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里塔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15日举行的第1953和1954次会议上(见CEDAW/C/SR.1953和CEDAW/C/SR.1954)审议了毛里塔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MRT/4)。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RT/Q/4号文件,毛里塔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MRT/RQ/4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提交关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MRT/CO/2-3/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毛里塔尼亚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人权、人道主义事务和与民间社会关系部长兼专员谢赫·艾哈迈杜·西迪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部、内政和权力下放部、公务员、就业和行政现代化部、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高等教育部、国家安全总局和司法部门的代表,以及毛里塔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大使兼常驻代表穆罕默德·哈比卜·巴尔以及常驻代表团的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RT/CO/2-3)以来毛里塔尼亚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2年8月17日关于国家教育制度方向的第2022-023号法,其中规定6至16岁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

(b)2020年8月6日关于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及保护受害者的第2020-017号法;

(c)2018年8月15日第2018-023号法,其中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并保障性别平等;

(d)2018年6月21日关于儿童保护总法的第2018-024号法,其中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

(e)2017年12月27日关于生殖健康的第2017-025号法,其中特别关注妇女;

(f)2015年9月10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15-030号法和关于法律援助办公室组成的第171-2017号命令,增加了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

(a)设立了国家妇女和女童权利观察机构(第2020/140号法令)(2020年);

(b)通过了国家性别平等制度化战略(2015-202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可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撤回保留

8.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撤回了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了对《公约》第十三条(子)项和第十六条的保留,这些保留构成了执行整个《公约》的障碍,而且缔约国没有为撤回保留规定时限。

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RT/CO/2-3,第9段),即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十三条(子)项的保留,以期也撤回对第十六条的保留,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承诺考虑这样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在审议时考虑到具有类似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做法,这些国家已成功地将其国内立法与其国际人权义务,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义务相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参与这一进程。

对歧视妇女的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7年对《个人地位法》(2001年)的若干章节进行了立法审查,并于2021年对《国籍法》(1961年)进行了立法审查。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国缺乏关于歧视妇女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禁止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的歧视行为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法律条款,包括《刑法》(1983年)关于婚外自愿性行为和其他所谓道德犯罪的第307和308条,《国籍法》(1961年)关于将国籍转让给子女和外国配偶的第8、13和16条,以及《个人地位法》关于监护、童婚和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离婚、财产监护和管理的条款。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源自伊斯兰教法,但认为在经历立法改革的其他穆斯林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司法概念。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MRT/CO/2-3,第15段)以及《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紧急废除或修订所有歧视妇女的条款,如《刑法》第307和308条,《国籍法》(1961年)第8、13和16条,《个人地位法》关于监护、童婚和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离婚、财产监护和管理的条款;

(b)根据《公约》第一条,界定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行为以及交叉形式歧视行为;

(c)加紧努力,提高城市和农村地区妇女、男子、宗教和政治领袖、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特别是传播关于其他穆斯林国家按照《公约》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良好做法的信息。

获得司法救助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对自身权利和主张这些权利的现有法律补救措施认识有限、担心因提出申诉而遭到污名化、法律程序复杂、法律援助缺失以及法院距离遥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对妇女面临的歧视没有做出充分反应,不了解妇女的权利以及缔约国批准的人权条约为她们提供的补救措施。

13.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司法系统全面改革和重组计划中,加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包括将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有关的能力建设纳入法律教育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持续专业培训,同时强调《宪法》(1991年)第80条规定的已批准国际公约至高无上的地位,目的是使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能够在法律诉讼中适用或援引《公约》和(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内法律;

(b)与民间社会和政府间组织合作,提高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贫困妇女、曾被奴役的妇女或来自被奴役族群(哈拉廷)的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以及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对《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她们在主张这些权利时可利用的补救措施的认识;

(c)加强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包括为法律援助计划提供充足的资源;

(d)确保所有被控犯有死罪的妇女都能获得专门处理死刑案件的律师提供的有效的免费法律代理,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律师服务,特别是在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别暴力,包括强奸和性侵犯以及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等有害习俗侵害的情况下,以及随后对施虐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她们进行针对性别的辩护;

(e)有效执行对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给予补救的命令,包括赔偿和保护令,并对不遵守这些命令的行为施加适当的威慑性惩罚。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设立了作为国家提高妇女和女童地位机制的国家妇女和女童权利观察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该机构与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的关系及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所有部委都设立了性别平等部门,但缺乏有效协调、监测和评估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所有部门主流的战略的影响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与国家发展计划相关的行动计划缺乏细节,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国家妇女和女童权利观察机构以及妇女权利组织之间缺乏系统的协商与合作。

15.委员会回顾《北京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为国家妇女和女童权利观察机构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加强其工作人员针对不同性别的专门知识,并使其能够监测和公开报告缔约国各地的妇女权利状况;

(b)加强国家妇女和女童权利观察机构与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并加强与妇女权利组织,包括批评政府的组织的合作;

(c)通过制定一项行动计划,指导缔约国促进各部门妇女实质性平等的行动,加强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工作,其中包括针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措施,并确定有时限的指标、目标和适当的监测和问责框架,包括公开报告要求;

(d)向性别平等部门提供能力建设,包括制定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政策主流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的全面准则,确保它们系统地开展工作,执行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并监测和评价其影响;

(e)与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局合作,加强国家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的能力,以衡量在实现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评估进展情况。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马格里布和萨赫勒地区促进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2000)号决议的战略地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13起案件中,缔约国派遣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军警人员据称犯下了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及延长该决议期限的决议,包括:

㈠确保缔约国的妇女和妇女权利组织切实参与执行工作;

㈡加强妇女在萨赫勒五国集团中的参与度和领导作用,特别是在缔约国2014年启动的西非发展政策和安全区域合作框架内;

(b)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缔约国派遣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军警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

(c)指定一名协调人,负责处理上述派遣人员性行为不端导致怀孕和分娩的案件中的亲子鉴定和子女抚养费索偿要求。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民选妇女代表在决策机构中所占百分比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哈拉廷妇女、难民妇女、无国籍妇女和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例如在获得教育、保健服务、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就业机会方面,缺乏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她们的实质性平等。

19.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寻求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促进国家官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目的;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监管文书、政策和做法、外联和支助方案、资源分配、优惠待遇、定向招聘、雇用和晋升以及平权行动,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任职人数偏低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例如妇女在完成义务教育、参加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方案、通过针对成年妇女和农村妇女的运动降低文盲率、获得全时正规就业机会、经济和社会福利及保险、不受阻碍地获得负担得起的性和生殖信息和服务等方面的权利,特别关注哈拉廷妇女、难民、无国籍妇女和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

(c)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实现变革性成果和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影响;

(d)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残割女性生殖器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对女童实施的影响其人身完整、健康或尊严的类似有害做法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儿童保护总法》(2018年)第79条)。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这一有害习俗在缔约国各地持续存在,而且实施者普遍逍遥法外。

21.委员会回顾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联合颁布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第19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版),以及先前的建议(CEDAW/C/MRT/CO/2-3,第25段),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和广泛传播《儿童保护总法》(2018年),与民间社会合作,加强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宗教和社区领袖、卫生专业人员、教师、父母和女童中,宣传切割女性生殖器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人身完整、健康和尊严的不利影响,其长期的身心后果和根除的必要性及其潜在的文化理由,特别是在缔约国的Hodh el Gharbi、Tagant和Guidimaka地区;

(b)确保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人,包括那些参与促成、协助或教唆这种有害做法的人进行起诉和适当惩罚,并为传统的切割者提供其他收入机会。

童婚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个人地位法》(2001年)第6条规定的18岁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以及在缔约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率居高不下,使处于这种强迫婚姻中的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对女童的健康和发展,包括受教育权和人身完整权产生破坏性后果,并增加了遭受性别暴力的风险。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其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所作的承诺,修订《个人地位法》第6条,取消男女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情况;

(b)将童婚定为刑事罪,起诉和适当惩罚与儿童结婚的成年人,以及为童婚和《个人地位法》第6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女童的婚姻提供便利的人;

(c)为执行、监测和评估消除童婚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提高公众对18岁为最低结婚年龄的认识,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d)制定旨在向童婚和强迫婚姻受害者提供康复、辅导和支助的支助方案,包括向提供此类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和技术支助。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十分严重,而且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有所加剧,对弱势妇女群体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保护妇女的法律框架不足,犯罪人往往逍遥法外,而且由于妇女对司法系统和警察的不信任,包括她们有可能因被指控有婚外性关系而受到起诉,而这种行为适用于死刑,以及在对强奸进行法医检查时进行的处女检查不符合国际卫生协议和标准,导致对事件的报告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被要求提供4名证人,才能认定强奸案成立,而且由于一线反应人员和执法人员对性别问题不敏感,妇女往往再次受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受害者保护和支助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委托给非政府组织。

25.委员会回顾第3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缔约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做出、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重申的承诺,即在2023年上半年提交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草案供议会通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哈拉廷妇女、难民妇女、无国籍妇女和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

(b)将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工作场所性骚扰,一律定为犯罪,确保对强奸的界定以未经同意为依据,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考虑到所有胁迫情况;

(c)修订《刑法》,以废除死刑,并对因杀害对其实施性别暴力的人而被判处死刑的妇女减刑;

(d)立即释放任何因婚外性关系指控而被拘留的女童,停止对她们的起诉,并立即废除《刑法》第307和308条,以及妇女必须提供4名证人才能认定强奸案的程序要求;

(e)为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受害者支助服务和庇护所提供充足资金,并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都能提供和利用这些服务和庇护所;

(f)鼓励举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在警察局设立促进两性平等的专门部门,接受和登记妇女的投诉,并制定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方案;

(g)支持在公立医院和保健中心设立妇女和儿童性暴力单位,并建立数字化的性别暴力应对和管理系统;

(h)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指导方针,通过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性暴力案件记录的法医指导方针和规程,使用标准表格,禁止所谓的处女检查,取消接受医疗援助和法医分析须经警方申请的任何要求;

(i)对医生、护士和助产士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在一次会诊中提供医疗和法医检查,以增加幸存妇女获得法庭证明的医疗证据的机会;

(j)增加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女警官的人数,为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严格适用相关刑法条款以及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方法方面的能力建设;

(k)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协调,通过收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事件数据的统一规程,确保数据按暴力形式、年龄、地区、残疾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类。

贩运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建立立法和体制框架以打击和防止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这一框架内缺乏性别平等视角,对处境不利群体的关注有限,没有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援助和保护服务机构,也没有起诉贩运者。

27.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打击贩运框架,加强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保护和支助处境不利、被贩运风险较高的妇女和女童群体,包括移民妇女、哈拉廷妇女、卖淫妇女,残疾妇女和被强迫乞讨的女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对贩运人口案件犯罪者,包括所有同谋者的判刑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赔偿和临时居留证的情况。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立法配额和财政奖励,促使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显著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最近妇女在议会和其他民选机构以及缔约国行政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有所下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司法机构、工会、学术界、外交部门以及缔约国参加区域和国际谈判的代表团中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

29.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1997年)和25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

(a)为妇女、政党、政治家、选举机构、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之进一步理解,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履行《公约》并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b)便利妇女获得选民教育和登记,特别是针对各类弱势妇女群体;

(c)加强对女候选人的竞选和政治谈判技能培训以及辅导方案,以鼓励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重新启动毛里塔尼亚女议员网络和毛里塔尼亚前部长和议员网络;

(d)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优先征聘和最低配额,以增加妇女在缔约国公务员、司法部门、外交部门和武装部队以及区域和国际代表团和机构中的代表性,特别注意弱势妇女群体的代表性。

国籍和民事登记

30.委员会欢迎《国籍法》(1961年)关于允许双重国籍的2021年修正案(第31条)。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法律保留了在将毛里塔尼亚妇女的国籍转让给子女和外国配偶方面歧视毛里塔尼亚妇女的条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哈拉廷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她们的子女、未婚母亲所生子女以及缔约国南部农村地区的妇女,诉诸民事登记程序的机会有限,增加了她们无国籍的风险,并可能剥夺她们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

31.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9条,提高民事登记员和公众对妇女将国籍转让给子女(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及其外籍配偶的平等权利的认识,铭记《国籍法》(1961年)第6条规定,正式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所载有关国籍的所有规定均适用,即使这些行为违反毛里塔尼亚法律,国家宪法对此也有规定;

(b)修订《国籍法》(1961年)第8、13、16和18条,确保毛里塔尼亚妇女在转让国籍方面享有与毛里塔尼亚男子同等的权利,包括转让给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和外国配偶的权利;

(c)确保所有妇女,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都能为其在毛里塔尼亚出生的子女办理出生登记,并修订《个人地位法》,以确保所有妇女和男子,不论婚姻状况如何,都有权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

(d)确保哈拉廷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以及缔约国南部农村地区的妇女能够以负担得起的方式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以保障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就业、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社会保障和住房;

(e)根据缔约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做出的承诺,加快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进程。

教育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女童接受教育,包括颁布关于教育系统指导法的第2022-023号法律,规定6至16岁女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从小学到中学的自然减员率很高,女童和妇女在高等教育,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方面的入学人数很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年龄和其他相关指标分列的已婚和怀孕女童辍学率及其结婚和生育后重新进入教育系统的比率的最新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学校环境中和上学途中,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发生率很高。

33.委员会回顾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女童和妇女接受各级教育作为增强其权能和国家发展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建议缔约国促进女童和妇女完成中等教育和获得高等教育,包括:

(a)增加农村地区中学的数量,增加各级教育中女教师和辅助人员的人数,提供按性别区分的卫生设施来管理经期卫生,提供安全的上学交通工具,为残疾女童提供包容性教育,为女童家庭提供财政支助;

(b)确保已婚和(或)怀孕女孩和年轻母亲有效地留在教育系统并重新融入教育系统,包括为年轻母亲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以及校外教育和育儿支助;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和地点分列的最新数据,说明少女和青年妇女因童婚和早孕而辍学的情况,以及她们在结婚和生育后重返校园的比率;

(d)将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性传播感染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e)制定有效程序,调查在学校环境中和上学途中发生的性别暴力案件,包括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起诉和适当惩罚肇事者,包括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f)继续并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为女童提供财政补贴和特别奖学金,以促进女童和妇女进入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习领域。

就业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妇女有体面工作而通过的立法和政策,包括关于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第2018-023号法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这种立法和法令执行不力,妇女失业率高,被排除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之外,得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

(b)根据《个人地位法》第57条的规定,妇女不得从事某些职业和工作,只能在伊斯兰教法的范围内择业;

(c)由于缺乏有效的劳动监察及保密、独立的投诉机制,导致妇女,特别是家庭女佣在工作场所遭受骚扰、虐待、暴力和剥削的风险很高,而且虐待妇女的雇主逃脱罪罚的情况很普遍。

35.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获得全职就业的机会,包括加强扫盲方案和妇女专业培训机会,特别重视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b)向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自营职业妇女和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提供社会保障;

(c)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和建立保密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以及通过提高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认识,有效执行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权利的劳动立法;

(d)将促进妇女就业和工作权利的现行法令转化为法律,例如2011年8月18日关于确定家政工人一般就业条件的第1797号法令、关于确定家庭津贴百分比的第189-2022号法令和关于提高最低工资的第187-2022号法令,以便妇女能够通过依法执行这些文书的规定而受益于这些文书的保护;

(e)废除《个人地位法》第57条,并取消对妇女参与某些职业或工作类型的任何其他限制;

(f)根据缔约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做出的承诺,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消除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6.委员会认可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获得保健的机会,包括通过了关于生殖健康的第2017-025号法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加速提供保健服务的数字技术的机会不足,农村地区情况尤其严重;

(b)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包括少女的死亡率居高不下,而且缺乏适当的基本产科急诊和新生儿护理;

(c)缔约国的不安全堕胎数量很高,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包括孕妇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可合法堕胎;

(d)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有限,而且受到侮辱和社会排斥。

37.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生殖健康法》(2017年)和国家生殖健康战略,并提高对这些法律和战略的认识,特别关注遭受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之害的女童和妇女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

(b)增加卫生支出,在全国各地扩大高质量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和提供途径,为此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用于建立设备齐全的医院,并投资于数字创新,如通用简码,以加快提供卫生服务,特别是满足农村和偏远地区的需求,尤其确保提供免费产前和产后护理,包括治疗产科瘘管病;

(c)修订《刑法》第23条和《生殖健康法》第21条,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以确保尝试或接受堕胎手术的妇女不会受到刑事起诉,并且至少使在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或健康或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进行的堕胎合法化。

(d)确保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并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都有机会获得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现代避孕方法,特别是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e)加强艾滋病毒/艾滋病应对办法、特别是预防战略,继续向包括孕妇在内的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并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对妇女的经济赋能,包括有针对性的小额供资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充分参与经济生活面临障碍,例如获得土地所有权、资本、公共采购、金融信贷、信息和电信技术以及社会保障计划的机会有限。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问题,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国家减贫战略的主流,确保妇女,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切实参与战略的执行、监测、评估和修订的各个阶段;

(b)加强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自营职业妇女和女户主的社会和经济福利;

(c)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地获得土地所有权和金融信贷,包括无担保的低息贷款、创业、独立经营和积极采购机会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建立有利于妇女打开市场的基础设施,以便妇女可以从事与其货物和产品有关的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

(d)确保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酬工作,包括增加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促进男子承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农村妇女与气候变化

40.委员会认可缔约国通过《国家性别平等制度化战略》(2015-2025)等方式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的经济可持续性和生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获得饮用水、住房、基础设施、教育和保健等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妇女承担的渔业和农业无酬工作负担过于沉重,而且被排除在自然资源利用和农村发展战略决策之外,但妇女在确保粮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知识却得不到承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的态度限制了农村妇女对土地的所有权、控制权和使用权,限制了她们获得农业信贷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机会,而且缺乏政策来监管私营部门和促进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投资和企业社会责任。

41.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MRT/CO/2-3,第43段),并建议缔约国:

(a)延长《国家农村妇女行动计划》(2009-2012年),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渔业、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管理以及资源和土地使用之中,以有效满足农村妇女的需要和保护妇女合作社;

(b)消除阻碍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生产性资源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通过立法保护农村妇女拥有和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并通过符合农村妇女需要的私营部门投资和业务条例;

(c)加强农村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减灾、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变方面的决策,包括国家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气候变化计划方面的决策,根据关于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与性别有关的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并考虑到缔约国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所作的承诺,以及:

㈠收集准确的分类数据,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气候流动性以及突发和缓慢发生的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

㈡在法律、法令、政策、预算和方案中反映和纳入女童和妇女因气候变化而产生的需求;

㈢按照2022年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决定,积极支持和参与应对损失和损害的新供资安排的创建和运作;

(d)加紧努力,确保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以促进农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包括通过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教育、正规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以及适足的水和卫生设施;

(e)加强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互联网接入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投资,建设农村妇女使用新技术的能力,使其能够切实参与新的数字经济。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家庭法改革进展缓慢,维持对《公约》第十六条的保留,《个人地位法》在男性对妇女和儿童的监护权、婚姻、离婚、儿童的监护权和法律监护权、一夫多妻制、财产分割和继承方面持续存在歧视性条款。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完成对《个人地位法》的修订,以确保该法以不歧视和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废除关于法律行为能力、一夫多妻制、离婚、监护权、监护制度、财产分割和继承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并提高公众、司法机构,包括教法官,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对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的认识;

(b)根据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第18号一般性意见,禁止一夫多妻制。

数据收集和分析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进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9,11(a),25(a)和37(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