和公共领域的决策职位上的代表 人数 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如配额。

妇女、和平与安全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预防冲突与和平解决冲突 相关 问题国际论坛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认可其通过派遣军事 人 员和警务人员为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 团 做出 的重大贡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还没有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 与 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也没有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32. 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 30 ( 2013 ) 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1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

国籍

33. 委员会 依然 关切《联邦宪法》中关于国籍的歧视性规定,包括与外国人结婚的马来西亚妇女不能与马来西亚男性 一样,平等地 将其国籍传给国外出生的子女 也 不能将国籍 传递 给配偶。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联邦宪法》否定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和外国 配偶的 平等权利的所有规定 ;还 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确保女孩和妇女获得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 具 体 表 现在较高的识字率和受教育程度上。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工程、数学和物理等高等教育研究领域,妇女比例仍然偏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高等教育机构领导职位的男女比例存在很大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立学校的性教育受到宗教道德的影响,侧重禁欲而不是基于人权的办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 18 岁前结婚的女孩受教育程度的信息,以及在怀孕期间和之后继续接受教育的女孩的比例。委员会进一步 感到 遗憾的是,包括 同性恋、双性恋、变性 人和双 性人 学生在内的学生遭到欺凌,而且缺乏关于将欺凌者送入军事机构参加训练 方案 作为纠正措施的信息和关于这种政策对女孩受教育权的影响的信息。

36. 回顾其关于女孩和妇女受教育权利的第 36(2017)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鼓励女孩选择工程、数学和物理等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并消除可能阻碍女孩入读这些领域的传统 陈规定型 观念和结构障碍;

(b) 查明 高等教育机构领导职位上妇女人数不足的根本原因,并利用 暂行 特别措施和其他具体措施 消除 这些差 异 ;

(c) 推行全面的 、 与年龄相适应和基于人权的性教育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其中包括性健康 、 生殖健康与负责任的性行为的信息,以及同意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等观念的重要性;

(d) 收集和公布关于 18 岁前结婚的女孩受教育程度的数据以及在怀孕期间和之后继续接受教育的女孩的人数和比例,并 把 这些信息载入下 一 次定期报告中;

(e) 采取基于替代战略的打击欺凌政策,如咨询服务和 正面管教 ,并采取提高意识措施以促进 同性恋、双性恋、变性 人和双 性人 学生的平等权利。

就业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妇女 参与 劳动 的程度 所 做 的努力,如 《 2016–2020 年 第十一个马来西亚计划 》 中规定的目标,以及为增加担任私营部门决策职位的妇女 的 人数所 做 的努力,如制定了 30% 的目标并在 2017 年 7 月发起倡议,公布董事会中没有妇女任职的公开上市公司的名称。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妇女取得了很高的教育成就与专业资格,但 她们 在私营部门决策职位的 代表性 偏低,以及大多数职业类别中持续存在工资差距。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以怀孕为理由终止雇 用 未 受 到制裁,缔约国 也 没有关于性骚扰的综合法律。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有系统地审查妇女在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障碍,并采取整体措施清除这些障碍,包括工作场所的歧视性 陈规定型 观念和性别偏见,以及妇女在家中承担责任的 家庭 压力;

(b) 确保旨在增加私营部门决策职位 上妇女 人数的目标和举措有 配套 的具体准则和机制,以确保有效 执行 、监测和评估;

(c) 通过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各部门的工资水平并建立有效的雇 用 和征聘监测和管理机制来 缩小 性别工资差距,以确保同工同酬原则在国家立法中得到保障,并在所有部门中得到遵守;

(d) 确保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对以怀孕为理由终止雇 用 的行为 实施 适当的制裁;

(e) 通过关于性骚扰的综合法律,使得投诉人能够在不需要 花费时间、金钱,不用 公开露面 对簿公堂 的情况下寻求补救。

卫生保健

3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某些妇女群体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遇到障碍,包括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 、 移徙女工 、 农村妇女 、 变性妇女和土著妇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公立医院入院前 要求非公民 支付押金,而且根据《 1951 年外国人费用法 ( 医疗 ) 》,同样是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非公民需要比马来西亚国民支付更多费用,使得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和国内移 徙 女工等低收入妇女在获 得医疗保健方面受到严重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项政府指令要求公立医院将求医 治病 的无证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转介给移民局,导致妇女因为担心被捕和被拘留所以不敢 利用 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给 孕产妇 、胎儿和婴儿的死亡率和发病率造成 了 严重后果。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所有妇女,无论其国籍或收入如何,都能有效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 孕 产 服务 、计划生育 服务 和生殖保健服务;

(b) 采取措施提高非公民对医疗保健服务的负担能力,包括完全免除寻求庇护 妇女 和难民妇女的押金和为同样的 医疗 保健服务所支付的比马来西亚公民更高的费用;

(c) 立即废除要求公立医院将无证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转介给移民局的指令。

农村妇女

4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地区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这些社区中缺乏针对妇女和女孩的具体措施,以及村委会中妇女人数偏低和农村学龄女童辍学率高。

42. 关于其有关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 4 (2016)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扩大旨在促进妇女和女孩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方案,包括采取 暂行 特别措施;

(b) 消除妇女参与村委会的所有障碍,并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所有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战略、计划和方案并使其主流化,使农村妇女能够作为利益攸关方、决策者和受益者采取行动和受到关注;

(c)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 1989 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 ( 第 169 号 ) 。

受雇 做家庭工 人 的移民妇女

43.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对 受雇做家庭工人的移民妇女 的 境况的关切 ( CEDAW/C/MYS/CO/2 ,第 25 段 ) ; 根据缔约国的劳工法,她们 享受 不到平等劳动权利,因为她们 未享有与 其他移 民 工人 同样 的 法律 保障,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日、休假、结社自由,以及社会保障 覆盖 率 的 法律服务。委员会关切的是, 这使 受雇做家庭工人的移民妇女 容易受到剥削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禁止 家庭女工在服务合同期间怀孕,而且要 求 她们 在 公立医院或诊所 接受 医疗卫生服务支付更高的费用。

44. 忆及 其先前的建议 ( 见 CEDAW/C/MYS/CO/2 ,第 26 段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 受雇做家庭工人的移民妇女 在法律上和实际中都享有与其他移 民 工人同等水平的保护和福利,并且能获得对雇主虐待行为的有效补救和补偿;

(b) 废除禁止 受雇做家庭工人的移民妇女 怀孕的政策,因为 在 正常 情况 下她们的服务合同一般为两年;

(c) 确保移 徙 女工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服务;

(d)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 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第 111 号 ) ,以及劳工组织《 2011 年家庭工人公约》 ( 第 189 号 ) 。

难民 妇女 和寻求庇护妇女

45.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 ( 见 CEDAW/C/MYS/CO/2 ,第 27 段 ) ,即缔约国尚未颁布任何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地位的法律或条例,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因与移民相关的罪行被起诉,并有可能被无限期地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或被驱逐出境。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其遵守 不 推回 原则,但仍令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实际情况与此相反,包括最近有关包括妇女在内的个人 虽然 已经在联合国难民 事务 高级专员公署登记 但仍 被 推回 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 缺乏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及 规范 他们 地位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使寻求庇护 的 妇女和女孩 及 难民 妇女和女孩 在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获得教育、健康、社会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受到限制 , 人权遭到一系列侵犯,包括任意逮捕和拘留、剥削 以 及拘留中心内 的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46. 关于其有关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际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201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毫不迟延地批准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b) 采取 符合 国际标准 的 国家庇护和难民立法及程序,确保 满足 妇女和女孩的 特殊 需求并将 不 推回 原则写入法 典 ;

(c) 充分尊重 不 推回 原则,并确保在联合国难民 事务 高级专员公署登记过的个人不被驱逐出境;

(d) 确保缔约国境内寻求庇护的个人,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能够充分 诉诸 庇护程序;

(e) 为寻求庇护 的 妇女和女孩 及 难民 妇女和女孩 制定替代性拘留办法, 在 过渡期间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被关押的妇女和女孩 用上 适当的卫生设施 , 获得物质生物必需品,并免遭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确保所有投诉得到有效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

(f) 确保寻求庇护 的 妇女和女孩 及 难民妇女和女孩能 实际 获得创收机会、教育、医疗保健和其他适合她们特殊需求的基本社会服务,以及法律援助。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 跨性 别者 和双性人

47. 委员会对国家当局 , 包括警 方 , 宗教 机构成员以及公民个人歧视、骚扰和攻击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跨 性 别 者和双性人的报告感到关切。 委员会 关切地注 意到,缔约国的歧视性法律和政策使得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 跨性 别 者和双性人的处境恶化。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提高意识措施,消除针对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 跨性 别 者和双性人的歧视与负面 陈规定型 观念。 委员会 特别建议缔约国:

(a) 修订所有歧视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 跨性 别 者和双性人的法律,包括《刑法 典 》 和 伊斯兰法将妇女间同性关系和 变装行为 定 为 犯罪的 所 有 规定 ;

(b) 采取零容忍政策 整治 针对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 跨性 别 者和双性人的歧视和暴力,包括起诉和充分惩处 实施 者;

(c) 加快采取措施,终止旨在 “ 改 正 ” 或 “ 修复 ”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跨 性 别 者和双性人的所有政策和活动。

妇女人权维护者

49. 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那些主张穆斯林妇女权利, 女 同性恋、 女 双性恋、 女 跨性 别 者和双性人权利,以及民主改革的人,遭到国家当局和宗教机构 成员 的任意逮捕、骚扰和恐吓,包括通过法特瓦来打击致力于上述问题的妇女组织。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充分保障妇女人权维护者的表达自由权、集会权和结社权,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地从事其重要工作,无需恐惧 , 不 遭 受任意逮捕、骚扰及恐吓威胁,包括宗教机构颁布的法特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为 执法 人 员、司法人员和宗教机构成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

外籍妻子

51. 委员会关切的是,与马来西亚男子结婚的外籍妇女依靠丈夫维持其在该国的合法 身份 ,这使她们处于 脆弱 的境地,特别是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持长 期 社交 访问通行证的外籍妻子不得 从 事任何形式的就业,这进一步加大了她们对丈夫的依赖。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法律和政策,简化 赋予 同马来西亚 籍 男子结婚的外籍妇女合法身份的流程,包括取消 妻子 申请 续 延长期 社交 访问通行证 需要丈夫 在 场 的 规定 ,并简化获得永久居住权的流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律和政策,使外籍妻子能够工作。

婚姻与家庭关系

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立法机关 通过 民法 修正案,以终止婚姻和家庭中对妇女的歧视,欢迎 2018 年 1 月 29 日联邦法院对 英迪拉 · 甘地案的 裁决, 除其他事项外 ,联邦法院确认民事法院对伊斯兰法事务和伊斯兰当局行动的司法管辖权。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 占缔约国人口 60% 的穆斯林受伊斯兰家庭法保护,这些法律对妇女的歧视日益严重;

(b) 穆斯林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事务中,包括在结婚和离婚 资格 上,没有 与 男人平等的权利 ;在 抚养、监护和照顾子女,改变子女宗教信仰和继承方面 也没 有享 受 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c) 根据《 2006 年伊斯兰家庭法 律 ( 联邦领土 ) 法》,允许一夫多妻制,而且 1984 年对原始法进行修订后,一夫多妻制的标准变得没有那么严格了;

(d) 尽管缔约国撤回了对《公约》第 十六 条 第 2 款的保留,但《法律改革 ( 结婚与离婚 ) 法》和伊斯兰家庭法 律 都 仍然 允许童婚,而且童婚比例正在上升;

(e) 禁止从伊斯兰教改信另一种宗教或信仰, 却允许 从其他信仰改信伊斯兰教, 即便 这有时会对非穆斯林配偶造成严重后果。

5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MYS/CO/2 ,第 14 段 ) ,即缔约国 开展 法律改革进程,以消除民法和伊斯兰法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包括确保以完全 依照 《宪法》和《公约》解决妇女 享有 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 权利 方面的任何法律冲突。 委员会 特别建议缔约国:

(a) 根据 2018 年 1 月 29 日联邦法院对 英迪拉 · 甘地案的 判决和委员会第 33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第 29(2013) 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允许 国家 法院或行政机构审查伊斯兰法 体系 的所有判决和规定,包括 审查 伊斯兰当局 采取 的行动, 保障禁止在 所有家庭和婚姻事务中侵犯妇女 的 人权;

(b) 确保穆斯林妇女在所有家庭和婚姻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 与男子平等的 结婚和离婚 资格 ,以及抚养、监护和照顾其子女和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c) 禁止皈依伊斯兰教的父亲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宗教信仰 ,使其皈依伊斯兰教 ;

(d) 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 21(1994) 号一般性建议和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 还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 以及 儿童权利委员会 有 关有害做法的第 18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 / 意见, 阻止 和 禁止 一夫多妻制;

(e) 将公正婚姻和穆斯林婚姻中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十八岁,并要求所有婚姻都需要得到妇女的充分同意;

(f) 充分保障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个人从伊斯兰教改信另一种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并采取宗教或信仰自由 问题 特别报告员报告中建议的适当措施,确保宗教解释不会使性别不平等延续下去。

《公约》第 二十 条 第 1 款的修正案

5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公约》第 二十 条 第 1 款关 于 委员会 开 会时间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 》和《 行动纲要》

56. 委员会 呼请 缔约国在 努力 执行《公约》条款时 运用 《北京宣言 》 和 《 行动纲要》。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7. 委员会 要求 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 ,根据 《公约》 条款 实现实质性 的 性别平等。

传播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 及时 向 国家 各级 ( 国家、地区和地方 ) 有关 机构 ,特别 是 向 政府、各部委、 议会 和司法 机构传播 本结论性意见, 以利充分落实 。

批准 其他条约

59. 委员会 指出 ,缔约国 加入了九 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 促进 妇女在生活 的各个 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 及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成为其缔约国 。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 资料 ,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2(b) 段 ( 宪法和立法框架 ) 、第 22(b) 段 ( 残割女性 生殖器 ) 、第 46(b) 段 ( 难民 妇女 和寻求庇护妇女 ) 和第 54(a) 段 ( 婚姻 与 家庭关系 ) 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 一 次报告 的编写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2 年 3 月提交 其 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应 按 时提交, 如有迟延,则 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 时期 。

6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