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莫桑比克

1.2007年5月23日,委员会第783次和第784次会议(见CEDAW/C/SR.783和784)审议了莫桑比克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MOZ/1-2)。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OZ/Q/2号文件,莫桑比克政府的答复见CEDAW/C/MOZ/ Q/2/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该缔约国提交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虽然逾时已久,但采用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内容坦率,让人们总的了解到莫桑比克妇女的状况,但报告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综合统计数据。

3.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派出以妇女和社会行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在《公约》所涉领域负责执行措施的其他各部和专门机构的代表。委员会认为该缔约国的介绍发言、对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及其就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澄清水平很高,对此表示赞赏。

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宪法》中列入一项具体条款,申明女男平等原则以及关于一般的平等原则的规定,并实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改革,尤其是在下列法律中:规定妇女和男子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的2004年《家庭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获得土地的平等权利的1997年《土地法》,以及纳入了妇女在从事商业活动方面的平等权利的2005年《商法典》。

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出2002-2006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计划》,于2005年通过了性别政策和实施战略,并将两性平等目标纳入2005-2009年政府五年计划以及一些部门的计划和方案中。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政府一级为实现两性平等而设立的高级别的体制机构,包括妇女和社会行动部和由政府和民间不同的利益攸关者组成的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理事会,以及在议会一级设立的机制。

7.委员会欢迎在妇女取得政治领域的决策职位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任命一名妇女担任总理,并任命若干女性担任部长和副部长。委员会还极为赞赏地注意到莫桑比克的女议员比例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8.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与民间组织,尤其是妇女组织开展合作,实现合作的途径既包括让民间组织在国家机构中拥有正式的代表权,又包括政府就具体的方案和项目与此类组织合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但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该缔约国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情况。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向所有相关各部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全面执行。

10.委员会确认根据莫桑比克法律,《公约》可以直接适用,但注意到尚未完成全面的法律审查。为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

11.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维护和适用《公约》的规定,并确保《公约》的规定优先于与之有冲突的其他法律规定。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莫桑比克法律中的若干领域,包括《刑法》和关于继承权的法律仍有歧视性规定。

13.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毫不延迟地进行并加快对所有领域中的法律的全面修订,并且与议会切实地共同努力,确保修改或废除所有歧视性规定,以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并为《公约》第二条所列禁止对妇女的歧视的适用规定法律补救和处罚。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该国自1997年以来一直是《公约》缔约国,但总的说来,莫桑比克社会,包括司法部门,尤其是社区法庭一级,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尚无适当了解。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自身不清楚她们根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故此缺乏要求享有此类权利的能力。

1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和司法部门人员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保社区法庭的法官在人权和《公约》的规定方面得到适当培训,妇女能与男子一样平等地获得法院的服务。它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确保通过利用适当的媒体向妇女和社区领袖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并向有需要的妇女,包括关在监狱中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证她们获得司法救助。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现从法律上遵守《公约》、在实际上执行《公约》方面缺乏综合统一的方法。

1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公约》用作制订实现两性平等、促进妇女人权的政策和战略的综合框架和工具,以确保根据《公约》第二(a)条切实实现女男平等原则。

18.委员会欢迎妇女在部级国家机构担任较高职位,并且成立了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理事会,但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社会行动部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可能不充足。此类缺失可能使其无法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开展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方案,切实协调各级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的工作,并确保将性别问题全面纳入政府政策各个方面的主流。

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各级向现有的国家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包括监测《公约》的执行。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为国家和部门一级的性别协调人提供性别方面的培训,其中明确列入有关《公约》的资料。

20.委员会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持续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文化习俗和传统总的表示关切,认为这严重阻碍了妇女的教育和职业前景,妨碍她们享有人权并助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持续存在。

2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文化视为该国社会结构和生活中不断变化的一个方面,因此可进行变革,并鼓励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f)条和第五(a)条规定的义务,采用一种综合战略,促进文化变革,消除有关妇女和男子的作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这一战略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协作开展针对各级社会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营造一种有利于积极的文化变革的环境。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地区持续存在有害的传统习俗,如早婚或强迫婚姻以及一夫多妻制,尽管这些是新《家庭法》禁止的。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得到消息说,莫桑比克社会的一些部门宣传保守观点,以文化价值观和保护民族特性为由挑战妇女的人权。

23.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增加努力,制定和执行全面教育措施并对社会所有部门,包括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士、执法人员、公职人员以及社区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关于新《家庭法》的提高认识活动,其中要让媒体参与,并与之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凡必要时,该缔约国均应对消极的传统习俗问题采鲜明立场,明确承认在任何情况下,此类习俗不得违反人权。

24.尽管承认已有一些措施到位,包括向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服务、设立救助热线、对警察进行培训以及建立了一个数据库,但委员会仍对家庭暴力以及对妇女的性暴力的高发率感到关切,这些行为似乎在社会上合法,同时并存着一种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社会服务以及司法系统的应对不足。委员会还对受暴力侵害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的脆弱情况感到关切。

2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对采取全面措施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问题给予优先重视。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通过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并确保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性骚扰以及一切形式的性虐待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受到起诉、惩罚,并得到改造;作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为司法人员、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及医务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暴力行为并能向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有充分敏感认识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并开展也以男子为目标的活动,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并提供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程度的数据和趋势资料。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对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越来越多的儿童,特别是女孩卖淫感到关切。尤其是,委员会对女孩由于贫穷以及她们需要为其家庭提供支助而遭到贩运和性剥削表示关切。

27.委员会敦促迅速通过和执行反贩运法草案,其中必须包括预防措施、对贩运者予以有效起诉和惩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助。委员会还建议,向司法人员,包括边境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公职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这一新法律的信息和培训。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执行和加强各项政策和方案,解决贩运的根本原因,包括开展创收活动,以便消除妇女和女孩目前在卖淫和贩运方面的易受害情况。

28.在承认有许多妇女担任政治决策职位的同时,委员会注意到在其他公共生活和专业工作中,包括在外交、司法、公共管理领域,主要在高级别上,没有取得同等程度的进展,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仍然存在障碍。

2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执行促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决策的可持续政策,并将这作为公共生活和专业工作所有领域的一项民主要求,包括凡必要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进一步通过暂行特别措施。

30.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为扩大女孩受教育的机会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初级教育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但同时对女孩在中等和高等教育及技术潮流中的参与率较低以及她们的不及格率和辍学率较高感到担忧。委员会还对目前妨碍女孩接受各级教育的各种条件表示担忧,其中包括贫穷、学校网络的分散、女孩的家务责任、早婚和早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得到消息说,怀孕女孩被转到夜校,由于安全原因,这给上学造成了进一步的困难。

3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各方案,并投入进一步资源,消除女孩和青年妇女平等参加中等和高等教育的障碍。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积极鼓励为妇女提供教育和职业的多样选择和机会。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查明和解决造成女孩不及格率和辍学率较高的原因;委员会还建议支助和鼓励怀孕女孩继续接受教育。

32.充分的性教育对健康的性观点十分重要,但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学校课程在这一方面不足。委员会特别担忧的是,学校的女孩有时反而受教师、同学以及其他人的性凌虐,尽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

3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保障向女孩和男孩提供适龄的性教育,以便对性行为有健康和负责任的观念。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有效惩罚那些对在教育系统中骚扰或虐待女孩负有责任者,要将此类虐待视为侵犯人权行为,并支助女孩谴责此类情况。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创造一种积极的环境,预防此类情况发生,包括鼓励家庭不接受通过女孩同施暴者结婚来解决此类案件。

34.委员会感到关切是,妇女在正规劳动力市场处境不利和遭受歧视,这体现在她们在私营和公共部门的低级别人员过多、并反映在参与管理情况中以及同男子的工资差距和获得经济补偿和福利方面的不平等中。委员会还对劳动法中现有平等条款的执行不力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人数很多表示关切,这些部门缺乏职业保障,并难以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3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就业法中平等条款的执行工作,其中包括有关进入劳动力市场和职业的平等机遇、同等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待遇和同等报酬以及确保男女获得福利的同等机会等规定。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促进妇女的职业进步,并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妇女在实现工作和就业领域的平等方面的进展。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支持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包括为她们创造接受培训的机会,确保她们获得信贷以及采取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措施。

36.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健康需求的多方面问题,包括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在下降,但仍居高不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少女怀孕率高及其与缺乏信息和防范措施、非法堕胎和孕产妇死亡的关联。委员会对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所面临的障碍表示进一步的关切,其中包括生殖保健服务、有关缺乏性保健和生殖保健资料的难题以及由于缺乏资源、基础设施不足及道路和运输条件差等因素造成的困难。

3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就解决妇女健康各种关切问题采取综合的办法。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妇女更易于获得保健服务,更多地提供有关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资料和教育,并解决已查明的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委员会还建议通过增进人们对计划生育服务的了解,加强各项措施,以便防止意外怀孕,包括少女怀孕。

38.委员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妇女中流行的程度之高和迅速的蔓延深感关切,其中包括年轻妇女和孕妇,对该流行病在莫桑比克造成广泛的影响,其中包括大量的孤儿,也深感关切。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全球现有有关防治艾滋病的各项方案以及对这一问题给予的优先重视,但建议要继续不断地作出持续努力,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产生影响的各有关方面的问题及其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后果。

40.委员会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的境况感到关切,其特点是贫困、文盲、在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存在困难以及没有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委员会对女户主所处的特别困境也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尽管法律规定可拥有土地,但农村妇女往往没有有效地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委员会对环境退化给农村妇女的境况所带来的影响进一步表示关切。

4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和加强妇女参与地方发展计划的制订和执行,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户主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更容易获得保健、教育、干净水和环卫服务、肥沃的土地及创收入的项目。委员会还建议评估环境退化对农村妇女的具体影响,在制定解决办法和政策时考虑到这些评估。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广泛传播《土地法》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资料。

42.委员会虽然承认已作出了努力,但对包括残疾妇女在内某些妇女群体的脆弱境况表示关切,她们在劳动力市场被排挤到社会的边缘并受到排斥。委员会对老年妇女的社会境况尤其感到关切,其中包括她们的贫困、孤立无援、没有身份证以及关于老年妇女的文化观念和对她们提出的行使巫术的指责。委员会对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特有的脆弱性也表示关切。

4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岌岌可危的处境,以确保她们能酌情全面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参与决策过程,并在劳动力市场获得充分就业的机会。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通过特别的方案,对这些妇女群体进行扶贫,并与对她们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作斗争。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对有关老年妇女的传统观念,尤其是有关行使巫术的指责提出挑战,免费提供身份证,以便保证她们全面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保护。

44.委员会对新颁布的《家庭法》所带来的重大突破表示欢迎,但对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仍存在歧视性的习俗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事实上结合的妇女(莫桑比克普遍存在的一种结合形式)及其子女没有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表示进一步关切。

45.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对新颁布的《家庭法》的执行进行定期监测,以保证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并确保在正式法律规定与习惯法之间发生冲突时,正式规定优先。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认真考虑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的处境以及这种结合所生子女的处境,确保他们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

48.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一种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还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

49.委员会指出,国家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妇女就能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好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莫桑比克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

50.委员会请莫桑比克在国内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帮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这些文书。

51.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提交这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6年5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5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