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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4

第一部分:马拉维的背景信息

4

第二部分:逐条列出的进步、限制和现状

13

第1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3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15

第3条:妇女取得进步和发展的适当措施

22

第4条:加速男女平等

25

第5条:男女角色和传统观念

28

第6条:对妇女的剥削

32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35

第8条:国际代表和参与

38

第9条:国籍

39

第10条:教育和培训

40

第11条:就业

49

第12条:健康和保健服务

53

第13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60

第14条:农村妇女

63

第15条:法律面前的平等

72

第16条:婚姻和家庭法律中的平等

77

报告的资料来源

84

导言

1988年,马拉维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提交了其初次报告,该委员会分别于1990年1月23日和25日在其第154次和第158次会议上对该报告及其修正案.进行了审议。

接下来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次报告应该分别于1992、1996、2000及2004年的4月11日提交。由于马拉维政府无法控制的情况,上述前三份报告未能及时提交。因此,本报告由这三份报告和2004年的报告共同组成。为保证该报告的编制,马拉维政府及其重大利益相关者成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全国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组织的10位成员组成,这些组织包括马拉维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及私人部门。 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编制该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

作为资料搜集的一部分,专门进行了小组讨论。参加者有专门选出的社区成员,组成了30个小组,每个小组10人,均有妇女、男子、女青年和男青年,这些人来自城乡的母系和父系团体。该报告的第一稿在重大利益相关者研讨会上提交,提出的建议均纳入了本报告。

该报告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指导方针,考虑到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初次报告后提出的意见。

该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提供了马拉维的背景信息,重点是该国的性别概况。把这一部分包括在内,主要是为了提供最新资料,反映出马拉维在妇女与发展领域所取得的进步。

第二部分包含在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过程中所取得的进步。该报告解释了该国采取的法律政策和计划措施。进一步报告了马拉维各社区的现实情况。马拉维政府认为,各社区妇女、男子和男女青年的经验知识以及他们的实际观察对评估妇女享有的权利和人们享有的权利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马拉维的背景信息

本部分简要介绍了马拉维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框架。这构成了马拉维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环境。马拉维是世界上最穷的国家之一,这些信息进一步揭示出使得该国的妇女享有比男子更少权利的男女之间的巨大差距。

1.导言

1.1根据1998年的人口普查,马拉维人口约为9 900万,其中妇女占51%,两次人口普查之间的增长率为2%。 这意味着,男子与妇女的比例为96:100。2000年的人口密度估计达105人/平方公里,而1987年的调查显示,当时的人口密度为85人/平方公里。

1.2马拉维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根据2002年人类发展指数报告, 马拉维在173 个国家中排名第163位,为0.400, 这个数字低于1995年报告的数字,当时马拉维排名第90位,指数是0.62。该国是农业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主要依赖于农业。农村地区普遍贫穷,生存率为9/10,22%的人口没有卫生设施。贫富之间的差距非常严重,占世界第三位,吉尼系数为0.88。大约3/5的人每月的花费不能超过600克瓦查。 通货膨胀严重,1997年为9.1%,1995、1999、2000年分别为83.1%、44.8%和 29.6%。 参见插入的表格。

2.土地和人民

有关民主制度之前的历史、地理面貌、面积和管理等方面,请参阅1988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2.1马拉维人口普遍年轻,平均年龄18岁,这种现象反映了1992年马拉维人口和保健调查(MDHS)和1998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的情况。六分之一的人口为5岁以下的儿童。9 900万人口中,分布在北部、中部和南部地区的人口分别为120万、310万和410万。

2.2目前,马拉维分为28个区,其中,北方省、中央省和南方省分别有6个、9个和13个区。北方各区以及中央和南方两省的两个区主要是父系社会,其他地区主要是母系社会。两种社会中,男子均占支配地位,家庭和政治权力集中在男子手中。

2.3男子在主要决策职位中占了主导地位,表明马拉维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以及妇女的无权状况。下表中的数字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马拉维男女之间在享有人权方面存在不平等现象。

健康状况指标分布.妇女年份男子年份出生时估计寿命441988402000粗出生率(每1 000人)37.9(1999)严重体重不足的5岁以下儿童百分比5.9 (2000)5岁以下儿童严重身高不足的百分比24.4 (2000)出生前得到医疗护理的出生率91.4 (2000)分娩时得到医疗护理的出生率55.6 (2000)婴儿死亡率 (每1 000个活产婴儿)103.8 (2000)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 (%)188.6 (2000)总和生育率(每名妇女的生育人数)6.31998青少年生育率 (每1 000名15-19岁妇女的生育人数)1511999已婚儿童/少年(10-14岁)的百分比2.3200022000已婚儿童或青少年(15-19岁)的百分比38.220008.32000未能实施计划生育的30%1998产妇死亡率(每100 000个活产婴儿)11201998意外怀孕的风险 (15-19岁已婚妇女的百分比)361999避孕普及率(所有妇女)25.0200避孕普及率 (已婚妇女的百分比)30.62000经济资产和机会农民的百分比90.2199866.81998雇员4.8199821.21998家庭企业2.119982.81998个体经营2.819988.81998雇主0.119980.31998

妇女

年份

男子

年份

经济指标

国家贫困线

54.0

2000

吉尼系数

0.88

200

年平均通货膨胀

29.6

2000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购买力平价 US$ )

615

2000

64.5

1998

增长率

1.7

2000

77.0

1998

外债/国内生产总值

150.3

2000

74.4

1999

国内生产总值的总偿债百分比

3.5

2000

36.7

1998

贫困程度

贫困人口

63. 3

1998

64.7

1998

极度贫困

28.0

1998

27.6

1998

人均收入份额

0.377

1998

0.623

1998

户主的性别百分比

26.6

2000

73.4

2000

家庭关系

父母双亡的15岁以下儿童的百分比

0.8

1998

0.8

1998

10-14岁已婚儿童/青少年的百分比

2.3

2002

2.0

1998

15-19岁已婚儿童/青少年的百分比

38.2

2002

8.3

2002

内阁部长

主要决策职位

议会成员

17

2001

176

2001

议会议长和副议长

1

2003

3

2001

大使

4

2001

17

2001

地区专员

2

2001

25

2001

大学学院校长/院长

1

2003

5

2002

法官

4

2003

20

2002

部族酋长

13

2002

192

2002

2.4宏观经济指标显示了经济上的滑坡。该国的货币克瓦查在一党执政期间贬值,从8.7克瓦查兑换1美元升到15克瓦查兑换1美元。该趋势一直持续恶化,目前是109克瓦查兑换1美元。利率也随之上升,从一党执政时期的31.0上升到2001年的52。国内生产总值从1995年的9.6%下降到1998年的2.0%,又上升到1999年的4.0%。外债同期一直居高不下,自1996年以来持续攀升,1996年为88.6%,而到了1997、1998、1999和2000年分别是 90.8%、142.7%、144.0% 和150.3%。在债务持续上升期间,国内生产总值无法满足经济稳定的需要。1999年上升到4.0%以后,2000年又下降到1.7%。

2.5像大多数撒哈拉南部非洲国家一样,马拉维利用四种市场战略目标实施结构调整政策。第一个目标是通过降低公共消费、提高税收、控制工资水平和废除价格控制及津贴来控制通货膨胀。第二个目标是通过减少政府支出、扩大国家收入来源及改革财政机构来恢复财政平衡。第三个目标是通过发行货币和贬值消除当前的账户赤字。第四个目标是通过放松管理、自由化和私有化减少国家对国内市场的作用。

2.6结构调整计划由于对贫困人口、特别是对妇女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受到了责难。各种结构调整计划并没有真正减少贫困。 当前的政府制定了远景20:20文件,实施减缓贫困方案,部分是为了减少结构调整计划对人类福利的负面影响。该方案包括几个方面,涉及实施免费小学教育、采取男女平等的发展方式以及由世界银行贷款资助旨在促进农村发展的马拉维社会行动基金。这些主动行动最终已被纳入马拉维减贫战略文件(MPRSP)中。

3. 总体政治结构

3.1马拉维现在的宪法早在1994年便已暂行生效,1995年,该宪法正式生效。确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行政由总统、一名或两名副总统、政府各部、内阁、司法部长和检察长组成。 宪法规定的行政部门的职能是提出政策和立法倡议以及执行法律。

3.2立法机构包括议会、议长、议会高级职员和当选的议会成员。 宪法规定的立法部门的职能是颁布代表马拉维人民利益和宪法规定的法律。 政府的第三个部门是司法部门,它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 它包括首席法官、最高上诉法庭和法官、高级法院和法官以及附属于高级法院的各法院及职业和非职业的地方法官等。司法部门的作用是“以独立、公正的方式在只与法律有关的事实和规定方面”对宪法进行阐释和保护。

3.3要求司法部门采取方法从三个方面阐释法律。 首先,宪法要求法院应该“促进作为建立开放和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的价值观”。 其次,任何法院均必须考虑到宪法中规定的人权。 第三,在适用的范围内,法庭需要“考虑到公共国际法和相关判例法当前的规范”。

3.4国家在国内运用国际人权标准方面具有两重性。1994年宪法规定了两重性和一重性。 总体说来,一份国际协议如果得到议会法案的批准或者颁布了批准条例,则可以成为马拉维法律的一部分。但是,对于以前马拉维加入的国际协议,新宪法则要求该国遵守,并使自己的法律与国际文书相协调。但马拉维议会废除了这条规定,而规定国际标准在批准后,必须具体纳入马拉维法律制度。这意味着,如果该国际协议已被纳入马拉维的法律体制,马拉维人民就可以直接诉诸该国际协议的规定。但是,这项限制规定的效力已经减轻,因为有一条规定允许各法院在解释宪法时要“考虑到公共国际和相关判例法的现行规范”。

3.5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成员,所有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以及马拉维境内的每一个人,在法律上都要遵守宪法,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的法律和政治权力来自马拉维人民”,“该权力应该遵照宪法得以行使”,“要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且保护人民的利益”。 该项原则的后面是两个清楚表明信誉概念的信条。一个要求所有的“负责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在法律允许的权利范围内本着信誉”办事,并“履行对马拉维人民的职责”。

4. 总体法律框架和妇女享有的权利

4.1当前的马拉维宪法对保护人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有权“对所有带有司法性质的问题”行使司法权。 司法部门所属的任何法院还拥有确定问题是否在其职能范围内的权力。

4.2除司法部门外,宪法还规定了独立于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门的三个署,它们是监察员办公室 、人权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监察员办公室在符合两个条件下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并予以纠正。 第一个条件是,此人遭遇了不公正。第二个条件是,很明显,通过法庭诉讼程序没有合理的补救措施或可行的补救办法。议会法案已试图尽力限制监察员办公室对公共机构投诉的职权范围。人权委员会的职能集中在保护和调查违反宪法规定的人权情况 ,而且纳入了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法律委员会有权对法律的废除和修订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这些权力扩大到起草法律和进行公民教育问题。

4.3宪法禁止国民大会和任何附属的立法机构以及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或采取任何措施废除或侵犯宪法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第24条规定的妇女的某些权利。宪法规定得十分清楚,即拥有受宪法保护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任何人”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起诉得到解决。在以前的案例中,高级法院认为,只有那些人权受到侵犯的人才可以诉诸法庭。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任何人”,包括人权组织,只要能说明某人的人权受到了侵犯,便可以进行本阶层或公共利益的诉讼。

4.4宪法规定,宣称人权受到侵犯的人拥有两条可能的起诉途径。 第一,此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这一权利进行保护或行使。法庭有权命令保障对该权利的享有,包括偿付补偿金。 第二条可能的途径是向监察员或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寻求建议或帮助。

4.5然而,大多数马拉维人一般都信任传统的或初级法庭。这些法庭大部分都由村长或酋长主持。庭长根据公认的血统关系指定酋长。人们更信任这些法庭,而不是宪法规定的中央机构,是因为传统机构在地理位置上更方便,财政方面更经济,更能使人们参与其中,并迅速做出判决,给出更灵活的处理办法。但是,已经意识到,有些传统的法律、程序和做法侵犯了人权原则,特别是妇女的人权原则。

5.信息与宣传

5.1民主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公开促进人权。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已经开始合作,共同传播关于人权文化重要性的信息。马拉维政府通过性别和社区服务部以及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开展了针对妇女和男子、男女青年责任和义务的以性别为主的和人权意识活动。

5.2妇女和男子的文化水平低影响了在马拉维开展人权教育的效力。另外,那些被认为有文化但却读不懂英语或听不懂英语的人也无法正确理解人权问题,因为英语是该国大多数宣传人权的人使用的基本交际工具。在这方面迈出的一大步就是,1993年,一本题为《马拉维妇女和法律》的书简化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并培训出120名培训人员宣传该书的内容。而且,《儿童权利公约》也已经被译成两种地方语言,得到了普及。

5.3马拉维政府通过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和马拉维人权资源中心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译成了一种语言。马拉维所有倡导人权的人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使用某种语言和方法,以使大多数农村社区认识到人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人人有权获得的权利。

6. 为解决男女巨大差距问题而实施的计划

6.1 社区服务部负责妇女和儿童问题,该部已经进行了重组,1992年改名为妇女和儿童事务、社区发展和社会福利部。目的是执行1991年马拉维加入的《妇女参与发展》和《儿童权利公约》(CRC)等诸多问题。1993年制定和通过了“妇女参与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接下来,审议了妇女参与发展全国委员会法案,提高部长们对妇女进步、人口和发展的意识,解决妇女权利问题。这一时期加强了各社区人口教育计划,该计划覆盖全国各个地区,涉及370万人(150万妇女、100万男子、50万女青年和70万男青年)。该计划还包含有关生殖健康和两性作用的信息。另外,妇女参与发展全国委员会(NCWID)还促进建立了马拉维全国家庭福利理事会(NFWCM), 这是一个针对妇女的半国营性组织,负责协调人口和发展问题,包括计划生育和安全分娩问题,属于性别和社区服务部。马拉维全国家庭福利理事会的运作一直持续到1999年,然后转到健康和人口部,2000年解体。

6.2 1994年举行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人发会议),1995年举行了社发首脑会议和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马拉维制定了国家行动纲领。该纲领确定了马拉维关注的四个关键领域,它们是:减缓贫穷和赋予权力;女童;对妇女的暴力;和平。该纲领于1997年3月8日启动,同年9月8日,在马拉维布兰太尔由各国政府首脑共同签署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妇女与发展宣言》。

6.3 该宣言要求各国首脑/政府及其国家把性别问题坚定地纳入发展日程,保证决策岗位上男女比例相等。促进妇女充分运用并管理生产资源。废除和改革一切法律,修订法规,改变社会上歧视妇女的习惯做法。废除传统的定型观念,使男女均可受到优质教育。使男女均能享受到优生优育和其他健康服务。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权。承认、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女青年的生殖权。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处理正在愈演愈烈的暴力问题。鼓励大众媒体宣传有关妇女和儿童人权的信息。

6.4 另外,马拉维还制定了国家性别政策,重视纲领中确定的关键领域。该政策于2000年3月8日开始实施,确定了六个主题领域,它们是:教育和培训;生殖健康;食品和营养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管理和人权;以及消除贫困和经济权利。这就使得1999年对性别和社区服务部进行审核和重新命名成为必要,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两性事务部门,并指定为马拉维全国性别机构,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协调、合作、监控和评估,性别政策、计划和项目以及各级活动,目标是使性别问题纳入国家发展进程的主流,以促进妇女和男子以及男女青年参与消除贫困的可持续的均衡发展。为此,性别部门开展了四个导入计划,它们是:性别主流化;经济权利;食物利用和饮食多样化;以社区为单位的针对性生殖健康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口教育。

6.5为实现其使命,该部作为全国的性别机构,确定了一切公共、私人、半国营和非政府部门的性别重点问题,这些部门的作用是保证性别日程成为重大利益相关者事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性别计划以执行该政策,同时,正在努力制定《男女平等法》。另外,1997到1999间, 这个全国性机构加强了性别宣传活动。为马拉维有影响的人物开办研讨会,比如:有48位首席秘书制定并签署了他们自己的《妇女和发展宣言》,也叫马拉维Makokola宣言。还为60位高级官员、33位内阁部长、177位议会议员和140位酋长举办了研讨会。这有利于对性别政策文件的批复。另外,举办了全国性性别和人权意识会议,共有100名培训人员每人培训出1 500人,涉及150 000名社区成员,大众传媒也覆盖了总人口的75%。另外,各政党之间成立议会妇女核心小组,以保证议会中重视妇女权利问题和废除歧视的做法。一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已重新命名为社区和社会事务议会委员会,旨在解决影响妇女和儿童的所有社会问题。在内阁一级,成立了性别、青年和残疾人内阁委员会,以便在内阁中批准和提出这类问题。

6.6 为保证所有的重大利益相关者能在自己的工作中使性别主流化,非政府组织性别协调网于1998年成立,该网络的作用是在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部门协调所有的性别活动,是政府各种委员会中的一部分,旨在保证非政府组织的利益得到重视。

6.7 在公共部门,已对教育课程设置部进行了审核,并对性别问题做出了反应。性别专家为教师列出了课堂清单,供教师使用。为保证女生入学、坚持学习和完成学校课程,女生获得基本读写和教育计划于1996年到2002年间得以实施,其间开展了社会动员活动,这一活动目前仍在继续。该计划为通过考试的女生提供学费,为小学所有学生提供教材。

6.8 国防部的政策本来不征用女兵。该政策于1999年重新审议,到2000年,第一批女兵已经从军事学院毕业。到目前为止,已有130多名女兵得到培训和征用,其中11名被任命为军官候补生。

6.9 农业部审核了其培训材料和课程,以适应更多的女青年,还创办了农业性别地位小组。该小组正致力于农业中性别的主流化问题。

6.10 家庭事务部已在各级使一些妇女得以晋升,还增加了马拉维警察部门的雇佣名额。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 269名女警官,而1995年只有272名。

6.11 林业、渔业、环境、能源和野生动物部重新评估了课程设置,建设其培训学院的女生设施,旨在吸引女生报名参加林业培训。该部的野生动物、造林、环境和能源计划都具有了性别意识。在林业部门的性别主流化方面,马拉维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中处于领先地位。

6.12 大学提高了女生和男生的录取比例,从10:100提高到1998年的30:100,目前正在向40:100迈进。

7. 结论

新宪法的实施和1995年有关发展的性别方法为消除现存的男女巨大差距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已经具有了有利于实现妇女权利和重视男女差距的法律框架,但由于现在的社会化进程加强了男子的统治地位,所以在这方面的进步还很缓慢。

第二部分:逐条列出的进步、限制和现状

报告的这一部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马拉维的实施进行了说明。报告认可并运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标准对马拉维的宪法、政策和主要的法规及程序进行了检查。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的每项内容,报告均列出了妇女的现状。

第1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2马拉维宪法中对歧视的说明

1.2.1 尽管没有从法律上对歧视进行界定,但马拉维1995年宪法仍然是一部进步的宪法,因为该宪法第4章包括了一项权利法案。虽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缔约国,但1994年以前的宪法没有涉及歧视问题。

1.2.2 1995年宪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更加明确有力。当前宪法中列出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享有法律权利的惟一限制是缺乏实施性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此外,宪法中还有一条非歧视条款,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民族或社会背景、残疾、财产、出身或其他情况而对妇女的歧视。

在马拉维,特别是在妇女中间,法律意识很低。法庭在涉及到所谓侵害妇女权力的案件中没有考虑非歧视条款,尽管监察员办公室仅在2000年就登记了多达200件针对歧视行为的投诉。 当然,与马拉维大多数管理司法的行政机关相比,监察员办公室较容易接受投诉,而且也较为友善。

1.3马拉维部门法律中对妇女歧视的有关描述

1.3.1 自宪法颁布后,国家已经通过了一项解决歧视的法律。2000年就业法增加了“家庭责任”作为对待雇员时的禁止性因素。 法庭已经表达了执行非歧视条款的意愿。

1.3.2 一项有关性别和法律的法律改革正在进行,可能会产生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以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性别和法律特别委员会已经将男女间无歧视作为其工作中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委员会将其工作优先集中在三个领域:继承法、家庭关系、以及制定男女平等法的可能性,这会使得对妇女歧视的有效定义更加清楚。

1.4歧视的定义及马拉维的现状

1.4.1 造成不平等的主要因素是习惯法和文化习俗。宪法的规定与决定男女角色和权力关系的实际法律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习惯法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内化成一种标准,妇女成为强调男女间不平等权力关系文化的保管人,有些文化还强调妇女应该保持对男子的顺从。

1.4.2 此外,习惯法还允许一夫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针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习惯法中是被认可的,因为习惯法希望丈夫能够履行严格纪律的角色。

1.5结论

马拉维的宪法不允许歧视,但还没有立法或司法上的定义。一项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可能会产生更加有力和明确的标准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习惯法通常容许性别中的定型观念以及男女角色的不平等划分和男女形象的创造。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2.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2条.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实行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2.2导言

2.2.1 宪法已经为在马拉维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宪法颁布之后制定的国家性别政策与宪法保持一致,要求政府必须采取能够帮助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

2.2.2 基于性别的不平等、文化态度、家长制资本主义以及妇女普遍缺乏权力都意味着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将公约和宪法的标准转变成实际上的平等、公平和发展。

2.3法律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2.3.1 与前一个版本不同,1994年宪法保证将男女平等的提倡和实施作为一个目标,并将非歧视作为基本的原则。除了非歧视条款以外,宪法还强调男女平等的重要性。 国家应通过逐渐采取推动“非歧视原则”的政策和法律以提高马拉维人民的福利和发展。其中,宪法还进一步要求实行解决“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的政策以实现男女平等。 此外,宪法还允许政府通过法律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并禁止歧视性习俗。根据宪法,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使用刑事处罚。

2.3.2 关于这一点,宪法的第13条指导政府通过以下措施采取逐渐提高马拉维人民福利的政策:

·“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与马拉维社会的所有领域”。

·实施非歧视原则以及可能要求的其他类似措施;以及

·民安全、产妇分娩津贴不足、经济开发和财产权等社会问题的政策。

2.3.3 在法律上,每名妇女都可以援引宪法的第24(1)条使她的权利“不会因性别和婚姻状况”而“受到歧视”。 妇女在马拉维可以援引的另一条规定是宪法的第30条。这些规定列明了发展权,特别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列明了发展权。实现发展权的措施必须包括“人人在使用基本资源、教育、健康服务、食品、住房、就业和基础设施时均享有相同的机会”。 同样,第30条更加强调规定,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以根除社会不公正和不平等为目标的改革”。

2.4采取适当的反歧视立法措施

2.4.1 从立法角度看,根据宪法建立法律委员会是促进反对性别歧视的一项战略措施。该法律委员会已经审查了许多法律并向内阁提出了一些建议。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没有遵循宪法中以要求和差别为基础的符合逻辑发展的程序,而是对政府部门和捐助人的要求和建议做出了反应。 2001年,建立了有关性别和法律的法律委员会。

在1996年的第一份报告中,该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几项有关妇女福利的建议。委员会建议,剥夺寡妇权利是国家关注的重要方面,这种行为应被视为犯罪。委员会还建议,养父给非亲生子女支付的扶养费应从每月24克瓦查(12美元,当时美元与克瓦查的汇率为1:2)增加到500克瓦查(33.33美元,当时美元对克瓦查的汇率为1:15)。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导致男女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公民法应该予以废除。公民法将公民身份与妇女的婚姻联系在一起,如果一个马拉维妇女与一个非马拉维人结婚,她将丧失其马拉维公民身份,而且不能将她与出身有关的公民身份传给她的孩子。最后,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犯有糟蹋名誉罪的罪犯实行严厉的法律惩罚。

2.4.2 委员会的第一次报告没有形成法律。但是解决对未亡配偶和子女剥夺问题的提议于1998年被列入法律。这项法律将对未亡配偶和子女的剥夺行为定为犯罪,对遗嘱和遗产法进行了修正。 该项修正进一步要求任命特别检察官对罪行进行重点调查,还要求针对对未亡配偶和子女的剥夺问题开展和实施公民教育计划。尽管检察署长办公室已负责起诉了少数案件,但并没有任命特别检察官。也没有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要求制定公民教育计划;不过,性别和社区服务部的社区发展助理以及人权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展了有关财产剥夺的宣传运动。这些运动在政府的协调下每年在为期16天的性暴力激进主义活动期间举行,财产剥夺依然是马拉维的一个大问题,性别和法律特别法律委员会优先检查了遗嘱和遗产法。有关审查的报告草案已经完成。

2.4.3 由于前特别法律委员会没有把性别问题列入主流,因此,他们的建议得出的有时是对性别不敏感的结论。例如,关于强奸,委员会拒绝将这种犯罪行为定为与性别无关的行为,认为奸入这一因素至关重要,只有男子才可以将阴茎扦入女性的阴道。 而且,委员会还拒绝承认夫妻之间强奸,认为否则就会使家庭的私生活公之于众。

2.4.4 一项具体的法律允许惩罚对妇女的歧视。2000年就业法规定对违反第5条和第6条反歧视一般规定的行为处以10 000克瓦查的罚款,这两个条款禁止以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员工,同时责成雇主对相同价值的工作支付相同的报酬,而不考虑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因素。此外,该法规定了休产假以及产假结束后重新开始工作的权利,还禁止因妊娠或相关问题解雇员工。 违反本规定的雇主将被处以20 000克瓦查的罚款。

2.5政府对歧视的限制

2.5.1 1994年以来,有四项有助于在马拉维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提案贯穿着政府的行动。第一个是1993年的妇女发展政策,然后是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于1997年3月8日公布的妇女行动国家纲领。 该钢领有四个需要优先采取行动的领域,即:

·缓解贫苦,赋予妇女权力;

·女童;

·对妇女的暴力;以及

·和平。

1997年9月8日,马拉维签署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妇女与发展宣言》,承诺马拉维保证在各级实现男女平等和公正。

2.5.2 第二是政府的缓减贫困框架,用于减少贫困。在马拉维,贫困非常普遍,在妇女中尤其严重。这项政策认识到目前的男女不平等,但却缺乏行动计划解决这些问题。该政策实施8年来,马拉维的贫困状况却只是从1993年的66%减少到2000年的63%。虽然拥有这些指标,但是没有对计划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该计划在解决性别不平等方面的效果。马拉维减贫战略文件的发展需要从性别角度对贫困进行监控,因为男女平等是每个支柱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主流化问题。

2020年远景声明中写道:“到2020年,马拉维将成为敬畏上帝、民主成熟、环境可持续而自力更生的国家,成为人人机会平等并积极参与,拥有社会服务、富有活力的文化和宗教价值观,以科技为动力的中等收入国家。”2.5.3 第三是一个长期前景研究,旨在追求并指导国家2020年远景规划的实现。远景2020 研究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实现目标的措施中将减贫战略文件作为一个实施工具。第三个政策手段是国家性别政策,于2000年开始实行。 这项政策得到了很好的管理并涉及到人权问题,规定“政策应该促进民主管理,保证男女平等和马拉维法律面前的平等”。 已经制定了一项实施计划,而且该计划已经处于最后阶段。但是,该政策的实施仍然需要更多的人力、经济和组织资源,因为许多政府部门和重大利益相关者实际上不能把性别问题主流化。

2.5.4 第四个手段是减贫战略文件,它在实施方面更有希望。该战略是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支持下制定的,将性别问题视为一个重要问题,并要求采取行动以减少基于性别的不平等。文件中采用的性别战略包括:

从制度上加强实施国家性别政策的能力

编制预算

促进对性别敏感的正规和非正规的法律环境

根除基于性别的暴力

促进妇女进入领导阶层和参与决策过程

2.5.6 在马拉维,正如有关贫困和不平等的指标所示,将这些政策变成行动还面临着许多挑战。马拉维行动纲领中确定的优先领域已纳入国家性别政策,制定了一项性别暴力战略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自2000年起,马拉维加入了国际社会反对妇女暴力的16天运动。组成了针对性别暴力的840个社会行动小组,成员共计8 400人;150多万名妇女和女孩以及100万男子和男孩接触到性别暴力信息和问题。1998年3月8日,马拉维妇女向马拉维总统请愿,要求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同年,马拉维签署了有关消灭和根除针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妇女与发展备忘录》。几个组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进行了调查和宣传,出版了《寻求公正》和《对寡妇财产的剥夺》等书。这些出版物已经开始关注妇女的状况,例如,由于效率低下、过于集中的体制以及管理不善,行政长官办公室在管理无遗嘱、遗嘱执行人或个人代表的死者遗产时行动迟缓。结果,许多寡妇和健在的子女失去了他们的部分遗产,数百万克瓦查依然未能得到有效管理。为在遗嘱和遗产问题上教育群众,性别和社区服务部与重大利益相关者合作着手开展有关遗嘱订立和财产分配问题的运动。到目前为止,已经覆盖了五个地区。此外,已经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译成当地文字,并将在短期内分发给当地群众。

2.5.7 通过采取国家性别政策,宪法中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规定得到了加强。该政策已经规定其他政府部委、部门和政府当局将男女平等问题主流化,其中包括保证妇女根据宪法应享有的特权。但是,性别和社区服务部是直线部门,没有强制性权力。因此需要将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变成一个中枢部门。减贫战略文件中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个起点,因为它有一个关于加强实施国家性别政策能力的战略。

2.5.8 作为信息搜集的一部分而开展的社区互动表明,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性别平等运动和政策逐渐加强,但妇女在实现她们权利时仍然面临着严重的阻碍。贫困、对计划设计和监督的参与程度低、传统和文化旧习以及父权制是马拉维妇女权力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

2.6约束、限制和制约

2.6.1 宪法第24(1)和24(2)条规定的妇女权利需要通过具体法律使之更加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这一欠缺无法否定所规定的权力或自由的本质内容,而且必须得到广泛应用。需要强调国家和国际规定之间的协调,因为,这将是使它们符合民主开放社会的国际标准的惟一途径。此外,一般平等权力在紧急时期也不应忽视。

2.6.2 但是,对反歧视权力有许多限制。习惯法规定了歧视的惯例,如一夫多妻、早婚、妻子遗产、在母系和父系社区中都要支付聘礼或相关费用等。有关女性和男性角色以及认为女子劣于男子的陈旧的性别观念和做法进一步加强了习惯法的这些限制。

2.6.3 保证从制度上对妇女和男子进行保护

2.6.4 1994年宪法规定了一种制度框架以保护在总体上享有人权。但是,并没有形成专门保护妇女权利的明确的制度框架。法律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人权委员会、检察署和法庭系统等机构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以实现对人权的一般保护。

2.6.5 在工作中,有些机构已经建立了关注妇女权利的委员会。人权委员会设有一个妇女权利委员会,但是人权委员会的妇女权利委员会系统缺乏资助。人权委员会的2001年行动计划没有规定有关妇女的国际平等标准的具体实施。此外,尽管每个季度举行两次公开听证会,但是他们还没有解决对妇女的歧视问题。人权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没有涉及任何与1999年到2000年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的行动,以及那些与反对对妇女歧视有关的行动。

2.6.6 有关性别和法律的特别法律委员会是负责性别法律改革的特别委员会之一,在完成其使命后,该委员会很可能被解散。在1996年-2002年的报告中,法律委员会没有提到它曾在解决妇女权利方面做过任何工作。但是,正在实施计划以培养所有的特别委员,确保在其委员会活动中将性别问题主流化,从而保证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能够继续进行下去。

2.6.7 检察署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贡献是执行遗嘱和遗产法第84A条,该条法令将对剥夺未亡配偶和子女财产的行为定为犯罪。尽管没有可以利用的统计数据,但是政府官员可以声称他们帮助了许多财产被查封的寡妇。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平均每周接到3次有关财产处置的投诉。这些投诉被记录在案,并与检察署和/或其他司法机构进行了联系。然而,国内的总体感觉却是1998年的法律似乎未能发挥作用,因为没有任命特别检察官,而检察署也缺少人员。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加强性别和社区服务部现有的社区超越扩展计划,并与性别和社区服务部的重大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以处理各层面的问题。性别问题特别法律委员会已经决定对该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关注为什么难以执行新法律的原因。

2.6.8 法院系统在阐释宪法及宪法规定的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对有些犯罪问题(比如强奸),一些地方法官或高级法院的法官根据习惯的传统观点进行判决,而不是根据国际人权的做法进行判决,判决往往对妇女不利。一名高级法院的法官竟然宣告一个残忍的强奸犯无罪,认为尽管妇女拒绝被强奸,但人们都知道妇女们总是装作拒绝性关系。

2.8通过个人和组织或企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2.8.1 马拉维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表明,在公共领域监督人权原则的执行情况可能比较容易,但是在私营部门,特别是自由市场中,没有规范措施。到目前为止,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颁布了《就业法》。作为一项新的法案,该法希望其正在制定的强制措施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2.9废除带歧视性的法律

2.9.1有重要意义的废除歧视性法律发生在向多党制度过渡的阶段。禁止妇女穿长裤和迷你裙的《衣着法》被废除。一些妇女现在穿起了长裤。不过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人们还不能接受妇女穿长裤的现象。在社会交往中,男子认为,穿长裤的妇女在向男子的角色和职位发出挑战。

长裤作为男子权力的象征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在一个农村地区,一名穿着长裤回自己村子探望父母的年轻女子不受欢迎。村民们,包括她的父母在内,对她的穿着表示生气。她的父亲没有同她打招呼就回到自己的房间,把自己的衣服都拿来给她。她明白其中的意思,于是,从嫂子那里借了条裙子穿上,并向父亲道歉。

2.9.2 除习惯法和性别的定型观念外,还有一些成文法是带有歧视性的。例如,《公民法》第9部分规定,只有同马拉维人结婚的外国人才可获得公民权。只有同外国人结婚的马拉维男子才有权使其配偶获得马拉维国籍,而同外国人结婚的马拉维妇女则不能使其配偶获得公民权。这样的妇女必须宣布放弃其公民权或通过她的丈夫获得其他公民权。这项决定必须在婚后一年内做出。有几个法律案件提到这些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但大多数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决定这是否是歧视性问题,所以法律委员会有必要废除这一规定。

2.9 结论

马拉维有一个可能有用的宪法框架来解决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同时还有一项政策可以帮助公共和私人机构推动马拉维妇女享有并保护她们的权利。但是,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以缩小男女之间现有的差距,实行公平竞争。由于摩擦而出现各级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是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原因,但是,有必要加强组织资源,优先在政府的计划中实现妇女权利,政府计划是主要的责任者。另外,有必要使各社区和其他发展伙伴在明确职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它们必须承担这些责任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第3条:妇女取得进步和发展的适当措施

3.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3条.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2导言

3.2.1 马拉维政府除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外,还通过加入各种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文书和会议行动计划的方式,致力于推动全国妇女对权利的享有。

3.3一般措施

3.3.1 政府已经采取重要措施推动妇女的进步。它于1995年采取了“妇女与发展”方针,从“妇女参与发展方法”转变而来“妇女与发展方针”确定妇女存在某个问题,所以需要帮助。但它也没有在主流发展日程中强调妇女的战略利益。

3.3.2 自政府转变为多党制以后,制度上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就是妇女参与发展全国委员会被重新命名为性别信用全国委员会。该机构新的角色是提倡和宣传男女平等。自更名以来,该机构大多由于缺乏制度上的支持而主要出现了程序上的问题。但是正在努力通过成立一个秘书处而使该机构恢复活力。

3.3.2 自1994年以来,已经采取了至少五项重要措施。第一项措施是1994年新宪法,该宪法规定了权利法案,要求妇女享有权利应该符合立法、政策和计划。

3.3.3 第二项措施是政府允许非政府组织开展旨在使妇女接受人权和妇女权利的教育、法律教育等计划,开展使她们拥有自信、具备领导才能的计划,开展为使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决策岗位(包括政治参与)的宣传和提倡活动。

3.3.4 第三项措施是在2000年通过了全国性别政策。该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提高马拉维妇女进步的速度。

3.3.5 第四项措施是把国家性别政策的实施纳入国家的减贫战略文件。第五项措施是制定全国性别计划,重点是采取措施实施全国性别政策的六个主题关注领域。计划文件给出了协调机制,重点在重大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战略目标、行动、活动结果以及预算。

3.4 公民和政治问题的措施

3.4.1 199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规定了结社、良知、意见、言论、出版、集会、运动和居住的自由,同时还要求能获得国家信息,保证享有权利。马拉维宪法第40(1)和(3)条允许每个人成立、参加和参与政治活动,允许人们开展活动,参加和平的政治活动以及使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或支持某一公共部门的选举。宪法第20条的非歧视标准适用于这些权利。

3.4.2 为了执行促进在马拉维平等行使和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宪法规定,制定了国家性别政策。该政策的实施计划对促进男女平等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具有关键意义。国家性别政策的目标是使性别问题纳入发展进程的主流,以加强男女和男女青年参与到发展中来,促进平衡发展,减少贫困。根据这一政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领域是妇女在政治和决策中的人数。

3.4.3 尽管在享有无歧视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拥有一个有利的环境,但还是没有足够的机制解决影响马拉维妇女的问题。首先,与男子相比,更多的妇女因为缺乏教育或受教育程度低而不能参加一些民事和政治活动。妇女的识字率为49%,而男子识字率为72%。再加上大多数马拉维人所抱有的定型观念,即某些公民和政治角色就应该由男子承担。例如,根据习惯法,人们偏向于村长或酋长由男子继承,只是在没有男子继承人时才由妇女继承。另外,占支配地位的观念还有,一般和高级政治领袖都由男子担任,而非女性。还有,男女参加同一项活动时,角色是根据性别选定的,妇女只做一些装饰性和照顾性工作。

3.4.4 当前有关民事和政治参与的立法没有把妇女的参与当作一个性别问题,因而,议会中的三个政党均没有在其宣言中反映出任何有关的政策。

3.5 经济问题的措施

3.5.1 宪法第29条允许妇女和男子“自由从事经济活动,在马拉维任何地方工作和谋生。”宪法还给予所有人以享受发展的权利,并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基本资源、食物、住房、就业、基础设施、教育和卫生服务。

3.5.2 马拉维政府已经使经济自由化,这种做法使得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增加,包括那些由妇女经营或合作经营的企业。 国家性别政策规定了六个主题领域中的一个领域的经济权利。为遵循这一点,政府进一步鼓励和制定了微观信用计划,成立贫困人口组织。政府与其重大利益相关者合作,2003年为44 773名妇女提供了贷款,而1995年有 22469名,2003年培训妇女53 085人,1995年则培训了27 790人。贷款收益者人数少于受过培训的人数,增长速度缓慢,因为缺乏足够的放款业务量。

3.5.3 另外,马拉维政府制定了中小型企业政策。同时,性别和社区服务部与其重大利益相关者为生产型企业引进了适当的技术,这些企业涉及竹制家具、养蜂、蘑菇种植、面包烤制、作坊纺织和蜡染等。到目前为止, 10 000名妇女已经从中受益,而1995年只有600名。马拉维的妇女在企业方面成绩显著,这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2000年在纳米比亚举行的南共体企业妇女博览会上获得了第一名,2002年在马拉维布兰太尔举行的博览会上也获得第一名。

3.5.4 妇女完成的生育和社会工作不计酬,也不算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大多数从业妇女因为缺乏足够的教育而从事报酬低的工作,集中在工作的底层。例如,1995年的行政部门普查结果表明,112 975名公务员中有28269名为妇女。2003年,行政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统计数据表明,在698位高级官员中只有68人是妇女(占10%)。这表明妇女对决策的参与是有限的。所以,大多数妇女对男子有依赖性。

3.5.5 农业一直是马拉维经济的支柱部门,90%的妇女为全职农民,占农业劳动力的79%,而男子占21%。32%的妇女从庄稼种植中获得家庭收入。但妇女获得生产要素的途径有限,这些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农场投入、劳动力和推广服务。她们一般种植粮食作物,而非经济作物。她们还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生产劳动。

3.5.6 另外,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使得妇女和老人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因为她们是护理感染病人的主要人员。这是由费用共摊政策引起的,这项政策对妇女产生了负面影响,譬如家庭护理。

3.6社会和文化问题的措施

3.6.1 宪法声明,对妇女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文化习俗均应被根除。 宪法还指导政府进行改革,旨在消除社会不公正和不平等,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遭遇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3.6.2 政府正在通过性别和社区服务部与社区合作以解决性别暴力问题,暴力问题因为传统和文化习俗而成为普遍现象。

3.6.3 一些部委特别参加了文化发展活动。青年、体育和文化部通过鼓励传统舞蹈和保留古老的手工艺品而支持保留马拉维文化的精华。教育、科学和技术部还鼓励在校学生运用和了解自己的文化,同时注重性别问题。

3.6.4 另外,政府正在提高酋长、民意和教会领袖以及社会的意识,主要通过面对面的互动、收音机、电视、大众媒体和宣传等手段,针对的是一些有害的传统和文化习俗的负面影响。为此,正在减少一些负面的文化习俗,如对妻子继承权问题。

3.6.5 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使之成功实施以推动妇女的发展,但因有限的资金、妇女的低文化水平和对待现存文化习俗变化的消极态度而受到阻碍,以上这些因素对妇女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在收集资料期间,一些社区表示,由于妇女知道并要求她们的权利,加强男子主导地位的传统体制正在受到威胁。

3.6.6 但是,文化仍然是对妇女产生负面影响的阻力和有害传统做法的重要来源。例如,据报道,一些文化习俗使得妇女患上了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这些做法包括妻子贞洁 (kulowa kufa)、有组织的集体强奸 (gwamula) 和妻子继承权(chokolo)。

3.7结论

各种政策中的规定,包括国家性别政策、马拉维减贫战略文件以及国家性别计划,为实现妇女权利以及开展有关的计划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4条:加速男女平等

4.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4条.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4.2 国家标准

4.2.1 《马拉维宪法》清楚地声明,“妇女完全而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有权不受性别和婚姻状况的歧视。”2000-2005年国家性别政策还明确地承认有必要保持男女平等。

4.2.2 虽然承认,但马拉维宪法和国家性别政策对旨在加速男女之间真正平等的临时措施都保持沉默。除这些文件外,其他政策文书如减贫战略文件和国家预算并没有特别说明政府为加速妇女重要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积极行动。

4.3马拉维男女差距

4.3.1 根据人类发展指数报告,除了出生预期寿命以外,有关妇女的所有指标均很低。这项指标也靠不住,因为妇女的预期寿命下降程度比男子高。男女的健康指标均很低,但妇女承担过重的照顾病人的负担,而且她们的权利和需求不能由服务部门予以满足。产妇死亡率从1987年的620/100000上升到2000年的1120/100000。男女入学比例为50:50,这是根据标准一统计的。根据标准五,女生的保留率急剧下降,学习成绩也较男生差,因为女生要扮演多重角色,上学前要做家务,上学期间还要为教师打水、拾柴。在收入方面,妇女比男子差。但女生获得基础识字和教育(GABLE)计划使得女生的小学保留率从5%上升到12%,中学的保留率从4%提高到11%,而大学录取率在1995年到2002年间从4%提高到25%到30%。

4.3.2 差距和贫困在其他领域也直接或间接通过人类发展指数表现出来。已经报告的对妇女的性攻击自1995年以来呈急剧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也是如此,1995年到1999年间报告的案件增加了一倍多,从3 900起增加到8 000起。尽管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和新闻自由的意识得到了加强,但更多的案件并没有上报,因为传统家庭认为上报这样的问题会给家庭带来耻辱。

4.3.3 在决策岗位上的差距很大。议会中妇女所占的比例自上次报告提交以后已经上升,从5.6%上升到 8.8%,内阁部长中当前的比例是18%,1995年为9%。但是,妇女高级官员在1994年和2002年的选举中已有增加,分别从5%上升到13%。传统部门中妇女的人数也有所增加,从1995年的2%增加到2003年的6.2%。但相比之下,这种增长可以看作是减少,因为自1999年以来已创建了更多的男子到传统部门。地方长官中妇女的比例目前是9.8%,1995年为2%,女法官的人数目前占9.1%,而1995年为4%,第一份报告中为0%,这是一个增长。

4.3.4 以前,马拉维部队不征女兵。1997年到2000年间,马拉维部队实行了性别主流化,这使得征兵政策发生了变化。第一批新女兵已于2000年毕业,到2003年底,已任命了11名女军官后备生。在警察部门,女警官的人数也从1995年的272人增加到2003年的1 269人。

4.3.5 正规和非正规就业部门劳动力的男女比例也不均衡。拿工资的正规就业部门劳动力中,妇女占29%,而在生存农业中妇女占到了96%。

4.4积极措施和差距

4.4.1 国家已经开展积极措施计划的领域是女童的教育,这项计划由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资助。该项目为在小学教育中通过考试的女生提供学费。开始免费小学教育以后,学费用于资助中学教育。与此同时,还开展关于女童教育的社会动员活动。这使得中小学女生的在校保留率分别从5%上升到12% 和从4%上升到11%。尽管提供学费的积极行动已经中止,但对女生入学率的贡献还是相当显著的。不过应该注意到,学费转到中学以后,有4 000名男生辍学。另一方面,80%的教师在性别方面的意识较弱,在发放书本和食品上偏向男生,因为男生交了学费,他们只把剩下的书和食物分给女生。为保证教师态度的转变,1994年到2000年间,对小学课程设置进行了更改,并提高了教师的妇女与发展意识。制定了课堂性别清单,中学和大学的录取比例从1:3上升到1:2,目前正在向1:1迈进。因怀孕而辍学的女生被重新录取。

4.4.2 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意义内的第二套积极行动计划是旨在改善安全孕产的项目。马拉维政府同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发展机构合作,已经实施了一个旨在推动安全孕产的项目,从1998年起,14家医院成为爱婴医院,优先考虑孕产服务。

4.4.3 马拉维大学采取了第三种积极行动,有意地为妇女留出至少30%的名额。为此,马拉维大学采用一刀切的办法,降低妇女录取分数线。这30%的名额已充分利用,因为大量女生被录取进了该大学的护理学院,该学院的女生平均入学率超过80%。另外,林业计划规定,社区委员会中必须有50%的成员为女性。

4.4.4 在经济授权方面,性别部开展了全国性经济授权计划,根据贫困评估结果,该计划涉及到70%的妇女和30%的男子。随后,共有 37160名妇女和15925名男子受到业务、信用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培训,而在1995年到2003年间,共有 19453名妇女和8337名男子获得贷款,这些措施已不承认马拉维的贫困是不受约束的。

4.4.5 减贫框架以及远景20:20注意到,在男女贫困问题上存在很大的性别差距。虽然签订了《南共体妇女与发展宣言》(该宣言规定妇女应该占决策岗位的30%),马拉维政府还未设立加速实现这一目标的配额。2000年,马拉维政府制定了政策投资框架。该框架规定妇女在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各级入学率至少要增加到50%。1999-2004年国家健康计划,就其在弱势群体地位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而言,已经提高了医疗保健的平等程度,该计划尤其把妇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青年作为重点对象。这包括扩大和改善生殖健康设施。马拉维减贫战略文件确定了改善获得微观财政的途径,把它作为实现收入平等分配的重要手段。

4.4.6 马拉维社会行动基金(MASAF)已经规定,社区一级的项目委员会中妇女的人数应该占30%到50%,因而,提高了妇女在社区发展工作决策中的人数。

4.4.7 还开展了几个微观财政计划,由不同的组织管理,对象是没有旁系亲属(如妇女)的最贫困的人。但其覆盖范围因为缺乏足够的贷款资源而受到限制,而且,一些男子不理解为什么妇女成为这种服务的对象。

4.4.8 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些男子不理解为什么一些计划偏向于妇女。与社区的交流还证实,妇女在生活的许多方面仍然受到压制。在一夫多妻盛行的Ngoni和Chewas社区,妇女和儿童被看作是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妇女被看作是生育的工具。

4.4.9 根据其任务,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应该监督积极行动的实施结果,但不幸的是,该部面临很多能力问题,包括缺乏足够的资金和人员减少问题(由艾滋病毒/艾滋病引起),使得该部无法对实施情况有效地进行监督。

结论

4.4.10 开展积极行动是为了消除男女之间的性别差距,加速实现男女平等,这些行动如GABLE项目、马拉维大学录取、微观信用等等。但旨在解决性别差距的许多政策和立法缺乏具体的时间限制,没有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临时措施。这种情况因马拉维社区的传统家族习俗和态度而进一步恶化,同时又没有太多使农村社区参与到设计、实施和监督之中的发展项目。

第5条:男女角色和传统观念

5.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标准

第5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导言

5.2.1 马拉维的性别关系和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规范和信仰的影响。大多数做法都是基于妇女地位低下的观念,女孩从出生到长大、青春期、结婚、成人甚至死亡,都经历性暴力、角色定位以及男女态度。

5.2.2 马拉维的宪法要求实现男女平等,但并没有特别强调解决性别定位、男女关系和传统观念问题的重要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工作委员会在与社区交流过程中发现,马拉维社会中对妇女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但是,由于收入过低、缺乏基本需求以及有关对男女平等的宣传使得马拉维正处于性别角色和态度正在从父权制向坚决反抗变化的过渡阶段。

性别角色的定位和马拉维国内存在的传统观念

5.3.1 性别角色和关系的定位以及长期存在的定型观念是从人出生时就开始的。在马拉维,孩子出生后就要根据性别命名。虽然不是普遍偏爱男孩,但许多父母都盼望家里第一个孩子是男孩。认为男孩在体力、社会和经济方面均可能优于女孩,是家庭的保护者、供养者和一家之主,受到所有家庭成员的尊重。

5.3.2 男孩女孩的抚养根据孩子和父母的性别确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工作委员会从所访问的社区了解到,非常小的孩子大都由母亲照管,因为孩子需要哺育。初学走路时,父母双方共同为孩子长大成人做些准备,孩子快到青春期时,女孩成为母亲及其他妇女的责任,而男孩从父亲和其他男人那里学到东西。在这一阶段,农村地区的大多数马拉维人认为男孩和女孩要尽量分开。

5.3.3 家庭中男孩和女孩的角色分配是按性别进行的。女孩一般和母亲一起照顾父亲和兄弟,没有太多的时间玩耍和学习。马拉维各家中的女孩所做的事情就是做饭、打水、打扫家里卫生、磨玉米面等。男孩从父亲那儿学习如何完成某些任务,并保护姐妹别与不合适的男孩和男人来往,免遭暴力。总之,女孩当学徒,在父亲干活时当助手,同时要照顾其他老人。父亲干的活要比母亲的少,所以男孩有更多的时间玩耍和学习。在没有女孩的家庭中,男孩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女孩的角色。农村地区的女孩学习在与老人说话、照顾老人时双膝跪地,而男孩只需蹲下即可。

5.3.4 家庭的社会化也使得社区参与到男女孩子的抚养中来。通过礼仪、仪式、咨询会议使男孩和女孩分别长成男人和女人。这样的做法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使用一定口令和编码语言。这种做法的一个例子便是kumeta,这是Chewa在 Nyau秘密社团中进行的,还有一种叫作jando, 是Yao中男孩的割礼。教学方法不是参与式的,有时还要挨耳光。其他形式的暴力和强硬的语言,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很难对付或背离男子或女性角色而且在语言和姿势上表现出对老人不尊重的男孩和女孩,都要受到惩罚。

5.3.5 尽管在城市地区和受过教育的人中间仪式并不常见,但咨询会却是很常见的。对属于同一宗教的人来说,咨询会有时是他们的宗教组织提供的,城市和农村地区都一样。除宗教仪式和咨询仪式外,农村地区的男孩和女孩不能在其父母过夜的地方睡觉。相反,女孩要在女孩房间过夜,与男孩的房间隔开。这些做法随着社会的变化正慢慢减少。

5.3.6 传统仪式,通常被称作kumeta,是根据性别来完成的。男人完成仪式是使男孩成为男人,女人完成仪式是使女孩成为可以被丈夫和社会接受的女人。这些仪式或咨询会上宣传的妇女形象是一个持家的人,是一个地位低下而又驯服顺从的人,时刻准备为丈夫提供性服务和做家务,而且还是个能干的母亲。女孩还学习卫生规则,照顾自己和未来的家庭。另一方面, 咨询仪式上宣传的男人形象是有男子气概的,是能控制性、家务和妻子的人,对妻子及其子女具有约束力。这些仪式和咨询仪式使得男女的角色和任务都更加男性化或女性化。

5.3.7 定型观念中的角色和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长期存在部分是因为马拉维的歌舞角色引起的。反映性角色和传统形象的歌曲通过仪式、舞蹈和单纯的娱乐从一个社区传到另一个社区,从一代传到下一代。这样的歌曲在马拉维广播电台也是经常播出的。在一些社区,歌曲和舞蹈是有力的交际工具,可以改变社区的行为或者某个人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的理想或共同目标。

5.3.8 根据马拉维社区的观念,一旦青春期到来,婚姻就可提到日程上来。这对女孩来说尤其如此,因为女孩被认为比男孩成熟早,可以在丈夫的支持下成为准妻子而生儿育女。在结婚前,为女孩举行咨询仪式,但不为男孩举行这样的仪式。上了年纪的妇女和老师通常被称作Anamkungwi,她们与这位准妻子呆上一段时间,教会她如何成为一名好妻子。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这些仪式以厨房宴会或新娘沐浴,都由妇女们主持,告诉准新娘如果不能使自己的丈夫满意,就不一定有美满的婚姻,当然还有持家服务。在这些仪式上,就像在传统仪式上一样,女孩不能问任何问题,而只能洗耳恭听。

5.3.9 婚姻中,妇女和男人的任务一般就是开始扮演传统的男女角色。这样的角色符合家庭和社区生活。家庭和社区中,男人处于领导地位,而女人必须提供持家和养育孩子。所以,马拉维的酋长大都是男子。

5.3.10 习惯法中的每一婚姻都由婚姻顾问为丈夫和妻子提供咨询服务。在很多情况下,宗教组织、朋友和亲戚越来越多地扮演这一角色。其他形式的咨询包括妇女理事会,如北方省的Nthembere Ilala,Nthembere Ilala 可以根据妻子的投诉而传唤丈夫。

5.4修正社会文化模式的措施及一些成效

5.4.1 修正马拉维一些根深蒂固的模式的大部分工作需要宣传和教育。例如,从2000年起,马拉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联合参加了为期16天的激进主义行动,这是一项宣传禁止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活动。

5.4.2 马拉维媒体是宣传男女平等的有效途径。报纸专门开设专栏,讨论人权方面有害的文化传统。广播节目专门讨论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包括总统在内的政治家也宣传男女平等以及废除有害的传统习俗。

5.4.3 小学课程已经得到修正,考虑到了性别问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工作委员会委员从教师和学生那里得到证实,教学中真正涉及到了性别问题。

5.4.4 关于性别的宣传与教育正产生积极的效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工作委员会观察到,年轻人比成年人更多地意识到性别问题,部分原因是学校的教育,因此,一些年轻人成立了宣传男女平等的俱乐部。有趣的是,这样的组织中很多都是以女青年为领导的。

5.4.5 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成就是,一些传统上被认为是以男子为主导的部门开始招收女性。其中一例就是军队。从1999年起,部队开始征收女兵,为女兵提供与男兵相同的基础训练。部队最近还开始就性别问题开展人事培训计划。

5.4.6 最重要的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工作委员会得知,一些性别角色正在发生变化。一些男子表示,他们与自己的妻子一道共同完成传统上被认为是妇女责任的任务。妇女承认,一些男子现在开始做饭、打水、买食品。这在城市郊区以及其他受到男女平等宣传的地区很是普遍。但是,不论在城市郊区还是农村地区,角色的变化归因于极度贫困以及对付贫困和饥饿的需要。许多社区成员现在认为,如果家人的生存都成问题,那么固守传统角色和态度是徒劳无益的。值得注意的还有,在所有地区,一些角色仍然未发生变化。这样的角色包括家长和家务活中的责任均摊问题。只有在没有有能力的男人支撑的情况下,家长才可能由妇女担任,而为数极少的男子则暗暗帮忙做些家务。

5.4.7 在改变对妇女的陈旧的社会文化模式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限制。马拉维男女关系、角色和态度等结构根深蒂固,而且在学校和工作场所这样的地方得以重现。例如,如果妇女报名参加男子主导的课程,如工程和汽车机械,她们往往会遭到拒绝。通常会为妇女提供“软”一些的课程,如木工,因为这样的课程看起来并不十分“男性化”。提供这些职业的院校大都由男子管理,要改变这些由文化造成的妇女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观念,要付出不懈的努力。人们在很大程度上还认为,有些职业或事业注定是由妇女完成的,比如护理和秘书工作。甚至连司机这样的基本工作传统上也被看作是男子的职业,只在最近四年,女司机的人数才开始增加,特别是公共部门的女司机人数。同时,近年来有更多的男子从事护理工作,这本是由女性主导的行业。

5.5结论

5.5.1 虽然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共同努力修正对妇女的社会文化偏见,但对妇女的观念仍然存在,使她们处于权力的底层,被当作二等公民对待。人们对男女角色还持有陈旧的传统观念,有时在妇女中间也根深蒂固,她们已经习惯于自己的顺从地位。

第6条:对妇女的剥削

6.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6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6.2导言

6.2.1 许多马拉维妇女免受性剥削的权利正受到威胁,这一点通过卖淫、贩运和有害的文化习俗可以显示出来。由于贫困程度的加深和扩大,农村地区对妇女的性剥削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农村地区,性活动明显成为穷人舒适的来源,尽管地方对这种做法持谴责的态度。

6.2.2 早婚、青少年怀孕、奸污案件和强奸在警察和媒体报道方面均司空见惯。

6.2.3 国家难民营的报告揭露出这样一个现象:许多女孩在此滞留的时间不长。相反,她们跑到城市中心去,人们认为她们大多从事卖淫活动。

6.2.4 目前,对以性为目的贩运和剥削妇女的问题还没有法律规定。即使可以诉诸法律的案件,惩罚也不具威慑力。但是,已经有了支持受害人恢复社会生活和罪犯改造的机制,但这些机制还不完善。

6.3贩运妇女

6.3.1 马拉维妇女贩运事件不断上升。例如,1998/1999年,有14名马拉维女孩被驱逐出布鲁塞尔,她们是被贩运到这里做性工作者的。国际移徙组织Jonathan Martens 等起草的一份报告中指出,马拉维是女孩输出国,南非是过境国,欧洲是目的地。在马拉维,男孩和女孩都容易被贩运。来自湖岸地区的男孩已经被贩运到欧洲从事色情服务,而全国各地均有女孩被贩运,去从事卖淫活动。

6.3.2 到国外接受教育或谋求工作的妇女和女孩在性和经济两方面都受到剥削。有些父母鼓励自己的孩子到国外读书,希望孩子能找到更好的工作谋生并承担自己的学费。其他年轻妇女到欧洲去也是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但有证据表明,这些女孩和年轻妇女中间有人最终沦为妓女。

6.3.3 马拉维政府很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目前正在制定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有三个贩运团伙被抓获,案件已交法院审理。由于缺乏上诉的法律基础,不能对这些案件做出判决。刑法特别法律委员会发现,马拉雅没有直接惩罚贩运人的法律。所以,该委员会建议在刑法中加入一条新的规定来惩治这样的犯罪行为。该项建议旨在通过新的法律解决人口贩运问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运问题,这项建议已提交议会进行审议。

6.4商业卖淫

6.4.1 商业性剥削和性旅游业在马拉维城市和湖边度假胜地尤为流行。在城市地区,年轻女性在某些街道和娱乐场所通过性服务获得金钱和乐趣。在湖边地区,旅馆和度假村如雨后春笋,部分助长了卖淫和不断发展的性旅游业,迎合了非常年轻的女性获取金钱的利益。

6.4.2 越来越多的老年男子和妇女、性旅游者和恋童癖对流浪儿童进行性剥削。媒体已经援引了许多对生活或流浪在街头的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案例。这些儿童“通过赚钱获得保护、吃上一顿饭或找个睡觉的地方而从事非正规的性交易,从而染上了艾滋病毒/艾滋病”。马拉维政府于1995年进行了一项调查, 旨在确定“利隆圭和布兰太尔城市中的流浪儿童的人数”。这使得一些非政府组织选择致力于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为他们的权力提供保护,促进他们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还教授他们自救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对儿童的性剥削已经成为马拉维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6.4.3 刑法没有把卖淫归为刑事犯罪,但把卖淫剥削视为犯罪。占有妇女或儿童、拉客、靠卖淫(pimping)和开办妓院生活等都是行为不端的刑事犯罪。

6.4.4 尽管卖淫不属于刑事犯罪,但警察把妓女当作罪犯对待。这些妇女往往在“夜间无目的地游荡”时被当作流氓或流浪者逮捕。如果发现妓女同其男性伙伴在一起,只会逮捕妇女,而男子被放走。

6.4.5 另外,商业性工作者可能被虐待,包括强奸。不幸的是,这些人得不到充分的与其他妇女平等的法律保护,因为从卖淫行业的性质来看,人们认为卖淫的妇女实际上是同意甚至是在欢迎这种非人性的虐待。

6.5 家庭和机构中的性剥削

6.5.1 马拉维还有一些妇女在家里受到剥削。家中的男子有时对雇来的女佣和童工进行性虐待。报纸也报道了这些事件。这些妇女力量太弱,所以很少报告这种对她们的性勾引,因为这有可能使她们失去惟一的收入来源。对那些已婚者来说,许多丈夫认为妻子不应拒绝性交。这侵犯了妻子的权利,使她们染上了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6.5.2 中小学校的老师对年轻女生的性剥削事件愈来愈多。这可以从教育、科学和技术部越来越多的纪律案件中得到证实。政府采取了诸如停职和调到另一所学校的行政措施,但对犯罪者很少或没有任何刑事处罚,特别是在奸污案件中。很多家长不知到何处申诉。相反,还有一些父母鼓励自己的女儿与其教师发生性关系,目的是嫁给这位教师或有利于养家糊口。

6.5.3 目前,马拉维政府与其重大利益相关者合作,正在制定《家庭暴力法案》,旨在刑事处罚夫妻之间的强奸和其他性暴力犯罪。一特别法律委员会拒绝把夫妻间的强奸视为刑事犯罪,认为这样做会使家庭私事变为公共审查的对象。

6.6 通过习惯法和文化习俗进行的性剥削

6.6.1 随着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留条款被取消,马拉维在1995年对其宪法进行了审查。宪法第24条2(a)款规定“应制定法律以消除对妇女歧视的风俗和习惯,特别是性虐待、性骚扰和性暴力”。尽管有了这样的进步,但没有通过任何消除文化习俗的法律。有些文化习俗依然存在,如:-“Kuchotsa fumbi”(扫尘)、在指导下的性关系启蒙(initiation of sexual intercourse after initiation)。Gwamula, (被社会接受的强奸),是男孩成长为男人的仪式。父亲与自己的女儿乱伦,以决定“lobola”或新娘的价格。“kulowa kufa”(净化死亡) ,就是要另外一名男子与丈夫去世后的寡妇发生关系,以使其洁身。 “Chokolo” ,也叫对妻子的继承,即过世的男子的亲戚继承寡妇作为他的妻子。“Fisi”(土狼)指一个男子将在启蒙期或者丈夫未能生育时未经同意而秘密地与妇女发生关系。“kusunga mwamuna”或当妻子暂时不在时让丈夫留在家里,此时要选一名女子(通常是妻子的妹妹)和他生活在一起,照顾他,防止他去找别的女人。“kuhaha”是穷困的父母为年龄尚小的女儿定下的婚约。“Kuhahaza”,是男子有意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显示其主导地位,却以寻求乐趣为借口。“Kutenga Mwana”指生完孩子后三个月,进行第一次性生活,把它看作是与丈夫或土狼(丈夫不在时)的洁身过程。“Chimwamaye”是妻子或丈夫与他人交易。

6.6.2 马拉维政府很清楚这些习俗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向性别特别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对这些习俗进行评估。另外,马拉维政府利用大众媒体提高对这些习俗以及这些习俗带给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认识。贫困似乎使一些妇女为金钱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对付饥饿和贫困,这种情况正在恶化。更有甚者,还通过赊账发生性关系。贫穷和赤贫使一些男子在一些情况下,不顾一切花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一些丈夫无力供养家庭,就迫使自己的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

6.7结论

马拉维国内,对妇女性剥削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文化习俗和妇女在经济上的弱势引起。法律在处理这些问题上并不明确,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新的剥削形式正在出现,并呈上升趋势。尽管一些传统习俗正在消除,但其他一些习俗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这些习俗把妇女看作是男人性快乐的源泉。但是,非政府组织正在开展一些活动来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在流动艾滋病毒/艾滋病之后。在这些活动中,有一项正在进行的活动就是,由性别特别法律委员会对新法律进行审查并颁布。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7.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7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7.2 导言

7.2.1 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进一步表现出来。在一切重要的决策岗位上,妇女的人数总是少于男子。即使她们担任了某一岗位,也处于服从的地位,很少被承认是发展活动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决策人。

7.2.2 马拉维宪法很进步,要求消除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差距。不幸的是,大多数法律还未能与马拉维已经加入的、旨在加强促进妇女参加关键决策岗位的国际规定相协调。这与各种旨在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活动还存在矛盾。

7.3投票和参加选举的资格

1994年和1999年妇女在各政党中的人数政党男子, 1994妇女, 1994总计, 1994妇女比例男子, 1999妇女,1999总计妇女比例民主联盟321333291303联合民主阵线795845.983129512.6马拉维大会党504547.4583614.9无党派----51616.77.3.1 妇女有资格参加投票,并可代表马拉维的任何岗位。“人人”均有成立和加入政党并为之吸收成员的权利。人人有为某政党或某事业开展活动的权利。另外,人人在法律上都能自由参加和平的、旨在影响政府结构和政策的政治活动,有权自由进行政治选择。而且,人人有权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代表公共部门。

7.3.2 尽管参加投票的妇女人数超过了男子,但大多数妇女并不准备参与政治,因为其文化倾向于拒绝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议会中的代表

7.4.1 自独立后,马拉维法律就要求在议会中使用英语。要求熟练掌握英语不利于那些无法用英语交流的人,而且议会中没有翻译设备。此外,参与高层政治活动被视为男子的活动领域,多数妇女满足于充当支持者。另外,许多妇女缺少进行政治运动的资金来源,政党也主要倾向于男子候选人。

7.4.2 尽管国家签署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妇女与发展的声明》中要求所有的关键岗位至少应有30%的妇女代表,但是政党(注册和管理)法、议会选举法以及其他选举法并没有要求为妇女保留一定的名额。

7.4.3 在一党专制的体制下,前总统于1977年首次任命女议员。1966年到1992年期间,累计共有363名男子和23名女性当选议员。除累计以外,还有92人被任命为议会议员,其中40名为妇女。这种任命使一些妇女参与了政治。

7.4.4 1994年和1999年大选期间,政府与民间社团合作,开展了有关选举女议员重要性的宣传运动。1999年选举中,有62名妇女与606名男子展开竞选,这在马拉维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其中59名妇女通过了第一阶段的选举,准备竞选议会席位,最后17名妇女正式当选。

7.4.5 当选的女议员在妇女与发展问题上的敏感程度得到提高,她们还接受辩护游说、沟通和判断技巧培训,以使她们能够有效地参与议会的工作。

内阁和其他高层中的代表

其他高层

7.5.1 内阁和其他高层中的妇女代表依然很少。目前,全部内阁部长中妇女占13.8%,副部长中占21%。

参与地方政府的情况

7.6.1 2000年地方政府选举中,76名妇女当选,仅占全国市镇议员总数的10.7%。不过,4个副市长中有三个是妇女,占75%。只有3.7%的区级专员是妇女。205个传统当局中,只有13名妇女。在选择传统当局的过程中,酋长协会保护并加强父权制,因为协会中男子占主导地位。

高层公务员和法定职位中的代表

马拉维公务员中的高层决策者等级该等级的官员数量女性雇员的数量妇女在各等级中所占的百分比(%)SPC (P1)100DSPC (S2)100PS (S2)481122.9部门主管5259.62高级副执行干事(S3)26311.54部门高级副主管54611.11副执行干事861618.6

7.7.1 男子在公务员最高级别的职位中也占有优势。法定联合首席执行干事中只有25%为妇女。公务员中,22.9%的首席干事或部委的技术负责人是妇女。22名法官中3人为妇女,占13.6%。19名大使中只有3人为妇女,占15.8%。不过,比马拉维上次报告中的情况有所改进,尤其是女性首席干事的人数从1992年的2人增加到目前的11人。

7.7.2 行政机构是马拉维最大的雇主,雇员人数超过128 000名。行政机构的首脑是总统和内阁的执行干事,助手为总统和内阁的副执行干事,他们均为男子。自1964年独立以来,政府于2003年任命了第一位马拉维储备银行的女副总裁;2000年,任命了第一位女警监。

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

7.8.1 1995年前,政府制定和执行的所有政策均未采取公开参与的方式。目前,大多数政策制定,如2020远景规划、马拉维减贫战略文件、国家性别政策和土地政策都采用了共同参与的方式,由男女共同协商。

7.8.2大部分情况下,政策制定是在政府高级层面上开始的,在这个层面上,高级职位很少由妇女担任。在有些领域,参与政策制定的主要是有权发表意见的领导人物,如酋长,而这些人大部分是男子。这很明显地意味着,妇女的观点可能在最终的政策或计划产品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因为在这一阶段,高级官员大多是男子。

7.9 参与民间社会

7.9.1 马拉维宪法声称:“人人有结社自由的权利。”这包括成立协会的自由。但没有人会被迫属于任何协会。

7.9.2 不幸的是,男子如果领导了有关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就会感觉不舒服。在宗教领域,就像政治领域一样,妇女受到男子的领导和支配。马拉维几乎所有的宗教都有妇女组织,直接由妇女领导,但完全从属于男子的领导。最近,马拉维注意到新教教堂中女教职人员的等级地位。尽管这些人被授予牧师的称号,但她们没有人处于决策的较高层次。

7.10 结论

一切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领域均由男子主宰,妇女的人数极少。角色或者男性化,或者女性化。妇女的角色往往从属于男子的角色,或在其中处于辅助的地位。法盲和盛行的风俗中均不把妇女看作是领导者,这是妇女无法担任有影响职位的原因之一。文化传统以及对穷人利益的忽视恶化了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困境。

第8条:国际代表和参与

8.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8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导言

8.2.1 马拉维的性别差距还反映在国家在国际一级的参与程度上。尽管妇女经常参加国家的代表团出席国际和其他论坛,但代表团中的大多数有影响的职位都由男子担任。

8.2.2 尽管国家的宪法已经做出要求,但马拉维妇女在国际一级的参与程度很低。宪法规定,“妇女应该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全面参与马拉维社会的各个领域”。

在国际一级代表政府的机会

8.3.1 自初始报告提交以后,妇女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程度已经有所提高。目前代表马拉维的有19名大使和一名高级专员,其中三名妇女是在议会公共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下由总统任命的。

8.3.2 例如在内阁中,外交事务和国际合作部部长是妇女,这是自1964年马拉维独立以来第一位担任这样职位的妇女。

8.3.3 但是,在国家外事部门工作的大多数妇女都处于从属地位或者说是配角。该趋势在外交部内部就反映出来。该部的44名高级决策和职业工作人员中有9名妇女。

参与国际组织

8.4.1 在马拉维开展工作的国际组织根据组织需要和政策招聘马拉维人。但是,多数被招聘的马拉维妇女担任的是助理职员,这反映了国家的总体状况。

结论

尽管存在着性别不平等,但在报告期内,马拉维已经在任命妇女担任国际决策职位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如外交事务和国际合作部长及三位大使。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以使妇女担任马拉维最有影响力的职位。

第9条:国籍

9.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1.第9条规定,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应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导言

9.2.1宪法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赋予妇女获得和保持公民身份及国籍的权利。 与宪法相反,管理获得和丧失马拉维国籍的法律仍然对嫁给非马拉维人的妇女存在偏见。

9.2.2 宪法第47(1)条承认男女拥有公民身份和国籍的权利。宪法还对任何人获得或丧失马拉维国籍做出了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剥夺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的获得或改变

9.3.1 《公民身份法》规定,通过出身、血统或登记获得公民身份。该法允许通过婚姻获得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但此条件仅限于妇女。 不过,马拉维男子的外国妻子可以不通过婚姻而是通过登记获得公民身份。

9.3.2 与外国人结婚的马拉维妇女如果未能在结婚第一年内声明放弃丈夫的国籍,则她们的公民身份可能被剥夺,而与马拉维男子结婚的非马拉维妇女也必须在她们结婚后第一年做出类似的选择。与此相反,马拉维和非马拉维男子却无须做出选择。因此,法律似乎受到妇女在婚姻中遵从男子的传统观念影响而造成了不平等。

移民和国籍权利

9.4.1 根据移民法,妇女被视为父亲、丈夫或叔父等男子形象的依附者。如果没有丈夫的监护,已婚妇女不允许迁移。尽管不满18岁的子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利获得护照或利用其母亲的护照旅行,但是要征得他们的父亲或其他男子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他们不能移民。此外,跨国婚姻的子女在18岁以前具有双重公民身份,18岁时,他们需要在其父母的公民身份之间做出选择。

9.4.2 家庭事务部已经计划着手提高效率。该部已经安排官员对非法移民展开调查。对妇女的影响尚不清楚,但与非法移民结婚的妇女可能会受到消极影响。

9.4.3 已经对马拉维护照进行了重新设计,通过打孔以及扫描持有人的照片,现在护照已经不容易被伪造了。

国籍权的行使

9.5.1 虽然根据宪法和公民身份法允许大部分妇女享有她们的国籍权,但是婚姻往往决定着她们能否享有这种权利。在文化上,马拉维妇女被假定为与其丈夫在一起,而丈夫则被视为家长。因此,没有她们丈夫的同意,大部分妇女无法获得或改变她们的国籍。

9.5.2 有关外国妇女应声明放弃她们国籍的要求使她们在没有采用丈夫国籍的情况下无法成为某些公共职位的候选人。这些职位包括总统、议会和地方议会的成员资格。

结论

马拉维宪法注意到必须对某些法律进行修改以促进男女平等。有关享有国籍权的法律就是例子。公民身份法和移民法中含有与马拉维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反的规定。在高等法院宣布这些法律无效或被议会废除之前,这些保护男女不平等、提倡歧视的规定仍然是马拉维法律的一部分。

第10条:教育和培训

10.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0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各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导言

10.2.1 马拉维的教育指标很低,而且具有明显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接受教育、保留中小学生、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以及中小学生的成绩都是很低的。缺乏职业指导和教育,特别是对妇女的教育。成人和继续教育特别是在农村妇女中间是极其必要的。

10.2.2 1994年宪法规定了免费和义务教育,里面写到“人人有受教育的自由”,要求国家分配足够的资源改善马拉维的教育。 马拉维政府自1994年以来实施一项免费小学教育政策,但整个教育还不是义务的。

10.2.3 女生获得基础识字和教育计划是一项积极的行动计划,在1993年到1998年开展,促进了学校中女生的入学率和保留率。该计划为小学中所有通过考试并进入其他班级的女孩提供学费,为所有的学生提供学习材料并对符合标准1到4的每名儿童采用分级学费。大约50万名女孩从该计划中获益。1994年实行免费小学教育以后,女孩的学费转向中学教育。

入学和保留

10.3.1 1994年前后,马拉维的学前教育并未得到充分重视。1994年,只有1%的的适龄儿童进入幼儿园。到1999年,入学率增加到26.6%。这主要是因为性别和社区服务部下属的社区幼儿园和私人管理的幼儿园数量有所增加。2003年6月,马拉维政府采取了一项幼儿发展政策,覆盖了学前教育领域。

10.3.2 马拉维的入学率一直较低,直到1994年,新政府分阶段采取了免费小学教育政策并将统一的政策变得更加灵活。入学人数从1993年的100万猛增到1994年的320万。1993年,政府将其政策变为允许因怀孕而辍学的女孩重返学校。1994年采取免费的小学教育政策之后,政府还取消了学生统一着装的规定。 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入学中的性别差异。

\s

根据性别和学年统计的入学率

10.3.3 入学率似乎变得稳定了,特别是在1999年之后。这主要是因为父母对免费小学教育政策的认可,这种政策虽然已经执行,但仍然是父母付不起的,因为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资金,所以学校要父母给予一定的贡献,以管理和发展学校。另外,教育质量已经下降,大多数学校设施还不能满足女生的需要。

10.3.4 尽管男女生的录取差距已经缩小,但从辍学率来看,差别依然存在。从一年级到四年级,男孩的辍学率高于女孩。但从五年级起,由于家里需要女孩的劳动,而且女孩到了青春期,女孩的辍学率便高于男孩,导致了更少的女孩完成小学教育。除家里需要女孩劳动外,青春期的女孩辍学主要还因为父母更愿意让男孩接受教育。还有一些因素就是早婚、青少年怀孕和使女孩成为看护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高发率。由于教师对班上的女生与男生给予不同的对待,所以这种情形进一步恶化。

按班级和性别统计的小学辍学人数

10.3.5 政府及其发展伙伴已经采取措施以改善女孩接受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情况。最重要的计划是1994年女孩获得基础识字和教育计划——社会动员运动(GABLE)I和II,和由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资助的教育质量社会动员运动。女孩获得基础识字和教育计划项目的目标是改变社会对女孩教育的态度从而支持她们的教育。

10.3.6 第二项措施是将偏远的教育中心(DECs)转变为社区走读中学。这增加了那些未能进入传统中学的女孩的入学机会。但是,学习材料和合格教师的缺乏以及拙劣的管理导致更多的女孩因为学校离家太远而没有住处、不安全以及怀孕等原因而辍学。 例如,在3 380例与怀孕有关的辍学中,有2 704例或80%来自社区走读中学。

10.3.7 第三项措施是于1997年确立的技术企业家和职业教育培训(TEVET)项目。该计划提供技术、企业家和职业的教育和培训技能以及劳动力市场所需的能力。为鼓励女孩参加,技术企业家和职业教育培训项目已经制定了一个奖学金方案。

10.3.8 在中学,由于择取比例变为男女各占50%的政策,女孩的入学率已经上升。1997年,有68 689名女孩入学,106 798名男孩入学。1998年,进入中学的男孩人数为120 446,女孩为71 826。1999年,女孩的入学总人数继续增长,为91 524人,男孩为151 216人。2000年,美国国际开发署对女孩获得基础识字和教育计划积极行动中女孩中学学费的资助逐渐停止,女孩的入学人数大幅度降至66 205,低于1997年。

10.3.9 在中学,男孩的辍学总人数高于女孩,因为更多的男孩因不守纪律而被开除。怀孕则是女孩在中学辍学的主要原因。

10.3.10 在高等教育阶段,马拉维的六个教师培训学院的女子总入学率低于男子。最新的入学统计表明,在全部12 129名被录取的受培训者中,女子占35%,为4 248人。技术和职业学院的男女入学人数都很低。例如,1997年,女子的入学人数为1 290人;1998年略有增加,为1 308人,1999年又降至1 305人,2000年增至1 504人。

10.3.11 在马拉维,识字率有很大的差别。1998年,农村女子和男子的识字率分别为47%和61%,而在城市地区,女子的识字率为75%,男子为83%。

10.3.12 1994年之前,马拉维政府实行了一项广泛的成人识字计划,女子的参加人数超过了男子。但是,这项计划的缺陷是,课程中存在着有关性别的定型观念以及政府的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此外,成人教育预算分配不足导致许多班级不开课。

10.3.13 在报告的编写过程中,注意到社区非常需要成人教育。政府(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及其重大利益相关者已经于1999年/2000年前后将基层的成人识字计划作为减少马拉维贫困的一种方法予以加强。与此相适应,编写并分发了新材料;教师人数从1 500人增加到4 500人以满足需求;教师的工资也从每月200克瓦查增加到每月500克瓦查;还开设了新的班级。此外,一项成人识字计划正在起草中。

10.3.14 在马拉维,进入识字班的妇女人数超过男子。这是因为男子不愿在女子面前暴露自己的无知。男子羞于和女子在同一班级学习。政府目前正在探索可能的战略以解决这一问题。

10.3.15 在大学一级,马拉维大学已经在实施一项优先录取女孩和妇女的政策。在政府的支持下,大学允许女孩和妇女以低于男童和男子的分数线进入大学,并至少为女童和妇女保留30%的床位。尽管为女子保留的30%的床位已经有所增加,但是Kamuzu护理学院录取的学生中75%为女生。

10.3.16 国内有两所大学。马拉维大学有五个学院,分别是:Bunda农学院、大臣学院、Kamuzu护理学院、马拉维医学院和理工学院。还有一个由理事会提供的由大学支助的技术教育服务,设在马拉维大学理工学院内。该学院开设工程、会计学、商业研究、管理和技术教育等课程。医学院专门研究培训医生,是马拉维大学众多学院中最新的学院。Kamuzu护理学院在两个校区内培训护士,Bunda学院专门培养农业人才,而大臣学院开设教育、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法律课程。第二所大学在Mzuzu,于2001年开办,开设教育方面的课程。目前有制定高等教育法的动向,这部法律将为更多大学的成立开辟道路。

1997年到1999年间大学各学院的男女注册人数(来源:马拉维政府,“2000年马拉维教育基础统计”(利隆圭;教育部,2000年)

学院

1997

1998

1999

男女

%

%

男女

%

%

男女

%

%

Bunda

616

423

69

193

31

490

370

76

120

24

509

400

79

109

21

大臣

1 596

1 129

71

467

29

1 292

931

72

361

28

1 448

1 078

74

370

26

Kamuzu 护理

325

46

14

279

86

263

65

25

198

75

231

67

29

164

71

理工

1 089

901

83

188

17

1 031

856

83

175

17

1 088

892

82

196

18

医学

90

68

75

22

24

93

70

75

23

25

95

73

77

22

23

Mzuzu

0

0

0

0

0

0

0

0

0

0

194

152

78

42

22

理事会

477

378

79

99

21

216

161

75

55

25

390

274

70

116

30

总计

4 124

2 960

72

1 164

28

3 179

2 303

72

876

28

3 527

2 632

75

895

25

10.4 教育内容和性别定型观念

10.4.1 政府试图通过课程消除性别的定型观念。1992年,马拉维政府开展了适合不同性别的课程计划,把性别意识融入小学和教师培训课程的性别意识当中。小学教师的教科书已经进行审核,使他们对性别问题变得敏感。中小学的课程不仅考虑到性别问题,还考虑到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以及人口研究问题。课程还包括计划生育和健康的主题。最近,还开展一些讨论,旨在把人权教育问题看成社会研究课程的一部分。

10.4.2 女孩和男孩都证实课堂上确实教授性别问题。但大多数老师并没有受过性别主流化培训,在新课程中没有为教师定位,但已经开展计划,在从业前和从业中广泛地为教师定位。

10.4.3 反对性别定型观念的变化已经延伸到学校的体育运动中。愈来愈多的女孩和妇女正在参加体育活动,如足球(这本来是男人的运动)。运动设施、活动和体育课由于分配给这些活动的资金不足而呈下降趋势。

10.4.4 另外,马拉维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撤消了一项科目限制政策。鼓励女生选择她们的课程。尽管定型观念依然存在,一些学生和教师没有经过有关性别的培训,仍然认为有些科目是男子的,如科学和工程。但是,已有越来越多的男学生学习传统上被认为是女生的课程,如家政和护理,而鼓励女生喜欢科学和其他一些与男子和男生有关的课程。

10.5 接受教育的方法

10.5.1 尽管教育的内容把性别问题和人权问题包括在内,但还有一些问题关系到接受教育的方式问题,这反过来会影响质量。许多教师仍然很专制。研究表明,许多教师认为儿童权利使学生不守纪律。学校的惩罚通常是严厉的。不符合有时候被不公平声称或确定的过错。

10.5.2 几乎没有教师受过充分培训以教授新课程,新课程包括人权的概念和原则。许多人缺乏基于人权和性别意识的教育方法技能。例如,教师们往往提问男生而不提问女生,据说这是因为女生站起来的时间很长。大多数女生很少能参加中小学教学。另外,2000年,小学的29 687位男教师中,几乎有一半,即14 092人是不合格的。女教师中不合格的人更多,其中,9 182人不合格,8 971人合格。

10.5.3 2000年,有47 840名小学教师,其中40%是妇女。中学的5 905名教师中,妇女占了20.4%。职业学校中,共有113名教师,男子占95%,女性占5%。

10.5.4 马拉维教育机构中妇女的人数更少,特别是在大学一级。在大学一级,560名教学人员中有22.5%是妇女。在这一级,最多有两个系制定了加强教师队伍中男女平衡的政策。

10.5.5 为提高教师的质量,马拉维政府正在开展一项严格的计划,旨在利用1996年的马拉维融入教师教育计划(MITTEP)和马拉维支助体系计划(MSSSP)培养更多的教师。这两个计划的制定,旨在帮助培训教师,应对免费小学教育对教师的大量需求。

10.6 教育成绩

10.6.1 很长时间以来,马拉维的女青年和妇女在教育上取得的成就低于男子。除小学前四个年级外,女生的留级率高于男生留级率。2000年,小学毕业证书考试的男女生通过率分别为79.3% 和 71.1% 。初中证书考试中(两年的初中学习之后),女生的通过率为61%,而男生为31%,说明提高女生在教育中成绩的活动可能取得了成效,尽管这种成效在这样的低层次上太低了。中学教育结束时,女生的通过率为 14.3%,而男生的通过率为23.4%。在大学一级,有迹象表明应该有更多的妇女和女青年在非传统领域如自然科学、工程和法律中获得学位。如后表所示。

10.6.2 女生比男生的成绩差,原因如下:第一,繁重的家务使她们没有像男生或男子那么多的时间学习。第二,马拉维各个学校的教学方法均偏向于男孩和男子。第三,许多女生在性别、体力和言语方面都受到男生和教师的侵扰,他们都向女生灌输胆小和顺从的思想。第四,一般说来,男生从父母和监护人那里获得更多的鼓励以激励学习。第五,有些学科如自然科学是男子的学科,把本可能在这些科目上表现优秀的妇女和女孩排除在外。

2000年各课程男女获得学位的人数

学位

1998

1999

2000

总人数

总人数

总人数

文学学士

46

27

19

30

20

10

44

21

23

文学学士 ( 人类资源管理)

19

12

7

19

12

7

-

-

-

文学学士 ( 公共管理)

14

12

2

17

14

3

13

9

4

文学学士 ( 神学 )

1

-

1

18

17

1

10

10

-

会计学学士

53

45

8

59

53

6

52

42

10

工商管理学士

74

56

18

49

34

15

50

31

19

教育学士

122

74

48

92

72

20

144

106

38

理学学士

44

39

5

47

37

10

50

39

11

理学学士 ( 农业)

90

69

21

170

126

44

89

67

22

理学学士 ( 工程 )

46

43

6

77

74

3

63

60

3

理学学士(技术教育 )

-

-

-

17

17

-

-

-

-

理学学士 ( 环境科学和技术 )

26

24

2

7

6

1

51

40

11

理学学士 (护理)

16

15

1

11

4

7

33

22

11

社会学学士

79

63

16

52

39

13

51

33

18

法学士 (Hons)

9

6

3

20

19

1

18

12

6

文学硕士

2

2

-

33

27

6

12

9

3

MBBS

18

13

5

16

7

9

21

18

3

理学硕士

8

6

2

17

11

6

32

23

9

其他

125

76

49

165

85

80

124

27

97

总人数

792

582

210

916

674

242

857

569

288

资料来源 GOM: 教育基本统计;马拉维,2000。

10.6.3 马拉维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已经采取了几种措施鼓励女孩和妇女在教育中取得成绩。例如,1990到1994年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项为成绩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的计划中设有1-8个标准,每个参与该计划的学校中女生与男生的比例是3:1。该项奖学金为学生缴纳学费、购买其他教学材料,已经使大约26 000名学生受益。为远程教育中心和常规中学的非留级女生也设立了奖学金计划。这个奖学金计划为女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鼓励她们取得较高的学习成绩。

10.6.4 为鼓励大学的女生和妇女在非传统科目中取得成绩,1987年到1995年,马拉维政府为选择非传统领域如工程、管理、交通、经济、农业经济学和科学的女生开展了奖学金和事业咨询计划。该计划由美国国际发展署资助,已使马拉维大学的347名学生受益。

10.7 结论

马拉维承认,教育对个人和国家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教育增强个人和社会的能力。宪法承认受教育权。自1994年以来,小学教育已正式规定是免费的。马拉维进一步认为,一定要消除教育中的男女差距,已经开展了几项计划以缩小这种教育中的差距。教育还是消除社会上关于性别的定型观念的工具。因此,各种课程中已纳入了性别问题,各种教材中大部分对性别也是非常敏感的。但是,在入学、继续学习、授课和成绩方面还存在男女教育差距。另外,马拉维政府决心克服资源不足的困难,保证免费的小学教育,因为资源不足已经影响了教育质量。希望寄托在实施减少贫困计划文件中的策略,该计划旨在取得教育中的男女平等,消除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之间的差距。

第11条:就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1条.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性训练的权利;

(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 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导言

11.2.1 马拉维基本上是一个农业和农村国家。譬如,1997年,共有66%的人口从事经济活动,但其中78%的人从事生存农业。只有8.8%的10岁以上的人有正式工作,其中大多数人是男人,妇女只占18.7%。

11.2.2 自实行多党政治以后,一个法律里程碑是有关就业的两项立法的颁布。第一个立法是劳动关系法,该立法规定了集体协商、合作做出决定和制度化的工业关系法庭。第二个立法是《就业法》,该法废除了以前关于就业的法律,试图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某些国际标准应用到该法中去。该法中规定和运用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非歧视性。

自耕自给的农民雇工家庭企业工人个体经营者雇主失业者不从事经济活动者

11.3 保证就业权利和机会

11.3.1 马拉维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在马拉维自由从事经济活动、工作和谋生”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公平和安全劳动、成立和加入工会、“在具有同等价值的工作中没有基于性别、残疾或种族基础上的任何歧视”而获得公平薪酬和平等报酬的权利。2000年就业法试图把这些原则运用到马拉维的就业合同中去,但差别依然存在。例如,91.6%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所做的是与农业有关的工作。与男子相比,有更多的妇女失业,男子在马拉维的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在生存农业中妇女的人数超过了男子的人数,在经济上不那么活跃。

11.3.2 妇女在就业中的人数较少是由于比较贫穷和没有太多的机会就业、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以及较低的受教育程度造成的。受到职业培训的妇女人数也比男子少。在各个层面上,社会认为妇女的传统形象和角色仍然是家庭主妇,这种观念长期存在。

11.3.3 受过教育或培训的妇女有时会在择业和面试中遭遇歧视。一些雇主在广告上就宣传他们雇用男子,而一些选拔委员会询问一些性别不敏感的问题,如怀孕、婚姻状况和家庭责任等。性骚扰在工作场所是很普遍的现象,在这些工作场所,雇主们从即将成为雇员或已经成为雇员的妇女那儿占便宜。

11.3.4 尽管《就业法》中规定不应有性别歧视,但妇女在就业中还普遍遭遇歧视。大多数妇女,特别是农业部门的妇女,从事的都是临时工作,所以无权获得大多数利益,她们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很容易被解雇。在妇女往往多于男子的部门,比如农业和家务工作中,妇女的工作条件不安全。例如在家务工作中,女孩和妇女有时没有报酬。相反,住房、食品或衣物都被看作是报酬。从事家务的女孩和妇女有时受到家中男孩或成年男子的性骚扰或虐待。性骚扰还没有被广泛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在一些情况下,各部门的从业妇女往往受到性骚扰或被诱惑与经理、雇主或男工人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尽管2000年通过的就业法中包含许多国际标准,但对性骚扰却没有任何规定。

11.4职业和事业的选择

11.4.1 马拉维从业妇女大多从事需要手工操作的农业劳动。马拉维开展经济活动的妇女中, 91.8%从事农业,占农业劳动力的70%。贸易部门雇用了31.4%的劳动力,其中妇女占3.6%。社区和社会服务部门占了劳动力的35.7%,其中妇女占2.1%。制造业雇用了20.2% 的劳动力,其中妇女占1%。教育部门雇用了39.6% 的劳动力,其中妇女为1.4%。卫生和社会工作占了劳动力的40.9%,其中妇女为0.58%。

11.4.2 就业中妇女的人数与男子人数存在差距。妇女往往集中在有性别定型观念的部门,这些部门反映出文化上对她们角色的定位,比如小商品贸易和农业。正如已经提到的,正在努力培训妇女和男子从事非传统领域的工作,如让男孩涉足护理和家政,让女孩涉足工程和法律。为做到这一点,2001年大学各学院采取了一项政策,该政策声明,到2006年,40%的院系职位将由妇女担任,部分地为愿意进一步深造的女孩和妇女树立角色模范形象。

11.4.3 诸如宣传女孩和妇女角色模范形象的计划越来越普遍,有成就的妇女在马拉维被普遍接受。当妇女被引导选择非传统的科目时,有相当一部分人倾向于选择一定的与母性相关的工作和角色,这是因为在非传统领域缺乏支助机制。大多数雇主不能提供满足妇女需要的工作条件,特别是非传统领域中的母亲的工作条件。

11.5工作中的报酬

11.5.1 就业法禁止在雇用合同的任何阶段出现歧视现象,明确要求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还规定在年假、病假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妇女有权享有3个月的产假。不允许因为怀孕或因与怀孕有关的原因而停止雇用,否则,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该法还规定男女做同种工作时的最长工作时间。妇女和男子一样,有权在同种工作中,在晋升、工作量和其他责任和权利方面,享受最低报酬和平等待遇。对于解雇必须提供正当理由,不公平的解雇可以成为男女复职或/和赔偿的理由。如果雇主使得雇员很难继续合同,该法还提供建设性解雇的理论依据。

11.5.2 就业法于2000年通过,但其规定还未能被许多雇员和雇主所了解和理解。一些证据表明,一些雇主并没有像对待男子一样公平对待妇女。例如,在马拉维的茶叶和烟草业,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而且有时妇女还做更多的工作。就业中妇女面临的歧视还通过妇女向监察员办公室的有关就业方面的投诉得到证明。妇女向监察员的有关就业投诉大多与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视有关。

11.5.3 除就业法中规定的生病期间的报酬外,就业期间的社会保护也是私人合同的一个问题。没有最低的立法或政策规范或指导方针来确保对雇员的社会保护。因此,各雇员负责自己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险方案,并把这些作为就业合同的一部分。对有多少雇员通过市场和个人争取获得社会保护还没有确定的数目。该问题仍然是马拉维各工会的一个问题。

11.6 工作场所保护妇女免遭暴力

11.6.1 在马拉维,需要引起注意的另一领域是工作场所中的暴力。男子工人对妇女的性骚扰仍然猖獗,反映了马拉维社会中固有的角色和形象。妇女不仅被认为是低人一等的,还被看作是性目标。尽管刑法禁止侮辱妇女的尊严,但工作场所中的男子经常当着同事的面说一些猥亵或性挑逗的话。另外,没有很多妇女知道性骚扰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没有法律或政策。 但正在努力把性骚扰纳入公务员性别主流化手册,这将有助于解决该部门的问题。

11.7 结论

《就业法》和《劳动关系法》的颁布是马拉维就业合同规定中的主要里程碑。该法大多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强调了就业中不应带有歧视。但对妇女的歧视在马拉维的各种经济活动中依然存在。妇女劳动力大部分仍然分布在农业和其他一些诸如家务等工作中,在经济上,妇女并没有得到承认。《就业法》还未被广泛理解,没有解决就业合同各个阶段的性骚扰问题。另外,在一个妇女的地位依然低下,教育依然偏向男孩和男子,妇女的主要形象依然是生育孩子的工具、性目标和家务劳动者的国家里,就业法中的规定还有待于得到广泛的熟悉和理解,并被广泛实行。

第12条:健康和保健服务

12.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2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2.2导言

12.2.1 考虑到整个国家较差的健康状况,马拉维妇女担负着过重的负担。马拉维宪法规定,马拉维的政策和法律必须旨在提供充分的保健,“满足马拉维社会的健康需要和符合国际保健标准”。 宪法还规定,马拉维必须做到“为所有人提供充分营养,以促进良好健康和自足”。

12.2.2 与其他的人权不同,健康的权利除在发展权中得到承认外,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承认。马拉维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已经试图为马拉维人提供健康服务和好处。一些计划,如安全分娩,基本是针对满足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需要。同时,国家的护理负担因艾滋病而加重。妇女的时间、精力以及生产力因为护理别人而受到影响,护理别人在马拉维仍然是女性的工作。

12.3 妇女对健康设施的利用

12.3.1 马拉维的卫生保健设施由政府、马拉维基督教健康协会(CHAM)、私营部门、传统卫生保健提供者以及各家庭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和人员长期短缺。例如,1996年,马拉维有450名注册护士和助产士、236名医生助理、152名保健助理、124名注册社区护士、23名助理环境卫生官员以及2 627名保健监督助理。当时,该国只有20名专科医生,全部集中在中心医院或供转诊的医院内,这些地方另有58名军医。只有3名注册的药剂师,其中两人在行政岗位上工作。到1998年,共有24家保健单位,345个诊疗所,70家孕产妇单位,389个健康控制中心,28家农村医院、28家由基督教健康协会管理的医院、1家精神病院、21家地方医院和3家中心医院。

12.3.2 此后,地区数量增加到28个,地区医院的数量有望得到相应增加。一家供转诊的医院已经在Mzuzu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北方省提供服务。以市场自由化为背景,私人诊所和医院的数量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地区都有所增加。政府则启动了Bakili Muluzi健康行动,其目的是使基本保健服务和商品,如基本药物等,特别是儿童使用的基本药物,能够免费并更容易获得。

12.3.3 除保健设施不足以外,马拉维妇女在使用保健设施、服务和商品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妇女享有卫生保健的不足因不完善的交通网络、缺乏运送费用和前往保健设施的时间而进一步恶化。

12.3.4 在报告起草过程中发现,保健提供者的态度是人们不接受保健服务的另一个原因。人们认为许多保健提供者态度粗暴、残酷而且不公平。在有些情况下,妇女在分娩过程中受到粗暴对待。根据医院中保健工作者所说,这可能是因为工作量繁重、病人的不配合以及缺乏所用的材料所致。保健工作者,特别是妇女,在保健机构中过度操劳。在产科病房中,病人认为男子保健工作者更富有同情心,这可能是因为只有在出现复杂情况时才叫他们去,而且他们承担的工作不如女性保健工作者那么繁重。

12.4 保健中对妇女的歧视

12.4.1 已经确认,在马拉维的卫生保健系统中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基于经济和文化地位。穷人,特别是贫穷的妇女,受到歧视,而那些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包括男人)则受到偏爱。在许多保健中心,很多妇女不得不排长队就诊。

12.4.2 许多受访的社区成员都对保健中心的人员持否定态度,其中大部分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很少受到足够的关注。与此相反,那些经济地位较高的人有时无需排队,而且通常受到更多关注,与保健检查人员在一起的时间较长,而且比穷人得到更好的药物治疗。

12.4.3 每个想利用公共医院的社会成员都必须购买保健手册,其目的是改进对病历的保存,避免毁坏。但是,大多数社区成员不了解保健人员需要保健手册的目的。许多村民感到难以承担,因为只要他们寻求医疗救助,他们就都需要购买并使用这样的手册。

12.5 有关计划生育和避孕服务

12.6 自从递交第一份国家报告后,计划生育服务的获得和利用有所增加。因此,到2000年,生育水平从1992年的7.6人降至农村每名妇女平均生育6.7人,城市地区每名妇女平均生育4.5人。这些比率依然非常高,主要是因为妇女的教育水平低,导致无计划的生育。例如,在2000年马拉维人口保健调查之前的5年中,非计划妊娠占总生育数的40%,18%不合时宜,22%是计划外怀孕。

12.7 自1992年以来,有关避孕方法的知识有所增加。15到49岁的女子中,97%至少知道一种计划生育的方法,通过收音机和面对面的互动至少知道一个宣传运动有效的例子。根据2000年马拉维人口保健调查,在接受调查的马拉维妇女中,92%知道注射剂,91%知道口服避孕药,90%知道男用避孕套,83%知道女性绝育避孕套。对这些知识的了解似乎因年龄、性活动和教育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12.8 自1992年以来,已婚妇女的计划生育要求未满足率从36%下降到30%。对生育间隔的要求未满足率为17%,而对限制生育数量的要求之未满足率是13%。虽然在计划生育方面取得了可观的进步,但考虑到几乎一半的避孕要求未得到满足,这种进步似乎是不够的。这种状况是因为在马拉维堕胎是不合法的。年轻妇女中间堕胎是普遍现象,因为她们不想怀孕或被其性伙伴所迫,不得不终止怀孕。关于堕胎还没有可靠的统计数字。

12.9 避孕的普及率自1992年以来已经有很大的提高,在已婚妇女中这一数字从7%迅速提高到26%。人们喜欢采取的避孕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使用注射剂从1992年的2%上升到2000年的16%,这期间,使用宫内避孕装置和服用药片的人数减少。但是,城乡妇女之间的避孕人数差别很大。城市妇女避孕人数是38%,而农村为24%。中年妇女中避孕者人数最多。15到49岁之间已婚妇女只有13%采取避孕措施。35岁到44岁年龄组的妇女,避孕普及率为 32%。45岁到49岁之间的老年育龄妇女中普及率为 20%。老年妇女喜欢使用注射剂进行避孕,而年轻的或未婚妇女往往采用避孕套,避孕套被广泛提倡作为防止艾滋病毒感染的方法。

12.10 男子中采取避孕措施的人数高于妇女人数。目前44%性活跃的已婚妇女声称她们曾使用避孕方法,而男子则为 64.7%。这些人中间目前采用避孕方法的男女人数分别占 25% 和27.4%。 这反映出受教育程度和决策控制的差距。在访问过的社区,妇女声称,许多男子迫使其妻子在不避孕的情况下过性生活,如果妇女坚持避孕,他们就会以离婚或分居相威胁。为对付这样的丈夫,一些妇女说她们暗自使用注射剂。

12.11 马拉维政府的设施是使用避孕措施的主要来源。得到诸如联合国人口基金等国际发展机构的支助,马拉维政府正为68%目前采取避孕措施的人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而1996年的这一比例为 59%。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马拉维政府在提供注射剂方面占了主要地位,使私立的医疗设施如 Banja La Mtsogolo为28%目前正在采取避孕措施的人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商店或其他私人设施为4%目前采取避孕措施的人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12.12 妇女怀孕及其福利

12.12.1 马拉维妇女在产前接受医生或合格护士护理的人数从1991年到2000年有了些许的增加,1991年为90%,而2000年为91%。护士和受过培训的助产士为83%的妇女提供服务,传统接生婆为3%的妇女提供服务。8%的妇女从医生那里获得产前帮助,还有5%的妇女没有获得任何产前服务。尽管获得产前服务的妇女人数很高,但大多数未能从合格的从业人员那里获得帮助。

12.12.2 在获得的产前服务中间存在很大差别。例如,妇女在怀孕期间,至少要进行四次产前门诊检查,前三个月一次,以后至少去检查三次。进行产前护理检查的人数平均值从1992年的4.8下降到2000年的3.4。 50% 的马拉维妇女在怀孕期的前五个月不进行产前护理。城乡在产前门诊检查服务方面存在程度上的差别。

在保健设施分娩的妇女人数占55%,与1992年的人数相当。44%的分娩是在家里进行的,而私人部门为15%的分娩提供服务。

12.13 女性发病率和死亡率

12.13.1 与计划生育指标不同,1992年以来,马拉维的产妇死亡率有所上升。1994年到2000年,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次分娩死亡1 120名产妇,高于1986年到1992年间估计的620人。这种迅速上升主要是由两个因素造成的,即估计错误和艾滋病以及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增加。

12.13.2 寿命指标很低,表明生活质量低下。妇女出生时的估计寿命为44岁,低于1987年的45岁。男子出生时的估计寿命为40岁,也低于1987年的41.4岁。 这些死亡率数字与37.9的粗出生率和6.2的总和生育率相反。马拉维的粗死亡率为21.1,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次分娩死亡121名婴儿,低于1987年的每1 000次分娩死亡159名婴儿,表明粗死亡率正在下降。

12.13.3 可预防的疾病是马拉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艾滋病、疟疾、霍乱和腹泻是马拉维最主要的杀手。在进行人口保健调查之前的两周内,根据报告,25%以上的儿童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受害者,18%5岁以下的幼儿曾患有腹泻。政府采取并协调预防和医疗方案。例如,对于疟疾,政府鼓励为孕妇提供蚊账以防止蚊子叮咬孕妇。2000年,马拉维至少13%的家庭拥有蚊账。

12.13.4 男孩和女孩的死亡率自1992年以后开始下降,当时,每1 000个活产婴儿中5岁以下婴儿的死亡人数为 234人。1996-2000年间,到2000年该数字下降到189。男孩和女孩死亡率的下降说明由卫生和人口部协调和实施的儿童生存计划所取得的进步以及改善了的清洁水饮用。接种疫苗的覆盖率也高出平均值。2000年,12-23岁的青少年中有70%进行了充分的预防接种。但是,与1987年报告的82%的覆盖率相比,这一数字有所下降。接种疫苗保持水平从86%降至81%,表明接种过程可能并没有遵守人权,因为越来越多的看护人选择不让他们的孩子进行预防接种。

12.14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

12.14.1 马拉维深受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征(艾滋病)之害。异性接触占该国艾滋病毒传染的90%,而且这表现了妇女的无权。这里的感染率在世界上属于最高之列,15-49岁年龄组中的感染率为15%。15到24岁年轻妇女中新感染艾滋病毒的概率要比同龄男子高大约4-6倍。1998年,年轻人中有 46% 感染艾滋病毒,但在这些新感染的人群中,年轻妇女占60%。

12.14.2 艾滋病毒感染数字进一步说明,比起同龄男子,更多的年轻妇女感染了艾滋病毒。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以下事实进行解释,即从生物学角度看,妇女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毒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但这些数字揭示出艾滋病毒感染的性别领域。由于艾滋病毒在马拉维大多在异性中间传播,一些指数证明了存在不是同一代人之间的性生活,与老年妇女相比,一些老年男子往往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而年轻女子不善于洽谈争取安全的性生活。

12.14.3 马拉维的艾滋病意识是很强的,其中99%的妇女和100%的男子均有这种意识。2000年,84% 的妇女和92%的男子知道“一个看上去健康的人可能带有艾滋病毒”。1992年,74%的妇女和86%的男子拥有这种意识。大约三分之二的男子和妇女明白,艾滋病毒可以在分娩或怀孕期由母亲传染给胎儿或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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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4 有关艾滋病的较高知识水平以及这种水平的提高可能反映了在马拉维人口中采取的增加有关艾滋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知识的措施。目前由马拉维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协调、由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方案包括利用媒体、公众会议、青年计划以及信息、教育和通信;以及改变行为运动的材料。艾滋病预防计划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使用避孕套、限制性伴侣的数量和推迟年轻人的性体验上。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知识了解较少的是无性体验的、农村的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例如,报告有关艾滋病毒和艾滋病讨论的伴侣们都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

12.14.5 但是,仍然没有证据表明,高知识水平和广泛开展的警惕艾滋病计划引起了马拉维妇女和男子行为的明显改变。有关采取措施保护伴侣的证据表明,目前采取了计划中所提倡的预防措施的男女人数仍然很低。例如,在马拉维人口保健调查之前的12个月内,47.7%的妇女和男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措施以保护伴侣免受艾滋病毒的感染。48.6%的人不将自己的艾滋病毒状况告诉对方,只有12.3%的人使用避孕套。

12.14.6 有关艾滋病毒传染预防的行为改变率较低与知识水平并没有关系。这可能说明目前有关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计划方法并没有真正解决传染中所有直接的、根本的和基本的原因。现行计划的一个问题是过分关注信息提供而不是关注促进行为改变的交流过程,这一交流过程可以改变易使妇女和男子感染的观念和文化习俗,可以做出评估、分析并采取新的行动。

12.14.7 妇女和男子权利关系中的不平等尚未得到适当解决。例如,妇女和女孩不能运用她们有关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知识,不能要求使用避孕套,因为她们害怕如果这样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她们的伴侣将转向其他女子或结束他们的婚姻。

12.14.8 此外,男子拥有的性伴侣超过妇女的事实也证明了妇女的软弱。在2000年马拉维人口保健调查中,只有1%的已婚妇女报告有婚外情,而2%的男子报告有两个或更多的性伴侣。在未婚人群中,有多个性伴侣的人比率更高。38%性活跃的妇女报告在调查进行前的12个月内至少有1名性伴侣,男子中的比例则为67%。已婚男子中的20%以及未婚男子中的21% 承认曾为性生活付过钱。

12.14.9 15-19岁年龄组的性活跃妇女中拥有多个性伴侣的高比率与更高的教育水平之间的对比颇具讽刺意味。66%有性生活的未婚妇女报告在马拉维人口保健调查前12个月内与1名以上的伴侣发生过关系。

12.14.10 不成比例的是,妇女和女孩在照顾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患者方面承受着沉重的负担。除此之外是对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的指责;而且她们还要照料目前每年以70 000人的速度增加的贫困孤儿。

12.14.11 1985年到1999年间,肺结核等机会性传染病增加了500%,妇女由此而受到的影响更大。 耻辱可能正在减少,对艾滋病患者和看护者的拒绝造成了许多猜疑和迫害,因为将艾滋病与男女间的乱交联系在了一起。此外,因为艾滋病患者的病床占用率高,占用了70%的医院床铺,因此大多数病例都以家庭护理为主。这意味着政府正在将其职责转给社会,并增加了妇女的工作负担,加剧了她们的贫困,因为她们无法参加生产。

12.15 有害的传统习俗

12.15.1 马拉维依然保留着一些对妇女有害的传统习俗。在有些地区,食物禁忌妨碍妇女和女孩食用有营养的食物。例如,孕妇和儿童禁止吃蛋类。由于性别和社区服务部下属的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关者开展的营养家庭管理和卫生教育工作,这种习俗正在减少。实际上,年轻人和受过教育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些习俗的存在。

12.15.2 与性生活有关的习俗如Kuchotsa fumbi(除尘)、 kupita kufa(净化死亡)、kupimbira(用女童还债)、chokolo(对妻子的继承)和fisi(土狼)贬低并伤害了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并使她们容易受到艾滋病毒的感染以及患上性传播疾病。似乎有一种信仰认为无论其身份如何,男子都有权发生性关系,而且性在特定社会中是治疗许多疾病的工具。

12.15.3 Fisi指没有孩子的夫妇(通常是没有生育能力的男子)同意花钱雇“土狼”与已婚妇女发生性关系。“Chimwamaye”是妻子和丈夫的交换。“Kutenga mwana”是指父母抱着婴儿发生性行为以纯净新生儿,这是一种有害的习俗,因为如果婴儿的生身父亲亡故或在远方,则另一个男子将代表死去或不在场的父亲举行这个仪式。

12.15.4 男女的启蒙仪式课程包括传授激发被启蒙者性活跃或性冒险的知识,因为他们认为青春期是成年的同义词,这样的人就可以进行性生活。

12.16 结论

马拉维的健康状况总体上很差,妇女由于肩负着过重的照料责任,发病率和分娩死亡率很高。总之,妇女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上依然处于弱势,所以导致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的高感染率,特别是在年轻妇女中间更是如此。健康制度尚不健全,不能应对全国的健康挑战,健康服务部门的态度还远远不够。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其他计划在发布信息方面仍然存在偏见,而不是有效改变男女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男女的角色结构。

第13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

13.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3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13.2导言

13.2.1 曾经为妇女提供最大经济利益的传统体制正在弱化。作为传统体制基础的家庭纽带进一步削弱。由于传统支助体制被削弱,妇女、孤儿和老人已越来越缺乏资源。

13.3 宪法要求

13.3.1 马拉维宪法为实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规定的权利提供了足够的框架。宪法规定了发展权。 实现这一权利的责任首先在国家,国家必须采取针对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的措施。

13.3.2 宪法第四章规定的宪法和权利法案中国家政策的原则要求为不同的人群实现一定的目标,这些人群就包括妇女。宪法承诺政府通过政策、法律改革和其他措施实现男女平等,包括提供和加强产妇的利益以及任何“可能要求的其他措施”。

13.3.3 宪法要求残疾人必须通过更多地利用公共场所、拥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充分参与马拉维生活的各个领域而获得支助。

13.3.4 还有有关儿童和家庭角色的目标。马拉维必须通过其各种政策,“鼓励和促进有利于健康向上、富有实干精神和担负一定责任的社会成员全面发展的环境”。 家庭一定要被看作是基本的、重要的社会单位。

13.3.5 尽管对老年人没有规定强制实施的权利,但宪法要求为这些人提供社会保障。这些社会成员必须“通过提供社区服务”而获得支助。必须鼓励他们参与社区生活。

13.3.6 在文化和语言方面,宪法规定了每个人均有“使用语言以及根据自己的选择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3.3.7 国家性别政策试图创造有利的环境,使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及其他社会群体参加社会福利和经济权利计划并从中公平获利,以提高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

13.4 家庭和其他福利

13.4.1 马拉维没有正式的家庭福利体制。马拉维政府以及雇主为其雇员提供养老金方案、抚恤金和死亡补偿金。丈夫受雇于公共部门的妇女可获取死亡补偿金,但管理程序繁琐,收取死亡抚恤金的有关费用极高。

13.4.2 在陈腐的传统体制中,妇女把家庭看作是社会保护的一种方式,即使坏处大于益处。该体制向已婚妇女不提供物质利益,婚礼、厨房/新娘沐浴、送行宴会以及分娩时除外。在以上场合,亲戚朋友为婚姻中的准成员和丈夫妻子送来礼物。最近,这些观念有所变化,这些场合成为为男子和妇女提供忠告的场合,也为夫妻双方送来礼物。

13.4.3 马拉维生活的集体性在婚礼和殡葬中仍然非常明显。在婚礼上,大家庭和朋友承担安排婚礼的责任,他们提供预算资金。婚礼中,适度精心安排豪华的活动,为新人送上金钱和礼物,并鼓励他们开始新的共同生活。在葬礼上,社区和死去亲人的家庭共同吊唁,为葬礼提供资助,为参加葬礼的人准备饭菜、挖坟墓等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支助。

13.4.4 尽管婚礼和葬礼表现出集体性和团结性,但这样的场合也加深了性别观念。比如在婚礼上,角色女性化和男性化明显,妇女做饭、唱歌、跳舞,男子主持大多数的会议并完成婚礼的职能。葬礼上,妇女做饭,表现出悲伤的样子,而男子则组织仪式,表现出坚强的样子。死去丈夫的妇女应呆在室内哀悼、哭泣,接受别人的安慰,而死去妻子的男子则和其他男子一起在室外忙碌。

13.5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金融信贷形式

13.5.1 马拉维大多数妇女没有经济实力,主要是因为没有资本,也不能控制资本。政府的政策是促进信用机制,旨在允许妇女使用信贷。

13.5.2 有关研究表明,妇女使用信贷的现象已经得到改善。为妇女设立的微观财政机构数量从1990年的3家上升到1999年的10家。1995年,妇女占利用信贷总人数的15%,到1999年已增加至40%。这使得妇女从事农场以外的经济活动人数从1995年的3 000人增加到2003年的45 000人。 受到商业管理培训的妇女人数同期从10 000人增加到80 000人。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开展的经济活动计划中,从事商业管理的妇女人数从1995年的10 000人增加到2003年的80 085人,2003年,使用信贷的人数增加到44 773人。

13.5.3 信贷机构的抵押要求、较低的受教育水平、妇女缺乏对信用机构的了解和信息以及远离信贷机构都阻碍了妇女利用信贷设施。特别是,一些曾经在农村设点的组织撤回到城市地区或因为偿付贷款率低或农村地区的日渐贫困而停止其业务。在本报告编制期间,得知对资本实际上有很大的需求。但不幸的是,在所访问的大多数地区均没有这样的服务。

13.5.4 尽管没有法律阻止妇女以其名义或权利使用银行贷款,但许多商业信贷机构却坚持需要男担保人,如果妇女没有足够的抵押,这个担保人通常是她的丈夫。对抵押和担保人的要求对妇女的偏见大于对男子的偏见。大多数妇女没有可用作抵押的财产,因为财产女性化或男性化了。另外,没有嫁给富有男子的妇女或没有男子可以做担保人的妇女也处于弱势地位。马拉维政府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关者正通过利用小组体系作为其成员的担保人来解决这一问题。

13.6 娱乐设施、体育和文化生活的其他方面

13.6.1 马拉维政府很长时间以来就已经意识到体育和文化的作用,因此成立了一个特别部。该部的作用就是支持和发展马拉维的体育和文化活动。

13.6.2 妇女在文化中的作用已经女性化。农村地区的传统舞蹈为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提供了最方便的娱乐活动。

13.6.3 舞蹈分为男女混合舞蹈,并伴有歌唱。在每一个这样的场合,其风格分别由女性化和男性化的两种风格以在歌唱节奏和舞蹈花样上取得和谐。第二种舞蹈只有妇女参加。在这种舞蹈中,妇女控制自己的动作和花样,但这些动作和花样通常是表达社会及其丈夫对自己不公正的一种方式。男子开始时完全控制妇女的舞蹈。一些舞蹈,如Nyau,以秘密社团的形式存在,笼罩在神秘之中,有一些保存完好的口令和其他秘密。有时,一位妇女通过入门仪式进入秘密社团,用舞蹈的形式提供罕见的服务,被当作男子接纳为该社团成员。

13.6.4 由于欧洲中心文化渗透到马拉维文化中,欧洲和北美洲的聚会形式日益正成为城市居民和年轻人的主要娱乐形式。夜总会文化也日益成为主导文化。农村地区,已婚男子可以和其妻子一起参加啤酒聚会,一起饮酒,一路唱歌回家。另一方面,城市地区参加夜总会的妇女被看作是妓女,道德沦丧。在农村地区,一些妇女抽烟或吸烟或吃烟,但她们仍然受到尊重,而城市和市郊的妇女如果这样,就会被看作是妓女和没有道德的人。

13.6.5 妇女的其他娱乐形式是体育运动。在传统的马拉维社区,舞蹈和手工劳动往往完成了现代体育运动的作用。在一些情况下,妇女由于扮演三重角色而不能参加体育活动。

13.6.6 但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没有像老一辈一样,使体育运动女性化或男性化。比如,马拉维拥有一支国家女子足球队,大学男生也玩落网球。

13.6.7 马拉维体育运动的范围、频率和质量已经因为资金不足而呈下滑趋势。足球仍然是主要的运动项目,但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女孩人数在增加。由于电视和其他媒体娱乐形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成为文化和体育活动的观众,而非参与者。

13.7 结论

社会保险、文化参与和体育都是反映了男女不平等和性别定型观念的领域,但也可以变成男女平等的源泉。越来越多的计划要求支助或弥补正在逐步削弱的传统社会保障体系。阻碍妇女利用信贷的不利条件也可以得到克服。根据2020年远景规划,马拉维在文化上是有潜在活力的,在体育方面也是活跃的。该国可以从其舞蹈、艺术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多样和悠久的文化中汲收营养。也可以在已有的传统和现代体育活动中加入新的体育活动。这样的潜力必须以下面的方式进行挖掘,即文化和体育能力和机会不再继续加固男女的定型观念,而是促进男女平等。

第14条:农村妇女

14.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4条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导言

14.2.1 马拉维主要是农业国家,86.3%的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 根据马拉维宪法,生活标准质量是政府政策和立法是否成功的一个衡量指标。另外,宪法规定了农村妇女平等的发展权。农村妇女不得受到歧视。

14.2.2 农村地区的总体生活质量较差,这可以从各种调查、咨询、政府报告和马拉维人类发展社会指数报告中反映出来。这些指数表明,妇女和儿童的贫困更加严重,和城市妇女相比,更多的农村妇女遭到不平等待遇,差距很大。此外,农村妇女比城市妇女更没有能力,她们无法实现其发展权和生殖健康权。下表说明农村地区的妇女不能为争取更安全的性关系而进行谈判。

指数

城市妇女

农村妇女

6岁及6岁以上未受过教育

11.7%

31.1%

小学净入学率

87.5%

77.9

中学净入学率

30%

5%

未接触大众媒体

20.7%

50.7%

收入现金

38.5%

24.2%

由别人决定妇女如何使用所挣的钱

10.9%

37.8%

对自己的健康保健无最终决定权

42.6%

54.9%

同意至少一种殴打妻子的理由

22.4%

38.2%

能以疲倦为借口拒绝性生活

55.3%

61.4%

能因丈夫有其他性关系而拒绝与丈夫的性生活

65.8%

68.6%

根本不能拒绝性生活

21%

15.8%

总和生育率

4.5

6.7

第一胎分娩的平均年龄

20.1%

19.1

青少年妊娠和分娩流行率

27.1%

34.2

避孕方法的知识

99.9%

98.2%

使用避孕方法

41.2%

28.9%

一夫多妻中的妇女

8.5%

18.5%

20-49岁之间妇女的初婚平均年龄

18.7%

17.8%

未满足计划生育的需要

13.5%

17.8%

5岁以下婴儿死亡率(男女)

147.9

210.4

5年内分娩时获得医生或护士帮助的妇女

81.6%

51.9%

预防艾滋病方法的知识

76.1%

65.4%

拥有其他性伙伴的男子

49.3%

34.8%

农村妇女的角色及限制

14.3.1 农村地区的妇女遇到了某些问题或与城市妇女相类似的问题,但在权利剥夺、排外和剥削方面的程度更为严重。马拉维农村妇女有三个突出的问题。第一个是严重缺乏生产要素,导致劳动力的浪费。1998年,65%的农村人口主要是自耕自给的农民,其中妇女占80%。农村人口缺少买得起的合适工具、器具以及诸如化肥和种子等其他农业投入。他们缺乏技术,主要使用手动锄头作为不可或缺的工具。虽然农村社区承认,男女共同承担农业角色,但妇女每天花在农业劳动上的时间为9小时,而男子花在农业劳动上的时间只有5小时。

14.3.2 其次,农村妇女要步行1-5公里去打柴和打水,只有35%的人口可以使用受到保护的水,而65%的人口使用的是未受保护的资源和不清洁水。

14.3.3 第三,农村地区的妇女会受到不良传统和文化习俗的影响,这样的习俗包括对妻子的继承和排除在社区主要领导职位之外,如领导一个村庄。殴打妻子在农村地区通常被看作是矫正的措施。与农村基层社区的接触说明,殴打妻子的做法仍然盛行。妇女也承认,她们的丈夫决定孩子的数量以及孩子之间的间隔,妇女的任何反抗可能会导致被打或婚姻瓦解。2000年马拉维人口统计和健康调查表明,38%的农村妇女至少同意有一种原因可以殴打妻子,而城市妇女中有22%持这种看法。人们相信,甚至在文化层面上被灌输,殴打妻子是婚姻的调解方法。事实上,男子为妇女支付嫁妆,这有时也被当作殴打妻子的一个理由,从而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即这种做法成为一种交易,使妇女成了一种财产。尽管如此,支付嫁妆仍然是婚姻仪式的一部分,还没有任何措施来制止这一做法。

14.3.4 农村妇女在维持家庭生计和社区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农村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69%,而男子只占 31%,妇女生产整个家庭粮食的80%,而男子只生产20%。妇女加工全国粮食的90%,占茶叶和烟草产业部门临时工的71%。在家里,农村妇女的角色包括为家庭成员准备食物,清洁,获取最基本的家庭必需品,如柴火、水和食物。在饥饿和贫困加剧的情况下,男子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任务,但妇女还是过多地承担了大量的工作。

14.3.5 从文化角度讲,农村地区的妇女尽管得到男子的帮助很少,但其价值是根据其生殖角色来评估的。农村地区的妇女生育率很高,平均每名妇女生育6.7个子女,而城市妇女的生育率为4.5个子女。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妇女大多分布在农村地区,一生平均生育7.3个子女,而受过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妇女每人平均生育3.0个子女。 在农村地区,农村妇女的生育能力和服务被看作是维持世系和社会地位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能生育子女,就会导致离婚。

农村地区的歧视

14.4.1 农村地区的妇女在定型观念中被看作是服从于男子的,是生育工具,较之男子是弱者。城市妇女能够穿长裤,而在农村地区,妇女穿长裤还不被人们接受。这是因为大多数社区还不能接受在穿着上的变化。尽管很多舞蹈和仪式均有男子和妇女参加,但一些规则和活动只为男子保留,除非某位妇女证明有着阳刚之气,获得男子的尊重和接受。例如,在Chewa中间,一种叫作nyau的祖传秘密舞蹈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适合男子的,另一部分适合妇女。如果愿意,妇女可以参加男子的角色,但她们要通过正式启蒙仪式加入男子的部分,而男子不应加入妇女的部分。

14.4.2 农村妇女在地位上受到了歧视。未婚妇女和已婚妇女相比,普遍受到没有尊严的待遇。那些离婚的妇女通常被认为是未能支撑家庭,有时甚至被看作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婚姻证明自己在所有妇女中的地位、责任和受到的尊重情况。没有子女的妇女通常因其不能生育而受到讥笑。如果不离婚,没有生育能力也是马拉维许多人中间一夫多妻制的理由。生活在男方家里的妇女经常被排除在一些角色之外,被认为应该更有礼貌、更卖力气、更顺从,而且比“村民”更没有权力。但生活在女方村子里的丈夫也受到同等的待遇。生活在男方村庄的夫妇有时会因为被看作是反传统或“在行为上表现出该村似乎是他们的村”而受到被临时或长期驱逐出村的威胁。

14.4.3 习惯法和成文法更促成了对妇女的歧视。例如,《遗嘱和继承法》 规定,婚后生活在男方家里的妇女,如果丈夫在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有权获得五分之三的遗产,余下部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而婚后生活在女方家里的妇女可获得一半的遗产,余下部分由其他继承人获得。而非马拉维妇女保证至少可以获得财产的前10 000克瓦查。

发展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4.5.1 马拉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发展机构合作,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农村发展计划。在制定国家政策时征求农村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的意见,这些政策包括国家性别政策、土地政策和青年政策。

14.5.2 在征求农村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的意见时,发展计划中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地区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常与社区的领导打交道,比如与酋长,而这些人大多是男子。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如寡妇,通常是发展计划工作人员所看不到的,所以这些人没有说话的机会,不能在自身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自1994年起,在农村地区为从事农业的妇女开展了许多发展计划。其中有一项计划通过开发计划署资助的一个项目加强了工作,旨在改善为农村妇女提供的农业推广服务。通过该计划,妇女获得培训和推广服务的机会有所增加。妇女团体参与到各种种子作物、经济作物(如白莱芋烟)的种植中和牲畜(如家禽和奶牛)的饲养中。在报告期间,有更多的农村妇女参与到发展规划中。例如,为妇女加入发展委员会、培训计划和考察旅行的人数设立了具体目标。

对卫生保健设施的利用

14.6.1 妇女对卫生保健设施的利用仍然是有限的。例如,城市儿童的死亡率是148‰,而农村地区为210‰。马拉维妇女在利用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方面面临的最严重问题是交通工具。她们不得不长途跋涉寻求卫生保健服务。平均说来,41.5%的农村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要跋涉一个小时才能找到卫生机构,而在城市,这一比例为12.2%。

14.6.2 对产前服务的利用相当高,整个国家为91%。农村妇女为90.6%,而城市妇女为97.3%。农村和城市地区的产前服务质量有很大的差别。

14.6.3 马拉维的高生育水平源于未计划的妊娠。与城市妇女相比,农村妇女中计划外、不合时宜以及不必要的生育更加普遍。农村和城市地区计划内生育率分别为5.5和3.5个子女。 农村地区未满足的计划生育需求为30.5%,而城市妇女为19.2%。

14.6.4 城市妇女避孕的人数增加了60%,农村妇女增加了38%。城市妇女更倾向于使用避孕方法,人数为38%,农村妇女则为24%。

14.6.5 营养不良在马拉维依然很常见并且很严重。例如,男孩的成长可能比女孩受到更大的影响。如25.8%的男孩发育迟缓,低于三个标准偏差点,女孩的人数则为23%。在农村地区男孩发育迟缓的比例为26.1%,城市地区为13.5%。15至49岁的女子中,肥胖者在城市地区占25%,农村地区占10%,这增加了患心血管疾病和孕期并发症的危险。农村妇女营养不良的比例为9.4%,城市地区为5.5%。

从社会保障计划中获利

14.7.1 马拉维的社会保障形式是社会传统保障措施以及由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支助的几个重要计划。没有正式通用的社会保障制度。

14.7.2 非政府组织、政府和国际发展机构有时组织计划,旨在解决特别危机。从2001年到2002年,世界粮食计划署、天主教救济服务,世界展望和其他机构提供救济,向贫困的男子和妇女分发粮食。 其他非政府组织向营养不良的儿童和孕妇以及贫困的哺乳母亲提供补助的粮食。在学校里,世界粮食计划署和其他组织为学校提供粮食,为女孩发放家庭定量配给。这些计划在一些项目地区处于试点阶段。

14.7.3 在政府的医院和健康中心,虽然提供的服务不够充分,但所有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在农业部门,政府于1999年通过一个名叫“起始包”(Starter Pack)的计划而提供创始投入。这个“包”,包括一袋做肥料的豆夹和几袋谷类种子,这是大多数农民(大部分是妇女)所感激的。在下一年的种植季节里,通用的起始包被“目标性投入计划”所取代,该计划针对孤儿和老年人。

14.7.4 农村妇女和男子的感觉是,传统的社会保障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初始报告提交后严重恶化,主要是由于缺乏管理规定、停止发放津贴、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高以及基本服务(如农业投入)日益私有化等原因造成的。

14.8 培训机会

14.8.1 与城市的妇女和女孩相比,农村妇女和女孩与之存在很大差别。例如在农村地区,妇女和6岁及6岁以上女童中31.1%根本没有受过教育,而城市妇女和女童中,这一数字为11.7%。城市和农村中妇女和女孩的小学教育净入学率分别是87.5%和77.9%。

14.8.2 城市和农村妇女和女孩的中学入学率分别是23.4% 和 3.7%。

14.8.3 农村妇女和女孩的小学留级率很高,一年级为47.1%,八年级为43.3%。城市女孩和妇女的留级率一年级和八年级留级率分别是29.1%和27.2%。2000年,农村女孩和妇女的留级率除七年级外,其余各年级都很高,农村女孩七年级的留级率为11.0%,而城市地区这一数字为12.4%。

14.8.4 在农村地区,各年级女孩的辍学率都较高。小学最后一年的辍学率最高,是14.1%,城市女孩和妇女的这一数字为9.9%。到八年级,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女孩被迫结婚。

因此,农村妇女中间文盲是普遍现象。1998年,全国5岁及5岁以上妇女中共有 2072805 名文盲,其中 92.96%分布在农村地区。马拉维受教育的机会取决于所居住的地区。15-49岁的人口中,农村地区48.3%的人口根本不识字,而城市的这一数字为17.5%。全国不识字的妇女比例按年龄组划分如下:

年龄 文盲比例

15-19 24.2

20-24 36.5

25-29 46.4

30-34 49.4

35-39 53.1

40-44 63.3

45-4968.1

这样,年龄越大,文盲人数越多,说明成年人扫盲的必要性。

14.8.5 自第一次国家报告提交后,为成人提供的教育开始下降。对成人扫盲的要求很迫切,但由于资源有限,就限制了扫盲活动的开展。马拉维政府通过与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合作,正试图在有限的资源内,使扫盲计划得到复苏。

14.8.6 要求在社区一级开展工作的各部委提供对提高农村男子的妇女能力至关重要的服务。农业部拥有一个农田助手网络,其任务就是向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提供建议。健康和人口部的健康监督助手提供有关健康和卫生的咨询服务。林业部同样也派遣在社区一级工作的官员,提供有关林业管理的建议。性别和社区服务部有社区发展助手,他们充当社区一级发展工作的促进者和鼓励者。

14.8.7 尽管经济资源不足,一些访问过的社区仍然很感激政府社区工作者的奉献和努力。

14.8.8 非政府组织在培训方面的工作正受到社区成员的关注和赞同。

通过自助和合作就业

14.8.9 自1994年以来,马拉维通过了一项有关合作社的新法律,作为宪法的补充。宪法规定了参加经济活动的权利。《合作协会法》 旨在成为合作社的框架。

14.8.10 1994年以前,马拉维政府一直在为农村协调自助项目。参加这些项目有时是被迫的,受到人们的怨恨。在政府实施了多党制度和倡导文化自由以后,自助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废除。这种变化的一个结果是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恶化,普遍出现依赖政府综合症。

14.8.11 为解决农村发展参与的差距,马拉维政府在消除贫困的计划框架内开展了一项名为马拉维社会行动基金(MASAF)的活动,用世界银行的基金资助社区项目。社区投入实物和时间,如为施工工作制砖(如学校施工)。

14.8.12 尽管合作社法已经通过,但在社区中还不被人所知。但是,在鼓励和动员社区成员成立农村地区合作社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已经成立的合作社中包括奶农和养鸡、辣椒种植和饲料种植合作社。

14.9 参与社区活动

14.9.1 妇女和男子均参与社区活动,但其中的角色总是女性化或男性化。在有关发展的活动中,如制砖、修路和学校施工中,男女都参加。

14.9.2 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已经开展了几项基于社区的活动,旨在改善农村妇女的困境。这些活动包括经济授权小组、成人扫盲班、孤儿照管委员会、幼儿发展委员会和针对性别暴力的社区行动委员会。参与这些活动的妇女人数近几年里已经增加,主要是因为规定了30%参与人数的目标。例如,妇女应该在所有的经济授权小组中占70%,男子占30%。

14.9.3 社区本身开展许多文化活动,互相动员参加计划良好的行动。这样的活动包括婚礼、葬礼和舞蹈。在艾滋病的情况下,一些社区已经组织了家庭护理方案和社区孤儿照管委员会,以解决紧迫问题。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开展家庭护理活动和建立幼儿发展中心的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政府已经在幼儿发展和孤儿照管方面制定了政策以及其他弱势儿童政策,为开展这些活动的重大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方针。其他活动包括建立社区园,为教学和其他所需服务提供劳动力作为回报。许多非政府组织为这些工作提供资金,启动为孤儿和家庭护理服务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像自由基金会这样的组织,其赞助人是马拉维第一夫人Muluzi夫人,都在开展筹集资金活动在为孤儿和老年人提供支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4.9.4 社区参与反映了角色地位的结构,大多数妇女参加的是女性化的工作。当这些工作拥有报酬时,男子往往予以接管,相信性别的角色在发生改变。在严重贫困和赤贫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男子愿意从事女性化的工作,只要能带来收入即可。

14.10 利用农业信贷、市场、适当的技术和公平土地改革

14.10.1 妇女对土地的利用经常是通过家长。这些家长几乎清一色是男子。在父系社会,对土地的利用是通过男子。在母系社会,家长是舅舅。在这样的社会中,男子通过婚姻获得土地,除非该妇女被带到男方的村子居住。不论是在父系还是母系社会中,丈夫都被看作是其家庭所分配到的土地使用的主要管理者。自2002年起,已经开始根据新的土地政策制定一项新的《土地法》。

14.10.2 第二,尽管自1994年以来信贷的利用情况有了改善,但农村妇女利用农业信贷的机会却在减少。1994年以前,农村男子和妇女都可以组织农民俱乐部利用政府提供的农业信贷。但政府已经不再提供信贷设施。相反,信贷设施已由私人信贷机构提供。

14.10.3 公平市场服务的提供自该国提交上一份报告后开始下降。这是因为拥有市场网络的农业发展和市场合作部关闭了一些市场,减少了一些服务,以便为农业市场的进一步自由化铺平道路。尽管农业私营商人人数有所增加,但社区表示,这些商人对农民的农产品出价太低,影响了妇女的生产力。

14.11 生活标准的质量

14.11.1 已经注意到,尽管宪法规定了发展权,农村地区生活标准的质量仍然很差。很差的生活质量反映在住房条件、用电和供水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

14.11.2 大多数马拉维人生活在较差的住房条件中。1998年,66%的人居住在带有茅草屋顶、泥墙或篱笆墙的房屋里。 过去,农村住房方案通过少数活动特别是人类安居组织而得以开展。该组织为农村地区的人民建造低成本、免利息的房屋。2001年,政府为农村弱势妇女和男子制定了一个村庄住房方案。

14.11.3 电气化在马拉维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是件新鲜事。据估计,只有1%的农村地区用上了电,而城市地区有29%。从2002年起开始了一项农村电气化工程。

14.11.4 可以改善农村地区生活质量的适当技术之一是使用太阳能。根据性别和社区服务部统计,农村地区大约有30家生物气工厂和1 000多户使用太阳能的家庭。

14.11.5 安全供水服务是1994年以来的一项值得注意的改进。到1998年,260万人或27%的人口可以利用井水作为饮用水的主要来源。25%的农村地区从没有得到保护的井里打水饮用,21%的农村地区使用管道水或社区水塔中的水。

14.11.6 马拉维政府从1994年开始加紧努力,保证人民能使用安全的饮用水,计划到1988年凿11 800眼井、5000 眼有益的浅水井,开展66项农村重力送水方案和55项城市供水方案。同样,在62个重力管道送水方案内大约建10 000个打水点,但到2000年只安装了605个。

结论

马拉维主要是农业国,贫困妇女占了农村人口和贫困人口的大多数。尽管宪法规定农村生活质量应该被看作是发展计划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但这些标准还未被人认识到,特别是未被农村妇女认识到。原因是多方面的:社区工作人员较差的工作道德、男女参与制定发展的程度低、市场的自由化以及传统等。因此,农村社区和农村妇女中男女差距是最大的。

第15条:法律面前的平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5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导言

15.2.1 目前正在对马拉维的法令进行检查和修改,以反映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但是,习惯法和成文法中的确存在着法律面前不平等对待男女的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标准和马拉维宪法在法律面前平等方面并没有差别,不过,公约的规定尚未与国家的法律协调一致。

15.3 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一致性

15.3.1 1966年宪法规定“不分肤色、种族或信仰,人人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进一步规定,马拉维人民承认“《联合国人权宣言》中人身自由的神圣性”。

15.3.2 但是,旧宪法本质上具有明显的局限和限制。没有关于妇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以消除男女不平等。非歧视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到性别。法律面前平等从属于国防、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国家经济利益所需的法律。

15.3.3 1992年到1996年期间,马拉维转变为多党制政府。在此期间,对包括法律面前平等在内的人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来自北京会议的动力也推动妇女和男子享有更多的人权。结果妇女参与了宪法的审议过程,从而使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写入了宪法。但是,这一时期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并没有改变政治以男子为主的旧格局。

15.3.4 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于1994年在法律中尤为突出,当时通过了目前的宪法。新宪法规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被视为人的权利。 要求国家通过政策和立法实行男女平等。 政府的政策将“推动民主管理并确保男女在马拉维法律面前的平等和公正”。

15.3.5 习惯法在享有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方面设置了更多的限制。马拉维的习惯法从思想上假定男子拥有较高的地位,从而在政治和家庭领导、土地持有和处理方面也认为他们拥有较高的地位。

15.3.6 1996年之后,从妇女参与发展转向妇女与发展,相关负责部门的名称分别更改为性别、青年和社区服务部以反映新的步骤。该部已经开创了许多社会层面的主动行动,以通过提高对妇女与发展问题的敏感度促进男女平等原则。除该部外,法律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包括习惯法在内可能违反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国家电台、马拉维广播联盟和电视台都播放为推动平等原则而设计的节目。此外,政府已经允许几个女权非政府组织在马拉维开展工作。其中有些组织致力于法律中的男女平等。

15.3.7 大多数马拉维人使用习惯法,而习惯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受到家长准则的挑战。例如,男子提交的案件通常比那些由妇女提交的案件更受到重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马拉维大多数妇女的地位被认为比男子的地位低。

15.4 民事事务中法定资格的平等

15.4.1 提交第一次报告时,民事事务中有更多的限制,因为妇女中有关法律权利的知识非常贫乏。习惯法、宗教信仰、文化习俗和态度以及男女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都对妇女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妇女仍然依附于男子,很少有权使用生产要素和赋予权力的设施,如土地、扩展服务,特别是资金。

15.4.2 1992年到1996年间,法律没有发生改变。政府通过全国妇女参加发展委员会,即现在的国家妇女与发展信托委员会,撰写了一本名为《马拉维妇女和法律》的书,以扭转妇女在民事事务参与方面的劣势。这本书在国内和国际上发行,选自性别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和非政府组织的120名推广人员接受了使用该书的培训。计划对该书进行审查并将其翻译成一种当地语言“chichewa”,以适应新宪法,其他法律正在制定当中。不过,该计划被看作是性别委员会特别法律改革的一部分。妇女对她们的法律权利和在法律中的平等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

15.4.3 新宪法载入了享有相同法定资格的权利。习惯法强调男子参与民事事务的重要性,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必须通过男子处理婚姻等事务。这种情况因妇女中较低的教育水平而进一步恶化。

15.4.4 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就法律教育与女权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协作工作值得注意。法律教育工作在所有的活动中都强调男女平等。微型贷款计划是加强实现妇女平等规定的策略之一。

15.5 缔结合同的平等权

15.5.1 1994年之前,几乎没有妇女可以参与商业合同事务。商业合同男性化,被认为是男人圈内的事情。妇女很少参与商业合同事务是因为她们的识字率低并缺乏足够的可用资金。1992年到1996年,女青年的失业率高于男青年。 尽管女青年的失业率高于男青年,但没有专门的政策来推动妇女的就业或参与商业合同事务。

15.5.2 新宪法明确规定妇女权利应包括参与合同事务的权利。 新政府鼓励面向妇女的微型贷款计划。2000年,因融资机构的计划数量增加,妇女对微型贷款设施的利用超过了男子。遗憾的是,妇女的借款额有低于男子的趋势,这可能是因为对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男子手中;而且马拉维妇女的群体形象是顺从的,而且轻视自己。她们没有自尊和自信。另外,法律在土地和贷款事务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利于大多数妇女,因为她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并且对法律很无知。

15.6 废除限制妇女法定资格的文件

15.6.1 在提交第一份报告时,没有法律废除1988到1992年间限制妇女的法律文书。马拉维政府制订了一项价格控制政策,主要控制妇女与男子开支不成比例的食品和其它必须品项目。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1994年新政府放开价格为止。

15.6.2 根据现行宪法,政府应通过立法消除歧视妇女的风俗和习惯。同时允许政府使用立法并宣布歧视性的习俗以及宣传这种习俗为应受法庭惩罚的犯罪。有些公司和其他机构坚持应由丈夫而不是妻子来填写教育和其他服务的申请表。

15.7 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

15.7.1 习惯法将更大的财产控制权赋予男子,结果形成了性别中的定型观念,有些法院决议认为丈夫在控制家庭财产方面拥有最终的法定权力。因为在性别角色的社会构造中,允许妇女主要管理女性财产。有些法令,如《遗嘱和遗产法》以及《注册土地法》,推动或容忍性别歧视。习惯法和文化准则允许已婚妇女管理被视为女性的财产。但是,目前在《遗嘱和遗产法》的审查过程中制定了一些性别敏感的规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对妇女和儿童的需求更为敏感。

15.7.2 自1994年起,宪法要求民法中的权利平等必须包括独自或与他人获得并保持财产权的平等能力。 除宪法中的规定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对某些权利的享有可以受到限制或制约,法律不承认因家庭和其他非直接捐献,而获得的财产权。 1992年到1994年间,女企业主人数的增加主要是因为增加了对微型贷款的利用。但是,农村妇女大多数仍然无力获取和管理财产。特别是,以妇女为一家之主的家庭占全部家庭的30%,这些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比男子为一家之主的家庭更为贫困。

15.7.3 1996年之后,政府与某些非政府组织协作,开展了更多提高性别敏感度和意识的活动。有关剥夺寡妇财产、马拉维盛行的做法、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大体上已经开展起来。此外,青年人权机构和小组、大学生已经开展活动以使社会对他们的法律权利敏感化。这些活动的影响势不可挡。社会成员开始意识到,女子和男子都可以拥有和控制财产,因为越来越多的女子受过教育并在经济上获得权力。

15.8 在法律诉讼的所有阶段受到公平待遇

15.8.1 1994年颁布的新宪法引起了部分司法改革和行动。总的非歧视条款要求必须保证人人平等并有效保护任何人都不会受到基于性别的歧视。每个人都有权使用法院或法庭并有权得到有效的补偿。 受到公平对待和公平审判的权利必须适用于每个人。作为法律改革的一部分,禁止妇女穿长裤的法律得以废止。政府与其重大利益相关者合作向寻求咨询和律师助手服务的妇女提供更多的免费法律援助。

15.8.2 法律系统正在缓慢变革,但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例如,正式和习惯的司法系统中有部分职能对性别不敏感。妇女在司法管理部门工作的人数不足。律师中,有些男子表现出性别不敏感态度,更愿意和男同事合作,诉讼各方威胁某些女律师。目前,妇女依然是强奸案的受害者。一名高等法院的法官宣布一名违背妇女意愿而与之发生关系的男子无罪,因为在法官看来,妇女总是对性说不,即使她们愿意发生性关系时也是这样。 正如财产剥夺问题中的证据所示,妇女对司法系统的利用依然很少。

15.9 平等自由迁移

15.9.1 1994年宪法承认每个人均有在马拉维境内自由迁移以及离开马拉维的权利。公共安全法的限制性保护也被取消。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现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在行使这一权利。不过,家庭男成员,如父亲、丈夫、叔伯和兄弟,依然控制着妇女的迁移。

15.10 平等地自由选择住所和住处

15.10.1 在提交第一份报告期间,(1988年到1992年),实行的是公民身份取决于丈夫或父亲的婚姻法。该法规定,马拉维妇女与非马拉维人结婚生育的孩子不具有马拉维的公民身份。 妇女的住处取决于婚姻和家庭位置。习惯法分别要求母系社会中的妇女和父系社会中的妇女居住在她或丈夫的村庄,除非她的丈夫表示他或他的家庭愿意居住在其他地方。

15.10.2 1992年到1996年期间,法律委员会建议议会修改有关公民身份的法律,但是因为技术上的问题,提议遭到了拒绝。

15.10.3 结论

1994年宪法与以前的宪法不同,在男女平等方面有大量的规定。文化因素、传统、有关男女的定型观念以及妇女在经济方面的相对无力依然妨碍着实际上的平等。宪法框架提供了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基础。

第16条:婚姻和家庭法律中的平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准

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向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导言

16.2.1 宪法规定家庭必须被看作是基本的社会单位,并受到社会的保护。此外,宪法第24条特别保护妇女“受到法律充分和平等的保护”以及不受歧视的权利。

16.2.2 在马拉维,家庭是实现男女平等和消除不平等以及定型观念的关键。因此,需要逐步将注意力集中在家庭上,以便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推进男女平等方面事半功倍。

16.2.3 男女不平等在从婚姻开始到结束的家庭生活的各个阶段都很明显。此外,法律以婚姻为基础,忽视为消除歧视而设计的计划。

结婚

16.3.1 妇女和男子通常在择偶和结婚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宪法第22条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规定,保证男女在结婚和组成家庭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1994年之前,这种权利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16.3.2 宪法第22条对非自愿或强迫婚姻均有规定,并且不鼓励15岁以下的人结婚。另一方面,15到18岁之间的人结婚需要得到父母的完全同意。宪法允许儿童结婚。这与婚姻法第19条相抵触,婚姻法第19条规定结婚的最小年龄为21岁,而且需要父母同意。

16.3.3 马拉维存在童婚。75%的女子在20岁之前结婚,而男子在20岁之前结婚的占21%。在编制报告的社会互动过程中,早婚得到了确认。年仅12岁的女孩只要能够怀孕就结婚了。尽管数量已经急剧减少,但童婚依然存在。马拉维农村中依然存在着间接的强迫婚姻,贫困的加剧使情况进一步恶化。例如,父母往往鼓励他们的孩子早婚,以减轻经济负担甚至获得经济支持的新来源。

16.3.4 报告编制期间的社会互动表明,男女在结婚和成家方面的权利并不总是平等的,特别是因为在许多婚姻中潜在的一夫多妻的特点。妇女往往因为害怕失去财政和物质支持,特别是害怕失去孩子,而被迫留在这样的婚姻中。

婚姻和礼仪的类型

16.4.1 马拉维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多种不同的婚姻体系,这在向妇女分配权利时造成了歧视。婚姻权根据夫妻选择的婚姻形式进行分配,而婚姻形式本质上由文化、宗教和成文法决定。

16.4.2 在马拉维,主要的婚姻形式由非洲习惯法决定。而这种习惯法本身就根据社会是父系的(主要在北方省)或母系的(主要在中央省的部分地区和南方省)进行调整。这些婚姻是潜在的一夫多妻婚姻,其合法性取决于“lobola(男方在婚礼前送给新娘的彩礼)”的支付或根据父系社会习俗庆祝的新娘的婚姻价格。“Lobola”的代价是妇女的生育和作为妻子提供的其他服务。Lobola的数量因妇女的行为和教育情况而不同。如果家庭认为,根据女儿的行为确定她不是很有价值,则收取少量lobola。 风俗把妇女作为一种交换商品。在南方省的Nsanje,父系社会的lobola也根据妇女实际或潜在的性生活表现而发生变化,由包括她父亲在内的乱伦行为决定。

16.4.3 对母系社会而言,婚姻的有效性取决于婚姻促成者,这个婚姻促成者通常是男子。合乎习俗的婚姻可以在地区议会注册,但是这种注册并不改变婚姻的性质,很少有人利用这一机构领取结婚证书。

16.4.4 无论婚后居住在女方还是男方的婚姻都坚持男方预付礼物以表明意向的严肃性。如果求婚者和女子同意结婚,男方与女方进行沟通。在马拉维南部的父系系统中,求婚者通过女方向女方家庭送交定金。之后,无论在哪个地区,青年男子的代表与女方代表会面,并代表大家庭求婚。在这一阶段,女方收取“Chiwongo”,在有些地区则收取“Chamlomo”,以表明想娶女子为妻的正式意向。订婚是一项公共活动,男方要提交礼物,以表明他愿意承担他作为男子的责任。礼物通常包括一把斧子、一把锄头和一块布,表明他将照顾女子并管理家庭。

16.4.5 第二类是根据婚姻法缔结的婚姻。 这些婚姻遵循的是旧的英国婚姻法律制度,遵循的是一夫一妻的原则。这一规定得到了刑法的进一步加强,因为刑法中规定了重婚罪。 这种婚姻的有效性取决于在婚姻登记员处的登记。

16.4.6 第三类是根据亚洲法律(婚姻、离婚和继承法)订立婚约的婚姻。 这些婚姻遵循的是亚洲的习俗。这项法律满足的是马拉维少数亚洲社区成员的利益。这些婚姻以新娘的财富和一夫多妻为特点。

16.4.7 第四类是根据《非洲婚姻(基督教仪式注册)法》缔结的婚姻。这些婚姻的仪式在基督教教堂举行,但依然保留习俗,因此这些婚姻是潜在的一夫多妻制婚姻,那些在罗马天主教堂、安息日会教堂和英国国教会教堂根据婚姻法注册的婚姻除外。

16.4.8 因此,尽管在马拉维出现的许多基督教堂中举行婚礼的妇女试图并认为缔结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约,但法律却无视这种意图。

16.4.9 第五类是“通过声名和长期同居”形成的婚姻,由1994年宪法提出。 尽管这一规定为没有举行正式婚礼的夫妻提供了保障,但许多马拉维人发现这种结合是无法令人接受的,而且还会损害社会的凝聚力,因为这种结合未能使亲属、社会成员以及朋友参与两人结合的婚礼。在非洲人看来,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而且是两个大家庭的联合。马拉维其他人进一步认为,承认名义上的或同居的两性关系是婚姻关系,迫使自由选择不被看作是根据婚姻制度结婚的夫妇遵守法律。

家庭中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6.5.1 尽管马拉维的法律以婚姻为基础,但它关注的主要是形成和解除婚姻,使得家庭中的生活很缺乏管理。即使知道家庭内部存在着不公平,家庭仍被视为私人领域。尽管家庭被看作是私事,但丈夫被看作是一家之长。

16.5.2 家庭中的角色被男性化或女性化。丈夫作为家长,通常管理婚姻和家庭事务。如果妻子这样做,她或她的丈夫就会被人轻视,说是没有结婚的人。在编制报告的社会咨询过程中了解到,有些传统角色正在改变,特别是在接受了两性新知识的地区,但主要原因是贫困。例如,越来越多的男子帮助妻子做饭以及搬运食物和水。即使诸如捣玉米等某些角色仍然被看作是属于妇女的,男子也可以用汽车或自行车把玉米送往脱粒站或玉米磨房。根据社会习俗,园艺被看作是由双方共同分担的。

16.5.3 即使在受过教育的妇女当中,丈夫是家长的观念也非常强烈,这得到了宗教的支持,而且传统婚姻被看作是妇女生活的缩影和生存机制。例如,许多职业妇女因为婚姻而放弃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以维持婚姻并遵从她们丈夫和家庭的意愿。

16.6 家庭隐私和不公正

16.6.1 法律和社会将家庭看作私人领域加剧了家庭功能的混乱和对大多数妇女权利的侵犯。许多马拉维家庭中存在的不公平,包括身体、心理、经济、性和社会形式的家庭暴力。随着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及其合作伙伴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的深入,报告家庭暴力的妇女人数也在增加。从1995年的3 900人增加到1999年的8 000人,直到2003年的20 000人以上。

16.6.2 涉及这些问题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在逐渐增加,它们的服务包括为受虐待妇女提供保护,并在某些情况下对强迫婚姻或童婚进行干预。

16.7 财产权

16.7.1 尽管宪法目前明确规定了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妇女均享有获得和保持财产权的平等权利,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管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姻财产权(配偶之间)。 而对所有的婚姻,财产权都是女性化的或男性化的。例如,炊具属于妇女,而土地和汽车等其他财产通常则属于男子。

16.7.2 虽然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可能从财产中获益,但其所有权属于丈夫、妻子或孩子。这主要是因为马拉维的大多数人把财产只看作是目标,而不看作是能把没有头衔的人包括在内的权力关系。

16.8 家长的责任

16.8.1 根据法律,妇女和父母双方有责任明确自己的身份,抚养自己的子女。父母结婚后,双方均有平等的监护权,有权对子女进行监护(身体上的照管和管理)。 监护权包括抚养子女成人,不会仅因为父母分离而失去抚养子女的权利。在父母分居和离婚时,对子女的监护权通常属于母亲,特别是年幼的子女。一些子女可以是正式收养的,但大多数收养都是非正式的,是亲戚间的收养,这些通常是失去父母的孤儿,随着艾滋病的传播,这样的儿童人数在增加。

16.8.2 子女在夫妻生活中被看成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妻子不能生育,往往会受到指摘。在这样的情况下,按习俗结婚的丈夫通常要再娶一位妻子,或者找理由进行婚外生活。如果丈夫不能生育,妇女可能会被迫与另外一个能使他怀孕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如果妻子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就会被迫离婚或在家中受到虐待。还有些情况下,把一个“fisi”hyena(土狼)带回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由fisi代表丈夫生育。

16.8.3 如果未婚生育子女,《私生子法》规定母亲可以申请抚养权。父亲所付费用提高到了每月3000.00克瓦查 (66.7美元,当时的汇率为1美元等于45克瓦查),或者一次总付30000.00克瓦查 (666.7美元,当时的汇率为 1美元等于45克瓦查)。母亲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记录表明,很多父亲拖欠子女的抚养费。在这样的情况下,母亲的负担很重,但母亲一旦滥用父亲对子女的抚养费,就会受到起诉。

16.8.4 为编制本报告在社区调查时发现,丈夫决定子女的数量,大多数妇女认为孩子多会使婚姻更加稳固。子女可以用作与丈夫谈判的工具,特别是一夫多妻的家庭。但是也发现,越来越多的妇女背着丈夫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求助,保证子女之间的合理间隔。

16.8.5 在婚姻存续期,子女被看作是属于父母双方的,但在分居或婚姻解体时通常会留给妇女。即使在父权制社会,这也越来越成为规范。原因是,男子发现抚养孩子在经济上是负担,特别是如果他们决定再婚的话。

16.9 性生活的权利

16.9.1 所有的婚姻制度均认为,配偶双方均有享受性生活的权利,但如果丈夫过分需要和渴望性生活,是可以接受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娶更多的妻子来满足其性生活的欲望。随着贫困的加剧,许多男子拥有多个性伙伴,所以他们更愿意不正式结婚。相反,他们拥有情人,与很多女人发生性关系。根据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DHS),只有1%受采访的已婚妇女在过去12个月内与其他性伙伴发生性关系,而男子为18%。

16.9.2 在典型的法律歧视下,丈夫可以要求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给与赔偿金。如果丈夫犯下这样的通奸罪,则不能要求作这样的赔偿。

16.10 一般婚姻终止

16.10.1婚姻终止有不同的条件和结果。根据婚姻法登记的婚姻在配偶都活着的时侯很难终止婚姻。这样的婚姻除非有特殊的贫困和困难,否则在婚后的三年内不能终止。因此,处在失调的婚姻中的妇女必须忍受,至少在三年以后,或者表明情况已经非常难以忍受,她才可以得到解脱。 至于离婚,配偶双方必须证明对方犯有不可饶恕的通奸罪,或者对方很残忍对四肢或健康造成威胁,或者连续三年被抛弃。

16.10.2 婚姻中的忍耐在马拉维是通过为新婚夫妇举办烹调宴会和咨询会而教给夫妻双方的。许多有关婚礼的歌曲告诉妇女婚姻意味着什么,告诉她必须学会支撑和忍受。按习惯法缔结的婚姻拥有支持和咨询体制,和根据婚姻法登记的婚姻相比,则更容易终止。按习惯法缔结的婚姻往往具有婚姻的促成者,这些促成者是与某一方关系较近的、德高望重的亲戚。处在失调婚姻中的妇女如果自己无法解决夫妻之间的分歧,可以和丈夫的代表联系,寻求帮助。丈夫也可以与妻子一方的婚姻促成者联系。如果一位促成者不能解决冲突,他们可以与配偶一方或双方讨论此事。一旦婚姻促成者没能解决夫妻冲突而由此导致婚姻终止,习惯法允许双方离婚。原则是,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不想继续维持婚姻,就没有理由迫使双方继续维持婚姻。

16.11 终止、财产、子女和抚养

16.11.1离婚中经常出现的三个问题是财产、子女照管和抚养,而这些问题往往对妇女不利。财产根据其女性化还是男性化来分配。高级法院坚持能证明权利属于自己的一方获得财产。如果一方的要求是根据自己的贡献,马拉维法院仍然认为该贡献必须是直接的,而且是财政方面的。家务和非直接的贡献没有什么价值。1994年宪法没有改善这种状况,因为该宪法规定,妇女有权享有“合理处置其与丈夫共同拥有的财产”。这意味着,共同拥有或分别拥有或妻子奉献的部分得不到公平分配。

16.11.2 但是宪法或许已经改进了抚养法。要求妇女有权享受“公平抚养,考虑到所有情况,特别是前夫的生计手段以及子女的需求”。 《已婚妇女(抚养)法》 还继续生效,把抚养只看作是男子的义务,这种规定长期有效,除非妻子或丈夫去世,或妻子犯有通奸罪或再婚。根据这一法律,妻子被看作是依赖于婚姻的,没有能力维持自己的经济生活。

16.11.3 1994年宪法进一步要求子女的监护、照管和保护的平等权利。根据习惯法,从母居婚姻中生育的孩子归母亲一方所有。从父居婚姻中生育的孩子归父亲一方所有。至于根据婚姻法结婚生育的孩子,法庭基于对孩子幸福的考虑而确定监护权。根据这一原则,年幼的子女通常判给母亲,因为关注的重点并非子女的权利。

16.11.4 人权委员会已经成功地对根据父权习惯法体制而把子女从母亲身边带走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干预。该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保证被忽视的子女得到适当的照顾。这种做法包括为孩子的利益而谈判抚养费问题。

16.12 终止、死亡和财产

16.12.1 财产获取/剥夺是实现妇女婚姻财产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障碍。改变遗产法的尝试并没有真正解决当婚姻因一方死亡终止后寡妇遇到的问题。对于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居住在男方的寡妇可以获得财产的一半,而在女方居住的寡妇只能获得财产的五分之二。 因此不仅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而且在妇女中间也存在歧视。至于鳏夫或男子,法律认为男子不能依靠妇女,因此,在丈夫继承妻子的共同遗产方面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16.12.2 此外,《遗嘱和遗产法》第14条规定,对根据婚姻法缔结的婚约,如果遗嘱中有意识地明确将一个配偶排除在外,则法庭不能不对此加以考虑。这一规定对妇女的影响超过了对男子的影响,因为男女之间经济的普遍不平等也出现在家庭关系中。男子根据遗嘱留下财产时处于更有利的位置,任何排除都会对妇女产生消极的和不公平的影响。

16.12.3 对《遗嘱和遗产法》的修改使起诉“财产掠夺者”的规定失效,因为还没有指定必需的公诉人。警察、人权委员会和某些酋长使得这一缺陷在小范围内得到了弥补。公诉检察官已经成功地起诉了几个案件。但是,对遗嘱和遗产法的全面审查试图解决所有这些确定的问题,并有望于明年生效。

16.13 在法律上被忽略的家庭

16.13.1马拉维法律规定,所有的家庭都以婚姻为基础。不幸的是,1998年,只有55%的10岁及以上年龄的人结婚。37% 的人从未结婚。女性支撑的家庭占了全部家庭的26%。注重婚姻家庭的法律忽视了非正式婚姻中人们的利益。这样的家庭包括单亲父母、由孩子支撑的家庭,由孩子支撑的家庭于1999年占全部家庭的15%,其中还包括由祖父母支撑的家庭。这些家庭的数量因艾滋病而增加,艾滋病夺去了许多父母的生命。例如,据估计,到2110年,全国的孤儿人数将占儿童总人数的20.1%,这表明由孩子支撑的家庭会猛增,由亲戚(特别是祖母)照顾孩子的负担会越来越重。

16.13.2 马拉维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开展计划,保证孤儿的利益得到满足。由性别和社区服务部协调的一个有关孤儿照管计划覆盖了全国各地,强调社区照顾孤儿的能力培养。一些非政府组织致力于老年人和有特殊信仰社区的利益,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而增加了对老年计划的支助。

16.13.3 马拉维社会行动基金(MASAF)已经把目标服务放在由女性当家长的家庭。已经开始开展工作关注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利益。还需要做许多工作,因为很多女孩因为怀孕而辍学,她们被迫过早支撑家庭或担负家庭责任,所以需要帮助。

16.14 结论

马拉维的家庭关系打上了男女之间不平等权力的烙印。家庭以及组成家庭时的仪式使人们形成了对性别的定型观念,尽管这种观念可能会发生改变。家庭被看作是私人的,很多不公正现象如家庭暴力和忽视现象未被发现。法律在家庭不平等和不公正方面起了主要作用。法律不仅歧视妇女,妇女中间也发生歧视。另外,法律真正忽视了一些由女性或子女支撑的家庭。

报告的资料来源

本报告中的信息取自多种来源。不过,主要来源是由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官方政府报告、政治文件和成文法以及政府使用的联合国文件。最丰富的信息来源是报告编制期间覆盖了全国三个省的社会调查。

部分资料来源在报告脚注中已经注明。脚注仅仅是指示性的,不一定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