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关于马尔代夫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0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815和1817次会议(CEDAW/C/SR.1815和CEDAW/C/SR.1817)上审议了马尔代夫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DV/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DV/Q/6号文件,马尔代夫的答复载于CEDAW/C/MDV/RQ/6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六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在日内瓦和从马累远程参加会议,该代表团由性别、家庭和社会服务部部长Aishath Mohamed Didi率领,成员包括总检察长,检察长,人民议会人权和性别委员会主席,卫生国务部长,经济发展国务部长,总统办公室对外关系秘书,性别、家庭和社会服务部副部长,副警务专员,国家规划、住房和基础设施部副部长,首席司法行政官,家庭保护局首席执行官,以及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外交部,性别、家庭和社会服务部,教育部,高等教育部,经济发展部,环境、气候变化和技术部,国家反恐中心,打击贩运人口办公室,马尔代夫移民局,马尔代夫统计局和地方政府当局的代表,以及马尔代夫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0年通过第2/2020号法案修订《反人口贩运法》,使其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保持一致;

(b)2019年12月,《权力下放法》修正案引入妇女选举配额,在地方议会中为妇女保留33%的席位,并在法律上承认妇女发展委员会是社区发展的主要合作伙伴;

(c)2019年11月通过《儿童权利保护法》(第19/2019号法),承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影响其福祉的任何传统和文化习俗的影响,并规定男女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

(d)2016年8月通过了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性别平等法》(第18/2016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作出了以下努力:

(a)2020年通过了《2020-2022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国家恢复和复原计划》,其中纳入了性别观点,旨在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部门政策和战略的主流;

(b)2020年7月通过《预防和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国家行动计划》;

(c)2019年10月通过《2019-2023年战略行动计划》,确定实现妇女权利和赋权的目标;

(d)根据2018年12月发布的马尔代夫人口与健康调查,汇编了2016-2017年期间残割女性外阴发生率的分类数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接受下列条款中概述的程序:

(a)在2019年接受《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个人申诉程序的第22条;

(b)在2019年接受《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3条。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人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冠状病毒病疫情和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2020年4月22日,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约》缔约国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的义务的指导说明,以便缔约国说明所采取的措施,确保所有COVID-19危机应对工作和恢复工作都处理性别平等问题,包括恢复和复原计划。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中的发言,表示在2020年就疫情对生计和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初步评估,表明妇女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欢迎发言中指出,在封锁期间利用了社交媒体平台,提高公众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认识,并鼓励举报这种暴力行为。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恢复工作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注入新的动力;

(b)确保在实施部分或全部封锁措施的背景下,以及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经济赋权和服务提供,特别是参与设计和实施恢复方案,包括为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妇女群体以及生活在边远岛屿的妇女提供服务;

(d)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社会经济影响的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保留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0年取消对第16条第1(b)、(e)、(g)和(h)部分以及第2部分的保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维持对第16条(1)(a)、(c)、(d)和(f)部分的保留。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DV/CO/4-5,第9段),并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撤销对《公约》第16条(1)(a)、(c)、(d)和(f)部分的保留,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构成了在整体上执行《公约》的障碍,正如委员会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及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中所述。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欢迎通过《性别平等法》(第18/2016号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并不直接适用,其条款不能在法院直接援引。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性别平等法》中的歧视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基于不同理由的歧视,但并不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迟迟没有通过一项新的法案,来取代目前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使其规定可由法院直接适用和执行;

(b)确保《性别平等法》包括符合《公约》第1条和第2条的歧视定义,不仅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还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

(c)加快家庭法的改革,使其与《公约》完全一致,并确保废除或修正所有歧视性条款,确保妇女参与协商和审查进程。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5.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9月通过了《司法事务委员会法》(第10/2008号法)的第二项修正案,其中引入了处理法官纪律问题的调查程序,并规定了道德和行为规则,且目前司法学院正在制定一项法官培训方案,其中包括提高对性别平等的认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作为证人参与司法程序方面存在歧视性规定,缺乏关于《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的法律培训,且妇女在司法部门的代表人数不足。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DV/CO/4-5,第13段),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传播信息,说明在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时可以得到哪些补救办法;

(b)加强司法独立;建立法律补救措施,包括迅捷、妇女能够获得的程序性便利;通过适当的法规和程序,确保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对待报告侵权行为的妇女,特别是在性别暴力案件中;

(c)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性,特别是作为法官和法院官员;

(d)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和律师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系统培训,确保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的判例,并确保这成为所有能力建设方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加快通过旨在加强缔约国司法行政的待通过法案,特别是关于证人保护、证据和法律援助的法案以及修正司法的法案,取消歧视妇女的证据要求,确保对女性证人的证词给予同等考虑和重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中的发言,表示正在优先考虑加快通过和实施《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21-2025年)》,并将在2021年底前颁布条例,建立报告机制,并根据《性别平等法》分配责任。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建立这一中央机制方面拖延了很长时间。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通过《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以及建立报告机制和各部委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条例;

(b)确保性别、家庭和社会服务部内的全国妇女机构有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在缔约国全境包括边远岛屿执行其任务;有效协调各级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并使国家妇女机构能够向其他部委的工作人员和官员提供系统的培训;

(c)让妇女发展委员会和岛屿议会成员参与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方面的能力建设,以支持妇女机构的工作,特别是在外层环礁的工作;

(d)建立《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影响评估机制,确保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测和评估,以期为进一步的政策提供信息。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秘书长关于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合作的报告(A/HRC/48/28)的最新投入中告知,已通过立法修正案,恢复和加强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独立运作的权力,因此,《人权委员会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9月22日获得通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人权委员会缺乏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执行其任务,包括进行访问,以及履行接受和调查投诉的职责。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权委员会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就妇女权利开展工作的任务。

妇女人权维护者

2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的发言,表示缔约国充分致力于防止和调查对倡导人权(包括在网上)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报复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受到威胁和恐吓,公民空间不断缩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宣布了防止和调查网上侵犯行为的措施,但尚没有肇事者得到追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提交给人民议会的关于结社的法案以及2021年6月提交给人民议会的第9/2014号法案(《刑法》)仍未获得通过,后者寻求将仇恨言论定为犯罪。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防止报复妇女人权维护者,确保她们免遭暴力和恐吓,并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对她们的一切威胁和骚扰;

(b)保障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者能够自由地倡导妇女人权,行使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不受骚扰、监视或其他不当限制;

(c)加快通过关于结社的法案以及将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案。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欢迎地方理事会为妇女保留33%的席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包括在公共或私营部门实行配额,以消除基于性别的不平等。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法定配额,并确定有时限的目标,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媒体人员的认识,以解决负面刻画妇女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课程修订过程中处理了性别定型观念问题,但由于教师缺乏认识,这一挑战依然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宗教原教旨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的意识形态推动了歧视妇女的观点,被用来削弱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支持,并被用来使缔约国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合法化,例如“ruqya”(驱魔)和“sihr”(黑魔法)的做法。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记者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认识,并将妇女权利纳入教师、医务人员、律师、警察、司法部门和媒体工作者的专业培训课程;

(b)解决日益严重的黑魔法和“ruqya”现象,将其作为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以及影响妇女和女童的安全和安保问题,防止和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与此类做法有关的性暴力风险;

(c)公开谴责对妇女和女童表达敌意和有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来自宗教人士的表达或以宗教信仰为由的表达,相反,应表示积极支持性别平等;

(d)打击以宗教活动或信仰为由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胁迫,确保妇女和女童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追究此类暴力的施害者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偿。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了五个收容所。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在2020年发起一场全国性运动,以提高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认识,并特别注重让男子参与。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表示定于2022年开始进行全国性调查,以分析缔约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再次承诺将残割女性外阴行为定为犯罪。在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同时,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注意到:

(a)《性罪行法》(第52条)和《处理儿童性虐待罪犯的特别规定法》(第47条)规定了证明性暴力行为的繁琐的证据要求,可能会导致犯罪者不受惩罚;

(b)《性罪行法》(第53条)规定,延迟报告事件、幸存者过去的性行为或她与被控施害者的关系可构成不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这导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暴力幸存者在法律诉讼期间二次受害;

(c)2018年12月公布的马尔代夫人口与健康调查显示,15至49岁的妇女中有13%曾被残割/切割女性外阴;

(d)婚内强奸未完全定为刑事犯罪,《性罪行法》(第20条)只在某些情况下才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且缺乏对受害者的补偿;

(e)警察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不注意性别问题的调查方法,对报告强奸案的妇女缺乏保护,担心再次受害和遭到报复,妇女在一线警务工作和司法机构中的代表人数不足,缺乏律师(特别是在较小的岛屿),以及只有在 "重大刑事犯罪"中才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都对妇女诉诸司法造成了障碍;

(f)目前的立法没有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订《性罪行法》第52条和《处理儿童性虐待罪犯的特别规定法》第47条,取消对受害者证明性暴力的过度证据要求;

(b)修订《性罪行法》第53条,确保在裁决性暴力案件时,消除与延迟报告、虚假指控和妇女"尊严与纪律"有关的歧视性性别成见,并停止可能造成妇女二次受害的做法,如审查受害者以前的性行为;

(c)将残割/切割女性外阴定为犯罪,提供关于这种做法的犯罪性质和有害影响的教育和信息,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残割/切割外阴,起诉鼓吹这种做法的神职人员;

(d)毫无例外地将任何情况下的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相应修改《性罪行法》和《刑法》;

(e)加强转介机制,避免报告中的沟通漏洞,并确保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方面得到充分培训,特别是在性暴力案件中;

(f)为收容所分配充足资金,这些收容所必须无障碍提供;建立指导方针和监督收容所的机制;根据《防止家庭暴力法》,向性别暴力幸存者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康复和补救措施;

(g)毫不拖延地启动定于2022年开始的关于缔约国家庭暴力(包括性别暴力)普遍性的全国调查,并将其作为决策的基础;

(h)扩大全国宣传运动,提高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认识,包括提高对网上性别暴力的认识;收集并公布所有形式的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的统计数据,按受害者的性别、受害者的年龄、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和其他相关的社会人口特征,如残疾情况和国籍进行分类;

(i)审查其现行立法,包括《刑法》和家庭暴力法,以确保家庭暴力被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可对其依法起诉,并根据虐待的严重程度予以适当惩处。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和受害者收容所的信息,以及为执行《2020-2022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识别和援助受害者的国家准则,但早期识别受害者、案件管理和保护受害者的程序仍然薄弱。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受害者识别程序,以促进迅速识别人口贩运和剥削的潜在受害者,包括在执法和边境巡逻人员中开展能力建设;

(b)确保调查所有贩运和剥削人口的案件,并起诉和惩罚有贩运行为的罪犯;

(c)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支持、口译服务和法律援助;

(d)系统地收集关于向缔约国、从缔约国和在缔约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信息,并加强与地区内其他国家的合作,以促进信息交流和起诉贩运者。

3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和数据,以了解卖淫妇女和女童的情况、与缔约国日益增长的旅游业有关的现有风险因素,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包括为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的移民妇女提供的脱离方案和康复服务。

3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DV/CO/4-5,第27段),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卖淫程度的分类统计数据,并开展研究,评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特别注意与旅游部门和移民有关的风险因素;

(b)制定措施,防止通过卖淫剥削妇女和女童,包括移民妇女,并为卖淫妇女和女童提供康复方案,包括收容所,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c)消除导致利用女童和青年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本原因,包括家庭暴力、无法接受中学教育以及贫困,特别是在边远岛屿。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欢迎2019年通过的《权力下放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妇女在地方议会中的配额为33%,结果有388名妇女当选为地方议会议员(39.5%的地方议会席位由妇女担任)。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33%的内阁部长是妇女,包括担任非陈规定型的职务,如在运输、住房、渔业、农业、环境、气候变化、技术和国防方面;2019年任命了最高法院的第一批女法官,2020年任命了刑事法院的第一位女法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政党、人民议会、政府、司法机构和公务员决策层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仍然不足。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履行其在对话中做出的承诺,进行必要的立法修订,在政党内部选举中规定妇女的配额,为女性候选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竞选资金和领导技能培训,并确保平等接触媒体,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正如《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中所体现的;

(b)修订《政党法》(第4/2013号法),纳入改善政党内部治理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决策和领导岗位中得到平等代表;

(c)修订《议会选举法》(第2/2009号法案),为女性候选人引入法定配额;

(d)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职位和国有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性。

国籍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籍法规定了男女在传递国籍方面的不同条件,特别是取决于宗教和婚姻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信息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以消除在传递国籍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并改进识别和保护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机制,包括为此提供透明和有效的庇护程序。

教育

37.委员会注意到在2020年通过了《教育法》,在2021年通过了《高等教育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以及技术和职业教育的机会有限,高中教育中女童的入学率为56%即体现了这一点。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的毕业率相对较低,而且她们在非传统学科的比例不足。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岛屿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财政支持,以增加她们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技术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b)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和女童在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在校率和毕业率,为此,确保为女学位生提供免费教育计划,以便将她们留在高等教育中,并在毕业生输出方面实现性别平等;

(c)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领域的教育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

(d)在包容性的教育系统中,促进来自弱势群体的女童和妇女保持学业和进步。

就业

39.委员会欢迎《性别平等法》要求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主建立性别歧视投诉机制,并在43个公共部门机构建立了这种机制。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尚未收到任何投诉,而且这些机制仅限于就业方面的歧视。委员会欢迎在2019年将公共部门雇员的带薪产假延长至6个月,带薪陪产假延长至1个月。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私营部门的陪产假仅限于3天,《就业法》规定的带薪产假为60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男子的劳动力参与率(77.1%)相比,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较低(45.6%),49%的劳动力市场外的妇女表示,家庭和育儿责任是她们参与劳动力的主要障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44%的就业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84%在家中工作的人是妇女,旅游业是公共部门以外最大的就业部门,但只占女工的3%。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就业法》,将公共部门关于产假和陪产假的政策适用于私营部门;

(b)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在缔约国各地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的数量,并为男女实行灵活的工作安排;

(c)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妇女参与私营部门旅游业就业和海洋经济;

(d)将劳工法律和社会保护,如最低工资、带薪休假和产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和自营职业妇女;

(e)提高雇主和女雇员对《就业法》条款的认识,特别是关于性骚扰的规定,以及妇女主张其权利时可得到的补救办法;

(f)采取积极行动措施,促进将弱势群体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41.委员会注意到,从事自营职业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比例很高,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妇女获得贷款、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土地、设备和与其企业相关的机械的机会也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有97.2%的单亲津贴发放给妇女。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政策和方案,并为此:

(a)建立法律和业务框架,提高妇女的创业参与度,协助妇女为其产品在国内寻找合适的市场,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为其产品办理出口手续;

(b)为妇女创业提供充分支持,促进她们获得创收机会和金融信贷,包括无抵押的低息贷款、土地、设备和机械;

(c)确保传播关于现有贷款计划和收入支持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所分配的配额的信息,并在申请贷款和收入支持方面提供适当指导和援助,特别是对边远岛屿的妇女;

(d)确保从事自营职业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能够获得育儿津贴以及为儿童、病人和老年家庭成员提供负担得起的优质护理服务,以减少妇女从事的无酬照护工作,并为这些妇女制定社会保障计划,如养老金。

4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2008至2009年金融危机后进行了全面的税收改革,包括货物及服务税,但对尚未对这些改革进行性别影响分析感到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税制改革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和实施促进和保障妇女人权的政策和方案,同时考虑到这些税制改革对妇女,特别是单身女户主家庭和贫困妇女的影响。

保健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16-2017年马尔代夫人口和健康调查,72%的妇女报告在获得保健方面至少有一个问题,其中52%提到预约困难,31% 提到前往保健设施的距离,另外,紧急产科服务只能在二级医院提供,此类服务有限,使病人因此承担前往首都的费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国家计划生育准则》规定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有权获得服务,但未婚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实际上受到限制,而且缺乏关于不安全和非法堕胎普遍程度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获得产科服务的机会有限,剖腹产的比例相对较高。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缔约国所有环礁和岛屿,特别是对于生活在边远岛屿的妇女,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尤其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紧急产科服务;

(b)对于歧视寻求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妇女和女童的保健人员,确保追究其责任;

(c)确保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包括关于现有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的信息;

(d)按年龄和地理位置收集关于缔约国不安全和非法堕胎普遍程度的数据并进行研究,修订立法,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确保能够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堕胎后护理;

(e)使妇女能够有效获得产科服务,包括紧急产科服务,从而避免妇女不得不进行剖腹产,即使她们愿意这样做;

(f)确保残疾妇女获得保健,为此确保提供无障碍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提供无障碍的乳房x光照射机和液压妇科检查床。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7.鉴于缔约国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在减少灾害风险方面面临挑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灾害管理、灾后重建和恢复方案方面的决策和政策制定中,妇女的参与有限,而且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以确保妇女的意见和关切,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考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不成比例地受到灾害的影响,救灾工作完全关注减灾活动,而不是预防。

4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得到代表并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此类计划和政策,并确保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协商,将这作为制定计划和政策工作的一部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对妇女获得资源和生计的具体影响,确保她们不会受到过度影响。

农村妇女

4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地方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妇女发展委员会得到法律承认,其职责和权力得到界定,并向其分配了专门的预算,这些是积极的发展。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表示每个岛屿理事会预算的5% 将分配给妇女发展委员会,将于2022年1月生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将农村妇女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各个阶段的决策,这减少了她们的商业和就业机会,扰乱了她们的生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还不成比例地受到灾害的影响,救灾工作完全关注减灾活动,而不是预防。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建议缔约国:

(a)促进农村妇女有效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划和决策;

(b)确保长期土地租赁项目不损害农村妇女的权利及其生计,并保证只有在农村妇女参与的协商和决策过程后才允许开展此类项目;

(c)为农村妇女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除小型和微型项目外,还能获得农业创新和新技术以及“蓝色经济”发展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并为农村妇女获得金融信贷和贷款提供便利。

弱势妇女群体

5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与族裔、宗教、国籍、残疾情况、移民身份或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身份等其他导致社会排斥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弱势妇女群体面临歧视,而缔约国缺乏打击这种歧视的政策。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涵盖的所有方面,打击弱势妇女群体面临的交叉歧视,如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信奉伊斯兰教以外宗教的妇女面临的歧视;

(b)修改立法和政策,以消除缔约国的强迫绝育,并确保所有人对所有医疗程序的充分和知情同意;

(c)使妇女之间的自愿关系合法化。

婚姻和家庭关系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启动家庭法改革倡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双方同意的婚外性关系仍然受到鞭笞的惩罚,在某些情况下还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对妇女和女童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使她们不敢报告性犯罪。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农村和偏远地区有大量未登记的婚姻,包括童婚,对妇女权利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家庭法》(第4/2000号法),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允许男子实行一夫多妻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法》中关于离婚的不平等规定,即男子不必提供离婚理由,而妇女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提出申请,并承担证明责任,以避免可能冗长的和解程序。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对《家庭法》第32条的修正案,其中对在存在婚前协议的情况下分配婚姻资产作出了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婚前协议没有得到广泛的了解、实施或鼓励,因此2016年的修正案不适用于绝大多数登记婚姻。

5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DV/CO/4-5,第45段),建议缔约国:

(a)作为紧急事项,将双方同意的婚外性关系非刑罪化,并废除对此种关系施加鞭刑或死刑;

(b)修订立法,确保性暴力幸存者如果提出指控但后来无法证明,不会因婚外性关系而受到起诉;

(c)创建一个中央民事登记册,强制对所有婚姻进行登记,包括通过处罚;

(d)根据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4年),禁止一夫多妻制,并提高对其对妇女有害影响的认识。确保保护现有一夫多妻制婚姻中妇女的经济权利;

(e)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通过立法,确保男女在离婚时享有平等权利,包括离婚的平等理由和程序,以及离婚时平等分配婚姻财产,包括土地。

数据收集和分析

5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的发言,表示已制定了2020-2030年国家统计发展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公约》涵盖的若干领域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而作出有针对性的决策需要这种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有行动计划缺乏指标和明确的时限,而且缺乏监测。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落实国家统计发展战略,优先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全面数据和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在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对《宣言》和《纲要》执行情况进行25周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

传播

5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人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8(a)、(b)和(i)段和第54(e)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5年11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