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

1996

劳动力

789 081

608 605

99 488

21 434

18 748

4 869

13 739

22 198

就业人数

537 591

451 540

44 973

10 344

5 371

4 247

9 686

11 430

失业人数

251 490

157 065

54 515

11 090

13 377

622

4 053

10 768

1997

劳动力

800 513

614 572

108 365

19 303

18 519

3 798

14 526

21 430

就业人数

512 300

429 169

45 136

11 018

4 375

3 281

8 961

10 360

失业人数

288 213

185 403

63 229

8 285

14 144

517

5 565

11 070

1998

劳动力

823 825

643 689

112 190

22 600

16 280

2 443

11 590

15 033

就业人数

539 761

455 946

50 915

12 564

4 165

1 845

7 350

6 976

失业人数

284 064

187 743

61 275

10 036

12 115

598

4 240

8 057

1999

劳动力

806 674

636 306

101 913

20 176

15 796

3 292

13 995

15 196

就业人数

545 224

460 009

49 131

10 676

4 459

2 759

9 879

8 311

失业人数

261 450

176 297

52 782

9 500

11 337

533

4 116

6 885

2000

劳动力

811 556

639 364

105 928

20 307

13 364

2 289

11 693

18 611

就业人数

549 846

459 200

53 866

12 474

3 588

1 555

7 416

11 747

失业人数

261 710

180 164

52 062

7 833

9 776

734

4 277

6 864

男性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

1996

劳动力

480 259

346 995

80 483

15 824

10 793

2 898

9 187

14 079

就业人数

340 579

273 154

38 889

7 453

4 078

2 539

6 562

7 904

失业人数

139 680

73 841

41 594

8 371

6 715

359

2 625

6 175

1997

劳动力

490 121

350 264

89 562

14 227

11 168

2 683

8 667

13 550

就业人数

328 404

260 569

41 278

8 314

3 296

2 468

5 533

6 946

失业人数

161 717

89 695

48 284

5 913

7 872

215

3 134

6 604

1998

劳动力

506 835

366 375

95 653

15 492

10 824

1 731

7 091

9 669

就业人数

341 875

272 635

46 870

8 652

2 965

1 412

4 607

4 734

失业人数

164 960

93 740

48 783

6 840

7 859

319

2 484

4 935

1999

劳动力

496 126

359 543

88 925

14 904

11 189

2 252

9 246

10 067

就业人数

337 995

268 341

43 870

8 106

3 209

1 826

6 619

6 024

失业人数

158 131

91 202

45 055

6 798

7 980

426

2 627

4 043

2000

劳动力

488 544

355 630

89 401

14 080

8 543

1 655

6 959

12 276

就业人数

339 550

266 737

47 642

8 299

2 635

1 219

4 622

8 396

失业人数

148 994

88 893

41 759

5 781

5 908

436

2 337

3 880

女性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

亚族

土耳 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 几族

塞族

其他 *

1996

劳动力

308 822

261 610

19 005

5 610

7 955

1 971

4 552

8 119

就业人数

197 012

178 386

6 084

2 891

1 293

1 708

3 124

3 526

失业人数

111 810

83 224

12 921

2 719

6 662

263

1 428

4 593

1997

劳动力

310 392

264 308

18 803

5 076

7 351

1 115

5 859

7 880

就业人数

183 896

168 600

3 858

2 704

1 079

813

3 428

3 414

失 业人数

126 496

95 708

14 945

2 372

6 272

302

2 431

4 466

1998

劳动力

316 990

277 314

16 537

7 108

5 456

712

4 499

5 364

就业人数

197 886

183 311

4 045

3 912

1 200

433

2 743

2 242

失业人数

119 104

94 003

12 492

3 196

4 256

279

1 756

3 122

1999

劳动力

310 548

276 763

1 2 988

5 272

4 607

1 040

4 749

5 129

就业人数

207 229

191 668

5 261

2 570

1 250

933

3 260

2 287

失业人数

103 319

85 095

7 727

2 702

3 357

107

1 489

2 842

2000

劳动力

323 012

283 734

16 527

6 227

4 821

634

4 734

6 335

就业人数

210 296

192 463

6 224

4 175

953

336

2 7 94

3 351

失业人数

112 716

91 271

10 303

2 052

3 868

298

1 940

2 984

* 除“其他民族”外,此栏还包括拒绝提供数据资料的人数。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根据就业局的记录(由国家统计局统计,不同于“劳动力焦点调查”得到的数据,可供行政和调查单位使用),马其顿共和国的失业人数,在2003年6月达到382 275人,比2002年6月登记的失业人数增加3.3%;比1998年12月登记的失业人数即284 064人,多100 000人。根据同一记录,1999年失业总数达到354 660人;2000年366 211人;2001年360 340人,而在2002年底记录的失业人数为374 144人。

举例来说,2003年6月,有5 650人在就业局登记,获得失业身份。在就业局登记失业人数最多的是斯科普里——89 008人;在库马诺沃——32 106人;在泰托沃——28 605人;在普里莱普——26 723人;在斯特鲁米察——24 726人;在比托拉是21 120人。在国家失业总人数中,58.2%集中在这六个城市。

关于性别结构,215 321人,即56.3%为男性;166 954人,即43.7%为女性。大部分失业人员在30岁以下,即占35.2%。

7.2. 1994年到2000年间马其顿共和国的基础经济指标

1994

1995

年中的人口数量(单位千)

1 946

1 966

活产婴儿数量

33 487

32 154

死亡数量

15 771

16 338

失业率

30.0

35.6

支付每名工作人员的平均纯工资(单位第纳尔)

7 754

8 581

出口(单位: 000 美元)

1 086 343

1 204 048

进口(单位: 000 美元)

1 84 4 092

1 718 904

工业生产

89.5

89.3

零售价

221.8

115.9

国内生产总值(单位: 000 000 美元)

3 389

3 35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单位:美元)

1 742

1 705

1996

1997

年中的人口数量(单位千)

1 983

1 997

活产婴儿数量

31 403

29 478

死亡数量

16 063

16 596

失业率

38.8

36.0

支付每名工作人员的平均纯工资(单位第纳尔)

8 817

9 063

出口(单位: 000 美元 )

1 147 440

1 236 808

进口(单位: 000 美元)

1 626 917

1 778 515

工业生产

103.2

101.5

零售价

103.0

104.4

国内生产总值(单位: 000 000 美元)

3 390

3 458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单位:美元)

1 709

1 732

1998

1999

年中的人口数量(单位千)

2 008

2 017

活产婴儿数量

29 244

27 309

死亡数量

16 870

16 789

失业率

34.5

32.4

支付每 名工作人员的平均纯工资(单位第纳尔)

9 394

9 664

出口(单位: 000 美元)

1 310 679

1 191 266

进口(单位: 000 美元)

1 914 663

1 776 151

工业生产

104.5

97.4

零售价

100.8

98.9

国内生产总值(单位: 000 000 美元)

3 575

3 730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单位:美元)

1 781

1 848

2000

2001

年中的人口数量(单位千)

2 026

2 031

活产婴儿数量

29 308

26 972

死亡数量

17 253

16 778

失业率

32.2

30.5

支付每名工作人员的平均纯工资(单位第纳尔)

10 193

10 552

出口(单位: 000 美元)

1 318 993

1 155 068

进口(单位: 000 美元)

2 084 738

1 687 600

工业生产

103.5

96.9

零售价

110.6

105.2

国内生产总值(单位: 000 000 美元)

3 899

-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单位:美元)

1 924

1 823

从性别角度看,上表反映的问题还有更详细的资料,将在以后论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相关章节中给出。

8.性别平等的法律框架

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不论其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男女平等在整体的国家司法制度之下也得以实现。马其顿共和国是一系列有关平等问题和妇女地位之国际法律文书的签约国。作为前南斯拉夫的继承国,马其顿已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一公约已于1991年9月17日生效,那时该国已承担起国际社会应尽的义务。

马其顿共和国于200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3年6月24日得到批准,2003年10月17日生效。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每一个公民都有工作的权力,可自由选择工作并得到劳动保护,一旦失业可得到财政资助。所有劳务市场的职业供任何求职者选择,不得有性别歧视。大部分在非工业领域就职的妇女得到健康保护和社会保障,在行政部门也是如此,但只有很少的妇女在决策层任高职。

因此,性别平等已通过马其顿共和国的制度得到实现。这些得到实施的制度和规章,叙述详尽,与其他国家相比,标准很高,覆盖面广。

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性别平等小组”来体现。

为了强调决策过程中性别平等的重要性,马其顿共和国议会在1998年通过了《决策过程中的性别平等宣言》。

此外,1995年北京会议产生的《国家行动纲要》于1999年12月被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所采纳。从那时起,一系列行动的路线和确定的指南已经或正在得到贯彻。

包含在许多法律和细则中的条款未曾显示出任何对妇女的不平等待遇(也就是未规定男性有特权或利益优势),同时在一些法律中明确地强调了性别平等。

实现男女平等待遇这一目标成绩最为突出的是教育领域。《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以及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均不含鼓励性别歧视的规定。非歧视性性别待遇在教育的过程中是清晰明确的。初等义务教育适用于马其顿所有的儿童,不分其性别是男是女。这一非歧视性原则在中等教育中同样也得到充分的遵守。不过,妇女占文盲人口的比例达到75.1%。

在基本人权和公民自由方面,《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在第42条中,基于未成年人和母亲的特殊地位,保证在他们的工作中得到特殊的保护。《就业法》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并通过第58-68条的规定指导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根据这一法律,在马其顿共和国就业的妇女在怀孕期间仍享受全部在工作中受保护的权利。她们不得被分配从事对健康有害的工作或上夜班。这一保护措施也适用于生育子女不到两年的就业妇女。

妇女有权享受连续九个月的产假,如果一次生育超过一个孩子(双胞胎、三胞胎等),她们的产假可达一年。就业妇女休产假可从分娩前45天开始,但不得晚于分娩前28天。就业妇女收养子女也享受同样的权利。如果母亲亡故,抛弃了孩子或有合理的理由不能行使这项权利,则孩子的父亲有权享受父亲的假期。

如果就业妇女产下一个死胎,或者婴儿在产假期满之前夭折,则她有权将产假延长,直到医生认为她已康复为止,不过,至少可以休45天,在此期间,她有权享有基于产假的一切权利。

在休产假期间,就业妇女有权获得工资补偿,数额根据职业和健康保护条例确定。

产假结束后,如果婴儿生病需要特别照顾,就业妇女有权享有照料和看护病儿的带薪假,直到孩子三岁为止。为相同的目的,她还有权减少工作时间。孩子的父亲也享有这些权利。如果父母为双职工或是单亲父母,在有资格的医生委员会的裁定基础上,严重残疾孩子的父母亲之一有权将全部定额工作时间减少一半。在这种情况下,缩短后的工作时间将被视为完成了全部工作时间。

特别注重妇女地位的法律为《继承法》和《家庭法》,它们指出了男女平等地享有源于家庭关系、父母身份和婚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男女并不平等。这是因为妇女对于提供建议的机构了解较少的缘故,她们本应该在离婚后去这些机构寻求帮助和得到有用的建议以便行使她们的权利。马其顿共和国的司法规定,在涉及到财政资源、信息、土地、资本来源等等的妇女权利方面,没有任何特殊的性别限制。

贫困对妇女的影响比对男子更为严重。目前仍没有一项旨在找出和根除妇女进一步贫困之根源的行动计划。然而,考虑到事实上主要的问题不是直接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是妇女的社会地位、她们在家庭中的作用和诸如年龄和地域差异等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因此在这方面应立即采取行动。目前所采取的行动更集中于社会改革和其他社会政策,其目的是消除将这些和其他相对贫困的群体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壁垒。

《就业法》规定了劳动和就业的问题,其中的条款未以任何方式助长对妇女的歧视(既没有涉及就业和分配适当工作方面的,也没有关于工资和其他津贴方面的)。尽管事实上这一法律没有包含直接涉及性别平等的条款,但它在原则上规定了并在一个大的范围里保证了有关就业的性别平等,以及就业方面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根据目前的数据,在权力机构和决策过程中缺乏参与是涉及性别歧视的主要问题之一,几乎所有妇女都是如此,只有很少的例外。为了克服因在所有的权力体系中人数太少而导致的这一民主缺陷,国家的各有关方面都应致力于解决关系到决策内容和过程的问题,而不仅仅将歧视看成是一个孤立的因素。

自1991年至今,法律修订大部分针对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保护问题,以及增加两性做出正确选择的机会。这些修订都基于保护个人人权和自由的整体概念之上。

对这一点,有必要提及对一些法律的修订。对《就业法》,当中涉及退休年龄和服务年限的条款中性别歧视的内容已被删除,这与先前的规定是不同的;对《国防法》,规定了妇女可以服现役(也就是她们可以加入马其顿共和国武装部队当现役军人);对《内务法》和《内务部警察制服和制服徽章的指令》(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0/2000、17/2000、92/2000、72/2001、16/2002和11/2003号),作了相关的规定,比如《指令》的第5、6和7条涉及到女警察的制服,还有对《刑法典》,规定了一旦出现婚内性虐待和强奸等,可在非公开审理的基础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对有关妇女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司法规定进行分析可得出在此方面进一步改进司法体系的可能方向。

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基于平等和确认平等的司法规定;

进一步促进政治参与,强调在政治结构中男女均衡的代表权,使用法律定义的配额和采取积极的行动予以落实,这一点要继续执行并在今后加以提高;

在政治党派纲要中将平等的定义作为一项肯定和积极的行动;

采用积极的法规,使得妇女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决策领域,包括妇女在国际上的代表和参与,还有在公共行政机构中能够决策的岗位;

避免再通过忽视个人技术、能力和特点,而只包含可能被用于性别歧视的概要条款这样的司法规定和地方法规;

在国内司法规定中规范刑事、民事、与工作有关的或行政的行为,以便制裁非法和歧视性对待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使她们在家庭、工作场所、所在社区和社会上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致力于通过《男女机会平等法》。

第二部分

第1条:歧视妇女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马其顿共和国立宪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公民概念。这一概念建立在个人的个性和权利的观念之上。宪法的公民概念特别体现于对立宪体制基本价值的认同之中。其中,被国际法承认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对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准则的尊重是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体系的基本价值准则。依照这一立宪宗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规定和保障范围广泛的人权和自由,将其作为民主政治体制的基础。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多达70余条)就设置在有关国家地位和国家法律徽标这一宪法基本条款之后。在基本的自由和权利这一章,在合宪、合法的层面,定义了公民的及政治的自由和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别权利,并规定和保障了基本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章授权个人和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第一部分“公民和政治的自由和权利”(第10-29条)列出了以下的权利和自由:

权利:生活;肉体和精神的尊严;自由;无罪假定;在未被法律或其他法令定罪之前,或没有处罚规定的,其过错不受惩罚(另外,不得双重惩罚;多人因一项过错已被审理时,或关于此项过错已有有效的法院判决时,其中任何人不得因此项过错被单独宣判);对赋予公共权力的初等法院、行政当局、组织或其他机构在法院诉讼中颁布的个别法令提出上诉;通过媒体的答复;媒体的更正;媒体信息来源的保护;单独或集体自由公开地表达信仰;不需事先宣布或特别批准,和平集会和表达公开抗议、投票(18岁以上)或参加公共机构的工作、签署向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递交的请愿书并有权要求得到回答;尊重和保护个人和家庭生活隐私、个人尊严和名誉;住宅不受侵犯;马其顿共和国领土内自由迁徙和自由选择居住地;离开和返回马其顿共和国领土;保卫马其顿共和国;因民主及政治活动和信仰到国外避难和流亡;

自由:个人信仰、良知、主张和公开表达思想;发言、公开演讲、公布信息和建立公布信息制度;通信和其他交流方式的自由和保密;个人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宗教信仰;结社以行使和保护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权利。

  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涉及基本人权和公民权的第二章收入的第9条中,也就是关于公民的和政治的权利这一部分,宪法的起草人认为“不受歧视权”本身就具有人权的价值。这一“权利”被认为是一个构架、一项普遍的权利,应该作为个人人权得到尊重。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明确地禁止歧视,但作为公民平等的原则,它的含义要宽泛得多。一方面平等的原则包含禁止歧视,同时在另一方面,它为了实现宪法保障其他自由和权利的目的,已系统地分为公民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权利。因此,《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承认在同等条件下的所有男性和女性的权利(如妇女在与男子同等条件下行使投票权;承担公共义务的权利;成为公民的权利;结社的自由;对财产的权利等等)。

关于禁止歧视,由这一宪法条款的内容可得出三个主要的结论:

第一,通过将平等原则提升到宪法准则的水平,在国内司法体制范围内,获得了最高形式的司法保证;

第二,在总的司法标准规定的社会关系中,对所述的自然人特征和社会地位的禁律将成为公民的不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

第三,一个人和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平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才可实现。

依照宪法的基本推定,人的自由和权利,作为一个法则,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才得以实现,而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可由法律来规定,前提是在一项宪法的授权之下,也只能在这样的授权下才能做到这一点。

文明的成就和它们对刑事法律政策在性侵犯方面的影响,已经因直接违背一个人对性关系的自由选择的非法行为,导致了对道德标准裁定的放弃和取代。在这方面,目前的法律解决方案尤其重要。它没有将妇女仅仅作为一个被动的对象,而是合法地将她与男人一样看成是一个平等的参与者,让她们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性生活。基于这一概念和框架,《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关于性自由和性道德的刑事犯罪的第19章提出了控罪规定,以保护男女自由决定建立性关系的自由。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强奸和虐待。在《刑法典》的这一章中对违法行为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完成了:1)保护性关系的自由决定权;2)定义控告的出发点是平等保护性关系中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人格;3)强暴、滥用条件和地位优势或被动者的无助均定性为犯罪;4)对青少年的特别保护,虽然是自愿,但当事人未成年也被视为非法行为;5)对卖淫者,如果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也属非法。

关于上述事项,应该强调的是妇女的特殊地位、对她们人格和尊严的尊重是《刑事诉讼程序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5/97和44/2002号)中为什么在采取一些涉及到妇女的调查措施时要有特殊的规定的原因。例如,《刑事诉讼程序法》第三段第200条规定对妇女的搜查只能由妇女进行,在搜查中只能有妇女在场。

所述法律规定在《内务部执行公务规则》(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2/98和15/2003号)第56条中也有体现,它规定了女性乘客只能由经授权的女性官员搜查,在搜查范围内只能有妇女出场。

另外,《内务部执行公务规则》第23条规定,对明显怀孕的妇女,如果她们在拘捕时拒绝,禁止对其“戴手铐”,除非她们可能以危险的手段,对官员的生命有即时的危害。根据《规则》的授权,如果有搜查证缉捕,必须将她们带到内务部,或应该送往另一有法定资格的部门,明显怀孕的妇女也能够被“逮捕”。但根据《规则》第40条的规定,要立即报告签署逮捕令的部门。

家庭暴力:过去许多年来,马其顿共和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一系列的社会阶层,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家庭中,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就这一点而言,婚姻关系中妇女的地位在大部分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都未被恰当地提出。在这种背景下,综合的评估是妇女只是在她们最终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在危急的情况下报警寻求帮助。

2003年5月,一个特别的“青少年犯罪和社会病态现象小组”在“内务部刑事警察局”成立。所雇用的工作人员均来自“凶杀和性犯罪处”。

问题由女性巡官处理,她们的任务涉及所有与儿童和家庭有关的问题。值得一提的事实是,家庭暴力问题未被区别对待,因此不被内务部或其他的政府机构监管。但如果有要求,可在总体的刑事犯罪中对此加以分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无法提供全面的情况,也就是说无法得到马其顿全境这种现象发生范围的必要统计数字。

在马其顿,家庭暴力的普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尽管这一事实在公开场合中很少提及。众所周知的还有,马其顿的文化准则不鼓励将家庭暴力曝光,而将其解释为“自家的私事”。

与此相反,妇女组织在能力受到约束的环境下努力工作,向妇女提供支持和保护,这值得肯定,但做得还不够。

内务部的态度是这些问题应该由受过训的职员来处理,如有可能,最好是妇女,因为她们处理问题的方法更为综合有效,就像她们对待孩子一样。不过,内务部也应该支持对职员进行培训以处理这些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做接待工作和在警察局介入的穿着制服的人员进行培训。他们应该有一套标准的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方法步骤。

在每日的介入中,除了受害者,警察能够体会到法律规定和复杂现实之间所存在的巨大矛盾。

马其顿的警方是司法体系中女性受害者能够前来报告暴力的惟一部门。如果案件属于警方的工作范围,那他们就能加以解决,或在必要时进行干预。不过,并不能对妇女开放,也不能庇护她们,给予她任何必要的帮助,因为在马其顿,没有国家设立的庇护所来保护暴力事件中的妇女受害者,只是在斯科普里有一个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庇护中心,这对大量案件来说远远不够。

对国家来说,有必要建立一个机制来鼓励报案、提高意识和开展运动,至少在人身保护和自我解放中可向妇女提供一些帮助。

在政府机构中强调家庭暴力的问题很重要,因为除了要保护第一受害人外,家庭中的第二受害人,也就是孩子也需要得到保护。他们受到的伤害往往是严重的、强烈的,破坏整个身心的。最重要的是这可能导致孩子成为潜在的罪犯,或许这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就会再次面临这一事实。

非政府组织ESE(解放、团结、平等)的活动值得一提。它提出一项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建议,一项有关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建议,其特别程序包括防止家庭暴力等的民事规则。另外,这一非政府组织还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中850名受访妇女有61.2%的人表示她们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调查的对象是30-40岁之间的家庭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婚龄在10到20年之间。在所有类型的暴力中,精神类暴力最为普遍,占受访者的40%,而72.8%的受访者报称最经常出现的暴力是打耳光。其次是恐吓和殴打,然后是烧伤或烫伤和使用刀具或手枪威胁受害者。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不认为针对妇女的暴力是一项单独的犯罪。所有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均归为普通的犯罪,如凶杀、身体伤害、严重身体伤害、介绍卖淫等等。惟一的例外是强奸罪,与此相关的婚内强奸控告已列入1996年的《刑法典》。不过,适用于这一类犯罪的诉讼程序需在控告的基础上启动,不像其他类型的强奸案,罪犯是其他人而不是配偶,那样就将依照职权启动诉讼程序。

内务部依据其司法职权,当妇女本人、她们的邻居或其他公民报告在其家庭内发生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时,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轻罪和/或犯罪的起诉。在接到一个案件的报案后,一个干预小组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方措施(警告、要求、了解案情、拘留等)。案件了结后,将对暴力的作恶者提出相应的轻罪或犯罪控告。

尽管在这一问题上缺乏相关的统计数字,但可以给出一个总体的评价。随着有组织的运动促使公众意识的提高,以及这一问题在媒体上一年一年更广泛地曝光,现在至少已经有了一些改善,这是一种积极的现象,有利于更好、更充分地在家庭中对待和保护妇女。

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的规定,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男子或是妇女所犯,都会平等对待,也就是对于司法责任,不存在性别歧视。同样地,在对待受伤一方(犯罪受害者)时,也不存在性别歧视。因此,内务部保存的统计数字档案是按照各种类别的犯罪进行分类的,而不是按照性别,正如受害人也不是基于性别进行统计的一样。

请对内务部的统计数据进行观察:

刑事犯罪“杀人犯”, (《刑法典》第123条)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 001

2002

罪犯总数

35

4

0

67

3

0

女罪犯

1

5

凶杀案件中的妇女受害人

14

1

12

0

资料来源 : 内务部 - 分析和研究部门

年份

2000

2001

2002

妇女被配偶杀害的凶杀案件总数

4

4

1

资料来源 : 内务部 - 分析和研究部门

从以上数据可以明显地看出,很少有妇女被认定为这些案件的罪犯,而且在登记在案的案件中妇女杀人大都是有关“分娩中杀婴”(第27条(1))的犯罪。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杀人”案中的妇女受害人数量更多。

如果对妇女被谋杀的最常见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一些已登记的妇女谋杀案中(大约50%的案件),妇女与罪犯存在一定的关系,也就是说罪犯是以极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妇女。对妇女受害人实施“杀人”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从嫉妒、家庭纠纷、争吵,到妨碍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妇女很少攻击她丈夫(伴侣)的生命,除个别的案件中有精神错乱或类似的问题。

自杀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总数

144

36

71

140

36

43

男子

111

6

25

96

01

00

妇女

33

0

6

44

5

3

资料来源 : 内务部 - 分析和研究部门

从以上数据来看,男子自杀的百分比明显高于妇女。其原因是大部分的自杀源于精神失调(大约50%),其他的动机是疾病、家庭争吵、关系问题等等。

至于自杀的方式,他们大部分选择上吊,其次为过量服药或有毒物品而中毒、高空跳下等。

自杀者的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上。

“强奸”犯罪(《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第186条)明确定义了强奸犯是“对另一人使用武力,或威胁直接攻击另一人的生命或身体或与其亲近的第三人的生命或身体的手段,或者是其他的强制手段迫使另一人与之性交的罪犯”。符合强奸定义的类型也包括在186条内:如果发生严重的身体伤害、死亡、或其他的严重后果;或行为是由多人实施的;或以特别残酷或羞辱的方式;或以揭发受害人或与之亲近人的隐私以毁坏其名誉和名声,或其他严重的不幸后果相威胁,强迫性交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1996年起,对“强奸与罪犯因婚姻或同居关系在一起生活的伴侣”的刑事犯罪已有规定。

1997年至2000年“强奸”犯罪的统计数据显示: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强奸罪数量

21

4

2

27

4

5

结案数

19

3

4

26

1

2

报案 的罪犯数

22

0

6

35

4

6

资料来源 : 内务部 - 分析和研究部门

以下是1997年至2002年《刑法典》每一特定条款犯罪的更详细的情况:

1997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

犯罪案件数

罪犯数

第 187 条

6

10

第 188 条

29

32

第 189 条

1

1

第 190 条

1

1

第 193 条

/

/

第 194 条

2

2

1998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

犯罪案件数

罪犯数

第 187 条

10

1 9

第 188 条

30

32

第 189 条

2

2

第 190 条

4

4

第 193 条

2

2

第 194 条

/

/

1999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

犯罪案件数

罪犯数

第 187 条

5

7

第 188 条

38

3 8

第 189 条

2

2

第 190 条

3

3

第 193 条

2

2

第 194 条

2

2

2000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

犯罪案件数

罪犯数

第 187 条

4

4

第 188 条

33

3 9

第 189 条

2

2

第 190 条

3

3

第 193 条

/

/

第 194 条

3

3

2001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

犯罪案件数

罪犯数

第 187 条

7

8

第 188 条

4 4

51

第 189 条

3

3

第 190 条

3

2

第 193 条

/

/

第 194 条

2

2

2002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

犯罪案件数

罪犯数

第 187 条

6

6

第 188 条

56

58

第 189 条

2

2

第 190 条

6

5

第 193 条

5

5

第 194 条

1

1

第2条:反歧视措施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马其顿共和国属于适用于大陆法原则的国家。马其顿共和国法律的主要法源是宪法、法律和经过马其顿共和国议会批准,符合宪法的国际条约。这一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合宪、合法,这意味着所有在马其顿共和国法律体制内制定的法令都必须服从其上一级的法令,因此,它们都必须服从最高法令——《马其顿共和国宪法》。

司法实践(通过最高法院的原则和司法裁决所形成的立场,但也通过初审法院的判决逐步形成)是法律的补充法源。这意味着在运用法律准则时,法官可不受限定地运用一个高等法院的立场或是最高法院的裁决。不过,在一定数量的案件中,初审法院直接运用它们各自的高等法院的立场和裁决,是因为这些机构的权威,而不是出于对它们所作决定之立场的强制特性或判例特性。

如上所述,国际条约与宪法和法规一起,也是法律的一项法源。在马其顿共和国,法令等级的划分将国际条约置于宪法和法规之间,也就是一旦批准的国际条约与马其顿现有的法律出现可能的矛盾时,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将有优先权,即将适用。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118条,根据宪法批准的国际条约(签署的国际条约由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表决通过的一项法律批准)成为马其顿共和国国内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不可被法律所更改。因此,依照《宪法》第98条,马其顿共和国的法院将以宪法、法规和根据宪法批准的国际条约为依据实施裁决。因而,在制定任何司法裁决时,法院可(不必事先制定特殊、补充的法令或细则)自行直接地运用先前得到马其顿共和国议会批准的任何国际公约的条款。

马其顿共和国是多个有关性别平等问题和妇女地位问题的国际法案的签署国。作为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继承国,马其顿已加入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一公约生效时间是1991年9月17日,当时马其顿已在国际社会承担起所必须的责任。马其顿共和国于200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3年6月24日得到批准,并于2003年10月17日生效。这一议定书承认“妇女权利委员会”有资格就保护此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对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提交的执行报告做出审议评估。

作为对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前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和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继承,马其顿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这一组织的部分公约有:

C2 失业公约,1919-

官方公报第95-XXII号,1927年4月30日

C3 保护生育公约,1919-

官方公报第95-XXII号,1927年4月30日

C8 (船舶损毁)失业赔偿公约,1920-

官方公报第44-XVI号,1930年2月25日

C14 (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21-

官方公报第95-XXII号,1927年4月30日

C17 工人(事故)赔偿公约,1925-

官方公报第95-XXII号,1927年4月30日

C18 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1925-

官方公报第95-XXII号,1927年4月30日

C19 (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1925-

官方公报第95-XXII号,1927年4月30日

C29 强迫劳动公约,1930

C45 (妇女)井下工作公约,1935

C48 维护移民恤金权利公约,1935

C81 劳动监察公约,1947

OUN协议汇编,54卷,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1956号附件、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联邦协议汇编,57/1956卷

C89 (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1948

OUN协议汇编,81卷,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2/1956号附件、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协议汇编,19/1957卷

C98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1/1958号附件、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协议汇编,11/1956卷

C100 同酬公约,1951-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执委会正式公报第2/1952号、OUN协议汇编,156卷、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协议汇编,11/1952卷

C102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

C103 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1952-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协议汇编,9/1955卷、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协议汇编,23/1956卷、OUN协议汇编,214卷

C105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

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2003号(在国际协议中)

C106 (商业和办事处)每周休息公约,1957

C111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1961号附件

C122 就业政策公约,1964-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4/1971号(在国际条约和其他协议中)

C129 (农业)劳动监察公约,1969-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2/75号;

C131 确定最低工资公约,1970

C132 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1970

C143 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1975

C155 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

C156 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1981

1987年7月3日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官方公报,国际协议,第7/87号。

马其顿共和国司法体制中禁止歧视

毫无疑问,前文所提的宪法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也就是不歧视原则。这是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马其顿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不论其性别、种族、肤色、民族或社会背景、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的。

这一条款还列入了《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54条,根据这一条款:

“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只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才受到限制。

依照《宪法》,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下才受到限制。

对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不可建立在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民族或社会背景、财产和社会地位的歧视之上。

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不得涉及到生活的权利,禁止酷刑、不人道和侮辱性对待和惩罚,法律定义可惩罚的行为和惩罚量刑,也不得涉及信仰、良知、思维、公开表达思想和信仰的自由。”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确定了两类人的自由和对权利的限制:在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列出的限制2;在战争和国家紧急状态下对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一般规定。

尤其重要的是在人的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中禁止歧视,也严格禁止对某些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在此前提下,人的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不可能有基于性别的歧视。

对于得到一种权利的特征,“享有权利的非歧视”责成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制裁对这一权利的漠视。出于这一点,《刑法典》制定了一项条款,依照此条款,侵犯公民平等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刑法典》第137条):“(1)一个人以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语言或其他类似的特征剥夺或限制宪法、法律和经批准的国际条约所赋予的人权和公民权,或基于这些特征的不同,给予公民特权,有悖于宪法、法律或经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将被处以3个月到3年的监禁。(2)如果第一段所述的行为由一名在职的官员所为,此官员将被处以6个月到5年的监禁”。

依照上述宪法第9条的非歧视原则,性别平等是宪法的宣示。除了这一条款,《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还包含一些其他的综合性条款,在叙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部分,确定了对妇女的特别保护,首先是作为一个母亲和一名工人的保护。这成为家庭关系和就业领域保护性法律的基础。因此,根据《宪法》第40条第1款,国家为家庭提供了特别的关注和保护。第41条第1款,承认生育子女的自由决定权,根据第42条第1和第2款,国家对母亲、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特别保护。青少年和母亲享有在工作中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

这些宪法条款在刑事、家庭、劳工方面的立法及其他法律和细则的文本中有进一步详细阐述。

法律保护

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是宪法的一个范畴。因此,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50条,每一个公民均能够向法院寻求对宪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可以向一般法院,在基于优先和紧急原则的程序内,也可以向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申请。

在同一条的第2款,保证在马其顿共和国需由两个初审法院审理的原则得到应用。所有上诉的初审判决都需顶头一级的法院复审。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需进行第三次诉讼判决。对第二次诉讼判决的上诉具有暂缓和移交的效力(暂缓初审判决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由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对于所有的行政法令也保证了两次诉讼审理。同样得到保证的还有法律保护(行政争议中)国家行政部门和其他执行公务机构个别法令的合法性。

在有效履行人权时极其重要的是司法职能得到独立、自主地实施。《法院法》中的一系列的条款保证了法官独立行使其司法职能。此外,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保护,《法院法》还规定了国家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责任执行法院的判决。执行一项有效和强制性的法院判决,必须尽可能以最快和最有效的方式进行,不得受到任何其他国家部门的某项决定的干扰。

1991年《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几类自由和权利保护:

法律保护

- 一般法院

-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

监察官

马其顿共和国议会常设调查委员会,它是马其顿共和国议会的特别工作组

1995年的《法院法》(官方公报第36/95号)的第6条规定法院保护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其他法律实体的权利,除非基于宪法,这一司法权属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法院的司法权还包括保护公民不受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执行公务机构个别的非法法令的侵犯。这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15条相一致:“对法院、行政部门或组织,或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在第一次诉讼审理中做出的特定法令提出上诉的权利得到保证” 。

公民平等,即男女平等,除得到一般法院的保护外,也得到宪法法院的保护。

换句话说,最直接的对人权侵犯的宪法保护是通过向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提交特定的上诉书实现的。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110条,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直接地保护人和公民的属于以下范围的自由和权利:信仰、良知、思维、公开表达思想、政治性的结社和行动等自由,以及禁止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基础之上的歧视。

《宪法法院规则》中规定了向宪法法院提起自由和权利保护的诉讼。根据这一规则,公民有权向宪法法院寻求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时限是在最终或有效法令提交之日,也就是意识到侵犯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个月之内,但不得迟于这样的行为发生之日后的5年。通常,宪法法院将邀请诉讼各方当事人以及监察官,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做出裁决。通过一项对自由和权利保护的判决,宪法法院将裁定侵犯是否成立,基于这一裁定,法院将废除特定的法令,禁止导致侵犯的行为,或驳回上诉请求。宪法法院可以做出一项裁决,推迟特定法令的执行或生效,直到做出最终裁决。法院将根据同一裁决,申请恢复原状,一旦无法实现,将做出实质赔偿的裁决。

在直接实施宪法法院保护的同时,在其监管是否合宪、合法这一主要职权之内,宪法法院还将在所谓对人权的抽象保护这一永恒的基础之上,对那些在法律和细则中侵犯宪法所保证的权利,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行使其法权予以废除。

依上所述,公民平等和其意义相同的性别平等的权利受到宪法法院的保护。基于宪法法院现有的数据,在1996年到2000年间,共有36件独立的公民上诉书递交到宪法法院,诉请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其中14件是有关禁止歧视的,里面只有2个案件中的上诉书涉及到性别歧视。宪法法院的数据显示,只有很小比例的妇女递交了有关歧视案件的个人诉状。换句话说,在上述14件这样的上诉书中,只有3个案件的上诉人是妇女。2001年,宪法法院做出的5项裁决涉及到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但没有一个是有关性别歧视的。而在2002年,在9个此类裁决中,也没有一个涉及到性别歧视。

针对妇女自由和权利的歧视性行为和行动,《刑法典》第137条规定了刑事和司法的保护,这个在第15章“对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违法犯罪”中的规定将制裁对公民平等的侵犯行为。对以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语言或其他个人特征和条件为依据,剥夺或限制宪法、法律和经批准的国际条约赋予的人权或公民权的行为,也就是基于这些特征和条件的不同,给予另外一些公民特权,有悖于宪法、法律或经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行为,《刑法典》规定对行为人处以3个月到3年的监禁。如果这种犯罪行为是由一名在职的官员所为,将加重处以6个月到5年的监禁。不过,来自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只有极少量关于这种犯罪的诉状归档:1996年只有一份,1997年二份。根据统计局的数据,1995年至1997年间没有这种犯罪的判罪记录。1998年有5名妇女和85名男子被判这种犯罪成立;1999年有6名妇女和61名男子;2000年有2名妇女和35名男子,2001年有2名妇女和56名男子被定罪。(详情见本报告结尾附件1的统计数据)。

一旦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对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刑事和法律保护是最有效的保护形式之一。在《刑法典》“对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违法犯罪”这一特别章节中规定,除了“侵犯公民平等”的违法犯罪(第137条)外,还有“强迫”(第139条)、“诱拐”(第141条)、“酷刑”(第142条)、“公务中骚扰”(第143条)、“对申请司法补救权利的侵犯”(第153条)等违法犯罪。

除了保护这些自由和权利,《刑法典》还规定了保护其他的权利,定出了:“对生命和身体的违法犯罪”(第XIV章)、“对名誉和名声的违法犯罪”(第XVIII章)、“对性自由和性道德的违法犯罪”(XIX章)、“对婚姻、家庭和青少年的违法犯罪”(XX章)、“对人的健康的违法犯罪”(XXI章)、“对人类和国际法的违法犯罪”(XXXIV章)。

监察官的作用:《监察官法》(官方公报第60/03号)规定了在马其顿共和国监察官的设立及其职能。

“监察官”是马其顿共和国的一个部门,总部在斯科普里。其职能是保护公民和其他当事各方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因为国家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使公务的部门和组织的法令、行为和不行为而受到侵犯时,它将采取行动和措施在政府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服务性行业中保护非歧视原则和公正地代表各阶层人员利益的原则。监察官将以宪法、法律和依照宪法批准的国际条约为依据,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监察官将独立自主地履行职务并从马其顿共和国预算中获得经费。

监察官是根据马其顿共和国议会委员会提议,由议会选举产生的。要成为一名监察官,他/她必须达到法律规定成为一名国家行政部门职员的综合条件,必须是一名合格律师并从事司法事务九年以上;经证实参与了公民权利保护领域的活动并得到较高的赞誉。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通过来自社会各阶层的全体议员,以投票多数选举和罢免监察官。监察官有几名助理,其人数根据监察官的提议由议会确定。监察官及其助理的任期8年,有再参选一次的权利。

监察官的职权和工作方式:如果监察官判定公民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她可以主动提起诉讼;或收到一个公民的申请,而此公民认为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或非歧视原则和公正地代表各阶层人员利益的原则在政府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服务性行业中受到侵犯,则他/她可提起诉讼。在与监察官沟通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自由地使用官方语言中的一种及相应的文字,监察官回复时将使用马其顿语及西里尔文字,同时使用提交申请一方使用的官方语言及文字。

收到一项申请后,监察官因下述原因可决定不提起诉讼:申请是匿名的(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申请被用于侮辱相关部门或滥用提出申请的权利;申请不完整或监察官事先建议过,但提交方还未完成申请;从申请中可得出结论,所讨论的问题意义不大,即使经过全面调查,也不可能得出有意义的结果;从申请及所涉及的环境、事实和证据来看,没有侵犯提交方或提交申请的职能部门所代表的当事方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超出监察官职权范围;如果所述行为或涉及的部门、组织或机构做出最后的决定已超过一年,除非监察官推测提交方有正当理由未能注意到最后期限;一宗正在进行的法院诉讼涉及到此项申请的案件等。

为了对申请进行调查,监察官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以下行动和措施: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中的指控所必需的解释、信息和证据;进入政府建筑物,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目标和问题进行直接的观察;邀请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提供某些细节的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官员或任何其他人员;向科学和专业机构寻求意见;采取法律或另外的条例所规定的其他行动和措施。

职能部门和组织需与监察官配合,在他/她提出请求时,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无论机密程度如何,以便协助执行其职能。

如果监察官发现申请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或有其他违规事项,他/她能够:在消除所发现的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提出劝告、建议、看法和指示;提出符合法律的可重新执行的确定程序;发起对责任官员的惩戒程序;请求公诉人提起诉讼以确定犯罪责任。

对于活动的公开性,监察官将提交其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必须在大众媒体上发表。监察官可在设立了监察官组织办公室的地区,就他/她在地方自治政府的部门中行使职权的情况,提交一份单独的报告。

迄今从监察官办公室收到的信息显示,还没有妇女提交过有关侵犯宪法或法律赋予权利的任何申请(比如在1 000份申请中,没有一份是关于性别歧视的)。有必要将有关监察官的职能和活动的信息更加公开化,特别是保护和增进人权,包括妇女权利,这将有效地帮助获得真正的性别平等。

监察官的助理中有一名是妇女,她负责监督人权,尤其关注妇女的权利。

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常设调查委员会:为了保护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设立了一个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常设调查委员会(《宪法》第76条第4款)。它的调查结果为旨在判定公共职务持有者的责任而提起诉讼提供了基础。这一责任主要是指这类职务持有者的行为和举止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构成了侵犯或威胁。在工作中,该委员会将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保护的领域内与科学和专业组织合作,与相应的外国和国际机构合作,以及与议会中相应的工作机构合作。

提交的(有关所有可能的保护机制)数据清楚地显示出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包括妇女,在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时,未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制和法律手段来寻求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对得到保障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对它们的保护方法没有足够的认识。

了解到这种状况,同时考虑到《宪法》第50条中有关公民有权熟知人权并积极参与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的条款,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在1999年12月通过的《国家行动纲要》有关妇女的人权这一部分中设立了以下战略目标:保证妇女和女童享有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弥合应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与实际享有之间的差距;提高现有的权利和享有它们的自然需求的意识。以下就是为了达到这些战略目标而采取的行动:

1.进行广泛和全方位的教育办法包括:促进人的自由和权利并了解对它们保护的机制;促进法律文化计划(介绍国家立法和国际妇女权利保护的准则和手段;将人权问题列入初等和中等教育课程);发动有关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男女平等的运动;对公务员、社会和保健工作人员、各级教育的教师、法官、政治家等就人权问题进行特别的教育;

2.加强信息活动办法包括:不间断地提供妇女人权方面的信息;在各类信息搜集中收录与性别有关的内容;熟悉国际文献和文件;介绍妇女人权受到侵犯的案例;熟悉索赔的权利;

3.重新审查和修订法律和法规,以消除歧视性解决方案(准则);

4.在刑事、行政、劳工、家庭和继承的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建全防止和制裁歧视的机制;

5.在妇女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惩罚,无论侵犯人的地位和与被害人的关系如何;

6.简化行政程序;

7.组织对无支付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的司法援助;

8.不间断地监督妇女人权的状况;和

9.建立跨部门的监督机构,除公务员外,还应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代表。

在保护人权方面,除了国内司法体制之外,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批准为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权利保护提供了另一个机会,该法院代表了人权领域最有效和综合性最强的国际体制。马其顿共和国已签署《欧洲人权公约第12议定书》,该议定书正在批准过程中。

在这一背景下,也是为了实现完全尊重和促进人权的决心,马其顿共和国已加入联合国所有重要的人权保护公约(上文已有介绍),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马其顿共和国还在2000年6月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3年6月24日批准,2003年10月17日生效。另外,马其顿共和国已经于1971年批准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SFRY官方公报(国际条约)第77/71号),马其顿因作为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SFRY)的继承国,自2001年11月17日起生效也已成为这一条约的成员国,因此也承认人权委员会有权接受和考虑个人的诉状,包括有关性别歧视的个人诉状。如上所述,在地区一级,马其顿共和国是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国,这是一份任何欧洲民主国家都必须遵守的公约。马其顿共和国积极地参与了起草,并支持采用《欧洲人权公约第12议定书》。这份议定书在公约的第14条充实并明确地定义了反歧视的条款。马其顿共和国还遵守欧安组织(OSCE)所有相关的文件,并基于这些重要的政治文件制定自己的政策。

第3条:妇女的发展和进步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在一个像马其顿共和国这样的民主国家内,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所有公民平等的权利,没有性别歧视,这是马其顿宪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在过去的几十年,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新范围已得到确认,其动力特别来自于女权运动和妇女对新意识的广泛承认。全面控制自己的生活和身体、不受侵犯、在公共和私人事务各方面自由地选择,现在已被这个国家的一些妇女所掌握,成为她们基本自由和全面获得人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过,还有大量的工作有待完成。

在这个国家,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增强妇女的权利。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的决定,并依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997年1月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设立了性别平等促进小组。政府为该小组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不过,特别经费在国家预算中仍没有落实,小组中只有一名全日制雇员。该小组的经费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提供。

这一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马其顿共和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并根据为克服妇女在国家中面临的问题而构建一个清晰的概念和战略所开展的活动,去积极地影响妇女地位的提升。

小组的任务可分为以下几种:

参加特别机构(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性别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欧洲委员会、联合国和欧安组织的工作);

监督国际上反人权威胁的发展;参与准备比较性调查,对性别平等领域中国内的司法规定与马其顿共和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文件进行兼容性比较。在这一方面,性别平等小组将提出修订司法规定或采纳新的规定等;

小组将负责协调性别平等领域中各项计划的实施;为这一领域的国际公约编写报告;编写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状况的报告;

小组安排与职能部委和行政机构、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会议,组织研讨会等。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该小组重新恢复了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为了编写出席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5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国别报告在当时成立的。

国家委员会的成员来自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其任务包括了按优先顺序评估提交的方案并核查它们的结果。

1998年,该小组支持了马其顿共和国议会的一个议员团的倡议,将《男女平等发展宣言》应用于决策过程(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2/98号)。

同一年,在“民意计划”中,该小组参与准备了从性别的角度对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规定的对比性调查,以便取得与欧洲联盟指令的一致。这些活动得到了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支持。

1999年,该小组和国家委员会在称为“加强妇女保护的国家机构”的项目中,制定了《性别平等国家行动纲要》,这一项目得到了开发计划署驻斯科普里办事处的支持。该行动纲要于1999年12月被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采纳,它确定了在马其顿共和国现有的性别平等的状况下取得更高目标的任务和必要措施。《国家行动纲要》是政府的文书,国家以此告知公民国家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优先事项和活动安排。

该小组完全投身于妇女获得国家政治权力的进程,这也是《性别平等国家行动纲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它全力支持非政府组织有关这一问题的项目,积极参加“马其顿妇女游说团”的工作,以增强妇女的政治地位。

在《性别平等国家行动纲要》有关妇女在政府和决策过程中的作用这一部分,确定的战略目标之一是在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将是审核提交议会的司法规定,以便能够有效地进行干预,达到完善法律条款和提高妇女地位的目的。

为了完成在马其顿共和国议会建立性别平等委员会的战略目标,2001年1月,该小组开始了准备性活动,知会和动员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中的相关参与者:马其顿共和国总理、议会议员、政治党派的妇女论坛等。这些活动的实施得到了奥地利政府和《东南欧稳定公约》的“性别平等特别行动组”的支持和资助。

在“马其顿共和国的性别平等新战略”项目中,在奥地利政府的资助和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下,该小组成立了一个8人工作组,负责起草一个国家和地方一级选举法律的修正案,其目的是激发尽可能多的妇女候选人出现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选举名单中。有关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议员选举的《选举法》(2002年6月通过)的第31条第2款修改成:“在多数原则基础上的候选人提名和在比例原则基础上的候选人提名,至少有30%的候选人必须是女性,至少30%的候选人必须是男性”(如果所述比例只涉及女性,宪法法院可能会拒绝)。将30%的配额引入《地方选举法》的相似程序正在进行中。

关于教育,现有的法律规定教育部门必须在性别方面平等地对待学生。

规定初等教育的现有法律是1995年的《初等教育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44/95、29/2002、52/2002号),它是依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和教育体制的改革计划制定的。这部法律在为男女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男女学生的平等对整个社会体系的进步极为重要,也是前提条件。这意味着从任何方面都提供了平等的条件,在这里就是在同一个教育系统中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和其他培训的机会。相应地,在学前和初等教育的子系统中,不存在对女学生的歧视,也就是在学前和初等教育中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不存在性别差异。

同样,1995年的《中等教育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44/95、29/2002、52/2002号)的第3条第2款,包含了反歧视的条款:“不允许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上的任何歧视”。在此基础上,妇女平等接受中等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高等教育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4/2000号)通过一项单独的条款(第2条),连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49/2003号),规定了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在同等的条件下,在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由此推定,男女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

在这一法律的第二章还提出了所有高等教育学术团体的成员所具有的自主权内容和保护措施,他们在研究和教育过程中智力的自由和创造性,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技能得到保障(《高等教育法》第10和11条),这也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管理,它是高等教育机构全面学术自由的一部分(《高等教育法》第12条)。在这里,自主权的不可侵犯,指的是实行高等教育和其他活动的不受侵犯,这意味着保护学术团体成员的权利,使之不会因为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的信仰和归属、财产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受到人和公民的歧视(第13条)。在这一条款中,保护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在学术团体成员的权利中占有明确的优先地位。因此,该法律只在条文中强调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而没有专门讨论性别不同的情况。

虽然没有特别的条款直接涉及到这一问题,但1998年的《小学生和大中学生行为准则法》也提出了将不歧视任一性别的成员作为小学生和大中学生一项独特的行为要求。

本报告在论述各个教育阶段,即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状况,以及小学生和大中学生行为准则方面的情况时,引用了从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得到的统计数据,它们列在本报告附件中的统计数据中。

另外,在此方面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参见第7(c)条的说明。

第4条:男女平等的进步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时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的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在马其顿共和国男女平等是宪法的一个范畴。

目前,无论是对实际增进平等或是对在国家一级制定临时性特别措施(积极的行动),马其顿共和国都没有另外在这方面提出官方政策,也没有采取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的临时措施,因为这一权利已得到了宪法层级的保护。

(1) 支持上述说法的是马其顿共和国政府1998年制定的《在决策过程中性别平等宣言》。

  然而,新的《选举法》(已在上文第3条的注释中叙述)规定在提交的议会候选人名单中需分配30%的配额给各性别的参选人。相同的规定也计划写入地方选举法中,这一法律正在制定中。

(2) 考虑到青少年和母亲的特殊情况,《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有关基本人权和公民权的第42条,保证对他们在工作中给予特殊的保护。《就业法》依照宪法条款,第58-68条规定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因此,马其顿的就业妇女在工作中和怀孕期间,享有一切受保护的权利。她们不得被分配对她们健康有害的工作或上夜班。这一类保护措施也适用于生育子女不到两年的就业妇女。

第5条:关于性别的作用和陈规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选考虑子女的利益。

a) 虽然妇女在社会中实现了一个又一个目标,但妇女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这一陈规说明了性别差异的本质已根深蒂固地占据了不利的位置,它也突出显示了在家庭关系和更宽泛的领域中旧时代对男子和妇女不同角色的划分。

通过大众媒体创造和/或传播的妇女观念在有关妇女和女性状况的陈规戒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时它起着巩固的作用,但有时也起着抗争的作用。媒体,尤其是电视的影响力,以及由它产生的结果在一系列的科学研究中已看得很清楚,因此有关此话题更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似乎已无必要。

《广播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0/97号)第35条的部分规定涉及到在马其顿通过电子媒体表现妇女形象之一的问题,依照这一条款:

“猥亵的内容不得在节目中播出,尤其不能是那些带有色情和暴力的节目。

不得播出可能伤害青少年身体、精神或道德发展的节目。

可能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产生有害影响的电影或其他节目只能在24:00-06:00之间播出。”

马其顿共和国广播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定规章的部门,负责对电子媒体(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进行长期的监控3。正是基于这种监控所获得的数据,广播委员会将对不尊重法律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采取相应的措施4。采取措施常常是因为不尊重第35条,特别是有关电视广告中所谓“热线”和带有色情内容的节目5:

1.2002年,8份第一次警告送达8家电视台。其中一家电视台收到第二次警告。2002年10月,委员会公开点名8家播放“热线”广告,带有明显色情画面的电视台,并警告将对他们提出轻罪诉讼;

2.2001年,送出2份第一次警告和5份第二次警告,在三宗案例中,有法定资格的审查员(这里指的是国家市场审查员)提出审查监督。共有7家电视台涉及这些措施。

3.采取措施数量最多的是2000年,共有22份第一次警告和5份第二次警告,还有4宗案例被请求审查监督。措施涉及到16家电视台和1家广播电台。在一家电视台的案子中,审查员向法院提出启动轻罪诉讼。在另一家电视台的案子中,审查员被拒绝进入该电视台。

在这三年间,为了从电视节目中清除色情内容而采取的措施,得到了非政府组织和宗教团体的支持及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支持,还有拨打委员会公开热线的观众的支持。这使得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遵守《广播法》第35条的状况得到了改善。

对媒体的监督是委员会不间断的工作,这使得电子媒体意识到他们的节目将会受到分析检查,其结果肯定有助于使他们的行为更加专业化。不过,为了努力争取更好的结果,取得比监督和只是制裁持续更长的效果,委员会提出制定《广告规范》——一个应被马其顿广告业采纳的自我约束的法令。可以预期,这一文件,以及在其制定期间的讨论过程将从表现妇女形象的角度,引导所有广告业实体在广告及与广告内容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达成更加一致的立场。

委员会建议《规范》应包括在广告中禁止不道德地表现妇女形象的条款规定。2002年11月,广播委员会在斯科普里组织了一个名为“广告规范,广告领域中的自我约束”座谈会。与会者来自广告人、广告代理和媒体的代表,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还有广告业的专家。委员会在座谈会中散发的材料包括被欧洲议会采纳的《对广告中歧视妇女问题的决议》6。

然而,广告还不是惟一需要努力改进表现妇女形象的领域。在2002年议会选举期间,妇女选举新闻中心-文件和信息小组曾进行一项调查,得出了一些有趣的指标数据。调查结果于2003年3月在一本“2002年选举:为什么只有18.3%?”的小册子上公布,其中还包括了对电视节目中议会议员妇女候选人的形象进行分析的相关内容。分两个阶段调查的抽样涵盖了三个国家电视台——马其顿电视台第一频道、A1和Sitel上播出的主要资讯节目。

在8月26日至30日的第一阶段,分析的内容为选举活动的报道,包括政治实体、国内政治、文化、教育和社会事务等活动。在第一次抽样的10个小时的播出时间里,妇女作为采访对象出现的时间为34分钟(5.7%),而且大多为次要角色。具体讲,在新闻节目中总共提到310人,只有29名(9.3%)是妇女,其中只有12名(3.9%)被引述原话或出场。另一方面,在有关选举的报道中,只有一名竞选议员的妇女候选人出面对投票人演讲,而候选人名单上有1 099名妇女。

第二调查阶段(2002年9月6日至9日)的抽样持续了2个小时12分钟,分析集中在有关选举的报道上(集会、新闻发布会、政治家的报告)。重点出现了71人,其中只有4名妇女。在报道中,提到119人,只包括了9名妇女,只有一名妇女出面讲话,一个只播出画面。

在两个调查阶段中,妇女主要出现在听众中,即便出现在讲台上,也远离麦克风,而这时议会议员男性参选人正在讲话。

就职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妇女人数的数据似乎也值得注意。下表列出了2000和2001年的统计数据,它可以给出电子媒体雇员中妇女所占比例的一个总体印象。不过,如表1所示,这两年来的大部分数据,涉及到不同数量的媒体。因此,表2的注释仅由论及的相同数量的媒体所包含的数据中得出。

表1.2000年和2001年的调查所包括的广播经营实体

年份

公共广播事业

商业广播公司

国家级

地区级

国家级

地区级

广播

2000

1

27

1

55

20 01

1

28

2

48

电视

2000

1

11

2

42

2001

1

10

2

4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表2. 公共广播事业和商业广播公司的雇员 (截止12月31日)

2000

2001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电视部门的雇员

公共事业 - MRTV

国家级

770

282

759

281

公共广播事业

地区级

28

15

-

-

商业广播公司

国家级

137

42

85

26

地区级

446

154

402

154

广 播部门的雇员

公共事业 - MRTV

国家级

416

201

400

189

公共广播事业

地区级

180

72

162

64

商业广播公司

国家级

16

6

26

8

地区级

267

85

198

74

共有雇员 *

公共事业 - MRTV

国家级

472

205

458

201

公共广播事业

地区级

126

41

136

51

* 同时为广播事业中广播和电视部门工作的雇员。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1年在“公共事业马其顿广播-电视”的雇员总数与2000年相比减少了2.5%,可以看出是广播和电视部门雇员人数异常低的递减率。

马其顿电视台妇女雇员的比率在2001年为37%,与2000年的36.6%相比几乎没有改变。马其顿广播电台的情形与之相类似,2001年妇女占雇员总数的47%,而2000年为48%。妇女在马其顿广播-电视部门的雇员中所占比率没有改变,大约为43%。

正如所见,国家级公共部门的一个特点是妇女仍然少于雇员总数的一半。

在全国播放电视节目的商业广播公司,雇员总数裁减量非常明显,这影响到了男女平等。在这两个调查年中,妇女只占私营国家电视台雇员总数的30%。

另一方面,在新闻出版业,迄今还未进行有效的调查。在新闻出版中表现妇女和以她们为主角的一些信息可从“全球媒体监督项目”-GMMP 2000中得到。这一项目于2000年1月在70个国家中实施。下面是从GMMP 2000得到的结果:

这项调查在马其顿共和国的抽样包括48位新闻工作者在5家日报发表的文章。这些文章关系到几个主题,有关政治/政府类的有11篇,有9篇涉及到劳工问题。然而,大部分的文章属于其他类。文章类型的分类见表3。

表3:新闻工作者的文章涉及每一主题的数量(马其顿的情况)

艺术 / 娱乐

1

名人 信息

刑事 / 法律

1

灾害、事故 / 惨案

教育 / 儿童保护

2

经济 / 商业

1

环境保护

1

健康 / 医疗 / 安全

1

人权

国际危机

与劳工有关的主题

9

国家安全

政治 / 政府

11

贫困 / 无家可归

宗教问题

2

动荡 / 示威

科学

体育

战争 / 内战 / 恐怖活动

1

其他

18

总数

48

资料来源- GMMP 2002

有13名作者在文章中署名,其中12人为妇女1人为男子。另一方面,文章里111个主角中有12个为妇女(11%), 99个为男子(89%)(见表4)。这一数据显示,文章作者中妇女多于男子,虽然要考虑到剩下的35篇文章无法判定作者性别这一事实。但与此不同的是,男子作为文章主角出现的次数比妇女高出8倍。

表4: 作者和文章中主角的性别

马其顿

文章作者

文章主角

总数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12

92

1

8

12

11

99

89

124

资料来源- GMMP 2002

下表(表5)给出了主角的“可见度”指标。它提供了文章中引述主角的次数——3次(25%)为妇女,30次(30%)为男子。在文章的附图中5次(12%)妇女和16次(16%)男子作为主角出现。如果对比例进行观察,妇女在附图中出现得更多,但只有少数妇女是主角,比例正好相反。

表5: 以性别分类,引述主角的次数和主角出现在附图中的次数

马其顿

妇女

男子

总数

此人被引述了吗?

此人被引述了吗?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9

75

3

25

69

70

30

30

111

有附图吗 ?

有附图吗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7

58

5

42

83

84

16

16

111

资料来源- GMMP 2002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按主题划分,文章作者性别的分布数据。在政治/政府类中的报道是由1名男子和两名妇女记者书写的。健康/教育类只有一篇报导,它的作者是女记者,而剩下的9篇文章在其他类中。不过对这些数据很难做出评估,完全是因为48篇报道中,只知道13篇的作者。

有关以主题分类,主角的分布情况数据在表6中给出。12位女性主角属于以下几个分类:1位在艺术/娱乐/名人类;1位在政治/政府类;10位在其他类。男性主角的情况如下:2位在刑事/法律类;2位在经济/商业类;10位在健康/教育类;23位在政治/政府类,62位在其他类。有趣的数字在政治/政府类,这一类中妇女和男子的比例是1:23。同样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商业、刑事/法律类的主角中。

表6: 以主题分类,文章中主角的分布情况

马其顿

艺术 / 娱乐 / 名人

刑事 / 法律

灾害 / 事故

经济 / 商业

健康 / 教育

政治 / 政府

体育

其他

总数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1

-

-

2

-

-

-

2

-

10

1

23

-

-

10

62

12

99

资料来源- GMMP 2002

关于主角的职业/专业情况,妇女的数据显示其中两人情况不详,3人为政治家,4人属于政府发言人类,1人为名人,另外2人为其他类。而男性,49人为政治家,12人属政府发言人类,1人来自健康/教育类,3人为商业/法律类,34人属其他类。值得提出的是政治家的比例为3名妇女对49名男子(表7)。

表7:主角的职业/专业 (以性别分类)

马其顿

不详

政治家

政府发言人

健康 / 教育

商业 / 法律

名人

运动员

其他

总数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2

-

3

49

4

12

-

1

-

3

1

-

-

2

34

12

99

资料来源- GMMP 2002

3篇文章中的妇女为中心角色,但不知道作者是否为女性。不过,一个明显的事实是13名已知性别的作者中,没有人将妇女作为文章的中心角色。

所有这些数据指标显示,即便是妇女作为文章的作者数量更多,但她们在记者的文章中作为主题对象出现的次数也占少数,尤其是作为文章的中心角色。

b) 为了改变涉及男女行为方式的社会和文化传统,并消除陈规戒律,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依照《促进性别平等国家行动纲要》,持续不断地采取特别的行动。此《行动纲要》于1999年12月被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所采纳。

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开展的行动包括与国内和国外非政府组织及专家合作,举行教育性质的研讨会,以便在家庭和社会总体环境下,提升男女平等的标准水平。这些研讨会已在许多地方社区中举行,参会的目标群体有许多不同的组织:政治团体、地方自治政府、非政府组织、工会和媒体。

《国家行动纲要》计划采取各类行动,特别是有关妇女和教育的行动,它还强调教育就是妇女的人权,而且是实现平等的一个重要的工具。以下是作为优先事项需要在近期实现的重点:根除妇女文盲;尽可能普及儿童学龄前教育;消除初等教育中女学生最终弃学的现象;收取尽可能多的农村女学生进入中等教育,特别是属于阿尔巴尼亚和吉卜赛社区的女学生;去除课程、书本和其他辅助手段具有性别偏见的设置和删除明显带有蔑视女性的内容。

《家庭法》第2条认定家庭为一个团体,包括了父母亲、子女和其他生活在一个共同家庭的亲属。马其顿共和国对家庭、母性、儿童、未成年人、孤儿和弃儿提供特殊的保护。

在履行自由和负责任的父母亲权利时,父母有责任在家庭和社会中为他们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最佳的条件。

婚姻中父母亲之间的关系应该建立在男女自由决定缔结婚姻的基础之上,这种决定的前提是平等、相互尊重和互相帮助。

父母双方对他们的子女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权)。依照《家庭法》第8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建立在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即父母亲对他们的子女应关怀、保护、抚养和教育,应发展他们工作的能力和习惯。父母权要根据子女的需要和利益,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由父母共同来行使。

考虑到母性的社会作用,以及在子女抚育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妇女和男子所担负的共同责任的确认是进一步提升男女平等原则的一个基础,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促进性别平等小组参与了正在进行之中的社会保障改革,以便为法律文本的修订和列入性别平等概念做出贡献。完成后的法案,通过进一步的教育或解释,将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它特别涉及到有关家庭的部分,因为对价值观体系的破坏往往能在家庭中反映出来,它影响到孩子对父母不恰当的态度,反之亦然,特别是对于女孩子。

第6条:防止对妇女的非法利用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a) 人口贩卖

在马其顿共和国中由非法移民和人口贩卖引起的环境和问题在90年代中期逐步恶化,对东部地区新成立的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当时人口的大部分面临着所有权的变化、生活水准的降低和失业,这一切导致了部分公民试图通过移民西欧或其他国家的途径以寻求新的生活,他们认为在那里能够得到更优厚的收入。这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创造了条件,他们寻找各种途径将人口非法送往各自希望的目的地,将其变为一桩非常赚钱的生意。

虽然这一现象所占比例很小,而且还是前一阶段的情况,但是马其顿共和国经常成为通往其他西欧国家的中转地。收紧东欧国家公民进入欧盟成员国的政策,再加上外国军事力量的出现,如联预部队(UNPREDEP)、联保部队(UNPROFOR)、驻科部队(KFOR)和其他外国使团,使得马其顿共和国成为一些人的非法中转地和特定移民群体及人口贩卖受害者的目的地。

非法移民和人口贩卖是相互关联的,主要是因为那些组织非法过境的人同时也卷入了“白奴”的贩卖。

在马其顿共和国,人口贩卖的对象主要是少女和妇女,她们大多来自东南欧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摩尔多瓦、乌克兰、保加利亚等)。在那里进行最初的“招募”和挑选人员——贩卖“白奴”的受害者,然后被“雇用”到马其顿共和国的餐饮业。

在马其顿共和国,人口贩卖的惟一目的是作为劳工将女孩雇用到各类的餐饮部门(夜间酒吧、俱乐部、咖啡馆等),从事招待、陪伴的工作,最终目的是卖淫。

整个计划被上述俱乐部店主安排得非常周密,他们彼此了解,但独立地联系她们的工作地点。此外,这些店主因为雇用的女孩太多,经常将她们安置在一个房间内,连最低的生活条件或最低的卫生标准都达不到。

2000年12月12日,马其顿共和国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称《巴勒莫公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补充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以此证实了政府的决心并作好了准备,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法律的规定,防止和消除多种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

在签署《公约》和《议定书》之后,为了强化批准过程,对公约的条款与马其顿共和国法规的兼容性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分析。

2003年6月在斯科普里,与维也纳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合作举行了一次工作会议,名称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预备批准分析会”。

来自相关部委、法官、检察官和国际专家的代表指出了在一些领域中国内法律需要与《公约》和《议定书》协调一致的公约条款。举行会议得到的直接结果是名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纪要的出版,它的结论和建议将有助于最后形成致力于执行和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便直接应用《公约》的刑事法律。

考虑到《巴勒莫公约》强调了作为文件实施的先决条件,建立一个共有的、一贯的和有效的司法架构的必要性,在马其顿共和国司法体制总体变革的框架内,正在进行着一项对刑事法律的改革。相应地,2002年2月在改革的架构内,根据《巴勒莫公约》条款,《刑法典》第418条-a引入了“人口贩卖”罪,它指出:

(1) 任何人通过武力或严重地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武力方式、诱拐、欺骗、引诱、滥用个人权力或他人弱点、利用钱财或利益交易获得对另一人的控制等手段,招募、运输、交易、购买、出售、隐藏或接受他人,以便利用其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强迫劳动或服务、做苦役或与苦役相似的活动或提取人体器官的,将处至少4年的监禁;

(2)任何人招募、运输、交易、购买、出售、隐藏或接受儿童或青少年,以便用作第1款规定的目的,对其进行剥削,将被处以至少5年的监禁;

(3)任何人组织第1和2款所述的犯罪行为,将被处以至少5年的监禁;

(4)任何人拿走或销毁另一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以便实施第1和2条所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5)任何人使用或为另一个人提供了性服务,并且知道此人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将被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6)倘若第5条所述之犯罪是对一名儿童或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人将被处以至少4年的监禁。

另外,在修订和补充《刑法典》和《刑事诉讼程序法》的专家工作组所做的深入细致的工作框架内,为了建立一个更有效防范和消除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司法架构,《巴勒莫公约》和《议定书》的条款被并入以下领域:法人实体的刑事责任;没收财产和执行没收财产方面的国际合作;偷运移民的控告;修订《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17条,使其能够依照《巴勒莫公约》第18条“证据保护和促进国际司法合作”,采取特别的调查技术手段。

在完成这些司法活动的同时,批准《公约》和《议定书》的程序也已完成。因此,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联合国的这一套组合法律文件将成为司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将会对防范和消除这一类型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努力做出重要的贡献。

采用提议中的法律将有助于履行《稳定与结盟协定》中的义务。马其顿共和国已与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共同签署了这项涉及司法和内部事务领域的《协定》。

在开展这些行动的同时,2001年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一项决定,在马其顿共和国建立一个打击人口贩卖和非法移民的国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授权机构所进行的预防和打击人口贩卖的活动,同时对这一领域的形势进行跟踪和分析。

该委员会采纳了《国家工作计划》,该计划包括立法和预防性的活动;帮助、资助、遣返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和安排他们与家人团聚的活动;以及国际合作、协调和人员教育/培训等活动。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法令“构成奴役关系和在奴役关系中贩运人口”(第418条)将制裁有关在奴役或任何类似的关系中容留人员的犯罪活动,对此项犯罪做出了1到10年监禁的规定。在奴役关系中从一个国家向另一国家贩运人口也将被控罪。

与此同时,刑事法令“非法越境”(第402条第2款)、“介绍卖淫”(第191条)和“强迫提供性活动”(第192条),以及在它们涉及青少年和儿童时的判罪和在他们身上体现的犯罪形式的认定,内务部在执行这些法令时也非常谨慎。马其顿共和国内务部采取了集中的、有组织的和协调一致的措施和活动来侦查实施这类犯罪活动的人员(犯罪集团或网络、内部结构、国际联系、人员和物品非法越境的通道等)。

2002年9月,内务部与“东南欧防止边境犯罪地区中心”(SECI)合作,为防止非法移民和人口贩卖,参加了地区实地行动“MIRAZ”,共有该地区中心的10个成员国和2个监察员国参加。基于这次实地行动所获的信息,有许多外国女公民被确定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从这些努力开始并以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防止人口贩卖和强迫卖淫为优先安排,内务部在2002年底和2003年初特别加强了它的行动。

涉及到这些问题,内务部会与相关的法院和国家机构,以及其他的国家和国际一级的机构进行合作。具体讲,在直接参与遣返人口贩卖受害者的过程中,它开展了许多活动并与“国际移徙组织”(IOM)建立了合作,然后是与驻斯科普里的欧安组织代表团和马其顿妇女协会中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合作,对人口贩卖的受害者,特别是对危险(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进行身份鉴定、提供适当的照顾、遣返和安排团聚。与IOM的合作最为紧密,主要是帮助遣返那些在非法进出或居住在马其顿共和国期间被查出来的外国公民,以及在内务部设立“外国人中转中心”时提供协助,此中心于2001年3月开始运作。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IOM之间的其他合作是基于一个《谅解备忘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5号,2001年7月20日)进行的。此《备忘录》对这一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和其他相互合作的事项做出了安排。与东南欧防止边境犯罪地区中心、欧盟和联合国协调行动的合作,以及与保加利亚、摩尔多瓦、乌克兰、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警察部门采取一致措施的合作都保持在一个高水平。

有关打击人口贩卖和非法移民的马其顿共和国国家计划所涉及的活动包括:所有负责消除人口贩卖的职权部门在国家一级所采取的单独和一致的行动;为对这一地区的犯罪分子进行起诉,提供国际间合作和协调所需要的条件。以下是计划中涉及有关国际合作的特别活动:与发生人口贩卖的国家缔结引渡协议(双边和多边);进而加强与公共检察机关、警察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与交流,交换有关犯罪团伙和个人的信息与数据,以便达成更有效的刑事起诉。为了这一目的,内务部、财政部、海关管理局于2000年7月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加强上述机构相互合作,特别是关于消除人口贩卖方面的合作。今后,对罪犯以及此类有组织犯罪的环境和渠道的识别措施和行动还将加强、补充和扩大,尤其是与东南欧防止边境犯罪地区中心、欧安组织、国际移徙组织、联合国,以及在这一领域活跃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活动将致力于一个更加严厉地制裁非法越境的体制;致力于与所有东南欧国家警察部门和公共检察机关的合作;致力于非政府组织方面更大规模的媒体宣传运动;致力于界定夜总会和酒吧能够运作的条件和加强对它们的控制;致力于现有法律的修订,使其能够允许运用有效技术和特定侦查手段,为法庭诉讼搜集和提供证据。

在下表中,显示了1991至2002年间有关卖淫和人口贩卖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起诉的数据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司法界定

犯罪行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

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

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

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

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

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 介绍卖淫 ”

( 第 191 条 )

4

6

2

5

1

2

3

4

7

9

9

10

引诱和提供性活动 ( 第 192 条 )

5

5

2

5

1

1

5

9

7

8

4

3

非法越境

( 第 402 条第 2 款 )

1

2

2

4

1

2

1

1

4

14

8

12

建立奴役关系

( 第 418 条 )

/

/

/

/

/

/

/

/

/

/

/

/

人口贩卖

( 第 418 条 -a)

/

/

/

/

/

/

/

/

/

/

/

/

卖淫和介绍卖淫

(ZPPJRM 第 27 条 )

18

20

1

1

10

11

13

14

15

15

13

34

犯罪行为和罪犯

总数

10

13

6

14

3

5

9

14

18

31

21

52

犯罪起诉和罪犯

总数

18

20

1

1

10

11

13

14

15

15

13

34

资料来源:内务部-分析和研究部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司法界定

犯罪行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犯罪行为 / 犯罪起诉

犯罪人

“ 介绍卖淫 ”

( 第 191 条 )

10

11

13

21

19

40

18

42

31

32

17

19

引诱和提供性活动 ( 第 192 条 )

5

5

1

3

7

11

2

8

1

2

2

2

非法越境

( 第 402 条第 2 款 )

63

123

20

31

15

34

31

66

22

51

6

13

建立奴役关系

( 第 418 条 )

/

/

/

/

/

/

5

8

6

10

6

6

人口贩卖

( 第 418 条 -a)

/

/

/

/

/

/

/

/

/

/

18

33

卖淫和介绍卖淫

(ZPPJRM 第 27 条 )

15

19

20

25

8

20

16

16

20

20

36

40

犯罪行为和罪犯

总数

78

139

34

55

41

85

56

124

60

95

49

74

犯罪起诉和罪犯

总数

15

19

20

25

8

20

16

16

20

20

36

4 0

资料来源:内务部-分析和研究部

b) 卖淫

卖淫作为一项有关出卖妇女身体供性虐待或其他性活动的行为,在马其顿共和国的《刑法典》中没有规定成为一项违法活动。处罚的领域为与之同时存在的媒介活动,一般而言,就是提供和诱导卖淫的活动。具体讲,马其顿共和国的《刑法典》第191条规定介绍卖淫为犯罪:

“(1) 任何人招募、劝诱、逼迫或怂恿其他人卖淫或以任何方式参与将一人交付给其他人用于卖淫,将被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2) 任何人为金钱目的向另一人提供性服务,将被处以罚款或1年以下的监禁;

(3) 任何人为金钱目的以强迫或严重威胁使用武力迫使或欺骗诱导等手段使得另一人提供性服务,将被处以6个月到5年的监禁;

(4) 如果第1、2和3款规定的行为是对一名青少年实施的,行为人将被处以6个月到5年的监禁;

(5) 如果第1、2和3款规定的行为是对一名儿童实施的,行为人将被处以1到5年的监禁;

(6) 任何人组织实施第1至5款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1到10年的监禁。”

构成招募、劝诱、逼迫或怂恿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均放置在实施和参与将一个人转交给另一个人卖淫的刑事条令之下。除了第1款的基本形式外,在以后的各款中提到的上述行为,依照介绍卖淫的类型和所起的作用、动机以及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否为青少年或儿童,划分了轻重等级。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最为严厉的惩罚。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以下是1998年到2002年间因违反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关于性自由和性道德的规定而被定罪的人数:1998年——1名妇女,47名男子;1999年——51名男子,没有妇女;2000年——2名妇女,52名男子;2001年——2名妇女,50名男子。

(更详细的情况见附件《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关于司法管理的附录”)。

除其他事项外,这一章还规定,向儿童展示色情材料也将受到制裁(第193条),以达到消除这一行为的目的。根据此条款,将此类材料出售、展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儿童的,均将受到处罚。此条款还将带有色情内容的图片、视听或其他物品视为色情材料。滥用青少年制造色情材料也将受到处罚。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第19章制裁以下犯罪行为:强奸(第186条)、奸淫无助的人(第187条)、骚扰儿童(第188条)、滥用地位奸淫妇女(第189条)、在另一人面前满足性欲望(第190条)、怂恿和提供性活动(第192条)和乱伦(第194条)。

《刑法典》第189条对滥用地位奸淫妇女提出控罪:

(1)任何人滥用其地位迫使被其征服或对其有依赖的另一人与其性交或发生其他性行为,将被处以3个月到3年的监禁;

(2)任何教师、监护人、养父母、继父母、医生或其他人,滥用其地位迫使一名依靠其学习、教育、监护或照顾的当时大于14岁的少年与其性交或发生其他性行为,将被处以1到5年的监禁。

这一犯罪构成了保护一个处于依赖地位的人免受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人强迫而与其性交或发生其他性活动的一项法律基础。

关于卖淫,妇女异性卖淫以一种公开和个体街头卖淫的方式也较普遍。这一类卖淫被认为是一种低级的卖淫,主要存在于大城市,具有城市卖淫的特点。妇女一般独自卖淫,但她们几乎每人都有“皮条客”,以恋人或保护者的面目出现,残忍地夺走赚得的大部分。

c) 非法买卖和滥用违禁毒品

非法生产、买卖和滥用违禁毒品的持续增长造成了逐步瓦解经济和社会基础的危险,它威胁到政治的稳定和国家的主权,严重危害到公民的健康,特别是年青一代的健康。

鉴于过去几年非法买卖和滥用毒品的增长趋势,马其顿共和国努力以有组织的方式防止这一社会现象蔓延,并采取了一些有计划的措施和行动。

采取措施和行动的一项成果是1999年至2002年间,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第215条,1 078起“非法生产和买卖毒品和兴奋剂”的犯罪被查获,共达1 576名罪犯被记录在案。此外,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第216条,277起“提供和使用毒品和兴奋剂”的犯罪被查获,结果有304名罪犯被记录在案。记录在案的罪犯大多数为男性,其中有125名为青少年,只有3%,也就是58人为女性。

在马其顿共和国出现毒品也使得吸毒人数有所增加,内务部登记的吸毒人数为5 222名,其中4 489名为男性,733名为女性,占16.4%。登记的妇女吸毒者中,457人在斯科普里,76人在库马诺沃,37人在比托拉,31人在普里莱普。

2002年中,共收到552宗请求根据《轻罪法》第23条“致幻毒品的使用”,对564名吸毒者提起法律诉讼的诉状,其中只有36名是妇女。而1999年在总数722名吸毒者中,54名是妇女;2000年吸毒者总数为742名,46名是妇女;2001年,总数为498名,34名是妇女。

妇女最初开始吸毒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由于感情关系的破裂、与一名瘾君子伴侣交往、家庭问题、在学校的问题或是想自主的愿望等。女性吸毒者往往通过男子得到毒品,因为贩毒者不相信妇女能够保持“沉默”。女性吸毒者表示她们能很轻松地戒毒。

第7条:政治和公众事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在马其顿共和国,妇女较少参与决策过程和公共事务的情况与这一地区的其他国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进程的需要和趋势也相似,具有与中东欧所有转型国家相同的决定因素和特点。从这一点上讲,政治和社会经济体系的变革,要求在新的社会发展潮流中提高妇女的地位,特别是要鼓励她们对决策领域的参与。毫无疑问,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就是在《东南欧稳定公约》关于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框架内,与国际社会协作的出发点。

认识到这一点,同时考虑到法律上的性别平等是在几十年中取得的成就,并且是宪法的一个范畴,目前要特别强调在社会中促进实际的性别平等。在这一方面,参与决策领域,是关系到性别平等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领域,也是行动的一个关键领域。

迄今在议会民主条件下所取得的经验明确地证明了政治多元化本身无法增加妇女对政治的参与,其结果是也无法增加妇女在更高的决策部门的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妇女在政治中参与不足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同时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限制,以及传统的价值观和各性别的作用等多方面的制约。当社会经济状况有了一种不良的趋势,传统的社会及与之相伴的妇女传统的作用就被老调重弹。马其顿共和国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然而,虽然民主不能立即改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但它肯定是惟一的平衡力量,它能够在这一范围内真正推动妇女权利的提升。

分享司法的权力

确定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标准依据在《宪法》的第2条中做出了规定:“马其顿共和国的主权来自于国民,归属于国民,他们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通过公民投票,或通过其他直接表达自己自由愿望的方式行使这一权力。”除此以外,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体制的一条基本价值是政治多元化和自由,直接和民主的选举(《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2款第5行)。

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了解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即通过选举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议员,选举市(区)长和地方自治政府议会议员。

公民的投票权得到《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22条的保障:“每一个18岁以上的公民拥有选举权,它对所有人都是平等、共有和直接的,通过无记名投票自由选举来实现”。对获得和行使这一权利的惟一限制是那些被剥夺了法律资格的人,因为他们不能自由表达他们的意愿。

《宪法》第23条保证每一个公民均可以参与执行公务。这些公务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事务。公民能够在无限制的情况下在任何形式的公务中行使这一权利,这意味着每一项公务不带任何歧视地对每个公民开放。

从上述准则并根据非歧视的基本原则,很明显,马其顿共和国的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治事务,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妇女拥有重要的政治发言权,以下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1990年议会选举后,在一院制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的120名议员中只有象征性的5名妇女议员。在1994年的选举中,获得议会委任的妇女只有4人,1998年这一数字增加到9人,均只占120名议会议员总数的极少数。在2002年最近一次的选举中,总共120议员中有21名是妇女。妇女在议会中的这一数字距期望值仍然相去甚远。因此,妇女在议会决策过程中的决定作用还不如人意。

数据显示议会女议员数量如此少的基本原因是她们在候选人名单上就出现得很少。

就是说,按照多数制在1990年举行的议会选举中,总数120名议员中有5名是妇女,1994年的选举,同样是按多数制选举,120名的总数中只有4名女议员。1998年议会选举是按混合制举行的,即多数和比例选举制。数据显示了这样一个事实,按多数制举行的选举在提名的614名候选人中只有53妇女,而情况在政党的比例名单方面要好一些,即提名的595名候选人中有99名妇女。

上述的信息得出一个结论,即提名的妇女人数在政党的比例名单上最多。根据这一理论和其他议会民主的经验,增加妇女在议会中数量的先决条件之一是调整选举法,以有利于比例选举制。多数选举制无法证明它在立法权力中体现妇女代表性方面是有效的,这不仅是在马其顿,在别的国家也是如此。比较之下,比例选举制从妇女平等方面出发在制定政党比例名单上更为有效。尽管如此,选举制的确定还受到一些不可忽视的因素的影响,对平等的性别代表的要求仅仅是其中的一个。

在这一方面,数据显示妇女候选人在多数制名单上是少数,主要因为传统的看法认为男性候选人获胜的机会更大。另一方面,有一个现象,在比例制名单上提出的妇女候选人占多数,但她们中只有极少数占据了政党名单的前列。因此,非常清楚的是组合选举制,以一种多数制和比例制混合的方式选举议会议员,以纯比例选举制更是如此,它们对增加妇女在政党选举名单上的人数有帮助(特别是在比例制名单上)。但是,正如上面指出的那样,体制本身在缺乏一个积极的政党政策时对性别平等不可能会产生抽象的效果。

这一领域的选举法律在2002年期间已经发生了变化,以确保改进妇女的地位。纯比例选举体制已经建立,根据这一体制,选举候选人由提交的一个候选人名单提出,在同一年举行的上一次议会选举就是依照此办法进行的。除此之外,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议员选举法》第37条制定了一条法律规定,要求在候选人名单中各性别的代表至少占30%。

为了达到在这一领域促进性别平等的目的,有必要组成一个包括议会议员和专家在内的性别平等议会特别委员会,从而使性别平等的问题成为议会一级的日常事务。此委员会的任务是从性别平等的方面分析提交的法案,并以此影响它们的内容。这项提议是《国家行动纲要》的一部分。

参与行政和公共管理

行政部门方面的情况也有负面的倾向。迄今历届政府20到27名内阁成员中女性成员人数还从未超过3名。目前的联合政府内阁18名成员中,只有2名是妇女,其中一名为副总理,另一名为部长。

考虑到马其顿共和国妇女比较来说受过相当好的教育,她们占了公共管理部门中职员的大部分。

根据公务员事务处(中央登记处)正在分类的数据,马其顿共和国议会7 500名公务员中有3 834名妇女(马其顿共和国议会、内务部、经济部和全国各地的一些审判庭中的雇员不包括在内)。在1 014名担任公共管理职务的公务员当中,有447名妇女,占44%。

马其顿共和国公务员事务处最新搜集的数据显示,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与男子在人数上是均衡的。但这一数据并未分别显示出在公共管理机构中男子担任管理职务与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关系,也没有显示出公共管理机构中各级妇女管理者是否握有实权。一个明显的指标是,虽然妇女在代表社会权力的机构中占了一半多,但她们都等级较低,基本上只是官员的身份,而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很少。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得到的数据,在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作为技术服务部门的总秘书处中,总共有107名公务员,其中70名为妇女。在这70名女公务员中,32人担任管理职务。与此同时,公共管理机关(部委、公共服务管理的独立机关、行政部门)中,有8名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任命的女性官员。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议会得到的数据,在议会雇请的公务员总数中,有113名妇女,其中32名担任管理职务。

以下是对内务部雇员结构进行分析得到的数据:

1998年,内务部雇员总数中妇女占15.06%。

在警察中,也就是在内务部穿着制服的部门中,妇女人数较少,她们所占的比例是该部雇员总数的2.6%,占该部1998年妇女雇员总数的17.2%。

与警察部门中所述情况相反,在该部其他组织单位中妇女所占比例较高,占内务部雇员总数的12.47%,占该部妇女雇员总数的82.8%。

1999年,内务部妇女雇员人数有轻微的增加,占到了16.32%。在警察部门工作的妇女占内务部雇员总数的比例是2.62%,占该部妇女总数的16.04%。

1999年,在该部其他组织单位中工作的妇女所占比例还要高得多,是其雇员总数的13.7%,占该部妇女雇员总数的83.95%。

2000年,妇女占该部雇员总数的16.61%。在警察部门工作的妇女占内务部雇员总数的比例是3.2%,占该部妇女总数的19.31%。

占多数的是警察部门以外的职位上雇用的妇女,2000年这一数字占该部雇员总数的13.4%,占妇女总数的80.68%。

与前几年相比,2001年内务部中记录的妇女人数有所减少,占该部总雇员数的15.76%。

在警察部门的职位中,2001年的妇女人数占该部雇员总数的3.54%,也就是占该部妇女雇员总数的22.46%,同时,在其他组织单位中妇女人数占该部雇员总数的12.22%,也就是占该部妇女总数的77.53%。

2002年,妇女占内务部雇员总数的15.91%。占该部雇员总数的4.1%,即该部妇女雇员总数25.7%的是警察部门。在警察以外的部门,她们占雇员总数的11.81%,即该部妇女总数的74.27%。

内务部目前的状况是,只有40名妇女在民事和穿着制服的部门担任管理职务,她们为警察部门的改革做出了重大贡献,并积极地参与了加强该部整体权威的工作之中。

为了改进这一状况,政府计划将《国家行动纲要》中的以下活动列为优先事项,并着手加以落实:

在政府计划中将性别平等待遇列入优先地位;

对性别代表比例方面的状况,做出完整的统计;

在政治领域中搜集有关性别对比改进和恶化的阶段性信息;

为落实性别平等政策培训政府人员;

提供国内和国际上可能的手段,为充实性别平等方面国家机制所包含的内容,支持针对制度的完善和加强所开展的项目;

引入政府机构监督机制;

在为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和DMO等机构提名候选人时落实性别平衡政策;

在任命大使和其他驻外官员时保证性别平等;

除其他事项以外,将以下活动也列入了计划,以便在这一领域提高妇女的地位:

任命一名不管部长处理这些问题;

标准和确切地确定性别平等国家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地位、职能、结构、与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关系;

在政府任命部级职务和官员时规定性别平衡;

加强以知识、专业和能力招聘公务员的机制;

支持和实施有关性别平等(不平等)对政治决策过程影响的研究。

有关2002年议会选举的具体统计数据见本报告结尾的统计数据附件。

参加地方自治政府

有一个被经常提起的流行看法认为地方自治政府是较容易让妇女参与决策的第一个也是真实的一个层次。一些西欧国家的经验表明,许多著名的妇女政治家在政治上跨出第一步和进入到权力体系的也恰恰是在地方一级开始的。的确,从需要妇女的社会生物功能和她们参与政治之间的平衡这个观点看,从地方一级开始对妇女来说更容易接受。其基本原因是接近居住地、在家乡露面较多以及因为对当地的利益问题有很深的了解使得成功参与的机会更大。尽管如此,各党对于确定候选人名单的政策仍然是选举的决定因素。很遗憾,在马其顿共和国,即便在地方一级,这样的政策还明显地由性别作用的传统态度所决定。

有必要指出的是2000年举行的地方选举要求对党派名单,而不是候选人进行投票,设想这样投票将对党派名单上妇女提名人数的增加有积极的影响,同时希望将妇女放置在名单的前列。马其顿妇女组织联盟在选举期间发动了一项竞选运动,口号是“51%”,不幸的是这项运动被定义为带有党派立场。这是另一个证明,在各政党中妇女具有的合理定位是在国家决策政治部门赢得高职位的先决条件。

在现有的地域结构下,马其顿共有123个自治市(区),而1995年前为34个。然而,自治市(区)数量的增加并没有对新自治市(区)长的性别结构带来任何变化。结果在1996年第二次地方选举后,没有一名妇女当选为市(区)长。还应该指出,妇女议员的人数也大大少于她们的男同事。1990年第一次地方选举后,斯科普里市总共70名地方议员中只有4名是妇女,而所有自治市(区)选出的总共1 510名议员中只有74名女议员。1996年的第二次地方选举,仍没有一名女市(区)长,总共1 884名议员中只有105名妇女。最近一次地方选举在2000年举行,选出的123名市(区)长中有3名妇女,总共1 906名议员中有161名妇女。

妇女在党派名单上数量的增加对大选和地方选举都极为重要,当它用于比例制选举时,妇女将占据名单的前列。

2000年,为第三次选举,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性别平等小组、妇女组织和各政党的妇女论坛承办了一系列的活动,以保证妇女在决策机构,此时是地区级的机构,有更多的代表人数。根据《稳定公约》下的性别平等特别工作组发出的倡议,并为实现该工作组提出的口号,在马其顿共和国成立了“妇女游说团”,作为一个开放的论坛,联合妇女共同完成一项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其特别重点是游说政治党派在制定地方选举候选人名单时完全落实性别平等的原则。与此同时,还采取了一些行动,目的是改变对各性别作用的传统观念,并提出有关的倡议,修订那些限制增加妇女在政治领域参与人数的法律规定。

有关2000年地方选举的特别统计数据见本报告结尾的附件。

政党和性别平等

《宪法》制定的非歧视原则完全体现在马其顿所有政党的选举计划和政纲之中。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性别平等还在各政党优先考虑的事项中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虽然在它们的政治计划中提倡改进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但从上述有关大选和地方选举的事实来看,这仍只是一个宣言。非常明显,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妇女强有力的参与,不可能期望她们的社会地位有任何改进。从这一意义上讲,各政党应该为提升妇女在政治领域中的地位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大限度地将更多的妇女列入候选人名单取决于政党机构中妇女成员的地位,目前有地位的妇女人数仍很少。不幸的是,马其顿的政党没有在妇女候选人的问题上采取积极的行动措施,它们仍没有准备为改善妇女在它们各自的决策部门中的状况而设定配额。

近年来,在政党内已经有了妇女作用的论坛。这反映了妇女成员要表达她们的需求和利益的趋向。然而,上述论坛对性别平等的决策无法起到关键的作用。很明显,各政党在促进性别平等这样一个基本民主原则的问题上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性别平等将只能是选举计划和政纲中的一项条款。党的政治机关明确宣示的积极政策,再加上组织良好的妇女成员的活动将有助于在决策过程中增加妇女人数,进而创造出有助于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条件。

《国家行动纲要》设想下述的政党活动将改善妇女在决策结构中的地位,其中只有一项已经实现:

将性别平等待遇列为优先目标;

参与增加妇女在她们各自政党的高级机关中的数量;

发挥全体党员积极作用的民主提名程序(而不是提名的任定制,由党的领导人独断,这将鼓励官僚制);

引入配额制(已实现);

改变党的选举方式惯例;

在大选中提出更多的妇女候选人并排在候选人名单的前列;

鼓励和培养女领导。

我们将提供以下有关政党中妇女组织的数据,它们来自于得到的各政党的信息,以及2001-2002年进行的国家项目“妇女能做到,II”:

1. 马其顿社会党-SPM

30%的党员为妇女,还有一个名为“妇女俱乐部”的国家一级的妇女组织形式,是该党一个较大的市政组织的下属组织。

2. 自由党-LP

46.2%的党员为妇女,也有一个名为“LIPAZ”的国家级和地区级的妇女组织,具有特别的组织网络和法律结构;

3. 马其顿民主繁荣党-PDP

没有性别方面的统计,在两个市政党组织中有妇女部门;

马内革民统党—VMRO-DPMNE

没有给出任何有关数字和党内妇女组织形式的数据;

VMROMakedonska

53.3%的党员为妇女,也有一个名为“妇女团体”的妇女组织形式;

自由民主党-LDP

34.5%的党员为妇女,也有一个名为“妇女论坛”的妇女组织形式;

阿尔巴尼亚人民主党-DPA

没有性别统计,尽管该党成立了一个地区级的妇女组织;

马其顿阿尔巴尼亚人民主联盟-DAAM

20%的党员为妇女,有一个名为“妇女论坛”的妇女组织形式;

马其顿社会民主联盟-SDSM

38%的党员为妇女,也有妇女俱乐部这样的妇女组织形式;

马其顿吉卜赛人联合党-OPRM

在该党的行政部门中有15%是妇女。

同时,在此回顾一下1990、1994、1998和2002年议会选举中选出的议员情况,以便强调1990年至2002年间有关妇女组织、参与和游说情况的进展:

议会选举

1990

1994

1998

2002

选出的妇女代表:

5(4.2%)

4(3.3%)

9(7.5%)

21(17.5%)

选出的男子代表:

115(95.8%)

116(96.7%)

111(92.5%)

99(82.5%)

资料来源: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2年的议会选举中,120名选出的代表中有21名妇女代表,其中16名来自“为马其顿……”联盟,4名来自马内革民统党,1名来自“综合民主联盟”——第一位阿尔巴尼亚族妇女当选为代表。

参与司法工作和相关的公共服务

妇女参与司法工作的特点是在高等诉讼法院中人数很少,但在初审法院中妇女人数与男子完全均等。

在马其顿共和国有3个上诉法院。其中在斯科普里的上诉法院院长是妇女。

按性别分类,马其顿共和国法院的法官– 2001年

法院

法官总数

女法官

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

25

6

上诉法院 (3)

88

38

初等法院 (27)

656

325

资料来源:司法 部

按性别分类,1996年至2001年选出的法官人数

总数

男子

妇女

妇女的 %

1996

587

293

294

50.08%

1997

656

330

326

49.69%

1998

631

310

321

50.87%

1999

656

330

326

49.69%

2000

2001

2002

647

631

642

322

304

304

325

327

338

50.23%

51.82%

52.64%

资料来源:司法部

按性别分类,1996年至2001年法院陪审员人数

总数

男子

妇女

妇女的 %

1996

2 334

1 552

782

33.5%

1997

2 521

1 718

803

31.8%

1998

2 548

1 667

881

34.57%

1999

2 413

1 555

858

35.55%

2000

2001

2002

2 375

2 429

2 401

1 350

1 305

1 265

1 025

1 124

1 136

43.15%

46.27%

47.31%

资料来源:司法部

马其顿共和国检察院中的检察官

检察院

总数

妇女

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

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

马其顿共和国检察官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1

1

1

1

1

10

9

10

9

10

-

-

-

-

-

1

1

2

2

3

检察院

总数

妇女

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

检察官

助理检察官

高级检察官(总数 3 )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1

1

-

-

1

14

13

12

12

14

1

1

-

-

5

5

5

5

6

普通检察官 (27)

1999

2000

2 001

2002

2003

23

25

25

25

23

122

150

150

146

161

3

4

4

4

5

48

63

64

63

79

资料来源:检察院

以性别分类,1999年至2003年选出的检察官

总数

妇女

1999

25

4

2000

25

4

2001

25

4

2002

25

4

2003

24

5

资料来源:检察院

以性别分类,1999年至2003年选出的助理检察官

总数

妇女

1999

148

58

2000

15 1

62

2001

151

65

2002

147

63

2003

162

79

资料来源:检察院

有关律师职业的数据值得注意。尽管法院书记员多一半为妇女,但她们中只有相当少的一部分会持久地从事律师职业。

律师

2000

2001

2002

法院书记员

2001

2002

总数

1 116

1 250

1 238

总数

160

163

女律师

333

395

385

妇女

110

94

资料来源:检察院

在公证员职业中妇女占有率是一个积极的趋向,在123名任命的公证员中,有68名是妇女。

宪法法院的状况也有相同的趋向,它体现在司法系统的高等诉讼审理中。1994年至2003年间,宪法法院的9名法官中只有一名是妇女。而按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最近一次的法官选举(2003年5月),9个法官席位,在本报告编写时已选出7名法官,其中两名是妇女。宪法法院技术服务部门的状况有所不同,在8名国家顾问-技术助理中,有6名妇女。

非政府组织

结社自由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20条中得到了保障:“公民为了实现和保护他们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及信仰而结社的自由得到保障。公民可以自由地成立公民社团和政党;自由地加入或退出此类社团。社团和政党的纲领及机能不能是暴力破坏共和国的宪法体制,或鼓励、要求军事入侵,或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的仇恨或排斥。不属于马其顿共和国武装力量的军事或准军事团体在禁止之列。”结社自由在1998年制定的《公民社团及创立法》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组织联盟:

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组织联盟(UWORM)是一个非政府、非党派和非盈利性组织,1994年10月成立于普罗比斯蒂普。发起者是13个独立的地方性妇女组织。最初只有不多的13个地方组织,现在UWORM的网络中已有64个自治组织。

UWORM是一个多种族的妇女网络,包括64个独立、自治的马其顿共和国的组织。其成员的多样性使得交流不同经验和满足各类需要成为可能。每一个妇女组织都是根据各自目标群体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她们在乡村地区,在大学职员、女退伍军人、女商人和“妇女中心”、“妇女研究”的年轻女孩的妇女中,发起成立了妇女组织。而后,所有这些雏形都转变成具有各自特殊需要和目标的妇女自治组织。

UWORM为具有共同目标和观念的妇女组织提供了一个联接机制,它的目标是在社会和家庭中获得性别平等、得到应有的人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UWORM的任务包括:支持妇女个人及地方妇女组织;推动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和项目开发;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合作和相互支持;妇女权利的保护和促进;与暴力、虐待和贩卖妇女的行为做斗争;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平等的机会和参与;在本地区鼓励容忍、对话、促进和保护和平;提高政府和决策部门妇女的参与程度;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和企业的发展。

UWORM的运作通过7个单独的地区中心、4个专题部门和一个向当地和地区中心提供服务和信息的行政办公室。这些机构的职能大部分都在全国和地区范围内完成。

它的组织结构各不相同,但在地区一级进行地区和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为了分担需求和问题,增强较小组织的能力,经常召开非正式会议。

恢复信任是该组织过去一个时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它的许多活动都是围绕2002年9月的议会选举这一重要的政治事件开展的。UWORM成员都积极地提供帮助来保证和平和民主地举行选举。他们在大城市和小型居住点举办了大量的活动,目的是激发和鼓励投票人,尤其是妇女参与投票过程;向她们讲解和教育她们投票的权利;最后是监督选举以确保公正。与此同时,监督的目的也是评估妇女参与选举过程的情况。

在各个领域都能明显地看到组织成员自愿工作的成果。在马其顿,妇女运动开展广泛并被普遍接受,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它是权力当局平等的合作伙伴,得到了国内大众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和尊重。所有这些都归功于大批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宗教和政治信仰的来自于马其顿族、阿尔巴尼亚族、塞族、土耳其族、吉卜赛族、瓦拉几族、俄罗斯族的妇女。

为了工作更有成效,成立了地区协调机构。网络的效率涉及到组成UWORM网络的各组织的独立程度。因此,UWORM中各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得到尊重。另外,它们都变得越来越独立,这是保持网络结构以及与其他网络开展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UWORM开展的最重要的活动列在本报告结尾的附件中。

马其顿妇女团体组织

马其顿妇女团体组织(OWOM)是马其顿共和国第一个非政府、非党派和非盈利性组织,具有公民协会性质。它注册于1990年,是伴随着政治多元化、民主、以及在独立的马其顿共和国建立一个公民社会的观念的出现而成立的。它最初的定位是在国家中将妇女组织起来,争取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获得妇女完全的平等,而不论她们的民族、种族或社会经济地位和状况。包含在组织章程中的一项发起者的决定,确定了该组织是马其顿长期以来惟一的一个妇女组织的合法继承者,这一组织始建于1944年,当时名为“妇女反法西斯前线”,是一个促进和平和进步的妇女组织。

OWOM(这一组织的简称)参照美国和西欧国家有关非盈利公民社团的规定,与国际合作马其顿中心、国内外专家以及司法部合作,共同发起制定一部有关公民团体及创立的新法律,并为通过这一法律做出了贡献。该组织就是依照此法律登记的。OWOM作为一个群众性妇女团体以两种途径进行运作:通过男女公民直接的会员资格和作为一个包括65个自治市和其他地方性妇女和专门团体的全国性网络来处理当今妇女的利益问题。在这两个方面,OWOM有大约65 000名成员。

OWOM总部设在斯科普里,Vasil Gjorgov大街39号7宅。由最高机构“大会”进行管理,行政和执行机构由19名来自该组织成员组成的“管委会”,再加上每一地方团体的一名代表进行操作。该组织的主席是Mirjana Dimovska,马其顿电视台编辑,法学士学位。副主席是Milka Takeva Grigorievic,退休政治学家,马其顿妇女运动的老前辈。该组织以任命特别工作小组的方式处理特别的问题和项目,包括:立法和法律问题;保健和社会事物;教育和抚养;妇女经济实力的增强;儿童和青少年;国际合作;OWOM的发展等。

OWOM的活动没有固定的赞助人,资金通过开展项目,由国内外赞助者的支持筹得。在过去的几年中,财政的支持只是偶然和象征性的。OWOM的定位参照点是:自愿工作;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的真正需要;落实对欧洲的选择和西方公民社会的最高价值观。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该组织的代表出席了有关妇女问题的国际和地区会议,它的成员参加了马其顿境外的研讨会。OWOM通过研讨会、圆桌会议、专题讨论会、运动和游说来进行活动,其独特之处在它的出版活动。在过去的5-6年中,它已出版了以下书籍:《当代社会潮流中的妇女地位》、《妇女与政治》、《关于容忍的讨论》、《种族间对话妇女观点》、《家庭法》(以马其顿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出版,附带《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妇女论坛》)、《阻止妇女贩卖》(准备付印)。2002年OWOM开始出版名为《消息人》的月刊,用于发表妇女和所有会员组织成员的文章。

OWOM开展的最重要的活动列在本报告结尾的附件中。

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的非政府组织部门还在种族基础之上开展工作。在种族基础上成立的妇女组织相互之间的合作很密切,特别是在组织研讨会和培训课程方面。

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族妇女联盟在国内一些城市中有11个分支机构。她们的主要目标是解放阿尔巴尼亚族妇女,一项将妇女纳入教育体系和乡村妇女健康教育的运动。

在马其顿共和国,吉卜赛妇女团体也很活跃,如:“马其顿共和国吉卜赛妇女组织”、“伊斯马协会”、库马诺沃的“达雅”。还有一些来自其他族群的妇女组织:“瓦拉几族妇女协会”、“马其顿共和国塞族妇女协会”、“马其顿土耳其族妇女友好协会”等。

在国内,还有一些妇女团体从事研究项目,致力于性别平等的重要问题:“妇女解放、团结和平等人道主义协会(HA-ESE)”和“马其顿城市和媒体行动(UMAM)”。前者就妇女地位、就业中歧视妇女、有关健康的项目和对妇女实施暴力等问题的法律框架开展活动和研究。而后者,UMAM,则调查妇女在媒体和公共活动中出现的情况。

当然,作为一项涉及妇女志愿活动的有意义的项目,为暴力和歧视的妇女受害者开设的SOS电话热线,也应该提出来。

4. 还有一个活动积极的马其顿女警察协会(MAWP),它根据《公民社团及创立法》(1998年7月2日的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1号),于2002年2月成立,是一个独立、非政府和非党派的公民社团。它的成员保护着她们社会、经济、科学、专业、技术、教育、人道和文化的共同利益。

马其顿女警察协会的成员主要是在内务部任职的妇女,她们以特殊的使命和权力执行着任务,她们的保险期是在延长任期的基础上计算的,她们都自愿地加入协会。成员也有任职于内务部的男子,他们担负着相同的工作任务。

此协会的目标是:在马其顿共和国内务部发展和促进妇女的权利;在该部的专业结构内改善和增强妇女的地位;参与和帮助在职专业培训;培训和教育内务部的妇女;准备、协调、参与有关防止和打击以下犯罪的项目:对妇女精神和身体的虐待(家庭暴力)、对妇女和儿童的性虐待、吸毒、卖淫、贩卖妇女和儿童及其他类型有组织的犯罪;以及在部内开展的其他项目;在国家机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类似于上述内务部的活动时,给予专业协助;参与非政府组织在妇女权利领域的工作;加入欧洲女警察网络和国际女警察协会等。该组织的目标和目的还包括其他有助于保护妇女的社会、经济、特殊群体、人道主义的利益等方面。

MAWP是为完成这些目标而成立的,它的成员通过准备项目开展活动,现已完成以下项目:关于协会管理方面完善制度和健全组织的培训;计算机和打印机方面的基础技术设备;“街头流浪儿”;还有一个正处于在筹备阶段的有关该部专业结构中性别平等和妇女代表的项目。

5.在所有上述情况的背景下,有必要特别强调一下1999年在萨拉热窝举行的《东南欧稳定公约》创立第一次会议期间,组建起来的“性别平等工作组”(WGGE)。它积极地影响了《性别平等国家行动纲要》中优先项目的执行,特别是《国家纲要》中妇女参与国家管理和决策之战略的优先执行。性别平等工作组的组建在马其顿共和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马其顿妇女游说团(MWL)随之成立,这是一个来自以下各组织部门的妇女组成的联盟:政府、议会、自治的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政党、媒体和各领域的妇女专家等,作为一个国内非政府组织,以马其顿妇女游说团办公室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各种背景和信仰(民族、宗教和政治)的妇女同意为“妇女的事业”而共同工作。

马其顿妇女游说团,组建于2000年3月1日,是一个开放的组织,有一个作为协调部门的特别行动组。游说团的职责是作为一个团体向公共机构、公众和媒体施加压力,以达到两个主要目标:(1)提升妇女在政治和公共事务参与的水平,特别是在决策和政策制定中的作用;(2)完善立法和落实旨在执行妇女权利的规定。

MWL自成立两年来,(作为成员的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促进性别平等小组的管理人是马其顿共和国由《东南欧稳定公约》的性别平等特别行动组任命的3个焦点人物之一),其成果可以概述如下:

在地方自治政府中有了更多的妇女

在自治市(区)议会中选举产生的妇女是161名(8.5%),与先前的105名妇女(5.5%)相比,增加了50%。选出了3名女市(区)长,而在此之前还没有。

一名妇女是斯科普里市一个区的区长,另两个是乡村居住点的市(区)长。两名女市(区)长来自马其顿族(是反对党成员),另一名是阿尔巴尼亚族(执政党成员)。

增强了妇女参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

在MWL或它的成员(非政府组织或政党)组织的选前活动期间,表现出有兴趣接近一些政党、成为候选人或支持女候选人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

增强了乡村地区女性投票人对她们投票权利的意识

在一些乡村地区,第一次举办了有关选举权的讲座。这是一些妇女到投票站第一次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的直接的动力。

在妇女问题的工作中跨越了党派和种族的界线

来自不同种族、宗教和政治团体的妇女在“妇女的事业”上共同工作,这是有史以来不同党派的妇女第一次合作。

增强了公众对于需要创造平等机会的意识

  公众良好的反应超乎期望,媒体的兴趣明显增加。

增强了各政党对于需要尊重妇女声音的意识

各政党同意签署支持马其顿妇女游说团要求的宣言。虽然最终他们只部分落实了声明,但所有这些活动都加强了政党中妇女团体的力量。需要强调的是,MWL成立后,没有妇女团体的政党已将其建立起来,这意味着当今政党中已有了有组织的妇女团体。

在国家中加强了性别机制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促进性别平等小组的地位得到了增强,它临时雇用了一名工作人员,将来有可能将该小组这个名额固定下来。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部长已经宣布了从性别的角度对《选举法》进行修订的可能性。

在两个最大的工会中建立了妇女团体

这是在2001年地方选举后实现的。(这一成功不是MWL活动的直接结果,但它对此施加了积极的影响)。

统计局建立了基于性别的统计类别

一本有关性别方面统计数据的小册子第一次由一个正式的国家部门发表。(这一成功不是MWL活动的直接结果,但它对此施加了积极的影响)。

有关MWL活动的详细报告见本报告结尾有关MWL的附件。

从以上对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回顾可以得出结论,马其顿共和国的妇女已由一系列的非政府组织在她们的利益和活动的基础上组织起来。这对于加强合作,充实这一领域的实力非常重要。其具体做法是在这些组织寻找和筹集资金的渠道、准备项目建议、管理实施项目、准备报告书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为了加强公民社会的整体功能,确保妇女的价值观和权利得到应有的位置,在这一领域的投入非常重要。

第8条:国际代表和参与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32条的规定,每一个人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在工作中受到保护和在暂时失业期间得到物质援助。每一项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对每一个人开放。因此,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力在国际一级代表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和在国际组织中参与合作。

然而,马其顿共和国的妇女真正参与国际一级的水平仍然很低。而且,在工作岗位的实际分配方面仍然做得很不够,甚至比妇女参与国际组织方面更低。

马其顿共和国外交部的状况如下:2003年7月,该部雇用了201名工作人员(包括技术级的雇员),其中101名为妇女。外交部26名国家顾问中4名是妇女。1991年获得独立至今,还没有一名妇女被任命为外交部副部长。不过,在2001年广泛的联合政府期间,获得独立以来第一次,一名妇女被任命为外交部长。第二次这样的机会出现是在2002年9月议会选举之后,2002年11月新的联合政府的成立。

在编写本报告期间(2003年7月),137名雇员工作在马其顿共和国驻外的41个外交和领事机构中,其中32名为妇女。在外交和领事机构雇员的总数中,110人拥有外交官身份,但只有25人是妇女。例如,截止2003年7月,7名妇女为公使衔顾问,10名妇女为顾问,4名一秘,二秘、三秘、随员各一名。目前总共26名大使中,只有3名女大使(不属于专业外交官系列)。自从1991年获得独立以来,在马其顿共和国的外交史上,还没有一名专业外交官系列中的妇女,得到大使的职位。

在驻外工作期间女外交官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假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规定。自从马其顿共和国独立以来,还没有一宗女外交官在驻外工作期间生育和休产假的例子。

总体来讲,1994年至2003年间,有60名妇女受雇于马其顿共和国驻外的外交和领事机构中不同等级的岗位上。共有:14名领事级技术雇员、1名随员、1名领事、1名三秘、1名二秘、4名一秘、18名顾问、16名公使衔顾问和4名大使。

一名马其顿共和国的妇女被选为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第二任期)。还有一些妇女定期以成员的身份参加国际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他部门的工作。

需了解妇女在马其顿共和国政治和公共事务中参与国际合作的情况,请参见上文第7条的评述。

第9条:公民权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所有公民在取得、改变或保留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方面的平等权利得到《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保障。确切地说,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马其顿共和国公民拥有马其顿共和国国籍。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不得被剥夺国籍,或被驱逐或流放到另一国家。马其顿共和国的国籍由法律规定。”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没有区分男子与妇女,而只说到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妇女在公民身份方面与男子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还有,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29条:

“外国国民在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享有《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共和国保证外国国民和被流放者因政治信仰和活动而申请避难的权利。引渡外国国民只能在批准的国际协定和对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外国国民不得因政治犯罪被引渡。恐怖主义行为不认为是政治犯罪。”

马其顿共和国的国籍在《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7/92号)中有更明确的规定。这一法律自始至终贯彻了包含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中的公民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没有论及对男子和妇女歧视的条款,但它使用了外国人、移民这样的词汇。

《国籍法》第7条规定了通过归化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的一般程序,在第8条明确规定的条件中,没有一条涉及男女的不同。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第7条:“一名申请加入马其顿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果他/她满足以下必要条件,可以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年满18岁;在提交申请时已合法地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至少连续居住15年;身心健康;拥有居所和固定收入;在其国籍所在国和马其顿共和国没有犯罪记录;掌握马其顿语;加入马其顿共和国国籍不会危害马其顿共和国的安全和防卫;必须已经放弃外国国籍,或有证据显示一旦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他/她将放弃外国国籍”。

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的特权范围之一在《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中作了规定:“一名与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结婚至少3年的外国人,在他/她提交申请时,已连续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内至少居住1年,尽管没有满足第7条第1款第2、6、8项的条件,仍可以成为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

在这里,该法律没有任何歧视,或对妇女有任何区别,不仅在一名外国妇女或男子是否与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结婚的问题上,或是取得国籍的可能性上,以及是否满足《国籍法》的条件上,都是如此。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一名外国妇女与一名马其顿共和国公民,或一名马其顿共和国女公民与一名外国国民之间的婚姻,或丈夫在婚姻过程中改变了国籍,都不会对妇女的国籍带来任何变化。立法者将申请人自愿的原则列为第一重点。

对申请加入马其顿共和国国籍,即使是在特批的程序中,也没有男女之间的任何的歧视。《国籍法》第11条规定:“作为第7条的特例,一名年满18岁的外国人,如果符合特殊的科学、经济、文化和国家的利益需要,可以通过归化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这尤其适用于所有居住在马其顿共和国境外的马其顿人后裔。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将事前给出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特殊利益是否存在的意见”。随此外国人,他/她的配偶也可以在本法律第9条的条件下,通过归化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

基于《宪法》和《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对于子女的国籍,马其顿共和国的妇女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第4和第5条不带任何性别歧视地规定了因出身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的方法。明确地说,一名身为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的母亲,或一名丈夫为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的外国国民,被允许公正地决定和赞同他们未成年子女取得国籍,父亲也是如此。

2)依照第4条,“基于出身,一个孩子可以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国籍,如果其父母之一在其出生时是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而且此孩子出生在马其顿共和国,除非父母双方共同决定为孩子取得父母另一方的国籍,或是在孩子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而另一方不知何人或国籍不明或无国籍,而且此孩子出生在国外。马其顿共和国国籍还可授予一名收养的孩子,如果是完全收养,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的话”。

根据以上所述,《国籍法》只说父母一方,而不说母亲或父亲,这意味着他们的孩子被授予国籍的可能性对他们来说权利是平等的。

从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出,给予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平等的国籍待遇这一宪法的决心被《马其顿共和国国籍法》所接受和载明。

在实施这一法律中性别平等的原则也明显地体现在记录档案中。它没有在任何情况下提及基于性别的差异,只提及总共有多少人申请、取得国籍或被拒绝、正在审理中等等。

马其顿共和国承认妇女拥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取得、改变或保留她们的国籍。这不仅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一致,也与马其顿共和国签署和批准的在这一领域的其他的国际条约和法令相一致。

第10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a) 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44条),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接受教育。在同等条件下,所有人都可接受教育,小学为义务免费教育。

在现有规定教育活动的法律之下,学生在性别方面待遇平等。

在目前规定小学教育的法律中,特别是在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于1995年制定的《初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计划中,明确坚持了为男女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这对整个社会体制的进步极为重要,也是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在所有方面都创造了平等的机会,而且在此框架内,可以在单一的教育体制中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其他类型的培训。相应地,在学前和初等教育的子系统中,不存在对女学生的歧视,它证明了在学前和初等教育中女学生在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不存在基于性别的差异。

同样,1995年的《中等教育法》的第3条第2款:“不允许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上的任何歧视”。它保证了妇女平等接受中等教育的权利。

2000年的《高等教育法》在一项单独的条款(第2条)中规定了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在同等的条件下,在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意味着男女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

与此同时,在这一法律的第二章还提出了所有高等教育的学术团体成员所具有的自主权内容和保护措施,由此,他们在研究和教育过程中智力的自由和创造性,作为至高无尚的价值准则和技能得到保障(第10和11条),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管理,这成为全面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自由的一部分(第12条)。此外,自主权的不可侵犯,指的是实行高等教育和其他活动的不受侵犯,以保护学术团体成员的权利,使之不会因为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受到公民歧视(第13条)。在所有学术团体成员的权利中,此条款明确地将保护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列入优先地位。因此,只在此法律的条文中强调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而没有在条文的任何地方区分性别。

另外,1998年的《小学生和大中学生行为准则法》虽然没有特别的条款直接涉及到这一问题,但它强调了不区分性别这一对小学生和大中学生同样重要的主题。

在本报告第10条各个段落的论述中,包含了相应的统计数据说明不同的教育阶段,即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状况,以及小学生和大中学生行为准则的情况。这些数据来自于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1.马其顿共和国为学龄前儿童开设的学前教育是在抚育和教育学龄前儿童的机构中,针对所谓的“大男孩和女孩”的群体组织和实施的,属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业务范围;也在教育和科学部之下,在普通小学中所谓的“预备学校”内进行。两类机构都开展抚育和教育的活动,课程设置相同,教师的资格在相同的标准和水平的基础上确定。

小学生在普通小学受到初等教育。这些学校为公立事业,它们的建立或撤销由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地方政府单位合作决定。

对特殊类型的学生,初等教育还在卫生机构、教养所和感化院中实施;对发育中身体或精神有缺陷,因而有特殊需要的孩子,将根据缺陷的程度和类型,开设特殊小学和课程。值得一提的是,教育和科学部与教育发展局合作,正在努力将这些学生收入小学校的普通班级中。

对于15-17岁,年龄超过初等教育范围的学生,在学校或旨在完成初等教育的特别机构中,开设了成人特别初等教育课。另外还有一些进行初步音乐和芭蕾教育的初等艺术学校,为喜爱音乐和芭蕾的小学生提供了课外教育的机会。

在乡村和山区,根据小学生的数量,设立了区域性的学校,并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个宽泛的网络,其目的是让所有居民点都可以就近入学。这有助于降低未被教育网络覆盖或居住在边远地区的文盲学生的百分比。另外还有组织地提供了交通和在寄宿学校或家庭中住宿的条件,这些服务由相关的部委支助,对有特别需要的学生免费提供。

所有班级都是按混合性别的结构开设的,与初等教育的学生有关的一切事务都涉及两种性别。在报告期内,女学生在所有注册于普通初等学校的学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情况见下表:

编号

学年 1)

普通初等学校数

学生总数

女学生总数

女学生的 %

1.

1995/96

1 046

259 515

125 310

48.3

2.

1996/97

1 045

258 587

124 817

48.3

3.

1997/98

1 043

256 275

123 629

48.2

4.

1998/99

1 041

255 150

123 068

48.2

5.

1999/00

1 036

252 212

121 768

48.3

6.

2000/01

1 010

246 490

119 273

48.4

7.

2001/02

1 010

242 707

117 676

48.5

1) 学年结束时的情况

资料来源:教育部

基于上面的定量指标,可以从入学政策和教育的过程及证书这两个方面看出对两种性别学生的待遇是平等的。细小的差别出现在两种性别学生的百分比率上,这是因为各代学生的自然出生率及性别结构有所不同。

在职业定位的方面,采取的是连续教育的方式,从最初阶段开始,就向两种性别的学生提供同一种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并不断地与家长交谈以克 服偏见,特别是在信仰穆斯林的某些种族环境里更强调了这一点。这促使人的行为表现发生了明显的积极变化,对于所谓的“男性或女性的职业”也发生了态度转变。这一教育方式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所有障碍,彻底解放女学生。

2 . 2000/2001 年度,中等教育在 95 个国立学校实施,其中 4 个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开设,另有 4 个是私立中学。中等教育系统包含的学生为 14 至 19 岁。他们中的大部分在他们的长久居住地就近入学,还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乘坐公交车辆或住校。

在报告期内( 1995/1996-2001/2002 年度),女学生的人数占学生总数 的 48% 多一点,这与初等教育中的女生比例相似,说明女生与男生平等地参与了中等教育。

基于有关中等教育中族群参与的数字,各族女学生所占比例如下:马其顿族 51% - 52% ;阿尔巴尼亚族 37% - 41% ;土耳其族 29% - 37% ;吉卜赛族 31% - 40% ;瓦拉几族 46% - 52% ;塞族 39% - 42% ,都具有上升的趋势。

分析中等教育的专业和女生在特殊专业的入学率,以 2001/2002 年度为例,最受欢迎的专业如下:芭蕾、语言高中、纺织、医药、办公室管理、地质、法律、个人服务、化学和技术,在这些专业中她们的参与率为 66.7% - 86.8% 。参与率最低的是电子和机械工程,平均大约为 7% 。

性别平等在中等教育中也相应地应用于资格的认定、专业的定位和学位的取得。尽管在不发达的丘陵和多山地区采取了女童平等地接受中等教育的连续活动,但仍有女孩不应该涉入中等教育的传统想法。

国立中学都设立在城区,职业学校按地区设立。为了消除中等教育中陈规戒律的延续,扩大在某些地区女童教育的覆盖面,在一些欠发达的地区开设了单独的课程:

- 哥斯地瓦尔,罗斯图舍村和尼哥提诺村的高中;

- 泰托沃,哥斯地瓦尔的健康教育;

- 迪尔车沃,马克当斯卡-卡米尼卡的 高中教育和纺织。

3 . 2001/2002 年度,马其顿共和国共有 44 710 名学生在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和圣美多迪乌斯”和比托拉的“圣克里门特-奥里得斯基” 这两所国立大学注册,其中 24 691 名,即 55.2% 为女生。在学院中注册的 41 590 名学生中,有 23 279 名或 56 .0 % 为女生;而职业专科学院有 786 名女生,占总数 1 123 名学生的 70% 。

  比较前几个学年, 2000/01 有学生 40 246 名,其中 22 463 名或 55.8% 为女生; 1999/00 有学生 36 922 名,其中 20 325 名或 55.04 % 为女生 ; 1998/99 有学生 35 141 名,其中 19 359 名为女生; 1997/98 有学生 32 048 名,其中 17 484 名或 54.6% 为女生。在这一阶段,女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率在 54.6% 至 55.8% 之间,这说明女生占学生总数的百分比更高。这一比率可从下表中看出:

在学院和职业专科学院注册的学生

总数

职业专科学院

学院

学院的初等学位

学年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2001/ 20 02

%

44 710

24 691

55.2

1 123

786

70

43 587

41 590

23 905

54.8

23 279

56.0

1 123

1 997

786

70

563

28.2

2000/ 20 01

%

40 246

22 436

55.8

22 463

840

611

72.7

37 802

21 423

56.7

1 604

429

26.7

1999/ 20 00

%

36 922

20 325

55

927

652

70.3

34 390

19 200

55.8

1 605

473

29.5

1998/ 19 99

%

34 850

35 141

19 238

55.2

19 359

55.0

1 100

1 126

700

63.6

703

62.4

31 432

32 712

18 221

58

18 656

57.0

1 399

1 403

317

22.7

22.5

1997/ 19 98

32 048

17 484

54.6

995

691

69.4

29 590

16 405

55.4

1 463

26.5

38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在这一阶段 (1997/98 到 2001/02 学年 ) ,在马其顿共和国高等教育机构中,新入学的学生总数在 7 930 至 12 422 的范围,增长了 56.6% ,而新入学的女生人数在 4 324 至 6 440 之间,增长 48.9% 。新入学女生人数占新入学学生总数的比率在 53% 至 55% 之间,与女生占注册学生总数的比率相一致。

公布的注册学生总数中女学生的族群结构可见下表:

按公布的种族关系分列,注册的学生人数(均为马其顿共和国公民)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学年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2001/

2002

44 575

24 626

55.2%

39 765

22 149

55.7

2 192

1 094

49.9

546

269

49.3

126

68

54.0

417

257

61.6

822

425

51.7

707

364

51.5

2000/

2001

%

40 075

22 381

55.8

35 396

20 069

56.7

2 285

1 053

46.1

444

223

50.2

108

66

61.1

408

252

61.8

746

386

51.7

688

332

48.3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学年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19 99/ 20 00

36 679

20 216

55.1

36 269

18 271

50.4

2 028

885

43.6

409

207

50.6

71

35

49.3

374

220

58. 8

717

369

51.5

451

229

50.8

19 98/ 19 99

34 850

19 238

55.2

31 095

17 387

55.9

1 916

866

45.2

371

174

46.9

48

27

56.3

329

205

62.3

666

365

54.8

425

214

50.4

19 97/ 19 98

31 768

17 350

54.6

28 986

16 004

55.2

1 308

568

43.4

245

125

51

35

15

42.9

287

170

59.2

518

263

50.8

389

205

52.7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报告阶段女学生所占的比例为:马其顿族 50.4% 至 55.9% ;阿尔巴尼亚族 43.4% 至 49.9% ;土耳其族 46.9% 至 51% ;吉卜赛族 42.9% 至 61.1% ;瓦拉几族 58.8% 至 61.8% ;塞族 50.8% 至 54.8% ;其他 48.3% 至 52.7% 。

按照民族,这一阶段女学生所占比例介于 42.9% 至 62.3% 之间,平均来看,注册的女学生人数占总数的比例比男学生的高,特别是在最后一年。

按科学学科分列,注册学生的综合统计数字见下表:

总数

自然科学和数学

科学技术

医药学

生 物技术

科学

社会科学

人文科学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2001/2002

%

44 710

24 691

55.2

3 131

2 006

64.0

10 169

2 785

27.4

3 605

2 569

71.3

3 401

1 418

41.7

23 589

15 592

66.1

815

321

39.4

20 00/ 20 01

%

40 246

22 463

55.8

2 903

1 938

66.8

9 012

2 564

28.4

3 388

2 369

69.9

3 270

1 372

42.0

20 893

13 913

66.6

780

307

39.4

19 99/ 20 00

%

36 922

20 325

55.0

2 887

1 903

65.9

8 912

2 534

28.4

3 467

2 396

69.1

3 209

1 317

41.0

17 643

11 842

67.1

804

333

41.4

19 98/ 19 99

%

35 141

19 359

55.1

2 662

1 789

67.2

8 82 8

2 515

28.4

3 025

2 114

69.9

2 715

1 102

40.6

17 158

11 524

67.1

753

315

41.8

19 97/ 19 98

%

32 048

17 484

54.6

2 384

1 609

67.5

8 655

2 445

28.2

3 224

2 271

70.4

2 468

1 037

42.0

14 619

9 821

67.2

698

310

44.4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以上数据显示,女学生最有兴趣的是社会科学,为 66.1% 至 67.2% ,对自然科学和数学感兴趣的占 64.0% 至 67.5% ,医药学的情况也相似。女学生兴趣较低的是科学技术,尽管与其他科学领域相比,数量也不少。

基于有关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数量的统计指标,这一阶段女毕业生的比例在 53.6% 至 62.8% 之间,平均为 59.1% 。

获得硕士学位的人中,在报告期妇女所占的比例为 41.1% 至 52.8% ,平均为 48.4% ,而获得博士学位的人中,在报告期妇女所占比例在 30% 到 43.5% 之间,平均 35% 。

按 照民族关系,马其顿族毕业生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是 54.8% 至 61.6% ,平均为 59% ;阿尔巴尼亚族 35% 至 59% ,平均 48% ;土耳其族 38.9% 至 69.2% ,平均 52% ;吉卜赛族 45.8% ;瓦拉几族 50.6% ;塞族 50% ;其他民族的女毕业生占 54% 。

b) 1. 在初等教育中,授课是依照现代的课程和教学大纲进行的,为此选定了适当的课本、辅助教材和文字材料,其内容消除了一切陈规戒律。对每一学科中的教师队伍都制定了标准和水平要求。

除了必修科目外,课程表的安排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在某些领域选修其他内容。另 外,在一些特定的学科中还有课外辅导和免费活动,对低于平均水平的学生有额外的补课。

2. 男生和女生进入所有中学的机会平等。在师资、课程和考试的设置上对男女生也平等对待,他们可以平等地使用教室和教室设备。

数据显示,女性参与实施教育过程的比例超过 51% 。马其顿族女性参与率为 56% 至 59% ,土耳其族女性为 39% 至 48% ,阿尔巴尼亚族女性在教师队伍总数中的占 25% 。在国立中学,在总共 90 名管理层教职员工中有 24 名,即 26 .6 % 的人是女校长。

3. 在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方面,男女生在课程、考试、校舍、设备质量等方面都 有平等的待遇,还有师资,他们的能力水平对男女生都是一样的。

学院和职业学院的师资

大学的师资

总数

学院

职业学院

斯科普里

比托拉

学年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2001/ 20 02

%

2 738

1 190

43.5

2 676

1 167

43.6

62

23

37

2 472

1 102

44.6

266

88

33.1

2000/ 20 01

%

2 737

1 151

42.1

2 679

1 131

42.2

58

20

34.5

2 477

1 06 7

43.1

260

84

32.3

1999/ 20 00

%

2 774

1 179

42.5

2 724

1 158

42.5

50

21

42

2 514

1 079

42.9

260

100

38.5

学院和职业学院的师资

大学的师资

总数

学院

职业学院

斯科普里

比托拉

学年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1998/ 19 99

%

2 654

1 105

41.6

2 604

1 091

41.9

50

14

50

2 413

1 029

42.6

24 1

76

31.5

1997/ 19 98

%

2 652

1 085

40.9

2 602

1 069

41.1

50

16

32

2 421

1 011

41.6

231

74

3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总体来看,在报告阶段马其顿高等教育机构中女教师和助教所占的比例为40.9%至43.5%。

按照教师、助教和其他的分类结构,性别分布情况如下:

学年

总数

妇女

教师

妇女

助教

妇女

其他

妇女

2001/ 20 02

%

2 738

1 190

43.5

1 561

535

34.3

1 126

62 6

55.6

51

29

56.9

2000/ 20 01

%

2 737

1 151

42.1

1 495

482

32.2

1 105

590

53.4

137

79

57.7

1999/ 20 00

%

2 774

1 179

42.5

1 493

487

32.6

1 149

614

53.4

132

78

59

1998/ 19 99

%

2 654

1 105

41.6

1 385

415

30

1 156

626

54.2

113

64

56.7

1997/ 19 98

%

2 652

1 085

4 0.9

1 408

414

29.4

1 111

597

53.7

133

74

55.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女教师参与率为29.4%至34.3%,有持续上升之势。在助教总数中女助教的百分比及它的增长非常重要,它从53.4%增长到55.6%,这也相应地反映出在下一阶段女教师的数量将增加,也将体现出高等教育中女教师和助理教师在总体结构上的进一步改善。

马其顿共和国的大学中管理机构的性别结构如下:

高等教育机构

校长 / 院长

副校长 / 副院长

管理层教师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大学 - 斯科普里

22

1

4.5

30

19

63.3

72

20

27.8

大学 - 比托拉

4

3

75

6

6

100

19

9

47.4

总数

26

4

15.4

36

25

69.4

91

29

31.9

根据2001/2002学年的数据,女教师在管理结构中所占比例为32%。单从主要的管理职能看,这一比例为15.4%,而在协助管理的结构中,这一数字特别高,达到70%左右。

c) 在整个教育体制的各个阶段,课程、教学大纲、课本和教学方法对男女都是平等的,目标对象是全体小学生和大中学生,不分性别。

在消除所有教育层次有关男女作用的陈规戒律的工作中,警察学院的例子较为突出。这一学院依照《警察学院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40/2003号)建立,负责教育新加入和在任的警察人员,在内务部管辖之下(前安全领域职员教育中心)。

关于雇员结构,警察学院中妇女的任职范围从最低的勤杂人员到博士。

下表展示了它的比例:

年份

总数

女性

男性

比例

1997

146

80

66

59.79%

- 管理

1

- 高级

5

1998

150

70

80

46.66%

- 管理

1

- 高级

5

1999

144

70

74

48.61%

- 管理

1

- 高级

5

2000

137

68

69

49.63%

- 管理

1

- 高级

5

2001

121

61

60

50.41%

- 管理

1

- 高级

6

2002

112

57

55

50.89%

- 管理

1

- 高级

6

2003

110

56

54

50.90%

- 管理

1

- 高级

6

资料来源:马其顿共和国内务部

从数据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妇女在这所学院所占的比例高于男子,这完全说明妇女为提高这一领域的教育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

d) 领受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对男女学生机会平等。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受益人总数最近5年来为6 164人,其中3 609人,或58.8%为女性。

下表按学年展示了奖学金受益人的情况:

学年

女性

男性

总数

1997/ 19 98

488

325

813

1998/ 19 99

701

489

1 190

1999/ 20 00

525

392

918

2000/ 20 01

861

634

1 495

2001/ 20 02

1 034

714

1 748

总数

3 609

2 554

6 164

在这一阶段被授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达9 115名,其中5 879名或64.5%的优秀学生为女性。

根据性别结构,优秀学生奖学金收益人的情况见下表:

学年

女性

男性

总数

1997/ 19 98

909

311

598

1998/ 19 99

1 065

440

625

1999/ 20 00

2 017

806

1 211

2000/ 20 01

2 434

754

1 680

2001/ 20 02

2 690

925

1 765

总数

9 115

3 236

5 879

资料来源:教育部

优秀学生得到跳级的机会,小学期间可以有两次机会。而任一性别中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则在完成普通课程和考试后,可得到补课的机会,以保证他们能够升入下一年级。破坏教育和抚育活动规定的学生,将会受到教育手段的处理,同时对学生的任何骚扰和干扰都予以禁止并制裁。

另外,申请部分奖学金的总数为809宗,其中531宗,占65.6%授予了女学生。

在报告阶段,学生贷款总次数为20 918,其中14 362笔贷给了女学生,占总数的68.6%。

e) 对于15-17岁,超过初等教育年龄上限的学生,在一些特别机构中设置了为成人完成初等教育课程的班级,还设有基础音乐和芭蕾教育的班级。

成人中等教育计划对各性别的学生也是平等的,他们通过自学,并参加职业学校一个自费课程的考试来完成中等教育。大部分的成人学生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应受教育的个人,他们将在一个三年期内获得高一级的资格,或参加一个为期4年,转换职业或专科的再培训计划。

另根据法律,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个人,有机会得到一个两年的职业资格教育,在他们获得专业资格的同时,必须完成初等教育课程。

下表按性别和种族给出了成人学生的详细情况:

学年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未公布

1996/ 19 97

妇女

1 074

303

907

262

113

18

11

1

-

-

2

2

29

13

12

7

-

-

1997/ 19 98

妇女

1 146

412

953

375

143

23

20

2

3

1

-

-

13

4

14

5

-

-

学年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未公布

1998/ 19 99

妇女

1263

428

1070

382

141

34

20

1

6

4

1

-

10

2

14

3

1

-

资料来 源:教育部

f) 虽然不得拒绝小学生在任何地方入学的权利,但他们一般在居住地就近上学,还必须遵守一套法律规定的程序。不上学孩子的家长将受到制裁,其目的是消除因缺乏普及造成的文盲或对学生的伤害。

尽管在中等教育的层次上,保证全面普及的条件完善,但辍学率还是很高,通常是在中等教育的前几年,贫困学生离开学校。男女学生的平均辍学率为 1% 左右。

g) 和 h) 近几年,与欧洲学校网一致,实施了一些旨在解放女童的项目,促进了两性学生之间的健康和人情关系。还有一些不分性别地邀请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计划。

马其顿共和国为有特殊需 要的孩子提供教育的机会,他们在特殊中学接受教育。这样的女学生大约占 30% 。下表列出了详细情况:

学年

学生总数

女童

1996/ 19 97

341

97

1997/ 19 98

321

89

1998/ 19 99

313

93

1999/ 20 00

322

98

资料来源:教育部

第11条:就业

1 .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 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力。

2 .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 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 32 条第 1 款),每一个人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得到工作保护和失业救济。各项职业 在同等条件下对每一个人开放,不带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基于上述宪法规定,已经颁布了几部法律来保障就业方面的宪法权利得到尊重。下面是这方面的一些法律:《劳动关系法 》 、《就业法 》 、《失业救济法》、《增加就业法》。

在经济和非经济领域中已有两部劳资集体协定:“马其顿共和国经济领域总集体协定”和“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文职人员、公共企业、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和其他法律实体的总集体协定”。基于这两项集体协定,几乎所有领域的特殊集体协定已经制定。

1993 年通过的《劳动关系法 》 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了规定。此 法律已随着劳动市场改革计划进行了几次修订。在初等和中等教育方面还有几项法令,用以管理这一领域。

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和欧盟 2001 年 4 月 9 日达成的《稳定和结盟协定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采纳了一项兼容欧盟法律的计划。上述文件列出了有关劳动和就业方面,马其顿法律需加以修订的指令,以及完成欧盟指令的时间表和阶段。在第一阶段,在兼容工作中执行了几项欧经共同体的指令:理事会指令 75/117/EEC - 男女平等报酬原则;指令 76/207/EEC - 平等就业、教育和平等的工作条件;指令 97/80/EEC - 歧视案例中的证据责任。所述 的指令与《劳动关系法 》 和其他有关劳动的法规相关。

《劳动关系法 》 第 8 条 a (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 25/2003 号)规定雇主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健康、残疾、宗教、政治和其他信仰、工会成员、民族或社会背景、财产状况或其他个人因素将申请人或工人置于不平等的岗位。

在就业、职业培训、工作安全、条件、工作时间和解除雇用合同方面,妇女和男子应该得到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另外,《劳动关系法 》 第 70 条后面已加了一新的条款 70a (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 25/2003 号):“雇主应不分性别为相同岗位支付相同报酬”。有 悖于此条款第 1 段的合同和集体协定的规定无效作废。

就业

在近几年过渡期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现实问题,向人们提出了解决问题,创造工作和增加收入的机会这一需要,尤其是对妇女,因为妇女失业人数升高,没有机会为自己和家庭挣得足够的收入。 2001 年劳动力普查数据显示,有工作能力的人口总数为 1 554 420 人,其中妇女为 782 363 人,占 50.3% 。总数中的 55.5% 主动进入劳动市场,而 44.5% 不主动。很明显, 55.5% 是一个比较低的比率,主要是妇女的比率低,为 45.5% ,而男子达到了 65.6% 。这表明过渡期的变化 对劳动力市场造成了冲击。就业人口总数 599 308 人中妇女只有 242 042 人,占 40.4% 。失业率为 30.5% ,男子的比率为 29.5% ,而妇女为 32.0% 。妇女的经济状况显示, 69.8% 为低收入的体力劳动者; 3.7% 是女雇主; 4.8% 是个体经营的妇女; 21.8% 是无收入的家庭妇女。

这里显示了个体经营和私营部门提供的就业机会没有被妇女充分利用。也说明今后要努力关心和提高妇女的能力,并共同支持企业的发展,以帮助解决妇女的失业问题和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

在过渡期,马其顿共和国的就业问题明显增大,因为充 足的廉价劳动力妨碍了人力资源合理和有效的使用。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只能加深合理利用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问题,而且私有化过程造成了减小规模的需要(估计在私有化和结构改革之前,过量的职位保持在 30% 左右)。

根据官方的资料,劳动力的消肿和合理利用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造成了就业人口注册的数量大幅度减少和劳动力结构的改变。

表 1-1997 年至 2001 年马其顿共和国按职业和性别分类的就业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马其顿共和国按职业和性别分类的就业情况

Zanimawe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职业

Vkupno

Ma`i

@eni

Vkupno

Ma`i

@eni

Vkupno

Ma`i

@eni

Vkupno

Ma`i

@eni

Vkupno

Ma`i

@eni

1997

1998

1999

2000

2000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男子

妇女

Vkupno

512 301

328 404

183 896

539 762

341 876

197 886

5 45 222

337 994

207 228

549 846

339 550

210 297

599 308

357 266

242 042

总数

Zemjodelski i srodni rabotnici

84 256

57 495

26 760

94 817

63 335

31 482

101 613

64 496

37 117

108 125

65 495

42 630

131 094

74 842

56 253

农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Rudari, industri ski i srodni rabotnici

163 988

126 752

37 236

173 846

130 734

43 112

162 093

118 380

43 713

168 830

124 464

44 366

190 458

130 630

59 828

矿工、工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Rabotnici vo trgovija

50 116

28 672

21 444

55 363

32 178

23 185

49 311

27 835

21 476

47 589

26 371

21 218

56 339

30 289

26 050

贸易行业工作人员

Rabotnici za uslugi

34 962

18 299

16 663

35 587

15 930

19 657

34 745

16 414

18 331

33 338

16 264

17 074

36 842

16 452

20 390

服务业工作人员

Personal za op{testvena za{tita

19 980

19 454

526

20 651

20 154

496

19 940

19 035

906

21 263

20 337

926

27 659

26 743

916

社会安全工作人员

Upravni, administrativni i srodni rabotnici

52 255

20 302

31 953

52 064

20 480

31 584

49 460

20 603

28 857

51 947

22 407

29 540

50 330

20 007

30 322

行政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Ra kovodni lica

18 866

14 165

4 701

19 700

14 500

5 199

26 021

19 825

6 196

26 703

20 427

6 276

21 610

16 246

5 365

管理工作人员

Stru~waci i umetnici

83 784

40 024

43 759

82 854

40 323

42 532

82 052

38 089

43 963

83 065

37 006

46 059

77 205

35 04 9

42 156

专家及艺术家

Ostanti zanimawa

426

426

-

995

877

118

724

724

-

1 238

1 238

-

961

875

86

其他职业

Rabotnici bez zanimawa

3 667

2 814

853

3 884

3 364

520

19 262

12 593

6 669

7 749

5 540

2 208

6 809

6 134

675

没有职业的工作人员

Izvor: Anketa za ra botna sila

资料来源:劳动力普查

在经济领域中,工业和矿产业的妇女人数最多,达 37 236 人;最低的是农业和相关的领域,为 26 760 人;无资格的工作人员为 853 人。在非经济领域中,妇女人数最多是行政和相关的工作人员,达 31 953 人;安全部门的人数最少,为 526 人。 2001 年中,共有 599 308 人就业,妇女为 242 042 人,其中经济领域中工业和矿产业人数最多,达 59 828 人;非经济领域人数最多的是专家和艺术家,达 42 156 人以及行政工作人员,达 30 322 人。

表2-按职业教育水平分列的求职者

按职业教育分列,在马其顿共和国就业局登记的求职者

年份

总数

无技能劳力

半技能和未完成中等教育

技能和高技能

完成中等教育

专科学校

高等教育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1997 年 12 月

203 499

82 368

114 225

50 379

21 039

8 268

46 711

16 847

21 524

6 874

6 374

3 819

8 670

4 542

1998 年

4 月

227 038

89 886

126 431

57 426

16 155

4 154

53 077

19 508

31 375

8 798

6 860

3 790

9 065

4 570

1999 年 12 月

292 454

113 947

161 571

70 477

21 110

7 118

69 506

24 717

40 267

11 635

7 401

4 042

11 613

6 279

2000 年 12 月

306 848

119 800

176 410

77 826

16 696

4 439

68 231

24 401

45 5 11

13 134

6 924

3 735

11 952

6 682

2001 年 12 月

304 341

116 956

173 251

75 255

16 482

4 473

66 280

23 380

48 328

13 848

6 906

3 674

12 776

7 371

2002 年

6 月

318 732

121 851

179 155

77 499

16 860

4 612

67 475

23 163

55 242

16 577

6 745

3 426

12 659

7 073

资料来源: 马其顿共和国就业局 1997 年至 2002 年

表 2 显示出 1997 年共有 257 666 人寻找职业,其中 116 323 人为妇女,有 50 379 人无技能, 4 542 人具有大学水平。 2002 年,有 370 112 人寻找职业,其中 162 013 人为妇女,无技能工人的数量为 77 449 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有 7 073 人。这一数据显示求职者中无技能的妇女人数在增加,不过,有高等学历找工作的妇女人数也略有增加。

表 3- 在马其顿共和国就业署登记的按年龄结构分类的求职者情况

年份

总数

30 岁以下

30-40 岁

40-50 岁

50 岁以上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1997 年 12 月

257 666

116 323

120 620

55 479

76 058

35 306

39 464

18 664

21 524

6 874

1998 年 4 月

275 232

122 822

117 301

55 276

77 073

35 224

49 483

23 524

31 375

8 798

1999 年 12 月

354 660

156 990

160 457

73 868

93 272

42 8 46

60 664

28 641

40 267

11 635

2000 年 12 月

366 211

163 581

162 864

77 478

95 430

43 752

62 406

29 217

45 511

13 134

2001 年 12 月

360 340

159 395

152 927

72 781

95 189

43 391

63 896

29 375

48 328

13 848

2002 年 6 月

370 112

162 013

143 721

68 817

100 257

44 984

70 892

31 635

55 242

16 577

资料来源:就业局 1997 至 2002 年

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条件。《劳动关系法》制定了就业的条件。

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和劳工法律,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相应的收入,以及每日、每周、每年的休息和休假。此规定禁止对妇女在薪金方面任何形式的歧视。提到同工同酬,妇女得到与男子相同的薪酬。雇员在休年假、节日、怀孕、分娩、产假、儿童保育、再培训、职称和专业进修期间在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内,有权得到工资补贴。

失业

有关就业和失业救济的问题,1997年通过的《就业和失业救济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7/97,25/2000,100/2000,50/2001号)中作了规定。该法律中包含了有关失业者权利的条款,包括补助的权利。它具体规定了获得和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并规定了除金钱补助以外的其他权利。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就业署的记录,在2002年12月底,登记失业的人数为374 144人,其中男子为209 131人(55.9%),妇女为165 013人(44.1%)。

在过去几年,失业者的年龄结构情况很不好,而且今后情况可能会更糟。年龄为30岁以下的失业者占总数的39.6%,仍然失业超过30岁的比例为60.4%(30-40岁为26.7%;40-50岁为19.2%;50岁以上为14.5%)。

根据资格水平,失业者的结构情况也不好。超过一半的失业者(52.9%)没有技能资格,或是半技能,或是只完成了初等教育。失业者中完成了中等教育的比例为24.0%,有技能和高技能的为18%;失业者中完成了高等教育的为3.3%,高等教育以上的为1.8%。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迄今为提高妇女经济平等的水平和消除在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已取得显著的成就,2001年妇女就业率提高了30.9%,是1996年以来最高的百分比,与之相伴的是最低的妇女失业率,为32.0%。这是妇女就业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胜利,不过,与登记失业的妇女总数相比,这一成绩还不能令人满意。

依照现有的法律,近年来在马其顿共和国出现的一种趋势是建立一个支持企业的专门机构网络,许多企业家不分性别地利用这一网络的服务。除了二、三个由外国投资建立的机构,其余的没有考虑有必要为妇女企业家提出类似于国外妇女企业家待遇的特别计划。

从地域上看,登记失业人数较多的是在大城市。为了遏制失业率上升的趋势,在规范化方面已采取了措施,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特别是《鼓励就业法》、《劳动关系法的修订和附录》、《就业和失业救济法的修订和附录》,它们为促进劳动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奠定了规范化、法制化和其他方面的前提条件,增强了雇主招聘包括男女在内的新雇员的积极性。

依照《就业法》,失业人员有权在以下方面得到帮助:寻找工作、卫生保健的资金捐助、退休和残疾保险、旅行费用的补偿等。对于一名女性救济金收益人,在怀孕及分娩期间及之后,如果法律规定的救济期已满,将在《劳动关系法》规定的持续时间内,继续发放救济金。这一点极为重要。按照马其顿共和国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期间的救济金数额是近3个月平均就业工资预付金额的50%。在社会改革支持工程中有一个“劳动再分配计划”,它涉及到就业咨询、失业培训和重新培训、参与公共事务、帮助小型企业、培育人才的场所和地区经济的规划、管理培训计划,以及其他男女共有的平等权利。

根据“2003年在马其顿共和国增加就业的政府计划”,通过了一部新的法律《鼓励就业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5/2003号)。该法律针对处于长期失业的目标群体,提出了鼓励就业的措施。其内容是对有劳动力需求时主动雇用失业人员的雇主给予财政补偿。

怀孕、分娩和产假期间的权利

对于基本人权和自由,《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42条基于未成年人和母亲的特殊地位,规定在工作中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劳动关系法》依据宪法,在第58-68条中专门提到了对妇女的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马其顿共和国的就业妇女在工作和怀孕期间将行使保护条款规定的所有权利。她们不得被分配危险的工作岗位或上夜班。这一保护措施也适用于生育子女不到两年的母亲。

妇女有权享受连续九个月的产假,如果一次生育超过一个孩子(双胞胎、三胞胎等),产假可达一年。就业妇女休产假可从分娩前45天开始,但不得晚于分娩前28天。就业妇女收养子女也享受同样的权利。如果母亲遗弃了孩子,或有正当的理由母亲无法行使她的权利,孩子的父亲将行使在母亲死亡情况下休假的权利。

一旦妇女生出了死婴,或婴儿在产假结束之前死亡,基于医生的诊断,她仍有权继续休假渡过所需的恢复期,至少有45天。在此期间内,她有权享受产假范围内所有的权利。

就业妇女在产假期间,有权得到劳动关系和卫生保健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工资份额。

产假结束后,如果婴儿有病需要特别照顾,就业妇女有权享有照料和看护婴儿的带薪假,直到孩子三岁为止。为此目的,她还有权减少工作时间。孩子的父亲也可行使这些权利。如果父母为双职工或是单亲父母,在负有责任的医生委员会的裁定基础上,严重残疾孩子的父母亲之一有权将全部定额工作时间减少一半。在这种情况下,缩短后的工作时间将被视为完成了全部工作时间。

除了上述权利,就业妇女与其他雇员一样,如果无能力完成指定的任务,她有权请假。有医生的证明,可以休病假。根据《卫生保健法》,产假的津贴是工资标准的70%。如果是职业病,津贴为工资的100%。

《劳动关系法》,以及其他规定妇女享受这些权利的法律,都对妨碍行使权利的纪律性和其他类型的责任规定了特别处罚条款。

《劳动关系法》有关妇女特别保护的规定都与国际劳工组织在这一方面的公约相一致。如1951年有关男女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有关妇女生育前后的就业、就业的非歧视等方面的《第3号公约》。

《劳动关系法》中有关对妇女在工作场所中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就内务部的情况举例来说,在内务部集体协定中做出了更明确的阐述(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8/98、11/98、2/2000和2/2003号)。

该协定第63条规定了被分派上夜班的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有权得到:

-工作餐或工作餐补贴;

-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

-要有专家级雇员在场;

-其他福利。

工会有权对夜班的工作条件进行监督和落实。如果没有提供上述条件,工会将要求停止上夜班,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工会将要求劳动监督部门介入。

《内务部法》和“内务部集体协定”,在有关申请内务部工作职位的必备条件中,没有任何专门涉及妇女的条款,自始至终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设置对妇女的任何特殊条件将会造成对妇女的歧视,另一方面,也是对宪法条款的违背,因为宪法声明:“任何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有权申请并工作于任何岗位”。

依照《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9条,马其顿共和国的公民,不论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社会和财产状况,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此宪法条款要求任何法律、集体协定和其他法规都必须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相一致。任何带有歧视妇女的规章和附件都将被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法院视为无效。

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3.3

23.4

23.4

23.3

23.5

23.5

23.7

23.7

23.9

24.0

24.2

24.3

资料来源: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在马其顿共和国,对协调指导照料和养育孩子,有一个设施和机构完善的网络。除了照料和养育学龄前儿童组织外,还有一些儿童保育的专门组织,如照料身心发育不健全的儿童和青少年的组织,从事不良儿童和青少年管教工作的组织等。

1997-2001年马其顿共和国照料和养育学龄前儿童组织所涉及的儿童人数统计表

(截止于2001年9月30日)

年份

涉及儿童的人数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1 204

22 003

22 564

22 032

21 449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社会保障

公民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之下,按照社会公正的原则得到保障。

依照《退休和残疾保险法》,通过雇主向特定的基金(退休和残疾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等)缴款的方式向雇员提供社会保障。

在性别平等这一宪法原则下,妇女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保险持有人男子满63岁,妇女满60岁,并工作20年以上,将获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工作少于20年的保险持有人,但已有15年以上的保险期,当男子满65岁,妇女满63岁时,保险持有人将获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这个过渡期内,妇女的年龄限定逐步提高。

保险受益人支付退休金缴款达到40年(男子)和35年(妇女)时,不论实际年龄,将获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除了养老金的权利,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还规定在限定的条件下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权利。

按照《抚恤金和残疾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持有人因健康条件永远改变,造成工伤或职业病,医药无法治愈;或导致工作能力减弱或丧失的则为残疾。

残疾抚恤金的数额与男子工龄40年,妇女35年时所确定的退休金数额相同。

女性保险持有人,在她提出申请后,有权领取残疾抚恤金,其方式、条件和数额与男子相同。

如果一名寡妇在其守寡当天已达到45岁,她有权领取家庭养恤金,对于鳏夫则是55岁。子女有权领取家庭养恤金,直到他们15岁为止,如果他们进入学校上学,则延至26岁为止。

依照《抚恤金和残疾保险法》,在行使残疾定义范围内的权利时,仍有工作能力的男女保险持有人有权减少工作时间、分派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接受重新培训和进一步培训。

1992 – 2001年间,根据类型和性别,养恤金收益人情况表

受益年份

退休金

残疾抚恤金

家庭养恤金

总数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1992

102 021

41 030

50 243

193 294

76 059

25 962

28 832

12 198

36 999

13 244

142 563

50 731

1993

113 779

43 867

52 891

210 537

84 265

29 514

30 415

13 452

38 935

13 956

157 592

56 922

1994

116 283

45 453

54 847

216 583

86 044

32 780

12 673

42 002

12 845

160 826

55 755

1995

116 241

46 509

56 557

219 307

85 383

30 858

32 785

13 724

43 369

13 188

161 537

57 770

1996

117 042

47 431

58 254

222 727

85 590

31 452

32 985

14 446

44 326

13 928

162 901

59 826

1997

118 148

48 909

60 042

227 099

85 806

32 342

32 563

163 456

46 060

13 982

164 429

62 670

1998

119 194

51 208

61 184

231 586

85 386

33 358

34 250

16 958

47 060

14 098

167 172

64 414

1999

120 574

52 060

63 205

235 839

85 916

34 658

37 218

14 844

48 207

14 998

171 399

64 500

2000

124 213

52 546

64 365

241 124

88 405

35 808

37 552

14 994

49 364

15 001

175 321

65 803

2001

125 332

52 619

66 249

247 200

89 265

39 067

37 606

15 013

50 800

15 449

17 671

69 529

资料来源:健康保险基金

根据《宪法》第 40 条保证特别的家庭照顾和保护的条款,《儿童社会保育法》规定了按出生顺序,最多到第三个孩子领取补贴的可能性。此类补贴的目的是根据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的数量,保持和保护孩子的生活水平。

第12条:健康

1 .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 分营养。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每一名公民卫生保健的权利得到保障,包括妇女卫生保健的权利。公民有权并有义务照顾和增强他/她的健康以及他人的健康(《宪法》第39条)。

公民有权得到法律和集体协定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宪法》第34条)。每一个人都有生育子女的独立决定权(《宪法》第41条)。马其顿共和国为协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持人道的人口政策。共和国特别保护母性、孩子和青少年(《宪法》第42条第1款)。

依照《卫生保健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8/91号摘录文、第4/2000和5/2000号),卫生保健工作包括:在健康保险中执行的保持和改善健康、生活、工作环境、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措施、活动和步骤,以及运用医疗措施、活动和步骤从事保护和增强健康;预防和消除疾病、伤害和其他健康问题;早期诊断疾病、伤害和健康状况;及时有效地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工作的部门组织所采取的措施、活动和步骤。卫生保健工作是在实用、合理和一致的政策基础上进行的。

根据《健康保险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5/2000和96/2000号),建立了一套系统,在普遍、一致、平等和资源有效利用的政策基础上向马其顿共和国所有公民提供健康保险。在这个义务性健康保险的体制下,男女待遇平等,根据《健康保险法》第5条,妇女可作为保险持有人获得保险的资格(就业、退休、失业、社会事件、务农、自营等保险),而当她不具备持有人资格时,义务健康保险将按家庭非独立成员的身份向其提供受保的权利。

义务健康保险包括体格检查和以下范围医生所提供的其他各类医疗服务:初级卫生保健;专家咨询和医院的保健;预防、理疗和康复措施;药物和矫形辅助治疗,并根据卫生部所列清单,提供急诊服务。除了上面提到的,对女性保险持有人,也就是女性被保人,义务健康保险还包括了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卫生保健。

保险持有人及其家庭在得到医疗服务后,自付部分的医药费,平均为总医药费的20%。不需为义务卫生保健服务自付费用的是怀孕、分娩、哺乳和计划生育中,以及初级卫生保健中进行其他医疗检查的妇女,无医疗指示的堕胎除外;另外,精神病院的病人、孤儿、弱智人、1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因畸形需要假肢、助听器、矫正视力和轮椅的受保人和需要生理透析的受保人,也不需自付费用。除了在初级、专家咨询和医院的卫生保健中所拥有的权利,就业的女性受保人以及男子,在义务卫生保健中,还有权得到因生病和工伤而影响工作的工资补贴。补贴条件和数额计算的标准对承保的妇女和男子完全相同。此外,受保人有权得到因怀孕和分娩而影响工作的工资补贴,数额为产假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100%。

对终止意外怀孕(堕胎),相关的法律-《终止妊娠法》(马其顿社会主义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9/77号最终版和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5/95号)作了规定。根据这部法律,妇女有决定终止妊娠的自由。这一权利只能出于保护妇女健康的目的而受到限制。该法律规定了堕胎的时间限制(怀孕后10周内),超过这一时间限制的堕胎,实施堕胎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审批过程中申请的堕胎方式进行,并达到所需的标准。为了防止将堕胎作为一项避孕手段,依照《健康保险法》新近通过的规定具有实质的意义,根据此规定,没有医疗指示的堕胎所需的全部费用将由妇女本人支付。

落实补充的卫生保健措施的法定计划

根据《卫生保健法》,马其顿共和国为所有公民,不论其保险状况如何,以国家预算资源资助以下计划:预防性卫生保健的某些措施和活动;强制性免疫;普鲁氏菌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艾滋病防护;母亲和儿童的积极保护;儿童和学生的系统性体检;义务献血的组织和促进;为特殊人群和生有特定疾病的无保险患者提供卫生保健;为接受透析治疗的病人报销费用;为器官移植患者提供药物;为血友病患者提供细胞抑制剂、胰岛素、生长激素和治疗;为精神病患者和吸毒者提供卫生保健。

每一年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都采取母亲和儿童的积极保健计划中规定的措施和活动,以提升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条件和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措施、计划内怀孕的照料、学龄前儿童的保健)。

在本报告的文中附有将妇女作为特殊弱势群体,向她们提供(补充的)卫生保健的计划(附件1中关于健康的附录)。

国际合作:落实全体国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补充的卫生保健措施的支持项目

在马其顿共和国开展的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合作框架内,针对全体国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措施的落实,制定了许多项目。尽管马其顿共和国在过去的十年,特别是过去的五年中面临着大量的问题,但目前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已迫切要求开发这样的项目。

为本报告的目的,附上一份项目清单,同时附有对其内容和结果的特殊评述。(关于健康的附件,附录2)。

非政府部门的加入

通过卫生部批准的项目活动,很明显的是非政府部门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参与增强了,特别是妇女非政府组织,这也是卫生部实施的卫生保健战略的一部分。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几个已经实现的项目所造成的影响,为建立与非政府组织长期的合作打开了大门。

为了说明非政府组织的实际功能,我们可以讲述一下“家庭、母性和童年支援中心-斯科普里”这一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该组织在2001至2002年间参与了“医院-婴儿的朋友”这一活动第10阶段的实施:支持母亲团体的组建。

这一组织为支援活动培训了85名母亲,随后又通过她们的工作,在地方一级(在她们所在的环境中)组建了556个支持母乳喂养的团体,包括了2 756名母亲和523名孕妇,目的是介绍哺乳婴儿真实的信息。其结果不仅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必要性,还证明了大众的兴趣(女性的兴趣)和她们对此类帮助的需要。

激发地方的主动性

马其顿共和国独立后,虽然感到对一个集中的卫生保健体制的需要,但那也是当时实行的体制形式,近期在卫生保健的各个领域中激发地方主动性问题已突现出来,这客观地提供了激发这种主动性的有利条件。最初的活动是在国际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的援助下,在精神健康和母亲与儿童的卫生保健领域开展的(精神健康和支持抚养项目)。5个自治市成立了精神健康地方中心,在地方一级提供多种学科的护理(健康和社会)。根据《地方自治政府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2002号),在以下领域中激发地方主动性的法律义务已经确立:健康、健康儿童的养育、健康的增强、预防性活动、雇员健康的保护、工作场所的卫生保健、环境的卫生监督、传染病的监督、有特殊需要的(精神健康、儿童虐待等)患者的护理等等。

战略

马其顿共和国至今还未能提供出一份长期发展卫生保健的战略性文件。马其顿艺术和科学学院正着手准备这一文件,期望为卫生保健的发展提出积极的新思路,将其作为战略参考点。主要方面有:

跨学科的途径;

跨部门的途径;

包括非政府组织部门;

激发地方的主动性;

国际合作。

此类实践已在卫生保健体制中进行,并取得了成效。

马其顿共和国卫生保健体制的总体概况

马其顿共和国卫生保健体制的总体概况在欧洲卫生保健体制观察的框架内已经作为文献起草,参与的机构有: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地区办事处、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挪威和西班牙政府、伦敦的政治经济学学院、伦敦的卫生和热带医疗学院和开放社会学院。上一次的文献发表于2000年,在互联网站http://www.observatory.dk供公众浏览。可见卫生系统数据的公开透明原则已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得以落实。卫生部的意图是提供经过修改更新的,反映该系统最新发展情况的连续数据。

对马其顿共和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研究

对人口的健康状况,包括对马其顿共和国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的监控是在一个法定的职能性报告和登记系统中,由十个地区级和一个国家级卫生保健机构进行的。本报告中使用的数据就来自此监控系统。从去年开始,在“PHARE计划”的框架内,一个为使上述系统现代化并与欧洲系统兼容的项目正在开发。新系统将在健康统计领域的新法律的基础上运行。届时,数据采集监督委员会的第9号建议书将被完整地采用。此建议书特别涉及到妇女健康状况,目的是提供完善的条件,以便从规范的角度,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也就是以重要视点,对妇女权利的落实过程进行评估。新法律的使用版本已经起草完毕。

马其顿共和国特别关注妇女的健康状况,1999年进行了多族群微量营养成分研究,结果于2000年发表。

以上所述明显可见,在保护健康权方面,马其顿共和国的卫生保健体制非常健全。为了更好地满足大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健康需要,针对需要改进的相关法律和实践,该体制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这些进步,在一些领域中已由马其顿共和国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指标正面地反映出来。尽管如此,考虑到目前的政治经济条件和付出的努力,还可期望获得更好的长远结果,首先是保持,进而改善所建体制的效益。

大体上讲,健康部门不仅仅是它自身一个部门。社会和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影响到健康政策,它们又涉及到科学、法律、专业和种群等诸多因素。

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的卫生保健和健康状况

详细的人口统计及重要的指标:马其顿共和国的人口在过去几十年里持续稳步地增加。

女性人口所占的比例在稳步增长,从1999年的49.3%到2001年的50%,男性人口则在下降,从102.8(1990年)到100.1(2001年)。

人口增长率在1990-2001年间逐步下降,从1990年9.7的比率下降到2001年的5.0。近几年来,出生率下降明显,从16.6(1990年)到13.3(2001年),死亡率从6.9(1990年)增加到8.3(2001年)。

65岁以上的人口比率在逐步增长,从7.3%(1990年)到10.1(2001年),人口进一步老龄化不可避免。

过去几年人口的预期寿命每年略微增长为73.0。妇女的平均寿命比男子大约长5年。

预期寿命

1996-1998

1997-1999

1998-2000

1999-2001

总数

72.49

72.49

72.68

73.05

男子

70.37

70.37

70.48

70.68

妇女

74.6 8

74.68

74.77

75.21

资料来源:卫生部

人口统计及重要的指标:

1 9 9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总人口

2 131 806

1 966 000

1 992 208

1 998 000

2 008 000

2 025 000

2 031 000

2 036 441

妇女

1 050 998

981 704

988 274

997 691

1 002 997

1 011 982

1 019 697

1 017 920

妇女人口 %

49. 3

49.9

49.8

49.9

49.9

49.9

50.0

50.0

15 至 49 岁妇女 %

25.6

25.9

26.4

25.5

25.5

25.9

26.0

26.0

15 岁以上

妇女 %

36.5

37.0

40.3

38.2

38.2

38.6

38.9

39.2

男性人口

102.8

100.3

101.6

100.3

100.3

100.2

100.2

100.1

65 岁以上

人口 %

7.3

8.8

8.5

9.0

9.0

9.5

9.8

10.1

城市人口 %

58.1

58.7

59 .0

59.6

59.6

59.5

59.5

59.5

农村人口 %

41.9

41.3

41.0

40.4

40.4

40.5

40.5

40.5

出生率

16.6

16.6

15.8

14.8

14.6

13.5

14.4

13.3

死亡率

6.9

8.4

8.1

8.3

8.4

8.3

8.5

8.3

自然增长率

9.7

8.2

7.7

6.5

6.2

5.2

5.9

5.0

生育率

2.1

2.1

2.1

1.9

1.9

1.9

1.9

1.9

母亲死亡率

11.3

21.8

0

3.4

3.4

7.3

13.7

14.7

婴儿死亡率

31.6

22.7

16.4

15.7

16.3

14.9

11.8

11.9

失业 %

23.6

35.6

38.8

41.7

34.5

32.4

32.0

.......

就业妇女 占总就业 %

37.3

37.2

37.7

38.1

39.3

40.3

........

.......

资料来源:卫生部

死亡率和死亡原因:

死亡率是人口健康条件的重要指标。 2001 年中,马其顿共和国死亡 16 919 人,与之前的 2000 年相比减少 1.9% ,比率为每 1 0 00 居民中死亡 8.3 人。与前一时期的 1990 年相比,当时的比率是每 1 000 居民中死亡 6.7 人,也就是死亡 14 643 人,增加 15.5% 。

关于死亡的性别结构,妇女的比率较低, 1990 年为 6.1 ‰,男子则为 7.6 ‰。 1995 - 2001 年间,两种性别的死亡率都在波动中有上升的趋势,妇女与男子的死亡率分别达到 7.5 ‰和 9.1 ‰。

从年龄结构看,两种性别的死亡率有非常明显的不同,超过 65 岁的老龄妇女群死亡率为 51.6 ‰,男子为 3.6 ‰。

在分析的时期里, 5 种主要的死亡原因没有变化:心血管疾病为第一位,占 1990 年 死亡总数的 48.6% , 2001 年占 56.4% ;恶性肿瘤的比率 1990 年为 15.3% , 2001 年为 18.1% ;呼吸道疾病 1990 年为 6.3% , 2001 年为 3.3% ;受伤和中毒 1990 年为 4.8% ,占第 4 位, 2001 年为 4.4% ,占第 3 位。

母亲死亡率在分析的时期内,波动范围是 1995 年的 2 2. 8 到 1997 和 1998 年的 3 . 4 , 2001 年为 14 . 7 。

在 1990 至 2001 年间,暴力死亡的数字略有上升,从 1990 年每 100 000 公民 700 起到 2001 年每 100 000 公民 741 起。事故占暴力死亡总数比例为 61. 8% ,妇女自杀的人数小于男子,在分析的时期内没有明显的变化。

妇女发病率

综合医疗机构门诊病人的发病率

根据 2000 年负责妇女卫生保健的办公室记录,在初级保健中有 167 601 宗登记的疾病和不适,发病率为每 10 000 名妇女中有 2 119.3 人,与 1990 年发病率 26.99% 相比,减少了 46.5% 。不过,恶性肿瘤引起的发病率有明显的上升,从 1990 年 64.2 名提高到 2000 年的每 10 000 人中 70.8 名妇女,发病率主要由恶性乳腺和子宫肿瘤引起。从完整的病理学上看,发病率最高的是生殖泌尿系统疾病,达 54.5 , 10 种发病率最高的单一疾病为:经期紊乱、炎症、不孕、 candiaza 、妊娠并发症、产后疾病、子宫良性和恶性肿瘤等。

1990 - 2000 年间在普通医药所登记的发病率显示了稳步下降的趋势。妇女在普通医药所中发病率较高,比率为每 10 000 妇女中 8 507.8 人,而男子的比率为 7 427.7 人。在妇女的疾病结构中,发病最频繁的是呼吸道和心血管疾病,然后是腹腔系统、肌肉组织、生殖泌尿系统和精神的疾病。

从年龄结构看,老龄人发病最为频繁。

2001 年在医院登记的妇女发病率为每 10 000 名妇女有 801.6 人,而男子 的发病率为每 10 000 名男子有 767.3 人。

卫生保健服务有组织地建立

卫生机构的职能和专业性活动是在现有的体制的架构内实施的,总体定位正向预防性卫生保健做重大转变。

妇女的卫生保健分三个层次:初级、第二级和第三级。

初级卫生保健,作为马其顿共和国卫生系统的基础,2002年它是通过全国众多医疗单位(点)组成的网络实施的。“健康服务”通过6个保健站、18个保健中心、16个医疗中心和卫生机构的下属部门(作为卫生机构的下属部门,农村有296个医疗单位)推行预防和治疗的卫生保健服务。在这些健康组织中,妇女的初级卫生保健由普通医药所、专业卫生站和牙科诊所提供,而妇女的专科保健则由卫生机构的妇女部和国家的医药中心(共有50个单位点),以及8个门诊所的产科实施。可以说,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服务。

第二级卫生保健是由妇产科专家咨询服务、斯科普里的母亲儿童保护局和国家综合医院的产科和妇科负责实施。

第三级卫生保健主要由斯科普里的妇产科医疗中心和妇产科专门医院执行,也可由其他诊所和机构的妇科实施。

医务人员

1990年,在三个层级从事妇女卫生保健的医务人员和助手共有1 245人,初级中有363人,占29.1%,第二级479人,占38.5%,第三级403人,占32.4%。

医生的人数为303人,其中211人为妇科专业医生。728名医务人员完成了中高等医学教育。

比较2001年,医务人员和助手的人数降为1 125人,降幅9.6%,原因是受过护士学校/中等医学教育的医务人员数量减少。医师的人数升至335人,增加10.6%,专科医生人数升至275人,增加30.3%。医务人员中受过高等以上资格教育的人数升至790人,增幅8.5%。

医生

HE

SE

总数

年份

总数

专科医生

1990

303

211

728

21 4

1 245

2000

323

278

794

-

1 124

2001

335

275

790

-

1 12 5

资料来源:卫生部

2001年,占27.5%的92名医生从事初级卫生保健;130名,占38.8%在第二级;113名,占33.7%从事第三级保健服务。

所有医务人员的结构中,第二级卫生保健中有学历资格的占45.9%,第三级中占30.4%,最低的是初级卫生保健,只有23.7%。

拥有中高等学历的医务人员与医生人数的比率在初级保健中是2.0:1,在第二级中是2.9:1,在第三级中是2.0:1。

通过妇女卫生保健诊疗所实施初级卫生保健(PHC)服务的有两类,一类是负责治疗工作的组织单位(1990年73个,2001年50个),另一类是负责预防性保健,也就是妊娠咨询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地区健康护理的单位。

初级卫生保健

初级卫生保健中妇女的保健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的类型

单位数量

199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2000

2001

医务所

73

62

57

54

51

51

50

妊娠咨询服务

30

50

29

29

30

30

30

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27

25

2 3

23

22

27

25

地区护理

26

17

20

20

21

22

23

资料来源:卫生部

妇女的初级卫生保健中,接受妊娠咨询部门服务的人数1995年与1990年相比,下降了22%,从1995年到2001年,提高了9.8%。这一时期的地区护理除了1990年下降外,2001年比1990年增长了15.5%。

地区护理服务的指标反映了这项服务的组织和活动有了改善,这对于产前照料以及在分娩和哺乳阶段为母亲提供专业帮助和护理极为重要。这一成果部分来自于卫生部和儿童基金会实施的一个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哺乳期婴儿死亡率,从人员、资金和技术方面入手,提高地区护理服务水平。

按提供服务的次数,初级卫生保健中妇女卫生保健的情况:

年份

199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妊娠咨询服务

154 767

120 240

113 239

114 155

136 795

116 913

144 018

108 455

地区护理服务

47 241

127 269

90 399

117 179

115 459

110 066

122 340

120 456

利用计划生育咨询

服务 的人数

87 037

35 594

31 723

33 957

29 117

24 300

32 560

22 705

避孕办公室总数

32 618

10 220

7 353

10 865

9 287

10 248

9 943

10 807

口服避孕药

24 360

7 710

5 118

8 692

7 283

8 143

8 430

9 377

上环避孕

5 139

1 853

1 244

1 729

1 363

1 392

777

996

子宫帽

588

337

168

228

127

241

140

53

其他方式

2 531

329

823

216

514

472

596

381

参与的医务所

524 362

344 783

288 798

307 941

312 269

306 897

305270

282 786

资料来源:卫生部

0 5 000 10 000 15 000 20 000 25 000 30 000 35 000资料来源:卫生部下面的图表显示了1990-2001十年间,马其顿共和国参加计划生育服务的人数和使用避孕药具的情况。计划生育活动成效不大,登记开具避孕药具的人数明显下降。

这一情况可能是因为妇女在私营妇科诊所就诊的人数未统计在内,还可能未开处方就免费得到了药具,这使得为控制出生率而监督采用避孕措施的工作更加困难。2001年与前一时期类似,在10 807起开具避孕药具的登记中,最多的是口服药,占86.8%,其次是上环(9.2%)和子宫帽(0.5%),其他方式为3.5%。

根据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提供的情况,1990-2001年间,开具避孕药具的数量大幅下降了大约三分之二,涉及的人数下降了大约五分之一(19%)。

堕胎现仍用于控制生育,相当于是一种“计划生育”手段。这一情况反映在分娩和堕胎的比率指标中。近一时期,平均2.5次分娩就伴有一次堕胎。2001年,共有8 427起登记的堕胎,与分娩的比率是3.2:1。

有专业帮助的生育

年份

总数

在医疗机构中

在医疗机构之外

数量

%

有专业帮助

无专业帮助

1990

35 401

30 928

87.4

551

1.5

3 922

11.1

1995

32 154

29 741

92.5

529

1.6

1 884

5.9

1996

31 403

29 603

94.3

221

0.7

1 579

5.0

1997

29 478

27 728

94.1

453

1.5

1 297

4.4

1998

29 244

27 833

95.2

409

1.4

1 002

3.4

1999

27 309

25 682

94.0

820

3.0

807

3.0

2000

29 308

28 231

96.3

407

1.4

670

2.3

2001

27 294

26 183

96.9

172

0.6

655

2.4

资料来源:卫生部

按母亲年龄分类的生育情况

年份

总数

20 岁以下

35 岁以上

数量

%

数量

%

1990

35 401

3 840

10.8

1 798

5.1

1995

32 154

3 546

11.0

1 795

5.5

1996

31 403

3 134

10.0

1 605

5.1

1997

29 478

2 965

10.1

1 595

5.4

1998

29 244

2 746

9.4

1 651

5.6

1999

27 309

2 514

9.2

1 547

5.7

2000

29 308

2 593

8.8

1 734

5.9

2001

27 010

2 202

802

1 614

6.0

资料来源:卫生部

马其顿共和国登记的分娩次数和登记的堕胎次数比例

年份

分娩数

堕胎数

堕胎和分娩的比例

1990

35 704

21 894

1.6

1995

32 440

15 805

2.1

1996

31 712

14 164

2.2

1997

29 777

12 058

2.5

1998

29 547

12 015

2.5

1999

27 587

8 479

3.3

2000

29 357

10 129

2.9

2001

27 294

8 427

3.2

资料来源:卫生部

治疗服务通过到医务所就诊获得,它们下降了45.3%。

第二级卫生保健

第二级卫生保健由专家咨询服务、医疗中心16所综合医院的妇产科和斯科普里的一个国家专业机构“母亲儿童保护局”负责实施,通过落实旨在改善妇女生育期卫生保健的措施和活动,来实施哺乳婴儿和年幼儿童的卫生保健并增强他们的健康。

医务人员

2001年参与提供第二级卫生保健的有513名医务人员和3名助手,共516人。医务人员总数中有130人为医生(106名专科医生),383人受过中高等教育。2001年医生与具有中高等学历医务人员的比率为1:3。与1990年相比,在妇产科中专科医生人数增加,占39.4%,受过中高等教育的雇员人数增加了2.2%。

在比托拉有一个专家咨询妇产科诊所,2001年有一名专科医生提供服务;在杰米尔黑萨,服务由一名专科医生和一名实习医生提供。

2001年马其顿共和国综合医院的妇产科提供服务的有122名医生,包括99名专科医生,有376名医务人员受过中高等教育,医生与这类医务人员的比率为1:3.1。与1990年相比,医生和专科医生的人数略有增加。

1990-2001年马其顿共和国综合医院中妇产科医务人员的情况

年份

医生

有高等和中等教育资格

有高等和中等教育的医务人员与医生的比率

总数

专科医生

1990

100

71

368

3.7

1995

105

84

375

3.6

1996

114

91

367

3.2

1997

113

88

373

3.3

1998

106

85

369

3.5

1999

98

78

368

4.0

2000

107

89

366

3.4

2001

120

99

376

3.1

资料来源:卫生部

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活动

在比托拉和库马诺沃的专家咨询组织中的医务室,就诊的人数在这两个医疗区都有增加。 2000 年登记就诊的总数为 8 905 人, 2001 年增至 9 089 人,增幅为 1.5% 。

2001 年妇女在医院治疗的人数为 24 449 人,与 1990 年的 36 254 人相比,下降了 32.6% 。住院的比率为每 1 000 名妇女中有 30.6 人。 2001 年医院的床位,与 1990 年相比,从 733 个减至 722 个,其周转率为每个床位 34 名妇女。平均治疗时间为 5 天,因而平均年占用医院 168.5 天。 2001 年马其顿共和国综合医院妇产科的能力利用率为 46.2% ,比 1990 年的 58.3% 有所减少。

第三级卫生保健

马其顿共和国高级专业卫生保健由斯科普里医学院的妇产科医疗中心和其他诊所和机构,以及斯科普里的妇产科专门医院实施。

第三级卫生保健包括医院和专家咨询服务,在妇女卫生保健中应用现代诊断和治疗方法;应用高科技和精密设备;进行科学研究和提供高级医学教育。

医务人员

2001 年,有 338 名医务人员和 4 名医疗助理共 342 人提供医疗保健。其中 223 人来自妇产科医疗中心, 119 人来自专门医院。

总共 113 名医生中有 79 名专科医生,其中 46 人,占 58.2% ,受雇于妇产科医疗中心,其余在专门医院。提供第三级卫生保健的医务人员中有 225 人拥有中高等学历,其中 148 人在妇产科医疗中心工作,在此中心的 4 名医务 助理还提供妇女健康教育领域的专业活动。

医生和具有中高等学历的医务人员之间的比率( 1:2 )达到了中心和专门医院中规定的人员结构标准和规章。

与 1990 年相比,医生( 78 名)和专科医生( 58 名)的总数有了提高。另外,具有中高等学历的医务人员人数从 1990 年的 171 人增加到 2001 年的 215 人。

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活动

马其顿共和国第三级妇女卫生保健中的医疗服务,在专家咨询服务和中心、专门医院的门诊中,由医生和具有中高等学历资格的医务人员实施。

2000 年,第三级卫生保健为 14 645 名妇女提供了治疗。他们在两个 机构中共就诊 81 286 次,其中 57 972 次,占 71.3% ,是在妇产科医疗中心,其余的在专门医院。在中心的平均治疗时间为 6.7 天,在专门医院的为 3.9 天。每 1 000 名妇女的住院率,在专门医院中是 25.9% ,它只收来自斯科普里的妇女;中心是 10.8% ,住院的妇女来自全国各地。

2000 年中心的床位与 1990 年相比有所减少,从 257 张减至 236 张。专门医院的情况相同,减到 138 张。每张床位年收治人数,中心为 37 人,专门医院为 453 人。能力利用率,中心为 67.3% ,专门医院为 52.7% 。平均床位占用,中心为 2 45.6 天,专门医院为 168.9 天。

1995 至 1998 年间,马其顿共和国妇女发病最多的前十个地域在有关健康附件的表 6 中列出。

关于妇女结育,无论是卫生保健机构,还是非政府组织的专项实践中,在马其顿共和国还没有这方面的记录。有关妇女的职业病,迄今只进行过专门的研究,但还没有按性别进行连续的观察。女性移民的健康状况没有得到任何特别的关注。因此,有必要使统计系统包括这一群体。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 ,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a) 如上所述,马其顿共和国提供特别的家庭援助和保护,包括家庭补助金。母亲、儿童和青少年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之下得到保护(第 40 和 42 条)。

根据《社会保障法》(马其顿共和国官方公报第 50/1997 号)以及这一法律的修订和附录,国家是公民社会保障的第一代理人,并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障实施计划》,规定了社会保障范围、这些范围内人口的特别需要和社会保障 实施的方式。马其顿共和国政府还确立了公共社会保障设施的网络。基于社会保障的权利,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使社会保障受益人得到社会防护、机构外保障和社会援助,将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

根据《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受益人为马其顿共和国长住公民和批准居留在该国的外国人。

关于社会保护的实施,为预防公民、家庭和族群承受社会风险,已采取了相关措施,特别是通过咨询活动、自助方式的开发、无资金投入的个人自愿参与,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保障受益人需要的方法的运用。

《社会保障法》第 10 条定义了机构外保障领域的权利:为社会保障受 益人提供的第一社会服务;个人援助;家庭补助;在另一家庭中的家庭照顾、个人、家庭的补助和膳宿。

机构内保障包括赋予工作机会的权利、在社会保障机构住宿的权利。具有严重和中度心理残疾的人员有权得到工作机会。根据法律,有权在社会保障机构住宿,是那些因为在家庭中无法得到适当的生活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其他社会保障形式无法利用,需要提供社会保障住宿的人员。

上述法律第 20 条定义的长期资助收益人包括:无工作能力、无社会保险的人;有工作能力但无社会保险的人。长期资助还包括:照料和帮助他人的补贴;卫生保健的权利;因照料残疾 孩子而缩短工时的工资补助;食品和住房中的单项补贴或其他补助的权利。

根据该法律第 20 条,接受长期补贴的权利将授予那些有工作障碍,其不稳定的社会地位在其他法规的范围内无法解决生活所需的人。

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根据该法律,是指那些在心理发育方面患有中度、严重或非常严重的残疾的人,或是那些有其他缺陷,在发育成长期间无法入学获取技能,导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还有那些分娩前一个月,处于妊娠期的单身妇女,和孩子在三岁以下的单亲父母;以及 15 岁以上或在全日制学校上学 26 岁以下的孩子; 65 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

家庭,根据该法 律,是指单身个体或是一个群体,其中包括男人和女人,父母、子女,以及根据此法律,为了生活必须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长期补贴作为一项受益人的基本权利,它的数额是按照马其顿共和国非营利部门在职人员过去三个月收入的平均月工资总额计算的:

- 基本补贴(单个受益人) 20% ;

- 伴有权利另一共同受益人的受益人 28% ,和

- 伴有权利更多共同受益人的受益人 40% 。

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是由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统计办公室确定的。长期补贴按月发放。只对马其顿共和国公务员有效的最低工资标准(临时)是在 2002 年 6 月确 定的,为 5 060 第纳尔。

《社会保障法》第 32 条规定了长期财政补贴受益人拥有的卫生保健权利;寄住于另一家庭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个人拥有的权利;因帮助和照顾他人,在其他法规没有规定时,获得补贴的权利。

第 33 条规定了因照顾残疾子女,有权得到缩短工时的工资补助(平均工资的 30% )。其条件由社会服务中心执行的《劳动关系法》确定。

单项补贴的权利将给予因遭受自然灾害、流行病、在卫生保健机构长期治疗、或其他社会危机而面临社会风险的个人或家庭。补贴数额可达马其顿共和国非营利部门在职人员近三个月收入的平均月工资的两倍,具体 数额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颁布的证书确定。

如果一个公民,也就是一家庭成员有一个不在家庭一起生活的亲属,而他又有义务为其提供财政支援时,社会保障中心将在《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条件下,确保此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资金由马其顿共和国财政预算提供。

b)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 32 条第 1 款,每个公民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在暂时失业状况下得到物质援助。根据第 2 款,每个公民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得到任何工作岗位;以及每个公民有权得到相应的工资(第 3 款)。

在《宪法》同一条第 5 款,规定了雇员根据法律和集体协定拥有进一步确 定其地位的权利。

马其顿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在有关劳动力市场的部分,制定了保持劳动力市场积极政策的范围和措施,涉及的措施有三类:

协助就业(信息、就业中介和咨询);

培训(进一步培训、重新培训);

创造工作机会(发展中小型企业)。

妇女在经济和经济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经常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这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的体现,也反映了生活各个层面所包含的性别平等原则。然而,在男女参与经济事务和他们获得经济结构中的权力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马其顿共和国的政府机构和妇女组织应致力于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 培养和提高公众对妇女在经济决策过程中所起作用的意识。这是妇女平等地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信贷的惟一途径,只有这样她们才能行使宪法保障的权利。

因此,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在计划的活动中,为了防止歧视和在经济和专业事务中提供性别平衡,提出了:

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以保证妇女平等地得到经济资源和特殊贷款条件的机会,包括年青妇女;

在提供信贷和金融服务的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创造机会使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如有可能的话,使她们共同拥有这样的机构。

在上述目标的执行过程中,有必要得到国际组织的财政援助来开发有关的计划 和项目,以增加妇女平等得到经济资源的需要。因此,必须通过研讨会、工作会议、信息材料和数据库的建立,获得启动基础,以便开展消除这一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活动。

说到这一点,我们应该提一下非政府组织“ Moznosti ”开展的一项积极的行动——团体贷款计划。这一组织从 1998 年开始就发起了一项试验计划,由于成果明显,从 1998 年 12 月起,已发展成一项经常性计划。这一计划由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荷兰基金会也部分参与。根据该组织提供的数据,在总共 56 笔批出的贷款中,只有 3 笔批给了男子。在实现的 11 笔贷款中,共筹得资金 19 0 00 德国马克。

为了分析这一计划的结果,非政府组织“ Moznosti ”今后将在马其顿共和国其他城市扩大行动。

c) 妇女与男子一样,也参与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有关妇女在文化、艺术和信息服务方面就业情况的统计数据,请见本报告结尾有关文化的附件。

第14条:农村妇女

1 .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 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 面享有平等待遇;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在马其顿共和国农村妇女代表了农业中一支重要的劳动力量。由于缺乏综合和职业的教育,农村妇女除了务农没有其他选择。也就是说农村妇女从事农业活动是社会和经济的需要,而不是她们自己的选择。

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表现出社会的基本矛盾,它们来自发展过程本身。明确地说,妇女的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建立相比发展得更快,后者的发展要依靠人们的文化概念、态度和日常行为的根本转变。

影响农村妇女社会地位的两个过程:

现代化;

非农 业化。

然而,影响妇女地位的还有:传统、妇女在家庭和农村社区的位置和作用的观念,以及工作和生活的结合。

最重大的社会人口统计方面的变化之一在农业本身,它反映出工作负荷转向了妇女,这在以前是由男子承担的。

根据在马其顿共和国进行的研究及所取得的数据,可以得出结论,父亲的权威减弱了。在家庭决策过程中妇女影响力的高比率,以及她与男子共同决策的高参与率都是重要的指标,体现了现代家庭关系。

家庭主妇和农业生产者这两个农村妇女的经济功能是紧密相关的,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加以区分。这是因为在一定时期,农村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就是 在进行农业生产。

农村妇女度过闲暇时间的方式不存在两个定性的必要条件。第一个原因是农村妇女要工作 10 个小时以上,结果是无力再利用自由时间,只能在路上放松一下。第二个原因是传统习惯,以及缺乏利用文化和娱乐等方式度过闲暇时间的机会。

我们以上列举的一切都表明农村的家庭关系需要有实质性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必须有国家强有力的参与。新的发展条件,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为农业提供了应有的地位,直接促进了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有助于妇女的解放和在农村最新的发展中得到更为适当的待遇。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性别平等小组在它的计划活 动中突出了农村妇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体现于正在进行的希腊共和国旅游局与驻马其顿共和国希腊联络处经贸组之间有关国际合作开发普雷斯帕湖农业旅游的谈判之中。不仅因为这一农业旅游项目保护了环境,而且它还为农村地区提供了就业机会。这也强调出有必要根据法律在国内建立一个私营企业性质,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协会,对农村妇女所参与的这类活动加以协调。

妇女非政府组织对农村妇女有实质性作用。在组织内部她们成立了农村妇女委员会、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农村妇女的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以对待。

为了获得新的一般性知识和技术知识,必须活到老 学到老,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也提出了对新技能、培训和教育的需要。过去几年中,许多经济实体、机构、协会强化了培训活动,对雇员进行非正规成人教育,包括:计算机培训、外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的教育。

下表列出了获得职业技能和专业教育的人数:

学年

职业培训

专业培训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1996/ 19 97

119

7

55

1

1997/ 19 98

144

3

70

5

1998/ 19 99

-

-

48

4

1999/ 20 00

193

154

136

15

2000/ 20 01

851

28 2

521

38

2001/ 20 02

344

198

223

1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妇女参与职业资格培训的比例在 1999/2000 学年( 80% )特别显著,而在此之前的比例很小。

第15条: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中的平等

1 .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 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在法律和法院面前的平等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 》 第 9 条第 2 款,“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因此,执行法律的平等,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之下是实施男女平等原则的起始点。这一平等原则包含了两个要素: 1) 所有公民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待遇,也就是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效力; 2) 国家机构对所有公民平等地实施法律,这意味着保护公民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在执行行政职责中也同样如此。

《马 其顿共和国宪法 》 除了其他事项以外,规定了男子和妇女在法院和司法诉讼中有权平等地行使他们的权利。确切地讲,《马其顿共和国宪法 》 第 7 条规定:“每个公民都可平等地通过法院保护权利和法定利益。每个公民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合法、公正和公平的审讯。任何人不得因条件不充分被拒绝进入法庭”。

承认法人地位的权利和签订合同的权利

根据国家的法律,男女均能以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条件获得法律实体的地位,因此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签订合同的权利完全平等。也就是说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承认每一个自然人在司法事务中拥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资格。这 种资格因出生而获得,在死亡或在某项诉讼中根据《庭外程序法 》 宣布一名失踪的人为死亡的情况下丧失。根据《继承法 》 ,有一种例外是只有在执行遗嘱时仍健在的人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这种例外也适用于因出生而获得法律资格的权利。换句话说,该法律第 122 条第 2 款规定,在执行继承程序时,在腹中未出生的孩子如果日后能活着出生的话,这时也视为有生命,以此保护未出生孩子的自然继承权。

除了法律资格外,经营资格,也就是自然人独立地与其他实体建立法律关系的资格,也是自然人法律实体地位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一个人 基于年龄获得法律资格。根据《家庭法 》 ,年满 18 岁视为成人,可获得法律资格。作为一项例外,一个人年满 16 岁并已成婚,能获得工作的权利。

此外,一个自然人由于就业,甚至可在 15 岁获得法律资格。

不满 15 岁的未成年人被完全剥夺经营资格。他们的父母,也就是托管人,代为行使法律义务和权利。 15-18 岁的未成年人(少年)拥有有限度的经营资格。具有有限经营资格的人,未经他们法律代表的认可,只能签订法律允许的合同(《责任法 》 第 56 条第 2 款)。他们能够独立决定与他们自己收入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其他法律事务只能在他们的法律代表 认可的情况下决定。 15 岁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如果智力正常,是此规则的一个例外(《继承法 》 第 62 条)。

除了年龄,精神健康也是一个人完全拥有法律资格的一项条件。已到法定年龄但因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很好地照顾自己的人,他们法律资格的权益可能完全丧失 ( 这时他们与儿童等同 ) ,或能拥有有限度的法律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等同于少年。

法院在一项庭外诉讼中决定法律资格的丧失或限制。这是《庭外程序法 》 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庭外诉讼,它将裁定完全或部分剥夺一个因精神疾病、残疾、酗酒或吸毒导致他 / 她无力照顾自己和保护自己权益的人所具有的法 律资格。

拥有财产的权利

马其顿共和国法律体系中财产所有权在《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的概述中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证。从这一概述可以得出结论,每一个公民,即每一个自然人(男性和女性)和每一个法律实体,根据宪法和法律,在相同条件下有权拥有财产。无法通过孤立的解释对《宪法》这一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做出任何结论,只能系统地将这一条款与《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 8 条第 1 款第 6 项一同解读,它在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中列出了“财产的法律保护”。考虑到对引述的第 55 条中财产所有权的保证是以对市场和企业自由的保证相配合的,拥有 财产的宪法保证,实际上就是保证每个人拥有财产的个人权利,而不论其性别,既包括个人生活的私有范围,也包括工作范围。

对财产所有权的保证并不意味着它是完全不可侵犯的,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公共权力机构不能为了集体的利益而采取法律行动对它加以限制。个人是社会的成员,社会中还可能有超越个人利益的其他利益。个人有义务为共同利益作贡献,即便这不是其个人自己直接的利益。因此,《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声明:“所有权产生权利与义务,因此它应服务于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社会所有其他成员的整体自由,不论性别地对个人自由非全面,但却恰当地 加以限制是有必要的。关于这一点,《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3 和 4 款论述道:“任何人的财产和对它的权利不得受到限制或剥夺,除非法律宣布它属于公众的利益。一旦财产被征用或财产所有权受到限制,将保证给予恰当的,不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马其顿共和国《财产和其他实体权利法》在一个名为“婚姻内外财产共同所有权”的独立章节中,在细节上规定了婚姻配偶私有财产的法律权利。这一法律将婚姻配偶的财产分为共同的和个人的财产。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婚前属于配偶其中一方拥有的财产为个人的财产。配偶一方通过继 承、遗赠和收受礼物得到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专为满足个人需要获得的,与全部共同财产相比价值不大的物品,将视为个人财产。配偶中的任一方可管理和处置个人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婚姻配偶对房产这一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将在公证处作为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如果只将其中一方作为这一共同财产的所有人登记,将视为登记在了配偶双方的名下。如果配偶双方作为某些部分的共有人登记,将视他们对共同财产划分了各自的份额。配偶双方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共同管理和处置共同财产。配偶任一方都不得独立处置财产中未实际确定的他 / 她自有的部分。

一 旦出售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其中一方的某一部分,将遵循共有人有权优先购买此财产的规则。配偶双方能够以书面方式同意其中一方负责管理和处置共同财产或其中的一部分。此协议可涉及财产全部的管理和处置,也可只涉及财产的常规管理或严格限定范围的管理。管理包括对财产在其一般功能的构架内进行处置,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允许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解除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合约,除非解除合约会损害配偶的另一方。

当实际执行超越了管理和处置的协议框架时,在所述法律行为之前以一种适当方式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是必要的。如果配偶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的 管理或其中一个特定范围达成一致,以及他们都不为共同所有权要求分配财产的份额,法院可根据其中一方的要求,就需要的管理措施在一项庭外诉讼中做出裁定。配偶双方可在婚姻中或离婚后,在相互同意的前提下分割共同财产。一旦分割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则仍将适用。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其中一方的要求,在一项庭外诉讼中分割财产。在法律分割双方之间的财产时,法院将按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共同财产。在配偶其中一方的要求下,只有当他 / 她证明他 / 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明显和相当多地高于另一方,法院才可将共同财产更多的份额分配给 他 / 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在其中一方的请求下,共同财产中对其完成自身工作有帮助的那些部分,将主要分配给这一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工作获得,但仅供其中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在他 / 她的请求下,将不列为共同财产而分配给申请人。如果这些物品(是其中一方工作所需,或在婚姻期间通过工作获得仅供个人使用的物品)的价值比全部共同财产价值还高出许多,则它们还将被分割,除非接收这些物品的一方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支付适当的费用或出让其他物品。

被指定监护共有子女的一方,除了自己的份额以外,还将分给用于子女,或他们急需的物品,以及明 显应该属于监护人拥有的物品。

如果在分割共有财产的过程中,配偶中的一方被分配了相当少的一部分,根据配偶中一方的要求,法院可宣布对短缺的部分给予经济补偿。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的义务,以及婚后他 / 她应该承担的义务不负有责任。配偶双方将负连带责任地承担其中一方为满足结婚需要而欠第三个实体的债务,以及根据一般法规双方对婚姻必须承担的义务。

用他 / 她个人的份额履行了共同义务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他 / 她所承担义务的部分给予补偿。结婚前或婚姻期间双方互赠的礼物不用退还。在非婚姻结合中伴侣双方所获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 。马其顿共和国《财产和其他实体权利法》中涉及婚姻配偶共有财产的条款同样适用于非婚姻结合中财产的管理、处置和不同部分的分配,也适用于非婚姻结合中财产的分割。

自由迁移和择居的权利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 27 条规定:“马其顿共和国所有公民均有权在马其顿共和国领土内自由迁移,有权自由地选择居住地;所有公民均有权离开和返回马其顿共和国领土。如果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由于刑事调查或出于保护公民健康的目的,法律可以限制行使这些权利。”这一权利在马其顿共和国几个不同的法律中均有解释,它属于所有公民,不分性别。

第16条

1 .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他们在男女平等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认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项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 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是马其顿共和国《家庭法》起草的基点。根据《宪法》,家庭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必须服从国家的特殊利益,也就是整 个法律和制度体系的利益。然而,家庭立法的新观念并没有偏离这一地区传统的家庭特征。由此,马其顿共和国新的家庭法体制的基础也就确立了。

新的《家庭法》提供了婚姻和家庭中所有关系的规则。它综合了家庭法四个领域:婚姻制度、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收养和监护制度。与婚姻家庭法律有关的所有问题都系统地列入了这部法律。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家庭,在其涉及的公共和社会的深远范围内,可按以下几个方面构建:

国家对家庭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婚姻、家庭、非婚姻结合中的法律关系由法律确定;

父母有权利和责任照顾和抚养他们的子女;

子 女有义务照料年老和无助的父母;

国家为孤儿和缺乏家庭关怀的孩子提供特殊的保护。

基于这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考虑到我们的家庭传统,马其顿共和国的《家庭法》将家庭定义为一个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亲属所组成的结合体。当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家庭即成为一个结合体。基于这一团体的生物关系,它的基本目标和职能是以人道和文明的方式照顾和抚养子女及其后代。不过,我们的法律只接受男女之间一夫一妻的结合,其后的子女和家庭均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这一家庭的定义包含了世界上发达国家有关家庭关系的家庭法规所具有的现代 新观念,也包含了我们这一地区传统所要求的对老年父母和亲属照料的义务,他们在传统上被视为大家庭的一部分。由组织完善的机构代替家庭接收和照料年老体衰父母的前景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

对于非婚姻结合,《家庭法》第 13 条规定对待这一类持续一年的结合体将等同于婚姻结合体,这时它将共同维持和分割结合期间获得的财产。

在我们新的立法中,加入了一项新条款,它涉及到有关因精神疾病或精神失调无能力结婚的问题。该法律为患有轻度精神失调及严重遗传疾病的人提供了一个结婚的机会,那就是他们必须得到“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看护协会”签发的有关遗 传倾向的报告。

有关家庭关系的新法律中妇女的地位

自由生育的权利

在我们国家,宪法宣示的性别平等在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得以执行,那就是男女均有决定生育的自由。

《家庭法》规定婚姻配偶双方自由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的时间。生育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根据我们的法律,它是夫妻共同的自由意愿和决定。我们国家是世界计划生育运动的一部分,由于世界人口的膨胀,联合国通过决议和声明对这一运动给予了有力的支持。这保证了出生率将保持在能够为抚育孩子成长提供良好条件这一目标的范围内。

我们国家对这一问题实行了一种人道的政策, 即不对生育权的实现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父母亲自己保证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也就是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最佳的条件是他们的基本责任。提供教育的机会是家庭中一项优先于上述责任的义务。

我们国家这一政策的一个重要的人道品质特性就是决心在社会事务各个层面提升妇女的地位和彻底消除这样一种传统观念,即妇女只是一个母亲,她的生理功能只是生孩子,她必须呆在家里做家庭主妇照料子女。

现代妇女受过更好的教育,思想更为解放,具有积极投身于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关心妇女问题和得到联合国各类文件支持的这一人道的人口政策并不包 含对妇女生物特征的任何歧视和侵犯。

人口政策的人道成分同样适用于男子,即父亲。子女数量过多将妨碍父亲投身于家中孩子的教育和对孩子身心发育成长的照料。另外,父亲作为家庭的一个供养人,有时还是家庭惟一的供养人,客观地讲,从提供食品、衣物到家庭舒适的生活,他无法供养太多的子女。这种客观障碍将导致对家庭的伤害,而贫穷将伤及子女,迫使他们在年幼时就参加工作,供养家庭,从而忽视了自身的教育和自己的童年。

众多人道主义性质的组织和机构支持这一人道的人口政策的实施。它的实施不仅仅包括空洞的口头宣传,还包括了令人信服的影响力 并证明了合理的子女数量是他们正常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而过多的子女数量对他们自身的发展是有害的。

选择个人姓名的权利

《家庭法》的条款中规定了选择个人姓名的问题。该法律第 31 条规定了妇女拥有自由决定自己姓氏的权利:“结婚后,允许配偶双方保留各自的姓氏;或使用配偶其中一方的姓氏;或在各自姓氏中加上另一方的姓氏;或其中一方将另一方的姓氏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

然而,在这一条款的实际执行中,显示出在选择姓氏的问题上,家庭传统,特别是婚姻配偶的宗教传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从 1990 年到 1997 年上半年,大多数新娘决定 使用丈夫的姓氏,超过婚姻的 90% 。

在同一时期,决定使用丈夫姓氏再加她们自己婚前姓氏的新娘人数有少量的增加,这一趋势明显但幅度较小。此外,也有新郎使用新娘姓氏的情况( 1991 年 1 起, 1993 年 9 起,以后还有增加)。但对这种情况的客观调查显示,这些婚姻涉及到外国公民,目的是使用新娘的姓氏以便获得外国国籍,或更快更容易地适应也是外国公民的新娘。因此,不是我们的男人已越过了解放的过程或是克服了家庭姓氏的传统观念,而是利益的驱使,是在发掘新娘居住国家的某些经济特权。

1993-2001 年间,男女首次结婚的平均年龄

1993

1995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男子

25.85

26.06

26.19

26.32

26.4

26.6

26.8

妇女

22.63

22.87

23.09

23.23

23.3

23.5

23.7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1990-2001 年间,结婚和离婚情况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结婚

15 688

15 311

15 354

15 080

15 73 6

15 832

14 089

14 072

13 993

14 172

14 255

13 267

离婚

749

496

578

636

612

710

705

1 021

1 027

1 045

1 325

1 448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丈夫将妻子姓氏加到自己姓氏中的婚姻数量很小, 1990 年 2 340 桩婚姻中有 3 个, 1993 年和 1994 年 1 452 桩婚姻中只有一个, 1995 年至 1996 年没有。

关于婚姻内和婚姻外出生孩子的姓氏,依照《个人姓名法》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孩子的姓氏根据父母双方或 一方的姓氏确定,除非父母决定取用不同的姓氏。观察上述时间段中在斯科普里进行的调查, 1990 至 1997 年间婚姻配偶决定孩子采用母亲姓氏的情况是: 1990 年 8 800 名新生婴儿中有 22 名; 1991 年 8 438 人中有 29 名; 1996 年只有 20 名。 1991 年,只有 8 对夫妇决定孩子将采用父母双方的姓氏; 1992 年这样的情况只有 7 起; 1996 年 8 989 名新生婴儿中只有 10 名采用了父母双方的姓氏。结果是大部分的孩子采用了父亲的姓氏。

此外,获得个人信息的问卷调查和调查表中只提供了父亲姓名的栏目,而没有母亲的。按公民要求 签发的个人文件(出生证、结婚证、公民证、身份卡、驾驶证、登记卡)提供了父亲或母亲的数据,包括父母双方的信息栏,但母亲的姓名很少被提到。举例来说,卫生部表示在医疗保健身份卡中提供了一项有关父母信息的栏目,但通常只填写了父亲的信息。这再次证明了父亲是家庭中的上帝的传统文化价值观。

母权的确认和否认 / 争议

马其顿共和国的司法实践大部分处理的是诉请确认父权的法院诉讼。从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确认或否认一个出生在婚姻家庭或非婚姻结合体中孩子的母权的案件很少见。

《家庭法》确定了对母权和父权两者的确认采用一种相同的诉讼程 序。不过,条款中包含了一些特定的问题,如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在官方的出生登记处作为母亲登记的妇女,如果发现她不是孩子的生母,可以否认她的母权”。这样的指控应该在她发现她不是孩子的母亲三个月的期间内提出,直到孩子成年为止。认为自己是一个孩子的母亲,并已经登记为这个孩子母亲的妇女也能否认自己的母权。

一个孩子直到成年,在上述期间内也可被允许否认已经登记为他 / 她母亲的妇女所拥有的母权。在一名认为自己是孩子母亲的妇女所涉及的案子中提起否认母权的指控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指控否认“有争议”的母权的同时,需要确 认母权。

如果母亲经配偶书面同意,已经人工受孕,将不允许否认父权。孩子死亡后将不允许否认父权。

供养孩子和妻子的权利

根据《家庭法》,可以指定对以下几种人的供养:青少年或 26 岁前正在学习过程中的孩子、无工作能力的人、非自身过错而缺乏自我供养财力的人、天生精神失常的人。供养作为一种法律义务转变成一种特殊形式和数量的扶持,通过财政资源或物品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为生存、繁殖、文化和精神的鉴赏与增强提供最低的财富,保证一个人生活的正常条件。

我们的法律为经济无保障的配偶在离婚后提供了得到供养的机会,如果他 / 她无实质手 段供养自己、无力工作、或者离婚或判决婚姻无效后非自身过错已失去工作五年的话。然而,虽然法院指定了对子女和母亲的供养,但作为父亲的一项义务,这种供养在实际执行中是复杂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后在供养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拖延和破坏的情况。在过渡期间更为严重,因为作为一项执行供养义务的法院裁定是按比例,而不是按最低金钱价值体现的。困难来自于这种情况,根据裁定的比例,支付的标准将按支付人的收入计算,而这些人拥有私营企业,但不向国家权力机关透露真实的征税基础。他们不报告自己实际的收入,以逃避支付供养金。有必要强调的是离婚后 往往是父亲忽视子女的权益。

更为困难的问题是决定由父母哪一方监护子女。这一决定包括从父母的一方接过照顾孩子的责任,而另一方将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交给了另一方。此决定将深刻地影响到孩子的个性,这一点往往被排除在考虑之外。由于这些问题,有必要对这一领域的立法加以改进。

注: 附件 1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和附件 2 (非政府组织)将以收到此件时所使用的语言提供给委员会的成员。

附件1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序 言

为了准备马其顿共和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首次报告,根据上述《公约》的内容,国家统计局参与提供了相关的数据。这些数据为深入分析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情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并能够通过这些领域,对国家消除对妇女各种形式歧视的过程进行翔实的分析。

按照性别结构,提供了以下领域的数据:

人口统计

国内生产总值

选举

司法

文化

教育

社会保障

人口动态统计

就业

数据主要涉及三年,大部分以表列出。

人口统计

根据人口普查,人口的统计特征

根据1994年的人口普查,马其顿共和国有居民1945932人,其中男性974255人,女性971677人。

马其顿共和国人口的性别结构变化

1971

1981

1994

总数

1 647 308

1 909 136

1 945 932

妇女

812 616

940 993

971 677

男子

834 692

968 143

974 255

每平方公里居民人数

每户家庭人数

每 1 000 名妇女有男子人数 (男女比例)

1971

64. 1

4. 68

1 027

1981

74. 2

4. 38

1 029

1994

76. 0

3. 85

1 021

1971年、1981年、1994年人口普查中,按年龄分类妇女人口的统计趋势

按年龄分类的妇女人口

1971

1981

1994

总数

812 616

940 993

971 677

0-4

88 216

92 933

73 917

5 - 9

86 549

89 547

79 457

10 - 14

85 782

86 561

81 736

15-19

84 254

86 552

79 671

20-24

73 801

84 618

75 100

25-29

57 411

80 112

74 624

30-34

57 225

71 572

73 241

35- 39

56 942

56 124

71 375

40-44

49 789

56 498

68 276

45-49

41 805

55 760

55 930

50-54

26 928

48 239

50 913

55-59

28 769

39 684

49 446

60-64

24 406

24 742

46 547

65 和 65 岁 以上

49 735

65 508

89 296

不详

1 004

2 543

2 148

1994年人口普查的种族结构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 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波斯尼亚族

其他

1994

1 945 932

1 295 964

441 104

78 019

43 707

8 601

40 228

6 829

31 480

结构比 %

100

66.60

22.67

4.01

2.25

0.44

2.07

0.35

1.62

1994 年的人口普查按种族关系分类,人口的结构为: 66.6% 马其顿族、 22.67% 阿尔巴尼亚族、 4.01% 土耳其族、 2.25% 吉卜赛族、 0.44% 瓦拉几族、 2.07% 塞族、 0.35% 波斯尼亚族、 1.62% 其他。

资 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2 年人口普查

按每5岁划分和性别分类,马其顿共和国的人口

年龄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2 022 547

1 015 377

1 007 170

0-4

122 757

63 279

59 478

5-9

143 184

73 816

69 368

10-14

160 339

82 533

77 806

15-19

165 422

84 902

80 520

20-24

161 945

83 546

78 399

25-29

153 461

78 351

75 110

30-34

148 281

75 193

73 088

35-39

149 837

76 222

73 615

40-44

146 902

75 027

71 875

45-49

142 688

72 940

69 748

50-54

127 760

63 202

64 558

55-59

95 234

46 406

48 828

60-64

89 822

43 208

46 614

65-69

84 443

39 770

44 673

70-74

61 969

27 928

34 041

75-79

40 384

17 255

23 129

80-84

18 975

8 095

10 880

95 和 95 以上

7 941

3 380

4 561

不详

1 203

324

879

按基本年龄段和性别分类,马其顿共和国的人口

年龄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2 022 547

1 015 377

1 007 170

0-14

426 280

219 628

206 652

15-64

1 381 352

698 997

682 355

65+

213 712

96 428

117 284

不详

1 203

324

879

结构比%

总数

100.00

100.00

100.00

0-1 4

21.08

21.63

20.52

15-64

68.3

68.84

67.75

65+

10.57

9.5

11.64

不详

0.06

0.03

0.09

2002年人口普查中按种族分类的人口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 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波斯尼亚族

其他

2002

2 022 547

1 297 981

509 083

77 959

53 879

9 695

35 939

17 018

20 993

结构比 %

100

64.18

25.17

3.85

2.66

0.48

1.78

0.84

1.04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国内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1990年为4252百万美元;1995年为3351百万美元;2001年估计为3723百万美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如下:1990年-2235 美元; 1995年-1705 美元;2001年-1830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1990-2001年 1)

年份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单位:美元 2)

国内生产总值 单位:百万美元 2)

1990

2 235

4 252

1991

2 083

3 990

1992

1 937

3 728

1993

1 785

3 450

1994

1 742

3 389

1995

1 705

3 351

1996

1 709

3 390

1997

1 732

3 458

1998

1 781

3 575

1999

1 848

3 730

2000

1 924

3 899

2001 3)

1 830

3 723

1) 根据国家货币兑换率得出的 1997-2001 年间的数据。

2) 依照联合国使用的价格调整兑换率的方式进行的转换。

3) 以前的数据。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选 举

议会选举

表格反映了1990年、1994年、1998年和2002年多党派议会选举中,有关候选人性别结构和选出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议员的数据。

2002年议会选举中妇女的参与程度与1990年马其顿共和国第一次议会选举时相比有明显的增强。

具体讲,参与议会议员选举的女性候选人人数占候选人总数的比率,1990年为5.9%;2002年为36.2%,当选的马其顿共和国女议员人数占当选议员总数的比率从1990年的4.2% 增加到2002年的17.5%。

议会选举附表

议会选举

按性别分类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选举候选人及当选的议员

候选人

当选议员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990

57

905

5

115

1994

126

1 557

4

116

1998

152

1 057

9

111

2002

1 108

1 952

21

99

结构比 %

候选人

当选议员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990

5.9

94.1

4.2

95.8

1994

7.5

92.5

3.3

96.7

1998

12.6

87.4

7.5

92.5

2002

36.2

63.8

17.5

82.5

2002 年议会选举

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选举候选人及当选议员

总数

年龄

18 - 29

30 - 39

40 - 49

50 - 59

60 和 60 以上

候选人

总数

3 060

544

696

955

620

245

妇女

1 108

285

284

317

170

52

当选议员

总数

120

3

26

55

28

8

妇女

21

-

9

7

5

-

按受教育程度分类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选举候选人及当选议员

受教育程度

总数

小学教育

中学教育

大专

大学

硕士和专家

博士

不详

候选人

总数

3 060

92

1 156

207

1 415

115

69

6 6

妇女

1 108

45

460

75

484

31

13

-

当选议员

总数

120

1

3

3

90

13

10

-

妇女

21

-

-

-

16

2

3

-

按种族关系分类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选举候选人及当选议员

总数

种族

马其顿族

阿尔巴

尼亚族

土耳 其族

瓦拉几族

吉卜赛族

塞族

波斯尼 亚族

其 他

未宣布

其种族

不详

候选人

总数

3 060

2 239

368

32

25

175

77

42

57

8

37

妇女

1 108

851

116

9

7

60

21

13

16

5

10

当选议员

总数

120

85

26

2

1

1

2

2

1

-

-

妇女

21

20

1

-

-

-

-

-

-

-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2 年议会选举

按照提名的政党分类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选举候选人及当选的议员

提名的政党

总数

妇女

候选人

总数

3 060

1 108

VMRO -真正的马其顿改革选择、塞族和马其顿族东正教联合民主党和马其顿基督教党

120

38

VMRO -马其顿国家团结民主党和马其顿自由党

120

37

马其顿复兴运动和马其顿领养恤金人党

120

57

“ 共同为了马其顿”联盟 1)

120

38

民主中心和绿党联盟

100

38

马其顿人同盟和马其顿人民党

100

45

马其顿瓦拉几人党、民主联盟、马其顿塞族人民主联盟、民主的穆斯林党、马其顿埃及人民主运动党、马其顿民主行动党

100

33

波斯尼亚民主党

20

8

VMRO -马其顿人

120

42

VMRO -联合

20

9

阿尔巴尼亚人民主党

100

30

民主同盟

120

38

统合民主联盟

100

30

民主抉择

120

39

“ 前进马其顿”民主党

40

12

马其顿民主党

60

27

马其顿塞族人民主联盟

20

6

马其顿共产党

80

26

MAAK -马其顿惟一选择

10 0

30

新民主

120

43

民族民主党

80

29

人民的意愿

120

58

马其顿人民运动

100

37

马其顿进步党

80

37

马其顿吉卜赛人彻底解放党

80

27

正义党

60

23

民主繁 荣党

80

24

马其顿国家理想的复兴和统一- POMNI

120

44

马其顿共和国吉卜塞人联合党

20

6

马其顿共和党

100

4 2

马其顿吉卜塞人同盟

80

29

全体马其顿工人党

40

14

马其顿社会党

120

37

马其顿社会民主党

80

36

投票人团体- 1

20

7

投票人团体- 2

20

6

投票人团体- 3

20

12

投票人团体- 4

20

7

投票人团体- 5

20

7

当选议员

总数

120

21

VMRO -马其顿国家团结民主党和马其顿自由党

33

4

“ 共同为了马其顿”联盟

60

16

阿尔巴尼亚人民主党

7

-

统合民主联盟

16

1

民族民主党

1

-

民主繁荣党

2

-

马其顿社会党

1

-

1) 共同为了马其顿联盟包括以下政党:马其顿社会民主同盟、自由民主党、马其顿共和国波斯尼亚人民主联合会、马其顿罗姆人联合党、马其顿塞族民主党、马其顿土耳其人民主党、马其顿瓦拉几人民主同盟、马其顿劳动-农业党、马其顿社会基督教党和马其顿绿党。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马其顿共和国地方选举

数据反映了自治市和斯科普里市议会议员候选人和当选议员,以及斯科普里行政区和斯科普里市市(区)长候选人和当选市(区)长。

提名的议员女候选人人数占提名议员候选人总数的比率从1996年的9.7%增长到2000年的12.9%。

当选女议员人数占当选议员总数的比率从1996年的6.1%增长到2000年的8.4%。

有关2000年当选的女市(区)长与1996年比较的信息值得注意。

1996年没有妇女当选,而2000年有三名妇女当选为市(区)长。

议员候选人及当选人

候选人

当选人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990

352

5 194

74

1 436

1996

1 230

11 494

105

1 615

2000

1 265

8 526

161

1 745

结构比 %

候选人

当选人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990

6.3

93.7

4.9

95.1

1996

9.7

90.3

6.1

93.9

2000

12.9

87.1

8.4

91.6

市(区)长候选人及当选人

候选人

当选人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996

23

563

-

118

2000

26

471

3

120

结构比 %

候选人

当选人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996

3.9

96.1

-

100

2000

5.2

94.8

2.4

97.6

1) 1996 年没有得到 6 个自治市的数据, 2000 年在肯多沃未选出市长(选举未被抵制)。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0 年地方选举

按受教育程度和性别分类的议员候选人和当选人

总数

受教育程度

其他

不详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大专

大学

其中

硕士和专家

博士

候选人

妇女

1265

87

586

125

404

29

3

31

-

男子

8 526

1 400

4 454

824

1 621

80

17

129

1

当选人

妇女

161

-

32

22

91

15

1

-

-

男子

1745

112

716

288

567

45

11

6

-

按受教育程度和性别分类的市(区)长候选人和当选人

总数

受教育程度

其他

不详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大专

大学

其中

硕士和专家

博士

候选人

妇女

26

-

5

2

17

1

1

-

-

男子

471

6

86

76

266

28

5

3

1

当选人

妇女

3

-

-

-

3

-

-

-

-

男子

120

1

16

17

77

7

2

-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0 年地方选举

按种族关系和性别分类的议员候选人和当选人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瓦拉几族

吉卜赛族

塞族

其他

不详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候选人

1 265

8 526

1 056

5 158

66

1 850

63

681

2

13

32

303

16

127

21

260

9

134

当选人

161

1 745

141

1 197

10

408

2

54

1

5

3

13

1

23

2

31

1

14

按种族关系和性别分类的市(区)长候选人和当选人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瓦拉几族

吉卜赛族

塞族

其他

不详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候选人

26

471

18

325

5

95

-

16

-

1

-

6

-

6

2

9

-

14

当选人

3

120

2

89

1

25

-

2

-

-

-

1

-

2

-

1

-

-

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议员候选人和当选人

总数

18-29

30-39

40-49

50-59

60 和 60 岁以上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候选人

1 265

8 526

379

1 789

389

2 743

322

2 480

145

1 050

30

46 4

当选人

161

1745

27

197

55

644

54

615

25

231

-

58

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市(区)长候选人和当选人

总数

18-29

30-39

40-49

50-59

60 和 60 岁以上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候选人

26

471

5

20

7

134

6

203

7

91

1

23

当选人

3

120

-

4

2

42

-

54

1

18

-

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青少年和成人罪犯的被告和被判犯罪人数

根据罪犯的几项特征,可将司法领域的统计数据分成几类。

表中的数据显示了不同性别的青少年及成人罪犯的被告和被判犯罪人数。

成人罪犯为犯罪时已达 18 岁的犯罪人。

青少年罪犯为犯罪时已达 14 岁但未满 18 岁的犯罪人。

2001 年被判犯罪的青少年总数中女孩占 2.2% 。

2001 年被判犯罪的女性青少年总数中,大部分被判犯有财产罪,占 84.2% 。

2001 年被判犯罪的成人总数中妇女占 4.8% 。

2001 年被判犯罪的成人妇女总数中,被判犯有财产罪的最多,占 23.2% 。

按性别分类的成人被告和被判犯罪人数

1998

1999

2000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被告 

771

19 811

738

18 645

694

19 526

713

17 305

被判犯罪

373

5 755

372

6 411

357

6 139

298

5 952

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成人被判犯罪人数

1998

1999

2000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8-20 岁

21

1 005

15

1 05 9

28

1 222

38

989

21-24 岁

39

999

38

1 315

39

1 168

36

1 064

25-29 岁

50

984

48

1 120

53

1 058

45

1 014

30-39 岁

117

1 429

115

1 452

94

1 376

71

1 312

40-49 岁

86

834

100

926

93

835

71

799

50-59 岁

43

330

36

360

32

309

27

326

60 岁和 60 岁以上

17

174

20

179

18

171

10

150

按性别分类的青少年被告和被判犯罪人数

1998

1999

2000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被告

71

2 061

43

1 956

55

1 760

36

1 410

被判犯罪

34

900

26

910

17

922

19

858

按年龄和性别分类的青少年被告和被判犯罪人数

1998

1999

2000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14 岁

4

82

3

72

2

169

2

184

15 岁

14

237

5

211

7

237

8

221

16 岁

8

247

9

250

4

279

3

254

17 岁

8

334

9

377

4

237

6

218

总数

34

900

26

910

17

922

19

85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成人罪犯

按犯罪类型和性别分类,被判犯罪的成人罪犯

违反以下权利的犯罪类型:

生命和身体

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名誉和名声

性自由和性道德

婚姻、家庭、青少年

财产

公共金融、付款业务和经济

人民和财产的整体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

武装部队

公共秩序

其他类型的犯罪和《刑法典》未包括的犯罪

1998

妇女

69

5

41

1

30

91

14

3

57

22

40

男子

706

85

124

47

119

2 045

122

66

1 023

300

325

793

1999

妇女

65

6

45

-

27

89

12

1

58

3

16

50

男子

745

61

141

51

119

2 508

131

63

1 122

474

296

700

20 00

妇女

56

2

34

2

28

99

14

2

52

-

16

52

男子

668

35

98

52

130

2 396

177

61

1 025

463

313

721

2001

妇女

42

2

29

2

24

69

18

2

42

1

8

45

男子

487

56

95

50

97

2 064

168

62

1 008

466

302

799

青少年罪犯

按犯罪类型和性别分类,被判犯罪的青少年罪犯

违反以下权利的犯罪类型:

生命和身体

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性自由和性道德

婚姻、家庭、青少年

财产

公共金融、付款业务和经济

人民和财产的整体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

公共秩序

其他类型的犯罪和《刑法典》未包括的犯罪

1998

妇女

1

-

-

1

28

-

-

2

1

-

男子

62

-

12

2

750

2

6

28

21

9

1999

妇女

1

-

1

-

21

-

-

2

-

-

男子

52

1

11

1

772

6

2

48

11

7

2000

妇女

-

-

-

1

12

-

1

2

-

1

男子

39

-

7

2

774

12

3

37

1 5

33

2001

妇女

1

-

-

1

16

-

-

-

-

1

男子

44

-

8

5

713

4

3

50

9

2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文 化

文化领域的信息将涉及公共广播公司和商业广播公司、剧院、乐队和专业合唱团的雇员,以及图书馆雇员和民间舞蹈团的主要成员。

2000/2001演出季节,民间舞蹈团主要成员中女性比男性多14.6%。

1998年图书馆中的女雇员人数占全体雇员人数的72.6%。

马其顿共和国公共和商业广播公司中的雇员人数

1998

1999

2000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广播电台

678

1077

557

895

610

867

587

793

电视台

461

920

533

817

493

888

461

785

1) 同时服务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雇员计算在广播电台的数字中。

结构比 %

1998

1999

2000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广播电台

38.6

61.4

38,4

61,6

41.3

58.7

42.5

57.5

电视台

33.4

66.6

39.5

60 ,5

35.7

64.3

37

63

马其顿共和国剧院、乐团和专业合唱团的雇员

1998 /1999

1999 /2000

2000/2001

2001/2002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剧院

405

629

380

589

363

571

372

559

乐团

30

96

30

101

37

128

39

121

专业合唱团

17

25

15

19

27

32

28

34

结构比 %

1998 /1999

1999 /2000

2000/2001

2001/ 2002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剧院

39.2

60.8

39.2

60.8

38.9

61.1

40

60

乐团

24

76

22.9

77.1

22.4

77.6

24.4

75.6

专业合唱团

40.4

59.6

44.1

55.9

45.8

54.2

45.2

54.8

图书馆的雇员

1998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图书馆

504

190

386

154

结构比 %

1998

2001

妇女

男子

妇女

男子

图书馆

72.6

27.3

71.5

28.5

2000至2001年马其顿共和国民间舞蹈团主要成员

2000/2001

主要成员 

妇女

男子

民间舞蹈团

5 353

4 671

结构比 %

民间舞蹈团

53.4

46.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广播事业

广播业法人实体的个数

年份

公共广播公司

商业广播公司

国家级

地方级

国家级

地方级

广播电台

2000

1

27

1

55

2001

1

28

2

48

电视台

2000

1

11

2

42

2001

1

10

2

40

公共和商业广播公司的雇员人数(包括12月31日的数字)

2000

2001

总数

妇女

总数

妇女

电视台的雇员

公共广播公司 -MRTV

国家级

770

282

759

281

公共广播公司

地方级

28

15

-

-

商业广播公司

国家级

137

42

85

2 6

地方级

446

154

402

154

广播电台的雇员

公共广播公司 -MRTV

国家级

416

201

400

189

公共广播公司

地方级

180

72

162

64

商业广播公司

国家级

16

6

26

8

地方级

267

85

198

74

共用雇员

公共广播公司 -MRTV

国家级

472

205

458

201

公共广播公司

地方级

126

41

136

51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教育

初等和中等教育

2000/2001学年结束时所有形式的初等和中等教育领域有:1 010所普通学校,含10 031个班级,246 490名学生;45所特殊小学(为有发育障碍的孩子开设),含175个班级,1 342名学生;21所成人小学,数量有下降的趋势,含58个班级,1 137名学生;95所普通中学(其中4所为私立中学),含2951个班级,90990名学生;特殊中学4所,含40个班级,311名学生,有2所神学中学,含12个班级,289名学生。

补充教育的学校为初级音乐和芭蕾学校。在这些学校上课的学生也在普通小学上课,这些学校提供的教育只是附加内容。

1998/1999学年中的学校、班级和学生

学校

班级

学生

完成学业的学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普通小学

1 041

10 325

255 150

123 068

30 389

14 799

特殊小学

46

165

1 353

482

182

53

成人小学

21

64

1 608

627

641

243

普通中学

95

2 811

87 420

42 507

20 515

10 066

特殊中学

4

39

313

93

1 00

28

神学中学

3

14

354

-

97

-

补充教育学校(初级音乐和芭蕾学校)

16

-

3 833

1947

370

200

1999/2000学年中的学校、班级和学生

学校

班级

学生

完成学业的学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普通小学

1 036

10 323

252 212

121 768

30 564

14 852

特殊小学

45

162

1 281

463

143

44

成人小学

22

69

1 272

434

451

183

普通中学

96

2 902

89 775

43 653

21 510

10 458

特殊中学

4

40

322

98

93

31

神学中学

3

14

325

-

86

-

补充教育学校(初级音乐和芭蕾学校)

16

-

3 964

2 029

487

255

2000/2001学年中的学校、班级和学生

学校

班级

学生

完成学业的学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普通小学

1 010

10 031

246 490

119 27 3

30 252

14 740

特殊小学

45

175

1 342

498

139

47

成人小学

21

58

1 137

397

391

134

普通中学

95

2 951

90 990

44 274

22 724

10 851

特殊中学

4

40

311

89

101

28

神学中学

2

12

289

-

71

-

补充教育学校(初级音乐和芭蕾学校)

16

-

3 618

2 006

406

241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中等教育

2000/2001学年结束时的普通中学

完成中等教育 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总数

女生

女生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 %

总数

22 724

10 851

47.75

一般中等教育

外语中学

64

59

92.2

自然科学和数学

2 150

1 071

49.8

一般中学

5 003

3 089

61.7

中等职业教育

农业学校

682

279

40.9

兽医学校

388

114

29.4

食品加工学校

559

327

58.5

林业学校

65

26

40.0

木材加工学校

137

34

24.8

地质学校

21

1 5

71.4

矿业学校

95

32

33.7

冶金学校

50

17

34.0

机械工程中学

2 492

236

9.5

电机工程中学

2 421

160

6.6

化工技术学校

604

405

67.1

纺织学校

958

664

69.3

皮革加工学校

60

41

68.3

制图学校

149

89

59.7

人事服务学校

236

193

81.8

测绘学校

82

25

30.5

建筑学校

301

109

36.2

交通学校

459

209

45.5

贸易学校

504

284

56.3

旅游和饮食学校

876

297

33.9

经济学校

2 077

1 375

66.2

法律学校

253

191

75.5

办公室事务学校

155

123

79.4

医药学校

1 552

1 280

82.5

体育文化学校

106

13

12.3

艺术

绘画

61

33

54.1

音乐

158

56

35.4

芭蕾

6

5

83.3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高等教育

从最近三个学年(1999、2000、2001年)获得硕士和专科医生学位的人员情况看,

妇女所占比例更高,1999年为48.9%,2000年为51.3%,2001年为52.8%。

2001年妇女获得硕士学位人数最多的领域是经济-11人,

自然科学和数学领域为10人,语言学9人,农业6人,音乐8人,绘画5人等等。

在上述年份里,妇女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数比男子少,所占比例分别为:

1999年35.3%,2000年43.5%,2001年29.4%。

2001年妇女获得博士学位人数最多的领域是自然科学和数学-6人,

人文科学5人,医药学3人,文化-历史3人等等。

对注册体育学院感兴趣的青年人中,女孩所占的比例较低,

具体讲,2001/2002学年总共注册的690名学生中,女学生只有121人。

1999/2000, 2000/2001 和 2001/2002学年中在专科学校和学院注册的学生人数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总数

36 922

40 246

44 710

男子

16 597

17 783

20 019

妇女

20 325

22 463

24 691

有关最近三个学年注册学生的信息显示出女生人数占注册学生总数的比例比男生所占比例要高。

入学女生最感兴趣的专科学校和学院如下: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自然科学和数学 

2 887

1 903

2 903

1 938

3 131

2 006

建筑学 

695

395

758

420

796

448

科技-冶金 

1 026

545

1 092

572

1 217

626

医学

1 809

1 140

1 638

1 057

1 590

1 026

制药 

454

397

505

441

544

470

口腔医学

722

434

750

443

818

493

生物技术学 

203

118

346

212

376

264

经济学,斯科普里 

4 370

2 762

4 718

2 957

5 101

3 215

经济学,普里莱普 

1 201

677

1 344

763

1 666

890

旅游和饮食 

1 707

911

2 547

1 349

2 441

1 271

法律 

2 013

1 171

2 965

1 730

3 334

1 900

哲学 

1 993

1 361

2 189

1 49 6

2 870

1 929

语言学 

2 992

2 403

2 987

2 433

3 206

2 620

教育学,斯科普里 

1 266

1 050

1 775

1 509

2 057

1 766

教育学,斯地普 

534

480

633

564

780

672

绘画 

175

92

171

92

181

107

医学院 

482

425

495

428

653

580

入学女生最不感兴趣的专科学校和学院如下: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总数

女 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土木工程

1 126

353

1 161

352

1 163

334

机械工程

1 681

193

1 608

165

1 732

160

技术工程,比托拉

1 562

387

1 488

358

2 150

481

电子工程

2 236

418

2 281

428

2 393

468

矿业-地质

351

122

366

126

439

126

兽医

382

111

332

89

323

80

农业

1 640

677

1 661

675

1 651

658

林 业

539

184

586

213

581

210

体育

489

98

576

114

690

121

戏剧艺术

82

37

77

31

78

32

音乐

257

118

264

115

347

139

东正教神学院

290

86

268

69

209

43

农业学院

-

-

345

183

470

20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初等教育

按自我表述的种族和性别分类,普通小学的学生人数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未表述 种族

不详

1999/2000

总数

252 212

146 558

77 442

10 760

7 757

456

2 902

6 293

28

16

女生

121 768

71 164

37 244

5 113

3 588

231

1 395

3 015

13

5

2000/2001

总数

246 490

142 116

76 225

10 453

7 970

435

2 757

6 511

15

8

女生

119 273

69 096

36 827

4 925

3 836

181

1 338

3 057

8

5

2001/2002

总数

242 707

139 267

76 891

10 220

7 868

395

2 506

5 555

5

-

女生 

117 676

67 770

37 419

4 812

3 738

191

1 186

2 558

2

-

中等教 育

按自我表述的种族和性别分类,中学的学生人数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吉卜赛族

瓦拉几族

塞族

其他

未表述种族

不详

1999/2000

总数

89 775

69 844

14 823

1 545

447

194

1 298

1 608

9

7

女生

43 653

35 588

6 092

568

178

90

538

596

1

2

2000/2001

总数

90 990

69 991

15 718

1 665

499

238

1 217

1 653

9

-

女生

44 274

35 539

6 619

633

216

127

548

590

2

-

2001/2002

总数 

92 068

69 783

16 691

1 785

569

208

1 296

1 731

2

3

女生 

45 008

35 371

7 308

755

213

120

571

666

1

3

高等教育

按自我表述的种族和性别分类,马其顿共和国的学生人数

种族关系

学年

性别

总数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 亚族

土耳其族

瓦拉几族

吉卜赛族

塞族

其他

1999/2000

总数

36 679

32 629

2 028

409

374

71

717

451

妇女

20 216

18 271

885

207

220

35

369

229

2000/2001

总数

40 075

35 396

2 285

444

108

408

746

688

妇女

22 381

20 069

1 053

223

66

252

386

332

2001/2002

总数

44 575

39 765

2 192

546

126

417

822

707

妇女

24 626

22 149

1 094

269

68

257

425

364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社会保障

除了奖学金,国家还在相同的条件下在集体宿舍为小学生和大中学生提供住宿。2001-2002学年,4 309名大中学生在7个集体宿舍住宿,3 146名小学生在32所寄宿学校住宿;2000-2001学年5 385名大中学生在8个集体宿舍住宿,3 610名小学生在32所寄宿学校住宿;1999-2000学年,5 191名大中学生在5个集体宿舍住宿,3 616名小学生在32所寄宿学校住宿。

马其顿共和国规定的儿童保护体系对学龄前儿童有以下形式的照料、抚养和教育,以及其他形式对儿童的保护。

有两种类型的组织从事对少年儿童的学龄前教育和照料:

* 照料和教育的组织(专门的学龄前学校或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日托中心

*  小学中的日托中心

2001年,52个学前组织招收了21449名儿童,分成1 206个班级,438个小学中的日托中心招收了15 053名儿童,分成752个班级;2000年,52个学前组织招收了22 032名儿童,分成1 233个班级,433个小学中的日托中心招收了15 769名儿童,分成749个班级;1999年,52个学前组织招收了22 564名儿童,分成1 253个班级,429个小学中的日托中心招收了15 784名儿童,分成762个班级。

对无父母照顾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照顾和教育的公共机构社会保障系统(孤儿院),2001年包括2个孤儿院,抚养了157名孤儿;2000年为2个孤儿院,196名孤儿;1999年为2个孤儿院,213名孤儿。

对有社会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也就是失教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管教的系统(失教儿童教养所和接收中心),2001年有2个机构,120名孩子;2001年2个机构,157名孩子;2000年2个机构,196名孩子;1999年2个机构,85名孩子。

对有精神发育障碍孩子的保障系统,2001年有3个机构,622名孩子;2000年有3个机构,649名孩子;1999年有3个机构,650名孩子。

对老年人照顾和安排住宿的系统(老年之家),2001年包括4个机构,479人,2000年4个机构,483人;1999年4个机构,484人。

马其顿共和国儿童保护系统由儿童财政援助给予补助(儿童补助金)。

2001年领取儿童补助金的家庭为32004户,涉及60057名孩子,领取特别补助金的家庭为3080户,涉及3148名孩子,有9724户家庭领取了新生婴儿综合补助金;2000年领取儿童补助金的家庭为34211户,涉及65892名孩子,领取特别补助金的家庭为2895户,涉及2960名孩子,有10475户家庭领取了新生婴儿综合补助金;1999年领取儿童补助金的家庭为35515户,涉及68605名孩子,领取特别补助金的家庭为2664户,涉及2738名孩子,有11464户家庭领取了新生婴儿综合补助金。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社会财政补助

1999

2000

2001

总数

妇女

男子

总数

妇女

男子

总数

妇女

男子

户主

74 126

14 742

59 384

78 170

16 817

61 353

80 334

17 326

63 008

家庭成员,包括户主

262 423

117 310

145 113

277 049

132 4 40

144 609

283 601

138 810

144 791

数据涉及的家庭,其月收入总和低于社会财政补助线,它是根据家庭所有成员各类收入的平均数之和与社会财政补助额之间的差确定的。

按类别分列的社会保障受益人

1999

2000

2001

总数

妇女

男子

总数

妇女

男子

总数

妇女

男子

青少年受益人

来自危险家庭

8 393

3 763

4 630

8 059

3 803

4 256

9 155

4 299

4 856

有行为和个性缺陷

4 002

360

3 642

3 671

353

3 318

3 800

238

3 562

有心理发育障碍

3 804

1 429

2 375

3 825

1 459

2 366

3 845

1 432

2 413

有生理发育障碍

1 621

620

1 001

1 722

654

1 068

1 841

677

1 164

其他受益人

550

282

268

581

320

261

534

304

230

成年收益人

有行为缺陷

1 602

190

1 412

1 530

179

1 351

1 513

169

1 344

有心理和生理障碍

8 566

3 710

4 856

12 174

5 174

7 000

13 293

5 788

7 505

无生活来源

10 989

5 148

5 841

13 049

5 698

7 351

16 191

6 830

9 361

老年人-有物质和社会风险

6 054

2 730

3 324

6 526

2 637

3 889

7 399

3 446

3 953

其他受益人

6 090

2 687

3 403

5 934

2 781

3 153

5 987

2 643

3 344

数据涉及受益人的类型。一名受益人是指在所述的年份中一次或多次使用了社会工作中心的表格、措施或服务的每一名自然人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人口动态统计

2001年安全出生的27 010个婴儿中,有13 033名女婴,占同一年成活婴儿总数的48.3%。在过去10年,成活女婴人数一直比成活男婴少2-3%。

平均预期寿命

1997-1999

1999-2001

男子

70 .37

70.68

妇女

74.68

75.21

人口的平均年龄

1999

2001

男子

33.3

33.8

妇女

34.8

35.5

2001年特定生育率为50.9(妇女的生育期中)。特定生育率最高的是24岁的妇女,为140.0。

2001年,每200名死亡婴儿的成活婴儿生命指数为159.6。

2001年,总共16 919名亡故者中有7 606名妇女。

2001年,特定死亡率妇女为7.5,男子为9.1。

婴儿的死亡率逐年递减,1999年婴儿死亡人数为406人,2001年减为321人,其中127名女婴。

2001年有13267对男女结婚,离婚数为1 448。

年份

成活婴儿

结婚数

1991

34 830

15 311

1992

33 238

15 354

1993

32 374

15 080

1994

33 487

15 736

1995

32 154

15 823

1996

31 403

14 089

1997

29 478

14 072

1998

29 244

13 993

1999

27 309

14 172

2000

29 308

14 255

2001

27 010

13 267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工资和就业

2000年,平均每个工作人员的纯工资为10193第纳尔,2001年为10552第纳尔,2002年每个工作人员的平均纯工资为11279第纳尔,与2001年相比,增加6.9%。

2002年,按国家货币兑换比率得出的平均纯工资1)

总数

11 279

农业、狩猎、林业

9 432

捕鱼业

7 956

采矿业

12 840

加工业

9 944

电、气、水供应

14 580

建筑业

8 318

批发和零售、汽车、摩托车修理 、个人用品和家庭用品的维修

10 758

旅店和餐馆

8 832

运输、通讯和仓储

14 305

金融经纪业

22 281

有关不动产的活动,出租、经营活动

13 723

公共管理、防卫、义务社会保障

11 606

教育

10 844

卫生保健和社会工作

11 024

其他公共、文化、大众和个人服务活动

11 743

1) 根据新的经济活动分类,按部门公布的 2001 年纯工资。

2000年总共549 846名就业者中有210 297名妇女;2001年总共599 308名就业者中有242 042名妇女;2002年总共561 341名就业者中有218 562名妇女。

2002年妇女占总就业人数的38.9%。

2002年4月按经济部门分列的就业人数

部门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561 341

342 779

218 562

农业、狩猎、林业

133 581

79 669

53 912

捕鱼业

712

652

61

采矿业

6 937

6 471

466

加工业

132 405

73 142

59 263

电、气、水供应

14 769

12 732

2 037

建筑业

32 806

29 923

2 882

批发和零售、汽车及摩托车修理、个人用品和家庭用品的维修

64 265

39 427

24 838

旅店和餐馆

11 230

7 279

3 951

运输、通讯和仓储

32 595

26 248

6 347

金融经纪业

8 422

3 336

5 086

有关不动产的活动,出租、经营活动

11 953

7 080

4 873

公共管理、防卫、义务社会保障

32 956

24 079

8 877

教育

33 700

13 636

20 064

卫生保健和社会工作

26 226

7 703

18 523

其他公共、文化、大众和个人服务活动

17 521

11 087

6 434

私家雇用的人员

319

-

319

治外法权的组织和部门

945

317

62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按性别分列的自营人员

定义:自营人员是指自己拥有一家公司、企业,而独立从事他们的经营活动,或拥有农场,他们工作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但不雇用其他人。

2002年中,妇女占自营人员总数的比例为19.9%。

2002 年 4 月

经济状况

自营人员数量

总数

57 594

男子

4 6 109

妇女

11 485

2002年在总数为261 711名失业者中,有112 717名妇女;2001年共有263 196人失业,其中113 825人为妇女。

在失业总人数中,大部分的失业妇女受过4年的中等教育,有41 541人。

失业人数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失业人数

2002年4月

失业人数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263 483

159 144

104 339

15-19

16 601

9 308

7 293

20-24

50 747

32 572

18 175

25-29

49 164

29 615

19 549

30-34

40 358

23 715

16 643

35-39

33 651

18 284

15 367

40-44

25 720

15 048

10 671

45-49

21 093

12 084

9 009

50-54

15 012

9 177

5 834

55-59

7 411

5 986

1 426

60-64

3 400

3 100

300

65 岁和 65 岁以上

326

255

71

按性别和受教育程度分列的失业人数

2002年4月

受教育程度

失业人数

总数

男子

妇女

总数

263 483

159 144

104 339

未受教育

4 714

2 441

2 273

未完成初等教育

12 609

7 907

4 702

初等教育

95 792

62 567

33 225

3 年中等教育

37 890

24 731

13 159

4 年中等教育

92 941

51 400

41 541

大专

6 022

3 291

2 732

高等教育

13 515

6 808

6 70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按失业持续的时间分列的失业情况

2002 年 4 月

失业持续的时间

总数

1 个月以下

2-5 个月

6-11 个月

12-17 个月

18-23 个月

2 年

3 年

4 年和 4 年以上

总数

263 483

5 991

15 373

19 431

10 837

15 681

3 064

27 740

165 365

男子

159 144

3 441

9 873

12 833

6 323

8 896

1 872

16 803

99 103

妇女

104 339

2 550

5 500

6 598

4 514

6 785

1 193

10 937

66 262

结构比 %

总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男子

60.4

57.4

64.2

66.0

58.3

56.7

61.1

60.6

59.9

妇女

39.6

42.6

35.8

34.0

41.7

43.3

38.9

39.4

40.1

按失业持续的时间,在失业总人数中甚至还有99 103名男子找工作找了4年或更长的时间。

妇女失业的人数少于男子。按失业持续的时间,占失业总数比例最大的妇女人群是失业18至23个月的妇女,为43.3%。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附件2非政府组织

UOWM 通过以下各项计划实施的活动:

增强妇女政治实力计划

目标:促进和提供妇女参与决策和进入政府机构的机会;为建立妇女的社会形象,发挥她们在决策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政党和权力机构中;提升马其顿的民主水平。

支持和加强妇女地位计划

目标:帮助、支持和发展地方妇女组织、女性团体和妇女个人,在她们的健康、自信和获得权力方面开展教育;保护妇女受害者;通过人道主义行动予以支持;开发妇女的经营能力;加强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增加就业。

文献中心计划

目标:搜集、维护有关妇女非政府运动的记录、数据文件;建立数据库;交换信息;为提升和确立女性主张和女权运动,开展妇女问题的研究;作为确立该组织的战略和计划目标的基础,提供数据库。UOWM已建立了一个数据库,包含了有关马其顿的妇女和女性非政府组织活动方面经过登记、选择和分类的文件和数据(文本及视听材料)。

此数据库将用于政府及非政府的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流,以及妇女问题的研究,并为潜在用户提供服务(材料和数据)。

此项目所期望的结果是:丰富各类有关妇女非政府组织运作(历史和当前)的材料和数据;增加UOWM活动的透明度;改进相关项目安排的质量和提供实现新主张和新战略的机会;增强国内和国际上非政府组织间的信息传播和交换。

妇女中心计划

目标:激励和支持青年妇女和女童、出版、女性学习发展的机会、教育和对话、获得新技能(外国和各种少数民族语言)。

维护和平和解决冲突计划

目标:维护马其顿和本地区的和平,减少冲突的影响,建立各种族和宗教团体间的联系。

打击贩卖妇女计划

目标:在以下方面采取防范行动和开展出版工作:贩卖妇女问题、揭露贩卖问题、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年人的风险意识、这一问题的信息和教育。

国际协作计划

目标:建立FOUM与巴尔干半岛、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换经验,介绍马其顿共和国的形势,获取世界各组织的支持。

FOUM 成员

-FO 比罗沃

-FO“Iskra”,比托拉

-公民平等机会的开创“永远”,比托拉

-FO 保格丹西

-FO 瓦兰多沃

-FO 威勒斯

-FO“Lira”,维尼卡

-FO 吉夫吉利加

-FO 迪巴

-妇女权利保护组织,戴尔西沃

-FO 加根奥夫斯

-FO 卡瓦达西

-FO-MC“太阳”-马卡多什卡·卡门尼卡

-新开端ANIK协会,基塞沃

-阿尔巴尼亚妇女组织,基塞沃

-FO 可卡尼

-单身母亲“希望”组织,可卡尼

-GA“吉卜赛人Asvin-吉卜赛的眼泪”,可拉托沃

-FO克里瓦·帕兰卡

-FO“地平线”,克里沃格斯塔尼

-FO“花朵”,库鲁塞沃

-人道主义者组织“母亲”,库马诺沃

-FO“Sirma”,库马诺沃

-吉卜赛妇女协会“Daja”,库马诺沃

-独立女性组织“jehona”,库马诺沃

-SOS热线,库马诺沃

-GA“Doverba”,库马诺沃

-GA为了残疾人和受排斥者的“Humanost”,库马诺沃

-FO马可当斯基·布拉德

-FO 米拉维西

-FO 内哥提诺

-FO“Vizija”,尼普罗斯特诺

-FO 诺沃塞勒

-FO “Bisera”,奥里德

-FO 佩切沃

-单身母亲协会“Izgrev”,佩切沃

-FO “Rosa”,普里莱普

-FO“ Kitka”,普里莱普

-FO“Orhideja”,普里莱普

-青年妇女组织“Demos”, 普里莱普

-FO-普罗比斯地普

-FO“Denica”,罗得维斯

-FO“Roza”,兰可夫西

-FO“Tereza”,里森

-FO,罗索门

-单身母亲组织,斯维蒂·尼可勒

-FO“Ovcepolka”,斯维蒂·尼可勒

-FO,斯科普里

-马其顿塞尔维亚妇女协会

-吉卜赛妇女协会“Esma”,斯科普里

-游击队员妇女协会,斯科普里

-瓦拉几妇女组织,斯科普里

-马其顿俄罗斯妇女协会,斯科普里

-家庭、母性、儿童保护中心,斯科普里

-老年妇女协会“Veteranki”,斯科普里

-FU,斯特鲁加

-女性中心“Struma”,斯特鲁米卡

-FO“Menada”,提托沃

-单身母亲协会“Aurora”,斯地普

-吉卜赛妇女协会“Cerenje”,斯地普

-盲人联盟-妇女分会,斯地普

- FA“新生活篇章”,斯地普

FOUM 其他近期、当前和今后的活动

女性中心-女性学习

-实施阶段:2002年1月-12月

获取新知识和经验;激励和启发女学生的自信;为增强对社会现实的影响力做准备都是FOUM为“女性中心-女性学习”制定的目标。

“女性学习”从妇女的视角或妇女的观点,涵盖了一系列的科学领域。其主要想法是使“女性学习”成为处理女性问题可选择的学习机构,替代研究女性议题学生的讨论中心和支援中心。

中心的目标群是妇女和有兴趣的男性,包含各个社会阶层、年龄、种族、宗教、文化和性别。

“女性学习”由斯科普里市的一些妇女活动家和圣西里尔和美多迪乌斯大学的教授所领导。在实施期间,此项目由媒体资助。除了定期的课程之外,成立了一个辩论沙龙和一个妇女问题图书馆;并组织了研究和出版活动(曾出版一份演讲讲习班的文字宣传册);建立起一些国际交流和协作关系,“女性学习计划”得到了发展。2000-2001年的第一批学生毕业,65名注册的学生中有34名毕业于“女性学习”。

此项目达到了以下目标:建立了“女性学习”选择途径和研究的前景;实施了新的研究;达到了此类教育的要求;长期的“女性学习”建立起来,发展了出版活动。

2002年流动教育计划

-预防性精神健康计划

-减压技术,如何应对压力

-减压策略和减轻压力影响的策略

-交流技巧——维里卡·特拉科瓦·斯特门科瓦

-演讲技能——杰德兰卡·符拉德瓦

-性别和宗教——斯洛勃丹卡·马克夫斯卡

-性别的心理——奥尔加·斯卡里奇

-人权——格兹米·斯塔洛瓦

-妇女和政治——高登那·西加诺夫斯卡

-女性书信——杰德兰卡·符拉德瓦

全球妇女罢工

-实施阶段:2002年3月8日

在斯科普里的马其顿广场,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举行了全球妇女的罢工。此次示威活动的口号是“责任是真正民主的基础”。大约有1 000名妇女参加。

其间,就以下主题举办了四个研讨会:“妇女与暴力”、“妇女与贫困”、“决策过程中的妇女”、“妇女与和平”。研讨会上的建议在广场上以各个民族的语言当众宣读,并送往政府机关和相关部委。

妇女和平与共处的积极性

-实施阶段: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

此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妇女在解决冲突与和平共处方面的积极性,在马其顿共和国不同的种族间建立信任;多种族融合和政治文化发展;妇女权利作为人权得到确认。此项目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对不同种族背景的20名受训者进行实地培训。第二阶段在全国七个城市举行了讲习班。有200名妇女参加了讲习班,讨论的主题包括:不同种族的习惯、烹调方法和饮食习惯的差异、异族通婚和妇女在宗教中的作用等。

此项目对相互信任和解决多种族共处、偏见和陈规陋习等问题,以及对妇女信心的增强和独立决策能力的提高均有帮助。

遣返国内难民的信息

-实施阶段:2001年9月25日至2001年12月25日

在马其顿危机的关键时刻,WURM参与了旨在确定居住在安置中心的国内难民(IDP)问题的项目。目标群体为来自泰托沃地区(蒂埃尔斯、尼普罗斯泰诺、莱索克等地)的流离失所者,他们都居住在“奥林匹克村”和“彼拉高尼加”的安置中心内。

难民中心小组建立起来,为了了解他们在安置中心里的需要和问题,并确定他们对返回家乡的担心和需求,每天都要举行会议。国内难民可及时了解到地区的局势,为建立国内难民和他们需求的基础数据库,准备了问卷调查表并分发给相关人员。

流离失所者的新年礼物

2001年12月27日,康拉德·安得赫尔基金会的“安得里亚斯主张”和WUOM的“萨克-托德罗夫斯卡”,分别以他们所属组织的名义,向安置在斯科普里的彼拉高尼加旅馆中来自尼普罗斯泰诺和蒂埃尔斯的流离失所者分发了礼物。购置礼物的资金为康拉德·安得赫尔和WUOM组织的圣诞节手工艺品拍卖所得。

妇女非政府组织能力建设

-实施阶段:2002年2月1日至2002年12月30日

MCMS妇女组织的能力建设项目包括8个妇女非政府组织,他们的任务是在社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中促进性别平等实现。

开展的活动包括性别关系和它们发展的培训;每月与当地专家召开会议或主题聚会;发表阶段性“前景”;网站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和协调;以及妇女工作平等计划的开发。

我们估计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得到性别之间的关系和他们的发展方面的培训,这一领域信息的交流得到加强,并为更好地行动获取了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为马其顿的妇女争取政治权力——妇女能做到

—实施阶段:200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作为“增强马其顿妇女政治实力”的一部分,“妇女能做到”项目的实施得到了GTF和马其顿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性别平等小组”的支持。

这一项目的目标是给予10个政党在议会的妇女代表以政治权力。来自各政党的250名妇女通过实施的活动得到了培训。

竞选运动:提倡平等的机会——更多的妇女参与2002年的议会选举

妇女的政治前景——马其顿的妇女领导阶层

-实施阶段: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10日

为了激励和保证妇女在政治权力和决策体系中加强参与,增加政党中妇女党员的数量,WUOM发起了名为“马其顿共和国妇女和女性领导层的政治前景”的计划。一个25名教育工作者的小组得到了培训,其中的12人参加了特别培训。在以下城市举办了讲习班:斯科普里、泰托沃、基塞沃、迪巴、马可当斯卡·卡门尼卡、斯特鲁加、奥里德、里森、比托拉、普里莱普、罗索门、库鲁塞沃、克里沃格斯塔尼、卡瓦达西、尼哥提诺、瓦兰多沃、斯特鲁米察、诺沃·塞洛、保格丹西、吉夫吉利加、罗得维斯、斯地普、普罗比斯地普、比罗沃、佩切沃、威尼卡、戴尔西沃、可卡尼、克里瓦·帕兰卡、兰可夫西、斯维蒂·尼可勒、威勒斯、库马诺沃等。

根据估计,这一项目的结果是有1 500名参与各政党的妇女得到培训,并使参加各政党的妇女得到一定数量的增加。

投票和监督

-实施阶段:2002年8月至9月

就在2002年议会选举之前,为了增加透明度和达到选举过程的规范化,WUOM实施了这一项目。

两位来自阿尔巴尼亚的专家培训了24名观察员,发表了一本指导观察员工作的指南,在地区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站实施了选举监督。建立了非正式工作总部,并在总部中对报告进行分析和对选举进行评估。

这一项目实施的结果是增加了投票的人数,选举的规则除个别瑕疵外得到遵守,是一次公正和民主的选举。

11.a.女性投票人——投票和监督

-实施阶段:2002年8月至9月

为了举行一次公正和民主的选举,765名志愿观察员受到培训。他们在马其顿共和国全境对2002年议会选举实行了监督。

此项目的结果是增加了女性投票人的数量,选举除个别瑕疵外完全合法,是一次公正和民主的选举。

11.b.女性投票人

-实施阶段: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11月31日

这一项目在2002年议会选举前实施,其目的是增加议会妇女议员的人数;激发投票人行使投票权和投票的积极性。

30名现场工作人员受到培训。他们在全国120个城市为6万名投票人举行了讲习班。一份指导手册以六种语言编写并分发:马其顿语、阿尔巴尼亚语、土耳其语、拉丁语、塞尔维亚语和瓦拉几亚语。我们在七个地区中心(斯科普里、比托拉、可卡尼、普罗比斯地普、库马诺沃、地托沃)另外组织了会议,以便在妇女候选人、地方当局、媒体和非政府组织活动家之间建立起更好的协作。

此项目增加了投票人的数量。在一些GTF和WUOM派有观察员的地区,85%的妇女投了票。

妇女和媒体

-实施阶段: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1日

WUOM在承办此项目时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性别平等小组保持着联系。此项目直接针对媒体和女性候选人在媒体中出现时媒体对突出性别因素的敏感性。共组织了12次研讨会,与会者包括地方和国家级的文字和电子媒体的编辑及新闻记者。我们估计大约有300名记者对性别因素的平等比较敏感和有更多的意识。

成功合作网

-实施阶段:2000年11月至2002年6月

WUOM是以合作组织的身份参与“成功合作网”这一地区项目的。此项目的执行者是企业家发展基金会,其他的参与者有民主文化协会(阿尔巴尼亚)和价值基金会(保加利亚)。

此项目的目的是鼓励宽容和强化达成决策的过程;建立巴尔干地区的网络;边界协作的发展;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主动性和在地方政府决策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目标群体包括妇女企业家、自营业主和地方政府机构的代表、记者和非政府组织活动家。在每一个国家的参与者中,分别就提高领导技能、项目过程管理和冲突解决处理,组织了两次研讨会。

WUOM完成了“东南欧妇女在防止争端和解决过程及其后的对话中所起的作用”这一项目。这是一个地区性项目,参加的妇女分别来自马其顿、塞尔维亚、科索沃和黑山。此项目得到了GTS-《稳定公约》的支持。

项目的目标是提供人民之间相互信任的可能性和建立正常的交流。WUOM是CARAT联盟、GTF(性别工作组)和KEGME妇女联盟的成员,并参加了许多其他强调妇女议题的地区和国际会议、研讨会和集会。

WUOM地方组织的活动

WO-威勒斯

2002年议会选举前,“妇女组织-威勒斯”和威勒斯的“妇女俱乐部-ZGR吉卜赛分部”编写了一份小册子“我的选票-我的决定,我的责任-吉卜赛妇女的使命”,目的是告诉投票人如何行使他们的投票权(出版得到了FIOOM的支持)。WO-威勒斯参与完成了几个项目:“医院-婴儿的朋友”(儿童基金会)、“妇女政治实力的增强”(挪威使馆)、“子宫癌的预防和早期诊断”(FIOOM)等等。

WO Bisera-奥里德

奥里德的妇女组织Bisera组织了一系列的活动:奥里德的SOS电话热线、“多民族文化-友谊的桥梁”(ITZ)、参与了WUOM的项目“建立互信”和“妇女投票人”等。除了上述活动外,该组织还举办了几次教育讲习班和辩论俱乐部,它还在奥里德、库塞尔、梅塞斯塔帮助成立了几个地方教育办公室(FIOOM),参与了地区项目“让我们为妇女提供机会”(IOM)和其他一些活动。

WO“Roza”-兰可夫西

这一组织参加了“儿童的早期发育”项目,承办了几次有关习俗和节日的传统游行。

新生活篇章-斯地普

斯地普的抗癌协会“新生活篇章”致力于乳癌问题的教育和信息发布。他们出版了几份这方面问题的宣传册,针对妇女自查、增强癌症患者心理承受力等组织了讨论会和讲座。这些活动在实施中与斯地普的单身母亲组织“Aurora”保持着联系。

WO“远见”-卡瓦达西

卡瓦达西的妇女组织“远见”在过去一年中实施了一系列的活动。它参与了“儿童早期发育”的项目(儿童基金会),教育吉卜赛学龄前儿童的项目和促进妇女健康的“癌症早期诊断”项目。“远见”组织成立了妇女俱乐部,帮助小型企业的企业家并开展了其他的活动。

老年妇女协会“老兵”-斯科普里

“老兵”协会开发了几项活动:讲习班(增强政治实力、健康教育、烹饪、自助)、“清洁和绿化阿夫托克门达”项目和其他活动。

“Iskra”协会-比托拉

这一协会为健康教育承办了一些活动,其中包括乳癌早期诊断的项目(FOSIM);开发了“种族间争端”(FOSIM)和“妇女中的民主”等项目。

WO-比罗沃

比罗沃的这一妇女组织参与了“增强妇女政治实力项目”(FOSIM),以及一些培训讨论会,其中有非政府组织论坛TAMA。

WO“Raj”-罗索门

此组织承办了一些活动,如编写过程中得到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协助的有关生活社区问题的问卷调查、对年轻人身体伤害和性暴力的讨论会、有关乳房和生殖器等方面的项目。

WO-马可当斯基·布拉德,特雷比诺村

该组织参与了建立村庄供水系统(MCMS),还积极地参与了村庄排水和道路建设的相关活动。

ZG“Majka”-库马诺沃

库马诺沃的“Majka”,除参与了几次讲习班和培训活动外,还实施了以老年人和青年人更好地相互理解为目标的“OaY”(老年和青年)项目、支持补养项目、“女性中心”项目等等。

WO“Cvet”-库鲁塞沃

“妇女权利信息角”和“手工艺讲习班”均是库鲁塞沃的“Cvet”承办的项目。正在执行中的项目有:公民教育、冬令营和夏令营、儿童游乐场等。

“Daja”-库马诺沃

“Daja”为帮助离乡背井者,组织了英语、计算机和缝纫课程;成立了幼儿园、图书馆和家庭中心;它还在库马诺沃、维尼卡、比托拉分别成立了一个妇女权利法律办公室;还组织了一系列的其他活动和项目。

WO“Orhideja”-普里莱普

普里莱普的“Orhideja”开发了“毒品是我危险的敌人”项目,并参加了一些研讨会和讨论会。它还组织了教育讨论会和讲习班。

GZ“Doverba”-库马诺沃

该协会承办了“社会心理帮助和非暴力交流”项目,参加了一些培训、讲习班和讨论会。

WO-斯科普里

斯科普里的妇女组织举行了“妇女与政治”圆桌会议,它成功地为受到侵害的妇女和儿童开通了SOS热线,成立了“妇女”社,还组织了一些讨论会、讲习班和辩论会。它出版了一份SOS热线通报(MCMS),组织了一个文化娱乐俱乐部“Loza”,发起了人道主义行动(在孤儿院“10月11日”和特殊学校“Dimitar Vlahov”、“Zlaten Sremac”、“Idnina”等实施),它还参与了其他的项目和活动。

OZZP-戴尔西沃

戴尔西沃的这一保护妇女权利的组织参与了一些项目,为单身母亲组织了一些活动,通过收集衣物和其他活动,发起了人道主义援助。

WO-马可当斯卡·卡门尼卡

该组织承办了“青年人的权利” (FOSIM)、“以民主对抗暴力”(ISC)、“鼓励共处和容忍,熟知人权”、“民主的目标和价值”等项目。

WO-克里瓦·帕兰卡

来自克里瓦·帕兰卡的妇女开发了“为儿童和青年人的公共服务”、“医院-孩子的朋友”和“孩子的早期开发”(儿童基金会)等项目,该组织举办了和平集会、讨论会,参加了培训。

ZSR“希望”-可卡尼

该协会与地方政府一起,参与了由康拉德·安得纳韦尔基金会资助的“机会市场”游行。他们还参与了一些辩论会和讲习班。

OOWM最主要的活动:

过去几年最主要的项目和活动:

妇女运动共同目标宣言-宣言送达马其顿所有相关的妇女组织,它们均同意合作并就妇女福利这一共同目标加强团结和协作,以排除出于个人利益的偏执的对抗。(1995年)

妇女与政治(1998年1月) -这是为了在1998年议会选举中运用马其顿共和国新选举法所规定的比例选举模式而举行的国际科学会议。会后以相同的标题出版了会议文集。

妇女权利备忘录-1998年3月8日推出,并分发给所有政党,以便在候选人名单中确定30%的妇女配额。要求这些政党在它们的党内成立妇女小组,作为一支内部力量,在民间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推动妇女直接列入选举候选人名单,增加妇女当选为政府主管和成为议会议员的人数。

妇女候选名单-OOWM在1996年和2000年比托拉的地方选举中,提出了只包括妇女的候选人名单。在市民中,此名单赢得了市民不具姓氏的支持,但遭到了政党强烈的反对。

选举监督-OOWM的成员对议会选举的投票进行了监督。有关选举,OOWM组织了选前会议,在会上所有妇女候选人对OOWM网络发表了讲话。在2000年地方选举和2002年议会选举时,组织了提倡投票选举妇女候选人的竞选运动,其口号为“妇女为妇女”,同一口号还用于OOWM为妇女游说的活动中。当时还张贴了一幅特殊的海报“名单的30%=议会的30%”。

1999年的总统选举-OOWM与每一名总统选举妇女候选人一起组织了预选特别会议,来自马其顿全境的妇女直接发表了她们对候选人的要求和希望。

无国界世界-此项目第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有关宽容的讨论,OSCE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也参与其中,其间还发表了一份特殊的出版物(1999年)。

妇女资源中心-在OOWM中成立的这一中心是8个属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资源中心之一,它的成立得到了马其顿国际合作中心的资助 (2000年2月-2002年,包括2004年)。

基础和实用扫盲-这一项目使斯地普、威勒斯、迪巴、基塞沃、普里莱普等地的880名马其顿族、阿尔巴尼亚族和吉卜赛族的妇女扫除了文盲。“FIOO-马其顿”对其提供了财政支持(2000年)。

荷兰种花方式-这是一个园艺讲习班,由荷兰讲师主持,得到了荷兰基金会的支助。来自斯科普里、地托沃、奥里德的30名妇女得到了养植和销售花卉的培训。

种族间对话-妇女的观点-这一项目得到弗里德里赫·埃伯特基金会的支持。参加研讨会的有来自阿尔巴尼亚族、瓦拉几族、吉卜赛族、土耳其族和塞族的妇女组织代表。发表了出版物(2001年)。

制止贩卖妇女和对妇女和女童的性虐待-代表警方、法院、法律界、OSCE、IOM和布加勒斯特SEKI中心的专家,和来自马其顿、塞尔维亚、保加利亚、希腊和阿尔巴尼亚边境城市的20名代表出席了这一会议。妇女预防信息网络形成;OOWM成为打击人口贩卖国家委员会的成员;编写了一份特殊的出版物准备付印。

马其顿2001-独立组织了更多的人道主义行动;对国内的难民安置项目得以实现;两次公开的抗议将马其顿妇女的声音传向全世界:“恐怖主义就是恐怖主义,没有别的名字。”作为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公开征询意见的一部分,OOWM准备了自己的修订意见,送往宪法委员会。

OOWM危机处理总部-2001年3月在加济巴巴、高斯佩特洛夫、基斯勒沃达已设有征集站。成果:一年中,在总部的运作下,从企业和个人捐赠者征集到的食品、衣物和卫生用品被分发给难民,他们来自地托沃、库马诺沃等危机地区,被安置在“兹拉夫克·查维特克夫斯基”、“兰卡·米拉诺维克”、“托米·斯蒂法诺夫斯基-西尼克”和“帕地尼·左格拉夫斯基”等中学的宿舍里。这一活动是在志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得到了德国“无国界援助”基金会在被单和衣物方面的额外援助。

不需为儿童和严重疾病患者共付费用-抗议政府提出的卫生保健共付费用的计划。

暴力受害人危机中心“Nadez” -在OOWM中建立的此中心是非政府组织中第一个这类机构,它作为独立的法人登记,有两条电话热线,为所有类型的暴力受害人提供信任、关心和保护。

成果:2001年间,有一个8人专家组从事此项工作,每天开通12小时,共接到2 706次电话,现场成功解决了112起暴力事件,为117名受害人提供了多达24小时的照顾,为29名受害人提供了超过24小时的照顾,受害人包括男人、妇女和儿童。

OZ“Radika” -对“穆斯林和马其顿妇女协会”的成立,妇女在社会进程中增强实力和组织活动,特别是在这些妇女居住的地区,以及对她们的解放和她们的民族特色及传统的培养,该组织均给予了直接的鼓励和支持。OZ“Radika”从2001年11月6日成立的那天起,就成为OOWM的团体会员。OOWM分别在马沃罗维·安诺维、普罗比斯地普、吉夫吉利加、杰古诺维斯、布维尼卡成立了下属组织。

媒体的性别敏感性-参加这一研讨会的代表来自私营和国有媒体及妇女非政府组织,讨论了媒体在处理妇女议题时完善破除陈规陋习的机制问题。

机构发展和组织增强的培训-有两组共20个地方妇女组织接受了组织的发展和加强方面的培训。

第二次“21世纪的妇女”国际会议-其主题为东南欧民主发展中妇女的作用(2002年4月,奥里德)。OOWM参与了会议的筹备及共同文件起草工作组的工作。

5-a性别平等部长级会议-OOWM的代表参加了这一会议。

OOWM认为在马其顿有许多直接影响妇女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为此,OOWM开发了许多项目,但执行起来需要大量资金,仅靠国外基金的捐助无法满足项目的需要,而国内的资源又非常有限。然而,希望在于今后我们需要为非政府组织创造条件,优先考虑整体利益和大众志愿工作的能量,而不是仅注意少量的获利群体。

2002-2003年MFL的活动:性别平等工作组提出的倡议在马其顿继续执行,这不仅通过那些中心工作的落实,还通过马其顿妇女游说团(MFL)的工作加以实现。MFL是一个广泛和开放的妇女网络,它按照地区和国家两个层面安排工作日程。这些妇女来自不同的体系:非政府组织、政党、政府、媒体、国会、财团和妇女专家。

它的工作原则如下:1)为协调国家级的活动,确定共同的战略和活动;2)各个组织通过项目和其他活动独立运作;3)团体运动;4)与MFL成员沟通,相互支持;5)热衷于志愿者活动。

作为一个国家,马其顿在性别平等领域受到GTF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妇女参与决策过程方面。在过去三年的工作中,妇女成功地跨上了几个台阶。2002年6月间,最突出的成绩是增加了女性议会议员的人数,从最初的6.6%(1998年选举后为7.5%),大幅上升了183%,并成立了议会妇女俱乐部,作为议会内部的一个游说团。据此,妇女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明显增强,许多妇女受到鼓励,积极加入政党,努力争取在政党中或在从事工作的部门中获得更高的地位,或在民事部门更加积极地投入。对于一个从战争危机中走出来的国家,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不同种族背景的妇女表现出对专业和公共事物的关心,以及提升了农村妇女解放的程度。

这些成果是在妇女运动许许多多的活动中取得的。最重要的部分是非政府组织的项目,除了妇女政治力量的增强,还有对妇女,也就是投票人的教育,以及妇女经济实力的增强等等。“性别平等小组”和MFL对许多这类项目给予了支持。一些活动是通过捐赠承办的,但还有一些任务和活动完全是靠志愿工作完成的,如利用先前取得的30%性别配额,游说将妇女排列在候选人名单中更靠前的位置。

GTF通过各种各样的项目提供了不断的帮助和支持,为在马其顿推动妇女运动和民主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关于这一点,有必要强调说明如下:

GTF的地区项目“JIE妇女在防止和解决争端中的作用”是在2002年5月至9月进行的。来自地阿西的阿尔巴尼亚族妇女、危机中逃离的马其顿族妇女和被安置在索托·奥里查尼中来自科索沃的吉卜赛难民参与了这一项目。此项目以一个会议结束,在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的波德哥里卡举行。

GTF的地区项目“JIE妇女的理想”于2003年1月启动,马其顿是该项目的协调者,参与国有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黑山。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在参加实施这一项目的国家议会中建立妇女议员俱乐部,通过在双边和三边会议上交换正面和负面的经验,对妇女议员实力的提升和巩固提供帮助。2003年3月7日,在庆祝MFL成立3周年的同时,在马其顿共和国议会中成立了正式的妇女议员俱乐部。在这一项目中,组织了几次非正式会议、第一次全国妇女议员会议和一个教育性的讲习班。

GTF的地区项目“建立女市长间的联系”已经在整个JIE地区进入实现阶段。该项目的目标是增强女市长的实力和在国家和地区网络中建立联系。

GTF的地区项目“吉卜赛妇女能做到”已进入实现阶段。马其顿共和国是一个地区性协调国,因为她在解放吉卜赛妇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只是在这个国家中有一名吉卜赛妇女获得了市议会的席位。这一项目的目标是培训吉卜赛妇女选举人,再由她们教育尽可能多的妇女参与政治。

在今后一个时期里,马其顿共和国的妇女将通过已经得到肯定的工作模式,继续实施2002年10月MFL工作组采纳的共同战略计划。

MFL战略计划

- 加强议会妇女议员的地位——通过女议员俱乐部的活动和后勤部门对日常工作的支持,并对增强妇女地位中各种敏感问题的态度方面加以培训提高,达到加强女议员地位的目的。马其顿已经包括在GTF的地区项目中,除了上述方面,还将通过与来自其他国家议会的妇女交流经验,提供进一步的教育。

- 在地方政府中加强妇女的政治实力——选择的对象还包括行政官员。为了实现这一任务,必须组织对目标群体的培训,还要在《地方选举法》的修订方面做工作,提出至少30%的性别配额。在即将到来的2004年秋季地方选举前还需组织一系列的活动。

- 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激励和支持妇女企业家,同时特别关注来自危机地区的妇女,让她们在恢复正常生活的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 加强性别平等制度上的支持——通过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性别平等促进小组实现。

-平衡各地区妇女解放的水平——从地域、社会和种族的角度出发,目标是确定所有地区的工做出发点。GTF通过解放吉卜赛妇女的地区性项目,对此项工作提供了部分帮助。

- 人权领域的活动——以法律手段打击家庭暴力、人口贩卖等犯罪活动。

- 将马其顿妇女游说团推向全国——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更新妇女的观念和协调妇女的行动,提高妇女解放的水平。

- 与类似的组织和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包括生活在外国的马其顿妇女。

- 与媒体合作——进一步提高公众和媒体的敏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